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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21 19:02:01

新劳动法论文

新劳动法论文例1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体现了管理者的人本管理思想。薪酬是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予的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动分红、福利等。薪酬水平是企业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肯定,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职工薪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和职工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劳动法下职工薪酬的均衡及控制机制

(一)岗位价值评估是均衡、控制职工薪酬的关键

岗位价值评估也称为工作评价、职位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在组织中的职务大小、工作强度、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等特质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岗位在组织中的影响和价值大小,并以此为参照标准来建立岗位值序列的过程。在新《劳动合同法》倡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职工薪酬的外部均衡相对减弱,但内部均衡的重要性却大大提高。而内部均衡就是来解决不同岗位之间不同薪酬问题的,用以均衡的标准便是岗位薪酬要与其对企业价值成正比。而判断岗位之间价值大小的工具便是岗位价值评估。然而,在新法背景下,强调了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却没有解决不同岗位应给多少钱的问题,岗位价值评估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工具。企业依据岗位价值评价的结果,按照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价值大小来支付薪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制定一个岗位价值评价的标准,以便能够客观地对职工进行价值评价。

(二)劳动合同仃立阶段的选聘控制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就应开始对潜在的职工进行薪酬管理,这是关系到薪酬控制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应对薪酬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这时,用人单位要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从他的履历上和谈话中要预测此人将来在单位中能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可能胜任什么样的岗位,也应预测对此人薪酬的开支和他将来的薪酬设计。因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一旦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开始对应聘者的工资、医疗、保险等各方面的福利负责。因而,为了减少企业将来的负担,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就应对应聘者予以充分考察,但从应聘者一方来讲,就应找到最适合自己发展并给付待遇最高的的单位,这就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到利益均衡。

(三)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换岗调薪管理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调换岗位的问题,因工作岗位的不同,相应的薪酬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换岗调薪相对企业而言,是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方法;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企业对劳动者价值和工作能力的肯定和评价。然而,换岗调薪最主要的问题是由此产生的薪酬问题,这关系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新劳动法的刚性法律条款背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想要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变更薪酬待遇都需要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对方的同意,这样变更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或默认,擅自调换劳动者岗位或变更工作标准,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这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对岗位和薪酬予以约定,并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时,用人单位在变更岗位和薪酬标准时也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前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理念落后

在实务工作中,对薪酬概念有一个模糊的理解,认为薪酬还只是定义为一定的金钱数目,这将会给人力资源体系中的薪酬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目前,许多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给予职工工资多是工资加上奖金,在认识上面,理解为高工资便等于员工的高满意度,一味追求物质报酬,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从没做过职工岗位评估,在这种薪酬理念的背景下,实行薪酬管理确实会遇到一定困难。

(二)薪酬体系与企业发展战略不匹配

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提高短期的薪酬标准来刺激员工的当前贡献。这样使得员工都只是关注眼前利益,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计划,更加不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认为谁拿的工资高,谁对企业的贡献就越大,谁的工作便做的最好。长此下去,僵化的薪酬管理必将导致人才危机,这从目前我国国企发展的现状便可看出薪酬管理制度的弊端,其中,国企工资待遇低是其人才浪费的重要原因。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注重个人不注重团队

企业在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了达到刺激员工的效果,往往采取对员工进行个人评价和鼓励,这样虽达到了刺激员工积极性的效果,但也会影响到员工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能力。另外,职工薪酬结构不合理,不具有科学性。因企业不具有科学的职位评价体系,在确定职工工资时,均是依据职位评价,这样得出的薪酬标准必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有些企业采用简单的排序方式来将同岗位的职位进行排序,以此制定薪酬标准,这样的做法根本体现不出职工薪酬的公平性。

(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新劳动法对职工薪酬管理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些许不足: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任何问题都加以规定。然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也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难以再履行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双方对劳动合同规定的部分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样,调整后的合同义务被劳动者继续履行,然而,变更了的合同条款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最终若用人单位不予承认,便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若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而实际上企业对职工的工作岗位给予了调整,虽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对非全日制工资结算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合理。新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超过了十五天,便属于拖欠工资行为。然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每个月的十五日才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规定“按月”支付的方式和“十五日”的支付周期导致企业克扣员工半个月工资的情况大量存在。

三、完善职工薪酬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薪酬理念,引用宽带薪酬

宽带薪酬是相比传统上的等级薪酬结构而言的,指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这样一种新的薪酬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职工的公平竞争,刺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斗志。同时,这样科学的薪酬系统也更加容易留住企业的优秀人才。

(二)设计动态薪酬

一般而言,员工在谈论薪酬时,多是指薪酬的经济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对于这部分来讲,只有根据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资历、业绩等刚性的因素将薪酬等级提上去,这样势必造成员工工作的消沉和怠慢。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设计动态薪酬,动态薪酬模式是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在这四要素中,除了岗位短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市场、业绩和能力却是可变的,从而达到了设计薪酬具有弹性的效果,起到了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作用。同时,企业也可以此作为职工岗位评估的依据,实现合理的人力资源利用。

(三)完善增资机制

新劳动法论文例2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开始用数理方法度研究马克劳动价值论,经济学中,数理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说明经济运行中变量之间的关系,运用数学符号和数字算式的推导研究和表示经济过程和现象的研究方法,是现代经济学通行的方法。数理方法的引人使经济学研究方法更加清晰、准确,逻辑性更加严密。数理方法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用数理方法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使研究表述简洁清晰,使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更加条理化、逻辑化和明了化。马克思也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晶,该理论是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这里的劳动是指,物质生产和创造价值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的二重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始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思想,对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了区分。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没有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劳动二重性。劳动二重性是劳动价值论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总结,“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价格表现的,价值是价格的内容和基础,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含的内容不是相互独立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创造出来的,其中商品的价值由价值量表示,而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它们之间构成了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及方法创新述评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和方法创新,并不是要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采用过的表述和方法。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的,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证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使自己的理论精确化,数学方法的运用会使经济学的研究变得更加精确。

在一些学者所做的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某些研究中,已有运用数学模型的较好范例。如吴易风、冯金华、白暴力、何明等人都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数理方法进行分析,对该理论进行了新表述。

(一)吴易风运用数理方法对劳动价值论中的商品二重性、价值规律等理论进行了定量分析

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中的定量模型。由于具体劳动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所以使用价值的度量只能从量数量上反映,函数式表示为Q=f(L,K)。其中,Q表示使用价值量,L为劳动力数量,创造了使用价值,K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数量,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因为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是个别劳动时间的数学期望,所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V是个别价值V的数学期望,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表示为V二V(1)二}V;}(1;})P},P}表示概率分布函数,其服从的分布形式由具体生产情况决定。

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商品二重性模型反映了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的过程,前面二者结合构成了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V=V(L)=V(Le+L})=V(1,+1t)Q(L,+K),其中,L。表示投人的活劳动量,Lt表示物化劳动量,一方面,L。使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出使用价值的数量为Q的商品,抽象劳动创造产品的价值,由于旧使用价值形态被具体劳动生产性地消费后生产出新使用价值,旧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V(Lt)被保存下来,被活劳动L。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所以,商品价值中既包含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包括活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吴易风用数学方法对价值规律进行了重新的阐述。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价格自发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种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的生产扩大,引起市场供给增加和价格下跌,当价格低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生产缩小,市场供给减少,价格上升。

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意义:使用价值形成过程模型从物质生产角度考察了生产力和使用价值量的关系,价值形成模型说明了商品的本质和价值量的确定;商品二重性模型概况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重性的关系;价值规律模型阐明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盲目性。

(二)冯金华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z二L+Q和基本公式Z二ziQ=LiQ十c。其中,L代表必要劳动,K为生产资料,z代表价值总量,z代表每一个商品中包含价值量,它是由平均的新价值量和平均的转移价值量组成。马克思说:“如果仅仅就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本身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进行纯粹的考察,那末生产资料,这些不变资本的物质形态,就只是提供一种物质,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得以固定在上面。”〔略〕可见,根据研究的需要,公式简化为:z=L/Q。

冯金华在此基础上引入短期生产函数Q=Q(L),得到短期价值函数:=L/Q(L),根据数理推导得出短期价值函数是一条从某个大于0的值开始、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曲线。当引人长期生产函数Q=Q(L,K)时,得到长期价值函数z=L/Q(L,K)。并详细谈论了劳动变化、资本变化、劳动和资本同时变化和同比例变化以及生产函数变化对价值量的影响。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学原理的意义:根据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推导出了短期和长期的价值函数。

(三)白幕力以生产函数存在“资本量度和生产函数存在性问题”和效用函数存在“效用量度问题”为出发,在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模型

白暴力首先分析供纸曲线,设劳动耗费函数,分析假定劳动耗费与产量之间是非线性的,边际劳动耗费和平均劳动耗费不是常量,而是变量,所以称为“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或“变量劳动价值学说”,在此基础上推到出了市场供给曲线。厂商生产产品的平均劳动耗费为生产该种产品的厂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厂商生产成本就是劳动耗费的货币形式表现,成本函数就是劳动耗费函数的货币表现形式。由此得出,在假定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均衡分析的基础上,完全竞争厂商短期供给曲线就是边际成本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也就是边际劳动耗费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劳动耗费曲线会向上或向下移动,完全竞争厂商长期供给曲线有三种可能的情况。综合前面的分析,完全竞争市场短期供给曲线由短期厂商供给曲线水平相加而得,完全竞争市场长期供给曲线,当无外部效应是是水平线,当存在外部效应时一种是向上倾斜的,另一种是向下倾斜的。

其次分析需求曲线,提出用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度边际效用来解决效用无法量度的问题,而且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在社会是理性和边际效用递减的假定下,使等量劳动生产的效用相等实现社会最大效用配置,达到效用均衡。当生产某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产品出售价值较高,对应的边际效用也较高,这时消费的数量就会较少,反之.消扮的数量就会较多。因此,产品的出售价值与消费产品数量成反比关系,所以市场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最后分析市场均衡,由前面得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的交点就是产品的市场价值或价格。短期市场均衡价格是边际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是部门平均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即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案的表现形式。短期市场均衡价格围绕着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波动,也即围绕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波动。

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的意义:推进了市场价格理论的构建。

新劳动法论文例3

1.1当前的薪酬管理工作的理念比较陈旧。

我们国家对薪酬管理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对薪酬管理工作的认识还比较落后,单一的认为薪酬管理工作就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工资统计以及分发薪酬等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薪酬管理工作的实质性含义。目前,我们国家内部的众多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和薪酬管理工作中缺乏各方面的因素做支撑,自身的薪酬原则不明确,相关方面标准不符合员工的发展需要。员工薪资来源和体系相似,几乎都是基本工资和奖励组成,高的薪金水平能够带来较好的员工效应,这就造成员工过分追求高薪资水平。不仅如此,我国还有许多企业没有比较权威和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职位界定书,也不会做评价工作,这就为薪酬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1.2薪酬管理工作内容没有充分的结合整体的企业发展格局。

当前,许多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格局的时候,常常忽视了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仍然会有许多企业利用时间比较短的方法来激励员工的工作行为,这就导致了员工的发展仅仅是着眼于当前的发展目标,没有认识到职工长远发展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此种做法的结局必然是某些重要层次比较高的工作成果不明显,尤其是新市场的发掘、新技术的提出、经营创新与管理理念的改进工作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因素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体现出来的,因此经常受到相关部门的轻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已有的人才就会渐渐的流失,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1.3薪酬管理工作不完善,仅仅注意个人的进步,忽视了团队的发展。

为实现激励作用,相关企业部门会过于重视员工个人评价与激励工作,这就大大降低了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合作意识,因此阻碍了企业的整体发展,降低经营管理效率。薪酬管理工作的主体虽然是企业员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团队的整体发展,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企业精英队伍的质量,为企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新劳动法背景下做好薪酬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革新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宗旨,引进宽带薪酬管理。

宽带薪酬是组织内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将原来变成较少的薪酬等级,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操作流程。这种新型的薪酬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平、公正与公开的薪酬管理工作目标,同时也能够让员工感受到薪酬管理工作的柔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工作,维护企业的发展,增加员工对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量。不仅如此,先进的薪酬管理工作理念还能够帮助企业加强凝聚力,为企业战胜内忧外患奠定基础。

2.2薪酬管理工作要充分展示企业发展格局。

薪酬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能够有效的反应企业的整体发展格局,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进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利用薪酬管理工作的弹性帮助企业凝聚员工的积极性,借以发展和改进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劳动法制定的内容来调整本企业自身的薪酬管理工作内容,特别是拟定多种形式分享企业经营红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格局和发展趋势。

2.3薪酬管理工作还要注重团队的进步。

薪酬管理工作要重视整体的企业发展,也就是需要注重团队的共同进步,动态薪酬设计模型就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动态薪酬设计结构是由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组成,在这些因素中岗位比较稳定,其他因素变化性强,因此能够实现弹性发展目标。这样动态的将企业的各项发展因素结合在一起执行的薪酬管理工作,能够实现激励人员的效果。不仅如此,在薪酬管理标准制定的时候也要综合员工各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体的积极性和作用。

2.4薪酬管理工作要注重公平性。

俗话说,最坚固的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企业经营同样如此。企业团队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薪酬管理是员工最关注的的问题,也是影响团队稳定的最大问题。只有重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才会赢得员工的信任,才能激励员工的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

新劳动法论文例4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分割 二元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市中本地居民同外来劳动力的二元分割。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不是自由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生产自然分工导致,而是由体制性原因造成的。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方法和思想体系,为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提供了主要理论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发展回顾

现代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起源于穆勒时代的非竞争性理论,之后受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完整理论、方法和政策主张。传统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基础上,无法很好地解释劳动者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部分劳动者受到的歧视和持久贫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运用一种新的范式对此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经济的各方面因素,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十分严重,并具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传统计划体制下,劳动力严格由计划配置,劳动力市场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块。改革开放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劳动力的分割现象未能消除。而且随着新旧体制的交替,这种分割现象更趋复杂性和多样化。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放弃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的分析方法,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制度和社会因素对劳动力报酬和就业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论被称为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LMS)理论。

二、市场分割理论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看,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源头可追溯到约翰•穆勒年代。现代分割理论的起源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城市劳工及贫困问题研究,新古典理论提出的依靠提高个人人力资本以消除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的美好前景难以实现,激发了人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1];二是对历史现象的研究,如劳动力市场中不同肤色、不同性别的劳动力,即使他们的生产率相同,收入却相差很大,这些现象也是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分割理论分支较多,其中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最早完整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2],是分割理论中被引述最多的一种,并成为分割理论的代表。二元理论认为,市场被分为两块,即一级市场(primary segments)和二级市场(secondary segments)。

早期分割理论在诸多方面提出了与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截然不同的观点。

1.工资决定机制。传统理论认为工资由边际生产率决定,二级市场工人的低工资是由其低素质决定。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素质高低不是决定其工资唯一因素。

2.人力资本投资作用。传统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在工资决定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因为人力资本投资量不同,劳动边际产量就不同,理性的企业会按边际产量支付工资,据此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教育普及化,人们收入差距也将缩小。

3.劳动力本身素质和偏好。分割理论认为由于两个市场对工人工作要求不同,二级市场的工人会养成懒散、无时间观念、缺乏合作精神等行为特征。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新进展

分割理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受到正统理论的批判,认为“它对新古典理论的批判能力远远强于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和逻辑性”(Cain,1976),并缺乏实证检验。8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Dickens等)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实证工具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研究,并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这被称为分割理论的“复兴[3]”。2001年,斯蒂格利茨(Stiglitz.J)因对信息经济学贡献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近几年来,经济学家又以议价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更为精巧的经济模型,从其它角度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Smith和Zenou(1997)认为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内生的,并与市场中大规模失业密切相关。Gottfires和Mccormick(1995)建立新的数学模型解释了分割市场中的歧视和失业现象。

四、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实证检验

自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后,许多研究者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对各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Bosanquet和Doeringer通过对比劳动力的年龄收入曲线和工作稳定性,发现英国和美国都存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割。Gyimahbrempong和Fichtenbaum的相关数据估算显示白种人与黑种人的人力资本回报有明显差距,证明他们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Dickens通过计算美国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教育收益率,发现它们的工资机制不尽相同,一级市场中教育年限与工资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但二级市场中教育年限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五、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

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国外许多研究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其文献大多通过整理劳动力市场数据,以实证分析验证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存在。Fan CC根据他于1998年在广东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显示,流入广州劳动力收入与其身份明显相关,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居次。我国研究者赖德胜、葛苏勤、郭丛斌对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作过不同程度的系统介绍[4,5]。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中,探讨最多的是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问题[6]。近年来,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所作的研究日益增多。许经勇、曾芬钰(2000),朱镜德(2001)等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类别划分进行了探讨;赖德胜(2001)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教育、收入分配均有重要影响;光(2003)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导致资本深化的重要原因并间接引发文凭教育过度[7];李实、丁赛(2003)证实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影响。但是,总体上国内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研究处于较初级的阶段。

六、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几点看法

1.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是国家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现象,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2.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演化形式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力量日益增强的过程。

3.随着经济转轨的完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将退出历史舞台,并最终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下的新型劳动力市场分割。

参考文献:

[1]Cain.G.Challenge of dual and Radical Theories of Labor Market to OrthodoxTheor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5(5):16-22.

[2]Piore.M,Doeringer.P.Dualism and Discontinuity in Industrial Socie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图腾电子出版社.2000:210-23235.

[4]赖德胜.教育与收入分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06-230.

新劳动法论文例5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和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和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和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新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新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探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假如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新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新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新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新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新问题进行了探索。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猜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新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

    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和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功能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功能,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功能——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功能。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新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功能,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功能时,将劳动能力量新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和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新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非凡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有关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新劳动法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5-0040-06

一、引言

价值理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与核心,是理解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枢纽,也是交换理论、分配理论、生产理论和消费理论的基础。关于价值理论,当今经济学界存在三大理论体系——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体系和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是在批判继承英国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是揭露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最本质、最抽象的经济理论,同时由劳动价值理论发展而来的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根本对立,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体系是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综合生产费用价值理论、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和供求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建的,后又被庇古、希克斯、张伯伦和琼·罗宾逊以及阿罗和德布鲁等几代经济学家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当今经济学主流价值理论,其以近乎完美的数理模型解释了市场运行的规律和市场运行所带来的效率。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是英籍意大利经济学家皮埃罗·斯拉法在其著作《用商品生产商品》中提出的,是其在花费半生精力研究李嘉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复兴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传统,所以,斯拉法的经济理论也被称为“新李嘉图主义”。斯拉法价值理论是一种既不同于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也不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独立的价值理论。斯拉法价值理论是作为新古典经济学边际分析方法的反对者而提出的,与新古典经济学有着截然不同的方法论和分析框架。同时,斯拉法价值理论也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价值理论,虽然在斯拉法分析的后半部其也将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劳动的耗费,“商品的价值是和商品的劳动耗费成比例的,就是说,和直接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数量成比例”,但是,劳动在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将劳动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抽掉,余下的部分仍能够组成一套完整的价值理论,在他的理论中,商品的价值最终还是决定于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资本的分配比例。所以斯拉法价值理论在国内与国外都作为一种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并列的价值理论而存在。

《用商品生产商品》出版后,经济学界对这部著作和斯拉法价值理论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由这部著作引发了许多关于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型问题的争论。后凯恩斯主义者和新李嘉图主义者认为斯拉法的理论体系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为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建立提供了价值理论的基础。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运用斯拉法的理论体系研究马克思主义,得出了许多有益的新观点,同时有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开始怀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可以用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在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就开始关注斯拉法价值理论,一方面对斯拉法价值理论进行理论介绍,另一方面则对斯拉法价值理论与马克思价值理论和新古典价值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丁堡骏(2001,2003)认为虽然斯拉法的某些概念和某些分析方法与马克思的概念和分析方法非常相似,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斯拉法的这种实物关系体系与马克思的价值关系体系是相互贯通的,更不可能按照斯拉法的思想去研究马克思、放弃多余的劳动价值理论,而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思想研究斯拉法和斯蒂德曼。魏埙(2001)同样也认为斯拉法的价格理论体系“与新古典主义的价格论和分配论相比,还是有其进步和科学意义的”,但是“与马克思的价值、资本有机构成、生产价格以及固定资本等基本理论相互比较,斯拉法的理论远不如马克思理论科学、深刻、系统和全面”,所以“某些西方学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试图用斯拉法的价格理论取代马克思的价值和生产价格理论是错误的”。鲁品越(2001)将价格形成机制分成三个层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最为深刻,是关于交换价值源泉与本质的理论”,而斯拉法的价格理论则居于中间层次,“指出了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各个产品之间的客观联系决定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关系”,而居于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则居于价格决定机制的最表层,“由理性人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成交价格”。通过这种价值或价格理论的分层分析,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与新古典的价值理论做了分析,并统一了分析的框架。白暴力(2011)也有着相似的观点,其认为价值的范畴包括三方面内容,价值价格理论有六个层次,而斯拉法的价值价格理论体系仅仅是完整的价值价格理论中的第三个层次“交换价值或价格直接基础”的特殊形式“生产价格”的精确计算问题;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则研究了价值与价格的本质,揭示了价值理论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研究了第二个层次——价值的实体问题,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则只是研究了价值价格理论的第四个层次市场价格理论。这种六层次价值价格理论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新古典均衡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理论统一在一个分析框架内进行分析比较,使得经济学界一直在相互争论的三大价值理论体系的比较问题,得到了统一的认识。

而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斯拉法价值理论与居于主流地位的新古典价值理论进行比较。与以往注重比较两者区别的研究不同,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共通之处,通过对斯拉法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的放松以及对其模型推导的变形,发现其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相通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可以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打通,最终,我们发现三大价值理论虽有区别,但是更多的却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通之处才是价值理论的真谛。

二、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

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是从建立简单的仅能维持生存的生产方式开始的,这非常类似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过程。假定起初只生产两种商品小麦和铁,其简单的生产方程为:

280夸特小麦+12吨铁400夸特小麦

120夸特小麦+8吨铁20吨铁

将价值或者价格引入其中得:

280Pw+12Pi=400Pw (1)

12Pw+8Pi=20Pi (2)

其中小麦的价格为Pw,铁的价格为Pi,我们令小麦的价格Pw=1,求解上面的方程可得Pi=10,即一吨铁的价值等于10夸特小麦。

再引入三种商品的生产,小麦、铁再加入猪,其中生产方程如下:

240夸特小麦+12吨铁+18只猪450夸特小麦

90夸特小麦+6吨铁+12只猪21吨铁

120夸特小麦+3吨铁+30只猪60只猪

同样我们假设小麦的价格为Pn,并且令Pw=1,假设铁的价值为Pi,猪的价值为Pp,则方程为:

240+12Pi+18Pp=450 (3)

90+6Pi+12Pp=21Pi (4)

120+3Pi+30Pp=60Pp (5)

解该方程组得:Pi=10,Pp=5。即一吨铁的价值等于10夸特小麦,等于2只猪。

将上述生产方程扩展到K个部门,我们令A为每年所生产a商品的数量,B为每年所生产b商品的数量,C为……,依次类推。我们称Aa?熏Ba……Ka为生产A的生产部门每年所使用商品a?熏b……k的数量;Ab?熏Bb……Kb为生产B的生产部门每年使用相应商品的数量;……;Ak?熏Bk……Kk为生产K的生产部门每年所使用的ab……k的数量。再假设Pa?熏Pb……Pk为商品a?熏b……k的价值,则生产方程为:

AaPa+BaPb+……+KaPk=APa

AbPa+BbPb+……+KbPk=BPb

……………………………

AkPa+BkPb+……+KkPk=KPk

以其中一种商品的价值当作自由变量,设其价值为1,则由K-1个未知数和K-1个方程最终可求解出各个商品的价格Pa?熏Pb……PK。其中Aa+Ab……+Ak=A,Ba+Bb+……+Bk=B,……,Ka+Kb+……+Kk=K。

三、新古典价值理论体系

新古典经济学对商品价值的分析是运用边际的方法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的。就需求方面来说,新古典运用了效用和预算约束的方法,利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可以求出:

由此可以得出:

在此λ为货币的边际效用。我们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出一种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的边际效用与货币的边际效用之比。一般的说,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边际效用成正比,与货币的边际效用成反比。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生产效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成反比例关系,也可以解释过多的发行货币为什么可以引起通货膨胀。但是,边际效用只是从商品需求这一个方面说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由于每个人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种商品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从零到无穷都有可能,这就需要从供给方面对价值进行规定。

从供给方面来看,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在给定产量水平下实现成本最小或者在既定成本约束下实现产量最大。无论用哪种方法都能得到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P=MC,商品的价值最终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如果PMC,则每多生产一单位商品厂商就会赚取(P-MC)的利润,所以厂商就会增加生产。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会有无数个厂商,每一个厂商都有其自己的边际成本,从极小到无穷都有可能。最终的价值如何决定呢?这就要由需求方面来决定。

将需求与供给结合起来,有无数的消费者和无数的厂商相互的、彼此的进行竞争,最终会达到一种状态,即消费者对某一商品价值的评价完全等于生产它的边际成本时,竞争达到均衡。这就决定了市场的产量,在这一产量下的价值就是其最终的价值。这一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它随劳动生产率、生产规模、消费者的偏好、货币的价值等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新古典简单的价值决定过程。

四、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之比较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古典的价值形成过程与斯拉法的价值体系做一个比较,从中得出有启发性的结论。

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前提,即所有生产部门收益不变。斯拉法假设各个部门所使用的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发生改变,也就是生产规模不发生改变,所以产量也不发生改变,最终收益也不发生改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是对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的回归。边际分析方法“要求把注意力集中在改变上,因为如果在一个生产部门规模上或者在生产要素比例上没有改变,就不能有边际产品,也不能有边际成本。在一个体系中,如果生产在这些方面日复一日的继续不变,就不但很难找见一个要素的边际产品(或者换一种说法,一种产品的边际成本)——干脆在那里就找不见。”

如果我们放松斯拉法体系的假设条件,我们假定各个生产部门所使用的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比例可以发生改变,生产规模可以发生改变,产量也将随之改变,最终收益也将发生改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边际分析的方法对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进行分析。通过对斯拉法价值体系变形,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①:

由于生产资料的比例可以改变,所以我们假定不变资本不发生改变,而只增加可变资本的数量即只增加劳动的数量,这将必然会引起纯产品数量的增加。另外,在不变资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纯产品数量是活劳动数量的函数即Q=q(V),所以, 。由此可知,商品的价值也是活劳动的函数即P=p(V)。

现在活劳动的数量做极其微小的变化即 ,则根据P=p(V) ,商品的价格不发生改变仍然是P。而当活劳动的数量做极其微小的变动时即时 ,产品的增加量也为零即 ,由此我们可以对 求极限,观察其如何变动:

正是劳动的边际产量MPL。所以,

将上面两步合并:

由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这个结论并不难理解,价值不但决定于活劳动和纯产品数量,更加具体地说是决定于活劳动和纯产品数量的变化量。上式中的分子为1,说明增加了一单位活劳动,而分母则为增加这一单位活劳动带来的纯产品的增加量。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一单位纯产品的增加量中所包含的活劳动的量。

如果我们重新假定条件,则这个问题可以看得更加清楚,设活劳动是纯产品数量的函数,即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要多生产一单位纯产品需要增加多少劳动量,用公式表示为V=v?穴Q?雪,则 ,同样的推导过程可以推出:

即P=边际活劳动

这个公式更加容易解释,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就是多生产一单位该商品的纯产品所付出的边际活劳动。通过放松斯拉法体系的假设条件,引入边际的分析方法我们得出了两个结论:

(1)P=边际活劳动

(2)P=1/MPL

这基本上可以完成从斯拉法体系向新古典的过渡。我们只需要从中引入一个计量单位就可以看到这一结果与新古典之间的联系。我们给劳动量一个计量单位,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以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量,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则以工资来计量劳动量。其实这两种计量方法之间并不矛盾,但劳动时间仍然是一个极其抽象难以度量的指标,所以我们使用工资来对劳动量进行度量。设一单位劳动量就是一单位劳动时间,这一单位劳动时间的工资为W,所以增加一单位劳动量就相应的增加一个W。这时我们就可以用W来代替上述公式中的边际劳动量。则P=1/MPL就变形为P=W/MPL,整理后得:P·MPL=W。这个公式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劳动要素市场中工资决定公式,这个公式告诉我们一单位边际劳动所生产的边际产品的价值不是别的,正是这一单位边际劳动所表现的价值。按照这一公式,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劳动的增加所带来的价值的增加都应归劳动所占有。由公式P=边际活劳动,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活劳动的额增加便是成本的增加,增加一单位活劳动就增加一单位边际成本,即在这种条件下,边际活劳动=边际成本=W,因此,P=边际成本=边际活劳动。这一公式也可以将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供给方面机密联系起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P=MC,而在短期中,资本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边际成本中只包含边际劳动。由此可见,斯拉法的价值理论和新古典的价值理论,就其最根本的理论实质而言,并没有根本对立的区别,只是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一个用的是平均的分析方法,一个用的是边际的分析方法;一个是从生产的实物方面讨论价值,一个是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讨论价值。

五、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联通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

本文写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联系起来,寻找二者的相通之处,并从中得到启发。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斯拉法价值体系和新古典经济学都包含有劳动决定价值的成分,只是他们分析的侧重不同。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注重宏观层面上的分析,商品的总价值等于所耗费的总劳动;斯拉法则通过一系列联立方程组可求得商品的价值,然后通过还原即用劳动量来代替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将商品的价值还原为劳动,但就斯拉法看来,商品的总价值仍等于所耗费的总劳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他们不同,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比例关系是可变的,他们能够按照不同的比例增加,产出不能够按一个固定不变的比例增加,所以必须引入边际的分析方法,通过一系列推导可以得出单个商品的价值等于他的边际成本,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其边际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有一个最优的比例,如果这一比例保持不变,则在这一比例下生产的商品总价值就是其投入的总劳动。

2.不能将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简单地归结为效用价值理论。上文已经论述过,效用的分析只是从商品的需求方面进行的分析,是消费者对商品价值作出的主观判断,由于消费者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无法作出判断,所以只能对其效用进行判断。根据边际效用的大小来决定其愿意付出的价值。但仅仅依靠效用这一方面并不能够决定商品的价值,它还必须受到供给方面的限制,只有当需求与供给相等时,即消费者的边际效用与生产者所耗费的边际劳动相等时,价值才最终被确定下来,而这时的价值量就是边际商品上所包含的劳动量。

3.从效用角度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将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劳动,但并没有否定效用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用“使用价值”一词来代指效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因素的对立统一,就构成了商品。其统一性表现在:构成商品的二因素是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一个物品没有使用价值,也就没有价值,因而不可能成为商品;相反,一个物品如果仅有使用价值,没有人类一般劳动凝结在内,因而没有价值,也不可能成为商品。”这句话通过商品的定义道出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用新古典的语言来重新解释这句话,一种物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那它的效用就是零,边际效用也为零,则从商品需求的角度来看,P=MU/λ=0/λ=0,所以消费者对这一物品的主观判断为零。无论在供给方面这一物品花费了多少成本,耗费了多少劳动,这一物品价值的供求平衡点只能是零。相反,一物品如果仅有使用价值,没有一般人类劳动凝结在内,也不可能有价值。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即增加这一物品不增加成本,则MC=0,所以P=0,所以价值的供求平衡点也只能是零。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而劳动量是由劳动的天然尺度——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价值量便决定于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决定于个别劳动时间,“只能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仍然只是从供给角度揭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换一个角度从需求方面来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别的,就是能够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的劳动时间。在不同的条件下它是不同的。例如在农业生产中是最劣等土地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在工业中则是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最劣等土地生产的农产品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而在工业生产中,超过平均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超过了有效的社会需求。上文中提出价值在需求方面的决定公式为P=MU/λ,λ为货币的边际效用,价值在供给方面为P=MC,当供求平衡时MU/λ=MC。也就是说社会必要的边际劳动等于物品的边际效用与货币的边际效用之比。假设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所以令其等于1,则MU=MC,即边际效用等于边际劳动。两边积分,从零积到均衡产量,则总效用=总劳动。所以当效用一定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可以达到这一效用的最多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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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论文例7

【摘要】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Marx's Capital in 1867 thebourgeois economists have been trying to seek thecontradiction between Capital I and Ⅲ,aiming atunderestimating and overturning the economic theory of Marx. Marxist repercussion on abide were persified.From thebeginning of the 20e century,W.Lexis and his pupilBortkiewicz accused Marx for not resolving the problem oftransformation of value into price of production,that is thecenter of the problem of transformation,of abide the debatelasted until the period of the 1980s.Many economists tookpart in the debate.The author also esteems the Marxist theoryof labor and that of labor value as an unshakable rock,however,it does not mean that it should not be developed,on thecontrary,it should be studied even more profoundly and bedeveloped successfully.

【关 键 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转型

Marx/labor value/problem of transformation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F014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2)06-0067-07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阐述了劳动以及劳动价值的问题,发现了剩余价值,从而发现了资本主义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主义必然胜利的,为全世界被压迫、被剥削的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指出了解放自己的光辉道路。然而正是这样一个伟大的真理,却不断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和歪曲,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者面对这些攻击和歪曲也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的攻击和反击、批判和反批判以及理论上的论争算来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

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发难攻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1867年,马克思发表了《资本论》第1卷,4年之后就开始有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进行批判和攻击,其中金蓬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比较有名,他们分别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理论》、《国民经济学原理》和《纯粹经济学原理》等著作,提出用“新”的价值理论,亦即以建立在使用价值上面的价格理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金蓬斯当时攻击说:“经济学的火车头在错误的道路上偏离了方向。”而法国经济学家毛里斯·布洛赫也指责马克思把劳动价值理论变成“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但这些批判和攻击大多是出于无知和误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发表做出的一般性反应。

1894年11月,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卷出版,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反应就不是一般性的了。他们看到《资本论》的日渐扩大,因而拼命诋毁它、攻击它,妄图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打垮,于是就别有用心地寻找《资本论》第3卷和第1卷的“矛盾”,以此来贬低、推翻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其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庸俗经济学家阿基尔·洛里亚,他无知地认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论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因而是“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是上的自杀行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续卷中许下解决价值规律同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事实之间的矛盾的诺言是“拿不出科学证据时使用的一种诡计”云云。恩格斯当即写作了《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一文予以驳斥,他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商品交换及商品的整个发展史进行考察,有力地证明了价值规律的客观性,也证明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及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历史过程,彻底驳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所谓“价值是必要的虚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否定了他的劳动价值理论”等奇谈怪论。遗憾的是,这场论战刚刚开了个头,就因为恩格斯的去世而中断了。

1896年,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欧根·蓬·庞巴维克出版了《卡尔·马克思和他的体系的终结》一书。在这部著作中,庞巴维克主要对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四个论点进行了攻击:(1)虽然单个商品相互之间高于或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但这些相反的偏离可以相互抵消,如果把社会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整体来考察,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总和。(2)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3)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规律在商品交换还未占绝对优势的“初级”阶段起支配作用,当时价值还未完全转化为生产价格。(4)在复杂的国民经济中,价值规律至少是间接地和“最终地”“调节着”生产价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庞巴维克认为,马克思的学说中有两个价值理论:一个是在《资本论》第1卷中,另一个是在《资本论》第3卷中。这两个价值理论不是偶然地或例外地,而是经常和必然地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庞巴维克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论》的第1卷和第3卷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商品的交换时根据的是劳动价值理论,商品是按照价值交换的;而在第3卷中,却肯定商品的交换是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理论同价值理论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二者的矛盾根源就出于劳动价值论。所以庞巴维克专断地认为,劳动价值理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公设,这样,第1卷和第3卷的价格理论“敲响了马克思主义的丧钟”。

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这种恶意攻击立即遭到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R.希法亭的迎头痛击。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批判文章名为《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批判》,发表在1904年出版的《马克思》第1卷上。

希法亭的这篇论文要分为三个部分:(1)价值作为经济范畴;(2)价值和平均利润;(3)主要观点。希法亭认为,庞巴维克的要害是无视社会,而且仅仅是从个人出发。由于马克思是从社会出发,因而他把劳动看做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其发展最终决定社会的发展。希法亭指出:“正因为劳动是一个分裂的社会的粘接剂,而不是因为它是同技术最为相关的事情,所以,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法则具有现实性。”针对庞巴维克的观点,希法亭指出:“与庞巴维克形成鲜明的对照,马克思没有把价值理论视为确定价格的手段,而是把它视为发现资本主义社会运动规律的手段。”“在庞巴维克看来,劳动似乎仅仅是个人估计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生产率程度和劳动组织的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性质。每一个人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从劳动的这种社会职能来看,劳动便是价值的源泉,因而经济现象服从于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客观规律,并受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控制,而商品在其中只起媒介作用,这种媒介过程再生产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逐渐发生转变,直到它们需要一种新的媒介形式。”

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所谓批判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与此同时,他还详细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观点,这就透彻地阐明了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同庞巴维克的经济观点之间的根本分歧。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有力批判被认为是当时马克思主义阵营里应战的第一人,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19世纪末关于劳动价值论问题的论争还引起了不少学者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反应,参加讨论的大致分为三派:(1)以考茨基为首的正统马克思主义派,该派把马克思主义原著视为不可逾越的真理;(2)以伯恩施坦为首的修正派,该派提出用新的“边际效用论”的价格理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同时保持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试图综合“边际效用论”和马克思主义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理论;(3)介于上述两派之间的批评派,主要人物有桑巴特、克罗齐和希法亭等人。

二、劳动价值理论讨论的深化:关于“转形问题”的讨论

自1895年开始,一些左翼经济学家试图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完善和补充。其中德国经济学家贡拉德·施密特最为有名,他曾经对价值和价格的理论做了较为深入的并被认为是接近马克思理论的论述。他认为,商品具有相当于生产它的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价值,它分为固定价值(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pl),即

价值=c+v+pl

其中,pl/v=剩余价值率,表述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c/v=资本的有机构成,表述了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关系。

然而,商品的价值以不同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生产价格由下式决定:

生产价格=(c+v)(1+r)

其中r,=∑pl/∑(c+v),表示平均利润率。

因此,在利润率平均化期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通过剩余价值的转移使资本的有机构成从弱的领域向强的领域转移。总的来说,利润总数与剩余价值相等,生产价格总数与价值总数相等,以至归根到底,正是价值——亦即劳动时间——决定价格,而剩余劳动是利润的来源。正是这些论述引起后来关于价值、价格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问题的争论。

另一位德国学者威廉·莱克西对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逻辑—数学严肃性产生了疑问。他甚至认为,马克思的结论并没有包含它的前提。接着,他的学生、俄国统计学家、柏林大学教授鲍特凯维茨于1906年和1907年发表了两篇论文:《马克思体系中的价值和价格计算》和《〈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基本理论结构的修正》。在这两篇论文中,鲍特凯维茨指责马克思在成本价格问题上没有解决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他还攻击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总生产价格,总剩余价值等于总利润的命题。鲍特凯维茨提出的理论实际上也就是后来被称作“转形问题”的核心问题,也就是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包括成本价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问题。

但是,鲍特凯维茨的理论在当时乃至后来很长一段时期均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30年以后,美国学者斯威齐在《资本主义发展理论》这部著作中介绍了鲍特凯维茨的理论,并予以很高的评价。在斯威齐看来,鲍氏的理论弥补了《资本论》中叙述的缺陷,这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要贡献”。斯威齐的介绍和评价点燃了转形问题论争的导火索,这一论争一直延续至20世纪50年代末。

所谓“转形问题”,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的论证问题。本来,关于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及其论证问题,恩格斯在《资本论》第2卷序言里已经明确地做出了说明,后来又在《资本论》第3卷的序言中作了一些说明,并对一些批判进行了反批判。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从个别资本的前提条件出发,分析剩余价值作为利润形态如何分配给各个资本,这是连接第1卷和第2卷的体系,商品的交换和买卖是作为等量劳动的交换,作为按照价值大小进行的买卖。因此,如果剩余价值率是一定的话,各生产部门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由于资本的周转期间的不同,其利润率也不同。但由于各个资本之间的竞争,结果使利润率要按照各部门投下资本量的大小,出现拉平的倾向。由于这种关系,总资本的平均利润加上成本价格的价格,即生产价格将成为市场价格的基准。根据马克思的说明,各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它的价值,一般说来是不可能一致的,是要发生偏离的,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价值以上的生产价格和价值以下的生产价格,二者间的偏离会相互抵消,结果,总价值和总生产价格相等,从而总剩余价值和总利润也相一致。

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提到:“这个论点好象和下述事实相矛盾: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本的要素通常要在市场上购买,因此,它们的价格包含一个已经实现的利润,这样,一个产业部门的生产价格,连同其中包含的利润一起,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就是说,一个产业部门的利润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1](P179)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史》中也明确提出过这个问题。马克思认为,“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改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作和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马克思接着说:总之,“无论如何,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这个论点,在这里仍然是正确的。”[1](P185)恰恰是马克思的这句话,引起人们的疑问,并由此产生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所谓“转形问题”,也就是国外一些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总计等于命题,即总剩余价值=总利润、总价值=总生产价格的命题产生怀疑和否定的议论,这是一个牵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体系、价值规律如何贯彻及其有效性的根本问题。

那么,鲍特凯维茨关于“转形问题”的观点是怎样的呢?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曾经对鲍氏的观点作过概述:第一,在马克思和李嘉图一致的地方,鲍特凯维茨倾向于赞同;第二,在马克思和李嘉图不一致的地方,鲍特凯维茨则倾向于为李嘉图辩护;第三,在马克思和李嘉图完全背离的地方,鲍特凯维茨或者表示不感兴趣,或者没有充分的理解;第四,在马克思沿着李嘉图已经开拓的道路向前推进的地方,鲍特凯维茨是一个建设性的批评家。

在《马克思体系中的价值计算和价格计算》中,鲍特凯维茨考察了人们对马克思早期经济思想的批判,讨论了马克思把价值转换为价格的方法所存在的缺陷,并利用一个方程组重新考察了这个问题,但他并没有在论文中解决马克思提出的转形问题。鲍氏提出的把价值转换为价格的方法虽有一定的价值,但从数学的角度看,却是笨拙的。这正如肯尼斯·梅所指出的,鲍特凯维茨混淆了以下两点:一是某些关系无法表现在他的数学公式中;二是现实中不存在这些关系,数学公式只能部分地反映现实。他的大多数推论都产生于这种混淆,但他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马克思理论的合理内核。

50年代末,F.塞顿发表了《转形问题》一文,由于该文继续了鲍特凯维茨的研究方向,从而点燃了转形问题新一轮论争的战火。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缪尔逊首先针对塞顿的文章发表了《工资和利息:马克思经济模式的一个剖析》一文予以批判。在这篇文章中,萨缪尔逊认为塞顿的观点与斯威齐、温特尼茨、米克等人的观点基本相同,他虽然自认为把转形问题解决了,但事实上只不过将以往的争论意见加以数学式的整理,从有限的前提条件出发去解决转形问题。萨氏为此设计了一张两大部类的投入产出表,并用一系列假设与演算,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不必借助于价值,仅从实际存在的一定物质技术条件下的投入产出系数出发,就可以决定商品的相对价格,所以价值是多余的概念。萨氏的观点立即遭到R.L.米克的批判。

60年代初,斯拉法的《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已经出版,米克首先肯定了斯拉法的商品生产模式,认为只要在斯拉法的模式上加以极少的修正和改进,就能够使用斯拉法的模式序列去做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做的基本相同的工作。“斯拉法的‘标准’生产部门实质上是企图用这样一种方法来解释平均的生产条件,以便达到马克思所寻求的同样的结论。”[2]对萨缪尔逊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尚有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的德赛、赖布曼、瓦里图赫等。

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经济学家I.斯第德曼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尤其是1981年发表的《斯拉法以后的马克思》这部著作,主张放弃马克思的转形理论,用斯拉法的理论来取代它,并认为马克思在转形问题上的主要错误是用价值符号 来计算利润率,因为从逻辑上说,马克思的结论是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不一致或偏离,可是用来说明这种偏离的利润率本身就要在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时发生偏离,它本身就不正确,结论也就不正确。斯第德曼还认为,在多种技术与固定资本存在的条件下,资本家的决策顺序是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选定生产方法特定生产方法有一定的技术条件(投入产出关系)决定商品的价值。因此,逻辑上再次有利润率的决定先于价值的决定,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的决定先于利润率的决定。[3]斯第德曼的观点遭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例如,美国学者谢克就发表了《代数学的贫困》一文予以批评,认为“在所有的时候和所有的地方,价格都是价值的外部形式和价值在流通领域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转形所起的作用是转换了这种外部形式,引进了一些新的确定因素和新的变化来源,但在这样做的同时却并没有改变其内部固有的联系”。[4]此外,森岛通夫、凯特福斯、阿姆斯特朗、格林、哈里森以及德赛、罗默等人也曾参与了这次讨论。

三、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挑起的论争

意大利裔英国学家庇罗·斯拉法于1960年发表了他用毕生精力写成的著作《用商品生产商品》。这部著作虽然篇幅很小,但却产生了“斯拉法体系”,并在西方经济学界掀起轩然大波,出现多方面的争论派别。这些派别主要有:

“新古典经济学派”。该派怀疑斯拉法模式的独创性,甚至把它视为源于俄国人瓦西里·列昂惕夫的美国经济学舶来品的翻版。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该派极力贬低斯拉法的理论与传统理论之间的决裂,甚至认为它们之间有一个“和平共处”的可能性。例如,按照凯恩斯主义者鲁瓦·F·哈贝的看法,斯拉法的著作的主要缺陷是没有考虑在决定生产价格之中的消费者的需求。

“新剑桥学派”(或称“新李嘉图学派”)。该派是赞同斯拉法观点的,认为斯拉法以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为基础,运用李嘉图的抽象法和瓦西里·列昂惕夫的投入产出法,得出了在既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各生产部门的产品价格、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模型,解决了经济学的最大难题,实现了“经济学的第二次革命”,这一革命的实质是向古典经济学派的“回归”。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该派针对斯拉法的轻率结论以及他的拥护者们的种种夸大其词做出了应有的批评。例如,英国伦敦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M.德赛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古典学派及新古典学派的理论根本不同,它不仅是分析相对价格和通过它来实现资源分配的理论,也是分析解剖资本主义的的特殊性和它的阶级关系的经济基础。而新剑桥学派只根据自己的价格理论来分析、论证价值论,否定价值论,这说明他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则就是故意歪曲。美国学者瓦里图赫在《论马克思关于生产价格是价值转化形态的理论——反驳保罗·萨缪尔逊》的论文中,运用许多数学公式证明,马克思所制定的生产价格与价值转化形态理论是不矛盾的。随后,瓦里图赫又指出,萨缪尔逊在说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没有提到马克思指出其中的一个缺陷,其目的是使人相信,在按生产价格计算有关商品的生产费用时,利润与工人工资之比不等于剩余价值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之比。似乎只要这两个比率绝对相等,那么《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之间就没有矛盾。当然马克思也认为,应该遵守的只是近乎相等。

斯拉法的《用商品生产商品》所引发的国际大论争延续了将近二十年,80年代初以后,关于其他的争论渐渐占据了国际论坛,关于“转形问题”的争论才慢慢平息。

斯拉法的主要观点是自认为找到了解决困扰李嘉图终生问题的办法,即如何为分配中的变化找到不变的价值尺度。在劳动价值论的问题上,斯拉法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的理论。“标准商品”又称“标准合成商品”或“混合商品”,斯拉法认为,当任意选择一种商品作为标准来表示某种商品价格时,使得对于伴随分配改变而来的价格变动的复杂起来。在价值体系中,没有个别部门或个别商品能够满足作为“不变价值尺度”的这种必需条件,不过,一种混合商品,或者一种合成商品可以掺和起来,以符合我们的要求。而要彻底满足一切要求的这种完善的合成商品,要和它自己的生产资料总量一样以相同的商品组成,否则,要想调制那样一种混合品,不会有任何结果。于是,斯拉法列出这种合成商品的比例式:

1 吨铁∶ 吨煤∶2夸特小麦

采取这种比例生产标准商品的这些方程(或这些生产部门)为“标准体系”。斯拉法认为,在任何实际经济体系中,都藏有这种模拟的标准体系,后者可以通过去掉不需要的部分而显露出来。因此斯拉法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在这种标准体系中,无论纯产品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如何变化,并且无论由此引起的价格如何变动,纯产品对生产资料的比率会仍然相同;(2)在标准体系中,利润率是作为商品的数量之间的一种比率而出现的,不论它们的价格如何。[5]

上述围绕斯拉法著作所产生的各派大多均因“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所致,那么,斯氏的观点的实际价值如何呢?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斯拉法的价值理论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一些方面有共同之处,如生产方法和交换比例关系方面的讨论,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的问题具有相同点;再如斯氏和马克思均谈到生产方法和资本有机构成变动引起生产要素配合比例的变动,从而引起对不同生产要素需求比例的变动,最终价格,使价格发生变动。但斯拉法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仅仅是具有某些共同点而已,并不等于说斯氏的“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就等同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不能说斯拉法的理论完善或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理论。斯拉法的贡献至多是在探讨价值向价格转形的过程中,深化了理论分析方法,引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例如运用高级数量分析方法、矩阵法等,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方法、新途径。从生产过程投入产出角度建构起其价格体系的方法,以使其接近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由此可见,那种认为斯拉法的理论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化理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四、劳动价值论问题的百年论争留给我们的思考

以上是有关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论争的简要回顾。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所引发的百年大论争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十分深刻的。首先,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论争持续一百多年不息,其实质是抛弃还是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此期间曾经出现过不少否定和所谓“取代”、“超越”的理论模式,但迄今为止,马克思的理论依然如磐石一样岿然不动。这充分说明,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不可逾越的。其次,新李嘉图学派(包括李嘉图在内)对于生产标准商品的生产要素配合比例的阐述,对国民收入、工资利润率关系的计算分析,以及从生产过程投入产出的角度建立价格体系的方法,在生产价格的研究方面比较接近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尤其是在斯拉法那里,通过用经济增长率(R)和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W)来确定平均利润率(r),或者用r(已知)来确定W;然后又用联立方程体系中对生产价格求解的方法,为建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生产价格体系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形式。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应当吸取有关研究的积极成果(哪怕只有某一方面或某一点),而绝不应以“正统”或“真正”自居,拒斥任何积极新鲜的研究成果。当然,我们应当注意到西方一些学者(包括新李嘉图学派的一些学者在内)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采取轻率的否定或轻视的态度。例如,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的意义,“重建马克思的经济学”,或者用某些理论模式(如斯拉法的模式)来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江泽民同志在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们应当遵循这一精神,深入全面地研究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既要研究资本主义在革命条件下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变化,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如何坚持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并发展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锁钥,许多学者包括资产阶级学者在内都承认马克思的主要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对于认识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作为共产党人,更是不能忽视它。但应当看到,马克思的《资本论》毕竟是写于19世纪中叶的著作,自那时至今已经历了近一个半世纪。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主义薄弱环节上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由于调整了若干生产关系、实施了新的科技革命,增加了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措施,从而缓和了劳资矛盾;人类进入知识经济,由于微技术的广泛,自动化达到前所未有的发达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马克思在当时未曾预见到的。但是,不管如何变化,变化有多大,我们都不能放弃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第一,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也可以说,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没有劳动,而且是活劳动,即使生产要素再多再丰富,也还是生产不出价值来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的和现实的唯一尺度。”[6]恩格斯也说:“劳动时间,从而劳动本身,都有一种价值。但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7]恩格斯甚至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保留计量劳动,正是“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8]可见,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种轻言放弃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过时的做法是毫无理由的。

第二,我们在承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考虑对这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我们认为,现在人们争论的焦点大致在三个方面:(1)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或技能能不能创造价值?(2)管理决策人员、科技人员甚至干部是不是也能创造价值?(3)资本、先进设备和良好的生产资料等资本要素(物化劳动)能不能创造价值?在许多人看来,既然我们已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既然我们的自动化水平已大大提高,大量的体力劳动已经消失,而生产率却大大提高,“无人工厂”已经出现,这不是非劳动在创造价值吗?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力因素、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不同的概念范畴之间的区别所带来的问题。这里我们只要把劳动这个问题弄清楚,就可以回答上述的问题了。我们知道,价值的创造是劳动尤其是活劳动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但关键是对劳动含义的理解。过去,人们对劳动的理解比较狭隘,仅仅把它理解为体力付出的劳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事实上,劳动是体力和脑力的复合支出,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均谈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简单劳动是“每个没有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的消耗;复杂劳动是“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马克思还指出: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9]由此可见,并非只有体力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脑力劳动同样也能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归为生产劳动。也就是说,生产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职能变成社会劳动的一环,许多职能(包括经理、监工、管理者、科技人员等等)共同构成大规模的社会劳动。当然,这里要有一个前提,任何脑力劳动的成果最终都必须脱离人脑,也就是说最终仍然要与体力劳动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否则,连接电键的手指都懒得动一下,脑力劳动的成果最终仍然是锁在脑子里,那就毫无价值可言了。弄清了劳动含义的问题,就可以回答上述的问题,尤其是第二个问题了。也就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管理干部都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人。而其他的所有要素:知识、技术、技能、资本、先进设备和良好的生产资料仅仅是影响生产力的因素。这些因素要经过人——劳动者才能起作用,换言之,劳动者与上述诸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出更多、更高的价值。研究生产力诸要素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劳动者本身如何充分地利用知识来提高自己的素质,以充分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提高生产力;研究如何完善人、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以提高人们进行复杂劳动的水平与能力;研究普遍提高劳动的社会化程度,以全面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逐步创造条件,这应当是经济学家现时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上的最新视域。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R.L.米克.学、意识形态及其他论文[C].伦敦:钱普曼·霍尔出版公司,1967.178.

[3] 斯第德曼.斯拉法以后的马克思[M].伦敦:NLB.维尔索出版社,1981.65、149.

[4] 斯第德曼,等.价值的论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64.

[5] 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8.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

新劳动法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阳32;D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12010)06―0161―05

一、政治哲学视域中劳动价值论与稀缺价值可以并存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些意识形态偏见较深的学者,长期以来热衷于制造劳动价值论与稀缺价格(他们别有用心地混称为“价值”)的对立,把劳动价值论与稀缺价格渲染成了冰炭不能同其器、寒暑不能同至的两极。

从学术上看,劳动价值论与稀缺价格之间是经济实践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必须分别研究,不能混为一谈。劳动价值论的立足点在生产领域,它要揭示的是经济实践架构的重心如何形成的源头问题。劳动价值论强调劳动在创造价值的决定性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实践的哲学观的应用。稀缺价格或价值论其立足点是在价值实现的流通领域,说明的是同一劳动价值及其商品体可以衍生出由供求稀缺性产生的若干交换价格,最终的流通交换价格与生产劳动价值可以形成等于、大于、小于的非对称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主要是阐述劳动价值沦,《资本论》第三卷阐述的就是市场价格形成与波动机制。马克思或许当时并未意识到未专门论述劳动价值与供求价格转换与区别将带来多大麻烦。于-是就有学者提出,《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价格理论与第一卷的价值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生产价格论不能同价值论相协调。

怎么解决劳动价值与供求价格转换带来的麻烦?过去的路径是拘泥于“转形问题”。所谓转形问题,简单来说是企图论证出价值与市场价格以及总价值与总价格相等的问题。西方学者通常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澄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为科学理论的关键所在,并认为“转形问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

其实,恩格斯早就预见到,解决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之间表面矛盾转形理论,“在马克思的原文发表之后会和发表之前一样引起争论”。恩格斯和希法亭撰文对争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答,力图维护马克思的价值转化理论。

20世纪40-50年代,冯・庞巴维克,J.温特尼茨,R.L.米克等经济学家沿着德国数理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冯・鲍特凯维兹的研究传统,试图用数学方法研究转形问题,提出各种解决所谓价值与生产价格的矛盾的数学模型。鲍特凯维兹通过模型得出:“两对总量”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同时相等,而在放松约束条件时,无法实现同时相等。所谓“严格的约束条件”就是要求总不变资本与总可变资本的比例或总资本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不变。

鲍特凯维兹等人运用联立方程求价格和利润率的做法,大体上可以看作是新古典的均衡分析方法。森岛通夫等更是将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乃至整个劳动价值论与新古典的冯・诺伊曼模型直接结合起来,建立一种“马克思――冯・诺伊曼模型”,从而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纳入到新古典的分析框架。得出的结论是,将马克思生产价格等同于均衡价格的理论与马克思对价值与价格的分析截然不同的,“马克思以一般的人类劳动为实体的价值量是独立于收入分配和价格决定的,因此用货币利润率与平均价值利润率的‘不一致’来否定马克思的转形理论乃至整个劳动价值论是没有道理的。并且,这种‘不一致恰好反映了新古典均衡分析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逻辑问题”。均衡价格理论主要反映的是商品的价格由供求状况决定的变化规律,该理论忽略丁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关系以及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并最终决定价格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的抽象分析有助于人们看清楚剩余价值的真实源泉是如何被神秘化的,并了解利润的真实性质,这恰恰突出了劳动价值论以及马克思的经济学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剥削的本质方面所运用方法的独特性。

国内学者也为劳动价值论的论证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在“转形问题”研究上,更是取得了很显著的学术成果。罗雄飞将“转形问题”的产生归结为检验转形理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新劳动法论文例9

2008年中央经济会议文件显示,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的走向。财政政策主要分为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两部分,政府支出包括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政府收入包括税收政策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年初开始实施,其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将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财政政策进行论述,并对其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是财政政策吗

根据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一种政府计划。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及转移支付等支出;税收的数量和种类。从定义上来看。一部关于劳动者的法律很难和政府购买,转移支付和税收相关。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直接采取的一项非金融类政策对宏观经济层面存在一定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时,那么这项政策就可以被称为财政政策。因为,它与书面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有同样的政策效果。

税收被公认为是一种财政政策,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影响市场交易的数量,并表现为将私人的一部分货币转移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样,一项旨在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是一项财政政策,只是这里的货币转移较为隐蔽而已,这些将在后文进行叙述。

二、新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在明确了新劳动合同法是财政政策之后,下文将论述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的原因。

首先,一项法律或管制,无论是处于什么原因,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作用。用最基本的经济学例证,最低工资减少了就业的数量,租金限制降低了出租房屋的质量。因此,仅从政策性质来说,一项作为管制和具有强制力的政策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交易,即紧缩的财政政策。

其次,从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说。这里仅以无限期合同和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例。新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无限期劳动合同这个“时髦”的名词,然而其效果并不“时髦”,反而引发比较“时髦”的事情――华为用工门事件,企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华为为什么从上到下都要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因为无限期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太高,企业无法承担。世界上有采取终身雇佣制度的国家――日本,然而,日本不是人人都是终身职工,只有雇员人数超过999人的大企业才会采取终身雇佣制,且终身职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下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形式适用于一些灵活的,临时的用工场所。根据合同的定义,只要是当事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协议都应该被当作合同履行。因此,书面合同的规定会不会减少对这种用工的需求呢,至少可以说它降低了劳动的灵活性。

从上述可以得知,新劳动合同法无论从本质还是其内容均体现了和税收类似的紧缩特征。新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规定很有可能以增加就业成本的代价减少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数量,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通过比较各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成败经验,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比如德国、印度,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福利,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三、新劳动合同法作为紧缩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分析

作为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合同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劳工都是在比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这说明社会经济是相当不发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使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本质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成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工资就会节节上升。一个落后的经济,就业机会非常稀有,劳动供给大量过剩,工资水平就会非常低,无论政府做什么,工资水平都高不了。过度的管制只能增加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使劳动力市场萎缩,进而造成失业的增加。

同时,面对增加的失业人群,政府将提供更多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也就是说,政府的转移支付有一部分是因为不当的劳动合同法规所造成的,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隐蔽”的货币转移。并且,新劳动合同法不同于税收,税收政府在扭曲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还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而新劳动合同法在政府扭曲劳动力市场后还要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来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还是一项政府、民众两边都得不到好处的政策,这样的政策有使用的必要吗?

四、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作为财政政策的使用问题

有人也许会问,难道政府不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和合法权利了吗?是的,政府应当维护,但政府管的不应过多。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等。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因此,笔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对国民经济有着一定负面影响的财政政策,对其实施应抱有谨慎态度。对于当年的中国,如何增加企业的效率,增加就业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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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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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也是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长河中,由这一著名理论引起的各种纷争从未停止过。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约有五次,争论主题分别依据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不断对经济理论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而层层推进。今天,面对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新的意义,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实践,也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大讨论

(一)20世纪50 —60年代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次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解释“价值”一词时引出的概念。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3卷阐述“流通中的价值规律”时,马克思又从社会需求角度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来讲,人们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关注的都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第二种含义较少过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多实际情况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最初设想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即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消费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可避免地造就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迫使当时一些理论工作者不得不从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着手,重新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究竟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

1955年,南开大学的魏埙、谷书堂两位学者共同完成了《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这一课题的研究,第一次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来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两位作者首次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在我国经济学界引起了一定反响,并促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规律方面的论战。归纳起来,当时讨论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我国学术界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仅制约价值实现而不参与价值决定、即“实现论”,主要学者有宋承先、邓翰维、洛耕漠等。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新古典理论角度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市场供求决定因素,并用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来解释现实供求问题、即“决定论”,主要学者有何安、孙英武、王振之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即“共同决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由魏埙、谷书堂、吴树青等人提出,并从各个角度作了论证。

1962年,由谷书堂、林兆木和吴宣恭三位学者共同发表的论文《试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以下简称《试论》),又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大讨论。三位作者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供求的变化对商品价值量的规定只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了一个界限,它并不直接决定价值的形成,而只是决定价值的实现。”显然,这一说法否定了魏、谷二人在50年代后期提出的“共同决定论”观点。《试论》发表不久,谷书堂等三人经过反复思考和讨论,认为“实现论”和“共同决定论”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因而又于同年7月29日在《光明日报》联名发表了《关于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问题的再认识》,提出了与《试论》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在社会确定的需要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尚未变化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由提供满足社会确定需要的商品量的那些生产条件按照一定的社会平均决定。所谓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按社会对某种商品确定的需要而分配在某个部门的劳动时间,就不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一个界限,而是为该种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划定一个界限。正是在这个界限内,通过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各种生产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遗憾的是,“文化大革命”打断了这场学术上的争论。直到1982年谷书堂等人《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发表[5],才又拉开了重提价值决定问题的序幕。通过重新补充一些新的理论资料,谷书堂等人指出,决定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总体上看,它就是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回到了“共同决定论” 的观点。该文的发表,再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强烈反响。到目前为止,以上讨论均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意见,但这场争论却对后来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从经济理论体系上证明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并不排除市场供求具有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又从实践角度指出了过去一概按照实际生产费用计算产值、从而必然导致大量没有实现的“价值”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反映,为下一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生产劳动”的大讨论

1978年的改革开放给新中国的学术争论带来了活力,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各种理论做出回应,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关生产劳动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应不应当包括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并在我国理论界逐步形成了所谓“宽派”和“窄派”的不同观点。

争论首先由宽派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引发。他在发表于1981年《中国经济问题》的文章中,提出只要参与物质产品生产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文章具体分析了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劳动包括的范围,如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动、从事产品交换和分配的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教育的劳动、用于环保和改善环境的劳动等,认为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窄派代表人物是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他在同年《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他认为一些同志之所以表示教育、科研、文艺、服务业等行业都属于生产劳动,一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二是想为20世纪末每人1 000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找一个与外国可比的口径。他认为两个用意虽好,但若因此把这些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干扰,如混淆物质和精神、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混淆生产和消费、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混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等。

这次关于生产劳动的宽派与窄派之争,实质上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生产性问题;或者说,是什么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形成的源泉而言,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三)20世纪9。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剧变、美国“新经济”的繁荣以及中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现实特点,都与马克思当年生活的时代有着千壤之别。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展开了新一轮对“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争论的发端,源自于谷书堂教授在1989年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以下简称《通论》)中对价值理论的新见解。对此,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中提出不同意见与之商榷。以此为契机,引发了一场由“苏谷之争”到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讨论的高潮,争论的焦点在于物化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按要素分配是否合理等。

在《通论》中,谷书堂等人提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几个新观点:(1)“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3)“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或简称按贡献分配”。苏星教授认为,这种按贡献分配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决定价值的多元论。他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强调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强调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决定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不能决定价值。对此,谷书堂、柳欣两位学者于1993年撰文《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以示回应。文章认为,当讨论商品经济的价值决定时,关键是说明生产者之间由劳动生产率差别导致的利益冲突,这要求必须说明使用价值的生产及其技术条件。因此,在明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和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后,说这些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

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则主张“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其观点为:(1)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三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2)科技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先进设备可以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3)由于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所以“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并不存在剥削问题”。

“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一经提出,很多学者提出了异议。如西北大学的何炼成教授发表文章表示同意苏星教授,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文章指出,劳动生产率是指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及劳动的自然条件和劳动的社会力量;如果是指劳动产品的价值,则不论是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中国人民大学吴易风教授也认为,谷、钱等人在研究思路上陷人了类似斯密的理论陷阱,即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而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而漏掉了不变资本,即著名的“斯密教条”。这使得谷、钱二位学者分辨不清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等问题。这场争论最终并无定论,但适时拓宽劳动价值论的内涵以应对新形势的需要这一趋势,在当时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解释方法。

(四)新世纪之初在二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下展开的新一轮讨论

世纪之交,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再次掀起了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学习和讨论的热潮。这次讨论具有两个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人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特点;二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源泉问题,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各种新见解。

1.对深化劳动的认识第一,物化劳动是杏创造价值。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强调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晏智杰教授认为,除劳动之外的土地、资本、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对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增加不可缺少的因素。中国人民大学的吴易风教授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相对立的,目前这些观点的出现正是注重市场经济表面现象、而忽视现象背后劳动创造价值本质的结果。第三,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萧灼基教授认为,现今情况与过去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只有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把第三产业的劳动当作创造价值的劳功,才能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中山大学的李江帆通过提出两个条件论证了上述观点,“(1)创造出使用价值(不管是实物形式还是非实物形式);(2)用于交换。服务劳动既然创造出用于交换的非实物使用价值,就应该创造价值。”北京师范大学的白暴力则认为,并不是所有第三产业劳动都创造价值。“如律师的服务、金融和保险等行业都不创造价值”;相反,“只有生产社会中多数人需要对象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第四,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西南财经大学的刘诗白教授提出“科技创新劳动”创造价值,认为这种劳动是以拥有科学知识高积累和高创造能力的科技人才进行的一种高度社会化劳动,因此能够比一般复杂劳动创造更多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吴易风教授则认为,在商品生产中,新知识、新科技在进人劳动过程的同时可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但并不进人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因而并不创造价值。

2.对深化劳动价位论的认识第一,关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南开大学的谷书堂教授不同意“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观点,认为“社会分配的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物质财富,是使用价值。从表面上看,它是以货币形式即价值形式分配,但这只是测定分配数量的尺度,分配的实际内容则是物质产品,是用以满足人们各种消费的需要。”南京大学洪银兴教授也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不是同一层面问题,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价值分配与要素所有权相关。所以,不能依据是否参与价值创造确定参与分配,也不能根据是否参与分配而论证是否参与价值创造。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与剥削问题。南开大学逢锦聚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代表,通过税收等形式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归根结底用于人民,不存在剥削问题;个人、私营企业主即使占有他人剩余价值,只要他们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初始用于投资的资本来源正当,也不能算是剥削;至于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投资占有的剩余价值,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剥削性质,但只要其经营活动合乎国际惯例、遵守中国法律,也应受到鼓励和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强调,对私营企业主是否存在剥削问题应重新思考。我国的政策界定雇工8人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创造价值而不存在剥削;雇工一旦在8人以上,就认为存在剥削。他认为这完全是误解,8人标准来自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例子,而我们现实生活与之区别很大,所以不能简单套用这个标准。

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简要评析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50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今天,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目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传统价值理论只承认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否定非物质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误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的概念应随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有用的、实现社会需要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了社会财富、并形成社会价值,因而都应是生产劳动。

第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价值创造的实体是抽象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是一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价值形成是回答劳动力如何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价值,在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要素发挥什么作用。其中,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所以,尽管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不创造新价值,其作用只是将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但它们是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三,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科学技术在使用价值生产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掌握作为使用价值生产源泉的科学技术的劳动,在逻辑上也应是价值源泉,即承认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能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凝结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生产要素中,并通过要素效率的提高改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从而为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提供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