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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征税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2 09:03:22

一般贸易征税

一般贸易征税例1

1、从外贸进出口方式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数据:200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7606.8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为7495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额的42.56%,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8318.6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额的47.24%,加工贸易总值高于一般贸易总值约5个百分点。两项贸易总值约占全部外贸总值的90%,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总值为1793.2亿美元,约占进出口总值的10%。

从外贸出口数据看,2006年全年出口9690.7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总值4163.2亿美元,约占外贸出口总值43%;加工贸易出口5103.7亿美元,约占外贸出口总值的53%,加工贸易出口总值超过一般贸易出口10个百分点,占据外贸出口主导地位。

从外贸进口数据看,2006年全年进口7916.1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口3331.8亿美元,约占进口总值的42.08%;加工贸易进口3214.9亿美元,约占进口总值的40.61%,加工贸易进口比一般贸易进口少了不到2个百分点,比重相当。

2、从外贸顺(逆)差看,2006年全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进出口为逆差的贸易方式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出口逆差278亿美元,保税区、保税仓库进出口逆差600亿美元,其他贸易逆差67亿美元;进出口为顺差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进出口顺差837亿美元,加工贸易进出口顺差1889亿美元,超过了全年贸易顺差总额106.42%。由此不难看出,形成外贸顺差的最主要因素还是加工贸易带来的,这是因为现行的加工贸易主要依靠低成本和数量扩张方式,是以外资企业为进出口主体的我国特有的增值型加工贸易。

3、从外贸经营主体和实绩看,在2006年外贸总值17606.8亿美元中,外资企业进出口总值为10364.5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59%;国有集体企业进出口总值为4776.3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27%;私营企业进出口总值2435.8亿美元,约占外贸总值的14%。由此可以粗略地看到,外资企业是外贸经营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其进出口总值约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近6成,而且呈逐年攀升态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利用外资持续增长,已连续3年利用外资规模在600亿美元以上,2006年更是达到630亿美元,由于国外制造业成本不断上升,大量外资投向我国制造业,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有限,外资企业需要扩大出口以获取更大利润,近几年外资出口已持续保持在58%左右,起到了主导作用,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其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取决于国际市场。

4、从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的比较看,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即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贸易出口退(免)税主要分两种,即对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型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

对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总体来说对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现行加工贸易主要分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方式,而这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来料加工贸易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给出口加工企业,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经加工成品后,再出口给外商并收取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在税收上采取“不征不退”税即免税政策。目前来料加工贸易约占加工贸易的20%左右。

进料加工贸易,指出口加工企业通过付汇从国外免税采购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形式,进口环节的料件不含国内增值税,但要负担在国内采购的辅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金。国内采购辅料越多,税收负担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与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相比,税收负担稍大一些,目前进料加工贸易约占整个加工贸易的80%。

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略有不同,且税收负担原本差距不大,但随着近两年国家较大范围降低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由15%左右下降至12%,税收平均负担有3个百分点的差距,这对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企业来说增加了税收负担;对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则没有影响;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仅需负担国内采购辅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金。而且只要企业减少国内采购,从国外采购进口料件越完整,税收负担就越小。很显然,这种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政策的不同引发了税收负担的不同,为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提供了导向,也是目前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权重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5、从外贸出口商品的结构看,一是加工贸易出口商品比重过高。2006年全国外贸出口9690.8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5104亿美元,约占全部外贸出口53%,高于一般贸易出口10个百分点;二是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过高。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928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0.7%,较九五期间增长2.4倍。我国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手机、家电、笔记本电脑的生产国,仅2005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笔记本电脑约占同类产品出口的99%,等离子彩电的98%,彩投影机的99%。微型计算器的99%,DVD的97%,船舶的96%。十五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5438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41.4%,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7%,较九五期间增长4.5倍,年均增速41%,2006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3913.2亿美元和2458.4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分别为76.7%和48.2%,比上年同期又提高1.6个和1.4个百分点。这些经我国加工出口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国外跨国公司利用“两头在外”(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发展模式,原材料免税,中间较低的加工费,价格弹性小;而产品贴的是外国品牌或标志,价格在国际市场弹性很大。换句话说是外资的异地出口方式,即跨国公司将工厂通过离岸经营方式转移到中国,在充分享受各种政策优惠低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再进入全球供应链,这仅仅是国际制造产业链上一节最简单的低端环节,其最重要的产品研发设计、新品开发、核心技术和售后服务等仍掌控在跨国公司手中,最大的利润也在他们那里。他们甚至掌握着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比重和份额,且挤占了我国一般贸易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份额。

二、改善外贸结构的税收对策

1、确立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导,其他贸易方式为辅的外贸发展方针,通过政策措施逐步降低加工贸易所占比重。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般贸易为主,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如此。由于一般贸易出口是直接出口,出口商品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可享受退税,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国内税收,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而加工贸易出口是间接出口,出口加工企业通过免税或付汇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再出口国际市场,产品为外资品牌,加工企业仅仅获得工缴费,这种外贸出口方式尽管纳入外贸统计,也可以吸纳一些劳动力,获取浅层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国家税收取得很少,外贸收益不高,还要付出高昂的资源.能源.环境代价。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家,从长远角度看,通过大量廉价劳动力和消耗国内资源、环境,加工生产国外品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也给中国自己品牌的创建和打入国际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造成生产能力全面过剩。据麦肯锡测算,中国洗衣机、电冰箱和微波炉的产能过剩30-40%,电视机的产能过剩90%。2006年中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已达到70%左右,这种过高的依存度势必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运用经济等手段对外贸结构施加影响,对产能过剩的加工贸易运用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限制。还要提高新办加工贸易企业环保、能耗等技术门槛,使加工贸易规模逐步缩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也有利于逐步减少贸易顺差。

(1)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对不同外贸方式必须基本一致。一是改变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税收政策。在短期内不能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计算方式,对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按相应的征退税率之差征税,使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国家在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时必须兼顾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负担,使之尽可能趋于一致。二是尽早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办法,其耗用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进成本处理;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降低退税率后存在征退税率之差额,因而需要将增值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转入成本,形成事实上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不一致。建议国家应当取消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这样不仅加工贸易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也基本一致。

(2)尽快制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自1999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导向最具影响力的是国务院通过商务部等部门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等部门四批禁止类公告,将废旧机电、化肥、氧化铝、铁矿石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约341个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上2006年和2007年4月的禁止类商品,共有1145个税号列入,约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的9.3%,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还做的不够,比如对“两高一资”还有很多未列入禁止类目录;对产能过剩,无序发展的一些项目也未列入限制类目录;对我国急需的矿产资源、高技术项目等还应补充到允许类目录中去。在税收政策上列入禁止类应当取消出口退税;对列入限制类的降低出口退税;对列入允许类的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通过政策导向,使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保持在适度发展范围。另一方面要鼓励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和名优品牌走出国门,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带料加工或境外加工,并在税收政策上也应采取退(免)税。

2、税收政策对外贸经营主体必须一视同仁。

一般贸易征税例2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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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汉东,胡朝麟外贸出口转内销不应成为政策导向[J]对外经贸实务,2009,(12):20-23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般贸易征税例3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般贸易征税例4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一般贸易征税例5

一、贸易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㈠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㈡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是免税政策,即免征加工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且对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办理退税,应当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的海关监管制度

㈠来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是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所以整个的加工过程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并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结余材料的处理方式基本为三种:第一种是办理材料退关手续;第二种是办理余料结转手续;第三种是办理补交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做进口材料处理。

㈡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交纳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一般贸易方式,如果这些材料在进口环节需要交纳关税的,则企业一般都不会选择,因为已经交纳的关税,海关一般是不予办理退税的。所以对于企业的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一般也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其操作规程与上述来料加工业务基本相同。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报关的手续是基本相同的。我们就从这两种主要贸易方式的各种不同的退税率的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和测算来选择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从事国际贸易。

在具体展开前,我们先把本文中所论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几种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作个框定,并将几个计算时所必须的参数作出假定,同时也对报关的选择及贸易方式作出设定。

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框定如下:

参数假定如下:

报关及贸易方式的选择作出设定如下:

以下业务所涉及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材料报关进口时,我们设定均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因为在这种方式下,相关的手续以及费用基本相同。这样还可以在下面的计算中将加工费和进口材料成本分别作为计算的基数,方便结论的得出,不必要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繁琐的计算方式。

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我们设定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为可以做来料加工的业务,在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将来料加工业务直接转变成“对口进料”加工业务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对口进料”付汇和收汇的核销,可以办理相抵手续,也就是可以按差额结算并核销,这里的差额其实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加工费。同样退税部门也将“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按差额结算并核销的业务,视作付汇和收汇均已核销,并按自营出口业务中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这样既没有增加办理海关手续等的费用,也没有增加相互的收付汇的相关费用,更没有因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而增加资金成本,而且还可以获得退税。

三、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的情况

通过前面的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方式及税种等的表述,我们就能得出,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除了需要交纳加工费的0.12%其他附加外,还必须将为加工该产品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不但只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其他附加,并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

下面我们就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来指导企业管理者如何对一笔业务的贸易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以获得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带来的收益。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额 =b * X * 17%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X * 0.12%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零。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而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0.12%(1 + 1/a)- 17%b] * X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0.12%(1 + 1/a)- 17%b] * X

㈢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 17%b + 0.12% )* X =[0.12%(1 + 1/a)- 17%b] * 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0.12%/(2*17%a) ≈ 0.353%/a

㈣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等于0.353%除以加工费占该笔业务需要的进口材料成本的比例(a)的商数时,也就是b = 0.353%/a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四、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与前述相同。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除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的其他附加外,还需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扣除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我们也同样先通过计算,然后根据得出的结论,来决定选择何种贸易方式。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由于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跟该业务中所加工产品相对应的征税率及退税率均无关,所以税金负担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即为:

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进项税额转出额 = X * (17% - c)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应交的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附加,因为前面已经按加工费计算了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获得退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X+Y)*0.12%+[X*(17%-c)-b*X*17%]*(7% +5%)-b*X*17%

这里我们要注意,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大于b * X * 17%时,我们就直接可以做出选择,放弃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只有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才是对企业有利的。

所以,只有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小于b * X * 17%时,我们才有必要通过计算来做出选择何种贸易方式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交的税费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计算公式仍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3、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

= X * (17% - c)+(1 + 1/a)X * 0.12% - b * X * 17%

= [(17% - c)+0.12%(1 + 1/a)-17%b] * X

㈢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17%b+0.12%)*X= [(17%-c)+0.12%(1+1/a)-17%b]*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17% - c)+ 0.12%/a] / (2*17%)

㈣同样,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五、举例验证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分析结果

1、假设有以下已知条件的一笔业务:国外客商提供的加工报价为10万美元,而他们提供的被加工材料的报关进口金额为50万美元。并假设在可预见的一定时间内的汇率维持在1美圆比6元人民币。

2、当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可以计算得出:

b = 0.353%/20% = 1.765%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765% =1.059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1.412 * 17% = 0.1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65%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从数字分析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要完成360万元人民币的产值,有进项税的成本只有1.059万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当增值税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我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是最佳的选择。

3、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我们假设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我们利用上述的计算方式及假定资料,同样也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c= 13%

可以计算得出:

b = [(17% - 13%)+ 0.12%/20%] / (2*17%) = 13.53%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3.53 % =8.118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8.118*17% = 1.3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1.38 = 1.4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10 * 6 *(17% -13%)- 1.38= 1.452万元

一般贸易征税例6

1、取消和下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点限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255个税则号的商品,是对一直以来业内人士反响强烈的问题终于给予了断。长期以来,我们始终未能处理好有限的能源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大量稀缺矿产和能源资源不仅可赚外汇,还可享受出口退税,使得一些地方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盲目无序开发,使国家宝贵资源大量流失。国家这次取消煤炭、天然气的出口退税,对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下调2-8个百分点,迫使出口企业不能再把眼光盯在仅仅从出口退税上获利,有利于协调好国际国内资源价格,降低投资过热,控制能源、钢材,有色金属企业的盲目投资扩产,引导企业重组兼并,有利于积累和保护资源。

2、压缩和淘汰低端及初级产品,引导企业重组转产。这次出口退税新政重拳指向我国传统出口行业,降低了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对这些仅靠出口退税度日的微利企业敲响了警钟,仅以纺织品为例:这次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幅度不大,但影响大。据纺织行业业内人士说,现在纺织行业毛利大概在3%至4%左右,除去各种费用,净利润不到1%,再下降退税率2个百分点,明显是亏嘛。从宏观角度看,下调2个百分点,对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占据低端市场的主导局面不会立即产生影响,甚至还可能会抬高全球纺织品价格。这必将迫使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退出纺织品市场,有利于纺织行业重组和升级换代。这种挑战也是机遇,纺织行业应优化纺织品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实现出口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尽快从现有承接订单、贴牌和来料加工过渡到建立自己的品牌和中高档产品,尽快完成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生产方式转变,通过提高单位产品附加值来规避“特保风险”。由低价倾销和数量取胜向高附加值规模化和品牌取胜转变。

3、鼓励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出口,引导企业升级换代。这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共有191个税则号的商品,其中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出口加工产品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十分抢眼。有的企业算了一笔账,过去出口初加工牛肉,每公斤1美元,扣除成本所剩无几。现在经深加工出口的牛肉每公斤5美元,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每公斤附加值达3美元,翻了5倍。再从出口油料的情况看,菜籽为我国的大宗产品,现在每公斤0.6美元,而出口1公斤菜籽油是6美元,按4公斤菜籽可榨1公斤菜籽油算,所需菜籽成本为2.4美元,再加上其他成本合计为3美元,毛利润可达3美元,这样出口加工1吨菜籽油的附加值是3000美元。我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但不是农产品出口强国,农产品出口结构很不合理,初级农产品出口约占80%,深加工产品仅占20%,出口退税新政鼓励企业从出口农产品原材料转向出口深加工产品,从而扭转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附加值低这一根本性问题。

这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还体现在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是继**年提高IT产品出口退税率以来又一次重大变动。如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锂电池、液晶显示板、计算机零附件、液晶彩电、等离子彩电、数码摄像机、船舶动力用汽轮机、航空航天器用喷气发动机等191类,这表明出口退税新政充分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占据出口主导地位。

4、明确企业实物投资出境可退税,鼓励企业迈出国门。102号文首次明确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设备,按设备折余价值计算退税额。过去国家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出口的设备是否退税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掌握不一致,有的省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带出去的设备享受了出口退税,而有的地方则没有。这次新的实物投资出境可享受退税的政策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国企业大胆迈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提供新的选择,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持。

5、新发生出口业务和小型出口企业取得真正意义的出口退税权。这次102号文明确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依照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这表明国家正在逐步调整过去由于出口退税计划紧张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和小型出口企业实行的只免抵不退税的“特殊”政策,这些企业由于不能及时获得出口退税,资金占压时间往往长达1年以上,即使是1年以后,大部分企业仍无法获得退税,只能慢慢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从而限制了这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102号文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规定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业务的企业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退给企业。方式上与其他企业按月退税仍有区别,但较之过去只免抵不退税还是前进了一大步。

6、强化了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企双方按章办事。这次102号文在去年以来总局连续发文要求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不作为出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明确对以下情况,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款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对以上五个方面的出口货物,企业不仅不能退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前三小点是重申过去的要求,后两小点是新提出的要求,既有对税务机关,也有对出口企业,特别强调时效性,要求税企双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02号文还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作了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过去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须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由于涉及外贸、海关、外管、商检、国税等多个部门,经常会碰到企业还未办理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货物已经出口的现象。由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申请,造成企业不能退税。这次规定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之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只要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3个月内收集齐相关单证并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新规定充分考虑了企业办理单证的实际情况,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102号文还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单独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不得与其他货物合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加重了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税负。而过去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新的政策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还要按征收率单独计缴增值税,它表明国家不鼓励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导向。

二、仍需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

1、确立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主,其他贸易出口为辅的外贸出口方针。扭转当前一般贸易出口比重逐年下降,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上升过快的态势。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始终优于一般贸易,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对加工过程应征增值税实行不征不退税政策,使得相当一块本应通过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往往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增长,造成进口货物中应税货物大幅减少,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随着当前出口退税率的不断下调造成征退税率之差不断扩大,还可能会出现部分从事一般贸易的出口企业转而从事加工贸易出口,由于加工贸易企业耗用原材料无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增值税较一般贸易企业税负明显要轻,减少了资金占用,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还应当看到,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原材料、商品市场)致使国家外贸依存度过高,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到今年上半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已达52%,而一般贸易出口约占48%,在沿海省市,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还要大。国家必须从长远角度,制定和完善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使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等相关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适当控制加工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淘汰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和初加工型加工企业,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加工出口,鼓励企业走出国门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带料加工,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一般贸易征税例7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一般贸易征税例8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一般贸易征税例9

关键词:奢侈品关税 贸易不平衡 影响 策略

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分析

(一)顺差额居高不下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规模飞速扩张,对外贸易迅速发展。2004年至2008年,外贸平均增速为29%,出口增速高达30%(苗迎春,2009),我国2010年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然而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崛起,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却日趋严峻。图1显示了1978-2010年我国对外贸易差额的状况与变动趋势。

1978年至2010年的32年间,我国对外贸易历经几多起落,对外贸易差额呈现为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9年的小幅逆差阶段。这一阶段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贸易崭露头角,进口额虽然扩张较迅速,但是对外贸易总体仍呈现逆差态势。

第二阶段:1990-2004年的平稳顺差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出口呈跳跃式增长,对外贸易逐步转逆为顺。这15年总体呈现顺差稳步增长的趋势,除了在1993年出现逆差外,其余年份均为顺差。

第三阶段:2005-2010年的顺差剧增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空前繁荣也同时带动了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顺差额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2007、2008两年的顺差额一度逼近3000亿美元的高点。

由我国对外贸易差额这32年来的变化趋势,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5年后,我国对外贸易顺差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急剧扩张,我国基本平稳的对外贸易天平陡然倾斜。

(二)贸易不平衡度突破“警戒线”

国际上判断贸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贸易不平衡度来衡量,即用贸易顺(逆)差额与当年进出口总额相比,在10%以内的为基本正常,这个10%也可称为贸易失衡“警戒线”。我国2000-2010年的贸易不平衡度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

2000-2004年,我国贸易不平衡度一直保持在10%以下,甚至在5%以下的低位徘徊,没有触及贸易失衡“警戒线”。2005年后,贸易不平衡度直线上升,在2006、2007、2008三年都超越了10%的贸易失衡“警戒线”,直至全球金融危机来袭,出口萎缩,贸易不平衡度才重新回落至10%以下。

对外贸易良好发展以及保持适度的顺差,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改善经济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自2004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顺差一直居高不下,导致贸易条件恶化、摩擦增多、外汇储备大幅增加以及引起西方国家加大了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张琼、齐源,2008)。我国贸易不平衡的现状所带来的众多负面影响值得深思,因此揭示对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产生影响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至关重要。

奢侈品高关税对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对奢侈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

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许中伟、卢司正,2008)。目前符合这些特征的国际上公认的奢侈品包括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高档钟表、高档汽车、高档烟酒、高档皮具、金银珠宝等。

我国奢侈消费品主要源于进口,而我国出于调节国民收入、缓和贫富阶层矛盾等方面的考虑,一直以来在进口环节对奢侈品课征重税。一般来说,我国对自国外进口的奢侈品通常要征收10%以上的高额进口税(优惠税率),同时在进口环节还要数额不等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奢侈品)。2010年我国部分奢侈品进口税率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对奢侈品征收的优惠进口税率平均在15%-25%之间,而普通进口税率几乎都超过了100%,大部分奢侈品还要缴纳20%以上的进口商品消费税。奢侈品进口关税远远超过一般消费品。对一般消费品来说,优惠进口税率通常不超过10%,甚至为0%,普通进口税率一般不超过50%,最多不超过80%,且也有0%的情况存在。奢侈品关税与一般消费品关税的比较如图3所示。

从图3所示几类商品的进口税率的对比,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奢侈品关税的高昂。奢侈品进口关税率较一般消费品进口关税率普遍高出3-6倍,高档汽车的进口关税率甚至比普通汽车高出了10倍。我国对进口奢侈品所征收进口关税远超过其它国家(地区),比如香港地区一直实行奢侈品零关税政策。

(二)奢侈品关税加剧了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

我国有着巨大的奢侈品消费市场。根据美国贝恩公司2009年的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奢侈品的市场规模达到了86亿美元,2009年则增长了近12%,达到96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7.5%,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张慧芬,2010),超越美国仅次于日本。虽然我国有着巨大的奢侈品消费能力,但是绝大部分的奢侈品购买力却流失到了海外,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者更愿意直接出国购买或海外代购,而不是选择在国内的奢侈品专柜购买。因为高额的奢侈品关税直接抬升了奢侈品在国内的售价。一般来说,我国的进口奢侈品价格要比其它国家高30%至50%甚至更高。商务部的一个调查显示,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五类产品的20种品牌高档消费品,海内外的差价,内地市场比香港要高45%左右,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1%。在如此高的价格差距下,我国国民出境购买奢侈品的热潮逐年高涨。据贝恩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收入较高的家庭有60%的奢侈品在境外购买,收入较低的家庭也有40%的奢侈品在境外购买。大量流失海外的奢侈品购买导致我国奢侈品进口的萎缩,进而减少我国的进口总规模,加剧了我国的贸易不平衡状态。

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对缓和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的作用

(一)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会增加国内消费者对奢侈品的需求

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将直接减少奢侈品进口商的成本,从而使奢侈品在国内的售价也相应降低。根据微观经济学需求定理,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动的关系,随着奢侈品国内售价的降低,我国消费者对奢侈品的需求会相应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奢侈品的进口,从而降低我国出口顺差额,缓和贸易不平衡状态。

(二)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将使我国奢侈品购买力回流国内

由于境外奢侈品价格远比国内便宜,大部分国内消费者选择出国购买或海外代购奢侈品。通过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国内的奢侈品售价可能出现比较大的回落,使国内外奢侈品价格相当甚至能在国内购买到比境外还要便宜的奢侈品,这样就可以使因为高关税而流出国门的奢侈品购买力重新回归国内,为平衡对外贸易做出贡献。

(三)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可能吸引国外消费者来华购买奢侈品

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可实现奢侈品国内售价的降低,如果国内售价比海外更低,就有可能吸引相当一部分海外消费者转而前往我国购买价格更为低廉的奢侈品。即使奢侈品国内售价无法因削减关税而降低到与国外相当的水平,也会吸引部分周边国家的消费者出于地理距离或者运费的考虑而选择来我国购买奢侈品,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我国不断激化的贸易失衡现象。

我国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的可行性建议

(一)多部门联合起来,制定奢侈品关税政策

在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方面,我国商务部一直持支持态度,曾组织专家研讨会讨论中国奢侈品消费的有关问题,期望通过此措施进一步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但财税部门却考虑到此举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税收而持反对意见,因此关于我国取消或减少奢侈品关税的政策文件迟迟没有出台。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是牵涉到我国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重大举措,不仅需要商务部的努力,还需要国税总局等其它部门的配合。只有国家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全力支持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才有可能最终使之成为现实。

(二)奢侈品进口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增强行业话语权

我国对进口奢侈品课征重税主要原因是:调节国民收入,缓解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将有限的物质资源引导到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上来,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由此出发,进口商在降低奢侈品高关税方面要做的工作主要有:更多地进口大众化的中低档奢侈品,减少最顶尖奢侈品的进口;对那些占用过多物质资源、使用濒危动植物或稀缺自然资源的奢侈品要尽量少进口甚至不进口;奢侈品进口商向政府主管部门呼吁对奢侈品进口税取消或降低。

(三)消费者改变传统观念,重塑奢侈品消费文化

我国的传统文化向来主张中庸,不提倡张扬外露。 但同时国人也很爱面子,喜欢用财富标榜自己,于是当下经济社会中存在着两股矛盾的影响力,表现在奢侈品消费上就是一方面逐步富裕起来的国人喜欢购买奢侈品来彰显财富与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对奢侈品消费采取抑制政策,通过对进口奢侈品征收高额关税来平衡国人心态。国人可以通过改变奢侈品消费观念来协调这一矛盾。如果国人都能够树立正常、合理的奢侈品消费观念,那么国家则不必再通过征税行为来调节社会矛盾,也就自然而然地能逐步达到取消或降低奢侈品关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苗迎春.中美经贸摩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一般贸易征税例10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趋势也日益加强,但是整个世界并不能达到最终的完全自由化,即保护贸易政策仍继续存在。经济全球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从而提高全球的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但是也给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冲击及负面影响。所以,贸易保护政策仍然存在于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还有所抬头,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势力的核心点。所以,首先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自由贸易关税理论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一)自由贸易关税理论。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历来是贸易政策中关注的重点。自由贸易税收理论在贸易上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反对国家运用关税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19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经济学著作《国富论》,标志着自由贸易学说的诞生。亚当・斯密先是批评了国家从重征收出口关税的危害,这是因为高额关税必然阻滞劳动成果与国外的交流,必然限制对这些货物的消费,使得国内人们勤劳动机减弱,妨碍国内产业。大卫・李嘉图也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俄林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税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保护关税妨碍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有效运用。

(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与自由贸易关税理论相反,保护贸易税收理论主张运用国家税收等措施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各种限制,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威廉・配第在进口关税中认为,对产成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对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从轻征税,这不仅有益于进口国加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杜绝人们逃税避税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以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为代表,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主张运用适当的关税不仅可以将外国企业从本国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而且可以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量,使其边际成本下降,增强国际竞争力。

所以,关税是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进行激烈竞争的核心点,要么不征收关税,要么征收关税以及规定征收程度。

二、关税的效应分析

当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时,则国内商品的价格必然会做出反应,但上涨的幅度究竟为多少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本文主要设置两种因素:一是进口国是大国还是小国,因为大国与小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不同,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动也会不同;二是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因为进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的不同组合会对进口国内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以下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别对大国和小国的进口关税进行分析。

(一)局部均衡分析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1所示,SF表示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S表示国内生产者供给曲线,D表示国内需求曲线。(图1)当不存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供需平衡于E点,即在OP价格上,生产者愿意生产OQ数量的X产品,消费者也愿意消费OQ数量的X产品。在自由贸易下,面临SF世界供给曲线,这时,世界市场价格,也就是国内市场价格OP1,在这个价格下,国内生产者只愿意生产OQ1数量的X产品,而消费者愿意消费OQ5数量的X产品,其中Q1Q5数量产品依靠进口补充,来达到新的均衡。

如果该国对X商品进口征收税率为P1P2/OP1的进口关税,由于该国为贸易小国,关税负担全部转给国内消费者,则国内价格上涨到OP2。在此价格水平上,该国将消费OQ4数量的X商品,其中国内只生产OQ2数量,而Q2Q4将从国外进口,SF’代表了征税情况下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由此,我们可以就征税对A国国内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消费效应:征收关税后,由于国内价格提高到OP2而使国内消费者对X商品的需求量减少Q4Q5。

(2)生产效应:由于X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而促使国内生产者愿意多提供Q1Q2数量的X商品。

(3)贸易效应:由于进口关税而使X商品进口减少了Q1Q2+Q4Q5的数量。

(4)收入效应:征税后,该国政府从关税中得到P1P2×Q2Q4的收入。

(5)再分配效应:借助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说明。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由于征收关税而损失了a+b+c+d的面积,而生产者剩余增加了面积a。

(6)社会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政府关税收入c,b+d部分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也就是贸易保护代价。其中,b是由于生产资源从更高效率的部门转移到效率低的部门引起的损失,d是由于消费者要负担关税前转而引起实际收入的损失。如果我们将出口国因进口国征收关税所造成的影响加进来,可以看出进口国征收关税不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品生产者,但有利于出口国的消费者。我们知道,进口国征税并刺激国内生产者增加产品的生产,相应的会替代一部分进口。同时,征收关税以后,该产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对进口品需求的减少,从而迫使厂商降低商品的市场售价,这种价格的降低显然对消费者有利,而对生产者不利。所以,征收进口关税,有利于与进口品相竞争的进口国生产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消费者,而不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生产者。此外,征收进口关税也破坏了世界市场的统一性,其标志是对同一种产品,每个国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2所示,SH表示大国商品X的国内供给曲线,SF是外国对该国商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H+F表示对该国商品X的总供给曲线,它是由SH和SF曲线相加所得。(图2)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自由贸易时,国内商品X的需求曲线D与SH+F相交于点B,商品X价格为P0,国内消费为Q0。如果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则总供给曲线将上移到SH+F+T。由于进口国为大国,所以征收关税会使X商品在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至OP1,在此价格下,世界市场愿意提供Q1数量的X商品。

由于该国征收P1P2/OP1关税,使X商品在该国国内价格为OP2,在此价格下,国内生产者提供Q2产量X商品而消费者需求为Q1产量,此时不足部分Q1Q2由世界市场来供给,该国达到新的均衡。征税后,该国消费者剩余损失了a+b+c+d,其中a为该国国内生产者获得的租金即生产者剩余,c+e为该国政府征收关税所得,而b+d是贸易保护成本,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由此可以得到,该大国从关税中获得的净利益为(a+c+e)-(a+b+c+d)=e-(b+d)。因此,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与贸易条件改善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意味着从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两者相等,则该国未从关税中遭受损失,但保护了本国产业;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该国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国民福利受到损失,真正为保护产业付出成本。

(二)一般均衡分析。一般均衡分析借用的主要工具为提供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假设是国内和世界两个市场,且商品为X和Y两类,分别是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代表。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1)价格效应:征收关税前,若国内市场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相同,那么征收后,假设是X商品变贵了,其与Y的相对价格比也上升了,相同数量的Y商品较之以前只能换取较少的X商品。

(2)产业保护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内X商品的生产者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社会大量资源流向国内生产的X商品。

(3)贸易效应:贸易规模减少。

(4)关税收入效应:关税被政府征收作为收入了。

(5)社会福利效应:征收虽然增加了关税收入和生产者利益,但是损坏了消费者利益,且超过了前两者的收益会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是关税扭曲了生产和消费的结果。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对大国征收关税会减少贸易效应,促使福利水平下降,但贸易条件效应又会提高福利水平,这就需具体看两者的较量了。

三、我国的关税状态

财政部官方网站称,中国目前的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履行承诺的“入世”关税减让义务,进口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关税司的数据,目前中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65%不等,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入世”8年间,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111个增至目前的7,923个,增长了11.4%。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也由2001年的5,097亿美元增长至2008年的25,633亿美元,增长了5.03倍,年均增长率为26.0%。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下降了13.9%。另外,截至2010年5月30日,中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低于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达50%以上,而且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目前在对外贸易上已经属于一个大国,对有些进出口产品占有的比重相当大,可是价格制定权仍然不在我们手里,而这严重影响我国在进出口上的政策实施和获得的利润,我国仍需在这个方面努力。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社会,关税的征收与否已经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了,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关税的征收以及征收程度进行分类。自从加入WTO,我国的关税就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这不仅是行使WTO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一)继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出口国家、不同的进出口产品,相应确定关税政策,提高关税博弈能力。要通过这种分产业、分出口国家、分产品的关税政策调整来形成合理有效的关税结构,同时在政策设计中要逐步追求一个跨期(从选择政策或分工到政策或分工的作用结束为止的所有时期)的动态福利最大化,这个福利的变化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谈判能力的变化。

(二)继续积极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产业的国际转移,向一些近邻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一些与我们贸易争端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利用WTO框架下的新规则积极促成贸易结构的转向,逐渐实现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利用后发优势,高起点地培育和发展国内的相关市场尤其是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尤其是价格竞争行为,真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大国”角色,并让相关竞争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达到更多地分享国际贸易利得和全球化红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例11

    引言

    关税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税种,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与政治需要而确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制定合理的政策对进出口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贸易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关税调整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对外贸易调节的工具,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

    1我国关税调整的原则

    我国在关税调整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①继续履行加入世贸之后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②根据我国相关贸易协定与国务院有关精神来确定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③依据我国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的基本趋向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部分进出口税率做出调整。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与相关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对税则税目做出了合理调整。

    2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

    2.1能够改变国际贸易条件

    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条件发挥着重要影响,除非进口国需求完全没有弹性或者出口国供给有着充足的弹性,不然关税的税收转嫁就会发生。因出口国关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进口国贸易条件的改善,而且出口国越大,其贸易条件的改善程度就会越明显。对于大国而言,征收关税会降低国内进口商在别的国家购买商品的价格,如出口价不变,进口价的下跌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内贸易条件的改善。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参与国际贸易的身份都是一个普通的参与者,只能被动接受由国际贸易市场所决定的交易价格。然而,关税是价格的重要组成要素,如果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会降低该行业的利润水平,从而严重影响贸易条件。因此,就现阶段的关税征管工作而言,各个国家仅对一些限制出口的产品征收关税。

    2.2贸易大国关税税率的增减程度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呈反比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贸易大国的关税税率的增减程度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呈反比关系。当贸易大国提高关税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就会降低。反之,当降低关税税率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就会加快。关税平均税率的下降与国际贸易量的急剧上升是过去半个多世纪内的一个全球趋势。

    2.3使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部分国家、地区的商品流向发生变化

    从大的贸易格局来看,随着减免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贸易量逐渐下降,而一般应税货物的进口量获得了相应增长,形成了一种新的贸易格局。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机电、化工、金属、运输以及纸制品等商品的进口税收占到了税收总额的绝大部分,虽然机电产品仍居榜首,但其原来的绝对优势地位已明显下降,而化工商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化工产品的关税降幅大于总体关税的平均降幅。同时,在进口商品的总贸易量中,低税率商品的进口波动较大,这说明随着关税税制结构与税率的调整,进口商品的贸易结构正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在此过程中,关税结构调整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贸易结构的高度化。依据关税结构对产业结构内在机理所产生的影响,关税结构的变动将会使产业结构向有效保护率高的产业倾斜。

    2.4将会影响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与供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