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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1.1 农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
对预期净收益的顾虑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产出效益。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就目前国情来看,农民从未真正享有土地处分权。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要将处分权赋予农户,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1.2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
2002年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 ~6%,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内地流转的耕地仅占承包地的1% ~2%,可见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发展依然十分缓慢。对此问题孙瑞玲从我国农地流转现状、主要障碍因素和具体的政策建议3个方面对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目前的数据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大部分发生在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业发展的弱势产业性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性。
农地流转缺乏流转主体且农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是现阶段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开始得到削弱,而其作为生产因素的趋势则日趋明朗,如何实现农地做为生产要素的转变,使市场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将是这一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上看,农民还没有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让渡,而不具备完整农地使用权势必会阻碍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目前,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实行有所扩展的股份合作制,即农民将农地的使用权入股,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农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确认和强化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获取相应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的一种体现。针对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特性,许多学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都十分重视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构建。
农地产权界定不清,农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产权主体界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究竟是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产权的界定不清,势必会在经济过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目前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农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陆迁等对此问题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研究。在此应当看到当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得到产权主体的有效约束,即使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界定能够明确的界定“集体”,就目前我国松散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占统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响,集体依然不可能成为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人,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产权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
2.1构建原则
2.1.1农民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集体土地被征用后,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理应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也只是对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给予补偿,即只承认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存在,而否认了土地所有权作为独立财产权利的存在。
2.1.2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促进农地的有效流转,需在国家深化对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特性使农村土地由农村保障因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以促进农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预期和投资,防止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开垦。
2.1.3农民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在国家和城市圈占农民土地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给予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利益体,所以真正能够有效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农民本身。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农民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存在着“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况,即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且农民维权名不正言不顺,因为归根到底农户也只是拥有使用权而已。而当土地所有权内化给了每个农户时,一旦土地被占用,农民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之谈判,以寻求利益最大化。
2.2构建方案
新产权方案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本着上文所述的构建原则,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3个层次进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将这3个层次进行连接贯通,以应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两个层次的拆分,一是现实所有权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一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之所以称之为土地的虚拟所有权是因为这是一个在正常阶段存在但却虚拟的权利。虚拟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农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扩建而面临被侵占时,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即转化为农民所有,农民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真正主体,且由于此时农民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便可以真正的维护自己利益,第二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将处分权赋予农户,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第三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加快土地由农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强化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
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构建后两个层次的基础,土地的虚拟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第二个层次又是第三个层析的基础,即农民在从集体那里承包土地时若不能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那么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并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取收益也就难以实现。所以3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而其中贯通它们的主线就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3结语
当农民土地面临被占时,农民和土地实际征用者在土地转让价格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何确立有效的土地转让价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又不使价格脱离土地价值而呈现一种虚高的状态,这就需要市场在土地的转让中起基础性作用,由此可见,虚拟土地所有权的构建和物权化的农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的构建须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现行的意识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资本论中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论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在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相应的调整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也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1]李艳: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广东农业科学,2009年,第6期。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安排中,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看法不一。
一、关于股份制改革的争论
宁国芳等(2004年)认为股份制具有明晰的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天生具有较强的权利制衡的特征,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陈林生(2008年)认为股份制改造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最终归宿。实行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从资本金补充渠道看:农村信用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满足资本约束要求,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吸纳各类型投资者,以此建立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范静(2006)认为股份制改造以后,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利润的考虑,其原有的三农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农村商业银行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这势必会造成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抑制。
二、关于合作制的争论
殷孟波,翁舟杰(2005)认为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合作制,他们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剖析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打造真正的合作制而不是选择股份制。他们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如何建立起一种与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也就是交易费用较低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以满足农户的融资便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从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看,其融资便利性对贷款供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要适应农户、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二是要适应农户抵押担保能力差的特点,对农户提供贷款不能强调抵押担保条件;三是要适应农户贷款需求小额零星的特点,贷款操作必须方便灵活,手续简便;四是要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显然,在提供融资便利的目的下,在农村信贷市场交易费用的约束条件下,股份制不是最优答案,变异的、行政捏合的合作制也不是我们的选择,而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真正合作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落实合作制原则、为合作制正名的问题。
潘志刚,许湘平(2003)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合作制与现实环境相容性低,制度失灵现象严重,制度效率低下。建国五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思想观念等发生了巨大改变,已很难满足经典合作制制度结构所要求的效率条件。当前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出现的诸如追求盈利、聘用社外人员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对外负债等各种背离经典合作制原则的所谓“异化”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农信社经营管理者思想认识问题,它实际上是广大经营管理者在长期经营实际中,为克服合作金融的种种内在制度弊端,自发地对不适应现实环境的合作制制度结构进行改造和修正,追寻存在于新制度内的外在利润而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争论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作为为其成员谋福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制聚集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规模使用的特殊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是吸取股份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各自弱点、弊端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新型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富有创新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徐光增、赵聘婷(2004)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能够顾及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入股额少的小股东的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时实行合作制与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为一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一种共同规范的思路是不可行的,它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的企业制度,如果要把它规定为一种企业形式,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宗涛(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合作制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张乐柱(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转轨经济形态,它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首先,股份制和合作制在财产实现方式等诸多方面是相互对立和难以相容的。其次,股份制和合作制均是经过长期优化和市场选择而产生的,都各有一套基本的规范。它们在制度结构上具有稳定性,在责、权、利诸方面形成了一种制衡机制。只要改变其制度结构中的任何一个制度要素,就有可能打破均衡,使这种制度结构发生解体。这样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长期存在的空间,它只是一种运动中的过渡形态。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究竟是采取合作制取向,还是采取股份制取向,以及二者兼而有之的股份制取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王双正(2008)认为关键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性,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纳入到如何建立一个立足于大农业、大市场并能够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同层次需求、组织形式多元化、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样一个大格局中统筹考虑,在此基础上构建明晰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及其合理的组织形式。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小鲁
中国走向现代化,肯定还要经历一个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城市化将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1.通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常规条件下,今后10年可以对经济增长有1.4个百分点的贡献,而在加速增长的情况下为两个百分点。
2.通过市场规模优化推动经济增长。常规的城市化净规模收益对增长的贡献是0.5个百分点,在加速增长情况下可以有一个百分点。
3.通过投资需求的拉动推动经济增长。假定今后五年都存在需求拉动效应的话,城市建设加速对经济增长可以额外提供0.6个百分点的拉动。总体考虑,加速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净贡献可以达到3.6个百分点,高出常规情况1.7个百分点。因此可能把实际经济增长率由6%以下提高到7%以上。
民间投资的机会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 李启明
1996年以来的几年里,中国民间投资增速开始趋缓。除了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产业准入和资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民间投资增速趋缓的主要原因。资金配置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大量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事实上,民间资本不仅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大有作为,而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当然这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对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和积极支持集体、私营企业利用外资。
制度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十大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377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迟福林
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课题是:1.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2.以产权主体的泛化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4.以产权清晰为前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5.以产权激励机制为基础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6.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为重点,实现科技体制的创新。7.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为核心深化农村改革。8.以规范和保持产权主体为基本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换。9.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10.与产权关系立法、人事制度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在商业社会,企业是信誉的载体。中国企业不重视信誉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和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涉。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信誉机制就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政府政策的多变,使得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本质上讲也是对产权的破坏。
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为了使执法者重视自己的信誉,有必要在司法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产业
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相关利益仍需保护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术论文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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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论文之家:]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近几年,致力于经济所学术梯队的培育和建设,同时把研究方向转向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测。到目前,经济所已大致形成了价、税、财、金、企业、宏观经济等六个方面的分析预测专家队伍,先后组织了四场经济分析会,发表了十篇分析文章,为新华社、湖北日报多家媒体采用。
主要学术成果。主要从事发展经济学和宏观经济管理研究,就湖北经济改革和发展问题撰写了大量理论文章及政策建议,先后发表学术专著多部,论文180余篇。
1、学术专著
(1)《民工潮的起落》,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
(2)《现代经理革命》,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3)《中国国情与中国农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4)《横向经济联合》,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
(5)《政府经济学》(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
(6)《经济计算辞典》(主编),经济管理出版,1988年。
2、学术论文
(1)《时间上顺序递进与空间上跳跃发展──论技术发展规律》,《科育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87年第6期。
(2)《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论》,《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2期。
(3)《改革的边际效果递减与中国社会的进步方向》,《福建论坛》,1989年第3期。
(4)《城市抽吸农村:成因透视与改革出路》,国务院《农村问题论坛》,1989年第7期。
(5)《第三种贫困》,《上海社会科学季刊》,1991年第4期。
(6)《新型生产力泛论》,《科技进步与对策》,1991年第4期。
(7)《现代农场制度:农村后续改革的新思路》,《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6期。
(8)《农村后续改革论》,《江汉论坛》,1991年第9期。
(9)《世纪末回首:中国革命与中国农业》,《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
(10)《中国式现代农场制改革方案》,《管理世界》,1993年第5期。
(11)《经济学伦理论纲》,《中洲学刊》,1996年第9期。
(12)《假若滞胀来临》,《南方论坛》,1996年第12期。
(13)《资本营运:作为经济革命的理论分析》,《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2期。
(14)《论特色经济》,《江汉论坛》,1999年第1期;《光明日报》,1999年第12、24期。
(15)《经理革命论》,《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16)《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障碍及其消除》,《经济学家》,2000年第3期。
(17)《西部大开发的理论模型及其政策选择》,《人文杂志》,
2001年第4期。
(18)《管理创新的成功实践》,《求是》(与人合作),2000年第21期。
(19)《品牌制度论》,《计划与市场》,2001年第8期。
(20)《新型工业化:湖北路在何方?》,《湖北日报》理论版,2003年1月9日。
(21)《政府职能转换中的利益沾滞与路径依赖》,《江汉论坛》,2003第10期。
(22)《以农业、农村为主线的大国发展问题》,《中国地质学报》,2003年第3期。
世行报告指出的中国环境恶化的三项直接动因——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都与农村发展紧密相连。从总人口的角度,我国目前农村人口占主体,农村环境的好坏对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有相比城市更重要的贡献;从农村占我们国家国土的份额看,我们国家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环境而不是城市环境决定的;从环境改善的潜力看,与城市相比,农村毫无疑问具有更大的可塑性。
1农村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根源
就农村而言,其环境污染问题在当前复杂的背景下,根据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不同,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源污染,二是内源污染。
所谓外源污染,指来自农村以外的污染。例如,城市中的垃圾运往离城市比较近的郊区,即农村进行填埋;为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对城市中污染比较重的工业企业外迁至农村等;还包括环境污染物的自然迁移至农村,例如城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粉尘、SO2、CO2、NOx等)随大气迁移至农村地区,直接污染农村地区大气或是随降水进入农村土壤、水体等。
所谓内源污染,主要分以下4种情况: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化肥的不合理应用,农药的不合理应用;二是农村生活污染。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三是农村生产污染。这类污染是由于饲养用于生产或是经济用途的动物对农村的污染,这类污染在南方有散养牛、猪、鸡、鸭,传统的地区尤为严重。另外,还包括农业秸秆的污染,无论是在东北还是在中西部,都有农业秸秆污染问题存在,东北主要以玉米秸秆为主,而中西部农村主要是小麦和水稻秸秆;四是本地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产生的工业污染。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2农村环境恶化的微观经济分析
2.1农村居民收入、财富效应与环境变化的关系分析
2.1.1由收入效应引起的环境问题。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至少在短期内,意味收入的增加;而收入增加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增加对包括“环境”在内的正常物品的需求。由收入效应引发的环境问题,我们将农民面临的购买选择分为环境物品和非环境物品,经济发展使预算线右移,农民不仅提高非环境物品的消费,同时也增加环境物品的消费。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先发展后治理”,还是“边发展边治理”,在“发展”过后,几乎都会有反省“治理”不足的反应。
2.1.2由财富效应引起的环境问题。经济发展带动了产权制度、产权关系的调整,就一般而言,产权制度的演进朝逐渐明晰的方向发展。假设在产权制度调整之前,环境物品的产权归属是模糊的,“模糊”比较方便的理解是个人拥有的环境物品的价值被制度性低估了,政府强制性要求提高环境质量,政府只需要给予农民几乎为零的物质补偿。当农民拥有环境物品完整的产权,环境产权的明晰在经济上意味着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富,而农民财富的增长会转变为对环境物品需求的增加。经济发展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从根本上对环境保护起促进作用。
2.2保护农村环境的价值分析
2.2.1文化的价值。农村维系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城市传统文化的基因库。因此,欧洲国家激进、固执地保护城市边缘的农村,使之在强大的工业文明下得以继续生存。
2.2.2生态的价值。农村不应在城市化过程中遭受破坏,相反应该从城市化过程中获得更丰富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好的城市化不是取代农村,而是使农村发展更好。以农村的农地为例,农地一般意义上的固有功能,如防洪、涵养水源和防止土壤侵蚀,传统的这些功能主要服务农业和农村;但是,伴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也开始受益于这些功能。此外,如净化和景观功能,随着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得到很大的发展。
2.2.3保障城市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城市化绝非意味着消灭农村,而是要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农村处处赏心悦目,适宜于居住、郊游、体验、野营、观光等。城市的发展,使农村传统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角色重要性下降了。总体上,农村需要实现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新型服务经济的转型。我们认为,农村对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的成败起决定性影响。此外,农村环境问题长期被忽视,国家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巨大环境投入,也很难维持“长治久安”的治理效果。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从“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3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科学规划是合理建设与健康发展的前提。在所在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村镇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主要应遵循以生态学及规划理论为指导,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制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能不断提高村镇的生产生态位和生活生态位。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应立足于促进生产,方便生活,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布局协调,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逐步提高。
3.2积极建设生态型产业体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可能从政绩的角度,在短期内,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地区的环境标准,甚至会超前发展。但只要农村基本的利益格局没有改变,经济发展一定是更大的政绩,地方政府的领导者会很快地转向“经济优先”。从长远看,建设“生态型”产业体系可能是解决农村生产垃圾减少的唯一出路。国家应从战略的高度,规划、组织农村地区的产业生态建设。在城市工业有计划地向农村地区扩散的同时,我们认为,应根据“产业生态”的原则,将经过组织的“产业共生体”成建制地向农村扩散。
3.3扭转二元结构下的农村边缘化
回顾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可以发现,刘易斯预期的通过城市部门的经济扩张改善农村部门的人地关系,并长期随着农村“单位劳动产出比”的上升,最终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会面临挑战:一方面,农村人均收入下降引起农村地区环境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的积累以加总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为基础,“富有”农民的退出会导致农村总的环境支付意愿呈“指数”下降,从而从供给的角度看,城市化引起“农村边缘化”,加剧农村的环境恶化。
3.4农村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的财政制度创新
根据城市的经验,逐年攀升的垃圾产出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垃圾处置,尤其是“垃圾填埋”,不仅仅是资金问题。由于需要占用土地,城市垃圾的基本出路因此大体可以描述为“城市向农村的迁移”。在垃圾堆场占地问题上,城市与近郊农村的矛盾越来越大。改革现有环境治理资金筹措模式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具备。我们的基本立场是:在建设“零售附加”税收系统的同时,发展“环保政府债券”;系统梳理目前的税收体系,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污染严重的行业和部门率先启动“零售附加”;在政府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在引入“零售附加”的同时,取消、降低现存的一部分税收项目。在加入WTO以后,城市通过农产品补贴对农村回哺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从未来农村主导功能转换的角度出发,将这部分补贴转向农村环境建设,建设以“农村景观与生态服务”为核心的新的农村支持系统,是中国未来农村环境政策的一个发展方向。
4参考文献
[1]苏扬.浙江经验:“三生统筹”理念下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J].环境保护,2006(4):79-84.
[2]吴晓青.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建设新农村新环境[J].环境保护,2007(1):12-14.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界定
要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带来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土地流转的概念。
1.1农村集体建设用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明确定义,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文中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含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经过依法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它不是国有土地;②它不是指农用土地;③它是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合法的;④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而不是属于国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被称为“非农建设用地”,或者简称“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1.2土地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转让和流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科斯在《社会成本的注释》中总结说“权力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土地的流转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各项权能要明确,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易(流转)。土地所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充分的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有限制的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条突现了我国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既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
国内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当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第1种观点主张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不是完整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国家管理权的约束。提出以“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模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形式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国有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转权让利,统一出让”具体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征为国有后统一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在转权的过程中给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乡镇基础设施投资者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种观点主张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产权关系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潜力发挥。因此,应该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废弃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私有化,建立土地信用制度。国家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按农民的经营能力重新分配土地。私人获得土地后,可以在政策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
第3种观点是对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完善。主要是指在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重新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把更多的产权交给农民以及在维持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等来对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机制进一步构建。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提出“产权不等于所有权”,因而不一定非要变更所有权,只要有清晰完备的产权就可以了。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或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抵押、租赁、拍卖等措施来稳定和完善现行的农地制度等是目前居于主流的思路。
3不同产权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的安排与土地的流转各方有密切的关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他们各有利弊。因此,如果要讨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影响,就必须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进行讨论。
3.1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单一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成本较低、动荡较小、效果较好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不可否认这种主张的好处是解决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题虚化的缺陷,使农村土地公有制更为彻底地实现。国有化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期的无政府状态,维护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的问题。
国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缺点主要表现在: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土地由政府来管理未必就比现在的由村社管理更好,现代产权理论对公共财产会导致的很大的外部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公共产权有非排他性的契约安排,存在着过度使用资源的激励,国家管理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且易导致公共资源租值的消散;而在实施土地国有化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过渡到国家,再由国家租赁给农户,以及对土地实行管理等操作费用及所需人力非常大而使得土地国有化无法真正实现。而且即使在付出巨大代价实施之后,也可能导致土地实质上被农户占为己有,而使国有租赁制变为“国有个人占有制”。
3.2土地私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来讲,该种方案可能是最优的。持该种观点者认为,只有明晰了农地产权归农户私有使农户成为实际意义的产权主体,与土地真正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解决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并按市场准则来充分合理配置,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权属问题,恢复民有土地权利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以此构建健全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和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
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异常紧张,在今后经济增长过程中,地价必然会不断上涨。实行土地私有,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在农户资产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农户会把保有小块土地作为财产增值的手段而不轻易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私有不仅不利于土地流转,还可能成为其障碍。生活在底层的农民,出于生计问题,在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下,他们是最有可能失去土地的。土地一旦实行私有化,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从而全面放开土地资源流动后,有些农民因出卖土地丧失土地资源之后,会成为一无所有的流民,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保证不了。盲目的私有化将动摇农村的社会基础,剥夺农民仅有的生存资源,产生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土地兼并行为。
3.3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维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可以避免制度创新的风险,而且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实行了许多年,但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缺陷,其改良的空间非常有限。
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错位。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这些扭曲的做法导致了当地错综复杂的土地利益关系,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时时受到侵害,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发了农民与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摩擦和大量农村社会问题,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障碍。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现象时常发生。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据某县级市调查,1999~2000年度,该市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总计2 189万元,其中,乡村两级所得高达1 816万元,占总额的85%;而补偿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的仅为38万元,只占总额的15%。土地产权模糊、产权边界不清。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这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
4规范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当前淡化土地所有权比强化土地所有权对农民更有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合理的,而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分散利用,达到合理配置的目的,只能将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让单位和个人使用,将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农户、集体与国家)享有哪些土地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改革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钱忠好在研究我国农地所有制时,提出了复合所有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宏观配置权,农户拥有土地的微观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一般转让权,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复合所有制形式既考虑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问题,又考虑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和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维持了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复合土地所有制形式也适合运用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上。
可以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两大类:一是宅基地,也就是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1)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①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民集体的成员。②无偿性及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只要向集体组织申请,经过审批后就能取得宅基地,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③有限性。村民或集体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基于宅基地鲜明的特征,复合产权在宅基地的实行中就比较顺利和容易。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由于这一类建设用地不能够进行鲜明的划分,所以区别于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和农民复合所有权形式,只是在土地的具体的管理上区别于农民的宅基地。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交给农民集体(主要是乡镇组织)。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收益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首先应归属土地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无权直接分享产权人的流转收益,笔者基本认同上述观点。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还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
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政府不是资产者代表,不应该参与、干涉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是国家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主要通过对流转过程进行监管来体现。因此,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产权登记制度、价值评估制度等。同时,为防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腐败,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交易制度,建立集中、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当同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2个或2个以上受让人的情况下,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受让人。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环节的税收调节来实现收益,对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集体组织的持久发展。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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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兰农”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方略后,为了进一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十二五”规划把“社会主文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加快城镇化建设”纳入下一个五年发展的战略重点。做好”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服务和功能支持。而中国农村金融面临着发展与转型的双重难题。一方面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正规化”金融与小农经济不对路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原有经济体制下业已形成的农村固有金融体系进行改造的转型问题,核也是改善农村金融供给的问题。两大问题同时存在,导致当前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金融供给严重不足。为解决农村金融供需严重不平衡问题,中央政府开始着手推行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如增加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化构。在中央下发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改革的方向即更加适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农村金融工作方面,从2014年的的“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到2015年的“做好承包止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农村产权抵押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再担保机构”,这与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一起,为农村金融中担保贷款的实施提供了物质基础。
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供给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影响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挫伤了正规金誕机构的服务积极性等。但是,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金融制度是金融服务的主要决定因素,制度的有效性决定了农村金融供给水平,进而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制度原因是最根本的原因。论文研究目的在于以山东省莱宪市为视角,探寻哪些制度和公共管理政策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指出进行制度变革是加快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文献综述
1 关于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分化的分析
当前“三农”的定义在不断拓展,农村金融需求高度分化。沈明高、徐忠、沈燕认为,在大多数沿海地区,“三农”核必问题是农村问题。由于大多数地区已经经历了农业工业化阶段,非农劳动力的比重较高,小城镇较为发达。这些地区金融服务的重点在于消费金融、理财服务与城市化;并在适当的土地流转机制下,以土地货币化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止地而将身份转变为新市民。在这些地区,农村金融供给逐渐脱胎转变为城市金融服务。"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不够,在国际市场那些低价农产品的竞争下农业弱势尤为明显,食品安全问题也较为突出,解决的有效办法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的重点是促进土地流转和生产资料集中,鼓励农民离开土地,转变身份,即工业化,从而増加农民收入。“农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金融的方式来完成。
2 现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农力量不足的研究
王安国(2012)认为,农村信用社支农力量不足,突出表现在兰个方面:一方面是信贷资金和人员配备不足。另一方面是服务需要覆盖的范围过大。再一方面是金融创新能力偏弱。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得农村信用社缺乏产品创新的外部激励,个性化产品设计不足,不能根据现代农业限制了其对现代农业市场化发展的有效对接。同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匿乏。首先,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其次,涉农担保机构建设滞后。再次,补偿激励机制不健全。
3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与改革的研究
谢平(2001)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充分表明,合作制原则在我国不适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应为组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何广文(1999)认为优化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其根本在于开发农村金誕市场,打破垄断格局,真正形成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汪小亚(2009)认为,要建立服务面广泛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扶持一批适应农村需要而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送既包括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包括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创造基础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如担保、评级、信用、保险类机构。
4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制度因素研究
周科(2011)认为,一是国家垄断金融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村金融资源大量流向城市和工业。在资金短缺形势下,正式金融部口动员的农村储蓄大部分流出了农村,而非正规金誠遭到打压不能发挥作用。二是严格的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和金融机构退出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正规金飄市场被垄断。三是产权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合作金融姐织忽视委巧人的利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仍然存在产权虚置、产权错位问题。四是农村金融信贷供给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王安国(2012)认为,传统金融机构支农力量不足主要是传统信贷模式无法调和"金融机构与农户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金融机构仍未形成适合农村宗族社会特征的运作模式和经营能力。表现为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无法给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主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予以正确的评价,传统金誕机构不愿涉足信贷规模小、维护成本高的小额贷款等,而片面采用担保、抵押、政策性补贴、灰色催收的形式不能有效适应农村经济运转方式。
三、硏究框架与方法
1 基本框架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论文基本框架、研究方法与难点。
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结合论文研究内容,主要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决定经济增长的理论和新公共管理学关于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内容。
第兰部分对当前莱宪市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和影响进行深入剖析,认为当前金融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金融供给体系单一、涉农贷款增量和占比低、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和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偏向城镇化,这些导致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部分对莱宪市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包括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文化及信用环境较差,并根据论文的阐述重点,全面深入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制度和政策原因。
第五部分为改善莱宪市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对策建议及结论。
2 研究方法
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是西吉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其效益好、见效快。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机制不活、管理不善、投入不足以及重建轻管等原因,特别是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运行管理体制滞后,运行管理弊端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二是管理经营不善,重收益轻管理,主体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三是主体工程建成后,灌溉配套异步,阻碍着效益的正常发挥。这种从投资到运行管理都因政府和业务单位疏于管理衔接,相互推诿,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自我维持、自我改造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解决这些问题,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和理顺水利水保工程和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化、社会化水利水保工作的新局面。
1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现状及效益
骨干工程坝系建设是西吉县人民群众在长期同水土流失斗争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既能拦截泥沙,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增加粮食产量,帮助群众致富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920年海原大地震,山体滑坡,拦截沟道,形成了包括党家岔水堰在内的40余座天然水堰,这些水堰在随后的运行中,大大改善了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也为群众在今后大力发展骨干工程坝系建设中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70、80年代,我县开始了大规模的沟道治理工程建设,集中了一批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建设大局的小型水利工程,共建设44座中小型水库,82座塘坝,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西吉水利工程建设格局,但由于受到当时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的限制,这些工程抗洪标准较低,在流域内的分布缺乏科学论证,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流域坝系,同时由于流域上游缺乏必要的小型沟道工程和坡面治理工程,致使这些水库、塘坝由于淤积严重已沦陷为今天的病险水库,不仅没有发挥出其应有效益,而且成为制约全县农业发展的“当头之患”。目前全县126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中,病险水库已达91座,占总数的7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们在总结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在水土流失小流域综合治理过程中,大力提倡兴建治沟骨干工程坝系,推行沟道坝系化新思路。特别是2000年初期,县委、县政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了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二上三进”的总体工作思路(“二上”:即林草上山顶,在山顶及坡度大于20°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农田上缓坡,在20°以下的缓坡地修高标准水平梯田,保证人均2 000m2。“三进”:即坝系进沟道,科技进农田,畜牧进农户)。将坝系建设作为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措施提到重要位置,坝系建设得到突飞猛进发展,10年来,全县共完成治沟骨干工程建设67座,中小型淤地坝33座,控制流域面积402.21km2,总库容5 968万m3,已淤库容675.50万m3,实现淤地415.20hm2,已经淤地165.33hm2,可发展灌溉面积0.12万hm2。年收缴水费14.66万元,粮食增产170万kg。在充分发展灌溉的同时,还大力推广水面养鸭、水中养鱼、坝库周围种植芦苇的立体开发模式,目前全县水中骨干工程共发展水面养鱼80多公顷,年产鲜鱼3.80万kg。建成了全区第一处坝系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葫芦河上游水保骨干工程建设坝系,初步完成了夏家大路小流域、聂家河小流域、八岔小流域三处骨干工程坝系建设的基本骨架。这些工程在运行中,长期肩负着调蓄全县流域洪水、充分利用资源的重任,为全县经济社会大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葫芦河上游治理坝系骨干工程建设,从少到多,逐步形成了一些小的坝系群体,通过科学规划,形成了包括拦洪滞流、淤地生产、调节区域水资源等综合开发型坝系群,为促进当地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的改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2水利水保管理体制的实施
我县水利水保管理体制的实施总体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定政策,由水利水保局起草上报县人民政府以丁政发[2001]114号《关于我县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实行。第二阶段是调整摸底,评估确权。第三阶段是前期试点全面展开;第四阶段是总结经验,完善巩固,全面展开。
2.1政策的出台
2000年水利水保局先后派出业务骨干赴全国发达城市上海以及周边地区进行水利改革专门考察培训,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出台了《西吉县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围绕这一主题,经过进一步深入调研,提出了很多符合县情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鼓励县水利职工积极参与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的改制工作,并在改制资金、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分流职工参加改制者,在经营期内的调资、评定职称等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优先安排下一轮的承包权。
2.2调查摸底,评估确权
鉴于这项工作业务量大,涉及面广,水利局对下属基层各单位进了明确的分工,并对全部水利水保工程进行分类,水保站主要负责当时已有的35座水保骨干坝,41座型水库,82座库坝的改制。《意见》规定,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水利水保工程都要签订权属确定的界限及承包程序。《意见》规定,评估确权工作必须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的权属。
2.3产权制度改革治理模式与经验
为了使水利水保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开展,我们首先选择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工程配套设施好,具有良好开发潜力的的兴坪峰乡聂家河、硝河川口、兴坪南川、平峰八岔和平峰陈滩5座水保骨干坝做为改制试点。
试行过程中,按照“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确立方案,做好资产评估,主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在完成程序性工作的基础上,对具有试验示范作用的工程进行跟踪调查,长期指导,使改制工程尽快发挥效益。其中,对聂家河骨干坝及相关的配套设施采取一步到位,有限责任承包,在流域综合治理期内与其它水保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具体作法是,首先选择具有经营能力会管理的承包人,在双方反复讨论、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签定合同,合同中对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管理运行及养护维修责任细化分解,如合同第五条第3款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必须加强对水坝的管理看护,对坝体裂缝、冲沟等建筑物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及时维修,发现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等条款。该工程自2001年签订承包合同以来,在坝内投放鱼苗10万尾,坝基周围全部种上了芦苇,坝体绿化树苗全部由试验基地负责提供,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由于该工程配套设施较多,有150m扬水泵站一处,又有移动扬水设备,及“坝、窖、池、田”联网使用模式的配套使用,使原骨干坝设计灌溉面积由20hm2增加为100hm2,不但保证了农田灌溉,而且有效解决了部分坡面梯田林草的生态用水和生产用水。据承包人规划,在2003年完成3.33hm2梅杏、酥梨等经果种苗基地建设,为坡面的杏树、山毛桃等树种稼接,在水域投放牛蛙和淡水蟹,发展特种养殖,培育新型产业和经济增长点,计划用4a左右的时间,将该小流域开发建设成集科技示范与经济开发于一体的生态经济型小流域。在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和固原市工作会议上,该示范模式被推介为重点扶贫开发与治理模式。由于已建骨干坝效益显著,形成了当年建设,当年承包,当年发挥效益。
截止2007年底,已有46座小型水库和骨干坝部群众承包经营,目前还有一部分库坝,由于配套滞后,加之当地群众投资能力有限,还在进一步协商解决阶段。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想方设法对这些工程进行一定程度的配套、维修或除险加固,用3a左右的时间,使所有的库坝有人管理,有人开发,使群众受益。
虽然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中,我们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工程年久失修,已成为病险库坝,由于这些库坝没有形成坝系,功能单一,暂时不具备基本开发经营条件;二是一部分工程只建成了主体工程,缺少进一步开发利用的相关配套,当地群众又没有基本的投资经营能力,效益还没有正常发挥;三是此项工作对业务部门和群众来说,还处于探索、总结阶段,签合同期限较短,暂时规定为3a,部分群众存在疑虑;四是已承包的水利水保工程仍有运行管理不善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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