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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相关法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1 09:14:24

大学生相关法律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1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2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的意义提高现在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必须要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和权利义务的观念,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世界观,并且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目标,利用法律约束行为,在社会中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在日常的行为中,需要诚实守信,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无论遇见什么问题,都需要首先想到法律的问题,不能完全的靠意气用事,在学校的大学生必须努力培养自己的各种综合素质,才能在现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顺应时代的潮流,因此大学生需要在学校也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从一点一滴做起,才能够更好地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随着现在社会和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大学生和以前的大学生观念极为不同,因此也有非常不同的价值观,所以现在也出现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现象,所以非常需要提升大学生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现在的大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因为大学生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将来要肩负建设国家的重任,因此必须将大学生培养成为能够肩负重大责任的有担当的人才,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只有大学生具有了非常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以后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因为现在的大学生也肩负着为以后的人做榜样的责任,因此只有这样才能大力的推进现在的社会主义的法律素质的建设。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在状况现在我国的大学生普遍来说都是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意识,对我国的宪法的相关条款和知识都了解的不多,并且密友进行过认真的系统的学习,但是宪法和日常生活的相关联系非常大,所以大学生也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当大学生自己的权利受到危害时就可以利用法律的知识来替自己维护权利,可以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现在大学生普遍对法律的了解少,因此会造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且不能够很好的了解法律的边界,在什么是违法和遵纪守法,因此通常在触犯了法律的时候也不能很好的分清楚到底触犯了法律的哪些部分,不能很好的进行维护权利和义务,也有部分大学生甚至怀疑相关的法律条文。有非常大一部分学生的权利遭受到伤害时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四)造成大学生法律素质不高的一些主要的原因

1.社会因素大学生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的深刻的社会因素是因为我国毕竟是有非常长时间的封建社会的历程,因此一些陈旧的封建思想难免会影响着现在的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习惯,虽然封建社会已经被更替了很多年了,但是还是有一些恶习存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因此许多的大学生缺乏对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相关的信仰,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社会的法制程度比较低,再出现社会问题时不能按照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裁决,因此在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不高,在一些发达国家,往往法律的地位非常高,一旦出现什么问题需要解决,都会首先想到找相关的律师来咨询,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因此许多问题的解决不是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这些都会影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提高。

2.学校因素大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还是学校,相对而言活动范围比较狭小,但是由于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学生知识和技能为主的地方,因此对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就稍微显得不足,许多学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都不够,因此这也是对大学生法律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大学,许多课程的设置都是为了以后的社会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因此目的性比较强,所以往往在大学,除了专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外,其他专业的法律课程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并且这些都不是单单靠一两门课程就能完成的,所以学校也是一个大原因。

(五)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些办法

1.在大学课程的设置中高度重视法律素质教育现在我国法制教育的一个大目标就是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成为知法守法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素养较低的现象,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因此在以后的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应该大力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教育工作,在大学的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转变教学方法,学生也要转变学习的方法,全民都需要提高重视,只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2.在大学的校园内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如果想大力的提升我国的大学生的相关的法律素质,就必须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再好的环境中才能够更好地学习,必须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打击强度,学校必须要结合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条款,充分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学生才敢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除此之外,学校必须加强校规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才能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5.3促进大学生法律教学改革第一,必须要转变教学思想,将法律课程提升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从思想上给予充分的重视,学生才能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加的了解法律,第二,必须要改革法律课程,需要根据大学生的学习特点,改变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虚席积极性。6结束语关于如何改善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方法还需要以后的继续研究和探讨,只有不断地改变创新,才能改变学生的法律素养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张斌.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提升的研究与探讨[J].咸宁学院学报,2011(3).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3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并逐步展开实践和探索的。尽管如此,两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由于两国法律传统不同、教育目标不同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对此,我国可以进一步借鉴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经验,通过规范课程设置,并建立与环保组织的合作机制等途径,以提升师资力量,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不断完善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教育。

一、中美两国高校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背景及现状

(一)美国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有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120多所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美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是在1976年8月在俄勒冈大学由Nine教授带领创建的。此后美国其他大学纷纷效仿,比如科罗拉多大学于1978年、密西根大学和蒙大拿大学于1982年都开设了环境法律诊所。到2007年为止,包括杜克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在内,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总数达到约35家。此后,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相继引入环境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并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实行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状。直至2000年9月,我国一些高校开始尝试运用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试点开设法律诊所,引进并逐步开展这一教学模式的探索,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扎根。截至2012年10月底,已有149所法律院校成为其会员单位,其中有83所会员院校正式开设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的专门性法律诊所130个。我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于2003年9月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随后,全国一些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这一教学模式并不断加以研究和探索,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学院,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

二、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存在的差异

(一)运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有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环境法律诊所完全依托于法学院进行指导,主要是由法学院的教师承担诊所的教学工作,如佛蒙特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律诊所。第二种模式是法学院与外部组织合作(比如环境保护组织),由法学院的教师和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如耶鲁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密西根大学环境法律诊所。第三种模式是以外部组织为主,由组织的成员来主持诊所的教学工作,如纽约大学环境法律诊所有律师来主持环境诊所教学工作。

相比而言,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诊所更接近于美国的第一种运行模式,主要由本校的教师承担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偶尔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对于第二种模式,大部分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组织之间尚未建立起充分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当然目前也有少数高校,如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合作,但这一模式并未普及。对于第三种模式,我国高校更是未有先例。

(二)课程设置不同。美国不少高校将环境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并设置了相应的学分以供学生参与诊所课程学习,如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名校的法学院都设置了环境法律诊所。同时,美国一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允许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参与课程学习,如耶鲁大学法学院规定,该院一年级的学生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课程后,可以进入该校20多个法律诊所进行学习与实践,其中也包括环境法律诊所,并代表客户组织解决环境法相关的问题。

尽管在我国一些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环境法律诊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中国政法大学更是设置了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实习环节,但是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数开设为选修课。相较美国而言,我国多数高校法学院都是本科三年级阶段在开设环境保护法的课程,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一般面向法学院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设置,同时法学院研究生也使用这一教学模式。

(三)师资力量不同。美国法学院的教师绝大多数具有相关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一些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同是环保组织的成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拥有的实务经验更有利于指导学生。与此同时,美国法律诊所要求小班教学,据美国律师协会正对119所法学院的统计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 1∶8.41,这就保障了环境法律诊所的有序运行。

在我国,高校法学院只有少数教师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同时,一般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数量却超过三四百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小于1∶100,师资严重短缺。环境法律诊所只能作为一门稀缺课程,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采用的是由学生先报名后筛选的录用模式,更有甚者有些诊所选择“抓阄”、“抽签”的方式决定学生名单的方法来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的选拔。

(四)学生资格规定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具有诉讼资格,学生可以利用这个独特的机会,结合理论和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文书等等,这就使学生能够真正以法律人的角色参与到环境法律诉讼过程中,接触环境法律实务,更好提升其法律技能。

而在我国,环境法律诊所学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更多是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感受环境法律职业的环节。一些高校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参与的多是小型、普通的案件,诊所的学生多是接待当事人,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很少介入影响较大的案件,而更无法以诉讼人的身份进行诉讼。

(五)案件来源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案源非常充足,美国的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咨询、诉讼费用都相对较高,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无法承担律师事务所高昂的费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开设后,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些民众更倾向于委托诊所学生提起法律诉讼从而争取法律权益,“这曾一度使得法律诊所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一方面,美国部分政府部门会为环境法律诊所带来案件;另一方面,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重要的案源。

现今,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是帮助受环境污染的弱势群体,更多是以提供法律相关咨询服务为主,当然也和一些法律援助中心、环境保护组织合作进行一些法律诉讼的活动,但是,即使在环境保护组织中,一些环境法律援助数量也远远不如美国,这种案源依赖环境法律诊所本身为社会的接受程度、信赖程度和知名度,目前仍不能构成稳定的案源。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同。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美国法学院的立足于训练学生能“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美国高校的法学院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其课程设计主要围绕法律实务技能展开,而法律诊所是实践教学模式探索,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更好的法律职业化技能训练。

而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更侧重培养通用型法学人才。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部分,多是为了更好地补充理论学习的空白,以加深学生对环境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还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应用补充,其功能尚未充分得以发挥。

(二)两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不同。美国法学院招收的本科生是毕业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鉴于此,环境法律诊所的虽然法学本科生,但其在年龄上以及其学科教育背景而言,对环境保护法这一学科的理解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水平明显更有优势,因此,美国高校的法学院允许这些学科背景的学生在一年级本科生进行实践。

我国的法学院学生一般是直接从高中考入大学,缺乏专业学科背景,而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的交叉学科,涉及包括生态学、环境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同时,学生只有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诉讼程序等部门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掌握环境保护法,因此,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一般于法学本科三年级阶段,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

(三)两国的法律诊所教师聘用制度不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法学院终身制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二是诊所终身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三是与法学院签订合同关系的职位(包括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关系)。2007年,田纳西大学的巴里教授公布了一系列调查数据,在调查的183所大学中,134所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终身职位,1/3 的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诊所终身职位,71%的学校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是长期合同关系,112所学校表示他们的诊所教师中至少一位是短期合同。

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教师主要是学校的在编教师,这些教师在原有的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下,只有少数在律师事务所兼职,而部分兼职律师职业的教师,则又因时间、课酬等因素,不愿意担任诊所教师。对于高校开设环境法律诊所,一般都是依靠学校自身的师资力量,虽然会请相关环境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讲座,但这些人是一般也只是受邀请的性质参与到环境法律诊所当中,基本不存在与相关法学院订立相关合同关系,而相关的专业人士因为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如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应向法律诊所的全职教师发放与全职终身教师类似的津贴),也较少参与到诊所教学当中。

(四)两国法律对学生诉讼资格的规定不同。美国多数州的法律是允许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实务,因此,学生更容易参与到环境诉讼当中,真正接触并参与环境法律实务。其中,有的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诉讼的相关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才能进行案件。马萨诸塞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的法学院二、三年级的学生,才能提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必须是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的法学院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

在我国,没有专门法律上明文确认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2014年1月1日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成为适格的工艺诉讼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五)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社会认同度与经费来源不同。美国社会的普遍认同确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基础,美国的法律诊所很快得到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诊所法律教育更是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私人捐助和学校支持。此外,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获得胜诉的一方,可以获得由败诉的一方赔付的资金作为奖励,环境法律诊所胜诉后这部分奖励也成为经费来源之一。

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诊所法律教育在经济上的资助不足,而中国的基金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国内民间赞助是非常有限的。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都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法律援助性质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大多数诊所都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同时,我国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是非赢利性的,换而言之,公益诉讼获得最终的胜诉,但作为类似公益的组织,不可能就所进行的工作从中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更体现了一种社会公益价值。

四、启示

通过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比较研究,可得出以下启示:

(一)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明确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我国传统法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往往更强调学生的法学理论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现今,应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这就需要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应重视环境法律诊所相关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升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规范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设置。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术委员会将环境保护法列为法学16门核心课之一。作为环境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也应到得到相应的重视,考虑提高环境法学课程学分,规范环境法律诊所的设置,提高学生参与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另外,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借鉴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校的做法,将其设置为实践性必修课,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更好地培养学生环境法律素质及环境法律实务技能。环境法律诊所面向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由环境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和目标,确定参与环境法律诊所课程的条件,每个专业课堂的师生比例最好不超过1∶15。同时,为使诊所课堂成熟完备,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考核方式,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式等相关事宜,使环境法律诊所有序规范地运行。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4

一、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现状

1.法律课程单一化

当前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素养提升课程中使用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它是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校大学生统一使用教材。教材内容包括大学生适应期教育、品德教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涉及知识点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来说,都是比较浅显的。学生们只能从中了解一点和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实用性不是很强。除此之外,高校没有对师范生再开设其他的法律相关课程,也没有提供辅助教材。学生对教师法和儿童法都缺少了解的途径,而这些和他们未来的职业是息息相关的。

2.理论教学形式化

目前我国高校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上课普遍是大班额面授,上课教室同时容纳不同班级和不同专业的学生,生源不同,人数众多。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向学生们讲解知识点,对全体同学采用同一种方法。教师只管授课,在规定课时讲完大纲规定的内容,一味讲授,课堂枯燥无味,拘泥于形式,不问成效,也不关心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学生们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理论教学形式化倾向明显。

3.教育成效低质化

现在我国高校大学在校生都是“90后”,他们思想自由,自主性强,面对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缺少相关的法律素养,会使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而不自知。高校的任课教师只管授课,不问成效,不注重增强他们的法律技能,很多同学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新闻中时有报道,高校学生参与“校园贷”,导致巨债压身,被威胁,甚至恐吓,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还有一些大学生轻信他人,误入歧途,被带入传销组织无法逃离。还有学生陷入网络诈骗的、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说明很多大学生对身边的违法乱纪事情缺少判别能力,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有甚者,经常看到教师体罚或侵犯学生的报道,有些教师知法犯法,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这些事件让观者义愤填膺,其中显示出来的法律素养缺失问题是我们高校教育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高校重视程度不够,课程定位不准确

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导致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欠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高校教育中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教授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他们更加关注学生在校期间是否通过学习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否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为学校提交一份较好的就业答卷。此外,学校重视学生在专业方面是否能够获得成就和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方面关注太少,只是安排教职人员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材教学任务,没有从学生的特殊需求出发,安排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和辅助资料。并且普遍把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纳入品德教育之中,法律教育的独特地位在高校教育中难以凸显。

2.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形式单一

高校教育体系中极少有法律专业的教师任教,很多高校甚至没有,所涉及的课程也都是由德育教师统一担任,教师们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他们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专业性不强,在教学中难免避重就轻,难以给学生提供系统的、扎实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大都是一如既往的讲授理论知识,教师单一的讲,学生单一的听,教学形式单一,课堂略显枯燥。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只有浅显的认识,更不能谈及理解和应用了。

3.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教学缺少成效

在学校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教师也只是在课堂上进行理论讲授,加之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授法,任课教师法律背景欠缺,故而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即便能够在教学中举例说明,也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相差甚远。这样的教学缺少成效,并不能帮助学生很好的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反而使学生厌烦课堂。

三、提升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较高的法律素养可以帮助个体成为更好的社会人,可以使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生更加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关键时刻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为胜任未来的工作岗位做好准备,为成为一个遵法守纪的社会工作者打好基础。所以,提升学前教育师范生的法律素养是一项重大的任务。

1.掌握法律知识,助其法律素养提升

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提升法律素养的前提,只有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在行动中有正确的引领。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教学主管部门要在课程设置上进行调整,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同时,要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对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的法律素养培养课程要进行增设,让他们能够了解到与他们自身和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作为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未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等与自身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由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帮助学生对这类知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

2.加强法律能力培养,促其法律素养提升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资源繁杂众多,信息共享已是趋势,高校大学生对各类信息绝对拥有自己的选择权,学校已经不可能直接以单渠道传播法律理论和观点,而是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高校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新法律、法规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侧面、间接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指导老师等可以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微博、微信、空间等宣传法律知识,网站可以设立社会版、就业版等,由学生干部实行分版块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相关信息,开展互动问题交流,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组织开展法律相关活动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关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咨询并把关。设立“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的目地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法律相关问题的互动平台,使其在获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参与了问题的探讨,加强了大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播,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想法,从而采取一定的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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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3]朱真真.当代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23).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6

[作者简介]王慧(1981- ),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经济法。(江苏 徐州 21000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40-02

一、引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创业教育在全国各高校全面推行。我国高校把鼓励创业作为政策取向,学习国外高校的先进做法,采取措施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业人才,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基金,开设创业类课程,开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据统计,211高校中,80.4%的大学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65.4%设立了学生创业基金鼓励学生创业,还有很多高校开办了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创业学院通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坚强的创业心理品质的复合型人才。创业教育课程是创业学院的核心,但当前创业学院所开设的创业课程水平和层次参差不齐,有的创业学院设置了“创业学”“创业团队训练”,引进国外的KAB、YBC等项目,有的学院只是将“管理学”“营销策划”等工商管理类课程移植到创业教育课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理念和体系,缺少对创业者风险意识的教育,更缺少对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严重制约了创业教育的实效性。

通过对徐州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0.35%,“有所了解”和“根本不了解”创办企业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大学生“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8.01%;已创业的大学生中85.89%遇到了开办企业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占41.63%。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其健康发展。

二、构建系统化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的发展不断呈现法律化的趋势,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每个领域,创业也是一个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讲,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利用其现有的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大学生一旦开始创业,即使是设立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也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高校创业学院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能力,切实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的意识,降低创业法律风险,促进大学生和谐创业。

(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教育,是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价值理念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掌握着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业。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就是培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在整体授课过程中,应该灌输给学生一个核心价值理念即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以培植同学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为核心,缔造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为大学生建造创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汤姆森商法教程》开篇即指出:“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创业活动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健康理性的。在大学生创业前,应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法律决定。然而,据调查,当前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创业学生的法律教育,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部分选修课,在课改后“法律基础”课程压缩为6学时,难以满足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的需要。创业学院应当设立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需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保证创业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通过创业法律知识的强化,大学生创业前就已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济”。

(三)强化大学生用法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业的实效性

在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要使得大学生学会用法,真正地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1.大学生依法从事创业活动,将企业运营中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风险。在2011年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法学家李建伟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企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行为、提升竞争力。一方面做到不违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徐州三所高校大学生进行《大学生自主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问卷调查》中,关于“在创业中遇到法律问题采取何种解决方式”的问题,选择向律师求助的占63.83%,因为“解决纠纷成本过高”而放弃权利的占37.59%。由此可见,创业大学生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自己解决法律问题,而是选择向律师求助,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法律程序的教育,指导他们如果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具有积极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并且寻求最稳妥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创业学院是全面推进高校创业教育的有效载体,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全面创新创业教育的重担,应当构建系统化、操作性强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为大学生创业降低法律风险。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属于创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以应用为特点,因此课程的设置注重实务性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分析解决创业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当注意教学形式、教学手段及教学师资队伍的改革,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应由“创业法律理论”和“创业法律实务”两大部分组成。

(一)创业法律理论课程

创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创业每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将创业法律理论课程划分为:创业准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

1.创业筹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1)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会遇到融资和企业形式选择两大问题。在创业融资方面,需要为大学生设置《物权法》《担保法》等关于融资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同时教授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的特别法律规定,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等项工作中用于扶持的事项等。(2)创业企业法律形式。我国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选择企业形式,根据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大学生创业者可选择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企业形态对于最低注册资本、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如《合伙企业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创业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

2.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经营中会与不同相对人发生社会关系,根据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种是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由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包括《税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类法律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事关系主要由商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此类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从事商品交易,依法经营,使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3.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创业者在创业之初,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要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介绍,使创业者在未来经营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推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创业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创业中,解决创业者与相对人、第三人产生的纠纷,涉及程序法律规定。在课程体系中,应当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培养学生的法律程序意识。

(二)创业法律实务

创业能力是一种实践性很强、具有较强综合性和创造性特征的、以智力为核心的特殊能力,是一种自我谋职的能力,是一种把自己或他人的市场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要想使学生掌握创业实战知识,仅有理论的学习是不够的,创业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实践教学方面,第一,要开设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要有丰富翔实的案例作支撑,才能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第二,要开办法律实务讲座。定期聘请具有较强法律实务能力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学生开设讲座,教授学生如何制定企业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管理,以及如何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实务。第三,要开办创业项目法律指导。对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进行具体的法律指导,解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提高创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创业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业大学生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基础。创业学院应当发挥载体作用,完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创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大学生相关法律例7

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学生还具有创造性,能够将教育者所传达的法律思想以及内容,加以吸收、认同、内化,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制教育者要明确自己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引导帮助大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更要认识和把握学习法律知识的规律和方法,把握进入法律知识大门的钥匙,提高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努力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特点和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内容上应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同时渗入专业法律规范教育。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过去人们一直认为程序法是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而且程序法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追求程序的独立,是由程序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的工具价值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程序法的重视和发展,确立程序的相对独立,可以使得社会公众因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而切实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从而形成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仰和尊重。现阶段针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重视程序法在法律运行和体制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结合,突出大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使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仅能够掌握丰富的实体法知识,而且熟练知晓相关法律操作程序,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武器顺利解决问题打下基础。如大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类似“校园暴力”、“家教诈骗”、“兼职陷阱”、“虚假招聘”等事件时,可以理性地应付,基于自身了解的法律知识,准确地选择对应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甚至诉诸于法院诉讼,合理地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突出法律运用能力的高校法律育人模式,还能够使大学生在毕业进入工作岗位后,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或自身遇到法律纠纷时,沉着冷静,处变不惊,充分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加以应对,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法律素质。

2.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过分强调学科课程的重要性,偏重于系统知识和理论性知识,忽视大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强调知识本身的逻辑生成顺序,忽视大学生认知发展的心理顺序;强调培养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忽视大学生的个体感性认识。今天,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克服传统法制教育过程中重视学科课程轻视活动课程的不足,将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提高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高校法制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法律运用能力的生成不可能完全在学科课程的学习中自然产生,往往需要通过相关知识的积累,对应的经历、体验,由此再经过较长时间的融合贯通和相互作用才能够得以完成。通过设置相关的活动课程,突破教室的空间限制,可以让大学生自己在相关的法律情境中培养法律情感,“从做中学”的方式更有益于学生对相关法律精神和理念的不断内化,克服死记硬背、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活动课程的应用将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只有让大学生接触到相应的情景和场合,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例和事件,积极自我体验和自我内化,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在活动课程中,大学生的直接经验被提高到一个重要的地位,学习气氛活跃、多变,大学生是活动课的主角,接触的学习内容不再是课桌上的法律教科书,而是一系列具体的案例、法律情境、讨论辩论等。大学生的地位在活动课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形成了“我要学习”的观念,学习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合理交叉,能够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动发展,避免学科课程只注重脱离情境的知识传授和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还能避免活动课程只满足于大学生当下的需要和兴趣而缺乏理论知识学习的不足。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合理交叉,能够克服以往单一的师生教授关系、固定的教学场地、单一的教学方式等不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法律活动课程中,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已经在老师的精心设计和安排下,融入到了有关的互动活动中,大学生感受到活动形式的丰富多样,如:案情重演、法律观点辩论会、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等等。这样轻松活泼的活动形式,使大学生没有被迫学习的精神压力,主动参与到活动中,在潜移默化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形成了正确的法律情感,培育了良好的法律品质。

3.专业法律规范教育的渗入。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尽管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各个专业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的,然而,不同专业的学生接触到的社会层面各异,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接触的法律现象也各不相同,而传统统一贯之的法制教育模式恰恰忽视教育对象——学生的不同专业对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高校传统法制教育过程中,不同专业的学生接受的是同样的法制教育内容,执教老师也不会因为学生专业的特殊性而在备课过程中增加相关法律知识,因此课堂法律教学方式也是大同小异。在这样的法律“共性”教育模式下,学生能够从法制教育过程中学到的只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自己学习的专业领域,尽管拥有较多的知识积累和专业素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和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极低的专业法律知识储备之间形成了强烈反差。在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导向的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学科课程的整合和渗透,在集中的法制教育过程中合理渗入相关学科法律内容。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注意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不同的法律学习需要,在内容安排上适当加入相应选学内容,供不同专业学生以及有不同法律学习兴趣的学生选择学习。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适当考虑大学生的专业情况,准备和选取与其专业相关的案例和材料,这一方面有助于大学生对本专业相关法律的掌握和理解,另一方面也更能调动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大大强化大学生在法律课堂学习中初步形成的法律意识,还可以使得该学科的内容更加丰富、生动、全面。例如,针对哲学专业的学生,除了讲解一般法理知识之外,还可以介绍“苏格拉底”、“哥白尼”等哲学人物所处时代的律法和规定;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进行基本的法律精神的熏陶,还可以适当增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列举案例时尽量选取行政诉讼案例和行政执法法律事件讲解给学生;对于外语专业的学生则可以适当安排学生所学语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简单介绍,并补充有关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对医学院的学生要适当增加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疗规范的学习,奠定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思维模式,这将对他们未来从事医生职业和医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1](P411)这样不仅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增强了他们日后的工作适应能力。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内容的相互渗透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合理的加工,使其他学科法律内容真正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一部分。

三、不断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为了不断满足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需要,高校法制教育要在教育方式上向问题教育、多样式互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式转变。

1.从单纯法律体系教育向法律问题教育方式转变。单纯体系式的法制教育是企图把国家的法律体系全部移植、填充到大学生的大脑中,使每个大学生都能够系统性、整体性、体系性地了解、认识我国的整个法律内容。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法律条文,体系性很强,而且法律涉及的范围很广,基本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部门,这种单纯体系式教育方式虽然能使学生笼统地、大概地了解法律知识和信息,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掌握需要时间,需要专业兴趣,而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非专业的教育,单纯体系式法制教育可能适合少部分学生的需要,但对大多数非专业学生来说,是比较宽泛的知识的学习,实际教育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相对于体系式的教育方法,问题式教育就能够具体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实效性。所谓问题式教育,就是法制教育不要从整体上传授法律体系,而是从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引导法律思维,培育法律精神。问题式的法制教育方式,会增大教育的难度,这种教育的预设前提是必须对大学生实际的、真实的情况有确实的了解,而且必须在真实了解的基础上,发现需要解决的真实问题,根据真实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标、教育方法。问题教育方式更能够适合大学生法制教育,因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式的宣讲可能增大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难度和抵触情绪,问题教育是一种真实的教育,渐进积累的教育,符合大学生的接受规律,更能够提高教育实效。

2.从单向灌输向多样式教育互动方式转变。单向灌输式教育一般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仅仅保持传授与接受的单向交往,双方缺乏互动和交流,甚至教师之间、学生之间也很少交叉联系。而多样式互动教育则是指保持师生之间的联系、互动、交流,强调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注重结合和运用教育过程中的相关影响因素,使得教学过程富有层次性、自主性、多样性、情趣性和因质性。[2](P41)多样式互动教育理念中的“多样”,一是指组织教学的老师,二是指课堂学习的主体——学生,三是指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多方面因素,如教学素材、课堂环境等。多样式互动教育理念对师生地位加以科学界定,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探索者,而不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只起教育引导的作用。多样互动强调的是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辩证统一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从而使师生间积极地相互作用,变成促进学生发展的合力。例如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时,采取多样互动式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列举日常生活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的事件,如购买盗版软件、假冒名牌等切合他们实际生活的案例,再通过教师的引导、师生的共同讨论之后,让学生形成直观强烈的法律情感体验,由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和规定就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相应的法律素质教育也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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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概述

(1)大学生创业的概念。在校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放弃以聘任方式实现就业,选择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文化技术,开办企业的活动。(2)大学生创业的优势与弊端。第一,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大学生在学校里学习专业知识,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并且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二是良好的创业环境。国家给予大学生创业各种扶持政策,包括行政事业型收费减免,贷款利息可获财政贴息,提供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落户政策,资助政策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二,弊端。一是作为创业者,企业的创办离不开法律,必须了解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而大多数高校却缺乏此类教育,导致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相关问题时束手无策。二是长时间的校园生活,大学生较少接触社会,缺乏社会经验。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1)国家法规政策方面。自2003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均为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条款。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依据委实太少,仅有的《就业促进法》虽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多数规定都比较抽象,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特别规定及缺乏促进就业的创业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大学生创业的适用性不强。(2)大学法律教育的缺失。一是高校的创业教育缺乏制度性约束。高校的创业指导教育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高校创业教育内容、体系及方法具有随意性,缺乏制度制约,与市场需求的差距较大。二是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缺乏重视。大多高校认为学校已经开设了法律课程,就不需要对学生就法律教育方面继续予以指导,故缺乏系统、专业、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培训。

三、如何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

(1)立法方面。一是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大学生就业、创业涉及面广,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需要社会各方面参与配合,创业法律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长效工作机制的根本措施。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来弥补政策位阶低,执行不到位的缺点,才能促进大学生更好地创业。二是完善教育法。教育法是与大学生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可我国目前关于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该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创业的需要。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就是因为看重大学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而愿意对其企业技术进行资助。因此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完善知识产权法,特别侧重于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四是借鉴国外立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制度化、法治化,在促进大学生创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为鼓励毕业生创业,加大对下一代优秀企业家的培养,英国设立了大学生促进创业委员会。此外,据调查显示,有四成的大学生认为“资金是创业最大的困难”。美国是世界上创业投资极其发达的国家,不仅资本市场成熟,而且拥有发达的信息服务行业,增强了美国大学生的创业计划实现的可能性。(2)大学法学教育。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能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因此大学创业的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者应多了解与创办企业有关的法律,学校应针对学生创业的自身特点调整教学内容。由于大学自身学科特色及学生所学专业的不同,导致学生创业项目各异。因此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多总结归纳各种共性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创业初始阶段的资金、设备场地以及版共创所等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创业拓展阶段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三是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问题;四是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五是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来自百度百科.大学生创业必备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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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是一所具有石油特色的理工科院校,该校的大部分专业属于理工科,没有开设法律类专业,对研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具有代表性。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的方式,调研了该校本科生,其中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份数为480份,将调研的结果作为分析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的依据,从单项和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现状以及原因,根据分析的结果,指出教学中的不足,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单项分析通过走访和查阅相关资料,将理工科大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分解为:基本权利类、消费者权益类、校园安全类、合同类、刑事类、劳动劳务类、旅游类、婚姻类、纳税类和食药品安全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理学理论,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出18个基本法律常识问题,随机发放给全校的学生,经过整理核算,具体数据见表1。从采集到的数据来看,同学们对旅游方面的法律常识了解充分,与之对应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处罚在旅游景点乱刻乱画的游客?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般是不会处罚游客,而我们绝大多数同学却认为应该处罚,这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规定相一致,该法律的颁布时间在调查问卷发放之后,相关的法律常识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有89.9%的同学能选出正确的答案,认为可以对文物上乱刻乱画的行为进行处罚,相应的法律常识最有可能来源于旅游地点的相关提醒和同学们对乱刻乱画行为的痛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同学们并不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是缺乏相应的获取渠道。正确率次高的类别是基本权利类,是《宪法》和法理学常识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其正确率为73.9%。相对应的三个问题中,正确率最高的问题是:学生上课时是否可以去上厕所?这是一个与学生学习息息相关的问题,其正确率高达86.0%,说明大部分同学明确的知道: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通俗的说,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这与许多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中反复强调的内容相一致,同学们相应的法律知识充足,进一步说明:在现有理工科院校的教学环节中,普及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枯燥,相应的宣传力度不足,不能满足同学们相应的法律需求。正确率次低的类别是食药品安全类。在设计题目时,为了能更好的反映出同学们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食药品安全类所对应的问题是一个关于假药认定的多选题,其正确率只有35.1%,即使是随机选择,也会有超过25%的正确率,这与实际统计的正确率仅差十个百分点,说明同学们在辨别假药方面的法律常识严重不足,在食药品安全方面难以明确的辨析商家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给广大同学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正确率最低的类别是合同类,所对应的问题是:对于一份已成立的合同,其中一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此时该合同的合法部分是否继续有效?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合同的合法部分依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仅有33.6%的同学能意识到这一点,大部分同学错误的认为合法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同学们所掌握的一部分法律常识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对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误解。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专业,所蕴含的法理理论过于深奥;一方面与同学们未曾重视相关法律常识有关。我们相信,作为道德修养较高和逻辑性较强的理工科大学生,其生活常识和逻辑理解能力足以理解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常识,只是缺乏相应的关注,缺乏对法律常识的兴趣。其它类法律问题的正确率介于以上四种之间,是各种因素的综合。

(二)综合分析经过单项分析,已经找到影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因素,为了能更好的评价理工科大学生群体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给不同的类型赋予相同的权重,并与正确率相乘得到一个可以综合评价的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公式。由公式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标的数值为54.7,该数值表明:理工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不是很高,只占到应该掌握的一半左右,加之设计的题目都是一些简单的基本常识题等因素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分值可能会更低。如此微薄的法律常识,是很难应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不能察觉自身权益所受到的伤害,这对理工科大学生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极其不利。当理工科大学生离开校园的保护,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后,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下理工科大学生缺乏法律常识的现状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学们的共鸣。

三、应对策略

针对理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律常识缺乏的现状,从国家、社会、院校、个人四个层面探讨,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以增加理工科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对于理工科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方面的必修课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组成,需要讲授的知识很多,而相应的课时却很短,限制了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学生很难在课程的学习中获得足够的法律常识。因此,建议国家的相关部门,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分离出法律基础部分,配以适当的课时单独设置必修课,让同学们有充足的课时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制定落实相应普法规划、增加高校法治建设的投入,多维度、多层次、多方面普及法律常识,使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深入理工科大学生的日常。

(二)毕业的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法治进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是社会全体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希望每个社会成员在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也积极的为理工科大学生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法律援助、法律互助、法律讲座等方式,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都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自己的错误行为,敢于和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只有不断的注入、壮大高素质的生力军,我们的社会才会进步,社会才会安定和谐,每个社会成员才能切身感受到法治社会带来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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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现状

第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学生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05方案”中,专科学校开设的三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八章内容仅有两章是法律基础,其中具体法律知识较少,指导性较差。由于这门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大多数思政课教师授课时都以思想道德修养为主,法律基础部分主要侧重于法律精神和信仰的讲解。关于法律基础方面,主要使学生树立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识。加之,法律基础部分学时较少,实践性不强,致使部分学生即使系统学习了这门课,也没有真正提高法律素养。

第二、大多数学生重视专业知识,轻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近年来,高职高专学生就业面临较大的困境,使得学生不得不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操作技能的训练。而对于包括法律知识等在内的人文素养较为轻视,大部分学生将学习法律知识定位于应付考试,甚至有的学生认为“不学法照样可以工作生活”。

第三、缺乏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教师。

在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中,有一支素质优良且能同时兼顾医学与法学的教师队伍是教育的关键。目前,高职高专医学院校承担法律教学的大多数具有法学专业学历和职称,但缺乏医学知识和实践。一些老师在授课时往往泛泛而谈法学知识,很少将法学与医学相结合,更无法有效的指导学生利用法学知识为医学服务。

第四、高职高专医学院校法律学习氛围不浓厚。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图书馆藏书中,法律方面的图书资料较少,而且比较陈旧。大多数院校很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相关法律宣传活动,校园内缺乏法律氛围,学生在课堂外也较少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对法律难以产生兴趣,这直接导致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较低。

2 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途径

2.1 提升法律课教师素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法律课教师应在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因为课堂教学仍然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法律课教师一定要守住这块阵地。为此,法律课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既要知识渊博,通晓卫生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又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人格魅力,使学生耳濡目染,自觉提高法律素养。学校要积极打造一支法律知识过硬而且熟悉医学知识的师资队伍,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法律教师的师资培训和提高,积极对法律教师进行医学知识普及和培训;一手抓新教师的引进,着力建设法学与医学紧密结合的师资队伍。学校还可以聘请具有处理医疗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课程的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以此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2.2 加大课程改革力度,细化法律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未来岗位对毕业生法律知识的要求,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必须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开设《卫生法概要》等课程,以增加法律教学学时、细化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中重点讲述与将来学生医学实践相关的涉及医疗主体、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权利义务等的内容。法律课程改革过程中,应强化两方面的教学内容,即基础法律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基础法律知识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学习使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真正内化成自己的认识,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并外化成自觉的守法、用法行为。在卫生法律知识的教学方面,在开设《卫生法概要》的基础上,关注卫生法律的新发展,向学生讲述医疗保险制度、器官移植、安乐死等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并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实务类选修课程,加强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学生通过在校法律知识的综合学习,能够全面了解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

2.3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法律学习、宣传氛围

校园实践教学作为大学生的第二课堂,是思政课的辅助教学和延伸,是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有效形式。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以校外文化建设为中心的第二课堂活动,以此为载体,使学生潜移默化进行法律实践,主要形式有法律文化宣传、法律社团活动、模拟法庭、广播站开辟法制广角、校报专设法律教育栏目等。这样可以使大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耳濡目染,形成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习惯。

2.4 改进法律教学方法,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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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现有的法律教材重视了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有法律的整个体系,设计了诸多的法律,但是却存在未突出重点的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在完善过程中,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旧有的法律也在修改完善中,法律教材的编写、出版就存在了滞后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就要对教材进行加工、梳理,结合法律教学要求、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学生实际情况、社会现实状况等,重点讲述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与学生实际联系紧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兴趣是引导学生学习最好的老师,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让他们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我发现中职学生对于自己生活相关的案例非常感兴趣,这样的案例往往能引起他们的共鸣,大大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法律课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大量的使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选择与学生显示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与所教专业相关的案例、学生比较关注的案例、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与中职生就业相关的案例等学生感兴趣的案例。

第四:和谐的师生关系,乐观、随和的态度,对学生的激励和表扬,对教学都有很好的辅助作用。一名性格开朗、乐观,善于与学生沟通,并能够善用表扬的老师,对于课堂教学的开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有调查显示,同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学生拥护、爱戴的老师的教学效果明显好于不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表扬比批评更能促进学生进步、发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全面了解自己的学生,和学生交朋友,在学习、生活中关心、爱护学生,善用表扬的艺术,激励他们向前,给予他们足够的肯定和信任,让他们觉得自己不是失败者。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开展中职法律课的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