时间:2023-03-20 16:22:5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职称制度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承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最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
引言
实行学分制能够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如何根据教学的基本要素,结合公共体育课程的特点,构建高职高专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模式将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一、课程学分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必要性
1.1.1公共体育课程施行学分制管理,是适应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我国高职高专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所具有的学习内容的可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塑性、选择学习时间和教师的灵活性等优点,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安排与教学方法的灵活性等,恰恰适应了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客观需要。
1.12公共体育课程施行学分制管理,是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管理变革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许多高职高专都对学分制进行了较深人的研究。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必修课程的公共体育在此背景下施行学分制管理,无疑是主动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管理变革需要的积极举措。
1.1.3公共体育课程施行学分制管理,是适应高职高专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体育课程施行学分制管理,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目前,高职高专生源不仅在文化成绩上参差不齐,而且在身体条件,身体素质方面差异明显。如果能够通过学分制加以引导,就可以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地得到发展。在教学实践层面上,学分制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更能满足学生的体育兴趣、爱好。
1.2可行性
根据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公共体育课程教学的基本情况,施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是可行的。原因在于:
1.2.1高职高专学分制管理的有益探索,为体育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部分高等学校开始试行学分制管理。到目前,学分制已在高校中普遍采用,各高校通过多年的教学改革和探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高职高专实施学分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1.2.2体育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课程开发和建设能力的加强,为高职高专体育课程施行学分制管理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
1.2.3高职高专加强教学投人,体育场地、器材等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能够开设更多的体育项目,供学生选择,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
二、管理模式的建构
所谓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模式,就是在明确了公共体育课程管理目标的前提下,运用学分制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将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评价等要素综合而构成的,具有相应管理体育课程功能的系统。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模式与学年制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学习内容,安排学习时间,掌握学习进程,学习评价的结果是以学生获得学分的形式表达出来。
2.1关于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学习内容的可选择性,教学计划、教学安排的灵活性是学分制的实质。高职高专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内容包括四个模块。
2.2关于教学的组织形式
2.2.1理论教学内容“专题制”:理论教学每学期安排4学时,以专题方式讲授。可组织学生按自然班听课,也可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集中若干班(专业)听课。
2.2.2普修教学内容“必修制”:学生入校后必须按统一计划、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统一标准的“五统一”要求,必修一学年的体育普修课。普修教学内容安排分两学期,每学期选择一个模块,每个模块教学犯学时。
2.2.3选修教学内容“选项制”:为满足学生的体育爱好和体育项目学习的不同需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选项模块开设的若干个运动项目中,每学期任选其中一个作为学习内容。
2.2.4身体素质和基本运动能力“经常制”。身体素质和基本运动能力的练习,要安排在每节体育课中,其成绩通过《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来反映。
2.3关于学习成绩的评价
2.3.1评价的内容
2.3.2评价的形式
2.3.2.1《大学生体质一与健康标准》测试。按国家要求,新生人学要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与学分换算见表3.
2.3.2.2体育理论知识考试。以学期为单元,每学期进行4学时的体育理论教学,考试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换算见表4a
2.3.2.3身体素质测试。第一学年分两个学期,每学期选择安排两项基本身体素质测试,按百分制,成绩取4项平均值。第二年每学期根据学生的选项内容,安排与之相适应的专项身体素质测试。各单项身体素质测试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测试成绩与学分换算。
2.3.2.4运动技能技评。按百分制,分项目制定标准进行技评。每学年2项,成绩取平均值。运动技能技评成绩与学分换算。:
三、小结
一、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评析(侧重于从要约约束力角度评析)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比较而言,德国的做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逻辑性强。
德国人一向以其逻辑思维的缜密性而著称,这点也充分体现于其法律中。相较于英美法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德国的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显然更符合合同作为协议一致的产物这一本质。因为依“发信主义”,当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时,要约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诺的意思表示在邮局中丢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这不符合逻辑,而“到达主义”就避免了这一缺陷。
2.理论更加清晰统一。
罗马法系要约的约束力是通过令要约人承担提前撤销要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的,而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的解释有侵权论和前合同说,但前合同说纯粹构建在想象的基础上,侵权论又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这种不确定的理论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力的扩大及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而德国法系则没有这一问题。
3.公平正义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谓的利益均衡,否则就显失公平,导致不正义。在要约约束力的问题上也要兼顾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就是要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可以通过排除其要约约束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以在其未对要约的约束力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承担因供应和价格方面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受要约人的行为则因其知道承诺将成立一个合同而得到保证。同时,依《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这种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要约人的风险,维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4.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进民商事交往。
通过维护要约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害,让作为主动方的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能三思而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受要约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有确定的预期,产生更大的安全感,从而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和质量,达到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统一。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越来越多,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如市场上出现不可抗力、行情变化等情形,此时若不给要约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则不利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针对这一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问题,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吸收了情势变更原则,第313条规定交易基础受干扰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原合同进行调整,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从而进一步克服了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缺陷。
小结:
1.尽管开始时三大法系在要约约束力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却越来越趋近,都赋予了要约一定的约束力。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制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随着实践的开展而进一步得到修正,正是各国民商事交往对安全与效率的共同需要推动了要约约束力的趋同。当然,从理论的科学严密性与实践的效用性来讲,德国法更胜一筹。
2.由于每个制度的存亡也要经历实践中优胜劣汰的考验,一个制度能长期存在下去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与每一国的特定国情、传统、文化及其他配套制度密切相关。我们不能就制度谈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大的衡平权,可以使要约制度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适应性。我们假设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德国采用要约撤销自由主义,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呼唤下,肯定不得不进行立法上规则的修改。再看,英美法尽管允许自由撤销要约,但其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又减少了受要约人承担风险的时间。德国法尽管不允许撤销要约,但由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则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享有撤回权,同时,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也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情形下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一系列辅助制度,不论哪一个法系的要约约束力规定都不会在实践中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德国法相同采“到达主义”原则,承认了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但对要约撤销权生效期间采取了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产生阻遏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效力,同时,又严格界定了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这一系列规定,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要约承诺制度的合理成分,是较符合法公平正义、交易安全高效的要求的。
二、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仍有存在意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而这主要涉及要约承诺生效与否的判定及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瑕疵的判定。
三、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的要求
当然,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也需要随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一定改进。要约承诺制度需要改进的最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因素-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3]
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
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5.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故障受到了影响、破坏,这种风险应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
6.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很特殊,需要具体规制。以上的特殊性都是由于合同订立媒介-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殊性所导致的,它对传统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源于实践的要求将促进要约承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意味着法律对电子合同进行一种专门的规范,但这种专门规范不应脱离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总体框架,因为电子要约、承诺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意思表示。
这种专门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二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解释或在原有法律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如我国新《合同法》即属此类。
下面针对电子要约、承诺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几方面特殊性介绍一下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的主要内容。
1.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
(1)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比如我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比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但这种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4]
(2)承认电子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的效力,但不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如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原则上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该条例规定,某些文件类别仍必须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遗嘱、信托、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传票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5]
香港、新加坡的规定尽管表面上不同,但实际效果大致相同,都限制了电子合同在某些领域的适用,都是出于电子商务还不够成熟的考虑而规定的。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实践远远不如香港、新加坡成熟,却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在当事人互不见面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认定对方的合法性(对方是个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标的是否在订立的经营范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各国发展出几套规则。
个人身份认证,按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定交易身份。关于电子签名,以下将会具体论述,在此不赘。
企业主体资格认证上,目前,我国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企业电子商务身份认证。在企业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报关、商检、结汇、出口退税等电子贸易过程中,企业代码即可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从而形成全国外经贸领域的企业代码库。
另外,不论个人主体还是企业主体,都可以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
3.在合同订立过程自动化的情况下,“虽然由计算机进行着合同订立的过程,但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仍然执行的是人的意思。在这一自动化过程中,可能要约与承诺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自动化过程可能出现错误,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实质上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性是可以随时介入程序运行过程。[6]”因此,电子要约承诺是可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电子签名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传统意义上的“纸面签字”方式对电子商务而言就很难适用。为了防止邮件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实性,同时也为了规避签名被人模仿等风险,出现了以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机制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认证方式。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某人或该人的电子人出于签署合同协议或记录的意图,由该人或其电子人签署或采用的,以电子形式附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相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者程序。[7]”
由于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巨大差异,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传统签名的同等效力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终结。国际社会一般通过“扩大解释”的法律途径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应符合的条件一般有三方面:第一,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篡改该签名;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可见电子签名是否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很大程度上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只要技术能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再现性,法律就能认可该签名的效力。目前较成熟的技术包括生物测量法、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变换实现的。常见的是采用公共密钥技术的数字签名。比较合理的技术方案是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来识别和鉴定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在规制电子签名的问题上,美国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在全球和国际贸易中的电
子签名法案》,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最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可见,对电子签名的规范化管理,不但要有技术上的支持,法律上的承认调整也是很必要的。
5.关于计算机故障引起的风险如何在当事人间进行分担的问题,通说认为应依网络开放程度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分析。在封闭型的网络环境下,因用户都事先签有协议才能进入该网络系统,协议规则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合同也无法成立。在开放型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网络系统。因此,如果商家或者厂家的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理应由商家或者厂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客户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应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这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基本原理的。[8]
6.关于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撤回撤销问题。
新《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人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无区分必要[9].我认为还是有区分必要的,当网络出现技术故障导致信息发出却被堵在途中时,依到达主义,意思表示未生效,而依发信主义,则意思表示生效。
应该承认,这种到达主义的做法能使意思表示的传达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各方对其控制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存在以下缺漏:
(1)有学者认为,仅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或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到达时间,对收件人显失公平。应在不违背“到达主义”的前提下,将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作为电文的“最后到达”时间,即若收件方在电文进入系统那一刻起至“等待阅读”时间过去的那一刻止的时间段内的任意时间看到电文,则就以该时间作为电文的“到达”时间;电文的到达时间最迟不晚于“等待阅读”时间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过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电文内容,则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应再予以迁就。[10]
(2)有人认为,确定要约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只能是任意性规范,应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通过约定的方式,提前或推迟要约承诺生效时间。[11]
(3)规定不够全面,未规定“已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但对方却没有将信息发入到此信息系统时”,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可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该规定为“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信息之目的制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如果该数据信息发往一个属于收件人的但不是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时,在该数据信息被收件人取回之时。”这值得借鉴。
(4)法条中所称的特定系统和收件人的系统究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用户所在的ISP系统还是用户本人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12]
针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作了如下规定:“除来源者和收件人另有约定外,一件数据信息视为在来源者的营业地发送,并视为在收件人的营业地收到。为本段之目的:(a)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营业地为与正在进行的业务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业务,指主要的营业地点;(b)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指他们的惯常居住地。”而我国新《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可见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基本保持一致,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在主营业地之前还有与业务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的规定。
针对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成立地点可以自行约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可能会更便利于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大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这可能会导致一种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还不规范,电子商务法既要鼓励交易,又要保证交易在正常秩序中进行,而且后者更重要,这不仅能避免规避法律的投机行为,保证交易秩序,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有深远意义。因而,应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自由选择有所限制。[13]
关于电子要约可否撤销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种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要约撤销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电子商务的方式如EDI传输速度极快,如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就可以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子要约能否撤销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具体说来,通过EDI等计算机自动处理信息,在收到要约的同时能自动发出承诺者,要约的撤销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信息时,如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于这类方式需人工的介入,是否接受要约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人决定后再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承诺通知的。电子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存在一段受要约人处理信息的时间。这阶段,要约人有时间和机会撤销要约。在此情况下,要约得以撤销。因此,法律上仍应允许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权利。[14]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关于电子要约、承诺可否撤回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文本的传输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的几秒钟内,该要约即可到达接收地点;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环节,使撤回要约在现实中成为不可能,因为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说,撤回要约的通知不可能与要约同时发出或先于要约发出。同时在电子合同中,承诺一经发出,即刻通过网络进入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到达要约人,因此,在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同样困难。[15]
另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存在撤回要约承诺的可能性,应赋予相对人合理的撤回权。[16]
相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比较科学,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注释:
[1]李先波:《论要约的约束力》,《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61、62页。
[2]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3]《电子合同:网上商务游戏规则》,《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1日。
[4]朱宏文:《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5]胡惠生:《浅析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8]艾奇:《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7]韦燕:《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经济与法》2001年第3期。
[9][11][13]萨沙:《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问题的思考》,《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0][16]王国金、贺小年:《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建筑单位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往往只对经济利益格外关注,当完成投中标工作之后,就立即开始施工,对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从整体上看,施工团队整体素质不高,而且缺乏一定稳定性。缺乏安全意识的主要表现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帽、施工之前随意饮酒、不穿安全工作服、穿拖鞋高空作业等不安全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在安装脚手架等基础性设施时没有设置安全网和铺设脚手片,因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给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2]。当建筑监管单位例行检查时,多数施工单位只是简单的挂几幅安全警示语,临时性要求施工人员带上安全帽来应付安全检查工作,未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都是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委托,要根据建设单位的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设环境质量等进行及时监督。但是,由工程监督机构的本身的性质可以将其定位成是经济来源自收自支形式的独立法人,因而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会导致监督管理机构背离政府的委托,谋己私利。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作为独立法人,又作为建筑市场上的执法主体,这两重身份在一定条件下会存在矛盾。这种模糊性的角色定位,会使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管效果产生影响。
2.3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主要是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详细规划,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性措施,尤其是在那些较为隐蔽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需要在整个项目建设中发挥出连续性作用。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没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的权利,因而监管力度不强。另外,在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会出现质量安全监督控制不严的情况。例如,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监理通知清单缺失,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够、例行公事,出现质量问题督促检查不及时等等。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措施
3.1规范建筑工程市场
针对当前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国内的建筑市场进行规范与整顿,加强监管力度。需要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降低不达标工程项目的数量,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把所有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容都要纳入到质量安全监督的范围之内;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逃避质量安全监管的工程单位要给予严厉罚处,全面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减少安全监督的盲区与死角,从源头上严格把控监管关口。
3.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并要认真落实,促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进行委托和授权,保证执法惩罚公开透明性,真正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程重点监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但要保证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经常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效性[3]。
3.3强化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细化和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把安全监理的内容完全纳入到监理规划之中,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护等方面,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在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各种学术思想如儒家、道家、法家等逐渐形成并传承后世。学术思想的百家争鸣、商业的发达、战争的频繁以及筑城与攻守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当时城市建设的。因此,东周是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多元化时代。既有维护传统的社会等级和宗教礼法的周代城制,表现为城市形制的王权至上理念;也有以管子为代表的变革思想,在城市建设上提出“高勿近阜而水用足,低勿近水而沟防省”,强调“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的自然至上理念,从思想上打破了《周礼》单一模式的束缚。此后2000多年,以管子和老子为代表的自然观对中国古代城市型制的影响也是长期存在的。然而,《周礼·考工记》的“营国”制度对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实践活动却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且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历经三千多年,非但不衰,反而不断发展,受到越来越严格地遵崇。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多元、国土广袤、气候复杂,又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形成了多元的规划思想,可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代王城制度竟然拥有如此长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据笔者多年学习与思考,大抵有以下原因。
二、问题的分析
1.中华文明是一个典型的农耕文明
根据侯仁之院士考查,三千年以前,在黄河两岸,即今天陕西、山西、河北、河南等地拥有大片原始森林,气候湿润、土层深厚、植被茂密、平原广布、湖泊众多,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最适宜条件。这里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发源地。两千年前,长江流域逐渐得到开发,这又是一片农业的沃土。虽然,整个封建社会,农业经济与农耕文化一直缓慢发展与进步,但经济与文化始终没有突破对这片土地的深深依赖。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主要手段。中华文明是典型的农耕文明。
周代幅员辽阔,而在当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为实行有效统治,维持表面上大一统的局面,分封制便应运而生,为加强周天子权威,建立了完整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宗教法礼关系。而王城制度则是这套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在城市建设上的主要体现。
2.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秦始皇废除“分封制”,创立中央帝制,实行郡县制,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帝国的统一,但是,秦朝很快灭亡了。秦朝以法治国,残暴异常,这固然是它迅速覆灭的主要原因,但是始终没有在文化和道德上解决秦氏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这恐怕是秦朝快速覆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汉承秦制,以黄老治国,依然没能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利于加强皇权,巩固国家的统一。对外也无力对强悍的匈奴实施强有力的打击,仅以和亲维持表面的和平。故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从此成为中华民族的主要思想。这不但使得汉朝刘氏江山的统治合法,而且也极大地巩固了中央集权制度,凝聚成强大的国家实力并最终歼灭了匈奴。汉秦以后,隋唐虽然在政治制度上有重大创新,但是依然基本上遵循了秦始皇创立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皇帝固然需要法家权术,以驾御臣下,但是皇权专制只有披上儒学的道德外衣才能长久与合法。可以这样说,要维持帝制,就必须用儒学,而儒学的成功运用是中央集权帝制之所以维持2000多年的重要原因。转3.广袤的国土
数千年来,大一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主流,而大一统意味着国土的广袤。尤其是从秦朝开始,中国的国土异常辽阔,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有所扩大,而落后的农业经济,落后的管理技术与交通技术始终是维护广袤帝国统一及实施有效统治的软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实行有效统治,只有推崇儒学,而周代创立的王城制度就是儒家礼制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运用,正好可以和儒学完美配合,一起来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政治制度服务。农业文明在战争能力上是先天不足的,而我们的北方,数千年来一直有武力强大的游牧民族,他们时刻威胁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繁衍。实行中央集权与加强儒家文化,才能维持大一统的局面,保持强大的国力以抵御北方强敌。
4.绵延三千载的儒学
在西汉武帝时代,中央政府开始“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因为儒家提倡的礼制思想最有利于巩固皇权统治。礼制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等级和宗法关系,最适合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和加强中央集权,《周礼·考工记》的城市形制正是礼制思想的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体现。从此,儒家思想开始了对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统治。体现与维护礼制的周代城制也就一直受到遵崇,并得到不断发展和丰富。“天子居中、坐北面南、中央轴线、前朝后市、左祖右社、对称布局”这些体现礼制思想的城市建设制度,从曹魏邺城、隋唐长安城到元大都和明清北京城得到越来越完美的展现,这正是儒学不断深入人心的表现,也是彰显礼制,强化皇权的需要。甚至地形复杂的南京皇城都绝不能免俗。非但首都,在整个北方和南方的平原地区,这个思想也得到严格遵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经济是中央集权制度和儒家学说产生的主要土壤,国土的广袤和北方的强敌也迫使我们不能放弃中央集权和儒家学说。农业经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和儒家学说互相配合,共同维护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大一统格局。它们之间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辱与共;一破皆破、一强皆强、生死与共!只要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发生革命性的突破与进展,政治制度就不会发生变革,儒家文化就依然会是中华民族的统治思想。所以周代创立的王城制度就只能是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而决不会动摇。
这正如美国著名城市规划学者芒福德所说:城市规划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因素,但它们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影响始终只是处于配角的地位,很难起到决定性作用。
[摘要]中华民族是典型的农耕民族,这是周代王城制度得以延续并发扬光大的主要基础。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没有发生动摇以前,周代的王城制度就不会衰落。本文就周代王城制度何以持久这一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健词]中央集权儒家学说农业经济宗教礼法周代王城制度
参考文献:
[1]金经元.芒福德和他的学术思想.国外城市规划,1995,(1):51-55.
[2]吴良镛.芒福德的学术思想及其对人居环境学建设的启示.城市规划,1996,(1):35-41.
[3]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钻井管理是石油生产的关键,钻井工程的质量关系着石油生产的效率与安全。新时期,社会对于传统的生产企业有了更多新的要求。石油生产要想符合新时期的发展就要进行积极的改革,追求“以人为本”,构建健康、稳定、高效的生产形势。钻井工程是一项作业环境复杂多样,设计工种较多,作业难度大的立体交叉作业工程。运用新型的管理理念旨在实现对钻井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本文通过分析钻井工程开展现状并对其未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方法进行阐述。
1钻井工程质量分析
现阶段的钻井工程发展在技术上已经非常成熟,能够建立起复杂的庞大的石油钻井,但钻井工程人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影响着钻井的质量与安全。通过对当前石油生产企业的调查,当前石油钻井工程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1质量监管权责不明。现如今的钻井工程质量管理在发展中不断的扩大监管的范围。但在监管的过程中,过大的范围使得监管中出现与不明行为所重叠的现象。监管职权的划分出现问题,造成某些环节的职责监管不明、考核松懈等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混乱的监管严重影响到实际工程进行效率,同时使得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管理。1.2缺乏管理人才。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的生产企业进行了重大的内部调整。为迎合企业的发展需要,许多技术工人被调离企业。新的人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一线人才又严重不足,造成钻井工程管理中人才断层现象的产生。落后的管理理与决策思想,无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企业中产于企业管理,人才缺乏的状况长久得不到改善。1.3缺乏正确的管理认知。当前的石油钻井工程质量管理,依据的管理模式还是传统的经验是管理。这样的管理理念使得钻井工程的管理缺乏系统性,条理性,稳定性。传统的管理理念在管理机制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机制的不健全与管理市场的封闭造成钻井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效果得不到体现。不利于石油生产的持续性发展。
2HSE管理理念
HSE管理是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简称,是一种新型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管理理念。该理念主张“以人为本”,通过将组织、职责、资源、程序、过程进行协调来保障生产管理的安全有效。通过对当前石油钻井工程现状的分析能够发现,将HSE管理应用到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中能够有效的解决其现有的矛盾,能够推动石油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基于HSE理念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3.1构建科学职责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强调了加强组织、资源、过程、职责等方面的协调。所以在钻井工程质量管理中首先要做到构建科学的质量监管体系,明确体系中的职责划分,责任到人。明确现有工程薄弱环节以及重点问题,针对性的进行管理优化。重视钻井工程开展与环境方面的关系,引导钻井工程开展能够最低限度的保护环境。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机制,制定钻井工程不同阶段的管理方法。提升钻井工程质量管理的管理效果。3.2落实HSE管理制度。企业在进行钻井工程管理时要落实钻井工程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化管理阶层人员对于HSE管理制度的认知,加强其对HSE管理制度的重视。HSE管理理念说明,好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定与企业管理层上下的协调一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钻井工程中,切实解决落实人、机、环境之间的匹配问题。提前对钻井工程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积极的探究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做好预防以及善后的处理预案,力求将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另外,针对现有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中人才断层的问题,要通过先进的理念来吸引人才,要运用长远的目光去引导人才,最终构建起高质量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阶层。3.3质量监督与管理优化的持续性改进。当前的石油企业改革尚不完全,对于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优化还在不断的改进。针对未来的进一步发展,HSE管理理念指出,未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体系的完善方向是科学、实用、协调。要在HSE管理理念的引导下不断的推动钻井质量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最终构建起一个动态的、实时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体系中要做到对风险的及时发现以及有效预防,另外,还要针对性的做出当安全问题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要在战略上对自己认可,在行动上小心。保障钻井工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的实现。
4结束语
在石油生产管理中,钻井工程管理是其中的重点也是生产的关键。为进一步的提升石油生产的效率,增强石油生产的稳定性,加强对钻井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是十分必要的。基于HSE管理理念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构建起符合社会生产需要,系统且全面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并在实际的管理中,增强企业决策人员的决策能力,保障省油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石油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的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完全成本法为内容的算帐报帐型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盈亏同企业无关,企业成本意识淡薄,损失浪费惊人,甚至不少企业虚盈实亏;二是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三是成本管理的现状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利于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不利于企业成本的宏观调控。这就要求对现行成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进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首先,要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只有对此有了深刻了解,才能很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规律,自觉摆脱旧的观念,适应新的形势。其次,要学习西方国家应用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成本管理方法和经验,为我所用。第三,要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要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微观管理上,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制造成本法为内容,以低成本、高效益为目标,以全面成本管理为核心的现代成本管理体系;在宏观管理上,要建立以财务成本法规为引导,以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为目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并用的宏观间接调控管理体系。
二、成本微观管理要建立现代成本管理体系
成本微观管理即企业成本管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层单位,是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求产品有竞争力,技术有开发力,资产有增值力,在市场上有应变力,特别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素质低、产品质量差和成本高的现状,要具有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企业管理现代化,就要求企业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传统的算帐报帐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计算财务成本,不计算管理成本;只重视事后算帐,不重视事前预测和决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虑先进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不注意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观念上革新,要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经营观念、法制观念和开拓观念等新的观念。
2、成本管理组织合理化。这是管理现代化的保证。没有组织上的保证,企业就很难把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好,就不可能发挥最大的总体效益。成本管理组织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实现。同时,还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职能,建立科学的成本指标体系、成本核算体系、成本决策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成本考核体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学化。要总结我国成本管理的好经验,引进国外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发展提高。主要有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厂内经济核算、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班组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
4、成本管理手段电子化。在成本管理中,应用电子计算机,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务性劳动,而且可以加速信息处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使管理人员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同时,还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显示监控装置,加强对物质消耗和流向的控制,为成本控制和计算创造条件。
5、成本管理人才专业化。要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成本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成本管理工作不断前进,保证成本现代化早日实现。
总之,管理思想是灵魂,管理人才是关键,管理组织是保证,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条件。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应该配套,并同步进行,才能共同推动成本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
三、成本宏观管理要建立间接调控体系
成本宏观管理即成本的国民经济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对于成本管理仍然需要从宏观上加强调控。
1、要建立成本法规体系,促进成本管理工作规范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财政部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原来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进行了部分改革。近年来,又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不少涉及成本管理的内容。现在应该尽快把成本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使今后成本管理有法可依,力求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2、要通过社会审计,纠正成本计算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当前成本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成本计算不实,财经法纪松驰,乱摊乱挤成本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这就给成本管理增加了很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要逐步建立财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和社会审监督三者并立的经济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重点对成本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企业中成本计算不实和乱摊、乱挤成本等违法乱纪现象。
3、要有合理的经济布局,促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我国各地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这就要求生产要合理布局,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减少不合理的运输费用,努力节约社会劳动。同时,还要考虑各地区工业生产专业化和各产业综合发展的正确结合。
2、勘察、设计合同的签署
2.1合作单位确定后,由基建部负责草拟设计合同,如对方提供合同版本的,需交由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合同需由基建部经办人签字,后由法律事务部盖章,合同生效后开始执行。
2.2基建部实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合同损失。
3、勘察、设计方案评审
基建部对工程需求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勘察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出具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后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根据公司的要求及国家、地方的相关的规定,设计工程施工图纸。
4、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由建设方发起公司内部各个相关分厂及基建部各专业人员、施工单位参加讨论。图纸会审穿插于整个建设过程,随时疑问及时更正。
5、工程项目预算
工程预算是由专业人员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策编制的,是公司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设备、材料,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施工图纸、当地相关建筑规范、建筑定额、工程量价目表等资料编制初步预算。工程预算编制后,报请公司财务审批并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计划报备。
6、工程项目实施
6.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6.2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6.3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由基建部总体负责,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管理。
6.4工程项目经理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和施工验收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做到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图纸要求申报采购工程材料。
6.5加强现场施工的巡查力度,对工时、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进行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妥善处置并做好记录;
6.6施工材料管理要有序,按规格品种分类摆放整齐,防止混杂,施工中各种物资、材料、机具、工具等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办好出入登记;
6.7在施工中做好工程相关方及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并做好计划的统筹兼顾,保证工程目标的如期实现;
6.8工程项目经理对于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工程按照既定计划执行,并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提供依据。
7、工程物资采购、供应
7.1工程物资的供应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承包部分物料。
7.2施工单位不包料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按照项目提供的工程物料的标准进行采购。
7.3施工单位负责物料供应的,基建部应做好采购物料价格的确认落实,物料价格作为工程预决算和审计的依据。
7.4因工程物料价格变动,施工单位不愿继续承担物料供应的,基建部报招标办公室进行采购。
7.5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工程物料管理监督。
7.6所有物资进场必须有随车的合格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将由施工单位保存,由施工单位一起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7.7按照国家标准必须报检的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抽样检测送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所有的检测结果将做为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一起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8、工程变更
8.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实的条件发生变化,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化不大且不影响结构的由工程项目经理决定。
8.2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而且影响结构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
8.3由于结构功能发生改变,与设计单位联系后能够变更的,应先由基建部核实,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如果设计单位确定不能变更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基建部上报公司领导取消变更。
8.4当工程变更事项发生时,给予签证,做为决算依据。
8.5工程变更引发额外工程的,施工单位书写额外工程增加说明,如果变动不大由基建部领导确定,工程量大的基建部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9、工程竣工决算
9.1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毕后上报建设单位。
9.2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施工合同、现场变更签证、国家政策及规定做出工程造价。
9.3竣工决算由公司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10、竣工验收
10.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应先自行验收,确认达到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向基建部申请工程验收,具备竣工条件的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2提交验收的工程项目,施工资料、各部位隐蔽工程资料、必须完整。
10.3基建部根据工程的要求,按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联系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10.4竣工验收人员工程项目逐项验收,检验工程量、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及是否符合施工图的技术要求,验证施工方提交的竣工资料文件的表述是否符合规程和施工图的要求等,确认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
10.5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施工单位按质量监督站要求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作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需要着重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并经常性地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一起进行讨论分析,让施工单位更加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同时也可以让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下,施工单位会更加重视提高施工技术,优化建筑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流程,进而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对本身指导职能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会不断加强指导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性文件,尤其是对现场记录和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使施工单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的强化技术管理工作,进而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1.2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
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使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通过第三方方式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总结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并做到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指出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自身的指导职能让建筑施工单位实现限期内的整改,进而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建筑工程监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门,监督人员要更加清楚认识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单就对这一点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就能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做到及时获取和学习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认识,进而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1.3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得到强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会逐步加大力度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经过多次培训,会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感。进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也会随之得到提高,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日常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比如因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的因素引起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另外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还可以让建筑施工单位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有利于使培训的效果得到最大化,使得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到提高。
2认识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的意义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指导和监督水平的提高。我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首先要个正确的认识自身的指导职。然后再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加强指导。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引导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作为最终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让其质量监督工作的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并在注重其监督和管理职能实现的基础上,还要重视其指导职能,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不断的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使得其内部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促进其指导职能更有效和更明显的得以体现。
安全问题是水利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却往往口号喊得响,实际重视程度却不够。在实际的施工管理时,由于管理模式的低效等原因,安全管理始终不能摆到应有的位置,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没能正确认识,所以导致一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而且有一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的经费不足,一些设备用品、安全工具等配备不齐全,一些安全措施也难以落实到位,有些企业安全资料存在造假,甚至没有安全资料档案等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都给安全施工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1.2质量问题
质量就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能否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科学的管理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质量保障是通过高效的管理实现的,一方面是健全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高标准、严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施工特长;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格监理、严格把关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漏掉一丝一毫,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再有一方面是严控材料质量,把好材料关,避免因材质本身问题而影响整体的施工质量。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举足轻重的,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加以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1.3成本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花费是十分巨大的,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增加很多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但同时也要达到价廉,用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回报,这在实际施工中的确是一对矛盾,但也并非不可能,成本控制要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也较多。
2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内容
2.1施工前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前主要完成的工作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成本的预算,同时要根据工程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及施工方案。施工前的管理是属于准备工作阶段,这段时间是为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基础,准备的充分与否是决定工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能否达到高标准高质量的决定条件。
2.2施工中管理
一是对图纸进行会审,根据工程的设计确定质量标准和成本目标,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相对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项目,要科学安排施工程序,本着方便、快速、保质、低耗的原则进行安排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施工方案的优化是建立在现场施工情况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施工中遇到的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以有效控制成本进行针对性管理,做好优化细化的工作。三是加强材料成本管理。对于材料成本控制,首先是要保证质量,然后才是价格,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质量难以保证的材料,要质优价廉,再有要根据工序和进度,细化材料的安排,确保流动资金的合理使用,既保证施工作业的连续性,同时也能降低材料的存储成本。另外对于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要科学合理的放置,减少不合理的搬运和损耗,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要控制材料的消耗,对大宗材料及周转料进行限额领料,对各种材料要实行余料回收,废物利用,降低浪费。
2.3水利工程施工后管理
水利工程完工后要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和加强竣工结算管理。要做好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以确保完工交付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在竣工结算阶段,项目部有关施工、材料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预算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递交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将中标预算、目标成本、材料实耗量、人工费发生额进行分析、比较,查寻结算的漏项,以确保结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加强资料管理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3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改善的主要方法
3.1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水利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复杂而且综合性较强,在管理中要顺应时展,借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运用,同时采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计算手段,进行数据库的建立及现场监控管理,完成施工的数据传输及汇总,利用信息及数字进行现场的施工管控,根据数据进行科学的决策,以便控制施工质量和成本。
(二)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是教学的总体安排,传统土木工程专业受学科专业划分的影响,存在诸如专业建设重学科,轻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缺乏合理性,架构不够严密、科学;课程建设水平不高,缺乏特色,创新性不强;开设课程总量不足,学生可选余地小[2];重技术而忽略工程管理、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的培养等问题。在山东省特色名校建设与教育部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背景下,山东交通学院土木工程专业结合我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行业特点,课程体系的安排既满足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也充分考虑相关注册考试需求,构建了人才培养四级平台课程体系(以桥梁工程方向为例),如表1所示。课程体系由培养基本学科能力和素质的基础知识平台、培养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实践技能的专业基础知识平台、培养工程能力的专业方向知识平台和培养执业素质、能力的执业能力扩充平台四个课程平台组成,前两个课程平台为土木工程专业共用平台,后两个课程平台根据专业方向及对应的注册考试要求调整。以注册建造师考试为例,要求在课程体系中建立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工程法规为依据、工程经济为重点、工程管理为核心的系列课程模块[3],涉及相关课程有“行业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桥梁工程”“道路工程”“桥梁施工技术”“道路施工技术”等。表1土木工程专业(桥梁工程方向)人才培养四级平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安排要充分考虑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的需求。根据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以现行最新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注重考查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综合能力的特点,要解决现有教学内容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课程间脱节、知识点重复等问题。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注重课程内容的调整优化,避免课程间内容重复,例如在可将“基础工程”“桥梁工程”课程中桥梁施工方面内容整合到“桥梁施工技术”中讲述;要注重教学内容的动态发展与更新,将最新行业标准、规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及时扩充到教学中,确保知识的更新紧跟行业发展,适应资格考试特点;要注重知识综合应用的实际工程案例的讲授,例如讲述“桥梁施工技术”“道路施工技术”等施工类课程时可将建造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作为课堂例题讲述,讲述“结构设计原理“”钢结构”等设计类课程时可将结构工程师考试(专业部分)的考试题作为课堂例题讲述。重视课程群建设,通过课程群的建设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整合与优化。课程群的建设对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的世界观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提升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目前,山东交通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正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课程群”和“桥梁工程课程群”两个省级精品课程。以“桥梁工程课程群”为例,由专业基础课“结构力学”“结构设计原理”和专业课“桥梁工程”“基础工程”“桥梁施工技术”构建而成,课程群建设中以适应行业对专业人才知识能力需求为导向,以桥梁“设计+施工”工程能力培养为主线,以正确处理课程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强调课程群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为重点,以建立学科知识体系和培养执业能力为目标。
(三)改善教学方法与手段
土木工程专业具有工程实践性强、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要求高的特点,在实际教学活动中要有针对性的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加强工程训练,培养工程素质。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推行案例式、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例如“工程项目管理”课程中关于变更和索赔的内容,教材是只列出条文,学生学习枯燥、理解困难,可采用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可以以建造师考试相关真题为案例,组织学生扮演业主、承包商、监理三方角色进行辩论,引导学生对变更索赔程序、依据、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等进行深入思考,最后由师生对案例共同评价[4],案例讨论不在拘泥于标准答案的获得,而是引导学生工程管理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工程造价等知识进行综合应用,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采用多媒体授课,建立课程间共享、师生共享的多媒体资源库。如在“桥梁施工技术”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多媒体授课展示实际工程施工图片、动画、视频,将工程现场场景呈现于课堂,使教学内容变得丰富且直观,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建立共享的多媒体资源库,以方便师生查阅、学习。多媒体资源库的建设除了包括教材内容外,还要考虑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将实际工程设计案例、施工案例、招投标案例、合同管理案例等以及各类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列入其中。
(四)建立与职业资格制度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在土木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也是注册工程师考试的重点之一。土木工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要适应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就必须摒弃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结合学科特点及实习实训教学自身规律,以提高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为目标,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的实践教学体系。山东交通学院土木工程专业结合专业特点、教学环节、实践环境和执业考试要求,注重校内试验室、实训基地、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阶段选择不同实践教学方式,培养相应的能力,构建了以执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四级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图1所示,实践教学体系中执业能力的扩充贯穿于整个实践教学环节。要加强与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及产学研项目合作,坚持走校企共建的道路,在互动中保持学校教育与工程建设的同步。目前已与多家设计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实行开放式教学、订单式培养,为完成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设立有效的考核体系
设立有效的考核体系,做到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目标具体化,教学质量利益化。考核内容要以培养学生工程素质、能力为核心,对学生的课程考核要注重过程考核,弱化期末考试考核,做到考核形式多样化。将课程考核目标进行分解并量化,让教师有目的地教学,学生有目的地学习。改变传统考核体系必然有阻力,需要教师推动,学生配合,学校层面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考核模式改革,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并让学生、教师从改革中得到各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