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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12 17:54:49

商品检验论文

商品检验论文例1

一、商品房成交量与失业关联性的理论思考

根据阿瑟・庇古的相关理论,实际货币余额(M/P)是衡量家庭财富的重要指标,物价水平下降,实际货币余额增加,消费者则感到富有并增加支出(消费)。商品房成交量与失业率相联系的地方正是实际货币余额。房价上涨,家庭财富减少,商品房成交量将会减少,从而导致社会总消费减少。社会总消费减少会导致房地产行业生产缩减,就业人数降低,失业率上升。同时,托宾Q理论指出:公众投资取决于公司的市场价值和资产重置成本的比率。当经济放缓时,商品房价格下降,公众对预期经济持悲观态度,认为资产市值会下降,而对商品房持观望态度,商品房交易量减少,企业的外部资金成本上升。外部资金成本上升会进一步导致投资减少,就业下降。

本文以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商品房成交量和就业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检验,以分析商品房成交量和就业之间存在的复杂关联性。

二、商品房成交量与就业关联性的检验研究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重庆统计局编制的重庆商品房销售额(SCB)、城镇人口登记失业率(UE)作为研究就业情况的指标,数据取自重庆市统计年鉴。样本容量为1998年-2012年,样本容量为15个。

2.实证分析过程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非平稳的的时间序列数据容易出现伪回归。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下页表1所示。

ADF检验结果显示,商品房销售额(SCB)和失业率(UE)都是非平稳序列,但二者的二阶差分都是平稳序列,数理假设为:LnSCB-I(2),lnUE-I(2)。

(2)协整--Johansen实证

经过检验,表2列出滞后阶数L从0到3的各检验值。在5%的显著区间水平下,最佳滞后阶数为1。

表2

(3)非约束协整关系检验

要论证指标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需要进行协整检验。指标的单位根检验符合协整检验的要求;通过VAR模型,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根据模型的理论选择,对应的协整检验假设有截距项,但没有趋势项。具体检验结果见表3。

表3

在5%的临界水平下,轨迹统计量大于5%临界值,应该接受存在一阶协整关系,拒绝r=0的原假设;对最多存在一阶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轨迹统计量小于5%临界值,所以不能拒绝原假设,即存在一阶协整关系。结论是:在5%显著水平上,二者协整关系是长期的。假设协整方程形式为:

lnUEt-1=-0.0096lnSCBt-1+Ct

(4)误差修正机制

对误差修正机制进行估计,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法,选取最佳滞后阶数为L=1,假设含截距项和不含时间项的线性趋势。表4显示的是在5%置信区间水平下误差修正机制的参数估计结果,排除不显著的结果。

从表4中可以得到失业率的VECM的具体形式是:

Δlnuet=-0.2033[lnuet-1+0.0096lnscbt-1-2.9435]+0.7732Δlnuet-1

(0.0805) (0.2541)

对残差的稳定性检验,所有的根均满足条件,因此误差修正机制模型的稳定成立。LM自相关检验显示,LM1=4.4012,概率为0.3544;LM2=3.0067,概率为0.5667,不存在自相关。怀特异方差(无交叉项)检验显示的值X2=23.1781,概率为0.1838,故不存在异方差。误差修正机制模型效果稳定。

三、结论

通过对重庆商品房交易量与就业之间的关联性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从长期来看,重庆商品房交易量和就业之间存在均衡关系;商品房交易量变动在短期内会对就业产生正向作用,即商品房成交量的上涨在短期内会提高就业。

2.就业对商品房交易量在短期内呈现正向弹性,政府应加大宏观调控,促进商品房交易量的稳步提升,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利于强化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参考文献:

[1]李子奈,潘文卿.计量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陈章喜,黄准.城市房价与失业率的关联性研究[M].南方人口,2010.

商品检验论文例2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定量包装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也已经成为商品市场上的主流商品,由于定量包装商品都是在生产厂商处预先称重包装并标识出来,因此如果定量包装商品存在短斤少两等问题,也很少有消费者去事后称量,从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定量包装商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或者短斤少两行为被曝光,也会给生产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定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工作水平。

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计量检验方法不当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方法对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样的定量包装商品采用不同的计量检验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也会不同,因此如果采用的计量检验方法不当就会造成最后结果的不准确。而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并未采用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或推荐的计量检验方法,而是较为随意,检验环境不够严谨,不考虑环境温度、湿度带给结果的影响,这就给计量检验结果不准确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企业采用的计量器具精度不高,因此使得结果出现偏差。

1.2 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有关部门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查往往会忽略或不够重视,因此就使得一些生产企业钻了空子,对净含量的标注故意不放在规定位置,而是置于较为隐蔽的位置,并且与产品其他详细信息的文字混在一起,尤其是当商品本身具有液态、固态两种形态时,故意只标注二者的总含量,而不做分别标注,而实际上整体上计量检验的数据是不够准确的,从而扰乱了消费者视觉,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3 用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商品计量检验误差大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方式可以是以质量、体积等方式,很多生产厂商为了方便,总是以体积作为标注商品净含量的单位,而物质的体积受到环境温度、容器压力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也导致了计量检验误差的增大。

1.4 计量检验报告内容过于简单

当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得出结果后,需要做出计量检验报告。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计量检验报告内容不详细的情况,例如在计量检验报告中并未体现出计量检验所采用的方法、器具,计量检验过程如何等信息,尤其是对于计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只在报告中标注不合格,而未标注数据结果,也没有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因此这样的计量检验报告并不能为后续工作提供良好的参考。

2 提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水平的相关建议

2.1 正确划定检验批

明确检验批是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数据结果准确度的基础工作,对于定量包装商品来说,其检验批根据商品流通过程可以分为生产现场的检验批以及仓库和卖场的检验批。

对于在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批来说,检验批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明确计量检验的样品抽样要从生产流水线或者商品包装现场进行抽取,并先将生产线上的某工序作为一个定量,然后对商品的净含量进行计量检验,并综合整个生产线上商品的生产速度和生产量来综合分析,保证检验批能够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

对于仓库和商品销售现场抽样的检验批,抽样现场应选择仓库内或销售地,选择同一类别的商品作为检验批,并要排除已经搬运到别处的,批量的选择尽量要保证件数在一万件以下,体积和重量都要控制不宜过大,以此来保证计量检验数据的精确度满足要求。

2.2 正_选择抽样检验方法

对于抽样检验方法的选择,不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还需要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一般来说,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等几种。

2.2.1 等距抽样法

等距抽样就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或数量间隔作为抽样的检验点,抽取样本后,再根据检验批的不同以及样本数量的多少进行计量检验。

2.2.2 分层抽样法

分层抽样是针对一些在仓库内分层摆放的商品选择的抽样检验方法,实际工作中可以将每一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抽样,再对每一层根据商品的总量和比例进行计算,从而得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结果。

2.2.3 随机抽样法

随机抽样法适合于商品零售点的抽样检验,检验人员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计量检验,从而得到计量检验结果。

2.3 加强对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检验人员需要在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成分说明书的前提下,进一步检查是否每种成分的净含量都被标注出来,标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标注字号大小和单位量纲是否符合规定等。

2.4 加强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工作力度

检验人员在工作之前需要将包装上肉眼可见的杂物清理掉,以免对结果产生影响,并进行多次测量,去除无效数据,并取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如果是以质量为单位计量的要注意去除皮重。在对冷冻品进行检验时,要在其处于冷冻状态下检验,动作快速,避免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2.5 完善计量检验报告

在计量检验工作完成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将得到的数据结果和内容予以记录,并对检验的具体内容、过程都做出详细分析,做到客观、公开、公正。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我国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使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有章可循,保护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定量包装商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明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要点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1).

商品检验论文例3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检验论文例4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 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检验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J5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检验批的确定

1、检验的批次要到生产现场或者包装现场进行现场的检测。检验人员要对待检的商品进行监督,严禁擅自变动检验批次商品。

2、对于在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仓库存放的大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应该按照同一批次同一位置进行存放,对于这样的大宗商品,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可以采取分量检验的方式,把同一批次的商品分成几组,之后按组进行检验。

二、抽样方法的确定

1、等距抽样法。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者一定单元数量进行抽样检测。这种检测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线形式的的产品合格检验。

2、分层抽样法。对于堆放的大宗商品,按照每层单位商品的数量,以特定的比例,在每一层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

3、简单随机抽样法。这种检验方式就是从多个单位的商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方式主要适用于零售现场抽样检验。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扩大测量的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净含量应不超过0.2T(T为允许短缺数量),置信度要达到95%。这种置信水平会受到测试和测量仪器和方法影响。

四、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1、单件商品的标注

第一,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应适当,并明确标示净含量,并应列出产品名称,这些都应放到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并进行独立的标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标志性的文本应该清晰标注,不应该混杂。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在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单位写法问题,必须要清晰的注明单位的中文名称等。

第三,净含量标注。在进行检测的时候,一定要主要净含量的标注,不可以用“大于”、“小于”等文字或符号来进行标注,有的商品包装上出现净含量控制误差值,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应该出现的。

2、多件商品的标注

有的定量包装商品包含多件商品,那么这些商品的标注在符合单一的商品的包装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下面的这些要求:

一是在一个包装的商品内如果包括多个相同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就应该在标注每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以及总数量,并对总净含量进行标注。

二是在实际的检验中,应该针对包装内的商品来来确定检验商品的方式,对于需要分开销售的商品就可以拆开包装进行抽样检验,对于整体包装进行销售的商品,就在尽量不拆包装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五、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1、皮重的确定

在进行皮重测量的时候,首先应该把包装上的残留物清理干净、擦拭干燥才可以进行测量。除净的标准为以眼睛看不见表面还有残留量为准,切记不要尽情皮重本身的重量。在进行皮重的称量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对于包装的商品的内部物品以及附着物都被视为皮重的一部分,不能在称重时为了直接称商品而撕去外包装皮。

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里所说的冷冻产品是指存储的时候处于冰点以下的已经凝固的商品。有些商品可能被保存在0℃以下,但它仍然是不凝固的液体,因此这类商品不能被认为是冷冻产品。冷冻商品按照加水与不加水两种方式,被分为无水冻和含水冻两种,进行测量的时候,含水冻商品在解冻后的水不能放到检测商品行列中。

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类检测的商品多是各种肉类罐头,因为这样的商品在常温的情况下它的肉汤和油脂等仍然是处于凝固的状态的,只有对这类商品进行加热之后,才能使固体和液体进行有效的分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商品加热之后,分离出的液体一般包括汤和油脂,在进行测量的时候要把油脂作为固体处理,一并添加到所要测量的固体的净含量中。

4、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对于此类货物的体积,一般应在温度为二十摄氏度的条件下进行测试,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产生的温度误差为正负二摄氏度。一般进行标注净含量的体积测量检查方法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绝对体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易流动、粘度比较小的商品。在对这样的商品进行净含量的检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气缸的准确性的水平应符合要求,液体包壁量应尽可能小,从液面上去进行读数值的测量,读数应该是准确的。

二是容量比较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透明包装、在光滑的上表面上进行流动的商品(如酱油醋、酒类等)的检测。这类商品的检测方法一般都是使用测量容量瓶进行检测。需要说明的是,使用的测量容器瓶的净含量标注的读数单位尽量与所要测量的商品的单位一致,这样能够使测量的数据比较准确,能减少读数误差。

三是采取密度测量法。此方法适用于密度均匀液体类的商品的测量,比如牛奶、食用油、饮料、酒等,这种测量方法大致原理与容量比较法相同,可以使用容量瓶进行比较测量,也可以使用带有密度值的量杯进行测量,密度杯在使用前要做好标定。

六、检验结果的评定

1、标注的评定

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都被视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没有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没有按照测量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同一包装中包含了几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同一个包装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标出单一商品的净含量,没有标注商品的总件数和总净含量。

2.净含量的评定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要求执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以及允许净含量短缺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进行严格评估;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的,就可以按照下面几项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如有有不符合的,就属于不合格的商品:一是抽检商品的实际的样本平均净含量小于样本实际含量的修正量;二是单件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是定量包装商品短缺的量大于标准要求短缺量的两倍。

七、检验报告的出具

最后在检验完成后要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检查报告应包括足够的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和标准化。并按照检测的结果给出相关的检测结论,一般在报告中有几下几种需要出具:一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符合要求是合格的,就可以给出总的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合格;如果如果检验批的标注合格而净含量不合格,总的结论是:这个批次的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如果检验批的标注不合格而净含量合格,就可以给出总体结论是: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合格;如果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总体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

参考文献:

商品检验论文例6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大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案件中均广泛存在,在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在现代司法程序中,物证已经成为证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在各种事实证明方法中居于首要地位。

物证作为物质相互作用过程的记录客体,在各类案件中均广泛存在,通过对物证储存信息的正确解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具有比人证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即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和错误,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甚至重新勘验现场等措施来纠正,可以说,物证是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物证对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物证技术专家来识别、检验和鉴定,才能提取出丰富的案件信息,为司法和行政办案服务。而识别、提取、固定、鉴定物证的技术手段,即为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各种物证所进行的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技术的统称。长期以来,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进行命名,如“刑事技术”、“检查技术”、“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等。笔者认为物证作为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各个领域都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识别、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各类物证。这类技术在科学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不应由于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可统称为物证技术。

物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对于违法获取的物证,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成效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审查物证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正确的物证鉴定结论应该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协调、呼应,若有矛盾就应重新审查、核实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二、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

(一)工商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物证

1、商品物证。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各种商品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涉案商品是否属假冒、伪劣商品等。

2、文书物证。在经济违法案件中,常常需要鉴定涉案合同书、决议书等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伪;显现会计资料中的被涂改字迹,鉴定印章与签名的顺序等。

3、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动态证据,可以直观重现案件的全部及部分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然而,视听资料同时具有易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改变,从而可能丧失证据的作用。如易被当事人篡改、易受电磁场的影响而消磁等。网络虚拟经济日益发展,网络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还需规范。网上商标、广告行为的监管需要有效识别、跟踪各类网络信号。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的检验,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鉴别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恢复受损的数据、来源追踪、模式识别技术等。

4、生物、化学物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食品安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抽查及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都需要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

(二)工商执法人员获取物证的途径、方法

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工商机关获取物证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包括:

1、当事人提供。在行政裁决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中,为了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物证。

2、主动调取。工商机关认为某人或某单位可能保管有关的物证,可以主动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取物证,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配合。

3、现场检查、勘验。对于存在现场且有勘验价值的案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固定、记录物证。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提取、固定违法产品、原料、包装物及商标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是获取物证的最主要途径。

4、扣押、登记保存。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或登记保存的手段获取物证。扣押、登记保存往往与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进行。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或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才能保证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三)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

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案件等职责。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经济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案件查办难度不断加大,过去办案中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努力实现执法现代化,建设“科技工商”,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运用现代物证技术为执法办案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包括:

1、商品质量、真伪鉴定。在商品质

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商品、标示的真伪做出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因此,文件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4、物证成分、含量鉴定。如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各种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5、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6、电子物证技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得电子物证技术成为必然。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

(四)物证技术对工商执法办案的作用

1、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建案件现场提供客观依据。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只有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物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案件事实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为执法人员确定案件性质、深入推进案件调查、结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可以提取、记录、固定、保管物证。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物证意识和未掌握物证技术手段而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致使案件查办工作难以进行甚至陷入僵局。有时即使提取了物证,但由于提取的物证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保管不当腐败变质而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增强物证意识,掌握基本的物证技术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3、可以鉴定物证,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物证是“哑巴”证据,其携带的案件信息需要专业人员通过分析、鉴定来解读,才能充分发挥证明作用。工商执法人员不仅要自己查明案情,完成自向证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还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行政程序中的各种物证材料就是诉讼中的法定证据。通过物证技术手段对涉案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具有较强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4、可以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一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证据,由于物证的可靠性更高,证明力更强。物证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可以作为审查和印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三、树立物证意识。实施“科技工商”战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证技术的现状

1、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物证意识,对物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基本的取证、检验手段。表现在对物证的认识仅限于较为明显的物品等,现场勘验、检查中仅仅提取看得见的物证,缺乏深入勘查现场的能力和技术手段,使得本应提取到的物证没有提取,可能使案件查处工作陷入僵局。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以“人证”为核心,过分依赖调查访问和证人证言,有时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甚至变相对当事人逼取证言。不仅可能由于非法获取当事人陈述而被法院排除,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物证鉴定应属质检等部门的事,工商机关只需提取检材送交检验,完全依据检验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而根本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随意提取、保管检材,致使检材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量或者腐败变质而导致失去鉴定条件或导致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

2、缺乏技术专业人员、经费和设备。目前,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工商机关配备了食品安全检测车,并招录了技术人员,专职从事食品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北京海淀区工商局还与某物证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商机关没有任何物证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更不可能获得实验室认可。

3、法制建设仍需加强。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也进展维艰。有关物证及物证鉴定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二)实施“科技工商”战略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科技工商”,就是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证技术。

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但改变着管理模式。而且改变着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监督方式、服务观念,提升了办案能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

工商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物证意识,牢固树立“科技工商”战略的理念。

但是,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科技意识,没有运用先进的物证技术调查取证的意识。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排斥心理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最重要的因素是有些执法人员的“科技工商”意识不强,只有提高他们的物证意识,才能更好地实施“科技工商”战略。实践证明,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技工商”之路。这是科技发展到今天的时代呼唤。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性选择。

商品检验论文例7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商品检验论文例8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商品检验论文例9

摘要:江西的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利用最新时间序列数据,通过回归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认为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尽管能够相互促进,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键词: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实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11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 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 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 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商品检验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我国的货币供应量1998年至2009年之间增加了近6倍,这些变化我们或许不能很直观的感受到,但是我们的楼市价格节节攀升,我们都能切实的感受到。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曾经说过“无论何时何地,物价都是货币现象”。那么中国的楼市价格疯长,是货币现象吗?

一、现实阐述与理论分析

(一)货币政策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M2呈快速增长趋势

货币政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由于当前我国的利率并没有完全市场化,所以货币供应量是金融调控中最重要的中介目标。近年来,我国广义M2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9年M2增长率为27.68%,远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与GDP增长率之和,由此计算金融相关率(M2/GDP)为1.7803,经济货币化程度较高。

(二)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我国房价大幅攀升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房价的逐年攀升,房地产价格指数远远高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09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是99.3,在同期房地产价格指数中,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是105.4。

(三)房地产价格与市场货币供应量理论关系

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出现顺差,截至2010年底,外汇占款超过23万亿元,加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大量的资金流入房地产行业,极大的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发展。可见房价和我国的货币供应量之间是存在紧密关系的。以下部分将运用计量模型对二者的具体联系作出分析,并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二、计量分析

(一)数据选取和说明

本文选取1998年-2009年时间序列数据,变量为历年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货币供给量M2。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以及货币供应量M2均来自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鉴。

(二)回归结果

1.模型构建

本文运用以上数据,在误差纠正模型(ECM)框架下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对我国商品房销售价格与货币供给量的关系进行实证性检验。分别记为基础货币供应量(MB)和房地产价格(HP)。

方程:HPt=c+βMBt+ut(1)

其中HPt表示商品房价格,c表示常数项,MBt表示货币供给量,u表示误差项,t表示时间项,β表示变量的系数。

2.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应对各个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因为若变量之间的阶数不同,就无法建立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时间序列图大致可以看出序列的平稳性。我们发现不是平稳的,因此我们要进行下一步单位根检验,并且进行协整。

其次,对数据采用ADF单位根检验。

变量序列基础货币供应量(MB)和房地产价格(HP)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单位根,都不是平稳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在10%的显著水平上均为一阶单整序列。这说明变量的一阶差分具有平稳性,均为I(1)序列。

3.协整检验

在HP和MB的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基础上,进一步检验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采用EG两步法。

首先对方程(1)做回归:

可以得到:HP=1563.156+0.017933MB

(15.27193) (15.24943)

R-squared=0.958771 Durbin-Watson stat=1.316637 F-statistic=232.5451

由以上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模型统计性质较好,故不对模型进行相关修改。

第二步,对回归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利用ADF检验方程(2),最大滞后项数为1。得出检验结果,ADF统计值为-6.293560,对应的10%的显著水平的临界值为-4.541245,可以接受零假设,即回归残差是一个一阶平稳的时间序列。由此,可以判断MB和HP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即非平稳时间序列HP和MB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

4.格兰杰检验

由上面的回归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货币供给量(MB)对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HP)有很好的解释能力。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与货币供给量之间有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958,有很强的拟合度。货币供给量每增加1亿元,对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有0.0179元/平方米的贡献。

我们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来研究两者是否互为因果关系。以下为进行Granger检验滞后2项的检验结果。

由于滞后期对于检验结果有很大敏感度,故滞后一期和两期。由表滞后两期可以看出,对于模型来说,F统计值很大,原假设被拒绝,所以,货币供给量增长是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的Granger原因;同时,20.1856,对于F统计值来讲也比较大,所以,商品房销售价格增加也是货币供给量增长的短期Granger原因。

参考文献:

商品检验论文例11

关键词: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断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