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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3:08

农村经济学论文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1

中国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民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问题(温铁军,1999),因此,“三农”问题历来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关全局,而土地关系的稳定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1)。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特别是新的《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引起了广泛关注②。近一段时间来,认为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观点,越来越多地见诸各种媒体和理论刊物。让“土地流转起来”,“让农民变股民”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现代西方制度变迁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为分析框架,试图通过对现行农地制度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考察,揭示农地流转制度形成的背景及其所蕴含的利益关系,并认为中央政府应充当制度供给的主体,整饬法律框架,保护农民权利,防止新权贵阶层的全面登台。

一、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轨迹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农地制度的变革发生在50年代初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土地分给了无地的农民耕种,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50年代末化运动的开展标志着第二次农地制度的变革,建立了高度的土地集体所有制③。70年代末的第三次农地制度变革逐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大成功。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认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建国初期农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的刺激作用和化对农业的巨大破坏已为事实所证明。而1978—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业产出增展的贡献率达35.6%—75%,整个80年代,我国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了近5倍,显示了制度变迁对农业发展的激励效应。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潜能释放(1979——984)到潜能消散(1984——),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的激励作用逐渐得到释放,原来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因素。

二、农地制度:委托—悖论及其利益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忠实的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委托—关系。但是事实上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很难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能够直接决定村两委干部的人事任免,村两委不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或者说是排他性的占有权受到更高级别的乡村机关的侵蚀。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集体的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虚拟的,而这一层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乡镇一级的,委托—关系完全脱节,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悖论”。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不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就是地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地租要求,但与纯粹地租不同,是一种经济地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土地和劳动力是稀缺的,经济地租的水平取决于两种要素在市场中的均衡水平,其均衡点符合帕累托最优。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是稀缺的,且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较高,劳动力对土地需求弹性较小,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基层政府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在租金上的选择将处于非平等地位,租金水平将取决于垄断者的地位强弱如何。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格局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王景新,2000),经济地租就成为基层组织经济权力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必然的一种寻租行为,也是农地制度的委托—悖论必然蕴含的利益关系。

三、农地“流转”:弱谈判能力及次优选择

在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之后,农地流转制度的形成就是显而易见的了。我们认为,农地“流转”制度是在较高制度成本下的形成、维持和强化的,涉及到农民群体相对于其在改革初期的分化和乡村精英(权势)阶层的形成、现有体制下分散的普通农民的谈判能力较弱、普通农民与精英阶层的信息不对称、农民个体的理性选择对于群体的非理性作用。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认为,缺少国家财产法律制度规范下的乡村土地制度的自发调整和演化就未必一定是制度创新。如果因为农民个体在既定制度下选择了某种最优方案,就认为这种制度是农民的选择的高效率的制度,那么就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农民个体在无法左右这种谈判格局的背景下被迫作出的所谓最优选择是一种次优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征地制度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巧妙的制度,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丧失(农地转为城市、工业用地的升值)形成集体的麻木,因为一个人对于自身财产权的50%丧失回无法忍受,而100个人几乎不会在意被剥夺0.5%的财产权。这种制度的形成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在制度形成的谈判和博弈过程中,各方面都要保证自己的权益,最后只有谈判能力最弱的普通农民承受最大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的过程是间接和隐蔽的,无法被大多数农民觉察,因此收当来自农民的阻力业较小(周其仁,2001)。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探讨这个问题有利于明确我们讨论的基础。经过界定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租赁、继承、拍卖等。农业部农村经济司胡建锋提供的资料表明,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创造性的发明了很多“流转”形式。如“反租倒包”,划定项目区等等。但是,很多地方的“反租倒包”实质上是借“反租”为名,强行无偿集中农民土地,再由不具备经济法人资格的乡镇组织或村自治组织统一转包出去。情况好点的,农民可得一点所谓土地“租金”。情况不好的,农民分文难得。而“划定项目区,政府以优势产业,吸引农民拿出土地集中发展特色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流转”。我们认为,根本不涉及土地承包权或者经营权的转让。如果说有关系的话,“划定项目区”的做法在更多的地区演绎为干预农民农业生产选择权。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加快使用权流转,发展规模农业”的口号,下硬性指标;有的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行“一票否决”。乡村组织成为土地流转的操作主体,先将农户的承包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从丽水市某镇的情况看,镇村组织在事先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包地的协议。这实际上是用乡村组织的行为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经营或政府经营。一旦乡村决定集中土地,原来的承包户就得服从,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而对不同意反租的农户则视为“钉子户”,采取强制手段。许多地方土地的租期少则20年,多则30年甚至50年、70年,比农民二轮承包的期限都长。农民一旦失去其他谋生途径,也就没有了依靠。由于“反租倒包”、租赁等土地流转,一般都实行定死价格一次性买断方式,因而今后不管发生何种变化,农民再也无法分享土地可能产生的效益④。

可见,对农地实行“流转”而不称为农地“交易”并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通称问题,“流转”只是在许多法定的财产权利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的一种模糊的定义:农地的最高级的排他的所有权是残缺的、虚置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没有明确规定是何种债权,甚至没有规定是物权还是债权,在此基础之上的其他物权比如用役权、抵押权、地上权等等都是不明确的。交易往往意味着各方财产对象的财产权利界定基本清晰,各方的在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对等,而农地流转的主体是谁、应当是谁以及各主体是否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不明确。交易中基本能够做到基本的等价有偿,否则就不会形成普遍的稳定的交易活动了;而“流转”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自愿等价有偿的等价交易,事实上许多地区正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低价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而土地财产权利界定的模糊特别是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缺少法律的充分保护,又为这种剥夺提供了机会和政策依据。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民转让”。但是地方上热衷于“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往往是基层干部和相关的企业家。所谓土地“流转”,主要的收益并非农民个人所得,而首先是市、县级的土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其次是乡镇和行政村。在当前各级地方财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成为弥补工资缺口的重要来源,和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而公正清晰地界定土地财产权和平等的土地交易,虽然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相应的会严重影响市、县的既得土地收益,会减少乡镇和行政村的官员的权利,所以短期内这种制度变迁在短期内绝不是帕累托改进。

农地制度改革不仅仅难在是利益之争,关键是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而又要依靠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来实现这种制度变迁。面临着中央政府政策压力和农业经济学界的理论压力,地方既得利益集团(指从农村土地“流转”中受益的集团)既然不能用直接手段反对或者拒绝,那么采用热农地“流转”冷界定土地权利,或者是先流转后界定权利就成了维护自身局部短期利益的主要手段。种种农地“流转”的所谓实践深得各级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推崇(当然和理论界不同),如两田制、三田制、反租倒包、股田制,似乎农地“流转”就会带来农地集中,农地集中就会带来高效农业,农地“流转”俨然成了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手段。因此,“乡村干部主张要调地动机是很复杂的,更多有权力和利益方面的考虑。不论是两田制、招标承包、反租倒包,各种各样的名堂,不会白折腾的,确实折腾出利益来了”(陈锡文,2001)。

我们认为,要提高农民收入,就必须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没有确定之前,对于所谓的农地“流转”应当慎之又慎,防止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应当具备公平、明确、稳定的物权划分和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我们认为就应当进一步试点土地流转。在农地的财产权利性质和使用权交易规则逐渐完善之前,为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产生大量的无地流民,应当对土地的所谓“流转”给予一定限制⑤。根据战后日本、韩国、台湾的经验,为了避免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小农破产,可行的方案并非禁止土地交易,而是直接禁止企业和个人拥有农地的具体面积。这样的限制使得农地交易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换或者是出卖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前者没有农民会失去土地,而后者农民卖出土地时可以得到巨额的收入,当然不会破产。日本自二战后实行一直到1961年,在长达15的时间中法律不仅严格禁止法人进入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农地,规定农户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3公顷、出租的土地不得超过1公顷,超过的部分必须由政府强制收购等,其目的是不允许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就出现以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土地兼并的现象。当这方面的法律有所修改时,日本的农业人口已从1946年的占50%降到了1961年的只占27%。即便如此,日本的法律至今仍对公司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附加条件。而在以农场规模大而著称的美国中西部地区的9个州,至今也还定有“禁止非家庭性的公司拥有农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以大资本排挤小农户,追求农业的效率,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再者,家庭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并不矛盾。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在成本——收益框架里可以分析清楚。首先必须明确农业产业化必须有利于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不能为了产业化而产业化,或者牺牲农民的利益去为其他产业或者阶层服务。在此基础之上,农民的家庭经营是否采用某种现代化的经营手段或者耕作手段,取决于农民采取这种手段的成本和收益,也取决于它所拥有的货币和实物资本以及农业知识,如果我们把货币、实物资本也看成是获取农业知识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的话,如果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对于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讲收益等于甚至小于成本,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那么农民家庭和个人就应当有权利不选择这种对他们不利的产业化。农民采用什么手段进行耕作,是手工作业还是机械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一定的成本收益权衡的⑥。

四、制度与利益:警惕新权势阶层全面登台

由于只有少数农民有充分的谈判机会和大多数农民参与制度谈判的权利受到限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的体现出来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往往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整体的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而乡村精英阶层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某个精英用自己高尚的个人行为为农民整体的利益服务也不会对这些阶层的整体行为有实质影响(那个为农民利益上书总理并为之奔走呼喊的李昌平便是一例)。考虑到这点,大多数的个体精英便会放弃这种起不到作用甚至会被同僚所诟病的行为,这样在乡村精英阶层操作下的所谓“制度创新”更多的体现的是制度退化。在农民个体分化的情况下(改革前我国的农村基本不存在这种分化,在吃饭问题上都是同质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如果要实现显著的效率优化,就必然要求有外来的强大的权利资源对制度变迁的目标和过程予以引导,这种权利资源的主体往往与乡村精英阶层没有直接的密切的利益关系,可以更多的从农民整体和农业发展甚至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来考虑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可以说没有这种外来权利资源的强大干预,即使是少数阶层可以从控制土地的分配和出让中获取一部分利益,让他们自愿放弃这份权利而把终极的排他的物权化的土地权利公正的赋予农民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极端的例子就是土地的地主所有制为主的制度不会自发的演变为自耕农为主的制度。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进行的和建国前后在全国进行的,以及战后日本、韩国、台湾的都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制,都促进了农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为工业的发展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些土地制度的改革都是在外来(相对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的相对独立的强大权利资源干预下进行的。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政府和农村的地主、士绅没有利益关系;败退台湾的国民政府与台湾本岛地主基本没有任何关系;而大力推进的驻日韩的盟国占领军和当地的大小地主更没有利益关系。不但如此,这些外来的权利主体都认识到当时农村存在的以士绅、地主、乡村官员为代表的精英阶层是维护农民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农业经济的严重障碍,使用强制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限制传统乡村精英阶层是推行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区别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要建立有效率的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土地财产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乡村权势阶层的反对,必须要用国家政权特别是法律的力量来限制这些阶层。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之下,国外大资本堂而皇之的登堂入室,并与本土的新权贵们结合在一起,形成所谓“新权贵资本主义”,这足以令中国的民间资本望尘莫及⑦。因权势而有钱财,比因钱财而有权势更为危险得多,无论何时,我们始终不能不警惕权贵资本家阶层的悄然登台.

参考文献

1、诺斯,1994,中译本,《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

2、奥尔森,1993,中译本,《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

3、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读书》1999(12)。

4、林毅夫、蔡日方、李周,1994,《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

5、迟福林主编,2000,《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

6、叶剑平等,2000,《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7、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新形势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尤为重要》,《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8、季虹:《论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农业经济问题》2001(10)。

9、张岸元、白文波:2000,《乡村“三提五统”的理论、政策与实践》,《战略与管理》。

10、黄志冲:《21世纪初叶:中国农民负担治理的转型阶段》,《唯实》(南京)2000(10)。

11、管清友、邵鹏:《由财政压力引发的农民超负担:一个解释》,《上海经济研究》2002(7)。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2

去年成为舆论热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在今年的“两会”上再度被聚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去年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当时这“二十字真言”就引起了许多讨论。一些对“主义”特感兴趣的人说按这五条的概括,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村哪条没达到?难道他们也是“社会主义”不成?因此他们认为应当增加些“公有制”之类意识形态内容,而且在落实这些内容方面不能“放任自流”。另一些人则相反,他们认为过去多年来我们不少干部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改革前的集体化模式,改革后好不容易“不争论姓社姓资”了,如今加上这个“主义”帽子,会不会让人误以为又要搞强迫命令那一套?按“二十字”的说法,本来并没有集体经济的内容。加上这个帽子会让人误以为上面又要发动“集体化运动”了。所以他们认为还不如就叫新农村或新乡村建设为好。

这两种说法的立场差异甚大,但一个共同点是都特别在意“集体”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重建集体经济”吗?“集体经济”与“二十字真言”是什么关系?

其实笔者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人们对于“集体”二字的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决定“新农村运动”前途的关键并不在此。严格地讲,“集体”与否实际是个伪问题: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其中理所当然地包含若干公民自由地把自己的资产加以合并、自由地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权利。因此过去笔者就曾多次指出: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因此毫不奇怪,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对人们自愿的认同、合作,自愿的集体主义乃至真正自愿的“财产归公”活动,不但是允许的,而且常常支持还来不及呢:典型的例子是几乎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公民自愿的公益捐赠和公益基金都以免税优惠、乃至搭配财政补贴形式予以有力的支持,以至于公益资产在他们那里的发达程度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对于竞争性的“集体经济”虽然一般不可能有这种支持(否则就破坏了公平竞争),但只要成员真正自愿,别人也乐观其成。像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国家,不但最早的“五月花号”清教徒移民登陆初期就是过的公社生活,以后宗教的或世俗的公社选择也一直存在,而且在很长一个时期,这种从事公社实验的高度自由曾强烈吸引了世界各国(尤其是专制国家)的社会主义者,从英国的欧文、法国的卡贝,直到俄国的民粹派,都到那里去实践其理想。最起码地,他们搞公社实验决不会像我们当年小岗村民搞“单干”实验那样要冒“生死文书”的危险。虽然这些实践在市场经济中往往缺乏竞争力而不能持久,但创造“奇迹”的也不乏其例。当年富于宗教集体主义精神的摩门教移民在高原荒漠上建成繁荣发达的犹他州,今天人们到了该州首府、高度现代化的新兴大都市盐湖城,无不为之惊叹,这奇迹决不比社区规模的、华西村小吧?即使在没有“奇迹”的地方,他们的公民集体与合作意识传统也随处可见:从政治上的集体行为能力、社区上的公益自治组织直到经济上合作制(尤其在农业中)的高度发达,都说明那是个公民“独立而不孤立、联合而不依附”的地方。

个人自由与“自主的集体主义”之一致性

没有以小岗村人为代表的中国农民冲破旧体制束缚的努力,不仅小岗村,包括华西村在内的“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速发展

现代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惟一限制,就是不能违背自愿原则强行“化私为公”、不能以不受制约的权力搞禁锢性的“集体”。

这其实也未必只是为了保护“私有制”,因为如果权家可以不受制约地“化私为公”,那它就同样可以“公产私用”乃至“化公为私”而不受制约。去年“郎顾之争”中郎咸平也一再说我们这种“保姆”强占“主人”财产的“国有资产(其实何止“国有”,“集体”资产亦然)流失”现象,是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可能发生的。的确,如果每个公民的财产都能得到确实的保护,公民共同拥有的财产难道还怕得不到保护?

实际上,强制方式不仅侵犯了农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也使真正的“集体主义精神”不可能发生,因为违背人们自愿的强制往往要依靠“三个和尚无自由”式的“伪个人主义”才能顺利实现。

当年俄国传统村社社员比我国的“小农”更难“被集体化”,而我国东南沿海某些传统宗族及村社公产比重大的地区、乃至号称保有“原始公社遗存”的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比那些缺乏乡土认同的“纯小农”地区更难以被“集体化”,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无怪乎那时不断在乡村小共同体中提倡利益对立、政治分化、六亲不认、残酷斗争,对传统乡村社会固有的认同与合作资源打击不遗余力。今天许多地方的农村面临所谓“人心散了”、除国家强制力量外民间组织资源极度稀缺的状况,恰恰是那种“被集体化”的结果。而小岗村后来那个以“18个血手印”知名的“齐心协力闹散伙”事件,有人称为“以集体主义精神促使集体瓦解”的“小岗悖论”。其实这个“悖论”并不悖,关键在于那种强制性的“被集体化”恰恰是以一盘散沙的“个人”比真正的自主性集体更容易被外在的力量强捏在一起为条件的。

如今据说小岗村民在20年单干之后又考虑联合起来谋发展了。于是有人就说当年的分田到户是“走了弯路”。其实,当年小岗村人摆脱“三个和尚无自由”的困境而齐心协力、共担风险、摆脱束缚,正是他们今天得以自由地谋求联合发展、建立股份制经济实体的前提。没有以小岗村人为代表的中国农民冲破旧体制束缚的努力,不仅小岗村,包括、华西村在内的“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速发展。所以可以说,从当年摆脱“三个和尚无自由”的状况而齐心协力脱离官办“集体”,到今天齐心协力建立自愿联合,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它们既是农民个性解放的进步,也是他们作为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和集体精神的进步。

当然,当前中国各地乡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农民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互利合作与联合协作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且在未来的发展中各种实验也都有风险和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小岗村、、黄柏峪和其他发展模式在未来就会一帆风顺而不会有进一步的变革。即便某个模式在这里成功了,也未见得可以搬用到别处。我们应该相信,作为现代公民,每个农民不仅应该有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仅愿意追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对于怎样根据自身条件追求发展和富裕也有自己的、他人不可代替的智慧。另一方面,从原始群时代就以某种形式的认同与合作为生存发展条件的农民,也不会先天地“人心散了”而非要别人来“拉郎配”不可。政府可以提供服务,并且农民也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他们所需要(而非官员的政绩所需要)、又属于政府责任所系的服务,但官员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农民。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不在于“集体”不“集体”,但的确在于对农民的权利尊重不尊重。这或许就是“二十字真言”没有把“集体化”、但却把“民主”列入了其中的原因吧。

维护自主性:不能“威胁”,也不能“利诱”

公共财政不同于慈善捐款,它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从公民那里汲取的资源,应当使用于公益目的,而不是用于帮助某个或某些公民在与其他公民的竞争中胜出——这样做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命令”

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搞“集体经济”,那么是否可以用财政支持的方式引导农民搞“集体化”?笔者一位朋友的确有这样的见解:推动集体化不能“威胁”,但可以“利诱”。即以过去那种干部“抓点带面”的方式,以国家财政力量给愿意搞集体化的“试点”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支持,使试点乡村尝到“甜头”,对其他农民产生吸引力,“引导”他们搞集体化。如今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的投入,这种想法也就颇为引人入胜。

但是这种主张是极为可疑的。应当说,这种做法在过去1950年代的集体化中就曾广泛使用。它虽比直接的强迫命令“文明”些,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副作用甚大。今天要搞市场经济,这样做就更有问题了。

首先,市场经济讲究公平竞争,以公共财政支持竞争中的一方使其体现出“优越性”,是不合理的。公共财政不同于慈善捐款,它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从公民那里汲取的资源,应当使用于公益目的,而不是用于帮助某个或某些公民在与其他公民的竞争中胜出——这样做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命令”。这种“利诱”与“威胁”并无本质区别。

其次,自由主义经济学反对在竞争领域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但其他各种国家干预学派当然不这么认为。运用国家权力使资源配置具有某种倾向性,例如向某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地区倾斜,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有的。然而,作为公共财政行为,这样的倾斜必须合乎法治,真正具有“公共性”。我国现今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投入的法规体现的主要是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倾斜,其次是向特定地区(如贫困县)、产业(如种粮补贴)倾斜的精神,而不是向特定所有制倾斜。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非规定的倾斜必然影响规定的倾斜,因此是应当避免的。

第三,即使在公益范围内,国家财政对农民的“多予”也应当是一种法治状态下的公共服务,而不应当变成人治状态下的“首长恩典”,其实施对象的确定应当依据普适性的政策规定,而不应当与它是什么人的“点”、什么人的“帮扶对象”有关。运用公共权力向某些领导“亲自”关心的特定“典型”提供稀缺资源,尤其在这些资源因其稀缺而已经成为激烈竞争对象的情况下,“多予”的初衷就有可能被扭曲。

最后,在“利诱”的模式下搞“集体经济”,还有一个“退出权”的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先生当年曾经强调“退出权”是决定集体化相对正常运转或是造成灾难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论述用来解释他说的那些事是值得商榷的。但今天强调退出权问题却很重要。如果“集体化”是可退出的、而且退出成本不大,那么“利诱”或许问题还不太大。尽管它也可能有成败风险,但如果外部确实有“利”的投入,在预后不良、农民退出时会造成外部资源的浪费,农民本身却还不至于吃大亏。但如果这种“利诱”不可普及(只是对“典型”的优惠),或者不可持续(只是“引导”期的政策),那么农民进入后又不可退出或退出成本巨大,问题就严重了。

实际上,当年集体化之所以出现严重问题,直接的“强迫入社”固然是重要的因素,而“引蛇入洞”式的做法,即以不可普及、不可持续的“利诱”引导农民进入集体化,而后“利诱”消失,农民却不可退出,由此产生的弊病恐怕更普遍、更严重。我们如今的“集体经济”大都不可退出,或退出成本极大。因此不仅不应该“威胁”农民进入,“利诱”农民进入的做法也存在着极大风险。笔者认为:如果要在这方面“利诱”农民,那就应该首先明确农民的“退出权”。否则就决不应作此想。

当然,成员可以自由退出与经济体的持续存在和发展是有矛盾的,传统的“合伙经济”因此一般都难以做大。但是股份制原则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如果纯属农民自发、自愿的互信合作,他们当然可以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但如果外部人要加以“利诱”,恐怕股份制是惟一可以考虑的方式,而且应当是可以转让(不影响经济体持续的退出方式)的自由持股——在这方面应当特别指出:过去一度被宣传得火热的所谓“股份合作制”作为“现实主义”与意识形态教条之间的权宜性妥协是可以理解的,但它本身不能被塑造成新的教条。实际上如果纯属农民自发自愿,合作、合伙乃至完全无私奉献都未尝不可。如果要“利诱”他们,就应当限于可退出的自由股份制。而既然是自由股份制,强迫命令或“威胁”的因素是决不能掺杂其中的。外部人怎样“影响”农民?

“多予少取放活”,这的确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旨。但是这句话不仅意味着在经济利益上要对农民“多予少取”,更重要的是在权利问题上对农民“多予少取”。对农民的合法权利要多尊重、多维护、少限制、不侵犯,而官员对农民行使权力则要有制约。

当然,所谓“利诱”农民搞自由股份制还可以,也不意味着应该提倡乃至推行这种做法。原则上讲我是反对用权力来搞“威胁利诱”的。但是,这当然不是说各种理想主义者、包括信仰“集体化”的理想主义者就不能影响农民。

首先,他们可以“自己做出榜样”给农民看,就像当年欧文等人所为。过去的意识形态把欧文说成是“空想”家,而把终身在图书馆与书斋从事研究的那位学者称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建立者,这是很奇怪的说法。近代科学不同于传统玄想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重视实验,所以又被称为“实验科学”。从这一点看,欧文这样终身从事社会实验的人与书斋里的理论家相比,谁更“科学”谁更“空想”,确实值得反思。再从实际结果看,虽然欧文自己的实验点并无多少成就,但他的方法对后世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当今世界,自由公民的合作运动已经大有成就,而欧文则被公认为合作运动的先驱。尤其在农业领域,今天合作运动已在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造成了“联合的小鱼吃大鱼”的局面,使家庭农业得以有效地抗衡乃至战胜雇佣农业。其实效远远超过了所谓“科学意识形态”指导下的集体农庄模式。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3

一、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改革 法律经济学试图回答关于法律规则的两类基本问题。一类是实证性的:关于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与后果。例如,对引起汽车事故的哪一方施加法律责任会导致更少的事故?另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最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试图把实证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科学设计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i] 以此看农村土地产权的变迁,我们发现,农村土地产权是与中国改革的进程相一致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多学者试图将其归因于其非常规的经济政策,即混合所有制、模糊产权及政府大力干预的综合,即所谓的“北京共识”。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改革开放三十年土地政策上则表现为“有意的制度模糊”:中国的农村改革之所以会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中央政府经过审慎的考虑之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之中[ii]。邓小平的改革思路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正是邓小平改革思路的具体化制度设计。改革开放三十年,每年经济增长率持续接近10%,现在人均GDP是30年前的12倍。另一方面,中国总体基尼系数于2008年达到0.47,中国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是农村的五倍,城乡差距之大为世界之最。可以说,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先富起来了。 如果说,“北京共识”中的这些制度确实能够实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要警惕将过去三十年的成功经验模式化,因为目标不同,手段一般也不相同。按照邓小平的设计,下一个时代的目标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们确实不要被所有制模式所羁绊,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但应该是明晰的多种所有制,而不是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是刚性的法治,而不是模糊产权制度或弹性政策。混合或者模糊给予强者浑水摸鱼的机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政府应该与经济保持一定距离,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威权的市场经济。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上需要走明晰和弱者保护的路子,这是有效实现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 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及其后果 三十年来农村土地改革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有意的制度模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但不稳定;二是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和农村集体之间产权模糊。 法律人一般讲所有权,所有权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一种完整的、抽象的绝对权利。从所有权角度看,中国土地采取二元所有制: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权利最终的表现是一种利益,不管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只是一种抽象的所有制,我们必须将权利落实到具体主体的收益上才有意义。所以,经济学家经常讲产权。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iii]产权一种权利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分割给不同的主体,这是现代社会产权的常态。这样一来,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和未授予给其他主体的剩余权。将一物完全确定为一个主体所有常常是无效率的[iv],因为不同主体的优势有利于对具体权利的最有效行使。最典型的是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在农村土地产权中,农民是土地最好的占有者和使用者。而土地的处分权归为国家对于加快城镇化和公益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最小的,而城镇化是中国的发展方向。因为如果处分权归于农民将会大大增加在城镇化和公益设施建设中的讨价还价成本,“重庆最牛钉子户”就是一个例证。所以,现代社会的权利一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产权被多个主体分享,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被多个主体分享,甚至于还可以细分。[v]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制度安排,大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vi]但是,现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不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稳定的,很多地区经常根据农民人口的变化重新分配土地,村乡两级集体组织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政府征用或征收农民的土地,而仅仅给予很少的补偿或者没有补偿。如果说根据人口变化重新分配土地符合“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后两项则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受到极大损害。 农村土地模糊产权的第二个表现是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和农村集体之间土地产权的模糊。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模糊产权产生于两者情况:农村和城市的交界处,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交界地带;国有森林、草原和荒地同农村集体所有森林、草原和荒地的交界部分。《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城市与郊区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样集体要主张对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必须由自己举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登记工作一直是欠缺的,使得这种举证常常是不可能的。 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还表现在集体内涵模糊。集体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2011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可以有三个:“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不明确。这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调整、流转和征用中留下缺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但这些规定都非常笼统。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vii] 所以,从产权的角度看,农村土地的真实状态是三个主体共有制度:国家、集体和农民(简称“三有”制度),而且是不明晰的“三有”。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各种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同。所以,从法律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是无异议的。但是,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的产权还有另外两个主体:国家和农民。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需要给予补偿即可,充分表明农村土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财产权。而且,《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这部分权利实际上属于国家,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然后出让土地。当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势地位实际上与农村土地的部分产权属于国家是密切相关的,当地政府就代表国家。 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享有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农民除了对于所承包的土地没有处分权,其他权利都有了,显然,农民是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主体。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上是“三有”。在进行农业生产中,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使比较充分,但在土地的流转和土地的征收中,作为国家代表的当地政府的权力最为强势,而法律所 明确规定的“集体所有”中的集体的权利实际上是最弱的。集体的权利只是在农村非耕地上表现突出。 模糊产权的后果到底怎样?当然这依赖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任何脱离目标的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皮特认为,“制度的不确定性是体制运行的润滑剂——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正是因为法律条款在土地权属问题上所具备的不确定性,农地产权制度才能得以顺利运行。中央政府希望通过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化解各级集体(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行政村及乡镇)之间的矛盾。[viii]特别是,作为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手段的登记工作从1984年开始至20世纪90年代末结束,但是却没有进行到真正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自然村,更没有进行到农民或者农户这个层面。据皮特的考证,中国政府之所以选取了这样的做法,其原因是吸取了中东欧许多转轨国家失败的教训,通过土地承包而不是恢复原先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这一独创性的制度成功避免了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和前民主德国曾经出现的问题,这些国家采取了前社会主义时期的财产归属,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ix] 但是,模糊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设计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强者取胜。卡拉布雷西和梅莱姆认为,任何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的首要议题是我们称之为“法授权利”的问题。每当两个或者更多个人的、两群或者更多群人的冲突利益被提交到国家面前,它都必须决定要对哪一方给予支持。如果国家对此不闻不问,实际上是把权利授予给了强者——谁更强壮、权力更大或者更精明谁就会赢。因此,法律所做的根本的事情,就是要决定冲突双方中的哪一方将有权获胜。[x]这一理论不仅仅适用于未授的权利,也适用于模糊产权的“公共领域”,当不清不楚的公共领域产生时,不是弱者,而是强者去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财富。[xi]模糊产权所产生的公共领域中的财富比较少时,人们不太关注,因为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财富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至少有机会成本。但当公共领域的财富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突然递增时,对于公共领域中财富的攫取就变得疯狂了。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许多过去归集体所有的土地都被纳入新建城区的范围之内,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地方政府经常挪用甚至成片出售集体土地。地方政府利用模糊的农村土地产权不经正式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增值的财富被地方政府、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及其相关人员所攫取。如果说政府“有意的制度模糊”减少了改革之初时的社会冲突,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上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效,那么这一基本产权制度违背了权利明晰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澄清、维护和登记,造成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之间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最终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必须内在化这些外部成本,通过明晰产权和有效的保护来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致富。 三、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 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无疑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决定》最终确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际上仍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通过明晰农村集体产权,使得“该谁的就是谁的”,而且,通过清晰界定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农地产权流转更加便捷,以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 下一步的改革应该采取渐进的改革模式,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取消这种“三有”状态,恢复某一种所有状态:完全集体所有、完全农民私有或者完全国家所有。很多新古典经济学者把科斯定理理解为明晰产权,又把明晰产权狭义理解为私有化。实际上,科斯只是说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应该考查不同制度的“总的效果”。科斯范式可以总结为:该私有的私有,该公有的公有,该共有的共有(或者说,该分有的分有)。事实上,明晰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并不表明哪种具体的制度。[xii]产权结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服务 于特定时期的需要,标准是哪项产权制度能够实现目标就采取哪种制度,没有哪种制度天经地义是正当的。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xiii] 改革的方向应该服务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应该有助于城镇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集体所有制的目标是将其变成明晰的“三有”。清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是将来中国农村发展的头等大事,不仅关乎效率,而且关乎公平。清晰界定产权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产权的交易更加便捷,从而提高产权的效率。另一方面,清晰界定产权将会使得属于农民和农民集体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没有清晰界定的产权一般被强者所攫取,在土地产权中的最强者无疑是当地政府,这显然对于本来属于农民的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有违土地权利分配的公平。很多现行的法律都是粗线条的,权利授予不明确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性,其中的利益实际上被权势部门、个人和聪明人所攫取,这也是导致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重要原因。在即将进行的土地产权改革中,我们至少要做到: 首先,明确集体的内涵。根据各地的情况,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到自然村。然后制定非常具体的程序决策农用土地的承包和非农用土地的使用、收益等等。土地产权如何经营管理、土地产权收益如何分配,由集体内全体农民按照程序自主决定。 其次,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将农用土地的土地承包权明晰,将非农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明确,这样有利于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规模效应和效率。我们应该研究农民在农地流转上的实践,将一些有效的符合土地改革目标的经验制度化。 第三,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李昌平提出建立双层(两级)土地金融制度。即:国家要建立土地银行——帮助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产权;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和住宅产权。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民集体(合作组织)的土地信用社本金;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产权在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以充分实现农户土地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xiv] 四、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原则 即将进行的农村土地立法不仅仅应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问题,而且要解决好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制度。法律不提供具体保护的产权仍然是“强权即正确”,而且保护的方式直接与这项权利的实质利益相关,财产权规则、侵权法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对于产权的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xv] 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以后,不再对权利的转让及转让价格进行干预。在这一规则下,法律对权利持有人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如果一项权利是受财产规则保护的,那么另一人若想从权利的持有人那里获得这项权利,就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才能实现权利的转让。如果购买方不能提出让权利人接受的价格,权利人有权拒绝交易。因此,财产规则是一种事前防范的产权保护规范,它要求以自由让渡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让,这一要求旨在依照权利人自己的意志保障其利益。 在责任规则下,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但不要求以自由让渡作为权利转让的方式,一旦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法律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由于损害赔偿金是按照该权利的所谓客观市场价格决定的,因此并没有考虑权利人的主观价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这样,损害赔偿金一般就要小于按财产规则转让权利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以后,权利人只能得到依据法律作确认的损害赔偿金。[xvi] 在土地使用权交易中,财产规则保护的是农民从地租的增值中的更多利益,而责任规则仅仅保护农民不受损。 从农村土地产权所服务的目标来看,两种规则都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高低适用不同的规则。“在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财产权是有吸引力的;当通过诉讼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责任规则是有吸引力的。”[xvii]这是从效率角度得出的结论。 一项法授权利不可让渡的意思是,不准许其在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之间进行转让。国家的干预,不仅要确定谁最初享有法授权利、确定如果法授权利被侵占或者消灭必须支付的补偿,而且要在某 些或者所有情况中禁止其销售。 大多数物品的大多数法授权利都是混合的。也就是说,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授权利。农村土地的法授权利应该按照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地。非农用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和使用,而农用土地真正的权利在农户。农用土地的流转受到国家规制较多,主要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亮点是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是,这一交易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下的权衡。对于农用土地的流转,农户之间的流转采取财产规则。限制农用土地的非农流转。对于非农土地可以一律采取财产规则。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征收问题。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采取的是责任规则。从交易双方对于合作剩余的分配来看,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结果是不同的。责任规则依赖于第三方,第三方的公正性非常重要。在国家征地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方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决定补偿标准的也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这样合作剩余的分配就会发生严重偏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征地行为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该按照财产规则来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的权益至关重要。 立法之前不仅仅要论证立法目标,而且要考虑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使得立法目标与法律实施后的均衡一致,这是实效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结果,恐怕也是所有法律人所追求的。 注释: [i] 柯华庆:《法律经济学:改良与实效》,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18日。 [ii]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页。 [iii]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iv]当然,将完整的所有权赋予给一个主体有时是有效率的,因为权利分割产生的交易成本有时是很高的。 [v] Shavell,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ndation Press,2004.p.10.中译本《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vi] 张五常甚至把这种制度安排说成是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础。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 [vii]于建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制度分析》,载《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蔡继明邝梅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年。 [viii]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6页。 [ix]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97页。 [x] Calabresi and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Avery Katz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94. [xi]公共领域的概念来自巴泽尔。巴泽尔认为,由于信息成本等交易成本的存在,任何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此时,个人就花费资源去攫取这些财富。(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页。)实际上,公共领域的概念能够更好地用于模糊产权,有意或者无意的模糊产生较大的“公共领域”,其中的财富可观。 [xii]Shavell指出,我们能够解释为什么财产权可能是社会意义上有价值的,但是它们并不支持一种特定的财产权形式,尤其是并不构成私有财产权的一个论证,私有财产权意味着财产广泛地被私人而不是被国家所拥有(且能被转让)。财产权的好处可能通过不同的财产权制度得到实现。譬如,社会主义国家里对所有权的保护不会引发纠纷,并能避免在财产获取与维护上的浪费,这点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此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中,即使工人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产品,通过对工人的监督和建立适当的工资结构,对工人工作的激励也是显而易见可以达到的。就此而言,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并无二致。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ndation Press,2004.p.7. [xiii]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0页。 [xiv]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载《中国土地》2008年第12期。 [xv] Calabresi and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Avery Katz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94. 第三种为“不可让渡性”,我把其改为“限制交易规则”可能更适合一些。 [xvi]陈国富:《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转让规则与农地产权保护—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受损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4期。 [xvii] 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65页。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7-0011-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ated theory from the view of methodology in order to draw a clear picture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study, and give some commands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for further study.

Keywords: Rural Finance; Theoretical Study; Methodology

一、引言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与经验表明,只有取得科学理论的支持,农村金融改革才能有实质性突破,农村金融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没有理论的政策是抽象的,理论研究对于政策供给的意义特别重要。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已有了巨大变化。然而农村地区自然禀赋差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层次不一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日趋突出,农村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面临诸多难题,这使得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目前,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文献。本文将从方法论角度对相关文献加以梳理,旨在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发展状况作一个透彻的了解,以期对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作出恰当的评价,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更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准备。

二、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传统方法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根本上解决了原有体制下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的缺陷,使得濒临崩溃边缘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得以重新建立,农村金融有了极大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围绕着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一时期传统的金融理论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在既定的理论约束下,政策报告式的研究方法即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的逻辑思维成为主流模式,众多的研究是为政府实现特定的目标而直接投放信贷的方式干预农村金融提供政策建议。这种方法通常只追求旨在农产品增加的短期目标而忽视农村收入的可持续性增长,并且仅仅强调信贷投放而忽视储蓄动员和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建设[1]。总结这一时期的理论与实践,不少经济学家认为传统方法的效果总体上都不好,最多是效果一般,其结论是基于如下三个标准作出的:(1)传统战略如瞄准问题和补贴在解决问题上是否成功;(2)传统方法的成本效率分析;(3)在增加收入和减少贫困方面是否成功[2]。

三、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转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学开始逐步与世界主流经济学接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范式逐步主导着中国经济的研究领域。中国学者在接受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开始尝试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来研究中国的经济问题。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经济实践基础上建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流行,对中国当时进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客观上起到相当大的启示和引导作用,同时也为中国的学者研究中国农村金融提供了理论框架支持。自此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文献不囿于农村金融内部,开始在更大的视野范围来研究农村金融,大量文献集中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结构与功能、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方式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

国内学者开始认识到农村金融研究目标不仅仅在于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以金融发展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而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弄清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必然联系以及内在机理。一些文献基于中国农村地区数据、运用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与格兰杰回果检验等经济计量模型,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和因果方向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研究。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东部地区也仅仅只有农村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与其相反的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则是非常明显的。根据帕特里克的两种金融发展模式“供给引导式”和“需求追随式”,一些研究也认为,原有向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注资的“供给主导”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并没有发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很好作用,因此在中国今后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该转换思路,按照“需求追随’模式,有的放矢地促进农村金融增长[3]。

也有学者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金融结构两个视角,对中国农村金融状况作出全面的分析。一是依照金融发展理论所提供的金融发展水平指标(金融相关率FIR和M2/GDP),从宏观层面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出这两个指标绝对值在中国农村并不大,但都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不过由于这两个指标在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所具有的缺陷,对由这两个指标所获得的结论应持谨慎态度。如果以L/GDP来衡量,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并没有表现出如FIR和M2/GDP所表现出的那种极其明显的趋势。二是设计一些指标(如金融资产与纯收入之比及其行社贷款与纯收入之比)从农户层面来考察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其分析的结果是,一方面农户经济生活中货币化程度增加;另一方面农户存在较强的流动性约束,不过农户可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融得资金从而使流动性约束得到部分缓解。也有文献依据戈德斯密斯 (Godsmith 1969)金融结构的概念来分析中国农村的金融结构状况[4]。

上述研究文献基本都遵循着戈德斯密斯的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的研究思路,通过一系列数量指标从金融结构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给予衡量,利用经济计量模型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数量化分析。较之于以前的研究方法,此方法具有逻辑更为严密,路径更为深入,结论更为精确的优势。然而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该研究方法只是指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具有计量上的因果关系,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影响的渠道或环节在理论上依然是不清楚的,而且农村金融结构的变化未必能够准确度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二)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

1973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一反传统主流经济理论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偏重实物要素而忽视金融要素的研究方法,转而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样本,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从而提出了全新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其理论政策含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沿着相同的思路对中国农村金融抑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国农村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一些文献从农业的自然属性、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特点出发来阐述需求型的金融抑制,解释了现象背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总量变化以及层次分布。也有文献是建立在对农村金融需求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户和农村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有限,融通资金渠道单一等方面来阐述供给型金融抑制。在阐述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资金为何供给不足的原因解释方面,指出金融制度、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是主要因素。供给型金融抑制的研究角度往往倾向于存量的修正,而需求型金融抑制视角则侧重于长远,注重增量的发展动态。上述研究文献禀赋新古典主义发展经济学的思想,将视角投向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均衡的分析,得出中国农村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及其原因,其结论要深刻得多。这些文献的论证逻辑基本遵从现象原因这一思路,采用对大量农村地区抽样调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当然这些研究还存在着研究层面和视角上的局限,如基于需求视角是否存在其他复杂的需求制约因素?以及连带出农村金融主体的金融需求结构与其他各项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分析等方面还存在研究上的空白。就其方法论来说,有些文献缺乏研究的规范性。

从金融功能论的研究视角对中国农村金融与经济关系作出客观的描述,被一些中国学者所运用,其中较为普遍的研究采用一种叫做机构分析法,简称为机构观。具体表现为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研究思路。以此思路,农村金融要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功能必须在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框架下进行,根据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正是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走上了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注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此,另有一些学者提出,应以功能观来重新认识农村金融经济的关系,以此指导中国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更好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协调发展。功能观是从系统的功能出发,然后探究需要何种结构来实现这些功能,它遵循的是功能、结构思维方法。其实质是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由此对系统进行结构优化,其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5]。功能观的研究范式为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变化提供了全新的解释思路,扭转了一直以来农村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忽视农村金融体系功能问题的倾向,也为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三)农村金融制度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经济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一方面对传统发展经济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也为传统发展经济理论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国内一些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历史演绎从制度层面上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逻辑,以及从实际经验数据来分析这种演进背后的悖论和缺陷。认为农村金融制度历史变迁的特点是,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这种以扼杀农村经济组织自发行为为代价的外生性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悖,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的缺位,农村金融容量的增长赶不上经济总量的增长[6]。这些研究文献突破了将农村金融制度视为既定不变的外生变量传统研究方式的束缚,弥补了排除制度作用和制度对农村经济增长影响分析的传统农村金融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然而这种研究方式阐明的只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历史演变的逻辑,却无法说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应有的逻辑。

(四)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方式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取向一直是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关注的,究竟是以合作制为主导还是以商业化为取向众多文献争论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合作制为主导;另一种观点是商业化取向,甚至放弃合作制;还有一种折中观点,认为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应共同发展。各种文献的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从理论本源来说,关键在于其研究者对中国现实农村经济判断的差异。按照“理性小农”命题(Schultz,1964;Popkin,1979),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换句话说,商业化的金融体系同样适用于农村地区;按照“道义小农”命题(Chayanov,1925;Scott,1976),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是生存取向的,不会冒险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农村地区商业化的金融安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合作制的金融安排是恰当的。但无论从“理性经济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中国小农经济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值得进一步讨论[7]。从研究方法论来说,持商业化取向或合作制主导观点的研究文献基本上采用理论演绎的三段论形式来得出各自的结论。理论前提承认合作制金融存在的基础是小农经济,而商业金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是农村市场经济,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金融服务,进而从中国现实农村经济特性的描述中获得理论推理的依据。这些研究文献论证形式缜密严谨,其观点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问题在于,缺乏对中国现实农村经济特性严格的实证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分析,没有哪一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的命题具有普适性。

(五)农村非正规金融

对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成因;其二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利率问题。一些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分析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成因:(1) 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内在逻辑联系出发,通过案例研究表明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不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金融来满足。(2)从农村非正规金融与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性入手,认为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在转轨经济中,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非正规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的。(3)从农村金融供给的角度,认为农村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农村非正规金融形成旺盛的供给。(4)从金融政策的根源来看,由于贷款管理的落后和贷款配给的错误,扭曲了农村正规金融资源的配置,收入较低农户的信贷需求仍然要通过非正规金融得以满足。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利率问题,不少学者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例,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把民间信贷利率部分地视为具有调节借贷风险组合或过滤借贷风险的功能。有文献认为,民间信用利率决定于资金供求状况、借贷者亲疏关系、期限长短、淡旺季节等因素,因而利率档期分明。 也有文献依据修正的Stiglitz-Weiss信贷配给模型来揭示出民间金融各种利率形式的机理和长期并存的原因。

从已有文献来看,对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研究方法从案例分析到规范论证呈现多样性。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非正规金融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框架,视角的多元化固然可以使问题的认识较为全面,但多种结论的差异将使得理论研究失去了实践意义,另外案例研究中样本选取的不同将会影响到结论的可信度。

四、结语

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理论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各种理论研究在思想和方法上存在的局限。不仅如此,无论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联系识别,金融抑制理论对供给型金融抑制和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区分,合作制为主导还是以商业化为取向的争论,还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成因分析只是农村金融的一个方面,各种研究思想和方法忽视了农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以及系统内外存在的复杂联系,这也是导致各种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节的重要缘由。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不能简单地依赖某个理论。综合各种理论研究的优势,将系统论的思想引入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之中,通过对农村金融系统内外复杂联系的研究寻找改革途径将是未来农村金融研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周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基于“三农”视角的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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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兵.东、西部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贡献的比较研究[J].统计与决策(理论版),2007,(1):70-72.

[4]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及其金融结构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11):36-41.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5

关键词:云南农村;变迁发展;主体性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华北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这些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核心区,经济文化发达,因而在这些地区开展农村研究有相当便利的条件,一方面研究者可以获取非常丰富的各类文献资料,另外由于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发育相当成熟,这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繁多的研究素材。关于这些地区的农村研究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析研究到具体的农村政权、农村市场、农村组织、婚姻家庭、农村教育的调查研究等等,较为全面而深入地反映了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和发展的状况。然而,对于一个边远民族省份来说,在云南开展农村研究我们要面临与上述地区,甚至广大内地农村极不相同的情况。由于云南农村的自然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村组织发育程度与内地农村存在极大差异,在云南开展农村研究要面临更多的困难,传统中国农村研究只能为云南农村研究提供有限度的经验,因此总结和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的经验对于加深云南农村变迁和发展的认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上世纪30年代以来云南的农村研究作一个系统的回顾,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涉及云南乡村研究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以及研究方法等核心问题展开讨论。

云南自然生态复杂,地理位置偏远,民族众多,历史上长期与中国内陆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相比较其他内陆省份,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被打破,西方势力开始渗入中国,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外部势力也逐渐渗入云南,比较中国沿海省份,虽然这些外部影响仍十分有限,云南也开始缓慢融入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进程中。事实上,云南的农村研究历史和中国现代史密切相关。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历史,我们可以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世纪30年代到新中国成立前;第二阶段从上世纪50年代左右到80年代初;第三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

一、中国农村研究的云南经验

最早关于云南农村的系统研究起始于上世纪30年代。20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矛盾丛生,农村与农民问题日益严重,这引起了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试图寻找治病的良方,由此在三四十年代形成了本世纪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第一次高潮。这一时期关于中国农村研究的主要有两大学派: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乡村建设”学派和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学院派[1]。除了学者、民间开展的农村研究活动外,这一时期国民政府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农村调查。1933年,农村复兴委员会成立,它附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任务是为行政院制定农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复兴委员会先后对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广西、云南等地进行了专题调查。1934年编辑成书的《云南省农村调查》就是这一时期的调查研究成果,调查选取了滇中、滇东和滇南的昆明、禄丰、玉溪、马龙、开远6个市县的26个村子、642户村民进行了挨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这些农村地区的土地分配、农村副业、农村借贷、田赋、农村捐税、农村教育及政治情况。虽然调查只是限于当时云南局部地区的农村,调查内容也过多偏重于农村经济情况,但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定期对农村经济情况进行记载,而且是第一次关于云南农村的系统调查研究,现代方法首次运用于对云南农村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研究。

抗战爆发后,国内形势急剧变化,各大学研究机构纷纷内迁,云南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汇聚了当时国内许多优秀的研究学者。1938年费孝通回国,在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任教,并组织一批志同道合的青年学者成立了“魁阁”工作站,他们在周边地区开展大量实地调查研究,合作完成了《禄村农田》《、易村手工业》《、玉村农业和商业》《、洱村小农经济》《、昆厂劳工》《、祖荫之下》《、芒市边民的摆》《、呈贡基层权力结构》等一批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基本文献,其中《禄村农田》《、易村手工业》《、玉村农业和商业》汇集成《云南三村》一书。在书中,费孝通选择了3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进行比较研究。禄村代表了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社区,易村代表了手工业发达的农村社区,玉村代表了深受邻近商业中心镇影响的农村社区。费孝通和他的学生通过细致的实地调查,展现和概括出不同社区的类型特征,并基于不同类型社区的比较研究,加深对农村经济制度等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认识[2](P19)。这一时期费孝通关于云南农村的研究可以说是他早期农村研究的延续。1936年,费孝通在家乡江苏吴江开弦弓村调查完成研究论文《江村经济》,描述了中国江南一个农村村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这个村落在面对现代工业和世界市场的冲击下所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

在《云南三村》中,费孝通正是通过选择3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来和江村加以比较,他最终的研究目的在于认识中国农村社会和农民问题。事实上,由于特殊的社会形势及费孝通等学者、机构特定的研究目的,这一时期关于云南农村的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当时云南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很大局限。在《云南省农村调查》中,调查者所选取的几个农村地区都是属于当时在云南经济较为发达且汉族人口集中的地区。而在《云南三村》中,费孝通所选的3种类型的农村社区看起来也更像是典型的中国内地农村,并不能代表生态社会文化极为多样的云南农村。然而,应该看到这一时期云南农村研究的价值在于其中所运用的日渐成熟的理论方法,特别是费孝通本人的社区研究思想方法的成形,这些方法至今仍适用于我们开展云南农村研究。另外,即便有曲折,云南农村的发展也是一直缓慢融入于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进程中,这一时期所做的云南农村的研究,也正反映出云南农村发展与中国农村发展所具有的共通性。

二、民族研究与云南农村研究

如果说第一阶段云南农村研究的特征在于显示云南农村社会经济与中国农村普遍的共通性,那么第二阶段的云南农村研究则显示出云南农村社会的独特性。新中国成立后,新的社会政治形势再次影响了云南农村研究的路径。一时期,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伴随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土地革命的开展,关于农村生产关系的研究成为农村研究的主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初社会学被取消,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在30年代开创的中国农村研究经验也让位于关于农村生产关系的讨论。在云南,1956~1964年间,为了开展民族识别工作,配合民主改革,进行了深入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民族语言大调查。调查的广度和深度,都是空前的,相当部分的研究内容也包括了云南农村研究。针对云南民族社会性质研究,形成关于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这些调查资料不但涉及各民族的文化、宗教及生活习俗,还包括了对各民族村寨社会经济情况的调查。云南民族众多,少数民族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3,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生活居住在偏远的村寨,因此认识和研究云南农村现实绝不能忽略对广大的少数民族村落地区的关注。历史上,由于统治阶层的民族压迫政策,汉族知识精英的民族歧视,很少有关于云南广大民族村落地区的文献资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和政府民族平等政策的落实,这些详实的资料首次为我们全面认识云南广大的农村民族地区提供了可能。

总结起来,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一时期,云南农村的研究基本从属在民族研究的范畴下,而这时期关于云南民族研究受经典理论模式所支配:云南民族历史被纳入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交替演进的5种生产方式的模式中。相应地,少数民族聚居的云南农村大多被视作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更多体现为原始的、从属的性质,云南农村发展的多元性趋向在一定程度上被单一的线性发展模式取代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发展与其历史传统被隔离开来。然而,应当看到这一时期关于云南民族社会性质的讨论加深了我们对云南农村社会复杂性、特殊性的认识,而若干的关于云南民族村寨社会经济的详尽的调查资料也成为下一阶段开展云南农村研究的重要基础。

三、云南农村发展与云南农村研究

事实上,云南农村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回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而前两个阶段的研究其目的都受限于各自所处的特殊的历史时期。第一阶段的云南农村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服务于中国农村发展背景下的云南农村考察,而第二阶段可以被称为服务于民族政策背景下的云南农村民族地区调查。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说这两个阶段的研究更多地是为未来云南农村研究提供经验资料、方法,及作相应的理论准备。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新的政治形势下,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强调,国内学术研究重点也从“生产关系”转向“生产力”的发展,相应的农村经济发展及区域性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一时期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高等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学科的恢复与重建,越来越多的研究力量投入到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中,云南农村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早期的研究主要围绕农村家庭经济、商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改革来展开。进入90年代后,更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农村发展的具体问题,如: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等等,不但只是涉及这系列经济问题,相关的影响农村发展的贫困问题、环境生态、基层政权、民族文化、农村教育、妇女儿童发展、健康等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同的学科从各自的角度来关注研究农村问题,农村研究的范围日益扩大。

但是,应该注意到,虽然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不少,但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不足。首先,在理论方法上。相当一部分研究属于政策性研究,流于过多空泛的讨论,缺乏相应的理论及经验支持。还有一部分研究只是对经验资料的简单整理、加工,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事实上,在前面讨论到的两个研究阶段中,已经展现出相当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基础理论,特别是以费孝通为主要代表的相关学者的社区研究思想方法已经相当成形。而在五六十年代开展的民族调查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相关的调查研究也非常严谨、严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打断了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正常路径,这些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宝贵方法经验也被遗忘了。改革开放后,社会科学事业开始重建发展,但在经过10多年的停滞期后,不可避免地在知识方法的延续上出现了断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日益增多的新问题,在传统经验中断、缺乏相关知识积累的情况下,相当多的研究只能成为满足短期形势需要的产物。因此,对于云南农村研究来说急需加强对理论方法的重视,加强相应的学科规范。在这一过程中,不单要关注国外、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研究经验,也十分需要借鉴以往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相关经验。

其次,在学科建设与合作上。作为特定的研究领域,农村研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改革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学术研究过多地偏重于关注经济因素。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研究占据农村研究的大半,经济学在农村研究中基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其他一些相关学科如民族学、历史学、政治学、环境地理学等,过于恪守其传统的研究领域,没有积极地加入到云南农村发展的讨论中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政府和相关学者越来越认识到在发展中只侧重强调经济的作用是片面的,特别是在像云南农村这样有特殊文化生态的地区,相关的发展问题如贫困问题不只受到经济因素影响,其他相关的非经济因素如文化、环境因素也应该受到重视。新的发展观的确立,使人们更加全面、系统地认识云南农村发展,不同的学科也开始更多加入到对于云南农村发展的讨论中来:如人类学、民族学关于民族文化与农村发展的讨论;社会学关于农村组织与农村发展的讨论;环境学关于自然生态与农村发展的讨论;等等。新的发展观也使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云南农村发展的路径。云南农村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其文化、生态的多元性。因此,云南农村发展的路径选择也应该是多元的,单一的某一学科理论无法解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云南的农村研究非常需要不同学科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这将有助于扩展和提升我们对云南农村的认知水平和能力。

四、总结

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对云南农村的认识是伴随着对中国农村的认识展开的,这个时期,云南的农村发展似乎是整个中国农村发展的一个注角。而在五六十年代,关于云南农村民族地区的调查工作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对于云南农村的主体性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作为特定的研究领域,有必要明确云南农村研究关注的是区域性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云南农村研究的目的在于解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因此,关于云南农村的历史经验回顾应该在这样的主体框架内展开。事实上,云南农村研究目的的主体性是在其历史发展中一步步被确立强化的,因此,这也可以说是云南农村研究的历史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明确了云南农村研究的主体性,我们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理论、方法经验的梳理就会清晰得多。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于其多元性,因而应该重视以往云南农村研究中丰富有益的经验。早期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工业的研究,中期对民族村落地区生产关系的讨论,以及近年来对农村经济结构、人口、民族文化的关注,形成了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丰富经验,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侧面来认识云南农村的发展问题,其中发展成形、成熟的理论、科学研究方法也为我们系统、整体认识云南农村发展提供了可能。事实上,从云南农村研究的总体历史来看,云南农村与中国农村研究所具有的共通性与差异性总是并存的,一方面,我们不能无视云南农村或者缓慢曲折或者迅猛直接融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进程。另一方面,同样不能忽略云南农村发展独特的一面,它所具有的复杂多样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和经济形态。就云南农村研究来说,强调主体性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应该认识到云南农村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复杂的背景、形势,单一的理论模式和方法经验无力解答云南农村发展的问题。因此,云南农村研究者应该认识到云南农村发展与中国发展的共通与特殊性,在主体思考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寻求、建立系统、有效、适应的理论方法,来解答云南农村发展中的种种问题。

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经验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启示新时期云南农村研究者的学术理念与志向。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讨论越来越热烈,改革初期制定的沿海沿边发展的国家战略可以说是这一理论实践的发端。然而,沿边开放的收益远远无法同沿海开放相比较,边疆仍是意味着偏远与落后,事实上,这也大体反映了云南整个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就宏观背景来看,应该说改革开放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20年极大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的发展,以云南省两大产业为例:烟草和旅游都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云南经济仍然在被中国东部乃至邻近发达地区进一步拉大差距。

就云南省内部来看,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距的扩大更为突出。作为一个边远落后省份发展最薄弱的地区,云南农村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同样,半个多世纪以来,生活在云南农村的少数民族同胞经历了巨大的历史社会变迁,旧时代与国家、地方政府若即若离的关系被打破了,他们生活越来越直接地受到国家、地方政治经济力量的冲击、影响,如何应对或适应这一系列的外来影响,是在边缘化中封闭自己,还是积极适应变化,这也是云南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所要面临的巨大挑战。

上世纪30年代,在国家民族命运濒临危亡的时代,一批优秀学者怀着自信与热情积极寻找中国农村发展的道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一批优秀学者为我们树立了表率,费孝通本人1938年从英国来到昆明,不到半个月时间就深入到云南边远农村长期蹲点调查。在研究中所体现的对国家命运、农村百姓生计的关切,不计回报的无私投入让人感动。五六十年代的一大批学者怀着对新中国建设的一片热忱,不辞辛劳地深入到云南最偏远的民族村寨地区开展调查工作,他们的奉献精神同样让人动容。作为今天研究云南农村发展的云南学者,在强调云南农村研究主体性的同时,也需要前辈的自信与热情。因此,回顾和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的意义不单在于强调传统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方法经验,也同样在于强调传统研究中可贵的学术理念与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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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德宏傣族社会历史调查[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

9.《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云南彝族社会历史调查[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6

长期以来, 中国农村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华北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这些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核心区, 经济文化发达, 因而在这些地区开展农村研究有相当便利的条件, 一方面研究者可以获取非常丰富的各类文献资料,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发育相当成熟, 这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繁多的研究素材。关于这些地区的农村研究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 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析研究到具体的农村政权、农村市场、农村组织、婚姻家庭、农村教育的调查研究等等, 较为全面而深入地反映了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和发展的状况。然而, 对于一个边远民族省份来说, 在云南开展农村研究我们要面临与上述地区, 甚至广大内地农村极不相同的情况。由于云南农村的自然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 以及农村组织发育程度与内地农村存在极大差异, 在云南开展农村研究要面临更多的困难, 传统中国农村研究只能为云南农村研究提供有限度的经验, 因此总结和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的经验对于加深云南农村变迁和发展的认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上世纪30 年代以来云南的农村研究作一个系统的回顾, 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涉及云南乡村研究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以及研究方法等核心问题展开讨论。

云南自然生态复杂, 地理位置偏远, 民族众多, 历史上长期与中国内陆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 相比较其他内陆省份, 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鸦片战争后, 清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被打破, 西方势力开始渗入中国,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 外部势力也逐渐渗入云南, 比较中国沿海省份, 虽然这些外部影响仍十分有限, 云南也开始缓慢融入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进程中。事实上,云南的农村研究历史和中国现代史密切相关。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历史, 我们可以大致划分为3 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30 年代到新中国成立前;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50年代左右到80 年代初; 第三阶段从上世纪80 年代至今。

一、中国农村研究的云南经验

最早关于云南农村的系统研究起始于上世纪30 年代。20 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矛盾丛生, 农村与农民问题日益严重, 这引起了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试图寻找治病的良方, 由此在三四十年代形成了本世纪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第一次高潮。这一时期关于中国农村研究的主要有两大学派: 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 乡村建设”学派和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学院派[1]。除了学者、民间开展的农村研究活动外,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农村调查。1933 年, 农村复兴委员会成立, 它附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 任务是为行政院制定农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复兴委员会先后对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广西、云南等地进行了专题调查。1934 年编辑成书的《云南省农村调查》就是这一时期的调查研究成果, 调查选取了滇中、滇东和滇南的昆明、禄丰、玉溪、马龙、开远6 个市县的26 个村子、642 户村民进行了挨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这些农村地区的土地分配、农村副业、农村借贷、田赋、农村捐税、农村教育及政治情况。虽然调查只是限于当时云南局部地区的农村, 调查内容也过多偏重于农村经济情况,但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定期对农村经济情况进行记载, 而且是第一次关于云南农村的系统调查研究, 现代方法首次运用于对云南农村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研究。

抗战爆发后, 国内形势急剧变化, 各大学研究机构纷纷内迁, 云南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汇聚了当时国内许多优秀的研究学者。1938 年费孝通回国, 在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任教, 并组织一批志同道合的青年学者成立了“ 魁阁”工作站, 他们在周边地区开展大量实地调查研究, 合作完成了《禄村农田》《、易村手工业》《、玉村农业和商业》《、洱村小农经济》《、昆厂劳工》《、祖荫之下》《、芒市边民的摆》《、呈贡基层权力结构》等一批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基本文献, 其中《禄村农田》《、易村手工业》《、玉村农业和商业》汇集成《云南三村》一书。在书中, 费孝通选择了3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进行比较研究。禄村代表了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社区, 易村代表了手工业发达的农村社区, 玉村代表了深受邻近商业中心镇影响的农村社区。费孝通和他的学生通过细致的实地调查, 展现和概括出不同社区的类型特征, 并基于不同类型社区的比较研究,加深对农村经济制度等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认识[2](p19)。这一时期费孝通关于云南农村的研究可以说是他早期农村研究的延续。1936 年, 费孝通在家乡江苏吴江开弦弓村调查完成研究论文《江村经济》, 描述了中国江南一个农村村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以及这个村落在面对现代工业和世界市场的冲击下所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

在《云南三村》中, 费孝通正是通过选择3 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来和江村加以比较, 他最终的研究目的在于认识中国农村社会和农民问题。事实上, 由于特殊的社会形势及费孝通等学者、机构特定的研究目的, 这一时期关于云南农村的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当时云南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很大局限。在《云南省农村调查》中, 调查者所选取的几个农村地区都是属于当时在云南经济较为发达且汉族人口集中的地区。而在《云南三村》中, 费孝通所选的3 种类型的农村社区看起来也更像是典型的中国内地农村, 并不能代表生态社会文化极为多样的云南农村。然而, 应该看到这一时期云南农村研究的价值在于其中所运用的日渐成熟的理论方法, 特别是费孝通本人的社区研究思想方法的成形, 这些方法至今仍适用于我们开展云南农村研究。另外, 即便有曲折, 云南农村的发展也是一直缓慢融入于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进程中, 这一时期所做的云南农村的研究, 也正反映出云南农村发展与中国农村发展所具有的共通性。

二、民族研究与云南农村研究

如果说第一阶段云南农村研究的特征在于显示云南农村社会经济与中国农村普遍的共通性, 那么第二阶段的云南农村研究则显示出云南农村社会的独特性。新中国成立后, 新的社会政治形势再次影响了云南农村研究的路径。一时期,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伴随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土地革命的开展,关于农村生产关系的研究成为农村研究的主要内容。20世纪50 年代初社会学被取消, 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在30 年代开创的中国农村研究经验也让位于关于农村生产关系的讨论。在云南, 1956~1964 年间, 为了开展民族识别工作, 配合民主改革, 进行了深入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民族语言大调查。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都是空前的, 相当部分的研究内容也包括了云南农村研究。针对云南民族社会性质研究, 形成关于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 这些调查资料不但涉及各民族的文化、宗教及生活习俗, 还包括了对各民族村寨社会经济情况的调查。云南民族众多, 少数民族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3, 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生活居住在偏远的村寨, 因此认识和研究云南农村现实绝不能忽略对广大的少数民族村落地区的关注。历史上, 由于统治阶层的民族压迫政策, 汉族知识精英的民族歧视, 很少有关于云南广大民族村落地区的文献资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党和政府民族平等政策的落实,这些详实的资料首次为我们全面认识云南广大的农村民族地区提供了可能。

总结起来,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 这一时期, 云南农村的研究基本从属在民族研究的范畴下, 而这时期关于云南民族研究受经典理论模式所支配: 云南民族历史被纳入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交替演进的5 种生产方式的模式中。相应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云南农村大多被视作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更多体现为原始的、从属的性质, 云南农村发展的多元性趋向在一定程度上被单一的线性发展模式取代了,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发展与其历史传统被隔离开来。然而, 应当看到这一时期关于云南民族社会性质的讨论加深了我们对云南农村社会复杂性、特殊性的认识, 而若干的关于云南民族村寨社会经济的详尽的调查资料也成为下一阶段开展云南农村研究的重要基础。

三、云南农村发展与云南农村研究

事实上, 云南农村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回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 而前两个阶段的研究其目的都受限于各自所处的特殊的历史时期。第一阶段的云南农村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服务于中国农村发展背景下的云南农村考察, 而第二阶段可以被称为服务于民族政策背景下的云南农村民族地区调查。从另一个方面, 我们也可以说这两个阶段的研究更多地是为未来云南农村研究提供经验资料、方法, 及作相应的理论准备。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后, 在新的政治形势下, 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强调,国内学术研究重点也从“ 生产关系”转向“ 生产力”的发展, 相应的农村经济发展及区域性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一时期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 随着高等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学科的恢复与重建, 越来越多的研究力量投入到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中, 云南农村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早期的研究主要围绕农村家庭经济、商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改革来展开。进入90 年代后, 更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农村发展的具体问题, 如: 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等等, 不但只是涉及这系列经济问题, 相关的影响农村发展的贫困问题、环境生态、基层政权、民族文化、农村教育、妇女儿童发展、健康等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同的学科从各自的角度来关注研究农村问题, 农村研究的范围日益扩大。

但是, 应该注意到, 虽然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不少, 但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不足。首先, 在理论方法上。相当一部分研究属于政策性研究, 流于过多空泛的讨论, 缺乏相应的理论及经验支持。还有一部分研究只是对经验资料的简单整理、加工, 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事实上, 在前面讨论到的两个研究阶段中, 已经展现出相当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基础理论, 特别是以费孝通为主要代表的相关学者的社区研究思想方法已经相当成形。而在五六十年代开展的民族调查中,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 相关的调查研究也非常严谨、严密。20 世纪60 年代中后期, 打断了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正常路径, 这些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宝贵方法经验也被遗忘了。改革开放后, 社会科学事业开始重建发展, 但在经过10 多年的停滞期后, 不可避免地在知识方法的延续上出现了断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面对日益增多的新问题, 在传统经验中断、缺乏相关知识积累的情况下, 相当多的研究只能成为满足短期形势需要的产物。因此, 对于云南农村研究来说急需加强对理论方法的重视, 加强相应的学科规范。在这一过程中, 不单要关注国外、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研究经验, 也十分需要借鉴以往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相关经验。

其次, 在学科建设与合作上。作为特定的研究领域,农村研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改革初期, 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学术研究过多地偏重于关注经济因素。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研究占据农村研究的大半, 经济学在农村研究中基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另一方面, 其他一些相关学科如民族学、历史学、政治学、环境地理学等, 过于恪守其传统的研究领域, 没有积极地加入到云南农村发展的讨论中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 政府和相关学者越来越认识到在发展中只侧重强调经济的作用是片面的, 特别是在像云南农村这样有特殊文化生态的地区, 相关的发展问题如贫困问题不只受到经济因素影响, 其他相关的非经济因素如文化、环境因素也应该受到重视。新的发展观的确立, 使人们更加全面、系统地认识云南农村发展, 不同的学科也开始更多加入到对于云南农村发展的讨论中来: 如人类学、民族学关于民族文化与农村发展的讨论; 社会学关于农村组织与农村发展的讨论; 环境学关于自然生态与农村发展的讨论; 等等。新的发展观也使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云南农村发展的路径。云南农村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其文化、生态的多元性。因此, 云南农村发展的路径选择也应该是多元的, 单一的某一学科理论无法解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 云南的农村研究非常需要不同学科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这将有助于扩展和提升我们对云南农村的认知水平和能力。

四、总结

从上世纪30 年代开始, 对云南农村的认识是伴随着对中国农村的认识展开的, 这个时期, 云南的农村发展似乎是整个中国农村发展的一个注角。而在五六十年代, 关于云南农村民族地区的调查工作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 对于云南农村的主体性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作为特定的研究领域, 有必要明确云南农村研究关注的是区域性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云南农村研究的目的在于解答云南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因此, 关于云南农村的历史经验回顾应该在这样的主体框架内展开。事实上, 云南农村研究目的的主体性是在其历史发展中一步步被确立强化的, 因此, 这也可以说是云南农村研究的历史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明确了云南农村研究的主体性, 我们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理论、方法经验的梳理就会清晰得多。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于其多元性, 因而应该重视以往云南农村研究中丰富有益的经验。早期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工业的研究, 中期对民族村落地区生产关系的讨论, 以及近年来对农村经济结构、人口、民族文化的关注, 形成了关于云南农村研究的丰富经验, 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侧面来认识云南农村的发展问题, 其中发展成形、成熟的理论、科学研究方法也为我们系统、整体认识云南农村发展提供了可能。事实上, 从云南农村研究的总体历史来看,云南农村与中国农村研究所具有的共通性与差异性总是并存的, 一方面, 我们不能无视云南农村或者缓慢曲折或者迅猛直接融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进程。另一方面, 同样不能忽略云南农村发展独特的一面, 它所具有的复杂多样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和经济形态。就云南农村研究来说, 强调主体性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应该认识到云南农村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复杂的背景、形势, 单一的理论模式和方法经验无力解答云南农村发展的问题。因此,云南农村研究者应该认识到云南农村发展与中国发展的共通与特殊性, 在主体思考的前提下, 积极、主动地寻求、建立系统、有效、适应的理论方法, 来解答云南农村发展中的种种问题。

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经验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 启示新时期云南农村研究者的学术理念与志向。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讨论越来越热烈, 改革初期制定的沿海沿边发展的国家战略可以说是这一理论实践的发端。然而, 沿边开放的收益远远无法同沿海开放相比较,边疆仍是意味着偏远与落后, 事实上, 这也大体反映了云南整个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就宏观背景来看, 应该说改革开放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20 年极大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的发展, 以云南省两大产业为例: 烟草和旅游都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 云南经济仍然在被中国东部乃至邻近发达地区进一步拉大差距。

就云南省内部来看, 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城乡差距的扩大更为突出。作为一个边远落后省份发展最薄弱的地区, 云南农村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的挑战? 同样, 半个多世纪以来, 生活在云南农村的少数民族同胞经历了巨大的历史社会变迁, 旧时代与国家、地方政府若即若离的关系被打破了, 他们生活越来越直接地受到国家、地方政治经济力量的冲击、影响, 如何应对或适应这一系列的外来影响, 是在边缘化中封闭自己, 还是积极适应变化, 这也是云南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所要面临的巨大挑战。

上世纪30 年代, 在国家民族命运濒临危亡的时代, 一批优秀学者怀着自信与热情积极寻找中国农村发展的道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一批优秀学者为我们树立了表率,费孝通本人1938 年从英国来到昆明, 不到半个月时间就深入到云南边远农村长期蹲点调查。在研究中所体现的对国家命运、农村百姓生计的关切, 不计回报的无私投入让人感动。五六十年代的一大批学者怀着对新中国建设的一片热忱, 不辞辛劳地深入到云南最偏远的民族村寨地区开展调查工作, 他们的奉献精神同样让人动容。作为今天研究云南农村发展的云南学者, 在强调云南农村研究主体性的同时, 也需要前辈的自信与热情。因此, 回顾和反思云南农村研究的意义不单在于强调传统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方法经验, 也同样在于强调传统研究中可贵的学术理念与志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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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学论文例7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以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学科,其职责是为农业领域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者结构,培养不同层次的农村经营管理人才,以促进农业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中国传统农业正快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市论文联盟场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明显。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也使得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类型与层次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服务“三农”,许多农业院校从各个方面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近期,湖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系主任罗峦副教授从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实践教学环节与教学内容等方面对这些学校的改革举措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本科人才培养方向及思路[1]。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各地区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究竟如何?如果有需求,具体需求类型是哪些,需求层次侧重在哪个方面?要培养出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农村经管人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又该如何规划其职业发展?基于以上问题,本课题组走访了湖南省部分村级干部,重点了解各地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变化,以期为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职业发展的明确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类型的适应性提供现实依据。

2农林管理专业职业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耦合情况

人才培养与区域产业发展的融合状况是衡量一个专业的职业发展是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基本尺度,也是衡量一个专业的职业发展是否与区域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的重要指标。

2.1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办学扩大了空间,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才能的发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据笔者2009年7月对湖南株洲主要村级干部的调查结果显示(表1):(1)增加了总量需求。92.5%的村级干部认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当地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2)扩大了需求类型。据调查,各地急需的农村经管人才已由过去单纯只需要村级管理干部扩大到农村企业经营人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村级管理干部、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和加工能手,其比重分别为77.5%、70%、50%、47.5%、45%和45%;(3)提高了需求层次。各地急需的农村经管人才的层次主要集中在大专生、当地土专家以及本科生,其比重分别为57.5%、45%和32.5%,同时,对高层次的人才——博士的需求也较大,其比重占到20%。这一方面可能与当下“高学历崇拜”的错误观念有关,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对具有全局把握能力与前瞻性高素质人才的渴求;(4)增强了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从调查中发现,复合型人才普遍受到欢迎,几乎全部的村级干部希望本单位的农村经管人才既能具备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具备现代科技、社会学等深厚的文化素养;既能具备科学决策、开拓创新、沟通协调、政治鉴别、做群众工作等能力,又能具备对现实热点问题、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各自的工作思路和对策有清晰的把握能力。

2.2现有的农村经管人才满足不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管人才表1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

需求的变化,众多农业院校都在调整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但是从目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来看,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据笔者2009年7月对湖南某县主要村级干部的调查结果显示(表2):(1)人才总量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当问及“本村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总量是否满足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时,82.5%的村级干部表示“无法满足”;(2)人才层次与知识结构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当问及“本村农村经济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时,67.5%的村级干部表示“不能适应”;(3)人才类型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在调查中,当问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您认为最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能否在未来产业结构调整中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时,65%的村级干部表示“无法给予肯定回答”,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和缺乏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领导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职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是专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为了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村经管人才的迫切需求,需进一步明确规划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职业发展,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3.1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调整为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化、产业化与市场化,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而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要完成新农村建设所需的时间大约是50年左右,在这个长期的战略中必将伴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现代农业与农村改造将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这就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坚定专业定位、主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作为办学宗旨,“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作为办学理念,重点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能做”的综合能力。所谓“能思”是指通过先进思维方式的培养,为培养创新型、研究型农村经管人才打下扎实基础;“能写”就是通过写作训练,培养学生能以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能将自己的素质和风格表现于字里行间;“能说”就是通过演讲等训练使学生能以口头方式充分表达出所思所想,把自己的观点能用优美流利的语言表达出来;“能做”就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能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独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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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要素禀赋、产业结构、历史发展基础、社会人文条件以及未来主导产业等的不同,各农业院校尤其是地方性的农业院校要增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还需要对国家和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进行调查研究,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走向。在此基础论文联盟上,应及时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并在发展层次、规模、人才培养计划与人才培养模式上突出区域性和泛区域性[2],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教育的周期滞后性为目标,使培养出来的人才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兼顾长远需求,真正实现在保证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的同时,又可以提高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提供专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例如,日前湖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就以本省烟草这一优势产业为立足点,通过与本校特色专业烟草工程相结合,确立了烟草经济与贸易的研究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该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3.2优化调整知识体系,加强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纵观当前农业发展,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各区域间的竞争已不在于规模与数量,而在于发展水平和质量。其中,决定农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又是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这就意味着建设好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可以在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和能力结构方面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实现对接,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出具有各种能力与素质的农村经管人才,从而使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成为促进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那么,在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后,如何才能切实地培养出具有各种能力与素质的农村经管人才,以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主要侧重于农村企业经营人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村级管理干部等三种类型。由以上三种人才类型可看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大致可归纳为三大类,即:对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农业生产单位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生产经营管理类人才、为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以及在现代农村出现的为人们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服务管理类人才、对一定区域内的现代农业建设进行方向性与政策性引导和管理的宏观管理类人才。这就决定了农村经济管理专业要培养出适应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满足于现代农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农村经管人才,需要进一步调整知识体系,完善课程设置,并在专业理论学习上实行“分类培养、分级教学、梯度推进”的教学计划,采用分类、有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学生教育成一专多能、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村经管人才[3]。例如,在培养农村企业经营人才等生产经营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农业生产概论、农产品加工概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经营预测与决策、企业财务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课程;在培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等服务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合作理论、法律制度、财务会计、市场营销、效益评价等方面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在培养村级管理干部等宏观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农村经济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学、农村统计学、农业政策学等方面的教育。同时,考虑调查过程中,各地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已逐渐显现,这就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应重视研究生教育,在抓好在读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同时,为本科生进一步深造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研究生培养打好良好的生源基础。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南农业大学从2004年开始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实施“创新实验班”教育计划,选拨部分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成立实验班,通过多项措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与研究能力。

另外,考虑各地对具备全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偏好,还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尤其应加强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现代科技、社会学等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以及将其运用到现实热点问题、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各自的工作思路和对策等方面的分析与研究的能力,并重点培养科学决策、开拓创新、沟通协调、政治鉴别、做群众工作等能力,最终培养出既具备强大的理论武装与深厚的文化素养,又具备准备把握事物发展动态与科学决策等多项能力的复合型农村经管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3转变单一的教学方式,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的是以服务“三农”为目的、并能立即投入实际工作中的复合型人才,只有理论和实践真正得到良好的结合,才能确保该专业真正成为带动一方经济的主力军,促进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应转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方式,进一步建设好自己的实验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为此,一方面,在讲授专业理论的同时,应强化案例教学,尤其是应把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纳入教学实践中,从而在增强学生直观感受的同时,提高案例的解剖深度与广度。同时,针对一些现实中的焦点问题与热点问题,可组织学生深入农村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并召开师生一起进行讨论,以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能做”的综合能力;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与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乡镇部门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从而不仅为本专业的在校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实习场所,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加深对现代农业的理解,帮助其尽快树立市场意识,而且还能为广大在职人员的再教育与再培训提供场所,以满足在职人员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工作需要。这是因为,据调查,当问及村级干部“您希望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给您提供职业发展方面的帮助?”时,67.5%的村级干部希望学校能“提供学习考察基地”。

农村经济学论文例8

一、引言

中国的农村集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农村集市作为一个复杂综合的社会活动,在很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近代以来农村集市成为许多学者重要的研究主题,他们的研究多以农村集市为载体来探究农村的政治现象、经济变迁以及社会生活。本文希望通过近十年国内关于中国农村集市研究文献的梳理,从农村集市的社会(包括社会学、人类学)、经济(融合经济学、地理学、历史学等学科)、政治等三个视角对近十年农村集市的研究进行总结。同时,指出研究的不足,希望为未来集市研究者提供一些启发,为农村集市的发展提供未来路径的思考。

二、基于社会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从社会视角来进行农村集市研究的大多是人类学和社会学家,他们认为农村集市作为农村社会交往与互动的活动场所,能够通过其细腻地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政府应该注重的农村集市社会功能。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农村集市是“以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为基础所形成的场合”,并且买卖双方因为“熟人”面子的问题大都不会在本村集市进行交易[1]。这也是社会学派普遍认为的农村集市中的交易行为并不是仅仅因为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也对集市中的交易行为有巨大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陈文超强调农村集市中人的体验及主体地位,发展出一套有关农村交换活动的话语,从实践出发,通过对集市中个体经济性行动的研究,揭示被建构的“实践亲属”主导着场域中的一切活动,处于一种支配性地位[2]。张春则进一步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对集市中人与人的互动关系和人与物的消费关系做了总结性的评述[3]。“在传统农村社会里,对农民而言,集市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生活圈”[4],另一方面,集市作为跨出村界的基层市场社区,有利于国家整合与市场社会自我整合的互构。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应恢复集市日趋衰微的社会功能,以缓解农村社会关系所面临的危机[5]。综上所述,这一视角下对集市的研究非常细腻,切入点小并侧重对集市中人的研究,使集市研究富有生活性,充满感情。

三、基于经济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与社会视角对农村集市的研究不同,经济视角下,研究者往往从经济和地理角度来进行研究,从商品买卖、地理区位来研究农村集市、城镇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些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分析路径,一个是阐释农村集市和城镇形成发展关系的路径,另一个是说明农村经济演变与农村集市发展关系的路径。

(一)阐释农村集市和城镇的关系

这种研究一般认为农村集市是乡镇形成的基础,城镇化是农村未来发展的出路之一,多是以华北、江南、西北、西南等地集市为例,探索集市与城镇之间的关系从而说明集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例如,王庆成认为集市圈即集市与赶集村庄的空间构成,所包含的村庄多至近百村,少则数村对于城镇的形成有一定作用[6]。宁雪婷,李京生对江南地区小城镇集市发展及其空间影响进行梳理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功能策划、空间组织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对江南地区小城镇集市未来发展的构想[7],其对于基层政府如何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促进农村集市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武少锋则通过对陇东地区商业性城镇和集市的发展进行深入考察,说明商品经济对于农村集市和城镇的影响,认为商品经济的丰富促进了农村集市向城镇的转化[8]。巨芳则从地理学角度提出清末河州地区集市和城镇在分布上呈现出一定的地域分布不均的特征格局,一方面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河州四乡自身区位差异所致的[9]。还有学者进一步通过对乡镇集市的起源与演变的阐述,进而得出农村通过集市进行就地城镇化[10]或者农村集市使集镇经济具有了新的功能的结论[11]。近年来,也有学者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农村城市化与农村集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市的发展趋势及其发展对策[12]。另外,农村集市发展途径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大力培育农村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市场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特色集市,才是农村集市发展和转型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其在促进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和城镇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13]。这个类型的研究十分全面和系统,不仅探究农村集市的产生,发展和城镇的密切关系,更进一步提出农村集市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也存在缺少人文主义精神,没有对农村集市中人的作用进行考察,存在冷冰冰的总结经济和历史规律的困境。

(二)说明农村经济与农村集市的关系

这是主要研究农村经济的变化与农村集市的相互影响,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加入产品买卖的队列,从而造就了农村集市。同时,农村集市根本虽然不具有现代商品经济的全部特征,但是,“农村集市都是农村地区最重要的交易市场,同时也是农村流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4]。例如,宋健通过对唐代西南地区商品流通的研究,发现集市除传承了大多数农村商品流向城市的规律外,其本身也在逐渐改变着传统的格局,不管是区域内的商品流通,还是区域间、乃至与国外的商品流通都非常繁荣,交易兴盛,且已经形成了商品多层次流通格局,这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15]。陈向科则通过具体的历史数据分析近代洞庭湖区农村集市的数量、密度及其影响因素、类型与特点,进一步指出国民政府时期洞庭湖地区集市对农村经济的巨大影响[16]。集市是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诸位学者的研究从古代到近代、现代,多是利用实证方法分析农村集市与农村经济的天然关系,对于农村集市甚至市场经济在今天的发展都有启发意义。

四、基于政治视角的农村集市研究

政治视角不同于与社会、经济视角,该视角的研究普遍认为农村集市摆脱不了政治权力的影响,政治权力的控制对农村集市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把政治权力纳入农村集市研究之中,从国家控制与社会反控制的角度把农村集市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进行研究,以农村集市的变化来反映政治力量对农村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吴晓燕以建国后农村集市的兴衰为主线,研究国家以政府之名对农村集市的控制,提出“自然形成的集市在当代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是由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构造的;其规则和秩序既是政府建构的,也是社会自我生成的”[17]。慕良泽则通过对景乡集市的实地调查,以“交换”和“权力”为基本视角,从政治活动圈、物品交换圈和社会活动圈三个方面构筑市场网络,说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对农村集市的影响。并认为,“市场是整合农村社会的基础性手段,培育市场是西部地区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内源性动力”,而政府在培育农村市场方面具有积极作用[18]。对于政府在集市中的作用方面,王海燕进一步指出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因地制宜发挥集市的功能和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必要作用[19]。我们不能忽略,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控制这一基本事实。所以,集市的发展同样也存在着与政治力量的互动,这些研究对于集市的发展是十分有价值,有指示性的。

五、农村集市研究的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重视,集市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许多学者开始引用新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对中国农村集市进行研究,集市研究开始体现出集市自身系统内与系统外因素交叉作用的综合特点。很多学者不仅从农村集市系统内部的因素和传统外部因素来研究集市,而且更加关注农村集市系统外新出现的影响因素,综合内外部因素并应用新理论方法进行研究,比如把集市和互联网购物,农民的消费心理,集市的文化功能与传承,市场化中的性别秩序等联系起来。在农村集市面临着电子商务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寇晓丹试图从消费主义的角度切入,分析互联网时代下我国传统集市贸易的新形势,为我国农村集市走出发展困境提供了一些新思路[20]。还有人文学者认为农村集市具有“民俗文化空间性”,其作为农村经济民俗生活的展演空间,不仅具有经济功能,同时承载着展示农村民俗、映射地区文化传统的文化功能[21]。王鹤、孔德静、惠长虹等进一步从农村集市和集市文化内涵入手,提出农村集市空间的现实问题和规划思路,并从完善集市配套服务设施、塑造地域特色集市、营建农村集市公共空间、思考民俗文化传承路径等角度对农村集市文化的传承途径展开深入研究[22]。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集市赶集女性出现了代际更替的现象。管田欣通过分析山东Q市某乡三代农村集市赶集女性的不同经历,探究了农村经济转型与社会性别体制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社会全面市场化的转型利用并再生产了农村家庭的性别分工及权力结构”[23]。随着不断在时代大潮中涌现的外在因素对农村集市的影响和农村集市内部的不断转变,一定会有更多学者综合多学科或者运用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农村集市,这是未来农村集市研究的发展方向。

国内学者对农村集市的研究大部分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等三个视角,社会视角关注农村集市的社会功能,农村集市中人与人的互动关系,阐明政府应该注重保护农村集市的社会功能;经济视角则注重农村向乡镇再向城市变迁中农村集市的作用,以及农村集市变化引起的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动,分析农村集市的发展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政治视角则把农村集市的研究置于政治力量与社会活动的互动中,深入探究政府在农村集市应发挥中的作用;农村集市研究的新趋势则推陈出新,另辟蹊径,运用新理论和方法研究不断变动发展、被时代赋予新色彩的集市。这些研究都为我们分析农村集市提供了丰富历史和现代资料,是前人的有益探索。

六、小结与评论

通过对国内农村集市的研究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国内研究者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运用有关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地方县志和已有资料数据进行研究、通过实地调研并结合有关理论进行阐释。研究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研究方法对农村集市进行探究,以农村集市为窗口,从农村集市变迁中探索城镇的发展方向,分析农村经济的变化,捕捉政治力量的踪影,研究社会结构及人与人的互动。这些研究为我们了解农村集市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理论基础。

不足的是,这些研究多是注重的是从宏观方面分析农村集市与农村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或者农村集市中表现出来商品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以及国家对农村活动的影响。而对于农村集市多视角的综合探索较少,以及缺乏对农村集市在当下各种新事物冲击下仍生生不息原因的文化和人的需求等方面的解释,农村集市会消失吗?在可预见的未来恐怕还不会。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政府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农村集市则是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应站在今天的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不同地区农村集市实地研究为切入点,实证分析农村集市具有的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探究农村集市为何仍充满生命力,进一步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集市的建议,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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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学论文例9

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

新农村建设核心是解决农民的增产、增收问题,故发展农村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而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筹集和使用主要通过金融活动完成,熊彼特(Schumpeter)认为金融服务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间关系决定了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根据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体系的关键在于金融功能的实现,而这离不开金融发展。

自熊彼特提出的金融发展重要性之后,麦金农和肖通过深入研究在1973年建立了金融发展理论。国外学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关研究主要由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构成,且理论分析主要局限于研究初期。谈儒勇(2004)将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体系朝好的方面变化,所以,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是金融体系是否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功能,即主要用于论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后期该类研究主要在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下就金融拟制和金融结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中观层面,其立脚点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大都基于金融服务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假设下或计量验证影响因素。后期研究开始由理论研究转向实证分析,Levine(1997)以作用渠道为研究目的进而证明了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相关,而Granger提出的因果分析方法被大多数学者用于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外的研究成果为国内学者研究该类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国内学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视角主要有全局、区域和农村,其中基于农村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或农民收入增长)间的关系在随着新农村建设提出得到更深入研究。在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路径中,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研究可分为农村金融深化和农村金融中介发展两种。其中,基于金融深化框架下研究主要探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贡献,通过数据分析找出重要影响因素并得出相应结论。而农村金融中介对农村经济增长的研究则突出农村金融功能发挥,试图解释金融服务影响农村经济增长。具体研究中,张春喜、孙伟(2007)从金融演进的内在关系及更长的历史视角下以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为背景和李政(2009)用实证的方法证明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均衡关系,并通过因果检验得出相应的结果。而方金兵、张兵、曹阳(2009)基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选取农民收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替代指标,通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检验两者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并指出扩大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李广众、陈平(2002)利用我国1952-1999的相关时间序列数据对于金融中介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多变量VAR系统研究分析了金融中介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提出经济增长与金融中介效率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同时,丁晓松(2005)研究1986-2002年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时采用单位根检验和协整分析方法,同样认为金融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有存在双向作用。姚耀军(2004)从金融发展的视角根据1978-2002数据分析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利用因果检验法做出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影响到农村经济增长。

二、模型构建

由以上分析可知,现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主要从实证角度进行,尽管视角不一,但均得出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因此,在现有经济体制下为更好的建设新农村,通过金融发展支持农村经济增长是最优选择。然而,经济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是十分有必要的,若想通过金融发展支持农村经济增长应先确定两者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模型构建则探讨两者之间均衡的可能。

(一)分析方法及指标设计说明

1.分析方法。由于单方程的OLS法会出现自变量内生性问题,加之在非平稳变量上的OLS法可能出现伪回归问题,而李广众、陈平(2002)和姚耀军(2004)基于VAR模型及其协整分析的方法能较好的解决OLS法的不足。因此,本文在分析方法采用上借鉴李广众、陈平(2002)和姚耀军的VAR模型及其协整分析,就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

2.指标设计。一般研究,将两者关系置于资金供给、需求和成效角度上进行。所以,在设计指标时主要考虑农村经济增长衡量和金融发展的供给及需求。具体研究中,设计农村经济增长指标、金融发展规模指标、金融结构指标和金融中介支持效率指标等四个指标。在对指标界定中:将农村人均GDP(RPGDP)作为衡量反映农村经济增长状况的指标。哥德史密斯在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时指出金融发展规模指标(FIR),随着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深入,我国大部分学者开始计算我国农村金融相关率指标(RFIR),其中张兵等(2002)在农村FIR与农村经济增长将农村FIR确定为农村金融资产和农村GDP之比。农村金融发展结构指标(RLTL)鉴于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本文设计了反映农村贷款结构的指标作为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即RLT/RL,其中RLT是指乡镇企业贷款余额, RL是指农村贷款余额,将农村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简记为RLTL。王志强、孙刚(2003)认为,可以用储蓄与贷款的比值来衡量金融中介将储蓄转化为贷款的效率,故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RLD)可定义为农村金融中介将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增长、促进农民增收的效率。农村金融发展结构指标(RLTL)鉴于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本文设计了反映农村贷款结构的指标作为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即RLT/RL,其中RLT是指乡镇企业贷款余额, RL是指农村贷款余额,将农村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简记为RLTL。将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与农村贷款余额比率衡量金融发展结构规模。

(二)模型说明及数据处理

1.模型说明。安翔(2004)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出发,以内生增长模型为基础创建农村经济增长模型,并得出农村金融深化是解释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结论。同样的方法还被王莹(2006)和邱杰、杨林(2009)所采用。本文主要就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定性,目的在于判断两者之间的均衡关系及影响方向,故直接设置若干个指标进行衡量。

2.数据处理本文数据均来自各年的《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由于未能获得完整数据针对部分数据缺失的事实,在实际处理中仅选择1988-2007年份数据且主要分析1993-2007年数据。同时考虑到农村经济的根本是农业,本文在指标计算中利用所得的数据进行一些替代操作。如在计算农村人均GDP时,在未能获得足够可信的农村人均GDP数据下,本文采取了用农业GDP除以农村人口进行替代,张兵等(2002)同样采用农业GDP代替农村GDP。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实影响,我国农村金融资产主要是农民在银行的存款,所以,在处理RFIR时用农民存款与农村GDO之比计算。农村存款余额和农村贷款余额在1978-1986期间主要在已给出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加总计算,在计算金融中介支持效率指标时受条件所限,数据来源主要是《金融年鉴》和《统计年鉴》的数据未能完全描述农村金融机构的贡献。

三、基本分析结论

通过运用EVIEWS5.0处理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农村人均GDP逐年增长。但与RLD、RLTL之间并未有之间的线性关系,剔除掉替代、CPI等影响本文认为两者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可知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均衡关系至少在93-07年间表明: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但农村经济增长却对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显著的影响。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取得一定的成功,基本上形成以国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主,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补充的体系,从农村经济增长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Granger原因看,虽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但农村经济增长并不是金融发展状况的格兰杰原因,这意味着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增长,证明了邱杰、杨林(2009)的观点。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看,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姚耀军,2004)。实证得出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将会严重制约农业结构调整,进而影响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

根据金融发展理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应所存在的均衡关系,分析结果表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存在上述关系。这也说明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已经逐步向依靠金融要素投入的内生式增长模式转变。麦金农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在我国就表现为金融制度变迁主要是政府主导,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模式。鉴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增长格兰杰原因的事实,加快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在农村经济增长初期,应进一步强化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资金主导供给作用,适度放开竞争,逐步建立合理、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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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学论文例11

一、问题提出及相关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影响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个地区经济基础、基础设施、文化素质、现有金融体系等具有差异性,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时应对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本研究对建立差异化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理论意义。贵州作为欠发达省份,又是一个欠开发省份,农村经济更是欠开发,所以更需要建立一个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对贵州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近年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都是金融发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1969年Goldsmith开创这一研究领域以来,大致形成了两大理论派别,即金融结构论和金融抑制论。金融结构论认为金融变量的数量及结构影响经济增长,这样金融深化的有关指标以及总金融的结构就构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要代表Goldsmith(1969)首先对35个国家从1860―1963年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同步进行的,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一般都伴随着金融发展的超常水平。随后研究者如:R.G.King&R.Levine(1993),A.H.Gellb(1989),M.Pagano(1993)等从不同侧面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都表明,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都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后来,World bank(1989)和R.Levine(1996)等人,扩大了研究样本同样得出金融结构随经济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变化。金融抑制论则强调价格变量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认为实际利率与实际汇率的金融自由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其主要代表人物R.I.Mckinnon(1973)和E.S.Shaw(1973)两人从不同的分析角度提出了金融抑制论,而A.Gellb(1989),M.J.Fry(1988)等人运用这一理论进行实证表明提高实际利率可以促进经济增长。R.Levine(1997)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金融系统的作用作了全新的解释,将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归纳为两个途径:一是影响资本积累,二是影响技术创新。尽管两个理论派别研究出发点不同,但所追求目的是相同的,都在寻求金融部门与经济增长稳定之间的联系。

相对来说,国内研究比国外研究晚,研究理论和方法大都是借鉴国外已有的成果。并且多数研究都是应用现代计量方法对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具代表性的文献有:徐笑波、邓英陶(1994)等基于一些描述性的统计指标,论述了我国农村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董晓林和王娟(2004)建立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的内生增长模型,运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程度;姚耀军(2004)、龙海明,张颖慧(2007)基于VAR模型及其协整分析,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且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正面效应,但短期来看,农村经济增长却没能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Granger原因。另外,安翔(2005)、刘兴海,李涛(2006)、赵晓芳(2007)、周万青,田波(2009)、黎翠梅(2009)等人应用不同的实证方法,对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进行了实证。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构建VAR模型对贵州转型期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检验,一是看其它们之间是否具有长期关系,二是看其因果关系方向如何走向。

二、实证分析、指标选择及数据说明

(一)实证分析

本研究选取农村经济增长、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效率、农村就业结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共同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现象,首先利用Dickey和Fuller(1981)提出残差项序列相关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性的变量进行差分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变量是单整的,我们将采用Johansen(1988)、Johansen和Juselius(1990)提出的基于VAR方法系统协整检验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相关性,如果变量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我们将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进行短期因果关系分析,进一步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Granger Causality Test)来检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VAR模型与Granger因果检验中最重要的都是最优滞后期数的确定,本研究中最优滞后期数的确定遵循Schwarz准则和AIC信息准则。

(二)指标选取

农村经济增长指标:衡量“农村经济增长”的指标应该采用“农村GDP”,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统计口径,所以用“第一产业GDP”数据作相关替代。这种测算方法虽然会将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增加值遗漏,在贵州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仍然为主要产业,所以“农业GDP”可以近似代替“农村经济增长”指标,用Y表示。

农村金融发展指标:Arestis、Demetriades&Luintel(2001)认为,银行信贷余额与GDP的比率(L/GDP)这一指标可以用来度量金融发展水平,它反映出金融中介功能的发挥状况。国内学者李广众和陈平(2002)、姚耀军(2004)等人在他们的研究中均利用了该指标。参考以上学者的研究,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现状,采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与农村GDP之比来衡量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程度是比较合理的,用FZ表示。

农村金融效率指标:衡量金融效率的指标,大多用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来衡量,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农村金融效率是农村金融中介把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以此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率,为农村年末存款余额与农村年末贷款余额之比,用XL来表示。

农村投资指标: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且资本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经济增长。因此,选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农村GDP之比来反映农村资本投入贡献率,用TZ表示。

农村就业结构指标: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就业结构已随着变化,农村资源从效率低下的部门向效率高的部门转移,也包括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指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与农村从业人员之比来反映农村就业结构,用X表示。

(三)数据说明

依据选题,实证分析所对应的转型时期应该从改革开放算起,但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所选时间从改革之初1981年开始,这不会影响到研究结果,并且所使用的数据为贵州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金融年鉴上公布的1981~2008年贵州省的名义年度数据。

从理论上说,应该采用所有的农村经济增加值来衡量“农村GDP”,但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指标来衡量农村GDP,因此本研究与目前大多数研究者一样用“第一产业GDP”数据取对数来近似代表农村GDP。

农村贷款余额为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之和,农业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和农业贷款。农村存款余额为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业存款余额和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之和。

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分析时用农村投资总额与农村GDP之比值取对数来表示。

农村就业结构指标,衡量农村就业结构指标,主要是农村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人数与农村总就业人数。

以上数据均来源于贵州六十年(1949―2009,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为了减少数据变动幅度,实际分析时对农村GDP、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取对数。样本时间跨度为1981―2008,所有实证分析借助于Eviews3.1软件完成。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单位根检验

协整分析时首先对农村GDP(lnY)、农村固定资产投资(lnTZ)、农村就业结构(X)、农村金融发展(FZ)、农村金融效率(XL)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各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的变量我们采取差分法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检验结果(见表1)。

从表1可知,上述变量均为非平稳的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处理后的变量均拒绝了有单位根的假设,表明差分变量是平稳的,于是上述五个变量均是一阶单整的,即I(1)。

(二)协整检验

由表1可知,反映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各指标均是单整的,对于这些非平稳的经济变量不能采用普通回归分析方法检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本文使用基于VAR模型的Johanson极大似然协整法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而Johansen检验是一种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检验方法,VAR模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滞后阶数的确定,在检验之前必须首先确定VAR模型的结构。根据AIC准则和SC准则来确定滞后阶数,通过多次测试,当滞后阶数为3时AIC值最小(-14.97265)和SC值最小(-11.07225),并利用怀特检验JB检验进一步检验滞后期数为3的VAR模型,拟和优度很好、残差序列具有平稳性,的确是最优模型。在实际进行Johanson协整检验时,由于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3,古协整检验VAR模型的滞后阶数应为2,经过整理得到协整检验的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协整检验中的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根统计量的结果显示,全部拒绝协整向量秩为零的假设,说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向量,这表明在1981―2008年样本区间无论如何组合lnY、lnTZ、X、XL和RFIR这五个变量之间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根据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我们得到均衡向量如下:

β′=(1.000000,-4.4333168,-0.658656,13.51127,0.920296,-14.41903)

则这五个变量之间的协整方程为:

lnY=0.658656lnTZ+4.433168FZ-13.51127X-0.920296XL+14.41903

(0.18592) (1.34673)(3.64165) (0.14932)

(-3.54261)(-3.29179)(3.71020) (6.16333)

协整方程表明了在1981―2008年上述五个变量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依据表2中协整向量的符号可知,在1981―2008年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1981―2008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从总体来讲,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增加。农村金融效率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意味着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贷款比值提高,表明农村金融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经济增长。由于农业经济具有高风险、投资期长、收益低等特性,因此,银行涉入农业贷款的利率都会比较高,加大了农业成本;另外,银行机构从农村把储蓄大量转移到城市,而没有把资金投向农村,这对本身就缺乏资金的农村来说,无疑更加阻碍农村经济发展。而农村就业结构之所以与农村经济增长呈负相关是因为指标设计问题,我们用第一产业劳动力人数与农村从业人员的比,当农村劳动力总量不变时,这一比值的提高,意味着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增加,并且第一产业效率低下,将导致收益下降,因此,显示为负相关符合农村经济实际情况。

(三)Granger因果检验

农民收入增加与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就业结构、农村金融相关比率和农村金融效率这五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相关关系,但是我们需进一步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对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予以分析,说明变量间的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即是由农村金融发展导致农民收入增长,还是农民收入增长促进农村金融发展需要进一步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中最重要的是滞后期的确定,本研究根据AIC信息评价标准和SC信息评价标准最优滞后期确定为3。表3是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

由表3可知在最优滞后期为3时,贵州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其中农村金融相关率和农村金融效率都是农民收入的Granger原因,说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短期内对农民收入增加有促进作用,与协整检验结果一致。但是农民收入增加并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并没有诱发农村金融发展。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1981―2008间贵州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可知,在此期间,贵州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不管是从长期和短期来看,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对农村经济都有显著的正效应,表明了农村金融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增长,这与张兵(2002)、安翔(2004)等结果一致,与谈儒勇(1999)、韩廷春(2001,2002)、熊德平(2009)等结果不一致。但是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发展引致效应不明显,农村经济增长并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因。

为了使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相互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步伐。首先,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一是要政府加大对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集渠道。二是加快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农村生产要素流动,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科技投入,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三是要不断提升农村经济主体的市场意识,增加农村经济主体的人力资本,强化市场能力,并培育形式多样的农村经济组织,提高市场地位,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企业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其次,在农村金融方面,一是确立现代金融意识。树立制度金融金融意识,按金融发展规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树立功能金融意识,按农村经济需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树立产业金融意识,按产业发展规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二是优化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产权主体,构建“主体多元、寡头主导、大中小并存、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产业组织。三是优化农村金融业务结构,拓宽农村金融业务服务范围,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相互合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四是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企业经营意识,加强企业的成本和质量管理,推进农村金融企业化发展。五是提高农村金融监管能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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