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采购论文

采购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5:23

采购论文

采购论文例1

1、造成财政资源使用的非效率性。这种分散购买、自我服务、自给自足的办法,不仅与社会化生产不相适应,而且由于失去了规模效应,造成设备能力不能充分利用,加大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成本,额外增加了财政资源的耗费,降低了财政资源使用效率,增加财政负担。

2、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不利于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好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供应商为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竞争十分激烈。政府采购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这种竞争条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财政效益。而现行的采购办法,由于购买批量小、零星,不仅无法得到竞争的好处,而且难以从厂家直接进货;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成本。

3、给以公谋私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诸如给回扣、送礼品等等,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由各单位分散实施,一些素质差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在“糖弹”面前落马,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腐蚀了干部,毒化了社会。

4、财政分钱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办法,也增加了支出控制的难度。财政只能在分钱时实施真正的控制,而钱分出去以后,常常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都无法控制,不得已只好采取控制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确定什么能买、什么要审批等等,还得专门设立一个机构,造成人力、财力的额外耗费。

二、“政府采购”的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等的总称。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公司业主或公司法人的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支。为此,要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2)政府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请购机关之用,通常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之目的。(3)从事和管理政府采购职能的人员没有公司雇员需要赢利的动机。(4)政府采购过程是或者应该是完全公开下进行的。(5)政府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的规定,同私营领域不同,它没有多少灵活性,因此创新发生得相当缓慢。(6)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在私营领域,只有重大失误或欺诈才被曝光,其它则内部处理。(7)政府可以、而且确实具有至上的能力,政府采购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使命。(8)政府采购对象十分广泛,采购数量巨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最大的用户。

有些同志论述到政府采购与控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区别:控购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性的财政计划抑制社会集团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实现社会商品的供求平衡;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竞争机制,规范公共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以实现政府预期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控购针对的是某些具体的商品(品目是有选择的),而政府采购针对的是政府对所有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没有品目的限制。

与财政供给制的区别在于:在实物供给制的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商品的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参与、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交易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商品的使用者是采购商品主体,所购商品的技术和物理指标都要满足商品使用者的要求。

三、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是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采购管理,这将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部门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他们既要懂技术,还要了解市场。只有财政干部具备这些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有同志进一步强调了必须加快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也有同志从实践的角度提出:配合政府机构改革,从机关分流人员中挑选一批人员作财政监督联络员,对试点单位、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二是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了。考虑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开始阶段和今后的相当时间内,各单位预算支出中,一部分如设备购置等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现,另一部分如人员工资仍将由各部门(单位)办理,这样客观上预算经费的层层下拨和直接支付方式将长期并存。根据这一现状,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在不改变现行的核算方式的前提下,要明确允许直接支付方式并规范核算的具体方法。财政部门内的总预算会计帐户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即要设置一个专门明细帐或开设一个专门的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单位)经核准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

三是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国家金库的有关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

四是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事务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制来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制度才能顺利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就必须建立明确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可由财政部担任)、明确采购模式(可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模式),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建立仲裁机构。

四、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

鉴于政府采购对政府行为以及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有同志论述到,仅有政府采购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等。

还有同志具体阐明了目前国内有关部委起草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区别,比如调整对象不同、法的类别不同、立法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等等。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自1782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它仍属于新生事物。自1995年深圳市率先拉开“政府采购”的序幕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这一制度开始在我国很多省市试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理论界;采购制度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都积极地参与了对政府采购问题的研究,现将近期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参考文献

1、《财政研究资料》,1998年第7、14、22、31期,傅志华、刘运峰、周利国、安秀梅、杨雪芬、李亚珍、陆亨良等人文。

采购论文例2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都积极地参与了对政府采购问题的研究,现将近期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等的总称。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公司业主或公司法人的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支。为此,要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2)政府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请购机关之用,通常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之目的。(3)从事和管理政府采购职能的人员没有公司雇员需要赢利的动机。(4)政府采购过程是或者应该是完全公开下进行的。(5)政府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的规定,同私营领域不同,它没有多少灵活性,因此创新发生得相当缓慢。(6)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在私营领域,只有重大失误或欺诈才被曝光,其它则内部处理。(7)政府可以、而且确实具有至上的能力,政府采购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使命。(8)政府采购对象十分广泛,采购数量巨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最大的用户。

有些同志论述到政府采购与控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区别:控购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性的财政计划抑制社会集团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实现社会商品的供求平衡;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竞争机制,规范公共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以实现政府预期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控购针对的是某些具体的商品(品目是有选择的),而政府采购针对的是政府对所有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没有品目的限制。

与财政供给制的区别在于:在实物供给制的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商品的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参与、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交易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商品的使用者是采购商品主体,所购商品的技术和物理指标都要满足商品使用者的要求。

二、我国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

由于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国家的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地位并没有确立,纳税人也缺乏参与对公共资金的监督管理意识。我国的国民经济也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根本没有公共市场和私人市场之分,更无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之别。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采取财政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所需物品,进行自我组织服务和供给的办法。这种办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有其特别的适应性,然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很不适应,弊端颇多:

1、造成财政资源使用的非效率性。这种分散购买、自我服务、自给自足的办法,不仅与社会化生产不相适应,而且由于失去了规模效应,造成设备能力不能充分利用,加大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成本,额外增加了财政资源的耗费,降低了财政资源使用效率,增加财政负担。

2、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不利于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好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供应商为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竞争十分激烈。政府采购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这种竞争条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财政效益。而现行的采购办法,由于购买批量小、零星,不仅无法得到竞争的好处,而且难以从厂家直接进货;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成本。

3、给以公谋私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诸如给回扣、送礼品等等,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由各单位分散实施,一些素质差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在“糖弹”面前落马,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腐蚀了干部,毒化了社会。

4、财政分钱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办法,也增加了支出控制的难度。财政只能在分钱时实施真正的控制,而钱分出去以后,常常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都无法控制,不得已只好采取控制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确定什么能买、什么要审批等等,还得专门设立一个机构,造成人力、财力的额外耗费。

三、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是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采购管理,这将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部门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他们既要懂技术,还要了解市场。只有财政干部具备这些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有同志进一步强调了必须加快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也有同志从实践的角度提出:配合政府机构改革,从机关分流人员中挑选一批人员作财政监督联络员,对试点单位、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二是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了。考虑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开始阶段和今后的相当时间内,各单位预算支出中,一部分如设备购置等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现,另一部分如人员工资仍将由各部门(单位)办理,这样客观上预算经费的层层下拨和直接支付方式将长期并存。根据这一现状,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在不改变现行的核算方式的前提下,要明确允许直接支付方式并规范核算的具体方法。财政部门内的总预算会计帐户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即要设置一个专门明细帐或开设一个专门的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单位)经核准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

三是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国家金库的有关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

四是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事务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制来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制度才能顺利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就必须建立明确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可由财政部担任)、明确采购模式(可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模式),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建立仲裁机构。

四、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

鉴于政府采购对政府行为以及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有同志论述到,仅有政府采购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等。

还有同志具体阐明了目前国内有关部委起草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区别,比如调整对象不同、法的类别不同、立法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等等。

「参考文献

1、《财政研究资料》,1998年第7、14、22、31期,傅志华、刘运峰、周利国、安秀梅、杨雪芬、李亚珍、陆亨良等人文。

采购论文例3

1电子政务G2B与电子采购

电子政务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将其管理和服务职能进行集成,在网络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制约,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公务、政务、商务、事务的一体化管理与运行。自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始启动以来,国内电子政务的研究也从可行性研究到对策性研究,由技术性研究到理论研究再到技术、理论相结合。

G2B又叫GtoB(政府对企业电子政务)是政府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和招标,精简监管、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迅速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各种信息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政府的电子采购与招标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防止腐败,大大节约政府部门的运行成本。通过获取政府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源,企业也可以避免发展的盲目性。G2B主要包括:电子采购与招标、电子税务、电子证照办理、信息咨询服务、中小企业电子服务等。什么是电子采购呢?电子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具体包括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网上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以及网上办理结算手续,较之与传统采购,优势在于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获得采购自、优化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政府决策水平、防止腐败和提升政府形象。

我国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到2002年的1009亿元、2003年的1500亿元。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目标为200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自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公共支出司的调查显示,1995~2002年底,全国财政文教行政财务部门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373个地市(县)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资金平均节约率为13.5%,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了政府采购的规则,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为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奠定了框架基础。

2电子采购的成本效益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采购的净效益不仅包括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还取决于政府采购的成本,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是提高政府采购净效益的重要途径。

网上政府采购的成本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等。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节约成本,降低采购成本就显得特别重要。首先,网上政府采购使采购工作更加集约化、效能化、规范化,更能充分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节约了采购成本。其次,网上政府采购能够降低政府采购的业务成本。对于采购工作必须要消耗的成本,如招标公告费等,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4~5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最后,借助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使采购合理化,对小额采购尤其如此。

政府采购的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表现为供应商平均报价或预算资金的节约率,与此同时,政府采购还具有许多社会效益,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正的外在性(PositiveExternality),政府采购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可以规范市场秩序,扶持国内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供求、平抑物价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借助网络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借助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提供全天候的信息服务,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

其次,网上采购可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水平。基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的过程,简化了政府采购中复杂的过程,采购和供应双方均可节省大量人力,节约了广告费、差旅费、接待费、人员经费等经营费用,同时避开了许多中间环节,使其商品和劳务快捷地传递给消费者,节省大量的销售成本,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网上政府采购便于接受政府、司法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杜绝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减少损失,而形成相应的利益。

最后,网上政府采购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集中采购比重的重要方式。根据国际惯例,政府采购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我国各地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资金节约率大多在10%以上。网上政府采购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体现政府采购的专业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仅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而且有利于价格调整,而带来规模效益。

3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随着打造电子政府进程的发展,使得G2B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脱颖而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各IT公司也纷纷涉及该领域,提出各种招标采购网站,吸引政府作为客户加入。但由于种种原因,如网站运作模式(政府希望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网站作为门户,而不愿意只是作为一个客户加盟)以及站点设计所提供的功能不足(大多还停留在信息等较低的层次),并不是很成功。政府业务电子化势在必行,但对于开发一个完整的网上采购平台及以后的升级维护,由政府和专业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公司方作为应用服务提供商为电子政府采购业务提供服务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政府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满意的系统,而开发公司也将从服务费及今后的采购业务中得到良好的利润回报,并且可以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的优势,进一步发展形成为其他组织(企业、个人等)提供的采购业务服务的电子集市。

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主要涉及到六种组成角色:需求部门、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专家、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政府电子采购流程主要可以分为:①需求综合。从各个部门收集对类似物品和服务的需求;②供应商登记。所有希望与买家开展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必须向买家或服务提供商登记;③标书准备。由政府采购部门在内部进行,它可以被当作普通业务运作的一部分而用文字处理软件来完成;④招标通知准备;⑤标书勘误表处理;⑥标书领取;⑦标书处理和提交。包括互联网上投标的准备(加密、数字签名),投标的提交(安全传输);⑧投标评审。根据政府规定和评标准则,招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⑨招标结果处理。公布评标结果,然后发出中标信和回绝信;⑩签订正式合同。

政府采购平台主要可以分为基础设施组件和应用组件。基础设施组件包括了数据库、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以及邮件系统、XML解析器等,是应用组件运行的基础,通过基础设施组件,使得开发可以更加专注于业务应用逻辑而不必去考虑底层细节。应用组件是整个平台的核心,下面做简要介绍。

(1)需求管理。从参与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中收集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这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

(2)采购申请管理。一旦各个部门的需求被收集并综合,采购部门便提出一个“采购申请”由管理部门决策,这包括了采购申请的提出、批准、变更等信息的管理。

(3)报价(requestforquotation)。一旦一个采购申请准备就绪并决定采用报价的形式来采购,它将经过一个报价流程达到条款合同或采购订单。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上互联网、发电子邮件、发传真的方式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来投标。对所有投标的评审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按传统方式进行。报价的结果是签订采购订单或持续一段时期的合同。包括报价、需求的管理、需求的分析、评估和建议、中标信或回绝信、与合同管理模块的连接。

(4)招标(RFT,requestfortender)。招标比报价更为正式。许多政府要求采用这一程序就因为招标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招标的结果也可以是签订采购订单或条款合同。包括标书的准备、招标通知的、潜在供应商领取标书的管理、供应商投标的准备、投标的管理、分析、评审和建议、建议的审批、招标结果的公布。

(5)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建立和保存、合同的更新、合同的管理、合同的报告。

(6)目录管理(cataloguemanagement)。政府电子采购过程中最基本的组成之一是买方目录的建立和管理。这个目录必须易于在网上和内部更新和维护,且保留所有能满足其它模块需求的信息,如产品或性能的文本描述、图像和多媒体介绍、卖方的信息、价格、版本等信息。目录管理包括了、维护、搜索和比较、转换等功能。

(7)成员管理。指参与角色管理,包括需求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专家、供应商管理。

(8)用户管理。有的部门不只一个使用者,如采购中心,一个机构中的多个使用者管理。对每个使用者都有账号、权限管理等。

(9)查询报告。对不同角色和权限人提供不同的查询和报告功能。

(10)审计。政府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行为,与一般个人消费和企业采购有所不同,必须为国家审计机关进行计算机审计预留接口。

(11)支付。提供网上支付接口,主要针对小额付费,如标书费用。而大宗交易一般不进行网上支付,而是货到验货后支付。

(12)站点管理。由服务提供商行使的功能,可以通过简单设置快速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采购站点。每个政府采购站点都有自己独立的域名,系统通过对访问URL的分析判断出当前被访问的站点,对于不同的站点显示视图是不同的,但它们的业务逻辑是相同的。因此,共用一个采购核心,通过客户化来实现处理的细微不同。

(13)客户化。每个站点可以由站点管理员进行基本风格的配置,包括了友情链接管理和广告管理、流程定义等功能,使得无须修改代码就能实现个性化。

(14)信息。提供新闻、政策法规、供应商的商品信息、招标信息和中标公告、按行业分类的标书模板等信息的维护,并提供论坛和聊天室等多种沟通功能。另通过邮件系统和WAP设备,可以实现多种方式的通讯。

(15)电子标箱的管理。决定用什么时间标记来表示招标截止时间、允许在投标过程中有一定时间的网络延时、使用安全措施来管理招标箱的开启、维护一个保密的记录所有发生在电子标箱开启过程中的活动档案。

(16)信息交换。基于XML格式的信息交换。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霍姆斯(DouglasHolmes)著.詹俊峰,曹济译.电子政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白井,城野敬子著.蒋昌建译.电子政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苏新宁,俞华.电子政务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

采购论文例4

【摘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乡镇由于未实行政府采购,办公费、接待费开支浪费严重,对本来就紧缺的乡镇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问题,必须尽快在乡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作;乡镇;现状;问题;对策

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国家资金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有人认为,这种制度只适用于县级以上单位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作为乡镇,特别是向我县这样经济落后、财力紧张的乡镇,根本不需要推行,作为长期工作于乡镇的一名财会人员,通过在工作实际中的观察、了解,我认为乡镇更需要推行,而且急需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乡镇近年来实行收入上缴后,日子极其难过,大部分乡镇不同程度都有外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从基层自己这一方面出发,首要是节约资金,加强管理。因为在帐务处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公务费支出其实并不需那么多资金,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资金浪费。

原因之一,在于乡镇大部分物资购置采用记账方式。由于不支付现金,因此卖家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只要东西能买到,形成商家是爷爷,乡镇单位是孙子的畸形购销关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一支普通的中性笔,市场价格为1元/支,而我们在当地买,价格为2元/支一2.5元/支不等,就算为2元/支,一个乡镇所有单位(小乡镇)每年用笔一项支出为700元(350×2),其中350元就为浪费资金,资金使用率之低,令人不敢相信。这还只是一只普通的笔,再加上必须的一些办公用品购置,我们每年要浪费多少资金?以招待费为例,每年审计帐务,总是会有招待费超标这一项违规支出,实际上超在哪里?一盒普通香烟,市面零售价为5元/盒,但到了乡镇采购时,最低为6元/盒,超市价20%,全年招待费共为0.6万元,公务费总支出为8万元,则超出支出4400元;若按市价正常计算,我们又超标准多少呢?

原因之二,在于各单位、各部门各自单独采购,零星购买。管理混乱,没有统一的采购规定,谁用谁买,买了东西之后到底用在哪里,也没有人管,因此,很多支出都是不需要的重复支出,比如办公用品,今天甲买了稿纸,明天乙买了笔。但到了用时,甲没有笔,又去买几支笔;乙没有稿纸,又去拿了几份稿纸。其实只要有统一的管理,甲乙二人都只需—支笔、一份稿纸而已,而不必每人每次买几支笔,几份稿纸,造成资金极大浪费。零星购买,对于质量就很难保证,今天买这种牌子,明天又是另一种,哪一种质量好,也没有人去注意。在帐务处理中,我们发现很多类似现象,但谁也不可能去看看笔用了几支,纸用了多少,只能就帐处理,加大了公务费支出。

最后一个原因,在于由于没有统一采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资金浪费,导致腐败滋生,乡镇公务费支出最多的是办公用品支出,但是由于是零星购置,造成标准不一,价格相差甚大。就一个公文包,甲领导买了20元钱一个,乙见了,想着,你买20块钱的,我就买50块钱的,不久甲就觉得心里不平衡,凭什么你的包比我的好?于是又去买了个100元钱的。如此攀比,难免滋生腐败现象,大量浪费国家财力,对于乡镇财政无疑于雪上加霜。

通过以上现象,我认为要解决乡镇吃饭难问题,必须首先解决以上问题,尽快在我县推行乡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一方面缓解财政吃出现状,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乡镇统一管理,理顺乡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成立专门机构,由乡镇集中采购或由县级组织统一采购,各乡镇各单位只需将采购计划上报,由采购机构制定出详细规定,大规模统一采购,公开采购,统一管理,可一次性解决零星采购中存在的因价格、质量等造成的资金浪费问题,我们可以货比三家、四家,挑出价低、质好的予以采购,而不必拿钱看别人的脸色行事。

采购论文例5

对政府采购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学者就政府采购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属于私经济行为,采购争议不受司法审查;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而我国虽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并未说明其理由。[1]本文为了便于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首先就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作一介绍,然后,为给政府采购性质的探讨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还就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才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

(一)政府采购(Acquisition)的由来及涵义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十八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美国在1761年就制定了《联邦采购法》。在美国,采购(Acquisition)一词原来用“Procurement”(购买或获得)来表示。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美国联邦采购制度大部分还是自南北战争以后所建立的,而且一直使用的是“Procurement”一词。直到二战以后,《军事采购规章》(ArmedServicesProcurementRegulation简称ASPR)和《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才相继制定,后来,《军事采购规章》这一名称被行政命令变更为《国防采购规章》(DefenseAcquisitionRegulation)这一新的名称,[2]相应地,“Procurement”被“Acquisition”一词所取代。我们认为这种名称在法律上的变化与美国人当时对“采购”认识的逐步加深有关。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实际的招标、评标和授予合同所代表的只是采购工作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工作都发生在这些特殊行动之前。而在过去,许多立法者和大众成员却认为这些特殊行动只具有“办事员”的性质,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无法正确判断采购所要真正实现的内容。[3]1979年《联邦采购政策法》修正案对采购作了一个新的定义:“采购包括了自确定财产和服务之需要这一阶段开始至联邦政府获得和支配这些财产和服务为止的采购过程之各阶段。[4]但后来人们认识到这种定义又过于宽泛,有些需求可以用一种立法功能来描述,往往先于采购中的一些更具体的需要而存在。真正的采购可以说发生在对更一般意义上的需要所作立法裁决之后。联邦政府进行采购的目的是通过诸如购买、租赁、协议、易货交易等方式而不是凭借扣押、判刑、捐赠或征用方式来获得供给和服务。此外,采购应包括获得供给和服务所必要之功能,例如需求之描述、资源之选择、合同之准备与授予以及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公共采购法关注的应该是寻求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成功或不成功的投标人或要保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之后之救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在私人采购中引起的无数相关问题。正是基于人们对政府采购过程或程序之重要性的认识,立法者才以”Acquisition“这一术语来取代原来使用的”Procurement“,后来在法律中也就一直使用这一术语,例如1984年5月1日生效的《联邦采购规章》(FAR)。

我国政府采购真正开始受到官方重视,还只是近几年的事,尤其是自深圳、河北等地于1998年相继制订政府采购条例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来,舆论界也开始关注政府采购问题,“政府采购”一词也方始屡见于报端。关于政府采购的涵义,单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所下的定义相对而言比较合理: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实体(国家机关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组织)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采购,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可以是指具体采购过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也可以是指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管理、争端解决等具体制度的总称。

(二)政府采购的特征

政府采购属公共采购之范畴,而公共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区分,正如KEYES所说,公共采购大都依赖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私人购买则只是部分依赖于制定法。[5]此外,政府采购比私人采购更强调采购过程的规范、更强调如何选择供应人。何以会有此种差别?原因是政府采购权是采购实体凭借现代官僚体制所行使的一种公共权力,目的是为公共行政提供物质基础,在这样“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里,关于契约关系委托人的人的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复杂的行政管理法和政治行为法,而不是人类委托人和人的相对各别法”[6].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实体只是人而已,为了预防人不致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正当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义务,真正保全其人之角色,就必须增强官僚系统的技术理性,这有赖于行政法来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和过程设定规则,为政府采购纠纷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纠正违法的政府采购行为,从而确保掌握政府采购权的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定的程序和限定的程度上行使权力,这是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应该承认,私人采购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在政府采购中依然存在,理所当然需要适用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法,但这掩盖不了公共采购和私人购买之间存在的上述区别。事实上,政府采购也只能是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的领域,这不仅与政府采购所使用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即行政法上的所有权或物权)有关,更与公有制下政府采购目的的复杂性有关。

除上述本质特征以外,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比,还具有如下特征:

1.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物具有公共性。这种财物包括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以及其他国有财产例如国有土地等,这种财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所有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分。目前学者们将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物仅限于资金,[7]是有欠妥当的。

2.政府采购具有非营利性。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以提供公务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实现行政优益权中的行政受益权为唯一目的,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私法上的购买方式所进行的辅助行政活动。

3.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政府采购权只能专属于依靠国家财产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实体或者说是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

4.政府采购方式具有多样性。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资金购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物物交换的方式;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BOT、BOO等其他方式。

5.政府采购影响面广。国家作为一个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是其消费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作为一个整体,所使用的国家财产异常庞大,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影响巨大:首先,政府采购涉及到采购实体如何花纳税人的钱的问题,这就与人民负担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政府采购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既有军用产品,又有民用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高的产品,也有价值低的产品,既有货物和工程,也有服务,因而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第三,政府采购在公有制下的购买力比私有制下的购买力要大得多,它决定着国有财产使用的现实分配,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它不仅关系到公务的效益和为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也关系到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特殊人群的保护、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某些特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保护等国家政策的贯彻问题,它既涉及到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又关系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等重大问题。

二、公有制下政府采购之目的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建立社会主义的宗旨与社会公共利益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要求政府在包括采购活动在内的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都必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利为宗旨也就具有必然性。在现代福利国家里,国家必须为公民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例如建设水、电、煤气、交通方面的基础设施,建立医院、养老院、包括学校在内的培训设施、剧院、博物馆和体育设施等。然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学者们对其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等于国家利益;[8]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与国家利益概念不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其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整体性和普遍性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两大特点。[9]姑且不论两者理论上的关系如何,但至少在公有制下,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在实践中,也应使两者趋于一致,否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国家也将不再是人民。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限制国家的活动于提供公共产品、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因此,从理论上讲,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也只能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个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之首要目的是提供公务用和公众用产品;其次是减少财政支出,减轻人民负担,提高采购的效率;再次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例如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公权利)获得供给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些特定的行政政策,例如扩大内需、保护民族产业、调整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增加就业、保护自然环境、刺激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等,这既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相符合,也不违背《政府采购协定》的有关规定,例如WTO的《政府采购协定》第5条就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中适当贯彻一些特定的行政政策,诸如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扶持那些完全依赖或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10]即使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台湾地区,其《政府采购法》第97条、第98条也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酌相关法令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额以上之政府采购”:“得标厂商其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佣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三,雇佣不足者,应缴纳代金”。[11]在德国,政府为刺激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萎缩时期也常常增加建筑方面的定额,此外,公共任务的分配及其履行也常常通过建筑合同的方式进行。[12]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目的还与政府采购客体的复杂性有关。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财物、工程及服务。其中有些属于公产,尤其是公众用公产,与公共利益关联甚大,政府采购公众用公产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对公务用公产而言,政府采购之目的在于为执行公务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这种采购来的财产是作为行政权要素之一的行政受益权的客体,由管理有关公务的行政机关使用,这种公务用公产例如交通信号指挥系统与公务的质量息息相关。正是基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复杂性,王名扬老先生才感慨万千地谈到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中一个普遍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政府(或其采购实体)列黑名单的问题。列黑名单本身是一种行政特权,这种特权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种舞弊行为进行监控的难度和复杂性。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尤其是落选厂商处于什么地位,享有哪些权利,这是探讨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许多学者一直主张政府采购行为就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从理论上回答不了落选厂商的地位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文还就竞争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作一初步探讨。

(一)正当期待权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等有关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

黑格尔明确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就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13][4]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树立起了“理性的人”的观念,把人的尊严奉为至上。因此,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美国WilliamBrennan法官曾在PaulV·Davis一案中说:“我一直认为法院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14]也就是说,正当期待权应属于人的基本权利。

从人的主体性和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我们还可以推演出“参与”和“听取对方意见”是法律程序应当遵奉的两个基本价值。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所遵循和阐发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主观自由的原则”或“主体自由的原则”。[15]原则的主观性指的是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能动性等含义。主观自由的原则主要是对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的规定。[16]因此,从人的主体性原理出发,国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理性地行使政府采购权,尊重竞争者的人格和权利,保障竞争者的参与权、异议申请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和基于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应享有的正当期待权。这些权利虽然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但最终仍可体现为法定权利,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竞争者在政府采购中的程序权利来实现。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言,《宪法》第38条已作了概括规定,今后的工作是在各部门法中将这一权利具体化,并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手段,例如在将来的《政府采购法》中赋予竞争者资讯了解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说明理由权、要求听取意见权等。

(二)获得行政救济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等有关监督方面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关系中,政府(或采购实体)与国家已经分离,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17]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也并不必然代表公共福利。这是因为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会误识社会利益,可能会在指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犯严重错误,甚至还可能将国家之船引向覆灭和灾难之渊;其次,政府官员“个人的一些利益常常是同政治社会的利益相对抗的,而且人具有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的倾向”,[18]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19]因此,为捍卫公共福利,防止政府官员犯错误或滥用权力,就应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前述的“界限”或规定严格的规则。然而应如何设定呢?通过权限和行政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界限自不待言,不过为提升采购效率而将采购程序中严格的规定变为指导性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大势之所趋,例如近来美国政府采购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将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的关系转变为“伙伴”关系,并通过修订联邦法规简化采购程序——变严格的管理规定为指导性规则。[20]是故,政府采购者之巨大自由裁量权受控的程度将受到很大影响。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不妨害采购效率和功能的前提下,为减少采购双方的守法和执法成本,同时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一个有真正权威的界限,赋予竞争者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权和基于诉权而应享有的获得法定报酬权,从而建立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防弊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政府采购实体是凭借行政官僚体系来运作的组织,由于该种组织的集权化程度相对于其他组织而言要高得多,因而按照布莱克对法律运作行为的分析,该组织中个人的不轨行为就相应增多,公民指控代表组织的个人的违法的可能性就越少,组织对不轨行为的反应也越强烈,[21]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对这种不轨行为的监控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监督尤其是作为知情人的竞争者监督之优势就应予以发挥。

2.对不轨行为之本体监督远不如异体监督有效。正如柏拉图所说,无数的祸害、罪恶和没落早已教育我们,公众幸福不能依赖于自身的美德,不对其施以外在的法律限制,它就可能堕落为“最野蛮的动物”。[22]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典型的公共行政制度,如果只注重结果而不关注人权,不注重规定有效防止采购实体滥用权力的措施,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压迫和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制度在未规定法院或其他公正机构及裁判庭对政府官员的行动至少作一种有限审查的情况下,就能防阻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23]在我国,传统的内部行政监督,例如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系统自身的本体监督而存在的。本体监督若没有异体监督,例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众监督作为最后屏障,政府采购中的不轨行为是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毕竟内部行政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采购实体同处在一个行政官僚体系之中,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完全依赖于政府自身的完善和内部监督来防止采购中的不轨行为,那恐怕只是自欺欺人而已。因此,加强异体监督就成为首选之策。然而由于司法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监督,而且人大监督要作为主动监督发挥作用时,其监督成本很大,因而其原则上也只是作为被动监督起作用。但问题是被动监督的监督程序难以启动,唯一的办法是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异体监督与民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赋予政府采购中的竞争者监督权和行政诉权,[24]以启动异体监督程序,从而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防弊机制。

3.政府采购不管是作为“后备行政”抑或“服务行政”,政府采购资金都取之于民,因而对于采购实体如何花纳税人的钱,竞争厂商作为纳税人自然有监督之权利,也有监督之迫切需要。一方面,对经济参与者来说,只有存在着依法检查的可能性时,才能保证建立一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国家采购行为。[25]另一方面,虽然采购实体与国家之间就如同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一样存在着一种“虚幻”的产权关系,但因政府采购行为并非营利性经济行为,而且不是法人所进行的持续性经营活动,相反只是一次借用私法手段而进行的目的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因此,采取明晰“产权”的方式来防止采购中的舞弊行为,不仅成本太大,而且可能收效甚微。

4.为激励竞争者踊跃挑战采购实体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真正对舞弊者产生威慑力,法律可以规定将一定比例的罚款或将国家从违法者那里获得的赔偿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竞争者的报酬,以降低竞争者的诉讼成本是完全必要的。否则,即使竞争者享有诉权,因考虑诉讼成本太大,也将放弃行使诉权。

5.《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监督权已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赋予竞争者行政诉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只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的逻辑延伸。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应享有参与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基于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享有的正当期待权、监督权、行政诉权、获得法定报酬权等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权利,是由政府采购所使用之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

四、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

(一)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分析

在行政法中,存在着私法和公法并列适用的法律关系。那么,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否就是如此呢?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认为,官方的采购行为原则上属于私法范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里政府的行为不是直接履行公务,国家更象一个私人在行事。这种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虽然这种观点体现了对成熟而又适用的私法规范形式的尊重,有利于保护个人利益,但是是否官方在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难道就不需要受法治国家的约束而可以随意花纳税人的钱呢?第二,政府采购中行政机关能不能为贯彻某些特定的行政政策而为相对人提供各种优惠,例如税收优惠、代为办理各种许可证等。在行政法上历来将建设公共设施视为事实行为(Tathandlung),[26]难道采取采购公共设施的方式以后,其性质就发生变化了?第三,认为官方的采购行为不属于公法范畴的依据何在?难道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时公共行政就不能援用民法规定?事实上,采购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所规定的权限、招标条件和方式、资格审查标准、最有利标的评审标准、时限等来决定是否授予相对人采购合同,国家在这里的行为所受约束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无异。

正是基于以上问题,德国行政法学界提出了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其代表人是Ipsen,Kruger,Hamann.[27]根据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政府采购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是否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以确定花纳税人多少钱或使用多少国家财产,这一决定的标准主要是公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第二个阶段是为了执行该决定,获得供给或服务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有关款项,应主要适用民法的规定,属于民事行为。这样,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就分成了前一阶段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内容包括采购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和后一阶段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种理论的意义在于克服了长期以来只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私法解释的片面性,明确了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的公法约束力,并据此进一步将其置于民众监督和司法控制之下。

然而,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其问题主要有: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是要约和承诺,因此,授予政府合同的决定不是行政行为;[28]第二,增加了救济方面的困难,人为地将原本统一的法律关系分成两个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其救济途径难以确定;第三,两个阶段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把握,是第一阶段通过第二阶段得以执行和中止呢?还是第一阶段始终约束第二阶段?学者意见不一致;第四,如果采购机关做出的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例如第三人主张撤销,或者主管机关自行撤销或废止),此时采购合同效力如何?接下来的救济问题又怎么解决?

因此,许多学者基于以上问题而主张代之以“一阶段法律关系”,主要有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和私法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替代方案。[29]就后一方案而言,由于采购机关的采购行为与公共利益、公务目的以及特定的行政政策的实现关系甚大,因此,这种合同关系属于“行政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受公法规则的约束。

(二)政府采购主体分析

政府采购主体是仅指采购机关或采购实体呢?还是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中标厂商和竞争者,甚至使用者呢?这个问题影响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定性,必须首先予以回答。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路,认为行政机关可以以高权者的身份采取单方行为的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也可以以与相对人平等的地位采取私法方式来完成行政任务。但我们往往忽略了下面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行政机关可以独自完成行政任务,也可以与相对人合作,或在相对人协助之下完成行政任务。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行为,尤其是在采购小额办公用品时,确实需要适用大量的民事规则,似乎应将其定性为民事行为,然而综观各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众多的“民事规则”在政府采购中得到了修正,众多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被包容于其中,在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上更是五花八门,因此,如果将竞争厂商排除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之外,我们就解释不了竞争厂商为什么享有公法上的程序权利等众多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将竞争厂商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政府采购的客体是公务必需品,获得这一客体的对价是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国家财产,甚至是某些公法上义务的免除。购买公务必需品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一样,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巨大;而作为对价的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产又攸关公共利益,对其加以处分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是一种必须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因此,与其说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还不如说政府采购行为是采购实体为公务需要而谋求相对人的合作与协助的活动,是采购实体采取私法措施行使上述公共权力的公共行政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中标厂商和竞争者处于采购机关的“行政伙伴”的地位,其参与是为了协助采购机关更好地完成公共任务。鉴于政府因采购目的复杂而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列黑名单的事实,倘将中标厂商和竞争者看成是私法上的协助力量,并赋予其与采购机关一道担负起完成公共任务的重任,倒可以解释这一列黑名单的问题;此外,这种定性还可以为竞争者在政府采购中享有的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和地位提供依据,可以防止实践中仅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利的情况发生,例如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厂商单一,而所办采购又为公务所急需时,厂商可能大肆抬高价格;或者过去一直与政府有良好合作关系并依靠政府采购维持生存的厂商,一旦因政府单方面之不公正行为而得不到政府的定单时,就可能面临破产或倒闭。

至于采购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笔者认为他们自然应属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首先,主管机关处于政府采购协助者和裁判者的地位,例如负责政府采购资讯之搜集、公告及统计,负责采购申诉之处理。[30]其次,主管机关处于内部行政主体或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例如根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办理公告金额以上的采购时,招标方式必须报主管机关核准;对于应撤销决标、终止或解除契约时,应先报上级机关核准;因政策变更需要解除或终止部分或全部契约时,必须报上级机关核准;对于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需要减价收受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的财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就政府采购中各主体的行为之性质而言,笔者认为:

1.采购实体本来就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活动,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其行为应受公法约束,尤其是程序约束,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即使其行为要遵循一些民事规则,也应将该行为视为公法上的行为。

⒉中标方代表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从有利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看,其行为原则上应视为私法上的行为,只不过其行政协助义务的履行与其民事义务的履行发生重合,具体表现为按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财物、工程或服务,在这里,正如费斯廷格教授所说,从长期来看,利他的或者合作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自利行为。[31]

3.就竞争者而言,正如前所述,竞争者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有关人格尊严和监督方面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公法上的地位和私法上的地位双重身份,所以。其行为既可能是公法上的行为,例如要求说明理由、资讯、指控违法失职行为等,也可能是私法上的行为,例如具体的投标行为等。

4.就主管机关而言,其行为自然应为公法行为,可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例如制订采购计划、采购规则、对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予以批准、裁决采购纠纷等。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政府采购主体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监督关系,又是一种“行政伙伴”关系。

(三)政府采购之经济分析

过去,公务必需品都由各个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去购买,而现在要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将各部门的采购集中委托给政府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组织来办理。两相比较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出现的直接动因是,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例如集中采购制度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众所周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是: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换句话说,就是用一次谈判代替多次谈判,用一份契约代替多个契约,实行集中采购,用激励和监督手段,减少损人利己的行为。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分工与合作能促进效率,因此将政府采购事务委托给具有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组织办理,对于提高采购效率是必要的,例如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0条规定:“机关之采购,得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

然而,无论是公共事务的委托,还是私人事务的委托,都存在着一个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问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总是面临受委托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或不轨行为如行贿、受贿、拉关系、图标、绑标等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的威胁。从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实践的情况看,主要采取以下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的方式:

1.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首先,由于监督的前提是采购的公开、公平、透明,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保证所有供应厂商在采购需求确立之后,有关采购的方式、投标的具体要求、资格条件、最有利标的评定标准、程序等注意事项有足够的时间知晓,有关采购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允许竞争厂商查阅,从而建立起了一套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规则。其次,由于符合条件的竞争厂商最关注采购过程,因此,各国大都依经济学原理使这些竞争厂商成为政府采购的监督者,同时为保证其利益与监督的效果正相关,还使其能够通过对采购实体和中标厂商违法行为的指控而获利。虽然,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除落选厂商的监督外,还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但这些监督的成本太大,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采购制度和竞争厂商的积极监督相配合,这些监督将很难发挥作用。

2.建立一套约束采购实体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从事的行为,以及规定各种权限、程序规则来防止被委托组织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并由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等,使采取不轨行为的成本(即不轨行为被查出的几率×被查出后所招致损失或处罚)大于收益,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

3.建立一套各方都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这种机制能吸引最优秀的采购者来完成采购实体的采购任务,并使其能从有效实现国家财政政策和其他特定行政政策目标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机制保证所有厂商能在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公平地展开竞争;最后,这种机制能确保在政府与采购实体的委托合同中,权责规定明确、统一,并由签约官承担签约的风险。

4.将能够降低采购成本的规则法律化。许多国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实行押标金制度等都是为了防止供应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是为了避免浪费双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此外,还根据不同的采购客体、采购数额,确立灵活的采购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协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这都是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遵循的一些规则。

这就是说,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只不过是政府为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厂商的监督机制来降低成本而采取的各种公法措施和私法措施的总和。由于这种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采取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或监督成本的措施,并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竞争厂商和使用者的有效监督,因而使政府能够真正为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并使最有竞争力的中标厂商从“薄利多销”中获得好处。

五、结论

从表面看,政府采购行为采取的是买卖、承揽、委任、甚至保证等私法形式,国家似乎处于与私人相同的地位,因而应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私经济行为。但这种定性无法解释:如果政府采购过程中落选厂商遭受违背行政法原则之歧视待遇,即其平等待遇不受歧视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以私法程序请求救济?被告又是谁?诉讼标的是什么?私法依据何在?再者,政府采购权作为基于复杂的政府采购目的而行使政府采购所使用之资金或其他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其性质又如何?何以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如此多的公法约束?最后,作为获得公务必需的人力和物力基础的两种方式,难道政府雇佣公务员作为一种公法行为,与政府采购有什么本质区别?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采购决定的作出,厂商参与投标之资格的审定,还是将特定厂商列入黑名单等,都是一种公权力行使的行为,是一种行使行政法上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理所当然要接受司法审查。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已不仅仅是受特别法严格约束的采购实体与中标厂商之间的民事买卖行为,而是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实体、中标厂商、竞争者等在内的各主体行为之总和,其中包含大量的公法行为,需要适用公权力行使的规则。因此应明确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公法行为。

但应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怎样的一种公法行为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实体作为一个整体即政府看待时,因为政府实质上是被委托者,其职责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花纳税人的钱或其他国家财产去购买公务必需品,同时实现某些特定的行政政策,因此,政府不能如同私人一样去花钱购物,而要受许多公法上的约束,即必须依法采购。在这种模式里,政府的行为适用公法规范,但不排除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事规则,政府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对供应厂商来说,其行为主要为民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适用私法,但不排除其行为中包括某些公法行为,不排除供应厂商可以处于公法上的地位,所有这一切之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其权利和利益免受侵犯。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的行为与供应厂商的行为在性质上的这种不一致性,正是长久以来学者们难以给政府采购行为定性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在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的行为相对于供应厂商行为而言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政府雇佣公务员行为的后备行政行为。

2.若政府采购权可以分解为公权与私权,政府保留对采购的管理权,将私法上的购买权委托给具有专业采购知识和经验的组织例如采购实体或政府采购中心行使,则被委托组织与供应厂商之间的关系为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的意志通过对被委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得以实现,政府与被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公法上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但政府不能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厂商的行为进行直接管理,供应厂商一旦有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被委托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补救,或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无权干预。

3.若政府采购权不可分,政府将采购之职权职责同时授予签约官(最优秀的采购官员)[32],由签约官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最佳的行政伙伴,以便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则供应厂商一旦中标,就成为签约官的合作伙伴,成为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政府与中标厂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有关为政府和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的责任除主要由签约官承担以外,中标厂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积极、忠实履行行政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来自政府、竞争厂商、使用者的广泛监督。在中标厂商没有忠实履行义务,而危及重大公共利益,例如出现1998年朱总理所说的防洪工程质量问题时,政府若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则可能使公共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而得不到中标厂商的全额赔偿,因此政府必须享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补救手段的权力,确保公共产品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

就以上三种模式而言,第二种模式难以解决落选厂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在落选厂商受到违背行政法原则之歧视待遇时,如果要为其提供救济手段将与“被委托组织与供应厂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相违背,因此,此种模式不宜采纳。

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都能反映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特点,反映了政府与中标厂商之间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不仅强调对中标厂商权益的保护和对落选厂商人格尊严的尊重,而且也强调对政府采购权行使者的程序制约,以保护公共利益,提升采购效率和功能。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第一种模式反映了政府采购中的多方混合法律关系特征,适用于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而第三种模式反映了政府采购中的积极服务行政法律关系特征,适用于有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单用“经济行政”、“公共行政”、“财政行政”、“私法行政”等词语确实已难以准确反映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行为应该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多方主体为获得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而采用私法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选择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签定行政合同的一种后备行政行为。这是政府所有行为中最接近民事行为的一类公法行为。

--------------------------------------------------------------------------------

[1]例如林兴登:《立法规范政府采购》一文,载于《中国商法》1999年第4期,第27页;《万国法律》杂志第102期所载《BOT(兴建/经营/移交)之法律架构与行政程序》等文章。

[2]W·NOEL.KEYES:《政府合同》,西方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2页。

[3]同上书,XXIX.

[4]同上书,XXX.

[5]同上书,XXX.

[6]见麦克尼尔著:《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71页~75页。

[7]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页。吴金群、邓飞:《政府采购近期研究综述》,载于《财政研究》1999年第5期,第38页。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9]参见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69页。

[10]参见WTO的《政府采购协定》,1994年4月马拉咯什达成。

[11]参见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1998年5月27日公布。

[12]Harmut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7页。

[13]转引自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1页。

[14]转引自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95页。

[15]武步云著:《法与主体性原理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16]武步云著:《法与主体性原理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95页。

[17]参见陈端洪著:《对峙一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出路》,《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8]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99页。

[19]转引自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00页。

[20]ADMINISTRATIVELAWREVIEW,winter1998,volume50,第150页。

[21]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11页~119页。

[22]转引自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23页。

[23]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68页。

[24]这里的“行政诉权”是指竞争者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人大或法院等裁判机构对其主张予以公正处理或裁判的权利,是广义上的诉权。

[25]参见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52页。

[26]Harmut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78页。

[27]详细内容参见Harmut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87页;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49页。

[28]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授予合同的决定若从公共利益角度看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从相对人角度看是行政机关私法上的要约。事实上,公共利益所指向的行为和个人利益所指向的行为是可以发生重合的。

[29]参见Harmut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89页。

采购论文例6

摘要:文章阐述了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制度,并根据其业务流程,详述了相关控制点实施的控制措施。关键词:采购与付款;会计控制采购与付款业务是指企业支付货币,取得物品或劳务的过程,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应制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健全业务记录控制系统,加强其业务流程关键点的控制,实施采购决策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一、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定义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指为了规范企业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保证采购在满足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二、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为了充分发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针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容,应设计以下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一)不相容职务岗位分工制度1、请购与审批。企业物品采购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其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批;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企业应由采购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询价程序并确定供应商;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企业应由采购部门下订单或起草购货合同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核、审批或适当审计;4、采购与验收。企业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物品的验收工作;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企业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工作职务应当分离,以保证采购数量的真实性和采购价格、质量的合规性、采购记录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6、付款的审批与付款执行。企业付款的审批人与付款的执行人职务应当分离。(二)授权审批制度企业应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控制的审批要点主要包括:1、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一般会根据顾客订单或者对销售预测和存货要求的分析来决定生产授权;2、企业对资本支出和租赁合同通常会特别授权,只容许特定人员提出请购;3、企业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4、采购合同的签订需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5、采购款项的支付应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三)业务记录控制为实现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目标,企业应建立以请购单、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等结算凭证为载体的业务记录控制系统。在该系统中凭证要连续编号、记录,签字盖章,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并且检查有编号签字的凭证与记录是否按程序要求处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经济业务的遗漏和重复,并可检查是否存在舞弊现象。三、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的内部会计控制一般来说,采购与付款的业务流程包括请购、采购作业、验收入库、货款结算,根据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企业至少应加强对以下控制点的控制。(一)请购提出物品和劳务的需要是采购环节的开始,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的请购制度。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量比较多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使用部门可根据预算、即将签发的生产通知单等情况填写请购单,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请购的审核,由本企业授权的采购负责人审批。请购单一式三联,注明请购部门,请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重要物品或劳务的请购应当经过决策论证和特殊的审批程序;临星需要的物品,通常由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出,不经采购部门签批。但使用者在请购单上一般要解释请购目的和用途,经使用部门主管审批,并经财务部门同意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紧急需求的特殊请购制定特殊审批程序;特殊原因需取消请购申请时,原请购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采购部门应在原请购单上加盖“撤销”印章,并退回给请购部门。(二)询价为确保价格机制透明,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询价程序,并重点了解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控制措施有:1、定期了解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如产品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的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为企业采购决策提供可靠信息;2、对潜在供应商应就其质量、技术、财务状况的可行性进行调查;3、对于大宗和重要物品的采购,应建立由采购、技术等部门参与的比质比价体系,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和售后服务等;4、对某些采购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在满足采购方物品质量、送货时间等要求的情况下,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不能以价格作为惟一因素;5、对于零星物品的采购,由于采购量低、价格也不高,采用上述方式采购成本会过高,一般授权直接采购,但也应形成由独立的人员抽样暗访制度;6、就以上各因素确定目标价格并与相关供应商协商以达到最优价格。(三)采购询价程序完成后,采购部门须作出以下决定:1、根据资产存储情况,确定采购物品的批次和数量;2、根据询价控制制度,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成本最低的供应商;3、将请购单一联退请购部门,以示答复;一联退财务部门筹备资金;一联采购部门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依据。(四)合同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权限规定,由各级授权人审核同意。合同一式三联,一份交供应商请求发货,一份由采购部门专人保管,负责合同的执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某些采购数量不大,不经常采购的物品,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而直接购买,以简化手续,加快进货速度。部分企业以订单替代购货合同,订单要素必须设计完整,一般一式三联并连续编号。(五)验收验收人员根据订单、合同等单据,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人员通过点数、过称或测量等手段来检验物品数量的正确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物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验收的物品,由验收入员出据验收单。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单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填写入库单,注明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物品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登记仓库台账;一联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一联退回采购部门与购销合同、请购单核对后归纳备案。(六)付款财务部门对发票、运费单、验收单、入库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审核后,与合同进行核对,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向供应商办理结算。货款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以维持企业良好的信用。采购需预付货款或订金的,应适当授权后才能支付,并需收到供应商的相关票据。对于企业采用赊账方式购买物品时,由此而形成的债务结算业务也必须加强控制。具体要求是:1、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在发票等凭证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入账;2、由专门人员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如果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双方的账目相符;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及时清理债务,支付欠款后,依据相关凭证,登记账薄。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具体特点,不断完善、修订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参考文献:1、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2、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财会(2002)21号.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务[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

采购论文例7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着《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着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采购论文例8

1.2企业采购业务的会计控制要点

1.2.1请购环节的控制。原材料或零配件的请购,一般由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的需求提出请购要求,材料保管部门根据库存量核实是否采购;对于大批量生产且产品生产稳定的企业,保管部门应考虑经济进货批量,可在库存材料达到最佳存量时提出请求,经相关授权人员签字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审查请购要求是否合理,并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购所需要的资金估算,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后交资金预算部门审批,资金预算部门确认在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预算范围,同意审批,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对于特殊项目如资本性支出、保险、广告、法律、审计服务,一般由专门指定人员提出请购,由企业决策层进行联合审签或集体商议审批。

1.2.2采购环节的控制。采购部门在正式填制订单前,对不同供应商的供应物品的价格、质量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及供货时间等资料进行比较,选出商业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优惠的供应商(通常说的货比三家)。对于大批量采购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等要做好各种采购数量对成本影响的成本分析。订单签好后必须编号并由授权人签字,正联送供应部门,副联送验收部门,之后应监控订购单的处理,以确认商品是否收到并及时入账。

1.2.3验收环节的控制,购入商品或劳务的验收工作应与请购、采购和会计部门的工作相分离。验收部门根据有效的购货订单上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及相关合同、协议,对供应商发运的商品进行验收:如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商品完好程度等。商品的质量检验至关重要,其质量好坏的判断有些依靠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责任心,有些靠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核定,对于部分特殊的商品鉴定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或经过仪器、实验的测定。不管质量检验过程如何,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好这个关,它是企业生产经营好坏的保证。对于有些商品或劳务直接由部门使用(不需经过仓管部门)如:工程物资直接使用、设备、资产的维护建设,劳务支出等,控制程序应根据企业相关管理程序完善请购程序后办理工程劳务,企业验收部门根据请购或报批手续、合同进行工程劳务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报告单,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验收单是确认资产或费用以及与采购有关的负债是否存在和发生的重要保证。会计控制必须定期检查验收单的序号、验收单必须经验收人员、仓储人员、材料会计三方签字才能作为入账凭据。一些内控管理不完善企业,仓库管理员兼验收员利用企业管理混乱,虚开验收单与发票到财务报账,一次性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1.2.4存储环节的控制。存放商品的仓库应相对独立,限制无关人员接近。储存验收的商品由独立部门负责。货物入库前仓储人员应进行点验和查对,并在验收单上签收,仓储人员将存货按商品特征填列标签,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措施。

1.2.5退货与折让的控制。采购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如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订单的要求,及时电告或函告供应商。对于数量短缺,要求供应商及时补足。对于质量问题,则通知仓库不得发放该批商品,再决定退货或者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折扣。当合适的折让一经确定,采购部门即编制借项凭单,通知会计部门调整应付账款。对于退货的商品,采购部门应编制退货通知单,授权运输部门退回商品,商品退回后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和会计部门。

1.2.6应付账款的控制。商品或劳务的购进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贷方反映应付账款的增加或资金减少。应付账款的记录应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以保证采购环节的控制有效实施,防止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取得和审核各种必要的凭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凭证包括请购单、验收报告单、购货订单、材料入库单、税务监制发票、相关合同与协议等。要求凭证记录完整、客观、真实,经授权人签字。月末核对供应商往来明细,如发现错误,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查清原因,完善手续,调整差异。

1.2.7付款环节的控制。对于根据发票直接付款的手续,财务人员复核供应商发票的数量、价格、折扣条件、汇总金额、合法要素等与原始凭证(附件)是否相符,业务是否客观;对于发票已入账进行往来账单付款的,必须填制往来付款审批单,由主管会计核实明细账户及付款条件后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付款。

2加强企业采购成本管理

采购成本包括进价成本和进价费用,其中:进价成本又称购置成本是指存货本身的价值,等于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在一定时期进货总量即一定条件下,无论企业采购次数如何变动,存货进价成本通常价格相对稳定(假定物价不变且无采购数量折扣),属于决策无关成本。进货费用又称订货成本是指企业为组织进货而开支的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运输费、检验费、入库搬运费等支出,进货费用与进货次数有关: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与进货次数成正比,这类变动性进货费属于决策的相关成本,另一部分与进货次数无关,如:专设采购机构基本开支,这类固定性进货费用则属决策无关成本,怎样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以最小成本投入创造最大效益。

2.1采购价格的管理(把价格质量关)①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年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单(必须载明物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到货时间),报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交物资采购部门进行集中采购。②各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审签后请购单编制一式三联部门物资采购计划汇总表,按采购物资类别填列品名、规格型号、采购商家、市场询价、历史价格、库存数量、市场动态、到货日期、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分散采购)等信息报主管领导及预算部门审签后,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预算部门、一份留采购部门。三个部门相互牵制与监控,共同把好请购、资金预付及价格审核关,完善事前控制手续。③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单及采购信息建立采购台账、在供应商选择时做到货比三家并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引入供应商信誉评估机制,选择质量、价格、信誉好的供应商,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成本优化奠定良好基础,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坚决制止那种只按计划采购,不论价格高低、质量好坏、中饱私囊的行为。价格是降低成本的途径,质量是降低成本的基本保证。为控制好采购物资价格与质量,财务部门必须根据验收入库单,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价格申报单办理入账付款手续,涉及大的劳务价格的采购物资必须留一定的保证金,等设备运行良好后才能付款。对于大批量购进物资在合同协商时尽量争取货物采购折让和折扣,将采购价格降到最低。

2.2进货费用的控制前面讲到进货费用的构成,要降低进货费用可采取下面两个途径。①采购人员应根据经济合理原则,事先选择物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努力实现直达运输和就近采购,开展联运、代运减少运输费用。不盲目采购,尽量节省其它采购费用。②物资采购要适时,应树立经济进货批量的观念。经济进货批量是能够在一定时期存货达到最低点的进货数量,决定经济批量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变动性成本进货费用,变动性固定成本及允许缺货的缺货成本,不同成本项目与进货批量呈现不同变动关系,减少进货批量,增加进货次数在影响储备成本降低的同时也会导致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提高,相反增加进货批量,减少进货次数,尽量有利于降低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同时会影响储存成本的提高。因此,如何协调各项成本之间的关系,使其总和保持最低水平,是企业组织进货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经济进货批量以数学公式来表示:P———单位采购成本;Q———经济进货批量;A———某种存货年度计划进货批量;B———平均每次进货费用;C———单位存货年度单位储存成本;则经济进货批量(Q)=2AB/C姨经济进货批量的存货总成本(TC)=2ABC姨经济进货批量平均公司资金(W)=QP/2=PAB/2C姨年度最佳进货批次(N)=A/Q=AC/2B姨这是在假定条件下的经济进货批量模式,在实际生活中物资的购进存在价格折扣与缺货成本下的经济进货批量。所以我们在成本核算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购论文例9

2价值工程应用于采购招标的必要性

2.1价值工程管理是采购招标发展的需要

随着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及需求的多元化,材料的种类和样式越来越多,材料价值的差异越来越显著,生产及工程所需材料的数额越来越大。这样采购招标涉及的材料的成本越来越难以控制,导致了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成本越来越高。因此,处理好采购时材料功能与经济的关系十分重要,采购招标的核心就是提升所采购原料的性能与成本之比。使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对所采购原料的性能和成本之比进行控制。通过价值工程管理,可以实现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之间最佳的综合效益,防止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在采购招标中超概算、超预算、超中标合同价的“三超”问题。

2.2价值工程管理是控制采购招标费用的需要

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通过价值工程分析,研究材料的功能与寿命周期成本的关系,提高所采购材料的价值系数,并且通过价值工程分析关发现不必要效能的材料,予以剔除或改进。这样,通过价值工程管理,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总成本。运用价值工程管理方法,可以通过创新提高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使技术、经济和管理实现紧密结合。运用价值工程管理时,需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寻找材料功能与费用的最佳结合方案,从而为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创造更大的价值。

2.3价值工程管理是选择采购策略的基础

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虽然采购招标策略可能不同,但采购招标都必须符合价值工程的标准:①材料的必要功能;②材料寿命周期费用的降低。不同的材料,可以满足同一功能,所以有些材料可以相互替代,这是价值工程管理的理论依据。在材料招标采购中运用价值工程方法,针对材料的功能、成本做出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可以有效提高采购材料的功能性和经济性。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通过价值工程管理,可以在达到预期效用的同时,节约材料采购费用。

3采购招标中运用价值工程评价的策略

3.1确定价值工程问题

3.1.1确定价值工程研究对象

运用价值工程分析研究对象,根据材料的功能和特殊要求,进行功能定义和评价。价值工程所用于此的方法有:功能重要性分析法、经验分析法、ABC分析法、价值系数法等。对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影响大的采购材料,进行重点分析。

3.1.2搜集可靠信息进行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的质量,依赖于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的主要信息包括:①市场信息。采购材料的供求变化、价格、技术服务等;②技术信息。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技术水平、科研进展、生产技术等;③成本费用:同类材料的成本费用等;④采购信息:材料的生产厂商的分布情况、信誉、远近等;⑤其他信息:包括国内外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情况。

3.1.3分析功能成本

在材料采购招标过程确定材料的单项功能和综合功能,并进一步分析采购材料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费用,进行综合调整,实现采购材料功能的最低费用。

3.2制定价值工程改进方案

①制定价值工程方案。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发挥决策人员和参谋人员的智慧,制定、改进方案。通过试验和评价,把改进方案进一步具体化和优化。②评价价值工程方案。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社会评价几个方面,保证评价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现实上可行。③总评价值工程成果。采购招标的价值工程方案实施后,要实时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3.3采用有效途径提高创新能力

采购招标价值工程要突破现有条条框框的限制,基于功能提升和成本降低,大胆进行革新和改进。可以在采购招标中利用价值工程激励条款,促使材料供应商主动开展价值工程活动。或者企业采购招标管理者提出价值工程计划,要求供应商必须完成约定范围内的价值活动。

采购论文例10

原因之二,在于各单位、各部门各自单独采购,零星购买。管理混乱,没有统一的采购规定,谁用谁买,买了东西之后到底用在哪里,也没有人管,因此,很多支出都是不需要的重复支出,比如办公用品,今天甲买了稿纸,明天乙买了笔。但到了用时,甲没有笔,又去买几支笔;乙没有稿纸,又去拿了几份稿纸。其实只要有统一的管理,甲乙二人都只需—支笔、一份稿纸而已,而不必每人每次买几支笔,几份稿纸,造成资金极大浪费。零星购买,对于质量就很难保证,今天买这种牌子,明天又是另一种,哪一种质量好,也没有人去注意。在帐务处理中,我们发现很多类似现象,但谁也不可能去看看笔用了几支,纸用了多少,只能就帐处理,加大了公务费支出。

最后一个原因,在于由于没有统一采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资金浪费,导致腐败滋生,乡镇公务费支出最多的是办公用品支出,但是由于是零星购置,造成标准不一,价格相差甚大。就一个公文包,甲领导买了20元钱一个,乙见了,想着,你买20块钱的,我就买50块钱的,不久甲就觉得心里不平衡,凭什么你的包比我的好?于是又去买了个100元钱的。如此攀比,难免滋生腐败现象,大量浪费国家财力,对于乡镇财政无疑于雪上加霜。

通过以上现象,我认为要解决乡镇吃饭难问题,必须首先解决以上问题,尽快在我县推行乡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一方面缓解财政吃出现状,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乡镇统一管理,理顺乡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成立专门机构,由乡镇集中采购或由县级组织统一采购,各乡镇各单位只需将采购计划上报,由采购机构制定出详细规定,大规模统一采购,公开采购,统一管理,可一次性解决零星采购中存在的因价格、质量等造成的资金浪费问题,我们可以货比三家、四家,挑出价低、,质好的予以采购,而不必拿钱看别人的脸色行事。

采购论文例11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