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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6 09:02:57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1

一、引言

农村经济在发展与变化中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变。如果我国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变化存在不协调情况,就会是农村在经济变化与发展方向上存在较大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人们的基本利益,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说,要实现农村经济的不断增长,就要实现农村金融在发展中体现的积极因素。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

(一)农村的资本积累

发展农村经济中,最主要的因素就要加大农村的资金投入。因为农村金融是我国发展经济的主要部分,在支持三农形式上,农村资本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金融在发展中优先发展了工业产业,农村金融在发展被剥夺了相关政策,很多资金已经流到城市建设中。虽然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了农村合作社,三农问题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较大改变,但新农村在建设期间,相关的金融资金不仅没有在农村得到有效利用,更加剧了农村资金的外流现象。

(二)农村的技术创新

传统农业在现代化形式转变过程中,实现的金融方向主要在知识、技术以及资本方向上实现的。但我国农村资金明显外流,农民融资比较困难,降低了农村金融的实现。特别是农村科技与人才培养等方向上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实现农村金融在科技创新与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的产业升级

要实现现代化的经济增长,就要实现高效的产业升级模式。但农业在发展中还处于落后状态,传统的产业结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小康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虽然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已经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良好发展,但乡镇企业在融资方向上产生较大依赖性,降低了三农在产业化升级趋势的变化,不仅金融机构没有得到相关体制的实施,农村的产业机构也没有得到改善。

三、农村金融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路径关系

(一)促进农村经济的资本积累

要促进农村经济在资本形式上的积累行为,首先就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建立的金融合作组织不仅要在三农、社区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上进行转型,还要将传统农户、个体农户实现良好的金融服务方式。农民在自己的金融银行,还要不断吸入当地的民营企业,形成集体资产形式,从而形成具有本土化特色、民营化的新型金融机构。其次,还要加强县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行为,首先,在人民银行在地区下的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形成新的金融知识和活动,增加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从而实现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期间信息成本的较低性和消费期间的方便性,以减少农村金融机构在投资期间的风险行为,并未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然后实现良好的便民服务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在基层政策组织下建立的,不仅能够解决农民在取款形式上的面对的路程,也提高了相关的取款方式。

(二)提高农村经济的技术效率

在技术创新方式上,首先,提高实现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的生产效率。要扩大农村的贷款期限,使农村土地实现真正的金融发展形势。还可以实现土地流转形式,使一些农副产品能实现系统化产业形式,并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而且,还要增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实现农村金融在信用以及风险形式上的能力,从而保障产业化的发展和升级。还要提高农村合作社的竞争力,因为农村合作社能优化农村的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能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业在风险以及控制形式上的创新发展。

(三)加快农村经济的产业升级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2

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

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说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代表性组织,本文中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将围绕着农村信用社组织为主线进行介绍。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主管时期。20世纪50年代,我国走上了化道路。按照当时的金融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在当时是一体的,其权利由掌握,成为一种集体金融组织形式,实质上其是作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阶段二:伴随着农业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不断开展,于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其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化。期间,农业银行虽多次遭受撤销和兼并的命运,但其始终保持着积极处理农村金融业务的职能,当然这个过程中,其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直到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由政府领导和管理。阶段三: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加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基于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发展的转变趋势,于1994年我国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到1996年,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形成农村金融三足鼎立局面。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更由政府的强制决定的而不是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的自主的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化,从最初的合作社独立形式,到的一部分,再到农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直至最终再次走上独立法人组织形式,其均采取的是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模式。农村金融制度的这种政府强制性变迁模式无法完全体现农民群众的需求,对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有较大的阻力。政府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要操作者,其在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一方面会考量加强农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希望依此来巩固经济制度的稳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把其与化、农业银行合并管理,有助于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改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积极推动农业银行商业化道路改革就需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性地位。从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仅仅是变迁的被动适应者而已。二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相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农村经济制度变革采取的是诱发式变迁模式,而不同于农村金融制度的政府强制式变革。另外,农村金融变迁带来的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关系的模糊性问题。当然,也正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变迁的相反性使得民间借贷出现并发展起来,这也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建设、发展与改革的过程,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7年),我国农村实行制度,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同时国家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之路,建立农村集体合作社经济制度;另外,农村流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重点发展重工业。阶段二:化阶段(1958年~1978年),农村实现公社化形式,并否认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剥夺农民的自。此期间经历的十年更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化制度,并凸显了农村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阶段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1978年~1992年),推行并普遍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化制度。先后进行了改革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实施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并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及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从而打破农村经济固有的自然经济形势。阶段四:市场经济制度已形成时期(1992年之后),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体现在其组织制度的创新上,最终探索到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形成各种形式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另外还包括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相关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改革法律及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途径的探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始于农村地区,这就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发展提升其历史地位。首先,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不仅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积极性还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力。当然,这也体现了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革的诱发性方式。同时,商品经济体制的出现和推行使得我国市场力量壮大,其承担着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作用。

二、当前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分析

当前农村金融制度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经过几个阶段的变更之后形成了现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足鼎立的局面。虽然这样的金融分工看似很合理,但是其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晰状况很明显。这里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其拥有了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并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同时产权由社员所有。从理论上讲,这样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经历了几代变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现有的局面,这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另外,对于社员入股金额的平均化、保息分红及退股的规定,这样的制度就使得入股与存款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导致社员无法形成独立的产权,也无法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设立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农村金融出现农业银行后,其国有独资银行的产权问题表现在虚化主体、缺少法人地位。当下,金融领域采取的委托—制度。这样就导致国家与银行财产权益缺少实际的利益相关度。一面是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另一面是政府对相关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不足且竞争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呈现着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还无法形成。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市场定位已经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与普通商业银行无差别的程度,服务和竞争的角度也从农村开始逐渐向城市跨进,也不单纯的只是进行农业的调整,开始向着商业领域进军。民间借贷资本的不合法化直接提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化及规范化地位。很明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直接受到地域的限制和影响,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效应。其经营效果的好坏直接受到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好坏影响。另外,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这也使得其缺少内部之间及内外部之间的竞争力度。再次,农村金融组织管理被政府经营管理的很不好,降低金融组织运行效率。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量的政策性业务。政府在人事、财务,甚至是业务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行为。其中,地方政府的干预贷款比例行为最为突出和明显。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仍然占主要位置,同时还要受到多种层次、不同部门金融组织的管理和领导。这样的复杂局面直接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形同虚设。当前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迁,正式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才使得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始呈现效益化和经济化。然而,这样的发展过程并非完美缺的,主要体现在制度机制、保障机制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第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度不够。土地产权关系中缺少财产利益主体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界定;土地流转机制明确度不够,使得一些地区的土地有效利用度不足,造成土地浪费和抛荒现象;土地补偿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农户获得均等利益的保障机制有待提高。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缓冲储备体系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公平交易和稳定增长局面。第三,农业产业化规模不够。中国农村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仍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开展,这对农村致富和发展将带来强大的阻力。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3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念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指的是农村各类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这种合作形式使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的,农民为了能够对生产、生活的条件有所改善,为了能够保护、谋其自身的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自发的组织或者联合形成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受到政府的推动与扶持的。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每一个国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都不相同,但是总结来看各自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有比较集中。我国建国之初的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在合作的轨道上进行,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合作经济与合作体系。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具有零散、层次多样的特点。总得来说,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三种类型。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状

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与困境,合作组织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加入与筹建。我国各类合作经济在90年代之后期之后都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我国合作组织的农户总体覆盖率从1998年的3.5%增长到了现在的26.2%。农村合作经济已经涉及到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各个方面与环节,成为了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农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政治方面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一)组织形式方面

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地区都存在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分布方面存在着差异:以区域为标准,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股份合作社分布较多、发展较快,而农村经济较落后的地方则主要为农业协会;以行业为标准,对资本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主要以股份合作形式为主,而对技术与服务要求较高的行业则多为农业协会形式。

(二)产业类型方面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渗透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环节中。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业类型的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同,种植业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64%,养殖业占19%,加工业占3%,运输业占4%,菌业占3%,其他占7%。

(三)服务内容方面

由于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与各地农业生产水平之间存在的差异,合作组织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以浙江省为例,在农村合作组织中66%提供技术与信息方面的服务,12%提供加工方面的服务,11%提供销售方面的服务,而剩下的其他服务占11%。

(四)兴办形式方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倾向,大体上包括自办型、改造型、领办型与依托型。自办型指的是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28%;改造型指的是将企业进行改造之后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1%;领办型指的是由相关部门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0%;依托型指的是以企业作为依托进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11%。

三、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基础较为薄弱

1、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

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较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时间较短,导致了合作文化不深厚,使很多农民不了解、不信任这种经济模式,合作意识淡薄;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农民心中的小农思想,使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第三,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在合作理念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形成了阻碍;第四,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户产生消极的影响,很多农户因此而消极对待农村合作经济。

2、政府思想观念滞后

在部分领导的观念中,对于合作经济存在着认识方面的误区:不明确合作经济的概念,混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组织;不能够正确而那时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不重视农业的发展;不能够端正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外部环境没有得到优化

1、法律不健全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当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例比较完善的合作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合作方面的法律却严重缺位,对合作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一,不能够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我国当前并没有一部法律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性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导致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位不明确、管理不健全;第二,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导致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清晰,不能够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第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无据可依,状况混乱;第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支持与保护。

2、政策支持不完备

农业属于基础产业,但同样也是弱质产业,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在很多发达国家,往往都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需求问题,能够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坚持城市与工业优先的政策,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得不到资金方面的支持与保障,这种情况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体制环境不顺畅

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之下,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会对政府的支持进行主动的寻求,甚至依托政府建立组织,这就导致了合作组织特性的改变,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主体也比较混乱,农业、工商、民政等多个部门都参与在内,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商。

(三)内在机制不够完善

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

与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相比,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组织发展不规范,我国当前的合作组织形式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而且在组织体系与制度规范方面都存在不合理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自发性、农民局限性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缺乏章程、宗旨模糊、职责混乱,在加上机构设置、制度管理、民主氛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

2、民主管理机制难贯彻

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管理,要确保“民受益”的组织前提。我国特殊的环境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与发展方面需要政府或者社会方面的庇护与帮助,这就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不强。这些问题反映在管理方面就是民主管理机制贯彻不彻底,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监督部门成为摆设。

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一)明确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1、实现农民自愿与政府推动的有机结合

自愿原则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首要原则,能够确保其“民办”性质。因此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但是由于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自身局限性等问题,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之下还需要结合政府的推定与支持,通过政府创造有利的制度、体制与财政方面的条件,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

2、实现因地制宜,确保形式多样

当前,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经验与理论方面并不完善。由于地理,经济、社会等方面条件的不同,各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模式也不相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制。只要抓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

3、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是建立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合作制度的构建需要一定的条件与历史过程,不能够一撮而就。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要想完全符合国际原则,还需要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法律制度、农民自身局限性等制约因素方面加大发展力度。既要意识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又要考虑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

要通过各种途径最好宣传活动,向公众尤其是农民宣传合作思想,消除对合作经济的误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合作观,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适当地组织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农民尤其是合作经济带头人的合作水平,增强农民的合作素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实际出发,积极探讨与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道路与模式,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与理论指导。

2、建立与健全保护体系、支持体系

在总结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立与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合作社活动有法可依、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地位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规范、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清晰。

法律的保护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前提,政府支持则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保障。因此,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信息方面的支持等。

3、完善自律机制,确保健康发展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4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还存在产权归属模糊、保护不严格、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导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撑性作用。我国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其性质是生产资料归农村所有劳动群众所有,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会受到不同区域的限制,这种传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不能够实现跨区域发展。自我国在农村地区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后,如开放农产品市场、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等,使得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逐渐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在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根据组织形式和产权形式的差异,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划分为三种形式,分别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和统分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自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分离,这就让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有了更多自主的权利,是保障农民个体和农村集体综合利益的一种方式。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形式为例,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自愿形成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形式。这种形式在技术推广、资金投入、产品销售、信息共享等方面有着良好的效果,能够提高农民、合作社等个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从而达到增收的目的。

农村集体经济的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结构主要由资金、资产、资源三大部分构成。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城乡发展呈现一体化趋势,使得农村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所以在乡村治理视角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是一次新的实践,我们必须脱离传统发展方式的约束,形成新的发展模式,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内涵与概念也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突破,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态来看,学术界通常将农村集体经济分成两类,分别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所有制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示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农民进行集中劳动、管理、生产、分配的一种方式。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属于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

农村集体经济的变迁

我国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四个发展阶段。在这四个阶段的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所表现出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异,以互助组为例,只是农民简单进行劳动合作的一种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该体制主要是根据农村家庭的人口数量,将村集体土地平均分配各农户,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可以自主选择农产品进行种植,实现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民投入集体生产的过程中有了更强的动力,从一定程度上讲有效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种激励农民进行生产的手段,但是这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功能逐渐淡化,使得土地归属集体流于形式。2005年党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应当建立在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是重要的内容,站在组织形式的角度考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社联合村集体等展开。以江西省上栗县为例,2018年上栗县政府号召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黄世界等为首的返乡人员通过整合资金、技术的方式成立了上栗县首家桑蚕企业——上栗县蚕丝宝种养专业合作社。在2018年-2020年的发展时间中,合作社已经在当地创办了28家村级桑蚕基地,种植桑树约2000亩。在这28家桑蚕基地中,有90%以上是由上栗县废弃的花炮厂改造而成,同时许多桑蚕基地的负责人都是原花炮厂的从业人员。在此之后,上栗县针对种桑养蚕极大了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加入种桑养蚕行列,两年时间里已经有超过80户当地贫困户参与,带动了当地贫困户就业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式

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水平,还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可以更好的推动新农村建设。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治理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大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对发展理念进行革新,以多元化的合作理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是重要的构成部分,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山区、半山区村庄可以组织农民对土地进行开发和整理,不断扩大有效耕地的面积,从而达到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的目的。针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发包、租赁、等方式交付和农民进行开发和使用,从而可以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如果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村集体则可以对现有土地进行利用,用于建设公寓、市场、宾馆、餐饮等服务设施,也可以将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从而使得村集体的收入来源更加稳定。而对近郊村来说,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区位优势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建设项目,用于仓库、厂房等设施建设,并对外出租确保租金收入稳定。在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每一个村实际都有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因此需要结合不同村落的实际情况,找到一种合适的发展方式,充分将农村集体的优势发挥出来,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增收,从而带动农民增收,为乡村治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

江西上栗县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全国闻名的“千年花炮发源地、佛教禅宗传承地”,上栗县农村地区存在众多花炮生产厂,严重阻碍了乡村治理工作的落实。考虑到传统花炮产业对环境、健康的影响,上栗县县政府高度重视传统花炮产业转型升级的问题,从而带领地区走上了一条具有上栗特色的转型之路。上栗县原有567家花炮企业,2021年6月之前已经成功推出229家,其中有92家花炮企业已经成功转型为了养蚕、养兔等农企。通过转型升级的方式,盘活了上栗县农村地区超过2800栋闲置车间,吸纳了超2.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了约560户贫困户脱贫增收。同时在大批花炮企业退出转型后,存在大量闲置厂房、土地、就业人员,并且这些就业人员主要以农民为主,因此企业在前期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以上栗县养兔产业为例,上栗县县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肉兔养殖行业协会并建立了专业的人才数据库,随后派出考察队到成都、自贡等地进行调研考察,利用“惠农信贷通”、“科贷通”等撬动了银行授信。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各大肉兔养殖场还专门对兔粪进行回收,并将兔粪加工成饲料,实现了资源重复利用;各大肉兔加工厂在对兔肉进行深加工之后,还通过电商经营模式在扶贫产品平台上进行售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乡村治理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同时还需要缕清政企关系,从而有充足的财力支撑,而想要大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在政府部门的带领下开放市政经济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要不断对自身运作机制进行完善,构建民主的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个人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制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栗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发展滞后的情况,尤其是部分村集体还面临着乡村治理资源羸弱的问题,很难筹集足够的资源进行乡村治理。部分村在公共服务上较为欠缺,所以部分村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意愿并不强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整体反映了乡村治理的水平,也是对乡村治理进行创新的必要条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结构相对混乱的情况下,不利于村庄内部的和谐与团结,严重可能会产生一些内部矛盾,这就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

对比上栗县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不利于乡村治理。目前,仍然有很多村集体、传统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乡村治理的重要性,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层面,未能意识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一体化发展对于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不协调、不均衡的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栗县想要在全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迈上新的台阶,引领该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步入新的时代,就需要成立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方式,选举出理事会、监事会,商讨并制定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相关章程。积极推动集体资产入市,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具有权能完整、流转顺畅、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合法的市场地区,有着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能够维护组织中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带领农民、贫困户增收,为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让更多贫困户脱贫增收,让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体系

为了进一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乡村治理背景下,农村产业不断发展,农村地区对生产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引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村集体发展需求是重点需要研究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对组织内农民的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保障组织、农民的财产不会受到侵害,同时组织对于内部农民的集体资产具有经营的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下经民主决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满足组织内农民群众的需求,通过向组织内农民提供服务的方式,不断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协调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区域内村民进行管理,并向村民们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在部分地区完全可以融合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职能,因此我们首先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看成是一种经济性组织,其次也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社会性管理组织。上栗县有较多废弃矿山,目前在推动矿山修复工作,再修改的同时,也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腾出用地指标。总的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立并完善自身服务体系之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乡村治理的组织者与实施者。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环境

为了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我们必须积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环境进行改善,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下,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工作为切入点,积极主动对接,不断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支持并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不断强化涉农金融服务机构信贷能力,最后需要在政府部门的带领下不断加强农村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从而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着重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调整和规范,有序推动民间金融发展,切实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匮乏的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乡村治理环境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仅能够实现农民增收、贫困户脱贫巩固发展成果的目标,还可以逐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有着良好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认真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序协调,同时在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带领下,积极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环境,从而更好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宗藩,肖媚.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2021,35(03):59-67.

[2]于伟宣,戴云.基于乡村振兴视角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探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1(05):4-5.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5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真正焕发活力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效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村温饱问题,也为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现状可知,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农村产业非农化特征明显。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化建设异军突起,许多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变为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如许多城郊耕地全部被征用,农村变身为城中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是在城镇化浪潮的席卷下,许多农村集体资产如山川、矿产资源等尚未列入集体资产入账范围内,无法给集体带来更多的效益。第二,村企合一。许多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在经营中采用的大都是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村集体组织成员以村委会成员居多,集体组织大事多由村委会左右,由此引发的问题有:村企产权组织缺位,集体资产经营效果不理想,经常会受到村委会人员变动影响,集体资产造益于村民福利的能力有限。第三,集体实业经营能力不高。许多企业公司都不具备公司制企业法人资格,法人组织缺乏严密性,经营运作方式也缺乏独立性。因此,在产生经济纠纷时,由于农村经济时期财产关系非人格化,集体经济没有量化到个人,法院也很少会承认其法人资格。

2.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模式

2.1 合作社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避免两极分化,我国农村就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生产合作社。这种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与公司企业有着本质区别,与公司以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资本联合相比,合作社是以社员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其经营所得主要用于社员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分红,少数用于农民群众所需的交易公共服务。

当前我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实践模式为:在农村集体资产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清算股权,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将股权折股,进行产权登记;调查本村可以享受集体经济成果的对象,以原经济合作社土地资源收入、集体资产积累及社员工作时间,进行股份量化,设置人口股、农龄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合起来,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就改革性质、合资方法、折股方式、分配原则、运作管理等问题进行商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方案制定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最后确定改革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大会,制定股份制章程,组建股份制组织;在方案实施后,及时查漏补缺,完善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2.2 社区股份合作形式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其对象主要是乡村两级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模式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所有的基础上,依照合作制原则、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原来所属于社区的集体财产全部量化到个人,让社区成员个人持有股权,以在社区内部成员拥有集体资产的据对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合理进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因有: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不清,在集体资产管理上,许多乡村社区实行的都是“归大堆”式的管理方式,即名义上人人都是集体资产的主人,但是人人都不能做主,只有生产大队和个别干部在集体资产管理和核算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土地纠纷、土地经济收益分配等问题也越积越多,农村干部经济问题和农民越级上访问题极其普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股份因素和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让生产资料真正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施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骤分为以下几步:首先,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机构,成立由乡镇集体经济负责人、乡镇经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启动改革,并做好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收集、思想教育、宣传鼓励工作,使乡镇干部群众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再次,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小组在考察本地实情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上报乡村集体经济改革办公室审批。乡镇集体经济改革办公室在接到上报后,组织相关成员就改制进行讨论,并将改革方案上报上一级政府,然后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对其备案,并督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核算、评估和清查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指导下,对组织内部人口、资产登记、清查,并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投资者和劳动者的产权份额,合理处置原始入社古今和资产份额,将剩余资产按照集体股、劳动贡献等形式进行量化,量化到集体和个人。最后,在改革筹备工作结束后,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立后,民主选举成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文件归档、保管工作。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6

经过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农业与农村经济向着新的阶段不断发展,在农产品供应方面已经实现了总量上大体的平衡,丰年有余的情况。当前,农业的发展不仅受到资源的影响,而且市场对其的约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再加上人多地少国情的制约,使得农民进入市场面临着巨大的障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其能够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已经成为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述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念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指的是农村各类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这种合作形式使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的,农民为了能够对生产、生活的条件有所改善,为了能够保护、谋其自身的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自发的组织或者联合形成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受到政府的推动与扶持的。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每一个国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都不相同,但是总结来看各自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有比较集中。我国建国之初的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在合作的轨道上进行,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合作经济与合作体系。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具有零散、层次多样的特点。总得来说,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三种类型。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状

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与困境,合作组织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加入与筹建。我国各类合作经济在90年代之后期之后都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我国合作组织的农户总体覆盖率从1998年的3.5%增长到了现在的26.2%。农村合作经济已经涉及到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各个方面与环节,成为了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农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政治方面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一)组织形式方面

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地区都存在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分布方面存在着差异:以区域为标准,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股份合作社分布较多、发展较快,而农村经济较落后的地方则主要为农业协会;以行业为标准,对资本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主要以股份合作形式为主,而对技术与服务要求较高的行业则多为农业协会形式。

(二)产业类型方面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渗透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环节中。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业类型的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同,种植业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64%,养殖业占19%,加工业占3%,运输业占4%,菌业占3%,其他占7%。

(三)服务内容方面

由于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与各地农业生产水平之间存在的差异,合作组织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以浙江省为例,在农村合作组织中66%提供技术与信息方面的服务,12%提供加工方面的服务,11%提供销售方面的服务,而剩下的其他服务占11%。

(四)兴办形式方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倾向,大体上包括自办型、改造型、领办型与依托型。自办型指的是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28%;改造型指的是将企业进行改造之后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1%;领办型指的是由相关部门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0%;依托型指的是以企业作为依托进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11%。

三、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基础较为薄弱

1、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

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较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时间较短,导致了合作文化不深厚,使很多农民不了解、不信任这种经济模式,合作意识淡薄;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农民心中的小农思想,使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第三,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在合作理念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形成了阻碍;第四,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户产生消极的影响,很多农户因此而消极对待农村合作经济。

2、政府思想观念滞后

在部分领导的观念中,对于合作经济存在着认识方面的误区:不明确合作经济的概念,混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组织;不能够正确而那时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不重视农业的发展;不能够端正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外部环境没有得到优化

1、法律不健全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当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例比较完善的合作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合作方面的法律却严重缺位,对合作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一,不能够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我国当前并没有一部法律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性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导致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位不明确、管理不健全;第二,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导致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清晰,不能够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第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无据可依,状况混乱;第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支持与保护。

2、政策支持不完备

农业属于基础产业,但同样也是弱质产业,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在很多发达国家,往往都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需求问题,能够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坚持城市与工业优先的政策,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得不到资金方面的支持与保障,这种情况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体制环境不顺畅

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之下,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会对政府的支持进行主动的寻求,甚至依托政府建立组织,这就导致了合作组织特性的改变,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主体也比较混乱,农业、工商、民政等多个部门都参与在内,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商。

(三)内在机制不够完善

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

与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相比,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组织发展不规范,我国当前的合作组织形式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而且在组织体系与制度规范方面都存在不合理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自发性、农民局限性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缺乏章程、宗旨模糊、职责混乱,在加上机构设置、制度管理、民主氛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

2、民主管理机制难贯彻

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管理,要确保“民受益”的组织前提。我国特殊的环境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与发展方面需要政府或者社会方面的庇护与帮助,这就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不强。这些问题反映在管理方面就是民主管理机制贯彻不彻底,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监督部门成为摆设。

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一)明确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1、实现农民自愿与政府推动的有机结合

自愿原则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首要原则,能够确保其“民办”性质。因此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但是由于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自身局限性等问题,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之下还需要结合政府的推定与支持,通过政府创造有利的制度、体制与财政方面的条件,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

2、实现因地制宜,确保形式多样

当前,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经验与理论方面并不完善。由于地理,经济、社会等方面条件的不同,各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模式也不相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制。只要抓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

3、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是建立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合作制度的构建需要一定的条件与历史过程,不能够一撮而就。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要想完全符合国际原则,还需要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法律制度、农民自身局限性等制约因素方面加大发展力度。既要意识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又要考虑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

要通过各种途径最好宣传活动,向公众尤其是农民宣传合作思想,消除对合作经济的误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合作观,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适当地组织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农民尤其是合作经济带头人的合作水平,增强农民的合作素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实际出发,积极探讨与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道路与模式,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与理论指导。

2、建立与健全保护体系、支持体系

在总结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立与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合作社活动有法可依、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地位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规范、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清晰。

法律的保护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前提,政府支持则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保障。因此,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信息方面的支持等。

3、完善自律机制,确保健康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影响着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信任、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完善自律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与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完善合作组织的民主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等。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进行了研究,探索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支持了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中面对的问题,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道路、方向与政策等。

参考文献:

[1]薛兴利,杨学成,靳相木.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与政策措施――山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0

[2]胡岳岷.初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关于长春市的个案调查与研究[J]. 当代经济研究,2010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7

中图分类号:F3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66―04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实施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即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释放出巨大生产力,而集体经营层次日益萎缩,许多地区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和服务功能弱化、农村基础设施荒废、农业科技推广进展缓慢、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关系到现代农业发展及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构建。

一、农村集体经营方式亟需创新

作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农村家庭承租土地,而且利用集体资产和合作优势直接支撑、扶植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户经营中,必然会遇到诸如修桥补路、兴修水利等一家一户办不了和机耕、排灌、繁育推广良种等一家一户办起来不合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池塘资源,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管理好集体资产,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特别是增强服务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并没有否认集体经营的存在,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许多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没有壮大,反而日益衰弱。

深刻反思这一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家庭承包制并没有赋予农民个人相应的集体财产权。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名义上“人人都有”,但实际上“人人都没有”,产权的模糊性无法真正体现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分享不成监督就更无动力。农民对集体经营漠不关心,更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第二,集体经营内部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失规范。目前,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基本是靠经验和主观意志,没有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经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三,分配制度没有体现公平。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不透明,使得农民对集体经济净收益缺乏准确判断,导致对集体经营收入合理分配的认同度降低,影响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营对生产要素分配认识不足,虽然开始逐渐认识到资金、资源等有形要素的作用,但还是忽视管理、技术等无形要素的分配。第四,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方式一直缺乏持续、有效、具体的政策支持。中央虽然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营方式的发展,但往往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总结这些原因,其实最根本的是没有找到集体经营方式的有效运作方式,为实现富民强村,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我国农村集体经营形式亟需创新。

二、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的模式

各地在探索双层经营的过程中,通过模式创新,一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华西村模式

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几十年来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今形成五个子村、三大产业协调发展。华西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主要特点:首先,采取集体控股、村民参股、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通过对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农民变股东,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民主管理程序和监督约束机制,农民能真正参与到管理中。其次,施行“一分五统”的特色管理模式。村企分开,经济统一管理、干部统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统一安排、福利统一发放、村建统一规划。这种体制既解决了农村基层社会长期存在的村企不分问题,又充分体现农村基层政治、经济、社会资源高效配置要求,为农村基层优化资源配置、共同发展,提供新的管理模式。再次,采取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华西村将按劳分配(工资奖金)、按需分配(村民福利)、按资分配(村民入股分红)三种分配体制互补,把传统分配的财富均衡优势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激励结合起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农民维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被发挥出来,实现集体和个人同步增收致富。但这种社区股份合作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保留了集体股,有的比例还很高,甚至达到50%以上,从而使集体产权仍带有较大模糊性,成为行政干预影响内部机制独立运行的经济基础。同时,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指导才能保证内在机制的有效构建。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南海模式

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南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设立治理机构等。基本做法为:一是将集体土地和经营性资产均折股量化到个人及集体,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仅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社,对入股后的承包地实行统一开发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四是按章程规定产生董事会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能。其主要特点:首先,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组织内部形成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及组织运行机制。其次,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权利变得清晰有保障。通过对集体所有土地及净财产的折股量化,明确集体成员在集体经济产权中所占份额,从而使集体经济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激励、监督机制形成。再次,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但该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在激励机制上集体与个人关系不平衡,很多合作社为调动农户人股土地合作社的积极性,采用“保底收益+盈利分红”分配方式,入股农民无论合作社效益好坏均能得到特定收益,而合作社由于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其收益低于二、三产业,且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较大,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很难兑现农民收益。

(三)企业化合作――北大荒模式

北大荒模式是以国营农垦系统为母体组建的集农产品、食品、医药、化肥、建材制造等于一体的综合集团公司,与家庭农场中的农户结合,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首先,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实现土地利用的规模化、效益化。北大荒集团通过将辖区内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利用订单农业方式开展规模化经营,采用先进的机械化装备、技术水平及提供完善的农资直供服务体系,保障农业生产高产与增效的统一。其次,集团公司下属龙头企业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合作,延伸农产品加工链条,在保障农产品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在实现较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再次,集团公司与农户形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不同于一般“公司+农户”松散的利益联结,以集体身份出现的北大荒集团公司与农户利益具有一致性,形成和谐共促的关系。

通过对以上几种典型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创新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一,农村集体经济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现代化的大规模新农村建设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可见,集体经营方式创新是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乃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集体经营方式需要多样化。各地区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多层次的发展水平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方式不可能是单一、固化的,应该多样化发展。其三,完善的内在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有效运作的核心。集体经营方式除了具有差异性外,还具有其内在机制,内在机制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不同实现形式是否有效的关键。

三、农村新型集体经营方式内在机制的构建

针对这些新型集体经营方式,梳理和总结其内在机制十分必要。集体主要经营的是集体资产,集体资产是集体经营的依托,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方式的内在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突破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

(一)明晰的产权动力机制

集体经营最基本的是有明晰的集体产权。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坚持农村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营层次弱化的根本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主体的虚位,使其体现在产权归属上就具有明显的模糊性,造成集体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去关心“人人都有”的集体财产,在运行时也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农村集体财产流失的同时,农民的权益也受到侵害。通过产权改革,真正落实集体产权,将农村集体财产全部或部分折股量化到人,集体内成员获得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激发农民关心集体经营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经营方式盘活现有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从而使集体经营的管理、运作等与市场接轨,获得更多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吸收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的保证。集体经营主要依托的是农村集体的共同资产,新型农村集体经营必须具有完善的运作方式,其依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最高的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关系农村集体经营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等。通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农民(股东或社员)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讨论、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命和重大问题。董事会(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对外协调等事务。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代表股东(社员)对董事会(理事会)进行监督。同时,集体经营还需要依托乡村两级组织,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等充分讨论,决定投资方向,这些构成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制衡,再配合以民主监督的充分发挥,增强农村集体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三)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既是农村集体经营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农村集体经营健康发展的保证。分配制度是激励机制的重要体现。农村集体经营有效实现形式的分配制度一般会处理好三种关系: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集体与管理者。首先,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每个成员都是集体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分配制度中要体现成员在集体中的相应权利,激发其关心集体经济的主人翁意识,使其公平分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也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其所承担的公益性开支。其次,由于每个集体成员在经营过程中对集体所做贡献不同,并且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也不同,合理的分配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让其体现在成员收益中,从而避免分配的绝对平均,调动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营的积极性,体现不同成员对集体贡献的差异,这种分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再次,新型农村集体经营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为了更好的留住人才,应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措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为管理者设置岗位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管理者收益与经营、管理、服务绩效挂钩。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营有效实现形式中合理的分配制度,既能对其成员形成正向激励,又能促进农村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作用。

(四)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8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这种实现形式,在改革初期,在土地权益固化阶段是有效的,因为此时土地的所有者权益是相对固定的,因而可以是笼统的、模糊的,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收益权益的分配。而在现阶段,当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配置时,当对土地的经营需要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时,作为土地基本权属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变得突出起来,而现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正确行使土地权益代表职能的缺陷也就变得突出起来。这种缺陷一方面是由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另一方面也与这种形式本身已不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关。概括起来,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但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

事实上,农村集体不过是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农民才是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从历史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是对属于农民私有土地的集中取得的,在互助组和合作社阶段,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定位是明确的,但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被消灭了,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制度的过渡形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仅通过农村集体这一抽象概念而得以保留,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完全让渡给了抽象的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民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回归给农民,这使农村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集体与农民之间委托——关系颠倒的现象,即作为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成为了土地经营的者,而不具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却成为了土地经营的委托者。这种颠倒的委托——关系本身就是农村土地产权虚置的结果,同时也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土地产权主体的真实权益要求,使土地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中难以实现土地权益的均衡,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的提高。

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寻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佳实现形式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在土地市场化经营中充分实现和最大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而在产权主体虚置的任何组织内,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结构是必要的前提。但克服农村集体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或国有化这种绝对所有的非此即彼的惟一路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类似,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第二,组织内必须确立明确的委托——关系;第三,者应置于委托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在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实现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整体回归与重新建立集体与农民间的委托——关系是可能的,关键是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作为土地最终产

本文原文权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2、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保留着计划经济时的职能,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从行政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有贯彻政府政策,对农村居民进行社会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能。从经济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发包,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处置,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经营,以及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等职能。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是行政与经济复合的组织。农村村级行政是政府行政对农村的延伸,政府对农村行政职能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而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因其产权主体虚置而呈现软性约束状况,这使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职能强于其经济职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完成其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其行政目标的干扰,并最终以牺牲经济目标而保全行政目标的实现,使农村集体组织在经济方面的经营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也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所谓“伪经济实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职能和职责方面的残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村集体保留了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农民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支配权、收益权。在政策范围内,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地的绝对权利,集体无权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活动是独立的、分散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了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范围内,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既无需对农民的经营进行管理,也无需对农民的经营结果负责,农村集体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大部分经济功能与职责的丧失,而成为了名实不符的“伪经济实体”。在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生产力水平适宜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的“伪经济实体”化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承认和回归,因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户经济的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对现实生产力的重新适应,其成就是巨大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方式逐步开始由独立、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联合的、规模化的、专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时,必然要求有一种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其发展的载体。在这种载体内,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且也要求其对所有经营全权负责。而农村集体组织的“伪经济实体”化使其不具备成为这种载体的条件。

克服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伪实体”化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强化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与职责可以是一种办法,但如果不能明确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集体中的权利与地位,这种回归就变成了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复辟”,这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因而是行不通的。超越现有“伪经济实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建立起新的农村经济实体,这也许也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但在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之前,新组织内会出现集体、农民和土地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复杂权益纠葛,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权益制衡机制会因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模糊而无法建立,从而最终会影响到新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因此,不管是对集体经济作实体化回归,还是重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仍然是首要的前提。转贴于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明确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目标就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份制。但是,目标的确立不等于存在可以直达目标的路径。在现行制度惯性下,采取直趋目标的激烈改革会引发旧制度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加大制度变革成本,甚至导致改革失败。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对旧制度缺陷的不断修正,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由家庭承包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制度变革成本约束而表现为不断克服旧制度缺陷的渐进式的制度替代过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实现股份制化需要通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完成,其间,对应于不同的过渡性路径目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尽管农村土体集体所有制在不同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标趋向是一致的,因而其改革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1、土地产权明晰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围绕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主要形成了国有制、私有制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三种观点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即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在于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歧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对土地所有权持非此即彼的绝对所有观念,而完善集体所有制则持相对所有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变革必须综合考虑新制度的执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新制度的社会成本。在新制度执行缺乏社会保障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孤军奋进的产权创新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应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应该说,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取折衷观点的集体所有制完善论因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主流理论在抛弃绝对所有观念的同时,却并未对如何明晰相对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使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面临着制度前提不确定的难题,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无法深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2、市场化原则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具有流动性。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作为经济资源的流动性较低。这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对土地的“买”和“卖”都须通过政府进行;二是现行农村集体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土地难以实现流动性配置。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而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重“分”不重“统”的现状却是可能的。在土地最终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对土地的统筹使用并不会引发集体、农民之间土地权益的巨大纠纷,关键是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的明晰。

3、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

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4.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进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性路径选择

不管是何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满足土地产权明晰这一前提条件。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应该是一种相对明晰,这种相对明晰是就集体与其成员间关系的相对性而言的,而不是就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是明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不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最终所有权指向模糊,使农村土地产权出现残缺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必须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但这种回归不是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因为这种所有权具有集体属性,需要适时调整。即使如此,农民一旦获得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农民就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并依据其所有权要求权益,农民就可以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可见,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不困难,其问题的结点不在农村集体,也不在农民,而在国家土地立法的完善上。

此外,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也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到股份制之间还存在着多阶段的过渡形式,这些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不同的形式要求满足相应的制度条件,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制度条件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沿着这种路径顺序进行,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过渡阶段都必须采取其中的某种形式,制度创新实践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有效性是由新制度效率来表现的。但就一般规律而言,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仍然反映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递进脉络。

参考文献:

[1]迟福林、王景新、唐涛.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J].中国农村经济,1999,(3).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3]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管理世界,1995,(4).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9

前言

现阶段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着眼于新的实践,以新的理念和举措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新的切入点,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发展好农业农村经济才能推动的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以下就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作几点思考。

1 新时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在当前来看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农村经营规模较小,资金短缺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部分,因此一定要重视起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

首先,生产力的落后,生产力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形成科学合理的生产关系的保证。目前我国大量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存在“靠天吃饭”的现象,处于以牛、耕、锄为主要生产工具的原始农业时代,属于典型的自家经营、自主消费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生产技术含量低,劳动者素质低。其次,农业结构单一,我国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主要生产方式以种植业为主,结构单一。没有形成农、林、牧、副、渔业一体化农业,没有形成种植多样化、特色化农业生产结构,作物品种单一,质量低。再次,农村市场不规范,农村市场的健全繁荣程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大量农村市场不健全,市场场所不健全,市场管理交易不规范,市场小。商品流通量低。农村市场网络化程度低,农产品流通市场量小。同时,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发展缓慢,市场仍不健全。还有,农村经济发展的对外开放程度低,ν饪放程度低,导致外部资金无法进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才无法引入,内部市场无法与外界市场相接合和经济形式和市场动态的掌控和了解,阻碍农村资源开发、农村市场健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最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不健全,完善的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前提。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尚不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基层干部管理机制、农村经济发展中激励机制、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不健全,存在政策制度缺陷。

2 发展农村经济的策略

2.1 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实施产业富民战略

做大做强一批特色优势产业是引导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能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覆盖的作用。目前我县已初步形成以杏果产业、瓜菜产业、草畜产业为主的产业布局,但发展尚不均衡,特色优势不明显,在带动农民增收上见效缓慢。因此,今后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发展模式。一是要明晰产业富民的主题,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农民增收这一基本目标。所有产业的规划、发展都不能脱离这个核心,要以农民脱贫致富为出发点来确定产业发展的思路和途径。二是加大对特色产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扩大龙头企业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能力和辐射作用。三是要积极探索寻求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之间的全新途径,实现企地共建、互利双赢的发展模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连接作用,加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互通,鼓励企业和农民按订单形式组织生产,多渠道组织产销衔接活动,维护农民利益,形成牢固的产业链。

2.2 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劳务经济、城镇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深加工,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二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农民工资性收入是近几年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和最大“亮点”。三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化必须坚持走大中城市和农村小城镇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的路子。建设有特色的城镇。四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深度调整,在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上,逐步形成几个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带。

2.3 要注重改善民计民生

坚持把改善民计民生作为促农增收的重要保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统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全面落实惠民政策,按照“政策不能变、扩大受益面、增加透明度、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突出抓好各种补贴。要加快建设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灾害应急响应制度等,切实解决民生“八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严格落实农民负担“一把手”负责制和行业监管制,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2.4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制度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着社会稳定,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巩固。要加强理论学习,敢于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要整顿后进组织,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实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依法交叉任职,实现优化组合,提高工作效能。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推动村级党组织高效良性运转。要认真落实村民监督、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村组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 发展农村经济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发展农村经济是增强农村竞争力,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是保持农村社会环境稳定的需要,是打造特色城镇,推动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发展,进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是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实力的客观要求。

结束语

农村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能否健康、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关系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关系我国政治权利的的巩固。必须切实把发展农村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10

2021年11月8—11日,随着党的六中全会召开,我国在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农业管理方面,会议明确了要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做好新时代的“三农”工作,认识“三农”在“两个大局”中的历史使命与战略地位。在新形势下,既往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时代要求,必须随着政策要求动态优化农村经济管理机制。

1农村经济管理的主要类别与工作方针

1.1农村经济管理的主要类别

农村经济管理主要包括3类,分别为大规模企业带动形式、农业合作社共同参与形式、个体经营方式,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大规模企业带动形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必然催生出涉农企业,具备指引当地农业市场农产品销路的效果。若能由政府指引,充分发挥大规模企业带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能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大规模企业与农村生产大户之间建立双向联系,如组成“农产品”协会组织,该组织能促进当地农业资源的流动,发挥涉农信息共生共享的效果[1]。第二,农业合作社共同参与形式。农业合作社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对农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范畴,包括农畜、树木、土地等资源。农民通过参与股份合作,可享受到资源集中管理带来的福利,利于发挥参与个体、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三,个体经营方式。所生产的农产品归生产个人所有,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从组织形式上看,生产经营渠道灵活,且未受到其他管理者的约束,可充分发挥生产优势[2]。

1.2农村经济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一,落实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作为问题切入点,构建适配度高的农村经济管理方案。采取民主型管理模式,加大培养优秀农业经济管理人才,以寻求农业发展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平衡点。第二,建立农业产业化管理模式。以当地农村发展特色为切入点,鼓励当地企业及文旅集团参与其中,创造出农业产业化与旅游产业化的管理模式。此外,为农民开展农业相关知识与旅游相关知识培训讲座,提升农民文化知识水平。第三,合理利用土地承包制度。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为管理核心,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条件下,制定兼顾农民与国家利益的土地承包制度,发挥土地的创收价值。第四,减轻农民经济压力。以减轻农民上缴的农业税收额度出发,通过建立健全农业税收体制,建立“专事专办”的奖励制度与农业支补制度,旨在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管理制度的作用,增加农民经济收入[3]。

2制约当前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健全的相关因素分析

深入开展新阶段农村改革工作,做好顶层设计与总体谋划工作,通过细化分析农村经济管理机制尚存的问题,能够重点改革经济管理环节,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外部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二,“三资”管理制度尚待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三,财务管理理念过于传统。第四,尚未建立畅通的财务资源配置渠道。第五,尚未建立完善且符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体系。

3新时期农村经济管理预期发展趋势研究

3.1以数字化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质效

未来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向着财务管理信息化、资产管理动态化、分析预警即时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农村集体数字化管理工作更加趋于完善与规范,将有更多的村级管理部门引入农村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现农业人员信息百分百录入、银行信息百分百开通、农业支补发放百分百到位、账本初始化百分百完成的效果。

3.2更加重视精神效益与团队合作的价值

在农村经济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团队发展的力量,在此期间,团队的个体之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反思、不断探索、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共谋发展。

3.3生产导向逐步发生变化

当前的经济格局发生变化,经济形势更加倾向于数字经济,传统生产管理模式中以技术为生产导向,如今转向以消费者需求为生产导向。通过了解生产导向具体转换的特点,可影响农村经济的市场分析与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发展相关产业,这也是未来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与发展走向。

4新时期优化农村经济管理方式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4.1提升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

提升认知是促进农村经济管理的第一步。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到位了,管理工作者的行动才会自觉。第一,客观分析当前农村工作管理现状,针对性指导并开展管理工作。通过分析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合理规划不同领域的投资管理工作。结合自身专业经济学知识、农业学知识及市场学知识,对资金、物力及人力进行投资,使农村经济发展符合客观需要[4]。第二,加大农村经济管理的推广力度。通过提升当地农民对经济管理工作的认知,从群众角度获取经济管理工作的支持,为农民利益与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2大力引进农村经济管理人才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若想实现乡村振兴,必须要有人才的支撑。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引进人才。第一,制订吸引人才回乡的相应政策。结合城镇对创业者的补助计划,制订更能吸引乡贤回乡创业的计划;鼓励外出务工者能回乡就业,为当地创造GDP,针对回乡就业单位难以落实的,由政府为其联系好工作单位。第二,开展专职农民建设工作。由政府主导,定期开展经济、农业、技术相关方面的知识培训,旨在培养出擅长经营生产、了解专业技术与热爱农村的新时代职业化农民。通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方式,达到生活富裕、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产业兴旺的目标,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3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正随着时展而发生变化,在发展过程中,相关学者认识到,过于固化的传统经济管理模式限制了工作开展的深度与广度。在管理内容上,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从而使得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发展陷入瓶颈。通过从管理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农村管理体制。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理把控经济管理整体发展方位。农村经济发展与城镇经济发展模式存在共性与不同,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而城镇经济发展模式以制造业、工业等能够创造经济利益的行业为主。现如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为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当前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应与城镇经济管理模式相结合,例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三农”创业创新措施并举,发挥城镇优质经济管理资源的辐射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推动力。第二,构建科学发展目标。相较于城镇,我国农村农业基础资源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零散化现状,无法进行统一管理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科学管理的关键性问题。若想进一步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可通过组建产业发展联盟,促进集体资源共享。在横向产业上,更要发挥出“全产业链”的特点,由一个行业带动多个行业发展。根据每年国家对农业政策的不同,修正并制订使其能科学发展的目标纲要,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经济管理朝着科学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发展[5]。

4.4创造数字化的农村经济管理方式

以数字技术为依托,达到提升农村经济管理能力的效果。例如打造农村信息交互平台,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放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及官方网站中,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4.5加大力度发展当地特色文旅资源

以因地制宜的理念,加大特色农业经济资源的开发力度,有助于为农民提供全新的创收渠道。以民间工艺(剪纸、年画、刺绣)、历史渊源(重大历史事件、名人事迹)、民俗节庆(客家艺术节)、地方饮食(梅州菜、地方菜)、地方曲艺(地方剧、山歌)、地方建筑(寺庙、城池、桥梁)等不同角度对当地特色文旅资源进行开发,并对文旅资源不断创新,保持产品持久的吸引力。

4.6加强集体资金管理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关乎农村社会稳定性的关键问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当前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财务关系与管理内容也发生变化[6]。对此,如何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提升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水平。针对集体经济中所涉及的投资监督与筹资管理工作内容,应对此方面内容展开细化管理。以减少税收风险、强化成本意识的形式,进一步将财务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预测工作做细、做深,并将工作的开展水平纳入激励机制与绩效评价的范畴中。第二,构建新型经济管理理念。可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为主、以数字化处理为主的财务管理理念,提升财务管理的价值管理性特点。第三,管理模式规范化。将各村级收入每月汇总1次,并保证所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合理制订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例如属于集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保存在专门的存款账户中。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转归,应在会计分录中明确体现;严格控制各村的非生产性支出情况,根据各村庄的经济规模不同,对每个村庄非生产性支出的上限进行界定,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减少办公室支出费用、招待费、差旅费等投入资金量。

4.7构建新型农村产业链

农村产业链的形成需多方协作,方可形成管理闭环,发挥管理效能。通过建立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升双方的经济效益,最终可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议从如下几个角度构建新型农村产业链。第一,创新农产品的营销方式。借助抖音、快手、淘宝等网络直播平台,对农产品进行营销。相关企业可通过打广告的形式,提升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第二,建立农产品营销平台。以增加农产品销路为出发点,使农产品处于自由流通状态。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可建立商品配送平台,促进当地合作社与企业间的合作,实现农产品自产、自营、自销的效果,减少中间商赚差价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预估未来农业农村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风险挑战,分项目、分类别、分行业细化发展,可以切实提升农业经济指标。

4.8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管理制度

以转变、拓展、提升为战略,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农业科学技术的转化能力与创新能力,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与安全保障能力水平,提升农村人口素质,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第二,要把农业产业以及农业产业的功能与市场相结合,以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稳定性水平。第三,转变农业发展理念,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转型。例如合理分配农村劳动力资源,让更多富余的劳动力资源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经济效益。减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以政策的形式让更多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家乡。改变农业资源利用模式,将其转化为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模式,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5结束语

在党的六中全会背景之下,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农村经济管理者应以此为契机,认识到制约当前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健全的相关因素,分别从加大对集体资金的管理力度、重视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提升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提升农民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多角度出发,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提升为科学化的管理系统,更科学地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本质上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让农业更好地造福于人民。文章虽提出了现阶段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与针对性解决策略,但仍需认识到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改变,在落实任何一项策略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有在及时修正、及时整改的工作方式下,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红蕾.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以广东省为例[J].农业经济,2021,9(6):92-94.

[2]梁筱聃.优化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4):174-175.

[3]张建萍.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新农业,2021,5(3):66.

[4]李叶.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21,7(3):131-132.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例11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4-0073-04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人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衡量指标和最终价值取向。当代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发展相对滞后,他们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发展状况标识着中国人的整体发展程度与水平。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因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成为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完善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民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发展的内在统一性

农民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民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关系的扩展丰富、能力素质的不断提高、个体需要的更好满足、工作职业的自主转换等,意即农民的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其中,生存发展是前提与基础,本质发展是决定因素,个性发展是重要标志。生存、本质、个性内在地统一于农民发展的过程之中,而发展重点从生存到个性的推移,体现着上升和进步的发展趋势。〔1 〕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诸多因素的合力促成的。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农民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也发展得较好。

农村集体经济即“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农村生产资料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经营的成果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决定分配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成员共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是其基本特征。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化”、“家庭联产承包”的历史性变革,实现了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而言的,泛指脱胎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它既克服了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保障了对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追求,继承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扬弃了旧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只重计划而忽视市场的弊端和缺陷,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了发展效率。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指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基于农民的生产需求有组织地或自发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等,它打破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单一模式,“产权清晰、市场运作、分配灵活、互惠互利”成为其基本特征。这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创新的组织原则、劳动关系、经营方式、分配制度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焕发出蓬勃生机与活力。

我国农民是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而存在的,集体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民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集合农民个体的经济组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提高了劳动的组织程度和协作程度,可以突破农民个体活动的局限;与此同时,经济的集体所有形式还可以有效防止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的出现。目前,在发展态势较好的农村,大都是以适宜本地条件的多种实现形式为载体,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发展的良性促进,走出了一条改变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贫困、农业效益低下的新路子。由此看来,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本身就蕴含着促进农民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形成农民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因素,并创造了农民发展的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