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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1 09:14:26

法律服务措施

法律服务措施例1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现实,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开展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公告,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开展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规定: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开展改正。

法律服务措施例2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法律服务措施例3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服务措施例4

二、整改原则

同时考虑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坚持循序渐进、责任到人、措施可行、确保实效的原则。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于较易解决的问题,及时组织实施,给予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限期解决。通过整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好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良好氛围。初步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逐步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即: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机制、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机制、司法行政工作内部管理机制、司法行政队伍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影响制约我局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制订本方案。

三、整改内容

(一)可以立即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冲击,失业人口增加,居民特别是农民工收入下滑,将给我市的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研究制定《法制宣传‘近民工程’实施办法》,增强普法工作服务社会的针对性。加大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大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贴近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金融、食品安全、就业、教育、卫生等热点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和讲座,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研究制定《法律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坚持面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是在《司法局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八项优惠措施》基础上,实行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三个倾斜”,即:向我市农民工流入的重点地区倾斜,向我市农民工从事的重点行业倾斜,向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倾斜。二是在开展律师参与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深化律师参与工作。发挥律师专业特长,维护上访人合法权益;配合部门依法处置问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冲突;通过法律咨询、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反映诉求,减少缠访和越级访,避免重复访及由此引发的。三是在《公证机构为农民工服务六项承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和为“三农”服务工作。针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农村土地政策,就土地流转公证事项,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大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的力度,为我市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平台,充实信息员队伍,将排查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社区、村屯和家庭,对社会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以“调访一体化”工作为重点,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研究制定《监狱劳教‘人文化管理’实施意见》,着力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端正监狱劳教工作指导思想,创新教育改造内容、手段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工作“人文化管理”新思路,增强教育改造效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真正把工作重心、主要精力放在教育人、改造人上。监狱前期试行的《服刑人员改造情况通知书》监狱系统适时推广。进一步完善监狱劳教系统咨询、宣泄与矫治一体化的综合性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健全服刑、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室,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针对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对照科学发展观存在差距和不足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以建立“服务型、管理型、创新型、发展型”机关为目标,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文明忌语》。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展“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一带头”活动,对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十种表现”、“三个清理、两个纠正、两个落实”等规定,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2)深入开展“三支队伍”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形象。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精神大讨论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支队伍”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征集、总结和提炼能概括“三支队伍”职业精神的标志性短语并加以弘扬,树立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三支队伍”的时代精神和职业精神。

(3)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以机关节油、节水、节能等为重点,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出现浪费现象。组织开展以“节能环保”、“反对浪费”的系列活动,培养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用严格的制度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全面降低单位行政成本。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化的财政支出制度,降低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的约束作用,把预算外资金统一到预算控制之内,形成完整统一的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落实大事报告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和各项支出,以降低行政成本。

(二)近期能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领导班子思想观念方面存在思想不够解放、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实践不够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以理论建设为核心,提升领导班子理论业务素养。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理论集中学习与领导班子成员平时自学相结合,突出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对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经济、文化、金融、科技、历史和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虚心向基层和群众学习,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以制度建设为保证,提升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决策水平。强化《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议事决策制度》。增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

(3)以作风建设为根本,提升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执行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突出抓好把学习成果落实到实践成果上来,落实到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上来。

2.针对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诚信意识淡化、社会公信力下降、党建工作相对薄弱的突出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星级信用律师所评定活动为载体,完善律师行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信用机制,通过媒体公告等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2)加强公证诚信建设,确保公证公信力。完善公证工作“六公开”、“三规范”制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公证人员服务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公证规范化建设,规范公证执业秩序,保证公证质量和信誉,树立公证行业讲服务、讲规范、讲信誉的良好形象。

(3)加强律师党建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党员律师流动登记制度,确保律师组织关系与执业手续同步运行,对党员律师的组织关系全部实行行业管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时成立律师党委。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入手,通过党建工作,带动律师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推动我市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3.针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以迁建东风监狱、改扩建黎明监狱为契机,切实做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抓紧与省、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土地、规划等部门沟通,落实年12月由主管市长组织召开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新建监狱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房最后一年的契机,力争上半年完成全市司法所建房任务。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抓好区、县(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办公经费的落实,推进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问题的解决,争取

(三)通过一段时期能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法制宣传针对性不强、与群众需要贴近不够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总结推广通河县富强村建立集学习、咨询、调解为一体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平台的经验,逐步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引导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二是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开展“校园法制歌曲”学唱及评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广场”、“法律大集”活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养。三是启动法治城市和法治区、县(市)创建活动,确定2个区、3个县、4~5个乡镇(社区)作为试点单位,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标准;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好“法治环境先进区县(市)”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创新法律宣传形式。继续办好“法治与民生”讲坛,与《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联系,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开办法制宣传栏目。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做好基础工作。

2.针对法律服务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等问题,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1)以新办公楼搬迁为契机,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加强机关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提高行政效能;建立监狱、劳教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监管工作水平;建立集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基层服务、司法鉴定投诉为一体的综合办事大厅,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搬新楼、展新貌、创新绩。

(2)以改善服务质量为重点,大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一是召开全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立律师协会刑事、民事、维权、纪律检查、文体、法律援助等各个专门委员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执业规范、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继续做好投诉律师案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是以加强律师诚信建设,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为主题,以“争创星级律师事务所”、“争做优秀律师”、主动参与工作、积极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我市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团”、“接待工作律师服务团”和“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

(3)以拓展服务领域和规范公证行为为切入点,着力加强公证管理工作。一是积极拓展登记、提存等“非证明”类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全面发挥公证制度的社会功能。积极介入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和行政决策,通过办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合同等公证,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公证法》。大力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促进公证事业健康规范发展。三是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的作用,强化公证的“两结合”管理,不断提高公证管理工作水平。

(4)以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为落脚点,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以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切入点,着重解决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等问题。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教育全市司法鉴定人依法科学鉴定,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实现程序公正和技术公正,提高我市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对和违反程序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建司法鉴定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作用。

3.针对监狱劳教系统“重惩罚、轻改造”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开展争创“个别教育能手”和劳教人员现身说法活动,组织一次转化好的顽固犯和改造积极分子巡回演讲活动。通过更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构建依法、文明、科学、规范的刑罚执行新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对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文关怀,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营造温馨和谐的教育改造环境,消除反改造情绪,激发他们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的内驱力和积极性,变强制改造为自觉接受改造。同时,利用科学的心理识别方法和矫治技术,深化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工作要在教育工作科学化、干警队伍专业化和对类、上访扰秩类服刑劳教人员教育质量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4.针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技能培训、教育、公益劳动三个基地建设;探索不同风险程度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模式,积极拓展心理矫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要落实到家庭、社区和公共场所,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三是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让全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针对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干部结构不合理、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干警教育培训机制。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教育改造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创新的能力和理论研究的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奖励和考核,切实执行公务员队伍退出机制,提高公务员的科学行政能力、民主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努力探索干部制度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健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拓宽考核渠道、充实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切实尊重民意,注重实绩,通过认真、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强专业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全局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用人局面。

6.针对缺乏科学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绩效考评办法》,探索实行局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强干警的量化考核工作力度,使干部考核工作真正成为选拔任用、奖励和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7.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这个中心,突出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两个重点,初步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防体系建设。

(四)确有困难、需要争取政策和财政支持、多方协调,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其努力方向和工作思路是:

1.针对部分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缺乏有针对性地实施细则和有效的地方性规范,部门法、行业法的内部制衡机制滞后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针对《监狱法》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新《律师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三难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证法》配套措施缺失,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到位,目前我市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存在执业短期行为凸显、风险保障机制缺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当前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司法鉴定工作立法相对滞后、缺少法律支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大等有关部门,争取早日纳入地方立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下,健康、有序发展。

2.针对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着力解决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争取符合实际的税收政策和资金、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彻底解决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老化、相关设备缺乏的问题。

3.针对历史遗留的狱所工人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与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委等部门沟通,通过监狱、劳教所工人提前退休,享受企业“并轨”政策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工人问题。

4.针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高强度、高责任、高风险的工作性质,造成这支疲劳之师活力和知识储备不足,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积极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监狱科技防范水平,走科技强警之路。逐步完善监狱监管“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防范体系,将干警从传统的超时、超体力监管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缓解干警生理、心理压力。把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带薪休假、例行体检、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我市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提供基础保障。

四、保障措施

法律服务措施例5

[中图分类号]F75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9-0095-02

粤港澳由于地理区位相连、语言传统相通、亲缘关系紧密等原因,其相互间服务业开放的步伐已走在全国的前列。对比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和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珠三角地区的具体状况,该承诺已经落后于大珠三角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实。为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关于扩大对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使得这一政策法律化和具体化。医疗服务贸易作为CEPA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之一,是新时期推进广东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合作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新一轮医改中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

1CEPA下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措施与实践依据

CEPA补充协议,在医疗服务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境内有权享受更多“超GATS”待遇,这些待遇不仅是对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具体承诺的超越和扩展(GATS Plus),而且是对内地其他行政区域开放政策的超越和扩展,故谓之“先行先试”。自2008年CEPA第五阶段补充协议始至2012年6月第九阶段补充协议签署,广东向港澳开放医疗服务先行先试的措施如下表所示,其中部分措施在上海市、重庆市、福建省和海南省一并先行先试。

截至2012年9月,已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在粤香资诊所、门诊部共19家,1家香资医院正报卫生部审批,有望成为我国首家由境外资本设立的独资医院,但澳资医疗机构进展较慢,1家澳门独资门诊部已获准在粤开诊。这些医疗机构主要开设在广州、深圳、中山、顺德等珠三角地区。

2CEPA下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国际法基础

CEPA第五、第七和第九阶段补充协议相继推出的先行先试措施为促进广东与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医疗服务方面,如上表所列,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比在内地其他行政区域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待遇。可以预见,随着粤港澳经济的加快融合,更多的先行先试优惠措施还会出台。CEPA的上述规定正是粤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重要法律基础。与CEPA下内地不分地域的具体承诺一样,CEPA下广东先行先试措施实质上也是一种“超GATS”承诺,必须符合GATS第5条的规定。换言之,GATS第5条所设定的条件是CEPA下医疗服务贸易“超GATS”待遇(包括广东“先行先试措施”)在国际层面的合法性边界。不同的是,上表所列措施只适用于广东省(作为内地这一单独关税区中的特定区域)与港澳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

从条文看,GATS第5条共8款;另加一条单独的“第5条之二”,即“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5条第1款是核心条款。该款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并且(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i)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ii)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但第11条、第12条、第14条以及第14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据此,要判断上述“超GATS”待遇的合法性边界,应当综合考察全部服务贸易部门的开放情形,不能单单考虑医疗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所谓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应根据CEPA所涵盖服务部门数量、受影响的服务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CEPA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

在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对CEPA的审议过程中,针对欧共体代表团关于“他的代表团不认为它包括‘实质上所有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的提问,我国香港代表团曾作如下答复:CEPA下的承诺是一个开放进程的一部分(part of an open process),不包括任何先验的排除(any a priori exclusion)。2006年4月CRTA已经完成事实调查(factual inquiry),并建议秘书处起草审查报告。截至2012年11月初,审查报告的事实摘要部分(Factual Abstract)已经向WTO各成员散发。鉴于CRTA的审议和决定过程旷日持久,从2003年CEPA的最初签署到未来审查报告的最终出台,内地对港澳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一定会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能够满足“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条件。就此意义上讲,CEPA下医疗服务的开放(包括粤港澳地区的先行先试)符合GATS对“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综观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审议历史,实际上其历次审议结果对各区域贸易协定的效力和实施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3CEPA下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贸易先行先试的国内法

基础与CEPA下内地不分地域的具体承诺一样,CEPA下广东先行先试措施也有其国内法基础。从实践(经验材料)来看,在内地,这种国内法基础主要是由单一行政机关颁布或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的关于医疗服务贸易的新行政规章,或者经其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广东与港澳医疗服务先行先试承诺都是通过上述方式得到具体实施的,其中涉及的部门规章主要是2009年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该文件专门针对上表所列广东向港澳开放医疗服务先行先试的承诺。

此外,广东省卫生厅已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以便具体实施相关规定,如:①粤卫〔2008〕178号的《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②粤卫办〔2009〕31号的《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③粤卫办〔2009〕36号的《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补充通知》。

总之,广东先行先试措施的国内法基础包括:国务院的批准和公布CEPA的行为、国务院部委的相关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以及广东省人大和政府所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广东推进医疗服务先行先试所必须遵循的国内法规则和所凭借的法律支撑。

4结论

作为贸易与投资开放的前沿,作为中医药强省,广东省医疗服务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本文简要分析了CEPA下粤港澳医疗服务开放的措施和实践,探讨了其国际法和国内法基础,为广东省下一步深入开放医疗服务提供了法律路径和法律支撑。笔者认为,CEPA下广东省医疗服务开放必须立足于现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础,不宜也不能突破相关法律边界。正如GATS所设想的那样,我国对外医疗服务贸易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循序渐进,逐步自由化,而CEPA下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医疗服务贸易就享受一定的“超GATS待遇”,特别是广东与港澳间的先行先试措施,更是我国医疗服务进一步自由化的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陈广汉.港澳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与制度创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85.

法律服务措施例6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通过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努力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一推进”工作

就是推进法律援助“六零”服务,做到巩固前阶段“六零”服务的成果,结合上级要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调整和充实“六零”服务的内容。使法律援助“零距离、零收费、零障碍、零等待、零差别、零错误”更具生命力。

(二)“二完善”工作

一是完善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劳动局、林特局、公安局看守所等法律援助站。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援助工作窗口,通过窗口为村(居)群众就近就地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要求各乡镇(街道)12月上旬前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点率达80%以上。

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三大法律援助团队,集中开展大型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完善工作。保持24小时服务的同时,开展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团、QQ群等方式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进一步提升回答的针对性和准确率。

(三)“三落实”工作

针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落实三项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措施。

1、落实旁听制度。尽可能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旁听,听取他们意见。

2、认真落实回访制度。针对当事人有反应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受援人一律进行回访。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回访。

3、落实激励措施。通过评选法律援助先进者、优秀卷宗、优秀案例提高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在法律援助大行动中要评选出3件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四)“四优化”工作

1、优化点援制工作。认真分析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水平,进行梳理和归纳,让受援人在点员时更具针对性。

2、优化援助告知制度。积极与各部门、乡镇沟通,在人民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在人民群众前来办理事务时应该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优化涉军维权工作。针对军人军属有法律援助需求,全面落实优先办理、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涉军维权网络,组织一批业务精、素质高、服务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入驻军部队,积极开展多种定期或不定期的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开展“一次现场咨询”、“赠送一批法律书籍”、“每季一期法律讲座”、“办理一批涉军援助案件”等“四个一”活动,满足部队军人家属的法律需求,全力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倡律师事务所与军营开展结对服务活动。

4、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研究措施,同时强化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五行动”工作

开展“春泥”维权工作;开展老年人的“夕阳红”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开展“巾帼”维权工作;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

三、实施步骤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活动时间为年3月至12月,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

1、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召开“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制定实施方案并部署各项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在援助中心窗口公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册,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及时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实际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并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法律服务措施例7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形态

市场准入的法律形态是指外国证券业经营机构在参与我国证券业务时所拥有的实体组织形式。

一国证券业开放最主要的两个途径是外国证券经营者跨境提供证券服务以及通过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就前者而言,外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由其本国法律规制,后者所设立的经营实体本质上是境内法人,其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均受当地法律规制。我国对于证券服务贸易中的跨境提供方式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为此,2002年6月19日和2002年7月15日,我国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实施了《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并取得B股交易席位建立了行为规范,使得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不通过中国中介直接从事(并仅限于)B股交易成为可能。然而以上规则仅规定了“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对其实体组织形式没有提出任何限制性要求。可见,在涉及我国证券业开市场准入的法律形态问题上,实际上仅有一种情况属于我国国内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即外国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的方式从事证券业务、提供证券服务。

(一)现有法律形态的辨识

我国证券业开放过程中对于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设立经营实体应当采取何种法律形态呢?对此,我国入世承诺的具体内容同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使人产生疑惑。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的证券服务商业存在的法律形态为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而根据减让表在水平承诺部分对此的解释,“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capitalenterprises)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jointventureenterprises),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equityjointventures)和契约式合资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s),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就此而言,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与我国投资者举办合资企业究竟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仍不明确。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在我国则分别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证券服务的商业存在在我国似乎可以采取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法律形态。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4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将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与我国投资者举办的合资企业仅界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法人。

那么,我国国内法律法规是否缩小和限制了减让表中承诺的商业存在的法律形态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减让表在水平承诺部分对此的解释只是涵盖了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的两种类别,并非要求每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商业存在都必须采取这两种类型,究竟是哪种类型还应看我国承诺的具体内容。我国承诺加入WTO后3年内,将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minorityownership),“少数股权”对应于水平承诺部分解释中的“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而股权式合资企业正是我国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将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与我国投资者举办的合资企业的法律形态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违反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

(二)现有法律形态的局限性。

其一是发起人身份方面的局限。依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4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4条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看,目前固然和《公司法》没有冲突,但随着外资介入程度的加深,我国管理层将可能考虑除了允许外资主体以参股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外,还可能允许其与中资券商共同设立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身份的上述规定,就可能构成法律障碍。而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

其二是外资出资比例方面的局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要求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即使将来采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外经贸部于1995年1月10日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也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这一下限要求显然构成了外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2003年4月12日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此做出松动,其第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其三是资本金方面的局限。在资本金方面,引入外资组建合资公司将面临着实收资本制与国外授权资本制的潜在冲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种资本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债权人,但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相形之下,国外相当普遍的授权资本制——先确定注册资本额,但不是一次缴清,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对资金的需要补足出资,就显得灵活一些,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成立合资证券公司时,由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追求和传统经营习惯,外方有可能倾向于采取授权资本制,而《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制的规定无疑将构成潜在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明确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法律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事项《证券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补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股东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可以低于25%”的规定;而对于《公司法》在发起人身份方面的限制以及实收资本的规定可以在将来制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中予以灵活的调整。

二、市场准入的业务范围

(一)入世承诺范围与国内法规定的差异问题

考查我国证券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国际法上的我国入世承诺表,二是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拥有不超过1/3股权的合资公司,可以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5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2)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的经纪;(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比较上述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于证券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的界定,可以发现,国内法律法规与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重叠但不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内容中有些符合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有些则对承诺的具体事项的内涵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变更,因而违背了我国应承担的有关开放证券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

国内法律法规与我国入世承诺不一致的地方有三处:

1、我国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仅承诺H股的承销和交易,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均纳入交易范围,没有限定在H股,显然还包括N股、L股、S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这是我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扩大了入世承诺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业务范围,因而不违背我国应承担的有关开放证券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

2、我国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于B股和H股承诺允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承销和交易(Trading)业务,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交易业务限定为经纪业务,不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从事外资股的自营业务。根据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分类的一般理解,交易(Trading)涵盖了经纪(Tradingforaccountofcustomers)和自营(Tradingforownaccount)两部分业务,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缩小了入世承诺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业务范围,根据GATS第1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因此,《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这一规定直接违背了我国应承担的在证券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的上述义务。

尽管,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而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这一规定似乎是要保证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规制与《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衔接,以体现内外资待遇平等的法律要求,表面上看具有立法上统一性和合理性。然而,这一规定既不具有GATS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又缺乏国内立法的前瞻性:

一方面,从GATS规则的合法性基础的角度看,入世承诺中的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是相区别的,一国允许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的业务范围属于市场准入的判断范畴而与国民待遇无涉。首先,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规定了通过特定法律形态的经营实体市场准入的内容、条件和限制之后,才有所谓国民待遇的问题。我国既然在具体承诺表中没有对合营证券公司B股和H股的自营业务作出任何限制,在将该承诺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实施时,就没有理由增加新的限制措施。其次,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要求是“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国民待遇义务仅要求给予外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相同条件下给予内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并未限制给予外资一定程度上的优惠待遇。因此,即使从国民待遇的角度看,仅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开放外资股自营业务的限制也不违反国民待遇的要求。

另一方面,从国内立法的前瞻性的角度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包括合资证券公司)从事B股自营业务是留有余地的,并没有一概禁止,体现于其第5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上。据此,证监会是有权在其颁布施行的其他规定中另行决定是否对合资证券公司开放B股自营业务的,相对于《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而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是规范合资证券公司的特别法,两者并不矛盾,因而根据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事项对合资证券公司开放B股自营业务恰恰可以看作是属于《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上一例外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可从事的B股、H股和和其他外资股交易的现实情况看,对于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而言,这些股票的交易,不论经纪还是自营,在境外均已可以开展,而除B股之外的各种外资股在境外交易更为方便有利,因此,现有市场准入程度——即在禁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交易A股的同时还限制B股和其他外资股的自营对于吸引外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作用无疑是极其有限的。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以及国内A、B股并轨的证券市场化要求,应当尽快放开国内法规对合资证券公司从事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自营限制。

3、我国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从事基金的发起业务,然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却对此语焉不详,仅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中国证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在实践中是否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从事基金发起业务还取决于证监会的个案审批,在法律上具有极大的模糊性,而基金发起业务原本就是我国入世承诺的具体事项之一,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列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而非留待审批,尽管从结果上看,事前得到明文规定和实际获取批准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两者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笔者建议对这一遗漏进行补足。

(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在我国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5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首先,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6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其次,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的进一步开放,中外合资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目前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审批,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5条也表达了同样的立法意图,该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和自营业务是因为不符合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我国入世承诺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国内法和入世承诺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同时,这里显示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已不尽合理,而按照具体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是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的发展方向,现在是适用于合资证券公司,将来却有可能适用于全部境内设立注册的证券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实行的是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三、商业存在市场准入之国际比较

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均为WTO成员方。由于泡沫经济崩溃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于1996年开始推行以金融市场自由化、公平化与国际化为重点的“金融大改革”(JapaneseBigBang),并于WTO/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表示采用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的高标准开放其金融服务部门,日本作为后发达国家的代表,其证券业的开放亦具有典型意义。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自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致力于深化金融改革,并由过去保守的政策态度转向积极开放其金融服务部门的立场,对证券业也有不同程度的开放,由于我国与上述两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均为新兴证券市场,故其证券业市场准入的状况对我国而言更具借鉴意义。

表1为我国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的方式开放本国(地区)证券业的具体承诺之比较,以期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我国证券业市场准入的法律形态和业务范围的调整和演变方向做一整体展望。

我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

1.自加入时起,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2.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应增加至49%。

3.中国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4.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出于金融服务附件第2段(a)节规定的审慎原因,日本可以采取例如非歧视地对商业存在要求特定的法律形态的限制措施;出于同样的考虑,允许证券公司交易有关日本法律所规定的证券,而商业银行则不得从事证券交易,除非上述法律另有规定。

1.证券服务包括下列业务:自营、经纪、承销、融券、信用融资。融券和信用融资服务的最高限额适用有关法律。

2.只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商业存在;外国证券公司代表处经由事先通知即可设立。

3.合资必须设立合资公司,且外国资本须占该合资公司全部资本的40%到50%之间。如果在合资公司内有数个外国股东,须至少有一个外国股东持有超过该合资公司20%以上的资本。

4.为外国居民的经纪业务仅限于本减让表各部门所列允许外国投资的证券。1.通过集中市场或柜台交易或其他方式为自己或客户交易特定衍生商品或可转让证券服务的商业存在完全开放。

2.参与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短期票据除外)及提供此类发行相关服务的商业存在完全开放。但证券业务仅包括经纪、承销和自营。

3.资产管理,诸如现金或资产组合管理、所有形式的共同基金管理、退休基金管理、保管、存托和信托服务的商业存在完全开放。但对证券信托投资公司设有股权比例和股东资格的限制。

4.证券投资咨询、中介及其他辅金融服务的商业存在完全开放。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日本证券业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最高,没有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但对此仍保留根据审慎原因采取某类限制措施的权力;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业较韩国更为开放,不仅体现在仅对证券信托投资公司设有股权比例和股东资格的限制,而且体现在对一些金融创新业务的开放较韩国有更明确的列举。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在开放证券业的同时都面临相同的情况,即以自由化、市场化为核心目标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放松金融管制要求金融服务部门进一步对外开放,反之,金融开放的加快亦有助于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功。

反观我国于1995年5月20日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有很多已经超出了我国入世时证券服务的承诺水平以及现行法律对合资证券公司的管制要求。比如就业务范围而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银行类机构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承销;(2)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3)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4)基金的发起和管理;(5)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6)项目融资顾问;(7)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8)外汇买卖;(9)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10)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正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我国本欲加快的证券业开放步伐变得更为迟缓和慎重。

然而金融安全与金融开放不仅是摩擦和冲突的,更是互补和契合的,金融开放能够实现更高层次上的金融安全,两者之间达成的是一种良性互动和动态均衡。我国应当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证券业开放的经验,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和国内金融深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地进一步开放我国的证券业,并从态度上由保守转向积极应对的立场。今后,我国证券业开放承诺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1)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态;(2)提高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允许外资绝对或相对控股;(3)解除合资证券公司对A股经纪和自营的禁止;(4)允许设立合资投资银行及证券信托投资公司;(5)在解除国内衍生金融品交易禁止的同时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从事此类交易;(6)在承诺表中进一步列明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如基金管理、投资顾问、理财管理、信托投资、资产重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等。

第二节市场准入中的审慎措施

一、审慎措施的标准

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的规定:“尽管有本协定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据此,我国在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证券服务市场准入栏中明确表示对于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但是,各国在规制金融业的政策中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具有相混合的特点,而且WTO对此也没有现成的标准可以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审慎措施的问题十分重要。

WTO没有对审慎措施进行定义,也没有列举清单,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研究制定的国际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没有对此进行定义,而是推出上述领域的最好做法,供各国采用。在各国金融体制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对审慎措施进行定义是非常困难,也是不现实的,然而,综观GATS及附件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其中蕴涵的审慎措施的某些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

1、辨别审慎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金融服务附件规定,不阻止成员因为审慎原因(forprudentialreasons)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了WTO框架内辨别审慎措施的主要标准是其目的性而非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不是审慎措施,主要应看其是否出自审慎监管的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了损害。此外,金融附件的措辞还表明,审慎并不限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使用“包括”一词意味着在上述两类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审慎目的和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其他审慎措施。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处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当根据采取措施的国家的情况来认定,且采取措施的国家应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这是现实的需要。首先,横向比较,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不尽相同,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反之亦然。其次,纵向发展的看,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监管上的不同标准。综上两点,对审慎措施应当根据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作用。

3、发展中国家审慎措施的标准与发达国家不同,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水平低,监管体系不完善,经验缺乏,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监管的灵活性以满足特殊需要。马来西亚曾强调:“关于审慎措施的国际标准,对其他国家有效的措施并不一定对马来西亚有效”。实际上GATS第19条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适当的灵活性。

法律服务措施例8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60号)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市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律师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阐明了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途径,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为加快推进全市律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工作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律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律师工作,不断开创全市律师工作的新局面。

二、领会精神,明确任务,认真做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活动。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实施意见》作为今年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活动。通过深入学习使全市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深刻理解律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律师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要求,深刻理解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深刻理解对律师行业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领会精神,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努力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形成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做好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的思想共识和工作合力。

2、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措施。要以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准确把握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和加大对律师行业支持保障力度两条主线,努力推进全市律师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切实抓好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发挥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完善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保障全市律师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要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优势,在引导律师依法做好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的深度广度,增强律师服务的覆盖面。要积极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落实律师工作经费和社会保障政策,为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法律服务措施例9

二、强化工作措施,突出部门特点,着力推进二十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一是营造创业氛围,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2月20日,举办了县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全市千余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听取了讲座;积极组织公证员、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日活动,解答了百余人次的法律咨询,发放普法材料、法律援助手册等资料1000余份。围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山江湖综合开发战略,深入开展以“一湖清水、法治护卫”为主题的普法教育,通过突出对公职人员、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教育,强化创业法制宣传的内容,全力营造创业服务的浓厚氛围。二是完善创业保障,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结合法律服务创业特点,我局下发了《关于为“创业服务年”活动提供优质高效律师法律服务的通知》,明确了为投资创业提供律师和公证服务的措施15条。同时我市51家律师事务所共与48个社区(村委会)结成对子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投资创业等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出台了法律援助创业服务年便民措施,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创业提供法律援助。三是优化创业环境,不断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力度。全面构建“大帮教”工作格局,切实把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和协调解决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帮扶问题,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就业、创业。联合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了劳教人员每人500元的劳动技能培训资金,目前,已有70余名劳教人员参加了第一期培训班,培训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合格证书,增强了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就业谋生能力。3月24日,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11家企业,带着适合劳教人员就业的28个工种、134个岗位、37个创业项目在市劳教所开展了就业招聘和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当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31份,创业意向6人。另外通过解决家庭困难劳教人员最低过渡性生活费和举办现身说法报告会等举措,有效促使劳教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投身到全市的经济建设当中。

法律服务措施例10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围绕基本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工作目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保障民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名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基本满足人们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区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林诚为组长,纪检组长刘军为副组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王莉、蔡瀚森及各街(镇)司法所所长为成员。

四、工作目标与具体措施

(一)工作目标: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具体措施:我局将加大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宣传力度,坚持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正面宣传,开展一系列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如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1.8”法律援助宣传日、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以及针对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礼品和律师现场咨询的形式,提升法律援助的知晓度。通过在我局的普法网站、普法博客、普法微博等新兴媒体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宣传交流信息渠道,增强与广大网民群众的互动。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在单位、政府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影响,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工作目标: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

具体措施:1、大力推行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按照司法部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要求,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来访人员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访人员寻求其他解决渠道。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同时开通法律援助电话咨询、网上咨询、远程视频咨询等服务方式,为公众提供多渠道、快速便捷的法律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三是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通过向受援人、主审法官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做好对每一位受援人、法官的跟踪回访工作,接受受援人、法官的监督。2、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区律师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通过律师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业务范围,将特困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因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至贫等人员,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法律服务措施例11

1、加强理论武装

存在问题: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学得不够深、理解得不够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力度还不够大。

项目内容:加强理论学习,不断解放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继续实行“一周一课、一课一主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理清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能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所建设、社区矫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等新任务、新课题,在法定的职能内大胆实践创新,寻找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2、改进工作作风

存在问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抓基层、打基础的能力不够,满足于一般号召,抓落实不力。

项目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调研课程,抓调研、促落实。根据司法行政不同的业务特点,引导、推进法律服务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调研,每位党组成员每年完成至少1项重点调研课题。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3、加强队伍建设

存在问题:班子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缺乏针对性的办法和制度,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素养不高,违规违法执业、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

项目内容: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服务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团结,和谐共事;广开言路,使广大干警的意见、批评、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长效机制,确保队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支方向。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政风、作风、行风建设,发展问题严肃查究,绝不姑息迁就。进一步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4、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存在问题:长期以来,司法行政部门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上。比较重视维稳职能的履行,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因早和谐稳定的环境上,而对直接参与、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认识不够到位,定位不够明确,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资源有效整合不够,制约和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整体优势的充分发挥。

项目内容: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法律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工作,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继续做好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加强与区经济综合部门联系沟通,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大力推动律师为重点工作项目建设的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律师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如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规范治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引导律师更多地采用掉接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5、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存在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机构亟待规范完善。

项目内容: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立、完善行业规范,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6、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存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配置与困难群众法律需求不对称的问题比较明显,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亟待加强;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产品,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项目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大力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依托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全区法律援助办案量、受援人数分别年增10%以上。当前,特别要重视做好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积极主动为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确保不发生因企业欠薪而引发重大,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

参与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7、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存在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这项工作刑罚执行性质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机制、人员素质、基础条件等方面都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不够,矫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项目内容: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着力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提升素质、规范执行、落实保障等方面下功夫,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提高矫正措施和方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力争全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脱漏管率控制在3%以内。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科

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针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如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加强研究。

项目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创新调解组织形式,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在继续发挥好传统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抓好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专项机制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化解医患、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工作、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基层科

9、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存在问题:全社会学法用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利于经济社会建设的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形成,法制宣传的方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项目内容: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村群众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推动形成学法用法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联合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采用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法制培训,并组织全区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联合宣传部、组织部继续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法律知识考核。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在校青少年和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把普法宣传融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各项业务,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过程;特别是在为化解企业债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宣教科

三、加强司法行政科学发展组织保障

10、加大司法行政队伍管理力度

存在问题:队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队伍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项目内容: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继续以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为目标,优化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重视培养、发掘和引进人才;强化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水平;积极实施“创学习型机关,建高素质队伍”活动。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办公室

11、加强反腐倡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