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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2:39

资源税管理论文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18-03

一、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

中国资源税的不足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缺陷,需要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改革。现实中资源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最根本的原因出于对资源税性质的界定不清(殷鼓、苏迅,2006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目前中国学者对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取消资源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是权利金

关凤峻、苏迅(1999)认为,中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的单一国有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的国家向以资源所有者身份的国家开征调节税性质的资源税,是没有意义的。“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袁怀雨,李克庆,2000)。

吴鉴(2001)认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对采矿权人征收的各种有明确的经济内涵的费用――矿山地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资源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对采矿权人征收,又与资源条件藕断丝连,归并到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才是正途。”王金洲、杨尧忠(2002)认为,“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向资源使用者(或承租人)所征收的费用,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经济补偿性,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李显冬(2006)在《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张迎珍(2007) 、柳正(2006 )、陈文东(2007)、刘宁(2008)认为,现行资源税已不再含有级差调节的功能,其实质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含义相似。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资源租金的表现形式。刘劲松(2005)也提出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而以具有无偿性的税收制度来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这本身就不合理。曹明德(2007)指出,资源税作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从矿山企业征收的,它的立税原则应与资源财产效益无关,不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交换关系。中国现行资源税是国家财产收益的定义混淆了它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蒲志仲(2008)、丁丁等(2008)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资源税的目的定位于“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并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却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节利益关系相混淆,与资源税的本质相违背,因此以调节级差收益作为资源税征收目的显然混淆了租税性质区别。流畅(2006)指出,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不能成为征税对象的,而矿产资源税制度实际上占据了矿产补偿费制度的扩展空间,应当废止资源税。此外,王广成(2002)、晁坤(2003)、刘羽羿(2003)、张文驹(2006)、吴颖(2007)、冯宗宪、李用来(2008)都建议取消资源税,建立统一的资源消耗补偿金制度,并重新确定合理的征收率,现行资源补偿费和石油行业的矿区使用费制度并入新制度,不再使用。

(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以资源税的形式征收

与上述的观点相反,一些专家和学者主张取消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税的征收。郑爱华等(2000)、芮建伟等(2001),龚辉文、沈东辉、王健民(2002),王甲山(2004)主张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一并征收,并适当提高和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

陶树人等(2003)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称为“优质资源税”,使之真正成为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2007)、侯晓靖(2007)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因此主张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既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进矿业发展,又避免政出多门、管理失控、滋生腐败等问题,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肖兴志、李晶(2006)通过对征税与收费之间区别的研究,认为资源收费改为征税是大势所趋,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维持税费分征的格局

孙钢(2007)认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不同,发挥功能不同。在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中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殷焱、苏迅(2006 )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资源税)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陈文东(2006)认为,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区分租、税性质的基础上,各归其位,各得其所。

高清莅、郝志军(2008),刘天增等(2008),安仲文(2008)认为,中国现行资源税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作用的发挥。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王晓明(2009)指出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不同、作用也不同。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二、中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现有文献对资源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现行资源税制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薛惠锋、周奕琛,2009)。中国资源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张秀莲(2001)指出,现行资源课税的单位税额定得过低,只部分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谢美娥、谷树忠(2007)也认为,资源税还没有达到调节不同企业级差收入的目的。安体富、蒋震(2008)指出,税率的设计没有体现资源稀缺的程度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税率的设计没有考虑资源开采回采率的差别。刘磁君(2008)指出,过轻的税负导致过低的成本,从而刺激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需求和开采。邓禾(2007)指出,资源税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无法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李菲(2004)单独就煤炭资源税进行了探讨,认为,煤炭资源税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因此,杨志勇(2010)指出,资源税改革的实质是提高资源税负。

张丽新(2005)、曹鑫(2006)、赵景柱(2006)、邓禾(2007)、刘磁君(2008)认为,征收范围过窄,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没有覆盖全部的自然资源,因此资源税的税负仅是部分被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局部税负,而非对全部被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整体税负,这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中国资源税的改革

中国学者尽管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但在资源税改革的建议与对策上,存在多种方案。

(一)资源税课税范围

计金标(2001),安体富、蒋震(2008)、郭晓红(2007)、侯晓靖(2007)、孙钢(2007)认为,中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从借鉴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出发,认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要逐步扩大。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受到广泛的批评,但对资源税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计税依据,学者持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赞成以储量、回采率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宋冬林、赵新宇(2006)认为,减少、消除资源开采中的生产外部性, 就要从资源税计征方法入手, 改变传统以销量为基础计征而以储量为基础计征。肖兴志、李晶(2006)主张将税款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周等(2008)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等到技术成熟时,还应改为按资源储量进行计征,使企业在开发之前就做好采矿规划,自觉提高回采率,使得资源获得最充分的利用。

另一种观点反对以储量、回采率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与资源储量和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思路与税制不协调(潘伟尔,2007)。孙钢(2007)指出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煤炭回采率专家许克忠(2005)认为,由于对企业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在此方面依法行政的能力十分有限。虚报的现象相当严重,将动用储量报少一点,回采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王新华(2007)指出资源开采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只会开采易于开采的资源,吃肥丢瘦现象严重,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仅靠税收达不到提高资源回采率,减少浪费的目的,必须借助于其他方面的手段。

(三)资源税的税率

在所阅见的文献中,提出了许多制定资源税税率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分歧在于地租是否能成为资源税税率要考虑的因素。

资源税税率需要考虑征收地租和对环境的补偿。刘天增等(2008),高清莅、郝志军(2008),邓禾(2007)认为,在收取绝对地租和调节级差收益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吕建锁、白泉旺(2007)建议对煤炭综合级差因素和补偿因素,增加赋存条件系数、区位系数、回采率系数和生态环境破坏系数,合理确定适用税额。饶立新、李建新(2005)提出税率的设计应逐步实施。

资源税税率只考虑对环境的补偿。丁丁等(2008)要依据各种资源开采时的环境损害、储量的勘探和未来各种资源使用的情况,原则上环境影响越大、储量越少、未来使用较多、耗竭得越快的资源应该设计以较高的税率。安仲文(2008)税率设计要考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通货膨胀环境下物价指数的变化。

(四)资源税计税方式

在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改革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孙飞(2007)、张捷(2007)建议征税方式将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朱美莲、刘成杰(2005)主张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保证资源税收入随着资源品价格的上涨而相应增加。

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孙钢(2007)认为,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安体富、蒋震(2008)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对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高级化的发展,需求量不断扩大、价格不断攀升的资源产品实行比例税率,对于需求量比较稳定、价格波动不大的资源产品依然施行定额税率。彭月兰、陈永奇(2008)认为,从价计征已达成共识,但从价计征是不能解决资源的真实消耗状况问题的,因此需同时辅之以从量计征。

从国内研究文献来看,虽然对资源税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局限于政策层面和对策层面上,关于矿产资源税收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较少,仍偏重于描述性、要领性实证研究,缺乏规范性理论研究,带有浓厚的对策思考色彩。由于对资源税的定位存在很大分歧,所以尽管对资源税所生产的问题认识一致,但在对策和建议上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资源税如何定位决定了其改革的方式,是在现有基础上的修补,还是重新定位下的构建,以至影响具体方案的制定。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资源税的理论构建和机制探讨远远滞后于实践需要。这种研究现状,势必导致中国资源税的改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有针对性的体制设计而无法科学及时地展开。只有通过深层次的理论思考,廓清中国资源税作用的空间,理清资源税作用的机理,才能科学地进行资源税的体制改革,建立起中国资源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对策性思考的局限。

参考文献:

[1]关凤峻.资源税和补偿费理论辨析[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1,(8).

[2]张文驹.中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演化和发展方向[J].资源・产业,2000,(2).

[3]张举钢,周吉光.中国矿产资源税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8).

[4]曹明德.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J].法商研究,2007,(2).

[5]蒲志仲.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演变、问题与规范[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6]丁丁,等.中国资源税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5).

[7]吴颖.资源税费改革探析[J].中外企业家,2007,(7).

[8]陈文东.租金理论及其对资源税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

[9]郑爱华,朱学义,林爱梅.论中国矿产资源的税费改革[J].煤炭经济研究,2000,(1).

[10]郭晓红.论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资源税完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11]高清莅,郝志军.浅析中国现行资源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经济论坛,2008,(8).

[12]刘天增,崔健飞,盖玉玫.中国资源税改革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13]安仲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中国现行资源税[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14]饶立新,李建新.建议确立资源环境税为中国税制的第三主体税种[J].税务研究,2005,(9).

[15]计金标.略论中国资源税的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J].税务研究,2007,(11).

[16]孙钢.中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07,(11).

[17]曹鑫.完善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6,(8).

[18]刘磁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资源税政策研究[J].时代经贸,2008,(1).

[19]邓禾.环境税制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7,(3).

[20]张秀莲.可持续发展与资源课税[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1,(6).

[21]谢美娥,谷树忠.中国资源税的功能缺陷研究及改革建议――以榆林市为例[J].宏观经济研究,2007,(3).

[22]安体富,蒋震.中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J].涉外税务,2005,(8).

[23]吴鉴.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收费制度辨析――再论以地租论构筑矿产资源有偿收费制度体系[J].资源・产业,2001,(4).

[24]王金洲,杨尧忠.矿产资源的耗竭补偿原理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2,(3).

[25]宋冬林,赵新宇.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研究――兼论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1).

[26]王新华,宗科,张丽莎,任一鑫.资源价格―税收―有偿开采机制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7,(2).

[27]吕建锁,白泉旺.中国煤炭综合治理的财税政策探析[J].财政研究,2007,(2).

[28]饶立新,李建新.建议确立资源环境税为中国税制的第三主体税种[J].税务研究,2005,(9).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3)-0034-04

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各国普遍采用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我国资源税征管情况看,历经30多年的变革,资源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凸显,改革逐步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国家提出了资源税制度的改革目标,即研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度,分析其主要特点和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内容概述

我国于1984年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丰富地方税源”为目的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2010年两次扩大征税范围,目前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016年启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入总量较快增长。1984年开征伊始,资源税收入仅为4.2亿元。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资源税收入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从1994年的45.5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035亿元,22年间增长了近22倍,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2012年以来,随着资源价格下降增长态势放缓,资源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有所下滑(见图1)。

(二)地区间不均衡特征明显。东部省(市)普遍经济总量较大,矿产资源较少,资源税收入占比较小,基本可以忽略。以广东、江苏为例,资源税收入占其地方税收的比重长期不足0.5%(见图2)。而从中西部一些省(区)来看,资源税收的财政贡献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煤炭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的山西、新疆等省区,资源税财政贡献十分突出,部分年份占比超过10%。2015年新疆本级资源税收入66亿元,占其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7%,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4.99%(见图3)。

(三)调节级差收入和保护资源的作用得到一定发挥。现行资源税制对不同等级的资源规定不同的税额,调节不同等级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盈利水平,为促进各类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均衡和公平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国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源开发企业滥采乱占资源的现象,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四)不适应性日渐凸显。尽管现行资源税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指导理论单一、征范围狭窄、税率设置偏低、收益分成不合理、税费关系不协调等问题逐步显现,难以有效发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绿色生态发展等资源税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资源集中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现实情况下,未能体现对资源地利用资源促进发展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简介

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度,本文选取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四个资源丰富、税制设计较为完善的大国进行研究。四国都是发达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或法律程序较为完善,或发展程度与我国相似,加快发展中都面临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可比性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一是具有绿色生态税的性质。以资源环境保护为重要出发点,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范畴,注重对资源生产、消耗及经济的调节作用。二是地方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税收方面拥有很大的自,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州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蕴藏量和开采情况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也有利于增加各州政府的财力,使各地能够按实际情况将资金更好地运用到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补偿上面。三是征税范围广泛。各州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种达38个,不仅对矿产资源征税,也对许多非矿产资源征税。如美国的森林采伐税已实行近200年,目前大部分州都在征收。

(二)俄罗斯。一是征税范围广。征税范围涵盖了矿产、土地、森林、水、草原、地热、滩涂等主要的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税、林业税、水资源税是资源税的主体税种。二是实行专款专用。部分资源税收入专门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如水资源税款的80%用于水资源设施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实行中央、联邦主体、地方的三级共享分配。其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款,联邦主体和地方各归30%,中央得到40%;对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50%归地方,联邦主体和中央各得25%;水资源税收则全部由中央分配。四是实行动态税率。运用从价税与从量税相结合的方法,税收管理部门随着资源产品市场价格以及生产费用的变化,对税率实行动态调整,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资源、限制过度开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调动资源企业的积极性。五是税收设计体现“绿色”理念。重视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具有绿色“生态税”的特点。

(三)巴西。一是征收目的兼顾级差调控与资源保护。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具有绿色生态税收的特点。二是强调税款的专款专用。以水资源税收入为例,其税款主要用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对水资源生态的保护和恢复上。

(四)印度。一是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由中央征管。法律规定全国所有自然资源归所在邦政府所有,但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制定资源税法及相关规定,并统一征收后再直接支付给地方。二是为吸引投资,制定有一系列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三、对比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指导理论方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以调节资源企业之间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等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一方面,没有将资源开采、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纳入到资源的价格体系当中,其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不能得到调节,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资源开采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关,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能有效地发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资源税理论依据除传统地租理论之外,外部性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不断深入人心,具有“庇古税”的特点,实现了由收益性向绿色生态型的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资源税制所要实F的重要目标。

(二)征税范围方面。从资源税开征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被开发和利用的资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资源,也应包括可再生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课税对象仅限于采掘业,共七个税目,实质上仅仅是矿产资源税,而森林资源、草原、海洋、滩涂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既不符合宽税基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主流上已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林业资源、地热资源、渔业资源、土地、湖泊、大气、草原、山岭、滩涂、海洋等,如水资源已被各国广泛征收资源税,而林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巴西、越南等,也都把林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率方面。我国资源税除硫酸钾等个别子税目外,大部分税率在6%以下,最低仅为1%,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对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产品的“廉价”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掏心式”一次性开采或者选择性开采,大量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其他大部分国家在资源税税率设置方面能够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较好地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灵活适用税率,如对石油、天然气等高消耗资源实行较高税率;美国资源税税率随资源存量、市场情况等而变化,各个阶段的税率都较为合理;俄罗斯的林业资源税、水资源税等也实行比较灵活可行的税率。

(四)征收方式方面。我国对部分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其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价格与资源税相割裂,税收收入不能随资源价格调整而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部分国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计征方式既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但从价计征为主流,从量计征方式一般作为配合手段使用。

(五)资源收益分成方面。我国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但由于我国税制特点,资源税作为一个芝麻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所起的作用非常小,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产品收益分配不尽合理。中央通过对资源开发企业和资源相关产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享有了资源产品收益的大头,而资源型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地民众和政府不能从丰富的资源中取得合理的收益,还要承担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治理问题,不利于资源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加重了资源产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与此同时,资源税税收与税源地相背离现象突出,很多资源开采企业为注册地在外地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内蒙古乌海为例,央企开采了乌海的大部分资源,把很大一部分税收转移到了外地,导致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并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从其他国家情况看,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资源税收入在资源产品收益中占有较大比重,主要由资源地政府享受,有利于增加地方财力,也能够有效调动地方在规范开采和环境补偿方面的积极性。

(六)税费关系方面。在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对资源产品的开发利用除征收资源税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的收费,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采矿权使用费、林业资源补偿费、矿产维护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等,税费混杂,关系紊乱,费重税轻现象突出。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看,上述问题导致资源税体系本末倒置,削弱了资源税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从征管角度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且收费部门数量众多、关系复杂,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了各地资源开发企业所负担的税负高低存在差异,不利于资源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由于资源性收费环节靠前,资源税征收环节靠后,或将助长资源企业重视收费、偷逃资源税的思想,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情况看,大部分国家资源性收费较少,通过征收资源税能够较好发挥调节资源开采、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充实资源税理论基础。修改完善《资源税暂行条例》或颁发《资源税法》,将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等纳入到资源税理论基础中,实现资源税功能由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向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用税收手段调节资源开采,优化资源产品的价格,实现资源开采过程中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二)完善资源税制要素设计。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全部纳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鉴于我国税收征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污染和破坏严重、亟需保护的资源着手开征资源税,而后逐渐扩大到其他资源。二是完善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让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更好地连动起来,更好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同时,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实现从源头课税,促使资源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形成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节约开发。三是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税率调节体系。结合我国幅员辽阔、资源分布不均的实际,赋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内的税率调整权,在总体调高税率的同时构建动态调整机制,以资源的禀赋条件、开采差异、市场状况等多方面情况为参考,使税率相对多样化、层次化,更好实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三)构建更加合理的分配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以及中央和地方收益比例,科学构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多地让利于地方,让资源产地真正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实现资源开采与征税同地化,保护资源富集地区的利益,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建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更好地将资源税收入专门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现专款专用。

(四)进一步调整理顺税费关系。明确各类资源税费界限,合理区分两者的不同作用,对复杂的收费进行取舍,规范各类保留的收费项目,合并重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同时,在合适的范围内,逐步推行费改税,规范征收,以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便于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国税总局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李亮子.Y源税:财税改革再续新篇[J].国企管理,2016,(11):84-85。

[4]王众.资源税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我国资源税改革评述―以新疆从价计征改革为例[J] .矿产保护与利用,2016,(3):1-7。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3

本文在充分吸纳关于纳税遵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影响纳税遵从度的意义和分析我国纳税遵从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论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用税机制、税收环境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纳税遵从度偏低的主要成因。最后,从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纳税负担、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管理等四个方面研究探讨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和建议。

1纳税遵从研究意义及现状

1.1纳税遵从的含义

所谓纳税遵从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以及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1.2研究纳税遵从的意义

纳税人遵从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自有了税收本身,就产生了纳税遵从问题。但是对纳税遵从问题系统的研究只是近几年以来兴起的。在当前我国“诚信纳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纳税遵从理论,对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丰富和发展纳税遵从理论。通过对纳税遵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界定纳税遵从的内涵外延,揭示影响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因素,对纳税遵从进行分类梳理,探讨衡量纳税遵从度的方法体系,有助于发展和丰富纳税遵从理(2)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研究纳税遵从相关问题,找出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可以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对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减少管理成本和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的目的。

(3)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纳税遵从研究以纳税人的行为为重要研究对象,有利于准确把握其行为选择,增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减少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和对立,建立和谐互信的征纳关系。

1.3纳税遵从的现状

1998年我国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基本建立起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各级税务部门在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全国税收收人持续快速增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纳税遵从度仍然偏低。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纳税遵从度仅为66%左右,与发达国家(如美国为86%)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检查情况看,税收违法问题、偷逃税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大量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充分表明我国纳税遵从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纳税遵从度偏低的主要成因

2.1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确定性准则

确定性准则意味着正常的公民都能够清晰无歧义地看懂制度安排所传递的信号,清楚地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够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制度安排的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在实际工作中,过多的“义务”宣传与被淡化的权利意识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

2.2税收征管乏力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是征税观念滞后。使得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税主体形成思维定式,对税收征管的认识停留在对纳税人进行制约、监督、处罚的层次上,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成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税收法规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税务部门服务观念滞后,服务人才缺乏,总体服务水平不够,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申报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纳税申报程序设置不科学,手续繁复,也成为纳税人遵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的纳税申报流程设置比较复杂,很多手续都由纳税人完成。同时,纳税环节多,程序复杂易使纳税人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建立。税收管理制度中缺乏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面激励。

2.3纳税风气不佳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对纳税不遵从进行抵制和鄙视的社会风气还未形成,对纳税不遵从形成的社会压力还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国家税收逐步恢复了它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厌税晴绪的阴影在人们的心中依然存在。申报的应税收人越高,心理满足感越低,也就是说隐瞒不报的收人越低从而偷税额越低,心理满足感越低。

2.4用税机制的缺陷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用税机制尚不健全、不完善。一方面,纳税人无法感受到履行纳税义务后的获益激励;另一方面,用税机制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使纳人产生纳税对立情绪和对税收取向的不信任感,进而刺激了情感性纳税不遵从。一是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现象。二是财政缺乏透明度。从纳税投资论的角度看,公众向政府纳税如同对政府进行投资,作为投资方的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花的,为什么要这么花,纳税人有权监督资金的运用。三是财政支出决策缺少民众参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在缺乏财政民主化和财政透明度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这种公共决策行为就很容易演变为个别领导的“随意”安排,政府预算支出不是以纳税人的偏好来进行,而是取决于领导的个人偏好,领导的偏好未必与纳税人的偏好保持一致。如此种种,均对公民纳税遵从度造成影响。

3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

3.1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的质量是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完善现行的税法体系,优化法规的内容,减少税法各法规中的弹性。税务部门还需会同司法部门及时对偷税界定、偷税情节的轻重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法律规范限制税务行政处罚和惩治犯罪的随意性,以此引导征税人和纳税人依据法律行为或限定非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以明确纳税人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纳税人行使权利有法可依。

3.2减少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降低和优化税收负担,一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规范非税形式的收费,实行费改税;二要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三要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如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整一些税种和征税项目的征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地开征一些新税种,以改变目前税负偏重的情况,让纳税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纳税。

3.3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要注重多样性和灵活性。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将正确的税收理念制作成生动形象的口号向社会传播,使公民能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税收宣传的重点应逐渐转到纳税人权利义务和税务公开上来。

3.4优化纳税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措施,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办税流程。一是缩减办税环节及办税时限。及时把握征管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业务流程重组、信息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和第三方的税收信息资源,分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合理化建议,对具备减轻纳税人负担基础条件的,清除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办税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以省为单位按照管辖纳税人的特点确定清理次序,分步骤地组织自定办税流程的精简。二是改进工作模式和受理方法。将不同税收业务办税流程中的调查、核批、检查等事项合并办理,合理调配工作时间,避免重复工作;规范各类税收业务的申请受理,涉税文书统一实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一个办税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涉税事项的申请,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

(2)精简涉税资料。一是修改整合纳税申报表单。修改申报表内容,整合附报报表及资料,减少无效信息报送,提升申报资料综合利用效能。对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延长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或取消纸质资料报送。二是清理简化办税涉税资料。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以制定流程的业务部门为主,清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三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管理与存储,整合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实现纳税人资料信息共享,避免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数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同资料,拓展国、地税局涉税信息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增强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与应用。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4

(一)征管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内设机构职责交叉。目前县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是按照层级管理的理论设置的,要求的是对口设置,便于协调。这种机构设置存在着职责交叉,如政策法规科和征收管理科在税种管理和税基管理上职责交叉,计划统计科和政策法规科在税收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上职责交叉,而纳税服务职责每个部门都有。职责交叉造成管理的重复和管理的空白。

税收管理权过于分散。税收管理权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工作分配环节多,造成信息传导不畅,信息衰减和失真;管理、征收、稽查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够顺畅。虽然建立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但实际上不能有效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应通过内部机构的优化配置来有效落实税源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县局机关科室继承了市局机关的职责,把政策解读和上传下达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把政策的执行交给分局。优秀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县局机关,基层分局人少事多,有限征管资源一方面短缺不足,一方面配置效率低下。虽然很多地方尝试把优秀的人才组成团队,通过团队加强税收管理,但松散的团队管理结构,并不能有效整合现有的征管资源。

(二)税收管理员职责不清晰

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县级税务机关的基层分局一般是按属地管理设置的,一个分局负责3-5个乡镇的税收管理。基层分局将管理对象按区域、类别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管理员负责信息采集、纳税辅导、税收宣传、纳税评估和税收监控等职责,这就要求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应对责任区内的税源管理工作。而实际上,基层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差别的税收管理人员难以适应无差别的税收管理要求,存在“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的现象。

税收管理员职责界定过于宽泛。责任区管理员岗责事项过多,以管户为主的税源管理部门职能过于宽泛,导致基层分局普遍存在“重管户、轻管事”和“管户”与“管事”未能有效结合的问题。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复杂、精力分散、疲于应付,对发现的一些涉税问题产生“疏于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各自分片工作,对一些出现的重点事项、突出问题,难以形成合力,重点解决。

税收管理员主动管理意识不强。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下,从总局到省、市、县局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比如评估、实地核查、巡查、回访等要求,特别是近几年重大涉税案件不断发生,管理的措施在加强。基层税务干部产生了畏惧的情绪,怕纳税人出现问题被追究责任,不敢管理,不会管理,回避征管中问题和矛盾,有“宁愿不做事,也不要做错事”的现象。

(三)流程设置有待完善

流程设置不科学。流程基本是按照管理职能进行设计,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这种以管理职能为导向的业务流程,使税收业务工作的流程分布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许多常规事务必须调查、报批审核。实际上,大多数核批环节并不掌握更多信息,只起到“信息经纪人”的作用,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提高。

流程设计不合理。流程设置节点过多,覆盖面过宽,调查事项过于频繁,重点不突出。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流程在运行中往往出现偏差,有文书流代替工作流,信息流附属纸质流的现象,也有信息流和纸质流同步,受理、调查、核批在同一天完成的现象,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依然存在。

流程应用效果不理想。按照咨询、受理、调查、核批等环节设置流程,有关岗位人员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以及变化趋势情况不明,信息增值利用程度不高。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直接接触大为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调查状态,流程处理占用时间过多,税源监控的效果不理想。

(四)税源监控措施不到位

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管理的重点放在对内监控上,而对纳税人没有建立一个长期防范税收风险策略,对税收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评估,缺少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多以执法检查和目标考核作为税务内部的管理手段,基层税务机关在风险意识上多以规避执法责任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没有将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以致重大涉税案件时有发生。

税源监控考核偏重于税基。总局提出的是要加强税源税基的管理,而征管质量的考核以“六率”为主,主要是考核登记、申报、征收、处罚等税收基础指标。征管“六率”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没有建立,基层分局是围绕“六率”搞征管,围绕流程搞调查,表面工作做的多。

税源监控能力亟待提高。日常监控工作忙于应对上级税务机关的预警信息,纳税评估工作限于纳税人滞后申报、下脚料销售不入账等“低级错误”,税收分析缺少深度,大多数管理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大企业税收筹划团队,税源监控管理的能力亟待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而推行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县级税务局实体化,即把作为基层领导机关的县局和具体负责税收征管的分局进行层级压缩,有效整合、优化和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使县局成为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基层税务部门。

二、推进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的理论借鉴

上世纪8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中引入现代 管理理论,形成了税源管理一体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税收风险,提高了工作绩效。国内外先进的税收管理理论和理念为推行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管理学科,是指围绕组织目标通过在组织内部各部门以及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执行风险管理流程,运用风险管理技术方法,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等措施,来识别、衡量、化解风险,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征管资源,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以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

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县局机关要充分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从属地管理的税收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上收县局,由机关业务科室承担,把审核、审批等事务性工作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进一步精简考评考核等行政事务性工作,县局机关从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以直接承担税源税基监控管理等实体职能为主转变,实现县局机关实体化。

(二)客户关系理论

客户关系理论。由美国gartner集团率先提出。它源于“以客户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来整合用户信息资源,以更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客户关系,在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从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经济、快捷、周到的产品和服务,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客户关系理论在税务系统的应用就是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提高纳税遵从度。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据主导地位,纳税人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加拿大、美国、荷兰等国家发起的第三次税制改革浪潮席卷全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改革内容是税务行政理念从强制到服务的重大变迁,税务机关对内进行组织机构的重组,对外致力于纳税服务的改善和帮助。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服务行政已成为现代税务( )行政的标志。

过去20年,各国税务行政领域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税务内部机构的重组,这种重组直接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根本导向,总的趋势是由过去按税种分设职能机构转变为按功能事项、或者纳税人类型、或者两者混合设置职能科室。按照客户关系理论重组县局税务机构就是要推进县局机关实体化,建立税源分级分类的税收管理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三)模块化理论

模块概念是由ibm公司提出的,模块化是指通过每个可以独立设计的、并且能够发挥整体作用的更小的子系统(模块)来构筑复杂的产品或业务过程,各模块之间借助工作流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和协调,使各个模块的能力和责任形成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按照模块化理论推进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可以取得以下三方面效果:一是组织结构扁平化,适应信息处理要求,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管理效率。二是组织边界模糊化,突破组织边界,将自身不擅长和非核心的职能模块,以“外包”的方式交由其他专业组织处理,优化征管资源。三是核心业务归集化,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后,局机关聚集了战略资源处理核心业务,提高了组织创新能力,对纳税人的需求反应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

三、推进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建设的构想

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总体构想是:适应新时期税源管理工作要求,改进业务流程,以风险管理为抓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设置机构和划分职能,实现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建立以税源管理大流程为主体的一体化工作体系,提升税收管理的水平。

(一)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的机构设置

借鉴风险管理理论理顺征管职能。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实施税收风险管理首先要将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或关键步骤与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相融合,使风险管理体现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图1略)。税收风险管理流程主要环节包括:风险目标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风险管理评估。

借鉴模块化理论整合县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目前,一般情况下县级税务局设有7个内设科室,一个直属机构,5-7个派出机构,这些机构分别承担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主要环节。显然,税收风险管理涉及税务业务部门和环节过多(图2略),专业化分工要求过高,在税源管理联动框架下运转有难度,可以考虑对现有内设机构的设置进行优化整合,以工作流程为导向,减少业务层次,改变传统的职能导向型的机构设置方式,建立“扁平化”的税务机构。初步形成“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风险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纳税评估科(股)、稽查局以管事为主,税源管理分局(科)以管户为主”的征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根据税源结构和税务人员数量情况,对于税源总量比较小,人员比较少的县级局,可以考虑在县局内设机构中设置专业化评估分局(图3略);对于税源总量比较大,人员比较多的县级局,也可以考虑在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股,进行专业化管理。

借鉴客户关系理论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可根据本地税源的构成和征管状况,合理确定税源分类标准,按纳税规模、所属行业(产业)类别、财务核算状况、信用等级高低、纳税人类型等标准,按照不同的纳税人设置相应的管理分局或者责任区,如大企业局、专业分局或行业责任区,配置相应的征管资源,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突出重点,增强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的职能定位

县局机关主要职责。除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外,在风险管理中直接承担本县范围内的税收风险等级排序、信息情报交换、风险分析识别;直接承担部分复杂事项的组织应对工作;直接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的行业风险应对管理;按照风险类型直接实施专业化应对工作;直接组织实施大企业风险分析监控、风险应对管理;做好省市局上收管理的协助配合等。具体业务分解:风险目标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由风险管理科负责;风险应对实行5级应对,由税源管理局、稽查局、纳税评估科和风险管理科分别负责;风险绩效评估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图4略)。

县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重新整合后的机构职责:

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和办税服务厅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县税收服务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咨询工作;负责审核、审批等事务性工作。做到“业务综合受理、资料内部流转、流程限时办结、文书窗口出单”的模式。

风险管理科:负责县局风险目标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管理评估等事项;负责税收分析、计划统计;负责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直接承担部分税收风险事项的组织应对工作。

纳税评估分局(股):负责专业化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风险等级较高纳税人的应对工作;负责纳税评估 分析指标体系或者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负责重要管理事项调查。参照稽查“四分离”的原则,内设岗位应建立制约机制。

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解读;负责税种管理;负责发票管理;负责执法检查;负责税务重大案件的审理;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

税源管理分局(科):承担制度性、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负责户籍管理、事项调查、催报催缴、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发票使用以及风险级别较低的纳税人日常税收风险监控等。

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深化税收管理员管事基础上的管户制,实现对纳税人以管户为责任、以管事为核心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所谓“管事”是指依法按照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准确地处理每一涉税事项;所谓“管户”是指依据职责分工对每一具体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制度性、事务性管理事项由税源管理分局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将重要复杂管理事项一部分由专业化管理机构(纳税评估)负责,一部分上收县局机关,由机关科室直接应对(图5略)。

(三)县级税务机关实体化人力资源配置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5

如何使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这个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受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被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文章对“绿色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析。

1 “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

自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环境外部性理论后,西方经济学家、环境管理学家对绿色税制理论的的研究已有80余年,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我国环境税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提出“绿色税收”概念是近几年的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来自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发展与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响亮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付诸全球行动。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之一,绿色税收被引入到许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所谓“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绿色理论。绿色理论是对绿色文明和文化的研究和总结,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但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理论的研究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2 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方面,我国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3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

3.1 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三是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二是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一是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应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以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三是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的税收支出。近几十年来,各国政府运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所谓合格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

参考文献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6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一是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在理论学习上,尤其加强了对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相关文件的学习。在学习方法上,我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撰写心得体会、加强交流沟通等形式,以强化学习效果。通过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素养,增强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政治意识。

2、刻苦钻研,提高业务技能。在抓具体业务工作的同时,本人始终注重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我全面加强了对税收专业知识、会计知识的学习。同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系统学习了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另外,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阶段工作重点,着重学习了税源精细化管理、纳税评估等相关知识,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水平得到提高,工作能力不断增强。

3、努力营造文化氛围,丰富国税文化。在实际工作中,我坚持弘扬“诚信自强,团结拼搏,求实创新,廉政为民”的国税精神,把向周围同志灌输新的工作理念,改善精神面貌和转变工作作风作为我的一项日常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丰富国税文化。把税收工作同国税精神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体现,在工作中实践,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无私奉献的意识,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在工作中,我依法行使权力,坚持勤政廉政,公私分明,依法征税管税,从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私利,严禁杜绝“吃拿卡要”行为,时刻保持税务工作者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分局工作分工中,我主要负责税务组织收入和税收管理工作。一年来,我针对自己的业务分工,认真做好了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1、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严格依法治税、勤征细管。全年共组织各项收入 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库 万元,完成年初计划任务的 %,年调整任务的 %,同比增长 %。

2、注重税源调研,强化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通过下企业实地查看,与法人、会计询问约谈,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开展对税源分布情况的调研分析,确保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3、严格管征,大力清空堵漏。以税务登记管理入手,认真开展税源清查,严格征管系统软件应用,并控制临时户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征管档案资料 多户,全年共组织清理漏管户 多户。

4、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接收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 户次,纳税评估考核指标均达到 %。重点评估企业 户,补缴税款 万元。移交稽查处理 户。

5、加强对“四小票”企业的管理,通过实地调查,日常监控,设立税负预警线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建立了行业税源基础信息档案,纳入纳税评估系统资料库,作为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和信息。

6、抓好抓紧所得税汇算、甄别和征收工作。认真做好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甄别认定,加强对20xx年度所得税的汇结算和对“三资”企业核定工薪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通过所得税汇结算增加税款 万元,核定三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可增税款 多万元,有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实现高基数增长,入库 万元,比增 %。

7、强化税收稽查工作。20xx年共对 户企业进行稽查,严格稽查程序,现已结案 户,共补罚税费 万元。

8、狠抓清欠和停歇业管理。一年来以防新欠压旧欠为主要工作目标,大力组织清欠力度,使今年以来已基本实现“零”欠税;同时继续加大停歇业管理,严格按照分局制定的“三查”措施,特别是做好停业户的事前管理控制,有效地减少虚假停业的发生。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7

二、严格税政管理,深化税制改革,规范财税秩序。一是搞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燃油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法规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搞好测算,保证国家新税收政策出台后的顺利实施,确保财政增收。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积极开展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消费税品目的扩大和调整、省对下实行营业税共享以及征收办法改革完善方面的调查研究。适应WTO要求,研究进出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相关政策,参与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办法。加强完善税制结构、调整税种布局以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税费改革提出建议。继续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税源资料的调查工作。努力开展关税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学习相关政策和业务,认真组织好企业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并努力尽快开展本市工作。三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及时清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性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杜绝越权减免税和变相减免税现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整顿、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纠正擅自制定先征后返、先征后补、先征后奖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继续做好特殊行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把好退税关,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和完整。版权所有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8

二、严格税政管理,深化税制改革,规范财税秩序。一是搞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燃油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法规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搞好测算,保证国家新税收政策出台后的顺利实施,确保财政增收。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积极开展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消费税品目的扩大和调整、省对下实行营业税共享以及征收办法改革完善方面的调查研究。适应WTO要求,研究进出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相关政策,参与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办法。加强完善税制结构、调整税种布局以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税费改革提出建议。继续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税源资料的调查工作。努力开展关税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学习相关政策和业务,认真组织好企业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并努力尽快开展本市工作。三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及时清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性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杜绝越权减免税和变相减免税现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整顿、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纠正擅自制定先征后返、先征后补、先征后奖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继续做好特殊行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把好退税关,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和完整。版权所有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8-0079-04

[收稿日期]2010-05-08

[作者简介]董晓岩(1980-),男,河南安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就职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理论。

一、税源分类管理的提出:当前税源管理的基本格局

2003年以来,我国税务系统逐步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强调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凸显税源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2005年我国开始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批判地吸收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以管事替代管户带来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1]的状况。从总体上讲,尽管新型征管模式力图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以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受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传统管理方式的束缚,税源管理工作逐步走入了一个以高成本、低效率为基本特征的怪圈。这从当前税源管理的基本格局中可窥一斑:

(一)税源管理可支配资源与税源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

当前税源管理中存在着“一多一少”、“一高一低”两大矛盾,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造成税源管理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税源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1.“一多一少”,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2003年到2008年我国税收收入和纳税人总户数分别从20,446.1亿元、1,665万户增长到54,219.6亿元、2,157万户,分别增长了164.9%和29.6%,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3.0%和5.9%,而税务干部始终稳定在85万人左右,税务干部中真正从事一线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国税、地税各有10万人左右。2008年底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超过200户,一些沿海发达地区更是达到1,000户以上,最多者达3,500户①。纳税人户数的迅猛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的增长,给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税务部门除了依靠增加管理人员、加大资源投入这种外延式手段以外,更应当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等内涵式手段上下功夫,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一高一低”,即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税收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

税源管理要求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纳税人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营方式创新、以金融创新为代表的经营业务创新和以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等新兴经济活动层出不穷,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税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给税收征管工作本身带来的理念创新、业务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以“信息管税”为特征现代税源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三是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了税收管理员的6大项17小项工作职责,涵盖户籍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催报催缴、咨询辅导等,对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税收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主要是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专业型与复合型相结合的知识结构还不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决策和辅助管理的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员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我们对浙江省某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调研(见图2、图3),该局共有税收管理员568人,从学历构成来看,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109人,占比不足20%;从年龄结构来看,40岁上下的税收管理员占比近87%,而30岁以下的仅占5%,这对税源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整个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二)粗放化的税源管理方式阻碍了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降低

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的典型特征是粗放化,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属地划片管户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对税源的控管缺乏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

由此可见,当前税源管理的基本格局是:一方面是税源管理资源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则是既有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造成了税源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因此,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必须突破传统税源管理思维的藩篱,立足当前税源管理的基本格局,着[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配置税收征管资源,积极探索和推行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税源分类管理等科学有效的税源管理方式。

二、税源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

税源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是专业化分工有助于提高效率。亚当・斯密首先确立了分工在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出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3]。他对专业化分工的研究是与效率紧密联系的,认为分工的效果有三:一是增进了劳动者的熟练程度;二是节省了变更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促进了机械的发明,从而方便和简化了劳动 。[4]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阿林・杨格、杨小凯、贝克尔和墨菲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家强调分工和专业化的重要性,抛弃规模经济而改用专业化经济的概念。阿林・杨格认为,分工和专业化是效益递增实现的机制,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一直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全过程。杨小凯认为分工是一种制度性与经济组织结构性安排,牵涉到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关系与协调,个人最重要的生产决策就是选择个人的专业化水平,即做不做某项工作的选择问题,因而一定程度分工的]进,将会产生技术进步、生产率提高、个人及组织间依存度上升以及经济组织的结构性转变等现象。贝克尔和墨菲从分工加深引致的协调成本与知识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增长问题,认为知识与专业化分工之间相互促进,二者之间存在的正反馈机制导致了经济的内生增长,分工能够获得专业化经济效果,那些从事专门化生产的工人,可以获得比非专门化工人更多的报酬 。[5]税源分类管理是专业化分工理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即在税源管理工作中,依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涉税风险等的不同,科学划分管理对象,合理配置有限的管理资源,或者依据税源管理中户籍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催报催缴等工作职责的不同,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的分类管理。在税源分类管理的方式下,每个税收管理员都能专注于某一类纳税人的管理,从而能够更细致、更深入地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或者每个税收管理员可以专门从事税源管理的某一项或几项工作,从而有助于提高税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6]实行税源分类管理,通过发挥专业化分工的“效益递增机制”,必然能够打破传统税源管理方式对税收征管效能的束缚,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实现税源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三、税源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

税源分类管理是税源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从图4可以看出,税源分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分类管理方式的选择,同时也需要做好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支撑和人员队伍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税源分类管理的方式

税源分类管理可以有多种方式,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客体即管理对象进行分类;二是按照主体即工作职责进行分类。进一步说,按照管理对象,又可以分为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涉税风险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则是将户籍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催报催缴等税源管理工作职责在税收管理员之间进行分解,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某一项或几项管理职责。

1.按照管理对象进行分类

(1)分行业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域界限,按照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和产品类型,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源管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每个行业都有其内在的生产经营规律,如一定时期某种产品可能存在相对固定的投入产出关系,这种内在规律为税务机关分行业开展税源管理提供了条件。税务机关可以从调查和掌握行业税收与经济规律入手,利用同一行业相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这种相对稳定的投入产出关系,根据行业内个体纳税人的基本能源消耗、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费用等数据,可以计算和推算该纳税人的销售、存货以及其它财务数据,进而据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通过开展分行业税源管理,税务机关可以逐步总结行业生产经营的内在规律和容易发生涉税风险的环节,建立分行业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型,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从而大大提高税源控管的针对性。

(2)分规模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域界限,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纳税数额,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源管理。分规模管理体现了在税源管理上“抓大放小”的原则,强调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7]对于重点税源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年纳税数额、注册资本、经营收入等多个指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务机关可以支配的管理资源,合理确定重点税源的数量。[8]

(3)分涉税风险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域界限,按照纳税人涉税风险大小的不同,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源管理。纳税人涉税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税收不遵从的风险,如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行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涉税风险。按照涉税风险开展分类管理,强调优化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采取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应对策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控管,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税收风险较大、管理最需要和最能增值的纳税人和领域。

2.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分类

即对税源管理工作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承担某一项或几项管理职责,通过税收管理员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税源管理。如对户籍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催报催缴等各项工作职责按税收管理员进行分解,实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专门化。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分类,其分工专业性强,有助于提高管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税收管理员过于集中的权力可以得到有效分解,从一定意义上能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但是,按照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分工不可避免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分工水平和结构的影响至关重要,交易费用系数越低,分工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税务部门的交易费用主要体现为由于分工或专业化而带来的征税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成本。权衡分工专业化经济的好处与交易费用是税务部门确定分工水平和结构的基本原则,最优分工水平应实现分工专业化经济的好处最大化,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费用[9]因此,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分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应当综合考虑专业化分工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长,防止由于协调不畅、缺乏沟通而产生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税源分类管理的保障措施

1.科学设置税源分类管理的组织机构

在税源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上,应由以划片属地管理为基础改为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如可以按规模设置重点税源管理局和一般税源管理局,在内部按职责设置户籍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催报催缴等专业化管理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不同机构和岗位根据其管理难易程度、要求高低等特点配备适合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税务机构的设置方式(见图5),其执法与服务部门由小企业局、大中型企业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政府和免税组织局以及犯罪调查局组成,其中前四个业务局按照服务对象(纳税人类型或规模)负责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犯罪调查局专门负责调查涉税违法案件,并与四个业务局保持密切合作。这种机构设置模式适应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需要,大大提高了美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效能。从长远来看,取消现行的按税种设置管理机构、改按服务对象(纳税人类型或规模)设置管理机构是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的改革方向,也是理顺税源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根本出路。

2.健全税源分类管理的制度体系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源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分类管理手段,使税源分类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打造税源分类管理的技术支撑

信息化是推行税源分类管理的技术保障。一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税源管理;二是针对重点税源和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建立科学规范严密高效的税源监控指标体系,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三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和固化税源管理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税源管理联动,发挥税源管理的整体效能。

4.培养高素质的税源管理人才队伍

根据不同的税源管理岗位,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合理调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员潜能。加强税收管理员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更要掌握各行业、各类别专业管理技能,强化行业性税收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大力提高干部的专业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分类管理人才队伍。

[注 释]

①宋兰.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6月24日。

②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4-2009)。由于地税税务登记户数大于并包含国税税务登记户数,故纳税人总户数取地税税务登记户数;税务干部数包含国税、地税税务干部数。

③为便于图示,图一对表一中数字的计量单位做了调整。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中国税源管理问题研究:理论范畴与政策分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9-85.

[2]李林军.税源分类管理的实践与探索[N].中国改革报,2003-12-23(4).

[3][4]亚当.斯密. 国富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5]苗长青. 分工理论综述[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1):121-122.

[6]关云峰,崔孝宗,李志新.税源实行分类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税务研究,2006(10):69-72.

[7]赵德芳.重点税源实施专业化管理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20-21.

[8]姜涛.专业化分工下的重点税源管理[J]理论前沿,2007(12):31-32.

[9]张为民. 新兴古典经济学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J]. 现代经济探讨,2005(10):89-91.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he Category Management of Tax Source under the Division of Labor Based on Specialization

Dong Xiaoyan1,2

( 1.Graduate School,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China;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10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1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3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4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资源税管理论文例1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六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第八条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下一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级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