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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5 11: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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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论文

篇1

一、介绍

各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有很大提高,为提高城市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能源利用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天津大学来说,已经实现100%的集中供热。如何在实现了集中供热这种情况下,制定合理的收费模型式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热计量方式和热计量装置的选择主要有热分配式和热量表式两种热计量方式。热分配式计量方式特别是采用蒸发式分配表进行计量,投资少,免维修并容易修正,(包括将系统沿程热损失由最终热用户承担),不需校正,但抄表和计算热费烦琐,不直观。热量表计量较为直观。但投资大、维修管理校正复杂。根据国情特别是节能效益选择经济合理的热计量装置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检验我们自选研制的蒸发式热分配表是否达到欧盟标准EN835-1994,同时为了研究基于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计量收费中遇到的技术经济问题。从2001年2月21日到3月22日的采暖期,在天津大学院士楼进行了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式热分配表的集中供热计量现场试验。

二、散热器散热量的测量原理和蒸发式热分配表的测量原理

1.一个散热器的散热量一般可按下式求得:

(1)

式中:ρ热水的密度;CP定压比热;V热水的体积流量;(tv-tr)进水和回水的瞬时温差;Z加热的时间散热器传递给房间空气的热量我们可用下式求得:

(2)

式中:QN在水温为90℃,回水温度为70℃,房间温度为20℃时的散热器散热功率(由标准实验台根据标准对散热器进行检测所得到的散热功率,通常称它为标准功率)。

Δtm散热器中热水平均温度和房间空气温度之间的温差,n:散热器特性指数。

2.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结构及测量原理

蒸发式热分配表由导热板、表管、表罩及蒸发液等组成。蒸发式热分配表属于辅助测量仪表,它不是精确表达物理量,只能用来提供相对的分配份额。蒸发式热分配表的测量本质是对安装在散热器表面一定高度上的热水温度作出反应,它是按照公式(2)来工作的。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运行只与具有特征性的,对散热量起决定作用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或者说热媒在散热器中的平均温度)有关。未经处理的蒸发表读数只是被测散热器表面特征温度对时间积分的近似值。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与采暖散热器实际热耗或整个用户总热耗有关的、无量纲的相对值。

蒸发式热分配表是借助表外壳后背来接受散热器的导热的,通常是用螺丝或粘结剂将其同体现热媒平均温度的散热器表面处相连接。热媒向蒸发液体传热的实现是先由热水向散热器内壁,再由散热器外壁和蒸发表的外壳后背及蒸发液管外壁传向蒸发液体的。

未经处理的蒸发表读数只有经过与被测散热器标准散热功率QN有关的评价因子KQ和蒸发表与散热器表面的热接触特性评价因子KC等其它评价因子处理之后才能反映出被测散热器真正热消耗值的近似值或这个散热器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表采用统一刻度盘,其反映各组散热器散热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表采用统一刻度盘,其反映各组散热器散热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它的特点是:尽管各组散热器的片数或型号类型千差万别,但只要测量液体的工作温度和工作时间相同,所得的读数值利用评价因子KQ和KC进行换算处理后,最终得到实耗值。

我们将天大院士楼一幢楼作为一个热计量单位,在其热力入口处安装一块热量表,热用户的每组散热器上安装一块蒸发式热分配表,就组成热量计量系统。热量表计量单位所有热用户的消耗热量,蒸发式热分配表测量没个热用户每组散热器发热量的比例。每个采暖季节开始时,记录每只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初始数值:采暖季节结束后,记录每只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终数值,其差值是表管内液体的蒸发量,即蒸发刻度值。据此进行准确的消耗量计算和公平的热分摊计算,以帐单的形式,将采暖季的实际消耗热量及应付热费通知每个热用户。

三、现场试验基本情况

1.天津大学院士楼的供热系统情况

天津大学院士楼位于天学四季村内,是新建的高档院士住宅。天津大学院士楼为6层砖混结构,楼的建筑面积2520m2。天津大学院士楼设1个入口门,12套房,每套房建筑供热面积172m2。热源是校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设计供、回水温度是90/70℃。天津大学院士楼的供暖系统采用上供中回的形式,在散热器的进水管和出水管间加装跨越管,散热器进水支管上装设Danfoss产RTD-G型恒温阀,是单管带跨越管的顺流式系统。散热器采用铸铁TFD700-Ⅲ型。

2.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热量测量系统

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试验系统由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和安装在每组散热器上的蒸发式热分配表组成。热量表采用Honeywell产的UltraflowⅡ65-54型热量表,用来测量天津大学院士楼供热量。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安装位置在欧盟标准EN-835中规定,应当选择那些在尽可能广的散热器工作范围内,尽可能准确的体现散热量与表读数的关系的地方。在通常情况下,这个位置在热媒刚好流经了其在散热器中总路径的四分之一的地方。对于垂直穿流的辐射散热器(片式、管式和板式散热器),热分配表的固定位置应位于散热器竖向中轴线上高度的66%~80%之间。由于考虑到热力调节阀的使用,安装位置选择TFD700-Ⅲ型散热器上75%的高度。如图1所示。

四、供热计量结果及各户用热量热费分摊计算

1.供热计量

2001年2月21~2001年3月22日间,天津大学院士楼总供热量37.8MWh。

在2001年2月21日8:00供暖前,对热分配表逐个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松动和位置偏差现象:记下各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初读值。在2001年3月22日22:00,采暖季结束时,记下各热分配表的终读值。各计量读值是终读值与初读值的差值。根据各户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读值,并对散热器进行功率修正,按热量分配计算方法,各用户热量计算结果,见表3。

2.用热量热费分摊计算

推广供热计量收费的难关不是"计量"而是"收费"计量。供热前应有一个合理的社会平均供热成本以确定合理的热价。分摊的理由如下: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是根据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最大热负荷建设的。供热系统建成后,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多少,都要有固定投入的人力、物力、财进行运营、维修和管理。这部分费用是固定的,是计算面积热费的主要依据。供热系统在向用户供热时,除固定费用外还会消耗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投入相应资金。这部分是变动费用,是计算计量热费的主要依据。合理确定面积热费,计量热费在总热价中的分摊比例十分重要。国外固定热费是总费用30%~60%。变动费用(计量热费)是热费的70%~40%。变动部分比例较大可以鼓励用户节能,但仍需保证定定的固定部分比例以保证供热企业的运行。

根据天津大学供热服务中心提供的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间的天津大学院士楼总热费为4158.00元,面积费用分摊比例本次研究定为60%,计量费用分摊比例为40%。

根据我国北方地区采暖的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保温现状在同样条件下,不同楼层、朝向、位置的住宅所消耗的热量会有较大的差别。所以,在计算热费时根据楼层、朝向、位置进行修正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分三种情况作了热费分摊计算:

(1)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按上述热费分摊比例计算;

(2)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按照我国暖通技术人员对房间热负荷影响因素的分析,确定相应的修正系数。其

中:

朝向修正系数北、东北、西北向:-30%;东、西向:-5%;东南、西南向:-15%

墙体修正系数双面外墙:-13%;层数修正系数中间层:0%;顶层:-35%;底层:-20%

(3)按照德国标准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相应的修正系数为:

朝向修正系数南向:0%;东北、西北向:-20%;东南、西南向:-15%

层数修正系数中间层:0%;顶层:-10%;底层:-10%

对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系数,按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各户热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见图2所示。

图2:不同朝向,位置,层数修正后热费计算结果

由图2看出,对朝向、位置、层数用其修正系数,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不考虑修正、按我国暖通设计修正、按德国标准的修正,对天津大学院士楼各户热费计算结晶进行比较,表明各户热费发生了变化,但其数值相差不大。

五、结论及建议

1.蒸发式热分配表在天津大学院士楼发行后的单跨越式供热系统中运行状况良好,证明单管跨越式顺流系统适合选用蒸发式热分配表作为热计量手段。

2.根据蒸发式热分配表在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间的读值进行热量分配计算,该楼12户居民所消耗热量的总数与总热量相一致。证明在室外温度较高,供水温度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对蒸发式热分配表蒸发刻度的修正,可以用于较低供水温度条件下。

3.各户热费计算结果与热量分摊计算中的分摊原则和修正系数有关。对朝向、位置、层数及其修正系数,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不考虑修正,按我国暖通设计修正、按德国标准的修正,对天津大学院士楼各户热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其数值相关不大。表明对于类似天津大学院士楼这种大户型高档住宅,由于面积较大,面积热费分摊比例大于50%时,面积分摊的热费较多;同时房间较多,房间各种朝向都有,会对计量分摊热费起到中和作用。此时朝向、位置、层数对总热费的影响较小。建议大户型高档住宅可以不附加朝向、位置、层数修正。但对于一般公寓式住宅(少于100m2),同时面积热费分摊比例小于50%时,必须考虑朝向、位置、层数修正。

篇2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篇3

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属,Zn,Mn,Cu,Pb,Cd,Hg,Ni等(见表1)。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果把废电池当作垃圾丢弃,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属都是环境保护所严格限制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这些有用的金属资源就被白白浪费了。据报道,我国干电池生产年消耗锌接近25万吨,约为年锌总产量的15%左右,其资源价值十分可观。另外,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仅全国手机和免提电话每年淘汰的废电池就达千吨之多。其中大量的废镍镉电池、锂电池回收利用价值很大。

表1常用电池介绍

电池品种电池表达式

原电池锌锰干电池Zn|NH4Cl,ZnCl2|MnO2

碱性锌锰干电池Zn|KOH|MnO2

锌-银电池Zn|KOH|Ag2O

锂电池Li|MnO2,Li|CF2

锌-汞电池Zn|KOH|HgO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Pb|H2SO4|PbO2

镍-镉蓄电池Cd|KOH|NiOOH

镍-金属氢化物电池Ni(OH)2|KOH|M(H)

锌-氧化银电池Zn|KOH|Ag2O

锌-空气电池Zn|KOH|O2

由于资源紧张和治理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废电池的管理刻不容缓,如何使废电池资源化和无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回收废电池,在商场、居民区、学校等处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已初见成效,但尚属起步。1999年在清华大学召开的“废电池环境管理研讨会”上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规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清华大学调查国内废电池的产量、流向及种类,为制定有关政策作准备。

二、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简介

1.锌锰干电池

1.1湿法冶金法

该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将电池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溶液经过净化后电解生产金属锌和电解MnO2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化肥等。湿法冶金又分为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烧—浸出法是将废电池焙烧,使其中的氯化铵、氯化亚汞等挥发成气相并分别在冷凝装置中回收,高价金属氧化物被还原成低价氧化物,焙烧产物用酸浸出,然后从浸出液中用电解法回收金属,焙烧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反应为:

MeO+CMe+CO

A(s)A(g)

浸出过程发生的主要反应:

Me+2H+=Me2++H2

MeO+2H+=Me2++H2O

电解时,阴极主要反应: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将废干电池破碎、筛分、洗涤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锌、锰等金属成分,经过滤,滤液净化后,从中提取金属并生产化工产品。

反应式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剂MnO2+2HCl

电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应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无定型胶体)ZnO(结晶体)+H2O

1.2常压冶金法

该法是在高温下使废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和挥发以及冷凝的过程。

方法一: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干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锌和其它重金属。

方法二:先在高温下焙烧,使其中的易挥发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品或另行处理。

湿法冶金和常压治金处理废电池,在技术上较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长、污染源多、投资和消耗高、综合效益低的共同缺点。1996年,日本TDK公司对再生工艺作了大胆的改革,变回收单项金属为回收做磁性材料。这种做法简化了分离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干电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来,人们又开始尝试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废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气压,在真空中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进行,大气没有参与作业,故减小了污染。虽然目前对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还缺乏相应的经济指标,但它明显克服了湿法冶金法和常压冶金法的一些缺点,因而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方法。

2.镍镉电池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3.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

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对电池的需求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随之造成的电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将大大增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虽日臻完善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因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是指近年来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开发的一类高性能、无污染的电池。目前已经大量使用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正在推广应用的无汞碱性锌锰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都属于这一范畴;正在研制开发的聚合物锂或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电化学贮能超级电容器等也可列入这一范畴。

从普莱德发明第一只铅蓄电池以来,化学电池已经有了140年的历史,其家族也日益壮大。但是,大量生产电池而造成的资源消耗和废电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与地球和谐相处,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加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废电池回收技术,扩大回收范围,即使尚无能力处理的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如填埋处理等。回收技术应朝着降低成本、尽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同时走发展新型绿色环保电池之路:发展高能量、无污染的绿色电池,在制造之初就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控制在最小。从而使生产和再生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无害于民、无害于自然。

参考文献

1郭延杰.日本废电池再生利用简介.再生资源研究,1999,(2),36-39

2陈为亮,戴永年.废旧干电池的综合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研究,1999,(1),30-34

篇4

二、抄收分离过度期间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抄收工作平稳过渡和开展,在过度期间内原辖区抄表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催费员进行电费催缴,并将催费电话、用户用电地址、台区分布图等催费资料无条件交接给现任催费人员。过度期间原抄表员必须协助现任抄表员熟悉现场及表计安装位置,同时将台区负荷分布图无条件交接给现任抄表员。过度期结束后原抄表员和现任抄表员、催费员填写交接责任书,双方签字确认交管理组进行备案。交接结束后现任抄表和催费人员均应对各自的辖区负责,过度期间内抄表员和收费员必须全力配合完成当月工作任务,不允许互相推诿,影响优质服务工作。

三、抄收分离实施方案的运行

6月份进入试运行阶段,抄表区域全部重新洗牌,将城东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5至8号四天,城西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9至12号四天。要求在三个月之内所有抄表、催费人员互相配合,尽快熟悉新接区域的抄表和催费工作。本专业在抄表前期充分做好了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指标及线损指标平稳过渡,一是所有抄表册全部发起抄表例日调整申请,线损管理组细致审核,审批抄表人员变动的抄表段,审批台区600个,确保台区不因抄表段错误影响本月抄表;二是加班加点进行线损抄表模块维护,确保线损抄表正确、及时。本月根据抄表人员及抄表例日变动,同步调整线损台区例日752个,在用户抄表例日开始前完成调整并进行线损抄表;三是台区更换抄表人员后,超指标台区数量突增,为保证台区线损可控,本月加强台区线损分析,与新任抄表人员共同分析台区线损升高原因,短期内解决问题。

四、抄收分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本专业还及时梳理抄表、收费分离运行过程中的业务衔接和流程,促进营销工作有序、平稳过渡,保证电费回收和优质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当然在运行之处很多问题和困难也都暴露出来,如由于抄表员和催费员区域跨度较大,管辖区域相对分散,有东至河口,西至看守所江北等,来回路上就得1个多小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二是抄表员和催费员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由于6月份抄表例日大幅度调整,城东抄表整体提前4天,城西区域抄表周期延后5天,用户电费突增,咨询和拒交电费现象增多,解释工作倍增。三是催费难度加大,所有抄表员集中力量开展熟悉新片,交叉走片,找不到新接户,有的抄表员接手3个抄表员的新片,催费也是如此,必须共同才能找到地方,所以运行之初对抄表员和收费员而言压力都非常大,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和协作。

五、及时梳理和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本专业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讨措施,一是要求抄表员必须贯彻“首问负责制”,对于用户咨询的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给予解决,坚决杜绝互相扯皮现象,防止优质服务工作下滑;二是抄表员熟悉新片后,提前进入催费工作,降低电费回收压力。三是做好抄表、收费人员的交接、衔接和过渡,梳理和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缩短磨合期,使抄表、收费人员尽快熟悉辖区,掌握新接区域的用户情况,待时机成熟再合理划分管理区域,解决用户问题更加顺畅;四是抄表员要加快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对表计长期划零户,表屏不显示表示数等问题及时开展换表处理,减少电量损失;五是梳理台区分卡不准用户及时进行调整,强化抄表员的管理职责。

六、抄收分离取得的效果

开展抄表、收费分离4个月以来,运行平稳,达到月清月结工作目标,抄表员和收费员协同配合,积极处理过渡时期遇到了各类问题,有效地杜绝了优质服务不良事件的发生。新任抄表员积极梳理新接区域问题,对于表计白屏、表计反转、串表、表接线错误、表计不走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共发起处理工单126笔,对于普查发现的表内积攒电量也正在追补,挽回损失电量5万多千瓦时。由于抄表员管理职能加强,查找故障的能力整体提升,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线损分析更加精准,开展台区分卡达到30多个台区,有效治理了部分高损台区。

篇5

非寿险公司的综合性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偿付能力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100%

分项监管指标共有11个,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运用能力、偿付能力与财务状况等方面。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改进方案。保监会针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别设计了两套分项监管指标,非寿险公司的分项监管指标见表1。

《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2001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部分。然而,该套指标体系自使用以来,引起了不少争议。因为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是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指标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实际验证。

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应该与真实的偿付能力状况基本一致,即分项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一致性。如果监管指标不能对偿付能力状况作出有效说明,又如何对未来偿付能力状况作出准确的预测呢?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否能解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本文将建立模型对指标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一共选取了我国21个非寿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逐年计算它们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其中,选取少于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8家,分别是:美国联邦(2003-2005年)、三井住友(2001-2005年)、太平财险(2003-2005年)、太平洋财险(2003-2005年)、平安财险(2003-2005年)、中华联合(2003-2005年)、美亚深圳(2002-2005年)、三星火灾(2003-2005年)。选取6年(2000-200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13家,分别为:东京海上、民安深圳司、民安海口、丰泰上海、美亚广州、美亚上海、皇家太阳、永安财险、华泰财险、华安财险、大众财险、中国人保、天安财险。以一个年度的统计结果作为一个样本数据,一共统计了100个样本数据。所有数据源自《中国保险年鉴》2000年至2005年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统计结果

样本的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对100个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的样本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81%;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有19个,占19%。统计结果初步显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和认可资产负债率这三个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偿付能力状况。为了更好地反映出监管指标的有效性,本文将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三)实证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问题。对模型的设计如下:

(1)因变量,本文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Y)作为因变量。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则偿付能力充足,定义其值为“0”;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则偿付能力不足,定义其值为“1”。

(2)自变量,选取《新规定》中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为自变量。由于数据难以全面取得,只取11个监管指标中的10个作为自变量,舍弃了融资风险率指标。

模型使用的软件工具是SPASS11.5。

拟合Logistic回归模型时,对自变量中存在的多重共线性很敏感;如果多重共线性程度较大,回归结果也会受到影响。表3是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部分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中度相关,如X1与X2、X3与X4等;个别自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如X9与X10。进一步检查自变量之间的容限度和方差膨胀因子,变量之间的容限度都比较大,多数都在0.5左右,最小的为0.128,基本排除自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在排除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后,本文采用ENTER(全回归方式)将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回归结果见表4-6。

表5是观测量分类表,分类精度为100%,说明方程的识别率比较高。但是否10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识别率都比较高呢?表6给出的回归系数Wald检验值很小,很难拒绝虚无假设,并不能说明白变量的作用,必须比较包括每个变量的模型与不包括这个变量的模型,用对数似然值的变化进行检验。

为了显示每个自变量的作用,本文再一次检验不包括各个自变量对数似然值的变化情况,使两组自变量依次纳入回归模型。其中,前一组就是原来的10个自变量,采用ENTER方式进入模型;后一组是各个自变量,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方式(前进法)将各个自变量分别带入模型,其目的是将第一组中没有解释作用的自变量剔除。本文一共进行了10次回归,结果显示:在模型嵌套的回归方式中,自变量X1、X4、X5、X6和X8都从最终回归系数表中一一被自动剔除了;而如果将X2、X3、X7、X9和X10这5个自变量剔除,则对数似然值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见表7),说明在这10个自变量中,X2、X3、X7、X9和X10对模型的分类结果具有显著意义,不能被剔除。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一)实证结论

1.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保费收入增长率对偿付能力状况的解释并不显著,而自留保费的解释作用却比较显著。这可能是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影响了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中,如果剔除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的相关样本,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在整个模型中的解释作用会更好。由于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两家非寿险公司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其目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与早期的粗放经营有关,与保费增长无关。而余下的新兴非寿险公司发展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业务增长过快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增长和赔付责任加大,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因此,保费收入增长率和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对新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作用更为重要。

2.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对其承保责任的保障程度。无论是根据指标范围的统计分析结果,还是指标的有效性实证结果,均表明该指标具有有效性。该指标之所以有效,其原因可能在以下两点:一是毛保费规模率的设置合理,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能保障其日益增大的承保责任,是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我国非寿险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大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若本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为999%。因此,大多数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其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都为999%。该指标值的特殊化,也可能是实证结果显示指标有效的原因。

3.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指标被证明有效性不高,在有效区分两类样本模型中的贡献并不大。相关性分析表明,该指标与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的相关性比较大,这可能也是影响指标在整个模型中有效性的原因。如果剔除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之后,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对模型的作用会增加(见表8)。我们不能认为该指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说明作用,只是模型中存在比该变量更为有效的指标,因此在回归过程中,更有效的变量将该指标剔除了。

4.实证结果表明,两年综合成本率指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对模型的贡献不大。前文已述,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经营管理问题,因此这两个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能力较低。

5.实证结果表明应收保费率指标非常特殊。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该指标值一般都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而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该指标值却超过了正常范围。这一统计结果与最初指标设计的意义背道而驰。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小规模、新兴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迅速发展的业务扩张阶段,应收保费率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而那些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很高,应收保费的大量增加根本威胁不到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该指标的监管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6.速动比率是衡量非寿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非寿险公司的业务期限较短,该指标对非寿险公司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实证结果也表明该指标在模型中较为重要。认可资产负债率被证明也是有效的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认可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仅仅是相对数与绝对数的差别。保监会对该指标的正常范围设置也十分合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凡是该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样本都是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认可资产负债率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也一致,该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较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寿险市场比较特殊,非寿险公司的地域发展和规模大小的不平衡性明显,因此,理论上有效的监管指标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并不一致。根据实证分析和统计结果,我国地方性外资非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强,指标值的大小变化只会导致它们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变化,并不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在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的经营已进入一个稳定阶段,它们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早期的粗放经营、固定资产过多导致的认可资产绝对数额小于认可负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认可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认可率这四个指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意义较大。而其他的新兴保险公司正处于扩大市场份额的业务扩张阶段,偿付能力不足往往是由于实际资本的增加跟不上承保责任的增加造成的;除了以上四个指标外,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更为重要。而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有效性比较差,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作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改进建议。

篇6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篇7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篇8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空前繁荣,成为国内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低估准备金业务集中度较高快速扩张费率竞争等。对比欧美国家保险业发展历程,发现这些问题恰是欧美非寿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破产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能否对财务处于困境的公司做出准确的识别和预警?因此,研究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美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

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内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种因素同时发生而导致破产。1990年美国Dingell报告及2002年Massey对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调研,分析总结了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主要有:低估准备金定价不足巨灾快速扩张(常伴随定价不足)再保险不足不可预见的赔案(如“沉石棉”案)欺诈贪污外购和委任的管理投资失败虚假报告等。

1999年,保险评级机构A.M.Best调查了1969-1998年之间640家破产公司的破产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识别主要破产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准备金低估定价不足是非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产公司的54%,见表1。

二我国非寿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非寿险市场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经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精算规定变革业务结构费率竞争投资环境等。

2005年以前,我国非寿险业务按照财务规定提取赔款准备金。宋晓春(2005年)和张伟(2005年)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IBNR准备金提取的财务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财务规定低估了IBNR准备金。2005年,非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IBNR准备金比例远高于4%。然而,当总公司采用新标准衡量分公司业绩时,遭受到强烈的反对,“赔案报告体系不断现代化,为什么年底IB-NR赔案的报案和处理时间反而延长?”同时,税收部门坚持,“新财务管理办法不曾出台,精算办法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监管会计),税收计算应采取财务标准①(税收会计)”。双方各执一词,很显然,精算办法的实行还需要保险会计分公司精算实力等各个方面的配合支持,否则这种低估准备金的现象短期内仍将持续。

非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保太平洋和平安财险,2004年的保费增长率分别为12.920.23&.44%。中华联合天安永安等中小型财险公司迅速崛起,尤其是中华联合2004年和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46.22%和263.39%。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三井住友等外资财险也都以超过50%的保费收入增长率迅猛发展。2004年24家财险公司3年业务增长率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看出,同2002年相比,2003年和2004年保费增长率超过80%的公司占比明显上升。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绝大多数财险公司采取“低价格高手续费”策略,新公司小公司甚至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手段,导致保险费率不断下降,手续费率一再攀升,车险业务普遍亏损。

公司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车辆险货运险等少数险种。表2给出2004年人保太保平安等9家公司主要险种的占比及业务集中度的赫芬达尔指数H,H值越大意味着险种集中程度越高。表中数据显示,人保车辆险比重过高,接近70%,H指数偏高,太保平安太平险种集中度相对较低。中华联合天安主要集中于车辆险和企财险,H值最高。以美亚上海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较为分散,H指数均低于0.35。当保险业务过于集中时,风险集中程度较高。

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保险公司相继被允许投资股票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多样化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然而股市波动剧烈,债市动荡,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非寿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是20世纪90年代欧美财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如果监管无法识别或控制这些风险,我国的非寿险市场也必然会发生破产的现象。

三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缺陷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①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占梦雅(2006)从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理论根源出发,分析了偿付能力额度公式中计算比率和拐点的设置,并指出我国非寿险公司赔款额与自留保费之比普遍低于0.7,从而导致基于近三年平均赔款额的计算公式不起作用,需要重新修改标准。赵宇龙王证(2006)指出欧盟标准中隐含的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并根据2002和2003年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重新计算临界点和计算比率。

然而,上述修正主要针对模型参数的设定,并不能解决偿付能力额度模式结构上的缺陷。比如监管者根据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小采取相应措施,而实际应用中,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或低估准备金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另外,目前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不曾考虑投资风险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低估准备金影响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在偿付能力额度下,已发生赔款是计算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它的数值基于理赔的估计成本。如果准备金计提规定不完善,将可能导致不同的赔款成本估计,谨慎的保险人倾向于高估准备金,隐藏盈余;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人可能倾向于建立较为宽松的规则而低估准备金。低估准备金会增加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而已发生赔款则受评估水平和业务规模变化的双重影响。已发生赔款可表示为:It=PtRt-Rt-1。

其中,It表示已发生赔款,Pt表示当年已付赔款,RtRt-1分别表示年初年末赔款准备金。因此,这里从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年初年末具有一致的低估水平)和评估水平降低(年初正确评估,年末低估)两种情况,对业务规模稳定增长萎缩的具体分析。在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的情况下,业务增长时,低估准备金会导致低估已发生赔款,从而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业务稳定时,低估准备金不影响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业务萎缩时,低估准备金会高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但高估比例受系数23%或26%的影响,远小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被高估的数额。在准备金评估水平降低的情况下,三种业务模式均低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这样一来,公司可通过操纵准备金评估来应对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满足偿付能力比率,监管的预测力大为降低。

(二)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依照第一种方法,偿付能力额度基于保费基础,会产生如下问题:保险人A定价低于预期成本(定价不足),而保险人B采用充足费率,两者法定偿付能力相同。但很显然,保险人A承担的承保风险远远高于保险人B。因此,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虽然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但实际偿付能力可能由于费率不足而进一步恶化。

正如1997年Müller的观点: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以保费和实际赔款为基础,难以应付长尾业务的风险。若保险公司的费率未经过审慎计算,运用保费指数时,必然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虽然这个结果可以被实际赔款指数所修正,但会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因此,保费指数对长期业务并不合适,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业务。Müller提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需考虑到第三个指数,即赔款准备金指数。不过,欧盟2002年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未采纳这一做法。

(三)未考虑投资风险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投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常用于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1997年Müller指出,“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仅考虑承保风险(负债面),未涉及投资风险(资产风险)”,并给出考虑投资风险的方案。很显然,我国监管借鉴欧盟标准,并不适用于投资环境巨大变化的非寿险市场。

(四)完全信赖再保险

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享有50%的最低扣减①。而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两种方法均直接采用再保后的净值,给予再保险人完全的信任,即再保完全可以摊回。但随着法定再保比率限制的逐步取消,再保险市场完全放开,国际上自然和人为巨灾事件的接连发生,监管标准仍能不考虑再保险人质量类型,再保风险转移程度(如财务再保险),再保险人的违约风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五)未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于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例如:车辆险与家财险的保费收入蕴涵同样的风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区域性同全国性保险公司相比,面临台风所造成财产损失,对前者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而对后者则可能非常微小。欧盟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进行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

(六)未考虑增长风险

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同美国风险基础资本监管模式相比,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并未对成长过快公司的超额成长加以惩罚。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不足费率迅速掠夺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尽管目前现金流充裕,但一旦赔付规模真实暴露,将引发各种问题,甚者破产。成长惩罚并非限制公司业务增长,而是引导公司稳健的成长,避免快速扩张带来的定价不足,核保理赔IT系统不配备等危及偿付能力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根本不能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得以弥补,必须寻求能够综合投资风险再保险风险,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过度扩张风险,并引导公司确保充足准备金和费率,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未来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新巴塞尔协议”之后,世界各组织国家地区纷纷开展对风险的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探索以风险为基础综合评估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监管框架。继美国率先实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制度以来,加拿大新加坡台湾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并实施RBC体系。德国保险行业协会从1997年起开始研究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英国金融管理局除了按照欧盟的最低资本要求外,还要求计算增强资本要求(EnhancedCapitalRequirement,ERC)。欧盟2000年启动的“SolvencyII”项目也是朝此方向对各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修正。

美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监管模式历经十余年的不断修正及调整,无论从结构涵盖面,还是风险分类因子调整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值得作为风险资本方法的范本进行分析和借鉴。它综合考虑了承保投资信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通过集中度调整反映公司业务(或资产)集中性风险,鼓励公司经营多元化,投资风险分散化。RBC监管要求根据公司准备金充足率调整行业准备金不利进展因子,如果公司赔款准备金低估,则历史准备金充足率降低,风险系数提高,同时配套各种完备的准备金规定,限制公司低估准备金;通过公司近三年赔付率调整,限制公司定价不足;对于扩张过快公司的超额增长部分加以准备金和定价成长风险惩罚,引导公司健康稳健的成长。上述诸多优点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关注,并受到青睐。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不仅是国际潮流之所趋,更是从监管角度解决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面临问题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Dingell,FailedPromises:InsuranceCompanyInsolvencies,Febru-ary1990.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篇9

二、把住关口

严格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的;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加强内控

企业业务招待费内控制度大体包括:预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报销制度、监督制度(国企还有职代会监督、纪委监督)等等。财务人员一是要把好预算关,根据往年经验和当期企业实际,核定发生基数,把招待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要严把票据关,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做到单据齐全,将开会的餐费直接包含在会议费中开票,培训中的用餐直接开成培训费,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开成业务宣传费,这样才能计入不同的费用科目;三是要把好统计关,及时统计已发生数额,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加强控制,确保不超预算。这样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控制,既加强了财务监督,又便于税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用外购或者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如果金额较大,为了避免纳税风险,要做好税务处理,下面我分别说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说税务处理问题。1、增值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若用外购的货物赠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由送礼企业代扣代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将礼品的金额作为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个税额,应代扣代缴个税=[礼品的金额/(1-20%)]×20%。

五、规避风险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违纪风险甚至法律风险。下面我结合一些现实例予以说明。1、企业形象风险方面,去年河南一家电厂在春节给有关人员送土特产的礼单在网上曝光,不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企业办事困难,也给接受土特产的人员造成尴尬,企业应加强对礼单和重要接待者的保密管理及有关办事人员忠诚度和素质培训。2、党纪政纪风险方面,去年12月4日,中央出台了八条规定,核心内容就是严禁用公款送礼和超标准接待,海南一县财政局局长因为三顿饭吃喝了1.5万元被免职。3、法律风险方面,去年曝光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变通账目行贿受贿案,给医院和相关官员送礼,重学术的开专家交流会,重财的送钱,重色的送小姐,想玩的搞旅游,业务量呈几何级数增加,虽然在营销上是成功的,但触犯了法律,被查处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区高管层和很多区域经理、医药代表被抓,轻者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重者导致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单笔礼金超过5000元接受者就达到了受贿立案的标准,有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曾有一些企业,单笔或单个礼品超过5000元,在查账或审计中被发现,最后导致收礼者被调查。

篇10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处领导特别是分管处领导与干部职工、业务科室负责人与收费站干部职工、收费站负责人与员工的三个层面谈话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沟通制度的具体执行力和实效性,持之以恒地贯彻执行下去,保证沟通的频率和覆盖面,不能与临近收费站干部职工谈话沟通多,与偏远收费站干部职工谈话沟通少,更不能与收费站负责人谈话沟通多,与收费员谈话沟通少。要通过开展谈话谈心,及时全面掌握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其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让干部职工心有所依、心愿所依,从而使员工安其心、谋其职、创其业。

1.2培养职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树立坚定信念

由于特殊的岗位性质、工作模式,有的收费员产生了成就感缺失、发展空间有限的想法,导致工作没有决心、生活没有开心、人生没有信心,继而辞职,影响队伍稳定。曾在收费站检查监控录像时看到:一个小收费站里的一名年轻收费员上零点班,凌晨三时通过一台车后,一直到早上六时才有第2台车通过,期间所做的就是漫长的“干等”,无助孤独的“干坐”,工作固定、枯燥,不能睡觉也不能干其他事情,收费员发出了“青春在等待中已悄然流逝”的感慨。面临这种情况,就需要管理者想办法、拿举措来解决现实问题了。首先培养职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管理者始终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培养队伍的切入点常抓不懈,传递、传承、传播正能量和岗位价值,让员工知晓,基层锻炼是成长成才不可或缺的部分;让员工懂得现有工作的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让员工认识到收费岗位一样能够历练人、培养人;让员工认识到做好收费工作一样能体现人生价值、受到社会尊重。其次,教育引导员工立足基层,坚守岗位,锐意进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平凡的岗位学会坚守、学会成长,学会起跳,在平凡岗位上寻找新的发展机会。如:在那等待的3个小时里,可以引导收费员默默地背诵英语单词,熟记一套相关的处置方案,构思新的工作动向,或者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未来发展走向等等,让时间变得有价值、有内容。可以在收费站安装能够进行有效调控的广播系统,通过监控实行统一调控,在通行车辆较少、零点班等适宜时段播送时事新闻、评书、舒缓音乐等正面健康的内容,给收费员枯燥单一的工作带去正面积极能量,音乐播放甚至可调控到整个收费现场都能收听到,这样也能给过往司乘一个轻松愉悦的氛围,能够缓解司乘人员旅途的劳顿,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1.3积极构建员工展示平台,鼓励彰显个性

近几年来湖南新开通高速公路上,“80后”和“90后”收费员是队伍主力。对他们来说,需要一个彰显个性的空间,在彰显个性中找到成就感和满足感。通过鼓励彰显收费员工的个性,既可以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员工在自我展示中找到被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整个团队充满活力和激情,从而更好地推进工作开展。要结合实际条件构建平台,营造浓厚氛围。比如组织开展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球类赛事,让有爱好和特长的员工在赛场上燃烧激情;组织开展朗诵、演讲比赛,让擅长语言的员工尽情展示自身魅力;组织开展征文比赛,让有志青年尽情抒感、表达思想、壮志抒怀;还可以组织开展书画、舞蹈、唱歌等方面的赛事,并且评选出员工们身边的“明星”,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同时,树立正面积极的典型,对一些不利于员工健康成长的坏习惯要及时加以制止,体现员工自身价值,提高对工作、生活的热情度。

1.4推行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提供成才机会

公平竞争、锐意进取的良好氛围对队伍活力的推动大有裨益。应积极搭建平台,提供机会,构建并推行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基础,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有意识地给一线收费人员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让他们有提升的机会和空间,让一线收费人员有希望、有奔头。比如通过公开竞聘,从收费员当中选拔出优秀人才充实到处机关或者其他特殊岗位工作;通过公平竞争,从一线收费员中选拔优秀者到班长、行管等岗位;提拔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佳、综合素质高的收费班长走上副站长岗位等。

1.5健全落实奖优惩劣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奖罚机制要有针对性,更要全面考虑。既要有针对集体的奖罚机制,也要有针对个人的奖罚机制,还要有针对某些重点专项工作的奖罚机制,要覆盖到各项工作领域和各类工作群体及个人。如针对收费额完成情况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针对文明收费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星级收费员”评定机制;针对收费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偷逃通行费行为奖励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对地方公安和高速交警的侦办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奖励机制等。同时,对收费岗位不文明、不健康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廉洁、不守法的情况更是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营造通行费“颗粒归仓”、违法红线碰不得的工作风气和氛围。执行奖罚时一是要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评比,及时宣传兑现;二是要做到标准统一,公平公正进行奖罚,杜绝不公平现象发生,真正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1.6以点带面抓好文明创建,树立良好形象

鉴于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多线长面广和运营管理经费有限等实际情况,抓好文明创建工作,可以走“以点带面”的路子,即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从“点”入手,通过创新手段的点设计、点实践、点标杆、点示范,再通过经验交流,进行全面推广,最终达到以点带面的目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可以选择基础好、管理强、素质高、影响大的收费站作为文明创建的重点和试验田,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在重点站,把“钢”用在“刀刃”上。如湘西管理处在创建文明优质服务窗口点设计方面,首先将凤凰收费站定位为“国际形象窗口”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其它收费站复制推广。另一方面,注重创新工作举措。通过开展“文明收费服务月度锦标”、“一线风尚明星”评选等创先争优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形成“点示范、点标杆”的局面和“月竞争、月创先”的氛围。评选“月度锦标”,即每月初综合各收费站收费稽查及文明收费服务情况,评比出上月的“文明收费服务月度锦标”单位,并颁发“文明收费服务月度锦标”锦旗。通过按月评比,让锦旗在收费站之间流动。对一年内获得3次“月度锦标”流动锦旗的收费站,授予“文明收费服务优秀锦标单位”荣誉;同时,对获得“月度锦标”和“优秀锦标单位”的收费站,在“三园建设”以及评先推优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2从能力建设入手提高收费运营水平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新形势对收费运营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新开通路段较多、队伍组建时间较短的管理单位,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2.1鼓励学习提高

一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短期计划和长远规划。二是建立健全从管理处到分管科室再到各收费站的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人员素质情况有针对性地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频率、方式等。鼓励行管人员主动学习公文知识和文秘宣传知识、监控人员学习机电系统维修保养知识等;鼓励员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其它有关知识,如文学、艺术、管理等,提升综合素质。三是强化执行力,要通过认认真真地部署、组织,取得实实在在的培训效果。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办法,将其纳入季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2.2加强探讨交流

特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使得收费人员与外界的交流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管理者应突破这种限制,寻求更为广范、更为便捷、更为有效的交流途径,从而实现以交流促提高的目的。一是通过座谈讲评交流。推行好月度讲评、季度讲评、能手讲评、互联讲评和专家讲评的“五讲评”。月度讲评,即以月度工作例会为契机,组织进行座谈讲评,总结经验,探讨交流。季度讲评,即以季度考核为契机,一方面由考核组进行现场讲评;同时,考核完成后,分管领导组织各收费站负责人召开座谈讲评会,指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实现整改提高。能手讲评,推选一线收费业务能手到各收费站解答工作难题,就大家提出的难点问题分享经验,交流和探索解决办法。互联讲评,即与兄弟单位或者邻省同仁联系,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邀请对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来本单位做讲评交流。专家讲评,即专门邀请省厅、局以及行业专业人士到单位,从实现收费运营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高度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举办“收费运营工作系列讲座”。组织收费运营工作经验丰富的各类人才“当老师,授经验”,在交流学习中让各种经验成为“公有财富”,为广大收费人员增加工作实战方法和经验,从而实现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的目的。二是通过丰富媒介交流。定期组织编印《收费稽查工作简报》、《收费环境整治专刊》等,在简报和专刊里设置“经验交流”专栏,鼓励员工在专栏中发表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体会,如查处逃费车辆的方法和技巧等,以简报、专刊为平台,加强交流,促进了工作水平的提高。同时,充分利用好资讯平台,建立QQ群、微信群,公布相关领导的电子邮箱和工作电话,使得收费工作沟通无障碍、更平等、更便捷。三是通过课题研究交流。针对收费运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设置相应的课题,鼓励和组织员工开展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将探索成果汇总并印制成工作手册,在本单位甚至全系统范围内进行交流,再探讨、再完善,最后形成有用成果。四是通过外出考察交流。针对问题,组织收费人员到相应工作做得好的收费站考察交流,可以在本辖区内,也可以是在全省范围内,甚至可以到外省收费站开展这样的交流。通过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到收费一线去观察和实地交流,一起对现场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现场收获管理经验,让交流发挥更大效益。

2.3推行岗位轮动

把管理经验丰富的老站长交流到新的收费站,把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行管人员交流到管理欠规范的收费站,把经验丰富的收费班长、收费员交流到力量欠缺的收费站、收费班组等,实现以老带新,以先进带后进,形成“传、帮、带、促”的良好氛围,建立起动态管理机制,优化岗位的设置,从整体上提高收费队伍的工作水平。湘西管理处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和尝试,所辖吉怀高速公路、凤大高速公路和张花高速公路通车试运营后,在收费运营管理人员配备上,充分考虑到“以老带新”打开工作局面,将常吉高速公路湘西段多名工作经验丰富的站长、副站长、班长、行管、票证、出纳及监控员等合理调配到新开通的收费站,这一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既确保了新开通路段收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又整体提高了收费管理队伍的工作水平。

2.4提升稽查效果

一是丰富稽查方式。可采取“联合、联动、交叉、交流”等稽查手段,“日常与突检、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稽查方式进行。联合稽查,即以采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市州管理)处、处与处、处与(收费)站、站与站等四个合作层面的联合稽查行动;联动稽查,即就某一专项整治项目,由多个管理处或者收费站联合路、地、警的多个职能部门开展联勤联动专项整治稽查;交叉稽查,即在省局调度层面的处与处之间或在管理处牵头的站与站之间的交叉稽查行动;交流稽查,即处与处、站与站之间形成一个交流学习和高效稽查的平台。重要稽查活动时,可邀请对方单位人员参加行动,既能加强自身稽查力度,同时能够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二是优化稽查流程。各种稽查方式,首先都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确保稽查内容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健全稽查制度,严格执行统一标准,扣分项需告知扣分原因,讲明标准要求,提出整改意见等,以确保稽查的公平性、准确性、针对性、专业性。同时要不断完善稽查内容和重点,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要求,逐步实现改进提高。三是加大稽查力度。在实际施行中应做到“稽查五不怕”,即“项目不怕多、力度不怕大、执行不怕严、整改不怕丑、工作不怕邪”。四是降低稽查阻力。把稽查转变成稽查队帮助站部加强管理,支持一线破解问题,促进工作全面提高的正面积极的理解层面来,工作建立在“理解、配合、支持”的层面上,一改各收费站之间在情感上对稽查队的“防范”和工作上“查与被查”的“对立”。

2.5加强数据分析

一是掌握每个收费站每月的收费额数据及变化趋势,从而更为准确地制定每个收费站的收费目标任务;二是掌握每个收费站每月的车流量及车型等,便于合理开通车道,科学配置人力资源,特别是在收费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三是定期(每月、每季度、半年度、每年)汇总分析各收费站绿通车、货车等的流量及各项收费数据,并结合相关收费记录,进行系列数据对比分析,掌握以各种手段偷逃通行费车辆的数据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打击行动;同时通过数据总结,建立逃费车辆“黑名单”系统,扩大关注和查处范围,在全处甚至全省予以重点关注查处。

2.6倡导岗位创新

一是倡导管理岗位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如针对收费人员人手紧缺的情况,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积极谋划集中监控模式,打破现行的一个收费站一个监控室、一组监控人员的格局,将临近的几个收费站监控系统合并,设置一个统一的监控室,配备一组监控人员开展监控工作,既合理整合了人力和设施设备资源,解决人手紧缺的问题,同时也能有效实施监控管理。在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方面,湘西高速凤凰收费站采取站部出题,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试,通过考试促学习,通过考试提技能,丰富了管理内容,提升了管理效果。二是倡导业务岗位创新。即充分鼓励员工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在实际收费业务等各个环节中,集思广益、创新工作,以“小创新、小改进、小投入”工作,获得“大改观、大效益、大回报”效果。如湘西管理处为加大创新力度,专门设置了岗位创新的“风尚奖励”。设置“超宽车道外侧防撞式可移动限位护栏”装置,杜绝货车利用超宽车道间距较大采取走“S”形路线、滑磅、行驶等偷逃通行费现象;采取填写《绿色通道信息确认单》来获取已提前告知绿通政策的证据,严厉查处打击假冒绿通车等。

3从环境建设入手优化收费运营体系

目前,偷逃通行费的问题是高速公路收费运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要有针对性地创新管理模式和手段,加强收费运营环境建设。

3.1明确并强化落实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高速公路运营环境建设的责任,如明确当收费站遇到强行冲关逃费、非法扰乱收费秩序、威胁攻击收费人员等情况,收费站及时报警同时,地方公安部门必须及时出警协助处理;对发现并举报的倒卡行为和倒卡团伙应依法立案侦查破案等。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制定采取奖罚措施,强化责任的落实。如将高速公路运营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到市、州、县交通运输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并与当地交通项目审批挂钩等,更好地实现路地联动。

3.2构建长效联动机制

一是多部门联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地方政府及公安等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多层面联动即省、市、州、县、乡(镇)乃至村、组的联动机构(部门)逐级建立纵向的联动机制。二是全覆盖联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各个联动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如一个管理处与辖区所在的各县市建立横向全覆盖的联动机制。三是全方位联动。联动事项要全面涉及,如发生强行冲关逃费如何联动,发生治安事件如何联动等。四是高效率联动。联动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要默契,协调作战能力要强,解决问题的效率要高,形成纵横布局的“联动机制网”。

3.3建立信息互通体系

可通过省厅、省局协调建立省际和省内收费系统的互动联系体系;健全稳定合理的省际、省内各管理处、收费站,尤其是各站监控室的通讯网络及信息互通体系;建立健全与高速交警、地方政府及公安等职能部门之间的通讯网络及信息互通系统,如建立专门的信息互通QQ群、微信群、通讯录、对讲系统,建立区域、全省甚至更广范围的“黑名单库”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并提出具体的工作协作要求,理顺沟通机制,能使信息有序流动,以便控制系统横向及纵向的信息流动,确保联系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3.4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要制定更有打击力度的逃费行为处罚标准,更有效地对逃费行为给予处罚和打击。如建立复磅车辆联合管控机制,通过省厅、局与省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处罚标准,下发专门文件,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对强行复磅车辆给予驾驶证扣分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和管控有效性,依法依规对违规复磅行为进行处罚和遏制。

3.5优化收费运营设备

在规划、建设、运营中,要建立全省协调、全局调控的设备管理体系,科学合理更佳,效率效益更优,质量安全可控,问题解决更快,有效适应全系统工作的真正需求。如全国范围内通过比较、选择质量优、价格宜、服务好的设备;在收费站配备先进的“绿通车”查验设备,实现对“绿通车”精准高效的查验,让“假冒绿通车”无处藏身;对ETC(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辆,在进一步规范ETC的办理,严格条件限制,抓好源头控制的同时,从技术上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收费站查处ETC逃费的技术设备,及时发现和查处逃费行为;完善自动发卡机的相关技术手段,消除重复取卡的可能性,堵塞漏洞等。

3.6形成多级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明确强化责任。要构建从管理处到收费站到收费班组的金字塔形“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不同层面的部门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方式可采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和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形式。另一方面,要细化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对安全生产形势有一个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尽可能地把情况想得复杂些,在全面掌握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治理和防范措施,形成全面的、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优化。如在票款安全管理上,要求完善财务室安全设施设备,清理票、款和缴款必须关闭房门并在监控范围内进行;若出现抢、盗事件,在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按响报警设备、观察并记住抢匪的外貌、形态、声音特征,留意其使用的交通工具,以便破案侦查等,以确保“钱不出事”。在员工人身安全管理上,明确员工工作、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员工必须按规定穿好反光背心,员工外出(需离站2h以上)前必须先向值班站领导报告,获批后需填写《离站登记表》,写明去向和返回时间。要求食堂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消毒、卫生、制作、储存关,杜绝投毒等安全事件发生等。在岗位廉政安全上,一方面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同时加强稽查,严厉查处私吞票款、内外勾结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队伍健康安全成长,确保“人不出事”。

4从改革发展入手规划收费运营前景

积极稳妥地推进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高速公路发展活力和动力,实现高速公路科学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4.1建立科学的薪酬机制

一是建立更合理的薪酬待遇体系。即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一套干部职工薪酬调整体系,适时调整收费运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高工作待遇,让员工的生活水平跟得上经济社会和事业改革发展水平,彻底解决待遇偏低这一影响队伍稳定的最直接因素。二是建立健全收费运营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管理体系。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通过对不同收费站的工作量、收费额等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量大、收费额高的收费站员工计发工资以及奖金应比工作量小、收费额低的收费站员工的工资高出一定比例,打破“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格局。

4.2构建事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机制

长远考虑、长远规划,在推进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和收费管理工作有序发展的同时,积极探索并构建收费事业与员工个人共同发展的实施方略,让收费人员在收费期满后还具备其它方面的技能,有能力创造美好未来。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拿出一定的资金,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和鼓励一线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养。如由管理处组织收费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汽车驾驶、厨艺及其它方面的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收费站站区资源,组织员工进行园林花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技能培养和锻炼,请专业人士进站培训并现场指导等等。长期推行多渠道、多途径、多方位提高收费人员的技能。当收费期限届满时,大多数收费员具备一种或者是多种专长技能,便于妥善安置。甚至一些员工自己能够凭借一技之长找到更好的出路,不需要安置。这样一来,就能实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事业与干部职工共同发展,让干部职工有安全感和幸福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从而进一步激发和增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构建良性的改革发展局面。

4.3建立更好的改革成果反哺机制

将改革成果反哺到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优化高速公路硬件设施设备,包括提升道路使用品质、优化运营管理各项设施设备,改善员工工作生活条件等。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干部职工,需要建立起更好的保障机制。如及时足额为干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政策适时提高标准,让干部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另一方面是推进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如以管理处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建设职工保障性住房,让干部职工“住有所居”。还有就是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行业竞争力同时,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惠及员工。

篇11

1.2核算电费的计算要经济抄表、核算、收费三个阶段,因此,核算成为了中枢工作,在电费收取方面是一种审核。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进行了适应,因此,在电费核算管理模式和手段方面实现了完善和深化,在管理方面实现了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以及统一考核。电费核算方面实现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对供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规避,供电企业要从管理层面进行突破,并且在技术层面要对新技术进行应用,对核算的准确性进行提高。

1.3收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费的收取方式也从原有的窗口收费,实现了银行代收、网银支付以及自助缴费多种缴费方式,这样对传统的窗口缴费出现的人群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同时,对用户而言也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以选择自己比较便利的方式进行缴费。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收费方式进行改进,能够提高供电企业自身的服务水平,同时,也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现状分析

在电力企业销售模式中,抄表、核算以及收费都是由地方电力企业完成,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情况下,电费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和时展步伐没有同步的情况,电费核收管理制度还相对比较落后。近年来,用户的用电量出现了不断增加的情况,而且,在用电方式上也出现了变化,电力产品的价格层次也出现了很大的不同,这样给电费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对现阶段的电费核收面临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保证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电费的核算是重点,在电费回收方面要进行创新,电费的缴纳途径不断的增加,不仅仅可以为用户提供便利,在时间方面也进行进行节约。但是,这样对核算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电费的核算有了更高的要求,电费核算方式要进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