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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巩固在农村地区的品牌优势
不可否认,百年邮政是邮政金融在农村地区立足和发展的金字招牌,必须倍加珍惜和爱护,要切实“共举一面大旗、共享全网资源”。首先,邮银必须强化共生意识,健全利益相关、错位发展的基层合作机制,杜绝不同利益主体下恶性竞争相互损害的“公地悲剧”。其次,要联合发力,研究农村信贷制度,开发标准化、批量化、规模化信贷综合产品,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使邮政金融与“三农”问题以及基层人民政府紧密相关,关系根深蒂固。再其次,保险要回归理性,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整合大理财,注重客户体验,防范“透支客户价值”和“透支品牌声誉”的“饮鸩止渴”式虚假繁荣。
3放弃“野蛮生长”,增强资源整合和方案营销意识,深挖农村市场广阔潜力
尽管邮政金融一直重视农村市场,但长久以来其过于依赖社会代办导致基层产生主动发展的惰性,市场营销始终摆脱不了依靠行政命令、靠全员营销、靠成本拉动的简单粗放式管理烙印,发展模式几无章法可言,近乎“野蛮生长”。随着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今后“野蛮生长”将越来越不可持续。在此背景下,资源整合和方案营销,对于提升邮政金融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深挖农村市场广阔潜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战略层面举一个内部整合的例子:邮储银行发放一笔贷款,中邮保险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意外险或者针对高价值抵押物的商业财产保险;为及时发挥资金的更大效率,快速回收贷款资金,中邮证券向社会投资者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投行衍生产品。这样,针对一笔贷款,邮政金融体系框架内多个业务主体均能有效参与,获得了多次收益,充分发挥了邮政金融体系整体的派生效应。战术层面的例子就更多了,比如邮政金融VIP客户享有农资派送服务、农业技术专家服务;邮储信用卡积分换邮服务,邮政大客户享受邮储银行VIP服务等。这样,邮政业务的整合和方案营销,产生的效果决不是简单1+1的关系,而是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成就了别无我有的核心竞争力,可谓“整合营销意识在,农村市场天地宽”。
4重视渠道建设,走一大一小发展思路,扩大辐射能力
农村客户骨子里的信任感很大程度来源于银行门头的大小、装修的豪华程度或其他外在条件的主观印象,而且易受群体意识支配,选择时极具“羊群效应”。因此,农村网点装修要适当高标准,越修越“大”;而城市网点和新农村网点,要紧跟社区化趋势,越修越“小”、越建越“多”。在优化物理网点基础上,要继续加大电子银行发展力度,解放柜员“走出去”,运用转型的模板、方法和工具,开拓周边市场,扩大辐射能力。同时,要重点关注、积极尝试虚拟银行、微营销等新概念,拉近与客户之间的时空距离,扩大粉丝效应,提升客户体验,增强客户忠诚度。持续推进精准走访,做大基础客户规模。客户资源是银行发展的根本基础。基于有限的资源条件和利润贡献来源考虑,近年来,商业银行大都在践行“二八理论”。如果邮政金融践行“二八理论”,那么,农村大部分客户将被挡在门外。其实,不应仅以客户资产多少来定义客户贡献率,还要看交易类收入、信贷类收入以及其他非定量衡量的收入或收益,另外客户是具有成长性的。基于上述认识,邮政金融应高度重视基础客户的发展与积累。先生《乡土中国》描述的乡民一切皆以与自己亲疏远近的圈子为出发点,这种熟人效应恐怕经久不变。因此,农村地区发展客户的方法没有捷径可走,必须依靠持续走访。而“以考代学”应试教育的高分现象启示我们,带着业务目的、有实际内容的精准走访营销,将有效提高发展客户的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贷款、查询等,原因有两点:一是方便,客户可以在互联网络上选择自己的商品、理财产品等,所有的买卖交易活动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完成,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时,传统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户必须在金融机构亲自排队办理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然而这种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导致的,支付方式由过去固定支付变为移动支付,人们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对等。传统的客户信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信息的分离不利于对客户信息的综合审核。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运算、分析;此外,运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宽数据信息来源的渠道,将客户个人的社会关系考虑在内,使得分析结果更科学、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三)资源配置
在金融业中,资金就是资源,资源配置就是如何实现资金的流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主要强调资金在互联网环境中未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供应者流向借款人,期间只需要双方在互联网上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配对即可实现。如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桥梁,在没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中,双方自行联系、自行交易,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的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兴起的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法人交易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互联网监督,以增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双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规范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部门的监督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复杂化,因此必须要加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运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制的手段,规范行业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汲取国外优秀的监管手段。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一旦有非法分子应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行为,将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要建立应对突况的预防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
目前,鉴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度不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系数低、信息失真、信贷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及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可能会使更多的用户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要方面从互联网金融的最基础方面开始制定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经营业务和市场交易行为作出法律约束。其次,加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即征信法律建设,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用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保护等,在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保障用户信息,禁止用户信息的倒卖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的法律约束,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规范引导。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对企业和个人、法人风险监控力度,有助于帮助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业及其他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强人们的征信意识。尽管诚信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对于征信、征信体系等的认识还比较浅薄,通过媒体宣传手段,强化人们对征信体系的认识。其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关于个人、企业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最后,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督。通过监督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维护信息安全。此外,加强征信法律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等措施,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需要修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同时还需要根据新变化的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另外,还需要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规范互联网金融提供从业资格,同时制定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
(二)需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设进一步提高银行、证券、风险、税务机关以及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同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管,行业协会还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管理方面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的制度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另外,如果根究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收取营业税。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资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网络贷款平台无权进行挪用。而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都是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从而才能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有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融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兴行业,现有的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税收法规不一定能完全涵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中国税务机关也应根据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某些现行政策里没有明确的业务进行完善,并形成针对行业体系的一整套税收法规。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组织已改变传统记账方式包括传统会计电算化处理方式,交易信息录入和传输、会计凭证及档案的产生和保管、会计操作流程和处理方法依托专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高度自动化、标准化处理,大都由所反映的业务联动或触发,减少了人为干预。业务规则和会计政策与系统设置高度结合,并须遵循相关的外部监管要求,可以随时根据需要生成会计报表和业务数据,满足内外部使用和监督管理要求,从而提高财务会计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
(二)对财务会计环境的影响
现代金融服务业与市场各方的交易活动和互相渗透随着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等项目的流动日益频繁和加深,财务会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已无法固守事后反映的传统模式。依靠和适应网络经济、紧随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颠覆性改造财务会计管理和作业流程,在监管许可范围内改革内控管理措施,实施从上到下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以此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如对于银行来说,客户资金转账业务以往须由客户前往网点柜面填写支付凭据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由经办、复核甚至主管授权后才能操作完成,耗时耗力还可能存在客户身份存疑、支付凭据造假等风险隐患。而互联网技术可以由客户签约网上银行后足不出户自行开展资金转账活动,客户某种程度上“参与”了银行内部财会业务,大大提高了资金效率和客户体验。发展势头猛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则完全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给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带来极大的挑战。这种行业格局的变化和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财务会计必须适应形势改革数据获取和使用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因财务会计等内部数据和交易的开放性、及时性为企业赢得更多发展的机会。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
传统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带有内部规范和行业准则的色彩。在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仅是满足会计规范,而是企业的展示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过互联网技术,企业可以及时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优化信息服务手段和内容,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不同类型的决策方案以及相关的财务报告。如一级法人商业银行对辖属内部层级和机构的绩效考核不仅仅依靠经营单元的会计报表,还需通过具体交易提取的内部往来流水、报表收支和利润等进行调整、细分后形成更为合理的“管理驾驶舱”报表。对外部披露,则更需配套提供非表内信息便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客观了解银行业务状况全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扩展性成为基本要求。
二、金融会计适应金融互联网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水平
会计人员拥有会计从业资格和财务软件操作技能是当前工作基本要求,但网络经济时代下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流程创新和监管升级对会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每年都有更新,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内部流程和系统功能不断优化,监管措施逐步跟进,虽然会计核算主要依托系统完成,但系统交易逻辑设计、会计要素管理如科目设置和凭证优化等还是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甚至技术缺陷导致的错账、缺陷等必须依靠会计人员参与解决。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综合能力培养,及时掌握新兴业务规则和技术开发需求,配套会计核算规则和操作流程,同时了解内部信息使用需求和经营模式,避免囿于既定“规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体现财务会计的先进性。
(二)加强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意识
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助力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如内部信息泄露、系统资源和性能限制、计算机病毒以及内部人员道德等风险。特别是金融机构案防内控始终需要保持高压态势,会计操作风险往往是重中之重。安全运营,合规操作是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须建立完善章证、现金、重要物品、自助设备、网络安全等资产安全措施,同时也完善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管理,加强培训、检查、监督、问责全流程控制,针对互联网的风险特点从系统防控和操作权限等方面减少风险隐患。
(三)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已有一定的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互联网在金融活动的应用是极大的触动。对于金融机构,会计信息主要是反映与客户相关的交易往来,互联网金融势必导致海量电子数据的发生、使用和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印鉴签名、会计档案等管理模式的更新和完善是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课题,关系到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对外维护权益、主张权利的有效保障。目前在金融业相应制度完善多数还在探索和试行中,如央行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部分银行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在线查询流程等,但纸质商票、实物档案仍并行,从法规到内部制度的建设都尚有更多的路要走,而互联网技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将促使这个进程必须加快。
(四)会计核算流程的重建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作用
促使金融机构必须以客户需求和企业战略目标为核心,以信息科技为依托重塑内部管理和作业流程,包括财务会计板块。财会人员首先要有创新理念,掌握新兴技能,与企业各条线配合优化业务流程,将会计核算流程“嵌入”交易过程,减少交易信息的重复录入以及后续的人为核对环节。因此,财会人员应接受业务信息本身就是财务数据的来源之一,业务交易与核算规则的有机组合即形成有效的账务信息的观念。互联网技术提供了这种前提,但是又要求财会人员严密设计系统内的核算规则确保符合会计核算规范,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交易信息被篡改或不真实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发生。财会工作人员从传统的凭证制作、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工作内容转移至设计和完善系统内会计处理规则、监控系统交易和数据、分析财务数据,为决策者提供管理支持,财会工作的效率和档次也将大大提升。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1)注重行业自律2011年8月,3家占英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成立了全球首个P2P行业自律协会,即英国P2P金融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了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金融协会成员应满足的九条基本原则,即至少有一位董事;至少有10万英镑以上的资本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本金隔离制度;完备的公司章程以及规范的平台操作与管理体系;公平、清晰的客户沟通和市场营销渠道;安全、可靠的IT系统;公平的客户投诉机制;应急机制以及恰当的信用评估和欺诈防范机制。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了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措施,保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英国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方针,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实行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的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政策,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3)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扶持政策2012年,英国商业创新技能部《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国财政部选择通过P2P平台向英国中小企业发放了2000万英镑贷款。
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共同特点(1)机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强化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总体来看,在机构监管上,美、英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松审慎的政策,既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指定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而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框架,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管。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也没有准入的门槛和特许的限制,完全采取开放的态度。与宽松的机构监管政策相反,两国法律层面的监管比较完善。美、英都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特别注重利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对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2)注重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在强化法律规范的同时,发挥广泛而强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显著特点。与中国的行业协会职能不同,美、英两国的行业协会不仅是同业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而且在监督管理协会成员、制定行业业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鼓励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支持或扶持政策世界上第一家P2P借贷公司诞生于英国,第一家众筹公司诞生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两国科技实力较为强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国都拥有适合创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美、英对金融创新都采取鼓励和宽容的政策,对金融创新没有政策法规等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禁止,金融创新就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干预,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寻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点无论是P2P借贷还是网络理财,其功能无外乎资金融通或交易中介等,并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其创新点主要是交易渠道或者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而是传统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RobertC.Merton)所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而是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金融创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应该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尝试新型的业务和模式,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不产生较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其自由发展,重点是通过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范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其业务活动也应该遵守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在明确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而对于众筹融资来说,其业务跨越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违反《证券法》关于“非法发行证券”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应修改《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发行证券”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和200人”等规定,为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英两国相比,我国缺少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普遍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开放、分散、便捷的优势也正是其最大的风险因素,因此更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金融领域消费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相关规定,未来应通过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我国统一、共享、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美、英的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两国都具有成熟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了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失信的成本较高,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自律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反观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征信信用体系外,其他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开放。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概况
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相对于传统金融企业仍较薄弱,其中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将会给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带来严重影响,如2013年4月,丰达财富P2P网贷平台遭到持续攻击,网站瘫痪5分钟,2014年3月网贷之家官网遭到恶意攻击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亟待提高,管理也存在较大局限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虽然可以依据大数据来分析用户的行为,监管各种交易风险,但是这些更多的是对微观层面的控制,很难从宏观上进行监控,如2013年8月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三是用户认识度不高,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借助的大数据云技术概念和技术缺乏了解,没有考虑自身的需要,完全照搬国外经验,以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四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仍旧薄弱,如点击不明链接,遭受木马攻击,导致泄露支付账号和密码以及消费者身份信息等。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1.信息技术风险
一是计算机客户端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客户端基本采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的方式,缺乏传统金融行业的动态口令、U盾等辅助安全手段,一旦客户端感染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将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二是网络通信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输,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建立保护敏感信息的完整机制,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传输和传输等过程的加密算法,一旦被攻破,将造成客户的资金、账号和密码等的泄露,给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存在漏洞风险,互联网平台面临网页挂马、数据篡改、DDoS攻击、病毒等信息安全风险,数据库系统存在越权使用、权限滥用等安全威胁。
2.业务管理类风险
一是应急管理风险,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较好且完备的应急管理计划和灾备系统,业务连续性较差,一旦发生电力中断、地震等灾害,将给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乃至导致破产。二是内控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存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不完善和执行力欠缺的问题,员工的不当操作以及内部控制的失败,可能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时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三是外包管理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采用外包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业务或技术支持。如果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或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将导致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出现泄密风险。四是法律风险,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监管措施,这些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体系
1.建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监管职责和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而搭建起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二是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司法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多层次、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2.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协调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加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对接。整合资源,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数据库,以实现数据的归类整理分析和实时监控业务流程。
3.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加之“棱镜门”的出现,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在核心软硬件上去除“IOE”,开发具有高度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在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国产化软硬件设备,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为基础,建立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应用PDCA的思想,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互联网企业与银行双方优劣势分析
1.客户信息来源各有所长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获取客户交易行为、关联企业、市场动态的信息体量和连续性较银行更具优势。互联网企业与多家银行合作,掌握客户搜索偏好,了解客户具体消费信息;而银行无法了解资金进入第三方账户后的明细信息,只能掌握客户与自身开展业务的单边信息,信息静态且被分割,信息渠道上不占优势。另一方面,银行的信息质量和历史信息长度优于互联网企业,信息真实性更强,但急需将银行各专业、系统的信息集中、整合、共享和挖掘。
2.互联网企业形成跨界平台,银行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互联网企业将其定位从交易服务平台转向了信息服务提供商,充分利用平台搜集数据、互动营销、反馈分析,形成集成化平台优势。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平台运作已较为成熟,但银行的电商平台才刚刚起步。银行正在逐步完善整合多平台,但集成化仍落后于互联网企业,银行综合性平台建设应加快步伐。
3.互联网企业面临政策壁垒,银行存在特许经营优势
银行具备金融特许的政策优势,严格的金融监管已是银行生存的常态,其与监管机构沟通更充分,共识性更高,应对更自如。相对比,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强,从虚拟信用卡的叫停到二维码线下支付遇阻,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创新也正触及监管部门政策壁垒。
4.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优势凸显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风险管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与银行业相比有一定差距。但也应看到,互联网企业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风险评估模型、在线批量审批模式、分散化的融资对象等方面的优势值得银行业积极借鉴。行业间相互借鉴,融合风险管理理念、技术、经验,以此不断提高契合市场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能力。
5.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卡费率体系
随着互联网企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银行卡业务的收入有所降低,多数互联网企业利用创新和规则漏洞规避监管,为了抢占市场采取降低手续费收取标准,甚至免收手续费等方式吸引并留住客户;而传统银行卡业务则因监管严格,收费标准只能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上下窄幅浮动。在监管统一标准、完善规则之前,互联网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机会,但银行业仍应积极应对,丰富业务功能,提高银行特有的综合附加值,形成特有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探索实践及启示
1.将互联网思维融入银行企业文化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客户至上、体验为王、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文化和思维方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1)同业已尝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运作信用卡业务互联网企业带给银行的不只是竞争和威胁,同时也是机遇与合作。日前,多家银行已积极与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将互联网开放合作精神融入信用卡业务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比如,中信银行携手阿里、腾讯,兴业银行作为百度在银行业唯一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已积极开始互联网金融布局。①将互联网创新精神融入信用卡产品设计。各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积极推进卡片技术的更新换代,包括从磁条卡到芯片卡的升级、电子钱包、闪付、电子支付等支付介质创新,中信银行的POS网络商户贷款业务,华夏银行专用理财POS终端创新以及工行的多币种卡、逸贷业务等,无不体现了求新求变的创新精神。②将互联网体验精神融入营销设计。交通银行“周周刷”活动、招商银行“刷卡达标抢礼品”活动、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红包活动等营销设计创新都体现了互联网精神,大大增强了品牌效应。(2)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业界尚存在究竟是延续性创新还是颠覆性创新的争论,无论是哪种创新,各家银行都应将目光从同业之争扩展到互联网行业对手,尤其是信用卡业务,更需要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一是借鉴同业经验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形成有利的竞合关系。二是积极研究互联网企业金融需求,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及时将互联网企业合作业务纳入银行的监控范围,通过各种手段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严防第三方风险的传导。
2.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深入贯彻“大零售”战略
(1)进军互联网金融不是信用卡业务部门一己之战融合是互联网金融的灵魂,对于信用卡业务部门而言,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产品的竞争,而是一揽子金融服务的竞争。比如,京东打造的金融生态圈,京宝贝提供电商供应链融资服务,与商户信用卡授信分期产品同质;京东白条提供消费透支帐户,替代信用卡透支功能,小金库提供余额理财,与银行存款竞争;这些核心产品集合成为网银钱包,为整条电商链条提供一体化一揽子金融服务。第三方收单机构,如江苏银商公司,为竞争商户、稳定市场份额,紧跟市场动态和需求,推出了“商户清算资金自动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商户收益,使商户结算资金利益最大化,既留住客户,也发展了自己的业务。浦发银行将信用卡业务视为浦发银行布局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版图的重要载体,在2014年初全行战略管理会议上,浦发银行决定将信用卡部门回归总行体制,信用卡专业与零售业务一块牌子、一个体系“共同作战”,努力在交叉销售、资源整合、产品创新等领域创造“1+1大于2”的资源整合效果,最终推动实现大零售业务的大发展。工商银行已提出“大零售”战略,加快探索建立零售银行新模式,加强个人金融、信用卡、私人银行、金融市场、贵金属、小微信贷等业务的一体化营销、流程、管理,形成“功能多元化,载体集成化,服务立体化”的大零售产品。(2)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创新合作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创新合作,以提高信用卡的整体竞争力,比如,加快电商平台建设,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购买商品享受专项折扣或加倍积分等方式引导、吸引客户使用信用卡,带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提高客户黏性,提升信用卡综合竞争力;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整合;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的功能设计和费率优惠,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提高信用卡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动卡率;通过与科技部门合作研发新型支付技术应用,推广NFC-SIM、NFC-SD卡、二维码、声波、视网膜、指纹等创新支付应用;在营销链条上,加强与POS商户的合作,引入更多信用卡优惠商户,让利于商户、客户,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
3.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卡业务的深耕
(1)银行信用卡同业已着手实践大数据技术应用①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中信银行于2013年7月启动了“天罗地网”大数据项目。采集“客户线上信息”、“客户线下坐标轨迹”、“住宅商厦名址库”、“商户库”、“商圈库”、“网点库”等数据信息,突破数据的表层信息,把互联网、大数据、O2O模式和信用卡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利用银行客户数据信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并推动新客户引入、存量客户经营、风险管理、信贷审批、客户服务等业务模式的优化和创新。②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持微信及APP客服。招商银行微客服平通了其内部的主机系统和十多个系统,利用行内客户服务数据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智能客服平台中的知识库,微客服将可以随时调动数万条知识为用户做即时服务。③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授信精准度。建设银行信用卡采用数据分析进行授信的动态管理,其为每个信用卡客户测算最高透支限额即影子授信,如一段时期内客户实际消费记录不高,则会在通知客户情况下降低日常透支额度,超出日常额度但低于最高透支限额的部分纳入影子额度进行管理,一旦客户提出调额需求可实时调整。这样既实现了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事前管控,也有效节约了授信额度的资本占用。④利用大数据进行差别营销设计。浦发银行信用卡有针对性地向不同地域分配境外游抢票额度,旨在让更多持卡人享受刷卡消费实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借助Greenplum数据仓库解决方案,营销团队可以对客户按照低、中、高价值来进行分类,根据银行整体经营策略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2)应加强大数据挖掘深度大数据的应用主要有四个维度,分别是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行为轨迹数据、社交数据和文字解码数据,目前银行对大数据的应用体现在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方面,还需要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深挖,洞悉客户的全貌,对不同维度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并调整相应的业务流程,以精准化的营销活动提升信用卡产品的客户体验和客户黏性。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二、金融业分工体系演变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金融业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围,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金融业新的分工。这种新的分工体系对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对传统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挑战。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共性是涉及客户的资金交易。但随着传统的作为资金中介的金融业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各类信息中介、信用评价中介等。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资金交易,这就对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生活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全球互联网货币形成,资金交易随之轻易跨越国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执法工作衔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的点对点的匿名交易,脱离不同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对匿名交易技术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的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兴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会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极大难度。例如,比特币支付中的Tumbler技术,可割裂交易与特定虚拟货币地址的联系,达到混淆来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术,可以隐匿真正的IP地址。这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必须对匿名交易技术予以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和改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法人监管。进一步加大法人监管的力度,根据法人监管的要求来灵活分配监管资源,应对金融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推动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反洗钱做法,如可疑交易监测集中进行、客户信息在机构范围内共享、加强监测系统建设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事后监管。建立针对具体业务、产品的洗钱/恐怖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产品销售情况、风险演变情况,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修补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技术标准(如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等),探索对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思路,开发相关软件,提升监管效率。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反洗钱规则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不同所带来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结合防范欺诈及相关犯罪,利用风险提示,建立适应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标准。研究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报送时限、处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可疑交易报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根据执法部门实践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客户信息泄密风险与客户匿名交易风险,推进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点对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与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点对点融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寻找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贷款方,从而实现借方与贷方资金相匹配的融资模式。点对点融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互联网可使小微企业与贷方的信息更加的透明,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方,而贷款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小微企业采用点对点融资模式,首先通过对贷款方利率条件的对比,选择利己的利率,小微企业与贷款方进入初步借贷合作双向筛选工作,同时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其次贷款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审核小微企业的线上资格、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另外贷款方还要确认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账单等,最后双方还要进行资金的匹配,对风险进行防控。
(二)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的基于大数据下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核融资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贷款灵活、资金周转快以及融资门槛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更加系统化和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流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还贷能力的考察。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在线视频资信调查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现状以及财务的真实性进行考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评估,第二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后,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状况进行监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以规避贷款风险。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采用预购或者合资资助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资金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众筹模式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特点是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信息,实质上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特点是小微企业融资利用市场宣传平台,提前预售创新产品。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的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金融门户服务平台,采用“收索———比价”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并向其提供立体融资服务模式,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