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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3:54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1

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中,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实施。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而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他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受到影响(Alchian,1967)。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一系列变革,其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的。国家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使农民结束了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旧产权制度,农民不再支付高达其土地产出的50%左右高额地租,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生产。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产权集体化阶段。通过推行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到,逐步完成了土地产权集体化过程,建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同时,农民的劳动成果归统一平均分配,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又不利于激励农民生产劳动。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主体。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农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以发挥。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农地细小化的家庭经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但归根结底是由土地经营的产权缺陷造成的。

(一)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界定不清。如在《宪法》中只简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归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这就难免造成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主体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经营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其对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产权界定不清更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非自然风险(非自然风险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等非天气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不利于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和进行远期投入。其次,产权界定不清,则无法清楚地界定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杜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二)土地转让权缺失造成的丧失部分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劳动力、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换,而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是不能转让。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转让。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职能。同时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农措施减少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使农民不忍放弃。

再次是无处可转。土地经营权转让不够制度化和规范化,普及面不广,使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交易费用过高。无法转让已经导致部分耕地弃荒。

(三)不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人口基本稳定,很少流动。根据户籍确定承包经营权有较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要素流动性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潮使农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受到挑战。另外,家庭承包均分土地,造成土地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户0.5公顷,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欧盟也在每户20公顷以上。这样的规模很难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缺陷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出来,探索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将土地入股。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进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构建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这样,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

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分析

第一,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土地产权进行分解,将集体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一步分开明确界定,将所有权归集体,收益权通过按股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户所有,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收益。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确定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土地经营的规范化。

第二,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和现代化机械耕作,这也是农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我国农村土地的特点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块面积大小不一且在多数地区较为分散,因而导致机械化作业覆盖面小,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再加上土地经营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都制约了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土地由农业生产专业户承包经营,发挥其专业知识之长,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符合生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减少交易费用。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将流转纳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围中,则可依靠2006年12月颁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达成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费用。在股份合作社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责任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户、土地的原承包户和农业企业都要受该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约束。合作社的契约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约条款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执行成本。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农户的承包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股权的占有而非实物土地,其收益体现在按股分红中,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户的收益体现在生产经营的盈利中。双方通过合约有进行长期合作的可能,如有违约将面临对方的惩罚——终止交易。对未来长期合作所带来利益的预期将有效地减少缔约各方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五、结束语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一个过程(李怀,1999)。任何制度从形成之日起就处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即使是一个最适合当时环境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约束条件都会发生变化,制度如果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面临的就是走向终结。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当然,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只是处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农业生产规模化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阶段,其制度设置尚不完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运作中的机会主义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但仍然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是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黄祖辉,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1(9).

3、何杨,尹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中国改革,2001(3).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2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其创立之初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初始产权框架的确立就是在政府行政主导之下进行的,产权界定从一开始就是不明晰的。社员对信用社只具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的产权却旁落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集体之手。从根本上说,农村信用社当前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为了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而在组织机构形式上的一种完善,而并不是出自于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的精神,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这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二、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即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其产权属于公共产权,但其产权制度以及相应法律关系却是模糊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主要表现在:

(一)法人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

(1)理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其一,理事议事能力不足。目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中除保留2-3名职工理事外,另增选了7名非职工理事,主要以个体私营主及行政村干部为主。参事议事能力尚有差距。其二,认识不够到位。有的职工理解统一法人仅仅是换了块牌子而已,对参与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权力缺乏主动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2)决策权与经营权界定模糊。一方面,省联社与各县(市)理事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有些内容和条款完全是经营管理方面的,但责任之下,让理事长置身经营之外显然不太可能;另一方面,联社自身管理中也确有沿袭过去的所谓传统经验和老方法,经营管理中的大小事情,习惯上仍由一把手定夺,使得身兼党委书记的理事长在实际工作中既抓决策,也还得抓经营上的事情。

(二)监事会职能作用脆弱

目前,从监事会运作情况看,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一些联社的监事会主要是通报监审工作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监事会的职能实施对联社业务、财务活动和社务情况的全面有效监督,监事会会议成了稽核检查工作汇报会。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外部监事占多数。而外部监事由于金融理论和银行业务知识相对贫乏,无力发挥其监事的作用。

(三)产权关系未能完全明晰

产权关系未能完全明晰,主要表现在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资格股所占比例太大,而投资股所占比例太小,产权的明晰性依然不清。

(四)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

由于受经营理念和实际经营业绩不景气的制约,信用社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众公开披露自身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时,其实施起来效果还是存在不明显、不意愿的特征。

(五)经营机制转换不明显

从已过渡到统一法人的通道农村信用社看,大多遵循的还是以往的管理经营模式,缺乏应有的网点整合、成本核算、企业化绩效考核手段和方法,尤其是信贷方面,更是依赖基层信用社作为前沿阵地,与改革前没有大的区别,风险识别与评价体系、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和赏罚分明的信贷营销战略并未完全建立。

三、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通过改革产权模式,明晰产权,完善股权结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全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制约体系,从而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具体而言,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为重点,着力提高信用社科学决策能力

一是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职能作用。联社要结合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注重加强对外部理事金融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更好地发挥理事会议事和决策作用。三是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对理事长、主任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四是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五是制定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严格界定“三会”的职责,真正实现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明确业务分工,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二)以明晰产权关系为抓手,激活信用社发展动力

一是合理选择产权制度。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又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其次要把明晰产权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管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以及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二是加快对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股本金的管理和规范,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吸引个体经营大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愿意“理事”、能够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投资,来扩大投资股的比例,以确保股本金的真实、稳定和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努力实现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以效益为中心,努力提升信用社经营能力

改革后,农村信用社应尽快适应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入点,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规模、效益、质量、安全相统一的经营管理目标落实到实践之中,切实推进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以管理为核心,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

统一法人以后,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授权授信管理。不断完善审计监督职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整合理资源,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

(五)以支农服务为宗旨,提高信用社市场竞争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改革,并不改变其经营方向和服务对象,也不改变长期形成的农民依靠信用社发财,信用社依靠“三农”发展的鱼水关系。因此,信用社必须立足社区,面向“三农”,积极构筑“社农寻求共赢,合作促进发展”的平台。巩固和加大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平.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

[2]何广文.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J],银行家,2005,(1).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5-02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和指导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政策的进一步的细化举措,专家对其赋予高度评价,称之为“新世纪以来聚焦三农工作的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全面系统的部署。”由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时期。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我们不能绕开“两田制”。所谓“两田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将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由于这种制度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容易损害农民利益。1997年国务院曾经发出通知,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显然,“两田制”存在着伤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面对其已然存在的现实,欲保护农村集团产权之有效途径是寻找制度创新之道。许多人都知道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但可能并未过多关注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产权受损现象。这并不是因为农村集体产权受损情况微不足道,事实上,这些年农村出现的随意征用、私自处置、侵吞集体资产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且多有论述。在这里,笔者对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这些具体问题不再赘述,仅就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及制度建设进行理论分析。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

尽管产权的概念颇为繁杂,但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农村集体产权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其客体包括村集体所拥有的如耕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包括能为村集体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

从产权的主体来看,我们把村集体产权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支配权归经营者。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产权的实现方式。

(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着“政企不分”

产权的实现不可能由村民集体来共同行使,要考虑效率问题。依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多数情况下,产权的实现是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现实也可能演变为村委会的某个人行使。而目前村委会的职能倾向于行政化,所以有学者形象地称上述做法为“政企不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

“政企不分的风险”并没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自然消失,而是随着乡、村融入城市,改制成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后依旧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设计,以规避这种风险,而股份合作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的“两权”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权”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后,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变为集体拥有土地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农村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但此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且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转让。

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股份制的推行,出现了“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两权分离”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经营者做决策时考虑的很可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所有者的利益。“两权分离”的风险不可避免,但能通过制度设计使其减少,比如经济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各种监督机制。

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前者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者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

二、探索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产权维护的制度保障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的历史可追溯到建国初,当时农业、商业和手工业普遍实行了合作化,成立了生产、供销、消费等多种合作社。当时的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折股入社,按劳、按股分配等等做法,被认为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几年后,合作化由于化运动而中断。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合作组织又陆续出现,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也相继发展起来。上世纪90年代,股份合作制由农业推广到城市工商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的区别。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资合”,一股一票,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劳动合作是基础,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正式提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实践中,股份合作制被广泛运用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1997年“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此次中央又提股份合作,而且把它放到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及“三权分置”

源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在城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关键是增强经济活力。但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要远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系统、更完善,笔者认为这应该也是近十多年来农村经济远滞后于城市的一个根本原因。“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就是在当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提出并加以成功运用的。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无异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战,从提法上看,可看做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理论的又一次具体运用:村委会的行政化与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化分开;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村”的观念将逐步被接受,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也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支撑。

(三)农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选择

股份制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模式,这已经是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多年的实践经验所证明的。而且按照西方通行的公司法原理,只要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不管是什么性质,两权分离都是其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优选方案。

城镇化的过程,也是农村与城市融合的过程。所以,从逻辑上讲,我们在经济理论适用上也就没有理由把两者割裂,而认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不适用于农村。

股份制作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农村经济组织,只不过农村集体经济更适合用股份合作制。以股份合作为基础探索农村集体产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维护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有利途径。

三、结论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行模式,即“两田制”导致了政企不分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问题,这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农村土地很难实现规模经营,从而直接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

现代社会治理理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都将证明,无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的现状有多么的复杂,无论是解决“三权分置”还是解决“二权分离”的问题,都可以在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指导下有效解决。维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也完全可以借用城市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

面对集体土地产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现状,解决农村土地制度中政企不分的问题,关键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来配置资源,通过完善法治建设来推动城市化过程中,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同时,又可以有效地维护集体土地的产权保护问题。我们认为,这一过程虽然极其复杂,但完全可以参照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即在确权的基础上,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之路,通过制度创新完全可以解决农村集体产权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2.1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

[3] 叶兴庆.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论[J].中国发展观察,2015(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

[5]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11.20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25 ― 02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党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三农”问题的核心和根源也是农村土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如何进行,运用什么来凝聚和引导成了当今的热点问题。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从政策主导到法治主导这样的思路变迁。农村改革是按照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线进行的。但前两次农村无一例外都是政策引导下的产物,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理论根源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进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当前,法治取代政策成为了党执政兴国新的理念与工具,农村有了新的契机。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主导时期(1978―2000)

这一时期处于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的确立时期,的指导性文件一般是“中央一号文件”或者是党的决议文件。虽然在宪法的修正案中有所提及,但也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有完整的农村法律出台。这一时期,党通过政策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在2000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土地征用可以采取征用和征收两种形式。正是在根本性大法宪法中的规定,使得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法制时期。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制并存的时期(2000―2007)

这一时期土地承包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范,但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规范继续在农村改革中发挥巨大主导作用,土地征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中的矛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农民转型等一系列因素而日益凸显。《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3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正式确立。在2004年第三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治主导时期(2007―)

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为农村的法治主导时期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深化了农村。虽然我国农村在理论划分上进入了法治时期,但由于我国地域性差异以及法治时期的过程性差异的客观存在,进入了法治时期既不代表法治共识被所有人接受也不代表解决了所有的问题。这一时期,法治共识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新的治理模式。法治共识取代政策、法制模式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是最能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改革需要法治共识,由于改革共识是针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改革发展中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方针,是一种获取绝大多数民众认可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二、农村的困境

党引导农村将人民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的程序中面临着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困境包含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虚位性的追问及法律的权威缺失等问题,实践问题困境包含土地政策的“有法不依”及相应的法律权益无法落实等问题。

(一)农村的理论困境

1.农村立法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围绕着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大量矛盾与利益博弈,都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权威有关。涉及农村土地大多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之中的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时候是靠地方政策运作,甚至可能是一村一政策。以农村确权颁证工作为例,据媒体报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过现有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就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1〕

2.农村中土地所有权虚置

现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是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但在中国的很多农村地区实际处于虚置状态。〔2〕因而,我国农村的理论困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所有权虚位的讨论上,即由于集体所有权的虚无对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抑制。由于现行集体所有权利的虚化和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质,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外衣掩盖下,成为政府和利益既得者权力寻租的后花园。〔3〕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设置的虚位性,必须改革土地的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案。

(二)农村的实践困境

1.农村土地政策问题上的“有法不依”

在基层,人为因素导致的违法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在现行的制度中,村集体仍然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一级载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权利,对全村土地的调整、分配、转换和负担等享有决定权。〔4〕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允许进行土地调整,但事实上却是“一些乡村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5〕

2.农村的法律新型权益无法落实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户自身产生了分化,新型的产权关系虽然建立了,但是土地流转市场等新型权益的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践层面的认可。在当前土地所有制的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影响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也是地权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6〕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法规上限制性太强,缺少自愿性的谈判协调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这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如何在农村中践行法治共识

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必须考虑现有的现实条件,可操作性以及思维上的误区。农村的主逻辑应该是法治框架内的改革,法律是改革不能突破的底线。将法治共识贯彻到国家、社会及公民三个层面,势必对解决农村中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对推进农村的进程大有裨益。

(一)国家层面:围绕树立法律权威的法律共识

1.国家要贯彻共识树立法律权威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虽然奠定了农村经济长久发展的法律基础,但是在涉及农村土地的转让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清晰的土地产权法,对使用者、转让者、收益者、处分者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只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国家还要整合土地资源,量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办法》,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的土地权利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明确权利的界限,才能树立我国的法律权威。

2.中国语境下的探究集体所有权的共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讨论,都要放在中国语境这个大前提下来讨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塑造实践是一个试错过程,其基本的行动模式是“问题―回应”,通过社会问题反映出农地所有权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冲突,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回应实践需要;在实践中试验新的制度规则成效,再将成熟的制度规则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则。〔7〕农地所有权形态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不应该是理想化的理论模式,而应该是能否回应中国具体历史环境中的地权矛盾与调整诉求,能否解决面对的社会问题。〔8〕因此,大谈特谈集体所有权的理论问题而忽视对实践问题切实研究是国内理论界的通病,农民要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而不是口惠而实不至。

(二)社会层面:增强社会组织的福利保障功能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东中西部区域差异过大等因素导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与相应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在农村中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不可否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在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应围绕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和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而展开。

(三)公民层面:农民树立起依法保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法律共识

1.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农村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才是当前农村的最大共识。只有将这个共识置于法治共识的大前提下,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保障。无论是相对于基层政府还是征地的利益集团或者组织,农民始终是弱势的一方,无论是动用社会资源的力量还是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2.农民要提高自身素质、锻造法治思维解决困境

农民问题,核心就是解决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农民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土地的收益权等等都需要国家和社会凝聚法治共识并落实法治共识的成果。一方面,我国务农农民的职业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非农农民希望市民化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低是造成我国农民无法转型和融入市民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就农民个人而言,应发挥自身的内在作用,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提升市场化水平,增强就业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

〔参 考 文 献〕

〔1〕农村法治建设应该以土地为重点〔N〕.法制日报,2014.

〔2〕刘永佶.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01).

〔3〕赖丽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2009,(10).

〔4〕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08,(01).

〔5〕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Z〕.新华社,2002.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7-0062-01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经济理论基础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理论

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其重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问题,即规范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的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权的归属。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一方面,产权制度通过对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清晰界定,促进土地交易流转行为的确定性,从而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土地产权制度的界定可以体现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从而有助于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保土地,对土地拥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

(二)成本――收益理论

成本收益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其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为目标,要求在达到同种收益时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实现收益最大化。农民常年辛苦劳作,然而收益甚微的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在偏远山区尤为严重,农民耕地种田除了能养家糊口之外,难以有所积蓄,其生产经营通常无账可算,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匹配。由此,在制定农村土地制度时,很有必要借助成本收益理论,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外,根据机会成本原理,若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则其所拥有的土地将不能有效利用,亦有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若农民选择留在农村,则会失去其他工作机会。而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可以使农民在不放弃其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使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以从其他工作。从社会整体来看,众多的农民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本,使得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经济学理论来看,这是土地流转制度所能产生的正外部性。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问题

我国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土地而言,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农村进行了,实行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由此,农村土地产权属呈现出这样一种复杂样态,一方面,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其决定将土地承包给集体中的家庭;农民家庭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以及有限的处分权。这样一种权利分配看起来比较明确,实际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不清,农民主体是指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抑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且,随着村民小组合并,村委会的撤销与合并等,使得村民集体的界限更加模糊。第二、根据我国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本质上由所有的村民共有。由此,农民与农民集体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农民通过选举产生农民集体干部,村集体干部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然而,由于农村基层民主的缺失,村民很难选出满意的人,这样的村民集体不能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

(二)规模化经营程度滞后

我国农村承包土地采取的是“均田制”的模式,在实务中实行“好孬搭配”的方式分配到户的,这就使得每家每户本来就不多的承包土地七零八落地分散在村里的各个角落。进行土地流转后,受让人所获得的土地也仍然东一块、西一块,很难成片的连在一起。这样即使受让人在总量上获得了很大面积的土地,由于土地空间位置上的分离,必然阻碍受让人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或者机械化生产,难以形成规模化的经济效益。这也导致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延续的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高成本、低效益的经营模式。另外,农村生产工具、生产技术落后,也成为展开规模化生产的障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目前,在西欧国家,工业4.0逐渐兴起,大型机器设备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中,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养牛耕田、铁锄翻地普遍存在。在农村地区,每个农民家庭都拥有全套的生产工具,这些工具基本上停留在农业社会的水平,而现代机器设备却不多见。

(三)农村土地流转配套激励机制的缺失

经济学中有“理性经济人”假设,即人们为一定行为需要有利益的促动。在我国农村地区,之所以土地流转难以推进,激励机制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如土地出租费用设定制度、入股价值的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另外,不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将土地视为“命根子”的农民对土地流转充满忧虑。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完善

(一)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本文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完善措施。第一、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政府机关在行使农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亦行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就使得具有了农村土地人的角色,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含混不清。由此,本文认为,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可以将享有所有权的村民集体法人化,由该法人享有农村集体所有权,村民集体的组员均为该法人的股东,并由其通过投票选举出管理人员,尤其待村民管理土地。如我国试点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视为这一模式的成功实验。第二、完善农村治理机制。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不能赋予村民个人,村民只能通过选择人的途径来行使这一权利。如此,建立规范的选举制度,保障农民行使权利至关重要。

(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增强规模化经营

面对我国农村落后的生产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应当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农民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从而形成规模效应,以为机械化大生产提供制度基础。其次,生产工具的落后直接制约着生产力的提供,应当鼓励农业生产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采用,以提高生产效率。

(三)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首先,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使农民在进行土地入股或出租土地时能够得到公允的对价。其次,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福利政策,解除其后顾之忧。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土地流转成为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土地流转制度的设定必须以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为依据。本文根据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制度的理论,以及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理论,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农村土地产权界定模糊,规模化经营程度滞后的问题,并进而提出了应对措施。另外,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完善诸如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4-0008-05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的农村和农业发展面临着资金不足的瓶颈,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抵押物不够。为缓解农户“融资难”,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2010年5月,“一行三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提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目前可交易的农村产权主要有: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本文考察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民拥有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农村金融机制和产品的创新,如重庆开县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福建明溪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宁夏平罗县的“存地证”质押贷款、湖南浏阳市农民房屋抵押贷款以及四川成都市和浙江宁波市的“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等。

从农村土地金融的角度,理论界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的性质、诱因等进行了讨论。张德粹认为,土地金融通常是利用土地为长期信用的担保品,而作长久性金融流通的措施,通称为土地抵押信用。罗剑朝等认为,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其实质是发挥土地的财产功能,将固定在土地上的资金重新动起来,使其进入流通领域,以扩大社会资金的来源。关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兴起的原因,王兴稳、纪月清认为,只有在农地的价值足够高并且其生存保障功能很弱的时候,金融机构才愿意接受农地作为抵押物,农地金融才能得到发展。褚保金、陈畅认为,城市化带来农村资产增值、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对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抵押缺失致使“外部利润”凸现、政府建立资产“所有权”表达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是农村资产抵押化的制度背景和前提条件。吴文杰认为,建立以土地抵押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有利于为农业发展注入资金,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整个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制度变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农地金融制度创建属于外生性制度变迁,必须考虑到构建中制度成本以及运行中交易费用以及风险等方面的约束。在制度约束下,各地探索选择以政府主导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使得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各参与主体间出现利益失衡,影响政策实施效果。邓纲认为成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试点,依然存在一些如社会保障统筹的基础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担保的负面作用尚需观察、司法系统对抵押的法律效力尚未给予正式确认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完善等问题。

尽管现有研究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变迁的性质、意义与问题等进行了探讨,但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的生成和发展进行系统解析的研究成果比较缺乏。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变迁的动因及约束条件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从中得出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的政策启示。

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变迁的动因

(一)外部利润: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是制度主体根据成本一收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如出现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由于存在潜在利润或称外部利润,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潜在利润或把外部利润内在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出现,可视为一种新的制度产生,也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内化外部利润的结果。近年来,城乡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快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的生成和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带来的农村土地价值的提升并形成了交易市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得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弱化。在新的制度背景下,一方面,农村产权抵押权的实现,增加了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产生,节约了农户、金融机构、政府之间打交道的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因此,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生成的外部利润主要包括:抵押权实现后的收益及其分享、节约的交易费用。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7

一、引言

纵观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历史,其核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土地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于用益物权,并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存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产权权能残缺、产权流转不顺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及相关研究

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可以看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本质就是不断明确土地产权主体,赋予农民充分且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构建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体系,并在法律层面对农民财产权利予以保护。目前,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承担着提供生活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构建富有弹性,合乎实际的土地产权制度,既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又可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文献来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0)通过对成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认为以确权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对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廖洪乐(2012)从我国农户兼业的地区差异和阶段性差异出发,推断出我国农业生产的兼业化和专业化并存将是一种常态,认为我国农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加、地区差异明显和主体多元化。陈章喜(2014)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整合土地资源、实现规模经营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实证研究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提升。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差异巨大,不同区域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赋予农民一定的流转权,构建富有弹性的产权制度,土地利用率也将大大提高,农民也可以通过流转获得增值收益。

三、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措施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村出现土地闲置,撂荒现象,土地经营权流转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客观上需要土地适度集中。双重压力之下,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好农业、农民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在有序推进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加快农业相关制度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一)完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利

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土地经营权实际流转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则自由交易,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防止地方政府对农民的侵权行为。

(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完善集体所有制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其次,规定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家庭承包责任之下,把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与收益权分离出来归属于农民,那么农村土地的处分权就属于农地产权主体与农民共同拥有,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承包期限内处分土地。只有明确了农地所有权主体,才能更好的实施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同时给予农民更加长久稳定的承包权,提高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三)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打破市场壁垒,完善农地流转机制

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推进。科学统筹布局、结合各地区特点,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打破市场地区性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促进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跨区域自由流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在这过程中政府应该统筹协调职能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行为,改变传统的农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单方面按照原来用途进行补偿其次,还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中介服务组织。当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发挥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农业保险及农民社会保障,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给双方带来的困难,为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提供坚实基础;推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为农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04:78133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8

Keywords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Effect assessment

?r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切入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经营性资产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2015年11月《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进一步确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宏观政策设计还是制度变革的内生需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紧迫而必然。

综合国内外研究文献,多数学者从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的集体产权改革与创新展开理论研究。巴泽尔利用产权博弈模型分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提出产权细分是寻求有效产权结构的重要途径[1]。对于如何构造中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朱希刚等[2]提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最优的制度重构,其本质内容是将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按一定规则量化“入股”,以实现“效率”与“共同富裕”的双重标准。然而集体产权是一种中国化的产权形式,并非是主流经济学的概念,它是一种“社区共有产权,同时具有国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双重特征[3-6]。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中国资源禀赋决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源(土地、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盘活了农村生产要素[7,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土地、集体所有企业、固定资产、资金等)进一步明晰产权、确定权属关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9]。诚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来调整原有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是要在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效率之间取得平衡[10]。实际上,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户的反复博弈的动态过程中寻求均衡的结果[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最常见的一种制度模式。

从实践探索来看,通过对北京市昌平区进行实地调研,王宾等(2012)[12]研究发现集体产权改革后村民生活水平、集体分红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11]。分别对成都市、武汉市、温州市的集体产权试点区的改革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得出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股权的管理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13-15]。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为例,旨在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评价其现实效果,从而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1山东试点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实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和资源的组织载体,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释放农村各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活力的前提和基础。从实践层面上来说,从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到改革开放时期“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当前阶段“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设计,旨在不断调整产权结构,协调与均衡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集体资产的配置效率[16]。

1.1山东省试点区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已率先探索与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农业部颁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全国各地积极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山东省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改方面比较滞后。自2012年,山东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A市做为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批改革试点区,201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积极支持和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截至2015年全市15个镇(街、区)225个村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工作,71个村完成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报批工作,其中有3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新城街道大桥股份经济合作社2014年分配红利27.6万元。据统计,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225个行政村总户数58 498户,总人口197 832口人,村集体总资产159 381万元;量化总股数518 183,其中个人股308 052,集体股210 131,已发放股权证10 787份。

1.2改革的实践经验

为了总结山东省试点区改革中存在困境以及经验借鉴,本课题组对A市的5个乡镇进行了调研与座谈,调研对象主要包括:一是A市有关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府管理机构;二是镇(街道、社区)产权改革的主要负责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实行产权改革的村“两委”主要领导及成员代表。调研的实践做法如下:

1.2.1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算该市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主要是在镇(街区)经管站的指导下由各村具体负责,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鲁纪发〔2012〕3号)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表式对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丈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区)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民(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耕地、荒山、未征用的旧村以及村集体整理的沟、渠、路、桥等全部量化。

1.2.2关于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A市大部分农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改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继续承担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但在调研实践中,在改革初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由村“两委”成员担任,而村支部书记直接担任董事长。截至目前为止,全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仅有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余均未进行注册。

1.2.3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对于股权管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尤为重要,因为每位成员与集体财产和收益密切联系。当前对于股权管理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股权的静态管理,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某一个时点的每位成员,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成员的股份不随出生死亡、户籍迁移而变化,以此保证了成员的“起点公平”,同时允许新增人员通过户内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股权。另一种是股权的动态管理,“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管理模式,规定以户为单位参与股份分红和行使表决权,并倡导户内股权份额均等化,今后新增人员只能通过分享户内拥有股权的方式成为新成员,以此解决了人口变动带来的股权调配的问题。而对于山东A市(调研村)来说,大部分村采用股权的静态管理,一次量化。量化的时点选择为2013年(以实行集体产权改革的时间为准),以A市古店村为例,本村截止到2013年9月30 日24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村常住人员(空挂户除外)均可享有股东资格: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改制后,除以上情形外,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能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3创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鼓励产权流转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9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102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包产到户为主题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得以展开,农民拥有了自主经营权,我们党迈开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重要一步。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五年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做到“三不”,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三不能损害农民权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和发展。

1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已经承包了农村土地的农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接受方按事先约定或合同进行转移和交易的行为。具有承包权的农户们可以通过转包、股份入股等多种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最终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使农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1.2 理论依据

1.2.1 理论依据一:土地产权理论

最初的土地产权理论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关于分析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包含土地占有、收益等权利的理论体系。它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权能。首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土地占有权就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拥有的实际的控制权利。其次,土地使用权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具有对土地实际使用的权利。最后,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收取租金等收益的权利。

1.2.2 理论依据二: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益,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理论也是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马克思理论中,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垄断地租理论构成的理论体系。绝对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是因土地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所有权垄断而获取的利润;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最终归土地所有者的利润;垄断地租理论认为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获取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2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2.1 提高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土地价值的高回报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价值实现最大化为农民带来高回报,是农民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形式打破了过去“大锅饭”格局,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平均主义思维,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极大优势就是改变了农民旧的思维模式,改变了经营管理体制,促使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革开放不到四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自身存在的缺陷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其弊端日益显现。表现为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且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这些因素造成土地资源不能优化合理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2.2 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现代农业就是“三个现代”集合体,要依托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要采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要使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过去,因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没有先进技术,没有现代化的生产资料,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仅仅是简单的“靠天吃饭”其必然结果便是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生产形不成规模也就不会有效益,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把大量“过剩”农民转移到其他产业上,这对于土地流转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于土地承包农民来说,通过把土地流转出去,不但可以获得稳定的流转收入,又可以通过投入第二、第三产业进行生产劳动获得第二份收入。另一方面,对于土地受让方来说,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

2.3 有利于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71 — 02

1 前言

1.1 本文研究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农村改革作为“突破点”,安徽凤阳农村联产承包的大胆实践,已经成为现代中国历史的纪念性事件。30年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考察小岗村,强调了我们党继续实施“统分结合”的联产承包制,并说“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向国人宣告,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1〕。”再次将着力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方面的改革,写在我们伟大事业的议事日程上,立志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土地是农业部门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所有权理论也是马克思土地理论的基础。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表现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权利主体对这几种权利可以同时占有,也可以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土地所有权的论述与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某种相似之处,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对我们更有启发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自己占有土地,是自己经营收益的所有者,土地是他的主要生产资料,是他的活动场所〔2〕。在国内,不仅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发文明确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学者文人也撰文对其进行研究。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大体分为两类:(1)以一个作业组或生产队为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按某种预定办法在该集体内部进行分配,如联产到组责任制,“三包一奖”责任制;(2)以一个农户或一个劳动者为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直接归这个农户或劳动者,如联产到户责任制、包产到户责任制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等,其中包干到户责任制占的比重最大,是中国现阶段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3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现阶段我国最基本的土地制度,确立三十多年来为农村经济的增长以及农村各项事业的长足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1 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混淆了20多年的集体同个人权益的关系,第一次得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了。经营成果与生产者的利益由于紧密挂钩,吃“大锅饭”的弊病得到克服。因此,在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动力,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产量迅速增加。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大大解放,生产效率得到明显提高。1978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1027.5亿元,而到了2010年增长为62956.5亿元。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7万吨,而到了2011年则增长为57121万吨〔3〕。

3.2 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为134元,而到了2011则增长为6977元,年均增长7.1%。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区农民的生活已经达到小康水平。

3.3 农业产业化结构得到调整

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利,大量劳动力就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乡村办工厂,促进了乡村工业的发展,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78年,社队企业总产值只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的37%左右。而到了2011年,乡镇企业增加值已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8.68%,成为支撑农村经济最坚实的支柱。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革命性地开创了农民在农村就地就近就业的新路子。2011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509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9.13%,比1978年的9.23%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极大地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同时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创造了条件。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极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暴露出自身的问题。我们就需要对这个根本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4.1 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度引领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一段时期内农村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好景不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农村经济虽然长期发展,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城乡发展差距仍然不断拉大,究其深层次原因,始终绕不开成就过农村长足进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

4.1.1 土地规模狭小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户均经营土地规模很小,更由于实行联产承包制之初,不仅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要公平,而且土地质量好坏也要公平,使得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分割零乱, 农地空间分割的碎化,农户经营土地的零碎现象更加严重。土地规模碎化制约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土地规模碎化不仅从客观上限制了农户的生产投入, 而且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弱小、信息不畅、对市场需求缺乏有效预期,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难以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这又从主观上限制了其生产投资的愿望和偏好, 进而限制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1.2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规范

国家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移,标志着土地可以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借助市场优化配量。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一般还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市场中介和可供选择转移的各种信息。同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益关系、交易程序、执行原则和定价方式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也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5〕。

4.1.3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导致农民利益严重损失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基本上由政府垄断,农民个人无法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和前途命运的土地征用。农民应得到的利益补偿、农民出路和未来生活的安排等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机构滥用权力,侵蚀农民权益。

4.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它也有其固有缺陷,在适当的时候我们要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创新才是我们当前应该做的事情。

4.2.1 积极引导和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我国各地专业化经营或联合经营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对那些办得好的专业化经验,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在适用的地区积极推广。这样不但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也能为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创造更多更好的市场。在社会服务方面也应大力发展合作组织,积极鼓励城乡的资金、人才、技术、物资、信息等通过各种形式合作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繁荣农村经济〔6〕。其中美国采用的合同制模式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农场主与农业合作社之间、与私人公司之间、与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之间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产品的销路或收购。按合同制组成的联合企业,是美国普遍采用的形式,一般由工商公司与农场主签订协作合同,将产供销(或产加销)联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们主要分布在养禽、牛奶、果蔬、甜菜加工等生产部门。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形成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4.2.2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我国农业产业化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提高的关键在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问题上。解决家庭承包这种土地经营规模狭小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矛盾的途径,就是借鉴工业发展过程中的两权分离原则,即在不改变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经营权以及经营权的集中使用来克服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的弊端,探索一种使农民既无后顾之忧又实现规模经营的体制与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从体制上为农村现有土地制度改革扫除了障碍,让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成为可能。

4.2.3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明确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权现在也就是对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财产的产权一样,应当有明确独立的主体,并具备法人资格,执行集体经济的职能。这时管好用好保护好集体的产权是极为重要的,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内部不同的权能可以有不同的主体,并可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市场流通和城乡结合的需要作必要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集体的利益和要求,直接参与有关土地变动的各种事宜,如土地征用,就不宜再由“人”包办〔7〕。

5 结论

在我国对内改革进入攻坚克难时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N〕.东方早报,2008-10-13.

〔2〕祁玉梅.农村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分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01):26.

〔3〕徐宝红.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J〕.科技信息,2008,(19):87.

〔4〕许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特点及改革方向〔J〕.世界经济文汇,2008,(01):127.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例11

自 2013 年起,肥城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市,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十八大以来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先行先试,科学规范运作。具体操作上,制定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6+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农村房屋确权颁证、集体林权改革、水利产权改革6 项改革以及搭建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平台1 个平台,确立了三步走

的工作方式推行试点改革。第一步,完成各项产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第二步,搭建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平台,实现农民财产权的置换、抵押和流转;第三步,规范完善体制机制,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肥城市先后成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市、镇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了改革机构设置;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肥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步骤、工作流程,完善了改革机制;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配套完善了市镇村三级产权交易网络。

肥城市前期改革成效主要体现在赋予农民更多权利、激活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四个方面,为加快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地促进了要素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肥城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法得到了上级高度评价,对其他县市区深化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不规范和效果不佳等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扩大改革成效正是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笔者通过分析问题成因,提出了 5 点建议:一是建议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保护。二是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加强监管服务和金融融入参与,规范改革程序,确保改革深入具体。四是严守土地红线,保护耕地质量。五是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创新改革模式,扩大改革成效。希望以上建议能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对肥城市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一定帮助。

Abstract.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和不足.

第 2 章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土地.

2.1.2 农村集体土地.

2.1.3 土地权利.

2.1.4 土地产权.

2.1.5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2 马克思产权理论.

2.3 西方产权理论.

2.3.1 科斯产权理论.

2.3.2 威廉姆斯产权理论.

2.3.3 德姆塞茨产权理论.

2.4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第 3 章 肥城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3.1 肥城市改革前情况.

3.1.1 权责不清晰

3.1.2 要素流动慢

3.1.3 资本融入少

3.2 肥城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动因.

3.2.1 客观方面

3.2.2 主观方面

3.3 改革目标.

3.3.1 明晰土地产权.

3.3.2 促进农村发展.

3.3.3 维护农民利益.

3.4 肥城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3.4.1 设置改革机构.

3.4.2 完善改革机制.

3.4.3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3.4.4 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3.5 改革效果分析.

3.5.1 赋予了农民更多权利.

3.5.2 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

3.5.3 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率.

3.5.4 强化对集体资产监管.

第 4 章 肥城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4.1.1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够彻底.

4.1.2 部分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状况不佳.

4.1.3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存在欠缺.

4. 2 问题成因

4.2.1 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4.2.2 村级认识不到位.

4.2.3 改革过多依靠国家试点支持.

4.2.4 改革配套联动机制不完善.

第 5 章 完善肥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5.1 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法规.

5.1.1 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5.1.2 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5.1.3 强化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法律保障.

5.2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农民利益.

5.2.1 把握四个环节,规范改革细节.

5.2.2 强化群众监督,清晰界定产权.

5.3 依托政策激励,强化监管指导.

5.3.1 强化政府引导.

5.3.2 加强监管服务.

5.3.3 金融融入参与.

5.4 规范土地流转,保护耕地红线.

5.4.1 守住耕地红线,坚持土地流转三条底线 .

5.4.2 保护耕地质量.

5.5 借鉴先进经验,创新改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