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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3:07

治安整治论文

治安整治论文例1

治安学是我国特有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尚未见到类似的提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构建公安(警察)学科体系以及进行专业教育等现实的需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也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调整时统一称为治安学)。[1]这门学科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研究得以真正起步。随之,治安学的学术研究不断发展,并走向系统化、正规化。纵观这二十多年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状况,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趋势,研究成果还是非常喜人的。我国治安学理论的研究者主要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其中不乏知识渊博、见识广泛的专家),公安实战部门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管理者为研究的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国内已出版治安学方面的著作60多本,发表治安学方面的学术论文3000多篇[2];另外还编写了大量的教材,出版了许多本论文集。这些学术极大地丰富和繁荣了我国治安学的理论,促进了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但是,治安学理论研究工作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它们成为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绊脚石”,甚至阻碍了其正常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相当比例的研究者缺乏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热情,学术研究氛围没有建立起来。研究者研究活动的开展以及研究的深入,一般与他们的知识水平、研究环境、研究的热情、社会对此的认同等密切相关。我国警察的教育培训体制不同于美国,长期以来是以学历教育为主。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成立有自己的警察学校,甚至有些地级市也成立有地方的警察学校。建国以来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警察学校主要以中专教育为主。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l世纪初,为了适应社会对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也为了提高警察的素质和学历层次,全国各地方的警察学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升级”活动,几乎都从中专学校升到了专科学校,或者由中专学校转型为在职警察的培训学校。随后,部分地方警察专科学校又迅速升级为警察本科学校。而我国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者主要就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研究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经历了上述警察学校的“升级”活动,也就是说先教中专,后教专科,现在教本科。这种转变对他们来说也同时意味着经历了:从几乎不搞学术研究(评职称几乎与此没有关系)到可以搞学术研究(评职称有一定的要求),到必须搞学术研究(评职称与此密切相关)。不可否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成为警察本科院校的时间较长,而且学校长期以来引入的都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学研究人才,其治安学理论研究的风气相当浓厚,但是这些研究者只是整个研究队伍中的少数力量(当然他们当中不乏治安学理论的权威人士)。而多数研究力量应该是各地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人。这些人中有原来警察学校毕业留校的,有一般院校毕业来任教的,有部队转业的,学历层次不一,素质也参差不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长久以来是不搞研究的,现在要“赶鸭子上架”了(否则职称上不去,待遇更谈不上),这种缺乏热情的研究,其研究能否出有水准的成果可想而知,研究的学术氛围更不可能形成。

(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众说纷纭,学科体系框架难以准确建立。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决定着该门学科的性质、地位和发展方向。对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一种学术上的争鸣,但同时也是该门学科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因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应该具有以下特点:确定的研究对象、完整的理论体系、公认的专业术语、完整的方法论体系等。[3]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的主流观点是“三对象说”,即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但是三个对象的具体内容却不统一。主要有以下的说法:社会治安现象,产生治安现象的原因,治安对策;治安现象,治安规律,治安对策;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治安问题;基层理论,应用理论,警务实践;治安防范的主体及其行为,治安防范客体及其表现,治安对策;等等…。[4]由于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所以研究者们各持各的观点,认识缺乏统一性。这种对研究对象认识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该门学科体系框架也难以准确建立。所以,目前大多数学者在他们治安学的专著或者教材中对治安学的学科体系框架有不同的阐述,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一门学科的结构体系只能是其研究内容间逻辑关系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简单排列和随意取舍,并且结构体系往往制约着该门学科的内外关系,影响着学科的发展方向。

(三)整体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学术理论上的整体研究模式包括研究体系、研究方式和方法、研究资料的借鉴与研究队伍的状况等。从整体上看,治安学理论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一是研究体系上的封闭性。长期以来,治安学学术研究视野或范围受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局限,许多学者在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时是“就治安研究治安”,很难把视野和研究思路扩展到整个社会大环境中,使理论研究缺乏新意,难有突破。二是研究方法的封闭性。就目前来看,治安学学术研究多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文献资料的说明,很少用论证的方法、数学的方法或者系统分析的观点,因而其研究成果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尤其缺乏对社会治安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律的把握。三是研究资料上的封闭性。如前所述,治安学的理论研究缺少国际可比性,几乎没有系统的外国研究资料可以直接借鉴。四是研究队伍的封闭性。自治安学提出20多年来,研究人员主要局限于公安(警察)院校治安专业课的教师,很少见到公安系统以外的人士涉足治安学领域,从事治安学专业的研究人员与外界或其他学科几乎没有交流。这种整体上的封闭性,一方面使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学科间的交叉研究,使治安学学术内容难有创新。

(四)较多地着重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对实践的理论升华。马克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要经得住实践的检验,实践也必须上升到理论的层次,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实践工作。目前,在治安学的理论研究中,较多的研究者也意识到实践工作是理论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所以很关注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实践的新东西融入理论研究中。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却较多地注意工作经验的总结而忽视探索治安规律;较多地注意搜集、罗列史料和其他资料而忽视在此基础上的理性认识;较多注意维护现有理论的权威性而忽视从科学的角度去论证它的真理性;等等。没有把实践的东西真正上升到理论的层次,这种不良现象对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其最终的结果是极难建立治安学特有的理论体系,使治安学的学科体系难以向前发展。#p#分页标题#e#

二、对治安学理论研究存在问题的理性思考

治安学理论研究之所以呈现上述许多问题,导致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停滞不前,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一种创新思维。应创新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这才是治安学理论体系能够向前蓬勃发展的源动力。对治安学这门发展不太成熟的学科来说,具体该如何在理论研究中有所创新呢?结合当前治安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史学、法学、政治学、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创新问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研究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治安整治论文例2

引言:

自治安学建立至今,围绕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争论从未间断,综合目前治安学的研究现状,各学者也并没有达成一致。基于此背景下,本文注重对各观点进行整合,力求取各家之长,得出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确立原则以及基本内容。

一、当前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的理论问题

决定一门学科研究领域的范围大小、内容的划分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对研究对象的确定。由此可见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在整个治安学学科研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当前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对象模糊性

通过对多年来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等[1]。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对比中不难发现,治安学研究对象不确定性很大,学者们各执一词,以至于在对于研究对象的确定上处于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状态。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对学科理论与现实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二)对治安学发展的附带影响

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模糊性,不仅仅影响到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的确立,而且会对治安学发展的其他方面带来不好的影响。例如,治安学的分支学科难以划分,导致相应专业课程的设置困难;也会较难找出与治安学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区别。较难区别出治安学与相似学科之间的不同,极不利于治安学学科的确立。

模糊性问题是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在确立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研究对象的确立成为治安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对确立治安学对象的原则进行科学的综合与总结。

二、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的原则

(一)大视角原则

对于一门学科研究对象从划分到确立,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须经过多方资料的整合与甄别,在整合材料中需要具有的视角必须是广泛与包容的,即大视角。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立过程中,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2]。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也应该具有包容性,不仅仅是对现有理论的应用,更应该格外关注的是相关的新理论、新思维,只有立论于系统性的视角,综合各方相关理论,才能达到“大视角”这一立论原则。

(二)概括性原则

概括性原则存在于任何概念的形成过程中,这一原则不容忽视。概括性是对所整合的资料系统性的高度抽象化。概括性不是单纯的指对所有内容的概括,更重要的是对核心内容的理解。针对上文中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概括性这一原则显得格外重要。在确立研究对象的时候不能牵涉到过多的内容,应抓住核心之处和唯一性,这就要求在对对象进行确立时须具有强烈的甄别能力,取舍能力。概括性还要求对于对象的确定具有适度的抽象性,不能在微观的、具体的层次上表达,否则,无法概括出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但又不能过于抽象,否则,会导致研究内容和范围的泛化[3]。

(三)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确定要有一定的前沿意识,能够超前地预测社会科学发展的动态。要满足前瞻性这一原则,须紧紧把握住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在这些小问题中预测概括出最一般的发展方向。若是学科的对象确立缺乏前瞻性,那么对学科本身的研究就会失去指导性的作用。除了在学科的对象上具有前瞻性,还应该在在理论的确立上具有新颖性、创新性。

三、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的反思

综合上文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存在的理论问题的分析,可以初步得出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应遵循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来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进行确立,在狭义方面对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治安现象、治安原因和治安对策[4]。

在这三大类之后还可以继续分类,例如,在治安现象后还可以分出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这两个相反相成的概念。这就说明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时,遵循了抽象的概括性原则。又如,在治安原因后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社会原因和自然条件,这体现出大视角的原则,在对对象进行确定时,不仅仅考虑社会原因,还应该把范围扩大,考虑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再如,对治安对策进行分类,可以分成:治安对策的理论和方略、治安手段――治安措施、治安防范技术三大类。通过对治安手段――治安措施的研究可以得出,其确立的过程中体现出前瞻性的原则。当然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基本内容的分类,并不仅仅是依据一方面的原则,而是三方面原则的综合,只有这样才能以一种较为科学的依据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进行分类。

四、结束语

上文通^提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立中存在的理论性问题,分析出确立对象的一般性原则,再通过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进行反思,得出较科学的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希望能够对这一学科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康海军.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及其学科体系[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06):106-108.

治安整治论文例3

一、学科逻辑起点的确定

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黑格尔早在19世纪就已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他指出:“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在哲学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论述和运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批判地吸收的深刻思想。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制约,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功地解决逻辑起点问题,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实现的。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抛弃了他的唯心主义外壳,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但这一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形成经历了劳动→价值→商品三个阶段。至此,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虽经艰苦探索但始终未能正确解决的问题才得到了科学的解决。由于准确地确立了逻辑起点,从而使《资本论》这部著作具有了严格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归纳两位前辈的观点,我们得出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二是逻辑起点应该是整个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范畴;三是逻辑起点体现着研究对象最本质的规定性;四是起点与终点是辩证统一的;五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有了以上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寻找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有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方法。我们对研究对象的种种复杂现象形态进行抽象,使抽象出来的范畴符合逻辑起点的上述五条规定性,就可以从大体上把握该门学科的逻辑起点了。笔者认为,治安学学科的逻辑起点乃是“秩序”(类似英文中or-der)。其理由是:

第一,秩序是整个治安理论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依据和基础。从各位学者给治安所下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秩序。翻开各类有关社会秩序的学术著作查阅“秩序”这一概念的本源,“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与“序”的合成,古汉语中这两个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诗•小雅•宾之初筵》曰:“是曰既醉,不知其秩”。[3]2099这里的“秩”是常规的意思。《周礼•春官•肆师》曰:“以岁时序其祭祀。”[3]1022这里的“序”是次第的意思。“秩序”作为独立的词语,较早地见于西晋文学家陆士衡的《文赋》一文,其中写道:“谬玄黄之秩序,古腆认而不鲜”。[4]22这里的“秩序”是次序的意思。“秩序”一词在现代引申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5]“秩序”在英文中意为“order”,即指有次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中国和西方的一些知名学者对“秩序”在其本义的基础之上,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丰富了“秩序”的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思想家荀子在建构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上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治国思想;墨子为达治避乱提出了“兼相爱,交互利”的思想。再如西方的思想家柏拉图在探讨“秩序”时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各个阶层的人一定要有次序;二是这个次序不能混乱。亚里士多德从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探讨中阐述他的秩序观,认为秩序就是和谐,一方面,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要赋予公民权利。从这些思想家对“秩序”的理解不难看出,都是围绕着国家长治久安而提出的见解。也就是说,秩序是确保国家和社会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正常流动的前提;秩序是各项社会活动得以有序、科学、合理实施的基础。“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它本身即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秩序潜在地包含着治安理论体系所有的丰富的内容、形式、范畴、规律和概念,包含着整个体系的全部信息量。整个体系的丰富内容从开端出发的逐步展开,也就是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中潜在的丰富内容的展现。

第二,秩序也是整个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东西。所谓最简单,是指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而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最直接,即指“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6]最抽象,是指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本门学科的最基本范畴,本门学科的其他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活动即是社会中人、财、物等资源有序的流动。它是整个治安体系中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东西,是无法对其再进行分割的东西。同时,秩序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它无任何具体的规定性,而是从各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来,普遍适用于治安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三,秩序是治安的本质。逻辑起点是撇开客观事物种种复杂的现象,抽出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形成的。它最大限度地撇开了各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形态,从本质出发构成其内在联系,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上揭示种种现象。治安的本质就是指治安自身内在的必然的规定性,即根本属性。从关于治安的界定和内涵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治安的根本属性是秩序,其主要目标有三:一是国家稳定;二是社会和谐;三是人员有序。也就是说,治安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与其它一切社会活动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秩序维护。治安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治安的目标。为了实现目标,开展一系列的秩序维护活动,并在这些秩序维护活动中形成一些特定的规定性,这样才能使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有序地进行,进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既定的目标。

第四,秩序体现了治安体系中逻辑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黑格尔认为,有起点就必须有终点,终点是起点的目的,起点在终点中实现,这样它才是现实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循环论中这样认为:“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7]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呈现为螺旋线,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终点,起点和终点是统一的。治安活动始于对国家、社会和人的秩序维护,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社会、人在整个治安体系中合理、有序、安全的发展,这就是秩序作为治安体系的逻辑起点,体现了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作为终点的秩序是起点的目的,作为起点的秩序在终点中实现。从起点的秩序到终点的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治安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治安过程的终点。#p#分页标题#e#

第五,秩序体现了治安理论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还应该是本门学科所反映对象的历史起点。在科学理论上作为开端的东西,其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8]因此,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的正确体现。根据已有的对治安发展史的审视,最早的治安现象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社会,是安全劳动和安全生活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以血缘氏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获得的产品在氏族内部分配,共同消费。在氏族内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靠有威望的长者、氏族首领或者公共舆论维持。在由若干氏族联合起来的部落(公社)里,偶尔发生争议和殴斗等冲突事件时,则由氏族的首领或者由氏族首领们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部落酋长会议)负责调停处理。在部落联盟中,已有管理秩序、调停纠纷、维持安全的职能。司马迁说:“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9]25虞舜时期,已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九种“官”。其中,由名叫契的人担任司徒,负责教化人民,维持公共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为了调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维持前者的统治秩序,以部落联盟议事会转化为贵族们的议事机关为前提,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机器便产生了。这样,维持社会秩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作为国家管理职能一部分的治安管理职能也随之产生了。[9]26古代原始氏族社会没有治安管理,但有对公共安全、秩序等事物的管理。[9]27这种简单的原始分工无疑就是一种治安现象,国家使社会中人、财、物更加有序化。因此,就治安活动的历史起点来考察,根据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原理,将秩序作为治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有充足理由的。

二、学科范畴推演

范畴是对认识对象整体某一侧面、方面的规定性,而认识对象整体在横向上总是由不同的侧面或方面构成,也就是说,在同一认识对象整体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范畴。那么,在进行一门学科范畴推演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逻辑起点范畴的引导下以哪一类范畴作科学理论的开端。辩证思维基本范畴是反映每个客观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性的思维形式。[10]162也就是说,把最抽象的基本范畴作为范畴体系的开端,随之安排较为具体的范畴,然后安排更为具体的范畴,最后,以把握客观事物一般本质的最具体的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体系的终点。因此,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横向上推演,要以辩证思维基本范畴的逻辑推演为基础。由于事物的发展总是从简单到复杂,从较为模糊的状态上升到越来越具体的状态。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事物的发展总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因此,从纵向上看,认识对象整体又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范畴。对治安学学科体系进行范畴推演,正是沿着横向和纵向两条路径来展开。

(一)横向推演

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指导下,对治安的认识必定要从现实中各种存在着的简单的治安现象入手,才有可能在对这些简单的治安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认识到作为治安整体的本质。亚里士多德指出:“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11]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认识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之所以为是”,即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因,这是本质论范畴要回答的问题。日本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武谷三男在回顾量子力学发展过程时指出:“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对象是什么系统,即要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和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然后再依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这里所说的“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论要解决的问题;而系统“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则属于本质论要回答的问题;最后依据“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即现实论所要说明的问题。他把人对自然的认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描述现象和实验结果、搜集现象知识的阶段,称之为现象论阶段;第二步是了解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称之为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是进而深入实体的本质的阶段,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现象的规律的阶段,称之为本质论阶段。[12]这是一个从个别、经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从现象到本质,再从本质到现象,循环往复,每一循环都使人类认识进入更高级的阶段,这是个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过程。在研究治安学学科体系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演:第一步,描述治安现象和搜集治安现象知识,这是治安现象论阶段;第二步,了解产生治安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治安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这是治安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深入认识治安实体本质,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治安现象的规律,这是治安本质论阶段。也就是说,在认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过程时,我们可以从横向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治安现象范畴、治安实体范畴和治安本质范畴。这三类范畴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顺序的确定遵循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1.治安现象应该摆在本组范畴之前众所周知,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根本性质。它们确实是同时存在的,理应不分前后。但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时,是先认识和把握现象,然后透过现象去认识和把握本质的。曾指出:“我们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13]事物的现象是丰富多彩、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是表面的、片面的、个别的,而且是多变的、易逝的、生动的,还包含着假象。它具有局部性、多样性、偶然性。事物的现象尽管如此,但都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现象不论是真像还是假象,都正面地或反面地表现着本质,但与本质并不直接合而为一。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事。”[4]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既然如此,现象就不应该放在后边,而应该摆在前面。#p#分页标题#e#

2.治安实体是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治安实体处于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位置上,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带,起着中介作用,把治安现象和治安本质联系起来,使治安现象认识向治安本质认识过渡。按照武谷三男的意见,实体指的是“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这可以理解为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和有序性(有一定规则,表现为一定的方式,受一定的规律性支配)。[15]3.治安本质应该放在本组范畴之后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不仅相对平静、相对稳定,而且单纯、深刻,深藏在事物内部,即在实体结构之中,人们不能凭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列宁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16]因此,理应把治安本质放在本组范畴的后边。

(二)纵向推演

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有了确定的逻辑起点“秩序”,就从千头万绪中找到了头,治安学学科的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就能顺利地、合逻辑地展开,并能得到充分地阐述。层次是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展开。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到层次的推演是个矛盾统一体的分化过程。层次是比整体与部分关系更加具体的范畴。它从纵深方向展开了整体与部分之间互相隶属的无限层次的系列。[10]治安学学科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合逻辑地展开。在这里,“合逻辑”的核心含义是推演的结果必须正确反映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完整思维过程。这个“核心含义”同时也决定了我们的推演不能以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蓝本进行简单的类比,因为不同的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发生机制和不同的发展轨迹。

1.对治安现象的推演

“治安现象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能够妨害以治安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性事件及其表现形态。治安现象作为社会性事件,其实体内容是社会群体与个体的人身伤亡和物质财富的非常态损失。”[17]“治安现象是一定阶段上的一定地点和时间所表现出来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总和。”[18]由以上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治安学所研究的治安现象的核心和实质是治安现象发生的背景、过程、方式、结果、趋势等范畴中的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说明治安学具体指向的事物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各种自然与人为的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现实状态。[17]因此,治安现象包括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是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改变或破坏社会系统平衡现象,使一个或若干个系统关系变量发生突然或意外的混乱,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19]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治安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的主导因素是秩序稳定发生变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治安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又为研究治安现象提供客观依据。那么,拿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来分析治安问题,就成为治安学中极其重要的方法。列宁说:“自从‘一切事物的联系’、‘原因的链条’的观念产生到现在已经有数千年了。比较一下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是如何理解这些原因的,就会得出无可辩驳的确凿的认识论。”[16]确实,没有因果观念,我们连最简单的两件事也联系不起来,更谈不到正确运用因果联系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想要弄清楚治安问题,必须从治安原因和治安结果两方面的互动关系中,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结点,查清治安问题的发生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及其相关因素,实现社会稳定。

第二个层面:治安秩序。逻辑起点秩序是事物内在矛盾运动的外在形式,属于现象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属于治安现象的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9]秩序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人既是自然动物,更是一种社会动物,人类社会是有序运行的。人类社会的有序性还表现为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性和再现性。也就是说,人类的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在人类社会行为关系中生成,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的时候,我们则称这种状态为社会的有序状态,或者称社会的秩序状态。[4]那么,治安秩序是指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法律所规范的客观状况。[9]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治安秩序所包含的一个层次,即治安规范,或称治安规则。治安规范是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行为规则的总称。治安规范构成了治安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它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在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社会紊乱,保持有序的社会状态,防止治安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随意发展。正是治安规范所具有的这种凝聚力,将各种事物团聚在一起,形成治安秩序。“没有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行为准则使我们免于那种可怕的、惟我独尊的无政府状态。”[20]但是,“社会必须具备某种作用机制,使统一的社会机制为各种社会主体及其成员所遵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规则,因此也需要一定社会控制。”[4]治安规则也一样,也需要一定的治安控制。那么,治安秩序的另一个层面就是治安控制。治安控制是治安权威对社会进行的治理。治安控制与治安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治安控制是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维护治安规范的过程。治安规则的意义在于对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之间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而治安控制是运用公共权力在公共利益领域使治安规范发挥效力,从而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状况。治安控制通过促使治安客体了解治安规范,对违背治安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置,把治安管理中各种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秩序”许可的范围内。

2.对治安实体的推演

理解治安实体的内涵,核心在于对“实”与“实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吕氏春秋•审应》载:“取其实,以责其名。”《后汉书•黄琼传》载:“盛名之下,其实难副。”[21]由此可见,“实”即事实、实际,与名相对。“实体”,是一个哲学名词。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已使用过实体一词。比如,王夫之以一切“对立之物”“皆取给于太和氤氲之实体”。[22]近人把实体用作希腊文Ousia和拉丁文Substantia的意译。在西方哲学史中,实体一般指万物的基础。[23]当我们借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治安学概念时,“实体”自然就成了具有实际内容的构成事物基础的治安主客体权利义务的综合。治安实体可分为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两个层面。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但是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关系中,治安主体是治安客体对象的承担者、发动者;治安客体则是治安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受动者。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作用中,治安主体是矛盾的主导方面,治安客体处于次要方面。治安主体能动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是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它不能摆脱治安客体的影响和制约。治安主体要想对治安客体产生作用,或者治安客体要想对治安主体产生影响,必须有一个中介。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24]也就是说,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是以权力作为中介的。国家赋予治安主体的权力越大,治安主体的能动性就越大,作用于治安客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同时,治安客体的反作用力越大,制约治安主体的作用也越强。所以,通过权力这个中介,就可以界定治安主体范围。权力的基本要素是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所谓权力主体,就是那些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它是权力的基本载体,是权力的主导方面。权力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权力系统中的最基本层面,也是权力关系中的最小单元———个体的人,如公民、政治家、领导者、领袖等,是权力的主要载体。第二层面是人的集合体———群体,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政党、阶级、阶层和各种利益集团等,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第三层面是国家政权及其公共权力的附属物,如政府及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它们以社会的名义,运用特殊的强制力量,发挥着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统治者支配和控制社会最强有力的工具,是权力最重要、最集中的载体,也是最典型、最规范的权力主体。[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主体分为:治安管理人员、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机关。对于治安客体范围的界定,内容丰富。有学者认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对象;[25]有学者认为,是“由危害社会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场所的时间、空间诸要素构成并表现出来的”;[26]有学者认为,是“被治安法规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实施治安管理的社会关系,具体可以从人、地、物、事去加以分析和研究”。[27]但是,权力客体是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的各种要素中受支配的那些要素,是权力关系中的被动体和权力主体的作用对象。现实生活中的“平民百姓”和“下级”、“下属”等等,都是典型的权力客体。权力客体虽然是权力关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它与权力主体相辅相成,与权力主体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如果没有权力客体,就无所谓权力主体,正如没有阴就没有阳一样,两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依据和前提。同时,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不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例如,作为权力主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人,在某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下,可能会转化为权力客体。反过来,作为权力客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在另外的时间和空间下,也可能会转化为权力主体。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角色的划分只是相对的。[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客体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p#分页标题#e#

3.对治安本质的推演

逻辑学认为,事物的本质集中体现在事物的概念上。逻辑学同时又规定了确立事物概念的方法,即下定义。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炼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28]那么,如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呢?逻辑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公式: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用这种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是找出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类。列宁说:“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29]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之间的差别———种差。[28]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基本明确了探讨治安本质范畴的两个视角,即公式中等号右边的“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就是直接包含种概念(亦即被定义概念)的那个概念,或者叫直接的上位概念”,亦称属性。所谓种差是指“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并列的诸种概念的差别”。在逻辑学中,种差的确定被认为是下定义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30]事实上,这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始终制约我国治安学本质研究取得进一步突破的瓶颈。笔者认为,要确定治安学的定义,至少应从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个层面:确定治安学的属性。从人类进化的历史看,是先接触自然,利用自然;然后才结成社会,从事社会活动。从人类活动的内容看,总是先有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然后才有必要和可能去研究围绕这些开发活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逻辑关系上说,应当是先有自然科学———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知识,后有社会科学———社会活动(包括阶级斗争)的知识。[31]从前文对治安的定义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审视来看,治安学属于社会科学,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同。那么,治安学到底属于社会科学下的哪一类学科呢?根据我国现行学位专业目录,所有学科归并为12个门类,即理、工、农、医、文、史、哲、教、经、管、法、军。这12个门类可归并为两类自然科学和三类社会科学。两类自然科学:一是认识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基础科学,也即学位目录中的理学;二是改造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技术科学,包括农学、工学和医学。三类社会科学:一是组织物质文明建设知识的总结,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二是文化建设知识的总结,构科学,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教育学;三是解决社会冲突(包括阶级斗争)知识的总结,包括法学和军事学。[31]从以上的分类来看,治安学不是属于法学就是属于管理学。但是,治安学虽然也研究法律规范,但是治安学只是将法律规范中与治安相关的规范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法学不是治安学的主要内容。据此,治安学邻近的属就是管理学。从前文对治安现象和治安实体的推演的内容来看,治安主体为了治安客体的安全,通过对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研究,运用权力这一手段,作用于治安客体,最终目的是确保治安客体的安全,这个过程是个管理过程。

治安整治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3-0069-02

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起着为公安工作提供方向指导、精神动力和人才支撑的作用。做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政治建警、思想育警、文化强警战略,可以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的精神支持。目前,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来看,公安机关对从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有着较大的需求。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从事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才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又比较欠缺,造成了公安基层缺少高素质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传承者与实践者的现象。有鉴于此,研究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理念,培养出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较高层次的复合型公安人才,服务于公安实践的实际需要,是当前极为迫切的任务。

培养高素质的公安思政人才也是深化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需要。当前,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解决。例如,如何进一步探索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总结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与方法,克服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随意性,体现科学性?如何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体现新时期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整体性原则,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如何利用新兴媒体开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如何运用文化新形式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凝聚力、感召力和影响力等重大课题。这些问题对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理论研究有助于促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同时也对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服务于公安实践的现实需要。从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要求来看,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个教育和培养理念的问题。培养理念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方向与成就。下面是对当前公安教育中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理念的详细分析。

1.复合型人才

21世纪的公安思想政治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主导模式应以培养复合型的公安人才为目标。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融多种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一体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现代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要求公安思政人才不仅具有宽广而厚重的知识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能力结构和素质构成。复合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构成具有多重整合的特点,这种整合不是多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简单重叠,而是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相互渗透、融会贯通,形成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这种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包括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知识、学科内部的交叉知识,如政治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公安管理学等知识。复合型人才应当作为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准。

2.厚基础:融合多学科理论基础的知识结构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层次的复合型公安人才,其学科理论基础宽广,涉及了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安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复杂的知识结构必然要求公安思政人才首先要博采众长,努力学习相关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也可以区分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如哲学、法学、心理学等知识领域:二是相关的公安学科方面的基础知识,如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公安学知识领域。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理论基础如此宽广,每一学科都深入研究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方案特别是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根据培养目标的需要融合相关学科的主,要内容,对其理论基础和理论框架进行梳理并加以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特色的研究领域,形成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有了自己学科的理论基础,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才有自己理论视野,具有公安特色。

3.强能力:以能力培养为导向的能力结构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应注重能力培养。在人才的智能结构中,能力是核心,因为知识只有转化为能力,才具有能量,才能发挥其作用。具体说来,公安人才所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自主学习能力

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各方面的理论知识更新频率加快,要适应发展的社会需要和职业要求,必需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这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是一个合格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2)研究及创新能力

一个合格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还要掌握从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及创新能力。

(3)调研及研判能力

调查研究方法是重要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中,有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总结,要求从业民警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总结材料、撰写调研报告的能力,具备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判工作方向和趋势的能力。

(4)写作及语言表达能力

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中,有大量的文字材料需要撰写,要求民警不仅具备基本的公安应用文写作技能,还要有撰写通知、简报、报告、讲话稿等对理论水平要求极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并且,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要面向公安民警,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与人沟通能力,需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重个性: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的专业性

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者承担着参谋、助手、管理、协调、服务等重要职能,其能力建设是整个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既有一定综合性,又有极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就是公安思政人才从业必备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素质,是公安思政人才的个性化教育。同时,公安思政人才的个性化教育也是特色教育。突出特色,就是要紧紧抓住“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公安思政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警务化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培养新型的公安思政人才,必须从培养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加以重新构建。

在当前的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还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作为核心,强化警察职业道德的培育与塑造,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警察自身的价值目标,实现警察个体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公安思想政治教育要着眼于公安实践的需要,以提高公安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复合型公安人才。

5.善创新: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

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公安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因而,创新既是公安学发展的动力,又是现代公安思政人才的评价标志。不论是在人才的整体素质中,还是人才的智能结构中,它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在强化基础、拓宽专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公安思政人才首先要有创新意识,有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科学权威的勇气:第二要有创新或者创造性思维,要有善于分析的发散性思维方法:第三要有创新能力,要注重对学生的创造才能的培养。就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来说,培养创新意识,掌握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形成创新能力,是公安思政人才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构成。

6.优素质: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

新世纪我国公安思政人才必须是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的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从本文的分析可知,新型公安思政人才在知识结构上要会通哲学、公安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在能力结构上要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调研及研判能力等多种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最后要在人才素质方面最终体现出来,成为公安人才培养的方向。公安思政人才素质的培育主要包括:忠诚意识的教育、宗旨意识的教育、警察意识的教育、职业素养的教育、创新精神的教育、健康心理的教育等等。素质教育的功能就是“构筑精神支柱,催生精神动力,激励人才奋发有为”。这种功能就决定了它在整个公安思政人才培养目标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以知识和能力创新为标志的时代,公安思政人才的素质教育应充分发挥其对人才成长的动力、方向和保证作用,培养、激发公安民警的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同时,“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和战斗力”,这也是公安思想政治实践工作对公安思想政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在公安实践中,公安思政人才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高超的业务素质、健康的心理素质等。而这些能力素养的具备,必然依赖于教育中素质教育理念的有效贯彻。

综上所述,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理念可以表述为:厚基础、强能力、重个性、善创新、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在公安思政人才的培养问题上,教育思想理念当居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它制约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基本的培养方式,从此意义上讲,教育思想理念是人才培养活动的灵魂。只有在合理的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公安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服务于公安实践的现实需要,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

参考文献:

[1]荆惠民主编,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治安整治论文例5

我校接到通知后,组织学校行政及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该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教职工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认识,明确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意义,同时,还对此次整治的工作任务与整治重点进行了学习、讨论,并结合我校实际,还对我校的整治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二、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1、成立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各教师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召开会议讨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整治重点,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做到任务落实到人。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研究、督办和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教师值班制。落实各项工作的措施,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培训,强化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文件精神,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1、收到文件当天校领导集体学习文件。及时安排部署。

2、学校组织专人对全校校舍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进行了专项检查与整治。

在这次整治中对校内建筑进行安全排查,对食堂与小卖部的食品卫生进行了突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过期、三无、裸露食品,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并对今后的食品卫生提出了要求,学校将长期做好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整治工作,保持整治成效;此次检查与整治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

治安整治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1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意义

(1)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治安规律、警务规律,丰富治安学术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治安学从提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通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法学、侦查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比较起来尚属于年轻学科,并未形成本领域的专业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从事治安管理理论研究,对于构建治安管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丰富和完善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对各国警务实践和相关理论的了解,进而为我所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对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首先,对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分析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其次,避免和减少研究弯路,提高学术研究效率,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再次,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倘若学术研究落入闭门造车的怪圈,无法准确感知外界变化,其研究成果必然与实际脱节。

2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方法

目前比较研究尚未引起公安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其方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研究停留在表层化、浅层化,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对国外介绍的多,比较研究少;对制度层面介绍的多,对业务层面研究的少;就事论事的多,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联系的少。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2.1 比较的对象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可比性

以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为例,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始于20世纪60年代,70、80年代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行,并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我国学界研究社区警务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引入社区警务是在2006年10月我国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警务区和配置警力、警务室建设、社区和驻村民警的配备条件和最低工作年限、管理监督考核、政治和经济待遇、加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的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对建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 年,社区警务工作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社区警务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2.2 选取适当的对比角度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这样一些角度可供选取:中外治安管理体制研究,治安管理手段、措施的比较,治安管理权配置运行的比较,治安管理评价指标的比较,各种治安问题对策的比较,各国治安战略的比较,具体治安制度、方法的比较,各种治安管理业务的比较。仍以社区警务比较研究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环境的角度研究社区警务;在社区警务本体领域,又划分为警务工作内容、主体组织、方式方法;同时还通过研究了西方社区警务的原则,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空白。这就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完整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从主体、客体、手段三方面着手,加上原则统领全局,构成一个系统的研究结构。

2.3 比较研究应当具备开阔的视野 (下转第61页)(上接第32页)

比较研究不单单指与其它国家的比较,还包括自身的比较。“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代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社区警务为例,社区警务尽管是从西方引入的警务理念,但其思想雏形我国古已有之:首先,古代中国的文化讲求整体思维、系统运作,恰好与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其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大都遵循系统整体的原则。如《韩非子・显学篇》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虐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在这里,韩非从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四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治安的含义。再次,古代中华文化成果中有大量的社区警务素材,应将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即是将宗族伦理的道德教化与基层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3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原则

3.1 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文对方法的介绍,可以知道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包括比较的对象、比较的范围和时间、警务现象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此不再赘言。

3.2 系统性原则

治安整治论文例7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甘孜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小康康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我镇辖区内各机关站所、各村“两委”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强化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组织开展讨论,做好记录。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并安排专题学习,分批组织各村组干部开展轮训。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我镇党委将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孜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康定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强化“三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认真领会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个专题和10个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召开我镇安全生产安排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一时间制定我镇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我镇辖区内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企业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治安整治论文例8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甘孜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小康康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我镇辖区内各机关站所、各村“两委”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强化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组织开展讨论,做好记录。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并安排专题学习,分批组织各村组干部开展轮训。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我镇党委将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孜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康定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强化“三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认真领会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个专题和10个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召开我镇安全生产安排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一时间制定我镇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我镇辖区内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企业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治安整治论文例9

一、我局认真与教育部门联系,讨论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对象,确定由我局派出普法讲师团律师给学校师生讲授法制课的方式进行教育,并确定了六所重点教育院校。其它一百余所学校由法制副校长负责法制教育。

治安整治论文例10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治安整治论文例11

二是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工作中,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9月至5月,严打整治工作进入总结阶段,我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松懈,严格履行严打办工作职责,自觉、主动收集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情况,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编写了《曲靖市严打整治斗争总结》、《曲靖市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活动情况报告》和《曲靖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大型文字材料,总计10万余字。并在认真做好严打办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危险物品管理大队一些工作,编写了《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工作总结》、《曲靖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等大型综合性材料。所编写的文件材料全面、准确,有质有量,较好地突出了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题,对推动全市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参谋、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也取到了很好的效果。自5月回到治安支队工作以后,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