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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众所周知,计量检定工作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受到广泛的关注。计量检定工作内容庞大,涉及广泛,比如各种各样的产品计量、货物交易的计量,以及科学研究的计量等等,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可以说,切实提升计量检定工作质量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等都有着很大的益处,因此,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迫在眉睫。
1 加强计量检定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极大富足,衣食住行的可选择性也大大提升,为了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就需要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水平。就目前而言,计量检定工作在我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意义,涉及领域很多,比如r业生产、教育文化、环境保护,以及各种服务行业等等。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计量检定已然成为维护市场经济蓬勃、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基于此,加强计量检定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混乱,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技术研究工作受到阻碍,估计经济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无法顺利开展。可以说,计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技术基础与操作规范,要重视计量检定管理工作,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水平,从而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夯实基础和前提。
2 强化计量检定器具的管理
2.1 控制计量检定工作环境
由于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所以相关规定对计量检定工作环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环境满足一定的检定需求,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并利用相关设施对计量检定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有需要时要适当地进行合理验证。因为计量检定规程对环境都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所以要针对不同的检定需求设定相应的检定环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进行何种计量检定工作,都必须要做到防尘、防震、防腐蚀,以及防噪音等等,否则就会对计量检定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2.2 计量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在计量检定工作中会使用到各种各样的仪器和设备,且具有很高的精密性,为了防止计量仪器遭到损坏,就必须要确保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操作过程和程序是否规范。只有正确使用计量仪器,并定期对其进行维修和养护,才能延长它们的使用年限。加强计量仪器管理可以为计量检定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提供保障,换言之,计量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养也是计量检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3 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
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计量检定人员是计量检定工作正常、有效进行的核心力量,只有确保计量检定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计量检定工作水平。计量检定仪器具有高精密性,在实际操作中要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即使是微小的差错,也会对整个检定工作产生影响,因此,要采取措施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关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定期的教育学习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水平,培养检定人员爱岗敬业的精神,不同地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定人定岗制度,只有培训考核结果合格,才能发放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另外,还要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强化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从而打造一支综合能力强、操作技术过硬的计量检定队伍,为计量检定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提供保障。
4 加大计量检定工作宣传力度
计量检定工作涉及范围非常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人们对计量检定共工作还不是很熟悉,没有给予重点关注和重视,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计量检定工作宣传的力度不足,没有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可,这种情况对于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基于此,相关部门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意识到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计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促使全社会都关注计量检定工作,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健康开展,进而体现出计量检定服务于人们的工作主旨。做好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还可以在经济交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为计量检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有益于计量检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5 完善计量检定工作考评制度
计量检定工作人员是顺利有序开展计量工作的核心力量,因此,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评,进而促进计量检定人员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从而确保计量检定工作能够高质量进行的重要措施。计量检定工作过程中会使用到很多高精密仪器,技术性很强,所以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为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需要建立完善健全的考评制度,各个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考评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全方位的量化考评,进而达到激励和鞭策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以此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健康开展。
6 建立完善的计量监督机制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及时发现计量检定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为确保计量检定工作正常开展保驾护航。计量监督机制的完善,要以相关法规为依据,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相关研究和探索,指定相关规章制度。可以说,计量监督工作对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7 结束语
计量检定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各行各业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能够为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加强计量检定工作管理,至关重要。另外,还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深入了解计量检定工作的内容和意义。由于计量检定人员是健康顺利进行检定工作的核心力量,所以要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养计量检定人员严肃严谨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水平。促使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计量检定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智勇.浅谈影响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及其提高途径分析[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
中图分类号TH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9-0099-02
计量检定是指为了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测和加封盖等。它是一种重要的计量形式,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方法。准确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计量控制,是保证各种计量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计量检定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计量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而影响各种产品的质量。计量检定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其计量的效果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在企业生产中,计量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1计量检定的重要意义
计量检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同时,计量检定工作涉及到了各个经济领域,它的应用非常的广泛。计量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它关系到了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计量工作如此的重要使得它的管理必须要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制定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管理理念的不断完善,当今的计量检定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计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日益频繁,当事人强烈的要求国家在贸易结算上对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性的管理,对因为计量引起的经济案件由政府计量部门做出裁决,以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需要国家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裁决。面对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
2 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计量检定工作的条件
计量检定工作对于测量的精度要求非常的高,因此,检定规定对于计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空气的湿度、温度、声音以及清洁度等等,计量工作的地点一定要具备防震、防腐、防噪音以及防尘等作用。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那么计量检定出来的数据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精度达不到标准所需,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2计量工具对质量检测的影响
计量工具是质量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计量工具的性能对于质量检测有着直接的影响,严重的影响检测的精度。在实际计量工作过程中,由于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于计量检定工作的认识不够,会直接导致计量工具操作出现错误。另外,维护人员也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工作,没有对计量工具做定期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计量器具的精度。
2.3计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影响
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但是,目前质量检测方面的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不高,这方面的人才还是很缺少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技术和专业程度都不合格,那么这对于计量检定的精确度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影响了检查的质量,同时还严重的制约了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
2.4缺乏健全的计量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指定了相关的计量检定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计量检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专业化的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时,就没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使其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3 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
3.1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素质
计量器具具有很高的精密性,虽然这为计量检定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想要真正的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最关键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只有工作人会犯错误,一个细小的失误就会严重的影响计量检定的效果。因此,想要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就必须要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计量检定结果影响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先进的检测仪器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使用,这样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检测结果。
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是专业能力再强也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效果。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非常关键的,要针对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每一个企业都要根据实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岗位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顺利的上岗就业。另外,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要建立定期的培训制度,要对计量检定人员做专业的业务培训。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计量检定队伍,才能有效的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
3.2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计量检定工作被运用于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其重要程度,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很多人对于计量检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计量检定工作还没有被社会普遍的认知,这不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让使用者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才能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才能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发展。计量检定工作在经济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提升计量检定的社会认知度,对于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3建立健全的计量监督机制
计量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检测工具,只要有人的地方就离不开计量检定工作。如果计量检定的结果不准确、不可靠,对于我们有着很大的影响,计量监督就是为了保证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没有计量监督,那么就失去了计量检定的意义。计量监督是计量检定管理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够及时的发现计量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予以纠正,以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长春,戴秀梅.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举措[J].科技向导,2011(35):366.
[2]王桂英.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及意义[J]. 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12(8):118-119.
3.这世界上本就没有任何一句话,可以让你醍醐灌顶。真正叫你醍醐灌顶的只能是一段经历,而那句话只是火药仓库内划燃的一根火柴。
4.你生而有翼,为何竟愿一生匍匐前进,形如虫蚁?
5.他们就是这样跌落在顶峰和深渊之间,上不上下不下,漂浮在那里,哪儿像活着,只是一天天毫无方向的混日子,沉缅于枯燥乏味的回忆,形同漂泊的幽灵,想要汲取点力量,也只能接受扎根在痛苦的土壤里了。
6.没有谁的生活会一直完美,但无论什么时候都要看着前方,满怀希望就会所向披靡。
7.不必太纠结于当下, 也不必太忧虑未来, 当你经历过一些事情的时候,眼前的风景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
8.没有不可治愈的伤痛,没有不能结束的沉沦,所有失去的,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9.大多数时候愤怒毫无用处,而最烦人的陈词滥调则是,你很讨厌你现在的生活,却从来没有做过任何改变。
10.我告诫自己:你的话说得太多,你听别人倾诉得太多,你咖啡喝得太多,你在陌生的房间里坐的时间太长,你的睡眠质量太差,你醒着的时间太长,你平庸的事想得太多,你希望过多,你安慰自己太频繁。
11.在我的逆境来临时,是我生命力量最具战备状况的大好时机。
12.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
13.一星陨落,黯淡不了星空灿烂;一花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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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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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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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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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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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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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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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
|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
|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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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定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个人、企业、政府每天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除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外,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的风险正日益成为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地方财政作为地方经济和政治的综合反映,社会、企业、政府的风险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地方财政风险上来。一般而言,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产生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渊源。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加剧,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在这种条件下,民商法就随之诞生了。因此,民商法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民商法所体现的精神也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的精神。除此之外,民商法也提倡一种合作精神和责任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也正是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征。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与传统社会中的欺诈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鱼龙混杂的经济体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会采取不法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民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民商法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规定也是十分准确和细致的。由于民商法是要应对各种各样精明的商人,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所以,只有民商法做好这种经济的适用性,才能够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综上所述,适用性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性的特征。
(三)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的文化
现代民商法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而且现代民商法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共同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民商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等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这些特征,为民商法提供了一种目标性,让民商法的针对性更加强,而民商法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也使民商法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得到了保护。因此,只有弘扬民商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与解决措施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民商法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社会民商法也具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是与现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因此,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也是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体现的是自由竞争,而社会民商法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弊端也是现代民商法自身局限性产生的根源。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在这种体制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财富不断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就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除此之外,社会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的财产自由,而对社会生产当中的财富分配不作出规定,如果社会财富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不公平,那么民商法所维护的个人自由也是对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自由的维护,因此,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办法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民商法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生产当中的个人自由和个人的权益,而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也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首先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民商法的精神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能适当地照顾一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现代民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ossibility of China's urban development based on planning, whose premise is developde unde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urrent reform of society, politics and economy. Only a deep understanding and mastering of the reform can make the planning for urban, and the urban planning need development with ideal. Although the ideal can not be realized completely, by the efforts of action can we reach to the place which is near the ideal. How near we are away with the ideal is depending on our action, and the goal is to promote it future close to the the ideal state.
Key words: economic system; political system; urban planning theory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任何城市规划制度或体系都是与一定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关,因此。其发展是并不一致的,也是不尽平衡的。城市规划作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建制之一,直接是在社会、经济、政治体制运作所许可的范围内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因此,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索对城市规划具有先决定性。在讨论中国城市规划的未来发展时,也就必须从具体的社会背景开始,揭示城市规划理论在社会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用以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的未来发展趋向。
1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带来城市规划的转变
1.1 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规划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所实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施行过程之后,尽管起因于自下而上的努力但主要还是经过自上而下的倡导而推行起来的。
回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国家经济计划及其相关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基本上始于1978年,基本成型于1992年前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虽然至今为止,还不能说完全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国家主要的经济体制框架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这种根本性的转变,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概括来说,进入改革时期以来,对中国城市规划体制制度创新影响比较大的相关经济制度、管理体制变化有:(1)计划经济及其相关投资、价格及市场体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2)土地有偿使用及其转让制度、管理制度的变革;(3)房地产开发、产权处置、房地产金融以及相关行政体制改革。但是中国城市规划体制制度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运行体系中尚未出现根本的结构性变革。城市规划属性从过去偏重于作为经济发展的技术手段向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政策的转型,是新时期城市规划改革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也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者转变观念和转换工作思路的基本指导思想。城市规划编制特别是法定规划的编制,是体现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和基本依据。我们要明确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的属性和职能定位,强化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意识,充分发挥规划编制咨询工作对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和管理的技术支撑功能,体现城乡规划公平合理地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促进城镇化和城镇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规划编制咨询机构和规划编制工作者要以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为轴心,以依法编制规划为支撑,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线,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和编制咨询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注意城乡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和整体作用的发挥,强化和深化城乡就业、产业结构、人口转移、社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注意研究和合理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联度最大的人居环境改善、旧城拆迁改造、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热点问题,从而为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有效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供坚实基础。
1.2 政治体制改革和城市规划的地位和相应变革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是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从更为理想的角度讲,这应该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就不仅仅是政府职能的转换,而是一场社会总动员。从比较狭义的角度讲,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着的是对各类机构的再界定,以及各类规范的再定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当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比较直接而显在的内容。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府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在城市时代即将来临之际,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相应地,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也面临着新的变化: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经济体制的基本类型和特征
张春霖认为经济体制是人类为解决资源配置和动力问题而确定的一组机制,包括决策、信息、激励、约束的机制,强调所有制和协调机制并不是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进而又把上述四种机制分为两组,即决策—信息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13]。张仁德认为经济体制是借助于经济体制实行资源配置的一整套经济系统,或者说是对资源配置作出决策和执行这一决策的一整套组织安排[14];樊纲、光认为经济体制是一定的经济制度或者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运动方式,包括社会组织和管理经济的制度、形式、方法及经济运行机制[15]。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经济体制的特征,笔者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对经济体制的含义进行重新界定。经济体制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认为是在一系列机制运作下的制度安排,不仅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企业所有制结构,还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主要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计划经济体制是指经济运行主要通过政府在整体的宏观调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经济布局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主要特征是计划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国家通过指标的方式直接管理企业、国家所有制是经济体制的基础、强调国家利益等[16];市场经济体制是指经济运行主要通过市场在微观经济领域、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主要特征是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高效率地配置资源,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决策的主体,追求个人、企业利益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17]。
计划经济的生态环境效应分析
(一)“公地悲剧”的产生马歇尔•戈德曼(MarshallGoldman)曾对这个问题有过简练的描述,计划经济形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经济的偏离,由于不存在资源的私有产权,工厂经济不必为其使用的土地和资源付费,这就导致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从理论上讲,计划经济体制可以避免外部性问题,只有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置资源时,真正的“公地悲剧”才会产生。整个社会或者多个单位共同占有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产权清晰而使用权模糊,经济主体往往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就可以获取公共资源,最终会使公共资源枯竭[18][19],计划体制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和企业将追求利润作为经济业绩,也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污染了生态环境。此外,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生态环境政策、制度、观念不完善,往往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生态环境污染。另外,国家作为社会成本的承担者和强制执行者,仅具有纯理论的意义,企业使用资源和排放污染物不需要支付成本或者支付很小的成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运营机制和价格机制也加速了资源的过渡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度;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对资源生态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重工业为重心的工业建设、和化运动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大三线”和“小三线”建设使得错误的工业布局引发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以钢为纲”、“以粮为纲”方针忽视生态规律,造成生态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
(二)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的负作用由于当时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尽快实现工业化,我国采用苏联的工业化发展战略选择了一条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道路,然而重工业这种资金、资源密集型产业并不符合我国的优势,因此重工业的发展必须在扭曲的宏观政策中得以生存和发展。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重工业结构是生态环境效应的主要因素,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驱动因子[20]。纵观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重工业化时期大致分为五个时期,即1949年~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重工业优先、“一五”期间的重工业化、“二五”期间的“”对重工业的强化、1961年~1964年对“”的纠正、1965年~1978年备战和三线建设对重工业优先的再次强调[21]。长久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重工业太重,轻工业太轻的畸形产业结构,重工业的发展不仅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而且使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研究员认为重工业一般具有两大特征:一是高污染的特征,传统的重工业发展模式往往是粗放的、外延式的发展道路,重工业的过度发展造成本来已经很脆弱生态生态环境加速破坏;二是资源的高消耗特征,重工业的加速发展必然使得本来已经非常短缺的水、土、煤、电、油等基本资源高度紧张,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群众的正常生活都受到负效应的影响[22]。
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效应分析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态环境正效应
1.市场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市场经济最重要特征就是市场机制或称为价格机制,市场机制在反映资源稀缺性、提高资源更有效率的利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微观层面上,企业对于市场上的价格信号能够做出灵敏的反应。市场价格的波动,及时地反映出市场对各种产品的需求,以及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通过企业的自发行为,促使生产要素流动,经过一定的过程,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23]。宏观层面上,由于坚持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调控,价格信息真正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导向作用,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实现较计划经济体制高的效率。以水资源为例,研究表明,市场发育程度越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越高,反之越低[24]。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无偿供水或者低价供水,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的价格也是严重扭曲,极为严重浪费水资源[25]。由于水资源的无价或低价,使用者很难通过技术创新来减小成本,据调查灌溉农田比喷灌、滴灌分别多耗水30%、70%,粗放使用不但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土地盐渍化和地面沉降等生态生态环境问题出现。市场经济体制下水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办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各类用水全面实行有偿使用[26],不仅使供水单位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而且对节水工作的开展,提高用水利用效益,均起到了经济杠杆的作用。另外,市场机制促进了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集体、三资、私营等各种产权类型的企业大量出现,这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能源、原材料的需求上展开了竞争。市场机制的引入建立了资源市场,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
2.市场化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要素增长率和产出增长的贡献率远高于传统经济时期,这将有利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10]。高投入、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及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由来已久,政府多次强调转变经济方式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其原因何在?[27]著名学者樊纲认为归根结底这不是认识、管理、政策问题,也不是发展战略问题,而是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外延式发展的问题不可能根治[28]。刘国光学者也认为,相比较而言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经济增长方式制约性更大,这种制约性不仅反映在微观层次的企业经营机制上,而且体现在宏观层次的经济调控体系和调控手段上[29]。刘传江学者认为传统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因其忽视个人利益和经济激励、排斥市场制度与市场机制,因而不仅会因为缺乏技术创新、缺乏高效率的激励和动力机制而内生出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而且还决定了这种增长方式的锁定状态[27]。上述观点表明,经济体制转变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应该是同步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市场化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形成灵活、准确反映各类自然资源相对稀缺性的价格体系,逐渐替代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资源价格体系,从而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提供前提[10],目前价格几乎全部决定市场上供需变动的产品,受指令性价格影响的工业品占工业总产值的份额较低;第二,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市场调整,形成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化和协调化的产业结构;第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发和采用新技术以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以增进资源配置效率和降低生态环境污染程度。
3.市场化有利于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生态环境政策是协调发展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矛盾的手段,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延伸和实现其发展目标的重要调控手段[30]。生态环境政策包括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生态环境法规制度、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目前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资源生态环境税收等方面,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对于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补贴、扩大财政收入以及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诸多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在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的改革时期,这些带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生态环境政策与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比较有效地缓解、控制了污染排放[31]。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手段,一种是政府干预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如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或排污收费、环境保护补贴、押金退款制度等。另一种是市场机制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如自愿协商制度、污染者与受污染者的合并、排污权交易制度等。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环境价格和收费改革、绿色资本市场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排污交易市场的试点、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的实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绿色信贷和银行绿色评级、企业环保债券等体现了我国环境管理的市场手段更加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日臻完善,注重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态环境负效应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运输市场化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交通运输业虽有较快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要使我国运输业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处理好运输资源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的关系。在运输市场化进程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运输市场是运输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而国家的宏观调控又必不可少,它是把握大局方向,保证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基本需要。
1、运输资源配置
1.1 运输资源配置的定义。就概念而言,运输资源配置是指运输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分配,以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客货运输需求。运输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使各种运输资源处于一种最优组合状态,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1.2 运输资源配置的价值体现。其价值体现在有效地满足各类运输需求。运输需求是伴随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一种派生需求。运输资源配置的根本目的就是提供多样化的运输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各类运输需求。运输产品的供给需要社会投入一定量的运输资源,这些资源通过管理、制度、政策等手段进行组合,最终形成满足各类运输需求的运输服务。
1.3 运输资源配置的实现方式。运输资源配置的实现方式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体制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运输资源配置的方式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已经是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受到政府干预和计划调节的市场经济。在这个模式下,强调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地方,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在运输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市场在运输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价值规律是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依据。从资源配置实现途径来看,政府的调控是在市场基础上进行的,必须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市场调控能从根本上促进资源在时间、空间和消费群体不同维度上的自由流动,并以价格为主要杠杆,通过价格竞争机制,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方向及规模,最终确定不同类型的运输产品所需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
(2)运输市场需求是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动力。旅客和货主的需求最终变为市场的需求信号,并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运输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各种运输资源的需求程度。旅客和货主的消费行为促使了运输资源的流动,由此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
(3) 运输市场运行过程本身就是运输资源配置的过程。运输市场运行过程包括了各种运输资源要素参与各方交易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需求方、供给方、中间方是运输市场的行为主体,政府方以管理、监督、调控者的身份出现,不参与市场主体的决策过程,主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制定市场运行的一般准则,规范市场上不同主体的运行,使运输市场运行有序化。
3、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输资源配置的主要特征
(1)运输资源配置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运输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配置主体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主体逐渐走向多元化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类运输企业、交通行业组织、各类国内外资本甚至个人都参与到运输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运输资源的配置手段多元化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运输资源的配置手段也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
(3)政府在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功能逐步得到调整和完善
转变运输资源配置方式,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对政府的资源配置功能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体制转变过程中,我国政府的运输资源配置功能总体上实现了“有进有退”,资源配置功能正在逐步弥补市场失灵。
(4)运输资源配置比例逐步趋于协调
首先,市场化所带来的运输资源范围的扩大,使大量社会资源流入交通运输领域,从而使运输供给水平快速提高;其次,通过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源,公路、水运、民航等运输方式得以快速发展,使运输结构失衡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改变;再次,由于政府在提供运输服务方面的职能得到加强,交通干线与支线的协调性不断改善,城市与农村地区的交通发展差距逐步缩小。
4、运输市场化过程中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1 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运输市场化过程中资源配置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充分利用、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过于依赖政府通过规划、项目审批、国家投资等手段进行资源配置。配置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运输资源配置结果的缺陷:一方面导致原本可以进入交通运输系统的资源没有进入,运输资源整体处于欠缺状态;另一方面也导致运输资源在系统内部配置不合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运输资源整体欠缺,同时存在结构不合理问题;
(2)在运输通道和运输枢纽方面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整个交通运输系统的效率;
(3)少数运输资源规模过大或建设时间超前以及功能分工不明确,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4.2 解决方法
(1)在配置机制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在运输资源配置优化中作用,进一步明确各自使用的范围和领域,改变目前过度依赖政府的现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资源闲置浪费的同时,从整个社会系统中获取更多的资源,进行交通运输系统建设,以改善当前运输资源整体不足的现状。
(2)把资源投入到最紧缺的领域和环节,发挥最大效益。目前,运输资源最为紧缺的两个领域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枢纽是目前交通运输系统的薄弱环节,也是影响系统整体效率的关键环节。因此,应该首先建设铁路货运专线和能源等大宗物资运输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同时,加大对交通运输枢纽的建设。
(3)应加大对广大农村和西部偏远地区人均交通资源的分配。从公平享有交通运输资源的角度来看,应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建设,即仍需把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以及西部偏远地区的支线民航作为未来的建设重点之一。
【参考文献】
[1]樊桦.关于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的若干思考[J].综合运输,2009(07).
1.行政垄断的类型
曼昆(N.Gregory Mankiw)将市场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其中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都是经济垄断的形式,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异化的结果。而行政垄断则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转型的产物。
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可大体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两类 ,或者进一步细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 。从行政垄断的多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垄断并非基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而是以行政权的滥用为核心,其他公权力综合运用、影响的产物 。那么,以此认识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在其他公共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排除、限制或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行政垄断的定义及特点
行政垄断是一种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特点决定了对行政垄断必须采取不同于其他垄断形式的规制方法。行政垄断的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垄断的主体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其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市场主体。从政治、经济、法律角度看,行政垄断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公法人,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私利经济组织)是非同质主体。第二,周边环境极其复杂。譬如:行政垄断主体是非市场主体但又不能超脱市场;行政垄断主体具有独立性又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密切;行政垄断主体与其公务员利益指向的二元性等。
(2)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由于行政垄断主体是一个公共权力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利益,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其隐蔽性表现在:主要是通过制订具有强制力的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中有群体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以及行政垄断主体常常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借口限制竞争等方面。
(3)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除了谋取经济利益,还有其他一些附带的(有时是主要的)动机与目的。如行政机关控制企业的欲望;领导干部谋私;领导希望取得良好政绩,以便将来能据此得以高升等等。
(4)行政垄断具有政治危害性。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妨碍了公平、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行政垄断除了具有这些经济方面的危害性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危害性,即政治危害性。如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一些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腐蚀了人民的思想等等。因此,行政垄断的危害比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1.体制的缺陷
本质上讲,行政垄断就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反映。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建国后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制度,使我国的政治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至今许多关键性的问题没能真正得到解决,例如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行政权力迟迟不愿推出经济领域,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的状况还比较严重,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没有得到有效限制,政府机构仍然庞杂,部门职权界定不清等,促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的状况得到强化,权力与经济交织,形成诸多弊端,行政垄断便是其中之典型。我国虽然也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但改革不彻底。行政垄断的主体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想方设法要保存或扩大手中的权利。在缺少有效制约的环境下,改革始终在“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中循环。政府机构多了,滥用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小集团和个人利益的现象也就多了。另外,由于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不明确,部门间的权力边界模糊,给行政权的滥用与超越留下了可乘之机。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行政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体制的缺陷还包括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该体制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承认了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因而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财源。另一方面,“在现在的分税制中,中央财政集中过多,省里财政基本满意,地级财政过得去,县级财政很困难,乡级财政基本上依靠向农民收费度日;中央经常出台增加工资政策,许多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又要由地方承担费用,但是在财力的划分上没有以钱定事;中央和省级财政依靠税收,地级以下财政依靠收费维持,使得农民和企业交了税以后,还要承担很多收费,从而抑制了投资和企业的扩大,中小企业很难存活,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于是,政府受主动和被动的利益驱动,帮助企业抢市场,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
2.法制的欠缺
在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反行政垄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近年来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取得了成绩,但是现行反垄断立法状况和执法状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概括如下:(1)反垄断立法形式散乱,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条例、法规、规章等形式出现,在实践上难以得到普遍地遵守。(2)反垄断立法内容存在疏漏,对一些垄断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健全。(3)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不完善,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量尤显薄弱。(4)现行反垄断法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隶属于政府,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难以有效执法。
三、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的结果,是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其本质属性是法定垄断(Statutory Monopoly) ,因此法律应是行政垄断规制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制行政垄断:
1.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从法律上规范政府职能,保证行政监管行为的公正合理
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受到司法审查,但从规范行政程序尤其是规制行政垄断方面来看,这些法律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税费)、行政调查和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还没有纳入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立法由行政机关制定,结果往往权利义务不对等,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透明度低;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竟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
行政程序法之所以与行政垄断规制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主要是由行政垄断的成因和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决定的;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行政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存在高度相关性。这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垄断;第二,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垄断,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则不具体不完善,难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因此,只有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才有可能事前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法律,重点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
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和单一的产权体制,培育产权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最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改革指向“政企不分”为表象的行政垄断。我们这里所界定的“政企不分”,是把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的行为。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手段,是确立行政权非经济化,确立行政权是非盈利性权力的有效方法,它能够“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等也是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中规制行政垄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
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存在争议的,反对的理由主要基于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理论等。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鉴于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仅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著名经济法学者孔祥俊曾特别指出:反垄断法归根到底是制止具有限制竞争后果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不取决于行为主体是谁,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能否起到应有的遏止作用,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态度,如果立法者赋予执法机关足够的制止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权力,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严厉的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执法途径,完全可以发挥其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