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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房屋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7:01

现代房屋论文

现代房屋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H1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1-0042-02

引言

李绍林先生曾在1989年《语言教学与研究》第3期上发表《“房子”和“屋子”的区别》一文,文中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了简单阐述。王永刚先生在2012年《文学教育》第6期上发表《也谈“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张博先生的论文《本义、词源义考释对于同义词教学的意义》中也提及了“房”与“屋”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对外汉语教学的角度对“房”和“屋”的区别进行再次探讨。

我们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常常使用“对译”的方法解释词意。“房”和“屋”有时就“对译”为“house”和“room”。外研社出版的新版《现代汉英词典》解释“房”为:(1)house:一所砖房 a brick house;(2)room; bedroom:三间房three rooms 两房一厅two bedrooms and a living room;(3)a house-like structure:莲房 lotus pod;解释“屋”为:(1)house: 一座小屋 a small house;(2)room:屋里坐。Come in and sit down please.房屋对译,没有详细进行区分,学生很难理解,容易造出错误的句子。比如:

例1:现在大城市的很多高层建筑,楼顶都有房顶花园。

例2:我租了房子,和一个英国人同房。

那么我们该如何向留学生解释“房”和“屋”的区别,以及诸如“同房”“圆房”“开房”“屋顶花园”“狗屋”“房东”“房产”“房地产”“林间小屋”“收房”“”“三房两厅”等词语呢?

一、从词源本义角度看“房”和 “屋”的区别

“凡音义皆近,音近义同,或义近音同的字,叫做同源字。这些字都有同一来源。”(王力,1982)“房”和“屋”分别有着不同的同源字,分属不同的族类。

“房”与“旁”(傍)同源,其词源义为“两旁”,与方(相并的两船)、旁、肪(脂在腰曰肪)、膀(bang,肩膀)等为同族字。说文:“房,室在旁也。”释名释宫室:“房,旁也,室之雨旁也。”书顾命:“在东房。”傅:“东房,东厢夹室。”六书故:“房,室旁夹室也。”段玉裁曰:“凡堂之内,中为正室,左右为房,所谓东房、西房也。” 桂馥曰:“古者宫室之制,前堂后室。前堂之两头有夹室,后室之两旁有东西房,顾命‘在东房’是也。”诗王风君子阳阳:“右招我由房”朱注:“房,东房也。”

“屋”和“幄”同源。“屋”的本义是幄,后来“屋”指房屋,另造“幄”字。这是典型的同源字。诗大雅抑:“尚不愧于屋漏。”傅:“屋,小帐也。”说文:“屋,居也。”徐灏曰:“古宫室无屋名。古之所谓屋,非今之所谓屋也。”汉书南粤王佗傅:“去帝制黄屋左纛。”陆贾傅:“去黄屋称制。”师古曰:“黄屋,谓车上之盖也。”镯断下:“黄屋者,盖以黄为裹也。”

“房”和“屋”在先秦时期已都有房子、房屋义,形成同义关系,可它们的本义并不相同。“屋”的本义是屋的顶部覆盖,引申指房舍;而“房”本指正室两旁主要用于睡觉的房屋。

由于表房屋义的“屋”和“房”各有来源,所以,它们在造句构词上常常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倾向。具体而言,涉及房顶时多用“屋”,如“屋顶花园”“屋漏偏逢连绵雨”等。与住宿睡觉相关时多用“房”,如“同房”多侧重指在同一房间住宿或夫妻生活,而同室者、室友则称“同屋”;另外,与住宿睡觉无关的“书房”“灶房”可称为“书屋”“灶屋”,而与住宿睡觉相关的“卧房”“客房”中的“房”却不能用“屋”替代。

二、从词语搭配角度看“房”和“屋”的区别

(一)量词搭配的不同

汉语中量词非常丰富,是表达数量概念不可或缺的成分。然而,英语在传统的语法体系中没有量词这种独立的词类。所以说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在学习汉语的时候,对汉语量词的掌握就成了他们的一个难点。

根据表1我们发现:(1)“套”“座”“片”只与“房”搭配,不与“屋”搭配。(2)“所”和“个”不与“房”和“屋”搭配,必须在“房”和“屋”后面加上词缀如“*子”“*里”等。(3)“套房”和“排屋”都是由量词加上名物词而省略数词构成的新词,形成凝固结构,不能互换位置。(4)有“一间房”和“房间”的说法,有“一间屋”但是没有“屋间”的说法。

(1)姚明《我的世界我的梦》:我与公牛队前总经理杰里·克劳斯共进晚餐,他住在同一酒店的顶层套房。他在芝加哥有房子,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住酒店。

(2)新华社2004年新闻稿:国脚们将住在基地的4栋别墅里,全部是套房,每个房间有近30平方米,只摆两张床。

(二)动词搭配的不同

与动词性词语搭配做宾语时。“房”前多用实体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实体),而“屋”前多用空间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空间)。看下面的例子:

(1)《中国北漂艺人生存实录》:福缘门村位于圆明园以南,去那儿租房的大多是周围院校的学生,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画家、木工。

上例中的“租”动词性词语,如果在后面接宾语构成动宾结构的话,宾语须为某种或具体或抽象的实体。而“租房”就是“有墙、顶、门、窗,供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这个可视可见的建筑实体。

(2)最初进入屋子搜查的6名警察因受到太大刺激而不得不去医院接受心理治疗。

(3)早上一觉醒来,水不知什么时候漫进了屋子,鞋子像小船似地漂在水上。

在上面二例中,“屋”这个表示“房间”的这个空间名词前所用的动间性词语分别:“进入、漫进、装满”。这些动词性词语有一个特点就是含有“进、入、满”这些空间性标志词,这些标志词加强了这些动词性词语对宾语空间性的要求,而“屋子”刚好符合这种要求。

(三)组合构词不同

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语言为社会服务,社会离不开语言;语言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必然离不开关系民生国计的住宅问题。“房”作为一种私人财产,在市场经济时代,也进入了贸易流通之中。房子可以买,可以卖,可以租,可以抵押。“房”以其比“屋”具有更强的构词能力,组合许多新时代词汇,进入人们日程生活用语中,比如“商品房”“保障房”“个人住房”“房建工程”“房产税”“房价”“换房”“天价房”“小产权房”“房奴”“房车”等。

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表“房屋”概念的时候,人们选择了“房”,这符合词语的经济适用原则。同时说明“房”比“屋”在现代语词中具有更强的构词能力。

三、从形象色彩角度来看“房”和“屋”的区别

词语的色彩意义包括感彩、态度色彩、风格色彩、语体色彩以及形象色彩等。刘叔新先生在中国语文发表的《词语的形象色彩及其功能》中指出,在词语语义中依附于理性意义的,表示该词语所代表的对象的某种形象感,这就是形象色彩。“屋”容易让人联想到“清幽”“小巧”“温馨”,比如“林间小屋”“浪漫满屋”“风情木屋”。同时屋又容易和巷和井和自然和农耕联系在一起。查北大语料库发现“屋”多和“小”“老”“旧”“木”“简陋”等词语搭配,“屋”有陈旧的,古老的,残破的,甚至是废弃的意象。

由“屋”构成的词有着丰富的文化意蕴。“老屋”,在师陀的乡土小说中,象征了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传统文化空间。对“老屋”的这一具有独特内涵意象的描绘,也寄寓了师陀对人的生存苦难、败落命运的思考,凸显了其对乡土生命的关怀、对乡土沉滞落后的生存状态的文化反思和对精神家园的追寻。在曹禺的戏剧《原野》里,“老屋”象征着封建文明,是情爱的牢笼、自由的羁绊。鲁迅以“铁屋”构成传统文化与中国社会的隐喻,也构成现代知识分子暗淡而清醒的内在精神的象征。而在历代禅宗山居诗中,“屋”是僧人修道并憩息的处所,每一间“屋”独自构成一个饱含佛性、圆满自足的世界。“屋”或发展为与世隔绝、圆满自足的心灵世界的象征,或成为能包容大千世界的心性的象征。“屋”与“云”经常对举,“屋”在内而“云”在外,“屋”在此而“云”在彼,“屋”是自者“云”是他者,“屋”是主体“云”是环境,如“千峰顶上一间屋,老僧半间云半间。昨夜云随风雨去,回头方羡老僧闲。”

“房”更多地容易让人联想到“住宅”“家”比如客家人称作屋家,广东人称作屋企,福建人称作厝。有“房”才算有了立身之所,而买房也等于买了一个家。某种意义上说“房”比“屋”更具有现代性。沈从文《边城》中的“碾房”代表了财富,象征着外来文化。唯实唯利的价值观念悄然地进入了边城,不可抗拒地改变着湘西人们的生活方式。“碾房”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工具,代表了“现代”的一种巨大势能,将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摧毁传统生活方式,湘西古老的传统世界行将崩溃。

四、结语

王力先生说同义词的辨析不在迥异而在微别,诚然如此。一般人们认为“房”和“屋”的区别就是“房”比“屋”大。其实也不尽然。比如这个例子:村东头并排着两户人家,一家是村里最大的房子,3层青瓦白墙的小洋楼,主人年近五十,从80年代初就开始跑运输,据说银行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是村里的首富;另一户是村里最小的屋子,两间不足50平方米的红砖青瓦房,里面住着一位六十多岁腿脚不灵便的老人。例中就明确表示“最小的屋子”由“两间红砖青瓦房”组成。不过这应该属于特例。但即便少,也不是没有。我们不能想当然,要重证据。由于水平有限,缺漏难免,比如“房”和“屋”与“室”和“宅”之间的比较就有待探索。

【参考文献】

[1]李绍林.“房子”和“屋子”的区别[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9(03).

[2]王永刚.也谈“房子”和“屋子”的区别[J].文学教育(上),2012(06).

[3]熊文华.汉英应用对比概论[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

[4]邢福义,汪国胜.现代汉语[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商务印书馆,2005年.

[6]张博.本义、词源义考释对于同义词教学的意义[C].汉语口语与书面教学——2002年国际汉语教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黄金贵.论同义词之“同”[J].浙江大学学报,2000(04).

[8]刘叔新.词语的形象色彩及其功能[J].北京:中国语文,1980(02).

现代房屋论文例2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中国考古学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过三部总结性的考古学著作,总结了全国考古工作者在各时期主要的发掘和研究成果:第一部是《新中国的考古收获》,第二部是《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三部是《中国考古学》多卷本。从总体上看,这三部著作一部比一部全面、系统,内容一部比一部丰富,水平一部比一部提高。其中,《中国考古学》多卷本的出版,是中国考古学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之一。例如《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1],以考古学文化为主体,对每个文化的发现与研究简史、分布区域与重点遗址、文化特征、分区与文化类型、年代与分期、聚落与建筑、经济生活、文化与艺术、信仰与习俗、葬制与葬俗、社会发展状况、与其它考古学文化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综述,既论述了文化特征和类型,又论述了各文化之间的关系,既论述了经济基础,又论述了上层建筑,既客观地报道了考古界的各种见解,又提出了编著者自己倾向性的看法。尤其要指出的是,该卷总结了考古界近年来兴起的研究聚落和城址的新成果,充分地体现了目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学术价值颇高,是中国考古学研究领域当中的优秀著作之一,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对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发掘和研究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下面以考古学理论为指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地评论《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同时谈谈我对考古学研究中三个问题的亲身感受和看法。

一、文化性质及各文化之间的关系

对考古学文化的性质及各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是考古学研究的基本功。《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四章第一节将黄河中游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统称为“仰韶文化群”是恰当的,因为广义的仰韶文化已经成为时代的名称或文化群的名称,它实际上包含若干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其中,“典型仰韶文化”包含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西王村文化,编著者明确地指出这三种文化相对年代的早晚,庙底沟文化晚于半坡文化,早于西王村文化,三者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此外,在“仰韶文化群”当中,除“典型仰韶文化”之外,还有后岗一期文化、大司空文化、大河村文化、下王岗(一、二、三期)文化。这样将仰韶文化群内部划分为若干文化,与过去笼统地称为仰韶文化相比,各文化之间的关系显示得更加清晰了,考古界多年来争论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究竟谁早谁晚、二者有无承袭关系的问题,也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鄂西地区存在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这是考古界的共识。1973年,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干部训练班在湖北宜都县(今宜都市)红花套遗址进行发掘实习,石兴邦先生任总辅导,我是辅导员之一,我看到该遗址的屈家岭文化层叠压在大溪文化层之上。1975年秋冬,我又在该遗址发掘了7个探方(T110-T116),再次看到屈家岭文化层叠压在大溪文化层之上。1979年,我根据红花套遗址两个文化的地层叠压关系,发表了《试论大溪文化与屈家岭文化、仰韶文化的关系》一文[2],提出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是本地区两个先后相承接的文化”,在考古界引起一场热烈讨论,有学者提出这两个文化是起源于不同地域的两个相互平行发展和同时存在的原始文化[3]。《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在第五章第一节论及屈家岭文化与大溪文化的关系问题:“两种观点进行了长期的争论,至今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不过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多数学者主张大溪文化发展成屈家岭文化。”有的学者不同意大溪文化发展成屈家岭文化的观点,主要理由是鄂西地区的屈家岭文化晚期地层叠压在大溪文化晚期地层之上,二者之间缺少屈家岭文化早期地层。《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五章指出:1989年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持第三次发掘了屈家岭遗址,其重要收获之一是在该遗址下层发现了屈家岭第一期遗存,被称之为“前屈家岭文化”[4]。实际上,所谓前屈家岭文化就是大溪文化的晚期,相当于关庙山第四期遗存,对此,有研究者作了确切论证[5]。这就为屈家岭文化直接渊源于大溪文化的关系问题,又一次提出了可靠的证据。在屈家岭遗址本身,屈家岭文化早期地层叠压在大溪文化晚期地层之上,两个文化之间没有缺环,这个问题的争论目前暂时可以告一段落。

黄河上游地区的马家窑文化(前3980年-前2032年),早、中期与晚期之间,文化面貌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四章第三节将马家窑文化早期(石岭下类型)、中期(马家窑类型)遗存纳入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第六章第四节将马家窑文化晚期(半山类型和马厂类型)遗存纳入新石器时代末期(铜石并用时代)文化。将马家窑文化分为两个发展阶段是恰当的。

二、红烧土房屋和窑洞式房屋

对出土的房址进行研究是考古学的专题研究之一,被称为“建筑考古学”[6]。本文只涉及其中的红烧土房屋和窑洞式房屋,二者建筑形式不同,工程做法各异。

(一)红烧土房屋的建筑形式和工程做法

红烧土房屋起源于新石器时代中期,《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三章第三节提到皂市下层文化胡家屋场遗址[7]“发现有房基两处,保存有残破硬土居住面和柱洞、红烧土层等遗迹。居住面含有大量细砂粒、碎石屑和陶末,其下铺垫红烧土。”皂市下层文化的绝对年代大约在公元前5900年至前5500年之间。

到长江流域新石器时代晚期,在大溪文化遗址中发现了许多红烧土房址。1973年秋,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干部训练班在红花套遗址发掘的F111,是大溪文化晚期的长方形地面式红烧土房址,有条形墙基,建筑面积约59平方米,东墙基南部有小门,门坎之外有门道,北墙基中部有大门,门道北端有红烧土门坎。

1979年秋,我在枝江县(今枝江市)关庙山遗址发掘T51、T52④AF9之后,发现了大量红烧土块堆积,似从墙壁或屋面上倒塌下来的,估计堆积下面还有房址。于是对红烧土块逐块加以清理,凡是块较大、形状较规整的,或留有木、竹、茅草、绳索等痕迹的都编号登记,写明出土于探方内的具置,暂时存放在探方边缘。清理之后,果然发现房址T51、T52④BF22[8],这是一座门朝西的方形地面式红烧土房址,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屋内以隔墙为界分为东西两间,西间是厅,东间是卧室。屋内有圆形柱坑16个,柱坑内树立木柱支撑屋顶,其中有两个柱坑分别位于火塘东西两侧,柱坑内树立木柱支撑正脊。北墙西段整体倒塌在散水上,经测量墙高175厘米,西墙南北两段都整体倒塌在散水上略向外闪出,墙高也是175厘米。北墙与西墙相邻,据此断定F22的外墙四壁等高,屋顶应有一条正脊、四条戗脊,呈四面坡。此时将暂时存放在探方边缘的红烧土块逐块与F22的各部位加以对照,确定红烧土块出土于F22的具置。将这些红烧土块运回室内后,逐块经过仔细观察、绘图、做成卡片,发现F22外墙的墙头朝屋内一面有二层台,墙体内外两面都有护墙抹面,朝屋内的抹面上粉刷黄泥浆多层,墙体、抹面和黄泥浆都经过烧烤;出土于西南散水上面的屋面红烧土块,其下面留有排列较稀疏的竹椽、木椽痕迹,椽间空当中有茅草痕迹;还有出土于火塘附近的正脊红烧土块。

1980年秋,武汉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78级学生在关庙山遗址实习,在T76④B层发现大量红烧土块堆积,依照上述方法,在红烧土堆积之下清理出一座长方形地面式红烧土房址T76④BF30。屋内有三个方形火塘,在南北向的中轴线上排列成行。F30的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门朝东,门外有一级用红烧土块砌成的台阶。将这些红烧土块运回室内整理后,发现F30外墙的墙头是平齐的,无二层台,墙体朝外一面仅在局部有护墙抹面;还有正脊、戗脊、屋面、屋檐的红烧土块,屋面和屋檐红烧土块的下面留有排列较密集的半圆形木椽痕迹,没有茅草痕迹。F30与F22同属大溪文化第三期,但是F30墙头的形式、屋顶的结构都与F22不同。

1980年11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鼐所长来到关庙山遗址视察,看到F22和F30都保存良好,普遍经过均匀烧烤,他对我说:“应当测一下红烧土的烧成温度。”[9]后来,我挑选出数块标本请宜昌市陶瓷研究所测定了烧成温度:F22墙身和屋面红烧土块的烧成温度均为600℃;F30墙身红烧土块的烧成温度为900℃,屋檐红烧土块的烧成温度为620℃。F30墙身红烧土块与屋檐红烧土块的烧成温度相差悬殊,说明二者不是一次烧成的。F22和F30都已回填保护。

清理F22、F30的经验是:当发现大量红烧土块堆积时,应谨慎处理,其中可能有从墙壁和屋面上倒塌下来的红烧土块,堆积下面可能有红烧土房址。要将红烧土块编号登记,明确出土于探方中的具置,若将红烧土块扔掉,在堆积下面发现红烧土房址时后悔已晚。在已往的考古发掘报告中,多数只报道红烧土房基,少数报道了残存的红烧土墙壁,一般都未报道墙壁或屋面倒塌下来的红烧土块,原因之一就是不知道下面有红烧土房址,不慎将红烧土块扔掉了,结果只知道房基的形式,不知道墙壁和屋顶的形式,这样对房屋建筑形式的认识还是不全面的。

关庙山遗扯的大溪文化遗存可分四期[10],第一期可分早晚两段。第一期早段目前暂时未发现红烧土房址;从第一期晚段至第四期发现红烧土房址25座(其中形状清楚的有13座),残存的居住面和垫层20片,红烧土场地6片,红烧土堆积18片,还有大量从墙壁和屋面上倒塌下来的红烧土块。这些资料在《枝江关庙山》遗址发掘报告(待刊)中,都将如实、全面、详细地报道,并且附有线图。

目前考古界对红烧土房屋的成因,有人工烧烤而成、失火所致两种看法。各遗址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从关庙山遗址来看,红烧土墙壁和居住面以及屋内设施均为人工烧烤,红烧土屋面是否人工烧烤所致目前尚难断定,还要通过仿造红烧土房屋的模拟实验来解决。假如屋面也是人工烧烤的,应是采用二次烧烤法:第一次只烧烤墙壁、居住面以及屋内设施;在屋内树立木柱,覆盖屋顶,在屋顶上抹泥形成泥屋面即“泥背顶”之后,在“泥背顶”上面进行第二次烧烤。红烧土房屋是建筑技术与制陶技术巧妙结合的产物,建房时应当有较多制陶者参与,还必须像烧制陶器那样,等待墙壁、居住面、屋面的泥料都干燥透彻之后再进行烧烤,开始要用小火,然后逐渐加大火力;烧烤墙壁和居住面时可以用较高的烧成温度,上限可以达到900℃,墙体内部的木质骨架即使被烧毁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墙壁烧烤成竖硬的红烧土之后,可以与屋内木柱一起承载屋顶的重量;烧烤“泥背顶”时则必须将烧成温度的上限严格地控制在600℃左右,既要使“泥背顶”变成红烧土屋面,又不致将屋顶的木、竹结构层烧毁,二者达到矛盾的统一。红烧土屋面能否烧烤成功,这是建筑考古学上还没有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了解红烧土房屋的建筑形式,不知道红烧土房屋的工程做法,就不知道红烧土房屋是如何建造起来的,认识还不全面。红烧土房屋的工程做法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建房所用的建筑材料。有两类材料:一类是天然的材料,包括植物类和土类。植物类有木材、竹材、茅草等。木材有圆木、半圆木、枋木。圆木作为墙体内部的木柱、屋内的木柱、檩条、脊檩等;半圆木和枋木是用较细的圆木加工而成,作为墙体内部的骨架、屋顶的椽子、泥屋脊内部的骨架。竹材有圆竹、半圆竹、竹片。圆竹、半圆竹作为屋顶的椽子;竹片排列成竹笆夹在两层居住面之间,有的粘贴在外墙的抹面上。茅草作为屋顶椽间的填充材料。还有麻绳、竹篾、藤条,用于绑扎墙体内部的木竹骨架和屋顶的的木竹结构层。土类有生土和熟土,以生土为主,几乎都用黏土,练成泥料后用于构筑墙壁、抹居住面和屋内火塘及灶等设施,还抹成“泥背顶”。

另一类是人工制造的材料,即红烧土。木骨泥墙、居住面及屋内火塘、灶等设施经过烧烤,陶土发生了物理化学变化,变成红烧土的墙壁、居住面及设施。另外,将红烧土墙壁倒塌后产生的红烧土块作羼和料,掺在黏土泥料中,用于构筑木骨泥墙,还用红烧土块铺设屋内居住面之下的垫层和屋外的散水、道路及场地。

第二,建房时用的工具。所用工具十分简陋,砍伐和加工木材、竹材的工具有石斧、石楔、石锛、石刀等;运土的工具有竹筐等,在红烧土块上留有竹筐印痕;在墙壁和屋面上抹泥的工具应是木质的抹子,F22屋面红烧土块上留有一道道细密的抹泥痕迹;有时甚至不用工具,直接用手抹泥,F30屋面红烧土块上留有一道道明显的手指抹痕。

第三,房屋的工程做法,包括外墙、隔墙、居住面、屋内设施、屋面、散水的做法和建房的工艺流程。1986年我发表了《大溪文化房屋的建筑形式和工程做法》[11]一文,论述了红烧土房屋的工程做法,列举了红烧土房屋人工烧烤的证据。当时巧遇中国考古学会第六次年会在沈阳市召开,部分与会代表提出疑义:“红烧土问题罗马尼亚都没有解决,你李文杰怎么能解决?”我听后意识到,红烧土房屋的成因是一个带有国际性的疑难问题,但我认为外国人没有解决的问题,中国人有可能解决,中国考古学上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解决。这里顺便提一下,安徽蒙城县尉迟寺遗址[12]发现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红烧土排房后,1994年8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蒙城县委、县政府共同举办了一次座谈会[13],主要讨论红烧土房屋的成因问题,我参加了座谈会。最近我从网上看到王昌燧教授和王吉怀研究员的博士研究生李乃胜的论文《我国新石器时期建筑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到“在测试尉迟寺红烧土排房建筑部件吸水率、抗压强度和烧成温度的基础上……对尉迟寺红烧土房成因做出了定论,证明了这一建筑工艺的存在,为我国新石器时期的一大建筑特色”。该论文是采用科技手段去探索红烧土房屋成因的开端。

红烧土房址延续到新石器时代末期的石家河文化,其绝对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500年至前2000年之间。《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七章第一节提到,石首走马岭遗址[14]发现红烧土房址1座,为一曲尺形多间地面建筑;天门石家河遗址群的罗家柏岭遗址[15]发现一组规模庞大、形制复杂的红烧土建筑遗迹。

红烧土房屋上起皂市下层文化,下至石家河文化,存在约达3900年,是新石器时代中期、晚期和末期房屋建筑的特征之一,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达到发展的高峰,以关庙山遗址大溪文化的红烧土房屋和尉迟寺遗址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红烧土排房最有代表性。这种房屋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可是在《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小结”中,都未提到红烧土房屋建筑。

(二)窑洞式房屋的建筑形式和工程做法

《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六章第四节提到,宁夏海原县菜园村林子梁遗址窑洞式房址F3“是目前发现较早的可复原的窑洞式房屋之一”。1988年秋我在林子梁遗址进行发掘时,发现窑洞式房址F9[16],一部分生土拱顶已塌落,叠压在堆积土上,纵剖面平直,横剖面呈弧形,为筒拱顶,塌落部分边缘和洞壁上端边缘都是顺着黄土体的破裂缝隙形成的“塌边”,据此断定二者原先连为一体。F9屋内的居住面积约19平方米,居室西南部有一个较大的柱坑,其北侧的居住面上横卧一根木柱痕迹,柱脚挨近柱坑,此木柱原先用于支撑窑洞顶部,柱脚周围的空当中用黑垆土夯实。我考察过菜园村民居窑洞,有的居室内也有支撑洞顶的木柱。对F9的筒拱顶和屋内支柱做出了正确判断,也为窑洞的复原提供了依据。

F13[17]是陈斌先生发掘的,屋内居住面积约25平方米,洞壁上分布着50盏松明壁灯遗迹。该窑洞规模较大,壁灯甚多,应是先民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我调查过菜园村居民正在建造的筒拱顶窑洞,发现他们采用分段分层掘进法:先用铁镐在斜坡地上挖出一堵断崖,在断崖下部挖出门洞,顺着门洞先向里挖,再向左右两边挖,将土运出后,形成一个横向空间;再挖空间上方的土,土会自动往下崩塌,比较省工省力;然后站在塌下来的土堆上用铁镐修整窑洞顶部和四壁;将土全部运出洞外,窑洞就挖成了。我将此法与林子梁遗址F9所遗留的挖窑洞痕迹进行对比后发现二者很相似,断定先民挖窑洞时也是采用此法。1989年中国考古学会第七次年会在长沙市召开,我在会上发表了《宁夏菜园窑洞式建筑遗迹初探》一文,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在正式发表该文时,我请杨鸿勋先生绘制了F3、F9、F13窑洞房屋复原图[18],再现了窑洞的外景和内部的结构。

上述从田野发掘至窑洞复原,这是建筑考古学的一个实例。说:“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19]同样道理,如果说“建筑考古学的核心是复原”[20],那么考古工作者对建筑遗迹周到和必要的观察,联贯起来思索,做出正确的判断,则是房屋复原的先决条件。

这里顺便提一下,有的学者说甘肃镇原县常山遗址14号窑洞式房屋是采用先挖坑、再于坑内树立木柱复盖屋顶的方法建造的,还绘制了14号窑洞房屋复原图[21]。假如真是这样做,既费工又费力,比上述分段分层掘进法要原始得多。

三、慢轮制陶和快轮制陶的起源

对古代制陶工艺进行研究也是考古学的专题研究之一。我在2007年说过,中国古代制陶技术经历了垫树叶制陶垫板制陶慢轮制陶快轮制陶的发展过程[22]。慢轮制陶和快轮制陶均为轮轴机械制陶,但是慢轮制陶仍属手制范畴,因为慢轮不能用于拉坯成型;快轮制陶才是轮制,因为快轮可以用于拉坯成型。

《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没有提到在中国境内何时出现慢轮制陶。第三章第一节说裴李岗文化“在陶器制作方面,……较大者采用泥条盘筑法,……小器物为随手捏制而成”,未提到制陶工具。河南舞阳县大岗遗址出土了三件实物:陶转盘(陶轮上的构件);经过慢轮修整的陶盆,器表留有细密轮纹;“轮绘”而成的彩陶[23]。三者同时出土是新石器时代中期最后阶段出现慢轮制陶的证据。

快轮制陶的起源是考古界多年来热烈讨论的问题。《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第四章第一节说:“仰韶文化中晚期,在慢轮修整的基础上发明了快轮制陶技术,人们将陶泥放在上,在旋转中用双手直接拉成器坯。仰韶人用快轮制成的只有少数杯、碗、盘之类的小型器物,多数大器物仍然要在慢轮上制作。”这是采用李仰松先生的观点[24],他说仰韶文化的“束腰葫芦形器”是轮制的,理由是其外底留有“偏旋纹”,将偏心涡纹当做快轮制陶的主要证据。1991年,由西安半坡博物馆王志俊先生陪同,我在该馆库房内考察过数件葫芦瓶残器,其内壁留有泥条缝隙,均为手制成型。1995年,我在河南渑池县班村遗址考察了多件葫芦瓶残器,其内壁都有泥条缝隙。如葫芦瓶H2133∶35,在我到达班村之前,技工已将它粘对复原成完整器,我请技工用喷灯将粘在葫芦瓶上的胶烤化,拆开观察和绘图。我发现其腹部内壁既有一周周泥条缝隙,又有一道道刮抹痕迹,后者打破前者,颈部内壁也有泥条缝隙,这表明是采用泥条圈筑法成型,成型与修整交替进行,属手制范畴。观察和绘图后,我请技工将这件葫芦瓶重新复原成完整器。

另外,我在山西垣曲县古城东关遗址考察过仰韶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陶器[25],发现仰韶文化陶器均为手制,庙底沟二期文化才开始出现少量轮制陶器。

现有资料表明,在以下三个地区及文化中,各自独立发明了快轮制陶技术[26]:

一是黄河下游地区的大汶口文化中期偏晚。如山东曲阜市西夏侯遗址[27]的下层墓和上层墓出现少量轮制小陶器,有的小鼎内底有螺旋式拉坯指痕,是快轮拉坯成型痕迹;有的高柄杯内壁有细密轮纹,是快轮慢用修整痕迹;有的实柄小豆底部有偏心涡纹,是用细绳切割的痕迹。上述痕迹反映了轮制的全过程。

二是长江中游地区的大溪文化晚期。如湖北枝江市关庙山遗址大溪文化第四期的碗形豆T52扩方③G3∶27,圈足内壁有明显的螺旋式拉坯指痕,圈足外表的拉坯指痕隐约可见;碗形豆G3∶32,圈足内壁也有螺旋式拉坯指痕。

三是长江下游地区的崧泽文化晚期。如上海青浦县崧泽遗址[28]中层墓葬第三期的陶杯M85∶4,内底有清晰的轮旋痕,线图上表现出内底呈凹凸状。青浦县福泉山遗址[29]灰黑土层的陶壶T39⑤∶9,内底也有轮旋痕,线图上表现出内底呈凹凸状;陶壶83采∶1,内底至内壁都有顺时针方向螺旋式拉坯指痕。

除西夏侯遗址外,其余遗址都经过碳十四年代测定,最早的为公元前3606年至前3142年,最晚的为公元前3360年至2944年。由此可见,公元前3606年至前2944年,在上述三个地区及文化中,各自独立发明了快轮制陶技术。

根据我30年来对众多遗址轮制陶器的观察,可将快轮成型的特点总结如下:

一是凭借陶车旋转而产生的离心力、惯性力,以拉坯方式成型,因此转速快、生产率高,一件普通小罐,成型只在片刻之间。拉坯成型是快轮制陶的本质特征。

二是器形规整,胎壁厚薄均匀,而且可以做出很薄的制品来。

三是器表可能残留三种痕迹:普遍留有螺旋式拉坯指痕;外底留有细绳切割时形成的偏心涡纹;有时坯体内外表还可以看到细密的麻花状扭转皱纹。这三种痕迹也是今人鉴别古代陶器是否轮制的依据。“螺旋式拉坯指痕”是快轮制陶的主要证据;“偏心涡纹”有时在慢轮所制陶器上也可以看到,只能作为旁证;“麻花状扭转皱纹”较难看到。但若经过较好的修整和装饰,这几种痕迹都有可能消失。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考古界对快轮制陶的发明期和发明地区都产生过一些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它发明于仰韶文化时期,其实仰韶文化并无轮制技术。产生这些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快轮成型的这些痕迹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总之,《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全国考古工作者数十年来取得丰硕发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著而成的,是优秀的考古学著作之一,对从事考古学、先秦史学、民族学、文物和博物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工作者,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于考古专业、文物博物馆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是必读的书籍之一,阅读后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我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研究动态,开阔眼界。我相信在全国考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今后还会有很多新的考古发现,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也会不断地深入,中国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达到更高的水平。

[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2]李文杰:《试论大溪文化与屈家岭文化、仰韶文化的关系》,《考古》1979年2期。

[3]王劲:《江汉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综述》,《江汉考古》1980年1期。

[4]屈家岭遗址考古队:《屈家岭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92年1期。

[5]朱乃诚:《屈家岭下层遗存的文化性质和屈家岭文化的来源》,《考古》1993年8期。

[6][20]杨鸿勋:《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临澧县胡家屋场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93年2期。

[8][1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1983年1期。

[9]李文杰:《大溪文化之最》,《江汉考古》1988年1期。

[11]李文杰:《大溪文化房屋的建筑形式和工程做法》,《考古与文物》1986年4期。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徽省蒙城县文化局:《蒙城尉迟寺》,科学出版社,2001年。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徽省蒙城县文化局:《蒙城尉迟寺》(第二部)附录1,科学出版社,2007年。

[14]荆州博物馆,石首市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湖北石首市走马岭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98年4期。

[1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石家河罗家柏岭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94年2期。

[16][17][18]李文杰:《宁夏菜园窑洞式建筑遗迹初探》,《中国考古学会第七次年会论文集》(1989年),文物出版社,1992年。

[19]:《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载《选集》,人民出版社,1968年。

[21]张孝光:《陇东镇原常山遗址14号房子的复原》,《考古》1983年5期。

[22]李文杰:《中国古代的轮轴机械制陶》,《文物春秋》2007年6期。

[2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下卷)第五章第一节“陶制品制造工艺”,科学出版社,1999年。

[24]李仰松:《仰韶文化慢轮制陶技术研究》,《考古》1990年12期。

[25]李文杰:《垣曲古城东关遗址制陶工艺研究》,载《垣曲古城东关》,科学出版社,2001年,附录3。

[26]李文杰:《陶瓷技术》,载《走进殿堂的中国古代科技史》(中),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

现代房屋论文例3

《房屋建筑学》课程本身具有开放性、实践性等特点。为了提高《房屋建筑学》教学的质量,需要以房屋建筑课堂本身特点为基础进行改革,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培养成社会所需的现代化人才。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而现代的教育要求教师从权威的知识拥有者向学生的指导者转变。课程安排上尽量深入浅出,教师在课堂上要时刻留意学生接受知识的表情,随之调整自己的讲课节奏,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提问,让学生也积极参与教学当中,从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转变。在《房屋建筑学》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建筑设计与建筑构造的关系,教师在课堂上要有意识的将二者联系起来,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到墙体构造时,不仅仅只对墙体的构造进行介绍,而且还应该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让学生去思考,如为什么框架结构的墙体的选材比砖混结构要丰富的多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让学生去独立思考,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的主动性,而且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

二、改革教学内容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进步,不断推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且建筑设计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建筑装饰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技术所涉及的内容日趋扩大,但是学校课本上的内容更新速度较慢,跟不上现代房屋建筑技术的要求,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差距,从而使得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市场发展脱节。例如,现代实际工程的门窗已经采用铝合金、塑钢门窗等材质,但是教学中仍然还是以传统的木门窗为例进行教学。在这种情况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不断地进修研究当代建筑技术以及建筑装饰技术,将其应用到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让所学的知识范围不仅仅只是在课本上,将其拓展到实际应用的知识中。教师在讲课过程中,还可以以欣赏课的形式来对建筑业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开阔学生的眼界。

三、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传统的教学手段只是注重理论知识,而现代的市场已经不仅仅要求理论知识牢固,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力,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学和社会的需要。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够很好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正是社会发展所需的。《房屋建筑学》中的建筑构造有大量的节点详图,建筑平面设计有大量平面布置工程案例,这些用语言是很难讲述清楚的,但是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就可以将这些案例用最清晰的方式传递给学生,它在课堂上可以使用,而且用于自己的电脑上,每个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运用大量的构造实图、动画以及工程实例录像,将构造教学和建筑设计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四、加强工程现场与案例教学

《房屋建筑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课堂教学中经常会出现理论知识比较抽象,仅仅靠文字学生是很难理解的,因此,就需要安排实习,深入施工现场突破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为了巩固学生对建筑构造和建筑设计的理解,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加入到建筑物、分析实际施工图纸这些环节中去,将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根据《房屋建筑学》教学的实际进度,选择有针对性的工地,采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教学。

综上所述,为了缩小学生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房屋建筑学》教学的改革需要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革教学内容、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加强工程现场与案例教学这几个方面进行。

现代房屋论文例4

0.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飞速,随着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建筑行业对房屋的外墙保温技术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快对其保温技巧的研究以满足人们对房屋的舒适度要求。外墙保温技术有许多优点,它不仅有利于节能环保,也有利于帮助我国缓解现有的能源紧缺情况,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温技巧的应用也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建筑行业在不断的提升对外墙保温技术的研究投入和探索。本文对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术的现状进行阐述,对其保温技巧和应用研究分析,并对保温技术的优点详细解释,以期对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水平提升提供帮助。

1.房屋建筑工程中保温技巧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中叶,国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术流传到我国,其保温技术主要是建立粘贴聚苯乙烯泡沫板(即EPS板)外侧涂抹玻纤网格布,用以增强聚合物水泥砂浆的保温体系。我国的冶金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众多研究机构,已开始在国内进行房屋建筑墙外保温的试点工程,另外,也对重墙、轻墙、预制墙体等不同墙体进行了试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众多石膏板企业共同投资研发了聚苯乙烯石膏复合保温板,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的外墙保温。

2.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及应用

2.1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

房屋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选择的是聚苯乙烯膨胀泡沫板、泡沫玻璃、岩棉条等等。另外,在选定房屋建筑的保温材料时,要根据固定的原则进行择,同时还要注意使用的技巧和方法。选好保温材料,才能够保障房屋建筑的保温技术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建筑施工方必须首先对整个建筑物的K值进行预算,并根据房屋建筑的k值结果进行分析,计算出热量损失,在房屋建筑保温技术的操作过程中,其结果决定了应在施工中采取哪种节能措施,因此,热量的损失计算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建筑施工方需根据热量损失的计算结果来制定相应的节能对策。

因保温材料中的储热量与重量成正比,因此,储热量越高,材料也越重,例如:混凝土、石料等承重材料,此类材料的质量较高,且材料的储热能力较好。当房屋受热时,其墙体中吸收的热量将会随着一定的规律传导,其热量将会从温度高出流向温度低处,随着热量的传导,墙体中的热量也在不断储存,因墙体具有一定的储存热量性能,因此,墙体中存储的热量就会不断增加,当减少房屋的受热时,墙体将会将在受热时储存的热量传导给房屋的其他结构。

综上所述,墙体是房屋热量交换的载体,必须选择好墙体的保温材料,并做好房屋的保温技术,才能够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保温效果达到要求。

其次,还要注意房屋建筑的保温施工工艺,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保温工艺流程共分为17个步骤:(1)对基层墙面进行清理;(2)固定其垂直和水平方向;(3)做灰饼;(4)检查墙体的平整度;(5)处理墙体的界面;(6)将砖墙面做好湿润;(7)根据一定比例配置保温材料所需的浆汁;(8)将保温浆汁分层对墙体进行涂抹;(9)对墙体的保温层进行检查;(10)在墙体上画出分格线;(11)在墙体上开分格槽;(12)在墙体上安装滴水槽;(13)在墙体上涂抹水泥抗裂砂浆;(14)在水泥抗裂砂浆中放入耐碱网格布;(15)对墙体的抗裂防护层进行复核;(16)在墙体上涂抹高分子弹性底层材料;(17)在墙体上涂抹抗裂柔性耐水装饰材料。

2.2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的应用

随着我国各省市建委对房屋建筑的保温技术研究的力度不断加大,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众多科研机构和私人企业已研制出了多种保温技术,其中,大多都具有良好成效,例如:我国的EPS贴板保温技术、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技术、现浇混凝土复合有网和无网的EPS板外保温技术、EPS钢丝网架板后锚固外保温技术、装配式龙骨薄板外保温技术等等。在1996年的全国会议上,提出了今后要将推广房屋建筑保温技术作为工作重点。同期,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建筑行业引进了先进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并成立了保温专业协会,选定了保温工程的试点,当年,我国出版发行了《外墙外保温技术百问》,书中重点讲述了房屋建筑保温技术探究及应用,掀起了一阵保温技术研发潮流,这些都极大的推动了建筑行业保温技术的的发展。

现如今,房屋建筑中的保温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吸引了国外的众多专业人员及科研机构到我国进行学术交流,这也加快推进了我国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的建筑节能研究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外墙的保温是一种常用的房屋保温技术,这种技术没有对配套技术和材料性能的特殊要求,因此其施工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并且制作价格也较低。但该技术无法在湿度较大的地区应用,因为其保温层会因为受潮而导致其保温性能降低,同时,墙面受潮也会对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外墙采用内保温方式的建筑,往往在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时会对原有的保温层造成一定的破坏,这将使原有的保温节能效果降低,在房屋建造时要特别注意。

3.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房屋建筑的保温性能的重视度不断提高,人们对房屋的舒适度要求也逐年升高,另外,保护环境的意识也较往年增加,因此,我国各省市都已有了房屋建筑工程中保温技术的政策和标准,保温技术在房屋建筑中的应用也不容小觑。因此,必须合理的选择材料和应用恰当的保温技术,才能满足人们对房屋保温性能的要求。本文对保温技术及其应用做了相应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白运红;魏冬梅;;浅谈外墙保温技术的应用及施工[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0年

2、刘园园;李志文;;浅谈外墙保温技术[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3、李泓;外墙保温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8年11期

现代房屋论文例5

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地反映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有80万件左右,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数量也大体相当。离婚后,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与此相联系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告结束。因此,就产生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其他的经济问题。而当今社会,房产一直是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妥善处理不产生纠纷,会对离婚双方产生有利的影响。所以,夫妻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显得尤为重要。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类。我国家庭复杂的生活方式,一代人、两代人、三代人一起生活的家庭五花八门。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所以,现代家庭共同财产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婚前个人财产;(3)子女财产;(4)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诉讼中可以提出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大家庭财产的部分份额,子女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根据《婚姻法》的条款,夫妻间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应该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处理,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无论如何处置,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也有利于离婚后夫妻双方生活的安定和长久。但由于一方过错而引起的离婚诉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市场经济发展越迅速,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就越显得苍白无力。女方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所以还要考虑到女方的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二、房屋分割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

房屋是我们心理上的一条底线。这个底线保证了我们持有自己原则和立场。生活的一些小意外都不足以让人生原则和价值观发生变化。但如果房子没了,这个变化足以让人内心崩溃坍塌,然后改变持有的原则和信仰。

(一)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类。由于我国住房改革完成时间不久,所以诉讼中的住房条件千差万别,本文只以最有代表性的房屋类型作为参考:(1)按揭房;(2)房改房;(3)其他类型房屋。

(二)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原则。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在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错误的情形下,一般原则是房产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法院对离婚时涉及的住房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但在体现更多人文关怀的离婚纠纷中,却往往不能严格执行上述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为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的处理(部分)方式

(一)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下,房产证无论婚前婚后取得,该房屋都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二)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房产证婚后取得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房产既不是新增财产,也不是双方经营所得,所以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三)一方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取得房证。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房屋所有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应优先考虑协议规定条款,否则产权登记一方获得房屋的几率较大。但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则房屋产权人应将婚后二人所还贷款返还一半给对方。

(五)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语

法律在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还应该促进家庭的相互辅助,使得发挥更大的道德力量。历史上,房屋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房价如此高的今天,离婚中的一方一旦没有得到房子,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尽管本文以法理的形式来论述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归属问题,但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能纯粹的强调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婚姻不能等同与交易,把感情和物质放在一起比较是不合时宜的。扶助弱者,保护弱势群体也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文关怀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人性化法律判决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毕东丽,孙晓莹,张幼林等.怎样离婚——离婚问题法律指南[M].北京出版社,1994.

现代房屋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建筑行业民用建筑市场的内需一直在随着现代人口的增长而不断扩大,这也间接推动了建筑行业朝着民用房屋结构方向发展。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追求高效和速度的时代,在现代房屋结构项目中,人们更追求的是高质量、高品位和低成本。因此,为了房屋建筑行业中获得成功,占有市场,现代建筑企业和设计师更多的在其房屋结构设计中使用了优化理论和方法,这样能够运用建筑工程、数学等等科学知识方法和现代化手段来最大程度上节约资源和成本,并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都能够实现。下面文章简要探讨了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的理念意义、方法原则和其具体应用。

一、简述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及其意义

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的理论主要是从其不断的实际应用中提炼出来的。顾名思义,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就是对建筑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分化结构的设计进行优化处理处理,确保整体结构经济、实用、美观、大方、安全,对每部分细节都要做到尽善尽美。这才能够使得其设计产品在建筑结构设计作品中脱颖而出,才能够使得其设计作品得到大众和企业的认可。在建筑结构设计优化中,主要包括结构项目整体和项目具体分布结构的设计优化。项目整体结构主要就是要考虑其整个结构系统的设计、建筑群体围护结构等等设计。而项目具体分布结构则要考虑的是其房屋形体、内部结构分布、剪力墙等受力结构分布等等。

建筑设计师对于房屋结构项目进行优化处理也就是会对其作品的所有整体部分和细节部分进行精细琢磨,设计师们会广泛调查参考市场设计作品,对其设计作品进行再三计算和研究,这对于建筑产品质量而言,无疑有着极大的保障,因为设计师在对其作品精益求精的同时,也使得其对房屋结构的稳定安全和原材料等等元素都进行大量的演算和实践,因此设计产品质量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对房屋结构进行优化设计,是大量运用了科学知识,这能够充分运用其资源成本,使得其结构既安全、美观,又经济实用。而且通过调查发现,经过优化设计的房屋结构其质量和成本都远远要优于其他没有运用结构优化设计的。由此可见在现代建筑市场,运用优化设计理念和方法是实现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现代人们生活质量,确保人们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的方法原则

一般来说,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要遵循一些原则。首先就是要符合企业和社会大众的需要,也就是要确保建筑能够满足现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功能,使得居住者能够生活方便、舒适。其次,要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健康安全,也就是在进行优化设计中,必须要把安全性和环保性放在第一位,要使得其作品能够长久使用,使得居住者舒适愉悦。然后,还要考虑到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因此设计师们在优化结构时,也要使得建筑项目资源分配最优化,尽力节省资源和成本。最后,建筑设计师在对其结构进行综合设计和考虑时,在充分结合前人的经验和时尚元素后,还要大胆进行创新,实验一些新的结构和思路,在设计过程中不仅仅要使得结构匀称规则,充分融合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元素,还要按照建筑结构特点,尽量使得建筑结构的纵向功能齐全、承重应力均匀,刚柔度适中。这才是确保其设计作品获得成功的主要基础,也就是要使得其建筑设计作品在优化的同时,也要实用。

三、建筑房屋结构设计优化的具体应用

建筑设计师们在对房屋结构进行设计和优化时,一般会按照从总到分的步骤来进行。

首先就是对房屋整体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在设计优化项目整体模型和结构时,设计师一般会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也就是把影响结构设计效果和作用的元素作为设计变量元素,如结构安全稳定度、结构造价、应力约束、弹性约束等等,然后确立其模型的控制参数和目标,通过确定其房屋结构的约束条件,然后综合计算其结构的最优结果。简而言之,也就是把建筑结构设计的影响元素进行组合来代入到设计好的模式和函数中,运用数学知识方法来评比出最优结构。一般在进行计算时会大量运用到一些数学知识、如拉式乘法等等,而且其计算量也会很大,这是就会要求设计师根据优化结构模式,综合考虑其计算方法和变量来设计计算程序。通过这些步骤的计算和验证,逐步找出其设计中的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然后进行逐一改进优化,最后达到整体结构的完美。

然后就是对房屋分部结构的优化设计,这主要包括其房屋结构的基础拉梁、荷载、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剪力墙结构等等进行优化处理。在房屋基础拉梁结构上,设计师一般会从其要求高度、层数来综合考虑其防震性和稳固性,然后对其基础桩基和基础拉梁的配筋率进行综合计算,确保整个拉梁基础和桩基能够和谐一致。在对房屋的荷载设计上,设计师也会充分考虑其施工地周围的土质状况,明确其地基的受力荷载状况,然后根据这些情况和风力、气候等等元素来设计其基础结构。在设计建造房屋的钢筋混凝土和剪力墙结构时,一般会采用准则方法的设计步骤,对结构整体受力和部件受力状况进行演算,通过核定其单元截面上的受力优化不断推进,从而得出整体结构受力的优化。通过这些步骤能够辅助设计师找出最适合、最低成本、最稳定安全的结构设计。

最后,在对其整体结构和分部结构都进行优化设计后,也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般来说,除了能够在书面上进行优化计算的结构外,建筑工程中也有其他部位构件能够进行优化处理,因此,设计师们在完成以上步骤后,也要综合考虑其设计原则规定和标准不断验证核算其构件截面结构,抱着精益求精的态度和鸡蛋里挑骨头的劲头来不断完善其结构的含金量和尺寸。与此同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误差或者其他因素,对于其结构超限项目和软件结构模型也要随机应变,运用概念设计优化方法来调整其后期设计,使得其设计作品趋向科学、合理及优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在房屋建筑行业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全的领域,在房屋建筑工程中,为了房屋项目工程的经济适用性、安全稳定性以及长久性,就必须要在其结构设计中和原材料等等上面下功夫。通过对房屋结构的整体和所有细化项目的优化处理,确保整个项目结构的所有部位都能够达到综合最优和平衡状态,使得项目的质量安全得到保障,促进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也是现代建筑设计师们灵活运用结构设计优化的主要目标,更是其使用优化设计方法的综合体现。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并使得自己和企业都能够获得成功,现代设计师们就必须要朝着这个方面不断研究和努力。促进自己优化设计水平和实力的稳步增长。

参考文献

[1]王爱娟,刘士英.探析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在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5).

[2]樊剑.关于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在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应用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3013(24).

现代房屋论文例7

印度尼西亚地处亚洲东南部,俗称“千岛之国”,公元3世纪,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就与印尼古奴隶王国毗骞国互派使者来往,中国南部的少数民族也陆续与南亚的种族融合,将中国文化带入到东南亚各国,公元15世纪初中国明朝郑和下西洋。更是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成就传播到印尼各岛,对印尼的建筑风格产生了深远影响。

1.印度尼西亚木结构建筑风格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1.1印尼的木结构房屋则随各民族的习惯而建造不房屋同式样的住房,如爪哇人、巽达人的住房,一般是方形的,多数建在抬高的地基上,但也有高脚屋,不过离地面不高;米南加保人的住房,屋顶两端翘起来,形成马鞍形,房屋内部很宽敞,分为好几间屋,供年长者、孩子、新婚夫妇居住;巴厘人的住房,一般都盖在一个小院内,院子用土墙围着,院内有住房、附房和家庙;因为雨季时雨水多,印尼大多数民族的木结构房屋都是高脚屋,地板离地面高2米或更高。一般木结构住房内也会分为几间屋,有卧室、有厨房,房子门前都设有梯子,大部分木结构房屋建筑能体现了中国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斗拱结构,崇尚自然,着重通风,遮阳,隔热,防潮,轻巧通透、淡雅明快。

1.2中国唐朝时代的商船常在马六甲海峡与古印尼人交换香料和珠宝,同时中国的斗拱结构形式也传入印尼,印尼属于热带海洋性气候。多风雨。不适合建造多层的木结构房屋,因此多为一层或两层房屋,采用过渡搭接方式连接支撑方木或圆木柱和横梁,形成上下层柱和屋顶架之间的整体构造层,保障了木结构房屋的牢固安全。快速

1_3印尼木建筑在结构并不非常复杂,房屋支撑住支撑顶部骨架,既满足不同地域实际功能要求,又创造出精美的具有民族特色建筑形体,显示不同建筑风格,房屋构架以支撑立柱和纵横梁搭接后使用藤条缠绕加固组合成不同形式的房屋骨架,使木结构建筑物上部受力荷载由屋梁架、支撑柱传递到地面,房屋木墙就是起到围护和分隔作用。基本不受力,就算是有几面的墙倒了,房屋也不会倒塌。

1.4印尼木结构建筑其外观由基础、屋身、屋顶三部分组成,下面有的是短圆木支撑木地板。有的木地板直接铺在砖石砌筑的基础上;用木制柱支撑屋顶骨架,木板或者竹板钉制成墙面,墙面上预留安装门窗,上面是木结构屋顶架,屋顶可以做成柔和雅致的不同曲线,有的层叠高耸,有的层叠展开,有的四面起脊,有的两面起脊,上面覆盖着棕榈茅草、细密竹席、或者青灰瓦片。

1.5印尼木结构建筑的室内隔断可以用隔扇、门、屏等便于安装和拆卸,能随意划分,随时改变,使房屋内布局既满足当地人生活习惯,又能及时迅速改变空间布局。有的还建有走廊,和很大的盖顶庭院,甚至有的庭院就和房屋屋顶一体化,作为室内和室外空间的过渡段,或是室内和室外空间的有机结合;有的运用木片或竹片雕刻出不同花纹图案装饰木结构建筑的墙面和门窗;有的在屋顶结合地方民族特色起脊,有的如马鞍,有的如宗教佛塔,有的如灯塔,更好的展现了当地的民族特色。快速

2.郑和下西洋推动印尼宗教建筑建造

2.1中国的航海家郑和在1405—1430年间曾率领舰队七次远航’}氐达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非的许多地方.每到一地都要举行仪式并宣传伊斯兰教义,并建立华人穆斯林社会区以传播伊斯兰,使得东南亚地区,尤其是在印度尼西亚使伊斯兰教迅速地发展起来。

2.2郑和下西洋沿途经过了印尼的泗水、雅加达、三宝垄、北苏门答腊、亚齐,所到之处宣传穆斯林教义,备受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视,促进了伊斯兰教在印尼的发展,印尼华人为了纪念他建造了郑和清真寺。郑和清真寺位于印尼泗水市戛丁街2号,那是一幢5层楼宇,飞檐画栋,红墙碧瓦,赤柱镂窗,装修堂皇,左前方矗立着一座色彩鲜艳的八卦亭,雄伟壮丽,风格独特,清真寺的建筑模式,以绿、红、黄为主色调,体现华人穆斯林特点。清真寺右侧绘有郑和宝船和郑和下西洋的巨幅浮雕像,寺内主建筑屋顶呈八角形。长11米,进深9米,其规格有来历:l1米系天房最初的长度和宽度,9米象征印尼9位伊斯兰教圣哲。清真寺一楼刻有碑铭,碑文分别用印尼文、华文、英文镌刻于花岗岩上,碑文歌颂郑和在28年间七次下西洋亲善万国、传播伊斯兰教、开展中外文化经贸交流,郑和清真寺,奇特处在于三教合一,融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于一体,它不仅是印尼华人信奉伊斯兰教的启蒙圣地,也是印尼华族与其他族群交流、沟通并促进相互了解的桥梁。它将成为印度尼西亚各民族融为一体的象征,促进了中印尼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3.印尼华人致富起步的排楼建筑快速

现代房屋论文例8

房屋如果不进行室内设计就不美观,没有实用价值。随着科技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越来越高,欣赏水平也越来越高。房屋作为人们长期生存的地方,更受到人们的重视。室内设计是基于现代艺术语境的,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从室内设计就能看出其中处处包含着的现代艺术的元素。现代艺术的合理应用,使得房屋的美观、舒适性大大提高,因此现代艺术下的室内设计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1现代艺术语境的分析

现代艺术指的是用现代的思想观念去指导艺术发展方向,结合现代的材料和媒介,重视艺术品的创造革新。现代艺术包括空间观念、立体主义、未来主义、表现主义和抽象主义和其他的艺术语境。现代艺术语境不只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现代的新艺术思路、新艺术形态。之前的艺术家们对这些艺术语境考虑得不多,现在由于社会需求对变化,大家都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艺术语境的研究成为了热点。我国部分艺术发展已经形成一种固定模式,不免有些单调,通过结合中西方艺术和文化,取长补短,以不同的形式来表现我国的现代艺术色,这是现代艺术语境的发展方向。

2室内设计的分析

室内设计是艺术设计师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美学并通过设计室内每一个空间界面,来达到美化室内、满足人们生活等各方面需求的目的。室内设计主要是围绕空间、色彩和绿化等来美化和装饰房屋。现代室内设计的特点是新颖、实用、焕然一新,使房屋兼具了实用和美观的特性。虽然室内设计是刚兴起的职业,但是受到广泛关注,有很大的发展前途。

3现代艺术语境下的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实用性很强,离不开社会的大环境,也最离不开与现代艺术语境的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室内设计必须吸取艺术的思路来设计出个性实用的房屋。我们通过三个方面来讨论室内设计与现代语境的结合,分别是室内材料、灯光和色彩。

3.1室内材料与现代艺术

室内材料首先应该保证它的实用性,其次,要能展示出业主独特的个性。它的应用主要是在特殊空间造型和界面连接上,影响着房屋内的实际效果,也影响了经济效益。在设计时,结合材料的肌理、色彩观念、装饰手法和文化属性,通过不同质感的材料合理搭配,发挥各自的特点,带来美感。比如,茶几和边几的设计运用到镜面材料,这就是一种古代和现代的结合,镜面材料是现代材料,使它呈现出古典的款式。我们也可以考虑将粗糙和精致结合起来,某部分一点也不装饰修理,而某部分装饰得又很精致,创造出一个精致的焦点。比如,在彩砖拼接设计上,我们可以不管彩砖的颜色,随意排列,给人一种自然感,精致和粗糙的相互融合使得室内显得更充满时尚感。

3.2室内灯光与现代艺术

室内灯光的设计包括灯光类型、造型和亮度等,对室内设计影响很大。通过灯光配置,可以提高空间层次感,也可以给屋内带来艺术气息。比如,在厨房应用低亮度和低位置的灯光,来形成阴影,给房屋带来悠闲和安静。

3.3室内色彩和现代艺术

室内色彩能给人带来视觉冲击,陶冶情怀,影响人的心情。色彩的搭配合理与否是整个室内设计的重点。色彩的距离感可以带来物体前、后、凹、凸的变换,带来不同的效果。在色彩应用上,根据现代艺术语境下的绘画原理,室内设计时我们不可以只用一种单调的颜色,要明亮和暗淡颜色结合,明亮颜色可以更多一些,来给视觉带来层次感,使室内空间感大大提升。

4结束语

现代房屋建好后,我们必须要对它进行室内设计,设计空间、美化房屋,此外,还要提高房屋的实用价值,使住房的主人感到安全、愉快、个性和舒适。现在的室内设计与艺术语境结合起来,更加符合现代的特点。没有材料的限制,也没有施工形式和语言方式的约束,通过特别的表现手法来展现特色的艺术风貌和室内文化底蕴。两者完美结合,带来完美的效果,自然、传统、不失优雅,使房屋在实用的基础上,更加充满艺术性。

参考文献

[1]刘丰.当代艺术与室内设计[J].大成美育,2013(3).

[2]崔冬晖.室内设计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现代房屋论文例9

2007年4月2日, 备受瞩目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那像孤岛一样耸立多日、被赋予多重意义的“标志性”房屋随即在挖掘机的轰鸣中倒塌。至此, 广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事件落下帷幕, 但这个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安土重迁”是一个影响了中国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中国人追求安居乐业,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轻易搬迁,房子,是中国人观念里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而当房主的房屋所有权与公共利益、城市的规划建设或者开发商的某些商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社会中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往往由于补偿或者安置工作等问题,出现“钉子户”。那么, 如何定性城市房屋拆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公权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公权力介入后如何做到从行政法角度保证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性质及其实行程序中公权力介入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 到底属何种性质的行为? 是民事行为, 还是行政行为, 还是二者兼具? 对此有各种倾向和争论,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是两者兼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其中的准许、裁决、强制拆迁又是明显的行政行为。一些学者将拆迁定义为: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现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 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⑴。从这个定义看行政色彩居多,因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的拆除权并不仅仅基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合意产生的民事权利, 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公权力的介入,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迁计划管理2、拆迁人从政府处得到土地使用权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拆迁4、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协议不成,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裁决 6、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复议和诉讼7、进入强制拆迁。

这个过程中,从拆迁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就有公权力的进入了。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 ,房屋拆迁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这个过程是通过国家先从被拆迁人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转移给拆迁人来完成的,是一种行政征收过程。其次,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还涉及行政复议,同时,司法机关诉讼裁决后,在强制拆迁的阶段,房屋管理部门,即政府机关又往往是实际拆迁主体⑵,由此看来,政府的公权力几乎贯穿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整个过程。

政府的公权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为实质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因此,如何从行政法角度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显得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

关于城市强制拆迁具体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这些法律文件看来,在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与立法法冲突

《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关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阶的也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此看来,关于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是明显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的。

2、与上位法冲突

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然而《管理条例》中第16 条和第17 条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新修订的《宪法》的规定相冲突⑷。

首先,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第3款对征用权作了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对国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仅限于公共利益⑸,是否又涉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呢

其次,《民法通则》第4 条、《合同法》第4 条都强调了协议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 国务院在制定《管理条例》时理应不得与上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内容相抵触。但是《管理条例》居然规定给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权力,完全背离合同自愿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等相关规定,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授权,其合法性何在?

三、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的公权力介入引发的实际问题

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许可—拆迁许可证的核发

整个拆迁程序中,拆迁人从政府部门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后,接着就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这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这里值得质疑的是,首先,在拆迁人从拿到土地使用权到申请拆迁许可证中,完全没有被拆迁人的参与,仅凭相关文件和资金证明就可以拿到拆迁许可证。由于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被拆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法律制度却剥夺了其参与权,,完全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拆迁人合议,实在有失公正。同时这又是一个连环套,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完全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拿到拆迁许可证后,才去跟被拆迁人谈判,而此时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手,由此在谈判一开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谈判砝码明显悬殊。拆迁人背后有政府公文的支持,被拆迁人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

2、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行政裁决、复议和诉讼

拆迁双方对拆迁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裁决,法律却规定裁决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双方达不成协议,首先要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诉讼,也就是说当拆迁协议达不成,行政裁决是必经的第一步。这第一步就有不公正因素在里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既然已经给拆迁人颁发了许可,它就不大可能在裁决中做出对拆迁人不利的裁决, 那样的话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否认最初其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影响其公信力。所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质疑。

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产生的纠纷,经过此程序就变成行政纠纷,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更是一项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利救济程序。在这之前的一系列程序中,公权力介入已经给整个过程增加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此时,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的过程中,拆迁人居然得以逃脱出来,取而代之的是强势的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出面替拆迁人抵挡。被拆迁人本来在拆迁协议中与拆迁人尚且是平等的协商双方,还有谈判的可能,但是当纠纷的解决意味着拆迁人却要面对强大的行政主体,能得到满意解决的可能性大打折扣。本来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却变成被拆迁人、拆迁人、政府三方面,不仅仅涉及民事,还包括行政纠纷,实际上对被拆迁人不太有利。

3、 司法权介入,能否真正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当房屋拆迁过程存在纠纷已经到了需要司法权介入(即行政诉讼)来进行裁决之时,实际上公民权是否确实遭到侵犯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阶段,需要等到司法的裁判结果才能下定论。那么这个时候争议焦点,即房屋所有权也应该处于不确定状态,拆迁行为按理不应该贸然继续进行。但是,对于争议期间,拆迁是否停止执行,《管理条例》却给了我们否定的回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拆迁人已经给与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用房,即使被拆迁人不服、不接受,提起了行政诉讼,房屋强制拆迁这一实质性的行为仍然不停止执行,即“不管最后结果对不对,先执行了再说”,这实在是让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有走过场之嫌,试想,一个暂且还存在着争议的行为法律却在争议期间给予默许,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支持这一行为。且不说司法裁判被拆迁人的胜算有多少,即使司法的最后判决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话,其利益实际上已经不能完全保护了,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只能从经济补偿等其他方式去实现。

司法权往往是社会中公民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我们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中却看到,司法权被虚设、被回避了,司法权介入之后拆迁行为依旧我行我素,这最后一道防线也显得十分脆弱,实在是有些悲哀。

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多面手”?

在整个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我们看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异常地活跃,最开始核发许可证的部门是它,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协议达不成要进行行政裁决时,裁决主体是它,房屋所有人在裁决期间没有拆迁,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在实际操作中,其本身就是拆迁主体。用一个比喻形象地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但是这场“运动会”批准者,而且在操作过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拥有一个“多面手”的角色是不合适的。在强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公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相信政府是“大公无私者”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我们不应该忽视或回避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且还在积极的谋求种种非法利益, 如寻租和设租利益等⑹。

很明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赋权过多,权力过于集中,得不到有效监督,被拆迁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四、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1、严格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对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限制

在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 各相关法律条文对公权与私权进行法律上配置实际上倾向于公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公权的优位权, 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完全不够。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需要通过“控权”来实现,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我们需要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部颁布的2004 年3 月1 日开始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这应该是行政法在“控权”,保护公民私权的一个典范,但是,这些规定在调和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上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规程》只是作为《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 法律效力不强。我们希望在《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控制公权, 并对私权提供实在的保护。

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的调整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清晰界定,公益拆迁中,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以规范为主,限制为辅,而在私益拆迁中(比如房地产开发),公权力的介入要严格限制,行政主体应该是处于一个协调的中立者的身份,不应该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进来,更不应该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要以限制为辅。

2、 修改有关强制拆迁的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

强制拆迁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相互抵触,其中,下位法对上位法有所超出,具体表现在我上文已经详细阐释的两方面:一、法律法规配置不合理,发挥实际作用的现行法规位阶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二、明显与上位法冲突。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两个明显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对于宪法修正案中对征用权的规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围有超出,然后对于行政主体在此过程中的赋权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关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关内容。

有关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需要予以纠正。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法规系统本身不相一致,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 还给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对这方面的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做出修改,保证法律系统的一致性。

3、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中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程序的公正能够保证实体的公正,其独立的价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乐业的根本,属于重大的财产利益,应该保证被拆迁居民在这个过程中的话语权。

程序公正需要对程序法加以深入细致和完善。这方面我认为非常值得探讨的,具有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迁中的听证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主要想谈的一点。

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所以应该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强制拆迁必须有听证程序,以被拆迁人申请而启动。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听证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据,被拆迁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个程序,对最后的结果不产生丝毫影响。

实际上,在本文开头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一案中,当事人也申请过听证,但当事人的说法是“听证会就像过场一样,是为了听证而听证,并没有按照程序来,没有安排我的答辩,后来我抗议后才给了我时间⑻。”由此可见,房屋强制拆迁这一块的听证制度,走过场、当事人提出意见难、听证意见难落实等现象仍然很严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我提出的这方面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扩大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范围

从目前来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迁管理法中主要针对纠纷裁决和强制拆迁这两种行为举行听证, 其他环节中尚未设计听证程序。各地在房屋拆迁立法中应扩大听证范围,注重听证效力,让听证这种各方意见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运用在解决问题中来。

可喜的是,建设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对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听证制度做出了比较合理而详细的规定⑼,是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探索。

②代表产生制度的完善

参与听证会的代表身份是听证会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 听” 证,主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声音” ,利害关系人能否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并充分发表其意见与建议是实现听证制度价值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规范性文件中的这种粗略规定, 在实践中就很难操作,甚至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因此,对于听证会代表选拔制度,需要加以细致规定,尤其是应具体规定相应代表的数量、标准和比例, 在此基础上将自愿报名的产生方式扩大化, 同时提高参加代表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常识⑽。

③听证意见的落实,防止听证流于形式

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 听而不证”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几年, 为了纠正这个问题, 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办法, 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种明确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过去那种暗箱操作相比,引人听证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保证听证会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见,经过合法的听证程序取得的听证笔录应怎样被赋予相应的效力,听证过程和后续意见处理的监督仍需要具体法规加以详细规定。

④听证信息的透明、公开及信息的平等性

在拆迁听证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响听证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现行的问题一方面是信息不够完全,真实,另一方面是听证会上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的信息不对等。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实、完全, 材料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资料应提前发给代表并通过相关的媒体予以公开, 以便与会代表能够提前做好准备, 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一种比较周全的制度安排。

总之,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纠纷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介入的问题,对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拆迁的公权力使用过多过滥,因此常常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权在拆迁中适用过广,行政强制的适用不合理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强制拆迁中行政行为的研究,严格廓清和限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落实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该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公权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限制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平衡,具体在房屋强制拆迁中,对公权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规制,让被拆迁人有话语权,其个人利益能得以保护,达到公权力、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公民权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行政法规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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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贯彻以人为本-闵凡群-《法制与社会》2007年09期

注释

⑴ 赵红梅. 房地产法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143页

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⑷参见《管理条例》第16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 第17 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⑸参见《管理规定》第2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刘任平,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中图分类号: D922. 1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7575 (2005) 01-01 01-04

现代房屋论文例10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to have a house that meets the living standards and development needs must be regarded as a person's most basic right.Therefore,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housing right in the legal level.There were so many measures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s propositions to solve the people's housing problems.We hope that we can learn from the history and learn useful experi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temporary housing rights, so as to enrich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Keyword: Chinese History; Housing Right; Related Systems;

一、住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维持其尊严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公平地为自己提供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且配备有基本物资装备和服务设施的住房的权利。同时,政府在提供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时,要求公民支付的费用也必须是公民所能够负担的。

这一权利最早见于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的《魏玛宪法》中。《魏玛宪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必须承担监督并防止住宅权滥用的义务,确保每一个德国家庭,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可以满足其住房和经济住房用地的需求。应特别注意建立士兵宅基地立法[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集中化、不均衡分配的趋势加剧,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住房资源紧张的局面。在此期间“福利国家”这一理论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让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国家应当因应公民的需要而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并且这种社会福利应当涵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不论其收入能力、性别,保障公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相应的公民也必须为国家提供的这种福利支付最基本的费用。联合国在1948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本人及其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并且在这一权利中也应当包括吃、穿、住以及医疗等由政府所提供的必要的社会服务[2]。1996年,联合国就住宅供需矛盾再次提出了人居议程。这一议程的出现进一步让世界各国政府认识到了住房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人人有充分的住所和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所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的权利。”[3]至此,国民住宅权的实现,成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努力的目标。如在《俄罗斯宪法》第40条规定:“(一)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二)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住房权的实际落实创造条件。(三)依法向贫困人口或者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费提供住房,或者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从国家、地方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中低价支付住房[4]。还有些国家则通过在司法应用中肯定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来保障公民对住宅的需求。如印度法院在Olga Tellisv.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一案中对印度宪法第21条做扩张性解释,肯定了住宅在维护人性尊严中的重要地位。

虽然住房权没有写入我国的宪法,但是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历代封建王朝还是近代的民国政府亦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都对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有所探索,并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清代之前的住宅权

在中国清朝之前的史料中,很少能见到关于住房权的相关文字规定。在所能找到的历史文献资料中,住房权的相关文字最早见于东汉时期班固的《同安辑令》里关于官员住房的分配之中“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5]“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5]公元497年,北魏孝文帝曾命令司州、洛阳两地的官服,对本地穷人、病人和老人提供药品、派医生治疗、共计事务和所需衣服[7]。而在唐代,唐武宗专门颁布诏令,要求在长安和洛阳两地设立悲田院,由专人管辖相关事务并且由国家拨给悲田院田产以供开支[8]。在宋朝1098年10月,官府颁布法令“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9]这一条文显示出我国在宋代就有了许多不同的有各自功能的特殊社会救助机构。它反映了国家通过“官邸”支持寡妇、鳏夫、孤儿或穷人的想法。元朝遵循宋代的相关思想,在每个地方都建一个疗养院,以政府的官房和建造官房来专门收养穷人[10]。到了明代,官府对解决无家可归者的房屋问题更加重视,公元1375年,明政府提出天下一家,人民更是一体,如果不能获得其所需求,何谈安居乐业[11]。同时明政府还令全国各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依者,给以屋舍。”[12]即命令全国各地郡县官员,都要去访贫问苦,对穷人每月要给饭吃给衣穿,无房屋居住的,要给房子。

三、清代的住宅权

清代的住房制度,主要针对居于统治者地位的满族和蒙古族八旗,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到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百姓。

1643年,清政府颁布公房分配制度,详见下表[13]。

从上表可知,这一官员的“福利分房”制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官员的升迁和降、免职而相应的发生变化[14]。

在清代,作为清朝首都的北京城,其总人口大致相当于或略低于明末时期。然而,由于多年的战争,北京城的宜居住房一直难以满足城内及周边人口的基本需要。为了优先满足满族和蒙古族八旗子弟的住房需求,清政府将汉族官员、商人和平民从原来所居住的北京城内城迁至外城,只允许部分已经投靠到旗下的汉族人口居住在内城,并且下令搬迁出去的百姓必须将原先居住的房屋拆除后在城外重新建造,或者将原房屋进行买卖[14]。1683年8月,清政府王公大臣等针对八旗贫苦兵丁缺少房地的问题上清奏议,康熙帝就此事下谕令:对于无房产的八旗贫苦兵丁,划拨城外空地给其造房居住。同时也要求过去已经分占或额外购买房屋土地的八旗官员按照其所拥有的房屋数量分拨部分给无家可归者居住[14]。除此之外,为解决贫困皇族的住房问题,清政府不仅直接分配房屋土地“乾隆元年(1736)五月,乾隆皇帝下令饬查官房官地赏给八旗子弟以做产业。”[14]“1740年,将入官地亩赏给八旗子弟作为恒产,借支库银在京城空地上盖房,让无房屋者居住。”[18]还拨付“房屋购置费”以便皇族子弟自行购置房产“1746年,给付八旗皇族中贫困且无房屋田产者每人每年200两。”[18]从这一系列针对八旗子弟的“住房保障政策”中能看出清代不仅八旗子弟享有“福利房”和“福利购房款”,但因其中握有大量房产的人也不在少数,八旗内部房屋分配依然十分紧张。

对于穷人、病人和残疾人的住房问题,清政府仍然沿袭着前朝的习惯。1736年,乾隆皇帝下谕,要求全国各级行政单位都必须设立养济院,以便将国内贫苦之人尽皆收养[18]。

四、民国时期的住宅权

1924年,孙中山先生针对当时作为国民政府立国之本的三民主义发表观点,他认为:政府应该与人民合力,促进农业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的需要;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造各种住宅区,让人民安居乐业: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21]在这一观点中,孙中山先生将人民的住房上升到民国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事项,同时也要求政府作为解决包括住房问题在内的民生问题的主要力量,必须担负起责任。到了1931年5月,保护公民的住房权最终被写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其第45条规定“借贷之重利及不动产使用之重租,应以法律禁止之”[22]就从侧面体现了政府抑制过高的借贷影响。

分析民国时期的法律文件,可以简单地将民国时期的住宅权保障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准备房制度

准备房是指为防止住房短缺,由政府提供的随时可供租赁的房屋。1930年,民国政府通过决议颁布了《土地法》,并在其中就准备房这一住房救济制度作出了规定,1要求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应当有一定的远见性,在规划城市时应当提前留存一部分供无房居民随时租住的“准备房”,以便在民众出现无房可住的情况时提供有效的救济。同时,为尽可能保障准备房制度的实施,民国政府还规定了当社会出现“准备房”数量不足时,供租住的房屋租金不得随意变动;政府减征或者少征房屋税;由政府采取建设“住宅”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住宅权。

(二)政府公营住宅制度

政府公营住宅,是指由国家补贴的地方基金建设和管理的低标准公共住房。公营住宅制度不仅在历史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还影响着我国现代的住宅权保障制度。公营住宅这一制度缘起于欧洲大陆,经历了慈善、外部性和住宅权三个理念的演进。不同国家对于公营住宅有着不同的称呼,2但核心都是由政府主导兴建、营运或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地方政府兴建或运营,并且以较为低廉的租金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

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了《缓解内陆地区住房短缺办法》,对公营住宅做出了一些规定。在这一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公营住宅的建筑规划必须由当地政府上报上级机关进行核定,并由本地政府或上级政府进行兴建或者管理。其次也明确规定了公营住宅应当建造在由政府依法征收的私人土地或者公有荒地上,不得在已有的住宅基地上兴建公营住宅。再次,还确定了省级政府有权对地方公营住宅的建筑经费进行核定和支付。最后,为更好地解决市民的住房需求,还规定了政府应当将公营住宅建设在城市附近交通便利且环境适宜的地方。3

1943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社会援助法》第34条规定:“在人口稠密区域,出现住房不足时,县、市政府应当将建造的民用住房或宿舍以低价或免费出租”[23]这条规定出台后,各地政府积极修建或经营公营住宅,并低价租赁甚至免费提供给贫困居民、职工居住。例如,随着南京的发展,人口激增,现有房屋不足以满足需求。南京市政府提出了建设大型民房的计划,以满足市民的需求[24]。

(三)强制出租与房客保护制度

在积极兴建住房的同时,为防止住房资源向少数人手中集聚,进一步缓解住房紧张的实际,国民政府于1943年12月颁布了《战时房屋租赁条例》。条例规定了强制租赁和保护房客的制度。包括:对适合居民居住的空置房屋,必须限期出租;超过房主实际居住需要的自住住房,必须将超额部分住房出租;所有可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毁;现有的已经由他人租住的房屋,不得改作他用;被爆炸摧毁或毁坏的房屋如果还可以修复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予以修复并对外出租[25]。同时,为避免已经租住房屋的租客因为房屋资源短缺而被房东驱赶,国民政府在《战时房屋租赁条例》第7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房租或变相增加房租。如果房东坚持驱逐房客,就必须支付房客的搬迁费用。

民国政府的这一系列举措,旨在保障人民在当时连年战乱的情况下的住宅权,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保障住房的责任和居民的住房权,并且首次将普通百姓纳入了住房权的关注范围。在《北平光复后的一年》中,还建议将住房纳入市政管理的范围以缓解住房短缺的问题。以民国时期的北京为例,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针对当地存在的房屋紧缺、人民生计紧张的问题提出“自应以政府力量,予以彻底纠正。本局职司地政,对房荒之解决,责无旁贷。”当时的民国政府也曾提出:“在民生主义社会政策实施进程中,目前对衣、食、住、行各项问题之解决……政府对此应视为一种义务,不必作量入为出之计较”[26]。

在当时,不仅是地处北京的民国中央政府,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都非常重视解决其管辖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例如,南京市政府曾在公报中提到,为了解决“一般贫寒市民住居失所,殊属可怜”的状况,南京市国民政府“前特饬工务土地两局,征收金川门外土地,从速建筑戊种平民住宅,以资救济,现各项手续,业经该两局完全办妥,住宅房屋,亦经建筑完竣。”[27]青岛市政府在1931年的《青岛市民居管理和租赁规定》中明确指出:本部门是为民政的利益而设立的,房间不多,暂时采取严格的规定,仅限于家庭苦力,街头小贩和城市中的贫穷妇女[28]。上海市政府为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28年10月8日,上海市政府决定成立一个民居委员会,为兴建民居做准备。陆续建成了建安路100户,斜土路和鲁班路400户,交通路300处。1935年4月1日,上海市民福利管理委员会成立,设立了其美路、普善路,大木桥路和中山路四个平民村。共建造瓦平房165幢。1941年,上海市政府社会事务局在中华新路租用了平民用地,建设了一个平民村,共修建了1000间茅屋[29]。

六、新中国成立后的住宅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这一重大国策提出之前,我国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实行廉租公房制度和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在这一时期,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正式对住宅权做出规定,但从未停止对住宅权保障的探索。例如,自1949年以来,武汉市汉阳区每年都在住房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到1959年,相继建成了工人居住区,办公楼,商务楼和职工宿舍楼。汉阳区的房屋数量从10,512栋或60.91万平方米增加到11,727栋或93.38万平方米,增长了53%。到了1966年,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汉阳地区棚屋占房屋总数的比例下降了17.15%[30]。之后,国家一直通过对原有房屋的改造和有计划地兴建新房屋,扩大宜居住房数量,保障人民住有所居。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措施有了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1980年通过的《全国基本建设会议报告纲要》提出了在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1982年,有关部门提出了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销售房屋的原则,即个人支付房屋价格的1/3,其余2/3由政府和单位补贴。1988年,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总体方案设计和综合试点阶段。1991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公房低租金,逐步将公房实物收益分配制度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1994年,我国首次以政策形式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城镇住房制度进行改革,主要任务在于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住房房租,销售公共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住房维护管理市场[31]。同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明确,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公积金制度,为住房保障的两个新制度。1998年7月,国务院经研究后针对我国住房现状,进一步推进住房改革,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替代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从《通知》年度的下半年开始,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有针对性的住房供应政策,并为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住房补贴[32]。199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会议讨论后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在通过行使其社会保障职能,为收入最低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较低的普通住房。为了保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持和谐稳定,200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颁布实施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我国在《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我国建设事业“十五”计划中也重申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实际需求的中国特色住宅权保障体系,但是人们收入水平越高住房面积需要越强烈。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住房制度,改善住房工业的现代化,增加居民的居住面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仍旧是我们不断追寻的目标。总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在没有进行持续改革和重大变革的情况下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值得肯定的是,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经过重新调整,正在形成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相对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结语

人对于住宅的需求是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无论如何改变,其核心对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对房屋所能带来的最基本的生存属性的需要是一直贯穿于人类发展史中的。我国历史上针对住房的规定也体现着各个权力主体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从古代为贫苦患病之人、特权阶级提供住所,到近现代国家出台种种措施保障国民住房需要,国家致力于解决住宅问题的措施屡见不鲜。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对国家和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让居民能够居有所处,还要让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更要让安全、健康、自由的居住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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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现代房屋论文例11

1 房屋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性

房屋购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是确定购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决策之前对拟购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科学论证,同时可行性研究也包括对拟购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购置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购置工程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购置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是十分必要的。一般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均在购置方的协助下通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公司来完成。

2 阐述房屋购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过程中,房屋购置工程可行性报告开篇应对项目的背景做详细的介绍,并说明本工可报告进行编制或开展相关工作的政策和文件依据,同时明确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研究范围和分工,并提出报告所得出的客观结论或建议性的意见。

对于房屋购置的必要性应在报告中有针对性的进行阐述,包括对购置方现状的说明和分析,以及在客观条件下购置方对房屋购置需求的总体分析,得出购置工程是否必要的结论。在阐述必要性的同时,要对购置工程可行性进行重点的分析,并提出购置是否可行。

3 分析房屋的购置条件

对于购置方获取房屋的方式,一般可以通过自行建房或直接购置两种形式进行解决。因此,要做好选择自建房屋还是购置房屋的分析,特别是两者之间通过对比得出的各自优势和劣势,并进行权衡。在综合考虑确定购置房屋更有优势后,应着重对多个潜在可供购置的房屋进行综合对比,完成最优购置房屋和购置方案的比选分析,得出明确的购置方案结论。

4 购置规模和功能需求的分析

对于拟购置的房屋,在工可报告中应列明确定购置规模和建筑面积的相关依据,如参照的政策法规或相关文件等。同时,应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购置方的功能需求和所购置房屋的用途,若购置的房屋需购置方后续自行装修的,可对该房屋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初步的分析,包括所购房屋开展装修工作的主要工程概况,同时分专业进行具体分析,包括建筑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弱电专业等。

5 综合考虑购置项目环保、人防、消防、节能与抗震设防

在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分析和论证,明确环保分析的各项政策依据,并简述购置房屋及周边的环境现状,同时分析购置项目所产生或涉及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同时提出环境保护的措施,特别是房屋建成并购入投用后的环保措施,完成拟购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完成从环保角度房屋购置可行性的分析。

对于房屋的人防工程,通常均已由开发商按照人防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一般工可分析的结论均为可行。对于消防方面,房屋一般在建成交付前就已通过消防验收,若购置方内部装修时需要改动原有土建建筑的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项目,工可报告关于消防的论述应提出上述修改需重新进行设计报批。

关于所购置房屋的节能考虑,工可报告应明确提出有关节能的设计依据,同时提出具体的节能原则,并初步分析该房屋的耗能状况,指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如在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能源计量监测管理等方面需要考虑的节能措施,并得出拟购置房屋从节能方面考虑是否可行的结论。在抗震设防方面,拟购置的房屋一般已按照有关抗震的政策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并在施工中予以落实,工可报告结合购入方房屋的用途等基本考虑因素,得出房屋在抗震设防方面是否满足购置方需求或要求的结论。

6 关于购置工程的实施计划及招投标

对于需上级审批的拟购置房屋,自工可及投资额获批后,可进入具体的购置实施环节,包括购置合同草拟、讨论、审批和签署阶段,同时应对房屋交付时间进行关注,并分析购置房屋的交付时间可否满足购置方对房屋具体使用的需要,同时在房屋按时完成交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建设规模,同时参照类似房屋的经验,在工可报告中提出启动装修设计和报批的合适时点,同时预测装修工程的进度安排,以便购入方及时根据工可报告的意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房屋可尽早投入使用。对于购入方需开展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在购置工程可行性报告中应列明相关招标依据文件或规定,分析按规定应采取的招标方式和途径,同时在报告中明确各项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设备招投标等工作。

7 购置工程的总投资估算

关于拟购置房屋的总投资金额,包括房屋的总房价,同时还应按照相关税费规定,推算交易税费,汇总房屋交易完税后的房屋购房费用总体投资规模。同时,为了完成购房方入住前各项费用的总体评估,工可报告还需对房屋的装修工程及设备购置费用进行全面分析和测算,形成内装修工程的总估算表,表中应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代建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标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办公家具费)及基本预备费等各类费用情况。同时还应附上工程费用估算表、单位工程总价表、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表以及设备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