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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3:12

地下管线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例1

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谁监管”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原则。

五、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动态管理要求,适时组织管线普查、修测,并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各专业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六、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申办有关规划建设行政许可。

七、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鼓励和支持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材料的新工艺。

八、管线工程建设原则实行年度建设计划预审制。为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组织管线工程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二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规划局,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并告知市市政处。

九、管线路由及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其施工按要求实行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施工前放线、覆土前竣工测量等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管理例2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三是变更法律地位;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强调多元价值;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

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

地下管线管理例3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

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注意避免走过场普查明确实行属地负责制

防止打乱仗,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分工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杜绝数据打架,确保信息准确,普查不仅有自查,还有共查。企业不仅要对自有地下通信管线资源进行普查,修正非标准信息,也要对非自有管线资源与权属单位共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巡视员沈美丽说。

此次普查有详细的时间表。

地下管线管理例4

中图分类号: K91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每天担负着传输城市所需能源和信息的职责。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是管网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 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分析

城市地下管线涉及的范围广,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电信、广电等诸多行业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担负着输送能源、传输物质和传递信息的重要任务,是城市的“生命线”而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管线维护、改建、扩建、新建#,因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诸多行业,情况复杂。

二、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城市政府对地下管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地下管线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重视不够,致使城市建设长期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一直滞后于城市发展。

1.管理脱节,协调困难

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城市地下管线基本上是由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各自进行封闭式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在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等管理过程中,涉及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城管、交通)管理、经营管理、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综合协调机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各管一段,缺乏有机衔接,往往出现地下管线的管理“真空”,不能实现全过程的闭合管理。各行业管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往往造成重复建设、反复开挖,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2.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

城市地下管线以行业管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为主,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管,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规划管理不完善,批后监管缺位。一些城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纳入规划管理审批,一些城市还存在着“重审批、轻验收”的现象,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测绘制度执行乏力。部分城市规划监管薄弱,不按规划要求建设和擅自建设的现象时一有发生。二是管线工程施工建设监管欠缺。部分管线建设工程未纳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统一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由于政府部门监管能力不足,实际的执行情况也较差。三是管线运行维护监管不力。通讯、广电等部门和单位的运行管理,由于业主分散,且相关设施存在共用现象,导致监管薄弱,还存在着信息管线租让后监管“缺位”的现象。

3.规划滞后,建设不同步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受经费等因素影响,全国各地普遍没有编制令门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主要体现在各行业的专项规划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缺乏统筹和综合管理。由于建设计划、工程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地下管线建设往往滞后于道路建设,建设进度难以统一。各管线建设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和管理存在着时一间差,不能对同一路段上的各种管线进行统一设计,同时施工。此外,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建设是根据用户发展情况来实施的,用户少的部门在城市进行道路建设时一也不愿意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对策

1、现状不明,家底不清

城市地下管线敷设的历史资料不全,现状资料也无法达到全面准确#目前,全国仍有近70%的城市没有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至今没有一个城市能够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提供一张全面、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位置现状图。没有一个管理部门或企业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属行业的地下管线的历史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将变化的信息进行补测和移交,管线信息不能实现同步更新,导致信息资料在实际中不能被应用。各地没有建立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各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不能实现共建共享,无法满足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事故频发,漏损严重

3.安全隐患突出

多数城市存在建筑违规占压管线现象。据统计,80%的城市燃气管道被不同建筑占压,由此引发的事故占燃气事故的50%。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地下管线负荷增大,加速了管道的老化,缩短了管线的寿命周期。各类地下管线的交叉“打架”现象也普遍存在,施工时-往往采用“见缝插针”的做法,新管让旧管,小管让大管,甚至有新管穿旧管的做法,造成城市地下管线错综复杂,互相交错,给地下管线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带来了困难。无单位管理和维修的管线,仍在运行使用,一些工业废弃管道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置,成为潜伏在城市地下的“炸弹”,随时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四、市政施工中地下管线施工应用

1、 开挖沟槽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挖沟槽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地下的情况做一个详细的调查,结合业主所提供的实际地下管线的资料,对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体的掌握,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会对地下管线的破坏。

2、管道铺设基础。针对钢管等类型的管道不用采取任何措施,直接铺设在土层上即可,当管线必须要经过河道或池塘下时,就需要先清除上层工,直到露出原状土层为止,然后采用4:6的砂石进行夯实、填筑,要达到设计的标准高度。

地下管线管理例5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地下管线管理例6

(一)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1999至2001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建委牵头、市城建档案馆具体承办,开展了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规格、材质、管径及地上建筑物、道路、绿地等情况的数据、图表,全部输入数据库,并由二维平面显示提高到三维立体显示,地下管线排列的层次从各个角度清楚可见。至2008年7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共录入地形图2400多幅,共形成地下管线图2600幅,共录入地下管线总长2497公里,其中:电力125公里、热力230公里、天然气200公里、供水400公里、雨水230公里、污水250公里、路灯230公里、交警30公里、网通450公里、联通100公里、有线电视252公里。

(二)健全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机制。2000年,市城建档案馆组建了专业测量队伍,并取得国家丁级测绘资质,配备了静态全球定位仪、全站仪、水准仪、探管仪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车辆,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标准化、动态更新资料入库、系统运行与维护。近10年来,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热力、天然气、供水、雨水、污水、路灯、交警、网通、联通、有线电视等11种地下管线进行跟踪探测。目前,动态探测范围覆盖市中心区和两个开发区,并向东至延伸华能电厂、向南由江家寨立交桥延伸到温泉镇大部,向西南延伸到鹿道口,向西延伸到张村镇驻地以西。协调接收了供水及天然气两种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坚持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较好保证了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完善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规依据和程序。2000年12月31日,市政府颁布《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由市建委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工作程序,即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挖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移交协议;在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并专门印制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协议》和《地下管线工程开工登记》等工作文本。2005年1月,建设部以第136号令颁发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开始有了全国性的管理依据。同年5月,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意见》,将市城建档案馆列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了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工作。

(四)积极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自2000年开始,市城建档案馆充分利用收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积极为城市规划、重点工程建设、路网布局和管网改造等提供真实可靠资料和数据支持。并专门建立了《地下管线资料查询登记》,购置了绘图仪、大型复印机、扫描仪等专用设备,方便社会查询、利用。在市区城南河改造、青岛路改造、国际展览中心、恢复改造大操场、世昌大道改造、悦海公园和悦海花园小区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先后为相关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提供了大量地下管线综合图、断面分析图、电子数据图等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为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环节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快速便捷的服务,节省了大量人力和开支,避免了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和财产损失。至2008年7月,共接待社会各界查询人员825人次,利用各类管线图4500多张。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私下建设工程较为严重。目前,大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未到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开工登记、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协议和提请竣工测量,导致市城建档案馆无法获得地下管线开工、竣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等信息,使动态跟踪测量处于十分被动状态。特别是部分材质(橡塑等)管线铺设后,无法使用探管仪进行探测,造成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资料部分缺失。各管线单位废弃地下管线,也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相关资料。造成许多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和废弃地下管线不能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直接影响了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管线单位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目前,除市水务集团和港华燃气公司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自来水和天然气两种管线工程部分档案外,其余10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均未按规定移交。而且,在各管线单位中,除市水务集团和港华燃气公司具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外,其他单位均不具备地下管线空间位置探测能力,管线档案也无统一管理,造成管线单位对自身“家底”不清。

(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目前尚未形成对调阅资料的强制性措施,在大多管线工程和一般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而采取盲目施工、探点试挖等手段,不仅造成大量经济和时间损失,而且导致地下管线挖断、爆裂等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四)相关法规体制建设与宣传亟需加强。《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宣传力度不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对有关法规规定认识不足,了解不多,理解也不深。同时,《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出台较早,尚未制定处罚条款,建设部《办法》虽然制定了相关处罚规定,但在实际管理中,对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违章建设的管线工程,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无法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和已经形成事实的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

(五)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的范围、手段和措施跟不上。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不断扩展,而市城建档案馆在技术力量、探测设备、软件系统、交通工具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随着工业新区、新区等园区的开发建设,未能将其及时纳入探测和动态管理范围。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管理程序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程序,加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力度,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及时、完整准确。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开工登记,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移交协议。2、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G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3、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管线单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5、管线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6、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7、市城建档案馆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动态探测能力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并加强培训学习,全方位提高专业探测能力与水平。要完善有关设施装备,在原有静态全球定位仪基础上,添置目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动态实时全球定位仪,提高测量精度和野外作业效率。要升级改造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鉴于目前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换代迅速以及地下管线数据获取量增大,原系统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分析、管理功能明显不足,因此要抓紧对现有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树立超前意识,增加地形图录入,提高系统适应能力。通过强化动态探测能力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解决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范围与城市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将工业新区、新区、工业区等新开发区域纳入地下管理档案动态管理范围。

地下管线管理例7

建设单位不重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建设单位不重视自身建设工程管线档案的形成归档移交,地下管线档案的形成时间存在极为严重的滞后性,导致后续工程的利用受到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不重视地下管线档案的利用,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不清楚原有管线的位置,导致损坏原管线的情况。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不仅会关系到城管、煤气、水务、广播电视、电力以及电信等各个机构,同时城市规划、建设等政府管理机构也会涉及到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设计机构过于广泛,同时缺乏一个针对整个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实施综合协调、监管的权威部门,导致档案馆与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难以针对地下管线档案实施规范、统一、协调的管理。此外,由于地下管线工程缺乏一套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导致地下管线档案所收集的内容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城市中各种地下管线档案的形成与管理的内容、范畴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而大部分城市并没有针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一套统一的技术规程,导致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难以进行规范、统一的管理。

(三)缺乏行政管理手段

因为缺乏有效的行政制约措施,导致各个城市并没有制定地下管线竣工档案验收体系;因为缺乏制度约束,造成管线施工机构(建设机构)并没有根据相关要求向城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因为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缺失,导致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难以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以及指导。而大部分城市也没有严格落实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导致不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机构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应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正如上文所述,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机构非常多,只是依靠档案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是难以保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仅要向社会宣传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要向社会宣传因为地下管线档案的信息不畅、管理分散以及档案不全对整个城市发展所造成的巨大影响。通过宣传,切实提升社会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有效保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大法规建设力度

1.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管理法规。

要想有效保障城市建设与发展,就必须要针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深入推动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工作的开展,确立地下管线的执法主体与管理体系,促进地下管线的审批、规划、监管以及建设朝着规范化的趋势发展,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报送城建机构备案等规定。此外,各个城市还应当制定一套统一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措施,切实规范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行为,加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开发、归档以及利用工作,保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

2.完善地下管线统一管理体系。

地下管线的管理实质上是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其本身应当属于政府行为。对当前地下管线各个产权机构各自为政的情况,各个城市应当构建一个地下管线规划监管部门,针对地下管线实施统一、协调,由该部门负责整个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并且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的申请、初审、查勘、发证以及挖掘回填等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管。

(三)健全管理举措

1.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行政管理举措。

一方面,要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采用《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与《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对城市中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许可证”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前,必须要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相应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对没有获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不可以进行备案。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归档管理工作。因为地下管线项目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倘若不制定管线施工竣工图、不实施竣工测量,会导致未来新建或者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规划等各个方面受到巨大的影响,并且还会在地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地下管线项目在进行覆土之前,相应的建设机构必须要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工程测量机构来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管线施工竣工图,上报城建档案部门进行归档管理。各个地下管线建设与监管机构必须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进行专业管网图编制,并定期上报城建档案机构。对不办理建设工程与规划定点许可的机构,必须要进行查处;对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地下管线查询的,规划机构不能对其管线项目实施规划定点审批。

2.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其一,加大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必须要把各种地下管线规划工作纳入到城市整体规划工作中来,并且要明确各个管线的建设顺序、建设时间,保障地下管线的建设能够与城市规划进行有机的协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力度,科学指导各个管线权属机构正确利用地下资源,防止各种管线之间以及有关建筑物之间产生的矛盾。其二,加大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的管理力度。必须要严格要求各个管线建设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与要求来执行报批手续,持续加大管线建设工作的监管工作,对随意改造地下管线位置、不执行报批手续以及不根据批准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必须要给予严格地查处。同时,还要将建设机构的不良行为纳入到单位信用档案当中,根据危害程度、情节以及性质等各个方面,给予吊销营业证书、降低企业资质、责令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评标扣分、经济处罚等处理方案。

地下管线管理例8

Abstract: 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is the important into urban infrastructure part, is called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ifeline",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meanwhile security is increasingly being city leaders at various levels attention.

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The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多数城市由于前期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系统的可追踪的管理资料,导致在在市政工程施工时屡屡出现事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将重点阐述地下管线的智能化探测和管理技术:

一、市场需求现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发展非常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北京市在2004年、2005年1~6月、2006年1~10月,因为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分别为63起、23起和71起;2 005年1~11月,发牛了77起由于市政施工不当而造成的水管爆裂事故(平均每5天一起)。还曾出现由于未探明地下管线导致桥梁坍塌的事故,类似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原来我们脚下坚实的大地有时其实很脆弱,地下管线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将给城市带来巨大影响,地下管线与百姓的生活原来是那么息息相关。

摸清完整、准确和现势的地下管线信息,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应急等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已在国内各城市管理者中达成共识。而地下管线探测、检测技术为摸清城市已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评估地下管线的风险提供了一种快捷、经济和有效的手段,已被国内各城市广泛采用。

为了推进全国各城市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建规[1998]69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 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该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该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建设部2005年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明显提速。2003~2004年全国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区)仅为30个,2 005~2006年就已达到了49个城市,增幅达63%。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完成普查只占58 %,完成所有城市普查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二、存在的问题

(1)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赶不上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需求

地下管线种类和材质繁多、地下分布错综复杂,探测难度大。目前对于金属管线常采用地下管线探测仪;对于非金属管线和深埋较大管线常采用地质雷达。但是对于近间距离、埋层深、管线交错时很难探测,往往需要开挖。另外对于管道缝隙、破裂更难探测。

(2)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差,利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均衡,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差异性等特点。造成管道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及与现状的一致性都存在问题,有时甚至矛盾重重,地下管线资料利用困难。

(3)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权属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信息利用的壁垒,造成信息重复采集、重复进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将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建设,而不应人为地孤立和分割信息,并对已有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地下空间资料进行整合,建立分布式的城市地下空问数据库。

(4)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为了掌握现势、准确和完整的地下管线信息,目前国内各城市通行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前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其后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三、地下管线应重点研究的内容

地下管线应研究的问题很多,除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外,在技术层面上重点有以下研究内容。

(1)变频式调相地质雷达研究目前国内外地质雷达都是采用单频脉冲式固定天线,只能测浅层、固定深度。采用变频式调相信号可以提高信号质量、抗干扰强,可用于不同深度地下管线的探测。

(2)智能管道机器人将装有裂缝探测功能设备和导航功能的机器人放入管道内,通过图像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图像传到地面,以分析管道裂缝。

(3)加速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城市地下管线条例》 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计划。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出台,将促进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的进程。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政府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应将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统一规划建设,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标准、法规。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分布式地下管线集成应用和共享的框架,一方面使得处于异构环境、分布存放的各种专业地下管线数据库协同工作,满足人们对地下管线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共享,各部门 不需要再对同一目标重复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建库,极大地降低了数据更新的成本。

地下管线管理例9

[摘要]城市管线是一个城市的生命线,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城市管线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随着城市经济和科技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线越来越庞大,可靠、完善的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呈现了城市地下档案动态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就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

关键词 ]地下管线;动态管理;档案;基础设施

一、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以杭州市为例

1.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已进入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推进期

据统计,杭州的城市化率逐步提高,在今年已接近四分之三。这意味着杭州正处于城市化水平中期加速阶段的后期,城市化发展迎来了新的拐点,城市社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杭州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城市化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随着“十二五”规划的推进,杭州的“城乡一体化、城市国际化”有声有色地开展,新型城市化的建设,市域和市区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的完善,城市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城乡公交、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逐渐形成一体化布局,城市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都需要依靠与之相配套的地下管线基础设施来作为支撑和辅助。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据统计,杭州地区每年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总长度约800公里,累计新建地下管线总长度在3500公里以上,加上历史地下管线,杭州市地下管线总长度已经突破二万公里。

2.杭州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海量,利用需求广泛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的发展,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提上日程,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的海量信息管理,到目前为止,已纳入管理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已经超过10种,管线长度达18000余公里。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下空间资源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各个职能部门不断提高了对地下管线的利用,对于信息管理的快捷化、准确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抢修维护工作中,需要全面综合的管线信息,对其进行精准判断,保证质量。

3.地下管线保密问题已经成为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障碍

就杭州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地下管线的信息来源包括管线工程档案、管线普查、竣工测量及产权交汇资料等。这些均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是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不断迎合不同用户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需要,在不断引入现代科技的同时,其保密问题也成为了主要的问题。为此,管线的保密特性使其在实现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困难重重。

二、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1.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市规划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依据

城市规划是在某段时间里城市发展所要达到的定位,同时也作为城市建设管理的基准。城市规划的编制非常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对于城市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和当下情况的了解。

2.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基点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在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中被看做是非常有力的凭据。无论哪一条地下管线出现问题,都将会使地下管网全局的输入输出产生阻碍,为使地下管网顺利运行,必须依据地下管理档案。将地下管线作为凭证,可以使建设有序进行,节约投资,大大提升效率,保证质量。

3.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险情的控制和处理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城市地下管线在维持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方面有着巨大的关联。在我们国家,每一年都会发生非常多的地下管线事故,例如:煤气泄漏、排水管线断裂等问题,地下管线档案在此过程中为事故的处理提供重要凭据。

4.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在城市的经济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是不可或缺的基础信息。现代化城市的功用越来越完善,规模也愈加扩大,地下管线档案的作用便越来越突显。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详实、系统和完善是现代化城市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统一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体系的不够统一被看做是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城市中需要在地下建设管线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管线的设置毫无秩序。这使得各种事故频发,导致资源浪费。

2.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者素质相对低下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者素质低下是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国家没有给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足够多的关注,对于档案管理者疏忽,也是导致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无序的原因。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者素质偏低是档案管理水平低下非常重要的原因。

3.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技术不发达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另一个问题是技术欠缺。自动化程度偏低,阻碍了我们国家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对于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长远发展,应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档案管理成为了管线档案管理者不能跨越的鸿沟。假如档案管理者不适应这种新形势,便没办法达到新的需要。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设立完善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囊括了众多部门,综合性强,信息繁多,大量投资,技术性强。最重要的是建设完善的动态管理系统。使各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对地下管线工作监督和管理,统一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归档,从而使技术、资金、工期安排更加合理。同时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现在,动态管理必须要凭借现代化管理措施,使地下管线管理实现信息数字化。信息技术规范统一,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打造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2.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协调机制

地下管线管理囊括了许多部门和行业,能够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部分地下管线建立与管理问题。开展管网协调会,设置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解决其中的各种问题。必须监督报批,签好责任书,完成竣工测量和归档资料,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保证完整详实。为了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和建设技术的落后状态,既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又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实用性和经济性。作为建设的过渡模式,需要建立管网建设协调会制度,统一规划、综合设计、联合施工、动态管理、通过协调机制的建设,共同对地下管线进行监督和管理,解决管线建设中的问题。

3.建立安全的地下管线信息网络服务系统结构

采用以多层网络服务结构为核心、网络安全传输为基础、授权管理、监控审计和身份认证为辅助的全方位信息安全结构体系,用户通过应用服务器进行管线服务请求的提交以获得相应的服务。

结语

地下管线管理例10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and processes, and on this basis, efforts to explore the basic idea of the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he dynamic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Key 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on; information; dynamic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既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的重要基础资料。随着城市建设与功能调整的日新月异,要求对地下管线有一个精确、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的探测与信息化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研究

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测量资料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是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和基本保障。

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性

在城市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中,地下管线信息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城市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信、电视、电力、燃气及工业管道等几大类,是城市实现供给能量、传输信息等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管理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导致了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上的盲目性,不仅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障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转,保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地下管线探测以及信息化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1.2城市地下管线的探测方法及流程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需要围绕切实可行的技术工作方案开展,在现状调绘图的基础上,探测单位以仪器探测和开井调查相结合,探查管线点,建立控制测量网,管线点连测,带状图测绘,采用机助成图一体化作业获取地下管线数据成果和数字化地形图,对探测过程实行工程监理,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同步建立管线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管线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管线信息现代化管理[2]。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流程如图1所示。

(1)数据采集与探测

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协调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搜集,分类整理,调绘编制现状调绘图。在现状调绘资料的基础上,以实地开井调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3]。探测前,选用不同仪器和工作方式,通过有代表性的开挖点验证校核,以确定仪器的精准性和方法的有效性,从而求得相应的探测最佳工作方式和修正方法。

(2)数据处理与成图

对野外采集的导线数据进行平差计算,进行控制测量以保证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精度一致。控制测量精度达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再对地下管线点、附属物、带状地形细部点等进行控测,利用坐标计算为地下管线数据库提供管线数据,地下管线图的编绘可用采集数据以数字化机助成图。

(3)检查验收

地下管线普查检查验收包括技术总结,精度统计,质量评定,成果资料组卷等。先由作业单位自检、互检和全面质量检查。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实地以5%的比例抽样检查[4]。分别对明显管线点重复测量,对隐蔽点重复探测。并对各检查点进行精度统计,统计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质量优劣的依据。

(4)竣工测量

要解决好普查成果的应用,就得及时对新管线的资料数据进行规划管理和更新。管线工程复土前,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持测量成果资料向市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竣工测量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核并与规划审批图复核无误后将测量成果及时添加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及时的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修正,动态的跟踪城市管线的变化,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现势性的动态管理。

2.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充分发挥地下管线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主要分三个阶段[5]来完成:

第一阶段:通过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完成地下管线数据采集建库,实现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化管理,为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库。

第二阶段:建立有法规约束的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机制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

第三阶段:建立地下管线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城市建设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管理、检索、查询和图形输出,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多元化的应用。

3.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及维护

保持好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长久生命力,必须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和数据的动态更新等工作,以确保管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移交制度也是确保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成为了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重点。

(1)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

以城市的发展理念和城市建设规章制度为准则,制定城市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管线动态管理、权属单位材料程序报建等机制,以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

(2)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可由地下管线审批部门将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情况进行公示;管线建设单位按要求委托具有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工程竣工测量;管线建设单位将整理装订后的管线档案资料和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更新入库。

(3)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提供了专业技术基础。在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中还需要积极作好技术支持工作,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竣工测绘单位学习相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加强计算机专业、GIS专业以及管线专业人员的配备以实现地下管线的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管理。

4.结语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数据的采集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是城市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地下管线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只有保持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实时更新,才能切实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成为了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郝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研究与应用[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2]庄一兵.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建设[J]西部探矿工程,2006(3):247-249.

[3]林广元.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建设[J].地下管线管理,2006(5):62-66.

地下管线管理例11

一、前言

作为一项实际要求较高的实践性工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该项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档案重视程度不够。建设单位对地下的管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一是不注重自身建设项目管线档案的形成归档移交,往往是形成时间严重滞后,影响后续工程的利用。二是不注重对地下管线档案的利用,往往因为不了解原有管线的位置而造成管线的损坏。三是建设单位不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缺乏后期监管,导致管线设计图与实际管线的位置不符,现状与规划不符,无法利用。

(二)权属单位众多协调困难。由于各个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几乎都为行业垄断单位,独享各自单位的信息资源,对管线信息封闭管理,各自封锁测绘数据信息,加之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制约,很难实现管线数据的共享,使得“拉链马路”现象频繁发生。

(三)标准不统一缺乏监督。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建设和测量中均采用自己的标准,没有建立统一标准,造成管线数据无法统一使用。同时,地下管线施工缺乏第三方监督管理,使施工要求难以得到保障。

(四)数据更新不及时。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必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而目前由于各单位普遍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管理,一些管线权属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线档案管理人员,导致管线数据的更新困难。

三、提升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有效对策探讨

(一)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

政府可以指定建设或规划管理部门成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考核,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做好各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实施有效控制,相互配合,保证各地下管线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的专门法律,制定部门规章,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备案程序。约束所有管线权属单位,以法律手段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行政行为,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依法管理,部门协调,各尽其责。也使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管理措施不断加强

一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档案管理。收集、管理、开发和利用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加强组织与协调工作,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科学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管理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各地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动态管理协调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由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测量单位资料利用单位等,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三是加大检查与监督力度。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规程,检查、指导全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协助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违法行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统一验收和保管工作。

(四)监督体系的有效保障

在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地下空间的变化越来越大,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点多、面广、线长,因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同时需要有管理措施和办法,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要有以下监督体系的有效保障。一是领导重视。各级领导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指挥员,要加强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二是部门配合。政府及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地下管线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建立综合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科学管理。三是社会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引取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加强舆论监督和法制教育,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理解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系,不断增强城市发展竞争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管理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实践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策略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