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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固定资产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7 10:07:03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1

摘要:当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业务时,采用手工处理可以直接在记账凭证上写出会计分录,而采用财务软件处理时,会涉及到总账、固定资产、供应链等多个模块,操作流程比较复杂,本文采用用友U8V10.1版本软件,分析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业务。

关键词 : erp;固定资产;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20-02

如果企业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业务处理,除了启用总账管理系统外,还启用了固定资产、应收款、应付款、采购、销售、库存、存货核算等管理系统,这时固定资产业务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处理,而存货的增减需要在其他系统处理,当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时如何操作?下面通过实例分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情况下,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的业务处理。

一、动产与库存商品交换

案例1: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库存商品直接销售,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用于生产钢材,甲公司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交换时不含税公允价值14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11.7万元。乙公司产品成本1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150万元,增值税率均为17%。

(一)甲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1)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00

累计折旧4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2)交换

借:库存商品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银行存款117000

(3)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减少处理,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清理1 600000,累计折旧400000;贷:固定资产2000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制采购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万元,进行采购结算,发票传到应付系统审核并制单,生成凭证,借:在途物资1 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贷:应付账款1755000。

(3)在存货核算管理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库存商品1500000;贷:在途物资1500000。

(4)在应收款管理系统填制其他应收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1638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5)在应收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处理,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638000;贷:应收账款1638000。

(6)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填付款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7)在总账直接填制凭证,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二)乙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借:固定资产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0

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50万元,进入应收款管理系统审核发票并制单,生成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17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

(3)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订单,业务类型必须选择“固定资产”,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40万元,,将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进行采购结算,再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采购资产”处理,即可生成一张固定资产卡片,发票在应付款管理系统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1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0;贷:应付账款1638000。

(4)在应付管理系统进行应付冲应收,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638000;贷:应收账款1638000。

(5)在应收管理系统填收款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117000;贷:应收账款117000。

二、不动产与原材料交换

例2:甲公司以一库房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乙公司换入的库房作为厂房,甲公司的库房原值为9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支付补价17万元。乙公司原材料账面成本9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一)甲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1)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90000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

(3)交换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银行存款17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减少处理,生成手工处理下的第一张凭证。

(2)计算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凭证在总账管理系统直接填制。

(3)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制采购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并在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结算,发票传到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核并制单,生成凭证,借:在途物资1 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应付账款1170000。

(4)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原材料1000000;贷:在途物资1000000。

(5)在应收款管理系统填制其他应收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1000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6)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处理,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000 000;贷:应收账款1000000。

(7)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填付款单,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70000;贷:银行存款170000。

(8)在总账管理系统直接填制记账凭证,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0

(二)乙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借:固定资产1000000

银行存款17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00000

贷:原材料9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填制销售专用发票(先修改该材料的存货档案,勾选“内销”存货属性,否则无法填制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进入应收款管理系统审核发票并制单,生成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117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其他业务成本9000000;贷:原材料9000000。

(3)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订单,此时需要注意税率为零,业务类型必须选择“固定资产”,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普通采购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将入库单和发票进行采购结算,再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采购资产”处理,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发票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核并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1 000000;贷:应付账款100000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2

(一)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为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和淮南市,具体包括上述5个市的市辖区和所辖县、市。

(二)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为上述地区内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其中:

1.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2.冶金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3.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二、试点企业范围

(三)我省上述5个市内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准予按照规定计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已发生销售业务的企业,其20**年度或20**年度生产销售上述八类产品的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均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2.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其预计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也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四)企业申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资格,不得准予其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包括: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2.按高新技术产业申请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还需附报立项计划书或其他相关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的审核:

1.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后,应于受理的当日将相关资料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资料15日内,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对企业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对企业的实地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实地调查10日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并将审核结果交税源管理部门执行;

4.对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金税工程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对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七)试点范围内企业自20**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予以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八)企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九)企业购置的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其抵扣凭证为购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但纳税人应将该部分进项税额暂时挂帐,具体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时间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将固定资产供《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或按规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总分支机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企业退税申报

(十一)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后,应继续按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企业应从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将20**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经认证相符后,企业应根据本期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在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对应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并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中明细发票连同铁路、海洋等非税控运输发票一并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对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其与每月正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打印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对应的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也可手工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十三)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即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12月办理上一季度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退申报(其中,企业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进行固定资产退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情况报送以下抵扣清单:

(1)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2)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3)纸质《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五、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退税

(十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退税申报的当月,办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其流程为:

1.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于受理申报次日内将退税资料传递到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资料后,应于15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和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并在完成上述审核、核查后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

(1)书面审核内容:

①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或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②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③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2)实地核实内容:

①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②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③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④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⑤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

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认真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

(3)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内容:

对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凭证经稽核比对结果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四票”异常信息审核检查规程和内容及时进行核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退税申报资料后2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给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毕。

4.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业务部门应于当日将审批结果转交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在税收征管系统改进功能之前,暂由业务部门将审批结果转交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退税申请审批信息(其中的退税种类暂选择“其他退税”)后,再由计统部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

六、相关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层层成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经常性地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从人员配备上给予重点倾斜,抽调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从事有关企业资格核查、退税审核调查、固定资产跟踪监控等项工作。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是: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系统的有关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审批资料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区县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退税申报资料复审等项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固定资产进项发票认证、认定资料受理,退税申报资料受理、抵扣清单信息采集与上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认定资料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书面、实地审核和异常发票核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等项工作。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3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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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4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5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6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7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恢复到%。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年月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恢复到%。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年月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恢复为%;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 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年月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年月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8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9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例的工程。

第六条<<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

第八条投资方向调节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

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并在税务机关预征、结算、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税额时,事先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在汇总计划时审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后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他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对上述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征收地点。

第十五条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中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纳税款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投资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其鉴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可按此直接征税。

第十八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专用缴款书和纳税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10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 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 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

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 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96年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1998年将有更大的突破。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98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 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

比之下,税制改革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减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注定行不通的。增值税转型问题也是如此,税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个衡量标准。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是增值税转型、完善面临的最大国情。至于别国如何如何,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如果按照某些作者的这种观念,美国这一当今世界的经济强国至今未实行增值税,岂不是经济上落后于美国的其他国家实行增值税均是不合适的了。

(三)对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步转向消费型,难度很大。有的作者提出可先由生产型过渡为收入型,最终转为消费型,并认为这才是积极稳妥的办法。有的作者干脆提出收入型增值税是我国理想的增值税类型。其论据大致有: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这种观点确有可取之处,从理论上可以消除增值税的重复课税问题,但从技术操作上分析,并不科学严谨,是不可取的。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其一,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不少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是实物形态上或是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就是生产用固定资产有时也同时为多家纳税人共同使用,在股份制大面积推行,核算单位划小的情况下出现的更多。其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高低不等,折旧方法也不相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快捷的计算折旧额,公平企业间的税负十分困难。

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所不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不存在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必须经过收入型这一过渡期。主张增值税分步转型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技术上和操作上增加了增值税规范的难度。对这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增值税的转型问题要走弯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很多,计有110个,但采用收入型的很少,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有待完善,其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型增值税固有的缺陷,如重复课税、抑制投资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狭窄、纳税人划分对经济运行的干扰等。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1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

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3 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11

在会计学习、研究与教学过程中,特别针对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学习中,注意到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存在着共同与不同之处,在此运用比较学习方法,分析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差异和账务处理应用。

一、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核算的异同分析

1、两项资产处置条件与原因相同。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技术落后、使用期限已满、自然灾害影响,使得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表明固定资产不再符合自身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应予终止确认。同样,由于无形资产的技术含量下降、受益期限已满、商业机密泄露影响,使得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明无形资产不再符合自身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应予以注销。在此说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为企业处置两项资产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原因,同时成为企业对该两项资产进行处置起点。

2、两项资产处置方式相同。由于存在以上原因,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出售、报废、转销。在此说明企业两项资产已经失去自身的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存在意义,企业采用出售、报废、转销的方式放弃对两项资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注销两项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表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该整体退出企业的会计核算。

3、两项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流程不同。固定资产处置有基本账务处理流程,具体表现为:(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2)发生清理费用;(3)出售收入及税金和残料的处理;(4)保险赔偿的处理;(5)清理净损益的处理。而无形资产处置没有基本账务处理流程,在处置业务发生时,一次性注销有关账户、计算相关税费和结转处置净损益。在此表明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操作性,而无形资产处置核算表现出一步到位的特点。对于两项资产处置核算流程与步骤的理解,有利于顺利完成它们的会计核算。

4、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应用账户不同。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是“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而无形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是“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并且发现只有“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而没有“无形资产清理”账户。对于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账户,在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表中得以体现和确认。在此表明以上账户的应用是完成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基础,是区别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掌握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学习重点。

5、两项资产处置收入征税不同。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要征收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根据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2%。同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按照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在此说明两项资产处置收入应分别计算和缴纳不同税金,同时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在此形成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学习难点。

6、两项资产处置结果的账务处理相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账户。在此说明两项资产处置形成的净损益属于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内容,反映出两项资产处置结果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与支出。

以上分析发现,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基本模式表现为:“确认处置原因—采用处置方式—应用账务处理流程—选择处置核算账户—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在此基础上抓住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共同与不同之处,正确完成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应用分析

1、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对外出售的账务处理。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及其他原因,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需要不断更新和创新,淘汰落后设备与引进高科技含量的各项技术成为企业当务之急。在此结合以上分析结果,对两项资产对外出售进行账务处理分析。

例题:甲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值为200000元,购入时间为2009年1月,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计入进项税额。假定2011年2月出售,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同时该设备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0元。出售价款为1404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年计提折旧=(200000÷10)×2=4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17%)]×17%=20400(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4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3)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月,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不计入进项税额,则账务处理如下:

3年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4%)]×4%÷2=2700(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累计折旧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7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

(3)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7700

贷:营业外收入17700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7年1月,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账务处理如下:

4年计提折旧=(200000÷10)×4=8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3%)]×2%=2726(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8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76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6

(3)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7674

贷:营业外收入37674

例题:乙公司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其他单位,该项专利权账面余额120000元,已计提摊销12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0元,取得出售收入140000元存入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

出售时应缴纳营业税=140000×5%=7000(元)

借:银行存款140000

累计摊销12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l0000

贷:无形资产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35000

2、固定资产报废与无形资产转销的账务处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期已满、遭遇自然灾害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进入报废清理程序。同样,如果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换或超过合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在此结合以上分析结果,对两项资产报废与转销进行账务处理分析。

例题:甲公司有一栋厂房遭台风袭击,不能继续使用,经批准予以报废。该厂房账面原值450000元,已提折旧27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20000元;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8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报废时拆除的残料20000元,列作原材料;由于该厂房已投保,经保险公司核准,决定给予甲公司100000元的保险赔偿,款项尚未收到。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累计折旧270000

贷:固定资产450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残料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4)保险赔偿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160000+8000-20000-100000=48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4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00

例题:乙公司购入的一项专利权,购入时账面价值为120000元。现在已累计摊销8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4000元,由于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任何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经批准予以转销。

借:累计摊销8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4000

营业外支出16000

贷:无形资产120000

以上核算案例分析发现,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处置条件、原因与方式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在分析两项资产对外出售、报废与转销处置基础上,掌握两项资产处置应用的不同账务处理流程和选择的不同核算账户,重点处理两项资产出售收入征税核算,正确计算和结转两项资产的处置结果。

三、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比较学习的总结

综上所述,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核算比较学习研究中,总结出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存在的共同与不同之处,有利于加强两项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

1、在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方面。由于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作为长期使用资产在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这些风险来自于设备技术落后、资产使用寿命、自然灾害影响。为此,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的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及时更新,为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做好准备。同时,依据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置条件、原因、方式、结果、账务处理流程和账务处理结果进行正确的确认与计量,在确认固定资产处置原因与方式基础上,重点学习和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账户、账务处理流程、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

2、在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方面。由于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它通常表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在无形资产取得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形成无形资产价值较高,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同样存在较大风险,这些风险来自于科学技术更新换代、资产受益期限影响和人为因素影响。因此,在无形资产处置管理上,应随时掌握科学技术发展信息,制定企业各项生产技术改革计划,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时完成企业技术更新与改革。在完善无形资产处置管理的同时,加强无形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正确理解无形资产处置条件、原因及方式,重点掌握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账户、账务处理、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利主编.新编财务会计i(第五版)[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