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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方向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7 09:02:23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1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在借鉴国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教育与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不同,以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为目标,尽可能地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同志曾强调指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但我国当前所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据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

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

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念、立法目的及立法背景,才能突破法律条文的困扰,做到运用自如。

(二)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批准我国若干所高等法学院校借鉴美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从1996年开始进行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试点。当前,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导向是改善法律硕士目前严峻的就业现状,提升其专业优势和竞争力的必经之路。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可能无视法律职业的内部需求和社会变化,而成为纯粹的象牙塔艺术。

按法律职业导向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环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14]。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以社会转型和职业需要为切入点,以服务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法律职业活动服务于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法律的实施过程为关注和研究对象,以推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职业兴趣和取向,和全日制法本法硕一样,存在着个体发展需求上的差异性。因此,对有着不同发展需求的法律硕士学生应加以区别对待,突出其不同学科知识融合的先天优势,鼓励其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法律学科方向发展,结合自身的职业取向进行未来职业规划。

(三)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是解决三脱节现象的不二法门

法律硕士教育在中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如何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结合。而设置法律硕士的初衷正是要改变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的现状,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 三脱节的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实际培养过程中却只注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

从法的历史渊源上来讲,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以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为主,相对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在夯实其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有利条件,使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回归到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并重的轨道上来,开创提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如法律谈判课与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开设、情景模拟与法律诊所的设置、观摩审判、到法务部门实习等。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2

二、法律硕士在我国的培养现状

法律硕士毕竟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教育培养,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性。我们以广东地区几大高校作为出发点,分析其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在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致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学的教育培养,首先在学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学院开始进行富有成效的实验改革。然而深入的问题本质,我们应当如何考虑法律硕士的具体培养,其在培养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又存在哪些差异与相同,以及我国现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广而普适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经验等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考虑的。从广东地区几所高校的基本现在进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学在2009年完成了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进了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信心。中山大学针对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硕士定位为侧重于高层次法律实务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也体现在中大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偏向与法律事务相衔接这一方面上。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律硕士也不断推进改革方案,其定型为面向法律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与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侧重于实务型人才培养这一个点之外,还都明确显示出了其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是显然不同的。

(二)虽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课程设置上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硕士毕竟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专业,因而与成熟的法学硕士培养相比,明显缺乏较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而且相应的配套教育资源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连年采取扩招政策,在社会认可度存在一定质疑的同时,法律硕士的扩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养的质量遭到更多质疑。而正是这一系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印象。

(三)法律硕士制度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养期间我们要求其教育体制是与法律相关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而且还必须与司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要达到这个不脱节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实践当中,法律硕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课程之外,与实践当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相对较少。而正是这种培养过程中相对较少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硕士在就业形势上无法显示其优势,也没有达到其最初的培养初衷。

(四)此前我们更多讨论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与实践当中的衔接是否顺利,但回归到硕士学位教育培养的本身,法律硕士仍是不可避免会被拿来与法学硕士相比较。而且在事实当中却因为法律硕士学生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在就业形势上与法学硕士相比明显处于较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这个问题上面,怕且连法律硕士学生本身也很难回答应该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硕士阶段所接触学习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的报考不断持续加热,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却没有出现预期的市场满意度,因此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我们回归去理解法律硕士设立的目的,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体制这一环节上,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法学与法律两种不同教育属性之间教育制度的权衡与尝试。依照目前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情况来看,这一套教育体制是相对成熟的,可以支撑与满足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对呈现劣势的是体现在法律教育这样一个板块上。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非也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让我们苦恼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去弥补法律教育在结构性设计上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影响是重大且短期内持续可见的,不但体现在法律教育培养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问题,我们还会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养思想、培养目的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然而让我们可欣慰的是法律硕士经过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上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都充满信心与动力去面对问题,高度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纷纷根据自身院校的特点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和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探讨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

在文章前面我们针对法律硕士培养教育情况,特别是广东地区几大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之后所出现和面临的瓶颈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概要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我们特别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情况为例,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硕士是一门新兴学科,在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从而展开教学。在设立之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方案。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上可进一步理解为加强的设置和实施对策如下:

一是强调管理体制的完善,切实做到在管理部门上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有机结合,避免培养结果非预想化,出现就业脱节的现象。

二是注重知识培养和使用的适当性,在不断推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展开法律教育的特色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突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教育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律外语的教育,从而培养更有竞争力的现代化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3

[作者简介]郭德香(1970- ),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105-03

法律硕士“是我国众多专业学位的其中一种,它主要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①近年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其培养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已经出现的偏差,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加以改革,从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急需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问题日渐突出,社会紧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我国的法律硕士开始于1995年,当年《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开始开展试点工作。起初,法律硕士只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毕业生招生,并且实行的是全国联考。但是,随着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相关单位决定从2009年开始允许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毕业生报考,以此来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我国法律硕士经过不断发展,其类型具体可分为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类。这种改变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施行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政法队伍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执业者的专业素质偏低,主要是受到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法律素养不高的人进入政法队伍中工作。为了解决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的情形,以在职法律硕士为例,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面向拥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在职法硕的培养工作。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②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政法队伍建设过程 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政法队伍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考研的热门报考专业之一。法律硕士教育随着其试点工作的展开直到正式实施,规模和范围一年比一年扩大,如今,它已经得到众多考研学子的喜爱,许多人都乐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正逐渐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3.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不断发展,其制度构建愈加规范。近年来,我国教育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与完善,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从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加规范化。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就全国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培养模式问题,于1999年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使各个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这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极其有益的。又如,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对全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成立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具体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指导着法律硕士教育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的教育方式、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愈发显现。

1.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而法学硕士主要是教育出学术型人才。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院校对于二者在授课内容上几乎一模一样,长此以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何时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的不同,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硕士的健康发展。

2.培养理念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郑州大学所作的《法律人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中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信仰。”然而,现实的教学中却忽视了这些。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大多数院校仍然在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学理念的培养,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在毕业之后进入公检法等政法队伍中工作,甚至将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其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教育结果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培养模式不科学。(1)课程设置不合理。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上忽视了其职业化的特征,不利于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还是以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心,其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生如出一辙,只是出于法律硕士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考虑,导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而是集各家之说并融入自己的观点通过专题的形式授课。这样,致使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相比,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律执业技能不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处于下风。(2)教学方式单一。现行法律硕士教育方式仍以大课为主,老师逐一讲解,学生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与本科期间的教育模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得不到有效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没有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协调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的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3)毕业实习不到位。毕业实习是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训练过程,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硕士的实习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或由学校推荐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实习,大多数学校都没有系统安排,更别提老师的跟踪指导,这就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得不到用武之处,无法通过实践将自己掌握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显然有悖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终目的。

4.师资力量有待加强。学生专业水平的高低与学校的师资力量息息相关,能否建立强大的师资力量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的关键所在。所谓“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③鉴于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能够胜任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拥有高深理论修养还需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因脱离或没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而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

5.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堪忧。如果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得不到提升,其培养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样就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教育资源,而且断送了该专业学生的前途,他们因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能力而难以立足社会,逐渐沦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品”。

6.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竞争筹码。长期以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法学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和“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含金量高”的意识,这种意识已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对法律硕士专业教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我国教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瓶颈,法律硕士较之法学硕士而言,在法律基础知识和执业能力等方面比较缺乏。这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法律硕士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因为他们早已形成法律硕士的法律素养远远不及法学硕士的观念,其观点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群,致使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他们相比同阶段的法学硕士而言,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不乐观。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可能会影响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高水平法律人才的急迫需求。长此以往,法律硕士教育就得不到有效的改革和健康的发展,必然会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一)明确培养目标

1.要明确划清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法律硕士应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高层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层次要高于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和教育本科生的方式一样;“复合型” 表明法律硕士学生不仅应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技能和素养,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念、法律职业素质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实践型”则强调法律硕士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2.要区别对待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法学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应注重法律实务与法律执业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有利于塑造高层次、专门型的法律人才。非法学法硕即“复合型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应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从而培养他们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毕业后即便从事不同的职业,他们也能发挥其法律特长,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竞争实力。

(二)完善培养模式

1.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鉴于法律硕士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性和实践性为出发点,各法律院校应当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担任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等身份,亲身投入到解决法律实务的过程当中去,不仅能够谙熟处理法务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而且也为以后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积累难得的经验。

2.教学模式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法律硕士教育应加强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首先,在课堂授课时,应当适当增加案例讨论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开展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讨论的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言辞表达能力和法务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可以邀请一些法学界、实务界的人士、学者进行面对面的讲座,学生不仅可以一睹大家风采,还可以坚定日后所从事职业的目标性。最后,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参与法律咨询等,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

3.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商、协议,为学生毕业实习建立一些“稳定的实习基地”。正如上文所提,不乏少数法律院校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实习期限短、学生不能掌握法律实务知识、不能学到法律程序运行等方面的弊端。因此,学校可以联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设立法律硕士“教学实践基地”,为在校生提供比较好的实习平台。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去熟悉我国相关司法运作流程,掌握法律诉讼的程序;而且在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带领下,学习法律推理以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4.推进成绩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分析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成绩考核不应局限于闭卷考试或论文写作的方式,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根据案情组织模拟法庭,既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考核出了真实水平。

(三)建设实务型师资队伍,加强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逐年扩招和培养类型的变化,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配额日渐增加。出于法律硕士教育自身的特点,我们对于一位导师名下带数名甚至十几名研究生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日益减少,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在职业规划与理想、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科研项目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沟通,阻碍了学生自身的发展。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知识和实务经验,同时应加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交流。

四、结语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之路任重道远,现阶段的改革尤显重要。尤其是近年来,该项教育正在热火朝天地发展,其弊端愈显清晰,我们必须深刻思考其应对措施,在教学方法、教育模式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从而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更加完善,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注释]

①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J].学位与研究,2002(1):9.

②蒋雪岩,史书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论J.M教育及其“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机制的构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

③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3.

[参考文献]

[1]仇晓光,王双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问题探讨――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中心的研究[J].科教文汇,2011(5).

[2]李勤.刍议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5).

[3]史凤林,刘倩,王飞飞.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J].山西大学学报,2012(3).

[4]宋鸿雁.论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0(11).

[5]万猛,李晓辉.法律硕士教育:全球发展与中国展望[J].中国大学教学,2012(1).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4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5

法律硕士(J.M)学位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首先,它借鉴了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中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学术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以“本”为本,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主要是一种学术教育而不是实务教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为主。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性的学科,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一般会要求申请进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必须要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弥补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带来的理论思维的浅显和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从招考实践来看,法律硕士专业从创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报考研究生热门专业之前茅,最多的报考人数,最低的录取比例,法律硕士一时间成为考研招研的社会新宠,有些教学单位甚至提出要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与MBA一样的金牌学位的口号,这一切无疑都证明法律硕士的设立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其培养目标定位极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种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但是,这种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然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硕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培养模式之间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此结合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②]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1)目前我们在法学学位上实行的是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齐存的双轨制,对此有部分大学的法学院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试验,但究竟法律硕士如何进行培养,还没有多少经验和制度设计,许多法律硕士教育单位中仍然沿袭和简单复制原有法学硕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学习效果差,从而使得法硕教育和培养没有特色、缺乏应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教授的话说,就是:“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相对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其法律教育资源的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本来就十分有限,而面对研究生连年扩招的时代背景更是“捉襟见肘”,不仅使之在法硕招生收费和学生住宿安排等问题上屡遭质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硕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这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硕士制度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的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有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而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需求以及司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之间相互脱节,相对脱离法律实务,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较少,致使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无法体现,成为法律人就业市场中的“鸡肋”。尽管有很多人呼吁尽快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经有不少高校的法学院也为此进行了多项制度改革,将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

公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看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养法律硕士的动机和方式均非为着满足实践部门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论性法学教育,培养研究性人才,加之学制较短,法学知识的传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上,同法学学士、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相比较,总处于劣势,形势不容乐观。在调查问卷中,当在读的律硕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业前景对作一个预期时,问卷一中5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乐观;而对报考法律硕士者的调查问卷即问卷二中则有76.3%的认为就业情况会一般。

(4)除了在培养应用性和高法律素质的法硕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宽口径和复合型这两项要求也还需进一步落实。尽管法律硕士学生分阶段涉猎了两种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普遍(58.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理应属于复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同法学硕士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对于如何将法硕阶段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原背景专业相结合的问题,回答说不知道如何结合的竟然占到53.8%.

显而易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的高热度与社会对法律硕士的满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间也绝非简单的数学公式。当前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按照法硕培养目标来建(重)构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改变法硕培养中的“本科化”局面,变单纯“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为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实务教育(法律硕士)并举,并形成按照两种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执行的两套可操作的培养方案,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平衡。

二、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结构合理、循序渐进、互为支撑的多门相关课程,实现法硕教育和教学的目标。课程设置的关键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和习得法律实务技术结合起来。

在过去的几年里,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这样一个学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⑤]人大法学院针对实践要求,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大胆改革,改进课程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使学习更具系统性。按照法硕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保持在45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的基本要求,在开设通行的法学必修课之外,注意做到:(1)系统开设多项程序法使之同实体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诉、刑诉、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2)对于各个实务性部门法,均安排相关案例法选修课(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诉案例分析、刑诉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课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实务人才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发挥两个积极性;(4)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如法律经济学专题研究、信托法、房地产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物证技术学等)。这样一来,尽管法硕招生数量和规模仍相对较大,但是通过面向法学实务,每学期滚动开设近30多门的任意选修课程,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需,方便选课,又确实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当然,围绕着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组织的其他环节也要与之紧密配合,一体改革。其中包括:(1)选任合格的、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主讲教师,合理安排指导老师,改变法律硕士学生没有导师的现状,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应该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制度的积极作用,如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还可以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等等;(2)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精干的法硕教育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深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执法人员参加)编写一套适合法硕培养需要的专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试与培训书籍相互配套;(3)鼓励法律硕士同学学以致用,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普法活动,还有就是由法学院统一组织以法律硕士同学为骨干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

针对学位论文问题,我认为按照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修满必要课程学分外,获得学位的最终环节不应以撰写毕业论文为唯一条件,也可以是某种调查报告(如案件调查、立法调查等)、毕业设计(如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甚至于某种特殊贡献(法医学鉴定成果、证据认证方案等)。而论文也不应强求多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一般要具体、应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进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硕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这个比例占到了69.2%,此外还有27.8%的人认为目前(2003年前)的培训方案很糟。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问题,有73.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我们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

是非研究性专业,换句话说,它要培养的是法律实务人才,而不是理论家(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极少,暂不讨论)。所以,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应该突出其实践性和针对性。在这方面,法律硕士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问卷一中,在问及法律硕士相关教学方法的缺陷时,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用性不够,56%的认为针对性差,而在问及所钟爱或认为适合的教学方法(多选)时,案例教学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选择小规模教学,59.5%的人选择互动式分组讨论,54.2%的人选择情景模拟教学。同样,在被调查者的建议中,多数也反映教学没有针对性,教师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即各有特色的专业背景,而是“一视同仁”。

对此,我们要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更适合法律硕士的特点。这样的改进方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2)改变现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课制度,采取小规模教学模式;(3)法硕分班分组,在课前、课中、课后均进行互动式分组讨论;(4)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等等。

法硕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普遍感觉到,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对于这些抽象的法学(不仅是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法律制度,学完以后,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却依旧茫然不知所措。这时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的桥梁,它非常有利于培养法硕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学为例,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学生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学生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或邀请到的法学硕士),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人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全体学生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就会有非常大的长进。

四、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管理和评估体系

(一)从法律硕士的管理体制上讲,招生规模问题、学制问题以及收费问题至为关键。

首先,关于招生规模的问题。对此目前学生们的反映比较大。在问卷一中,有5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适当缩小规模,44.2%认为应该大规模削减,只有0.6%的人认为仍有扩大招生的余地。实践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学校盲目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把法律硕士视为“创收”的重要途径,法硕人数的激增必然导致听课效果的降低。尽管国家教育主管机关最近作出了继续扩大硕士招收的决策,但如前所述,考虑到目前各高校现有教室、教师等教学资源相对有限,捉襟见肘。因此,一味地扩大招生规模,只会进一步降低法硕培养水平,导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业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规模条件下,不再认为扩大,而是进一步改革挖潜,优化资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决法硕教学“座位紧,上课难”的具体问题。

其次,就法律硕士的学制问题,有6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用三年的时间读完该专业,只有13.8%对目前的两年制感到满意。在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两年的时间对于法律硕士是远远不够的。对此许多任课教师也是这样反映。法律硕士入校后,除去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学习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一点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这短短一年里,也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学习和研究。对此,我认为,应该改革法律硕士目前实行的两年学制为的弹性学制,一般毕业为2~3年,个别人提出延期答辩的还可以再行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针对法律硕士不同的背景,实行不同的或相对灵活的学制,平均下来,一名法硕学生在校修完50学分,应该花3年时间,其中优秀者,则可以提前申请答辩拿到学位。

最后,关于法硕收费的问题。有超过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收费偏高,10.1%的人认为适中,0.6%的人则认为收费偏低。尽管各高校的教学水平、所处地域、市场平价等具体情况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收费不一。但也应该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真讨论,关键是要做到培养费的收费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场的供求来决定最终的收费。

(二)法律硕士的质量评估体系

法律硕士的就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他们的现实利益及其未来预期。一般说来,法律硕士毕业后绝大多数的都会自觉地选择法律实践性行业或职业。对于“你未来会选择什么职业”这样一个问题(允许选择1-2种预期职业),在读法律硕士选择当律师/顾问的占59.6%,选择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则各占43.5%,但选择教师科研人员的比例也比较高,约占24%;与此略有区别,正准备报考法硕的备考者选择将来担任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分别占到19.5%、11.5%、28.3%、32.7%,其中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比例最高,在总数之中只有1.8%的选择教师及科研人员。

总的来说,法律硕士质量评估的核心乃是平均就业率和社会满意度,这里,真正影响平均就业率的实际上是法律硕士的能力培养和

综合素质。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法律硕士应当注重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这其中:实践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学理论功底、表达能力所占比例分别为:92.3%,88.1%,48.2%,48.3%.这些要素在法硕教学质量评估方面的内容则还包括课程质量评估、教学组织评估、教学管理评估、教学手段评估、基础设施评估等等。

五、结 语

“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我国当下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利弊兼有,得失并陈的。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确立培养法律硕士的新理念,寻求培养目标与培养实践之间的合理平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法律硕士教育政策的制定者的政策研判同法律硕士自身的主体意向是趋于一致的,都是力图早就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高水平实务人才,因此,未来法律硕士改革的重心应该放到如何塑造法律硕士的核心竞争力——法律综合知识与实践能力——方面来。为此,本文提出确立与制度目标协调统一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实现法律硕士教育招收管理制度的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实施灵活多样的法律硕士教学组织和教学;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规范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人才质量评估体系等相关改进意见,以期推进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我深信,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伴随着法律制度要因应的社会关系的日趋细化和专业化,法律硕士作为法律实践活动中最有活力的人才群体,将会日益发挥他们的作用和聪明才智。

注释:

[①]详细论述可参阅贺卫方教授:《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转引自《法苑·法律硕士(创刊)号》。

[②]该项问卷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分为两类:问卷一针对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目前在读的法律硕士,共发放问卷200份,2003级学生和2002级学生各100份。2003级收回有效问卷84份,其中男生占38.1%,女生占61.9%;文科占65.5%,理科占34.5%;应届占32.1%,非应届占67.9%.2002级收回有效问卷84份,其中男生占40.5%,女生占59.5%;文科占66.7%,理科占33.3%;应届占78.5%,非应届占21.4%.问卷二则是针对正准备报考法律硕士的应考者,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93份,其中男生占36.6%,女生占63.4%;文科占57%,理科占43%;应届占38.7%,非应届占61.3%.(此次调查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社组织进行的,参加此项调查的包括曹芳、侯巍林、徐婧、余俊、孙莉斯、梁宁、管友发、刘福生、魏巍、石仁勇、吕红、韩燕等许多同学,其数据是客观真实的,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绝非人大独有,其他高校还可能更为突出,可以用来反映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③]参见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论文写作优秀范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6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双轨制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处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其一,法律硕士的应然定位是培养成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中,多数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个教师给法学硕士上课讲什么内容,给法律硕士上课时也讲同样的内容,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

其二,由于法律硕士学位诞生后,法学硕士不仅没有转向学术型与研究型道路,而是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特别是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每年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成为法律硕士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其三,在高校法科硕士研究生中,因为法律硕士是付费的,所以法律硕士似乎低人一等,无论从师资配备上、还是从后勤保障上往往得不到重视。

其四,与法学硕士、甚至是与法学学士混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年结束,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法学前沿知识懂一点”、“中国法律知道一点”、“外国法律知道一点”的“样样通”、“样样松”的“法律夹生品”。

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如果再不进行改革完善,那么最终会毁掉这个初衷甚好的制度,而今天在校的4万多法律硕士研究生则将成为该制度的陪葬品。于此,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双向必要性分析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目标、方法的契合

自从我国开始法律硕士教育后,对其教学该如何进行,也有不少争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必须更多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导向。其中,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在美国,法律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有相似之处。美国的法学院也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因此,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硕士教育。

当前,人们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反思的更多针对本科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主要针对本科学生。③实际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法律硕士教育更能从中获得启示,汲取营养。例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要求从学生的视角出发,为学生服务。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人才,以学生学到知识为准,而非以老师完成教学大纲为准,更不是以念完教材、讲义为准。因此,必须鼓励学生提问、思考,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尤其如此。老师不但要能够让学生思考,提出问题,更要让学生质疑自己的权威。毕竟,研究生毕业后不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工作,都必须自己独立完成。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就难脱“误人子弟”之嫌。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法条的注释和对法学理论的解析,在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时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相比之下,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主要采用亲身体验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合作教学法等,无疑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有力挑战。

1.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技能

(1)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概括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亲身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建立职业责任心,从而深刻理解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作贡献,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反思性的”法律人。

(2)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3)培养事实调查能力

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依然在走着传统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逻辑训练而忽视“事实调查”的老路。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④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传统模式是老师讲,学生听、记笔记。离开课堂,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问题时往往茫然不知所从。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法学教育。但是,仍然不能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因,先不说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是举例教学法,也就是拿案例来证明学说和法律条文的合理,其存在很多缺陷。即使开展案例教学法,也还有先天的缺陷———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清晰的、固定的,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思考与行动的互动能力,更无法锻炼学生接受挫折、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以及与人交流的能力。相反,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结合证据规则(文本中的法律)具体实践事实调查及其步骤、技巧以及所引起的职业道德问题,实实在在地培养了学生事实调查实践能力。

(4)培养法律研究与推理能力

法律实务中不但要调查事实,还要查找、研究相关的法律。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对法律研究等方法论的重视是不够的。法律研究(LegalResearch),在国外是非常重视的,美国各大法学院都开设了一门LegalResearchandWriting的课程。LegalResearch,主要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

对法律推理过程的认知,“常见的工作方式是从现存事实入手,逐渐展开分析过程,在这个过程,发现事实与分析法律交替进行,最终实现‘从结论道根据’的逻辑推理”。⑤这是一种律师的视角,看到了法律推理中的一些被忽视、隐藏了东西。毕竟,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审辩护,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我国,因对法律研究的不重视,对其研究也就滞后。

(5)培养其他职业技能

法律实践中不但要调查事实,研究法律,还要会见当事人、证人、给予咨询意见,参与调解、谈判、出席法庭等。在这些具体的律师技能培养上,诊所法律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所实践案件的性质皆为法律援助。在中国,尽管社会各界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而且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也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来源以及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不足等多种原因,中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就是问题之一。在该种现实下,诊所法律教育性质的院校法律援助中心,就能够有所作为。与此同时,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能接触到书本和课堂上接触不到的法律实施的种种现实,甚至是非正义,促进学生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⑥另外,人才的培养强调德才兼备,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但应有娴熟的律师技能,还要有悲天怜人的情感,不然培养出来的就是“讼棍”,而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会直接面对职业道德问题,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有良心的法律人。

3.以诊所法律教育消除毕业实习之弊

在传统的法律实习环节中,存在实习的期限短、学生不能接触业务知识、不能学习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弊端。如果用诊所法律教育来取代毕业实习,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弊端,还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时间冲突,更好地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成为法律硕士教育必修课是诊所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地位边缘化、师资不足、教师的工作量大而又得不到承认、资金和其他教学资源投入的非常规性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必修课,那么上述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不用担心万一福特基金会这些外部资源不再支持,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就会垮掉。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一直依靠外部资金的资助来给诊所法律教育“续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自己成长起来,走向独立。

四、法律硕士培养制度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可行性考察

考察与研究发现,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具有双向必要性,而且实践证明其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成功实践

据考证,我国目前在有权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115所院校和科研机构中,有5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是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45.22%;有42所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占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36.52%,其中,大多数院校以法学本科生为法律诊所的主要学员,也有一些院校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允许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选修。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在已经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完全有可能将现有的法律诊所应用到法律硕士教育中;没有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为法律硕士教育创造条件设立。事实上,有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在培养制度中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的法律硕士教育就是其中的典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于2003年被批准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自2004年至2009年,法学研究所共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591人。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在全国率先实践了专门以法律硕士研究生为学员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律硕士100%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其次,在就业上,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表现抢眼。除个别同学考博而未就业外,就业率为100%。就业单位中,既有中国证监会、中石油这样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不少像普华永道、竞天这样的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2006年12月18日,在全国法律硕士培养试办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第三届法律硕士论坛上,法学研究所获得“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和“优秀法律硕士教学管理奖”双项大奖。法学研究所作题为“打造豪华教师阵容,编写通用教学教材,开设法律诊所教育,实施人文培养管理,探索建立具有法学所特色的办学模式和社科法硕品牌”的经验介绍,介绍了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经验做法以及对法律硕士培养的意义和价值,受到法学教育学界的重视。目前,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学生12个学分的必修环节,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要经过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而且均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来实行。探索出了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层次教育模式,深受法律硕士研究生欢迎。目前,该校正在大力建设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招贤纳士,争取资金,创建全国模范刑事法律诊所;并以此为龙头,着力实施“教学强所”指导目标,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社科法硕”名牌战略发展。

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培养法律硕士的经验来看,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可行性毋庸置疑。

(二)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在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中,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这一教育定位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也是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宗旨也没有改变,而且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并加大实践教学实施力度。例如,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办将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环节从没有硬性学分要求增加到了12学分,增设了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等必修课程;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再次强调了12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并在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中,专门规定一个学期为实践教育环节。

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实践等课程完全可以用诊所法律教育来替代或者结合实施。不仅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做法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而且在其他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中,也有成功的尝试。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7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8

一、培养目标探析

 

法学硕士研究生制度拥有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就能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律人才;[2]同时,法律人才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到底该如何定位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呢?贾宇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才。[3]方流芳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其与法律职业要形成统一体,建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应该是其建设的出发点。[4]杨武松教授认为: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重点不再是做学术研究,而是将本科的知识系统化及法学应用技术体系化,提高自身的法学综合能力。[5]国务院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②要求:到2015年,实现硕士研究生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移。这个培养目标自然也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该从两个层次来定位:第一,从国家层面,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其次,要为法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合格的生源。第二,从学校层面,不同类型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等,有侧重的设立自己具体的培养目标,形成极具特色的多样性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二、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根植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才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研究性学习应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创新能力培养为目的。在社会现实中,通过老师的指导,学生自己发现并选择问题,进行自主探究,在思考和实践过程中获取更多知识。[6]这正说明了法学学科的特性是无法脱离社会问题,而只注重理论知识一方面的。因此,作为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的法学硕士研究生③来说,必须回归到社会现实问题中去,而不能像学校一样建个围墙把自己独立成一个小王国。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做到在学术上客观,而不是用自己的想象去进行学术研究。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无论是继续深造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还是从事法律实务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正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首要目标的根本。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近几年来不断的扩大招生规模,2016年有资格招收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学校达到了200所④。这些学校的层次不一样,各方面的配置也有很大的差别。很多学校都缺乏明确的培养目标,再加上现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生源。因此,一部分学校在没定位好自己学校法学研究生毕业的走向,盲目跟风的办起研究生院,仅仅提供一个研究生学历而已。为了实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的战略转移,不同的学校应该找出自己的优势所在,培养出自己特色的高素质法学研究生人才。

 

(二)现实的需求

 

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场合和学校是无法分离的,课堂灌输式教学和封闭式的学校生活成了学生的主要生活模式。在此基础上,学生接触的社会实践比较少,人际关系网也比较简单,对社会缺乏深入的了解。法学研究又离不开社会的现实状况,大学本科阶段,在大四都规定有实习制度,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和考研的双重压力,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基本都是放弃实习机会,一心钻入法学课本中。这就决定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缺乏对社会的充分了解,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如果不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话,其后果就是毕业之后的“高分低能”。在学术能力上和博士生没得比,在实践能力上和本科生一样,从而使自己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高不成,低不就。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首要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在教学方法上增加更多的实践性。⑤

 

 

这是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招收人数情况。通过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0%多一点的硕士研究生能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继续进行学术化培养,其他的毕业生基本就与学术研究无缘了。因为,我国法学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饱和程度,并且有我国自己培养的法学博士和海归法学博士作为学术型的后备军,无论是高校,还是科研机构几乎都不再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所以,大部分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都进入了实务部门,这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制度建立之初的就业方向为科研部门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以单一学术型为培养目标的初衷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法治国的需求了,我们必须要转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此来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改革,培养出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法学硕士毕业生。

 

三、教学中存在的困境

 

(一)整体上的困境

 

按照王晨光教授的观点: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狭隘性和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结构的不合理性、教学内容和社会现实的脱节。[7]他指出了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教育困境的两方面内容:第一,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校层面,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或者是说其定位已经不适合现实的需求。第二,学校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特色教育模式,只是一味的追求办学资格,忽视教学条件的建设。导致了研究生的招生不断的扩大,但是研究生的质量不断的下降的局面,最终的结果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失衡。

 

(二)教学条件的缺乏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条件最基本的应该包括三样:导师资源、图书馆资料和实践场所。由于法学硕士研究生院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不断扩大,导致了这三个基本的教学条件的匮乏。首先,导师和研究生的数量上的失衡,很多院校一个硕士导师在三年内所带硕士研究生至少都有十几个,多的达到二三十个。这使得指导式的研究生教育变成了大量生产模式的转变。其次,图书馆资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必不可少,虽说现在网络发展了,可以从网上方便快捷的找到很多资料。但是,很多资料仍旧是网上无法获取的,必须依赖于图书馆的资料。最后,实践场所和实践教育的不足,法学研究生教育是理论和实践的桥梁。由于以前培养目标所限,导致很多院校都不注重对法学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实践场所的建设,还是教学方式中实践教学都处于匮乏的阶段。正如龚刃韧教授所说:如果在师资和图书资料等这些最基础的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去招收法学研究生,其培养出的学生的素质是值得怀疑的。[8](三)教学方式固化

 

首先,老师的教学思维模式固化。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教学模式下,我们的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了“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中缺乏互动性。同时,研究生的教学和本科生的教学基本上是同个老师的双重职能,不可能的明确区分出来不同阶段的不同教育方式。

 

其次,课程设计固化。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需课程规定的比较多,过于强调其统一性,而忽视其灵活性。课程太多的偏向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的教授,缺乏实践性课程的设计。缺乏稳定的培养方向,基本就是导师有什么课题,就去研究什么。很多时候都是在导师的研究方案下去实施,缺乏自主性研究的条件,变成了导师科研的工具。

 

正是这些教学困境的存在,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看起来比较统一,实际上又比较混乱。一方面没有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又没有发挥不同学生的积极能动性,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社会竞争力在不断的下降。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学校的明确定位

 

“去学术化”加强法律技能培训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的主流方向。[9]在这个整体改革的要求之下,不同的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毕业去向和办学目标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而合理的改革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像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五院四系”的法学类院校,仍旧可以定位自己以学术型为主的培养模式;对于新兴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优势来定位。有些以培养专业律师为目标,有些以培养法律类公务员为目标,有些以培养国际性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有些以培养经济类法律人才为目标等等。这要根据学校本身的传统优势资源来定位,法律可以适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学校本身优势方向的培养目标能够很快的适应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要。这也给招收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就业方向的平台,使他们不再是盲目的追求高学历而读研,而是结合自身的职业规划来读研,更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能力的提升。

 

(二)师资结构的调整

 

按照李龙教授的观点:不同水平的老师,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是完全不一样的。[10]首先,实行双导师制度,娴熟于理论的导师必不可缺,但通晓实务的导师也必不可少。[11]对于实务工作者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担任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导师,这有助于他们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且用实践经验来促进理论研究。其次,对于专业理论任课老师的选用,大部门应该是专门针对硕士研究生上课的老师,这样才能形成他们固定的研究生教学思维。而不是让他们随时转换针对不同学历的学生的教学方式,这看起来好像是人尽其用,其实是弊大于利。最后,引入兼职教师制度。通过学校严格的准入条件,公开招聘一些具有实务经验的各类法律人才,来讲授现实中的法到底是如何运行的,从而弥补只有理论教师的不足。

 

(三)教学方式的改变

 

1.完善课程设置。首先,基础理论课必不可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职业伦理课和法学十个二级学科中的方向基础课。其次,学校自身定位的培养方向课也必不可少,这是根据不同学校的自身优势由自己来设置的,满足法学研究生多样化培养目,实现“法律+具体方向”的专业化人才培养模式。最后,实践课程的设置,这就体现出上文已经提到的实务导师和实务法律人才兼职老师的作用。这个课程能把学生从理论的空间安放到社会现实中,从中发现书本的法和社会中的法的区别,把学到的知识真正的运用到社会建设中去。

 

2.改革过时的教学形式。现在有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12]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法应该最适合于学术型培养目标,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最适合培养律师,模拟法庭教学法最适合培养法官。在改革教学方式之前,不同的学校要明确自己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要规划好了自己职业走向,两者相结合找出最适合自身的教学方法。不然依旧是统一模式的教学方法,体现不出学校和学生的特色,对学校和学生的将来发展来说都还是弊大于利。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9

党的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在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人民法治需求日益增长的新时代背景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具有较高现代法治实践能力的大量实务人才竭力奉献。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和法治人才结构比例看,与数量相对较少的法学博士和着重学术取向的法学硕士以及培养力度相对较小的法学学士相比,法律硕士整体上兼具数量和质量优势,其无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竭力构建国家法治大厦、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行业中坚。因此,为顺应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时代态势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基于法治实践能力提升的视角,与时俱进地按照新时代国家法治建设需求,优化包括案例教学在内的法律硕士教学模式改革,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质足量的法律实务人才。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2017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出:“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以开放、动态、互动、务实为典型特征的案例教学,与着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度契合。司法案例是法治的细胞,与法律文本中静态的“法条”相比,案例是现实生活的“活法”,是透视法治实践、提升法治实践能力的可行路径。案例教学法是培养法律硕士的重要方法。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用好案例教学法,对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在于提高学生法治实践能力。提高法治实践能力,就是要提高在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实践能力是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行为能力两大部分组成的。法治思维为内,法治方式为外;法治思维为本,法治方式为用。能够具备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先导。能够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是法治思维得以外化并充分发挥社会效用的目标和归属。因此,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能力需求看,提高法律硕士的法治实践能力,关键是通过案例教学着力培养办案有据的规则思维、法成体系的系统思维、释法有理的良法思维等务实管用的法治思维。

(一)培养办案有据的规则思维

现代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最基本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属性的最基本法治思维。所谓规则思维,就是规则意识。法律是国家治理所依循的基本规则。规则能够增强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性,能够增加行为的安全感。法治之所以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效,很大程度上与法治的规则特征相关。法律规则,既包括实体规则,也包括程序规制。规则能够划定行为界限、设定行为预期。实体规则,对于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内涵要求。比如,对于公权力主体而言,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规则;对于私权利主体而言,则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规则。程序规制能够划定行为步骤、影响行为节奏。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监督过失案件,往往与程序规则意识淡薄密切相关。比如,安全责任事故类案件中,就不乏忽视了程序规制而发生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后,因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监督过失,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事例。对此,可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从不同侧面增强办案有据的规则意识。

(二)培养成体系的系统思维

现代法治是理性之治。系统思维是一种基于形式法治的理性思维。现代法治是一个由以宪法为统领、各部门法为支撑而有机组合起来的系统的规范体系。在这个有机的规范体系中,各部法律、各个具体规则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对于某部具体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而言,必须遵循“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效力位阶规则。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某个具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而言,还需要把该规则放到整部法律的规则体系中进行比较衡量,以作最符合法律体系精神的解释。对此,可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增强法成体系的系统思维。

(三)培养释法有理的良法思维

现代法治是良法善治。良法思维是一种基于实质法治的价值思维。只有良法善治,才能使法治具有坚实的道德根基,才能使法治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才能使法治在国家长期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开篇就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4]法治之所以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人类文明样态,与其追求善治密切相关。良法善治,意味着需要对法律作合乎人们基本是否善恶共识的理解,意味着不能依法得出明显违情悖理的案件处理结论,意味着在处理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中必须综合把握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对此,可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增强释法有理的良法思维。

三、把握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典型特征

与教师满堂讲授的传统教学相比,法律硕士案例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主体等方面均具有一些较为独特的典型特征,是科学设置和用好教学环节的基础。

(一)教学目标的应用导向较为明显

法律硕士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法治人才,特别强调通过案例教学提升学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以解决各种复杂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这就决定了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实践旨趣较为突出、应用导向较为明显。

(二)教学过程的互动交流较为频繁

法学是一门思辨色彩较为浓厚的实践学科。对于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各种法律角色不断地互动交流以寻求共识。这就决定了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以案例为中心、以法律为依据,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围绕案例能够广泛展开讨论、彼此互动交流较为频繁的教学过程。

(三)教学主体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目标的务实导向,决定了教学主体必须具备比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承担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任务的教师,一般要求通过兼职或挂职等方式获取具备较为丰富的律师、仲裁、审判、检察、复议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任教师,或者是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的学者型法官、检察官等兼任教师,或者是专任教师与兼任教师进行双师同堂教学。

四、用好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实践环节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互动、动态、开放、务实的过程。与这种互动、动态、开放、务实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模式相匹配,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实践环节需要由以课堂为中心并向前后两端延伸的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组成,以此充分发挥学生在案例教学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中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一)课前环节

根据本科所学专业是否为法学专业,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了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这三个群体内部之间的专业背景和个体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而言,其本科毕业于非法学的其他不同专业,学生之间的专业背景差异大;其中,对于有工作经验的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而言,他们不仅专业背景差异大,而且工作背景和工作经验也各不相同,对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法学知识的实践运用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这种叠加效应,进一步拉大了专业背景的差异。对此,通过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案例做好有针对性的收集资料、熟悉法律、开展阅读、认真思考等课前准备工作,则有利于尽可能弥补教学对象之间专业背景的差异性,并为后续教学环节做好铺垫。

(二)课中环节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互动、动态、开放、务实特征,以及案例教学特有的问题呈现和分析方式,有利于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有利于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发挥各自专业背景优势,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切入,展开对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引发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课堂上如此广泛的思考和讨论,有利于教师全面准确地提炼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并引导学生找寻争议焦点的法律依据,厘清处理该争议焦点的法律思路和具体对策。

(三)课后环节

案例教学的课后环节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课堂环节的效果。在课堂广泛互动交流讨论的基础上,学生可以围绕教学案例从不同角度归纳总结心得体会,撰写解决此类案例纠纷的相应法律文书;还可以围绕教学案例进一步检索类案、研究类案,积累相关实证研究素材,并围绕这些案例素材,深度研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化拓展课外阅读;必要时,还可以将法律硕士案例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互为补益。

五、探索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系统方法

以上分析表明,欲使法律硕士案例教学取得最佳效果,在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中,均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的系统方法,则有利于积极调动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课前、课中、课后主动参与和融入案例教学的兴趣,有利于提高法律硕士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地处理法律实务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尽最大可能解决法律硕士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

(一)探索以课堂为中心、向课前课后两端延伸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方法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既不能离开课堂这个中心环节,也不能仅停留在课堂这个中心环节。在课前阶段,任课教师应当对教学案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熟悉了解,准备好预设问题和点评纲要;在课中阶段,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案例的内容和特点,选择圆桌讨论、分组讨论、双方辩论、角色扮演等适当讨论方式,引导讨论的过程和节奏;在课后阶段,任课教师可以撰写案例教学分析报告,总结经验,分析得失。由此,以课堂为中心、将课前课后两端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功能。

(二)探索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方法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既要发挥教师的引导功能,也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功能,变“教师独唱”为“师生合唱”。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角,充分融入案例教学的全过程,最大限度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好奇心、求知欲,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

(三)探索以案例为载体、能深度挖掘案例价值的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方法

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既要注重案例本身的显性教学价值,也要注重深度挖掘案例的隐形教学价值。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往往反映了多元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法律关系的综合体,可以从多个维度去挖掘它的教学价值。比如,一个职务犯罪案例,既可以从惩罚的角度也可以从预防的角度,既可以从定罪的角度也可以从量刑的角度,既可以从主体的角度也可以从行为的角度,既可以从社会角度也可以从个体角度等层面进行多维挖掘解读,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典型案例的教学功能。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10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从1996年到2013年,法律硕士教育已经经历进入了第17个年头,招收法律硕士的学校已经由最开始的9所增长到了现在的118所,招生人数更是从起初的几百人人增加到了现在的过万人。2006年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本科宜废,法律硕士当立”的愿望仍没有实现,非但如此,现在的法律硕士教育已经进入的尴尬境地。与法学本科对比,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表现出其高层次的优势;与法学硕士相比,也没有表现出其职业化的一面。更有很多法院某些招聘职位明确标注只接收拥有法学本科背景的研究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莫大的讽刺。

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现实却是目标单位并不买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账。因此,在没有证实法律硕士教育是个好资源好选择的时候,使其泛滥化,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危险是我们在试图追求既理论又实践的同时,我们却一无所获。因而我们将会拥有这样一种——既不够理论,也不够实际的——法律硕士教育。有学者指出在美国,JD教育是绝对主导型的法学教育模式,但在中国,本科教育是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硕士教育只是一种辅的。虽然现在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实行,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色彩也不断加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硕士教育在教学方式等方面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可以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给法律硕士上课的老师同时也是给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授课的老师,在当代大学普遍重视科研的情况下,教师对科研的投入通常超过了对实务的参与与关注,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学方式远没有美国的JD教育那样带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

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与不足

美国J.D.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教育特点突出,不开设非法学的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则体现了过于理论化,不够职业化的特点。我国教育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指导性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以学分制为导向(总75分),详细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社会实践课。其结果是学校自主发挥的空间变得很小。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已改为3年,实践中大部分法律硕士学生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就开始实习,然后为找工作做准备,真正的学习时间也就是研究生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半年的时间。再加上大部分学生有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因此课程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对时间紧凑度以及课程先后顺序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在分析课程设置顺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划分专业方向,因为它关系到课程设置的所设课程以及设置顺序。文章选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研究对象,前三所高校都是对法律硕士教育又细分了方向,以北大为例,北大法律硕士截止2011年,其细化方向达到了15个之多,包括国际公法、知识产权等。如此庞大的体系是建构在北大丰富的法学资源基础之上的,不是每一所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学校都可以企及的,但是其至少为其他高校提供借鉴。

2.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尽管我们选取了上面讲到的北大等四个样板高校,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关注了其他高校的基本情况,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这样实行大班教学、不划分专业方向的学校还是占到了绝大多数,比如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对于没有进行专业细分的高校,我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1级85名同学做了简单的毕业意向调查,其中有意向继续读博深造的同学仅仅1人,也就是绝大多数同学毕业后即步入社会。首当其冲,未来的工作就业问题成为大家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随着司法通过率的提高,水涨船高,工作招聘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司法考试几乎成为法学毕业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就业的必须条件,因此,课程设置向司法考试倾斜,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让路也无可厚非。

我们面对的很现实的问题是非法学同学大多都是参加研究生二年级上学期的这次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之前,学校仍然安排了很多课程,但效果其实并不好,一方面学生忙于应对司法考试无暇课程,另一方面老师也因为上课学生稀少而大为恼火,结果是老师费力讲课,学生并没有接收到应学习的知识。因此适当改变课程安排显得非常重要。

3.大、小课时制的现状与优劣。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大课时制,也就是说整个上午或者下午都是一个老师的课程,这种方式可以让老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一个专题,可以集中讲述某章节的内容,同时大课时制也减少了老师和同学们频繁更换教室的麻烦。

对于划分专业方向的高校,就北大、人大、华东政法而言,其研究生一年级课程设置就相对紧张,每天的课程基本都会安排满档,对于和司法考试相关的主干课基本上都会开设。而且其对英语教学尤其重视,在华东政法大学,学院根据学生入学英语成绩分不同班级,按照小班制进行法律英语的学习。华东政法大学沿用了大学期间小课时制,这一点不同于其他高校,尽管给老师和学生带来了不便(要协调好课程安排和奔波于不同教学楼),但是实践中却是延长了每天的课时时间,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法律硕士教育导师选择的现状与不足

1.各高校导师选择的基本现状。研究生实行导师责任制一直是业内经常讨论的话题,不管怎样,导师的选择到学生的学习成长尤为重要。对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而言,因为其专业的特殊性,对导师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问题是在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导师与法学硕士都是一样的,学校并没有给予特殊考虑,再加上近年法律硕士招生的不多增加,学校对待导师选择问题更加有心无力了。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法律硕士的教育要体现其职业性,要安排具有法律实践的老师或者法官、律师参与教学。因为平时实际教学中缺乏职业教育,学校很少或者没有能力聘用校外具有法学实践的兼职教师,因此教学模式就雷同与法学硕士。同一个老师一个时间设计两套不同方案,这显然是不太科学的。我们宣传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二者并重,培养符合型人才的希冀很难达到,而且事实也是培养出的毕业生要实践没实践要学术没学术。

2.导师选择中的困境。在实践操作中,大部分高校都会在研究生一年级阶段给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学习指导老师,而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再重新分配一次论文指导老师,即三年中会分别有两位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上和论文上的指导(也可能三年是一个导师,只是由学习指导老师转换为论文指导老师)。因为老师同时带有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的学生,因此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好的情形是导师不会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即以一套标准要求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这样做的优点是对法律硕士学生学术上高要求,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不好的方面是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的特性,不能有效培养其实践能力。另一种情形是导师对所带学生区别对待,对法律硕士学生降低要求,但结果是学术上降低标准,实践上仍然没有太多改变。

课程设置的改进与完善

1.划分专业方向。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三所高校的经验看,细分专业方向优势非常明显。当然我们要看到划分专业方向背后需要的条件,像北京大学一样,每设置一个专业方向必须要有专门的研究中心或者学院作为基础或依附。要达到北京大学那样的规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有118所高校开设法律硕士教育,这其中大多数都是211工程院校,因此大部分高校还是相对有实力的,建立与自身法学院相协调的法律硕士专业方向是完全可行的。再者,大多数高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并不是很大,适当建立几个专业方向也是切实可操作的。尤其是那些实力相对强劲的高校,应当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行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划分。

2.优化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根据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的特性,我们应该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和科目安排。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做法,从教学安排上,“社科法硕”教学计划安排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把每一学年第二学期(也即当年考生司考复习的主要时间段)的课程安排为司法考试的主干科目,组织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生具有司法考试命题经验的老师主讲,既保证了教学效果,又提高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保证学生专心参见司法考试,“社科法硕”在不减少总课时量的前提下,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时间确定在当年司法考试结束之后的做法。

前文已经论述过三年研究生生活中主要的学习时间基本集中在研一和研二上,而研二上又有司法考试的压力。因此在学生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研究生一年级的课时,尽量把课安排满档是有必要的。与美国J.D.教育相比,我国课时数量要少得多,大多数学生还是相对自由的。笔者认为在学习紧张度上研究生教育应该与本科教育应该有所区别,适当的压力对学生的学习以及以后的职业发展都是有好处的。目前很多高校晚上是开课的,这样肯定会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但是付出总有回报,高强度的学习肯定会获得更大的知识。

3.其他问题的完善

(1)专业教材的使用。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阶段都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学知识,因此有必要辅以法律硕士专用教材来加强法律硕士的理论学习。这一点可以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两所高校都编制了专门的法律硕士专用教材。再者学生都习惯了本科阶段有教材的学习方式,突然的改变让很多学生无法适应,单纯靠记录笔记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条件的高校编制专业教材,没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选择使用其他高校学者编制的教材,即使老师讲课并不完全按照教材进行,但至少对教材的学习是一种基础性的保障。

(2)增加选修课比例。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的背景,很多高校选择直接给学生规定选修课的方式,即把选修课改成了必修课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学生基本没有自由选择课程的自由。法律硕士学生大都是因为对法学的喜爱,选择了此专业,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偏爱的方向,有的喜欢实体法,有的可能更喜欢学习程序法。加大选修课比例有助于法律硕士的自主学习,有利于其未来的职业定位,因此切实增加选修课比重是非常有必要的。

(3)调整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笔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做过简单统计,在法律实务课和理论课中,法律实务课的出勤率明显高于理论课,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追求热度还是高于对理论探索的。而且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本身职业性的特点,适当增加法律实务课的科目和课时是完全符合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因此调整法律实务课与理论课的比例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导师选择的改进

1.实行双导师制。高校通过聘请有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校外兼职教授,为每一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双导师:一位校内学术导师,以为校外兼职教授,实行双导师制,一方面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学习上不落后,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学实践,真正做到了学术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对未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区别对待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双导师制的情况下,导师区别对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常必要。这样对导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兼顾法律硕士学生的学术学习,更要加强对其进行职业化教育。加强导师责任制,发挥指导老师的积极作用,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中,给法律硕士学生最大帮助。

另外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学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在平时的学习指导中,导师应该有意识侧重职业素养的培养,给学生增加例如案例教学等的内容,保证对法律硕士学生进行复合型、实务性的培养。

结语

法律硕士培养方向例11

2.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4.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5.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  

6.中国法学领域内硕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应用性教学方法的运用研究    

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9.谈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10.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11.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5.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16.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17.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以实践性教学为视角

18.“三严三宽”育英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检讨

19.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试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1.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索

2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3.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

2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目标导向与教学方法变革

25.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27.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制度刍议

29.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30.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反思

31.法学思维在研究生管理中的应用

32.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33.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英语词汇学习策略(混合方法)实证研究

34.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35.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

36.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方法

37.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企业法务征文奖”专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制约与权衡

38.硕士研究生导师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导师期望的调查分析

39.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

40.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思考

41.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42.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

43.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44.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阻却性因素研究

45.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

46.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47.谈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及论文写作

48.未来法学研究生的成功指导之道

49.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50.论法学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51.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52.法学研究生的狂与贪

53.法学研究生如何学习和思考

54.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实证研究为视角

55.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56.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兼谈法学教学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读法学研究生

58.论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基于价值序列和创新动力构成的双重视角

59.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60.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61.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62.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知识拓展、知识链接与能力提升的探讨

6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6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65.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论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67.浅谈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的构筑

68.论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兼论WTO案例教学

6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问、常识、以及道德

70.学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个法学研究生受骗后的醒悟

71.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系统思考——以湖南高校为例

72.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73.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74.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关于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思考——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为例

76.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我们的路,我们的未来

77.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课

78.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79.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

80.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优势教学法与团队研习法的结合

8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83.诉讼法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四个结合”为基本指导思想

84.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学知识

85.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分析

86.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硕士招生的实证考察

87.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维的视角

88.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德国的Seminar

90.法学研究生的时间分配——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问卷调查

91.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

92.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93.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

9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96.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

97.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