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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5:31

金融产品论文

金融产品论文例1

(一)营销费用投入大,收效不显着。以外汇理财产品为例: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汇理财产品后,一些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荷银也相继加入了这一市场争夺拼杀,各家银行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投资者。本土商业银行斥巨资投入投资理财服务业务,欲于外资银行试比高。但其行为令人费解,仿佛谁投入越大,谁就是最大的赢家。经过调查,上海、北京、广州、郑州、重庆的消费者对于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认知状况普遍反映较差。他们被国内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弄得眼花缭乱,不知所措,面对众多“看起来差不多的”的产品,变的更加无所适从,边际消费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识薄弱,整合力不强。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金融产品,例如上述所说的外汇理财产品,拥有很多“牌子”,金融机构看上去忙个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维护,但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品牌规划,绝大多数做的只是品牌的一个方面、一个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广告,或包装,或渠道,每个企业都强调自以为重要的环节,但很少有企业把品牌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位。几年下来,其品牌资产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积累和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关于品牌的整合意识还比较薄弱,品牌的努力还停留在某个方面。

(三)产品营销论文缺乏策略,随意性大。对于营销决策,本土金融机构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拍脑袋做决定,营销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营销策略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从而最终影响了其业务的发展。

(四)营销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国本土金融机构的产品营销论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导致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的专业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了人为拖延,导致高层与执行层步调上的不一致,影响执行层在面临突发事件中的变通速度。

二、产品营销论文按照“骆驼与兔子”理论提出几点建议

“骆驼与兔子”理论是由我国营销学专家路长全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刚进入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因为自身规模效应的需要,在产品营销论文中一般讲求战略管理,对体系、流程、规模、沟通要求高。在金融产品营销论文中他们做得起大投入、大产出,所以可以称之为骆驼,骨架大,有足够的资本,在市场上可以靠一定时期的亏损来获取未来更大的回报;而我国本土金融机构普遍较小,绝大多数在未来10年内都很难达到他们的规模,与他们相比是弱者,可以称之为兔子,其最大的特点应该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国本土金融机构要谈效率,谈速度,谈利润,谈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资本支持的情况下,想用金钱和时间来堆积业绩是绝对不行的。反思现状,弱者与强者怎样谈竞争?按照“骆驼与兔子”产品营销论文理论所阐述的观点,惟有找一支营销支点,在渠道上,在速度与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与促销上与之抗争。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营销的靶心。国际著名营销大师菲力普?科特勒曾经说过:营销的艺术就是建立品牌的艺术。因为对于一个致力于建设长青基业的企业来说,她所塑造的品牌将是她在多年后赖以生存的法宝。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业,不论是汇丰,还是花旗,其最宝贵的财产不是企业雄厚的资金,不是丰富的管理经验,甚至不是技术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为成功的品牌能使产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成功的品牌是市场的通行证。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费者的朋友,值得消费者信赖,因为没有人会拒绝朋友的诚意推荐,而去选择陌生的产品。

(二)坚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价值的统一。纵观全球,坚持全面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国际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门,这已成为许多国际一流品牌的共识。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宣扬的是其“开创优越理财典范,财富增值更为可观;彰显尊贵,专业周到的贴身银行服务”,汇丰银行提倡的是“环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专家性质。尽管花旗、汇丰的广告中,人物、广告语、情节都会经常变化,但在品牌营销的各个方面,却始终承载着他们“银行专家,卓越理财”的品牌个性、精神内涵与价值观。

(三)坚持品牌形象的全面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总和,是一个整合的概念。所以仅产品好、包装好,或仅广告好、概念好,都不够。品牌应该是有关消费者认知产品经验的总和:从产品性能、品质、包装、价格到销售环境,从产品陈列、售点广告、卖场气氛到销售说辞、服务态度、员工行为、商务礼仪,从企业声望、媒介舆论、大众口碑到广告气质、设计风格,这些点点滴滴的细节都会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消费者有太多的选择。企业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须像所有成功的国际品牌一样重视品牌的全面建设,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竭尽全力。

(四)剔除主观因素,用市场分析说话。国际大公司习惯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依据产品的成长性,将市场纵向划分为产品的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监控体系,分别为不同时期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不断观察各个时期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损失,以及客户满意程度,及时观察发现产品营销论文过程中的错误,从而进行正确的市场选择和定位。处于导入期的金融投资产品刚投放市场,由于逆选择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资产品设计还未定型,产品处于试销阶段,风险大、成本高,基本无利润。并且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建立高效率的分销模型和最理想的营销渠道,这时可以选择高价格高促销的双高营销策略,加强产品的包装,制作出来能够体现和说明投资理财产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视觉冲击力,意念性的说明书、图片、标志、广告等,使金融产品新颖具有特色,满足客户求新心理强的特点,“先声夺人”,迅速占领市场。产品经过导入期的试销进入成长期后,大多为客户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销售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利润迅速增长。但由于金融投资产品易于仿效,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将有大量的相关产品进入,市场同业竞争激烈。这时经过市场调研后,要积极创建新的解决方案,开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场、建立新网点;加强促销,建立和运用蕴藏着潜在价值的客户机制,在适当的时机调整价格,找到很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增加客户对本产品的信任感和忠诚度。同时,要适时地将客户进行归纳,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图的客户,哪些是最无利可图的客户。通过这样的比较,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进入成熟期后,金融产品和销售量基本已达到饱和状态,销售量增幅趋缓,利润开始稳中有降。此时就应重新研究市场策略,在稳定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寻求新客户;要重新为产品定位,延长其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场来赢得尽可能多的利润,从而增加眼前利润。新晨

(五)塑立优秀的企业精神,加强营销人才的培养。“伟大的产品产生于营销部门”,科特勒的这个观点充分说明了产品营销论文要以人为本,花最高的努力,去培养和寻找最合适的营销人员。领导要以身作则,不可朝令夕改;营销人员要熟悉岗内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点,积极努力地去发现和解决问题,不论是企业广告还是与企业目标相关的赞助活动,拿出自己的热情,反复宣传产品理念,成为金融产品的彻底传播者。

金融产品论文例2

一、引言

在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对外开放固然重要,实现资本账户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但是,要真正实现资本账户的开放,首先需要重视并解决对内开放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实现对内开放,并在这个过程中为资本账户开放创造必要的条件,而是简单或贸然地对外开放资本账户,极可能发生两种情形:其一,资本账户开放了,但境内在制度、体制、机构、市场等各方面均缺乏应有的准备,面对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动所引致各种变化,政府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和居民部门感到不知所措,其结果,不仅将引致境内的国民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将严重影响境内的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妨碍境内的经济社会安全。其二,由于境内在制度、体制、机构、市场等方面仍然贯彻计划机制,对流入的国际资本和流出的境内资本依然采取计划机制予以监管或控制,这样,虽然可能使前一种情形得到比较有效的防范,但资本账户开放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依然处于管制状态。

金融产品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对象,也是各类企业外源性融资的基本载体。金融产品的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着金融产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协同状况,而且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及生活状况。如果说在国民经济中,实体经济部门主要功能在于创造物质财富的话,那么,金融部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创造金融产品以适应实体经济部门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金融产品就没有金融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中发生的种种金融创新说到底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而所谓的体制创新、机构创新、市场创新等,或者是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条件的创新,或者是在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下作为过程中的结果而发生。为金融产品在金融体系中所占据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金融的对内开放最终也必须落脚到金融产品的对内开放上。

二、金融产品管制的基本情况

中国境内的金融产品是随着金融改革进程的展开而逐步问世和增加的。这意味着,与其他各方面情况一样,它也受到计划体制的严重影响。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四个环节来实现对金融产品的管制:

第一,管制金融产品的种类。从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银行业开始,各家银行所准许经营的金融品种就限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内,到90年代证券业、保险业兴起之后,各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准许经营的金融产品依然限制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内。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金融机构超出主管部门的限制而推出某种金融新产品的现象,但这种行为一旦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就将在规范经营行为、清理“超范围经营”等政策背景下被停止甚至受到处罚。

在中国境内,由于每一种金融产品的推出都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才合法有效,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一种金融产品的面世又必须有既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此,在缺乏对应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极为困难。另一方面,对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要为某种金融新产品确立专门的行政法规,不仅需要以相关的实践为依据,而且需要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相协调,这样,在缺乏充分实践依据而又难以有效协调相关行政关系的条件下,要出台支持某种金融新产品面世的政策也相当困难。事实上,即便不说金融新产品,就是基础性金融产品的推出,也受到计划机制的种种影响。一个突出的实例是,中国境内有企业债券(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却没有公司债券,而公司债券是证券市场的基本产品。由于金融产品的推出受到计划机制的严重制约,与境外金融市场相比,中国境内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单调稀少,难以满足各类资金供给者和金融需求者的复杂需求。

第二,管制金融产品的规模。运用行政机制控制金融产品的数量,是政府行政部门管制金融的一项重要政策。在1996年以前,各家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量必须限制在中央银行下达的信贷数额指标范围内,否则,就属违规;1996年以后,信贷指标制度被取消,商业银行贷款不再受数量控制了,但证券业内,股票发行数量、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基金证券发行数量等依然通过审批制置于计划机制控制之下;2001年以后,在股票、企业债券等品种上,往年实行的计划指标制度基本取消了,因此,不再有明确的数额控制(例如,股票发行数额1993年度为55亿元,1995年度为50亿元,1996年度为150亿元,1997年度为300亿元等),但这些证券品种的发行规模通过核准制继续置于计划机制控制之下。

第三,管制金融产品的价格。对存贷款来说,利率基本由中央银行决定(称为“法定利率”),即便是那些浮动利率贷款,其品种和浮动幅度也受到中央银行的明确限制;对股票发行来说,虽然各只股票的具体发行价格不尽相同,但中国证监会每隔一段时间就给出一个发行市盈率的指导意见(如2002年为20倍市盈率以内),由此,只要明确了每股利润也就限定了每股发行价;对企业债券发行来说,1993年8月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40%,由此限定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此外,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政府监管部门也通过调节新上市的股票数量、出台不同的利好或利空政策及其他措施(如1996年12月16日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等)不时地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总体走势。

第四,管制金融产品的交易。在中国境内,哪些金融产品可交易、哪些金融产品不可交易、哪些金融产品只能在哪个市场交易等都主要由政府行政部门安排、批准和调整,由此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金融产品交易现象。例如,在国债市场被划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以后,凡专门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凡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发行的国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面向广大城乡居民发行的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等既不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也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又如,在上市公司股份被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以后,可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不可流通股除协议转让外不能以任何方式进入交易市场。

所谓开放金融产品,主要含义有四:一是放松对金融产品品种的行政管制,推进基础性金融产品的完善和金融新产品的创造;二是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控制,改变金融产品卖方市场格局,通过推进金融产品的数量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三是放松对金融产品价格的限制,推进金融产品价格的市场化,并通过金融产品的价格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四是取消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建立比较宽松的金融产品交易机制和政策环境,推进各种金融产品之间替代功能、互补功能和组合功能的提高。

三、放松对金融产品的品种管制

金融产品建立在实体经济活动中各种权益关系的基础之上,是这些权益关系的有价凭证。由于实体经济面的活动极为复杂,各个企业状况差异甚大,为适应实体经济活动要求而形成的金融品种也是多种多样且多层次的;另一方面,具体的金融品种是由金融机构开发创造的,而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形又是复杂多样的,由此,各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所创造的具体金融品种不尽相同,这使得金融品种更加丰富多彩。但在由行政机制界定金融品种的条件下,政府部门不直接介入金融运作,也就很难弄清在实践操作中究竟需要哪些金融产品来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方面需要,由此,极容易发生从大类上简单控制金融品种的现象,从而使金融品种处于单调划一。同时,在由行政机制界定金融品种的条件下,政府部门很容易从其直接控制的方便程度来考虑准许哪些金融品种进入市场,由此,使本来就比较单调划一的金融品种变得更加有限。放松对金融产品品种的管制,需要切实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改变运用行政机制控制金融品种的行为习惯,取消金融品种的审批制。长期来,在中国境内,每种金融产品的推出都必须事先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此引致了三方面情形的发生:一是每种金融品种从提出到出台需要经过漫长的行政审批程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适应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变化,从而严重制约着金融部门的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提高;二是在审批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倾向于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金融品种,而众多金融品种常常仅仅具有微观意义,由此,一系列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品种,仅仅由于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具有宏观意义而被长期搁置,相当多金融机构也因屡屡遇到这种搁置而对开发金融新产品失去积极性,从而使开发金融新产品的工作举步维艰;三是由于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贯彻一视同仁的政策,经行政审批后,同类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品种几乎完全一样,由此,严重限制了这些金融机构通过特色经营所展开的业务竞争。要改变这些状况,就要取消金融品种的审批制,实行金融品种的登记备案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依法开发金融新产品和金融新服务,以推进金融产品的丰富和多元化。

第二,重视基础性金融品种的建设。在中国境内,且不说金融产品创新,就是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基础性金融品种也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严重缺乏,其中包括个人支票、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等。这些基础性金融品种的缺乏固然与现实生活中的条件不具备相关,但更重要的是,在管制条件下,行政主管部门贯彻着“求稳怕乱”的原则,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很少考虑如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推进相关条件的成熟。由此,不仅给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带来困难,而且给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带来困难。

以个人支票为例,随着国债、股票、基金证券等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个人购买住窄、汽车及其他耐用消费品的现象大量发生,居民个人的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转移现象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个人支票,居民个人就只能从银行(储蓄所)中提取巨额资金,然后再将这些资金交给证券或商品的出售者,最后,再由证券或商品的出售者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一笔巨额资金至少要经过三次的点钞,居民个人和相关机构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同时,对居民个人来说,巨额资金随身携带也存在种种风险。如果有个人支票,这一过程就简单多了,既可节约点钞时间和成本,也可防范风险。毫无疑问,在中国境内,要发展个人支票,需要一系列条件相配合,但这些条件不是不可形成和完善的,更不用说,有关个人支票的各方面条件(包括技术)在发达国家中已相当成熟,可直接借鉴。一些主管部门的人认为,可以用信用卡来替代个人支票,既然中国境内已发展了信用卡,就可不再发展个人支票。实际上,信用卡和个人支票,虽然有着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但对不同的居民个人来说,二者的功用和方便程度都是有区别的。例如,在需要购买大额商品(如住宅、汽车等)的场合,使用个人支票只需支票所有人开票,而使用信用卡则不仅需要有银行网点,而且受到网点内办理手续的客户数量、网点服务时间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所谓重视基础性金融品种的建设,就是不简单追随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产品创新的浪潮。在目前条件下,不急于大规模地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是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有效发展基础性金融品种方面,着力解决发展基础性金融品种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使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有一个坚实的金融品种基础。

第三,积极推进金融新产品的创造。金融产品创新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对基础性金融产品的某些权益进行组合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或在基础性金融产品之上通过增加其他权益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或将基础性金融产品已有权益进行分解而形成新的金融品种。例如,通过将活期存款的某些权益与股票的某些权益相组合而形成开放式基金证券,通过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增加股票的某些权益而形成可转换公司债,通过将优先购买股票的权益分离出来而形成认股权证。二是在金融产品交易中通过将某些权益和时间进行组合或分离而形成新的交易品种,如远期交割、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后一大类,但在目前中国境内条件下,需要着力推进的是前一大类的金融产品创新。一个内在的机理是,在金融品种尚相当有限从而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及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还缺乏足够选择范围的条件下,简单推出远期交割、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极容易发生金融市场的异常交易和异常走势,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同时,对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来说,目前最需要增加的不是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而是可供交易的金融品种。

积极推进金融新产品创造的内在含义是,取消对金融新产品的审批制,准许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自主地开发和推出金融新产品,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四,将政府部门的行政重心从管制转移到监管上来。对金融品种实行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政府部门总是担心,一旦将创造金融品种的权力交给金融机构,就可能在金融市场竞争的背景下发生金融机构无序开发金融品种而引致金融风险增大甚至造成金融市场失控,从而,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事实上,在各金融机构实行公司制的条件下,每个金融机构都将从自身财务关系的权衡上来考虑金融业务的发展,在开拓基础性金融产品和创造金融新产品过程中,他们分析研究的各种变量和风险———收益关系比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得多具体得多,因而,也切实可行得多。面对中国境内已发生资金明显过剩和资金严重短缺并存、金融品种严重不足和金融机构机能未有效发挥并存、金融品种管制未能有效消解金融风险而金融市场又因缺乏充分的金融品种难以活跃等现象,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实行金融品种的管制制度,既缺乏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效能也缺乏金融实践的内在需要。鉴此,可选择的路径是,将行政重心从管制转变为监管。

所谓监管,指的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监督和管理金融活动而依法对有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监管与管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管制”以假设各个金融机构、各种金融行为都是“有嫌疑”的为前提,由此,通过审批制筛选出“好人”,给予从事某项金融业务的资格;而“监管”以设定各个金融机构、各种金融行为都是“合法正当”的为前提,它们都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活动发现那些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予以制止和处分。显然“,管制”面对的是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监管”只针对违法违规现象。实践证明“,管制”不能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反而遏制了金融品种的多元化“,监管”不仅有利于通过金融竞争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而且有利于推进金融品种的多元化。因此,取消“管制”,完善“监管”是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发展的必然之路。

四、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

一种金融产品均有其特定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这种金融产品的数量多少。在数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条件下,这种金融产品的功能能够有效发挥,否则,就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引致一些异常现象发生。由于金融产品的数量状况,不仅直接制约着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和对应竞争态势,也不仅直接决定着金融市场的供求格局和价格走势,而且直接制约着金融部门服务于实体经济部门的程度,控制住数量也就控制住了金融产品的能量。因此,长期以来,从数量上管住每种金融产品的规模成为行政管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后,随着信贷指标取消,这种数量管制在商业银行表内业务中明显弱化,但在公司债券①、股票等证券品种中依然严重存在。2001年以前,企业债券和股票基本按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发行,此后,虽计划指标取消了,但每次从而每年可发行的数量依然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初也未必确切知道当年究竟将发行多少数量)。

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有着一系列负面效应。以公司债券为例,在中国境内,为了控制企业融资行为、防范由发行人到期难以兑付本息所引致的公司债券风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就实行了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政策。到2001年底,公司债券(不包括金融债券)的余额仅有879亿元,远低于19000亿元的国债余额和14000亿元的可流通股市值。2002年经审批的公司债券发行数量明显增加,但也仅有400多亿元。与此对比,2001年底,美国由联邦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和国库券等构成的政府债券为6.5万亿美元,而由抵押贷款债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和公司短期融资证券等构成的公司债券多达11.2万亿美元,后者远多于前者。中国境内由于公司债券数量稀少,使得公司债券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从而引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主要表现有五方面:

第一,限制了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主要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资金供给者在金融产品上具有充分的选择能力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换句话说,在可选择的金融产品数量严重不足的条件下,资金供给者实际上缺乏充分的选择能力,由此,利率市场化程度必然受到限制。2002年2月,在第8次降息之后,一方面银行吸收的存款快速增加,1-9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累计增加了10461亿元,同比多增3512亿元;企业存款累计增加6402亿元,同比多增1710亿元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存差继续扩大,从2001年底的3.1万亿元增加到4万亿元。降息本来意味着存款利益的减少和贷款利益的增加,因此,有着抑制存款增加和存差增加的功能,但这些情形在现实中并没有明显表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公司债券数量严重稀缺的条件下,公司债券难以成为存贷款的替代产品而进入资金供给者的选择范围,由此,对他们来说,暂时闲置的资金不用于存贷款别无出路。如果金融市场中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其利率一般高于存款利率),相当一些城乡居民和企业就可能将资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商业银行也会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虽然利率可能低于贷款利率但流动性高于贷款),由此,公司债券就成为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机制。在有着大量闲置资金而又缺乏公司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条件下,资金供给者实际上处于无选择状态,由此,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就比较困难。

第二,制约了商业银行存款结构的调整。2002年9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8.4万亿元,占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50%以上。这种存款结构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意味着吸收存款的成本过高。全国3万多个储蓄网点的主要任务是吸收居民存款,其成本(包括吸储、保管、兑付等)占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比重相当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挤兑提款”风险。如果有着大量的公司债券可供居民选择,则城乡居民相当一部分存款资金转化为购买公司债券的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就可通过公司债券发行人集中存入商业银行,使银行存款结构中的企业存款比重上升而居民存款比重降低,不仅有利于缓解前述两方面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相关企业在银行的信用能力。第三,妨碍了证券价格制衡机制的发挥。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这三种基本证券中,公司债券的收益———风险一般处于中间状态,有着制衡政府债券价格和股票价格的功能。中国股市价格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每股市价的回报率远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公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就将使相当一部分股市资金转投资于公司债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价高位运行状态。但在数量严重匮乏的条件下,公司债券的这种价格制衡机制几乎无法正常发挥。

第四,影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组合投资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方略。在国债利率低下而股票市价过高的条件下,缺乏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要实现有效的投资组合是极为困难的。多年来,中国境内的基金投资组合几乎集中于股票组合,使得基金运作业绩明显随股市走势而大幅变动,难以充分体现出专业理财的优势。2001年10月以后,开放式基金发行屡屡难以完成预期数量也与此直接相关。如果有着数量充裕的公司债券(其利率一般高于国债),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司债券列入投资组合的重要工具,在股市下落时可通过公司债券市价上升来获得投资收益,在股市上扬时可通过出售公司债券转投资于股票来增加投资收益,由此,不仅投资组合的运作空间将明显扩大,而且投资收益也比单纯投资于股市要稳定得多。这样,证券投资基金对广大资金供给者的吸引力就将大大增强。

第五,束缚了金融产品创新。公司债券作为证券市场中数额最大的证券品种,又有着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功能,是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基础。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不论是工具性金融新产品还是交易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司债券为基础的金融新产品都大大多于以股票为基础的金融新产品。但在中国境内,公司债券市场受数量稀缺所束缚难以正常展开其运行态势,也就难以为以此为基础的各种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基本条件。因此,近年来,各方人士对证券产品创新的研讨基本局限于股票方面(如股指期货、CDR等)。

如果将眼界扩展到经济和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扩展到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部门的联动关系,扩展到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资金配置和资产结构调整,扩展到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等方面,则可以进一步发现公司债券数量管制所引致的其他一系列负面效应。

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管制,一方面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对每只证券发行规模实行的审批制或核准制,实行登记备案制,将主要精力从对每只证券的发行文件进行审查转移到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上来;另一方面,准许各个企业与金融机构根据具体经济态势和金融市场走势,自主选择发行(承销)证券的规模,推进证券市场各品种在数量上的供求平衡和各种证券之间的制衡机制形成。

五、放松对金融产品价格的管制

金融产品的价格是金融市场发挥其配置(或再配置)金融资源的基本机制。金融产品价格管制的实质性含义是,金融资源由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机制予以配置,由此,金融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效率原则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多年来,金融效率低下、金融改革落后于企业改革等现象的发生均与金融产品的管制直接相关。对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既包括对金融产品的直接定价,如法定利率,也包括对金融服务价格的管制,如规定证券承销费。这些价格的管制,严重限制了金融产品价格机制的充分发挥,由此引致了三类负面影响的发生:

第一,金融产品价格的调节功能严重减弱。突出的现象有三:一是由于各类利率长期由中央银行决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突破中央银行的规定自行决定利率,由此,不论是资金供给者还是资金需求者,对利率变动都缺乏市场的敏感反应,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功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未能有效发挥。二是受利率不得超过存款利率40%的规定限制,各个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利率上趋同。正常营运且有着较高效益的企业(如国家电力总公司、中国电信、中石油等)与正处于建设期内的企业(如三峡工程)发行的债券在利率上基本一样,这意味着公司债券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当低。三是在政策“调控”影响下,盈利水平相差甚大、公司品质不尽相同的各类股票在市价上差异不明显,甚至屡屡发生一旦上市公司严重亏损从而股票被划入“ST”、“PT”行列,股价就大幅上涨的现象,这意味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市场化程度依然有待提高。

第二,各类金融产品价格之间的相关度太低。公司债券利率的变动因公司债券规模太小而无力影响股价,且存贷款利率的降低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也极为有限。虽然一些人用利率降低来解释1996~1997年5月期间的股价高涨,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连续4次降息而股市却呈下落走势的现象。各类金融产品价格之间的相关程度太低,不仅意味着这些金融产品之间缺乏基本的替代效应,而且意味着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并未有效形成为一个有着内在有机关联的金融市场。

第三,金融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难以有效展开。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基本方式,服务质量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以价格竞争为前提条件。在金融产品价格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受到严重制约,服务质量的有效改善也缺乏足够的客观压力。在实行法定利率的条件下,各家质量不同的商业银行在服务价格上是无差别的,这意味着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如在提供贷款时帮助相关企业理财或提供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所增加的经营成本极难通过利率变动(或服务加价)获得补偿,而不提供这些服务项目也不会引致利益损失,由此,在缺乏价格竞争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要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是相当困难的。多年来,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商业银行来说,为这些企业办理贷款的成本与大型企业相比差别不大,但大型企业申请的贷款额较大,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较低,中小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额较小,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较高。鉴此,一些商业银行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受理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以降低经营成本。在由主管部门直接限定证券承销费的条件下,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中提供新的服务项目不能增加收入,不提供这些服务也没有利益损失,由此,在缺乏服务价格竞争的基础上,证券经营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面临严重的财务限制。10年来,在证券业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担任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绝大多数不是这家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这意味着相当多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缺乏基本的连续性。在由主管部门直接限定证券交易佣金的条件下,证券经营机构要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别服务也遇到财务困难。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在增强,但受价格管制及其他方面因素的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格局尚未真正形成。一个典型的现象是,虽有一些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而被关闭,但没有1家金融机构是在竞争中被淘汰的,而“有效竞争”的基本含义是“优胜劣汰”。

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运用相关法规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行价格管制,如存贷款利率、公司债券利率等;二是有关主管部门以法定利率为基本依据直接决定价格,如国债利率、贴现率等;三是通过“劝说”、“指导”或“政策调控”等手段影响价格,如拆借市场利率、股市价格等。放松对金融产品的价格管制,就是从这三方面入手,弱化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或形成金融产品价格中的直接行政干预,提高市场机制决定价格的程度,使金融产品价格真正成为引导各方参与者预期和行为的基本信息,并通过价格竞争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竞争和服务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六、取消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

交易是金融产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金融产品发行人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的连续性和发售价格等问题;对投资者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影响着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投资收回、价格变动及其预期等诸多问题;对金融市场来说,金融产品能否交易以及交易的自由程度直接关系着市场机制的发挥状况、市场规模的展开状况和市场发展的前景。因此,金融产品的交易市场至关重要。也正是因为交易市场对各方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发展本身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它也成为行政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金融产品可交易性的管制,即哪些金融产品可进入交易市场,哪些金融产品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是对金融交易市场的管制,即设立哪些金融交易市场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交易市场均为非法市场,予以禁止或取缔;三是对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予以管制,即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由主管部门直接决定,超出这一范畴就属违法违规;四是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走势予以直接干预。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引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第一,造成了同一金融产品在权益上的不平等。在中国境内,同一金融产品被人为地分割成可交易和不可交易两大类的现象屡屡发生。例如,面向居民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属不可交易的国债,面向金融机构发售的国债或网上发售的国债属可交易国债;面向居民发售的公司债券属不可交易的债券,通过网上发售或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公司债券属可交易公司债券;面向社会公众发售的股票属可交易股,由发起人等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外资股属不可交易股。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各种可交易的金融品种与不可交易的金融品种就名义而言权益是平等的,但就事实而言,权益是不平等的。由此,不仅引致不可交易证券与可交易证券在价格上的明显差距,而且引致证券交易市场在价格、成交量和走势等方面的异常(2001年6月,在国有股减持的背景下股市爆跌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这种同一金融产品被划分为可交易与不可交易两大类的情形,不仅使得金融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难以有效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难以规范和成熟,而且引致了一系列不规范现象的严重发生。近年来,A股市场中发生的种种不规范现象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均与同一股票被分割成流通股与不流通股的格局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内在联系。

第二,限制了金融交易市场的有效形成。金融产品交易是金融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金融交易市场按存在形态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按金融产品可分为拆借市场、贴现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按市场层次可分为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和私人(或私下)市场等。根据交易各方的要求不同,同一金融产品可选择不同的市场进行交易。在发达国家中,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既可以在交易所内交易,也可以在交易所外交易(由此形成了三级市场),还可以私下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在一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以申请在另一地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如中国的H股可通过CDR方式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股票交易。因此,金融产品交易本来是一个相当灵活由交易各方自主并自由选择的行为。但在政府部门管制的条件下,金融产品交易只有经行政批准才能展开,由此,在金融产品是否可交易成为一种行政特许权利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就受到严重限制。在中国境内三种情形是相当突出的:一是只存在有形市场不存在无形市场。主要原因是,对政府部门来说,有形市场便于直接掌控,而无形市场难以“抓住”。二是只存在中央部门集中控制的一个层次金融市场不存在多层次金融市场。主要原因是,对中央部门来说,多层次金融市场不便掌控。三是各类金融市场的内在关联度相当低。主要原因是,对分管部门来说,金融市场内在关联程度越高就越难以独家掌控。将这三种情形归并可以看到,中国境内的金融交易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单层次彼此分离的有形市场格局。

金融产品论文例3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金融产品论文例4

当前,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次贷危机起源于美联储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国金融机构大肆放松贷款标准,导致所谓“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急剧膨胀,刺激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业毫无节制地发行了天文数字般的各种债务。由于自1999年以来,美国取消了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次级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在内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场。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资产呈现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传统的货币(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则占据了金融市场80%的份额。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量资本涌向金融市场,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失衡越来越明显。当次贷危机像核武器一样炸毁了全球金融体系,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些经过无数包装打扮出来的“创新”产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上畅行无阻,华尔街的精英以及各国的金融才俊,竟然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是否需要及如何变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研究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监管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们势必事先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Derivatives),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杆性

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2,虚拟性

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

3,复杂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

4,未来性

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

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

1,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证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

3,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

4,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

5,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

6,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进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应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特点。强制性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取得等都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代表国家履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提讼。广泛性表现在各国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有权对整个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不仅包括境内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类主体如期货交易所、经纪商、结算所、投资者及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包括上市合钧各品种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也不断加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逐步加强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专职分离型的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则按这些银行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是独立于一般行政部门之外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具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上有所区别外,这两个委员会在基本职能湘工作手段上大体相同。

其基本职能是:(1)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所及行业组织的活动。(2)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各项法规。(3)管理金融衍生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活动。(4)审批各种交易机构提出的申请。(5)协助发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识和信息能普及于生产者、市场交易者和一般大众。(6)对违反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1)审批可以进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品种,决定交易所可以经营的衍生品交易合约的种类。(2)批准交易所的开办以及会员、经纪人资格,批准和确认各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并对交易所和经纪人进行严掐的监督。(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避免因价格暴涨暴跌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现象的产生。为此委员会有权随时查阅有关交易的账目、文件。被查者必须配合,并接受委员会的相关处罚决定。

由上可知。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美国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在,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太慢和滞后,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例如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投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

目前,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以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反思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种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抨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英国自我监管核心过去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管理局等非政府机构。为适应监管一体化趋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英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改组为金融服务局,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吸收了许多原来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及其监管职能。此外它还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授权金融服务局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面行使监管职权,从而使金融服务局成为直接负责监管吸收存款、保险和投资业的惟一法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客观上向财政部门负责,履行了相当于政府机构的职责。这一特色是英国传统上重视行业自律,又适应现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较于美国的多监管机构并存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反映了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而导致的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法律法规不一致,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各异等问题而造成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调和监管冲突,明确监管责任,降低监管成本,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管理监管权力可能过于强大,容易孽生、垄断和权力滥用。单一监管机构可能因规模过大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也可能因规模过小而实现不了应有的效率。

3,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欧美模式,就政府监管而言,与英国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日本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实质上是多头监管,即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由大藏省监管,其中与证券相关的期货、期权是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银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农副产品期货期权与工业品期货期权则分别由农林局和通产省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这种“三省归口”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能,容易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市场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难以协调。

四、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

(一)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创设了数以千计的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对国外产品的模仿和引进。如果说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金融业便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薄弱环节,金融创新更成为了“短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1989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大的变革,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五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对于提高金融专业化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甩。但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更为复杂的新挑战,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在运作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协调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容易出现逃避监管现象。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调控),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

(二)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启示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无论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变革,中央银行都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影响力而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全面考虑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银行、证券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职责和主导作用,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该机构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促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这一机构的定位,可以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应混业经营也能适应分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主要是包括对现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实业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一些监管空白领域的监管。

第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她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

金融产品论文例5

1.交易品种齐全,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向非均衡化发展。香港各类基础金融市场工具的多样性使其衍生品市场亦呈现出多样势态。概括地说,香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以期货为基础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数期货、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期货、恒生地产分类指数期货、三个月港元利率期货及马克、日元、英镑、欧元的“日转期汇”和远期利率或汇率合约、利率或外币掉期等;以期权为基础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数期权、恒生地产分类指数期权、恒生100期权,红筹期权、利率及外币期权等;其它类型的衍生工具包括认股权证、备兑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等。如此多样的交易品种给投资者众多的投资选择。伴随着品种的多样化趋势,市场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无论是期货市场还是期权市场,交易的合约张数都急剧增加。1991年期货总合约数为3075张,而这一数值在2001年达到95262张,10年间增长近30倍。其中,期权在1993年始发行时,成交为17702张合约,在2002年末达到438472张,恒生指数期货由1991年的3075张增加至2001年的33138张,小型恒生指数则由2000年发行之初的827张增至2002年的2473张。

香港为数众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并不均衡,大致来说,以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为主,两者占据场内衍生品市场的绝大部分。就期货市场看,2001年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在8个期货交易品种总交易张数中占总体市场规模的88.74%,在2002年全年所占比重达到95%。就成交量而言,股票期权及恒生指数期货为各类衍生产品中成交量最高的品种。1999—2000年恒生指数期货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2000—2001年股票期权首次超过恒生指数期货的成交量,占到47%,但这一数值在2001—2002年度又有所回落,降到33%,而恒指期货同期占44%。基本上两者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

2.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成为衍生工具市场的主体。随着全球场外市场的迅速发展,香港的场外市场取得很大进展。比较1998年4月与2001年4月香港场外市场平均每日成交净额,其主要品种,除利率掉期有所下降外,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仍有一定的增幅。(表1)表1:按交易类型分析场外衍生工具平均每日成交净额(单位:百万美元)平均每日成交净额所占百分比(%)04/104/98变动(%)04/104/981.外汇衍生工具1,528l,33514.5%36.6%35.0%1.1货币掉期49835141.7%11.9%9.2%1.2场外期权1,0309834.7%24.7%25,8%2.利率衍生工具2,6412,4388.3%63.3%63.9%2.1远期协议53140431.6%12.7%10,6%2.2利率掉期1,8951,939-2.3%45.4%50。8%2.3场外期权21594129.7%5.2%2.5%场外衍生工具总额4,1733,8159.4%100%100%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

就亚洲市场而言,1998年香港市场的发展距占第一位的日本和第二位的新加坡还有一段距离,其总额分别只占前两者的57.1%和42.6%。在经历亚洲金融风暴后的2001年同期,香港基本上保持了温和的增长势头,无论是外汇还是利率衍生工具成交都有小幅增长。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全球统计结果,目前,香港仍保持全球第7大外汇市场、第8大外汇及场外金融衍生市场的地位。

3.市场参与者多样化,各有侧重。一般来说,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有发行人、经纪人和投资者三大类。香港衍生品市场的买卖既包括公司自行买卖,也有本地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包括海外的机构及个人的交易。(表2)表2:截止至2002年6月各类投资者所占的市场比重投资者类型所占市场比重本地机构投资者14%本地散户投资者29%公司本身之买卖36%海外散户投资者3%海外机构投资者18%.

其中,海外投资者主要是一些机构性的投资者,主要来自于英国、美国、欧洲其他国家、日本、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地区,亚洲区的其它国家也占据一定份额。这些海外机构投资者主要投资于港元利率期货及恒生指数期权;而海外个人投资者自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推出以后,便以其为投资重点;本地的个人投资者在多个市场上都有一定的参与,尤其是以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恒生指数期货为主;本地机构投资者较多地参与恒生指数期货及港元利率期货的买卖;而公司本身之买卖在整体市场上占最高份额,股票期权是其主要的选择品种。

二、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经验

1.不断加强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1994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首次关于衍生品风险管理的指引,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认可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建立管理层明确的权责分工、风险评估与持续的风险监督、发挥内部制衡作用等。巴林银行事件之后,金管局于1996年3月再次一次集中于衍生品风险管理运作的指引。金管局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以书面形式制定一套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清楚明白的管理细则,包括机构本身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可参与的衍生品活动,确立内部稽核制度和监控等,从事风险监管功能部门的职责绝不能重叠,稽核部门要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总之,衍生品风险管理的操作指引中涉及金融机构在当今市场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且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政策和目标,它体现了金融管理局对现代风险管理的比较全面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衍生品的操作指引已不仅仅是单纯针对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它也是对香港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997年金融风暴中,面对国际金融大炒家对恒生指数期货的狙击,香港特区政府积极人市干预,动用1,181亿元外汇基金与其抗衡,随即推出30条监管措施,内容针对股票抛空以及联交所、中央结算公司、期货交易所、证监会、财经事务局等各有关当局,目的是加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杜绝有组织及跨市场的造市活动,特别是加强监管沽空的活动。这30项措施,为政府的市场监管设立了一个总体性的框架,成为行业风险预警的指引。

2.重视建立行业内的自律监管。1987年全球股灾对香港金融业的影响使香港日益重视行业内的自律监管。香港政府当即成立了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对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检讨,并根据该委员会提交的《戴维森报告书》成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券会在加强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对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了改革,建立健全自我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要求风险准备金在10亿港元以上,风险准备金作为流动资金可随时调动。(2)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HKFE采用的是美国芝加哥期权结算公司推出的风险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对风险计算与监控是随时的。(3)足量的风险管理投资。在风险管理系统的投资外,还经常邀请世界级风险管理专家进行风险管理的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并长期聘请世界级风险管理专家在交易所任职。(4)积极开展与世界级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交易所或银行的合作,引进其对复杂的期权风险精确计算的技术。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不仅使人们认识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巨大威力,同时也看到,缺乏金融性的协调及信息互不沟通是未能阻风险事故发生的一个关键原因,因而建立监管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现。香港在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紧跟时代步伐,不但普遍采用了巴赛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联合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准则,而且也致力于与其它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据统计,近几年,香港证监会每年要处理上百次协助CFFC的调查工作,协助工作包括提供非公开的交易记录与文件,此外来自海外的监管机构索取非公开信息,数量高达上千次。

三、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对内地的启示

1.建立成熟稳健的基础金融工具市场,为衍生品市场构建发展平台。香港的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都是东南亚地区甚至是国际上重要的金融市场,这些基础金融工具市场都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内地的股票市场仍存在不少缺陷,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债券市场规模过小,人民币外汇市场还未完全开放,总的来说,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远未成熟。所以我国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首先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地完善基础金融工具市场,以保证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2.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适时推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衍生工具。香港金融衍生工具中,最重要的产品就是恒生指数期货。它既有期货合约的“先定价远期交割”的特点,又是以恒生指数作为买卖基础的投资组合。由于恒生指数的做多、做空的双向机制及价格发现功能,有助于平衡现货市场上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因而恒指期货吸引了广大香港市民及海外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这不仅繁荣了市场,促进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加速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后,无论是在投资者数量、市场规模,还是在政策立法等方面都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提供了一定的有利保障。然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而言,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大,投机气氛比较浓,各类信息披露不规范,系统风险在总体风险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由于我国股市不能做空,一旦进入了阶段性的空头市场,投资者投资基金将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既能满足投资者规避系统风险的需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的缺陷。当前为尽快推出我国的股指期货产品,首先要促进股票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成熟,包括完善股票发行制度,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抑制内部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系,政府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及监管的国际合作三方并重。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成熟性,决定了必须制度先行,政府有责任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建立起发展的宏观框架及指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尽快制定和完善衍生工具交易的有关法规,制定统一、公平、规范的交易规则,禁止市场垄断等,同时要明确监管的目的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定与繁荣,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而不能以牺牲金融业的活力为代价。而香港交易所从会员制改为股份化公司后,理顺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了内部资源,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起有利于交易所稳步发展的管理体制,增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功能。如制定衍生交易的总体战略规划,明确衍生业务与风险监管的权限与责任范围,保证操作权与监管权相分离,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对衍生业务的风险实施全面评估等。

我国加入WTO后,扩大监管的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巴赛尔委员会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联合制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监管准则和加强银行及证券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议。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加强与其它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及地区的多边合作,如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加强信息披露,增强信息透明度等。这不仅有利中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对区域金融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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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国,徐锡良.衍生金融商品[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4]饶余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演变展望与政策[M].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97.

金融产品论文例6

短板一:连接着经济活动两端庞大的客户资源——消费群和商户群的银行卡,与网上支付申请一键轻松注册的简捷明了相比,受到了开户和授权的限制。支付服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互动性和便利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和验证,推动了规模化的交易,运营和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粘性得以增强。银行卡业务已成为银行零售客户的分层标志,由于尚未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其支付功能在电子商务中明显处于弱势。同时,第三方支付是一道数据“防火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银行处在支付结算的最末端,只能获取交易金额数据,缺乏客户交易信息。尤其是快捷支付的推出,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使其无论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交叉销售方面,都面临着无本之源的困境。

短板二:与第三方支付相比,银行虽然有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不同层次的客户资源也较为雄厚,但缺少喜闻乐见的可以用来锁定客户的社交化工具。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多元化跨行收单和跨境业务则推动了其信息的全球化,并把金融和非金融要素捆绑在一起,有效拓展了应用领域,实现了交易数据的实时更新,使行业需求得以激活;同时,清算效率的提高更加便民、惠民,使经济学中的“交易的可能性边界”得到大幅度提升,使很多原来不可能交易的东西,能以交易、共享的方式存在。而电子银行的普及虽然使银行能掌握资金的流向,但却无法跟踪产生资金流的关键因素,即交易背景、交易标的等信息流。此外,由于受到较多限制,银行卡便民、惠民这一重要属性与第三方支付相比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消费者虽然拥有不止一家的银行卡,但在商城网购的机会并不多,无法形成支付的规模效应。

短板三:银行卡支付体系缺乏有效的业务渠道的转型与整合,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适应时展的价值体系。如今智能手机、电脑早已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移动互联网的普遍使用使得社交及商务活动日益便利。消费者的习惯就是市场,互联网在颠覆之中催生了更多符合客户刚性需求的交易模式,比如微信和微博。余额宝的传播推广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新浪微博做到的。在大数据时代,谁能掌握数据谁就能抢占制高点。根据最新消息,微信5.0已嵌入支付。而其3亿级用户的社交属性和消费习惯,明显会比新浪微博更胜一筹。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即使在相对成熟的美国市场,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也仍处于百家争鸣的战国时代。微信扫码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全银行支付功能的聚合。相比之下,银行卡支付体系的现状无疑将制约其产品的推广和市场的争夺。

短板四: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和无卡化趋势,使历史上银行支付的核心地位被尴尬地边缘化。支付宝经过10年的发展,已在人民银行和银联清算体系之外,对接了中国几乎所有的银行,形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跨银行虚拟账户体系。其一些支付行为可以轻松地提供自动在线跨行转账、汇款等结算和支付服务,为客户提供首付款、水电缴费、手机话费直充、信用卡还款、或者购买基金、保险、,几乎涵盖所有个人金融等关键环节的服务,把客户体验做到了极致,并形成了对传统银行支付业务的替代。而由于社交平台的缺失,银行卡客户“蓄水池”中的水分正被可直接完成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不断吸食着,成为其业务发展的掣肘。犹如木桶中的短板,无论银行在其他方面的优势有多明显,无卡支付逐渐成为信用卡互联网支付发展的趋势将限制其发展。

二、提升传统零售金融产品竞争力的实践和路径选择

(一)市场竞争中得渠道者得天下基层网点的服务水平和效能,是一家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品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反映,未来银行物理渠道应当体现精准定位和差别化服务的概念。从已投入运营的平安银行智能旗舰店,汉口银行国内首家体验式银行,工行基于4G网络的自助银行打造公司客户的“虚拟营业厅”和“随身智囊”等来看,将所有业务进行“金融网络化”统筹,推进网点综合化、扁平化经营已势在必行。如在网点布设无线路由器,设置远程银行VTM,锁定访问本行网银服务的iPad等移动终端等。微信是一个客户端产品入口,它不仅可用于社交,还能娱乐,更能销售和支付。产品为天,体验为王,加大客户经理对客户柜面交易向网银等电子渠道迁移的引导力度,人机精确互动呈现更多的应用场景,让任何客户都可以现场体验“金融超市”。有口碑自然就有粉丝和区别其他竞争对手的品牌,就有了没有距离的用户群。鉴于自主打造在线交易综合平台成本较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达成战略联盟,通过渠道融合和流程再造与优化,利用先进技术优势互补,不断拓宽渠道的价值与服务的边界,让服务变得更智能、简单和快捷;同时,加强银行物理网点面对面服务和线上多样性与线下真实性的有机融合,提升客户的体验价值和交叉销售的能力。

(二)不断提升金融产品的品牌价值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信用卡是零售银行最为盈利的业务之一。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应借鉴国内外银行卡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延伸银行卡的功能,通过优势互补在竞争中实现“双赢”。如浙江建行与医院合作,开通具有“预约挂号”和“先诊疗,后结算”功能的“健康龙卡”;花旗银行与脸谱(facebook)合作,通过社交网络允许用户出让自己的信用卡积分,吸引了更多人来办理信用卡和注册积分会员,从而基于社交网络争取到了一批具有共同爱好和消费习惯的客户群。应不断改善农村银行卡的市场环境,大力拓展惠农卡、福农卡等涉农特色的银行卡。从发展趋势看,逐步打造信用卡客户循环信贷的消费金融,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同时,还应通过借记卡与信用卡的功能整合,让客户使用借贷合一卡进行取现交易,发挥“1+1>2”的聚合效应。建议通过银行卡与手机的绑定,让客户不管是留学、出国考察、出差还是旅游,走到哪里银行卡服务都能自动切换成当地服务模式,使客户与银行的沟通不再有“距离”,将用户需求和银行产品设计能力对接起来。附着了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才会产生更多、更厚实的与“我”相关的品牌凝聚,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拓宽自己的目标客户群。

金融产品论文例7

可售回股票是80年代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诞生的一种金融工具。1984年11月,美国著名的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DrexelBurnhamLambert)在帮助阿莱商品公司筹资时首次设计和运用了可售回股票。该投资银行曾因善于创新而名燥一时,曾是美国杠杆收购市场的执牛耳者,其天才收购家迈克尔.密尔肯创造的垃圾债券(JunkBonds)等工具曾闻名于世。虽然1990年由于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和密尔肯的被捕,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倒闭了,但其首创的可售回股票却在实践中不断被改进和完善,赋予股票以新的生命力,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金融工具。

可售回股票“售回”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并经历了以下的演变过程:

(1)现金。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以预设的价格付给持有者现金,双方股权关系结束。这是最初的“售回”方式。很显然,以这种预设方式发行的可售回股票,对发行公司来说类似于“或有负债”,所筹集的资金不能列入发行公司的股本金,因而丧失了扩大股本再筹资的优势;另一方面,以现金买回可售回股票无疑会造成发行公司短期内的大笔现金流出,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为了避免这些缺点,投资银行家在实践中创造出了新的“售回”方式。

(2)普通股。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不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而是从发行公司获取相当于普通股市价和预设值之间差额的普通股。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发行公司发行的两年后预设价格为每股20元的可售回股票1000股,两年后该公司普通股市价为每股15元,那么,持有者就可以从发行公司处免费获得500股普通股,原来的1000股可售回股票也将失去“售回”权,这样,此后投资者共拥有该公司1500股的普通股。这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二级市场预期效应使股价的调整,“售回”前后其财富量并没有变化,利益不受影响;但对发行公司来说其意义就非同一般:以普通股方式售回的可售回股票就不再是“或有负债”,因而发行后列入股本金是顺理成章的;另一方面,“售回”无须支付现金,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见,普通股“售回”方式比现金“售回”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进。

(3)选择权。即允许发行公司在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和债券四者中选择一种,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买回”可售回股票。显然,这种方式给发行公司以更大的选择权,使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灵活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买回”可售回股票,同时不影响持有者的利益。这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方式。可见,可售回股票是适应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并在实践中经历了不断创新的演变过程,是投资银行家智慧的结晶,是典型的金融工程产品。

不过,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性”是相对的:只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段才能实施,例如如果约定的时间是两年,那么两年之内不能行使,须等满两年后的一段时期内方可;实施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的市价低于预设值时;一旦实施,不管是现金的方式,还是普通股的方式,或者是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债券等组合或任选一种的方式,“售回权”即告丧失。因此,可售回股票并不是对股票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对其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基础上的创新,极大地增强了股票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可售回股票诞生以来之所以能获得市场的认同并不断发展,是因为它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看,可售回股票由于有预设值的规定,因而大大降低了股票投资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购买不了解的股票,有利于首发股票的顺利销售。从发行公司的角度来看,可售回股票能够保证公司股票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筹集到较多的资金。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公司多是中小企业,知名度不大,投资者不大了解,而路演(Roadshow)推介的成本又较高,其普通股票较难推销。采用可售回股票就可以避免这些不足,通过预设价值使股票以不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顺利发行出去。公司之所以愿意作出这种承诺,是了解自己公司的真实价值并坚信未来的成长潜力,是经理层信心的表现,从而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进一步讲,可售回股票的优点和市场效应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售回股票极大地增强了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已经证明,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的成本要高。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债权融资。但是由于债权融资所筹资金只是一种负债,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而股权融资所筹资金则是股本金,没有财务压力,因而一些公司乐于采用。股权融资与二级市场有直接关系,市场火爆时市盈率较高,股票可以溢价发行,会吸引众多公司发行股票。但在市场冷清时,发行溢价小,很可能折价发行,公司一般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可有时恰恰这时公司急需资金,需要进行股权融资,如果发行普通股,则价格较低,对公司老股东不公平,也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不能筹集到足额的资金。而采用可售回股票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有最低价值的设定,使公司的股票能在二级市场低迷时,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及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见,可售回股票比普通股具有同样的筹资功能,且发行不易受二级市场波动状况的影响,从而使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和吸引力大大增强。

金融产品论文例8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营销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伴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要把握市场变化的脉络,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就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市场营销作为市场分析、预测、设计和控制的全方位经营管理过程,对准确地作出经营决策和协调内部组织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优化经营决策和组织体系,就必须推行市场营销管理。二是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金融体系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除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断建立,国外金融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逐渐增多,而且银行传统的分工格局被打破,相互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力争使业务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必须重视市场状况和环境变化,依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经营策略,以良好的信誉,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策略措施来拓展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新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缺乏相互关联和配套,自动化率也不高,许多环节仍需手工操作,导致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三是市场促销策略不够规范和统一。从广告看,普遍存在着广告频率较低,高档次广告较少,上下级行之间在广告宣传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上缺少协调统一等问题。从人员推销看,推销内容单调,覆盖面较小,相对成本较高。从营业推广看,公共关系涉及的范围较窄,力度较小,难以使顾客对本行产品长期看好。而且,几种促销方式的组合运用更显欠缺,综合促销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面对这样的局面,首先应该强化市场营销意识。针对当前银行经营观念落后、营销意识不强的状况,必须对市场竞争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不断提高营销意识,制定出市场营销的长远战略,对市场营销进行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正确划分各业务部门的营销职责,增强职工对市场营销管理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营销管理。其次是增加花色品种。在办好已有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顺应顾客消费高层次多样化的发展取向,提高服务质量,挖掘服务内涵,开辟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全方位、系统化、配套化的产品服务体系,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产品的持续开发。第三是提高促销效率。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顾客传递理念性和情感性的产品形象和个性。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同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交往,密切与各方的感情交流,使顾客对银行产生一种无形的寄托和信任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形象创意和服务企划,借助参与举办各种大型会议知识竞赛、社会公益事业等来营造良好的营业环境,扩大产品的辐射面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面对当前分支机构重叠,网点单产低,效能不佳的状况,应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该撤并的撤并,该扩充的扩充。随着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极的逐步形成,金融机构设备也应变按行政区划设置为按经济区域设置,要着力加快间接分销渠道的建设,下大力气发展电话银行、电脑银行、销售点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电子化分销渠道,在保持其数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产品销售既方便又畅通无阻。

金融产品论文例9

2、目标客户的选择。金融产品经过客户差异化的市场细分后,金融企业就可以选择自己的客户群了。招商银行根据市场细分,划分出一块以都市白领为主力客户群,向“金葵花”客户特别推出“金葵花”白金卡。尊为招商银行“金葵花”的贵宾客户,拥有一张既能体现尊贵身份,又可以享受银行综合理财服务,甚至还可以在国际通行的银行卡。

二、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在充分了解主力客户群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客户所需要的价值和形象,去影响客户体验、感觉、反应、评价该品牌并成为忠实客户,从而实现价值的一个过程。品牌定位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价值定位,一个是形象定位。

金融产品论文例10

一、个人金融产品概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客户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不但在数量上增长较快,而且在品种和质量上呈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趋势。调查显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下简称“四大银行”)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多达几十种之多。

二、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发售情况比较分析

(一)销售情况分析

对平顶山市四大银行2009年个人金融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国债发行金额占个人金融产品销售额的31%,银行保险占19%,开放式基金占26%,其他个人金融产品占24%。国债发行金额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受到其他金融产品快速发展的影响,其市场份额正在逐步减少。

(二)投资者结构分析

国债投资者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城镇购买者多,农村购买者少;二是个人购买多,单位持有少;三是中老年人购买多,年轻人购买少。城市工薪阶层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看好国债收益的稳定性和偿还可靠性,选择国债作为稳妥的投资方式。但因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一般选择股票、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投资国债只是最后的选择。分红保险的投资主体比较广泛,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既有年轻人又有中老年人,而且在农村市场很有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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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

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