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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审计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2 08:24:53

固定资产审计案例

篇1

[讨论与分析]

1.是否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公司不得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解答》(财会字[1998]66号)和《会计制度》(第82条)有关规定,资本公积中诸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应地,有关企业的“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项目,应比照执行。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作处理。而资本公积其他明细,一般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增加不合法,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与承办此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纠正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此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并把发现的事实及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2]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独资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5年度3月份华兴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把其应收晋美公司的300万元债权划拨到华兴公司,并要求债转股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增加华兴公司的注册资本,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按照债转股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华兴公司对此已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注册会计师认为其增资不合规,建议其纠正。

[讨论与分析]

1.本案例中,上级公司以划转债权增资是否可以验资?

不能验资。“债转股”的一般规范运作是将持有的对企业债权转为对企业投资,取得相应股权,由于该债权项下的资产确实已流入该企业,实行债转股时,转股的原债权人无须实际出资。但本案例中的债权系上级公司对外的债权,债权项下资产并未实际流入该企业,未来债权能否全部实现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允许转股,则存在出资不实之虞,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确实原则。

2.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认为既已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就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应当承担审计责任。虽然错在承办验资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部门,但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自己已经发现的错误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加大执业风险。虚假出资责任、验资责任、登记有误责任和审计责任应分别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可能相互推卸和替代。

[案例3]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华兴公司成立时A公司投入一房产,华兴公司对此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万元(评估价)

贷:实收资本——A公司

80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万元(超投部分)

,该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10万元的折旧。由于该房产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年检都要求华兴公司纠正,华兴公司准备以所欠A公司的款项100万元把该房产置换出去,会计人员就此向注册会计师咨询。

[讨论与分析]

1、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用固定资产换A公司的债权,这属于债务承租,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0万元

累计折旧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产 1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万元

2.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在征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意下,修改合同、协议,规定由原来固定资产出资转变为债转股出资,然后请注册会计师验证债转股的相关,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变更登记。同时,补充签订华兴公司使用A公司房产的协议。

其处理是:

(1)原来房产出资和该房产计提折旧的分录原渠道冲回。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2)根据华兴公司和A公司补充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追溯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3)按验证后的债权转股权做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00万元

3.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出资人出资的厂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此事项,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规范的建议。如果被审计单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在获取相关产权证明后,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程序。如果获取证据证实该厂房没有产权纠纷,且出资人和被审计单位都认同该出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该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但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将没有过户的不规范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其不规范事项,注册会计师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有迹象或证据表明该厂房存在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盲目认可并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继续获取证据予以证实或排除。如果继续取证较难,无法表示意见,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4]华兴公司为一小型施工,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2年3月份,华兴公司账面净资产1 875万元,为扩大企业规模,达到中型施工企业2 500万元净资产的规模,该企业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后的价值868万元作为主管部门对华兴公司的投资入账。

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向华兴公司索要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按照华兴公司提供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列示的价值784万元确认其价值后,建议华兴公司进行调整,华兴公司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讨论与]

1.对于存续的企业,是否可以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

不可以。只有企业在非存续期间产权发生变动或国家统一安排的清产核资中,企业才能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对于存续的企业,应当遵循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如何把账外资产纳入会计账簿?

企业把账外资产纳入企业会计账簿有两种:(1)根据账外资产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按照重大错账追溯调整处理。(2)如果账外资产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只能按照盘盈资产处理,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据此,本案例中华兴公司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虽是在纠正违法行为,但其价值由于是存续期内发生的,没有涉及产权变动,不应当评估入账;华兴公司把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应当根据清查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按照盘盈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应作为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案例5]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由于华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企业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2005年4月份董事会决议,对于出资人今明公司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同时,对于出资人晋美公司要求转让出资的事项,董事会要求出资方按照各自原出资比例对于资不抵债部分予以弥补,弥补后晋美公司才能转让出资。

[讨论与分析]

1.对于不规范的董事会决议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

注册会计师对于知悉的董事会不规范的决议,应当建议其纠正,然后视具体情况对会计报表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一般地,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后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其他应付款”性质不同,不能随意调换。对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只有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

据此,本案例中董事会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决议不合规,应当纠正。

3.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时,是否需要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

篇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1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根据这一规定,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有资产总额等四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净利润接近于零时,不应将净利润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当被审计单位波动幅度较大时,不应将当年的净利润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而应选择近年的平均利润;当被审计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时,不应将资产总额,净资产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

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比率,变动比率两种:

1。固定比率法。采用固定比率法的计算公式:

判断基础×固定比率=重要性金额

如资产总额(期末)1000万元×重要性水平1%=10万元,则确认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应查的重要性金额,10万元以下即为非重要性金额。

固定比率的参考标准:(1)净利润的5%-10%(净利润较小时可用10%,较大时可用5%);(2)资产总额的0。5%-1%;(3)净资产的1%;(4)营业收入的0。5%-1%。

对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选用重要性水平指标时应慎重。

对负债事项重要性金额的确认,可通过分配方法;

如企业期末负债总额为1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万元,会计报表整体重要性金额确认为:资产总额1600万元×1%=16万元;则负债重要性金额为16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12万元。

各项判断基础适用范围,“营业收入”、“净利润”一般适用于流通企业;“资产总额”一般适用于生产企业;“净资产”一般适用于其他行业。

2。变动比率法。采用此种方法时,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允许的错漏报金额相对比例小;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允许的错漏报金额相对比例大。

如某著名国际会计公司根据表一计算确定重要性水平(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中较大的一项N计算)。

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1398。40万元,资产总额2134。80万元,或确定按资产总额2134。80万元计算,经查对表一计算确定重要性水平的金额为8。55万元+[0。0046×(2134。80万元-1000万元)]=13。77万元。为此,以整数14万元确认为重要性水平的金额。

又如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原则是根据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两项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

假如某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58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确定重要性水平金额为90万元(6000万元×1。5%)。

二。账户或交易层次重要性水平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定账户可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从这条准则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既可以采用分配的方法,也可以不采用分配的方法。同时第16条又强调指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1)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2)各账户或各类交易重要性水平与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

1。分配的方法。通常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分配方法,分配对象一般是资产负债表各账户。

如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重要性水平金额。期末资产总额14000万元,重要性水平为1%,重要性金额为140万元,即资产账户可容忍的错报和漏报金额140万元。

说明:

篇3

第一条范围:“营业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制。并将其划分为工资性费用和一般性费用。

工资性费用包括:职工工资、专项奖金和临时工工资;

一般性费用:是指除工资性支出以外的营业费用。其中将按比例计提或控制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差旅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租赁费、理事会费、税金等分为固定费用;将邮电费、外事费、公杂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其它费用等。

标准:联社将根据各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计算出工资性费用和一般性费用。一般性费用按季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实际作一定的调整,在此额度内本着节俭据实列支,包干使用。按照“分类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本季未使用完的,可留待下季继续使用;本季使用超核定额度的,将扣减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次月的工资。季度、年度内不得突破核定值。

综合费用率全辖按38%进行控制。各信用社根据上年数与经营发展确定控制比例。

第二条管理措施:将营业费用划分为信用社自行列支和联社统筹列支两部分。联社对信用社的营业费用实行按全辖38%的比例并参照上年的实际与经营发展下达各社的核定值,信用社在核定值下实行比例列支制、实际列支制和上报审批制。

比例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比例管理;

实际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据实列支的管理;

上报审批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逐笔上报审批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比例列支制的管理

对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四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由各社按季计提,上划联社统一管理。

业务招待费帐户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信用社用于开拓业务所产生的招待费用,各社要据实列支,每笔开支须做到“三签”,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信用社不得在外赊帐。

第四条实际列支制

对职工工资、取暖及降温费、劳保费、差旅费、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税金、临时工工资共九个帐户实行实际列支制。信用社列支的标准按联社确定的标准进行,各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各社列支的车辆保险费,必须在联社中间业务科保险员处办理。

信用社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有关财税政策执行。

递延资产摊销按2003年末递延资产余额,分4年平均摊销。

第六条联社统筹开支

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咨询费、劳动保险费혁姐业保险费、住房公积、专项奖金八个子目由联社统筹列支,按季分摊,下划各社。

第七条上报审批制

对业务宣传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低易品摊销实行上报审批制。其中:业务宣传费实行上报审批制下的按比例列支(不得超过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比例)。

列支的诉讼费必须是经联社资保科同意,具有法院签章的正式凭证、且为应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等。

列支的公证费、审计费必须是公证机关、审计机关提供了相关服务后,由其出具的正式入帐凭证的费用。

会议费的列支为一年一次,各社年初召开理、监事会、客户座谈会,费用已批复入帐的,年度中间不得再列支会议费,更不准将“会议费”科目作为“招待费”的备用科目使用。

租赁费按信用社与出租人签订的有效合同支付租金(租赁协议须报送一份于会计科备案)。

修理费中汽车修理费必须经联社专人审核后才能报批;电子设备维修须经联社技保科统一维修。

低易品的购置须先报告,经联社批准后方能购置,严禁先斩后奏。

第八条不得发生费用的子目

理事会费、监事会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共五个帐户,信用社不得有发生额。

第二章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易品的管理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要对信用社的固定财产和低易品进行实地盘点,并加强对固定财产和低易品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簿,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其增减变化,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九条对新购建固定资产、低易品要履行报批手续,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按权限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十条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信用社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租,努力增加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社出租的固定资产的合同必须交一份给联社会计科备案,出租收入必须纳入信用社的大帐进行管理。严禁“坐支”或私设“小金库”。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清理。信用社应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批复后,信用社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出售、变卖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竟卖,并将公开竟卖的经过和结果报联社备案。严禁暗箱操作贱卖信用社资产,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从严从速度处理。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亏)金额,信用社都要通过营业外收(支)帐户进行核算。低易品的盘亏由信用社主办会计抄列清单,社主任批准,报联社会计科备案。

第十二条营业外支出、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

第三章考核办法

稽核科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各社(部)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检查,同时,联社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科室对信用社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联社将按季对各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每季末根据信用社考核利润、营业收入核实其“营业费用”帐户。实际列支值大于计算出的营业费用值为超过核定值。凡超过核定值的社,超支金额次月除扣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的工资而外,综合费用率大于控制比例的,超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信用社实际列支的营业费用额超过核定的“营业费用”的,凡超支部分,联社将按季等额扣减该社的“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对实行上报审批制的帐户,凡擅自列支或先斩后奏的,联社将一律不再补批,并视情节轻重对主任、经办会计进行处罚(按违规金额的10%和5%分别进行处罚)。

篇4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可以为政府完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近些年来,国家对于水利、、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

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国民增长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但同时也极易造成经济过热,增大经济运行的系统风险,那些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为更是浪费资源、贻害无穷。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可以加强对于政府投资活动的监控,通过对于项目立项、论证过程的事前监督,阻止不合理投资项目的上马,还可以提供关于投资项目效益的重要信息,促使各级政府在投资活动中慎重行事,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可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关于投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其中效益性是审计重点。《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规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效益审计为主,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2003年由内部审计协会主办的全国投资审计研讨会则得出一个重要共识:投资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最大的经济效益审计,应成为实施经济效益审计的突破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通过对于投资项目的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保证公共资金能够投向最具经济、社会效益的投资项目,并保证投资资金运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可以遏制投资与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督困难,以及监督体系建设滞后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的现实,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河南省的三任交通厅厅长均因为在工程项目审批中受贿而“落马”,可谓 “前腐后继”。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可以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投资活动中的经济责任,约束对于政府投资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防止经济犯罪、反腐倡廉。近几年,国家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发现了大量的违法乱纪现象,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不少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线索,使一批贪官和“蛀虫”落入法网,为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及其成因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覆盖面不够广、力度不够大。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审计机关能够进行审计的投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重、经审计的投资金额占投资总金额的比重还相当低。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国家审计机关2003年至2004年共审计国家建设项目655个,审计投资总额292.9亿元,仅占全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8%.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条:第一,地方政府未明确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监管权力分散在财政、交通、城建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审计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审计机关受人员和经费的限制,没有足够的审计力量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加以审计;第三,审计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程度不高,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即使可以安排出审计力量,也往往因为审计管辖权的限制而无法对上级政府在地方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形成了不少“审计盲角”。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才短缺,现有审计人员队伍知识和能力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例如,为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为了对工程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然而,审计机关懂财务的人员比较多,懂工程、法律的人员比较少,既懂工程又懂财务的人员少之又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第一,审计机关平时没有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第二,1999年底,原附属于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事务所全面完成“脱钩改制”,带走了不少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三,国家审计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编制,其报酬相对固定,难以吸引工程造价师等专业人才加入审计人员队伍。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审计质量有待提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性审计比较多,着重于查错防弊,对于效益审计重视不够;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后审计比较多,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不够,特别是对投资项目选择的决策过程难以施加;第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性不强,审计人员的工作缺乏客观标准,主观判断多,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第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就事论事多,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的职能发挥不够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有:第一,审计人员的观念和意识不到位,没有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向效益审计、全过程审计扩展的观念,也没有树立“跳出审计谈经济,围绕经济搞审计”的意识;第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违法乱纪现象比较多,这客观上使审计人员不得不侧重于真实、合法性审计,从而无法抽出足够的审计力量开展效益审计;第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尚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准则和指南,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的理论和经验做得尤其不够。虽然2001年审计署发布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但这份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也强调不多,审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仍然感到缺乏依据和标准。

三、改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对策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为了改进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重视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规、政策来保证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享有足够的权威。2004年,深圳市政府和人大专门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种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专门制定地区性法规的行为在全国实属首创。

《条例》要求审计机关对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监督,即对于投资额大、关系国计民生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全面审计,对于其他项目则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并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有选择地实施项目前期审计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条例》的另一大特点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单独做出规定,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加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深圳市的经验可资借鉴。

(二)建立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实现对于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只有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决策、论证、实施、评估、验收的全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公共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职能。然而,实施这种全过程审计面临着诸多困难,很难有效协调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和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大量相关单位的工作。目前,已有一些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探索实施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其基本做法是:由地方政府出台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员的专门规定,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派出审计员进驻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对建设项目实施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践证明,审计员派驻制度有助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值得推广。

(三)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配备充足、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有效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的基本条件。为了缓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才短缺的不利局面,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途径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一,人才的外部引进,即适当增加编制,用于引进审计机关所亟须的工程技术人才,尤其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财务审计的复合型人才;第二,人才的内部培养,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更新观念、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审计人员自学专业知识,获取专业资格证书;第三,系统内部的人才整合,即上级审计机关对于享有审计权限而又人手不够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来办理;第四,建立外部人才,即与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咨询机构中的技术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他们参与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规范化建设,为实务工作提供客观标准和指南。合理的固定资产审计准则、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能够反映界的成果和实务界的实践经验,帮助审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恰当合理地开展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规范化建设是目前亟待加强的工作,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建议审计署制定《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及时各地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 为审计人员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指南;第二,建议审计署和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合作,联合制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绩效评价标准,作为审计人员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特别是投资效益审计的依据;第三,建议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准则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规范。

(五)审计机关内部应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质量控制工作。在相关的准则、规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尤其需要通过内部的精心组织和安排,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而言,第一,在制订审计计划时突出重点并把握投资项目的风险高发环节,要把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九个“关口”,即立项决策关、勘察设计关、招投标关、合同控制关、施工过程控制关、质量监理关、竣工验收关、决算关、监督检查关,在各个“关口”均应设计必要而合理的审计程序, 配备充足的审计力量;第二,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在实施主审负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对于审计小组成员、外部专家工作的督导;第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果严格实施“三级复核制”,做到审计证据充分有力、审计结论科学合理、审计意见恰当可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EB/OL].xinhuanet.com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EB/0L].audit.gov.cn2001.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EB/0L].shenzhen.net.cn2004.

[4]高林。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加强和改进投资审计工作[R].湖北省审计厅内部资料,2004.

[5]廖洪,陈波。论投资效益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A].湖北省投资审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汇编(内部资料)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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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1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根据这一规定,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有资产总额等四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净利润接近于零时,不应将净利润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当被审计单位波动幅度较大时,不应将当年的净利润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而应选择近年的平均利润;当被审计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时,不应将资产总额,净资产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

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比率,变动比率两种:

1.固定比率法。采用固定比率法的计算公式:

判断基础×固定比率=重要性金额

如资产总额(期末)1000万元×重要性水平1%=10万元,则确认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应查的重要性金额,10万元以下即为非重要性金额。

固定比率的参考标准:(1)净利润的5%-10%(净利润较小时可用10%,较大时可用5%);(2)资产总额的0.5%-1%;(3)净资产的1%;(4)营业收入的0.5%-1%.对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选用重要性水平指标时应慎重。

对负债事项重要性金额的确认,可通过分配方法;

如企业期末负债总额为1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万元,会计报表整体重要性金额确认为:资产总额1600万元×1%=16万元;则负债重要性金额为16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12万元。

各项判断基础适用范围,“营业收入”、“净利润”一般适用于流通企业:“资产总额”一般适用于生产企业:“净资产”一般适用于其他行业。

2.变动比率法。采用此种方法时,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允许的错漏报金额相对比例小;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允许的错漏报金额相对比例大。

如某著名国际会计公司根据表一计算确定重要性水平(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中较大的一项N计算)。

表一:

高于但低于重要性水平的金额

03万元0+0.059N

3万元10万元1780+0.031(N-3万元)

10万元30万元3970+0.0214(N-1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85500+0.0046(N-1000万元)

3000万元1亿元178000+0.00313(N-3000万元)

例如表一:某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1398.40万元,资产总额2134.80万元,或确定按资产总额2134.80万元计算,经查对表一计算确定重要性水平的金额为8.55万元+[0.0046×(2134.80万元-1000万元)]=13.77万元。为此,以整数14万元确认为重要性水平的金额。

又如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原则是根据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两项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

表二:

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中较大的一项百分比

(1)<250万元4%

(2)<2500万元2%

(3)<7500万元1.5%

(4)<12500万元1%

(5)>12500万元0.7%

假如某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58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确定重要性水平金额为90万元(6000万元×1.5%)。

二、账户或交易层次重要性水平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定账户可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从这条准则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既可以采用分配的方法,也可以不采用分配的方法。同时第16条又强调指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1)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2)各账户或各类交易重要性水平与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

1.分配的方法。通常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分配方法,分配对象一般是资产负债表各账户。

如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重要性水平金额。期末资产总额14000万元,重要性水平为1%,重要性金额为140万元,即资产账户可容忍的错报和漏报金额140万元。分配见表三。

表三:

项目资产金额(万元)重要性水平(%)重要性金额(万元)

甲方案乙方案

现金700172.8

应收账款210012125.2

存货420014270

固定资产700017042

总计140001140140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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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资,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资产监督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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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报告

1.基本情况: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在县城兴办了汽车修理厂,总投资164667.69元,双方各投资50%,该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43391.84元,净值141957.84元,主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经营期5年。

2.业务经营情况:截至审计日止,该厂拥有资产197323.83元,负债286681.36元。2001年账面亏损31426.08元,2002年账面亏损43792.98元。该厂2001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4021元,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5500元,少提折旧2629元,少计利息9171.08元,大客车处理赔款6000元,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在“应收款”挂账的XX乡2980元,已形成呆账也应转摊费用。这样,将应摊未摊的费用全部摊销后,实际亏损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亏损129684.70元――笔者注)。

附二: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联营协议。

2.由原告偿还联营厂借款9.1万元,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

3.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

4.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担。

综上2~4项,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应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审计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内容严重脱离企业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会计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则,正确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和准确计算企业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存在,联营双方才能依照约定,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或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亏损。如果丧失了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这时的会计核算应转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要求安排审计工作。本例联营双方虽然联营期限未满,但双方已无意再继续经营,且到日已关停3个月之久,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该企业均失去了会计核算赖以存在的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实际上企业盈余或者亏损只是一个数字,盈余时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亏损时则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所以审计的重点亦应从单纯的计算盈亏转到对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清算上来,即核实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资产抵偿负债后的剩余财产,再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就该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看,该企业实有资产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负债中应剔除属于双方投资应记入“实收资本”账户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三笔欠账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应计未计利息9171.08元,应付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最后负债应为164870.31元。用账面价值计算的联营企业清算结果为:企业197323.83元的资产用于偿付164870.31元的负债后,联营双方还能对32453.52元的资产提出分配权。用公式表示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质上企业清算时的资产并不都能抵偿负债,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负债也不是都需要偿付的,如从费用中提取又用作企业职工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职工教育费等。具体到这个联营企业有没有不能偿付负债的资产和不需要资产偿付的负债,有多少,笔者手中只有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书,详细数据没有获取,故不赘述。

2.关键数据计算错误。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实际亏损数为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只有129684.70元,两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决结果造成被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这一损失尽管是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逼”其就范的,但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联营企业的负债、资产、经营亏损都一分为二,是不了的“铁案”,但仔细品味便发现问题。联营厂借款9100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是正确无误的。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没有问题的。而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如果被告拿出经营亏损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联营厂,那么原告也应拿出同等的资金放到联营厂,联营厂多出原、被告拿来的143823.17元,最终还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对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判决且真的动用货币资金,作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错了。实际上该案例中的经营亏损不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问题,也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款项问题。归还借款中,被告付给原告款,是因为原告偿还了联营厂的全部借款。固定资产分配中,原告给付被告款,是因为原告拥有了联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

在分析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结果后,笔者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之一: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册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这类业务时,要根据本所人员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见钱眼开,毁了自己和事务所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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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证据与审计失败的概念界定

(一)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一种客观载体,自身并无好坏之分。形象地说,审计证据是一座独木桥,桥头连着审计师的品性、思路和目标,桥尾则直通审计结论和意见类型。能否顺利通过波峰浪谷,到达目标彼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师的驾驭能力和桥的承载能力。审计证据这种功能,决定了它关联性、不可替代的客观属性。

(二)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属于一般实务范畴,当高管人员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而审计师在鉴证过程中未能发现,仍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性发表干净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时,审计失败就出现了。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错误或舞弊,或两者兼而有之。审计失败具有违规性、破坏性的特点。

二、审计证据与审计失败的内在关联性

(一)审计程序执行失当,不够充分

一般财务造假案都是穷尽各种办法虚增收入或虚减成本费用,达到虚构业绩、掩饰真实财务状况的目的。实务中,一份未经审计师亲自函证的银行对账单,一份抽样比例不当的盘点表,一份未经核实的管理当局声明,一份“保证系数”很高值得依赖的专家鉴定,都曾酿成严重的审计失败后果。这就要求对一般公认及特定的审计准则,唯有严加遵守并予以忠实解释,不走捷径,不搞简化。

(二)审计活动不作串联,思路不清

审计师没有行业数据积累,审前审后不作分析性核查;审计小组或按会计科目类别分工,或按业务循环分工,各自为政,很少交流,收集的审计证据缺少内在关联性,互不支撑,甚至发生冲突。毕马威国际就(KPMG)研究制定了经营计量程序(Business Measurement Process,BMP),专门分析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产业环境下的经营情况,以确定关键经营风险如何影响财务结果。串联整体审计活动,运用多种先进审计模型,多做关联性分析,检查各类证据的一致性,尤为必要。

(三)会计政策把握不准,认定出错

模糊业务性质,对准则、制度断章取义,采用符合自己利益的会计政策,甚至滥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虚构财务报表,都是舞弊者惯用的操作手法。不少诚实、勤勉的审计师,审计程序很到位,证据也很充分,但在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上把握失当,轻信管理当局的解释,对业务性质产生误判,错误认定财务信息,就构成了重大过失,出现审计失败。

(四)错误评价审计证据,虚假披露

即便审计中收集的证据真实可信,但合理评价内部交易类型、交易价格对财务的影响,控制好合并报告的合并范围和披露内容等,也不是一件易事。在表外事项、预计负债、诉讼和担保事项的处理中,审计师通过适当程序,能够发现问题所在,审计底稿中也作了充分记录,但因在相应的审计报告中未能给予适当披露,也会在审计诉讼中败北,导致审计失败。

三、“威天”财务造假案分析

“威天”股份为一家生产农副水产品和医药制品的上市公司。1996年,“威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1月,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10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拘传接受调查;同年3月,公司被实行特别处理,同年5月13日,因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2003年1月8日复牌上市。

(一)不了解公司背景和经营环境

在“威天”的董事会里,公司管理当局长期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况且,在“威天”股份辉煌的历史中,也有过上市时造假被罚等不光彩的一页。可惜,负责该案的两位审计师被“威天”眼下的光环所眩目,对“威天”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对高层不诚信的记录所带来的风险不予置否,全然不考察“威天”的经营环境和同行业所处的经营现状,闭门造车,以致城门失火,殃及鱼池。

(二)违背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适当

2000年,“威天”在产品价值2.12亿元,占存货2.66亿元的79.70%,主要为水产品;公司的固定资产达到21.42亿元,占总资产28.37亿元的75.50%,其中当年增加9.66亿元,主要为生态基地、渔塘升级改造、大湖开发等项目。固定资产中在建工程为2.26亿元,当年转固9.22亿元,年末存货和固定资产占到了资产总额的84.77%。当年增加如此巨额的资产,水里有多少鱼虾和升级改造工程,靠审计师自身能力是无法完成的。事实上,“威天”正是利用账实核对难于取证的特点,钻了审计师的空子,利用水里看不见的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虚构经营收入,从而达到了虚增巨额利润的目的。

(三)缺失关键证据,显失职业谨慎

2000年“威天”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为18.41亿元,而应收账款仅857万元,其中农副水产品收入为12.78亿元,饮料收入为5.09亿元,二者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7.07%。“威天”解释为占公司产品70%的水产品在养殖基地现场成交,上门提货的客户个体比重大,“钱货两清”成为惯例,造成应收账款数额极小。巨额主营业务收入得不到相应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的印证,且无销售合同的支撑,审计师完全可以视同审计范围受限,发表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就凭无法核实的“钱货两清”说法,确认18.4亿元的收入,审计能不失败?

(四)就账审账,不作分析性复核

与同行财务状况相比,2000年“威天”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占同业平均值的1/3;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再看看它的财务比率:净资产收益率为21.99%,饮料毛利率为61.71%,应收账款周转率0.94,1998-2000年的固定资产净额增长率分别为356.65%、274.85%、54.57%。对这些不正常的资料数据,该案的审计师只要套用几个简单财务分析模型,作出必要的分析性复核,也一定会引起警觉,或许还能采取额外的审计程序或其他补救措施。

(五)未能充分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政策

1999、2000年“威天”年报内多次出现调整在建工程、累计折旧账面金额的现象。2000年累计折旧期末比期初数增加了253%,其子公司根据“威天”董事会决议,对固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减少了折旧年限,相应增加了折旧额,减少当期利润4,800万元。对调整的多个期间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会对这些期间的利润产生多大影响,公司年度报告也未作说明。审计师对“威天”会计政策、估计变更的失当处理,未作分析判断,未给予充分关注,客观上默认了“威天”在年度间随意调节利润的故意行为。

(六)对管理阶层的陈述及声明太过信赖

上面已经提及,“威天”18.4亿元的收入审计师凭一纸陈述就给予了确认。公司的许多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作结转。又如某菜篮子二期工程,原预算2亿,截止到2000年末,公司已累计在此项目上投入4.17亿,超支108%。对于这些异常事项,公司仅予以口头解释,审计师就予以采信。长期挂账、严重超预算的在建工程,是审计当然的高风险事项,理应实地考察,必要时谨慎利用专家的工作,审计师对“威天”管理层这般高度信任,自然也就把自己从“经济卫士”变成了“造假帮凶”。

四、结论

审计证据是审计师辛勤劳动的工作成果,是执行准则规定的各种审计程序的唯一载体,是作出审计认定、得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在控制审计风险、避免审计失败、有效保护审计师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审计师未能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收集的审计证据存在遗漏、缺失、程序不当、判断错误、评价失公、披露瑕疵等,从而得出了与事实相反审计结论,出具的不当审计意见,一旦遇到审计诉讼,就会导致审计失败,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过失,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但只要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与被审计单位“斗智斗勇”的博弈过程中,审慎执业,在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中有效控制风险,不出弊漏,审计失败是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的。

参考文献:

[1]张立文,吴得林.会计报表审计实质性测试案例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俞琴.浅谈审计中分析性程序的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10

篇9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所得税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④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

(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3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案例一,该国有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

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万元(100-33)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万元

贷:盈余公积

10万元(67×15%)

三、案例点评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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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会计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证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农村合作基工会管理,在合作基金会会员内部融通。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帐。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植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帐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得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成立民主理财组织,负责财务监督工作。

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组织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库存情况;

(七)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组织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权要求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民主理财组织通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及(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审计,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给审计证,方可从事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村提留,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委托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集体资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五)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六)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村民公布。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

(八)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员会平调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六)涂改、伪造、毁灭帐簿、凭证的;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次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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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实施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变动、处置等财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等行为发生,促进勤俭节约和廉政建设,充分体现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三、常态化实施教育系统三年轮审工作。《区教育系统第二轮内部审计三年轮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轮审对象、范围、方式、内容、重点以及组织实施方法,按照学校单位内部管理情况、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及结余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往来款情况、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单位收费情况、学校食堂管理情况、工会账务管理情况等十个方面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年轮查计划中的开始第二年的审计任务,是教育局审计室落实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要求,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通过审计,深入了解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规范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单位领导和后勤管理人员的财经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预防和遏制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教育经费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