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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是指有效、全方位、方便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15年,国务院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至此,普惠金融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普惠金融需要具备四个内生要求: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全面性和商业可持续性。据此可得,普惠金融是一N市场,如何提高效率问题,也成为了普惠金融发展的首要目标。
自2011年以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结合,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成长,金融数字化的理念越来越被各国金融业所推崇。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金融数字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为。它包括通过部署数字手段,为金融缺失或不足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匹配他们的需求,对客户而言成本可负担,对提供商而言商业可持续。数字普惠金融涵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电子货币、付费卡以及常规银行账户等。到目前为止,数字普惠金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典型模式为网络银行、移动支付和网络借贷等。此阶段的普惠金融往往依赖于银行的支付系统,所以普惠的覆盖面仍然有限。第二阶段是融入金融科技进行金融业的数字化创新,此阶段大量依赖于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等技术驱动,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而解决实际场景需要。
从目前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已然成为实现低成本、覆盖广、可持续性的普惠金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服务覆盖范围广泛化、客户群体大众化、风险管理数据化。
八项高级原则的具体解读
《原则》中强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两大基本主题便是创新和风险。我们从数字技术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和如何控制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度解读八项原则,梳理我国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实践情况。
数字技术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
数字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新型技术,可以降低金融服务门槛、扩大服务半径、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从而实现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可以通过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做好风险甄别和控制工作。具体来说,以下几个金融领域享受着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技术红利。
互联网支付。狭义的互联网支付一般指第三方支付,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在普惠金融中互联网支付是目前在我国受数字技术推动变革最广最深的一个领域。目前运用在互联网支付上的主要数字技术有NCF支付、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以及指纹支付。这些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第三方支付大大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支付系统的格局,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颠覆性的革命。近年的互联网技术革新,互联网支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支付功能,而是衍化到理财、征信、托管、融资等金融领域。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将步入“无现金社会”时代,实现深刻的社会变革。
以支付宝为例,起先支付宝运用担保交易来解决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后来运用快捷支付解决支付繁琐问题。近几年来的声波、二维码以及指纹支付的推行,彻底解决了POS机无法覆盖的小微企业商家,使得支付受众面基本覆盖。与此同时,支付宝运用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满足了大量的用户交易需求,目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支付宝单笔支付成本已经降到2分钱。另外,2016年“双十一”期间,支付宝收到800万个电话或咨询,97.5%均由人工智能完成,同期推出的VRpay虚拟实现支付更是对互联网支付的又一大数字技术革新。同时,支付宝已经从支付工具成功转型为生活工具,应对医疗、城市交通、生活服务、签证办理等领域,数字技术能有效分析和解决实际场景,满足客户需求。
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发展的起点,如今,数字技术从两大方面促进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主要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利用数字信息技术不断拓展信贷渠道。具体来说:一是针对小微企业,各商业银行纷纷建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各种多功能集一身的卡类业务,方便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进行贷款申请和还贷业务,将原本线下的业务基本线上化。主要有节约融资房贷成本、降低风险等优势。二是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贷主要分为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目前我国几大商业银行纷纷利用自身数据优势,拓展渠道和场景,提供消费者各类消费信贷。比如招商银行入股滴滴出行,与其在资本、支付结算和信贷方面全面合作,大大拓宽了支付业务和消费信贷渠道。
第二方面是纯网络银行的信贷。纯网络银行主要包括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网商银行相比于传统银行来说,由于存在电商本身具有的数据优势,所以会更注重运用数据挖掘以及模型开发,而且随之引进的云计算和机器学习,更为业务的拓展、数据的分析挖掘以及精准定位风险带来了技术革新。除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之外的优势,充分运用数字技术还可以让金融机构关注到长尾市场。长尾市场简而言之就是排除流行聚焦后,让原本看来是“鸡肋”的市场,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原来传统企业的“渠道为王”转变为“流量为王”,提供低成本的产品以及高效发掘市场信息,创造出繁荣的长尾市场。如今,蚂蚁小贷、京东白条、腾讯微贷使得贷款的受众面大大增加,在网商银行上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远远超过了传统银行的贷款规模。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众筹则是近几年来比较热门且具有争议的小额信贷模式。P2P平台结合了理财与借贷,采用“点对点”模式运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作为支撑,充分补充小微企业贷款难以及个人理财产品缺乏的市场空白。网络众筹主要基于数字科技,通过互联网向大众募集创业企业早期资金的一种行为,具有门槛低、多样性的特点,是普惠金融中重要的创新之一。网络众筹虽然发展规模远不及P2P网络借贷,但是其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尤其是最近革新的区块链技术给众筹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运用区块链能给众筹带来三大好处:建立合适透明的标准;易于管理和注册众筹股份;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靠度。
保险业。数字化技术使得保险业突破了传统保险业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渠道的数字化,如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开拓了以线上营销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从官网直销和移动端销售双管齐下,大大扩展了与客户的触达渠道,普及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同时运用数字技术所革新的更简易明了的产品和高效的投保方式,加大了客户投保的覆盖面。
第二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兴数字化保险机构,这些新兴的数字化保险通过数字化创新,使得保险服务小额化,同时具有普及性、易得性,主要类型有类似蚂蚁金服的第三方保险平台,其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能力,为大量的投保人进行风险定价,将保费降至几元甚至更低,大大降低了投保门槛。目前也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四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这四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基本没有线下销售团队和分支机构,全部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场景平台,开发创新出具有“碎片化、定制化、场景化”的在线保险产品。另外还有数字化的互助保险组织,在原来互助保险组织基础上,仍然秉持著“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运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将互联网共享开放的理念融入互助保险组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数字化互助保险组织多用于慈善、公益,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筹措互助资金,较为形成规模的有e互助、夸克联盟、抗癌公社等。
第三方面,数字化保险产品方面的大量创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保险产品充分数字化,不仅形成了许多投资门槛低、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还打破了许多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大大丰富了险种,像最近被列入热议的雾霾险、高温险、熊孩子险等。正是因为数字化保险在产品、销售、服务上不断创新、普及大众,所以数字化保险业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数字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创新与风险
数字技术虽然给互联网支付、小额信贷、保险业带来了极大的数字红利,但同时其中的各种风险不容忽略,具体包括信用风险、信息风险、系统风险等。
根据《原则》,除了倡导各国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不断创新和发展,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同时还需要采取尽责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完善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服务消费者,不断加强消费者重视数字技术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做到实时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实时报告,从而达到控制数字普惠金融潜在风险的目的。如今,运用数字技术而达到监测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模式主要如下几个。
客户身份识别。如前文所提到的,目前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已经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融入金融科技的数字化创新。在金融科技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KYC(Kn o w Yo u rCustomer),除了在金融创新方面需运用这一重要原则,在金融监管方面也需要做到了解客户信息,确保金融运行安全。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已经远远落后于普惠金融创新,尤其是传统监管多采取分业式监管,过分强调事前监管,这在普惠金融的推行过程中不能做到普及性监管,覆盖面过小,而且成本过高。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大量运用了数字技术,具有隐蔽性、虚拟性、高度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如何精确定位客户的风险变得尤其重要。人脸识别、远程视频录制、指纹识别的引进,使得客户身份识别具有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业务变得更高效、便捷、普惠。将客户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网上、手机客户端相连接,有利于实时监管和控制风险,从而为数字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
征信体系。在如今的信用社会,征信已经成为金融发展体系中最基础的重要环节。而数字化征信系统是依托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学习和身份识别等数字技术,在采集大数据的同时,进行识别和描绘征信对象。数字化征信系统的主要优势是评估准确、及时、识别能力强。目前,我国主要征信机构仍然以大数据为主,互联网数据主要来源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搜索引擎提供的浏览数据;微信、微博、QQ相关社交数据,结构化数据征信在我国的运用已经比较成熟。生物识别、机器学习已经展开了一定的运用,面对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用产品多元化,应用场景丰富化,数字技术的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利于立体化、形象化、精准化地分析客户信用,从而进行信用管理。
自我监管体系以及法律监管框架。数字普惠金融中的监管途径主要可以分为自我监管约束体系和法律框架约束体系,其中自我监管约束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点就是信用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对于信用风险防范,可以利用场景化借贷,控制额度以及数字技术,如大数据和云计算来进行自我风险规避;对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可以通过多元化发展形成风险防范的闭环,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安全和压力测试进行自我规制。法律监管框架则是平衡普惠金融风险和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事前监测的重要环节之一。法律框架可以从基础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行业市场政策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创新。在普惠金融的立法方面,美国已经处于世界成熟行列。美国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不断修订立法,保护普惠金融市场发展,其中《社会再投资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联邦存款保险法》起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作用。
因此,我国要构建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框架,必须注意数字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和普惠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从而构建支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明确区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定位,并充分保证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总结
数字经济释义
数字经济就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所以,数字经济的本质在于信息化。
数字经济在中国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数字经济的规模达到18.6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位。对于中国来说,数字经济既是中国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增长的新蓝海。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民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数字经济占GDP的10.5%……这些激发人们想象力的数字,反映着中国数字经济带来的效应。“双11”购物节再创全球在线交易新纪录、无处不在的二维码、形形的O2O等无不显示出,数字经济对中国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宏观的经济规模上,更是渗透到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场以数字化为形式、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的变革正在悄然发生。
经济发展的数字化转型成为重点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技术群体性突破是构建现代技术产业体系、引领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动力源泉,先进的信息生产力将推动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数字经济阶段演进。
按照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以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信息消费总额达到12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67万亿元;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迈上新台阶。到本世纪中叶,数字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经济发展方式顺利完成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成为主要的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信息对企业越来越有价值,而首席数据官的作用就是跨越IT和业务,货币化并整合数据,同时制订正确的治理模式。2014年11月,德意志银行首次任命了首席数据官(JP Rangaswami),其主要任务是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化,以支持银行的数字战略。
数字化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
2015年,德意志银行引进数字技术,将其零售业务,包括邮政银行,从遗留的IT系统转到了SAP核心银行系统。这是银行10亿欧元的IT转型项目――麦哲伦项目(Project Magellan)的一部分。德意志银行用以替换旧IT系统的麦哲伦项目即将于2015年内全部完成。该项目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新产品上市时间,为德意志银行和邮政银行的分支运作打下灵活的基础。
2015年2月,德意志银行与惠普公司签署了一份10年的协议,重整支撑其批发银行业务的IT,为下一阶段的数字化改造做准备。这一数十亿欧元的交易将让德意志银行利用云平台技术,实现支持银行应用的IT现代化。
零售银行拆分、削减
2008年,德意志银行收购了德国的邮局零售银行――德国邮政银行(Postbank),但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不允许德意志银行使用邮政银行的利润或所有的存款。因此,德意志银行可能将宣布分拆其零售银行业务,用以削减成本,并最终提高效率。目前,德意志银行零售业务有1200万现金账户客户、500万储蓄账户客户,拥有2700家分支机构。德意志银行计划关闭数百家零售业务中的分支机构,即所谓的私人和企业客户(Private & Business Clients,PBC)。保留下来的私人和企业客户(PBC)将专注于为需要卓越的产品提议的私人和商业客户开发领先的咨询驱动、全方位渠道的建议。从现在到2020年,私人和企业客户(PBC)的目标是在数字技术上投资4到5亿欧元,并计划到2017年将其分支机构网络减少到200个。
全业务数字化
在核心业务平台现代化之后,德意志银行计划向其所有业务投资数字技术,以努力赢得新业务,让运作更高效,并提供新产品。在未来的三到五年,德意志银行要计划向数字科技支出达10亿欧元。这些数字化投资将有助于银行捕捉新的收入机会(例如通过远程咨询的渠道),通过自动化或数字化的过程实现平台效率,并开发新的客户端命题等。
开发分析系统
电子交易中对数据的关注很大,因为它们能让银行业务更上一层楼。利用数据分析和自动化,德意志银行试图向其机构客户实时地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
金融审计既是一个行业划分,又是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是由国家机关执行,监督金融机械财务状况以及日常经营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效益性等,它还包括了金融机械内部审计部门自我监督行为。
金融风险即金融机械在经营管理中,因为失误、情况变化及其他原因在资金、财产及信用等方面出现不同情况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会对未来金融资产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蒙受一定损失的可能性。
2 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1、金融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督部门,要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管理承担重要责任,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在内在性上会有一定的冲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使审计结论及意见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使监督和管理之间减少内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也能更有依据、更为全面真实。
2、金融审计更具有综合性
当前我国金融业普遍采取企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依照法律,对各自行业实行监管,都具备了独特功能。金融审计将各项功能整合在一起,对金融系统各行业和企业实行全面监督,从整体上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在监管上,也能提出更有针对性、严密性以及有效性的意见和对策,以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审计范围及对象上,都具备综合性,审计过程中,不仅针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审计,还对金融机构在财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更全面的防止金融机械在内部发展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3、金融审计的权威性
金融审计由政府部门执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金融风险的产生既与金融机械内部经营管理有重要关系,还与金融市场大环境以及金融监管力度有关系,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在金融监管问题上天然地存在较大障碍,当改革妨碍到自身利益时,总会有各种顾虑。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从金融系统外观察金融行业的发展,在行使监督权时更为客观、公正,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对金融行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研究与披露,在改革建议上也更为客观,在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上是不可替代的。
4、金融审计有相当的灵活性
金融审计机械在组织模式以及技术方法上都有很大的灵活性,更能够适应金融形势的创新和变化,可以单独针对某个金融机械展开审计,也可以围绕某一事项对金融业务进行交叉性调查审计,更能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风险。
3 发挥金融审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
1、加强项目审计
金融审计对于一些典型性或者普遍性问题有着较好的反应能力,但对于体制、制度、市场以及社会环境等在金融风险中可能起到的作用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一些金融风险可能从表面上来看属于单个金融机构及其法人,但其根源却可能涉及到经济、体制以及职能等多个方面,项目审计是发现这种深层次问题的重要途径,金融审计工作要围绕项目审计,开展重点审计,加强对各个领域的美洲,从机制、体制各个层面审查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在审计保险公司时,需要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及相应风险、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损益关系、保险功能合理发挥等各个角度进行审计。在审计资金融通情况时,就要加强审计各监管指标以及机构偿付能力,重视经济补偿作用的发挥;在审计行业发展上,就要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深层次监督与规范,确保市场发展更为健康有序。
2、优化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仍然使用金融审计与“一行三会”并存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在法律职责上,这几个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工作内容上有较大的交叉性,在行政管理上又属于不同系统,对于金融监管有很大的不利。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就要优化金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审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设立一个协调机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金融审计部门着重于对金融机械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则对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管,规避常规风险,科学管理行业发展。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的协调机制,使各个部门之间能够进行优势互补与信息共享,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金融审计的地位要进一步强化,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屏障作用。
3、系统性防范金融风险,做好风险预警
金融体系的安全不是取决于某个金融机构,而是取决于整个金融行业,因此必须从宏观、微观角度相结合,加强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做到及时预警风险。一方面,综合比较与分析,预警风险,以银行为例,对某个集团客户的授信集中、不良贷款、保险偿付、应收保费、资金收益等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后,就能及时根据其中的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业务创新性的审计监督。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网络银行、金融衍生品以及理财产品等,这些产品为金融机械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漏洞,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产品的风险审计,使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能够达到更好的平衡。
4、不断改进金融审计方法
一、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及影响
如同2000年的美国股市网络公司泡沫的破灭一样,一开始人们普遍认为次贷危机不会对经济产生中的影响。然而2008年3月17日,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银行收购,震惊全球金融市场,接着雷曼兄弟、美林等重大金融巨头纷纷倒下,从股票到房地产再到信贷,泡沫在不断扩大,增加了整个经济系统性风险,对美国和全世界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一)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1)房地产方面。受到金融风暴影响最直接的产业莫过于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也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金融危机正是肇始于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在美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半个世纪以来,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产值一直占据着美国GDP的1/5左右,住房资产占据着美国国民经济固定资产的1/3。由于按揭贷款公司的肆意放款;投资银行将买进的按揭贷款变成证券化产品和其他衍生品,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标,全然不管风险问题;评级机构迎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对其产品给予超乎事实的评级;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投资者过的相信银行机构盲目投资。这些都导致房地产出现泡沫膨胀。
(2)居民消费方面。美国是一个消费大国,消费在拉动国民经济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今天花明天的钱”的超前消费观念,为此贷款消费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当房价上涨时,人们会感动很富有,并设法通过抵押贷款得到消费力的提高。然而当房地产价格下跌时,居民则无力偿还抵押贷款,由于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债券就成了“毒资产”,整个金融和房地产市场随之崩溃。
(3)金融监管方面。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过分强调和依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纪律,过分注重和培植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在实践中,对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变化对金融业风险的影响估计不足,缺乏必要的风险预警与提示。在技术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本次危机中也暴露出种种局限性,比如过度运用复杂模型使资本监管数字化。
(4)货币政策方面。2008年下半年,在金融危机这一大背景下,由于认识到国际贸易可能因此而剧烈萎缩,美元资本为逃险而大量回流美国,导致近些年来一直走势疲弱的美元反而走出了一波强劲的升值行情。
(二)次贷危机的影响
IMF报告称,危机造成全球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估计高达1.4万亿美元。股指下跌、失业增加、贸易减少、经济增长放缓等间接影响将更为广泛,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是否进入衰退有待继续观察,但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已成定局。不仅如此,相对于次贷危机对金融经济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而言,由此引发的对美式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经济模式、发展道路等的反思和重新认识,其意义更重大、更深远。一是对美式自由市场经济哲学的质疑。二是对美国一贯推行的“双重”价值标准的质疑。三是进一步加深了对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质疑。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作为当今全球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者,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商业银行业务都代表着当前金融创新和发展的主流。但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美国在金融创新中的缺陷和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以防止国内银行业在今后的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错误。
(1)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因此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
(2)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各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逐年提升,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金融业从当初简单、传统的金融服务变到现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金融,给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了许多便捷的服务方式。伴随着全球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银行、网上消费等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在我国加入到WTO以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在接受来自全球银行业的严峻挑战,经过互联网改革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后,在电子化、网络化方面迅速占据一席之地,抢占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领域,对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电子商务引发了全球的金融革命,预示着全球正在经历从传统经济向数字化经济转移的重大转折时期。与此同时,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积极有效的应对全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挑战,不失时机的抓住机遇,建立网络金融的发展战略,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一、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世界主要国家金融机构自发的对传统金融业进行产业升级,从全球范围看,结合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已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世界主要国家金融机构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也有着相对良好的监管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同时,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
二、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必须相应地改进与完善。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将会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几年的发展前景
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个水到渠成、不可阻挡的趋势,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这些附加服务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以及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服务品质都意义重大。
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但它们并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它们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也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学习和利用。只要传统金融机构不固步自封,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经受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冲击,在金融服务的市场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核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年(1)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32-04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根据危机爆发的先后顺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国奥兰治县破产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初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巨额亏损,1996年底阿尔巴尼亚金融危机,1997年初英国国民西敏士银行巨额亏损和年中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濒临倒闭,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机,2001年阿根廷经济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往往都有涉及金额大,波及范围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特点,它们的影响不仅是国内的也是国际的。大量金融危机使金融监管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按照金融监管所涵盖范围的大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随着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日益扩大,狭义的金融监管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拟采用一种广义上的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1]这一定义包括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
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仅8个主要发达国家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55.5%。,他们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往往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方向。[2]由于时代背景和经济金融条件不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很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理论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它的发展变化以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发展变化为依托。对金融监管理论影响最大的两大经济学理论体系是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和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它们分别成为金融监管是放任自由还是加强政府干预的理论来源。20世纪30年代以前,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金融监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则是凯恩斯主义独领的时代,政府普遍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得到“复兴”,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因此大行其道。进入90年代后,随着大量金融危机的爆发,人们开始审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从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中寻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对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总体评述,不过,任何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时代特征,金融监管也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给不充分、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由于信息对于金融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对称还是信息不完全都会导致金融市场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损失。以“贷款人――银行――存款人”这一关系链为例,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贷款人具有信息优势,银行很难确切地知道贷款人的真实状况和贷款的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而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银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银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贷款人使用的状况。这就有可能出现贷款人把风险或损失转嫁给银行,银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风险或损失不适当地转嫁给存款人,同样,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也会出现类似情况。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因此,考察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必然遇到统一性不足而多样化的困难。为此,下文将以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作为分析框架,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做一些分析。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
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因此,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3]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这一观点的另一佐证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监管进行连篇累牍的论述,但对商业银行如何从监管中获取收益的论述却显得很不充分。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
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例如,在欧元区国家中,由于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复存在,有一半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另外,根据1999年各国中央银行公开出版物显示,只有35%的工业化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内,而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则把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之外。[4]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从分散化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化。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
3.监管依据的新趋势
为了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些金融监管法带有显著的国别特征。但就西方国家整体而言,其监管依据却有很大的共性。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1997年9月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虽然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但是随着2006年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十国集团①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效仿。
4.监管对象的新趋势
20世纪早期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与日俱增,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使金融监管对象日益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例,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长短期批发零售业务、政策性业务等都是相互分离的,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因此,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两方面考虑,金融监管当局都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5.监管方式的新趋势
20世纪上半叶,金融学基本上处于定性分析阶段。20世纪后半叶,金融界发生了两次华尔街革命②,工程思维被引入金融学,标志着金融学进入了定量分析阶段。一些人开始利用数学工具研究金融,进行数学建模、理论分析、数值计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动的内在规律并用以指导实践。但是模型化监管虽然代表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然而这一方式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地说,这种监管方法可能会使银行建立两套模型:一套用于内部风险评价的模型,该模型不遵照监管当局的参数标准,而是采用该领域内的最新技术,用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套模型仅仅用于决定监管资本,这套模型完全遵照监管者的要求而设定。也就是说,采用这种监管方法没有办法使监管者完全能够证实被监管者上报监管当局的风险价值是否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相一致。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许多经济学家在VAR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出了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该方案的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例如一个季度),银行在测试期初向当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即下一个期间内将保持的最大损失值),为该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
预先承诺法能够将银行出于内部风险管理目的而计算出的风险价值同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而要求银行确定的资本要求有效地联系起来。在预先承诺法中,每个银行预先承诺的资本数量是根据其特有的市场状况、经营环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场上业务水平作出的,因此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基于这两点考虑,1995年10月31日美国清算机构的成员银行在给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信中建议联储及其他监管机构考虑实施PCA方案。虽然这一方法尚未被纳入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文件,但从中可以看出未来金融监管的基本精神――内外监管相结合,但更注重金融机构自身积极作用的调动和发挥。
三、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他们对金融监管理论的探索和实践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趋势对国际金融界具有深远的影响,也给我国金融监管予重要的启示。
从监管理论上讲,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时刻关注经济学和金融学发展的新理论,并在实践中善于吸收和应用这些理论。信息经济学作为现阶段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国金融界应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场的不公正。
从监管实践上讲,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各要素的变迁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这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借鉴作用。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对我国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作为西方国家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尤其适用。目前,我国经济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各种经济金融制度还不健全,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即银行、证券、保险分别设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以监督管理。从全球看,虽然发达国家具有统一监管的趋势,但多数国家(82%)仍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制,有72%的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5]因此,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是对我国监管依据的启示。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旧巴塞尔协议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国性银行中,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8%的银行共计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实施新巴塞尔协议需要比较苛刻的条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数据库的建设,熟悉新巴塞尔协议的人才的培养以及高额的实施成本等,我国目前及十国集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头几年里,仍将重点实施好旧巴塞尔协议,并逐渐将“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约束”纳入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以期向新巴塞尔协议靠拢。
四是对我国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非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市场和跨国银行及非银行跨国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监管对象的监管或者监管不当,也会像商业银行一样诱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中国第二大外币债券发行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GITIC)因为负债累累和支付危机于1998年宣布破产倒闭,引起海内外震惊。这提醒我国今后要针对金融监管对象的变化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是对监管方式的启示。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监方式要积极吸收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理念,逐渐向数字化模型化监管转变,为以后更高级的承诺式监管做好准备。当然,实现这种转变不能匆忙上阵,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循序渐进的道路,防止不切实际的跟进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
注释:
①十国集团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
②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马科威茨提出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第一次明确地用数学工具给出了在一定风险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资多种证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资方法,引发了第一次“华尔街革命”,马科威茨因此获得了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1973年,布莱克和斯克尔斯用数学方法给出了期权定价公式,推动了期权交易的发展,期权交易很快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成为第二次“华尔街革命”。
参考文献:
[1][3] 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编著.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一、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客户、平台、数据优势,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更便捷的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更高效率地为客户服务。但在表现形式以及各个风险的程度上有所不同。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2.1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使个人信息及资产状况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时存在被黑客窃取的风险。2.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支付的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易,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使得双方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或者技术漏洞进行洗钱、套现等不法交易,也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消费者关注高收益的心理隐藏风险信息或者限制条件,信用风险较大。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支付系统使得金融活动实现的跨地区交易,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地区的互联网出现故障都会导致本地区乃至全国互联网支付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2.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网络安全观念,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甚至存在极少数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客户的资料信息等以牟取利益,这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在面临的风险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但是金融行业一旦与具有广泛性的互联网相结合,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面更具有涉众性,且传染性增强。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流动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而是用数字化信息来代表货币资金,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所代表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则远远超出了实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第二,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支付和清算风险的波动速度加快,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这是在传统的“纸质”结算中所不曾出现的。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偶然性的失误或差错,则没有时间进行补救,使错误的面积扩大。第三,增加了金融风险交叉“感染”的几率。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将风险通过设置市场屏障、分业或者特许将其分别隔绝在比较独立的空间里,分别化解,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客户以及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使得之前的“物理”隔离的效果大幅度减弱,而各个国家间风险的相关性日渐加强。以上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实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结合了互联网所具备的风险,使得金融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传染性增强,从而造成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加多样化的同时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防控,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不能满足推动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两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应市场化需求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得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容易出现部门间职能不清的现象,造成重复监管或者出现监管的真空。因此互联网金融具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加强配合等成为了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第二,行政管制的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创新受限。由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热情受挫。第三,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落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检查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并且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没有形成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
1.电商模式。“大数据”是该模式的核心内容。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有着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故该模式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信息的电商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扩展。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积累下的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并挖掘客户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同时通过跟踪客户信息和监控现金流,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大数据塑造了电商模式的核心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该模式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化网络积累的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不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等内部信息,还可以获得企业在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外部信息。打破了传统借贷中信息不对称对小微企业的桎梏。而通过阿里云挖掘得到的逻辑与规律信息往往比现实中小微企业的数据更具价值,可以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2.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公司充当的是纯中介角色,公司只通过信息匹配、工具支持来撮合完成借贷,但是并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也不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这种模式在中国以拍拍贷为典型案例。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借款人在线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预期年利率和可接受的最高利率等借款信息;其次,放款人进行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但是,利率不能高于借款人约定的最高值,通常多个放款人出借很小份额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最后,当投标资金达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时,借款宣布成功,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3.无抵押有担保模式。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中,P2P公司不止是纯中介,而是充当信用审核、担保人等角色的复合中介。一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线上公布交易信息,在线下一对一完成信息审核、信用评级,公司全程介入信贷交易;另一方面,这类P2P模式强化了信用中介作用,对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帮助放款人分担了风险。这种模式以宜信为典型。宜信的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线上提出借款要求,宜信在线下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提前放款给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把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再组合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投资人决定放款时,宜信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若投资人同意,则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债权转移给投资人。
二、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趋势
(一)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人员集聚水平较低,加上农村地区人口收入水平较低,无固定性收入,人均消费水平也比较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网点覆盖相对匮乏,农民获取相应金融服务的机会比较少,产生了金融服务配置的严重失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的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农村地区被抑制的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的供给缓解。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和高效率将传统的金融服务根植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效缓解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对资金的有效需求,以移动支付和线上支付为代表的全新支付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户对于传统金融的依赖程度,基于此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
(二)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1、农村经济对于互联网金融有着强劲的内在需求
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下,农村业已成为电子商务较为广阔的市场,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农村地区最具有潜力的交易模式,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农村网民数量增加迅猛,电子商务在农村潜在市场需求比较大,故而农村电子商务将作为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和新经济的强大引擎,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强大作用。
2、互联网技术支撑日臻成熟
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电脑、移动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技术的完善使得网民在网络技术的催生下日渐庞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民数量为7.3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3.1%。正是互联网普的迅速普及和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在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基础条件和市场空间的同时,更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三、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缺失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出台。虽然我国已将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交由证监会和银监会进行,但是具体监管细则未出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形式、对应措施、权责问题等都没有确定。
(二)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
农村地区的人口集中都我比较低,消费水平比较落后且互联网消费的观念尚未普及、互联网消费的习惯尚未养成。而互联联网金融获取用户的信用状况的主要依据就是其平时的消费记录、浏览记录和信用情况。在农村地区,由于物流、网络、习惯等的影响,大家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即使有剩余的资产也会选择存于银行机构。
四、关于加强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农村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