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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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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企业税收在交易过程中,只有大额的销售才开具发票,一些零星或小额的销售没有自主开具发票。也有一些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当成员工福利进行发放,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当然这些舞弊的行为方式多样化,为的就是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所谓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当前,集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购销、资金往来、担保和抵押、租赁、特殊权使用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的亏损,则证监会有权暂停其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面对这样的压力,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利用其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粉饰报表。每到资产负债表日,不法分子有可能直接利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来调节利润,也有可能利用租赁或售后回购调节税负或收入,亦有可能利用采购或销售来进行调节利润或成本。

(三)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合并政策、外币业务等。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通常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利润,逃避税收,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或是人为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达到提高折旧费用的目的。

(四)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确认、计量或记录等方面的差错。例如有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五)设置两套账簿

对于两套账的说法,笔者在就学期间就有耳闻。对于大企业而言,其财务部会根据工作内容分设不同的财务岗位,例如,有往来账款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职能,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其业务内容繁多,因此,设置两套账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企业则有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是面向银行,小企业为了能取得银行的贷款,这套账簿的利润总是不错的,若是面向税收部门,则为了较少税收负担,这套账则总是亏损的。

二、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企业税收舞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税收舞弊案件中,应由征税方收集证据,这才能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在形式,还是税收舞弊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来支持诉讼行为。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舞弊调查时,首先要先开展企业的调查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适当的职业怀疑。税收舞弊信号涉及嫌疑对象的许多方面,比如计算环节、申报环节、缴税环节、减免环节、查账环节等。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关注税收舞弊的信号,捕捉企业税收舞弊的相关信息,形成企业的合理判断,并做好财务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结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据当前的内外部环境出发,评估企业的实际业绩,形成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其次,查阅监督部门的监管资料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评价,掌握询问技巧,加强对企业的了解。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一些容易发生税收舞弊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董事、大股东或监事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权益的变化,集团企业的担保借款、质押等行为,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变动、关联公司的异常情况等。

篇2

1.损失计量。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之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干讨失。

2.诉讼替代。

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团。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3.内部舞弊审查。

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4.合规性审核。

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二、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

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河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

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池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

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篇3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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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后法务会计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至今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白领犯罪和企业争议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在国外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2002年2月,该杂志将法务会计列为最具安全性的职业。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提供法务会计的中介机构。2000年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JournalofForensicAccounting:Auditing,Fraud&Taxation》创刊。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主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成立特别小组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并为法务会计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IFAAlli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澳大利亚在2002年成立了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会员30名,他们主要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法制环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健全的会计制度等现实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趋同,涉及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这些都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创造了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也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说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些法务会计理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教学及应用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的确认和度量标准。

(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是司法、监察、律师、审计、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但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而上述人员或是法律方面或是会计方面的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人才供给不足;二是市场需求旺盛。首先,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刚起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很少,且多以选修课为主。其次,我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国家,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也会大量出现,纠纷双方都将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市场需求旺盛。

(四)法务会计开展单位少,服务内容有限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但开展此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行业普及度不高,仅见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就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但从国际行业范围来看,法务会计内容很多,主要有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面还很窄。

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结果,同时,会计的成熟和法制的健全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社会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会计理论和实务逐渐成熟。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为我国会计职业判断领域的司法介入提供技术保障。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我国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务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对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和操作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法务会计师的培训,乃至进行资格认证,这都必将加速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

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关系到法务会计的发展。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授予其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还可以在高校教师队伍中选择一些对会计理论有造诣的教授,授予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增设法务会计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工作。(二)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培育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使之精通会计、审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其次要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保密、自律的原则,是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求企业的高级主管律师、优秀律师等必须懂得会计知识,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必须熟知法律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就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复合型的“职业法务会计师”。

(三)拓宽业务方面

完整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但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较晚及人们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业务主要以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为主。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各项制度,为行业顺畅运作提供保障。其次,要大力加强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出法务会计的最大效用。再次,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繁杂,要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逐步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条件成熟时再开设其它业务。

(四)制度建设方面

要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法规制度。如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实施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的宏观监管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实现对法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结束目前法务会计活动中混乱无序的局面,规范行业服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五)机构设立方面

建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在美国,法务会计业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的,美国的大多会计师事务所都设立了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实践中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当前法务会计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七)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

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结束语

法务会计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是热门行业,待遇丰厚,被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建设也倍受关注。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务会计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立相关机构并提供服务,高校陆续设立法务会计专业,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许立兰.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探索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2008,(6):189-190.

[2]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篇5

我国物权法以财产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秉承物权法定的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其中,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占有、处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会计学上的资产、负债来源于法律上的有关概念。现代会计虽然已经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外延都进行了拓展,但是权利与义务仍然是其主要内容。这些法定物权种类的确立,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规则的发展,直接决定了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内容与形式,进而必将影响会计核算。笔者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入手,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企业法人所有权为贯彻会计主体理论提供制度保障

会计主体理论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发点,是会计学的基本假设之一。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即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企业本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独立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所有者及经营者自身与企业本身无关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学上的法人概念虽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会计主体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正确划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传统会计主体理论奉行的是投资者本位理论,虽然也承认企业在会计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但是却认定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者所有。这样就使企业成为了投资者的傀儡,毫无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形成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桎梏。事实上,国家对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的性质一直以来也都是制约国企改革进程的关键问题之一。随着现代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与经济生活的变革,财务会计开始强调企业的主体观念,认为在财产权的分配上,投资者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公司,就应该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转而拥有的是股东权利。而企业在取得了投资者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后,依法对该财产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对于这一会计认识的进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对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会计研究,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有学者在积极讨论。为了正确界定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则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物权法则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为这种新的企业会计主体观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明确揭示出了所有权的四项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本质上看,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产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一旦经过投资投入企业,原所有人即丧失所有权,就不能够再继续对原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转而行使的是股东权或出资人权利。企业法人依法成为其所有权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地确立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为贯彻会计主体理论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正确区分会计主体的边界提供了法理基础,有利于杜绝股东以各种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经营管理和侵占公司财产。如果没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将无法清楚地核算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用益物权的会计核算处理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人之物,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包括自然资源,但不能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

国际会计准则根据用益物权的种种特性,将用益物权排除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外予以单独规范,但我国会计准则却未能将大部分用益物权从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会计标准(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中排除,这样就造成原来实务中只能生搬硬套会计标准中的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规定核算用益物权,带来了用益物权会计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为了规范用益物权会计,在会计标准的制订方式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对用益物权进行单独规范。

对于上述各种用益物权,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在会计上我们应该根据其权利的内容和特点,进行适当的确认和计量,不可简单地归类。如路桥收费权、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其作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一直以来在实务界与学术界都存在着争论,但是随着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一些新规定出台,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路桥收费权和公路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摊销与后续支出上的技术障碍,从理论上就可以把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将《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展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外,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国际会计准则一直认为土地是一种标准的不动产。然而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国物权法所规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不动产”定义。从会计角度分析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具备自物权特性的高级用益物权,具备了权利人能够拥有或者控制、权利客体有形、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等三大特点,在学理上,其实是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这实际上消除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利于准则趋同。

担保物权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我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就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新创立了动产浮动抵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从这两个新制度分析,动产抵押担保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从会计学上看,动产浮动抵押属于或有事项,应该按照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关确认与计量。而物权法明确将应收账款列入可抵押资产的范围,这也是我国担保融资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将大大惠及中小企业、农民和银行,有力促进中国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发展。应收账款虽然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但在这赋予了法律的内涵,由物权法加以规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包括公路、桥梁、电网等收费权在内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可以看到其内涵与外延范围更加宽泛。根据会计准则,应收账款质押,从拥有应收账款的企业角度来看,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此外,担保物权的共同特点是对资产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会计含义。当资产的权利受到限制时,从会计角度出发,其确认和计量也将会受到影响。资产的权利限制,首先应当按照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考虑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额能否可靠计量,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担保物权人很可能行使权利,并且由于其行权企业的损失是可以合理估计的,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担保物权人仅是有可能行使担保物权或虽然很可能行使权利,但其行权企业的损失无法合理估计,企业就不用确认负债,但是要进行相关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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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必要性

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法务会计也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与舞弊案件的出现应运而生,并在各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健全完善,法务会计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法务会计在促使本企业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务会计人才可以熟练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其次,法务会计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的舞弊行为,以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营。由此可见,企业中的法务会计应是既通晓财务知识,又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纯粹的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是不能胜任的。缓解大学生就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刻不容缓。近年来,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大学生就业困难愈发严重,似乎“大学生毕业就等于失业”的情形即将发生。然而,独立于会计师和律师的另外一门行业的法务会计却为大学生就业开辟了另一条道路。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杂志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同时,“四大”也相继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美国前100家会计公司也有近60%开展了法务和舞弊调查服务。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外贸,巩固国际地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加入WTO,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挑战也迎面而来,同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国际贸易往来也在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案,经济犯罪案也越来越多。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经济案件,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束手无策,而占据该领域的则是国外的法务会计师。因此,为了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权利,我国没有理由不培养出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以为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服务。

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由于我国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引入时间尚短,因此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仍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多方面需求。

1法务会计教育与培训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仅有云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相关方向的专业。但由于学科属性暂未明确,专业未正规化,以使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并不统一。因此,在该种教育体制下并不能培养出完全符合要求的专业法务会计师。同时,我国在2006年8月19才初步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与早在1988年便成立了“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并开始进行注册舞弊核查师(CFE)资格认证考试的美国相比,在专业培训方面是遥不可及的。

2法务会计人才素质参差不齐

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既要运用会计领域知识,也要涉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法务会计师较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然而,目前在国内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这两股分散的力量来解决经济纠纷与舞弊等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由于没有较强、较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概念,其仅关注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以至忽视了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举证信息。同样,律师只能站在法律法规角度看待相关问题,并不能透彻分析案件中的经济问题,所以律师也并不能十分完满地解决相关问题。由此看来,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将阻碍法务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尚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首要任务”。

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关措施

面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为了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为了培养出专业素质更高的法务会计人才,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进步与完善,国内各高校应相继开展法务会计教育。首先,各高校应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具有逻辑推理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法庭会计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的基础型法务会计人才。其次,各高校应在开展好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应重点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并在毕业后或从事该方面的教育工作,或考取法务会计师,抑或出国继续深造,进而弥补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

2建立科学、统一、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应根据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理论方面的研究,并鉴国外学者的观点,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一方面我国学者应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职能、工作程序等问题加强研究,并达成一致的观点,以排除因观点不一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务会计的具体构架,以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我国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设置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课程,进而培养出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如: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理赔会计”,与海损事件有关的“海损事故理赔会计”等。

3健全法务会计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除通过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外,也可通过对在职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进行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通过开设法律知识培训班对会计事务所在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继续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司法部门的律师、法官等进行财务方面的继续教育,以增强其对财务知识的认识,处理财务事项的能力,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均已具备法务会计要素之一,所以仅需将另一要素以继续教育予以完善,便可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

4大力开展法务会计的宣传工作

对于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很多人并非十分了解。在对法务会计根本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变成为无稽之谈。所以中我国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应以各种信息渠道宣传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完成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5完善法务会计领域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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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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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基本范畴

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与之相伴的经济纠纷及财务诈骗等问题也急剧增加,法务会计作为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保障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其重要性愈加明显。目前,法务会计已经在我国有了实务应用,在复杂经济案件查处、诉讼支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体系及规范的实务操作,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显得不成熟,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具有逻辑严密与规范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务操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时间短,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特点、功能及一些实务的应用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起步较晚,研究人员不多,研究时间不长,学术研究及实践操作的沉淀较少。其次,本土的研究成果较少,没有较为权威的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多为对国外研究情况的翻译与介绍,没有与本土资源相契合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性较差。第三,法务会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一般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概念性问题,对于其内部机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设计较少,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

2、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亟待培养

我国的人才培养往往按照单一专业的设置,高校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等人才,往往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而对于专业外的知识则不了解。但司法实践需要既懂得会计与审计知识,能够对案件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知道弄虚作假的内容,同时又懂得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来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复合人才。

3、法务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务会计实践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高质量的法务会计服务也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法务会计的法律依据较为零散,未在会计法律或诉讼法律中加以规范,相关的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制度也未明确,同时尚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具体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因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繁荣,我国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4、法务会计社会认知度不足

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参与与支持,法务会计也是这样。虽然法务会计涉及到了许多经济制度,对于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挽回投资者损失、修复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所要求的专业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需要根据它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需求状况来加强宣传及反馈。在我国,法务会计是舶来品,首先由专业学者进行学术翻译与研究,并在实务中引入了部分可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接轨,在同一规则下有效运行。在这个发展过程,必须依靠全社会范围的大力宣传,才能使先进的理论方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和最快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理想,与国外的发展速度还相差很远,对新理论的引进、吸收及应用较为缓慢,这也将严重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与法务会计的教育相关,当从学校出来的新生力量进入到实践中,必然带动更多的人认知与参与到这一制度中。

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制度建设,理论先行。法务会计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系统化为理论知识,并对实践加以指导。由于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相对滞后,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也不丰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不足,法务会计主体不明确且其功能定位模糊。笔者认为,应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原则、功能、程序和其衔接关系分析清楚。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对法务会计理论起着指引和统领作用,法务会计理论都是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会计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联系,解决复杂的法律语言与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别与问题,并广泛借鉴成熟经营和结合我国实际,及早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和管理

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交叉学科,法务会计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同时应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应最低具有学士学位,同时需要有两年相关的舞弊审核经验,此外还需通过计算机考试,以便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应相应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培养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交叉教育,可以通过硕士阶段的交叉学习来实现人才培养,即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硕士,本科学习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强会计教育,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加强法律教育。同时,设立法务会计博士专业,加强理论研究。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基础,否则相应的法务会计工作将不具有制度基础。应对会计法与诉讼法加以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务会计的相关主体、职权和手段。并以会计法和诉讼法为基础,配套颁布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和部门规章,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4、扩大宣传,使法务会计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支持

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对法务会计较为陌生。应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向公众普及法务会计知识,让大家了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务会计宣传,也能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能够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学习中来,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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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直接空间,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最直接发生影响的外部环境。从全球范围或发达国家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已是成熟行业。这表现在各事务所之间注重成本和服务上的竞争,并已经历过几次大的事务所间的合并和收购浪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分散性的特征。表现在大多数事务所是中小型的,行业中不存在规模经济,没有一家事务所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行发生影响。这也有其客观原因。从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算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发展不过20年,还处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初期阶段。1999年"脱钩改制"以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创造了各种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需求的同时,又纷纷成立了本部门下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成立如此之易,显示了当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入障碍很低;而部门的保护,使各种执业资格证又形成了同一行业中不同产品(即不同的专业服务)之间的进入障碍。这些都分割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直接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小、散、乱"的现状,而众多中小事务所的激烈竞争又使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不足,出现恶性的低价竞争。因此要改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分散结构,谋求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稳定的发展,就要进行行业整合,如横向合并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选择的一种战略。

美国的战略管理学者迈克尔·波特认为,在一个行业中,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即潜在的加入者、替代品、购买者、供应者以及行业中现有竞争者的抗衡。这五种竞争力量共同决定行业竞争的强度和获利能力。我们可以运用这一原理来具体分析一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环境。

1.潜在的加入者。潜在的加入者是否能够进入某行业并对该行业构成威胁,取决于该行业存在的进入障碍。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入障碍的主要因素有:(1)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的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趋于下降。它形成的进入障碍会使新加入者不得不以大规模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或者冒着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强烈抵制的风险,不得不以小规模进入,忍受成本过高的劣势。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形成足以抵挡外国会计公司进入的规模经济。相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竞争的结果将是,或者成为它们的成员所,或者萎缩,或者瓦解消失。(2)产品差别化。这是指由于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专业服务)质量或品牌信誉的忠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产品之间的差别。产品一旦形成进入障碍,新加入者往往要花费较长时间攻克这一壁垒。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提供的服务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信誉上都远不及外国会计公司。(3)资源优势。已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凭借自己在人力资源或者拥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设置进入障碍。但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向外国会计公司学习,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4)政府政策。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取消对外国会计公司在业务规模、机构数量、国外从业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最终会清除WTO认定的会计服务自由贸易存在的障碍。因此,那些历史悠久、信誉优良的外国会计公司,作为潜在的加入者,将运用其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专业技术、强大的国际背景,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发起强有力的冲击,直接争夺国内的市场份额。

2.替代品。替代品是指那些与本事务所具有相同功能或类似功能的产品。在质量相等的情况下,替代品的价格会比被替代品的价格更具有竞争力。在传统的审计、会计咨询等服务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在税务服务、资产评估等领域,法律事务所、评估机构等都可以提供替代服务,因而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激烈竞争。特别是纳税申报软件的产生,增强了由计算机迅速填制税务申报表的能力,使税务市场有了一定的萎缩。

3.购买者。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购买者选择时,应了解其所面临的各种购买者集团对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的影响,寻找那些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力最小的购买者,降低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总体上看,购买者有较高的竞争能力,购买者从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中购买的产品是标准的,或是没有差别的。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总能找到可以挑选的供应者,并使供应者之间互相竞争,同时购买者的转换成本不高,不必固定地从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不过,上市公司专业服务的购买者竞争能力较弱,因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年报,如果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作为重要事项披露且说明原因。这使得一般上市公司轻易不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供应者。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其最主要的资源,可以说注册会计师是主要的供应者,并且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首先,替代品如电子计算机辅助技术,不能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竞争,因为这种专业服务更需要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求职对象,许多企业在招聘财务经理时往往优先考虑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并愿意高薪聘请。再者,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投入,这种投入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着极重要的影响,从而提高了注册会计师讨价还价的能力。

5.行业内部现有竞争者间的抗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抗衡可以说是相当激烈。具体表现为:(1)行业内有众多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2)产品缺少差别化。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缺少差别化时,购买者挑选会计师事务所就会从服务的价格上进行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常常会爆发出激烈的价格战,导致整个行业中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水平降低。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中,以上五种竞争力量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潜在加入者、替代品和现有竞争者之间的激烈抗衡这三种力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组合的总体战略分析

业务组合分析的方法很多,有波士顿矩阵法、通用矩阵法、产品-市场演变矩阵法。以下试运用波士顿矩阵法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组合。波士顿矩阵(如右图)可把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的全部业务组合作为一个整体,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经营业务之间现金流量的平衡问题,判定当前面临的主要战略地位和未来在竞争中的地位。

根据有关业务的行业市场增长率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市场份额标准,波士顿矩阵可以把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的经营业务定位在四个区域中,分别为:

1.高增长-低竞争地位的"问题"业务。这类业务,通常处于最差的现金流量状态。一方面,所在行业的市场增长率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大量的投资支持其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其相对份额小,竞争地位低,能够生成的资金很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于"问题"业务的进一步投资上需要进行分析,判断使其转移到"明星"业务所需要的投资量,分析其未来盈利,研究是否值得追加投资,以达到高的市场占有率,例如前景广阔的增加信息可信度的服务业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列出如电子商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系统可靠性认证、业绩评估等。作为新兴市场,这类业务的未来增长潜力巨大,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研究和投资,就会失去原可拥有的较高市场份额,变为"问题"业务。

2.高增长-强竞争地位的"明星"业务。这类业务属于迅速增长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中,"明星"业务在增长和获利上有着极好的长期机会,但它们需要大量的投资。为了保护或扩展"明星"业务在增长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短期内优先供给它们所需要的资源,支持它们继续发展,例如管理咨询业务。在我国,管理咨询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金来源,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继续投资。

3.低增长-强竞争地位的"现金牛"业务。这类业务处于成熟的低速增长的市场之中,市场地位有利,盈利率高,本身不需要投资,反而能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大量资金,用以支持其他业务的发展,例如传统的审计服务。在我国,审计服务收入仍占大多数事务所总收入的80%-90%,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金来源。

4.低增长-弱竞争地位的"瘦狗"业务。这类业务处于饱和的市场当中,竞争激烈,可获利润很低,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来源。如果这类经营业务还能自我维持,则应缩小经营范围,加强内部管理;如果这类业务已经彻底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早采取措施,清理业务或退出经营。

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比较理想的业务组合是拥有较多的"明星"和"现金牛"业务,少数的"问题"业务和极少数的"瘦狗"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素质的经营战略分析

经营战略分析可运用的方法有SWOT分析法、价值链分析法等。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战略的方法。其中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Strengths),W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劣势(Weaknesses),O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环境的机会(Opportunities),T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环境的威胁(Threats)。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和劣势是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的。一般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技术、员工素质、服务、市场、管理技能等方面。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和劣势一般有两项标准:一是单项的优势和劣势。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素质高,人数多,则在人力资源上占优势;市场占有率低,则在市场上占劣势。二是综合的优势和劣势。要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优势和劣势,可选定一些重要因素,加以评价打分,然后根据其重要程度加权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机会是指环境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利的因素,如政府支持、电子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良好的购买者关系等。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威胁是指环境中对事务所不利的因素。如加入WTO所引入的新竞争对手的出现、市场增长率缓慢、购买者和供应者讨价还价能力增强等。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一系列的战略分析后,可以考虑选择基本竞争战略,如成本领先战略、差别化战略、重点集中战略等,并制定战略方案,评价和比较战略方案。在评价和比较战略方案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一个最满意的战略方案作为正式的战略方案,其他作为后备的战略方案。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制定出来之后,还必须将战略的构想、计划转变成行动。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注意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阶段:(1)战略操作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年度目标、部门战略与沟通等手段,使战略最大限度地变成可以操作的具体业务。(2)战略制度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组织结构、资源分配等方式,使战略真正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3)战略控制。战略是在变化的环境中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加强对执行战略过程的控制与评价,才能适应环境变化,完成战略任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建立控制系统、监控效益和评估偏差、协调与反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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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型阶段

即所谓的“挂靠所”。我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新的时期,“挂靠所”的弊端就逐渐显露出来了,这种国有型会计师事务所退出了历史舞台。

2.合伙合作型阶段

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虽然能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但是申办条件严格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发起人承担风险太大。

合作型是注册会计师发起并投资成立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3.规范发展阶段

80年代后期,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地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个阶段按照其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型,集团型和个人型。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我国改革开放、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1422家,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达5600多家,注册会计师65000多人;到2006年底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5800多家,分所638家,注册会计师达71596人。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内资会计事务所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品牌吸引力不够,竞争力不强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只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虽然数量较多,也取得了一定的职业经验,但从整体来看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规模小、竞争力弱的突出问题。

2.高级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即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据统计,我国有900多万财会人员,有高级职称的会计人才只有6万多。但根据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至少急需35万名注册会计师,而目前注册会计师不过13万,具备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不过6万多,其中被国际认可的不足15%。执业会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强度和风险过大,难以保持很好的工作状态。行业环境和薪酬水平不理想,难以获得期望的成就感和归属感,导致很多高端人才离开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

3.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业质量不高

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在原挂靠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受人事关系、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等因素和本行业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完备、不规范的局限,许多事务所原本执业质量就低下,责任风险隐患大。不仅注册会计师数量少,而且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面对一些外资企业的业务,英语水平不高就表现得十分明显。

4.市场竞争无序

许多中小事务所没有其自身业务特长,没有其擅长服务的领域,为了争夺客户的竞争往往演化为服务价格的竞争。另外,为了争夺客户资源,或者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在认为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不会遭遇诉讼等心理的作用下,尤其在被审计单位非年度报表审计时,许多事务所违规操作,牵就被审单位,出具与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随着我国加入WTO,这样不规模的执业环境,无序竞争,将导致许多中小事务所失去生存空间。

三、成功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经验

1.品牌优势

说起天健,在浙江企业中的名声是大的惊人。一些大的上市公司都是邀请天健来审计年度报表,许多浙江公司以让天健审计为荣,这让天健的业务量直线上升。这些年,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品牌建设上作的努力收到了成效。

2.经营优势

天健会计师事务在实行多元化经营方面是成功的,它的服务领域不仅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险评估、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方面,还伸向了工程造价咨询和基建审计服务,软件研发及服务,会计培训服务等方面。

3.人才优势

人才是事务所最宝贵的资产。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对员工的培训,事务所设有自己专门的培训机构,他们把培训当作体现公司文化、帮助员工发展、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进而增强事务所核心能力的一件重大事情来抓。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保证了天健的高质量服务。

四、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建议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会加快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走品牌化之路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对于会计师行业来说,口碑无疑是最好的宣传广告了,所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项相当大的财富。向顾客提供一流品质的同时,提供一流的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在行业做到最好。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应根据入世后会计市场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加大人才培养和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力度。要建立起一个面向市场的人才培训制度,以入世为契机和动力,充分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技术资源和培训机制,加速我国注册会计师达到国际水平的步伐。:

3.服务领域多样化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范围很窄,而客户的服务需求很多,如纳税筹划、财务人员培训、设置财务制度等等,这些服务需求都未得到有效满足。事务所的客户相对固定,对他们的经营、财务优缺点比较熟悉,向他们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很受他们的欢迎,借此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增加业务收入来源。

4.规模化经营

这也是入世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唯一选择。规模化经营的目的,是扩大市场份额,健全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降低成本,才能增强竞争力。

5.加强行业管理

应建立与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的联手监管方式,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惩;逐步建立事务所执业报备制度,利用行业信息网络,对事务所执业情况实施监管;最终形成严密的政府、行业、社会监督网络。

五、结束语

总之,我国会计市场潜力巨大,加入WTO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激烈的竞争,但也有较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已走上正规化的市场轨道。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和动力,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雄厚实力和对成熟市场经济所需中介服务的深入了解,不断开发市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会计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奕明.WTO与我国会计市场的开放.会计研究,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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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舞弊模式

(一)确认不当的收入、费用

美国国会审计总署2002年10月公布的一份报告表明,在众多会计舞弊手法中,由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金额、时间而引起的财务报告重复次数占总数的50%以上,而费用舞弊由于风险小、成本低、隐蔽性好,尤其得到造假者的青睐。

主要的舞弊手段及案例如下:

1.提前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准则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第二年在以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退货冲回;较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于与第三方签订“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从而虚增本年利润。例如,2000年4月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值1757.09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同时确认利润433.6万元。

2.递延确认收入。上市公司推迟确认经营较好年度的收入以平滑利润,也有公司把应确认的收入推迟到下一年以提高下一年度的利润。例如,东方锅炉1996—1998年连续将土年的销售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虚增利润以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又如,某公司1998年底长期投资1.78亿元收益递延至1999年确认已实现1999年净利润10229万元的目标。

3.提前确认费用。上市公司将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例如,S*ST磁卡于2000年提前确认了成本费用。

4.递延确认费用。上市公司本期己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暂不确认以提高当期盈利水平。例如,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兼并济南火柴厂时产生的欠工行的债务问题,在“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卜,公司未计提1996—1998年的半年息,导致这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存有虚假。1999年渤海集团补提了此笔贷款1996、1997、1998年三年的半年息,合计190.3万元。

(二)利用不恰当费用资本化

将当期费用支出作为资本支出不但隐蔽性好,而且可以得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既可以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又可以让投资者以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例如,丰乐种业2002年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杂交水稻项目在建工程246万元,虚构棉花油菜项目在建土程306万元,总计虚增在建工程552万元。

(三)利用不计或少计已经发生的亏损。

当一些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不高、利润下降时,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法来调节利润。例如,数码测绘2001年对难以收回的长期不良资产未计提坏账,对已经损失的存货未计提必要的跌价准备,将已经发生的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中,而未按规定计入损益,从而虚增当年利润。

(四)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改变折旧政策。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个因素,其中折旧年限的确定需要人为估计,所以具有一定的弹性;折旧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但是实现方式的概念比较模糊,所以给企业舞弊提供了一定空间。例如,深纺织2003年在未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来对纺织类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增至14年,使公司当年增加净利195.27万元。

2.合并政策的变更。上市公司通过在原合并范围的基础上减少亏损或盈利差的子公司,增加盈利能力强的子公司等方式提升合并利润,以达到舞弊的目的。同时还采用规避披露的政策,以避免被发现。

3.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准则中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其计提方法和比例,但是没对“随意”二字下具体定义,到底一年内变更一次叫“随意”还是一年内变更两次叫“随意”,而且坏账计提比例的确定也需要职业判断,因此给企业舞弊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经验识别法

(一)基本层面分析法

上市公司的基本层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现状和前景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位置、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声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理念、公司的经营策略、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等,在新审计准则中也重点强调对被审计单位极其环境了解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这些基本层面是息息相关的,当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对这些层面的分析结果相背离时,应该将其列为调查分析的重点。当公司发生舞弊行为时,它在这些层面会表现出一定的特征,本文第二部分已对舞弊方式已经进行了具体列示,在运用基本层面分析法时可以作为参考。

(二)审计意见分析法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加以分析,也是识别财务报告舞弊的一个重要途径。分析审计报告时,应关注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意见类型,因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反映了财务报告是否存在舞弊及其严重程度。截至2006年4月30日,1456家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意见1307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89.77%:非标意见149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10.23%。在非标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5家,保留审计意见35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9家。这表明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十分严重。

(三)剔除法

1.不良资产剔除法。新会计准则下的不良资产除了包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加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加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2.关联交易剔除法。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利润表中予以剔除,将从关联方所得的资产赠予事项产生的资本公积从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剔除。通过上述剔除,可以真实地了解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判断该公司的盈利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从而判断其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等。

3.异常利润剔除法。新会计准则下的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上市公司的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以分析和评价异常利润是否对企业利润增长的贡献过大,客观地判断和评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和利润来源的稳定性,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业。当企业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手段调节利润,所产生的利润主要通过这些科目体现,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告舞弊将特别有效。

三、数据挖掘方式识别

(一)数据挖掘方式的优势

数据挖掘技术就是针对日益庞大的电子数据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信息处理技术。它一般采取排出人为因素而通过自动的方式来发现数据中新的、隐藏的或不可预见的模式的活动。这些模式指隐藏在大型数据库、数据仓库或其他大量信息存储中的知识。它是在对数据集全面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对数据内在和本质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也是对数据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升华。所以把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舞弊财务报告的识别很有必要也非常紧迫。

数据挖掘是一种集成的技术,融合了三个学科的技术,即数理统计、人工智能和计算机,使它具有单一技术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的技术方法多是先从经济含义上去构造指标或者是构造模型,然后再代入数据得出结果,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需要许多前提假设并且受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数据挖掘是用数据来产生模型,再用数据去检验模型,模型的构造是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过程,这就摆脱了前提假设的束缚和主观因素的干扰,其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二)应用数据挖掘识别舞弊的流程

1.数据抽样(Sample)。会计领域专家根据积累的经验从数据库中提炼出与舞弊识别相关的样本数据子集,而不是动用全部企业数据,这样可以减少数据处理量,节省系统资源。

2.数据探索(Explore)。当我们拿到了样本数据以后,它是否达到我们原来设想的要求;其中有没有什么明显的规律和趋势;有没有出现从未设想过的数据状态;因素之间有什么相关性:可以区分成为怎样的一些类别等,这都是要数据探索的内容。

3.数据调整(Modify)。数据挖掘人员通过与专家的沟通,对所提炼数据进一步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逐步分类、筛选,按照对整个数据挖掘过程的认一识组合或生成新的变量,以体现对状态的有效描述。

4.建立模型(Model)。数据挖掘人员建立挖掘模型,会计专家通过与数据挖掘人员的沟通来了解模型并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