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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6 09: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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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情况

1、进展情况:为加快推进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开发区创业和营商环境,推动开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2019年12月16日,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2019〕160号),制定了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印发《关于做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农〔2020〕32号),明确区域评估范围及程序,印发了参考编制大纲;通过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截止目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基本编制完成,计划近期报我局评审;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淮安经济开发区、国信工业园,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告正在编制,其他县区境内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2、存在问题:我局和各级开发区无管辖关系,主要靠宣传引导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目前部门县区开发区明确表示不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3、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规范及时开展上报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审批工作,二是联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宣传指导工作。三是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推进新区、其他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水土保持审批承诺制管理情况

篇2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推进情况

(一)配套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建立改革相关配套制度是实行“四个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和《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主要牵头部门按照“减、放、并、转、调”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了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制度,在精简规范审批事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推行区域评估、一窗受理、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出台指导性文件18个,全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正加快形成。

(二)审批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任务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中、省要求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全省已有19个市(州)建成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11个市(州)已运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审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完成基础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系统建设方案已报市财政局进行财评,待财评后开展招标。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管理系统未运行。由于报批、招标等工作程序滞后,未运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审批。系统平台未上线运行导致信息无法共享,审批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整合,审批事项无法由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难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部分改革制度文件未出台。此次改革涉及的部门多、事项多、环节多,各部门改革工作基础条件差异大,特别是“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 建设等相关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有10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

(三)改革工作力量不足。此次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部门承担的任务没有安排专班专人负责,有的工作为了达到时间要求,完成质量不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四)部分事项未纳入。此次未将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挂网招标等环节纳入改革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加快完成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完成财政评估和项目招标程序,11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并实现项目上线运行的目标。

(二)加快制定改革配套制度。11月底前印发并联审批、多测合一、“红黑名单”等制度文件,全面完成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监管方式,确保审批全流程各阶段都有严密的制度保障。

(三)确定压缩审批时限方案。按照市领导的工作安排,借鉴成都、北海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三个工作方案,供研究决策:

方案一:审批时限120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在建成运行审批管理系统,采取并联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情况下,将我市五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四个阶段时限由原来的200余个工作日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提升效率50%以上。

方案二: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参照成都模式,在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的基础上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并创新审图模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推行施工图设计信息化管理。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措施将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

方案三:审批时限68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参照北海模式,在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联合审图、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审批变为一个部门审批,审批过程由外部循环转为内部循坏,全面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通过“四个融合并联审批”将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以内。

篇3

市发改委:

根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函》(建办法函〔2018〕432 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办发〔2019〕65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工程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你单位逾期项目1.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钢回收处理项目;2.加工1.5万吨裸铜线建设项目;3.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立项项目;请你单位务必尽快落实以上项目整改上报,并查明逾期工作原因,确保在无逾期件发生。并认真研究选派懂业务,能力强的首席代表至政务大厅推进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绪开展,完善AB岗入驻,促进审批事项线上运行,线上办结,坚决杜绝在体外循环,造成办事企业、群众两头跑。

望你单位在接此单后3天内完成督办工作,并将完成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4

【正文】

一、近五年总体工作情况

一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级划转25个部门195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二是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县乡三级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政务服务“好差评”,所有社区和1638个有条件的村达到“六有一能”标准,“一站办”“就近办”能力显著提升。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分别向各县、三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44项、65项;建设、应用市县一体化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审批、监管有效衔接,累计推送各类信息13.6万余条;深入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承接了政务服务标准化、“一链办理”、告知承诺制等15项国家及省级改革试点,实现“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更便利,实现照、章、税、保、金等8个事项1个环节0.5个工作日办结,平均提速3倍。今年1—10月,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27.47万户(同比增长32.1%),市场主体总量128.49万户(同比增长33.4%),增速均居全省第一。建筑许可办理更高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无纸化”审批,推行“拿地即开工”、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等改革措施,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6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低风险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招投标服务更优质,公共资源交易更加便捷高效,主要类别交易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保函累计为投标人节约资金流10亿余元。

五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在全省首创上线“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办、一键兑现”,目前,已上线惠企政策1100余条,为1.22万家企业发放补贴4.42亿元,为13.26万家企业减免费26.56亿元,为2.1万家企业批准缓缴费用45.76亿元。

二、2021年工作情况

聚焦“政务服务、开办企业、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深化“一网通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及“一业一证”、“一链办理”、“双全双百”、“全域跨域通办”、惠企政策兑现等七大改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群众满意率99.99%。

一是丰富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新生态。推动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深入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打造林地集成审批、“物流一件事”等230余个服务场景并全程网办。推动跨域服务,确定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开发上线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与苏浙沪等26个省市343个地区建立跨省合作关系,累计办理跨域通办业务1.1万余件。推动“无证明”服务,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实现19个部门单位、468项政务服务事项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推动网上服务,市县两级依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市级网上可办率达99.96%、全程网办率达98%。推动掌上服务,“爱山东”APP临沂分厅注册用户突破700万、上线事项3000余项,数量均居全省第一。

二是聚焦企业需求,打造商事服务新高地。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范围扩展至建筑、检验检测等50个行业,累计发放6.83万张,数量全省第一。实施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首批53项事项开展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开办、变更、注销“三联办”服务。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在全省率先实行企业“休眠”制和“代位注销”,解决困难企业“复苏难”和特殊企业“退出难”问题。

三是再造审批流程,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创新推出“我要立项”等11类工程建设项目“一件事”情景式主题审批,办理各类“一件事”审批710件,项目开工时间平均提前20余天。实施“拿地即开工”项目350个,开工时间平均提前3个月;区域评估总面积969平方公里,受益企业791家;实施“多评合一”项目90余个,每个项目评审费用节省2万元以上、时限压缩50%以上。

四是提升交易平台,打造公共资源交易新格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交易环节全程网上办理。开通运行“标证通”系统,交易主体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即可办理业务。,电子印章领取率达50%以上全市各县分中心全面启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实现土地交易市县一体化。积极开展省远程异地评标省市一体化试点,与省内外13个地市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多CA全省共享并率先开展交通领域远程异地评标试点。

三、未来五年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未来五年工作思路:紧扣“政务服务更精准”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坚持线上线下双向发力,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工程建设、政务服务、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改革,不断强化标准化、集成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更加注重党建引领、改革驱动和法治保障,持续降低审批门槛、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打造精简高效、惠企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确保营商环境牵头指标评价成绩和政务服务专项考核排名逐年提升,力争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明年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县同权”,试点开展“县乡同权”,推动更多事项就近办理;完善审管联动平台,落实联合踏勘评审、告知承诺制衔接办理、业务函询机制,推动审管无缝衔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丰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承接开展同源改造省级试点,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跨域通办”服务水平。力争2022年底前“一窗受理”通办率达90%以上,新推出不少于10项“一链办”主题式场景服务,100项高频事项由“全程网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7

一、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定义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是指已确定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意向建设单位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同时各审批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同步进行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各审批事项的预审查。在地块建设单位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以意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填报《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签字 盖章后提交申请。

2.依法合规,提前服务。对于通过申请的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对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预审查,对预审查情况提前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对建设单位以“一张表单”方式提出的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并 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办理各项开工前的手续。

五、主要流程

1.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完成对出让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开展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前相关手续。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施工阶段各类合同归集的审

查、质安监备案。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完

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环评、能评审批(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六、操作要点1.建设项目用地评审通过(或政企双方确定供地拿地意向)后,建设单位有意向走“拿地即开工”程序的,可提交“拿地即开工”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

2.项目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后,自规部门依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在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自规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协同方式,提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

3.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通过的项

目,市审图中心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4.审图中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和归集,完成质安监备案等。

具体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3。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

序: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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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实施则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以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国务院投改决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两个时间节点,将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制分为三个阶段,以下分别予以分析、阐述。

(一)《国务院投改决定》颁布实施前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招标监督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简称《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招标范围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称计委《核准招标内容规定》)。《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范围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核准招标内容规定》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1.工程建设项目只要达到计委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规模的,必须招标;2.项目的招标内容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项目审批部门确定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核准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准意见执行;5.行政监督部门按收到的核准意见负责项目的监督执法;6.行政监督部门因项目而异,不同领域的项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若一个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可能要面对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有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投改决定》至《实施条例》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投改决定》,由此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变了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实行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并颁布了相应的暂行办法,2005年4月履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简称《发改委核准意见》)。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招标内容也不再办理核准手续。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简称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3.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计委令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这几乎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部,即使招标也不再有确定的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企业也不知道谁监督。这与此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是否具有某种联系呢?值得深思。

(三)《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条规定是向《核准招标内容规定》的部分回归,也是对《发改委核准意见》中只对审批制项目和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修订,而前者因颁布时所有项目均实行审批制,所有项目都需核准招标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对审批、核准两类项目均核准招标内容,均明确了招标行政监督,这比《实施条例》前增加了很多,因为企业的审批制项目少而又少,且根据2012年11月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推测,将来审批制项目还将大幅缩减。对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具体部门,《实施条例》仍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并通知。

建立国有企业招标

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从前述监督规定的变迁来看,尽管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在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项目大户国有企业而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部门来履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这一点却从未有所变化,笔者认为,这是招标监督环节的重大缺陷。

(一)应当确定由各级国资委

履行对所出资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国家对国有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由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是应该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至此,国家在政府机构上设立了惟一一个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而专职履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派出监事会,起草、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相应的也应由其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原因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一在资金来源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计委《招标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这是从法律和规章层级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金实行监督的安排,而国资委就是出资人代表、专司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恰如其分。2.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东甚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计划行使股东的决定权甚至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此,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情况是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更为便利。3.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企业人事安排有相当的发言权,因此对于监督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更有力度。4.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更为便利,对于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更容易实现联合制裁或依据《招标投标法》给予行政处罚。5.国资委还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监督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6.一个固定、统一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更有利于从长远、系统、专业角度考虑、规划和实施监督职责。

(二)实行行政监督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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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的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第十八条指出:“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5号令主要是从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评价管理等方面给出了指导原则。项目前期的工作主要有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

监理招标及工作开展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建设单位首先要完成监理单位的招标,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确定中标监理单位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三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四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五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第六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阶段分为:招标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监理工作的对象是各信息化工程项目:基础软硬件采购、基础软硬件集成、应用系统开发、机房建设与改造、标准规范制定、第三方测试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所有以上阶段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

监理工作的支撑要素: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机构、监理设施和监理人员以及质量管理等。

监理工作内容是:“四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管理。“一协调”:沟通与协调业主、承建方、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项目档案归档依据

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展こ探ㄉ柘钅康慕ㄉ琛⒃诵泻凸芾矸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实施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当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该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文档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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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实施方案》推进情况2018年,根据《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我州制定了《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实施方案》,计划到,再拓展省级试点百镇7个,达到14个。目前,已培育省级试点百镇7个,创建国家级特色小镇1个(香格里拉),成功申报省级特色小镇4个。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为凸显各小试点镇的特色,州上多次组成工作组到试点镇开展调研,帮助确立各试点镇发展思路、发展定位。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坚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小城镇规划编制,结合试点镇自然地理条件、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起点、高标准编制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不断提高规划立项、规划编制、规划执行和规划管理水平,编制出台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州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修编了《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累计完成17个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18个县城控制性详规编制、71个镇规划、26个乡规划、764个新村规划及155项各类城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形成城镇规划构架体系。健全规委会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反规划各类行为,确保各类规划不折不扣实施落地。三是推进基础设施。各县市在财力拮据的情况下,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试点镇建设,将项目资金向试点镇倾斜,结合《垃圾污水三年推进方案》,积极推进垃圾、污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来,累计完成项目投资43.46亿元,其中: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投资36.57亿元,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6.89亿元,就地就近吸纳农业人口8559人。四是做强特色产业。根据各集镇的资源禀赋和现实条件,精准产业发展定位,强化产业支撑,积极培育“特而优”的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牧业、特色中藏药业、特色手工业以及运输业、商贸业等产业,实现特色产业立镇强镇富镇。五是加大考核督查。经常性到试点镇开展项目督查,对新拓展的7个试点镇,每年对排名靠前的2个试点镇进行考核,合格的正式命名为省级“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每个镇获得500万元补助资金。目前,瓦卡镇、来马镇、冷碛镇、阿须镇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情况年初以来,全州按照“审批流程、信息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个统一要求,聚力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再上台阶。州县共同努力,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全面完成州级顶层设计,制定出台改革配套制度14个;建成启用审批管理系统2.0平台;房屋和市政工程审批由改革前的69个审批环节、22个涉及部门,69套提交资料,200个办理工作日,精简提升为4个审批阶段、4个办件窗口、4套提交资料,31至70个办理工作日。一是统一审批流程。采取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合并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时序等压减审批事项,印发告知承诺、红黑名单等配套制度文件并有序推动落实。截止目前,利用并联审批方式受理审批事项24件,办理联合审图项目115个,占比100%。二是统一信息平台。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业务系统区域配置,开通事项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网上办理功能,配置管理系统事项综合管理类型117项,开展网络视频培训10余次、集中操作培训4次,参训人员达425人次。5月20日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办理运行清单324项。三是统一管理体系。完成四个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一张表单”的制作;全州18县(市)、州本级、康泸新一体化国土空间规划正在抓紧编制,州本级空间规划“双评价”已形成初步成果。州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及“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需求论证报告编制,正在挂网招标;州、县(市)均已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基本实现一窗进出,全州综合窗口受理审批事项计111件,办理审批项目24个。四是统一监管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18批次41个项目;完成“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归集全州市场主体信用数据546万余条。协调中介机构、水电气信市政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工改2.0系统,其中中介机构5家,市政公用服务机构绝大部分完成入驻。五是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探索总结改革经验,加大统筹力度,多次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协调推动。针对五种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名称、审批时限、时序、环节等进行调整优化,共计修改完善审批流程图48处,审批时限由40至90个工作日进一步减压至31至70个工作日,于11月26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做大做强中心镇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今年9月,按照省上出台的《关于推进中心镇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的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贯彻领会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市(州)改革措施,于11月初形成《推进中心镇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州意见》)初稿,经局务会研究讨论后,先后两次征求州级相关部门和18县(市)政府及海管局意见,并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支持同意。送请州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州级相关领导同意和州委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了《州意见》送审稿,待州委深改委会议审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一是资金缺口大。目前,全州省级试点百镇上级无资金补助,每年只对排名前两名的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共1000万元。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依靠政府投入,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的量少,且PPP项目招商引资难。各县自身财力十分弱,需要投入和建设的地方多,资金缺口相当大。百镇发展还相当滞后。二是主导产业发展不明显。经过几年发展,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但部分镇仍存在产业支撑乏力、特色不鲜明。大量非试点镇,经济明显落后,产业发展水平亟待提升。旅游产业对地方财政的带动作用不明显,相应的文化产业、农业观光等产业受地域限制没有形成规模。三是人才紧缺。由于我州地理位置差、人才待遇低,村镇建设相关的专业人才引不进来,自己培养的人才留不住,造成小城镇建设规划执行不严、发展门路不多,民族特色拓展不开等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并联审批机制运行不顺畅。受老方式审批习惯和各行业业务系统与工改2.0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的影响,部门之间并联审批执行不到位,业务系统数据壁垒依然存在。按照改革要求,各行业部门办理完成后需再次录入数据到工改2.0系统,审批人员嫌麻烦或忘记录入,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居多,导致线上办件数据稀少甚至无数据。二是审批改革宣传方式不全面。现阶段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政策信息变动频繁,部分办事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后的网络公示信息不了解,习惯于实地咨询和直接到行业部门办理,提交申报材料不习惯到综合服务窗口,而是找对应的行业部门申报,未能完全达到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直接影响了办件效率和改革进度。三是审批管理系统运行不及时。虽然今年采取视频方式、现场培训等开展了多次系统使用操作培训,各行业部门审批人员存在轮岗换岗的因素,不熟练使用系统操作,未及时在工改2.0系统正常办理审批推送。目前,仅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三阶段的事项纳入工改2.0平台进行审批,其余事项均无办理信息。

三、下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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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围

2012年以来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和5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招标;单项合同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3、工程造价管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

(三)清理步骤

1、自查阶段(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

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各自负责联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建股)。

2、整改阶段(2014年5月16日至6月28日)。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整改。

3、验收阶段(2014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及股室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认真清理、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问责;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县重点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工作责任

(一)城建股负责城市基础实施方面建设项目的清理和规范(风貌打造、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停车场);

(二)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清理和规范,2013年以前的由房产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施工单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水、电、电梯等施工单位的确定);

(三)环卫所负责垃圾处理场及垃圾中转站的清理和规范;

(四)园林所负责园林设施及路灯方面的项目清理和规范;

(五)征收办负责安置房的清理和规范;

(六)建管股负责壁州大道排洪沟的清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