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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控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5 11:27:15

治安防控论文

治安防控论文例1

(一)缺乏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现阶段我国的社会预防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职能预防相互脱节的现象,犯罪社会预控系统是以教育系统、组织控制、法律控制与职能控制等为主的综合控制体系。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控制的作用,离不开社会预控系统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基层党组织还相对薄弱,基层的调解、保卫系统、控制体系不健全,社会教育、法治教育体系也不完善等,导致公安机关与社会预控系统脱节。

(二)警务工作效率不高由于我国的公安部门跟交通部门等相互独立,层层对应,导致执法过程中警务投入大,效率低。随着公安部门社会服务功能的多元化,“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成为公安机关的服务宗旨,但是,这种承诺导致服务无底线,更有甚者要求110专门为其个人服务的非警务活动,比如,让110为其买早餐、送其回家等现象,浪费大量警务资源。

(三)缺乏完整的运行机制报警网络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我国实行了不同需求的报警电话不同:如110报警台、119火警、120急救等报警电话,造成资源重复、浪费现象,遇到紧急情况,群众不知道打那个电话报警,有的将所有的电话都打一遍,造成警务混乱。同时,各个报警网络也是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各体系之间的信息缺乏共享性。(四)公安系统的缺乏保障机制在组织、法制以及特质等方面的保障相当缺乏,在组织保障方面各个地区都缺乏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通常都是公安部门单独行动,其他部门都是应付了事,缺乏以政府各义进行组织,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治安防控的目的。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策略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目标是在各个区域内,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进行社会整体防控模式,把内部警力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构建统一指挥调度的平台。构建一支具有专业能力、集中打击能力、侦察能力、控制以及应急能力等多元化的警务服务体系。

(一)构建统一的指挥调度体系社会防控体系的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它的运行应在统一的协调指挥下,进行高效、有机的运转。因而构建具有灵敏性、高效性的指挥中心是社会治安防控体构建的重要环节。就现阶段我国的警务发展形势分析,社会防控体系可以在110报警平台上进行深化整合,增设机构,细化职能,通过一个服务中心,完成信息汇总、研究、判断、反馈等工作,为决策提供综合性的信息与服务,为各职能部门提供警务情况、案件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的通报与反馈功能。

治安防控论文例2

任何社会系统的运行都应遵循一定的模式,即一个系统要有效地运行,必须能够从外部环境获取资源,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把系统的各子系统汇集成一股统一协调的力量,来实现系统的目标[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亦有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即面对各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必然要求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是在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的过程中产生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也需要注重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防控体系中,防控主体不是各种防控力量机械地简单叠加,而是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群防群治力量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按照一定关系和一定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是公安机关内部警力资源和社会治安资源的整合与重组。”[9]由此可见,就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而言,公安机关是不可缺少的专门力量。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是控制社会治安局面的首要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主动掌握犯罪动态,正确判断治安形势,重点加强对“两抢一盗”、严重暴力性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的预防和惩治。其次,公安机关还需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即整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重点通过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等实施监督、控制、检查、教育、处罚等手段和措施进行治安管理,预防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进行处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后,发展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因为现代社区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安的基本单元,同时社区正日益成为社会公众聚居的生活共同体,所以社区治安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发展社区警务就要求公安机关立足于社区,面向公众,通过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合作,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具体而言,社区警务强调的是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因素和治安状况等,有效配置警力,因地制宜采用一区一警、一区两警和一区多警等模式;还可通过相邻警务区联勤联动的形式,加强多个警种的密切配合,建立社区警务的协作机制,做到充分运用社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邻里守望、护厂护校、网络化巡逻和堵卡等群防群治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治安隐患,巩固社区的文明和安全;还要加强社区内的人口管理,针对社区内人口流动量大,容易引发频繁的治安问题,重点管理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及时掌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的动向,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此外,社区警务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加强对社区内的公共复杂场所和地段、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害部门等的治安管理。必须以日常安全检查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减少违法犯罪可资利用的条件,重点防控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灾害事故。如果说公安机关的打击职能主要针对的是已然的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发展社区警务无疑是侧重于防范尚未发生的治安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当肯定,这样的治安防控效果更为明显。当然,发展社区警务还面临着一个理念转换的问题,即由过去的偏重于治安管理的警务模式逐步向以全方位的警务服务为先导转变,强调为社区公众服务改善警民关系。随着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和外化,容易成为引发治安事件的导火索。因此,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居间仲裁和调解工作,及时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处理好公众正当、合法、理性的利益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恶化。可以说,通过公安机关仲裁、调解工作的有效疏导,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严重的治安灾害事件,促进社会和谐。①综上可见,在发展社区警务过程中,更新警务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必将使得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最佳成效。公安机关固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但仅仅依靠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尚不足以构建起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因为治安问题的形成,不只是公安工作的一方管理失控造成的,它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管理及其功能是否得到了正常发挥[10]。须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社会治安问题的规律和特点,整合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科学配置,才能确保该体系的有效运行。这就意味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是由多元的防控主体来构成。仅靠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防控的覆盖面必然有限,所以必须进一步拓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范围。②有学者指出构成中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有四种力量,即各级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公安司法机关,各职能组织、社团群体、基层单位,公众个体[11]。这就全面地界定了社会治安防控的多元主体范围。同时,由多元主体开展社会治安的防控也契合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所以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战略方针及宏大的实践活动,原因之一在于它有效地将维护治安由传统的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各种社会组织行为和广大公众行为合一的广泛社会行为,能最大限度地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1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体方针,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子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种从属关系[13]。既然如此,两者在主体要求上应当是一致的,也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既要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骨干主导作用,更需要各部门、各团体、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通力协作。

总体目标

顺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和要求,需进一步探索该体系运行模式的总体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③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规律、国家与社会对社会的防治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治安形势及治安问题的成因,经过通盘考虑后,实事求是地确定这一目标的。因此,从总体目标而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要有着眼未来的长远目标,又要有立足当下的现实目标。长远目标意味着违法犯罪现象被有效防控,社会治安秩序出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高度的安全感。然而也应当看到,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而社会治安状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会相应地出现各种发展变化。所以希望通过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消除所有的违法犯罪现象,以求一劳永逸地使得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现阶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目标应定位于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的安全需求,即依托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准确把握当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因时因地制宜,分重点、分阶段地实施防控。一方面继续依法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违法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工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才能降低违法犯罪现象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有相当的满意度,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只有做到长远目标与现实目标的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顺畅运行。

防控措施

为了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所承载的上述目标,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所具有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特征所决定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模式中所要求的防控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罚措施

刑罚措施,是应对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手段。刑事犯罪是导致社会秩序最大的“发生源”,因此,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重点治理刑事犯罪。当犯罪行为发生后,运用刑罚措施无疑是最有效的办法。“没有区别于其他制裁手段的刑罚,犯罪则将完全混同于其他违法行为而最终失去自身的存在。”[14]运用刑罚措施一定要注重打防结合,即不仅要对当前违法犯罪的客观形势作出判断,针对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犯罪适用刑罚,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而且要侧重于“以防为本”,即通过刑罚适用起到警戒和威慑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追求预防前置的效果,将可能引发犯罪的问题消灭在犯罪之前。总之,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刑罚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2.行政和经济措施

治安防控论文例3

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一如有鼠就有猫、有矛就有盾、有阴就有阳,有犯罪就当有犯罪的应对—即治安防控。如同犯罪研究的多视角一样,治安防控的研究自然也可以是多视角的。在此,我们同样以经济学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一、理性的治安防控者

同“理性的犯罪人”所暗含的意义相同,“理性的治安防控者”这一表述本身就预示着,“理性人”的假设仍然是我们展开分析的前提;因为既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而治安防控行为并没能逃脱“人类行为”这一范畴.单位、社会和自然人一样,都会趋利避害。那么,作为治安防控的主体——个人或是单位、社会——被假设为“理性的”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治安防控者是理性的,其寓意如同对“理性的犯罪人”对“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设所暗示的意义——“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的借鉴一样,当我们把“人们”理解或界定为“治安防控者”的时候,就会得出另一个推论,即:治安防控者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如果他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防控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去防控。

因此,在经济学的意义上,“理性的治安防控者”与“理性的犯罪人”有实质性区别,二者都不过是“理性人”这个“总纲”下具有相对意义的“子目”,表象不同,实质统一;治安防控行为与犯罪行为也没有实质性差别,本质上都是一种经济行为,虽然二者的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二、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

治安防控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这决定了其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成本与收益是两个决定性因素。

1.治安防控成本。治安防控成本指社会为预防犯罪而投入的成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治安防控的物质性成本。就像犯罪并不总是“空手套白狼”的活一样,治安防控也不是只说不练的“假把式”,所有的防控措施,即使按照目前公安机关所提的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建设——一定数量的现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有的还可能是巨额资金的投入。这些为预防犯罪所作的物质上的准备,都归入治安防控的物质性成本。

其次,治安防控的精神性成本。治安防控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投入,人们为防控所做的比如思考、规划、计算甚至有些情况下所受的煎熬等等精神性的工作都是一种投入,这些精力、心智等的精神损失当计入治安防控的成本。

再次,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与犯罪的机会成本的寓意相同,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意味着人们将资源用于防控而丧失了用于其他方面可能得到的收益。换句话说,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的确定“参考”于拥有同样资源投入的另一个经济行为的价值。

最后,治安防控的预期投入成本(也称预期防控成本)。预期防控成本是防控者打算投入的成本或者是能投入的成本,也就是现有资源与被侵害概率的乘积。由于防控者的理性决定了防控者会尽可能的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而,对预期损失的测度将决定防控成本投入的多少。

2.治安防控收益。治安防控收益是指由于防控成本的投入而避免的损失。这种被避免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相对于物质性收益的容易测度,精神性收益是一笔不容易计量的收入,因此,为分析的简便,仅将治安防控收益限定为物质性收益,而将精神性收益忽略不计,尽管它使社会总福利增加了。转贴于中国论文下

治安防控收益的多寡取决于防控成本避免的损失,而防控成本避免的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人们的预期损失,也就是现有资源与被侵害概率的乘积。

治安防控所要避免的是未来的损失,也即损失尚未发生;同理,治安防控所要取得的收益也是未来的收益,也即收益尚未得到,因而治安防控的收益实质上是一种预期收益,将防控收益称为预期防控收益似更恰当。

三、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之比较分析

由于犯罪者与防控者的“理性”统一性和犯罪行为与防控行为的“经济”统一性,犯罪模型完全可以套用过来用以解释治安防控行为,即:治安防控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为了在使用情境上与犯罪模型区别开来,我们姑且称之为治安防控模型。

治安防控模型对防控行为条件的概括意味着,在治安防控者的“理性”中,当既得利益大于既付代价时防控者才会积极作为。这寓意着:首先,当防控者认为其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防控者将会采取防控措施以阻止不法侵害;并且随着预期收益越大,防控者投入防控资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次,当防控者认为其预期收益小于其预期成本时,其投入防控资本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且预期收益越小越不可能进行投资。再次,当犯罪人认为其预期收益相当于其预期成本时,防控者可能对犯罪防控抱无所谓的态度。

由于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都取决于预期损失,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预期损失又取决于侵害发生的概率,因而,侵害几率会对防控者产生激励,也就是说,侵害——比如说被盗——的次数的多少会较价值的多少更能对防控者产生影响,这一点同“概率的改变比刑罚的改变,对于违法行为的数量有更大的影响”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类行为共同的一般性特征”。

治安防控模型还隐示了一个与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及其相关的变量:时限,也就是在多长的时段内去计算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防控措施并不是一次性消费产品,防控者更不会去追求一次性消费,在防控者看来,防控资源发挥作用越长久越好,时间越长,收益越高,成本则相对越低。在同样的防控效果和同样的价格下,一套能正常使用5年的技防产品肯定要比使用3年的销路好,而在同样使用年限的情况下,防控效果和价格是决定防控者是否为此付钱的关键性因素。

治安防控论文例4

一、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的现状

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涉及到的是治安防控体系力量的组成。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向来十分重视其自身力量的充实和完善,坚持走主体多元化的道路,除了发挥公安、武警等政府部门的作用外,还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治安巡防队伍、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企业等部门购买安防服务,形成了以治安巡防队伍、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员队伍和保安员为支撑的市场化治安防控力量;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红袖标”治安志愿者,发动出租汽车司机、公交司售人员、电梯工、保洁员、停车管理员、文明乘车监督员、社会单位保安、铁路护路人员、生态护林员等担当安全稳定的信息员,形成了多元化的治安防控主体队伍,共同维护北京的安全与稳定。截至目前,全市已经组建志愿和职业性群防群治力量140多万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群众动员、发动、组织、管理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成为新时期有效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托。北京在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政府部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上,北京始终坚持专业化和综合化相结合的道路,发挥政府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水平。1.在专业化方面,注重提高公安武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大专业警力的投入,合理布局,突出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主力军作用的发挥。每天全市部署数千名专业警力参加社会面巡控工作,根据警情等级决定警力的投入规模,有效开展打击犯罪、反恐防暴、突发事件处置等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同时对全市的群防群治队伍和工作进行专业指导。二是不断强化专业治安防控队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北京公安部门自2003年推行整体防控战略以来,从“四张网”的分工逐渐发展到“七张网”,以指挥中心为中枢,以巡逻、社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虚拟社会等防控网络为框架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化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体系,形成了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力量,刑警、交巡警为骨干力量,社区民警为基础力量的专业队伍体系,促进了首都社会治安防控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不断提高治安防控专门队伍的专业素质。北京在实施整体防控战略过程中,十分重视各个警种专业性水平的提高。主要举措有: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实行警力下沉;加强各部门、各警种的专业化建设,掌握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主动权;开办提高优秀领导干部、优秀业务骨干和优秀民警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三优一提高”培训班,解决对整体防控理论的认识和操作问题;等等[9]。2.在综合化方面,着力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所谓综合化,就是提高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性。社会治安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某一个机关是不可能解决的,各个政府机关必须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因此,早在1991年,我们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的综合协调,由综治部门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对社会治安工作上下一致、齐抓共管。近20年来,首都综治系统通过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组织动员体系、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体系和刑事犯罪综合预防体系等六大体系,不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以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水平。2012年,首都综治系统又成立了社会治安专项组,负责在首都综治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治安和秩序问题突出地区和突出治安秩序问题开展经常性排查,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作用初步展现

治安服务主体的市场化,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发生,在我们国家也受到了重视。在社会治安服务上,打破政府一家生产和提供的局面,引入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机制提供治安产品,现已经初具规模。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市场化的主要做法有安保服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方面[10]。就北京而言,笔者总结为以下两方面: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市场机制是通过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方式激励市场主体为追逐利润而提品和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可以吸纳市场主体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除了技防设施的采购等安防产品的市场化之外,对于治安防控服务的政府购买,在北京主要体现为聘用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等职业力量,发挥其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治安巡逻、流动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作用,以配合专业力量开展治安防控工作。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都不是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向社会聘用的,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从事政府机关指定的治安防控工作。这与公安机关向专业保安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其安保、情报等服务的做法相比,前者并不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是,政府与公民个体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其为政府的治安防控工作服务,可以说是治安防控市场化的初级形态。2.通过市场交易,由市场主体为民众的私人安全需求提供服务在私人治安服务领域,通常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供给。1984年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开创了我国市场主体介入社会治安防范的先河。目前,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已发展到近3000家,从业人员420万余人[11]。当前我国私人治安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大有提高,主要形式有私人保镖、私家侦探等。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大多安保公司都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服务形式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押运服务(如银行的武装押运)、为大型文娱活动提供安保服务、为公民个人提供安保服务等。私家侦探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不确定阶段,主要原因是私家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初具规模

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治安防控的一个重要依靠。社会组织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志愿机制组织起来的自治力量。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组织与社会团体迅速增长,据有关方面调研和估算,2008年末,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的总数大约在300万家左右[12]。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社会组织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在社会治安领域涌现了一大批治安志愿者组织。北京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各区县、街乡镇相继组建了治安志愿者分会、工作站,依托社团组织的体系框架,对各层次、各领域、各方面的社会力量进行动员整合。首都群防群治队伍依托自身优势,不断延伸工作触角,主动发挥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担当“安全稳定信息员”、“社会矛盾调解员”、“城市运行监测员”、“政策法律宣传员”,实现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北京通过对这些治安志愿力量的发动,促进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群众力量互动,共同推动首都社会治安工作。北京的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在志愿机制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公益反哺”机制。“公益反哺”的做法是对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积分记录,达到一定分值后,该志愿者可以享受所在街道提供的公益反哺服务。政府从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公益反哺”基金,为“公益反哺”提供了资金保障。[13]“公益反哺”机制,是对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志愿者的有效激励,为志愿机制注入了新的驱动力,是对志愿机制的一种完善。

(四)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在主体多元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形成了以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为主导、治安巡防队等职业力量为骨干、治安志愿者和楼门院长等群众力量为基础的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多元治安防控主体队伍,为推动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完善。

1.总体而言,三种力量发展不平衡,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虽然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权力依然强大、社会治安市场化程度不充分、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等原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依然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作用依然弱小,三种力量的发展并不平衡。就市场主体来说,当前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依然有限。就社会主体而言,其主要组成是志愿者组织,面临着人财物等方面的困境,组织和发展遭遇各种困难。当前北京的社会组织力量,主要还是依赖传统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依赖政府发动和主导,未能实现真正的自治,未能形成与政府合作共治的局面。

2.专业警务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范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但从现有管理体制、警务模式看仍存在与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不相适应之处。一是过于强调警种专业性,没有发挥警力最大效能。如交警只负责交通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而对于街面治安秩序管理则由巡警负责,影响到对治安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二是巡逻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专职巡逻民警只占全市警力的13%,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巡逻警力比例。三是社区警务形式与内容存在脱节。有的社区民警非警务工作较多,不能保障有足够时间沉在社区;有的社区民警习惯于坐地办公,没有亲自对社区开展全面及时的治安巡查。

3.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仍然有限,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安保企业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规模有限。当前北京安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公安机关在遭遇警力不足时,大多数的选择是聘任自身的治安巡防队伍,而选择购买安保企业服务的情况较少。二是,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尚不明确,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三是,部分安保企业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形。近两年来发生了多起安保公司非法关押上访户的“黑监狱”事件,凸显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管理方面的不足。

4.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有待进一步激活北京在传统群防群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社会组织总体发育不良,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数量少、实力不强。除了政府扶持的治安志愿者协会之外,虽然也存在“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等草根型志愿者组织,但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社会组织非常少,且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不强。二是结构不合理。以政府性社会组织为主,草根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志愿者参与治安防控的方式有限,参与程度不高,体现在参与者仍然是以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退休人员为主,参与方式仍主要是巡逻、守望、提供信息等。四是社会主体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仍然是以行政发动为主、志愿发动为辅。北京群众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主要仍是政府借助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组织的力量通过行政命令、号召等方式发动,以志愿机制发动的仍然较少,这种方式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较差,治安防控公众参与工作若要后继有人,仍需革新其发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思考

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是社会治安工作的开展者和推进者,离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将难以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治理理论的要求,必须发挥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力量,实现多元化管理,促进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互补互利,共同承担起社会治安防控的重任,才能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成功。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也是如此,应该进一步完善防控主体多元化体系,发挥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合作治理的局面,共同促进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定位

就其性质而言,根据其公益性程度的不同,社会治安服务可以作出不同分类。有些社会治安服务是纯公共物品,而另一些则属于私人物品,因此,其供给方式可以是多元的。对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应当由政府来供给;属于纯私人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应该由市场来供给;而对于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供给。从社会治安服务的收益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私人治安服务、楼栋联防或邻里守望服务、内部单位、居民社区保安服务、地区性社会治安服务、全国性社会治安服务等不同的节点。这些范围节点,都是与人们安全需求的层次相适应的。如果一个社会治安服务只是由某个特定的人受益(如私人保镖),则属于纯私人物品,应由市场主体来供给。如果某个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很小,例如小区内的安保服务,则属于准公共物品,应该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通过市场机制或志愿机制来供给,政府予以扶持和支持;如果某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主体是不特定公众,范围具有地区性甚至全国性,则应该有政府来负责供给。[14]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政府社会治安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广,政府权力应当从非公共性的治安服务领域撤出,将其空间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我们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政府走向市场、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实现社会治安服务的最佳供给。

(二)提高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既包含了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效率的提高,也包含了政府对社会治安服务的选择性。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些治安服务工作,并不适宜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也不一定做得好,就应该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来完成。有些社会治安服务工作,虽然政府可以做市场也可以做,那么可以通过政府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来进行。例如英国有些警察服务的价格是公开的,皇家公园警卫的价格是每年100万英镑、西斯罗机场安保的费用是160万英镑。政府将这些安保项目向全社会招标,警察队伍和私人安全公司都可以参与竞标。通过引入这种竞争机制来促进政府治安服务和市场治安服务的互动与提高。这些做法可以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予以借鉴。提高政府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效性,当然包括了其效率的提高。北京近年来通过整体防控战略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治安防控的效率。但是依然存在警力布局不合理、社区警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和调整各警种之间的力量分布和比例搭配,引进内部竞争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拓展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的作用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相关的技防、物防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端的安检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信息化、集成化的各种警务设备供给中,市场主体都各显身手。与治安防控产品的百花齐放相比,治安防控服务上市场主体的表现则相对平淡。如上文所述,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防控服务的参与,主要方式是保安业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应当进一步拓宽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空间。一是要扩大政府购买治安防控服务的范围,将更大的治安领域向市场主体开放,引进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整个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明确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允许私家侦探从事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赋予相关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社会治安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通过行业协会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打击违法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规范包括私家侦探、安保公司等主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社会治安市场主体运作的规范性,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治安防控论文例5

关键词:城市治安; 动态防控体系; 理念; 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综合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我国实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模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中治安动态防控体系十分重要,其是一项复杂的警务运行系统, 是新形势下城市公安机关应对复杂社会治安局势的新战略,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传统的静态化、封闭式、粗放型的城市治安防控模式已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城市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 迫切需要构建一种全新的立足于信息时代下动态化的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着力解决目前城市社会治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稳定与和谐、公平与正义的城市环境。 当前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以信息化警务建设为平台, 打造城市巡逻防控和监控体系; 二是以积极警务建设为抓手,提升驾驭治安局势的主动性; 三是以动态警务建设为中心, 完善接警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是以责任警务建设为依托, 强化防控责任的有效落实。

1城市治安防控体系

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其概念的界定,理论界或者实务界的同仁尚无法达成共识。 熊一新教授认为:“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机关在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系统论, 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整合内部警力与社会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石,以全时空巡逻防控为基本勤务方式 ,以刑侦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捷、信息共享、协调有序,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

的警务运行系统。 ”综合概括,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是各种防控要素相互耦合而构成的打、 防、管、控一体化的警务运行系统,是新形势下城市公安机关应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新战略、新举措。 依据这个概念界定可以揭示出城市治安防控体系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1)城市治安防控体系是由多元防控主体构成的统一整体。 整体性、统一性防控是城市防控体系最主要的特征。 在这个体系中,公安机关是主要力量,群众性治安防范是依托力量,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是基础力量,多种防控力量共同存在于同一体系之中。 这些力量根据各自的功能和职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2)城市治安防控体系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系统。 其系统按照不同层次的职能和要求,建立不同区域、层级的防控层次。 如基础防控力量:以社区警务防控、 单位内部安保防控等为主体。以城市110为神经中枢的联动力量:交警、巡警及公交、出租、水、电、气等诸多单位配合,全时空巡查控制为基本的勤务方式,以快速出动为保障的反应机制。

3)城市治安防控体系是有多种功能的系统。 治安防控体系集防范、打击、控制、管理、服务等多种功能,这些功能要素相互耦合,从而构成打、防、管、控一体化的警务运行系统,是一种新型、科学、经济的城市治安动态防控模式,是与当前极为复杂的城市治安形势相适应的。

2 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和社会管理

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是对原有城市警务模式的扬弃,是社会管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产物。 其产生的背景因素有:

1) 社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聚集性、交通的放射性,为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犯罪区域不断扩大,犯罪种类日益多样,犯罪形态向组织化发展,流窜性作案多发。城市治安管理形势复杂。 城市外来人口的流动性、无序性递增,管理难度日益加大。 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发展迅猛,伴生性治安问题不断增多。“虚拟网络社会”日益发达,冲击城市社会治安。

2)城市涉稳问题更加尖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结构 、利益格局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深层次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潜在隐患带来的涉稳问题不断涌现,引发的呈现高发的态势,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警务模式难以适应开放性、动态化的城市治安环境。 以户籍管理为中心的静态治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治安状况日益复杂多变、动态开放、流动人口激增的城市治安环境。创建和谐城市对治安防控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城市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城市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良序,必须有不同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城市环境。 因此,必须创新城市警务机制,完善动态防控体系,使城市治安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3 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的理念和原则

3.1 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的理念

1)倡导信息警务理念。 从传统警务向信息警务转变, 把警务信息化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位置。 公安机关依托信息化建设这个载体,整合系统资源,优化网络运行,打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联贯通的统一作战平台。 切实树立信息警务理念, 实现信息警务与实战应用成功对接,有效地提升警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谋求最佳警务效能。

2)践行积极警务理念。 从被动警务向积极警务转变,警务重点前移,注重源头控制,做到预警灵敏、指挥集成、配合密切、运转高效,使打防管控各环节有机衔接起来,在防范管理中发现打击重点,在打击整治中发现防控漏洞 ,提升打防管控一体化水平,争取最高警务效率。

3.2城市治安动态防控体系的原则

1)坚持法治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确立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坚持法治原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原则。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在制度设计面上保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2)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信息化引领网络警务的发展,推行一系列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创新机制,优化公安业务网上服务措施,促使城市动态治安防控体系的各个要素环环相扣,有机统一,协调运行,形成科学、快捷、高效的警务运行机制。

结束语

当前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以信息化警务建设为平台, 打造城市巡逻防控和监控体系; 二是以积极警务建设为抓手,提升驾驭治安局势的主动性; 三是以动态警务建设为中心, 完善接警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是以责任警务建设为依托, 强化防控责任的有效落实。有效地提高治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在警力、财力等基本要素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改善的条件下,只能兼顾长期规划和短期突破的关系。

治安防控论文例6

大治安及其学说,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有机大系统。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细节决定命运,细枝末节问题必须处理好。然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首先大局观要好。如若不分主次,事无巨细,一团乱麻,一场混战,一地鸡毛,结果则会适得其反。一些年来,美国反恐大战极重情报建设,煞费苦心、劳民伤财,搜集了国内外许多情报信息。但由于眉毛、胡子一把抓,太多、太散、太假的小情报、杂情报、废情报,反而掩盖了诸多有用的大情报、主情报、真情报。反恐当局应接不暇,眼花缭乱,手足无措。①

为使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的大局观好,先必厘清其边际。集天时、地利、人和之“万千宠爱”于一身,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如此,也能如此。虽说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可以大到无一定规范、无一定逻辑、无一定边际,但凡事又必具相对性、可知性,规范、逻辑、边际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均来自于实际,来自于创新,规范、逻辑、边际也能创。大治安及其学说是创出来的,应该还有许多的新可以创。

任何物体不无长、宽、高三元,故大治安是全过程的(长)、全方位的(宽)、全层次的(高)治安。厘清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之边际,遂需科学地确定其长、宽、高。

一、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长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1.大治安边际之长。所谓长,指大治安是全过程的治安。

作为整体的治安与作为个体的治安,不但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一个过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治安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到繁。治安的取得,涵盖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调理的每一环、每一节、每一点;治安的取得,离不开社会、人文、自然方面的长期运作,永不懈怠;治安的取得,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少进、迟进也退,快进、乱进亦退,唯有与时俱进、与事俱进、与势俱进;治安的取得,是一种人类自由境界②,治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治安没有结果只有追求。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序列和联系层次的辩证统一,过程和结构的辩证统一,时间和空间的辩证统一。理论体系中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正是上述几对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成熟的事物与理论体系,总是具有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从历史上看,也就是从过程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前、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中、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后。从逻辑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之为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是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怎么办。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前、中、后作全过程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即,非但重视在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采取惩治措施,而且并更为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的控制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预防,重视消解社会治安问题原因,治理源头,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服务第一。

实践之中的中国社会大治安,在历史上有一个演变过程。其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兴旺发达。中国传统社会,将刑事方法与其他社会管理方法综合在一起,全方位、全层次、全过程地整饬社会治安,特别注重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防范,这就是刑与诸物合一,即中国古典大治安。

中国社会大治安形成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之注重整体、注重关系的情势、追求大一统所形成的天人合一的观念。天人合一具有哲学意义,天人合一将人与己合一、人与人合一、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各种手段合一、人与自然合一。这些,都寓于一定的社会治安经略之中。

“事非经过不知难”。社会主义取得政权以来,大治安已成为谋求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安邦定国、在和平中崛起的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大治安思想的一定体现。1979年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经常提及。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会治安问题之前、中、后作全方位的关照,特别注重发生之前的综合防范。早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大程度上就是谋求解决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简言之就是抓社会上的“小流氓”,其后才是着重解决传统的、多为社会面上发生的、暴力型的违法犯罪,现在解读为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201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是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③此乃明确的大治安,如此则大大扩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大大提升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格,大大强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使命。社会治安越来越博大精深,视角前移,任重道远。而近年来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社会建设综合治理”,等等,万变不离其宗,都属于大治安的范畴,都可以用大治安进行统率。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科学的历史几乎就是创新的历史,科学发展必须不断“追新”。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异军突起,走过了不短的路程。经过较长时间的充分准备,作为一门科学的大治安揭开面纱,闪亮登场。相异于当下的一年磨十剑,既耐得住寂寞又耐得住喧嚣,十年磨一剑,20世纪70年代初叶起,金其高即醉心于社会治安研究,广泛涉猎古今中外诸多相关资料,1984年发表《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④,1985年发表《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⑤、《案件侦破与犯罪预防》⑥,1986年发表《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先区分几对概念》⑦,1987年发表《公检法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互相配合》⑧,1988年发表《关于犯罪学的基本内容问题》⑨,1989年发表《论刑侦战略》⑩。这些论文已初显大治安学说之相,大治安学说之花含苞待放。1992年的专著《社会治安学》(11),可谓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始作俑者,尽显大治安学说之风采。

著名治安学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曾多次在国内治安学学术研讨会上及研究生授课中称,金其高教授是国内第一个将“治安”作为“学”的人。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曾撰文指出:“金其高教授应当是我国大治安理念的首倡者,他的后半生为我国的综治事业付出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牺牲。他对于综合治理的成果是具有前瞻性和创建性的。”(12)“金老师提出的大治安,其实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方法论、新的视角,这种视角使得我们能够看到更多更新的东西。”(13)

青年才俊卢国显博士等认为,“1992年金其高的《社会治安学》以社会系统的视角研究治安问题和治安现象,是一种崭新的理论视角。”“金其高在《社会治安学》一书中给《社会治安学》的定义是:‘社会治安学是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之产生原因、运行表现与防控措施的学问。’作者的研究角度就是从宏观的、系统的角度探讨社会治安问题,并将社会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治安问题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研究与治安问题有关的所有的社会现象与人的行为。”(14)

青年才俊康海军博士等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这一概念则是在1992年,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5)“‘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6)

古人云:“二十而冠”。(17)可喜的是,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极为关注与认同大治安及其学说。“近几年来,治安管理学界一直认为治安有两种含义:大治安和小治安。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两种含义不同的治安具有两种不同的学科:大治安对应的是广义治安学,小治安对应的是狭义的治安学,即治安管理学。”(18)“还有人应用大治安的理念从事治安学研究,如武和平《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19)

而金氏对大治安情有独钟,矢志不渝,一发而不可收。21世纪伊始又有《社会治安防控经略》(20)、《中国社会治安防控》(21)等大治安专著问世。2006年发表颇具影响、切合实际、雅俗共赏的重要理论篇章《大治安之“猫鼠”论》(22),此乃金氏大治安学说体系建设的新标志。《论大治安之新老和谐》(23)、《社会治安防控必须追求“五新级”,创新“创新型”》(24)等等,皆论及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均系一个时段大治安学说之边际。2010年发表的针对性文章《论大治安》(25),对大治安又有新说。

诚可见,谓之“第一人”多半系指代时间。笨鸟先飞,天道酬勤,20年前,金氏以其1992年问世的310千字专著《社会治安学》,不经意间成为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第一个踩地雷的人”、“第一个被小治安学说淘汰出局的人”。正所谓:历史的此一出口,正是历史的彼一入口。

还可以说,大治安学说实际上是众英雄的所见略同、不谋而合。历史,应当用一定的篇幅予以记载: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创立、维护、发展与繁荣,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既非一人之工,又非一人之功。仅从金氏大治安学说之脉络作简约考察,当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教授慧眼识珠,决定出版金氏《社会治安学》,并亲自担任责任编辑(另一责任编辑宋军)。否则,金氏大治安学说还可能“长在深闺人未识”。《社会治安学》,经“手抄本”到“复印本”再至“九二本”,正式揭开面纱,足有十年之久。

“英雄不问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教授与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党总支书记宫志刚教授等,为人儒雅,虚怀若谷,海纳百川,主动将“体制外”的治安学说“引狼入室”,待为上宾。诸如,延请金氏等参加2005年在京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主编仇加勉教授、副主编王新华教授等,大力支持理论创新,一些年来在该《学报》上先后发表金氏数篇大治安文章:1989年第5期6千字的《论刑侦战略》、2006年第1期25千字的《大治安之“猫鼠”论》、2007年第5期17千字的《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金其高与朱莉珺2006联合制作)、2010年第6期10千字的《论大治安》。

2011年伊始,河南警察学院于古嵩山少林英雄、今公安巾帼英雄任长霞生息之地,举办国内首次既犯罪学又大治安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26),肖剑鸣教授、皮艺军教授与金氏等均接“英雄帖”,应邀参加风云际会的“中原经略”。《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翟英范教授、副主编刘芳老师及资深编辑芮强老师等,禀赋中原大地宽广胸怀,与金氏一见如故,鼎力相助大治安学说,安排《学报》2011年全年各期适当版面,连续发表金氏大治安学说之系列文章:第1期14千字的《从大治安看家庭教育理念的创新》、第2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天人和谐》、第3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质量和谐》、第4期16千字的《大治安格局的官、民、匪三角演义》、第5期17千字的《大治安经略须善用一、二、三大智慧》与第6期18千字的《大治安及其学术之边际》,等等。

全国公安院校的治安学者,对“体制外”的金氏大治安学说视如己出,呵护有加。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原治安系主任、现科研中心主任徐志林教授,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主任陈志军教授暨系副主任倪海英教授等,都曾邀请金氏给学员传授大治安学说。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精忠教授等,邀请金氏参加2011年10月在济南举行的第十三届华东地区公安高校治安管理学术研讨会,并在大会上作《大治安的基本思路》的学术报告。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龙天教授在“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称赞说:“金教授对大治安的研究,在学界很有影响。”(27)

上海更是金氏大治安学说的“根据地”,上海综治系统经常邀请金氏传授大治安学说。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暨市综治办主任林化宾,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乐伟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杨正鸣教授,市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处长朱黎明等,关爱理论创新,宽容金氏大治安学术诸多探索性文稿在旗下的上海市内部月刊《综治研究》上先行试水,投石问路,等等。

二、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括大治安边际之宽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

1.大治安边际之宽。所谓宽,指大治安是全方位的治安。大治安,到底涉及多大界面的力量投入?要实际认识清楚。

就内涵而言,大治安,具体情况下可作不同理解。首先,治安等于治安问题。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所使用的“治安”概念,有时作为一种需要被社会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秩序管理的对象而存在。其次,治安等于治安状况。通常所言“治安好坏”,实际上是指治安状况好坏,即治安形势、治安秩序好坏。治安秩序是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治安问题与社会管理防范工作双方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静态与动态的局势。因此,作为治安状况理解的治安的含义,包括治安问题与治安工作。再次,治安专指治安工作,即治安防控。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强化治安”,意指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管理与防范工作。上述治安问题、治安状况、治安工作之“三合一”,就是治安与大治安的比较完整的含义。

就外延而言,大治安,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社会治安防控方法、社会治安防控客体的范围由小到大,外延渐次可为十数个同心圆。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整个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公、检、法、司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含上述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纪检、反贪污受贿、反商业犯罪、反生产事故组织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反黑、反恐、反突发事件等国内安全、国境安全、国家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国际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陆地、海洋、太空之人类安全之治安;以上及人类与所有动、植物生态安全之治安;以上及全科及全数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物种安全生存、良好代谢、持续发展、和谐共生之治安。等等。大治安,其外延越来越大。

就内涵与外延的统一而言,从大局观上看,大治安总体上又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三角(28)演义。可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而鸟大了也就什么林子都有。根据生物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个体亦具有多样性,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亦具有多样性。但就大局而观,根据既“一分为二”又“合二而一”再“一分为三”的科学划分,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大三角,此三角乃既不可多、又不可少、还不可错的三个角。

官、民、匪,三种势力系三角关系(角:角色;角度;角逐)。一般地说,从各自对待法的态度看,官、民、匪三角可以构成法治“3 WEI”方阵:官(官府与官员,特别是其中的警),一般系主导社会对付违法犯罪的人,维护于其有利的社会统治秩序,可称之维法;民(一般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其中包括被害者,潜在被害者,利益相对者,社会边缘群体,各种“被”的人以及立法、守法、督法不到位的情形等,民营企业被称之为一群“野孩子”),系不尽守法的人,可称之未法;匪,一般系缺德、违法、犯罪的人、“体制外”的人群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兽性残余的人(犯罪学多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其行为与多数人群相左,与社会法治相悖,可称之违法。官、民、匪三角之法治“3 WEI”方阵,亦可解读为美女“三围”(3 WEI)。官,承上启下,左右逢源,合纵连横,协调全身,一如人的肚脐腹脘部位,乃人体生理中枢,“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小蛮腰”状态可称作美女之腰围。民,系社会的基础,屯富于民,屯智于民,屯防于民,黎民百姓的状况可称作美女之臀围,所谓“丰乳肥臀”。匪,不三不四,不即不离,不依不饶,敢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社会强势“公权力”叫阵,四海游龙,五洲亮剑,天涯周旋,有的还真是笑到最后,足见其非凡胆略、智慧与能力。撇开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勿论,犯罪本身是一门学问(犯罪学)、一门艺术(犯罪术)。社会的犯罪水平标志着社会的智慧水平。“匪文”极显其魅力与风采,来势汹汹,波涛汹涌,可称作美女之胸围。如上,腰围、臀围、胸围之美女“三围”(3WEI),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还相互鼎立。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里、中、外(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官、民、匪)作全视角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匪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民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官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在此可以说,学者们此前普遍认为的,所谓“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29)有一定见地。然而,真正的大治安及其学说认为,如此“大治安”(上述“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委实还是“小治安”,或者还是较大的“小治安”与较小的“大治安”。

质言之,“一个人的平安不是平安,一些人的平安也不是平安,一切人的平安才是平安。以前的治安再大也是小治安,因为其考虑的只是少数人的平安,考虑的只是统治者(政权)、部分人的平安,没有考虑全社会的平安。”(30)“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不仅是官的治与官的安(公安的治与安、整个“公权力”的治与安),而且是民的治与民的安,也还是匪的治与匪的安;不仅是社会的治与安(即官、民、匪的治与官、民、匪的安),而且是人文的治与人文的安,也还是自然的治与自然的安;不仅是治与安,而且是未治与未安,也还是不治与不安;不仅是治安,而且是不提治安,也还是顺其自然,安之若素,随遇而安。等等。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世事恰如黄河水,缓流总比激流宽。”大治安及其学说所体现的是生物的多样性,追求的是包容、平缓、和谐。这些年,以大治安为标志的治安与治安学之异军突起,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大治安学说的应运而生与长足发展,极大地活跃了治安学学科,融通治安学学科内外,相关学科共生共荣、和谐发展,大治安理论与社会治安防控实践相映生辉。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治安学学科内部。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撰文说:“正如金其高教授所指出的,‘定位高一些,才能聚集天下的人才’。”(31)2006年,郭太生教授还从另一角度说:“金其高教授所讲的‘旗子举低了,聚不起天下英才’,我想就是这个意思。”(32)近年来,小治安及其学说与大治安及其学说,“吃皇粮的治安”及其学说与“吃杂粮的治安”及其学说,大会师,“哥俩好”。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两年一度的全国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学系主任论坛,“体制内的治安”及其学者与“体制外的治安”及其学者欢聚一堂,难分你我,共商大计,便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繁荣发展之集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2010年,郭太生教授要求“以更开放、更宽容的心态研究治安学”,“治安学在理论层面应立足于大治安的研究”,(33)所言极是。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促进了各种各样治安文化的交汇融合。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极为相似的犯罪学。近些年来,犯罪学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的学问,(34)一般研究犯罪原因、犯罪表现与犯罪防治。从研究的范围上说,治安学与犯罪学之间是既各自独立发展又相通、相统、相同,进而呈现包围与反包围之辩证关系。统分结合,小治安学为犯罪学所涵盖,中治安学约等于犯罪学,大治安学包容了犯罪学。大治安及其学说,在涉及犯罪时高屋建瓴,轻车熟路,游刃有余。2011年初,河南警察学院举办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形式与内容均颇为“追新”,众英雄个个来者“不善”,各怀“诡”胎,机锋处处,刀不血刃,少有此既极为友好而又极具智慧、极显猛烈、极为爽快的学术“掐架”,予犯罪学与治安学“一石二鸟”相信必于学术内外影响久远。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一定平行的侦查学:大侦查。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面对面”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侦查学主要研究“背对背”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相关学科与侦查学学科相互博弈,从周边攻略侦查学之不济,入侵侦查学之传统“领地”、用其他学科的“话语”解读侦查,消减擅长“背对背”的侦查学学科的话语权。一旦发生与众学科之间的“同台竞技”、“合理冲撞”或者“擦枪走火”,觊觎侦查学学科之传统“领地”良久的其他学科,就会趁机大举进攻,喧宾夺主、群起而代之。既是犯罪学、治安学又是侦查学,或者说既不是犯罪学、治安学又不是侦查学的《大治安之“猫鼠”论》等论著,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传统侦查学的“学科安全”。“善者不来”,无独有偶,2007年《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35),似乎又一只“狼来了!”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治安学相对内外有别的边防管理学:大边防。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国境内”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边防管理学主要研究“国境边”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边防”有新概念:960万平方土地的周边与里面的边;平面的边与立体的边;进来的边与出去的边;有形的边与无形体的边;这样的边与那样的边。而既有如此种种的边,就有如此种种的防,大治安的大边防也就大不一般。(36)和谐社会大治安之边境治安防控,需要以动制动,实行开放的边防、纵深的边防、运动的边防。“战争一打起来,就没有界限。”大纵深、全视角、不对称,对混迹于外商、外教、外援、外客中的外敌,要放进来打,“抓活的”。对潜逃出去的内敌,必要时也要走出去,开展天涯追凶,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攻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刑法学:大刑法。治安学主要研究广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刑法学主要研究狭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犯罪的刑事司法是众多学科的研究内容,学科性质的不同带来犯罪的刑事司法研究角度的不同、观点的不同。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的大治安学说,对犯罪进行刑事司法的基本角度,可以是“五结合”。即:单一与综合结合;办案与办事结合;惩治与预防结合;个体与社会结合;过程与系统结合。“五结合”表明,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的大治安认为,对犯罪的刑事司法,不仅是法律上的处置,而且是政治、经济、文化、生理、伦理、感情上的处置,如此才能真正科学地做好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若只将犯罪的刑事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律的处置,刑事司法虽然表面上十分威严正当,实际上却是走过场,效果甚微,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37)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往昔,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实践之间,互相封锁,互相排异,互相掣肘,虽然鸡犬之声相闻,但几乎老死不相往来。大治安学说,使其成为一群人、一家人、一个人,有关各方一片“利好”,皆大欢喜,没理由不开放、不合作。1996年10月,以大治安及其学说为契机、为基础、为愿景的,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机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正式成立。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沪编(1996)193号文同意,由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时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应运而生。研究所主要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思想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用理论研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实务研究,研究所旨在成为领导决策智囊、培训人才基地、横向联系桥梁、宣传咨询窗口。2007年,金氏作为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应邀参加中央政法委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研究座谈会”,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2007年,金氏受邀参与谋划2008北京奥运安保。2008年,金氏接受中央综治办的重托,承担中央综治办旨在培训全国综治干部的教科书审修任务。2008年,金氏还应邀参加2010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举办的“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的演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国际管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大治安及其学说,解决了国内外治安学界的“画地为牢”问题,开展了许多涉外警务研究。2007年,金氏应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上海分社社长Geoff Dyer先生90分钟关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的专访。应该说“无事不登三宝殿”,《金融时报》此“金”含金量亦颇高。英国《金融时报》创立于1884年,是目前全球最高端和最领先的商务媒体之一,其与《华尔街日报》、《日本经济新闻》并称为全球“三大经济日报”,拥有超过110万的读者,是唯一进入白宫的非美报纸。“三金”聚会上海滩,“谈股论金”,并非纯属偶然。

可以说,大治安及其学说,至此已不再是“小语种”、“小儿科”、“小弟弟”。其甚至在古今中外都有“共同语言”,大治安及其学说之路越走越宽。

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高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

1.大治安边际之高。所谓高,指大治安是全层次的治安。治安,不仅指周边环境治安,而且包括社会治安、人文治安、自然治安等各层次治安,包括局部治安、有限治安、根本治安等各层面治安,包括表面治安、中部治安、里层治安等各层级治安。

高度,即为深度,谓之高深。如何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决定了如何从深层次上办治安与如何从深层次上盼治安。然而,何谓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问题本身就够“深层次”的。但不可不提及的是,现在连许许多多的违法犯罪人也不自我欣赏冲冲杀杀了,开始与对手“玩深沉”的,社会治安工作必须顺应发展变化,科学循序渐进。金氏发表在内部月刊《综治研究》2009年第11期上的《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一文,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后文稿公开发表在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2010年第1期上。

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办治安与盼治安,很重要、很需要、很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治安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大系统,呈现出客观上的系统规律。社会治安内部、社会治安本身、社会治安与外部之间,分别是且合起来更加是个有机的系统。社会治安问题(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猫)之间的较量,实际上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双方系统与系统(猫)之间的较量,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猫)双方系统质量之间的较量。这里存在着四种博弈场合:当猫与鼠都不“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低智慧对低智慧,出现瞎猫碰上死老鼠的情形;当鼠“玩深沉”的,而猫不“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继续“顽下去”;当鼠不“玩深沉”的,而猫“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玩完”;当猫与鼠都“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强项对强项,以高智慧对高智慧,出现顶尖高手之间的精彩博弈。

顺便提及,诸如当下某些地区的恐怖与反恐怖等,实际上当事各方都只具有“初段”(初级阶段)之水准,简直像场“儿戏”。光凭几介武夫、几杆破枪、几下比划,纸上谈兵、几个回合就“欧了”。如此这般算完成了“反恐演习”,也太小觑“恐子”(“恐子”,系金氏语言,对恐怖分子的简称,正式起用于2008年,金氏在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上的演讲)了!吓唬小老百姓还差不多,是给自己壮胆吧?

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问题十分重要,但现今还未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认清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关系到从何种途径、何种层面来开展社会治安,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兼有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种品性。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社会现象,势必主要会从社会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社会本身,从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人的行为,势必又主要会从人本身,从人的生理、心理、病理上描述社会治安问题,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自然情形,势必又主要会从自然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自然本身,从生产、生活、生态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

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既看做一种能与人分离(不一定要有人来实施),而主要有社会运行规律的社会现象,又将其看做非得由人来实施,并涉及人的生理、心理、病理,有完整行为规律的人的行为,还将其看做像花开花谢、日出日落、云卷云舒一样的正常的自然情形,如此才可能历史地、科学地、完整地揭示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本质特性,寻找到科学的社会治安路径。

马克思的学说主要是关于社会的学说,实际上马克思还有许多关于人文、关于自然的学说。然而,国人以前受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或者说以前受所谓的“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均有意无意、多多少少地只注重从社会角度解读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治安学说与治安实务亦不能外。一谈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就只谈社会,一谈社会就只谈政治,一谈政治就只谈阶级,一谈阶级就只谈斗争,一谈斗争就只谈对抗,一谈对抗只谈你死我活,一谈你死我活就只谈专政,一谈专政就只谈“零容忍”、“一网打尽”、“冷酷到底”。社会治安潜意识中大多对严防、严管、严打持自然的认同,社会治安工作上对严防、严管、严打驾轻就熟,轻视、抵触甚至于极力反对宽防、宽管、宽打。当下,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深层次上看问题,就必须找到、找准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金氏在1992年版的《社会治安学》中就明确提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具有社会性、人文性、自然性,并言及重点是社会性、人文性。(38)近年来,金氏有关社会治安品质之“三性说”方面,又有重要发展。如《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可以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性’,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性是其表层,人文性是其中层,自然性是其深层。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层面上看问题,甚至主要是仅从社会性层面上的某些方面看问题,深层次的社会治安工作还相当遥远。”(39)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社(社会)、人(人文)、物(自然)之全层次。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必须三个层次兼顾,从三个层次展开。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肯定有社会的阶级斗争,但更多的是社会的非阶级斗争等其他社会因素;较深层次的还有人的生理、心理、病理等;更深层次上还有自然力量。“天气改变了历史”,“人类社会由天气塑造,再影响天气,然后必须调整以适应这些新创造的模式;我们每个人只是这个复杂而彼此息息相关的体系中最小的一份子。”(40)大自然不言而在,大自然不怒而威,大自然不战而胜。推动历史前进,生产力、生活力、生态力都有,都不可小觑。三者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的人、生命的人、物质的人,均来自于大自然,活动于大自然,受制于大自然,最后还要归结于大自然。于此,大治安及其学说地位重要,责任重大,但前景堪“优”。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社、人、物作全层次关注。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的人文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的自然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的边际,特别是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之长、宽、高,大治安及其学说变得愈发清新,愈发端庄,愈发厚重。

总而言之,大治安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全层次的治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容治安之前、中、后全过程;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容治安之里、中、外全方位;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容治安之社、人、物全层次。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推崇发展理念,一定角度上乃“综治论”(41);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推崇和谐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和谐论”(42);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科学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博弈论”(43)。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大致上就是讲求“体力”;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大致上就是讲求“德力”;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大致上就是讲求“智力”。大治安之“德、智、体”,必须全面发展。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亦可归结为“大众”治安;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亦可归结为“大妈”治安;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亦可归结为“大师”治安。(44)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家”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众人都参与的治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倡导“大家风范”,摒弃“小家子气”;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专家参与谋划治安,“软实力”,“巧克力”,“大家”指路。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方”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涉及上下、前后、左右社会之“四面八方”;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落落大方”、“大大方方”;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讲求社会治安“大手笔”、“大处方”(根本的法则)。

言而总之,大治安及其学说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道德依据与事实依据。简言之,首先,大治安,大有大的根据,大有大的特殊,大有大的益处,对大治安必须十分重视,专门研究。其次,偏整体的国人思维习惯,成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的文化渊源。再次,极为崇尚稳定的社会传统,使作为动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广告词有云:“没什么大不了的!”),促成作为名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的崛起。

大治安确实是好,不过物极必反,“大热必死”。对其亦需一分为三,对其也要“冷处理”,“泼点冷水”,再让其吃点透心凉的“冰激凌”。三是数,三是度,三是路,讲正、反、合。大治安之大也是相对的、多样的、动态的,故而,社会治安工作有关各方均可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从大治安之不同的长、宽、高的角度切入,都“可以有”自身的“利好”,都有大治安的考量,都有不尽的加、减、乘、除与反复利用。世态炎凉,情况有别,冷暖自知,于己合适,方为最美、最善、最真。

治安防控论文例7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会犯罪不断出现新手段和新形式,其中社区犯罪就是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加强社区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提上了维护社会治安的日程。要建立健全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与警民联防并重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就必须认真审视现行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从而确定可行的指导思想,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论文关键词:社区犯罪 防控体系 社区法制建设 社区警务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社会的矛盾和犯罪率也随之向社区蔓延,社区犯罪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稳定的重大因素。怎样防控社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试图探讨在我国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社会大背景下,建立以社区支持为基础的违法犯罪防控系统。一、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走向成熟的历史转型时期,随着整个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城市管理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旧的犯罪防控体系也已经不适应城市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需要: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社区犯罪率提高的一大因素,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和稳定,也给社区建设提出了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一)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和谐社区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而社区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还滞后于社区建设的发展,落后于法治社会的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 目前,对社区概念的认识不一,共有76种说法。正因为社区本身概念的不明确,各省市、各地区对于社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当前社区管理和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以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对于构建有效地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社区的各种关系难以理顺,影响了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居民委员会与居委会党支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瓶颈。在一些新的小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上级指派的,代表官方立场;居委会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业主委员会却是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利益;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业主是它的客户。可见,它们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独立,但其职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职责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促进社区法制建设,推动社区犯罪防范建设。(二)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社区警务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现在已成为主流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改革的基本模式。社区警务思想是对单纯强调警务工作职业化、警务装备现代化、控制犯罪被动反应式的近现代警务观念和做法的反思,以及对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古老警务传统的继承与发展。现代社区警务思想认为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它不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还要求警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式、机关化的传统警务管理运行机制、领导指挥方式、工作方式方法和习惯,从而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以社区警务哲学为指导,适应推行社区警务战略的开发式、社会化的新的警务管理运行机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区警务工作在我国处于初创阶段,社区民警的配置、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对社区警务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社会参预也不够,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并未全面调动起来。社区警察多沿袭过去管片民警的工作方法,对本身角色还不太适应。总之,社 区警务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对此,人们无不期待在预防上多下功夫,发挥出社区警务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决定因素之一。由于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区的组织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家庭、学校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基础,所以社区的稳定、和谐和安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是基层执政能力的新目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切入点就是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安全既是社区居民的需求,也是全社会的需求,而保证社区公共安全的核心就是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中、小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化,以及犯罪手段和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当前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加强人防和技防、利用高科技技术防控社区犯罪成为该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三、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社区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社会性和控制功能以及地域性、规模性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社区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区别性,但从整个体系出发进行思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一)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不但可以维护社区治安,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还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良好氛围的形成,对防范、控制和打击社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强社区法制建设,要在加快有关社区立法和明确界定社区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1、明确社区治安的目标,并加以实现对社区进行明确的目标规划并指导社区制定实现目标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对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社区治安管理者,都应当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及社区警务的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和帮助社区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维护社区治安,防范、打击社区犯罪,从而减少社区治安问题,避免或尽量避免案件的发生,降低社区犯罪率。 2、开展各种“社区共建”活动,着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建立各种形式的社工队。社区治安管理者要主动与社区居民联系,为防止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事件与案件的发生,共同发展各类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区和谐的社会活动,如:开展社区普法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帮助社区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和实施本社区发展规划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开展“法律走进社区生活(或学校课堂)”活动,为青少年和广大居民提供学习法律、参与社区治安的机会等;制定和实施《社区资源共享公约》或《社区资源共享承诺书》,优化整合社区建设项目和资源,循序渐进地办好与居民利益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社区服务、资信、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宗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另外,社区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发动居民以适当形式在节假日、周末参与社区建设;等等。这样既可以为社区治安建设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和了解社区治安的窗口,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3、开设社区法制教育业余课堂,帮助居民解决内部摩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青少年犯罪日益猖獗、社区犯罪成为社会犯罪重点的今天,社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设法制教育学校,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公益人士等,针对家长如何教育子女、社区居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邻里之间如何相处等,指导家长建立科学的子女教育观,引导居民形成宽松、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对具体的家庭个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他们维护社区稳定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快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加强社区公众治安意识的培育和提高,并通过社区治安成果的积累逐步推动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才能确保社区治安文化的丰富和健全。在社区公共生活中,一方面要真正实现立法、司法与用法相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地引导社区公众自觉地学法 、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敢于、乐于、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涉及权利、义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的长期的公共选择,可使社区公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社区治安文化(实质是法治文化),并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社区治安行为。 (二)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中,警察根植于社区又超越于社区,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基本责任是管理社区治安事务,所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是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之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也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 2009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公安机关应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力争到2009年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现今随着“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区警务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及主管领导应对社区警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把社区警务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改革措施来抓。要在财政上保证社区警务资金的安排,在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上作出相应调整,在人力投入上予以最大的支持,以保证各市各区有合理的警力。同时,要对公安机关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警务改革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失误。其次,要做好社区警务规划,合理配置社区警力。在当前社区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地做好警务人员的合理配置,注重警务工作的科技投入和信息化的建设。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改变社区犯罪防控要素的组合形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及社区治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提高社区公众对本社区内违法犯罪的免疫力和对本社区所遭受的“外侵”性违法犯罪的抵御力(预防、发现、警示、对抗、处置等能力),使社区形成犯罪防控的技术网络。再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收集国内外社区警务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结合不同社区的情况推广使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自身经验,加强内部交流和培训,以保证社区警务人员知识够用,素质过硬。 (三)建立健全社区犯罪警民联防体系,共同建设和谐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建成警民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此,我们要尽快形成五个体系,构建四个网络,完善三个机制,强化两项管理,使社区警务能够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所谓“五个体系”是真正形成并科学运行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体系--公安高等学校治安创新体系--社会科研机构公共安全创新体系--社区治安创新体系”一体化的社会治安创新体系。“四个网络”是指社区治安防控网络、社会面治安控制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临界地区的治安防控网络。 “三个机制”是指信息共享机制、高效、权威的指挥调度机制、以及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两项管理”是指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上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是维护社区治安、防控社区犯罪的关键。因此,要做到以下基础工作:1、依托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有辖区管理的法定资格,具有政府派出机关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最为接近社区组织机构的特点,所以它可以起到协调、管理等基层政府的作用,可以调动区内不同级别、不同规模、不同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 2、根据社区科技防范不足的特点,鼓励社区及社区成员配备技防设施,构建技术防范网络,充分借助科学技术来防范违法犯罪。3、对一些特别问题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研究,比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警务的关系,出租屋治安问题的业主责任,复杂治安场所 的控制等。4、加强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比如:社区民警根据收集掌握的信息,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社区治安管理;强化社区民警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社区公众建立亲密伙伴关系和警民鱼水关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的“十一五”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和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将是今后我国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长期任务。只有加强社区法治建设,才能实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的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促进社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从而面对新形势形成新的犯罪防控思路,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治安防控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047-08

随着诸如“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5.28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7.16广州公交车爆炸案”等一系列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接连发生,社会治安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面对趋于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我们必须迎合犯罪规律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完善与创新。因此,如何调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以便提升公民乃至社会在治理社会治安问题时的地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何整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要素,使它们协调统一、有力配合,以完善其结构并实现其防控犯罪之功能等,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热点问题。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

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研究,学界展开已久,但是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学者们却众说纷纭,一直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念的学说归纳为狭义说、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中,公安机关是防控犯罪的唯一主体,其他相关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或者是防控犯罪的前提,或者是公安机关团结、动员的对象。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以维护治安秩序和公众安全感为目标,科学整合和利用警力与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有组织的系统化控制工程”。①中义说的观点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即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理解为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而防控犯罪的其他社会力量则是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对象或者运用的手段。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为主,通过管理社会化,综合运用各种力量、手段,建设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及突发事件,依法高效、有序管理社会治安的系统和机制”。②广义说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而且包括一切在治理社会治安问题方面可以起到作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就是探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内部单位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形成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③

除此之外,有学者注意到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由若干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如警力与民力等)与诸多社会治安防控手段(如人防、物防、技防、打击、管理、建设、宣传、教育、改造等)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④

上述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念的学说为我国犯罪治理工作的完善乃至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法学及犯罪学的教学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重视不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然是一种“体系”,其必然是由诸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而这“诸要素”之间又必然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马克思在运用系统论思想剖析人类社会时指出:“不同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⑤由此可见,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体系或者系统的重要特征。在前述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念的诸多学说中,虽然学者们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种系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⑥但遗憾的是,多数学者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界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之时,多数学者只是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素进行列举,而对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则体现不足。如此,不仅难以准确界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更不利于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过于强调公安机关的地位,而对于其他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则重视不足。在界定概念之时,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个人和相关社会组织则并未被赋予主体地位,而仅成为公安机关团结、动员的力量。公安机关对犯罪的处理具有事后性,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更多起到“控”的作用,面对各式各样的社会治安问题,群众对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冲突的尽早发现和有效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提出了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在界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之时,应当赋予公民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主体地位,从而在理论上为充分发挥其防控犯罪的作用创造条件。

再次,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的重视不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的包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治理对象与通过对对象的治理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已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通常在开头即强调主体(即公安机关)的核心作用,而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的或对象放到结尾。但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主体的行为只不过是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这种先强调手段后描述目的的概念界定方法,难免带有本末倒置的意味。在论及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时,我国有学者指出:“制定正确可行的目的是实践成功的前提,是人类意识能动性的重要体现。目的是方向,是基准,是归宿,它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当手段实践结果证明是不利于甚至是有损于目的实现的时候,就必须坚决摒弃或调整旧的手段,改用或创造新的手段。使手段服务并服从于目的,是人类实践能动性的重要体现……”⑦由此可见,目的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界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之时,理应首先强调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及其互动原理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的确定

要厘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原理,首先要明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目前,在论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时,学者们大多直接对建设或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方法进行概括和总结,而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的研究则并不多见。在仅有的一些相关研究当中,学者们多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概括为多元主体、总体目标和防控措施。⑧笔者认为,认为主体和目的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而防控措施则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之间互动关系的具体体现,其不应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那种认为防控措施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的观点,其实是混淆了系统组成要素和要素之间互动关系的结果。此外,笔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还应当包含情境。情境一词,源于犯罪学中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其是指在预防犯罪过程中能够被主体所作用(管理、设计、调整),并能持久、有机地改变的环境,⑨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人际交往环境以及其他与预防犯罪相关的事物(如防盗门窗、铁丝网、监控器等等)。情境是犯罪预防的载体,预防犯罪的行为均是通过管理、设计、调整与犯罪人相关的情境而实施的,情境种类的广泛性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概而言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如下:

主体要素,包括党和政府、公安机关、普通公民及相关社会组织。

目的要素,是指控制、预防犯罪,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情境要素,包括一切与预防和控制犯罪相关的自然环境、人际交往环境以及其他事物。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原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可见,“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社会治安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提出的要求。然而,就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实践,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时,对“立体化”落实的并不到位,多数只建立了“直线型”或“平面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即要么偏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构的合理性,要么偏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功能的合理性。而真正的“立体化”,则需要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构合理性与功能合理性的协调统一。对此,我们可以借助系统论的相关原理加以说明。

“系统”一词译自英语中的system,而system一词来源于古代希腊文systεmα,意为部分组成的整体。一般系统论创始人、美籍奥地利学者贝塔朗菲从基础科学层次上对系统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组成的综合体。⑩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则从技术科学层次上对系统进行研究,他认为: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

由此可见,结构与功能是系统的基本属性,这也正是系统论中“结构功能相关律”的基本观点。结构功能相关律的基本含义是:结构与功能是系统固有的两种属性,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结构是系统内部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的综合。功能是指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效。由此可见,结构是系统的内在表现,其体现的是系统各个组成要素的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功能是系统的外在表现,其体现的是系统对其他相关事物的价值和意义。

作为由诸多要素组合而成的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同样具有结构与功能两种属性,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的互动关系也可以细化为体现结构合理性的内部互动与体现功能合理性的外部互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核心,公民参与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

首先,内部互动(结构)指的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之间(即主体、目的与情境)的互动关系。在内部互动之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之间应当相互协调,有力配合,并按照一定的秩序有机排列,从而体现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结构合理性。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要素应当以公安机关为核心,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是通过公安机关实现的。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的部门,其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因此,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无论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治安问题的指示与决策,还是各种社会组织、个人为了预防控制犯罪而获得管理、设计、调整情境的权限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方能实现。第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互动关系应当是双向的,即其不仅应当包括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实施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治理行为),也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在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工作不足的总结、汇报,以及公民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过程中,就其心得和想法向有关部门做出的反馈和诉求表达等行为(反馈行为)。如此,不仅能够使公民通过正规表达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乃至国家产生认同感,也可以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优化自身结构的目的。综上所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的互动形式可以分为治理行为结构与反馈行为结构:

治理行为结构的互动过程如下:

1.由党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制定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目的、目标、方针、政策等;

2.公安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开展实施;

3.公民(包括相关组织和个人,下同)在公安机关的动员或者强制之下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4.公安机关及公民通过管理、设计、调整与犯罪人(包括潜在的犯罪人,下同)相关的情境(包括自然环境、人际交往环境以及其他与预防犯罪相关的事物),以预防和控制犯罪。

反馈行为结构的互动过程如下:

1.公民将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获得的心得、想法以及诉求等通过社区反馈给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发现、总结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不足;

3.公安机关将其总结出的不足以及公民的反馈信息进行梳理并进一步向党和国家相关部门反馈;

4.党和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反馈信息,对社会治安防控政策等做出调整。

其次,根据“结构功能相关律”,外部互动(即功能)是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效。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而言,外部互动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了实现其预防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而与犯罪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主要是通过情境(在主体的作用之下)与犯罪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应当对“犯罪”的概念做广义的理解。即此处“犯罪”的外延不应等同于刑法学中犯罪的外延,而应对其概念做广义的理解。刑法学中犯罪的概念一般是指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违反刑法进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而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治理对象的犯罪的外延,则要大于刑法学中犯罪的外延,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社会上一些危害相对轻微的社会越轨行为(如自杀行为、自残行为、酗酒行为等)也应该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治理的对象。因此,此处犯罪的概念应当采取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即将其理解为基于一定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发生的,由于违法或悖德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获得有效治理的社会越轨行为。第二,外部互动的核心应当是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治理对象的犯罪,即无论主体如何管理、设计、调整情境,情境都必须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犯罪,并且是为了控制、预防犯罪。如此,就要求我们对犯罪情势、犯罪原因、犯罪特征、犯罪类型和犯罪隐患等问题具有深刻的认识,从而才能使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有的放矢,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综上,笔者认为,应当从街面环境的改善、日常人际交往环境的改善与法律、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改善等方面对犯罪加以控制和治理。

三、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具体方法

根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的互动原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对内部互动(结构)的完善和对外部互动(功能)的完善。

(一)对内部互动(结构)的完善

1.完善治理行为结构:借鉴“第三方警务”机制

“第三方警务”是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机制,其基本内容是警察将社会治理职能向社会(相关组织或个人)转移,自己保留部分治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以调动和运用社会资源防止和减少犯罪的措施。其实质是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进行优化组合的一种具体方法。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警务”机制加以理解。

首先,“第三方警务”机制以“分权”为背景。“第三方警务”机制是社会治理权能由中央集权向地方、社会分权转变的产物。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国家的警务机制,是以合法强制权为基本形式的,但是人们逐渐发现,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警察并非主要实施强制行为,其更多时候是在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而这些监督和管理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经常由非警察、甚至非国家社会控制机构完成,因此,警察的社会治理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并逐渐形成第三方警务机制:国家来控制规制和危险管理的方向,许多操作性管理和辅助功能则被转嫁到市场、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上。

其次,“第三方警务”机制提倡广泛运用社会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其中“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公共住房机构、财产主、家长、健康和房屋监察人员以及业主等。警察依据法律劝说或者强制如上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来,在面对社会风险的时候,国家仅制定应对风险的方针和原则,并协调、提供应对风险所需的信息和资源。而防范风险的责任,则基本由社会组织和公民承担,并且,他们必须对引起风险的决定及行为负责。合理谨慎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获得保障、认同,国家以此来确保风险最小化,并使公民保障自身安全。

再次,警察保留合法强制权及监督权能。警察不再垄断应对和防止犯罪的工作,而是与其他机构、部门和个体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关系并没有清晰的框架,更多的是对警察与他们的“伙伴”在确认和应对犯罪上进行合作的期盼,这些合作应该根据不同的社区和问题类型呈现出多样性。在此种意义上,警察以中介及监督者的身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但是警察仍然保留合法强制权。应对犯罪的方法主要包括劝说、自我约束、职业纪律、不利公开、罚款、公诉和吊销职业许可证等。

在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虽然“第三方警务”一词运用的较少,但是将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寻求公民自我保护、自我调节等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但是,无论是社会治安治理研究工作还是社会治安治理实践工作对党中央的上述决定落实的都不尽理想。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社会普遍认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是国家(尤其是公安机关)的事,公民自保、自我调节、协助公安机关承担社会治安防控职能等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人们更多地是按照习惯,将重点放在对警务工作的加强和完善上,对于社会组织和公民参加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虽然已经有所认识,但仍然停留于原则性的探讨和规定,缺乏具体实施方法。

笔者认为,为了解决如上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第三方警务”的基本理念,并分为“防”和“控”两个步骤,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治理行为结构进行优化。“防”即指预防犯罪,是对犯罪的事前应对,应当以社区为中心,赋予社区治安状况调查、治安隐患举报、居民矛盾调节等权能,并赋予社会组织及个人某些与社会治安预防相关的职责,对于违反该职责的,则要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些“社会组织及个人”包括逃学学生的家长、教育机构、协助警方减少街面醉酒者的酒吧老板、甄选未来租客并维持房屋物理状况的房屋所有者等。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退居”辅助地位,即实施对社区内的治安信息进行分析,制定消除治安隐患的对策,为社区治安治理工作提供财力支持,对相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治理职责进行监督,对违背该职责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处罚等等;“控”指的是对犯罪的事后处理,其是以公安机关的合法强制权为基础,因此,对犯罪的事后处理,要以公安机关为中心,注重加强警务工作的建设与完善,比如,加强公安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巡警工作建设、加强防暴警察部队建设等。而社区在控制犯罪过程中则要“退居”辅助地位,对于接受过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社区应当派专人跟踪走访,掌握犯罪人回归社会情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

2.完善反馈行为结构:建立并畅通公民表达意见及诉求的渠道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其结构的稳定性以及为了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发现和完善,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反馈行为系统。通过反馈行为系统,公民和相关社会组织不仅能够表达自己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想法、对公共安全的需求等,也能表达其他诉求,如此,不仅给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一份筹码,而且也为公民对社会和国家产生认同感,树立国家良好形象提供了有力途径。因此,建立或者完善反馈行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学中的“公民参与”理论正好为我们提供了建立或者完善反馈行为结构具体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公民参与”与前述在公安机关动员之下,社会组织和公民分担社会治安治理责任有所不同,其核心内容是公民自下而上的,对个人的利益的表达。在政治学理论当中,公民参与又称为社区参与或社会参与,其实质是在利益导向型的经济制度和民主开放型的政治环境下,社会各利益主体必然会倾向于借助一定方式来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而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必然将公民的这种表达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即让民众学会制度化地表达与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进而参与政治决策过程。通过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国家不仅能够认清公民的利益冲突焦点和利益诉求、完善政治决策活动和其他相关公务活动,也能够通过公民对利益表达途径的认同,乃至对国家的认同,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反馈行为结构是公民表达其与社会治安活动相关的利益、诉求等的有效途径,是公民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这就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公民表达意见及诉求的渠道畅通提供了政治保障,但是由于传统的影响、观念的制约和制度的欠缺等原因,导致公民在表达与社会治安治理相关的意见及诉求时存在如下问题:积极性较低;权利范围界定不合理, 权利大小配置不科学;途径和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内公民的多元化需求;配套性机制不健全等等。针对如上问题,应当以社区为中心,丰富社区活动的种类,让居民从活动中对社区产生认同感,进而增强其表达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相关的意见和诉求的积极性;明确居民委员会接受社区居民意见及诉求的职能,并向辖区内居民做出广泛宣传,鼓励居民意见及诉求的表达;由居民委员会牵头,成立相关居民自治组织,行使民意调查、民意分析、向公安机关反馈、居民矛盾调节等职能;在公安机关内部设专人负责整理、分析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社会治安工作相关反馈信息,并向有关部门进一步报送等等。

犯罪防控活动旨在消除或控制滋生犯罪的社会原因,因此,明确犯罪发生的原因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功能的发挥具有基础性意义。笔者认为,可以运用社会学中的符号互动理论来解释犯罪的发生机理。符号互动理论即是将人们日常互动过程中能代表某种意义的事物(比如语言、文字、动作、物品乃至场景等)理解为符号,认为人的各种行为的产生及持续源自行为主体对各种符号的意义的不同理解(比如中国人将红色理解为吉祥,因此会把婚礼等场合布置得红火热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语言理解成辱骂,因而对其实施攻击行为)。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与行为主体对行为之前以及行为之时的“符号”的理解不无关系。良性的符号互动能够促成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与符号本身的“恶”(此处的“恶”可以理解为产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下同),及行为主体对符号理解之“恶”有关。因此,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是不良符号互动的结果。在预防和控制犯罪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管理、设计、调整情境,消除或减少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良符号互动,建立良性日常互动。

对于消除或减少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良符号互动的具体方法,我们可以从街面环境、日常人际互动、法律和治安治理工作等方面加以说明。对于消除或减少街面环境中不良互动的具体方法,我们可以采用犯罪热点制图法,对辖区内的治安状况做出系统的分析,确定出本辖区内社会治安高危地区(即犯罪易发区,包括娱乐场所、学校、广场、车站、码头等),并由公安机关连同社区进行重点监控,可以施以增设照明路灯、增设治安岗楼、增设治安监控摄像头、增设防盗护栏等方法。但是,构筑防卫空间应注重道德立场与技术防控的有机结合、相对平衡,防卫空间设计不能走向“堡垒社会”的极端。

对于消除或减少人际交往中不良互动的具体方法,应当由社区、单位或学校等组织尽早发现公民人际交往中的不良互动因素,并应尽早将其减少或者消除。比如,对于具有或暴力倾向等不良嗜好的父母,为了避免对其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由社区出面对该父母进行劝说教育或者强制其参与社区劳动,力图纠正其不良秉性,以避免其通过日常互动将不良嗜好“传授”给子女。再如,公安机关可以强制娱乐场所(如餐馆、酒吧、夜总会等)承担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于醉酒的顾客给予相应的照顾或约束、对于在娱乐场所闹事的顾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义务,以降低顾客酒后闹事的可能性。对于确实无法减少或者消除人际交往中的不良互动因素的情形(如具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在多次劝说、教育或者参加社区劳动之后,仍然对子女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形等),可以考虑使被保护的人脱离该不良互动环境,如由居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剥夺具有不良嗜好并对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一定损害的父母的监护权,而由其他近亲属或居民委员会担任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等。

对于改善法律与治安治理工作,以便减少不良互动的可能的具体方法如下:首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犯罪预防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要素,尤其是明确公安机关、社区及相关组织、个人社会治安治理(尤其是预防犯罪)的主体资格,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其次,公安机关、社区及相关组织、个人在履行社会治安治理职责时,应注意其工作态度及方式,避免因态度及方式不好,而使犯罪人产生敌意或仇恨情绪,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等。

Research on the Stereoscopic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ucture and Function Related Laws

WANG Xiao-binZHANG Xu

Abstract:In conformance with structure and function related laws, the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should be rational in both structure and function. Therefore, the “behavioral structure of management” and“behavioral structure of feedback” will interact as major elements within this system. Moreover, the “daily beneficial interaction theory” can expla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uch system and crimes. In this way,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this system can transfer from a plane form to systemic form,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can change from state monopoly to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methods can change from post-control by law to prevention by society. In conclusion, these are the proper meanings of the stereoscopic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the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prevention of crimecitizen participationstructure and function related laws

(二)对外部互动(功能)的完善:以良性日常互动为背景的情境预防之提倡

①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109页。

②杨建中、杨鞠:《推进治安资源整合 构建社会防控体系》,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页。

③赵肃歧、孙德平:《必须做到“六个坚定不移”》,载《人民公安报》2003年6月第T00 版。

④李建强、李建明:《论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2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⑥即使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为一种模式或一种机制的学说,也均承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个由诸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

⑦韩跃红:《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从于目的――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哲学特征》,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9页。

⑧参见杨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内涵与运行模式》,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3期,第2―4页。也有学者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素概括为:防控力量、运行体系和防控目标。参见前引①,第111―112页。

⑨参见Ronald V. 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in M. Tonry & D. Farrington D(eds), Building a Safer Society: Strategic Approaches to Crime Preventi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91.

⑩参见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转引自前引⑩,第20页。

钱学森指出:“结构和功能的辩证关系是系统论中的最重要问题之一。”转引自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的基本规律》,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4期,第22页。

参见前引魏宏森、曾国屏文,第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3页。

参见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7―39页。

参见[澳]罗林・马兹勒:《第三方警务与保险――以市场为基准的犯罪预防案例研判(上)》,许韬译,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33页。

参见[澳]罗林・马兹勒、珍妮・莱斯利:《试论第三方警务》,许韬译,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 期,第38页。

参见前引,第33页。

参见前引,第39页。

参见前引,第39页。

如沈阳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31号)》对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而对于私人企业,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方法则并未涉及,并且,该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有待提高。

参见前引,第40页。

参见王郅强:《社会稳定观的转型与公民参与》,载《长白学刊》2009年第4期,第24页。

参见姜晓萍、衡霞:《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6―27页。

治安防控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359-0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企业有序、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工作。当前,正处于企业改革发展深化、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同时,企业发展也面临着各类治安稳定矛盾多样多发,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度明显加大的现实矛盾,尤其是个别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引发了不稳定矛盾,特殊人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再加上微博、微信和各种客户端等互联网工具快速发展,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信息网络管理任务异常艰巨。这些矛盾和问题交织影响,使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潜藏着诸多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企业治安稳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促进企业稳定、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越是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越要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是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企业发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企业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为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落实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企业发展所需,更是民生之本。社会是否安定,凸显执政水平,代表政府形象,只有在稳定、安宁的环境中,职工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任性才能得到保护和调动,心理安全指数和生活幸福指数才能不断提高。如果企业治安乱、环境差、矛盾多,职工群众连最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证,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企业要真正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切实为广大职工群众营造一个工作宽心、生活安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精心部署,加强领导真重视

推进发展是政绩,抓好平安稳定也是政绩。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企业领导层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用抓好生产经营的力度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把综治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纳入整体部署,明确方向重点,加大要素投入,研究落实措施。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了解情况,深入分析形势,及时过问安排,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要用抓工程项目的思维和方式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定实施好综治工作措施,确保企业大局稳定、治安安定。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严考核

建立健全组织运行管理体系是确保社会治安全治理有序运行的必要措施。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层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主要领导亲自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门人员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绝不允许把矛盾纠纷推给上级、推向社会。要坚持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纳入领导干部实绩档案,严格考核奖惩、严肃追究责任,激发各级干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驾驭复杂局面的责任和能力。

(三)加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成也民意,败也民意。事实一再证明,谁掌握主流民意,谁就能赢得发展主动,谁能引导民意,谁就更掌握稳定发言权。全面掌握、正确引导舆情民意,是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方法。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壮大主流舆论,对企业热点问题该回应的要及时回应、该疏导的要有效疏导,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要重点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研判、引导,确保对网上炒作苗头第一时间发声,对网上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回应,对网上不实信息第一时间澄清,努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要把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与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引导结合起来,加强对关系职工群众切实利益问题和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力量引导到促进企业发展上来。

(四)突出重点,稳妥处置敏感事件

对待解决处理问题,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对重点对象和敏感事件的处理,越来越成为维护企业政治稳定的重点和难点,这些重点、难点也正是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企业要充分发挥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作用,尽可能采取思想教育、亲情感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处置得好为目标,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置上下功夫,防止矛盾积聚、激化。要把企业惠民政策落实好,加大从政策制度层面解决群体性利益诉求问题的力度,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合理诉求,要制定规划,逐步解决。要切实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决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

(五)结合特点,构建立体治安防控体系

近年来,企业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总结积累了很多现成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应用发展好的做法、好的模式,以提高工作实效。当前,要围绕构建“巡防、联防、群防、技防”四位一体的立体治安防控体系为重点,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全员参与,重拳出击,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络和沟通,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强化信息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增强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整治油区秩序的加大合力。同时,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的原则,打好治安防控“组合拳”,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在巡防上,要实现全天候职守,坚持24小时不间断不定时巡逻巡查,通过划定巡防区域、细化巡逻路线,明确守候责任、落实巡逻效绩奖惩办法,提高巡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联防上,要广布天罗地网,坚持做到“五联”,即稳定视线连接、治安信息联通、值班巡逻联点、人员警力联合、监控技术联网。在群防上,要坚持综合治理齐上阵,坚持充分依靠、发动职工群众的思想,有效提升对综合治理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在技防上,要大力推进技防建设,不断提升治安防控体系的科技含量,建立监控网络,实现红外线监控探头向各单位、重点部位、重要地段延伸,实现智能监控网络覆盖到基层、应用到一线。

治安防控论文例10

引言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其中提到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方面,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这其中对公民参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公民参与概述

(一)相关理论概述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城市公安机关依据系统论,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整合内部警力资源与社会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础,以全时空巡逻防控为基本勤务模式,以刑侦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运转,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对城市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的一套警务工作系统。

2、公民参与。关于公众参与,我国学者给出的定义有很多。我国学者王光佐、王松指出,公众参与指的是公民依法通过具体途径,在国家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表达个人、集体政治诉求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政治活动;杨光斌将公众参与概念解释为“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对政府决策行为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治活动”。

(二)丰台区老旧社区概况。丰台区共有16个街道,286个老旧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小区有20个。由于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和配套指标普遍偏低,房屋老化、基础配套不全、绿化面积小、停车位不足等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小区内部存在着违章建筑、配套设施被占、老化基础设施无人修理等严重问题。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度测评设计

从当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际出发,结合公民参与度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我们设定了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中公民参与度测评体系的测评指标。

(一)公民参与的广度。公民参与的广度是指公民参与的数量问题。从信息的可获取性角度考虑,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公民关注治安防控活动的比例;第二、公民参与治安防控活动的比例;第三,公民对参与治安防控活动渠道的满意度。

(二)公民参与的深度。公民参与的深度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对该政治过程是否有清楚的认识,自己的意见、要求和愿望能否完整而且准确地表达出来,对这一指标的衡量,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察:第一,公民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情况。第二,公民对参与社区治安防控体系的信息的了解程度。第三,负责治安防控工作的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于治安防控工作的信息公开程度。

(三)公民参与的效度。公民参与的效度主要是指对参与过程和其效果的评价。这一层面主要从公民对治安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方面进行考察,公民对参与过程和结果越满意,参与者的效能感则越高,公民参与的效度就越强。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度测评的实施与结果。

(一)测评的具体方法。课题组通过座谈的形式对丰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领导人员进行沟通,并实地走访了蒲安里第一社区、蒲黄榆第一社区以及万年花城第一社区等丰台区的老旧社区,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丰台区社会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情况调查问卷》。本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自填法,当场发放,并当场收回。

(二)测评结果

1、公民参与整体情况分析。调查显示,有24%的社区居民非常了解社区治安防控活动,27%的社区居民基本了解社区治安防控活动,30%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治安防控活动了解一点,仍有19%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治安防控活动完全不了解。在对受访居民进行社区治安防控活动参与与否的调查中,从未参加过的人数远高于参加过的居民。参与治安防控的人群中,每年参加六次以上的占比最大。关于如何加入治安防控队伍的问题,经居委会动员参加的样本数量最多,其次依次是看到别人活动自己加入,经过朋友介绍加入,和通过媒体宣传加入。由此可见,居委会动员仍是居民参与治安防控活动的重要原因。在具体参与了哪些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调查中,有99人参与过社区“巡逻队”工作,94人参与过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参与法制普及活动的有62人,参与开办加强社区防控意识系列讲座的有57人。从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目前社区巡逻队和安全防范宣传活动仍是居民参与最为广泛的治安防控工作。

2、参与影响因素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影响因素是多样的。关于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原因,77%的参与者都表示社区居民身份的认同感是其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主要动机。另外有11%的参与者是因为时间充裕,希望处于集体的大环境中;9%的参与者是处于自己兴趣考虑。仅有3%的受访者是考虑到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因此在已经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居民里,社区居民身份的认同感是起到最大作用的动因,其余居民多数也是出于自己精神层面需求而参与相关工作,因为物质回报参与进来的居民寥寥无几。

在调查中有设计关于参与治安防控活动收获的题目,这道题主要询问社区公民参加治安防控活动后,有哪些收获,从获得的数据来看,共有42人认为能够开阔视野增长见识;57人选择能够扩大自己的交往范围;67人选择能够让自己生活更快乐;有96人认为通过大家巡逻,小区更安全了。

另外,在对从没参与过社区内治安防控活动的受访者进行的原因调查中,接近四成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时间参加,同时与之数量相仿的受访者是因为不知道怎么参加;约一成的受访者表示对这类事情不感兴趣。

3、措施与建议。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的满意度情况的调查中,近九成的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情况表示满意,其中近四成的社区居民表示非常满意,1位被调查的参与过社区治安防控活动的居民选择不满意,仅占比约1%。可见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的满意度较高。在公民参与存在不足方面,近五成受访者认为目前存在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加人数太少的问题;仅不到一成受访者认为存在工作了太多的问题。认为获取参与活动信息的途径太少的受访者占比28%;认为参与后没有相应物质回报的占比12%。在如何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方面,约一成受访者认为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建立奖励机制;认为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参与防控意识的受访者数量与认为需要多活动,提高凝聚力的受访者数量相近;认为居委会等组织应主动与居民联系动员的占比24%。

四、结语

通过问卷的分析发现,在丰台老旧小区中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公民参与度并不尽如人意。构建立体化综合治理体系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只有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谐发展。但是同样可以看到的是,公民对于此项建设的热情还是很高的,在未来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广开渠道,将群众的力量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中来。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治安防控论文例11

(一)持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点加强对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中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在“201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的宣传教育,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医疗单位要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好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关,坚决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二)强化安全生产学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安全发展理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和消防安全“十进”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肺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针对当前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深入分析研判疫情带来的新增安全风险,分区分类精准落实管控措施。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策”原则,加强发热门诊、定点医院、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安全监管和指导,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复学,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安全保障。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