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6 10:18:56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1

一、电力设施概说

(一)电力设施的内涵。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其主要主要包括输电和配电的一些设备,比如变压器,导线,电缆,避雷器,绝缘子,杆塔等。主要用于各输配电线路上,可以保证远距离输电提供方便。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

(二)电力设施的现状。一是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停电事故呈逐年递增态势。据统计,北京地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停电事故2008年为16起,2009年为36起,2010年为54起,数量每年上升50%以上。二是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现象严重。四是“三线”搭挂问题久拖不决。五是电力设施隐患清理依然困难重重。

二、我国电力设施的法律现状分析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保护电力设施的立法在不断的改进和发展。但是,因为电网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不相适应,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的专业性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限制,关于电力设施的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矛盾还很突出:首先,电力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现有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如今电力市场主体已经多元化,政企分开、政监分离的体制已基本完成,原有法律、法规已不适于当前环境形势要求。其次,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我们看到,对于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只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责任,对于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并没有单独民事责任的规定。最后,新设备、新情况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对通信、保护、计算机程序、自动化和信息化项目的保护,对无人变电站的保护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界定、危害电力设施的行政处罚标准等具有操作意义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除了在立法方面所涌现出的众多问题外。在实际的执法中,也存在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亟待解决。

一是相关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到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二是部分边远地区法制环境不完善,盗窃电力设施的团伙犯罪猖獗。三是工程建设项目多,施工组织不严密,野蛮施工,吊车碰线、车辆撞杆、挖断电缆等事件频繁发生。四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私拉乱接、违章施工、线下种树,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或漫天要价,或无理阻挠,甚至进行围攻、非法扣留,执法部门处理的难度很大。五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开山放炮、放风筝、钓鱼等现象屡有发生。

三、完善电力设施立法。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首先,完善电力立法。第一,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第二,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护水平。第三,要深入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第四,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六,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其次,必须要明确电力管理部门及其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是当前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电力设施保护并不单纯是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加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以高效务实的行政许可执法程序,防范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行为。

最后,明确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职权。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电力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电力设施保护的义务。现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电力法规,无任何条款规定电力企业在保护电力设施方面应该履行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修订中应该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还需要注意的是,修订中要切实解决目前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关系问题,特别是应重点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法规与土地、森林、公路、城市绿化、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法规的冲突。针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已成为威胁电力安全主要因素的现实情况,应在修订中立足于“防范在先,预控风险”,细化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电力设施安全和电能保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的保障,需要电力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开拓创新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相信经过各方的努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将走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性工作局面。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2

电力工程是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在经济效益、供电性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人们对于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更加重视,尤其是在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倡导安全理念是极为关键的工作思想。针对电力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制定科学的管理策略。1.倡导创新精神。创新是为了改革,改革是为了发展。电力工程作为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创新改革,在全工程单位中倡导改革精神。“安全生产”是创新改革中必须要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从技术、制度、政策上严格坚持安全原则,指导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2.严格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上,应积极采取“奖惩并行”的模式。首先,对规范作业的人员,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在物质上给予奖励,调动他们生产作业的积极性;其次,对违章操作人员,在制度上加大处罚,在思想上正确引导。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电力故障,还要尽快采取科学的操作制度参与施工。3.贯彻科学理念。“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没有安全的生产是不合要求的,这是电力工程建设期间需要贯彻的指导理念。因而,电力企业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集全体职员参与思想教育工作,在思想上树立全面的安全生产准则。如:通过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引导人员正确参与到施工作业中。4.搞好工具管理。制定有效的工具管理制度可保证电力工具使用的科学性,如:施工人员领用工具时采取签字登记的方式,这有助于工具器材的查询管理,工具损坏后可根据企业制度要求赔偿。另外,对于一些申请报废的工具也要严格检查,对将要报废的工具需严格控制使用时间,避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策略

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还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先进理念,其倡导所有生产活动要在法律政策的保护下才能实现。从这一点看,在电力工程施工期间也应注重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以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准则。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在电力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更新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现有的宪法体系还存在诸多漏洞,很多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都缺少法律指导。电力工程建设也存在相关的法律漏洞,如:人为因素造成电力事故的处罚问题上,没有明确的处理界限。这就需要立法部门从电力行业发展实际出发,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促进行业发展。2.完善法律体系。创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有助于保障电力工程建设,为电力施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政府部门应及时关注电力工程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如:在企业管理、施工监测、质量考核等方面做好法律建设,让各种安全管理问题都有法可以,保障了企业、人员等各方利益。3.加强修订调整。对宪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能提高法律的完整性。在电力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工作要注重相关法律的修订,如: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管,对特大性人为安全事故依法处理。修改法律内容既能完善法律体系,也能实现政策制度上的更新,为电力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4.定期宣传教育。政府在指导电力企业生产时,应全面倡导“安全第一”的科学理念,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搞好电力安全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避免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有效降低施工中意外事故发生的次数。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3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合同管理;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4

0、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1、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笔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本文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5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合同管理;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6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支柱性产业。电力设施是构建坚强电网的要素之一,是电能输送和供应的主要载体。所以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供电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针对我国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义

1.电是一种具有特殊物理性质、全民使用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必须经过输变电设施长距离、网络化、不间断的传输。这些设施绝大部分都必须设置在野外,遍及城乡,点多、线长、分布面极广。分工不同的各种电力设施组成了统一有序的供用电网络,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用电服务,因此,电力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设施的破坏可能会造成大面积停电,势必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并且对社会的稳定会带来负面影响。电已经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2.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若是破坏了电力设施,则会由此引发一些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保护电力设施既保证了人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电力设施的问题所在

从外部大环境来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取土、爆破、垂钓、放风筝、抛掷物体等造成停电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事件逐年递增,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制不完善,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罚不力。

1.立法滞后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这些法律的实际运用效力大大降低。部分法律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客观现实状况,甚至有些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没有及时修订,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为自身的缺陷使得对犯罪分子所设的防线形同虚设,而造成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经济上的损失。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公安、检察院、法院、电力等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也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使许多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打击。

2.违法违章现象严重。

由于近年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违章建筑物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矛盾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还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打井、挖鱼塘以及施工作业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供电中断事故时有发生。用户对供电企业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置之不理,供电企业对此束手无策,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四是由于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只重视其它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再加上案发现场极易破坏,致使案件破案率比较低,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3.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以后,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行政权利取消,工作难度加大,义务范围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利的变更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出有因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而导致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4.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够

对于个人以及企业财产安全来说,法律是我们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因而当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别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靠。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待遇、岗级、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出现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现象,影响到工作效率,降低了战斗力。

五.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该采取的防范对策

1.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以及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样才可以让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2.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政企分离以后,供电企业的行政权交还给了政府,但政府由于受到物力、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电力设施的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目前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法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1)成立电力警务室。从公安机关选派几名经验比较丰富的民警到电力警务室工作,配合处置各类威胁、危害电力设施等涉电案(事)件。

(2)构建由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在电力设施遭遇危害、威胁时联合执法,这样既能及时、合法处置危害以及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通过现场执法,也是很实际、有效的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利于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4.加强政府部门间沟通。在电网规划、设计初期加强与政府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线路规划建设纳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范畴,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避免在审批项目时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

5.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

六.结束语

电力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并且关系着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电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又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保证电力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201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11)10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12.113号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7

(二)电力公司建立了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目前,电力公司基本上建立了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制、电力工程项目材料质量控制制度、施工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质量检查控制、质量管理激励制度以及电力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等方面。

(三)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处于比较低级的水平。虽然电力公司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在管理上主要采用传统质量管理方法,因而导致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处于比较低级的水平。传统的质量管理方法是相对于现代质量管理方法而言的,它主要是指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体是电力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的客体是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注重项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现代的质量管理主要采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即由公司所有人员参与的,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它不仅注重项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而且也注重项目质量的预防与控制。从目前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来看,它只注重项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不注重项目质量的预防与控制,因而它是一种比较低级管理水平。

二、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对于电力工程项目而言,外部承接单位主要包括建筑市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方面。从目前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外部问题主要是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比如,在建筑市场上,常常有不具有资质的建筑商通过暗箱操作来获得项目,施工企业又将工程分解后转包给他人,导致工程质量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电力工程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对人的管理、机械设备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以及施工方法与程序等方面的管理。从目前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一是受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制约,他们不可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二是由于电力公司对机械设备以及原材料控制与把关不严,常常出现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以及原材料质量不过关的状况。

3.质量管理执行力度不够。电力公司虽然出台了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制、电力工程项目材料质量控制制度、施工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质量检查控制、质量管理激励制度以及电力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但是电力公司碍于情面以及复杂社会人际关系,在电力工程项目出现事故时,公司一般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由此可见,电力公司所呈现的是一种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的局面。

(二)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是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在建筑市场上只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等法律与法规,这些法律与法规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只有这些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还应该制定一些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2.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在我国,电力行业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像其他行业那样竞争激烈,所以,电力公司的决策者与管理者的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一直都是比较淡薄的。由于电力企业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所以,他们就一直不重视对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3.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电力公司是垄断行业,再加上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因此在电力公司内部一直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员工干好干坏都一样。由于公司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公司的员工普遍都不把电力工程的质量当作很重要的事。

三、提高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与健全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与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各种行为,对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将之挡在门外;对于有可能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损害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与法规加以控制。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与法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趋于严谨与合理,使得违法者无孔可入。

(二)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电力公司要对电力工程项目实施全工程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与全员的质量管理,它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质量管理、设计质量管理、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电力工程成本控制、电力工程风险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它与传统的质量管理相比较,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显著特点是以预防为主。

(三)严把原材料与设备关。鉴于在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所存在的原材料与设备把关不严格的问题,电力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原材料与设备严格把关。一是要选择优质的材料供应商为电力工程项目提供原材料与机械设备;对于原材料供应商,电力公司要实行份额管理;电力公司要定期对原材料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对于不符合供货要求的原材料供应商要求对方要制定整改措施,严重者取消供货资格。二是电力公司要使用国家优质的产品,坚决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8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079-02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事)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危及电网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此,国家先后多次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事)案件仍时有发生。现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点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难点

1.首先是思路不够清晰,认识不够明确。电力行业自身对“只能依靠自己才能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够一致,存在着等靠思想,保护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相比前者往往容易被忽视。一些同志和有的领导认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因而在积极主动、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

2.电力行业自上而下没有一支统一的、过得硬的保护队伍。查处问题形不成拳头,达不到应有的震慑力度和影响,现有人员编制不足,有的未经专业执法培训,层次参差不齐,致使电力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3.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规章制度、执法程序不够健全,护线经费得不到落实。有的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单位发案不报,有的将损害电力设施的案(事)件私下处理,损害国家利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在内部公安保卫部门,但一直未明确护线费用,对护线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4.对电力设施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社会各界对电力法律法规及其执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较低,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处于又要执法又缺乏必要的手段的两难之中。

二、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

1.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有明确规定。多年来,电力部门(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也从未停止过,但对查出的问题大多做两种处理,一种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妨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小部分由当事人停止侵害或予以修复,一大部分则无法处理,不了了之,不仅使电力部门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而且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同时留下了较大隐患,致使个别不法之徒更是把电力企业当成了敛取不义之财的对象,诸如窃电歪风屡禁不止、保护区内建房和砍了种、种了赔、赔了又种的树木通道问题等等。

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相关部门的责任、危害行为、奖励与惩罚等均有明确规定。在省以下各级电力体制改革未完成前电力部门具有“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改制后要承担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从以上层面上讲,我们确有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运用法律手段,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限和职责,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企业经济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电力法律法规权威、树立电力企业良好形象、克服社会不正之风的需要。同时,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既是法律法规赋予电力部门(企业)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

2.要明确机构、人员、职责。电力行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电力企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在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电力行业原有的行政职能逐步移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这是不容质疑的改革大前提。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行政执法,以及企业周边和内部的治安问题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出了问题,报告政府解决即可。所以电力行业现有的执法队伍和公安保卫组织应予以撤消,有的实际上已经撤消或削弱。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原因有:第一,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治安大环境考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周边安全环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我们要依靠各级政府打击危害电力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电网安全和电力企业利益。但有些危害不大、影响较小,抓了就跑,松了又来滋扰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费人费时费力,政府机关是管不过来的,需要电力企业大力协助。第二,从多年实践看,大量的侦查基础工作和执法工作都是电力公安保卫部门完成的,政府机关重点打出那些严重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的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依照电力法律法规处理。

3.从保护电力设施的现实需要和电力行业长远利益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需加强,其方式可以商讨。无论是电网安全还是查处窃电,其保护的对象必定是电力企业的财产和利益,因而我们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责任。电力体制无论怎样改,电力设施保护职责总得要有机构来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总要有人来干。所以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明确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机构和职责,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空白。

4.要抓具体业务的开展。(1)要继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加大对盗窃电能和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2)要加强对废品收购行业和销售窃电器等违法活动的监控和管理,卡住被盗线路设施的销赃渠道,预防和减少电力案件的发生;(3)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结合实际案例,制作一些新闻片、公益广告片等,使广大群众从思想上认识电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实践中看到反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必要时;(4)要继续搞好技术防范工作,提高设备自身防破坏能力。在招标、施工、竣工验收时要有公安保卫部门参加,签字认可;(5)要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在开展护线宣传、组织护线队伍,进行案件侦破等保护工作中都需要经费开支。电力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可以按照不同电压等级以年公里为单位核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费用,以保证护线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6)加强现有电力执法队伍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现有电力执法队伍和电力公安保卫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搞好这支队伍的组织建设,逐步完善工作程序;(7)加强调查研究,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结合执法立法建议,使电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三、结语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企业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定会得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队伍的素质一定会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者一定会肩负重任、不遗余力地为电网安全,为电力企业发展而辛勤工作。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9

1.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特点

根据林区实际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来看,其主要特点包括复杂性、突发性、严重性和可变性等。林区电力工程管理工作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在导致实际的管理工作步骤较多、难度较大。林区电力工程在实际施工和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这就让整个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突发性。林区电力工程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林区电力工程出现投资成本增加或者工期拖延的现象,稍不留意还可能给后期的使用过程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林区电力工程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在我国林区电力工程的建设和改善工作受到科技水平的影响比较大,对于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还有待提升,所有影响因素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种种变化,这就必然导致整个林区电力工程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2.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对于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而言,外部承接单位主要包括建筑市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方面。从目前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外部问题主要是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比如,在建筑市场上,常常有不具有资质的建筑商通过暗箱操作来获得项目,施工企业又将工程分解后转包给他人,导致工程质量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对人的管理、机械设备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以及施工方法与程序等方面的管理。从目前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一是受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制约,他们不可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二是由于林区电力公司对机械设备以及原材料控制与把关不严,常常出现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以及原材料质量不过关的状况。

(3)质量管理执行力度不够。林区电力公司虽然出台了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制、林区电力工程项目材料质量控制制度、施工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质量检查控制、质量管理激励制度以及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但是林区电力公司碍于情面以及复杂社会人际关系,在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出现事故时,林业部门一般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由此可见,林区电力公司所呈现的是一种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的局面。

2.2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是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在建筑市场上只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等法律与法规,这些法律与法规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只有这些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还应该制定一些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2)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在我国,电力行业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像其他行业那样竞争激烈,所以,电力公司的决策者与管理者的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一直都是比较淡薄的。由于林区电力企业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所以,他们就一直不重视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3)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电力公司是垄断行业,再加上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因此在林区电力公司内部一直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员工干好干坏都一样。由于公司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林业企业的员工普遍都不把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当作很重要的事。

3.提高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

(1)建立与健全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与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各种行为,对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将之挡在门外;对于有可能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损害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与法规加以控制。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与法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趋于严谨与合理,使得违法者无孔可入。

(2)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电力公司要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实施全工程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与全员的质量管理,它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质量管理、设计质量管理、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林区电力工程成本控制、林区电力工程风险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它与传统的质量管理相比较,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显著特点是以预防为主。

(3)严把原材料与设备关。鉴于在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所存在的原材料与设备把关不严格的问题,电力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原材料与设备严格把关。一是要选择优质的材料供应商为电力工程项目提供原材料与机械设备;对于原材料供应商,电力公司要实行份额管理;电力公司要定期对原材料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对于不符合供货要求的原材料供应商要求对方要制定整改措施,严重者取消供货资格。二是电力公司要使用国家优质的产品,坚决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4)充分运用外部的监督力量。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舆论力量的监督。电力公司在做好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要充分地运用监理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众舆论力量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

(5)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仅仅依靠人的思想觉悟来提高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是不现实的。因此,电力公司必须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管理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对于在施工建设中能够尽职尽责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要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而对于在施工建设中,因渎职给林区电力工程项目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除给予一定物质处罚外,后果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来有效管理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

4.结束语

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重要的能源基础,还深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整个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水平,就要加大控制力度来对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于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采取合适的措施加以改进,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使用质量。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10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ower facility there are so many safety issues,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lso influence People's Daily life,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to the threat.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 i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ace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needs to be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 joint effor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in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and proposes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work proposal, the hope can help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二)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三)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四)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总结: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例11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二)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三)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四)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总结: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