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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科毕业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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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篇2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篇3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篇4

法律硕士(J.M)学位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首先,它借鉴了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中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学术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以“本”为本,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主要是一种学术教育而不是实务教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为主。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性的学科,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一般会要求申请进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必须要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弥补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带来的理论思维的浅显和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从招考实践来看,法律硕士专业从创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报考研究生热门专业之前茅,最多的报考人数,最低的录取比例,法律硕士一时间成为考研招研的社会新宠,有些教学单位甚至提出要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与MBA一样的金牌学位的口号,这一切无疑都证明法律硕士的设立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其培养目标定位极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种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但是,这种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然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硕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培养模式之间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此结合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②]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1)目前我们在法学学位上实行的是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齐存的双轨制,对此有部分大学的法学院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试验,但究竟法律硕士如何进行培养,还没有多少经验和制度设计,许多法律硕士教育单位中仍然沿袭和简单复制原有法学硕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学习效果差,从而使得法硕教育和培养没有特色、缺乏应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教授的话说,就是:“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相对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其法律教育资源的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本来就十分有限,而面对研究生连年扩招的时代背景更是“捉襟见肘”,不仅使之在法硕招生收费和学生住宿安排等问题上屡遭质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硕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这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硕士制度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的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有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而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需求以及司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之间相互脱节,相对脱离法律实务,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较少,致使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无法体现,成为法律人就业市场中的“鸡肋”。尽管有很多人呼吁尽快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经有不少高校的法学院也为此进行了多项制度改革,将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看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养法律硕士的动机和方式均非为着满足实践部门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论性法学教育,培养研究性人才,加之学制较短,法学知识的传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上,同法学学士、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相比较,总处于劣势,形势不容乐观。在调查问卷中,当在读的律硕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业前景对作一个预期时,问卷一中5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乐观;而对报考法律硕士者的调查问卷即问卷二中则有76.3%的认为就业情况会一般。

(4)除了在培养应用性和高法律素质的法硕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宽口径和复合型这两项要求也还需进一步落实。尽管法律硕士学生分阶段涉猎了两种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普遍(58.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理应属于复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同法学硕士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对于如何将法硕阶段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原背景专业相结合的问题,回答说不知道如何结合的竟然占到53.8%.

显而易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的高热度与社会对法律硕士的满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间也绝非简单的数学公式。当前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按照法硕培养目标来建(重)构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改变法硕培养中的“本科化”局面,变单纯“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为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实务教育(法律硕士)并举,并形成按照两种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执行的两套可操作的培养方案,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平衡。

二、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结构合理、循序渐进、互为支撑的多门相关课程,实现法硕教育和教学的目标。课程设置的关键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和习得法律实务技术结合起来。

在过去的几年里,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这样一个学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⑤]人大法学院针对实践要求,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大胆改革,改进课程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使学习更具系统性。按照法硕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保持在45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的基本要求,在开设通行的法学必修课之外,注意做到:(1)系统开设多项程序法使之同实体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诉、刑诉、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2)对于各个实务性部门法,均安排相关案例法选修课(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诉案例分析、刑诉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课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实务人才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发挥两个积极性;(4)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如法律经济学专题研究、信托法、房地产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物证技术学等)。这样一来,尽管法硕招生数量和规模仍相对较大,但是通过面向法学实务,每学期滚动开设近30多门的任意选修课程,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需,方便选课,又确实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当然,围绕着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组织的其他环节也要与之紧密配合,一体改革。其中包括:(1)选任合格的、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主讲教师,合理安排指导老师,改变法律硕士学生没有导师的现状,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应该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制度的积极作用,如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还可以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等等;(2)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精干的法硕教育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深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执法人员参加)编写一套适合法硕培养需要的专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试与培训书籍相互配套;(3)鼓励法律硕士同学学以致用,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普法活动,还有就是由法学院统一组织以法律硕士同学为骨干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

针对学位论文问题,我认为按照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修满必要课程学分外,获得学位的最终环节不应以撰写毕业论文为唯一条件,也可以是某种调查报告(如案件调查、立法调查等)、毕业设计(如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甚至于某种特殊贡献(法医学鉴定成果、证据认证方案等)。而论文也不应强求多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一般要具体、应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进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硕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这个比例占到了69.2%,此外还有27.8%的人认为目前(2003年前)的培训方案很糟。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问题,有73.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我们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是非研究性专业,换句话说,它要培养的是法律实务人才,而不是理论家(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极少,暂不讨论)。所以,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应该突出其实践性和针对性。在这方面,法律硕士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问卷一中,在问及法律硕士相关教学方法的缺陷时,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用性不够,56%的认为针对性差,而在问及所钟爱或认为适合的教学方法(多选)时,案例教学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选择小规模教学,59.5%的人选择互动式分组讨论,54.2%的人选择情景模拟教学。同样,在被调查者的建议中,多数也反映教学没有针对性,教师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即各有特色的专业背景,而是“一视同仁”。

对此,我们要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更适合法律硕士的特点。这样的改进方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2)改变现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课制度,采取小规模教学模式;(3)法硕分班分组,在课前、课中、课后均进行互动式分组讨论;(4)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等等。

法硕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普遍感觉到,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对于这些抽象的法学(不仅是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法律制度,学完以后,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却依旧茫然不知所措。这时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的桥梁,它非常有利于培养法硕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学为例,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学生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学生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或邀请到的法学硕士),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人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全体学生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就会有非常大的长进。

四、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管理和评估体系

(一)从法律硕士的管理体制上讲,招生规模问题、学制问题以及收费问题至为关键。

首先,关于招生规模的问题。对此目前学生们的反映比较大。在问卷一中,有5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适当缩小规模,44.2%认为应该大规模削减,只有0.6%的人认为仍有扩大招生的余地。实践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学校盲目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把法律硕士视为“创收”的重要途径,法硕人数的激增必然导致听课效果的降低。尽管国家教育主管机关最近作出了继续扩大硕士招收的决策,但如前所述,考虑到目前各高校现有教室、教师等教学资源相对有限,捉襟见肘。因此,一味地扩大招生规模,只会进一步降低法硕培养水平,导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业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规模条件下,不再认为扩大,而是进一步改革挖潜,优化资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决法硕教学“座位紧,上课难”的具体问题。

其次,就法律硕士的学制问题,有6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用三年的时间读完该专业,只有13.8%对目前的两年制感到满意。在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两年的时间对于法律硕士是远远不够的。对此许多任课教师也是这样反映。法律硕士入校后,除去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学习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一点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这短短一年里,也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学习和研究。对此,我认为,应该改革法律硕士目前实行的两年学制为的弹性学制,一般毕业为2~3年,个别人提出延期答辩的还可以再行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针对法律硕士不同的背景,实行不同的或相对灵活的学制,平均下来,一名法硕学生在校修完50学分,应该花3年时间,其中优秀者,则可以提前申请答辩拿到学位。

最后,关于法硕收费的问题。有超过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收费偏高,10.1%的人认为适中,0.6%的人则认为收费偏低。尽管各高校的教学水平、所处地域、市场平价等具体情况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收费不一。但也应该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真讨论,关键是要做到培养费的收费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场的供求来决定最终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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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等工程教育起始于1870年前后建立的德国工科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又建立了高等专科大学。从此,德国形成了由工业大学和高等专科大学并存并各有侧重的高等工程教育体制,在全世界有着广泛影响。

一、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的特点

1.培养目标的明确性

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是高质素的工程师。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师,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形成了学习年限长、教学任务重、考试要求严、实践环节多、淘汰率高的特点。

工科专业本科的培养年限一般为五年,但实际上只有很少学生能按时完成,多数学生要5~7年,甚至8~9年才能完成学习任务。本科生教育由基础学习阶段和主科学习阶段构成,其中基础学习阶段一般为2年,主要学习内容为各系的共同基础性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和工作基础,同时要求学生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在完成基础学习阶段后就进入主科学习阶段。在该阶段中,学生要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完成该专业相关的学习任务(主要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和任选课程);完成本专业的实验、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和毕业论文。主科学习阶段的时间不固定,因人而异,一般为3~4年。因此,学生往往要经过5~7年的艰苦学习才能够拿到德国工程师文凭。

在德国,大学的每学年是由夏、冬两个学期组成,其中夏季学期包含3个月,而冬季学期为4个月。德国的大学实行从上午7点到晚上9点的全日程课程,没有固定的午、晚饭时间,其中每堂课为一个半小时,课间安排15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是在假期,学生也并不能完全休息,需要完成很多诸如实习、考试、作业等任务。

为保证毕业生的质量,德国各大学和专业都要对学生进行选择和淘汰,一般淘汰率为30%~50%;有的学校和专业的淘汰率令人难以想象。

2.培养过程的实践性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了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别重视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教育。因此,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形成了崇尚理论研究、强调技术科学、密切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保证了德国工程师在世界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1)大学在学术上有求真务实的传统。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学校衡量教授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论文的多少而是实验。实验是科技发展的源泉,能用以证明教授研究成果的主要是实际开发的实验装置、模型或样机、新研制的产品等。因而,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特别重视试验研究的结果,对工程领域博士学位答辩的要求是一定要做出实实在在的东西,确实解决了问题,而对并没有硬性要求。

(2)面向实际设计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德国高等工科院校会逐步安排学生接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把科学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与方法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同时,学校还会及时把实际生产实践中最新的工艺、技术和知识补充到日常教学内容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教材。

(3)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重视教师的实践背景。工程专业的大学教授都被要求至少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教师成为输送学生到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的联系人。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教师与工业界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的实验室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本人往往都在企业兼职甚至开办企业。

(4)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教育机制。除了在学校内学习理论知识和部分的实习外,德国工科大学的学生一般还有3~6个月时间用于在校外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活动。学生常常可以利用假期参与工厂企业的科研开发与研究项目,并且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也都源于企业的实践问题。此外,德国企业界普遍把培养后备力量作为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与义务,非常愿意接纳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践活动。

3.工程教育的法制化

作为法制国家,在德国,人们会自觉和习惯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高等学校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当高等工程教育改革条件相对成熟时,德国政府就会以法律形式为改革清除障碍,减少改革中遇到的阻力,保证改革能顺利进行。比如,1998年德国政府出台了德国大学基本法的修正案,该法案保证了引进学士、硕士学位制,改革课程内容及结构,对高校放权、改革教授聘任制等一系列的方案实施,为德国大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证。

二、当前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原因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从诞生之日起,凭借其优良的传统和特色与美国高等工程教育一起成为世界上高等工程教育中的两大模式。但20世纪60年代后,特别是当前国际政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交往和文化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也出现了种种的不适应。比如,高等工程教育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就业时间相对较晚,学位种类偏少、国际流通度较差等情况。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世界政治变化的主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已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市场竞争和技术革新的双重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对企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迫使企业根据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改进生产工艺,在管理上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开发出适合消费者要求的新产品。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就包含在产品研发、过程研发与设计制造、营销等整个产业链之中,因此,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对工程师素质、能力的重新定位和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作为以培养工程师为主要目标的高等工科院校也必然会被要求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变化,工程教育在教学目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上都必须做相应的改革。

2.欧盟一体化影响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在追求政治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推进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一体化。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在高等工程教育领域内也受到来自欧盟内部要求其变革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1999年33个欧洲国家教育部长在意大利通过的“博洛尼亚宣言”。

“博洛尼亚宣言”意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建立共同的欧洲教育区。这就对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原有的体系带来重要影响。为了推进博洛尼亚进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就必须对现有的学位和学制进行改革。

三、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剧,为了进一步发挥优势,保持特色,德国政府在20世纪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采取了一些措施。

1.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进程决定了教育的国际化。国际化的表现形式是教师和学生的国际流动,信息与教育资源一定程度的国际共享,学位的互认与共容。特别是在1999年通过博洛尼亚宣言后德国政府和教育界加快了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

(1)不断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招收外国留学生一方面可以扩大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交流,另一方面也可缓解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存在的生源不足的现象。因此,德国政府、高校、社会团体等采取种种措施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为推进博洛尼亚进程,促进学生和教师在欧洲范围内的流动,德国政府采取了必要措施,使得国家贷款和奖学金可以转移,同时放宽对留学生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德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还与多国政府签订了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的协议,并有很多诸如洪堡基金会、教会等民间机构会无偿或有偿地资助外国研究人员或留学生。

(2)学位体制与国际接轨。与英、美等国通用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不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授予的是文凭工程师学位。根据高校类型的不同,文凭工程师学位可分为大学文凭工程师和专业学院文凭工程师两类。从1999~2000年冬季学期开始,德国若干工科大学都在原有的文凭工程师和工学博士的基础上增加了工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其招生范围是外国和德国本国学生。其课程设计采用模块的方式,采用英语来讲授其中很多课程。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道路,其中对实践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直接就业,而有兴趣从事理论研究的学生则可以继续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获得更高的学位。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双学士学位。至于国外留学生,德国大学对已获得教育、电子电气、机械、环保等专业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开设硕士学位课程,实行国际硕士培养计划。同时,对于已经得本国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德国大学会对其进一步开设博士课程。

2.高等工程教育的综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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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探索

国际经贸人才的分层培养,是指培养国际经贸人才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禀赋,选择自己最具优势的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层次。具体而言,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教师资源丰富的高校重点培养偏重复合型的国际经贸人才;拥有国际经贸业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并已配备与国际经贸实务接轨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高校重点培养实务型的国际经贸人才。然而,我国高校在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分工还依赖于高校内部的分层。

根据学校规模、学生质量、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所赋予的资格或权力、学科设置和专业门类、师资状况、科研情况、图书馆藏书、校园文化、学风和校风建设、学校历史等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对高校的定位等主管因素,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分为四种类型三个层次。四种类型是指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理工类大学。三个层次分别指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其他高等院校。第一层次,是进入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基本是国家重点大学或是综合性大学,多数隶属于教育部,少数隶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有以下特点:研究生数占在校生数的比重较大;科研经费占学校经费的比重大;师资格局中,高层次人才的比例大,并有知名教师:有一批很强的、具有特色的学科;科研成果丰富,学术水平高;社会声望高;历史比较悠久,形成了优良的学校传统;有较大的办学自。第二层次,是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这一层次的高校数量较多,学校类型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是教学型大学,也有一些具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和科研实力雄厚、拥有一些硕士点和少数博士点的高校。但总体上来说这一层次上的高校以教学型为主,是为我国培养中间层次人才的主力军。第三层次,是除以上两个层次之外的其他高等院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数量庞大,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种应用型人才、职业型人才,专业设置灵活,是它们的优势和特色,它们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是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的生力军。

由于第一层次的高校是列入“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校,属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大学,故将其定义为“重点大学”。与此相对应,将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高校定义为“普通大学”。根据对三个层次高校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重点大学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并拥有相对资源丰富的教师,它们在培养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重点高校。而大部分普通大学主要以教学为主,在建设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等硬件以及引进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等方面具备“后发优势”,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的普通高校。

二、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实践

(一)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多种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才。复合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是较宽的知识结构和精深的专业知识的统一;在能力上。应该是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统;在意志品质上,应该是创新精神和求实态度的统一。因此,这里的“复合”,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两门或多门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而是一种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复合”。

1 培养目标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从知识结构、能力和综合素质来看,应该达到以下培养目标。

(1)知识结构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中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规,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和程序,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具有较高的数理分析能力,至少能熟练使用国际通用的外国语言,精通经济管理,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并了解经济地理及各国风俗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2)能力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有熟练地进行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的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认识和解释国际国内经贸发展及变化等问题:能够运用数理模型进行创造性的科研活动;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和协调能力。

(3)综合素质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深厚的民族情感,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2 培养方案

结合目前对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现状,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可以从“经贸―管理”、“经贸―金融”和“经贸―法律”等方面制定培养方案。

(1)经贸一管理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学生,使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方法,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关从事实际业务和管理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结合管理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管理学和国际营销管理等课程,详见表1。

(2)经贸―金融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银行、金融业务与外经贸业务密切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具有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掌握银行与金融专业知识和运作方法,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部门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金融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金融市场学等金融学课程,详见表2。

(3)经贸―法律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与外经贸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既具有扎实的国际经贸理论与专业知识,而且对法学(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有较大兴趣,既懂法律知识,又通晓国际经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贸企业及跨国公司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能解决国际民商事务纠纷等法学课程,详见表3。

(二)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应突出“应用”。因此,课程体系的建立要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企业岗位的技术需要为主线,突出其适应性、岗位性、实践性。专业基础理论教学不应强求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学术性,而应强调其实用性和技术性。

1 培养目标

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将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结合起来,以适应工商企业的需要,从而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上,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概念技能

概念技能是指学生要有综观全局,分析总结事物产生原因的技能,即洞察宏观环境对事物产生复杂性影响的能力。

(2)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学生具有处理和解决相关事物的能力和手段,即使用技术或特定的方法完成赋予任务的技能,尤其是涉及到方法、过程、程度或技术的活动。

(3)人事技能

人事技能是指学生具有与人共事、相处、杜交的能力。

2 培养方案

为了培养国际经贸专业学生具备以上三大技能,塑造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1)以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目标为基础设置实务性课程

普通大学可以将开发营销市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制作单证、处理会计信息、处理文档、显示个人能力等确立为学生职业项目指标,结合这些目标设置相应的实务性课程和实践教学方案。

以开发营销市场为例。开发营销市场的任务包括收集市场信息、收集竞争对手情报、进行市场预测与市场定位、确定企业营销战略、选择中间商、确定促销方式、进行销售过程控制、组织售后服务等。与上述任务相对应的知识能力要求为:确定市场调查方法并进行市场调研,收集资料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市场进一步细分,确定准确的目标市场,确定竞争对手,撰写出市场促销策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使学生具备这些能力,普通大学可以开设如下课程: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学、公关学、商品学、谈判与推销、贸易基础理论、经济法等相关知识。其他学生职业目标的课程教学方案可以依此类推。

(2)以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建设为契机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

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需要密集使用与实务性教学有关的教育资源,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例如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普通大学并没有建立或完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他们正好利用这一“后发优势”,将建立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要素,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国际经贸实验室的建设和完善,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需要。

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模拟外贸企业或营销机构基本业务运行,可以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使学生能在模拟复杂环境下进行业务操作实习,迅速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谈判能力,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科学化、贸易无纸化的工作环境。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有计算机辅助教学(CAI)和贸易实务模拟实验两大功能,并配置有多媒体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传真机等设备及模拟商务谈判会议室。实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操作模拟实验、进出口业务洽谈模拟实验、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实验、市场营销专题策划模拟实验、公司运行模拟实验等。

通过模拟实验,让学生利用电子文件,进行各种调查、谈判、磋商和交易,体验贸易业务的技巧、节奏和过程。从而使学生能熟练地进行合同签订、信用证的准确翻译,并根据其内容进行发票、汇票、提单、出口货物明细单等多种进出口单证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制作等管理,使用商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管理、进货管理、存货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和信息管理。或使学生能够设计制订营销方案,掌握利用EDI进行交易的全过程。通过EDI软件及与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决策支持系统(DSS),学生不但熟练掌握市场营销、进出口实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能够通过人机对话做出果断决策和响应,从而不断提高模拟实验的复杂性和仿真性,便利于学生进入“角色”,达到更好的实践效果,不断增强学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以实践教学环节为依托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

随着外经贸业务方式的多样化,电子商务、无纸贸易越来越普遍,外经贸业务单位和部门要求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专业的教学必须加强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的实践环节的训练,要建立社会实践和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多样化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分为认识性实践能力、技艺性实践能力和综合性实践能力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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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高等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法科学生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其培养质量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担忧。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教育从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以及法科学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而将主要精力从课堂研习转向应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各种职业考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诸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1]

1.知识结构较为单一

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反映来看,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把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宽口径、复合型”、“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等,但相关课程的教学实践表明,不少法学院的课程结构缺少实质性的创新,基本是在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外点缀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已,没有将它们进行有机的结合和合理的编排,导致法科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训练不足,而对法律以外的学科又只知皮毛。

2.法律理论基础薄弱,法理思维不足

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下,法科学生致力于学好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其重点是学习该门课程所指定的教材,以有效地完成培养计划并获得相应的成绩,以求完成学业。受这种模式限制和导向,法科学生既没有精力和兴趣广泛浏览和学习教科书以外的经典著作和论文,更不会或难以阅读外文原文法学文献,因而不能真正认识法的真谛,难以养成法律人应具备的法理思维。同时,对书本和教材的重视,也导致学生不关注法律知识的应用,喜欢纸上谈兵,不喜欢观察问题,不善于分析问题,更难以解决问题,也导致学生参加司法资格等考试通过率不高。

3.实践性法律课程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应用能力差

根据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安排,法律工作者主要是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而我国目前的法科教育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最基本的训练。在高校的教学计划中开展法律实务等实用技能课程的非常少,甚至以为开展法律文书写作等就是职业技巧训练的全部。实践环节也只有毕业前的一段时间,有的学校甚至让学生利用这一时间去找工作。学生只是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学习教科书式的法学理论,法律思维训练无从落实,职业教育流于形式。[2]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人们一般认为,法科教学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理论的学习、研究能力的培养、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而不应当去完成毕业以后应当由工作单位所负担的职业培训。这种安排的最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学生“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4.法律人的价值目标缺失

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然而,在我们给法科学生所进行的法学训练中,似乎只有在讲授法理学、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理论法学或法史学时才涉及这些理念,而在讲授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时却不能将这些理念有机地贯穿于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中,也未能指导学生运用这些理念来分析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这就导致面对很多社会热点问题,法科学生无法进行正确判断,也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法律价值思考,甚至对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表现出了法律人不应有的冷漠和无情。[3]

我校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法学基础薄弱。上述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诸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我院学生表现得更为明显或严重。这直接导致了学生“四有余四不足”:广博有余而专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二、德语法科班教学的创新实践

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法科教学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改革,必须选好准确的突破点,以点带面,形成整体推进的良好效果。在这一思路指导和学校大力支持下,我院从2003年开始立项进行改革,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经过实地考察学习日本、韩国的经验,在国内首创德语法科班,全面实践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1.确立知识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定位

根据时代特点及我校特色,我院确立了德语班的培养目标定位:适应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我院为德语班重新设计了“法学本科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计划”,强调了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跨学科课程与专业基础课、选修课程的有机结合,优化了课程资源配置。借助于学校文科平台课的开展,德语班法科学生在大一、大二期间学习了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哲学导论、逻辑学、伦理学、法学导论、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社会学概论、传播学原理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大类基础课程,这些课程的学习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较好地做到了宽口径,而不是与专业课程形成两张皮。针对过去存在的“三多三少”(必修课多,选修课少;私法课多,公法课少;本国法多,外国法少)现象,在保持传统14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大量增设了科技法、竞争法、法学方法论、法律文书、法学专题等20余门选修课,夯实了法科学生的基础,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同时,利用我校理工背景和优势,突出法科学生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方向的学习和培养,在宽口径和基础扎实的基础上,使得法科学生的培养更具知识复合性,也使得我院德语班的法科学生在社会上更具竞争力。

2.在全国首创德语法科班

在我国,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院都开设英语课,这对学生学习和吸收外国成熟的法治文明制度无疑是有益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是大陆法系,我国高校的法科培养传统基本是大陆法系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而德国又是大陆法系的鼻祖和代表,开设德语班将会对法科学生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有更大的助益。办德语法科班就是让学生能够直接阅读外文文献,在学习中更好地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结合中国实际思考如何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基于此考虑,我院自2003年开始开设德语法科班。

(1)严格选拔德语班学生。由于是初次尝试将德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我院从2003级的116名学生中,以入学时的英语高考成绩和德语学习基础为标准,通过自愿报名选拔了28人进入德语班。这种将德语作为第一外语的尝试,不仅在湖北高校中属首次,在全国法学专业中也是前所未有的。

(2)加大德语班德语课时投入。德语班的德语课程课时量贯穿大学四年,大一大二开设大学德语

(一),每学期课时量达56学时;大三大四开设德语(二),总课时量达264学时。另外,大三大四还开设了法律德语、德语听力、德语口语课程,总课时量达320学时。这样,德语班法科生的德语课堂学计近千余学时。这种大一至大四均大强度地安排德语学习,确保了德语班法科生德语学习的良好效果。

(3)配备优良师资。为了搞好德语班德语教学,我院与学校外语系联系,邀请外语系安排专门的老师讲德语课。现已专门定期聘请了我校同济医学院的德语外教,德语师资有了很好的保障。同时,为配合学生学习,我院还邀请我校的德国留学生周末给他们上口语课,并订购了一百多本德文原版书籍和多种德文法学期刊供学生阅读。每当来自德国或英语国家的法学学者到校访问、讲学,我院还为学生提供听课及参与交流的机会。还让德语班的法科生参与科研,翻译德语原著等法学资料,参与专题研讨会和其他研讨会,这不仅加强了德语班法科生的法律素养,也提高了德语班法科生的德语学习和运用能力。

(4)小班教学。德语班只有28人,这种小班形式使得同学们在一起的时间较多,班里的凝聚力很强,学习氛围也比较好。虽然同学们学习很辛苦,但是非常努力,学习上形成了你追我赶、勇于争先的良好局面。

3.创新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不仅关系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的科学态度、思维方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法科教学方法上,我院要求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活动,督促教师增加讨论课,演讲课(大课)与讨论课(小课)的比例应该适中;要求教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重视模拟法庭教学,重视法律诊所教学;要求每一门课要布置阅读和作业,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重视学生运用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教师的教学信息量要大;教学要富有启发性,主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在指导思想上以培养能力为中心;要求教师重视多媒体教学;经常邀请来访专家学者举行专题讲座,活跃课外学术活动,有较多的学生学术性社团和学术刊物。同时,我院定期举行学生评教评学活动,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打分,具有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鄢斌等老师所践行的情景式教学方式效果明显,深受学生欢迎。

4.强化能力培养和训练

我院坚持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已有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基础上,增加了认识实习、法律服务、模拟法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加大了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对课外活动的评分标准作了规定。此外,积极鼓励和引导德语班学生参加各种校内外辩论等竞赛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动口能力、动手能力和办事能力。这些举措较好地改变了“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的现象。

充分的计划、认真的践行使得德语法科生的学习取得出人意料的优良成绩。在大一期间,德语班有四位同学通过了德语四级考试,其中两位同学的专业成绩居年级前五名。经过两年学习,德语班有20余人通过了德语四级考试,并且一人通过DSH考试(留学德国语言考试)。可喜的是,德语班的同学利用自己较好的英语基础,课外自学英语,大二上学期德语班英语四级通过率达93%,毕业时全班同学均通过了英语四级。同时,德语班的专业成绩始终名列年级前列,非常突出。毕业时,全班保送和考上法学研究生的同学达17人,占全班人数的72%,包括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大学,其中出国留学的有三人,均留学德国,包括著名的慕尼黑大学。

更可喜的是,德语班同学追求全面发展。班级一半以上的同学在学校、院系、班级担任重要学生干部,许多同学获得了学校优秀干部、学习特优生、校三好学生等荣誉。在学校文化节和科技节所举办的各项活动中,德语班同学也是积极参与,并取得了优异成绩。德语班的同学参加武汉地区知识产权辩论赛和天伦律师杯辩论赛获得亚军和最佳辩手,班级也被评为优秀特色团日班级。

我院德语班的创新改革实践得到了学校的认可与肯定。学校分管教学的冯副校长对此作了较高的评价:“学校的法学院与国外同行有比较广泛的交往。考虑到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差别,从2003年起对同一年级在外语教学上分成英语班和德语班,让学生掌握不同的语言工具直接阅读原文文献,以便在教学讨论中引导学生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思考如何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这一措施大大活跃了课堂教学。在学院邀请来自德语或者英语国家的法学学者访问、讲学时,就让学生听课、提问、参与交流。”[4]

自2003年以来,德语班已经开设了五届,其成功经验引起了社会上更多的关注,也让我院教师对以后更加充满信心。对此,郑友德教授说:“现在我们可以充满底气地说,我们这次特色教学改革的路子走对了,值得推广。”

三、关于法科人才培养创新的理论思考

纵观我院德语法科班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实践,我们认为,一项成功的法科教学创新改革,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目标定位与创新

创新必须要有准确而又较高的目标定位。我院德语班法学人才培养的定位,一方面,以世纪之交和全球化为背景,适应了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的国际化和全球化需要,有利于培养适应21世纪所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我校是理工科院校的实际情况,在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我校的资源优势,着意强调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法学方向和科技方向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准确而较高的定位,为创新明确了目标。

2.经验借鉴与创新

不去借鉴别人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西方法制文明,就不会有创新;但如何去借鉴则关系到创新能否成功。我院不仅充分借鉴两大法系成熟的法学教育经验[5],还实地调研了与我们同属东方文化,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和韩国的法学教育经验,这种经验借鉴更具同质性。我院在充分进行资料收集和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教师先后考察了韩国、日本等国家一流法学院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措施及制度文化环境等,完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郑友德)、《日本、韩国法学教育改革概况》(郑友德等)、《日本法科大学院时代的法学教育》(田忠诚明著、郑友德等译)等研究成果,提出了英美法系国家职业型教育理念和大陆法系国家通识型教育理念合流的趋势:未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的设计要考虑到社会不同职业的需要,要适应社会正义与发展要求的基本任务。由此我院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要从技术规范到目标规范、从学科体系到价值体系进行重构。对两大法系一流法学院办学状况的实地考察,特别是第一手资料的掌握使得我院德语班的立意从一开始就站在世界前沿,通过对各国办学情况的国际视角的比较分析,使得我院法科教学改革具有了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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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是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缺少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践不到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强调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指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1]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 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 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 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1]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R].人民日报,2014-12-12.

[2]高鸿.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3]李祥,何月顺.基于校企结合的专业硕士职业实践技能评估体系与平台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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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篇1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高[2102]

5号).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

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篇11

1.1依法治教,法律保障体系健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制比较健全,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组织实施,也主要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先后颁布了许多职教法规,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互相街接、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川。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考试制度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职业教育研究工作也作了一定要求,这是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最基本的法令。这部法令的出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全面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和稳固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之后,德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企业基本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等。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1981年12月,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将职业教育与培训位置需求挂钩,使“职业教育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2口。此外,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德国联邦政府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还对职业教育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内的职业教育经费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但国家对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州政府、地方政府承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正是由于德国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来发展和规范职业教育,使参与职业教育成为企业义务并有利可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外部环境与教育保障,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的顺利进行。

1.2优化配置,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大

德国是16个州的联邦制国家,每州都有自己的教育体系,为减少资源浪费,又使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能为国家通用,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由国家订立。学校都培养国家认可的职业,而不能自己另立专业和培训项目。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政府都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叫。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监督系统的监督,减少了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实训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复,形成了各有侧重、校校有特色的良好局面。学校既不需要为生源苦恼,也不需要为学生就业发愁。

1.3规范行为,行业协会职能发挥充分

德国十分注意发挥手工业协会和工业与贸易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负责制订职业教育技能标准与培养方案,以及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川,监督检查企业与学徒(学生)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是否规范、各工种的劳动强度及给学生的薪酬是否合适等,同时接受企业和学生咨询、调解企业与学生的矛盾,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对中小企业因为设备不够先进、师傅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和涉及的实习实训内容,则由协会下属的职业学校(科技中心或培训中心)负责。协会下属的职业学校(科技中心或培训中心)除为学生提供培训外,也为企业工人进修和成为满师提供再培训。

1.4产教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特色突出

“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制度是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德国推行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关键。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在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后,自己或通过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经过考核得到一个培训位置,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然后再到相关的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学校。学员或定期或分期在企业里接受实践教育,在学校里接受理论教育。企业的技能培训是“双元制”的主体。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进行。各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作为学徒工,企业发给学生每月500一60。欧元的生活费用。学校只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学生的选择和最后的考核都以企业为主,学校的教学任务主要是以专业理论服务企业培训,辅导和提高学员在企业中的实践培训成果,并加深和补充普通教育的任务。因此,学校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实训的比例大(如三年制职业学院学生前三学期n周在企业、12周在学校,后三学期15周在企业、8周在学校)。各行业协会负责双元制职业教育学生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考核内容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岗位上的合格工人。正是由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强调将学校与企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教学与生产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生产或工程实践中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而学习更有针对性,就业也更有保证。

1.5严格准入,教师任职资格标准高

德国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有严格的规定,强调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是集理论、技能、师范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必须在大学学习五年,获得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在大学学习期间除开设专业课程外,还要学习专业教学理论课程以及教育科学和社会科学课程;另外还要开设实践课,主要通过教育实习来完成,时间各州不一,有的州四至五周,有的州一周去对应学校实习专门学科一天。这些实习都有相关法律保障,职业学校或企业都要设置相应的实习岗位。教师毕业前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由州教育部批准,大学教授或考试委员会商定,考试内容包括毕业论文、书面考试、试讲和教育实习。通过后进人第二阶段即教师准备期,共二年时间,由实习(录用)学校教师培训中心负责评定,准备期到期后要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内容分为职业教育主修和副修两门。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察准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困。大部分州规定应用科学大学(faehhoehsehul-en)(相当于我国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berufsakademien)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和本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闲。有的州还规定专职教师任教满4年后脱产半年时间去专业对口企业进修,了解最新技术成果,或从事应用研究,以更新知识结构,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应用科学大学和高等职业学院的教师中除专业教师外,还有实训教员。实训教员为既有经验又掌握职业教学理论的一线技术人员。只有教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才能从理论的角度对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讲解和分析,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

1.6行动导向,教学方法灵活多样

行动导向是指在教学中学生处于中心地位,教师是组织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川,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获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德国教师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很多具体的教学法都是以行动导向教学法为蓝图和指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根据内容的特点和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各种各样的教学组织,如项目教学法、工作计划分析法、案例教学法等等,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1.7目的明确,学生求知欲旺盛

“双元制”教育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设定培训岗位并在媒体上公布,学生向企业申请想获得的培训岗位,企业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将合格的经批准的学生名单交职业学校,接着企业与学校商定教学安排,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在上学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将来于什么,现在学什么,对未来职业发展认识比较清晰,方向很明确,加上德国技工、技师的社会地位高,形成了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学生把大学毕业后当高级技工看作比当工程师更重要。因而学生在职业技能的学习、锻炼上表现出特别的主动、专注和刻苦,具有较强的敬业爱岗精神和求知欲望。

2德国职业教育对武汉市高等教育的启迪

德国职教的运行机制,教育和实训时间的分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方案、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都体现出强烈的实用性、综合性、岗位性、技能性等特征,对武汉市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2.1调整学科专业,服务武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受企业欢迎的教育。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市属高校无论是本科高校还是高职院校,都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市属高校必须坚持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增强服务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对符合武汉市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学科、专业,如光通信、移动通讯、激光、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集成电路、软件、汽车及零部件、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光电子信息、钢铁及钢材深加工、船舶制造、纺织服装、金融、物流、会展等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经费投人。对社会需求少的学科专业予以调整、改造,甚至停招,从而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教育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藕合,使市属高校为武汉支柱产业培养更多合格人才,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实现武汉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做出更突出的贡献。

2.2突出办学特色,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同德国职业院校资源优化、特色鲜明相比,武汉市市属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办学模式、培养目标趋同,专业和实验实训设施建设重复,教育资源浪费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高等教育的竞争日趋激烈。市教育局应引导市属高校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师资水平、学科特色,妥善处理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关系,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人强我特”的办学理念,各有侧重,从武汉城市圈的区位特点出发,建设优势学科、品牌专业,形成学校特色学科专业群,强化自身的稀有性,减少同质化竞争的威胁,以获得持续竞争的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3注重实践经验,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在德国,大学工程技术领域里的教授和专家必须来自企业,来自工业界,不允许直接从高校毕业生或博士生中聘用。德国的这一措施保证了大学教育与企业界的紧密联系。所以,德国高校培养的毕业生懂得实践,了解企业,并掌握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方向和关键技术,非常受企业的欢迎。市属高校应该向德国高校学习,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一是要按市教育局要求,认真实施“高校教师企业锻炼计划”;二是从企业聘请一部分专家作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达到既请他们讲课,又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解决毕业生实习和就业问题;三是聘请身体健康的企业退休技师和工程师为学生实训实习指导教师,既保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又可以减少学校的师资队伍,提高办学效益。

2.4强化技能培养,加大实验实训设施投入

德国职业教育校内实操实训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除企业非常关注“未来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未来市场的占有”阁,主动向行业协会教育中心或职业院校实训室捐助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外,德国职业教育经费比较充裕,有能力购置较精良的设备。为此,市属高校要加强与企业互动,寻求企业部门支,在学校或企业建设实验实训设施或工程实训中心,使学生能与生产一线紧密接触,增强学习目的性;同时,市政府和市教育局要加大对实验实训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建设市属高校共享、产学研一体的公共专业实训基地和工程实训中心,全面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2.5满足岗位要求,推进市属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德国职业教育以岗位要求为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设置课程,编写教材。借鉴德国职业院校经验,市属高校一是要准确定位,将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的实用性、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二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实施“模块式教学”,实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积极探索产学结合的培养方式,走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养道路;三是改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推进以职业工作为导向,以工作中主要任务或环节为对象,结合相应能力来设置课程和编写教材;四是强化实践教学,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五是深化教学方法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

2.6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大学生尊重劳动的品德

劳动能对自我品行的养成、基本素质和能力的生成、价值认同和劳动观念的培养起到重要作用,为个人顺利走上社会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市属高校应把劳动教育作为每位学生顺利毕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并计算学分。在利用思政课、专业课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观教育的同时,要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开展征文活动、演讲比赛、专题讨论,邀请劳动模范座谈或作报告,开展职业观教育,使学生明白在第一线工作同样能取得社会的承认,实现人生的价值,培育学生对职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强化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热爱和尊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