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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碾压式堤防填筑施工时土料的压实问题
2.1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采用碾压施工法对细粒类土进行压实时,有2个土工指标很重要,即土料的最优含水率及其相应的最大干密度。这2个土工指标是从对土料的室内击实试验求得的。指标的物理意义是:当土的含水率最适宜时,由于土中所含水分使土颗粒表面都裹有1层薄膜水,而众多土颗粒的接触面上因为薄膜水的作用,在击实试验做功的挤压下,能使小尺寸的土团粒滑移并楔入大土团粒的孔隙中,从而使土的空隙率变小,土的干密度变大,致使压实土变得更加密实,而所含水分无多大改变,因而导致饱和度增加。如果土中含水率大于这个最适宜的值,则土颗粒表面的薄膜水增厚,引起土体膨胀,使干密度降低,所以击实的效果是不好的,水分继续增加时还会出现“弹簧土”现象;反之,土中含水率减小,则土团强度高不易发生畸变,同时土颗粒间作用不够,要使小的土团粒滑移并挤入大的土团颗粒间的孔隙阻力很大,故击实效果也很差,土料无法变得更密实。一般来说,某种土质最适宜的含水率在压实功能的作用下只有一个数值,称为最优含水率,它对应的土的干密度将会最大,称为最大干密度。土的压实一般能使其抗剪强度增加、压缩性降低、渗透性减少,即其力学性能得到提高,这就是土料压实的目的。作为设计要求提出的压实干密度或压实度,施工中必须做到,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行的《土工试验规程》中,对击实实验中采用轻型击实试验的击实次数标准为25击。25击标准适用于采用羊足碾、气胎碾、重型铲运机等碾压机具施工的大中型堤防工程。对25击的标准实验所得的干密度要通过轻型压实工具是难以达到的,因为压实功能不够,即使多压几遍也无济于事,所以压实机具的选型要与击实标准相匹配。
2.2土料的现场碾压试验
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填筑干密度或压实度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用规定的土料和压实机具进行1次工地现场碾压试验。大中型特别是Ⅰ级堤防工程一般质量控制要求甚严,必须使上堤土料含水率控制在最优含水率,否则要作处理。而通常的中小型堤防工程要达到土料含水率严格按最优含水率控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有时也可按实际料场土的自然含水率(稳定值)进行控制,再通过现场碾压试验对设计施工参数进行适当修正,如果差别很大则在设计阶段就要拟定有效的技术措施。2.3填筑铺土厚度
每种碾压机具都有一定的影响深度,如果铺土厚度太厚,即使增加碾压遍数也是徒劳的,因为除了表层一定深度内能满足要求外,向下仍是疏松层,此时只有将超厚的土层挖去后再进行碾压才能奏效。
3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3.1架空层
施工作业面要加强统一管理,应做到统一铺土和碾压,并配备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作业段与段之间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斜坡的坡度一般不陡于1∶3,上堤土料的块状粒径应严格控制,对块状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必须进行破碎,避免出现大的块状土堆积而形成的架空层现象。
3.2界沟、界墙
施工过程中作业段之间未进行认真处理或层面未过界碾压时,作业段处会形成虚土、块状土堆积现象,从而出现界沟、界墙等隐患部位。施工中应将界沟、界墙一定范围内的填土挖开后重新分层铺土填筑,与两侧填土以斜坡相结合,斜坡的坡度在1∶3~5之间,并适当地增加碾压遍数。
3.3新、老堤连接处
新、老堤连接处应先将结合处老堤坡上的杂物、树根、植物根茎清理干净,并将老堤坡削成1∶3~5的缓坡;根据填土的进度进行逐层清理,以保证接头处填土很好地结合,高差比较大时可适当放缓坡度。对于老堤坡上坚硬的粘土,在采用削缓堤坡的同时,可以沿缓堤坡上开挖一条结合槽,使新、老堤更好地连接。
3.4刚性建筑物结合处
1.2部分管理层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相关法律常识多数化工工程的管理人员只注重市场和项目的开发,而忽略了材料加工的质量管理;少数化工工程的领导阶级缺乏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常识,从而在工作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方针的拟定,质量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使得化工工程常常出现基础部门管理问题,从而造成企业效益的下滑,进而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下降,产品质量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此恶性循环。
1.3质量管理工作无法及时更新由于负责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介入较少,市场的新需求新动向也不怎么了解,无法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变化,质量管理工作无法得到加强和创新,从而造成工程脱离市场,脱离现实,不仅失去了发展机遇,还错过了及时改正的机会。
1.4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够大多数情况下,一些化工工程中工作人员在被动的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不够,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积极努力想提高工作质量的人员较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员工积极性差强人意,从而导致质量管理缺乏积极主动的强力人力资源和员工基础,对进一步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形成阻碍。
1.5认证机构工作不到位多数负责认证的机构房款其认证工作的需求已达到获得更多企业客户及利益的目的,这种现象会导致某些化工企业虽然得到了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不合格的情况出现,直接导致化工企业趋向杂乱化。而那些以取证为目标的化工企业,只是追求企业的表面合法,忽略了一个企业应有的严密有效的运营模式,这些企业在质量管理结构上不会有较大的成绩,其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
1.6企业与供应商以及顾客之间的合作问题多数化工企业无法与供应商和顾客形成有效合作关系,导致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两者均在市场分析与调查、产品开发、市场监控以及质量控制与管理等环节有所削弱,由于企业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缺乏这些细节上的相协作与支持,从而大大削减了企业的效益利润。
1.7化工工程质量工程管理责任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的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质量管理工作分配出现问题,各项质量职能无法切实分配至各个相关部门及岗位,从而造成部分管理环节的缺失,此外,由于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管理工作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从而造成化工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没有落到实处。
1.8化工工程质量文化落后部分化工企业对市场变化没有引起重视,化工工程建设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展,从而造成化工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较为落后,进而造成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照抄、照搬、模式硬化等问题,质量建设缺乏更新。除此之外,质量文化落后对工作人员产生较大影响,导致企业的运作停止于一个点上原地踏步,进而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进形成阻碍。1.9化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局限性目前,我国部分化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导致我国化工企业缺乏科学性,在技术性上较许多发达国家落后,进而造成我国化工企业无法与社会市场同步运行。
2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强化项目管理能力完成化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之前,应先建立规章政策,并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有效运用,进而提高和完善化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管理部门的工作时,应该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及其技术能力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总结进行相关的技术补充。对化工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完善,需要对化工工程中的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科学化。
2.2合理更新工程质量管理理念一项化工工程项目所制造的产品能否获得使用者的认同,首先取决于产品的质量,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则取决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因此,可以说是顾客满意度与产品体现的价值形成一条质量价值链,整个价值链的决定因素在于质量管理。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以顾客的满意标准作为参考,只有结合市场和顾客的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全面优化成本与效率,从而使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2.3加大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力度化工工程的项目不仅需要得到客户合同签单,还要在项目质量上得到肯定,这就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措施。可以根据分层管理里方法展开监控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和企业目标分解成几小部分,然对每一部分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和监控,结合每一部分所需的施工技术要求、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等情况,总结制定出科学、有力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制度。
2.4重视质量考核在化工工程施工运作的过程中,将工程项目的每个结构的管理措施进行总结和融合,然后通过企业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将其实施和落实,逐渐形成全新的质量管理模式来实现企业产品的质量、成本和交付期各方面的最佳效果。对化工工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重点考核,不仅能够使顾客的利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而且是企业的获取利益及实现收支增长的保障。
2.5全过程贯彻质量管理质量保护体系是实现工程质量保护、完善全过程质量的有效保护系统,质量保护的实现的手段主要包含了以下三种,一是组织结构的管理,二是程序结构的管理,三是工程施工管理及资源管理。企业应该注重对工程施工各个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工作,使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发挥其有效作用。此外,要经常通过监督和管理部门评估和审核化工工程的质量,对工程质量的形成初期到中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对质量管理进行改进,使监质量督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行。
2加强对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
2.1准备工作。测绘工程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明确测绘的具置,掌握地理环境因素,观测天气因素,筹划施工材料和装备,制定明确的测绘目标与方案,检测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检查和监督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从而保障测绘工作可以顺利开展。企业要保障测绘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测绘工作进行前,制定有效的质量管理条例与合理的系统控制与检测方案,保障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可以被应用于测绘工作之中,让工作人员可以明确自身的责任义务,从而完美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能,保障测绘工作质量符合标准,运行环节合理有效。2.2增加工作人员的观念意识。测绘工作在对质量工作人员和系统控制人员选择的过程中,要保障工作人员可以具备高水平的测绘工作能力,具备专业的设备使用知识,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从而保障在测绘工作正式进行之前,可以对测绘设备进行有效的检修校对,保障对设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效的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从而保障测绘工作不会因为设备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企业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让其在测绘培训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工作经验,可以对测绘系统和测绘地点有明确的了解,可以有效的检测信息,收集测绘数据,绘制测绘图像,从而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还应不断调整系统管理制度,保障测绘管理和系统调控的专业性和灵活性,保障测绘工程体系的健全性,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不断提升。2.3增加对测绘工程的控制与管理。加强对测绘工程的控制与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从而保障对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调控可以有具体的依据。测绘工程需要一定的体系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而对测绘质量进行管理主要就是对工程中质量检验、质量审核、质量调控、质量使用成本、保障质量的方针政策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这就需要在对工程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充分了解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因素,从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测绘工程合理有效的进行,对各种突发状况和不完善的工作环节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便于及时解决测绘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困难。要及时根据市场发展的信息进行相关的政策调控,并积极借鉴先进的测绘工程管理方式,促进测绘工程的有效进行。2.4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我国要想加强测绘工程质量管理和系统调控,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对测绘工程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规范,要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测绘工作的各个环节具有针对意义,具有可操作能力,完善《计量法》、《质量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对测绘工程的重视程度,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管制,从而保障测绘工程的有效开展,保障测绘工程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
3结束语
测绘工程在开展的过程中,对其质量管理和系统调控都是十分重要的,而这项工作的难度也是十分困难的,这就要求要不断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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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可以解释为,以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国家政府相关的规定为模板,由建设单位配合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的一项取样方法,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需要由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的建材取样人员取出建设的结构的安全材料或者配件取样,而且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处理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突发问题。能够确保建设建筑工程公正和科学的方法就是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作,这些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也能够吧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提供给监督管理政府部门。
2.见证取样的具体方法
为了保证所取的样本不发生意外,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取样人员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的取样操作以及流程进行公正,并且将取出的样品放在指定的包装内做好标记。做好的标记必须清晰的表达信息,同时需要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在见证后需要制作见证的详细记录,使其不会被调换,做出的这些记录会留做一个档案。见证的取样材料送去检测机构时需要注意,见证的人员要和施工单位的送检人员一起把样本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如果见证人因为自身情况无法亲自送样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样本进行封样然后送到检测机构。
二、取样检验制度实施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1.对建材取样流程掌握不够熟练,认知程度上不去
由于建筑工程单位对相关人员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工作人员对取样流程掌握不熟练的现象,包括施工人员和检测人员没有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意识。这样一来,建材取样工作进行起来十分有难度。同时,许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的忽视,导致见证取样的结果与实际相差甚远。对于以上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约束。
2.缺乏技术性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
专业训练现场取样的证明人员、取样员,对于这些人员进行专业教育等一系列资质备案工作没有经过恰当执行。就目前情况,很大部分的监督管理单位和施工的管理单位都运用大量有资质的见证人员以及取样人员。但是,距离施工企业的标准配置还相差甚远,我们需要非常认真的对待这个问题,来对待现阶段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大多数的监理、施工的企业技术人员是需要相互调动的,当调动幅度越大,直接导致了在工作人员新老接替的时期产生工作进度衔接障碍的问题,见证取样程序在这样的方法下基本不能够在工程建设中有效运行。
3.现实生活中取样样品质量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在取样过程中许多因素都会使样品的真实性出现偏差。
(1)取样人员对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取出的样本不能代表整体质量。
(2)取样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按照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只挑质量好的样本供大家参考。
(3)供货方将优质的产品供取样人员取样,造成取样结果很好的假象。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需要有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见证人员有时也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从而达到取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目地。
4.检测制度欠缺
我国的检测业市场化的程度极低,原因是一直以来检测业都是属于垄断式经营。这些个检测部门大多数是以其附属部门的形式经营的,运作在其附属部门的保护下,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致使这些检测机构形成不了单独的运营模式,当对而言在国外同样的检测部门在检测工作的管理方面,有着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和经验
三、建材的不合格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的影响
建材主要以对建筑主体影响最大的钢材、水泥、砖和石材为主。首先钢材是建筑强有力的支撑部分,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引发建筑支撑能力不够的的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高层建筑中,表现尤为突出。情况严重,还可能导致钢材断裂,建筑倒塌。其次,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了安定性与强度不够、水泥过期、袋装质量不准确的水泥,在施工工地上,很容易发生建筑坍塌等意外事故。再次,砖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强度不够和形状不规范两个方面,容易对建筑物的外形造成严重的影响,情况严重也可导致房屋倒塌。最后,石材在经过检测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了石材的岩性以及石料的直径大小,对建筑混凝土部分造成影响,影响墙体的密度及结构的牢固性,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四、对现今现场取样制度的建议
1.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所需要做的便是将质量验收程序的控制需要加强
能不能保证建筑材料合格是一个建设工程合格的首要条件,当然还必须满足设计规范所提出的两点要求,所有的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项目均要求原材料的品种,性能。当然,使资料真实的体现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必须加大对施工的保证资料的检查力度。
2.使见证取样检测在工程监理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要求每一个项目的监理部都要制定出一一对应的见证取样的细致的进行办法,对一部分人进行选拔和培训,并且结合最后的考核,选出有能力和见证资格的学员成为监理人员,并且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选中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心态,例如保持务实肯干的精神,和耐心细致的工作状态。这样可以使取样和送检更加快速科学,安排见证人员来监督取样和送检额顺利进行。
3.完善建材检测制度
我国目前的检测市场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检测市场需要有政府部门来规范就当今的形势来说规范检测市场已经刻不容缓。如今的建筑材料检测行业有着巨大的潜力,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着较高的意识。由于检测市场地位的提高,需要我们去发展一些第三方公正性检测机构,对检测市场进行规范。为了引导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更应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资质管理。
1.前言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特别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管理性文件不配套,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1]。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必须按照WTO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在转变的阶段,应该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研究如何能够在逐渐规范化、正规化的市场经济中成功转变成适应市场变化、快速成长发展。
行业概述
2.1行业背景
2.1.1检测行业现状
检测行业从形成到今天大约经历了十五年---二十年的历史,十几年时间已经使检测行业规模由小变大,工作类型由单一到综合,检测市场化概念从无到有,从暗到明,如今全国各种建筑工程检测机构近5000家,其中企业试验室数量大约占40%,监督检测机构占30%,科研院校检测力量占30%。
数量众多的企业试验室属于第一方试验室,即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由于其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走向检测市场的步伐,作为企业内部附属机构的地位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个环节处于劣势,在检测市场所占市场分额约20%。
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检测室由于有了政策上的绝对优势,由于其政府背景,使其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劣势,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优势,成为目前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力量。但是垄断行为的副作用是其长期处在政策保护状态,相比其他机构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
科研院校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加大检测业务投入,使其变成主业发展,并相继将其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检测企业。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他们最早走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已经总结了许多经验。
2.12.1.3检测行业特点
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
检测机构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管理规定应运而生,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检测市场的大小同样也是政府质量管理政策直接决定,因此,检测市场是不完全开放的市场,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
检测行业是带有很强的地域性
由于检测行业是政策性很强的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注册制度直接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受到严格限制。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独立性。
检测行业目前技术门槛不高
因为检测行业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之下,检测市场化程度较差。长期处于保护之下的检测机构往往以附属部门或科室形式运作,没有形成一套独立运作发展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与国外先进的检测同行相比,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系统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经验。由于以上原因,通常的检测单位对设备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养等硬件的投入较少,以至于长期停滞在低水平重复发展的态势,因此造成目前虽然政策垄断成分高,但技术门槛低的现状。
检测行业体制单一
检测行业由于强烈的政府色彩,使其体制往往锁定在国有事业或企业单位,民营资本和外资一直注视着这一领域,但是由于政策所限一直无法进入。因此目前的检测行业体制单一。但是随着国有事业机构改革,使检测机构股份制改造成为可能,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深入,开放建筑市场成为必然,可见目前的格局十分不稳,政策的变化立即打破现有的平衡。
第二章行业困境
3.1行业面临困难和挑战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来自各方面。
3.1.1政策风险
检测行业是受政策影响程度很高的行业。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政策导向的结果。而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政策风险问题。我国的检测类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我国目前使用的检测标准均为几十年前老标准,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很远,随着我国入世,各种标准都面临更新和接轨问题。在这种标准的演变中,原有的设备、技术力量、运作方法都会进行较大的变动。检测行业必须面对来自以上政策的变动带来的风险。
3.1.2入世的挑战
从行业形成到发展到今天,检测机构中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还没有形成独立运作的管理体系。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导则25来管理实验室[2],而对于国内的检测机构来讲导则25的管理要求不仅仅是陌生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对于其中的管理思想是完全全新的体系,我国的检测机构在这种管理模式的经验十分缺乏。因此整个行业正面临着行业升级转型的阶段。
3.2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测行业面临的不仅仅是各种风险和挑战,应该认清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可能作到有的放矢。
3.2.1目前的检测市场十分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和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被委托同时又是检测和被检测,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的看似矛盾的两者,许多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导致检测市场上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可能培养出依靠信誉品牌立足的检测单位。
3.2.2目前的检测单位大部分面临如何从母体脱离,是否脱离、脱离以后如何生存的困扰。部分已经脱离的单位实质上在名义上的脱离,从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仍然不是独立的。因此,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运作的检测机构如何管理、如何生存发展还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
3.2.3检测单位由于长期处于附属地位,因此在技术、人力、资金的投入不足,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或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机构相比,技术含量不高,并且技术发展速度很慢。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对尽快提高检测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求迫切。
第三章行业对策
建筑业在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全国质量意识提高,检测行业充满发展的潜力和希望。
社会一方面对检测的要求会更迫切。同时会更高要求。因此作为检测行业的出路必须将检测变成产业化,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公正性的中介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为了适应将来的发展必须作到:
提高检测质量意识
全面引入导则25国际通用的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成为大势所趋。我国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是通过质量体系的运作来保证检测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内的检测机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导则25的各项要求,而导则25的核心就是全面的质量管理。我国检测行业普遍的检测质量意识不高,在内部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不多,但是不能因为目前执行困难而放弃,而是应该一方面努力向国外同行学习实验室管理方面先进的经验,一方面因地制宜的逐步摸索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管理模式。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摸索尽快缩短我们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差距。
树立服务观念,找到自己真正的定位
我国的检测业由于长期以往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对立起来,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的角色定位,但是随着检测行业与国际接轨,检测市场化的推进,以前做惯了“检查团”角色的检测人员必须改变观念。因为检测将来的定位就是服务,一项特殊的技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讲究信用、态度和服务质量,这种服务不是指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某些客户的需要,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只有提供满意服务的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检测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
树立现代企业管理观念
检测从事业单位属性向企业属性的转变,以及检测机构从以往附属地位向独立法人单位的转变决定了检测机构的定位就是技术服务性企业,因此作为检测机构来讲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观念,借鉴和利用一切企业管理的先进手段和方法来帮助检测机构健康发展。比如引进ERP来控制和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利用CRM软件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利用“5S”的管理方法来加强检测现场的有序性,借助品牌推广手段来提高检测机构的信誉度等等。一旦检测行业真正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检测行业才可能真正的“做强做大”。
树立人才观
今后的检测单位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而国外同行一旦进入我国首先展开的就是人才争夺战。作为我国的检测行业来讲最缺乏的也是专业的人才,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以迎接今后更严峻的挑战。
小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应该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正面临着重大转变前和转变中的探索中,作为整个行业来讲面对的不仅仅是也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应清醒的认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在入世后的转变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更大,但是检测行业应该积极应对,树立起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我国的检测行业才能适应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岩土工程由于牵涉的工程建设项目较多,所以涉及的施工部门也相对较多,为实现更好的建设目的,通常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方。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一是,某些地方政府行业保护意识强,干预公开招标。二是,存在无序竞争,很多施工方为取得建设资格肆意压低价格,甚至有的压价超过了工程结构的成本价,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1.2缺乏规范的合同约束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很多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并没有签订完整的合同,有的即使制定了合同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条约下,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盈利,就会缩短工期,减少工程投入成本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其次,由于合同不够严密,很多施工单位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工程施工,也会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另外,前期合同签署不严密,在施工过程中,很多企业随意更改其中条款,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1.3工程施工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岩土工程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在南方多气象灾害、多地质灾害地区,时常发生工程坍塌、断裂、下沉等情况,严重威胁着人民财产安全,使得岩土工程施工质量备受关注。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工人技术能力方面的欠缺,还有施工环节、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提高岩土工程的质量。
1.4工程监理不严,效率较低
工程监理,应该从项目的考察、设计、施工、交付等各方面进行。然而,目前我国监理市场主要注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理和工程验收的监理,并没有明确的监理法规进行规范约束,监理单位也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明确自身职责,而监理人员素质也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只要施工单位“拿钱”便可以顺利通过质量监理,这也就降低了监理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作用。其次,工程监理范围狭窄,也是制约着监理工作进行的重要因素,监理工作应该贯穿于岩土工程的整个过程,并且对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指导,以保证工程质量,但我国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却仅限于施工阶段。另外,整个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也使得监理工作执行困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不找麻烦”,对工程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产生了很多漏网之鱼,使得工程监理很难得到真正的应用,容易造成监理市场混乱。
二、岩土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2.1规范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
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工程建设人员行为以及监理人员行为,从而使施工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并且相关管理监督单位要进行必要的工程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工期、人员安全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另外,还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认定,确保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有序进行,真正使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得到落实。
2.2规范项目招标工作,签订完整合同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项目招标规范,严审招标单位的建设实力、施工技术和施工信誉等,并且保证招标工作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公务之便,。其次,在相关施工单位取得建设权后,工程建筑方要派人进行工程建设监督,防止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他人,影响工程质量。然后,要在施工建设开始前,签订完整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从而规范施工行为,方便进行相关责任鉴定。
2.3合理进行施工进度控制
控制施工进度,是实现项目工程管理的关键,只有合理把握施工进度,才能真正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首先,要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对施工场地的人文环境、气候等进行充分合理考察,其次,进行计划书的拟定,按照计划书进行施工。然后,还要做好设备的养护工作,及时更换设备中损坏的零部件,保障设备在完好无损的状态下工作,从而避免因设备故障延误施工进度。最后,还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对工人的监督和对施工工艺的监督,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控制施工进度。
2.4加强工程安全、质量和成本管理
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取得经济利益,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使项目利益最大化,因此,要着重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和成本的管理。安全管理方面: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另外,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选派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监督,保证工人在安全环境下施工。质量管理方面:要严格把关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确保进场材料合格,确保设备运行高效安全,确保施工工艺符合相关技术建设要求规范,从而提高施工质量。另外,还要加强质量监督,将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分配到人,由各个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签订质量保证书,保证工程质量。还要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的重点、难点进行施工监督、指导,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成本管理:首先,需要财务人员对工程成本进行核算,其次,制定一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调度、分配秩序,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然后,要规范施工环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如减少二次运输成本、减少水电资源的浪费等。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各项控制,不仅能够提高施工安全性,同时,能够保证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2.5完善监理制度,加强监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扩展监理工作范围,将监理工作真正渗入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从工程的考察、设计、施工、交付等各方面明确监理职责,加强监理工作。其次,要规范监理市场,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应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理法规,从而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相关监理单位也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监理人员行为,制定监理程序,使每个监理人员都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使监理工作规范进行。另外,还要加强监理人员素质道德的提高,提高监理人员的监理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制,从而真正规范监理市场,真正发挥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充分控制油田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
对油田土建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是油田建设产品生产的基础,因而相关工程在竣工后,必须达到满足油田建设产品生产图纸中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满足国家相关生产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因而在施工前应当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严格监督施工全程,将其中不合格因素扼杀在萌芽中,同时对此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相同错误的再次发生,如此就能抓好油田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同时将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这对油田工程造价的控制也起到了十分有利的影响。在油田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应当只是片面的追求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其质量的控制并不是指不惜一切代价的投入成本以及人工费用,而是应当由相关施工单位精打细算,在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合理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这样才能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同时又降低整个工程的成本。
对油田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一些地方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忽视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就成为了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去年长沙黑石铺车站事故,就是由于该工程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受监手续,致使工程没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而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保障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鉴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二、建立煤矿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体系
2.1煤矿工程质量事前控制
(1)以人为本,加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的质量。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素质与工程直接挂钩。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控制。现在,我国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外包队员基本是农民工,施工技术高低不平,安全质量意识存在欠缺。这不仅给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带来挑战,尤其是外包施工单位管理的挑战。
(2)严格控制施工材料质量。煤矿工程建设的材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工程材料需求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供应部门根据要求进行材料的采购。加工制造部门应该根据要求严格施工,技术部门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校验,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3)对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质量标准、技术和合同编制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质量计划以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4)对工程测量放线进行质量控制。巷道施工测量放线是煤矿工程建设的第一步。施工测量的质量与综合质量密切相关,同时制约着施工相关工程的质量。
(5)控制施工环境和条件准备工作。煤矿施工时在井下进行施工,为了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和质量,要对施工作业辅助技术环境、质量管理环境以及自然环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主要控制施工现场水、电、安全防护措施和职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季节性和地质条件变化。
2.2事中控制
(1)监控煤矿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系统的监控;监督和帮助施工承包单位完善施工质量控制,将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归入质量管理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设立质量控制点,进行质量控制。
(2)施工过程质量跟踪控制: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活动,如出现材料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工艺和操作以及施工人员严重不符合规定时,应交予施工单位解决;控制工序间交换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关键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施工;建立煤矿工程质量跟踪档案。跟踪档案就是施工质量记录,它包括各分部、各分项工程。在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队向施工期间应该建立活动记录,包括质检人员的质量建议和批复。对工程在料加工质量跟踪档案和设备安装记录单等等。
(3)煤矿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施工单位应对各个工序的产品进行自检,检验各个后提交报告。质量检验人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校对,在煤矿工程的关键施工,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检,统一检查和验收工作。
(4)煤矿工程事故处理。煤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就是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进行排除,让工程产品达到使用的前提,一般煤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必备以下资料:施工图、质量记录、工程事故调查报告单。
2.3煤矿建设工程质量事后控制
(1)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完结后才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该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提交竣工验收。最后组织相关单位对找图纸设计进行验收工作。并对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进行评定。
(2)文件建档。组织审核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资料,最后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建档工作。
1.2电力工程质量具备波动性电力工程项目与工业产品相比,因为不具备固定的生产工艺、生产线以及稳定的生产环境,而且其生产设备也不具备成套性,所以无法像工业产品那样具备稳定的生产质量。另外,电力工程因为具备不同的施工类型,所以具体的施工环节要求标准是不相同的,这些因素都造成了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波动性。
1.3质量检查不具备拆卸性电力工程项目在完工后对其检查时,不能像其他产品与设备那样进行解体检查,电力工程项目的整体性决定了电力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加强质量的控制,以防止工程完工后质量检查的难度。
2电力工程存在的安全管理缺陷
通过相关数据显示,电力工程随着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增加,相应地出现了许多的安全事故问题,究其本质就是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不符合标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开展电力工程工作,往往因为过度追求施工的经济效益与速度,导致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不具备健全的施工项目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对于大多数的电力施工项目来说,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其管理工作缺乏责任性与实效性,没有将管理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的具体工作中去,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大多数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没有严格掌握与控制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给施工过程留下安全隐患。有些施工企业只重视其眼前利益,看不到安全管理会带来的长远效益,这种片面性与短视性管理观点,使得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导致电力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
3关于改善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的策略
3.1关于改善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为了确保电力工程能够在安全管理下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需要采取有效的手段来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3.1.1实施科学与合理的工程安全预防措施。电力工程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能够有效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应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在具体施工环节,应该使电力施工工作人员的操作标准规范化与严格化,使其操作符合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避免出现操作上的失误与违规而造成的安全问题。施工单位应该使其安全生产实现管理上的完善,通过采取科学与合理的奖惩制度来确保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此外,应该确保施工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与安全性,通过标准化的作业指导流程来规范施工技术人员的操作。施工单位必须实现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建立电力工程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效率。实现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还必须让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参与现场施工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通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掌控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来解决,通过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来有效预防安全隐患或事故。
3.1.2确保安全责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体制,以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性。通过明确每个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与权限,将其落实到他们的工作中去,以确保生产人员能够建立起“安全第一”的生产意识。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的操作提出相应的要求,规范其安全操作标准。此外,施工单位应该充分分析项目施工特点,制定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施工工作中去,以引起施工人员对安全重要性的注意。
3.2有关改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电力工程的质量管理涉及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部环节,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必须控制工程施工相关环节的质量,以保障电力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3.2.1严格管理施工设计环节质量。在设计电力工程项目时,应该对电力市场基本需求情况进行了解,通过分析项目地点以及施工的可行性,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及效益。此外,应该使项目计划的施工任务书完善,使其能够满足投资环境以及国家规划的要求,而且设计出来的施工方案,必须对其具体的施工技术、工艺以及程序实施严格的审核,通过严格与规范的质检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3.2.2严格管理施工环节质量。严格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首先需要分析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通过分析,有效地对其进行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在电力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影响其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有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的操作等。所以,首先,必须有效地控制施工环节中的施工材料质量,通过设立专门的施工材料采购部门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其次,提高施工环节的质量水平还必须规范施工人员,使其操作符合相应的操作标准与操作流程,对施工人员出现的偷工减料等违纪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确保电力工程每项施工程序的质量。
3.2.3严格管理竣工环节质量。当电力工程竣工后,应该做好最后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检测电力工程的质量并对电力工程相关环节的施工资料、图纸实施有效的保管。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该对每一项施工项目中的质量进行检查与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的处理,确保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标准,通过掌控施工实际情况,为日后电力工程的整修与维护提供基础条件。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