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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31 22:06:06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1

中图分类号:F416.1 文献标识码:A

1地质灾害的内涵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发生严重破坏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途径就是反其形成之道而行之:一是防止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二是避免受灾对象与之遭遇。第一方面包括作用发生前的预防和发生中的制止;第二方面则含有移动受灾对象位置、改变致灾作用方向和隔绝两者遭遇通道。所以说,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就是改造、稳定变形地质体,调整、控制致灾地质作用,从而制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专门性工程。它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有的专家将之称为地质工程。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合理应用

2.1 工程防治对策的正确选用

由上述可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地质灾害防治决策中可供(或常需)选用的主要措施,但不是唯一措施。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这要根据致灾作用的可控制性和受灾对象的可移动性两方面的情况,与其它措施进行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采取行政技术措施能够事先预防或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的,多不动用工程措施。主要的比选常在工程防治与设施搬迁之间进行。比选的依据是经济代价和安全效果。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要掌握好时机,总的原则是要早治。一些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初期变形阶段,其维持稳定性所欠缺的抗力较小,只要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加以增强,较易恢复其稳定。一旦发展到快速变形,其内部变形应力增大,而且像滑动面之类的关键部位的强度也因遭受更大破坏而大为降低,再想进行工程治理所需代价就会成倍增加,甚至无能为力了。但是防治工程也必须在肯定险情确实存在,不治不足以防止灾害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2.2 防治工程种类与结构类型的正确选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目的是用来防止(制止)地质灾害发生。防治工程选用的合理性首先要体现在其有效性(防治效果)上。其次是在确保有效性的前提下寻求节约。防治工程方案的正确与否常决定着防治工程成败的大局。在确定采取工程治理后就要依据所治地质灾害(致灾作用)的性状特征、环境条件及防治要求,按照保证效果、兼顾节约的原则妥善研究拟定防治工程方案,选好、用好工程类别及其结构类型。各种地质灾害防治都有其适用的工程类别。如对滑坡的防治工程,常用工程类别有支挡、减载、加固、排水等;对泥石流有拦截、疏导、防护等;对岩溶地面塌陷有治坑、治洞、隔渗等。每种工程类别又常有其各具特色的不同结构类型。这都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以优选采用。防治工程方案可以由单一的工程类别或结构类型构成,也可由各种工程类别或结构类型组合构成。桩锚结构就是很好的实例。每项工程手段选用的合理性都要根据其单位防治效果,即单位投资所能做出的防治效果贡献(如安全系数! 值增强值)来判断。

2.3 防治工程的施加位置与强度的正确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方案要包括工程项目及其布置位置这两个基本内容。工程项目应根据灾害防治需要确定,而任何防治工程都是具置的需要。如对滑坡宏观上有上方、下方,地面、地下等位置区分,这可作为防治工程布置的概略指向,具体设置地点应根据致灾作用力学场的分布状况确定。如滑坡的支挡工程在横向上要垂直滑坡的主滑方向布置。在纵向上则要依据滑坡推力的变化情况采用分段设置或统一设置。此中最应注意的是不允许中间飘出(即剪出)。防治工程的强度应以能达到防治目标的要求为准。这也与工程位置的选定有关。比较简便可行的办法是绘制不同安全等级的滑坡下滑力曲线图,在图上选取最有利的位置使下滑力减少为零。其所需的力即为防治工程应有的出力(图1及图2)。

图1某滑坡的纵剖面及其下滑力计算块段划分示意图。图2为其相应的下滑力曲线图。在后者上按K=1.2,K=1.1,K=0.93个安全等级画出A、B、C3条曲线。

从图上不难看出:此滑坡滑床及地面纵向坡度在"1"和"2"处有两个明显拐点,其下滑力曲线也依之呈3段式变化。据下滑力曲线分析,此滑坡未治前处于不稳定状态。若按K=1.2的治理目标欲达到稳定,总体上需增加3000kN单位抗滑力。

若滑体为无中间飘出危险的整板一块,抗滑工程可一次(按总量需要)设置在其中、前部下滑力超过(或等于)3000kN的任何方便位置。也可分段设置。但仔细分析,此滑坡自身有较大抗滑力集中在前段("2"点以下),它可将中段("1"、"2"之间)迅速增强的下滑力抵消而有余,且中段也没有飘出(即剪出)危险。故此滑坡在"1"点以下的滑体完全可以保持自身的稳定。问题在于上段("1"点以上)。这里积累了约3300kN的下滑力。从剖面形势看,有沿m-n一线飘出的危险。究竟可能不可能飘出,须通过计算确定。主要是计算m-n⑥1线以上分块段的抗滑力,然后将之与整个上段的下滑力进行比较。若小于后者,即能飘出;否则,相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好沿m-n一线的抗剪强度。看是否有老滑动面或现成的岩土层结构面存在,抑或完全重新剪断。

如图2所示,计算结果,没有结构面可用,其单位抗滑力为A1-A′1(约900kN)。若重新剪断,则为A1-A″1(约2100kN),皆小于上段下滑力,故能飘出。欲防止上段滑体的飘出,需分别施加与其飘出滑动力相等的24OOkN或1200kN的单位抗滑力。所以,该滑坡抗滑工程的合理设置位置是在"1"点;所需强度仍为总体下滑力即单位抗力3000kN(24OOkN或1200kN,能防止上段飘出,但不能完全阻止其下滑)。若飘出滑动力大于总体下滑力,则应采用飘出滑动力,作为抗滑工程的设计抗滑力。

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要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虽有其特殊性,但也是一种重要工程,故其实施也应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工程程序进行。认真做好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各个环节的技术工作。

3.1 要切实做好地质勘察研究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同于一般建筑工程。它是改造、稳定地质体和调整、控制地质作用的工程。一切工程活动都要围绕地质防治目标进行,地质的调查研究必须贯穿于其始终。首先要认真搞好治前勘察工作,准确查明地质灾害的发育状况,包括致灾作用的性质、成因、变形机制、边界、规模、活动状态、稳定状况及危险程度;参与计算评价的有关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及水文地质条件;成灾危害情况,包括可能遭受危险的人、物、设施的位置、规模、价值及可迁移程度;影响治理工程实施的自然条件(地形、水源、天然建材)及社会条件(交通、能源供应、劳工等)。其中准确地判明变形作用的性质、成因及其稳定程度是关键。

3.2 要合理确定防治目标

防治目标包括形象目标和安全目标。形象目标即防治对象的范围、部位;安全目标即防治工程所应达到的安全标准。明确防治目标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首要问题。

对防治对象范围的确定,一般应以致灾地质作用的活动单元为界,作整体考虑,不宜随意切割取舍。但在总体范围内,则应视险情的轻重缓急划分出重点与一般,或主要与次要的不同部位,不能平均对待。

对防治工程应达到的安全标准,应依据下列3方面的情况加以确定,即所欲保护的受灾对象的重要性和可撤离程度、国家的财力水平和有关的工程规范。关键是要适度,既不能标准过低,治而无效;又不能过分追求高标准,多耗国家资金。关于防治标准,对每处地质灾害的不同部位或不同影响方面,也可因地、因事制宜地区别对待。

3.3 要多方案比选防治工程方案

每一处地质灾害的防治,欲达到稳定变形地质体和制止致灾地质作用的目标,常有多种工程方案可供选用。而选择合理与否,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防治工程的效益。因此,必须进行多方案比选,从中选出最好的工程方案。

方案比选的依据是地质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谓地质有效性,是指能有效地达到稳定变形地质体、制止致灾地质作用的目标,而又不致引起其它不良地质后果;技术可行性,是指在工程技术方法、设备材料及施工条件上,不会遇到大的困难;经济合理性,是指投资相对较低,国家承受得了。这三者要相互结合,综合比较。

3.4 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进行专门的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是防治工程的必要性和防治方案的可行性。防治工程的必要性,应从灾害的危险性、成灾损失程度和各种对策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及撤离等其它减灾措施)的适宜性等方面加以论证。

当灾害的危险性较大,成灾损失也较大,而其它防减灾措施皆不如进行工程防治经济、有效时,防治工程的必要性才能成立。防治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多方案的比选和选定方案的可行性。方案比选及选定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即是前述地质的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3条原则。较小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可与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写同时进行。

3.5 要妥善确定防治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实行信息化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方法,既要有利于顺利完成工程本身的实施任务,又要不因施工扰动而对变形地质体造成新的破坏。对每种新的或较有破坏性的施工方法,采用之前均应进行方法(工艺)试验。施工程序,包括防治工程总体的阶段程序和具体防治工程单元的施工顺序。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与复杂的地质体打交道,欲解决的问题常有很大隐蔽性和随之而来的不确定性。每处防治工程的效果不是都能一次预见得到,防治工程对变形地质体的长期性扰动后果也不一定能很快显露出来,有时需要通过局部或前期工程实践(试验性施工)才能有把握地确定下步工程的做法。所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总体上常需有一个合理的阶段程序,以便根据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设计;在具体工程单元的施工顺序上,要尽可能做到先期为后期工程提供便利条件,或增加其安全储备,避免相互干扰,更不能相互破坏。要严防由于工程不当引起意外灾难性后果,即所谓治聋不成反致哑。

结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随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施工技术必将迈向新的台阶。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2

**年是我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完善的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一是绝大部分街镇乡编制了辖区**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并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备案;二是大部分街镇乡落实了组织机构,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现场调查或检查,编制了重大地质灾害的单点防灾预案,并分别落实了责任人;三是开展了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和汛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四是建立了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监测预警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五是加强了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对46处危岩、滑坡进行了防治,为437人解除受危岩、滑坡威胁隐患。

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下列问题:部分街镇乡防治机构、应急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与实际需求差距大,特别是县乡镇一级几乎未设立此项资金,使计划治理和避险搬迁的重要地质灾害点绝大多数未得到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依然十分严峻;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不能有效承担起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处理等防治工作;个别街镇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地环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对本县辖区内的地质环境调查,县国土房管局于**年3月26日至**年4月28日会同重庆市208地质灾害勘查设计院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街镇乡分管领导、国土房管所所长及村社干部,分成二个地灾排查小组,对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原有19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认全县属于危岩、滑坡、煤矸石泥石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66处(其中:危岩占119处,滑坡占43处,煤矸石泥石流4处),灾害体总规模为115.1913万×104立方米,威胁村民1031户,人口4915人,房屋4827间,潜在的经济损失约17417万元。经过**年的防治,至目前为止全县仍然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120处,(未包含新增点在内)灾害体总规模为94.3097万立方米,威胁村民4696,房屋4545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繁重。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区段划分,大足县为中~低易发区。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二级进行划分: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其中低易发区总面积为920.411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66.2%;中易发区总面积为469.8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33.8%(详见附表一):

1、降雨预测

据县气象局对我县**年汛期降雨趋势预测,预计今年汛期(5—9月)降水量略偏多,大雨开始在5月中上旬,于9月底结束;6月和7月上旬降雨量偏多,局部地方有洪涝。据分析,今年降雨量有分布不均的特点,特别是6月至7月上旬降雨量相对较多,极易发生地质灾害。

2、重点区域预测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地质灾害一般多发于沿山一带、广大山区和公路沿线,其中主要以深切割的中陡坡地带最易发生;其次是沿公路、铁路及城镇区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结合**年降雨预测情况及各区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强烈程度,预计全县可能发生较大险情、灾情地质灾害的主要有以下区域:

重要区域主要包括玉龙镇老街东侧斜坡地段,玉龙镇老街两侧斜坡地段,玉龙老镇燕子岩、狮子岩危岩带;大足县北部、西部、西北部地区和古龙乡。这些区域可能发生较大规模险情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重点街镇乡主要有玉龙、宝顶、宝兴、石马、金山、拾万、国梁、珠溪、铁山、季家、高升、中敖、高坪、古龙、龙岗、棠香等16个街镇乡,面积469.8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滑坡和危岩崩塌。

重要交通干线主要包括大邮路、大铜路、大荣路、城宝路、大安路及成**铁路大足段等沿线的高陡斜、边坡。这些区域主要可能产生高陡斜、边坡崩塌破坏失稳。

重要矿区有天青石矿区、跃进煤矿等。这些矿区可能产生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重要水库有上游水库、化龙水库、古龙乡白石村通天河水库等。这些水库可能产生渗漏。

除此外,在上述各重点预测区域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及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对此在防治工作中必须予以重视。

3、重点防范期

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受降雨的影响十分明显,地质灾害大多发生在汛期(5—9月),每年汛期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多次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将明显增多,并表现出较强的同发生和滞后性。暴雨的频率和强度直接制约和控制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以汛期(5—9月)作为重点防范期。

近年来,全县因不合理工程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日趋增多,各类对地质环境扰动破坏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以整个施工期作为重点防范期。

同时,地质灾害不完全由降雨所诱发,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其中又以危岩崩塌及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最为典型,因此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在非汛期同样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措施

**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在认真总结**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情况,结合县域内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分布状况和城镇规划,我县**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主要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城镇区、重要交通干线、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和重点矿山等4个区域。

1、重要城镇地质灾害的防灾对策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要城镇对地质灾害的防治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同时还需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于目前稳定性较差、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体,应注意建立和改善灾害体及周围地表的排水系统,保护坡体植被,及时封闭地表裂缝,加强监测,尽快进行勘察治理;对已作过治前勘查或进行过局部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应在原有防治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变形监测和后续工作,力争及早治理,以避免造成更大危害;进一步完善对地质灾害的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检查制度;国土、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除继续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县主要地质灾害点调查表详见附表三)。

对矿区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预警,对规模较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应采取排水、充填裂缝等应急措施。要加强对矿区的管理,规范不合理工程行为,特别注意对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滑坡或泥石流灾害。

2、重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县境内溪河纵横,各级交通干线均受到地质灾害不同程度的威胁。这些灾害点大多数稳定性较差,汛期变形明显加剧,对所处交通干线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对道路旁的地质灾害设置缓冲带,对滑坡主要采取以排水、减灾和护坡为主的防治手段;对危岩崩塌主要采取清除、衬砌和封闭为主的防治手段。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防灾预案,并定期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

3、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全县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多成点状分布,部分受地质灾害威胁。其中主要有北山石刻区滑坡,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北山石刻区停车场旁危岩、南山石刻区危岩等。由于自然人文景观点的特殊性,需对这些自然人文景观点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采取有效防灾措施,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预报措施,其次是在不破坏自然人文景观的前提下,考虑工程治理措施,争取市级项目对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带进行工程治理。

(二)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1、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同时编制和落实好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作好监测预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街镇乡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地质灾害抢险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形势,克服麻痹思想,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了解水情、气象、灾情、险情,按规定请示、报告、传达,并认真作好记录。

2、建立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制定防灾预案

为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各街镇乡应成立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技术依托,以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的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建立包括县、街镇乡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机构,对发现的险情和可能出现险情的地方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指导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应急抢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贸易、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物资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信息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各街镇乡政府要根据县和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气象部门提供的短期降雨预测结果及县防灾有关精神,编制本街镇乡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

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居区、国家公益性机构、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汛前排查情况。对全县40个不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近期防治规划(**—2011年),对全县65个基本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远期防治规划(2011年—2015年),对其余地灾隐患点加强监测,逐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3、全面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

各街镇乡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要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础,加强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建成以专业监测为主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以群测群防监测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适时监测预警,及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辖区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政府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防灾减灾决策和实施及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4、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各街镇乡要加强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处理与灾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处理

各街镇乡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县政府负责处理,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时,由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并抄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3

所谓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关于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术界的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1、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2、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3、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4、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5、地质灾害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的破坏或者损失的现象。

二、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我国灾害种类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同时,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坚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治理地质灾害,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使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科学化;加强监测预报和科普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减灾、防灾水平,建立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等内容。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避免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调查和科研项目。二是搬迁避让工程。三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灾害的规模和威胁的对象,对危害公共安全、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要由财政出资,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灾害也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分清责任,实施治理工程;四是监测预警工程。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包括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指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期目标而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专结合及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重点,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该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4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特点

地质灾害治理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特点:①以避让优先,避大治小,避重治轻;②不能仅治理地质灾害,而要重点关注危害管道的因素;③从对管道危害最轻的部位通过;④尽量减少对灾害体的扰动;⑤对已知地质灾害进行永久根治,不留后患。各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特点各有不同。(1)滑坡。线路优化、进行避让。无法避让时从滑坡后缘滑体厚度较薄处通过,以较少的治理工程量满足管道的安全要求,杜绝从滑体中前部滑体厚度较大处经过。管道上、下山坡段遇滑坡而不能完全规避时,管道应纵向正穿滑坡体,尽量避免斜穿,减少对滑坡体的扰动。此外,明确地灾治理施工与管道施工的先后顺序。(2)泥石流。避免管道从泥石流沟中经过,当不能完全避开泥石流沟时,则从泥石流堆积区通过,且适当加大管道埋深。当管道穿越小型泥石流沟(或活动性冲沟)时,选择基岩埋深浅的位置且使管道埋于基岩内。(3)崩塌。管道线路应避开危岩、危石发育的陡崖、厚大的松散堆积体。当不能完全避开时,则从地形相对较缓且易拦挡落石、滚石的堆积区通过,并避开危石滚落冲击破坏区。(4)岩溶。管道线路应该首先避开地表塌陷坑发育地区或者地表岩溶漏斗、溶槽、溶坑发育地区。对于地表岩溶现象不发肓而勘察发现的岩溶,管道以垂直岩溶带通过。对于浅层干溶洞,以碎石回填。对于岩溶向下延伸较大的溶洞,无论是否有水皆不宜填塞溶洞,亦不宜采用灌浆、灌混凝土的方法处理溶洞。对于该类溶洞,当跨度较小两壁较完整时,以楼板形式覆盖;当两壁完整性较差且跨度较大时,则以梁跨形式穿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审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查工作首先以贯彻初步设计的理念为基础,以现行标准规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避让方式优先进行管道优化,以管道与地质灾害体的空间关系为根基,对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全面审查。各类地质灾害设计的审点不同。滑坡治理工程的审点:①滑坡范围、规模是否己查清。滑动面(带)判别是否合理,力学参数取值是否准确;②影响滑坡稳定的主要因素是否清楚;③滑坡的力学类型及地质模型、宏观稳定性评价是否正确,稳定性系数计算和剩余下滑力(推力)计算是否正确;④管道线路是否有优化和避让空间;⑤选择的支挡方式是否合理,支挡位置是否可行;⑥支挡参数的取值是否合理,设计选择工况是否合理,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⑦支挡工程量是否恰当,支挡工程与管道施工的先后顺序及结合方法是否合理。崩塌治理工程的审点:①危岩、危石分布范围;②崩塌落石范围,危险区域是否己查清;③危岩(危石)崩落路径分析是否合理,落石滚落速度计算及冲击破坏的冲击力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④拦挡防护方案是否可行,拦挡设置工程位置是否有效,工程量是否合理恰当;⑤拦挡工程是否与自然地形有效结合,是否与管道施工、管道运营有效结合;⑥崩塌堆积体会否产生滑动及其对管道的危害。泥石流治理工程的审点:①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是否已查清;②管道经过断面的地质结构和岩土特征;③泥石流的流速、冲刷深度,尤其是管道通过处的泥石流冲刷深度和建议管道埋深;④对管道形成破坏力的各种因素分析是否透彻,防护措施是否得当;⑤泥石流沟与大沟的关系,尤其是泥石流堆积挤占大沟时则使大沟变窄,大沟流速加大,冲刷深度加大,冲切侧蚀能力增强,该情况下管道防护设计是否加强。岩溶治理工程的审点:①岩溶延伸方向、规模大小是否已查清,岩溶与管道的空间关系等;②溶洞壁、洞顶岩性及其完整程度,溶洞的稳定性评价是否正确;③治理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以及治理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④设计计算是否正确,治理工程量是否合理。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5

所谓地质灾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关于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 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 学术界的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1、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 2、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 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 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 3、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 现象) ; 4、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 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 现象) ; 5、地质灾害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的破坏或者损失的现象。

二、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 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 二)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 三) 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 四)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 五)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 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我国灾害种类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同时, 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 发挥综合治理效益; 坚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治理地质灾害, 依靠科技进步, 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使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 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科学化; 加强监测预报和科普教育工作, 提高全民减灾、防灾水平, 建立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等内容。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 避免经济损失, 减少人员伤亡, 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调查和科研项目。二是搬迁避让工程。三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灾害的规模和威胁的对象, 对危害公共安全、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要由财政出资, 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灾害也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分清责任, 实施治理工程; 四是监测预警工程。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包括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 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是指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期目标而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 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专结合及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重点, 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该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是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 首先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做好城

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 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 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 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 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了处理好城市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修正)》的有关规定,结合《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市2020年地质灾害灾情和应急调查、202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情况,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20年地质灾害概况

2020年,我市新发生地质灾害点5处其中崩塌2处、地面塌陷2处、滑坡1处,由自然因素诱发,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7万元,无人员伤亡。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动情况

根据《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征认定和灾害分级标准(行)》的规定及《广东省英德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2020年全市核减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解除受威胁人员191人。至2020年底全市在册台账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62处,威胁人员1767人,潜在经济损失6386.3万元,其中威胁100人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威胁人员530人,潜在经济损失1630万元。

2021年我市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核减数量发生变动。2021年核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10处,其中崩塌4处,滑坡3处,地面塌陷3处。2021年初至今截止,我市地质灾害在册台账隐患点52处,其中崩塌24处,滑坡20处,地面塌陷7处,地面沉降1处。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时期

我市每年的主汛期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雨季及台风季节的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灾害性强降雨是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重点防范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台风移动路径对我市构成影响的时段。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和重点防治地区

根据我市地形地貌特征与地层岩性特征和人类建设、活动特点,依据《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全市划分为五类重点防治区和三大防治区域。

(一)五类重点防治区

1.沉积岩分布区的非碳酸盐岩分布区和花岗岩及变质岩分布区的强风化剥蚀区。该区域内岩石风化程度高及地形陡峻的部位,由于风化层厚度大,表土层松散,为水土流失易发区,汛期在降雨的影响下,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灾害,遇强降雨或超强降雨还可能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2.碳酸盐岩分布区。我市碳酸盐岩(主要为石灰岩)分布面广,这类岩石溶蚀作用强烈,溶洞与地下河发育,在地表以上山体高差大,地形陡峻,岩石节理发育,地表植被稀少,是崩塌地质灾害的高发地区;受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如抽取地下水等行为影响,地下水位发生变化而易致地面结构遭受破坏,容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而且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的发生不局限于汛期,在旱季由于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也易诱发此类灾害。

3.矿山开采地区。此类地区指辖区内的矿业开发活跃区域,露天开采矿山易诱发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因抽取矿坑积水以及采矿后形成的采空区易诱发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在这部分区域,矿山开采和选矿活动形成的大量废弃物和尾矿若防范措施不到位,遇强降雨或超强降雨条件下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4.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及林区地带。我市辖区内的山体起伏较大,落差大,沟脊、水系发育、中小水库较多,小水电多分布在沟谷中,山区地带各等级公路沿线边坡较为陡峻,汛期在降雨的影响下易发生山体及线性工程两侧边坡滑坡、崩塌灾害,对水利设施、水电站及公路、铁路的安全构成威胁,尤其是在这些场所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多数为流动、临时务工人员,受场地条件限制,这部分人员的临时居住、施工和作业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危险,发生地质灾害易对这类人员构成伤害。

5.旅游景点区域。我市旅游业发展迅速,新的旅游景点不断开发,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旅游景点多位于山区,以陡、险、奇为特点。因此,部分景区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尤其在4-10月份,既是汛期,又是旅游旺季,游客多,人流大,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易对人员安全造成伤害。

(二)三大防治区域

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和一般防治区(Ⅲ)三个区,其中重点防治区分Ⅰ1、Ⅰ2两个亚区,次重点防治区分Ⅱ1、Ⅱ2两个亚区,一般防治区分Ⅲ1、Ⅲ2两个亚区。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Ⅰ)

本区分为2个亚区,分布于青塘、桥头、连江口、黎溪、大洞、水边、九龙等地,面积938.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6.55%。本区主要灾害为滑坡,次为崩塌、地面塌陷。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本区主要防治措施:一是各镇和主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重视,对地质环境有影响项目的立项、审批,要严格把关,制订相应防治措施;二是对重要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点,在无法治理或治理经费超过搬迁经费的情况下,应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此外以工程防治为主或采取部分搬迁避让措施;三是建立地质灾害点防治示范点,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研究诱发因素和规律等,寻找合适的对策与措施,并加以推广;四是对重要的地质灾害点建立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并与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相结合,形成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五是对已经形成的难以回避的地质灾害点,要根据灾害点的稳定性、危害、危险程度及规模大小等,按“轻重缓急,分期防治”的规划原则进行分期治理;六是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同时要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Ⅱ)

本区分为2个亚区,分布于规划区西北部波罗镇及中部北江沿岸一带,面积795.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4.03%。本区主要灾害有崩塌、地面塌陷,次为滑坡。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本区主要防治措施:除参照重点防治区(Ⅰ)的主要防治措施外,对于区内隐伏岩溶发育区,要严格控制人类不规范工程活动,注意防范岩溶地面塌陷的发生;岩溶地面塌陷可根据岩溶发育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清除填堵法、强夯法、灌注填充法、旋喷加固法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潜在产生地面塌陷的北江沿岸地区,沿江要修筑好护岸堤坝,地表截排水渠要用水泥砂浆护壁,以防雨水渗流。

3.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Ⅲ)

    本区分为2个亚区,主要分布于规划区西部大湾镇、黄花镇至中部、北部及东部白沙镇一带,面积3936.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69.42%。本区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次为地面塌陷。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治理。本区主要防治措施与次重点防治区(Ⅱ)相同。

五、重要地质灾害防治点

重要地质灾害防治点指威胁人员数量超过100人以及威胁低于100人但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本方案至2021年底全市存在威胁100人以上的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市级防治重点。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镇(街)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镇(街)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

    (二)制定防治方案,科学指导防治工作

各镇(街)为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摸清本镇(街)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周期及主要诱发因素等,对本镇(街)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预测并提出具体预防措施,各地质灾害点必须建立地质灾害工作台账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落实监测报警、防灾责任制,并确定应急避让方案,为政府指导防灾、救灾提供依据。

    (三)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制度和责任制

各镇(街)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发展动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排查、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主动避险避灾,并结合实际组织应急调查,汛期结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要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自然资源、应急、住建、公路、交通、城管、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防范重点,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将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有专人跟踪督促检查。

    (四)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村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要切实组织做好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工作,明确监测责任人,对监测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各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及时收集、整理监测数据,随时掌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

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的要求,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学校、旅游景点等防治责任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基层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提高“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发生灾情及时报告。

   (五)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管理

对列入重点防范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加强和落实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强应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隐患点具体情况组织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方式、预警信号、紧急疏散措施和紧急疏散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及抢险救灾措施,同时应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六)落实防治经费,完善投入机制,加快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镇(街)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实际需求,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七)强化防范,严防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削坡建房整治管理的通知》(粤建村函〔2017〕3404号)要求,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削坡建房防控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建立防控体系,严防新增削坡建房产生。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配合开展汛期山区防灾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函〔2016〕2633号)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住建等有关部门,重点对削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进行排查,共同做好削坡建房风险防控和综合整治工作。

各镇(街)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关于“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禁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建设用地不得审批”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山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简易办法,制定出台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建房选址有关规定,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

   (八)部门协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做好监督把关,对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项目立项、不予批准规划、不予拨款;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批准新建住宅、爆破、削坡、矿产资源开发、地下水开发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人类建设活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种违反规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现象,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总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经验,开展地质灾害成灾趋势分析,加强技术协作,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获得高质量的气象预报信息,提高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警等级的精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保障。根据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和清远市气象局的合作协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在汛期期间,在清远市范围内达到三级预警的地质灾害信息,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气象信息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自然资源局、镇(街)、村委会有关人员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发送;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各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监测责任人等有关人员传递;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传递信息的优势,凡达到二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预警级别的,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度,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有效性。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⒋22世界地球日”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会同科教部门,邀请专家开展科普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和张贴宣传画、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使地质灾害防范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切实提高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自然资源、应急、住建、公路、交通、城管、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居民区、威胁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路、交通、水利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学校、旅游景区(点)、种(养)植(殖)场、医疗机构和医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巡查和综合防治。汛期前和汛期中,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和巡查。各镇(街)、各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各有关主管部门获得信息后应于2小时内将灾情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电话:13602923625),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灾情速报规定逐级上报,重大灾情可越级上报;造成财产损失(大于1万元)的,各相关单位应将财产损失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时限逐级汇总报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8

1.城市划规对地价的影响

1.1 土地性质对地价的影响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未来地租(收益)的资本化。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土地经济规律研究的深入,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土地价格尤其是城市土地价格不仅由土地利用现状决定,对土地利用前景的预期也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

从城市整体层面来看,城市未来地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城市土地配置的合理程度、用地功能布局、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建设总体容量控制标准,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城市总体规划决定的。从城市局部地域来看,地块的用途、开发强度及环境控制等决定地价的因素也取决于具体的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性质对地价的影响 :

城市的性质指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反映。我国城市性质大致分为:中心城市、工业城市、交通港口城市和特殊职能城市四种。城市性质的差异,是决定城市地价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性质制约着城市的经济、人口结构、规划结构、城市风貌、城市建设特别是土地使用的构成等各个方面,而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在经济效益上是有很大差异的,一个城市的职能越多,越能强化城市发展的聚集效益。现代城市职能中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越大,如金融贸易、信息展览、经营管理、旅游服务、商业零售业越发达,地价水平越高。

1.2 城市规模对地价的影响

城市规模指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因为城市用地规模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浮动而变化,所以,城市规模通常按城市人口划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的标准、交通运输、城市布局、城市的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对城市地价水平有较大的影响。城市规模越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越高,交通运输系统越复杂,城市环境的营造越困难且成本越高,土地级差收益也越高。同时,按照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的现状,城市规模越大,人口越多,人均用地指标越低,意味着土地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越突出,土地资源短缺情况越严重,地价水平越高。

1.3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地价的影响

城市土地的利用结构指城市各类用地在城市总用地中的比重,以及各大类用地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用地的构成与比例。不同性质用地的价格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相差很大。一般来说,商业用地地价最高,办公和住宅用地次之,工业用地地价最低,因此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构成与地价总体水平及地价总量密切相关:地价总体水平与商业用地的比重成正比例关系,而与工业用地的比重成负比例关系。商业用地在城市中的比重主要取决于城市的职能特点及规划用地的功能分区。同时,用地结构的合理化既有赖于土地价值的经济调节,也有赖于城市规划的政策调节,城市规划在遵循“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下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有利于提高城市地价的整体水平。

1.4 城市用地空间布局对地价的影响

区位地价级差是导致城市空间结构演变的基本动因之一。反过来,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及空间结构也会对城市地价的空间差异产生影响。它具体体现在城市空间结构的层次决定土地价格的分级体系;商业、住宅、工业等功能用地的聚集程度决定了房地产价格总体水平和不同土地等级间价格差异的幅度,即城市用地功能分区及用地功能混合情况决定了地价级差,规划道路运输网结构及道路密度与地段价格直接相关。

对于一般城市而言,聚集程度及交通区位是影响地价的两个最主要的因素。首先,用地聚集程度越高,尤其是商贸服务业、办公楼宇等聚集程度高的城市各级中心地区,往往是地价峰值区。其次,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最快的地区一般是交通便捷的地区,尤其是城市新发展区。规划新开通干道、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土地,地价迅速上涨,表明交通条件的改善对城市土地价格的提高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聚集程度较高、交通条件优越的地段不仅本区域地价水平较高,而且通过传递、扩散作用,可以带动周边地域地价水平的提高,从而影响城市地价的整体水平。

2.对城市规划中必须考虑地质条件

通过汶川地震的经验告诉我们,城市规划中地质的勘测占有重要的意义。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 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 避免经济损失, 减少人员伤亡, 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2.2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9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10

浙江省山区气候多变,受地形影响,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较大,汇水区坡度陡,汇流急,而且山区地质构造复杂,岩石风化堆积物、滑坡、断层等不良地质地段多,经暴雨冲刷、浸泡、地下水作用,易发生塌方、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通过对温州地区山区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既有水毁工程的调研,分析和总结多雨地区山区公路灾害的主要技术特征,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使公路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多雨地区山区公路灾害发育特征

根据对温州各县市多个公路水毁灾害点的现场调查以及对浙江省内近年来山区公路灾害资料的分析,对多雨地区山区公路灾害发育特征进行分析。

1.1类型特征

温州是山区公路灾害多发地区,对温州各县市区近两年来公路病害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发现,两年间共有109条国省县道受灾,发生较严重灾害285起,其中挡土墙水毁发生次数最多,达到171起。通过对各种类型水毁灾害发生次数进行统计,挡土墙水毁是灾害发生最多的类型,约占水毁灾害总数的60%;其次是路堤路堑边坡破坏,约占总数的23%;再次是桥梁和涵洞的破坏,分别约占总数的9%和7%;由于路基水毁造成路面水毁的数量所占比例较小,但是根据实际需要修复的沥青路面达8009.5m2,水泥混凝土路面达10803.9m2。

1.2规模特征

山区公路灾害的规模一般是指坍塌方量、滑坡体的方量、冲毁路基及边坡的方量。根据现有资料对温州地区近年来公路水毁灾害规模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水毁灾害一般为小规模灾害,小于500m3水毁灾害占总数的约75%,500~1000m3的水毁灾害占12%左右,而1000~10000m3的水毁灾害占10%左右。可见,水毁灾害的岩土体方量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大规模的灾害数量很少。

1.3时间特征

山区公路水毁灾害的时间特征和规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气候变化的同步性。气候条件特别是气温变化和降雨量与公路水毁灾害发生密切相关。

(2)与降雨强度、降雨历时的对应性。公路水毁灾害与台风暴雨强度和持续时间有密切关系。

(3)区域季节选择性。山区公路水毁灾害呈现明显的区域季节选择性,一般公路水毁集中在6~9月份。每年7~9月是台风较多的时间,受台风强降雨的影响,水毁也主要发生在这段时间内。根据现有的资料对水毁发生的月份进行统计,7、8月份是水毁发生最多的月份,均占总水毁数量的39%左右,其次是9月和6月,分别占11%,10%。

(4)灾害的周期性。山区沿河公路路段水毁灾害发生的周期性一般为4~5年,部分路段为2~3年,而等级较低的路段甚至每年都会发生水毁灾害。

1.4空间特征

山区公路水毁灾害的空间特征和规律体现在:

(1)公路灾害的区域差异性。山区公路水毁灾害的区域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区域性水毁影响因素的差异性,主要包括气候条件、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降雨量分布等。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到的温州市公路水毁灾害记录资料,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近年来遭遇水毁最多的为苍南县,其次是永嘉、泰顺、文成。

(2)公路水毁的路线差异性。公路线位形式和公路等级是公路水毁的路线差异性主要影响因素。

(3)公路灾害的路段差异性。公路水毁路段差异性主要与不同路段的公路设计参数、公路与河流河段间的相对关系、所处河段类型和河床断面特征等的差异性有关。

2、多雨地区山区公路灾害防治对策

公路是交通运输的主动脉,而公路灾害的发生轻则造成公路及其设施的破坏,影响交通安全,重则中断交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路水毁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要治标更要治本。因此在公路灾害防治过程中,应根据交通部《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技术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山区农村公路水毁防治设计指导意见》等文件,并参照《公路减灾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重点从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2.1设计上综合考虑

路线设计中线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但是山区公路常穿越复杂的地形地貌,不可避免地受各种灾害影响,好的路线设计方案不仅能有效减少工程造价,降低施工难度,保证施工进度,提高行车舒适度,改善行车条件保障安全,而且能减少公路建设对环境的破坏与扰动,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使公路和环境和谐统一。因此,公路设计布线、拓宽改造以及水毁治理工程中,一定要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尤其是在山区公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水对公路灾害的影响,正确处理公路同水文、地质的关系,在保证公路顺直、平整,使用性能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高填深挖,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将灾害发生降低到最低限度。

2.2施工中确保质量

保证灾害易发路段的施工质量对灾害的防治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的组织等很多要素。旱季是最佳施工期,一般在雨季来临前应完成支护工程,如路堑边坡开挖后,采取边开挖边防护的施工方案,在雨季来临前要及时完成开挖边坡的支护工程和排水设施,避免由于支护不及时在雨季发生破坏。此外,还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把材料质量关,抓好施工工艺。

2.3养护上细致入微

公路养护质量对防治灾害至关重要。公路灾害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做好公路排水系统的养护。公路边沟、截水沟、引水沟等排水设施要保持畅通,清除杂草和堆积物,防止水流直接冲刷路基。其次要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定期对公路桥梁、涵洞、挡土墙等防护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基础是否被冲刷或掏空;墙台、拱圈是否出现裂缝等,如果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此外还要加强雨季巡检工作。雨季来临时要安排专人巡路,发现积水、溜方要立即排除,防止积水浸泡路基。灾害发生后,应采取“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对已经发生的灾害要进行综合治理,保证公路畅通。

3、结语

通过对多雨地区山区公路灾害的现场调查分析,从灾害发生的类型、规模、时间、空间等方面,对公路灾害发育特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综合防治措施,从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入手,以点带面,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公路灾害防治,使公路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例1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修正)》的有关规定,结合《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市2020年地质灾害灾情和应急调查、202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情况,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20年地质灾害概况

2020年,我市新发生地质灾害点5处其中崩塌2处、地面塌陷2处、滑坡1处,由自然因素诱发,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7万元,无人员伤亡。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动情况

根据《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征认定和灾害分级标准(行)》的规定及《广东省英德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2020年全市核减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解除受威胁人员191人。至2020年底全市在册台账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62处,威胁人员1767人,潜在经济损失6386.3万元,其中威胁100人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威胁人员530人,潜在经济损失1630万元。

2021年我市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核减数量发生变动。2021年核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10处,其中崩塌4处,滑坡3处,地面塌陷3处。2021年初至今截止,我市地质灾害在册台账隐患点52处,其中崩塌24处,滑坡20处,地面塌陷7处,地面沉降1处。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时期

我市每年的主汛期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雨季及台风季节的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灾害性强降雨是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重点防范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台风移动路径对我市构成影响的时段。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和重点防治地区

根据我市地形地貌特征与地层岩性特征和人类建设、活动特点,依据《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全市划分为五类重点防治区和三大防治区域。

(一)五类重点防治区

1.沉积岩分布区的非碳酸盐岩分布区和花岗岩及变质岩分布区的强风化剥蚀区。该区域内岩石风化程度高及地形陡峻的部位,由于风化层厚度大,表土层松散,为水土流失易发区,汛期在降雨的影响下,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灾害,遇强降雨或超强降雨还可能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2.碳酸盐岩分布区。我市碳酸盐岩(主要为石灰岩)分布面广,这类岩石溶蚀作用强烈,溶洞与地下河发育,在地表以上山体高差大,地形陡峻,岩石节理发育,地表植被稀少,是崩塌地质灾害的高发地区;受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如抽取地下水等行为影响,地下水位发生变化而易致地面结构遭受破坏,容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而且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的发生不局限于汛期,在旱季由于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也易诱发此类灾害。

3.矿山开采地区。此类地区指辖区内的矿业开发活跃区域,露天开采矿山易诱发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因抽取矿坑积水以及采矿后形成的采空区易诱发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在这部分区域,矿山开采和选矿活动形成的大量废弃物和尾矿若防范措施不到位,遇强降雨或超强降雨条件下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4.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及林区地带。我市辖区内的山体起伏较大,落差大,沟脊、水系发育、中小水库较多,小水电多分布在沟谷中,山区地带各等级公路沿线边坡较为陡峻,汛期在降雨的影响下易发生山体及线性工程两侧边坡滑坡、崩塌灾害,对水利设施、水电站及公路、铁路的安全构成威胁,尤其是在这些场所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多数为流动、临时务工人员,受场地条件限制,这部分人员的临时居住、施工和作业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危险,发生地质灾害易对这类人员构成伤害。

5.旅游景点区域。我市旅游业发展迅速,新的旅游景点不断开发,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旅游景点多位于山区,以陡、险、奇为特点。因此,部分景区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尤其在4-10月份,既是汛期,又是旅游旺季,游客多,人流大,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易对人员安全造成伤害。

(二)三大防治区域

英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和一般防治区(Ⅲ)三个区,其中重点防治区分Ⅰ1、Ⅰ2两个亚区,次重点防治区分Ⅱ1、Ⅱ2两个亚区,一般防治区分Ⅲ1、Ⅲ2两个亚区。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Ⅰ)

本区分为2个亚区,分布于青塘、桥头、连江口、黎溪、大洞、水边、九龙等地,面积938.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6.55%。本区主要灾害为滑坡,次为崩塌、地面塌陷。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本区主要防治措施:一是各镇和主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重视,对地质环境有影响项目的立项、审批,要严格把关,制订相应防治措施;二是对重要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点,在无法治理或治理经费超过搬迁经费的情况下,应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此外以工程防治为主或采取部分搬迁避让措施;三是建立地质灾害点防治示范点,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研究诱发因素和规律等,寻找合适的对策与措施,并加以推广;四是对重要的地质灾害点建立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并与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相结合,形成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五是对已经形成的难以回避的地质灾害点,要根据灾害点的稳定性、危害、危险程度及规模大小等,按“轻重缓急,分期防治”的规划原则进行分期治理;六是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同时要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Ⅱ)

本区分为2个亚区,分布于规划区西北部波罗镇及中部北江沿岸一带,面积795.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4.03%。本区主要灾害有崩塌、地面塌陷,次为滑坡。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本区主要防治措施:除参照重点防治区(Ⅰ)的主要防治措施外,对于区内隐伏岩溶发育区,要严格控制人类不规范工程活动,注意防范岩溶地面塌陷的发生;岩溶地面塌陷可根据岩溶发育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清除填堵法、强夯法、灌注填充法、旋喷加固法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潜在产生地面塌陷的北江沿岸地区,沿江要修筑好护岸堤坝,地表截排水渠要用水泥砂浆护壁,以防雨水渗流。

3.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Ⅲ)

    本区分为2个亚区,主要分布于规划区西部大湾镇、黄花镇至中部、北部及东部白沙镇一带,面积3936.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69.42%。本区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次为地面塌陷。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期分批治理。本区主要防治措施与次重点防治区(Ⅱ)相同。

五、重要地质灾害防治点

重要地质灾害防治点指威胁人员数量超过100人以及威胁低于100人但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本方案至2021年底全市存在威胁100人以上的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市级防治重点。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镇(街)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镇(街)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

    (二)制定防治方案,科学指导防治工作

各镇(街)为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摸清本镇(街)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周期及主要诱发因素等,对本镇(街)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预测并提出具体预防措施,各地质灾害点必须建立地质灾害工作台账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落实监测报警、防灾责任制,并确定应急避让方案,为政府指导防灾、救灾提供依据。

    (三)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制度和责任制

各镇(街)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发展动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排查、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主动避险避灾,并结合实际组织应急调查,汛期结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要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自然资源、应急、住建、公路、交通、城管、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防范重点,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将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有专人跟踪督促检查。

    (四)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村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要切实组织做好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工作,明确监测责任人,对监测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各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及时收集、整理监测数据,随时掌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

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的要求,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学校、旅游景点等防治责任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基层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提高“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发生灾情及时报告。

   (五)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管理

对列入重点防范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加强和落实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强应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隐患点具体情况组织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方式、预警信号、紧急疏散措施和紧急疏散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及抢险救灾措施,同时应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六)落实防治经费,完善投入机制,加快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镇(街)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实际需求,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七)强化防范,严防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削坡建房整治管理的通知》(粤建村函〔2017〕3404号)要求,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削坡建房防控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建立防控体系,严防新增削坡建房产生。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配合开展汛期山区防灾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函〔2016〕2633号)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住建等有关部门,重点对削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进行排查,共同做好削坡建房风险防控和综合整治工作。

各镇(街)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关于“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禁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建设用地不得审批”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山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简易办法,制定出台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建房选址有关规定,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

   (八)部门协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做好监督把关,对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项目立项、不予批准规划、不予拨款;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批准新建住宅、爆破、削坡、矿产资源开发、地下水开发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人类建设活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种违反规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现象,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总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经验,开展地质灾害成灾趋势分析,加强技术协作,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获得高质量的气象预报信息,提高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警等级的精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保障。根据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和清远市气象局的合作协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在汛期期间,在清远市范围内达到三级预警的地质灾害信息,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气象信息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自然资源局、镇(街)、村委会有关人员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发送;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各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监测责任人等有关人员传递;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传递信息的优势,凡达到二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预警级别的,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度,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有效性。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⒋22世界地球日”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会同科教部门,邀请专家开展科普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和张贴宣传画、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使地质灾害防范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切实提高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