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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因素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市场因素:1、汇率制度改革艰难前进。2、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3、货币市场基金未能实现国际化运营。4、货币市场基金优质投资品种稀缺。5、股票市场行情严重影响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
我国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而在实际操作中的萌芽则始于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2003年5月,南京商行与江苏省内其他1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总额3.8亿元,年收益率达3.5%,7月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8个亿,年收益率达到2.88%。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成立是以2003年12月10日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央行和证监会批文为标志的。2003年12月10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经历了艰难险阻最终获批,其中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鉴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短期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该类基金对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或非盈利性资产机构投资比较有吸引力。
(三)一般为开放型基金。由于收益不像股权投资基金变动幅度大,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的组织形式,给予投资者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
(四)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比如,规避利率管制,减少交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避税之需:作为一种现金性资产的管理渠道。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要求较高。开放式的组织方式、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以及组合工具期限较短的特点,需要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
(六)风险较小,管理成本较低。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2005年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只,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工行和建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三家试点银行于2005年9月底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工作,分别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货币基金已分别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4月25日设立发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是我国商业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又一新举措。
三、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14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子市场之一,在我国是一项业务创新,对分散我国银行体系风险、货币市场的建设、解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问题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法律滞后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规定是于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国就已出现了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是于2005年4月出台的。
2、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获批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因业务交叉而带来监管的交叉也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3、风险与信用评级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又被称为“准储蓄”,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税,但其份额并不能象储蓄存款那样享受存款保险,在国外,当发生货币基金投资亏损面临着巨额赎回风险时,基金公司往往负担亏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相当高。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货币基金出现亏损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亏损该如何解决?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单一、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追逐较少的产品必将带来基金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
4、外部硬件配套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问题上。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但该机构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日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但效率较低,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四、对我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金融业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了,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业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挑战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尝试混业经营方式也是自然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
2、控制好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关系,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
货币市场基金(MoneyMarketFunds)作为投资基金之一,其投资对象为货币市场质量高、期限短的生息工具。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它具体投资于现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与股权、债券类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性、投资成本小,收益较稳定等特点。因而近几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基金规模持续走高。而货币生产基金的发展对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影响。
1发展货币生产基金对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影响
1.1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吸引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到货币市场交易中去,扩大了货币市场交易主体,丰富了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了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为各个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流通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投资基础。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不断地买卖货币市场工具,赚取利差,也可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增加交易总量。
1.2促进融资结构比例协调,降低我国金融体系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而间接融资比例较高。货币市场基金具有储蓄分流的功能,可以起到弱化银行存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模式的作用,强化购买基金来投资短期证券的直接融资模式,促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比例提高。
1.3促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动,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
金融市场效率主要体现在运行效率和配置效率上。运行效率指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交易障碍小,可以低成本运行。配置效率指风险收益相同的投资工具应具有相同的价格。货币基金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短期融资的便利,促使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相互流动,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配置效率。
2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专门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基金,因而货币市场的发展情况便是其最根本的基础与条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发展较快,他们所依存的是一个完善的货币市场,该市场有着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尤其是商业票据的买卖;市场上有着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与者;同时有着优化的结构和层次,比如不同的信用级次与不同的税收优惠程度。而我国目前的货币市场还不够完善,因而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还不够丰富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因而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数量和种类直接关系到该基金的发展水平。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货币市场上投资工具较为丰富,如一年到期的商业本票、回购交易、可转让定期存单、短期金融债券等等。这些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交易量大,价格波动性适中,就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了各种丰富的组合选择机会。我国货币市场投资工具相对缺乏。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工具主要包括本票和汇票,现有监管法规对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对商业本票未作规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约为95%,为主导地位,而商业承兑汇票仅占5%;同时尚未发行同等质量的3个月、6个月的规范的商业票据,更没有商业票据二级市场,仅仅是贴现与再贴现或商业银行间的转贴现。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度发行过,但没有形成二级交易市场。国库券市场规模最大,但国债多,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少,中长期国债多,短期品种少。货币市场不够完善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缺乏限制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多样性,风险也难以分散,容易影响货币市场基金的经营业绩。
2.2货币市场清算机构和清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目前还缺乏高水平的货币市场清算结算体系。从货币市场基金的性质来说,它采取开放式,投资组合中工具期限也较短,每天都要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与清算,使投资者能了解基金资产的净值来随时追加投资或退出,因此只有具备真正高效的清算结算系统,才能降低货币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清算速度。关于赎回到账期限,我国目前还停留在T+1日和T+2日两种,与国际T+0日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而这也是与我国货币市场清算结算系统不够发达有关。我国尽管已建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的服务机构,但该机构运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其清算效率尚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2.3国家货币政策变动直接影响到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性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国家货币政策变动会直接影响其风险性。其一,从利率方面考虑,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其收益主要取决于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一般而言,货币市场基金的盈利空间和货币市场利率的高低成正比。随着近几年我国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过快而消费需求不足,国家不断利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直接影响到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也将对到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其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自由申购和赎回,并免收申购、赎回费用。除上述货币市场利率变动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如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收益预期的变化等,一旦出现大额赎回,基金有可能被迫卖出而遭受损失。
3发展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对策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操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几年我国已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但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方式、投资范围、运作机制、收益分配、托管方式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对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经营的规范性管理,严格审核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收益率。同时定期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其中至少披露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和期末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融资平均剩余期限等。
3.2丰富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加强货币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
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需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投资对象和较完善的货币市场。首先,应丰富货币市场短期投资工具。一方面应扩大短期债券的供给。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规模,改进国债发行结构,增加短期国库券的发行比例,这是当前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最迫切的措施,因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个主要投资品种就是国库券。另一方应完善企业债券的评级机制,促进企业短期债券的发展,使资信良好的企业债券能进入投资领域,以丰富短期债券投资品种。在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良好的集团、财务公司定期批量发行3个月、6个月的商业票据,以扩大票据市场的规模。另外应扩大银行大额存单的发行种类和数量,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并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金融创新行为。其次,应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大企业和公众个人进入货币市场,参与货币工具的投资与交易,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继续完善做市商和市场经纪商机制。吸引合格的证券公司加入做市商行列。以弥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参与者、银行间市场的投资模式过于单一的缺陷,使更多的投资者通过做市商和经纪商方便快捷地进入货币市场,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结算,提高市场流动性。
3.3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
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线相当完善,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细分出不同的子类,如国家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州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应税货币市场政府担保基金和应税货币市场非政府担保基金等类型。要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和水平的提升,也应该鼓励产品创新,在发展债券和票据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货币市场基金子类,促进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品种的扩展,以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同时应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经营者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特色化服务,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发起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这样就可以较方便的使货币市场基金与居民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相连,为投资者提供刷卡消费等功能。
3.4加强货币市场的清算结算系统建设,组建独立的清算银行
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应逐步建立我国独立的“清算银行”,专门从事货币市场各类资金清算业务。中央银行的清算中心已迁址上海,并开始建设“全国清算中心”,说明建设我国的“清算银行”已迈开一大步。另外对于债券的结算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作了一个很好的设施铺垫,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市场权威性和运作效率。
3.5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同时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投资和经营,而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两类,这样就使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需要涉及多个方面。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货币市场由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行为由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基金机构又由证监会监管,这样监管工作就需要兼顾多个部门,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管理。因而将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多方结合起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检查;证监会应根据证券信托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加强对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管理。同时随着对商业银行设立法人基金公司发行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政策的放宽,银监会和证监会也应建立联合机制加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管理,保证其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在管理中应防止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防止商业银行销售由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同时参与到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防止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国际货币体系的历史发展进程
回顾国际货币体系的历史变迁,大致经历四个阶段:
古典金本位制。从1870-1914年,英国处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支配地位,率先通过法令规定英镑的黄金含金,正式采用金本位制度。英镑成为国际清算中的硬通货,与黄金一起发挥着世界货币的功能。金本位制在各国经济、政治力量对比的基础上逐步国际化,自发形成了金本位制的国际货币体系。缺陷在于黄金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商品流通需要,削弱了金铸币流通的基础;其运行缺乏国际监督和保障机制;体系内各国货币在地位上存在很大差异,是一种不对称的货币关系。
金汇兑本位制。一战之后重建了金汇兑本位制,虽然仍属于金本位制的范畴,但金汇兑本位制和古典金本位制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远不及古典金本位制,表现为黄金可兑换性受到威胁,短期资本流动不稳定并伴随着全球性通货膨胀等。
布雷顿森林体系。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国,黄金储备占世界3/5,GDP占世界1/2,美国凭借综合政治经济实力取得国际金融领域的主导权。1944年7月,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主要内容除货币储备机制、汇率安排机制和国际收支调解机制外,最为重要的是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实行固定汇率制,美元成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而以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固有的“特里芬两难”——美元作为唯一的国际货币的信心与清偿力之间的冲突无法解决,从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根本矛盾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分崩离析。随着美国国际收支的恶化,出现了全球性的美元过剩,各国纷纷抛出美元兑换黄金,美国黄金大量外流,最终美元与黄金脱钩。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不断变动调整的牙买加体系。
牙买加体系。1976年的“牙买加协定”和“IMF章程第二次修正案”宣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及浮动汇率制的合法性,继续维持全球多边自由支付的原则。该体系并没有对主要货币之间的关系、汇率制度、国际收支调节,以及资本流动监管做出实质性的安排,只是对浮动汇率制度和其他浮动汇率制度安排的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和国际储备资产多元化、国际收支调节方式灵活化进行了事后的承认。牙买加体系虽然更加灵活并富有弹性,但缺少统一的理念和制度安排,缺乏权威性的监督管理,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这种既没有本位货币及其适度增长也没有国际收支协调机制的货币体系,导致国际货币体系规则弱化、矛盾重重,各种区域性金融危机频频爆发。本文对牙买加体系即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进行进一步探讨。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
(一)国际储备货币的发行缺乏约束
金融危机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又称美元本位币,全球货币建立在单一美元本位币的基础上,各国货币均与美元建立基准关系,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结算和储备货币(目前占全球贸易结算份额的85%、国际储备货币份额的65%)。美联储拥有事实上的国际货币发行权,成为全球中央银行,美元的发行权属于美国,货币发行多少只需根据其国内经济需要来决定,美国为了获得通胀税和铸币税收益不断扩大货币发行。由于国际储备货币发行缺少必要的约束,发行机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流动性泛滥和各国货币关系不稳定,特里芬难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美国全球争霸的国家战略或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战略需要资金时,自然会增发美元,形成全球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失衡,除了美国自身的道德约束力外,没有任何货币机制可以对其进行制衡。这一缺陷正是构成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次大的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二)汇率体系不稳定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各国采取何种汇率制度没有任何约束。“牙买加协定”允许成员国自由做出汇率安排,既可以实行固定汇率制、浮动汇率制,也可以实行盯住某一种主要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或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多种汇率制度并存加剧了汇率体系运行的复杂性,汇率波动和汇率战不断爆发,金融危机风险增大。
(三)缺乏制度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
牙买加体系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表现之一就是没有制度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在该体系下,由于实行以浮动汇率制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汇率制度,各国货币钉住关键货币,一旦挂钩国和关键货币国之间的国际收支间出现根本性不平衡,就会出现调整的不对称性问题。然而,自牙买加体系建立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未对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无任何设计和约束来敦促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完全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国际收支的失衡。
(四)权利和责任的失衡
1971年尼克松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美国对外提供美元不再有黄金储备的约束,美元被赋予了世界通货的特权,作为储备货币,其发行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是一种“信用”本位。在缺乏替代货币的前提下,由于解除了原来附加在美国身上的对于货币发行和汇率调整的约束,美国几乎可以无约束地向世界倾销其货币,无限制地对外提供流动性,确保了美联储世界中央银行的地位和权利——对世界发行货币,却没有任何世界中央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利用美元的霸权地位获取大量的铸币税收益,并通过美元贬值逃脱和减轻国际债务,同时远离外汇风险和外债危机的伤害。
(五)决策机制存在重大缺陷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缺乏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是建立在少数发达国家利益基础上的制度安排,致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制约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当前IMF投票权和份额的分配不尽合理,基础投票权的作用名存实亡,作为投票权分配基础的基金“份额”已经不能反映目前国际经济格局的发展变化,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在决策机制中占主导地位。美国有16.7%的投票权,拥有对基金组织任何一项重大方案和决议的一票否决权,欧盟国家占30%以上的投票权。
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方向——区域化、多元化
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已不能适应世界的变化与各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在2008年11月15日出席20国集团金融峰会时指出:要“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这一建议明确地表达了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成为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基本原则。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是一个复杂而渐变的历史过程,目前还不具备对国际货币体系全面推倒重来的条件,只能在现有的国际货币框架下,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进行完善。
对世界而言,即使金融危机的爆发可能加快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进程,但从短期而言,国际货币体系很难发生重大调整,美元的核心地位仍然会持续较长时间,而且保持美元主导的货币体系对中国的经济增长也有利。从长期来看,美元作为中心货币的地位将被逐渐削弱,国际货币体系的区域化、多元化,将是国际货币体系未来的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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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一般理解为贷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时所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贷款的使用途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展性的国际组织而言,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同时,还着眼于贷款的功能性,即通过对贷款有效的、正确的利用,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动中,贷款条件(loan conditionality)构成其核心要件,频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为“贷款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官方的定义。Goseph Gold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时指出,贷款条件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按照组织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组织贷款而应遵循的政策[1]。笔者以为,从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其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的限制性政策;从借款国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借款国对国际金融组织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诺。
学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相对较多(注:仅以国内研究为限,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主要论文有:徐崇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质[J]中国法学,1999(5);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6,(4);鄂晓梅.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2(5);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研究:以阿根廷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与案例[J]国际政治研究,2005(4)。相对而言,研究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论文较少,主要有刘音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保山学院学报,2010(1);方长荣世界银行非自愿政策与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比较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2002(2)),相对而言,对有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交叉条件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注: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论文涉及到贷款交叉条件,但均未展开深入分析。目前相关的专题性论文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付诸阙如。)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功能界限的日渐模糊,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两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动不断增加,贷款交叉条件出现的频率也日趋频繁,因而对借款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深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现阶段暂无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并不排除未来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应用于我国。对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我国在面临贷款交叉条件时提供应对之策。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类型分析
有学者指出,贷款条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不具有规范性,只是对客观现实和事实状态的描述而已[2]。相较贷款条件,贷款交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混沌。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对贷款交叉条件进行过定义。
一般认为,贷款交叉条件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贷款方在另一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贷款协议。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贷款交叉条件主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一借款国的贷款条件,并将借款国遵守或履行该贷款条件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借款国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时,世界银行则拒绝提供贷款。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文件中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交叉文件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一)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以该借款国是否遵守并实施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为必要的前提,否则该国际金融组织将拒绝提供贷款。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下,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注: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银行用于帮助借款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国内政策改革与制度建设方面资金短缺问题的短期贷款,旨在实现借款国的宏观发展目标。与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贷款周期较短,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也较为简便。)时,世界银行要求该借款国必须首先或同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并必须首先或同时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反之亦然。有学者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指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产生于如下四种情形:(1)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拟提供的贷款或者既有贷款款项的支取行使或试图行使否决权;(2)双方达成正式的协议,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其他相关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3)双方达成正式协议,规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先前同意的贷款或安排;(4)根据双方之间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为,尤其是宣布借款国丧失向本组织借款的资格,可同时导致该借款国无法获得另一方的贷款[3]。
在贷款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在备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国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意向书,并就为取得贷款资金拟采取的国内经济政策改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协商、确定,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决定提供贷款的条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中,贷款条件系由借款国单方面提出并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确定,借款国主动在意向书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极小,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添加该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不太可能产生贷款交叉条件。相对而言,由于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可能会出现贷款交叉条件。如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贷款时,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的贷款条件之一,即是要求牙买加政府必须先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备用安排[4]。
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贷款交叉条件系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考虑向借款国提供结构调整贷款时所设定,其目的在于实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贷款交叉条件应包含在世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构成贷款协议的正式条款之一,从而确保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再次,贷款交叉条件应明确提及借款国与基金间备用安排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贷款交叉条件仅仅提及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而未将其作为世界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则不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二)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目前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的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隐性的贷款交叉条件。
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表示对对方的贷款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协议安排的情况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独立的贷款决策导致同样的贷款条件的设置[5]。与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下,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对本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及是否提供贷款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简称PFP)为例,借款国在贷款申请时应向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交PFP并进行磋商,并最终交各自机构的执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应首先就PFP进行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文件的发展性与结构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参考世界银行的评估结果对PFP进行讨论,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银行的意见。
从理论上讲,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包括如下三种方式:(1)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进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贷款条件的设置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磋商被认为是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贷款交叉条件[4]。在这种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设置过程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是通过与借款国的磋商,说服借款国接受其贷款条件。如果借款国不予接受,则两个国际组织均无法在贷款协议中添加其贷款条件。即使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拒绝贷款,也不会明确将借款国未接受或执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条件作为拒绝提供贷款的理由。(2)相互依赖性的、间接的、非正式的经济性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某一借款国的贷款申请设置了类似的贷款条件。(3)非正式的、间接的、金融性的贷款交叉条件: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影响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是通过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银行、双边或多边的贷款方等其他参与方,在多方间形成错综复杂的贷款交叉条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称某借款国未遵守其贷款条件,则其他商业银行可能降低对该国的信用评级,并将银行业务撤出该国,从而可能影响到借款国的的经济状况,进而可能影响到世界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银行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对借款国信用度的判断,从而导致借款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下降,进而影响到该国的信用政策和外汇储备,最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继续支持该国的项目贷款产生负面影响[6]。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分析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一国际金融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对另一组织的贷款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条件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进行讨论的必要。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会对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设置以及贷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世界银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对借款国的结论作为是否向该国发放贷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批准该项贷款前,贷款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因此无须再在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或者其他类似安排并非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条件,而是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因而无须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8]。普遍的观点是: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置的贷款条件构成世界银行是否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或发放一次性贷款或后续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基金的备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设置的贷款条件,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促进成员国采纳并执行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成员国规划的必要矫正措施。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将其设置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成员国规划的成功实施。可以认为,这种先决条件构成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延展,也是弱约束力的基金贷款条件借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实现“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中,成员国应首先就贷款申请事宜与世界银行进行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提交“发展政策书”(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执行经济发展规划的意愿,以符合结构调整贷款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提出的经济调整规划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设定的贷款条件相近。发展政策书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是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书中,借款国需阐述引致此次贷款申请的特殊情况、政府的发展目标,以及拟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国经济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等内容。世界银行对发展政策书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则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发展政策书的法律性质与意向书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不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间的国际性协议,在意向书基础上产生的备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9]。相对而言,发展政策书与在发展政策书基础上达成的贷款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指出,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时,在发展政策书中表明本国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实施这些规划的意愿,可视作成员国向世界银行发出的要约,而世界银行接到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后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并对磋商后达成共识的贷款条件表示接受,则视为世界银行作出的承诺[8]644。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在共识的贷款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如借款国未能遵守贷款协议,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借款国未能履行或实施贷款协议中作为交叉条件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这一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构成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对借款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合法性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在其成立协定中提到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规定,世界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涉及贷款申请或担保事项时,世界银行应适当考虑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有相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0条规定,基金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之初,对各自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职能有着明确的分工。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世界银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促进私人投资尤其是国际私人投资,鼓励通过国际投资以发展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着眼于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管理,旨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贷款以促使其尽快恢复收支平衡,促进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以满足其他成员国的需要。具体到贷款方面,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项目贷款为具体项目的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成员国短期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两者在贷款事项上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业务的调整,两者在贷款事项上逐渐出现重合。自1980年以来,世界银行开始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出结构调整贷款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旨在为借款国填补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资金短缺提供短期贷款。世界银行在提供调整贷款时,对借款国设置的贷款条件包括债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等传统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世界银行之所以将贷款业务拓展到调整性贷款领域,是因为世界银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贸易限制、通货膨胀等短期经济平衡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进言之,后者问题的解决构成前者目标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国内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生产性投资,从而实现经济与出口的稳定增长,相应的贷款条件也逐渐转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门平衡和长期调整为特点的“供给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增收对平衡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作用[10]。
两者职能重合的区域越多,意味着两者在贷款条件方面进行交叉设定并借以实现交叉强化的空间更大。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以交叉强制守约的方式强化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各自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有利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但是,细究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法性依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有关贷款条件条款中,均未提及贷款交叉条件,这表明贷款交叉条件的设定与实施缺乏正式的国际法依据。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第b款规定,世界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有关事项直接属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且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为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则世界银行应对该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但该款仅规定,世界银行应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并未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应受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的约束。因此,世界银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设置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可能导致其违反国际法。反之,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并未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或其他事项中应该考虑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的意见与建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对设置贷款交叉条件表示反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9年协定中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时指出,两者应避免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难一概而论贷款实践中贷款交叉条件的设置存在违反国际法之处。究其原因:
1. 宽泛的协定条款预留了贷款交叉条件存在的空间
基金在贷款业务中主要采取意向书或备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与政策主要源于经济学意义,这使得基金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基金协定》第5条的“收支平衡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还包括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目标,如通货膨胀、就业问题、贸易限制等。《基金协定》第1条所设定的宗旨含义也较为广泛,除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外汇稳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职能外,还规定基金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因此,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借款国设定的贷款条件或业绩标准超出传统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范畴,只要该行为旨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或促进经济发展等经济政策目的,都可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设定的职能范围。根据国际法院在“经费案”中确立的目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的目的解释可以将设定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行为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合法范围。前已提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世界银行宗旨的规定较为广泛,兼之发展性宗旨与短期国际收支平衡间的关系,世界银行的宗旨除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外,还涵盖推动会员国的经济调整计划以解决其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鉴此,世界银行将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作为成员国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
2. 贷款条件合法性的解释权在于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29条,成员国与基金间或成员国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异议时,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成员国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要求将该异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由理事会的“解释条文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Gold指出,鉴于基金有权对协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可以推断出基金有隐含的权力对自己的决议进行解释[12]。世界银行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解释办法的规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根据《协定》第9条,会员国与银行间,或会员国与会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不满的,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有关贷款交叉条件的决议合法与否,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设定决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或世界银行理事会手中,这使得本组织的有关决议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国应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对策
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实践中使用交叉条件引发许多争议。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硬化,而贷款条件内在的合理性缺失,导致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学者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时所捆绑的条件,其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西方国家的地理、政治、战略方面的考虑,偏袒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未能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无视发展中国家逆差的结构性、长期性和外部性,强令它们实行紧缩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1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呈现出从单纯注重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到重视结构性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转变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体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条件中所附加的非经济措施包括人权条件,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贷款条件持反感与戒备的态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通过附加苛刻的经济改革条件,进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国的政治改革,从而最终攫取该国的部分国家主权[14]。与此同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也面临着严重质疑,总体而言,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贷款条件在借款国国内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贷款交叉条件在强化贷款条件强制力的同时,也使得贷款条件不合理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由于贷款条件的交叉关联,借款国如果不能满足或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那么它们不仅无法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贷款,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急需贷款的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某些贷款条件:从短期来看,有助于防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但从长期来看,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然而,上述争议并不影响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使用贷款交叉条件的频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调查国在接受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被迫接受了同样的私有化条件。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较多。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利用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世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贷款总规模高达53.94亿美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林水)、交通、能源及节能减排、城建环保、社发及其他领域[15]。从短期来看,我国尚不存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9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改善[16]。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状况,至2010年3月已经达到24470.84亿美元[17]。因此,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贷款协议中暂时不存在贷款交叉条件的情形。但我国并不排除未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适用,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注意到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针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推动贷款条件内容的实质变革。目前贷款条件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压力对借款国的国内制度与组织机构进行大幅改革,并将贷款条件与借款国国内人权状况、环保问题相挂钩,往往对借款国国内经济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反作用。可考虑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放弃在贷款条件方面的主导权,建立以借款国自我约束为基础的贷款条件,从而使贷款条件更能反映借款国的实际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国问题。
2. 推动贷款条件程序的改革,促进贷款条件制定过程的可信度与透明度。总体而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应积极推动扩大参与渠道,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贷款审批与贷款条件审批的程序中去。同时,促进建立外部评审机制,通过强化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话语权与活动能力,对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设置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3. 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而获得法律约束力。建议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贷款条件引用的法律性质予以补充说明,强调此类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为借款国设定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仅仅旨在为借款国提供指引,借款国在获得贷款后即使不实施或履行该交叉引用的贷款条件,也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注释: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刘音. 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 保山学院学报,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晓梅. 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学评论,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卫勃兰尼,宋小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基金组织“条件限制”的论争[J]. 世界经济,1987(7):30-31.
[14]张磊. 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一、国际收支的概念及调节机制
国家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都在寻求各种调节手段以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往往不易达成。针对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多样原因,相应的调解国际收支的手段亦是多样的,分为自主性调节机制和法律调节机制。其中自主性调节机制是指当国家间出现外部不平衡时,经济自身所固有的某种内在力量能够推动经济朝着重新恢复外部平衡的方向发展。①自主性调节机制在国际收支失衡时自发地发挥作用,不存在人为选择并取舍的过程,主要包括货币机制、收入机制、利率机制等。而法律调节机制又分为国内立法调节和国际立法调节。其中国内立法调节主要体现在关税立法、汇率与补贴立法、外汇管制法、进口许可证制度等方面。国际立法在调节主要采用融通资金的措施,一方面国际收支出现失衡的国家可以向跨国商业银行或其他国家贷款,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紧张;另一方面可以由国际经济组织参与,介入成员国的调节过程,例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收支失衡形成原因多比较复杂,应该在分析国际收支失衡原因的基础上,选不同调节手段组合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及其评价
20世纪60年代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崩溃瓦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举行会议,达成了著名的“牙买加协定”,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多样,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自主性调节机制及评价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自主性调节机制依赖于双边和多边汇率的相对变动、国际储备的增减、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实现。自主性调节机制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收支失衡可能是由大规模资本流动和生产全球化,以及基于专业化生产而兴起的产业内贸易引起的,往往对汇率和物价的弹性比较小,显然不能仅依赖这一调节机制达到平衡。
(二)汇兑安排及评价
为避免成员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和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成员国进行汇兑交易和行为时必须遵守三个基本原则②;作出的外汇安排有向基金通知的义务,但通知不是成员国汇兑安排生效的必要条件;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本国的汇率制度,但不能将本国货币的价值在法律上与黄金挂钩,除非得到基金的批准任何多种汇率和歧视性汇率安排都不合法;成员国应该向基金组织提供为进行汇兑措施监督所必要的材料并同基金就其有关汇率的政策进行磋商,但得出的结论对成员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约束力。
汇兑安排条款给予成员国自主选择本国汇率制度的权利,可选择的弹性汇率制度所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以一国国际收支大面积失衡为表现形式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成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因此必然需要对成员国汇兑予以限制,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一般义务,无疑限制了那些通过货币贬值来转嫁国际收支逆差的成员国的行为。但是本条多处使用了“努力”一词,磋商的结论也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软法”的性质,削弱了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另外基金组织对破坏、阻碍汇率制度的国家采取的最终制裁方式是不提供资金援助,威慑力有限。
(三)外汇管制及评价
外汇管制法是针对本国内发生的外汇行为的国内法,但由于外汇管制法的涉外性,基金组织将外汇管制的规定纳入多边基金协定之中。基金协定同时规定了第8条和第14条两套不同的外汇管制制度由成员国自行选择加入。基金协定第8条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如果经基金组织同意,在一成员出现国际收支情况不佳时可以向基金组织提出实施背离第8条义务的措施。第14条规定了过渡办法以供那些暂时无法承担第8条一般义务的成员国家接受。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条款在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这一规定,实施外汇管制措施。这一方面扩大经济交流和发展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增加一国国际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际资本流动总量与净值的明显增加,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直至自由化应该是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成熟乃至繁荣的必经阶段。很多国家已把外汇管制立法的焦点由对经常项目转移到资本项目帐户上。而基金协定中外汇管制条款仅仅涉及到经常帐户项下的支付和转移限制,对资本项目账户并无规定。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立法不同,容易出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界定不明,而导致逃避法律管制问题。
(四)普通提款权、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制度及评价
基金协定为调整成员国收支平衡创设了普通提款权制度、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安排制度,可以为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提供资金援助以缓解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在上述制度中基金组织以类似于“贷款人”的身份介入到成员国宏观经济调整中去,明确的将一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纳入了多边体系的调整之中。基金协定对成员国申请上述资金援助规定了一个较为苛刻的标准“条件性”,强调基金组织贷款必须同削弱或消除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根源相结合,旨在鼓励成员国在收支困难出现的初期就采取措施,明确绩效标准的数量和内容避免出现根源性收支问题。但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基金协定中“条件性”标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五)特别提款权及评价
多数国家发行的货币不是国际通行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外汇或其他货币财产。这种国际清偿力构成了国际储备,其对国际收支有着重要的影响。普通提款权下基金所直接提供给成员国的国际清偿力是有限的,由此基金协定创设特别提款权制度来帮助成员国应对国际收支失衡,实际上是普通提款权功能的延伸。特别提款权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中心,利用国际金融合作的方式,共同创立的新的国际储备资产、记账单位。
特别提款权是历史上首次超国家机构创造的国际货币, 超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信用货币的内在风险,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一个全球性机构管理的国际储备货币将使全球流动性的创造和调控成为可能,当一国货币不再做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③相比于普通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没有附有严格的条件,其对国际清偿力的供需调控更为有力,更有效调控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平衡。近几年随着日元等货币也加入了储备货币行列,国际储备明显不足的问题基本已经不存在。特别提款权自身设计的缺陷妨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官方间使用,无法直接运用到市场交易中,这与其作为国际储备调整国际收支的任务不符。
三、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影响及调节方法
(一)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影响
近二十年,中国持续出现“双顺差”的格局,其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结构性原因,包括我国高储蓄、低收入、低消费的制度文化因素以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和参与全球产业内分工特定发展阶段的结果;货币性原因,包括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涉外经济政策、资本管制、外贸管制、外汇交易制度的不对称性使得中国的国际储备积累;政策性原因,即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和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直接推动了我国双顺差的快速积累。持续大规模的双顺差和巨额外汇储备的国际收支结构在未来还将继续,这样的国际收支结构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程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也正给中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
首先,大量顺差会使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增大,造成出口成本增大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必然形成通胀压力,增加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和难度;其次,长期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所累积的巨额外汇储备蕴涵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最后,国际经收支顺差将加剧国际经济摩擦,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我国与美国和欧盟的贸易摩擦日益严重,“中国”愈演愈烈,贸易摩擦从货物贸易、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开始逐步走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使我国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严峻。
(二)实现我国国际收支动态平衡的对策
1.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国的经济增长本来就会伴随着本币汇率升值的进程,人民币汇率的升值是我国综合国力提高的结果。我国应进一步增加汇率弹性,完善汇率的形成机制,放宽意愿结售汇限制,让人民币汇率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到达其均衡水平。这一过程必然影响一部分出口企业的盈利乃至生存,甚至可能给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造成压力,但是汇率升值的过程也会通过市场机制令技术管理水平更高、利润空间更丰厚的企业发展壮大,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
2.放松外汇管制
加快外汇管制松动的步伐,以金融机制带动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民币的自由化进程扫清障碍,在取消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项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为尽早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优化国际储备,保证黄金储备
为维护货币的稳定,一方面应适当增加黄金储备的比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外汇储备的增值;另一方面发强对黄金市场的管理。
注 释:
一、汇率及汇率决定理论
汇率是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价,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汇率可分为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通货交换另一国通货的比率,实际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的物品和劳务与另一国的物品与劳务交易的比率。实际汇率=名义汇率*国内价格/国外价格。
经济学家采用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这里只介绍纸币本位制度下的汇率决定理论购买力平价理论。用购买力平价理论可以预期名义汇率的近似值,为评价和选择汇率制度提供依据。该理论根据的是单一价格规律,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种通货的一单位应该能在所有国家买到等量的物品。一种物品如果不以同样的价格在各地出售,就存在着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由于套利的存在,总有商业行为会从价格低的A国购买该物品到价格高的B国出售,从而使B国该物品价格下降,直至两国价格相同。由此,一种通货必然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相同的购买力或实际价值。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购买力平价描述了长期中决定汇率的因素。购买力平价理论告诉我们,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
如前所述,名义汇率等于外国物价水平与国内物价水平的比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反映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差别。当物价水平变动时,名义汇率也变动,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的调整会使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量平衡,因此,名义汇率取决于物价水平也就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与需求。当一个国家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并引起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引起该国通货相对于其他通货贬值。理论上,要想测算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的变化趋势,就要对两国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增长较快,造成国内物价水平上扬,美国内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则很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贬值而不是升值。而实质上,我国的外汇市场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和柜台结售汇市场组成,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结售制度,商业银行和企业结售汇周转头寸以外的外汇收入必须进行平盘,由中央银行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新晨
全球经济失衡是2005年初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但它已经是在全球连续多年存在的现象,即一国拥有大量贸易赤字,而与该国有贸易往来的一些国家却存在大量贸易盈余。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表现是,美国日益扩大的经常项目逆差和对外债务,而亚洲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中国对美国持有大量的贸易顺差。全球经济失衡的不断加剧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世界经济的稳定性
(一)引发次贷危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增长减缓
作为全球经济失衡的重要方面,美国同日本和欧盟经济增长速度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消费需求和企业投资上。美国由于消费需求旺盛和企业投资增多,拉动了该国经济的增长。相比之下,日本和欧洲的消费需求疲软和企业投资无力,导致日欧经济下滑。鉴于高油价、粮价上涨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不利影响,预计近几年美国消费需求和企业投资都将可能下降,而日本和欧洲在上述两方面可能也不会有好的表现。所以,因需求疲弱和企业投资下降,最终将导致西方经济增速放缓。
亚洲与拉美大都是外向型经济经济增长,对西方经济的依赖性较大,因而受西方经济影响,亚洲和拉美经济增长也将在未来几年出现减缓势头。
(二)导致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减缓
经济全球化使更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分工,东亚国家和地区凭借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大量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世界制造业的加工基地。这既是经济全球化下该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是该地区比较优势的体现。美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和经济扩张的动机:一是为了占领和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中的份额,二是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低成本优势发展出口导向型产业。亚洲制造业发展相对迅速,长期把美国作为制造业出口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过度盯住美元,一旦发生金融危机,这些国家和地区就会被到卷入金融风波中。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际收支通常是不平衡的,平衡只是偶然的情况。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顺差必然表现为另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逆差。美国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严重失衡,从短期来看,这种失衡表现出动态性和持续性。全球经济失衡对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全球经济失衡不仅掠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成果,而且使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盈余不得不投资到美元资产上,作为外汇储备,致使国内经济发展资本严重缺乏,从而美国资本账户盈余逐渐上升,弥补了其不断增加的经常账户赤字。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顺差是出口国以贬低劳动力的价值,耗尽自然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也将一些污染型企业转移过来,使发展中国家自然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失衡、资源严重浪费论文怎么写。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使处于国际分工低端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曾受到保护的许多部门被卷入竞争,一些幼稚产业和基础薄弱产业会受到严重冲击。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使这些国家经济遭到侵蚀。
全球经济失衡条件下,美国采取高赤字、高利率、高汇率政策,将扩大国际资本流向美国的规模和速度,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资本净流入的增长。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面临着诸如危机转嫁、货币作陪、货币政策两难困境等风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土地价格、能源和资源价格看涨的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未来增长可能减速经济增长,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和国内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使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减缓。
(三)全球贸易失衡加剧了世界经济不平衡格局
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导者,其贸易状况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推动其经济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所处的位置较低,其贸易状况处于不利地位,贸易状况难以改善,其获得的贸易利益份额较小。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状况长期恶化,贸易差额不断扩大,这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短期经济增长,还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长期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两大贸易集团在贸易条件和贸易利益上的对抗性非常突出。伴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关系不平衡性的日益变化,发达国家往往借助各种手段来提高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以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输出和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的目的。
全球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经济因素的差异,而非贸易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企业的外向型程度不断加深,对外依存度日益提高。在此背景下,国际贸易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及成本限制、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对各国对外贸易造成的影响都会导致贸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
全球贸易失衡的实质是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失衡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国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失衡和利益失衡,是各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地位不平等的外在表现。它是由美国的内外政策选择、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金融服务水平以及美元在国际的中心地位造成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动荡,世界各国经济普遍受到影响,全球经济体制和模式也深受影响,全球政治格局遭受巨大冲击,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稳定性。
二、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
(一)影响国际国币体系的正常运转
当今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是:“一个国家可以把整个全球经济体系扣做人质”(Stiglitz,2002)。美元是全球交易结算和储备的主要货币,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汇率在某种程度上与美元挂钩,所以,美国的金融政策时刻影响全球。金融全球化让经济体货币政策自主性大为丧失。与各国的国内货币体系相比,国际货币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是世界各国间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一套惯例和规则,体现出较大灵活性和松散性,因而对各国一般不具有强制力。其次,在出现国际经济失衡和金融波动时,各国首先考虑的是本国利益经济增长,使得国际货币体系表现出较强的波动性。
(二)暴露国际国币体系的弊端和不足
国际货币体系的弊端源于美元本位制。二战之后,美国凭借自己在经济和军事上的优势取代英国,又通过没有硝烟的“凯恩斯计划”主宰了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贸易秩序,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个体系因其固有的“特里芬两难”矛盾而难以维持。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欧元和日元崛起,对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但美元作为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并没有削弱。20世纪90年来以来,美国经济增长强劲,美元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储备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绝对优势。
后来建立的牙买加体系是并没有摆脱“特里芬难题”。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货币有充足的流动性,美国只有保持经常账户的逆差,通过输出美元低价进口实物资本和自然资源, 维持本国物价的稳定。美元作为一种信用货币,它的发行不受任何限制,美国可以通过大幅发行美元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贸易逆差,反而恶化了美国的贸易收支,进而加剧全球经济失衡。当今美元本位制与黄金本位制的最大区别,在于美国可以通过无节制地滥发美元进行对外支付。美国又凭借其金融霸权,利用国家间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和非对称性,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获取最大利益,维护和促进了美元本位制的运行。
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货币体系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是由发达国家操纵和控制的,体现的是大国或大国集团的意志和利益,是国家之间相互争夺、相互妥协的产物,本身带有歧视性、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在这种国际货币体制下,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没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由美国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存在严重弊端,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要对不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
三、全球经济失衡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
美国新金融霸权控制着国际货币体系,掌握了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权。它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为所欲为,通过操纵汇率、利率、股票和债券的价格来获取丰厚利润。并通过操纵国际资本流动,进行国际金融投机,支配弱小国家的经济活动。美国的这些行为都对推行金融自由化、取消资本流动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文怎么写。
(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上被巧取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牙买加体系建立,代之以多元化的国际储备体系,发达国家的货币经济增长,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都具有充当世界货币的职能,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综合经济实力有限,其货币无论在以前或当前的货币体系下都不具有充当世界货币的职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抢占先机,获得国家铸币税的特权,通过扩大国内预算赤字和贸易赤字等途径巧取他国财富。另外,多数发达国家采取浮动汇率制,而新兴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固定或半固定汇率制。多年实践证明,发达国家的汇率波动比预想的要频繁得多,波动幅度也较大,这种剧烈的波动极大削弱了发展中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给本来就脆弱的固定汇率制以沉重打击,将信贷危机无形中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二)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危机中被掠夺
美国金融霸权操纵国际资本流动,进行金融投机或攻击性的投机活动,由此引起经济动荡和金融危机,金融霸权国家趁机大发“难财”,进行裸的金融聚敛。同时,巨额外债使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危机的深渊,加大了对金融霸权国家的依附性,经济命脉从此被金融霸权国所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较弱,对国际规则陌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弱点和疏漏极易被国际炒家抓住并进行攻击,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
(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处于不利地位
美国金融霸权削弱或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现行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游戏规则”是在金融霸权国的主导下制定和完善的,金融霸权国家通常是从自身经济的获利性和维护其霸权地位出发而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霸权国家不仅操纵和控制着国际金融组织,而且把本国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国际金融组织成为贯彻霸权国家意志的有力工具和武器,国际金融组织丧失了国际性和公正性,其功能的发挥也因被金融霸权国家左右而人打折扣,完全是为金融霸权国家的利益服务的。
美国金融霸权削弱或剥夺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货币供应量;统计研究;中国实践
一、货币理论及层次划分
1.1货币的定义
货币是金融中介机构的负债,包括流通中现钞、可转让存款和近似的公众金融资产,其中,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存款金融部门,金融工具包括以本币面值和外国货币面值两种。货币有四种基本功能,能够作为交换工具、价值储藏、记账单位和延迟支付的标准。
1.2中国货币层次的划分
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制度以及金融发展情况的不同,各个国家的货币层次划分和统计范畴也各不相同。以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为例,其货币层次划分如下:
M1=流通中现金+活期存款;
M2=M1+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其他存款+证券客户保证金。
二、中国实践及相关研究
2.1中国人民银行的四次修订调整
自1994年10月规定颁布以来,2001年6月,2002年初,2003年,2011年10月进行了修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纳入M2的统计范围。
2.2尚待实践的几个金融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飞速发展,金融改革持续深化,货币在境内外的流动加大,创新金融资产的出现及交易量激增,创新金融机构的出现,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发生变化。为此,现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不能全面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以下几项金融工具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调整还有待实践:
(一)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在1994年统计货币供应量时,我国银行业的电子设备水平较为落后,个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的交易量也很小。因此,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不包括在当时的M1中,而将其统计在广义货币M2中。第三次修订调整之后,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类存款已计入M1,但个人活期存款中属于借记卡可调用部分还未划入M1。
(二)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和本票
在现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中,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计入在广义货币M2内,汇出汇款、汇入汇款和本票则没有统计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
央行认为,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本票是金融机构吸收的一种临时性的存款,且其存款期限较短。从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中关于可转让性存款的定义看,这些存款均是一种可转让存款,应归入M1。
(三)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138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即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一种实际金融资产。”目前我国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票据未到期前持票人可以在银行办理贴现或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是具有一定流动性的,是类似于一种短期金融债券的金融工具。从银行承兑汇票这种金融资产的支付功能、流动性、对经济的影响和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310条“存款性公司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在有效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则其可以归入广义货币。”分析,央行建议将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计入M3。
(四)短期政策金融债券和债券回购协议
短期政策金融债券和债券回购协议都是具有一定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从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309条的建议“由存款性公司发行的一些股份之外的一些短期证券如果在期满之前进行交易,能够以合理的时滞和接近于面值的价格转换为现金或可转让存款,因此它们通常都归入广义货币总量。”
1994年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时,我国还没有短期政策金融债券这种金融工具,债券回购协议的交易也不大,当时未将其二者计入货币供应量统计。2003年存款性公司发行的短期政策金融债券和债券回购协议的存量有限,统计上也存在困难,因此,2003年第三次修订中未考虑这部分。但现在,随着二者规模的扩大和流动性的提高,学界广泛赞同应将其纳入M2。
(五)其他金融性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1994年以前,我国其他金融性公司的数量和业务量均较少,相应地在银行的存款数量也不多,对当时的货币供应量统计影响不大,故未将其在银行的存款纳入货币统计范畴。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M2的统计范围。
央行认为,对于担保公司、养老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由于目前统计上存在一定困难,暂不考虑计入货币供应量统计,未来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研究和统计。
(六)住房公积金存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是1994年后新出现的金融工具,当时保险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量不大,因此,在1994年公布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时并不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将住房公积金存款纳入M2的统计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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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均衡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内在动机。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这种制度非均衡因素主要有两点。
1.主体行为错位。一般地说,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汇率制度的协调与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等几个方面。1973年之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西方国家的货币制度进入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时期,但作为布雷顿森林时代标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却依旧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布雷顿森林体系究其来源实际上是二战之后英美两个大国在各自提出的“凯恩斯计划”与“怀特计划”之间斗争的结果,代表了资本主义大国利益。由于IMF残存的旧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痼疾,使它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最后贷款人作用,反而因其在金融危机中开出一些不适当的“药方”而备受世人的非议。
IMF成立于1945年,是一个旨在稳定国际汇价、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并通过提供短期信贷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暂不平衡问题的国际机构,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与世界银行和WTO并列称为世界三大经济“联合国”。50多年来,IMF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汇率确定和货币政策都产生重大的影响。IMF始终以体现美国的国家利益为主线,美国在基金组织中一国所占的份额就达到18%,拥有绝对的否定权。IMF对会员国的贷款规模极其有限,而在资金分配方面又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贷款按会员国交纳的份额分配,主要发达工业国占有份额的最大比重,但目前贷款资金最需要的都是发展中国家。另外,IMF提供贷款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极其苛刻,这种限制性条件是指IMF会员国在使用它的贷款时必须采取一定经济调整措施,以便在IMF贷款项目结束或即将结束时能够恢复对外收支的平衡。IMF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贷款资金的回收问题,以保证它拥有的资金能够循环使用,就此而言,IMF发放贷款时附加限制性条件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从IMF近年来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实际结果看,由于IMF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够准确和全面,附加贷款条件规定的紧缩和调整措施却给借款国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金融危机中,接受IMF的资金援助的东南亚各国都被迫按其所开的“药方”进行调整和改革,而这些“药方”都是:要求危机国采取财政紧缩和货币紧缩政策,提高利率以吸引外资进入并进一步稳定汇率;要求亚洲各国整顿金融机构,加速开放市场并迈向自由化,取消不平等的补贴政策等。IMF的这些限制性条件,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要求加速资本流动自由化,反倒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此外IMF对这些面临汇率风暴冲击的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无法恢复投资人的信心,反而加剧了资本的外逃;提高利率又迫使私人企业的资金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加速破产的速度,并引发通货膨胀的急剧上升。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责美国借IMF对遭受金融危机的国家贷款之名,实行“经济殖民主义”的掠夺。美国以援助为筹码逼迫东南亚各国开放国内市场,并要求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更动摇了市场的信心,使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
2.制度缺位。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彻底瓦解,1976年签订以浮动汇率制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牙买加协议从此宣告一个时代的结束,国际金融进入了一个没有体系的时期(注:学术界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的国际货币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称其为“没有体系的体系”,也有人将其归纳为牙买体系。它的内容是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具有多元化的国际储备资产,多样化的汇率安排,多种形式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及各国相对灵活的国内宏观政策选择,这种制度使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国际货币体系不存在“超国家”的制度因素,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各国对外货币政策和法规的简单集合。其特征表现为:各国对外货币政策转向自由放任,取消各种限制性制度,允许货币逐步走向自由流动和货币价格的自由浮动,市场成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包含了一大批附属的制度,并且与社会中其他制度的复合体相互作用。总之,经济不只是市场机制,它还包括那些形成市场、构建市场和通过市场起作用或引导市场起作用的制度”(注:《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第33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后布雷顿森林时代所谓的“没有体系”是当前国际金融制度安排的总体特征,由于这种体系所造成的制度缺位使国际金融体系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这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制度缺位具体表现在:
(1)在金融危机的援救过程中缺乏最后的贷款者。目前,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的跨国境流动加快,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标准全球统一和国家干预国际化。亚洲金融危机暴露出目前国际货币体系存在天然的缺陷——缺少“世界中央银行”,作为监管世界中央金融市场的“警察”和扮演国际最后贷款者。而这样的职责由IMF来承担是困难的,不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不进行国际经济秩序和制度的创新,难以防止货币危机的再次发生。
(2)迅速膨胀的国际资本市场缺乏国际监督和防险措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背后,有银行业的支持,使资本市场出现了所谓“高杠杆操作问题”;金融衍生工具的快速发展,使金融交易量增长大大加快,而这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制度更难实施,金融衍生工具在很大程度上由避险的工具演变成高风险的投资工具,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使金融监管相形失色;“信心”这类心理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信息传播的高速度,媒介的某种倾向性,使信心越来越难以稳定,越来越容易大幅波动。
(3)世界各国尤其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形成平稳的与金融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相匹配的国际资本市场对接机制。资本的全球化将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都卷了进来,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对货币的自由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外汇储备的选择与管理上还不能适应国际资本流动与变化的节奏。这一方面是国际资本运动非核心国与核心国之间在经济制度安排上的不衔接,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的不衔接,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与各国经济制度的不衔接。金融的自由化进程过于迅速,出现了无序、波动过大和恶意投机以致破坏自由市场的趋势。自由化进程已带来三个问题:一是投机性成份超过投资性的程度;二是金融经济的虚拟化发展到超过真实经济太大太多的程度;三是自由化发展到发达国家失控、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的程度。
(4)对以对冲基金(HedgeFund)为主要代表的国际垄断资本缺乏必要的间接管理。亚洲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国际投机炒家运用对冲基金这种高杠杆的金融衔生工具疯狂炒作引起的。1998年10月传出的关于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向国际15家大银行融资35亿美元以挽救险些倒闭的颓势,反过来说明,对冲基金是有钱的游戏,它具有高回报,同时银行向其贷款风险也是相当大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提出要通过监管银行来加强有关对冲基金的管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提出征收资本交易税的设想,也是对国际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的一定限制,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任何时期的国际货币体系都是对当时的世界经济现实作出的客观选择,现存的金融体制不是为今天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所设计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在国际金融体制中的影响日益增强,仍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现行货币体系显然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它不能从根本上满足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资金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客观要求,因此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制度非均衡存在必然产生制度需求,这里的制度需求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适应外部环境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制度变革,另一方面是为填补制度缺位而进行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变革与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进或创建新的国际金融机构。(1)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功能。IMF在后布雷顿森林时代也曾起到过很大作用,但它在职能安排上已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一是受美国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干预的色彩太浓;二是在其贷款的份额、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方面存在极大缺陷。目前需进一步扩大其防范和支持当事国化解金融危机的能力,协调成员国的货币政策,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协助其克服国际收支的困难。(2)提高世界银行在稳定国际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提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的职能。如让世界银行承担部分化解受害国金融风险的支持功能;发挥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强对遭受危机袭击的国家实施资金援助。(3)许多经济学家都主张建立一个最后贷款人,来避免产生金融不稳定的过度道德风险。IMF难以担当最后贷款人的重责,我们倾向于建立一个诸如“世界金融组织”(WFO)的机构,制定新的规则和宗旨,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运行规则的制定,规范国际金融市场行为。(4)以国际清算银行为中心,建立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国际金融预防风险的能力,为IMF或其它国际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性材料,向有关成员国发出金融风险的预警信息。
一、东亚货币合作建立的必要性
从欧盟、东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区域化和金融区域化都表现出了迅速发展和繁荣之势。区域货币合作成为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危机的迅速扩散和严重的波及效应使得亚洲各国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使各国深刻认识到了东亚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金融危机导致地区金融合作日益成为东亚各经济体抵御金融危机的现实需要。实际上,这场金融动荡已经反映出国际货币体系和汇率体制的严重缺陷。严酷的现实迫使世界各国或经济体希望通过区域性货币合作,寻找实现国际金融稳定并确保民族国家利益的途径。
二、中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地位
在东南亚的经济危机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国的特殊地位。在众多国家纷纷贬值货币的时候,人民币依然保持其稳定性。作为亚洲金融危机中唯一没有受到很大冲击的东亚国家,中国不但承诺人民币不贬值,还对泰国等国家实施货币和金融方面的援助,对整个东南亚国家的援助达到50亿美元。自此,由于意识形态不同造成的隔阂慢慢融化,中国和东盟关系不断好转,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框架开始形成。同时,也逐步确定了中国在东亚的核心国的地位。
中国近年来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果,与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差距正在迅速缩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始终保持在9.45%以上。中国已步人引领亚洲经济发展的“领跑集团”。
1.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东亚地区的经济地位日益重要。近二十多年来,东亚各经济体对中国的出口依存度都有数倍增长。除日本以外的东亚小型经济体,日益降低对美、日和欧盟市场的出口依赖,而转向对中国的直接出口。而且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中有70%来自东亚。
2.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成为东亚经济增长的重要稳定力量。近二十年中,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稳定性,已成为抑制东亚地区经济波动的重要因素。
3.中国日益增长的外汇储备有助于建立区域性的资金援助和危机解救机制。中国国际储备目前已高达10000多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完全有能力提供货币合作所需的部分经济资源,参与组建货币互换机制和货币合作基金等资金援助和危机解救机制。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占全球进口和出口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流人。东亚其他国家希望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机遇。东盟10+3会议后,中国参与亚洲货币合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加速工业化在发展中国家中产生了令人瞩目的增效作用,为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异常强劲的经济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
三、中国提升在东亚货币合作中地位的途径
1.积极推进10+l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向最优货币区的标准迈进。加强中国与东亚的凝聚力。中国在10+1自由贸易区的合作进程中,已快于日本及其他国家。但中国一定要快速推进,防止日本个个击破战略对中国构成的威胁。
2.推进政府间对话机制的建立和政策的协调。应当加强同东亚区域内各成员的政策协调。通过磋商来促进解决中国与东亚各国之间有关金融监管的透明度、金融政策的协调、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官方共同行动等方面的问题。
3.发展平等互利的中日关系。中日是东亚经济的“双火车头”,中日合作成功与否,可谓东亚经济合作成功的关键。
4.率先推动次区域的货币合作。加强两岸四地的经济合作与融合,为未来东亚经济合作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制导权做准备。
5.建立完善开放的金融市场。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还远不能满足人民币成为区域性主导货币的要求,金融体系依然脆弱。因此要逐步改革国内金融体制,建立开放的融资市场,扩大区域内的相互投资。
6.积极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中国稳健而有力的货币政策将为其成为“货币锚”创造条件。我们要通过积极建设区域货币合作的制度框架,使人民币能够参与到区域性汇率制度安排当中,成为汇率合作的主导货币之一,并在区域货币体系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7.应利用好大量的外汇储备。中国外汇储备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因此,中国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财力参与建立亚洲货币基金、亚洲借款安排乃至货币互换安排,支持建立有利于本地区和本国的金融和贸易投资发展的金融机制框架。
四、未来中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角色
面对未来中国将在东亚货币合作中扮演怎么样的一个角色,笔者希望在下一步的货币合作中,中国扮演积极推动的角色。中国正在和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投资和本地债券的亚洲债券基金的研究工作。目前人民币将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的稳定,这既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亚洲经济的增长。
中国在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以及世界重要的生产基地、外资流人国、最活跃的贸易体的同时,也正拥有着全球成长最快的资本市场、全球最庞大的外汇储备。中国的金融体系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正大踏步地成为全球金融链条上越来越重要的一环。中国在未来的东亚货币合作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东亚的“货币锚”国家,成为东亚货币合作的重要核心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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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概述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挥之不去且不断蔓延,这使得西方国家的经济萎靡不振。但中国经济却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了巨大的贸易顺差。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为了扭转自身的颓势,转移本国民众对本国萧条经济的注意力,不断指责人民币汇率纵,对中国出口商提供补贴,从而获得贸易上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其中,美国试图通过国内和国际法律途径采取措施,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其国内法和WTO法律框架内所禁止的补贴行为。由于中美都是WTO成员国,美国若通过其本国法认定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进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就需要符合WTO法律框架内的SCM协定所认定的构成补贴的法律要件。因此,归根结底,认定WTO某一成员国的贸易措施是否构成补贴,需要在WTO法律框架内加以界定。
由于一国汇率政策的调整除涉及该国主权问题之外,还要受到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其中最主要的即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IMF协定)。西方国家需要证明中国的汇率政策违背了IMF协定下的相关义务来认定人民币汇率被人为操纵。而IMF协定对汇率操纵进行的明确的界定:汇率操纵是指IMF成员国实施了对汇率水平具有实际影响的政策从而造成汇率低估的严重偏差,以扩大净出口。西方国家指出人民币汇率纵的具体法律依据是IMF协定的第4条第1款第3项。该项指出,IMF成员国不得通过操纵汇率或本国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调整,获得对其他成员国在贸易上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汇率补贴分别涉及WTO与IMF这两大国际组织在此问题上各自的管辖权,这一问题既涉及贸易补贴又涉及汇率制度的安排,因此需要进一步协调二者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对此,WTO与IMF提出了在货币措施与贸易措施有交叉情况出现时二者的协调机制,这包括报告机制和磋商机制。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IMF自成立之初就采取尽量减少救济措施的政策,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要远比IMF强硬,这使得西方国家更偏向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汇率补贴问题。
二、结合SCM协定分析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