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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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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论文

篇1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双重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税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源。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出现必然会带来经济更快的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可分配财富,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可被税务机关采用,有利于改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和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然而,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更多的是问题和挑战。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这就使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以数据为核心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动摇了传统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的税收管辖权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同时采用属人和属地两种税收管辖原则,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通常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缓解或消除。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混淆了对现行税制中纳税地点的确定标准,如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消费地等概念的混乱,这就导致了税制设计的困难。

虽然电子商务对属人管辖权的冲击并不严重,但由于对居民公司以及跨国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掺杂了很多地点因素,使得这种影响也显露出来。如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法人居民的管理中心、总机构、主要营业地等标准不再具有一致性,因而使属人管辖权出现争议。

(二)对某些税种的影响。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对应税行为的判断上。原来有形的货物在电子商务下可以数字化,最典型的如图书报刊类,这样就使这类产品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从而为增值税的设计带来困难。

在营业税方面,目前我国营业税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在传统的交易中,劳务的发生地和劳务的提供地以及消费地融为一体,但对电子商务来说纳税地点就变得难以确定。如不在同一地区的甲乙两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通过网络提供软件的维修服务,那么这笔业务的劳务发生地到底是甲公司所在地还是乙公司所在地呢?假设甲乙同在我国的不同省份,那么两省之间的税收利益势必要进行重新调整。而若甲公司是国外的企业,向我们国内的乙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如果把甲公司所在地定为劳务发生地,按我国传统的税收原则征税,我国的税收利益就丧失了。由于营业税范围中的很多劳动行为都容易数字化,正如上面的例子,要区分这些行为来自哪个地方是相当困难的。

最后,电子合同和交易记录本身就是一种数据的存储,面对这些无形账簿,传统税制中的印花税也就无从征起了。

(三)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首先表现在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难以获得充分的征管信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征收无据可依,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更使得交易无法追踪。同时,纳税人还可以用各种密码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征管难上加难。

在征管方面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商务下容易产生各种形式的避税。这种先进的交易环境可以使企业选择在任何一个低税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轻松避税。因此,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就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点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都是巨大的。对于那些集中度高、可控度高、中介依存度高、运用电子中介支付,以及非数字化产品,他们对现行税制和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是比较小的,如金融业、证券业、网上期货与现货交易、电力、自来水、煤气、电信、广播电视业、邮政以及美容美发,实物修理等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将很小,而其他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将是巨大的。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理论分析

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这一问题,曾引起激烈的争论。反对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目前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应该积极扶持,而不是征税;二是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巨大。主张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是: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对其给予任何税收优惠,都是对传统商业公司的不公平;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仍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主张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已逐渐成为主流。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判断税制优劣的标准。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税收原则的分析一般围绕税收与财政、税收与公平、税收与效率等方面进行,形成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据塞迪统计显示: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是1088.2亿元;2004年则达到4800亿元;2005年达到6800亿元。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又十分巨大,发展势头强劲,如果采取妥当科学的方式对其征税,无疑可以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应符合公平标准。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条件相同者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二是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收。我们可以将税收公平理解为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并没有改变贸易主体的市场参与者身份,也不会使其脱离社会成员的身份,因此,理所当然要按照普遍征税的原则对其征税。

再则,只有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平等征税,才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各传统的零售店就认为,如果仍旧对网上销售免税,他们在不久的未来将无法与网上销售商竞争。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政府应该努力给网上、网下销售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上。税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的市场行为选择不发生影响,不给纳税人带来超出税款之外的额外负担,不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简单说,税收中性就是不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造成扭曲,否则就会降低市场机制作用的效率。美国经济学家古尔斯比指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对这种商务征税。出于避税的目的而将交易从传统的零售商店转移到网上进行是很明显的经济扭曲。”也就是说,如果只对传统商务征税或对电子商务课征较轻的税负,除了会产生市场公平问题之外,还必然会影响人们的市场选择策略,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都最小化。对于电子商务而言,现行的很多征管措施仍然符合其发展要求,但现有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电子化水平急需提高,并且要通过广泛应用新兴技术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电子商务采用电子征税的方式,将会提高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不仅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要求,也是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经途径。

三、我国税收面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这就需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

首先,要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各税种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加以明确。按照交易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分为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而货物和劳务是以传统方式提供的。在线交易则是指货物和劳务最终也是通过网络提供。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音像制品等征收营业税,如果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是居民纳税人,可以对其征收所得税,如果是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应征收增值税。

其次,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仍远未达到盈利的规模,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处在吸引用户的阶段,即处于“培育市场阶段”。就整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手段、范围、交易人数、安全认证等均处于初级探索过程。虽然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要公平税负,但其目前作为我国的新生事物,尚未发展成熟,政府还是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真正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结算。电子申报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电子结算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同时,应开发全国统一的征税软件,改变各地税务机关在软件开发中各自为战的局面,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次,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从法律上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网络商务中心应与税务局信息中心、纳税人及银行结算中心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征税所需信息。网络商务中心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税款。

再次,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国际避税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同时,还要注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由于进口征税存在技术困难,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输入时失去了法律屏障,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上要给予足够重视。

篇2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篇3

一、前言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企业也拥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必缴纳多余税款的权利。在没有违背法律前提下,对税收进行筹划,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降低经营成本、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法则和税收法规在不断完善,但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都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探讨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寻求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道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突出。

二、税收筹划概念

(一)税收筹划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概念,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论述不一,但总结而言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税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股东最大利益的企业筹划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包括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第二,企业、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政策,不能将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第三,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并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在融资活动之前、投资活动之前以及营销之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之前都可以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根据国家税法政策导向,降低纳税支出。第三,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减免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二)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要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其在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要遵循税收法规、政策,通过合法途径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但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政策的导向,优化税收筹划方案。企业不得将税费筹划与偷税、漏税等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对税法作出的调整和补充,切实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兼顾企业长期利益原则。其主要指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减少纳税总额的同时,也要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选择筹划方案。

企业在对各种税费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兼顾我国“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对单项税种进行税费筹划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片面追求企业税负最轻,谋求节税的目的,必须站在实现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高度,着眼于实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目标。

第三,风险控制与控制原则。首先,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其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虽然基本稳定,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对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这些都可以给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带来影响。因此,企业要加大企业财务人员风险业务培训,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作出调整。其次,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就是在税法法规、政策边缘“游走”,方案本身可能就存在风险。因此,企业要完善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全面评估税收风险,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管理概念

所谓财务管理,是指按照财经法律规定,依据财务管理的规则,在企业的未来目标中,对于企业的投入、资本的融通、现金的运营流转和利润的分配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活动。[2]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手段,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因此,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财务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包括筹资、投资和财务成果分配。以投资为例,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税后收益最大化是投资者选择项目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能否做好税后筹划方案,减少投资商税费支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成为了企业吸引投资商的一块重要砝码。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通过财务管理作出合法、优化的税收筹划,在为企业“节税”的同时,兼顾企业长期发展目标,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优化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税收筹划影响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3]筹划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四大决策内容。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这四项决策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以筹资决策为例,相同数额的筹资,但因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成本列支方法都直接影响企业税负。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各个环节资金有效筹集、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

第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再加之,税务筹划贯穿财务管理活动的始终,且极具专业性,这就需要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进行合理规划,从而直接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贯穿企业财务管理始终,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都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水混淆概念。但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的税目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企业内部设立相应机制。企业可以针对财务人员开设税收筹划相应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提高税收筹划决策者的业务操作水平。其次,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提高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性。再次,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重视成本效益原则。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筹划成本、收益进行比对,判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第三,在企业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过程中分别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在筹资环节。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内部集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分析不同筹资方式形成的不同的税后筹资资金。其次,在投资环节。投资带来的税后收益是投资者举措的主要依据。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地区、方式、行业等方面进行筹划,做出最优化选择。在此,针对投资地区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应用做出分析。再次,在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己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五、结语

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且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作为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税收筹划进行的同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2007年3月6日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论文写作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二、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更大的机遇。而我国国内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税收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接轨也要求国内管理体制与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另外,众多国外电子商务巨头也正计划或已进人中国巨大的市场,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也是我国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对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较难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对电子商务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法和其它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贸易问题也被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如WTO所关注。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问题也被纳入了WTO的多哈贸易谈判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在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我国可以就某些方面如电子商务企业卖家、跨国电子交易出台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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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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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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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房地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在迅速壮大,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中也占有及其重要地位,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种很多,如在购买土地的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费等;在土地使用环节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在房屋销售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费、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发放职工工资环节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内容丰富,税率变化大,房地产行业应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我公司从2005年至2010年底所涉及的税种就达11种之多,税务机关每年对税收稽查,也遇到涉税风险。通过税务稽查,我们认识到企业的税务管理应该从项目部到公司都应该设立税务会计师专职岗位,来专门管理项目及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报验证明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所得税预缴及汇算管理等税收管理体系,全面地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投资需求,启动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透视房地产业税收本质,繁荣背后仍有隐忧,其存在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扰乱了税收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重点对房地产税收面临的问题作一点有益的探讨。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一)倒挂往来不入“收入帐”,随意调剂收入

这是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偷逃税手法。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多少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客户产权转让变更收取客户的手续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冲减销售费用或者间接费用,逃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账务处理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不入“投资收益”账,逃缴企业所得税;四是以租待售的商业营业房的租赁费用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销售费用,偷逃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五是收到银行按揭款时,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上,不入“销售收入”账,推迟纳税;六是将应该作为销售的综合办公楼转为自用,不结转固定资产,逃缴房产使用税等等。

(二)以房抵债、抵费用或弄虚作假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相关税收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商品房抵项银行借款本息;抵项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抵项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项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等相关债务,直接计入往来科目。二是以商品房抵项应支付的广告费用、电力费用等支出,不计销售收入。三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少计收入或减少应税所得税额。

(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虚列或高估成本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发票监管的漏洞,抬高建筑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二是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账,将完工和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三是在进行道路减少、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时,设法高估配套工程成本及其相关费用;四是人为地将开发项目中的自用部分成本缩水,扩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五是多列利息支出和预提费用,隐瞒实际利润额。

(四)以代收账款或其他名义为由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

主要表现为:一是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企业收取的费用,如煤气管网费、市政建设费、邮电通讯配套费、房屋交易费、水电增容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电缆安装费、绿化费等。企业往往以代收款项全部付给了委托单位为由,在财务处理上不计收入或直接冲喊开发成本,导致营业额减少,偷逃相关税收;二是利用关联关系,非法转移利润;三是自建房屋销售或出租,取得收入不入收入帐;四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申报纳税;五是伪造审批手续,假借“委托开发”、“合作建房”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骗取税收优惠等,也都是房地产业偷税逃税常用的主要手段。

二、我公司设立税务会计师后的纳税情况及其意义

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种很多,通过下述表一可以知道,本人所在企业六年的税种共计十一种,实际缴纳各种税收近一个亿。其中企业所得税缴纳2516.95万元。

通过表一的税收缴纳情况,可以看出: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税收工作,我公司从成立开始就设立了税务会计师岗位,对企业的税收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公司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报验证明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所得税预缴及汇算管理等建立税收管理体系,其作用非常重大。

1.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考察整个税收管理活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和活动规律,加强企业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2.有利于正确制定和贯彻、实施、执行实施政策法规,实现税收管理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率,合理规避企业纳税风险。

3.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管理职能,进行税收管理的整体改革,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促进税收征管的良性循环。

4.有利于促进实现依法治税,建立市场经济税收新秩序,减少征税及纳税成本,实现税企和谐统一。

三、关于税务会计师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

可以说由于税务会计师这个管理岗位的产生,就使得企业原本的一些具有涉税经验,经常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会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培训学习,在掌握了税务会计知识和纳税常识、税收筹划技能等一系列相关专业知识后,从传统的会计岗位中分离出来,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参与企业核算反映、监督管理、预测和决策的职能管理中,从而达到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在税务会计师这个定义没有立法前,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一名与税务打交道的会计,他的职能只是在每月的15号之前完成报税,缴税业务,填写一些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的税务报表,在特殊情况下处理一些简单的税务纠纷。现阶段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程序化、现代化的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的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现有企业的一些“税务会计”无论从管理上还是对税法的理解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必须进行的税收筹划业务。作为一名与税务打交道近三十年的会计我是感同身受。6月在成都的一次纳税筹划培训学习中,纳税筹划作为一个全新的名词,还不完全被各公司和企业所接受。但是,当时老师的一席之言却让学员振动。他说,他在给一些企业、公司作纳税筹划的时候发现,这些公司和企业可以说都没有少缴税,但却因为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了解的不及时、对税务理解的不全面、不到位,而给税务机关多交了税款。回公司后,笔者对我公司的缴税情况进行了一次盘点,发现公司从开始就设立了税务会计师的岗位,不存在该缴的税没有交,不该交的税却多交了的现象,充分说明了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位与不设立该岗位,对企业税收影响很大。

(二)企业为了提高税务管理的有效性,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按照税务会计的职责,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缴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纳税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总结语

在设有专职税务会计岗位和不设专职税务会计岗位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结果和作用却是截然的不同。前者产生的结果是因为会计人员因不能全面、及时的掌握税收法规,或对税法理解的不透彻,将不该缴的税多交了,不但没有起到为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利润最大化的作用,反而还为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增加了税收负担;而后者的结果则是税务会计通过对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坚持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基础,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为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赋,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和取得了更大利益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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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树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初步设想[J].涉外税务,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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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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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选择的有效性是对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的重点。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要转变政府观念,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所提高。

1.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1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1.2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被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制约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所影响的

    当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1.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2.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2.1政府观念的转变

2.1.1对经济发展的思路进行转变,把急功近利为了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彻底根除。企业创新是对经济增长促进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要丢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要对技术进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约式。

2.1.2市场换技术,合资方式对技术进行引进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要进行坚决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进技术引进,不允许的不仅是外国政府,就算是外国企业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合资。要对盲目数量型外资的引进,外资引进越多越好的观念进行抛弃,要把从技术先进上对外资进行引进作为重点,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从制造业大国、大省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强省有所实现,才能对技术上被别人限制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有所改变。

2.1.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2.1.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进行营造

2.2.1对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进行营造

第一,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第二,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2.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第二,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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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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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额的大小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因而各国对税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采取了严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国就流传着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死亡和纳税”,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背景不一,税制总体设计和实施中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从我国的税收环境方面,谈一点笔者的观点和看法。

    税收环境是由国家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和相应的政策以及民众的纳税意识所决定的。在我国由于以上两方面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税收环境也与主观期望的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政策方面

    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本着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做到普遍征收,税不重征。但在我国流转税中最主要的增值税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有:

    1. 类型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法规规定:资本性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性投入时,其进项税构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一点突出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主体中,由于高新技术的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使资本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其中已征税的重复征税就愈重。这种情况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当前的通货紧缩。

    2. 不同时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复征税。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这种重复征税完全是由政策调整所致。又如价外费用中代收代垫款要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车维修行业代收的年检费、手机销售行业代收电信部门的入网费等等)就因为无抵扣税(多数是征营业税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都有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3. 技术性造成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实行以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项税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联进行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这主要体现在当前自然资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等。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公平的原则,但在技术性重复征税中,同一行业在采掘与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就远不一样,使采掘业在市场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 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中也存在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因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时,其中的营业税项目因无进项税金抵扣而税负加重。如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同从事软件所有权或专利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相比,因后者缴纳营业税使得前者得不到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而税负明显加重,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未实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之后,还些相关的法规、政策又不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更。曾经有一位税务法规处官员在税务师的培训班中说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会跟纳税人一样,不知道当前的政策。”此番话说明了税收政策变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而纳税人能知晓的渠道不畅通,致使目前的税收全由税务人员一方说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据在当时是否仍然有效,纳税人员无法得以证实。

    1. 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税收必须依照法规、政策来征收,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纳税人无法清楚明了自己应交纳的税赋,完全由税务人员上下齐手。如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时,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先预交一部分增值税并有三个月的考察期。再如,将所得税与销售收入挂钩,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亏定一个基数按月缴纳。笔者还遇到税务人员在稽查个人所得税时,将旅游业的导游人员工资起征点定为零,只要拿了工资就按5%征收。显然这些都违反了税收法规,恶化了税收环境。

    2. 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税在征收时,作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这样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会出现地方保护性的做法。如武汉市规定,增值税率必须达到1.5%的税负,否则企业即使取得了进项税发票也不予抵扣。此种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有一企业在汉成立的初期陆续购进大量商品,此阶段进项税金必然大于销项税,但由于税负达不到1.5%,仍须交纳1.5%的增值税。地方性的规费也乘机搭车或征收条件已经消失,但仍照收不误。如武汉市比照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发展费,在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依然征收销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3. 征收人员任务过重,手段落后。目前税务征收人员管辖的纳税户较多,一般均在30户以上,每月工作时间只有22个工作日,除去学习、开会等时间,真正能够深入到纳税人的企业的时间就更少,有的企业与征收人员甚至一年半载难得见上一面。即使见了面,一年半载的经营状况,财务账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加之手工记账,手工查帐,以及有些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熟,或是走马观花,或是随便定数,这些也使某些偷税、漏税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能偷则偷,能漏则漏。

    三、公民纳税意识方面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是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以致在民众心中根本没有税收这一概念,即使利改税后也从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纳税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国家给了我工资,国家又要给我加工资了等等,其实国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是众多的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国外的纳税人意识就比国内公民强的多。正因为思想意识上的不到位,加之税收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使纳税人避税、偷税的心理加强,而且也使市场主体转向重复征税少、税负轻而且合理的行业,因此,“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就势在必然了,这也是税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纳税意识三方面相互影响,造成恶性循环的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缓解呢?笔者认为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让增值额中既包括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括资本性货物的损耗,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专业进行技术资本的投入和创新。同时要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通征收,简化税率,公平对待。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