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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能的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7 09:50:12

法律职能的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1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化 知识论 司法制度合理化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 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 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发展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现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2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 现代 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 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 科学 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 教育 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 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 规律 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 考试 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 法律 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 政治 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 经济 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 发展 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 现代 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3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7-0057-02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活动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使社会对高职生各项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社会意识逐步形成和建立时期的高职生来说,在培养他们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法则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从群体效应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截至2011年,我国高职院校有1071所,在校高职生有631万多人,而高职生作为未来社会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并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国家未来发展的主体,他们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反映并影响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高职生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法治理念深深沉淀在他们的意识中,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现实意义,也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从高职生素养构建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提高和完善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提高高职生综合能力,2006年教育部高教司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职业院校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高职生培养成具有良好品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根本任务。高职生作为即将踏入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的主力军,仅掌握专业的职业技能是远远无法满足未来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升高职生的法律知识,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以使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以便于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可以说,高职院校学生法制观念如何、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以及法律素养怎样将是高职生整体素养体现的基石,必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反映出来,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从学校教育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注重对学生进行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教育,这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长期形成的教育传统,对高职生构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的思想交流不仅影响着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更重要的是改变着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就给高职院校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加大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实效性和现实性,对高职生规避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维护高职生良好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缺乏的现状分析

1.高职生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贫乏的现实

法律知识应是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石,更是衡量高职生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依据教育部规定,高职院校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但由于课时的限制,专门的法律课所占课时更少,而且讲授这门课程的教师大部分是以非法律专业的教师为主,再加上高职生更多注重专业课学习而忽略法律基础课学习,重视学分而轻视法律知识实效,在这种学习思想的支配下,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表面上高职生学过基础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有些高职生存在着“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在这些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下可知高职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贫乏。

2.高职生法律维权意识薄弱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4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77-03

法律意识总的来说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高职生素质教育的一大举措。但由于目前我国传统人治观念遗留,社会腐败问题频发,加之法制教育缺乏实效,学生思想功利化趋势严重,导致目前不少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单薄,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法律价值的重视。这不仅不利于校园及社会安全稳定,而且给高职生的成长和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成因,并探索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

随着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高职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到高职校园接受系统的教育。这有效提高了高职生的独立自主意识和公正平等思想,更趋向于借助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部分高职生法律知识积累少且责任意识淡薄,无法在实际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出现违反犯罪行为。

(一)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现阶段高职生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具有模糊性和浅层性。其中非法律专业的高职生只能通过公共课学习法律知识,主要目的是完成考试任务而非重视和应用法律知识。这导致高职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对民法、婚姻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认知模糊,加之近年来我国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而高职生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导致法律知识积累落后甚至错误。

(二)缺乏对法律价值的深层理解

不少高职生认为法律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这种法律认知存在一定的偏颇,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部分学生甚至认为法律是维护强权的手段,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部分高职生对法律缺乏基本认可和信任,认为遵守法律只是为了顺从国家及学校,而没有从心底真正重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导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认知

近年来,高职生群体仍不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学生因为学习和生活中的小摩擦而与同学打架斗殴,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现象不仅反映出高职生自我为中心、缺乏行为约束的问题,而且反映了他们法律责任意识的不足。也有部分高职生则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认为在权力高压下法律难以保护弱者的权益。因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自认倒霉,部分高职生不通过学校制度和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借助个人或小团体的暴力行为,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权益,反而导致事件的恶化。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人治观念深厚不利于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长期以来受“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民主化的“法治”缺乏重视和认识,导致人们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我国在政治方面执行封建君主专制,在经济方面推行农业自然经济,过分强调人治思想、阶级思想和特权思想。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但数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仍然难以彻底纠正传统的人治思想。这些历史因素所营造的消极氛围不利于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社会因素:社会腐败现象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重视

高职生仍处于价值观塑造的阶段,心智仍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容易受社会腐败行为的影响。例如,部分高职生在校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但目的并非为同学提供服务及锻炼自我,而是为了增加关注度、强化权力以及“美化”简历,为毕业后应聘增加“筹码”。同时,近年来自媒体发展迅猛,部分学生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传播功利化思想,表达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形成消极的舆论氛围。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学生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功利心过重,难以正视社会公正和平等。而目前社会存在的司法腐败行为则加剧了学生对法律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的怀疑,在客观上淡化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三)教育因素:法制教育低效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

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法制教育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高职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缺位。其中,学生在小学阶段所接受的法制教育较少,且集中在常见的法律规制上,具有浅层性和狭隘性;中学阶段的学生面临沉重的升学压力,缺乏时间和精力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导致法律基础薄弱;而高职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育与法律教育界限模糊,部分高职院校甚至将德育课和法制教育课混合在一起,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性质的认知;二是法制教育课程时间短且分散,难以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不利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三是法制教育课的教师缺乏专业性,部分高职院校抽调思想政治教师任教法制教育课,导致教学专业性较低,难以有效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积累和应用能力。

(四)自身因素:学生思想功利化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部分高职生过分重视考试、考证以及实习,而忽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部分高职生在求学上出现了极端功利化的现象。例如,部分学生为了考英语证书而主动每天背英语单词和语法,而不愿意看法律相关的新闻和书刊;一些学生在法制教育课上做其他学科的作业,甚至逃课参加学生工作等。此外,部分高职教师重视学生其他主修专业的成绩而忽视学生在法制学习上的表现。这进一步削加剧学生的功利思想,弱高职生对法律学习的重视,不利于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策略

(一)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2014年,在讲话中提出,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中纪委专门印发《2015年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要点》,将“拍蝇”工作推向高潮。这些强硬有效的反腐工作极大地加强了我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拔除专制思想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将净化社会法治氛围,从整体上调整社会对法律的认知,为高职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法制教育体制,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积累

1.优化高职法律教材,完善法律教育体系。有关教育部门应重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主动承担起高职生的法律教育责任,对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改革,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动和落实。高职院校也应转变功利化的教育思想,提供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深入调查和了解本校学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识,结合具体学情制定具有校本性的法律教材。近年来“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知法、守法、用法对学生的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应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以科学的教材、适量的课时作保障,引导高职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基础。2.改革法律课堂教育,提高法律教育实效。高职院校应从课堂着手,全面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一是提高课堂教育者的专业素养。随着立法的工作的不断深入,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太多,作为授业解惑的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修养,这是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应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来担任法律教育教学,并不断通过教师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教师的法律修养,从而从源头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率。二是调整课堂教育的侧重点。教师应针对当前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等问题,调整课堂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引导高职生重新认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其次,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教师应对课堂教育内容进行提炼,力求“少而精”,其中,法律教育内容应与高职生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将来工作需求以及时事热点等联系起来,提高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和实用性,以具体生动的案例和细微深入的讲解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优化课堂教育的方法。教师应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以多样化、趣味化和互动化的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反思法律价值,重塑法律观念。这些教学方法应符合高职生的学习习惯和特点,例如鼓励学生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在课堂分析法律案例,结合课堂法律知识评点部分时事人物的做法并提出法律解决办法,反思本校学生身边发生的违法事情并分析法律责任,等等。这不仅能够提高高职学生对学习法律的主动性,而且能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行为上强化法律意识。3.建设法治校园环境,强化学生法律意识。高职教师应注重“言传身教”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对校园管理机制及学生工作制度等进行深入改革,削除以往的具有“人治”色彩的管理方式,建立“法治”、“民主”的新式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同时,高职院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来开展学生工作,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此外,学校还应定期举办各类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辩论赛、法律时事案例分析、法律心理辅导等,在校内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

(三)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现象的理性认知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认识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如果高职生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就难以内在化,无法落实到高职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行为中。高职院校应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发自内心地对法律产生认同。这种认同感能推进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得高职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高职院校在引导学生树立法律信仰时,应尽量引导学生使用现念来理解法律规范和条文所体现出的法的价值观。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以真诚的态度加以引导,逐步纠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及时发现高职生内心对法律认识的偏离,引导学生调整对法律的认知,树立稳固的法律信仰。此外,教师在课堂教育中应重视榜样的作用,借助公平、正义的积极事例,使法律信仰实体化,推动高职生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最终强化法律信仰,升华法律意识。总的来说,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导致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阻碍。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对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教育因素以及学生的个人因素等进行分析,寻找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优化高职法律教材、改革法律课堂教育、建设法治校园环境等,为学生强化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教师也应从学生的根本信仰着手,引导高职生将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意识的内化和外显。

[参考文献]

[1]申自强.新时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16):78-80.

[2]孙丽娟.高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探索,2014(02):112-115.

[3]仲晓芳.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及方法[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S1):43-46.

[4]张虹,苏丹.当代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的途径[J].辽宁高职学报,2015(11):82-84.

[5]朱涛,席从文.浅论对高职生法律意识教育[J].学理论,2013(29):55-58.

[6]于桂凤.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及解决策略[J].法制博览,2015(27):42-44.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5

一、高职学院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将法律基础课列入大学生教学计划,但是高职院校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有限,很多高职院校只注重学生技能方面的培养,对于学生法制知识方面的教育少之又少。一些高职学校仅仅通过法制教育月的宣传,让高职生在短暂的时间内去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这几乎没有多大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高职院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没有将其列为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而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仅仅是依赖于教育活动月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及老师平时的口头传教。

2.高职院校任课教师法律水平有限,尤其是以思政教师代替法制教育老师。很多非政法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大多是由思政部的工作人员担任的,而这些老师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不够透彻,由于任课教师法律理论知识的欠缺,使得学生上课的效果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形下,当代高职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一些高职教师只是注重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高职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样的教课模式,对于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会有很大帮助,大大削弱了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效果。

3.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小的课堂,无法与课外结合。法律是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当前,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方法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严重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没有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法制社会实践的机会。高职院校基本上把法律基础课当成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仅局限于学校安排的课本,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实例。以至于高职生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和了解仅限于理论,根本无法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4.从高职院校的生源情况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意识不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一般高职院校的生源地基础弱,对法律的学习意识淡薄,一般都不会主动去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由于高职学生心理不够成熟,不懂法律,很容易走上歧途。因此,高职院校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5.高职院校辅导员的素质,严重影响到法制教育的质量。高职院校中,个别辅导员公德缺陷和法律观念陈旧,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辅导员将影响一批学生的成长,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想观念。辅导员的能力及创新性,决定着法制教育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如果辅导员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仅仅限于说教,没有扩展到第二课堂,这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就不会深,同时,近两年高职院校不断扩招,辅导员带班也越来越多。导致辅导员几乎没有精力开展多样化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解决措施和改进办法

1.坚持依法治国政策,落实高职法制教育。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加大力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家。国家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力度,而非仅仅注重本科院校的推进与发展。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技能应用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设,开设一些必要的法律基础课程。

2.加强专业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是搞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职院校应该将法律专业教师纳入人才招聘计划。严格考核教师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还是要根据学校实际的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的法律水平。为学校培养理论加实践型的法律专业人才。

3.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丰富法律教育内容。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其固有的教学模式。在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我们更要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该优先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二是教学案例应具有思想教育意义。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一的法律课堂教学效果好。为了学生的成长,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以法律为专题的教育性电影等,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举办法律知识的辩论赛;开设法制宣传栏,主题画报,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等:请专家来院校开设大学生法制主题讲座会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4.激发学生兴趣,加强高职生维权意识。以学生周围的法律事件为例,将法律与学生的生活联系在一起,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这样还可以使学生在案例讲解中轻松的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是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6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中职教育,中职院校的招生也在逐渐扩大。所以,中职生将是我国未来建设的重要人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职教育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尤其是中职生法律素质的问题,是当前中职教育的主要问题,所以说,中职院校应该注重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重视对中职生的法律教育。

一、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基本现状

(1)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大多数的中职生学习积极性本身就不高,中职学校的教育主要以技术教育为主,所以中职生学习法律的条件是相当有限的,甚至他们对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了解,所以说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常识极度缺乏。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有一所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是犯罪和制裁。在中职生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就是制裁和惩罚,根本就不懂得法律还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中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根据有关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违反法律的中职生约占中职生总数40%,这个数字足以证明我国中职生法律意识薄弱。而中职生受到社会上一些负面情况的影响,在他们的意识里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甚至于没有法律观念,根本不信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基本的法律观念。

(3)中职生的自觉性比较低。中职生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在遇到问题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平淡的生活中若与其他学生发生冲突,首先想到就是用暴力解决。甚至他们在做了违法的行为后,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躲避隐藏,法律就不会给予其制裁。

二、中职生法律素质提高的相关策略

(1)中职学校要重视法律教育,增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当前,我们应该意识到中职生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素质偏低。中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中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设置法律课程,在教学中重视以法律教育为中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2)构建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职生的教学课程要以学生的需求为指导方向,在提高中职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教学内容和法律知识,逐渐引导学生的法制观念,从而设置合理的法律教学课程。同时,学校要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置不同的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要让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觉得自己所学的法律可以学有所用。

(3)提高教师的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法律教师,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会有很大的促动作用。法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组织一些有趣的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活动。只有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才能提高其实践能力,开阔其视野。在中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营造一个轻松开放的教学课堂,引导学生探索性地学习和思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学校的法律网络系统,以学生的兴趣为着手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性,着眼于学生的实践体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4)增强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设置情景式教学法,引入现实中的社会内容,结合学生的生活环境,让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实践性探讨,还应引导中职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将社会生活当作法律学习的第二大课堂,让学生真正地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让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中,使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得到启迪和教育。

总而言之,目前中职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但中职生作为将来国家的建设者,必须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中职学校要注意学校法律课程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健全和完善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构建中职生法律教育网络体系,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供各个方面的条件。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7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社会对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关竞争型考试对学生职业考试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取向主要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因而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既成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毕业后即准备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尤为必要[2]。比如法律实务中的法律漏洞弥补,疑难案件的处理等,这些可能涉及法理学中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今后还面临许多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诸如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可以说是他们日后获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养学生巧学法律知识和灵活应对相关考试等职业考试能力尤显重要。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培养目标: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确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其培养目标应是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学生面临职业生涯的诸多考试,这些考试涉及到许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竞争优势,职业相关考试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为法律实务工作,可能接触到大量法律实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素质和法律实操能力也是重要培养目标。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1)教学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方向,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方向也是教学的核心。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它学科打好基础,并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今后的职业竞争性考试和法务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所需的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职业实操能力。可见,这里所讲的目标是“能力”,这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知识”目标。

(2)教学内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安排,紧紧围绕“职业能力”目标,在内容上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三部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是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的基础。在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强调“够用”原则,针对性讲授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的培养是学生日后融入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在教学中主要结合相关职业考试,培养他们巧学法律知识、答题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试能力。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主要职业目标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又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法律实践运用上。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职业实操技能的培养主要为课堂案例讨论、法院参观学习、顶岗法务实习等。后两者是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和难点。

(3)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据“够用”原则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材可整合为三大部分。第一,基础理论讲授部分:现实法务实践中需要的法学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部分: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培养学生诸如规范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说理性思维等[5]法律思维能力。第三,与职业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法理运用部分:法务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纠纷的多元解决等,主要培养学生法务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升法务操作能力。二是教学方法。针对学生能力培养,注重“互动教学”、“岗位设置”、“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快速答题训练、厚书变薄书读书方法”等职业考试能力训练,将学生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融入课堂教学中。三是教学手段。《法理学》教学中需要处理的案例和有关试题较多,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以节省板书时间,增加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改变以前的课堂上“一支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 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8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的有序运转需要法治来保障,但法治社会的实现又受到公民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现如今高职学生已成为我国公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贵州为例,1999年,贵州省政府获得国务院授权审批高职院校,开始举办高职院校。到2011年全省高职院校发展到23所,占全省高等院校的47.92%, 在校生达14万多人。所以,增强对高职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职学生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第一:结合课本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课堂教学成为高职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以国家教委1986年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基础》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高校的系统法制教育。现在高职院校中,同学们学习法律基础的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这本教材的学习,可以让高职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高职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高职学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部分对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分介绍得比较简单,同学们仅靠课本上的知识很难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部门法的精神和规定。所以高职院校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过程当中要注意始终要把法理学、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权威和宪法学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必须把法理精髓、法治理念根植高职学生的脑海,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在讲授部门法的时候要补充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我们身边的热点案例,对各个部门法进行讲解、分析,强化高职学生对各个部门法的认知。

第二:结合生活实际学习法律知识。鉴于法律的应用特征,高职学生应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我们的大学生活的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实效性。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目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这一社会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高职学生是未来工作在各个领域第一线的国家栋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高职学生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在法律知识的教学中要引导高职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案例和法律实事。如大学生犯罪的案例,云南大学马加爵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等,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中还可以以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题,如2014年再审的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能主动参与、理论联系实际,让高职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充分地运用起来,从而得到教育和熏陶。此外,教师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引导高职学生关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栏目,通过对其中的案例讨论、分析,让高职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激发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

第三: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知识。高职院校作为社会和经济建设各行各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培养对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相应行业的良好职业法律素养。高职学生以后将是在国家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各领域的第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我们要抓好抓实高职学生职业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育让学生树立职业法律意识,树立踏踏实实、严谨认真的务实精神。

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现在有四个分院、九个系、一个中心、四个部门、三十八个专业。其中这三十八个专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文秘、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数控技术、项目管理、旅游管理、园林技术、药学、室内设计技术等。每个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宪法和部门法等法律知识外,还应该结合本专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增添职业生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使高职学生能适应今后职业生涯的需要。以药学专业为例, 学习药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应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高职学生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相关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对他们今后的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杨彦峰. 有效整合高职教育资源的思考. 贵阳日报. 2013年5月14日11版.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9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10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1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现状

1.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素质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持续展开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跟进,目前我国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与法律素养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依旧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学习与机械背诵中,法律知识结构单一,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处于一知半解状态。相比本科院校,高职学生的文化素质存在短板,尤其是在初、高中阶段对法律常识还没有掌握,而进入高职院校后侧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根本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1.2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对法的认识。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首先,高职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再次,高职学生虽然已确立比较明确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的深刻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最后,由于职业教育本身的功能性要求,高职学生更追求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弱化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意识。

1.3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高职学生不能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能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甚至对法律常常抱着怀疑和逃避的态度。有些高职学生片面看到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有些高职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持冷漠、疏远的态度,甚至对法律产生抵触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使之难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曾有调查显示,接近半数的学生在遭遇纠纷时,不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超过半数的学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不足。

1.4法律行为滞后

法律思想、知识与法律行为的知行分离进一步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主要表现为:当高职学生自身却并不重视民利,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宁愿通过行政途径而较少寻求法律保护;其在接受并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同时却千方百计想要去获得更大利益;对社会上一些重大事件有明确的认识,但一旦自己遇到法律事件时,却一味蛮干。

2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影响因子研究

2.1社会影响因子

邓小平曾经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中国自身国情影响之下,当今社会许多人秉承“钱权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错误意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法律框架与内容日趋完善,但法律权威的树立依旧乏力。传统文化中的“德主刑辅”传统观念让高职学生先入为主的习惯性选用道德手段而非法律体系来调整自身与社会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权利凌驾于法律至上的现象也不鲜见。这些都对高职学生的法律信仰建立、法律权威认可、法律精神崇尚及法律知识的学习热情均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能够彻底摧毁其法律意识,阻断其法律素质养成及提高的所有路径。

2.2校园影响因子

目前中国高职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方面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为一种必备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纳入到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单纯依靠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除此之外也没有安排其他相应法律课程进行知识体系的跟进培养与完善。由于诸多原因,从学校到学生都不够重视这门课程。而在这仅有的一门课中,只有几章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并且授课时间非常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法律教学与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结合实现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而该课程本身的效果也由于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单一,“满堂灌”与“一言堂”盛行而受到抑制。

另外在高职院校中,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就业指导中心追求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数量,极少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不重视学生是否掌握法律法规,以及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内容、手段单一与法律教育成效追踪缺位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缺失的主要原因。

2.3学生自己不重视

受社会实用主义的影响,高职学生格外重视自身素质、价值、利益等,而漠视、淡化了其他人的权利,缺乏对法律的社会整体功能价值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的足够认识。他们只关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带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和意图。他们对法律类课程重视程度也不够。高职院校学生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于缺乏相应的环境熏陶、制度约束和有效的引导,加之自身认识的错位和学习动力不足,高职学生普遍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而是更加关注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同时随着就业形势越加严峻,面对强大的择业和就业压力,为获得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高职学生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机会。

法律职能的知识例11

教育教学改革对我国的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新课程改革全面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教育教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职教育作为我国的重要教育体系,如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法律教育是中职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较以往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发展,促进了中职教育的全面进步。但是当前中职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严重阻碍了中职法律教育的进步。例如,教师采用传统的上课方式以及学生过于依赖课本知识等,这些都是阻碍中职法律教育发展的不利因素,急需解决。笔者就目前我国中职法律教育在实际教学中有待改进的地方以及推动中职法律教学发展的有效措施进行分析,希望对于解决相关的中职法律教学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促进中职教育的全面发展。

一、中职法律教育教学的现状

(一)人才培养模式有所不足

中职院校更加注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比较薄弱,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使得学生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无从下手,不能够有效地将学习内容融会到实践当中。中职法律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能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且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结合身边的实例,注重实践教学,让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够有更加深刻的认识。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只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对学生进行讲解,对于法条上所涉及的知识,学生只能够通过教师的经验进行联想,无法进行实践,但是教师的经验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就使得学生只能通过自己的遐想理解法条以及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一直是精英化培养模式。中职法律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区别在于,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教学模式有待改进

在教学指标的影响下,多数中职教师在教学中存在敷衍心理。一些教师只是为了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而开展教学活动,没有真正重视学生的接受能力,导致学生对于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不能熟练掌握。另外,一些教师在教学中认为自己就是教学的中心,在课堂上只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还有一些教师在课堂上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阻碍了学生法律思维的扩散。如中职法律教学教师通常认为学生只要考试能够考出成绩就行,因而对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并不关注,只是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平常的课堂中将难点重点划给学生,完成自己的教学指标。这种教学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是不利于学生理解能力与知识运用能力的提高。这是现阶段中职法律教学中存在的较大难题,影响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深入发展。

二、推动中职法律教学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树立培养法律人才的理念

中职院校首先需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寻找出适合院校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中职院校不应只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应当把重点放在对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法律实践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外,由于中职学生的接受能力有限,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以学生的知识量与接受能力作为授课的重要指标,学会站在学生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调整课堂进度以及授课的知识难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推动中职法律教学的进步。

(二)创新法律教学模式,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

中职法律学科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单一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促进中职法律教学的有效进步。例如学院可以与相关的法院建立联系,在法院的帮助下建立本校实习基地,以便学生可以与相关的法院基层工作者就一些简单的案例进行相互沟通交流。教师还可以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设立模拟法庭,在法院工作者的帮助下再现情境,让学生能够亲身感受法律关系,了解法律知识的有关运用。采用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原来不懂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学生身临其境地进行工作实践,能够有效培养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以往的教师在教学中往往只是注重讲解,而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下,教育教学设施得到了发展,这样教师在教学中就可以使用多媒体教学,使学生通过多媒体了解相关案例,加深对知识的印象,巩固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教师是学生学习当中接触最直接的主体,是学生学习成绩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教师专业素质的强弱对学生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影响。在中职阶段,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基本的专业知识,为以后顺利就业打下牢固的基础。这就对中职法律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职法律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促进学生的发展。中职法律教师提高自身能力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教师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还可以通过学院定期组织的教师专业能力测评等活动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中职法律教师还需要了解学生的就业动向,根据学生的就业意愿进行针对性教学,让学生能蜓б灾掠茫对法律学科产生兴趣,促进中职法律学科的有效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是中职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对学生今后的就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中职法律教学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要求中职法律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为中职法律教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促进我国法律教学的深入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好中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为人民知法、懂法、用法提供必备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参考文献】

[1]寿晓燕.中职校法制教育困境、成因及对策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2014.

[2]鲁晓娜.论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0(11):31-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