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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4:28

商品经济论文

商品经济论文例1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商品经济论文例2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含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粉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置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断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断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暗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安排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把持,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巧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疏忽。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式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安排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断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置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置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置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置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置后两类商品时会见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供给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供给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调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改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改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根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置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矩,这种规矩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备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矩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根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含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把持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明,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调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涉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涉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巧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础规矩。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置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含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宏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供给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良,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良。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供给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供给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础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矩,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把持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把持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把持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置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供给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见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明了能够懂得、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巧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保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巧或因素看做是改良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断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明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断定的高新技巧。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良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宏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商品经济论文例3

二、商品房地产波动理论研究

首先,关于经济的波动与经济的周期理论研究。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类经济的发展也是上下波动的。在这种波动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经济或者出现了进步或者出现了灾难式样的倒退。这种关于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西方经济学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系统的理论记载。在这种理论中所带来的波动曲线当中,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社会的经济在不同时期增长的速度也不一样。同时,实际的增长曲线也于所期望的曲线存在着偏差。要知道,只有缩小这种偏差才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的稳定的经济增长模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周期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由不同的理解,比如说有的学家按照逻辑的理论来分析,那么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就是一种偏离均衡性质的体现,也有学家从经济的收缩与扩张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本文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其次关于商品房地产周期与房地产波动理论研究。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商品房地产的经济周期主要包括四个阶段:1、繁荣阶段;2衰退阶段;3、复苏阶段;4、萧条阶段。这四个阶段放到宏观经济的运动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经济不规则的波动性。还有就是,房地产经济波动的不规则所表现来的经济增长状态表现出一种连续的和动态的特点。通过对该种特点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房地产经济增长曲线与实际曲线的偏差程度的研究更能够实际的反映出房地产经济增长的特征。房地产经济实际增长曲线与趋势增长曲线的偏离程度越大,那么房地产经济波动幅度也就越大,房地产增长的稳定程度就越差,反之,房地产增长的稳定程度就越好。最后,我们来谈谈商品房地产周期波动与经济周期波动的关系。商品房地产周期波动与经济周期波动总的发展来说是密切相关的,也可以分两个不同层次来分析房地产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因为,一方面房地产周期波动是经济周期波动这个大范畴的一部分,是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周期波动;另一方面,房地产周期波动是房地产行业运行过程中经济周期波动,也就是说房地产周期波动是经济周期波动在房地产行业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运动形态。

三、新时期如何防止我国商品房地产经济大幅波动

我国房地产的周期性波动,其波动的幅度不尽相同,我国地方经济目前是典型的土地财政经济,因此房地产的剧烈波动会明显降低百姓的购房意愿,造成房地产的价格上涨乏力,并最终造成政府卖地价格较低,使得地方政府失去GDP的有效获取手段。在地方财政吃紧后,又会造成地方的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造成宏观经济的普遍衰退。因此,减少房地产的剧烈波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应尽可能的减少房地产的系统性风险和周期风险。第一,稳定房地产尤其是商品房的价格。房价作为房地产景气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其稳定性是房地产的重要基石,因此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减少商品房价格的剧烈波动。在供求关系出现重大转变时,应考虑采取政策法规等强制性手段稳定房价,避免房价的剧烈下跌。同时应利用房价的波动周期,最大限度的挖掘出让土地的价值。对土地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的双向控制也是保证降低房地产波动的必要手段,在宏观调控方面,中央的政策在地方的可变性较小,但是地方的微观调控往往能够起到重要的稳定效果。因此对商品房的价格的调控应坚持中长期执行国家宏观政策,短期调控作为辅助的策略。第二,促进居民的商品房消费能力。作为商品房的购买主力,居民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欲望也是房地产走向的重要因素。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购买需求会由刚需转向改善性住房,这一改变也就带来了房地产的二次价值挖掘。由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强,也减少了居民购房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了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的因素之一。同时,对于低收入人群,政府应积极开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措施,控制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比重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供求关系和供求机制,通过多点开花、多渠道解决的方式,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解决方案,从而减少房地产的剧烈周期性波动。

商品经济论文例4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娼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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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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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西藏在长达800多年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困难重重,始终未能形成足以摧毁封建经济的强大生产力,没有象西欧那样,在短短600多年的农奴制社会发展过程中,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使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什么西欧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能使商品经济得到大发展而西藏在农奴制社会中却使商品经济难以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西欧和西藏地理环境的对比研究,就地理环境对西藏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中所起的限制作用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在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深入研究西藏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无疑会有所启示。 一、商品市场与地理环境 西藏土地辽阔,地势高耸。一方面,总的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温度和降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但由于山体大小、走向以及河流切割程度的差别,在水平地带性变化中出现局部的差异性;另一方面,明显的地势起伏,非常悬殊的高差,使西藏境内的自然条件垂直差异很大。水平差异和垂直差异的并存,使西藏具有多种多样复杂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岗底斯—一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藏南谷地区,是西藏最主要的农业区。由于气候类型复杂,垂直变化悬殊,太阳辐射强,紫外线丰富,年均温低,特别是暖季气温不高,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对西藏作物有显著影响,使西藏作物具有种类齐全,单产较高,品质优良,个体硕大等特色。畜牧业是西藏历史悠久的生产部门,在西藏人民的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牧区主要分布在岗底斯——念青唐古拉山以北的藏北高原,是重要的高寒牧区。牧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几乎全部取之于畜牧业。穿的羊皮袍、戴的皮帽、吃的牛羊肉、喝的酥油奶茶、烧的牛粪、住的毛制帐篷、交通工具牦牛和马等都离不开牲畜。茫茫“绿色林海”主要分布在东喜马拉雅山南北坡以及横断山区。由于藏东南高原的增温作用和西南季风的影响,形成了对林木生长十分有利的水热组合,使西藏森林具有生长快,生长的持续时间长,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特点。另外,西藏森林的组成树种非常丰富,生物资源、药用植物资源、珍禽异兽、经济林木都有一定数量。 从西藏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来看,相对的都比较集中,这就使区内的藏南河谷农区的农产品,藏北牧区的牧产品,藏南、藏东南林区的林产品在客观上有交换的需求。特别是在辽阔的西藏地区,能源十分紧张,牛粪、草皮是牧区相当普遍的燃料,对于林区的木材有很大的需求,必然刺激交换的发展。 西欧由于自然条件的组合,形成了一种耕作业和牧业交杂并存的局面,导致了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交流,较早刺激了商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西藏的自然条件虽然使区内生产方式不同的农区、林区、牧区具有相互交换产品的需求,然而却未能促使西藏商业的大发展,其中交通困难对交换的制约是一个因素。同时,西欧地势低平,气候温和多雨,所生产的农牧产品数量相对较多,为市场提供了足够的剩余产品,使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最基本的条件;而西藏海拔高,气温低,其中海拔超过5000米的面积占总面积的45.6%,这种高寒的自然环境使大多数地区不适宜种植业,只有在雅鲁藏布江中下游河谷地区,才有种植业的发展,而且面积很小。加之,较低的温度使绝大多数作物一年一熟,原始粗放的耕作又使农业产量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除维持农区人口的粮食消费之外,不可能有大量粮食作为剩余产品,因此使交换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高原畜牧业一直是西藏经济的主体。西藏的天然草场大多数都是高寒草场,牧草生长期只有3—4个月,植株矮,产草量低。“逐水草而居”的原始放牧,难以抵御冬春季饲草的缺乏,出现“夏壮、秋肥、冬瘦、春乏”①现象,极大地阻碍了牧业的发展,但广阔的草场使牧区生产的牧产品除维持牧区人口自身消费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牧产品可用来交换。历史上著名的“茶马互市”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藏和内地的“茶马互市”始于唐代,宋、明两代最为兴盛。茶马贸易兴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唐代以后,特别是宗明时期,祖国内地的茶叶生产有了很大发展,每年有大量茶叶需要外销。在交通运输落后的时代,马匹是一种较为先进的运输工具,而内地主要是农区,加之战争对战马的需求,使内地对西藏牧区的马匹需求量相当大。第二,西藏大多数地区气候干燥,牧民的食物以肉食、奶制品为主,即使在农区也有相当多的肉、奶制品。由于茶叶所具有的助消化,解油腻的特殊功能,为肉食乳饮的畜牧人民所必需。第三,作 为交换的马和茶有其自身的特点,马本身就是运输工具,减少了长途运输的困难性;茶叶所具有的易于运输的特点,使其在以内地到西藏几千里的运输线上能顺利运送。茶马贸易是祖国内地和西藏人民经济交流的一部分、尽管茶马互市在宋、明时期相当兴盛,并没有使西藏手工业、商业得到大发展,始终未能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所突破。 在严酷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西藏的生产力和文化发展相当落后,而且四周的两河流域、印度河、恒河流域以及黄河流域均为最早的人类文明发源地,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这就使西藏在对外商品交换中缺乏竞争能力而处于劣势,难以进行平等的自由贸易。自宋代以来,在茶马互市中,历代都实行茶叶专卖制。规定少数民族只许于官场买茶,严禁私相交易和内地商人贩茶到少数民族地区出卖。明初曾规定:“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②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由于明初茶禁极严,藏族地区得不到足够的茶叶,藏族贡使即称:“近年禁约,生理实艰”。③清求开市贸易。由于西藏对外商品交换的主动权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就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稳定的区外市场。 不同的地理环境作用下产生的城市职能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公元10世纪到11世纪,由于西欧优越的自然条件以及便利的交往条件,使农耕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庄园里农产品有了较多的剩余,于是就有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铁匠、木匠、皮革匠等,他们依然需要以手工业品向庄园交租。随着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手工业者逃出庄园,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聚居起来进行独立的经营生产。这些聚居地就成了最初作为手工业和商业中心的城市。城市所在领地的封建主招引从其它庄园里逃亡出来的农奴手工业者到自己领地来,以便征收租税,这有利于农奴脱离庄园,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从11世纪到13世纪,欧洲城市开展了反抗封建主,争取自治运动,并最终取得胜利,自此城市居民从农奴主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为15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条件。 西藏最古老的城市——拉萨是由松赞干布在公元7世纪创建的,当时作为吐蕃王朝的政治中心。后来,由于政教合一统治形式的形成,拉萨就成为西藏的政治中心和宗教中心。清代《拉萨画卷》④上所出现的众多的寺院:大昭寺、小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等就是很好的明证。《拉萨画卷》中描绘的拉萨处于农业庄园的包围之中,说明城市与农村尚未完全分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水平仍很低。西藏城市中的居民直到20世纪中期还要给原领主缴纳人役税,一旦领主庄园中有调整支差劳力时需要,领主仍可调他们回来给自己支差。西藏地方封建政府设立的劳务局就是专门追捕逃亡农奴和收缴人役税的机构。另外,西藏的手工业者地位卑贱低微,在整个农奴阶级中,地位最低,尤其是铁匠、屠夫、制陶匠等被视为贱民,不能和一般人共碗共食以及通婚,这也是手工业不能在西藏城市中大发展的另一原因。由于西藏的城市在封建农奴制时期,一直未能出现具有人身自由的城市居民,城市始终没有成为在地域上脱离政治、军事中心的工商业中心,缺少了有利的城市环境,从而也就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难以实现。 二、地理环境对交换的限制 对西藏的商品交换而言,地理环境既无水运舟辑之利,又无车运畜驮之便的交通条件。 西藏深居亚洲内部,是世界所谓“第三极”的主体部分,四周又有高大山体的阻碍,使其成为一个较完整而且远离海洋的内陆地理单元,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其腹地主要城市拉萨,距最近的孟加拉湾的直线距离约为1000公里,西部的狮泉河距孟加拉湾的直线距离约为1500公里。这种远离海洋的地理位置,使西藏不具备海运条件,限制了西藏商品交换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 与西藏形成鲜明对照的西欧,水平轮廓破碎,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等内海的纵深切割,使西欧具有众多的半岛和岛屿,呈现陆海交错的格局。大陆沿岸多石质海岸,多天然良港,平时风平浪静,利于航行。再加之西欧本身面积并不大,其腹地(慕尼黑、日内瓦等)距海也不过300—400公里,都有利于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西欧与外界商品、技术、文化的交流。西欧的腓尼基、希腊、罗马以及后起的西班牙、荷兰、英吉利等海洋民族,就是利用西欧的航运之便,进而征服大西洋以至全球四大洋,率先走向世界。在近代,西欧沿岸国家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等充分利用海洋,大力倡导海洋探险,开辟新航路,占领殖民地。依靠掠夺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使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西藏高原河流 众多,湖泊密布,主要的河流如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怒江、狮泉河等都属于国际河流。但由于高峻的地势和巨大的落差,众多河流并没有使西藏和国际、国内的贸易、交往得到加强,相反的有些河流如怒江、澜沧江的深切河谷还成了交通的障碍。全长2057公里的雅鲁藏布江由西向东横贯西藏南部,在喜马拉雅山东端的南迦巴瓦峰转向南流,经巴昔卡流出国境,成为恒河的主要支流。雅鲁藏布江上游为宽谷盆地,水流平缓,分叉河道发育,难以通航。中游段,宽谷与峡谷相间排列成串珠状,峡谷处河床狭窄,落差较大,不便航行,只有在宽谷段有一种较小的仅能容纳几人乘坐的牦牛皮制的皮筏子,顺流而行。下游河段为高山峡谷区,江水从世界屋脊一下降到海拔仅几十米的恒河平原,坡降达9‰,两岸悬崖高耸,峭壁突出,江流迂回,滩礁棋布,乱石嵯峨,难以航行。怒江、澜沧江、金沙江都通过横断山脉地区,属于著名大河的上游,处于青藏高原的边缘地区,为世界所罕见的深切急流,河水湍急,自古以来都无法通航。在广大藏北地区,大部分河流为季节性河流,湖泊的面积也比较小,所以都没有航运价值。因此,最为便利的水上航运,在西藏不具备发展的条件,从而限制了贸易、文化和技术的交流

商品经济论文例7

秦统一后,恢复了工商官营的政策,即“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同时对东方六国的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打击。但由于秦祚短暂,秦政在利用暴力专制、繁苛赋役困顿私营工商业者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适宜统一政权控制国民经济的系统理论与经济结构。秦暴政的短促成为西汉初期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清简无为政策的经验总结。汉初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实行重农抑商措施,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采取贱商措施,但实际在经济上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吕后时期,经济有所恢复,于是“驰商贾之律”,商人和商业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商品流通范围扩大,商品经济繁荣,是为史家所说自战国至西汉中期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阶段,此时期国家对工商业发展的放任趋向是其总体特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基础,而汉武帝时期的社会发展矛盾又为政府实行国家干预主义措施提供了政策环境。

与前期统治者“无为”而治不同,年轻有为的汉武帝在经济日益发展、国势日趋强盛的背景下决心褪去“无为”的政策外衣,干一番名垂青史的政治业绩。政治工程的大有作为必然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长期内外兴作使国家财政耗费巨大,而这些仅凭农业经济收入是难以支撑的,好大喜功所需的巨大开支要求汉武帝必须开辟新的财源。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中央政权,在武帝因长期对外用兵而出现财政困境时,他们却袖手旁观,如“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此外,商人还与地方诸侯相勾结,图谋不轨,“因其富厚,交通王侯”,造成严重的国内局势。在此情况下,汉初黄老“无为”之统治策略无法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提拔桑弘羊主管国家财政,实行铸币专营、盐铁官营等新的财政措施,加强了对工商业领域的管制,国家统治策略向“有为”转变。在经济思想领域,随着国家一系列“有为”政策的实践,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干预经济发展的“轻重论”亦逐步走向成熟,《管子•轻重》诸篇的形成就是典型代表。《管子》一书托名春秋时期的管仲所作,实际上并非一人一时之作,其记事时限大约从春秋至西汉,是有关国家治理的经验总结,由西汉末期的刘向编集而成。《管子》记载内容广泛,其中尤以经济思想见长,“轻重”诸篇比较集中地论述了封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因此形成了典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汇萃,是古代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及对商品经济进行干预的思想根源。“轻重”一词始见于春秋时期,是古代经济思想中一个特有的范畴,其本意是指货币实际分量的轻重,如单旗反对周景王铸大钱,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在《管子•轻重》篇中“轻重”被引申为物价的贵贱、商品和货币的比价关系,当货币交换商品的比例升高时,即形成“币重物轻”,相反则是“币轻物重”,如“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从指代货币分量的物理概念到表明商品价格与货币的相对关系,“轻重”词义的扩展说明了古代国家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认识与重视。在对商品、货币相互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国家有意识地将这种认识与政府的经济活动相结合,轻重学说亦逐渐成为封建政权操纵市场、调控国民经济的理论指导。

二、《管子》“轻重论”中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措施

“轻重论”所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适应,主张封建国家通过经济集权管理和控制社会经济,在维护农业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国家直接参与流通经济,管理和调控市场。持“轻重论”者认为,作为君主专制的统治应该运用好流通领域的统治之术,做到“善为国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即政府应该摈弃政治上的暴力强制,通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民众不得不依赖政府,从而造成“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态。该理论正是应对西汉前期地方诸侯实力膨胀、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之时弊而提出。此时期,由于诸侯掌握了地方的盐铁、山泽之利及工商税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如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轻重论”者认为“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统治,“轻重论”者强调通过经济上的予夺来控制臣民,提出了“以轻重御天下”的政策主张。要实现以“轻重御天下”的目标,政府首先要懂得流通领域轻重关系的变化规律,“轻重论”者通过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规律性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原理,作为政府参与和调控市场的理论武器。首先,“轻重论”者把货币与谷物框定为整个流通经济的两个基本工具,认为“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

在传统社会,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粮食是人们的生存之本;在商品流通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居于比其他商品更重要的地位。货币与谷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们成为轻重调节政策的两个主要杠杆。国家通过掌握这两种商品,就可以调控好社会经济的运行。其次,通过权衡实际流通中货币、谷物与万物的供需与相对的贵贱形势,“轻重论”者提出了三者之间存在的比价关系:(1)“谷重而币轻,谷轻而币重”,将“轻重论”运用于货币与谷物价格的相对关系,指出市场上货币购买力与粮食价格成反比。(2)“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指出了货币购买力与商品贵贱相反的原理。(3)“谷物重而万物轻,谷物轻而万物重”,谷物与万物的比价有如货币与万物的比价,在价格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管子•乘马数》载:“谷独贵独贱”,即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谷物通常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出现,其他商品的价格的高低通常表现在谷物比价关系的变化上,因而在轻重关系上与万物的比价呈反比。再次,“轻重论”者还将商品供需与价格涨落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国蓄》有“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轻重甲》有“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障)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说明商品供需的多少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一般情况下,价格随着供需的变化而变化。知悉流通经济中货币与商品的轻重关系与轻重变化,在具体政策方面,本着控制市场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轻重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措施,涉及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流通经济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主张国家控制货币和谷物的政策。

《管子•国蓄》中说:“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轻重论”者认为百姓依赖粮食而生存,通过货币进行物质交换,粮食与货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统治者应该善于运用货币控制粮食价格,通过对两者的垄断来控制经济大局,即“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数也”。国家要控制货币,首先就要垄断货币币材的来源,即“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管子•国蓄》载:“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即铸币的权利应该掌握在国君的手中,国民只有使用货币的权利。相对于铸币,谷物乃民间自产,国家对于谷物的控制只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货币去影响其价格,即国家对粮食产品进行市场经营。“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其政策手段大致是在丰年谷贱之时低价购进粮食,大量投放货币,形成“币轻谷重”之形势;国家掌握充足的粮食储备,待市场上粮食缺乏而谷价上涨之时,再大量出售粮食,形成“币重谷轻”之势。如此循环,国家不仅于粮食买卖中获得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对民间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控。其二,主张国家利用商品价格波动以操纵市场的政策。流通中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上同类商品过多,产生供过于求的情况,商品价格就会降低;如同类商品供给缺乏,商品价格就会提高。对此,《管子》中有较明确的阐述,如《国蓄》所说:“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或如《揆度》所述:“物藏则重,发则轻,聚则寡,散则多”。“轻重论”者认为,国家可以根据供求导致价格变化的规律,利用手中掌握的货币、谷物或者其他商品,“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在物价十分低廉的时候,国家采取收购措施,使商品价格回升;当物价高昂时,国家抛售物资,使商品价格回归正常水平。以上对商品价格波动而采取的准平政策,其实只是国家谷物政策的延续和扩大。国家因其掌握的大量货币和物资储备,在市场控制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聚,或散,或藏,或发,使市场物资的多少,价格的高低,听凭统治者操纵。另外,统治者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政令的缓急来左右市场物价,如“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当然,尽管“轻重论”者认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人为地操纵市场价格,但他们也知晓流通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还是存在的,况且政府于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中实行准平的措施,也是基于对客观价值规律的认识而实施的,《管子》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如《国蓄》中有云:“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轻重乙》中也有:“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此处所论之“衡”,就是指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上下波动的规律性运动。商品价格不可能绝对固定在一个点上,须在一高一下中求其准平,这与《管子》倡导政府利用供求变化稳定价格的实践相一致。其三,主张官营盐铁的专卖政策。轻重理论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利用货币和谷物与其他商品的轻重比价关系对失常的市场现象进行调控,这是国家对经济进行控制的一方面。除此之外,“轻重论”者还认为国家应该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进行垄断,实行官营政策。“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即国家通过控制盐铁经营以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轻重甲》中甚至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小农家庭内部的耕织结合可以解决大部分日常生活所需,只有食盐和铁器作为生产和生活必需品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因此,国家凭借对此两项产品进行垄断经营,就可以在控制国民经济生活的同时获取财政厚利。轻重论者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又说:“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成事者天下无有”。盐铁官营,从表面上看,国家并没有加税于民,但实际上国家已通过寓税于价这一隐蔽的掠夺方式提高了财政收入,即做到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三、古代政府在轻重理论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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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品牌战略

品牌本质上代表卖者交付给买者的产品特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品牌可以用来将卖者与其竞争对手相区别。DAYAL等提出品牌的3P定义:展示、绩效以及个性。网络品牌是传统品牌在网络上的存在,并具有品牌展示方式多样、信息提供全面、交互性、个性化服务、评价客观的特点。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中间商品牌战略的研究寥寥无几,笔者认为其应是传统中间商和网络中间商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围绕其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所制定的一系列长期的、带有根本性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中间商实施品牌战略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以品牌无形资产调动和控制社会有形资产,获取直接经济效益,培育长期竞争优势等。

三、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存在的必要性

中间商是连接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整合并匹配制造商和消费者的资源、减少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作用。网络的快捷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得直接交易成为可能,这威胁到传统流通渠道中中间商的存在和发展。甚至IT巨人比尔盖茨也曾断言,电脑网络将造就无磨擦的资本主义。但由交易成本理论,中间商得以存在的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制造商摆脱中间商直接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可能会较少交易成本,但同时也会增加渠道自建成本、信息获取处理的时间成本、交易风险成本等,去中间商后的成本未必低于借助中间商的成本。从现实意义分析,中小企业在网上进行直销仍不太现实,一是网站的建设、维护、宣传需要大量的资金;二是企业网站能获得流量微乎其微,没有流量,销量如何提高?再者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产品的感知效果差,很难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有良好信誉的中间正好可以作为第三方起到监督担保作用,提高交易率。中间商在网络经济下仍有存在的条件和优势。

四、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品牌发展战略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渠道更加的扁平化,同时也提高了中间商的效率,使中间商品牌发生了新的演变。中间商企业应建立强势的品牌,用品牌保证企业发展。品牌定位是在目标顾客心中树立一个清晰的、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符合目标消费者需要的独特形象,将品牌的功能、利益与目标顾客群体的心理需要联系起来。中间商企业可以采取SWOT分析,进行有别于制造商和其它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定位,确定自己的竞争力。品牌定位具有向服务型品牌转换、信息化、个性化和价格优势的发展趋势。

1.针对当前的品牌定位中间商应采用新的产品品牌策略

(1)制造商品牌为主。中间商企业作为商品流通的中间商,通过制造商的全国品牌效能的释放吸引顾客购买商品。这种品牌策略中间商承担的风险小,同时也受制造商的制约,主动性小。(2)发展自有品牌。中间商自有品牌即中间商从设计、原料、生产、到经销全程控制的产品品牌。它将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信任转移为对自有品牌产品的信任,是依附于企业品牌的,需要企业本身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品牌优势。美妆网站乐蜂网不仅销售丹姿、沙宣等生产者品牌,还拥有自有品牌静佳Jplus、IMJ以及近1000个品牌全球热销明星美容商品。自有品牌增强了乐蜂网的产品差异化,而且成本低,为其带来丰厚的收益。中间商可以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发展自有品牌,赢得市场主动权,增加企业利润,强化企业品牌形象。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3)自有品牌为主。中间商直接和消费者接触,更了解消费者需求,且有健全的营销渠道,专营自有品牌,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强化企业品牌。耐克公司作为运动产品的知名品牌,只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将制造交付给制造企业。这使得耐克公司集中实力于产品,产品更新速度快,市场反应好。

2.为应对新的网络经济,中间商应采用新的品牌传播和推广策略

(1)企业网站。网站是网络中间商企业的名片,也是网络品牌建设和推广的基础,在企业网站中有许多可以展示和传播品牌的机会。(2)搜索引擎。利用竞价排名等各种方式提升站点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进行网站宣传,提高站点的知名度(3)网络广告。网络广告具有精准、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可以根据品牌推广和产品促销的需要设计投放相应的网络广告。(4)虚拟社区互动营销。目前财富100强的公司大部分都在使用网络社区。网络社区可以满足人的情感需要,提高顾客忠诚度,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整合营销。(5)O2O营销模式。O2O即OnlineTo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O2O模式有着海量用户优势,可带给消费者最真实的消费体验,也可以对商家的营销效果进行直观的统计和追踪评估,规避了传统营销模式的推广效果不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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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要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立的?Y源,不能不回溯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以及其间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探索的历史。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突破改革开放以前

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只注重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忽视了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其二,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分析和设想作为唯一的理论来源,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排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经济范畴、经济机制和经济规律。其三,它排斥和否定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性,把一些本来是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东西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割断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这一点对近现代经济史研究有直接影响。其四,它从生产关系出发来研究生产关系,使研究概念化和抽象化。理论体系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推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且引伸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而这些推论和引伸,又都是为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这个宗旨服务的。这样,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1]

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商品流通与市场,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商品经济?对此,理论界曾进行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1956年和1957年在党的前后在“以苏为鉴”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第二次是1959年在总结“”历史教训的背景下,围绕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问题再次展开的。在粉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讨论。

前两次讨论中形成的主要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1.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

由于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交换关系,在认识上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商品形式说。如王思华认为:“调拨物资是国营企业内部的产品分配,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它们既不改变所有者,又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但是为了估价,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它们还不能不保存着价值形式,也就是不能不保存着商品形式。如果把这种新的产品分配关系,仍然看作是旧的商品关系,那就是只从形式上看问题,而不是从本质上看问题”。[2](2)产品交换说。如骆耕漠认为:“可以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这个非商品交换称为‘产品交换’,这就是社会产品可以不再特殊地作为商品来交换,而只作为单纯的产品(回到本来面目)来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不同于商品交换的更高一级的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在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基础上,直接遵照按劳分配和按劳换算的关系,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的”。[3](3)内部周转说。论者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是生产条件的交换,是属于生产内部周转的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不是两个各自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在进行交换,而且也根本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骆耕漠在1959年就比较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4](4)统一支配说。如雍文远说:“有一些人,力图使国营企业有权转让或出卖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否认物质技术计划供应的任何必要性,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供应统统纳入一般商业轨道,以便让他们自由买卖。如果这种意图得逞,那么,不仅统一的生产计划,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相应保证,而必然要受到破坏,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将因此而失去生产资料的统一支配权,为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打开大门”。[5] (5、6两条是改革后的?)

2.社会主义经济是从商品向非商品过渡的经济。如张翼飞说:“商品量的方面的发展过程是和商品质的方面的消亡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商品的质将随着每一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随着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地改变着。“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时,商品也就最后趋于消亡了。”[6]薛暮桥也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内容正在逐步消失。”[7]

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故经济学家卓炯和顾准,是中国老一辈经济学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者的重要代表。卓炯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初创于60年代初,形成于70年代末期,成熟于80年代中期。1957—1964年,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等一系列范畴,奠定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他在1961年11月18日写道:“商品经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市场,而市场是人类经济生活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市场的大小和规模,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政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为有计划的市场。”[8]在1957—1964年期间,他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计划市场、自由市场、国内市场、农贸市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规律、资金循环等属于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9] 顾准早在1956年就已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进行了研究;1957年撰写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10],同时孙冶方也发表了著名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于光远也于1959年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的转移,……各个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你我界限,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还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11]樊弘也认为:“物质的鼓励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仍不失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为了贯彻鼓励,……,在国营企业内部的物质调拨的关系上也要继续保存商品的关系。”[12]

在高层决策圈内,历史上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最富创造性的思路,是陈云1956年在党的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模式。

尽管认为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的看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内理论界不仅长期不是主流,而且时时处于受批判的地位[13]。这种状态桎梏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逐步解放,对于传统理论的认识,在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理论的过程中,有所发展并有所突破。总的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

从1979年到1980’前半期为第一阶段。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11届3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解放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随之趋于向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先后开展了有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澄清了一些被颠倒的理论是非,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主张。但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因而经济理论研究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

其中的观点包括:(1)计划经济说。如李震中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14]姚耐则批评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落脚点应放在计划经济上,而不应放在商品经济上。[15](2)商品经济子虚乌有说。张理智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什么商品经济。他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与产品不同的商品。而产品,并且唯有产品,才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在我国现阶段,所谓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其本意不过是指: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分工来大力发,展用于各行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各种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提高劳动生产力,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16] (3)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产品—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如80年代初期,张仁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态应当是“产品—商品”,而不是商品或产品。“产品—商品”范畴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和商品性两个方面的属性都包容进来,从而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特性。他认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的统一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劳动产品具有了‘产品性’,而生产资料归企业占有的分散性,利益的差别性,则又使它具有了‘商品性’。这二种互相对立的属性是由同一经济条件,同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的。它们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结成不可分离的伴侣。[17]

4.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体。袁恩桢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能够直接地表现出来,而不需要通过商品的媒介;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因为商品生产还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通过物的媒介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非商品经济、既是产品经济又是非产品经济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18](3、4两段也是改革后的?)

从19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为第二阶段。党的12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重大的。在这个阶段,理论界的争鸣与交锋异常激烈,几乎每一种新观点的提出都会引发一场论战,而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也都要冲破重重阻力,并且会伴有反复。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理论的“苏联范式”开始了反思和批判;2、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这样“三位一体”的改革任务;3、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4、深入讨论了改革过程中出现股份制、资本市场、产权改革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观点。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理论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以1992年年初“南方讲话“为标志,特别是“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我国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党的14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而正式宣告了计划经济及其理论在我国的终结,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道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及其和资本机制被引入经济运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标志。3、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继展开对过剩经济、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的研究。这一切,都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开始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研究社会市场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19]

理论上的突破这就为中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流通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理论演变,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对经济运行的理论认识和发展,即流通理论的演变。

(一)市场流通概念

首先,学术界从马克思流通理论到前苏联和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探讨了什么是流通、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流通以及如何实践等问题。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精辟阐述。一般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因而不存在商品流通,只有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分配过程就是流通过程。而杨承训、余大章在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研究中认为,新经济政策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标志着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折,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史上的重大转折”[20]。不过,列宁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仅看作是暂时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但只承认商品市场,而否认要素市场的存在,将其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原因解释为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公有制形式,存在国营经济之间的物资调拨,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消费者同国营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以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为基础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至多存在消费品的商品交换,把交换等同于流通。苏联的经济理论对新中国商品流通关系和商业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新中国商业的计划管理和计划体制的初建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1953年以后逐步确立。孙全认为,苏联消费品商业的整个体制就不是商品流通体制而是分配调拨体制,与生产资料的分配调拨体制之间,只有集中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性区别[21]。夏春玉等认为,新中国的流通理论和商业体制基本上是以《苏维埃贸易经济》一书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50年代根据苏联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编写的《贸易经济学讲义》、《商业政策》等书,基本上是政策解释学,颠倒了理论和政策的关系,这种学术传统在改革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更快发展[22]。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解放思想,1984、1985连续二年召开了孙冶方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第二次全国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会上就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如张卓元说,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片面认识,由于自然经济论、“无流通论”和产品经济论的深重影响,致使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这块园地,显得既荒芜又贫乏,即使有一些,也把它的范围局限在狭义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和商品流通方面,他提出应当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来考察流通过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提出市场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市场,也包括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外汇市场等。[23]董辅?在为《社会主义流通过程研究》[24]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社会主义流通问题,在几年以前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因为那时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种自然经济,整个经济就是一个“大工厂”。80年代后期关于社会主义流通理论的研究增多,但这些研究还受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局限。

90年代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流通理论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80年代改革初期提出的只是解决“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问题,到90年代前期提出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概念。“大商业”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不动产等,“大流通”包括商流、物流、劳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大市场”包括国内城乡市场、国际市场等。人们认为,如今应当比马克思对工业化初期的生产和流通的认识更进一步。如说:“无论从马克思流通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都迫切需要重新评价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流通作为一项产业,像重视抓生产那样重视抓流通。”[25]柳随年提出:“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某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6]刘国光提出:“要认真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流通理论。”,要下功夫研究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大流通理论,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27]。陈文玲等通过对我国近20年的消费变化、商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商业对就业的作用等方面的数量统计分析,说明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正在加强,并与发达国家同类指标比较后指出,由于历史因素,我国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整体地位偏低,应该继续加强和发挥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的助推器作用。[28]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与流通的地位作用密切相关的是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传统的商品流通理论在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方面是重生产轻流通。指出,其重要原因,“是不少同志认为流通不创造价值,从而忽视流通产业的重要性。”。[29]80年代后期关于生产和流通关系的讨论较为热烈,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1986年召开的全国首届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对此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生产流通相互转化论”、“生产流通并重论”、“流通中心论”等不同看法[30]。当时多数人持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传统观点。但也有人提出了“流通决定论”。如冒天启认为,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说法含混不清,就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来说,如果用“流通决定论”来加以概括,也没有什么错误[31]。陈学工提出了“流通决定生产论”[32]。

在关于生产与流通的关系的讨论中,吴承明的《试论交换经济史》则从经济发展史的更广阔的视角,论述了交换对生产的促进和决定作用。他指出,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里,常是重生产而轻交换,或把交换从属于生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社会职能都有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流通方面的问题,使人们感到,以往对恩格斯的见解研究不够,还应当扩大视野,不仅研究商品交换,还应研究劳动交换、“智能”交换,及其相互关系,即从广义上来研究交换这个“坐标”对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实际,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的规律”。[33]

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得到充实,并进一步提出了把流通业从末端行业转向先导行业的观点。蔡宁林提出:“流通对生产、分配、消费不仅起被动的‘联结作用’,更重要的是起能动的‘调节作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流通看作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现在看来,……需要把流通作为一个先导性、主导性、支柱性的产业,并需要使流通产业超前发展。”[34]贾履让等指出,随着“市场开始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流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5]刘国光提出,目前我国商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不到10%,商业劳动力份额在整体劳动力中只占7%左右,这些指标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说明我国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一个助推器”,“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经济运行的起点,将会转化为周而复始的经济增长的新起点。……商品流通业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升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36]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物流”概念,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储运、保管、处置等许多环节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集成的、一体化的系统。“物流”的组织状况影响流通费用,对于生产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润的“第三源泉”。我国以往由于对流通本身的不重视,也就谈不上对于“物流”的研究。近年来建立近年来物流产业已列入日程。[37]

传统的流通理论使以往经济史研究不敢强调流通的决定作用,对其的重要作用总是要加上一句“在一定条件下”的帽子,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作出评价。流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突破为研究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

2001年来出版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不仅引用了陈云关于城乡交流,“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的论述,而且以大量篇幅实证阐述了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以扩大市场流通为先导,以流通作为推动生产,将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作为恢复与开拓市场、活跃经济的关键的经历。

(三)商品流通在经济体制转换中的作用

吴承明:《在“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讨论会上的发言》[38]中指出:马克思是十分强调生产的。但在传统社会向近代化的转变上,人类受个人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经济上的增益。亚当,斯密的交换导致分工、分工增进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至今有效。但古典学派都是强调生产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深入人心。新古典学派马歇尔首创需求论,但认为短期内是需求起作用,长期间仍是生产决定市商场(?)。直到凯恩斯主义,需求变成第一位了,生产的发展要看市场,也就是有效需求的大小。他提出那是始于16世纪“商人阶级”的出现,然后经过二百多年社会、阶级的演变,最后导致大机器工业的建立。因此,他认为,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

三、资料整理的进展[3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及其地位的上升,使得现代经济史对商品、市场的研究迅速加强。首先,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历史档案资料、经济资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素材。其中主要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其中1949-1952年共12卷;1953-1957年共9卷;总计约2000万字,绝大部分为首次公开的。这些资料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投资、流通、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数字,对于研究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资料。还有《当代中国商业》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三卷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990);商业部编各年《物价文件汇编》,专题组编《新中国若干物价专题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商业部编《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81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文件选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国家统计局编纂出版的《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商业贸易的各种年鉴等等。

对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探讨已有诸多成果。但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是在讨论当前改革问题时回溯历史,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就专题史的研究看,1980s年代以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著《新中国商业史稿(1949-1982)》(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赵玉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苏志平主编《中国商业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万典武主编《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价格方面的较多,如严瑞珍等著《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李子超等著《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商业出版社,1990),叶善蓬编著《新中国价格简史(1949-1978)》(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50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农村供销社史有迟孝先著《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当代中国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商业》、《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的物价》、《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当代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等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1997)。近年来出版了数种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其中都有关于商业的考察。有关商业和市场史的专题论文更加丰富。上述著述中有一些看来属于商业工作史或教科书体裁。总体上看,专就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显薄弱,有待更多的研究,并进一步拓展深入。

四、若干专题研究进展情况

(一)关于新中国商品流通的体制演变[40]

在关于新中国商业史的著作中都较为详细地叙述了新中国初期商业体制的建立及其逐渐被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的过程。一般认为,改革前新中国的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商业模式,在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流通体制的特点是包括单一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的单一公有制,商业机构按照行政系统层层设置,将市场人为地进行按部门、地区分割,商品流通和商品价格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商品经营按是一、二、三级批发加零售的固定的纵向进销渠道,按计划层层分配调拨,财政分配上“统收统支”等,既影响商业工作效率,也违反商品流通客观规律。从70年代末起,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讨论与争论即不断在进行。

近两年有人考察了我建国20世纪后半叶50年来的商品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李家祥等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及其背景变化角度将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分为四个阶段:1949-1977年为旧流通体制形成中的探索阶段;1978-1984年为新流通体制的产生阶段;1984年末-1991年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文章阐述了各阶段商品流通体制的状况与改革情况[41]。有关研究还有肖怡的《建国以来流通领域变革的成因与深化思路》[42]。

关于对改革前商品流通体制的评价问题,以往多是在承认其缺点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肯定。肯定意见从建国初期以致后来的物资匮乏角度,认为这种计划供应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建立有其必然性,保证了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后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充实,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

近年来对改革前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基本评价没有更大的变化,但对以往较为模糊或涉及不深的一些问题开始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关于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改造以后的单一公有制问题,万典武认为,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实行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是错误的开始,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是违背了历史的阶段性和经济规律。;当时中国基本上还是“一穷二白”,正需要执行“公私兼顾”政策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商业尤其要执行这一政策,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来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关于“一五”时期的商业政策,万典武他认为,一般的说法是说“一五”时期是中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期之一,这是正确的,但全面评价“一五”时期商业政策的历史功过,应同时说两句话:这是中国商业最好的时期之一;也是一些“左”的重大政策的开端。[43]

国有商业的地位作用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重要问题之一。对于新中国国营商业的建立及其在建国初期稳定市场、保证商品供应方面的作用,一般持肯定意见。谢洁萍考察了1953-1997年间国有商业的效益问题,以1980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为标志,分为二个阶段:1953-1979年,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率达97%以上,纯销售增长,劳动效率提高,流通费用下降,但利润率呈下降趋势;1980-1997年,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利润率大幅下降,亏损增加,国有商业企业总体效益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体制问题[44]。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理论界经历了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关于是否坚持“国有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的争论一直延续到90年代。直到党的“十五”大以后,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问题形成了新的理论和政策思路,商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商品流通体制的总体改革也正在深化。[45]

(二)关于市场与市场化问题

近年来,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问题的研究也引人注目。有的是研究改革开放前的一个阶段的市场状况问题,有的则贯穿通至今。近年来关于这一时期市场问题的研究主要考察了市场与市场管理的变化过程。龚建文针对90年代初的市场疲软问题,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制止通货膨胀后出现的市场疲软及其解决措施[46]。陈廷煊考察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乡物资交流、物价政策与市场管理等[47]。董志凯的《论“一五”工业建设中市场的作用》[48]认为,“一五”时期国家既有抑制市场作用的方面,也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物资供求,稳定物价的的方面,那种认为这一时期形成了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企业的社会的认识是对历史的误解。赵学军考察了建国初期的金融市场,他的《建国初期的投资公司初探》[49]一文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建国初期投资公司的兴办过程、经营情况、停办原因,总结了历史经验。

学术界就对于50年代市场衰落的趋势消亡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赵凌云认为1949-1956年间是市场因素消亡、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时期,他提出市场消亡的根本原因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将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50]。武力的《论50年代市场式微的原因和后果》[51]一文通过分析当时中国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为50年代由计划与市场并重转向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与其说是推行苏联理论模式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中国经济基础、发展要求和国际环境造成的,其后果是快速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高积累下社会基本稳定,但经济运行成本增加。[52]

市场中介组织是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测度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商会与商人团体是时下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现代经济史这方面的研究要逊色得多。初步的研究有:徐建青对建国初期的商业组织与城乡交流进行了研究。[53]董志凯就1978年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5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在现代经济史在的位置也会显著起来。

(三)关于粮食流通体制问题[55]

在农产品流通问题中以粮食流通体制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所论涉及粮食购销政策、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等方面。一些研究突破了以往单纯的批判方式,从实证分析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和决策建议。崔晓黎通过分析对以往的看法提出质疑:不同意那种认为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使资金从农业流向工业,是为工业化初期积累资金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中国的统购统销政策不同于苏联的义务交售制,不存在以牺牲农业保工业的决策意图,中国明确认为工农业必须同时并举,在工业化过程中始终兼顾农业,中国的统购统销没有实现为工业积累超额资金的目的,在1953-1984年间从农业积累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绝大部分又返还到农村,真正从农业积累并用于工业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在此分析基础上,从工农产品交换关系、城乡市场演变等方面研究了新中国的城乡关系问题[56]。郑有贵等深入研究了1949年以来南北两个区域粮食流向流量的变化,分析了从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运演变的阶段划分、历史成因、转变特点和启示、粮食流通政策的演变与绩效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粮食区域间流动对策建议[57]。苏志平等将1949-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变化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2年粮食自由购销阶段;1953-1984年粮食统购统销阶段;1985-1993年粮食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阶段;1994以后,宏观调控下粮食市场流通阶段,并分别考察了各个阶段特点,提出了40多年总结的经验性结论(前述《中国商业发展报告》)。徐建青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1953年到1957年间农村国家粮食市场从建立到关闭的整个过程,考察了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过程[58]。赖睦的《我国粮食流通体制50年的历史演变》[59]将这段历史分为4个阶段,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四)关于工农业产品价格问题

近年来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是一热点问题。其中关于新中国物价史的研究也涉及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有关论著众多。这里仅略述其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的研究。剪刀差问题之争产生于前苏联,我国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研究讨论时间最长也有很久了。近年的争论涉及剪刀差概念、问题的由来、剪刀差的变动趋势、剪刀差政策的后果、剪刀差的消灭等等。

关于剪刀差概念,历来有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价格与价值背离形成剪刀差的几种认识,这一争论一直在延续。至于剪刀差问题的由来,一种看法认为,剪刀差的形成是人为的,是长期主观失误的结果,剪刀差不是促进工业化的最合乎理性的手段[60]。持相同看法的还认为,剪刀差源于“超额税”,是前苏联政府通过行政强制压低或抬高工农产品价格而产生的,目的是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我国的剪刀差问题存在于1953-1985年期间,解放前及1949-1952年间不存在剪刀差问题[61]。另一种看法认为,无论何时何地,剪刀差总是一个价格现象,不能脱离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比价关系去认识剪刀差,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因而剪刀差不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陪葬品[62]。

关于我国1949年以后的剪刀差及其变动趋势问题。李子超等认为,新中国的剪刀差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历史上的三大差别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上的表现形式,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工业生产,适当保留剪刀差是必要的,剪刀差是农民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种形式,这个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才能逐步解决;从比价关系看,“一五”时期剪刀差是在缩小(前述《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关于新中国剪刀差的变动趋势,李炳坤从价格价值关系方面看1952-1977年的剪刀差变动情况,认为这一时期从价格变动关系看是缩小了,从价值变动关系看则扩大了,剪刀差扩大的结果是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不利影响[63]。严瑞珍等从剪刀差的概念及形成、计算方法、1952-1986年间的动态变化、国外发达国家剪刀差的变动情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的对策;该研究认为剪刀差现象存在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一定阶段,从历史上看,是在大工业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逐渐趋于消灭;1952-1985年间,1979年以前从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比值指数看,剪刀差是在逐年扩大(其中“一五”时期仅是比价剪刀差缩小,比值剪刀差实际扩大),1979年以后在逐步缩小;从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上看,剪刀差政策直接损害农业,间接损害工业,不是上策(前述《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刘素阁研究了1949-1956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认为这一时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呈总的缩小趋势,其存在是为了从农业提取工业化的建设资金,其结果对农业造成不利影响[64]。前述《中国物价50年》一书认为,新中国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实际从恢复时期已经开始,“一五”时期显著改善,以后到1978年前又多有反复,1978以后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到1998年,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已接近市场水平,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大大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有很大缩小。[65]看来,由于对剪刀差概念本身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剪刀差变动趋势认识上的差异。徐建青在《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一文中,以粮食类和花纱布两类商品为典型,从市场运行及其成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这一时期国内商品市场的变迁。认为,建国前期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市价与牌价两种性质的价格,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了这一时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市价与牌价并行这种价格运行机制本身是一种高成本的机制。而这个时期各个利益群体的存在及其市场行为与国家计划目标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增加了国家在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中的成本。以较低的预期成本迅速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是这一时期国家进行制度选择的依据这可能是导致市场萎缩关闭、制度变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66]武力在综述各家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剪刀差”是统制或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产品价格比在短期内的扩大是正常的,不必人为地改变它。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比的波动,如果说有剪刀差的存在,也是从1953年农产品统购统销到90年代初完全放开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购销价格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的农业剩余也没有许多人估计的那样多。此外,改革开放以前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和收入水平太低,主要原因不是剪刀差,而是国家限制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自和发展非农产业。[67]

关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商业和市场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但是跨阶段的研究、系统深入的研究有些刚刚起步,有些还在酝酿之中。总的来说,还有待于深入。

近年来关于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很多,这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总的看研究是在走向深入。同时,综观近年来的研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中国50年的经济发展历程是我国探索走出一条适应中国情况的建设道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历程,贯穿始终的是理论“探索”与实践摸索与理论探索相辅相成“奠基”,罗螺旋式上升的进程。看来这是我们研究的主线。我国尽管学习和借鉴了苏联的理论和经济模式,但并不是完全照搬和采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与市场并存到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探索和曲折前进的路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个探索和尝试过程还没有最终完成将长期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学的创新立足于中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对中国经济史的科学研究。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更好地总结过去,从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探讨和开创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将是经济史学界和理论界的长期使命。

注 释:

[1]参考了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光明日报1999.10.01。

[2]王思华:《我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几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1959年第l期。

[3]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4]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5]雍文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6期。

[6]张翼飞:《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发展和消亡问题》,《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

[7]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红旗》1959年第10期。

[8]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

[9]李炳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41页。

[10] 载《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

[11]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年第7期。

[12]樊弘:《关于社会主义下商品生产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18—419页。

[13] 如1964—1978年,卓炯被当作“广东孙冶方”而遭批判(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顾准于1957年被划为,1965年再次被戴上分子的帽子,1964年下半年开始,孙冶方与顾准、一起在经济研究所的四清运动中被批判,中接着被批斗(见邢小群:《我与顾准的交往??吴敬琏访谈录》,载《百年潮》1997年第4期;罗银胜编:《顾准-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第64-65页。我们应该感激顾准等一批经济学家和陈云等领导人,他们凭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良心和信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羁绊。这是难能可贵的精神。

[14]李震中:《也谈计划和市场问题》,1981年12月26日 《光明日报》。

[15]姚耐:《也谈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1982年7月18日《光明日报》。

[16]张理智:《“商品”和“商品学”质疑》,《天府新论》1988年第8期。

[17]张仁德:《现论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方法沦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18]袁恩桢:《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学术月刊》1982年第11期。

[19]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1999年10月01日光明日报。

[20] 杨承训、余大章:《新经济政策理论体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21] 孙全:《再论清除无流通论对商业的影响》,载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河南社科院经济所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

[22] 夏春玉:《流通经济学的贫困与构建设想》,《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1期。

[23] 《财贸经济》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前述《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

[24]高涤陈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25] 《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

[26] 《人民日报》1992年4月13日。

[27] 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28] 《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28] 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有:洪奕谋等:《必须十分重视流通在再生产过程中的特殊职能》,(《福建论坛》经社版,1995年第8期);周时昌:《谈谈流通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财贸经济》1998年第1期);童年成:《商品流通功能新说》(《中国流通经济》1998年第6期);赵国柱:《新时期商品流通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5期);谢洁萍:《浅论我国商业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年第4期)。

[29]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0]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1] 冒天启:《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

[32] 载《商业经济文荟》1989年第1期。

[33]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34] 《经济日报》1992年5月26日。

[35] 贾履让等:《中国流通产业及其运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6]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可参见:杨昌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流通》(《商业经济文荟》1987年第3期);肖灼基:《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商业经济研究资料》,1988年第15期);梁世锡:《应明确提出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观点》(《广西商业经济》1997年第1期);丁俊发:《商品流通热点探索》(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张光忠:《21世纪??复合商业时代》(《商业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37] 有关研究如:王之泰:《构筑中国的物流平台》,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26日。

[38]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39]以下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0]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1] 《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与启示》,《天津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

[42] 《商业经济文荟》,1999年第5期。

[43] 《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

[44] 《关于国有商业45年经济效益的基本评价》,《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年第3期。

[45] 参见《国有商业深化改革的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商业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1998年中国商业研究领域的新进展》(《财贸经济》1999年第4期);《“羊城杯” 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财金贸易》1999年第7期)。

[46] 《1950年市场疲软的历史回顾与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47]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商品市场与物价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48]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49]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50] 《1949-1956年间中国经济体制中市场因素消亡过程的历史考察与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

[51] 《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

[52] 关于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吴育频:《50年代党对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初步探索》(《党史研究与教学》1994年第5期);陈清林:《论建国以来党的市场改革与市场建设》(《党史研究与教学》1995年第2期);陈乐一等:《中国市场周期波动的实证研究1953-1990》(《湖南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53] 郑成林:“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4]董志凯:《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5]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56] 《统购统销与工业积累》,《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经济基础与城市化问题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7年第4期。

[57] 《当代中国农业变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58]胡逢祥:《剪刀差理论与价格改革》,《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5期。[58] 《50年代农村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和取消》,《当代农史研究》1998年第2期。

[59]王忠海:《走出“剪刀差”的误区》,《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59] 《湖北财税》1999年第10期。

[62]张西营等:《新时期的剪刀差及剪刀差研究的新时期》,《经济研究》1993年第5期。

[63]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农业出版社,1981。

商品经济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前言

任何一种商业经济的理论都必须企业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要求在生产力不断变化当中不断的对商业经济的理论进行修正。我国的商业经济理论长期知道农业社会的经济发展,近代以来,西方的经济学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急需要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商业经济理论的分析和研究。

一、中外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一)中国商业经济理论发展历程

中国很早就有了商业市场,商王朝的开创者成汤的祖先被认为是中国商人的鼻祖。春秋时代诸子百家都对商业经济的发展有自己的理论和看法。法家认为国家应当主动干预经济,在奴隶制时代开创了齐国的霸业,而道家则主张与民无争,清静无为,倡导政府减少对经济的干预。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成为了重要的经济思想,为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

(二)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现实窘境

西方的经济学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的经济学本奉行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随后由于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开始转向凯恩斯主义。但到了上世纪七十年,凯恩斯主义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经济学界逐渐开始转向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缓解了西方的经济困境,却在全球进一步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最终全球化的经济导致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危机。人们被迫开始重新审视新自由主义[1]。

(三)新经济形势呼唤新经济理论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商业经济思想还是西方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每一种经济学的理论只适用于其当前所在的社会情况,要让经济理论思想不断的跟上经济现实,就要不断的对经济理论进行研究。目前我国以至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都面临中新情况,原有的理论都无法完全贴合经济现实的发展。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对于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有这种重要的意义,新的经济形势呼唤着新经济理论的出现。

二、宏观经济新常态的特点与商业经济发展

(一)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出现了新的变化。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快速展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在不断进行扩大内需的同时,也在稳定外需,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恢复到了一个稳定的水平,以“一带一路”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发展战略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步发展,企业渐快经济转型[2]。

(二)中国商业经济发展的实践成就

我国的商业经济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消费品零售总额不断上升,在现代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农产品批发已经零售和餐饮业上都有着不错的表现。

1.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零售业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电子商务网购零售额在社会总零售额中的比例不断攀升,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速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影响到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网购的普及,我国的物流行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实体经济与信息技术的结合爆发出了强大的力量。更多的新技术仍然在被不断的研发出来,云计算和大数据将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2.商品批发市场的转型

我国的商品批发市场是社会主要的商品销售中转站,尽管今年批发市场的总体数量有略微的下降,但是交易总额稳步上升,这说明商品批发市场正在经历重要的转型期。比如义务的小商品交易市场就开始打破传统的藩篱,在优势基础上开始创办实业,拜托对原本市场的依赖,推进商品批发销售的改革。在对内不断扩大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在不断的向海外开拓市场。越来越多的商品走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商品批发市场郑经理着新的发展高峰[2]。

3.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农产品是由农民生产的,相对而言农民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商品市场上需要政策性的扶持。农产品是全民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的生产有公益性。如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逐渐收到了重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批发上积极参与、妥善部署,建设了众多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时兼顾农产品市场的调节功能。

4.零售业的新时代

零售业收到了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市场份额被不断蚕食,这使得越来越多的零售实体店被市场淘汰。上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的销售额增长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在应对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零售业的零售总额仍然保持着高于10%每年的增长率。这说明网购尚不能完全取代零售业的地位,而零售业也在借鉴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力图走出一条适合于零售业的道路,比如智慧零售概念的提出。商品销售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商品,还包括了服务质量等其他因素,这是零售业与电子商务相比之下的优势[4]。

5.餐饮业向精品化发展

我国的餐饮业开始逐渐从大众化方向想高端精品化发展,越来越多的餐饮业完成了行业定位的转型,促成了中国餐饮业零售总额不断上涨,在高端化的领域继续开拓未知的发展空间。在管理和服务上,餐饮业也在始终向精品化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商业经济的理论创新知道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在新的商业经济理论指导下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宏观经济加快转型,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业和餐饮业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参与到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潮中来。

参考文献:

[1]郭梅君.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商品经济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F0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2-0018-04

交换方式按照人类社会进化的时间序列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社会盛行的,主 要以物物交换即商品直接交换的交换方式(exchange);另一种是现在流行的,主要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间接交换的交换方式(transaction)。现在经济学的交换研究[1]主要以研究第一种商品直接交换方式为主,我们在本文将主要探讨研究第二种方式。为了将这两种交换方式分辨开来,我们将现代市场经济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间接交换方式归结为交易(transaction),而将第一种商品直接交换方式归结为交换(exchange)。

可能主要是由于交易理论的复杂性,[2-3]在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中,还没有一个公认的、能够贴切地解释单个市场交易现象的交易理论。[2-3-1]而对于一个以研究市场经济运作的现代经济学理论体系来说,没有合宜的交易理论,不仅交易这个基本的市场经济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释,而且使微观经济学缺乏理论演绎的逻辑基础,由此难免影响经济学对现实经济的阐释能力和对经济未来发展的预测能力。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已经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如果现代经济学体系中,还没有一个合宜的、能够解释单个市场交易的理论模型,对于经济学这一理论和实践联系日益密切的学科来说,无论如何都是难以理喻的。本文试图在交易理论研究方面借助经济理性的新模型,[4]运用解析几何方法,做一个探索。

一、单个交易中的商品价值、买者价值与卖者价值市场是进行交易的场所,市场经济机制就以交易机制为重要内容。根据对理性的定义,[4]要进行市场交易的买者和卖者都主要进行的是对他们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支付成本的比量与权衡。在单个市场交易中,买者和卖者都是理性的,对于要交易的商品,二者具体表现出不同的价值理性。正如穆勒所强调的:“产业系统中完全以买卖(交易)为基础,每个人多半不是依靠他自己参加生产的物品、而是依靠通过出售之后继以购买的双重交换而获得的物品生活的社会状态下,价值问题是根本问题。在这样构成的社会内,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某种价值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即使是极小的,也会使我们的其他一切结论产生相应的错误;我们的价值概念中存在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会使其他一切概念产生混乱和含糊。” [5]

正确的价值定义建立在理性模型这个经济学基本假设之上,根据经济理性的新模型,[4]我们认为在单个市场交易中,主要包括商品价值、消费者价值、生产者价值三个部分。如果单纯考虑一个交易的过程与结果,商品价值保持客观不变,消费者价值或顾客价值就具体表现为买者价值,而生产者价值或企业价值就具体表现为卖者价值。

1-商品价值

商品是卖者以一定成本提供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服务,商品价值是指商品功能与其成本之比。商品价值是客观的,功能和成本是由其内在的物理结构和行为决定的。

这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其中:Vm为商品价值,F为商品功能,C为商品成本。

消费者和生产者对同一商品的评价有本质的不同。

2-买者价值

消费者关注的是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消费需求,到市场的消费者作为商品的买者,其本意在于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买者对商品的评价主要取决于商品的功能和商品的价格。买者价值是指买者对商品的功能评价和其价格之比。

这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事实上,在市场中,各种商品的功能F各异,价格P也千差万别,二者都是变量。即使对于功能F相同的同一商品,不同的买者也会给出不同的购买价格,也就是说不同买者的偏好不同。但对于理性的买者来说,对于同一商品,商品价格越低,买者价值就越大,买者就越满意。3-卖者价值

生产者是商品的实际供给者,卖者代表生产者在市场进行商品销售,卖者之所以向市场供给销售某一种商品,主要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商品的功能,赚取利润是卖者经营某一种商品的根本动机。市场上哪种商品的利润空间大,卖者就越希望销售供给哪一种商品,同时卖者也会顾及这样做的成本付出与风险。卖者价值就是指卖者销售商品所能获得的利润和所投入的成本之比。

这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其中:Vs为卖者价值,π为商品利润,C为商品成本。

在商品销售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卖者价值Vs与交易价格P的关系可以用图示的方法表达为图1中Vs的形式。也就是说,成本不变情况下,卖者希望交易价格越高越好,交易价格越高,卖者价值越大,卖者就越满意。

二、单个交易的价值均衡模型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市场交易开始,研究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之间就一个商品的单个市场交易。

1-一个买者、一个卖者之间就一个商品的单个市场交易

假设市场中有两个人,这两个人都是理性的,都具有自然理性。其中一个人是卖者,其拥有并打算出售一个商品,这个商品的功能为F,成本为C,有一个希望成交的价格区间;另一个人是买者,其拥有货币,货币数量为M,买者打算购买一个具有功能F的商品,并且有一个希望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区间。

理性的买者希望能够购买到功能价格比尽可能高的商品,买者的理性主要表现为价值理性,买者价值属于消费者价值Vd。理性的卖者希望能够将商品销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以取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卖者的理性也主要表现为价值理性,卖者价值属于生产者价值Vs。待交易的商品具有确定的功能F和成本C,其商品价值为Vm。

2-交易均衡的原则是交易双方的价值均等

在市场中,买者和卖者相遇。无论是卖者的推荐还是买者的主动发现,买者认为卖者的商品功能F符合自己的需求,买者和卖者之间就商品的买卖开始协商。买者有一个所愿意付出的价格区间,有一个最高价格限制,购买价格一般不能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P≤M;而卖者也有一个所愿意出售该商品的利润区间或价格区间,有一个最低价格限制,销售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自己经营该商品的成本,即P≥C。买者与卖者二者经过协商或讨价还价,按照各自的价值曲线的路径移动,如果最终买卖价格落入了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区间,就会达成交易。

在商品交易市场上,交易的原则是:等价值交易,即买者价值与卖者价值相等。一个市场交易实现的前提是:一方面,卖者有生产或经销特定功能的商品的意愿,也有生产投资或经销的资金实力,卖者为了获取他意念中的利润,必须在成本投入方面冒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买者有购买和消费特定功能商品的意愿,也有消费的客观经济能力,买者为了获取他意念中的消费商品所带来的享受,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货币才能购买到特定功能的商品。

3-交易均衡的解析几何表达

买者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特定功能的商品,以满足其需求;卖者愿意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特点功能的商品,以获取他所满意的利润。卖者价值与买者价值相等,商品交易得以实现。这是一个买者价值与卖者价值相等的交易均衡。可表示为:

综合买者价值和卖者价值的价值曲线,商品市场交易的价值均衡可用图示表达为图1。当买者价值和卖者价值逐渐达到共同的契合点,双方就会认同一个共同的交易均衡价格Po,二者就会达成交易。这时,买者价值和卖者价值相等,且二者的价值都得到了实现,双方都会对交易结果感到满意。

三、单个交易的均衡价格解

由于单位商品的价格、成本与利润存在如下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当实现价值均衡时的卖者价值与商品价值是大体一致的。

四、交易均衡与三种均衡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市场交易每天都在发生,但从理论上却一直没能求出单一交易的均衡价格。单一交易均衡价格的数学解之所以能够在本文中推导出来,关键在于单一交易的价值均衡模型的建立,而这关键取决于新的价值概念的明确,而新的三种价值概念的明确,关键在于新的理性形式化定义的界定。没有合宜的理性新模型,就难以明确买者价值和卖者价值,建立交易均衡就缺乏基础。可以说,理性新模型和价值概念的明确是能够求出交易均衡价格数学解的关键因素。

在商品价值、买者价值、卖者价值三个概念明确的基础上,研究方法也由此超越了传统的静态、线性叙述模式,将动态、非线性引入了经济学的基础部分,并用解析几何方式表达了交易均衡理论的基础内容。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理性、价值、效用等概念的定义大都是线性的,这样就将经济学研究限定在了静态领域,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大都注重于研究经济系统的静态特征,研究经济系统动态性质的功能较为薄弱。这基本上是由经济学中理性定义的缺陷所造成的。

而在交易均衡理论中,买者价值和卖者价值构成的价值函数都是非线性的,在交易进行过程中价格的形成是在买者和卖者的互动中形成的,这就有望对市场交易中的价格形成过程进行研究,这样动态的交易理解就有望对讨价还价的研究具有指导和启发作用,为能够有效地解释动态的讨价还价行为创造条件,就有望突破传统的均衡静态性质,为经济学理论向经济现实的靠拢奠定一个基础。

1.交易均衡与纳什均衡的关系

在市场交易尤其是讨价还价的理论探索中,大多是以纳什均衡[5]为研究基础展开的。虽然纳什均衡成功地将经济行为研究归结到两个人的博弈领域,但纳什均衡研究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纳什均衡的理论研究没有一个合宜的理性定义和价值理论作为基础。奥曼认为,在纳什均衡理论中是没有理性要求的(没有理性要求就没有价值理论作为其基础),这个极为基本的思想揭露的潜在含义意味着:即使是昆虫和鲜花也有达到纳什均衡的可能性,而且其可靠性可能超过人类。[6]

第二,在纳什均衡的研究中,博弈策略中既没有明确提到商品的功能及其价格,也没有具体提到商品的成本,而且买卖双方的身份也难以从价值观上予以区别。因此,很难把纳什均衡和交易研究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三,更为关键,即纳什均衡具有静态缺陷,根据线性的效用函数在一个静态体系的一个不动点处达到了在假设中就预订了的均衡点。这种静态的或经过改良后准静态的博弈研究无需通过博弈就有望能达致所谓的“均衡”。

有的研究认为,纳什均衡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有关市场交换的理论。[1]市场交易理论的研究突破取决于理性概念、价值理论的研究突破。[6]现在那些试图突破纳什均衡静态特征的研究,虽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没有在理性概念、价值理论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大都还没有超越纳什均衡框架固有缺陷的限制。

2.交易均衡与一般均衡的关系

从瓦尔拉斯的理解角度来揣测,一般均衡理论的含义是指所有市场的所有交易的均衡。也就是说,要了解一般均衡理论首先要了解一个交易的均衡理论。如果没有对一个交易较为深入的了解,就难以体会一般均衡理论中所有交易均衡的内涵。

从交易均衡理论可以看出,只要具有自然理性的正常人,具有买者价值或卖者价值就可以参与市场交易。由于理性人假设对交易者适用范围没有繁杂的限定,市场经济中达成的任何一个交易都可以通过这个交易模型来予以分析说明。这样就将每一个交易均衡纳入了一般均衡之中,也把一般均衡融入了每一个交易均衡之中。单个的交易均衡与一般均衡二者的关系正如一个经济哲学命题:经济整体来源于经济个体,而经济个体又支撑了经济整体。

通过交易均衡理论,就有望将微观的交易均衡理论与由瓦尔拉斯等建立的一般均衡理论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取得这些研究内容的统一性和逻辑的一致性,而且有望使一般均衡理论这个“空中楼阁”式的理论大厦得以找到自己的根基。

阿罗与德布罗曾对完全竞争经济的均衡解的存在性进行了证明,[7]但具体均衡解到底是什么,以前一直没有被求出过。我们从市场经济逻辑一致性的角度可以推测,交易均衡价格的求解对于解决一般均衡价格的均衡解问题具有启发作用。

3.交易均衡与市场局部均衡的关系

传统的微观经济学以马歇尔的市场局部均衡理论为基础,把同一种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同市场中该种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数量的变化趋势相联系。但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商品供给成本的影响作用,这种没有直接考虑到商品成本的供需理论有违市场经济常识。

从经济系统的研究层次上,这种只涉及商品供需数量影响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正确论述更倾向于一个产业的市场供需情况,相当于经济系统的中观层次,虽然它能够较为客观地描述中观经济动态情况,但难以称之为是一个合宜的微观经济学理论。

而真正涉及到商品市场交易的机制,具体到一个简单的日常市场交易是如何完成的,这才有望构成经济系统微观层次的主要内容,也应该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现有的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需求曲线是将在每一价格水平下所有个人的需求量加总而得到的。”[8]而所有个人的需求量都是通过很多个单一的交易单独来体现的。没有单个的市场交易,也就难以通过交易商品数量的加总来描绘出市场需求曲线。也就是说,单个交易的价值均衡是市场局部均衡的微观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绍荣,杨春学.对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交换理论的批判――兼评经济核心理论[J].经济科学,1999,(6):87.95.

[2] Deng Xiaotie,Papadimitriou Christos,Safra Shmuel.On the complexity of price equilibria[J].Journal of Computer and System Sciences,2003,67 :311324.

[3] Axtell Robert.The complexity of exchange[J].The Economic Journal,2005,115:F193.F210.

[4] 武爱.经济理性的数学模型[J].财经问题研究,2007,(7):9.11.

[5]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91.

[5] Kuhn Harold W.Classics in Game Theory[C].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1.

[6] Aumann Robert J.Rationality and bounded rationality [J].Game and Economic Behavior,1997,21:2.14.

[7] Arrow K.J.,Debreu G.Existence of an equilibrium for a competitive economy[J].Econometrica,1954,22(3):26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