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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利与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1 09:25:39

法律的利与弊

法律的利与弊例1

在大多数国家中,银行资本是最强大也是最有政治“捕获力”的金融资本。近年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变革,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游说“院外集团”(lobby groups)所推动的。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跨营证券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顽固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陆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重现均势,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金融界有句格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里”,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与其他行业或金融业的其他部门相比,银行的外部效应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银行跨营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律界传统分业管制“坚冰”的破除为银行跨营证券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证券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证券业,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以银行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二、 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利益冲突及其危害

客观地说,银行跨营证券业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银行兼营证券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的蓝图,但同时也使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业存在着利益冲突,银行跨营证券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指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同时担任或嗣后担任某个人、某些人或某类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表,而导致对委托人在忠诚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混业经营体制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银证融合的有力理由,跨国银行特有的国际背景则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力图建成所谓“金融超市”的跨国银行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one-stop service),广泛涉猎资金管理、证券经纪、证券发行与交易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证券业务可能与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导致银行客户的利益由此受损,并危及东道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其实,归根到底,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而引发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掌控着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的信息供给渠道则完全受制于银行,因而强弱悬殊的信息差异可能诱使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而滥用信息优势,从而损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监管当局对银行有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但银行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为了规避监管,牟取暴利,经常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与监管当局玩起“猫鼠追逐”的博弈游戏,使“监管落空”的局面频频发生。

首先,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

其次,银行相对于其客户及监管当局的信息优势促使其肆无忌惮地从事内幕交易,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金融安全。

再次,银行与其客户的利益冲突,客观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

法律的利与弊例2

关于舞弊产生的研究,综观中外,主要有以下观点:根据美国舞弊审核师协会的研究,形成舞弊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1)存在舞弊机会;

(2)存在舞弊动机;

(3)事后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史蒂文·阿尔伯雷齐特认为:决定一个人是否舞弊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即感受到的压力、舞弊的机会、自我理性。舞弊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因素。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下属的内部审计研究基金会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舞弊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承受某些压力(财务压力、经济压力等);二为舞弊的机会,特别是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近年来,会计、审计职业界和学术界多从舞弊风险角度来研究审计风险模型,形成了“舞弊风险因子理论”(Theory of Fraud Risk Factors),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GONE理论。这种理论的四个因子是:G代表贪婪(Greed);O代表机会(Opportunity);N代表需要(Need);E代表披露(Exposure)。这四个因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决定舞弊风险。以CONE理论为基础,五大会计公司中的毕马威公司基金会研究发现,舞弊是由如下三个最基本的因子共同作用造成的,即环境的压力、舞弊的机会、个人(潜在舞弊者)的品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会计舞弊作为舞弊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成因的分析离不开对舞弊形成的研究。笔者以为影响会计舞弊行为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舞弊主体的动机,它是形成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二是会计舞弊的周围条件,它为会计舞弊的形成提供了机会。只有这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导致会计舞弊的产生。

1.会计舞弊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舞弊主体的动机

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包括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既包括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会计信息的各生产者对利益的追求不完全相同且又不可避免,因此,会计舞弊主体动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单位的领导、会计或其他职工本位主义、小集团思想、私欲观念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只想着本单位、本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和名誉,不惜损害国家和人员的利益,弄虚作假,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这是会计舞弊形成的根源。因为会计舞弊作为一种违法的表现形态是自古就有的,可以说是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变化,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会计舞弊的这种变化着的特征是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相关联的。尤其在一个优胜劣汰、竞争激烈的社会氛围中,那种通过合法和非法手段去猎取财富、谋取地位的强烈动机,处处存在,伴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阴影-私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表现形式与程度的不同,但并不能得到消除,这种情形在会计上的表现就是制造会计舞弊,以达到满足私欲的目的。

2.会计舞弊的形成要有外部的客观环境与条件,也就是说要有制造会计舞弊的机会

会计舞弊主体的动机是产生会计舞弊的决定性因素,但有了动机,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会计舞弊,会计舞弊的产生还有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归纳起来,会计舞弊产生的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水平。现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的利与弊例3

1.企业会计舞弊的形成原因

企业会计舞弊问题的产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企业、政府、个人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1.1企业内部制度不完善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机构,对企业各方面事物起着决定作用。企业虽存在着监事会,但目前我国众多企业监事会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及上层机构的管理服从于企业或上层管理人员的制约,其对企业需要的会计信息舞弊视而不见,失去了企业内部监察机构对会计舞弊问题监控促使会计信息舞弊成为可能。同时会计工作者也受到上级人员的制约,在上级管理者的权利的控制与自身利益的牵涉下,促使会计信息舞弊恶瘤的不断滋生。

1.2政府监察力度不足

政府对会计信息舞弊现象的打击力度不足。首先,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在财务、审计、会计方面还存在不足。使得会计舞弊者利用法律空缺或法律条例指向不明来实现自己利益而不触动法律。其次,我国会计信息监察机构众多,分工不明使得机构间监察内容不明确。机构之间职责的推卸,为会计舞弊留出了监察力度较轻甚至缺失的区域。使得会计信息舞弊者逃脱政府机构的监察的情况成为可能。最后,会计信息舞弊者即便触动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会计监察机构查处,也并不会大幅度的减少会计信息舞弊现象。因为我国监察机构对会计信息舞弊的惩罚力度与其会计信息舞弊的严重程度不一致,使企业人员会计信息舞弊的成本低于通过信息舞弊所获得的利润,促使部分会计信息舞弊的需要者不惜冒险以博取更多的利益。

1.3利益是会计信息舞弊者进行会计作弊的动机

一方面会计工作者在接受会计职业素质教育时,由于目前对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与社会道德教育程度还不够,使得部分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不合法认识不足,不能深刻地认识到会计信息舞弊的恶劣性。因而更易受到来自权利及财富的诱惑。企业中会计工作者为满足上级管理者的需要,或为自己工作得以保障甚至进一步提升,或为自身的私人利益,刻意的改变会计的原始数据,报表的数额进行会计信息的舞弊。例如,会计工作者为获取自身利益,在企业监督不便的情况下,可通过提高应付款项来获得财富。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可利用自己的职位的权利诱使会计工作者制作符合自己利益需要的报表。例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提高营业额来获取上级对其能力的认可,进而得到升职的机会。企业管理者同样可以通过降低其进项款,提高其出项款来逃避国家税收。

2.企业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应对策略

如何解决会计信息舞弊问题。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从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原因着手。针对企业内部制度的缺陷,应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制度针对政府监察力度的不足应理清各个机构的职权,做到权责分明,分工合理,增强政府监察力度。针对企业人员会计信息舞弊的恶劣性的认识不足,应加强法制教育及思想道德教育以提高其职业操守。

2.1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制度,提高企业内控能力是企业减少本企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舞弊现象的重要手段。完善企业内部制度首先要使各部门权责分明。杜绝各个部门彼此包庇现象,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职能得以发挥。其次要发挥好监察部门的职能,使各个部门各个阶段的各种行为都在阳光下进行,会计监察部门对资金流量的多少及其来向与去向有权也有责任获得清楚的数据,使得会计人员无法私自更改数据。

2.2增强政府监察力度

增强监督力度,首先,了解现阶段社会中企业会计信息舞弊的主要方法,完善会计信息监督法,使惩戒各种形式的会计信息舞弊行为有法可依。其次,可依照各种会计信息舞弊所涉及的金额数量或事情的严重程度制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加重惩戒力度,对其罚款程度应超过其信息舞弊所带来的金额。在对情节严重的信息舞弊事件进行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进行拘留,提高会计舞弊的成本使会计信息舞弊者无利可图,同时使依法惩戒会计制度具体化,清晰化,杜绝浑水摸鱼。政府监察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调查监督,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抽查与普查相结合, 采用多样化的方法使企业防不胜防,从而更注重规范企业自身行为。政府应联系人民群众,对举报会计信息舞弊的人员进行奖励。政府同时应奖罚并重对诚信企业进行相关的物质与荣誉奖励,增强政府检查力度为解决会计信息舞弊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3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解决会计信息舞弊问题。一方面,进行会计信息舞弊的相关法律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知度,从而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另一方面,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可以提高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从而提高工作者对权利与财富诱惑的抵抗能力。其次可以提高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认识到会计信息舞弊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企业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自觉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是解决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重要条件。

总结

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原因受政府监察制度不完善,监察力度不足,企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内部监察机制不全面,工作者的会计法律意识不高,思想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的影响。因此要防止会计信息舞弊问题的发生需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共同作用下,解决好各方的利益问题是解决会计信息舞弊的根本方法。需协调好企业,政府,个人利益关系,形成一个互相监督的环境。

法律的利与弊例4

一、在企业内部财务舞弊方面实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定义

法务会计是对法务会计实践的理性认知,是法务会计职业的规律性总结,是关于法务会计环境、法务会计的定性、定职、定位和定向、法务会计的任务类别及方法、法务会计主体及其特征、法务会计客体及其内容、法务会计的依据等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问内在关系的知识体系。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专业设置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法务会计实践得以系统总结、凝练、提升和延展的结晶。

(二)法务会计的基本流程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广泛,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如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公司和个人。法务会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执行业务,工作要求是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从总体上,应当遵循下面的工作流程:

1.明确需求。

2.签订契约。

制订计划。

调查分析。

(三)上市公司舞弊的手法

1.伪造凭证

2.多计应收账款

3.导致应收账款净变现价值虚增

4.多计资产

5.漏列负债

6.虚增销售收入

7.虚减销售成本

8.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

9.虚增投资收益

(四)对于法务会计与财务舞弊关系的认定

法务会计就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调查会计与诉讼支持。

1.法务会计正是控制财务舞弊的中坚力量。对于企业以及整个社会来说,舞弊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财务会计报告直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但财务舞弊却频频发生,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恶劣影响。所谓财务舞弊,一般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利益驱动故意行为造成的,包括欺诈和蓄意掩盖。从中虚报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企业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对于企业内部财务舞弊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还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也就是说损失者利用法律手段向有关责任人进行索赔。如何发现舞弊,损失者赔偿数目如何确定以及法律诉讼支持对于缺乏相关技能的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个难题,而法务会计恰恰具备相关技能。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就是对舞弊是一种专项的、有针对性的控制。

2.法务会计是确认财务舞弊的有力武器。在发现舞弊线索、怀疑舞弊存在时,法务会计师才介入以证实舞弊是否存在。特别是在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出现过失或舞弊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借助法务会计师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举证技巧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机分析

(一)企业舞弊产生的内部因素

1.企业财务状况的压力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景气、财务决策不合理等等造成经营业绩欠佳,从而面临退市、管理层业绩考核的压力,这些不利的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往往迫使管理层铤而走险。

2.融资压力

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做出决策。

3.高层、大股东为自身利益占用资金

贪是各种舞弊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动因。在企业中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都有可能发生。当然层次越高,舞弊设计越精心,发现就越困难。

但是,有动机不一定就会发生舞弊,动机是会计舞弊发生的诱因,而机会是会计舞弊发生的必备要素。对会计舞弊而言,会计舞弊的发生通常与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有关,或者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根本就没有。能够逾越内部控制或逃避内部控制的监督,为会计舞弊者提供了机会;同时,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或无力,为会计舞弊者进行利益权衡提供了机会。当能够逃避惩罚或所受到的惩罚能得到补偿时,会计舞弊就很有可能发生。由此可知,当动机、机会和利益三者具备时,会计舞弊就必定会发生。法务会计对会计舞弊行为的调查同时是以此理论为基础的。

(二)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

一方面,鉴于舞弊行为的故意和舞弊形式的多种多样,如果法务会计师还像财务报表审计那样,仅仅通过查找舞弊遗留的痕迹来发现舞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那么查找舞弊产生的根源则成为我们识别舞弊的一条新的思路。正如前文案例分析所述,法务会计师应着重从财务状况的压力、融资压力、高层等为自身利益占用资金等等方面的动机来发现舞弊的根源。另一方面,舞弊的产生与环境有很大关系,当环境形成了舞弊所需的各种条件之后,不被发现的诱惑使企业舞弊的冲动会变得强烈起来。审计人员应重点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美国Coopers&Lybrand会计师事务所,总结出29面红旗,当出现这些红旗时,就需要格外关注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财务欺诈的可能,其中涉及财务指标的有:

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4.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5.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6.盈余品质逐渐恶化。

三、在企业财务舞弊方面实施法务会计的措施

舞弊给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旦舞弊被揭发之后,一是有的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二是一部分公司出售其大部分资产,与另一公司合并或吸收新的股东;三是有的公司被或向股东(债权人)支付赔偿达成和解。舞弊会牵涉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了注册会计师, 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些给舞弊相关参与者带来严重后果,给会计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诚信危机。公司高级人员会被,或被证监会处以罚款;有些高级人员被迫停职或辞职,甚至会被判刑入狱;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六、法务会计控制财务舞弊的特点和优势分析

(一)针对性强

法务会计师的介入是基于对抱怨、质疑、疑问、谣言所做出的反应,当声称存在舞弊或已经发现舞弊发生时,委托人要求法务会计师收集证据或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舞弊审计是专门为发现和查证财务舞弊而进行的活动。在实施舞弊审计时,法务会计师要特别注意寻找与具体的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确定舞弊的具体细节,并确定舞弊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方法独特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必须执行对舞弊暴露分析的方法,即“必须比罪犯更聪明”。使用这种方法有助于编制审计计划,关注舞弊的一般线索和征兆,突出那些易受袭击的资产。法务会计师经常按照行为动机理论进行换位思考,以了解系统控制链的薄弱环节和舞弊者可能采取的行为,从而估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明确查证舞弊的重点。

(三)服务范围广泛

违法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财务舞弊是以欺骗手段侵占资产或诱使他人放弃其产权或合法权利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因此财务舞弊行为大都属于违法行为,只是由于造成危害程度的轻重和社会影响范围的大小有别,在法律上有些财务舞弊必须,有些舞弊免予。随着舞弊案件的增多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涉及财务舞弊的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法务会计师接受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委托,利用自己在法律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调查取证,解释财务信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作证,从而帮助公司、私人自我维权和律师代表委托人维权。

(四)渠道众多

由于舞弊的发生有多种线索和征兆,利益受损者对舞弊更为敏感和关注,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为公司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发现和解决舞弊问题的渠道。从目前证券市场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现始末中,我们能够看到在造假案件揭露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人员和部门对造假公司的业绩都怀有疑问。但是,由于社会缺乏专门调查财务舞弊的机构,由于缺乏为利益相关者搜寻可靠证据的服务,骗子的把戏才一再得逞,直至最后居然由新闻媒介来曝光才得以制止。等到舞弊已经造成巨大损失时才来惩治,等到一个企业烂掉了再去查,这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公正的。如果设置了提供财务舞弊查证的法务会计服务,利益相关者质疑公司财务事项时,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师调查以确定舞弊是否真的存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早发现舞弊,控制住舞弊所造成的危害。反之,如果舞弊之风没有在萌芽状态被扼杀,就会迅速蔓延,给组织整体带来严重影响。

(五)服务导向特殊

法务会计师为支持法律事项而准备、收集和调查会计信息。法务会计师在展开财务舞弊的调查时,并不清楚该舞弊的数额和性质是否财务舞弊控制的遗漏与补充已达到必须的条件,也许经查证并不是舞弊或免予,这时舞弊审计仅起一种专业鉴定的作用。当证实舞弊情节严重时,法务会计师可能就要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受当事人质证。质证就是对证人证言进一步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由于法务会计师舞弊审计报告有可能作为证言受到法庭的质证,为了保证其报告不在交互检查时受到怀疑,价值被贬低,法务会计师会自觉提升自己的执业质量。

由于我国目前以鉴定人为主,少量专家证人的法务会计实践,范围较小,制度不完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法务会计制度进行改进或完善。法务会计对财务舞弊的审计为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渠道,这一会计新领域值得在我国深入研究和推广应用,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运用法务会计仍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做相当多的工作。我们深信,在未来只要会计学者加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研究、实践中积极探索,只要我们认真总结及汲取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法务会计便一定能成为一门系统、完善且有指导性、实用性的科学,也一定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阎长乐.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分析,2004.4

法律的利与弊例5

1.会计舞弊的危害

会计舞弊不仅对企业的经济运行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长期虚假的经济信息也会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轨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较高的信用度作为运行的保障,会计舞弊严重破坏了经济信息的可信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舞弊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会引发社会各种不安定情绪,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为了一己私利,诸多公司粉饰报表,求得成功上市,其舞弊行为一经戳穿,必然引起股价的暴跌,致使大批投资者在短时间内损失惨重。例如,佛山照明隐瞒关联交易,消息一经披露,当日股价应声大跌6.96%,而且很快遭遇到一系列索赔诉讼,索赔总额达到3.85亿元。同时,对于舞弊的当事人而言,不法行为一旦被曝光,必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或是被剥夺做会计的资格,或是接受法律的制裁。

2.会计舞弊的动因分析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会计舞弊行为日益猖獗,例如美国安然公司、施乐公司、世通公司等会计舞弊事件,我国红光股份、银广厦、sT黎明等会计舞弊案例,严重挑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严重影响了公众和投资者的信心。会计舞弊是相关自然人趋利行为的一种结果,其动因源于多方面:①法律法规不完善,造假成本低廉,在实际工作中对舞弊行为无法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认定,舞弊行为只需承担较少的责任或者根本不用承担责任,让会计人员有机可乘,铤而走险。②受现实利益的驱动,领导授意或强迫会计人员舞弊,既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有关,也源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不能正常地行使自主处理会计账目的权利,从而陷入两难的境地。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和薄弱环节,给了会计人员钻空子、舞弊的机会,便于其做出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④内外审计监督不力,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监管体系,对会计舞弊行为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也为舞弊人员打开了方便的大门。

3.会计舞弊的防范与治理之道

3.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的准绳和行为规范,也是治理会计舞弊的基础和重要举措,所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显得极其重要。尽管我国有《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会计工作指南,包括了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法惩罚等惩戒,但是法规体系仍显滞后,惩罚力度有限,诉讼程序复杂,不能真正产生震慑和惩戒作用,对此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同时不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推进会计法规建设,扩大财务报告的信息容量,对一些不适用的条款进行补充,尽可能地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确保会计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增加会计舞弊的“败露成本”。目前,一些会计舞弊行为属于企业及会计人员知法犯法,蓄意舞弊,这就更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会计舞弊的风险与成本,保证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3.2营造诚信会计环境

呼唤诚信回归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风气对营造诚信会计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公众集体对诚信的呼吁会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使一些存有侥幸的不法分子得到道德上的约束,在面对诱惑时不为所动。营造诚信会计环境的同时,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使其不法行为在滋生阶段就被遏制住,诚信行为得到褒奖,不法行为受到严惩,奖罚分明的机制使得正确的诚信意识得以确立。相比法规制度对会计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和监督,建立诚信工程的成本低,易实行,更能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且能更陕捷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因此,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对会计从业人员加大职业道德、职业遵守和诚信教育的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公开表扬和奖励那些敢于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并严厉惩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行为。

3.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之一,从现有会计舞弊事件来看,绝大多数会计舞弊源于内部会计控制薄弱,可见针对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出现的会计工作漏洞,构建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是防范会计舞弊的有效措施。对此,企业要明确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营造内部会计控制环境,做到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期制定、具体落实和后期完善相结合,使其控制能力最大化。在财务内部控制过程中,企业要有效使用内部会计控制方法,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落实钱、账、物分管,形成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必须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效结合,使风险管理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再加以全过程监控,确保内部会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4发挥审计监督效力

法律的利与弊例6

一、会计舞弊的成因分析

会计舞弊与会计错弊本质不同,是行为人经不住物质利益和管理漏洞的诱惑,侥幸或故意为之所造成的,是为了贪污公款,盗窃财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筹划、制造和掩盖导致的会计舞弊行为。综合考虑,会计舞弊的产生既有外部条件又有内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水平等。

1.我国会计法规的漏洞以及会计政策的可选性。由于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修订会计法,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存在着一些漏洞,这就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以渗透的机会。同时由于会计的灵活性限制,相关的会计政策只是明确会计处理的大方向,提出大致框架以及规范约束,因此在会计政策上就存在较多的选择,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同样也为会计舞弊者创造了舞弊条件。

2.法律责任的缺陷是会计舞弊得以产生的又一重要因素。会计舞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当前,法律环境对会计舞弊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责任太轻,执法力度不够;二是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置《会计法》与国家税法于不顾或为了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取得银行贷款,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随心所欲地编造虚假会计数字,以达到维护其局部利益的目的。

3.企业舞弊主体的动机。一些单位的领导、会计或职工本位主义、小集团思想、私欲观念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只想着本单位、本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和名誉,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明确要求所属企业必须上报夸大的工作业绩,迫使企业制造会计舞弊;有的管理部门严重失职,对会计舞弊现象更是不闻不问,从而使会计舞弊越来越严重。

4.会计舞弊的产生与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水平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职业道德与政治思想素质低,或者为了企业利益而作假账,或者为了个人私利而编假证、假据,化公为私,侵占企业财物等,这从本质上说是会计主观意愿所致,这也是当前集体、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主要成因。

二、对会计舞弊的预防

1.打造一个诚信、公开、和谐的环境

(1)净化社会环境,营造一个正面的工作环境,即形成一个公开化、不利于萌生会计舞弊的工作环境。

(2)完善会计规则,减少会计操纵空间,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至企业全员,使企业职员都能理解和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

(3)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提供反会计舞弊方面的训练。国家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此外,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反舞弊教育,使其了解舞弊的手法,增强反舞弊的意识,从源头上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4)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缺失,使企业存在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更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应当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能有效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5)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惩处力度。这是治理会计舞弊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可以根据目前出现的针对会计法律法规漏洞而实施的会计舞弊现象,逐步完善法律体系,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会计舞弊成本,才是遏止会计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本方法。

2.杜绝会计人员的舞弊机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顺畅运行的基础,是企业预防舞弊的主要手段。有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舞弊者没有了舞弊的环节、载体并从源头杜绝舞弊事件的发生。只要制度严密、健全,权力受到了必要的制约、监督,员工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企业的舞弊就会大大减少。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执行力度是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关键。从一些已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不难看出,不少公司或单位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造成恶劣的后果。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应注重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执行中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改进,并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使其发挥作用。

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强化独立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内外出现的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巨大的商业利益可以驱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勾结,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负责审核企业的账目,另一方面又经常为该企业提供财会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丰厚的咨询收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从而也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了必然。

强化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业务往来频繁,对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可以从局部方面加大防范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新的会计舞弊手法顺应时机变化而产生,旧的舞弊手法也会花样翻新,更加诡秘。因此,防范会计舞弊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从研究会计舞弊手法入手,深入探究会计舞弊的特征和规律,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注重对会计舞弊的前期预防,减少会计舞弊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法律的利与弊例7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7-0112-02

一、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的归因分析

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高职学生考试作弊问题,要在有效管控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当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要通过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的成因分析,厘定该问题的实质。

1.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本质原因分析。在理性经济人和系统不对称的假设下,高职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实际上是在既定偏好和制度约束下的利益得失的计算结果。事实上,就学生自身的学业、性格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或选择作弊行为直接取决于两方面利益关系的博弈的结果,一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博弈,二是学生与监考老师之间的利益博弈。

2.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直接原因分析。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博弈和成本效益的计得决定了高职学生的作弊行为的本质原因。之所以称为本质原因,在于其具有极强的根源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其在不同的个体或不同的环境中对行为或事物的影响是具有差异的。而笔者认为,个体的心理变化和差异在客观上能够直接反映本质因素与不同个体或环境的交互作用,故作为直接原因。

3.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间接原因分析。从前文对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看,对同一作弊行为,不同的考试管理规则体系则会表现出不同的评价结果,而立法则是考试管理规则的最高位阶。因此,笔者把高职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评价规则体系,特别是立法体系作为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间接原因。其一,高职学生考试规则体系尚不健全。稳定的成文规则是反作弊的重要手段。近代以来,随着以高职教育为代表的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专门针对高等教育的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处罚的立法工作才逐步展开。其二,对高职学生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且缺乏依据。考试作弊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当今社会是一个文凭的社会,社会成员的社会收入、社会地位以及婚姻家庭状况等诸多方面都与文凭、学历具有很直接的关系;现行的行政处罚体系缺乏法律依据。当前学生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作弊的成本效益关系失衡,即选择考试作弊所获取的额外收益明显高于其风险支出,其中就考试作弊受到的处罚而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高职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对策探究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试管理制度及配套机制。①优化高职学生学习绩效的考评结构。由于高职教育具有学时短、生源普遍文化理论基础薄弱、课程以职业性实践为主导的特点,其无形中减少了考试的次数以及内容、增加了某一考试对学生的期待利益,从而形成了单一、低频的学生学习绩效考评机制。这种考评机制一方面降低了学校的考试管理制度的实践机会,减少了考试管理制度甄别作弊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增加了考试作弊的偶然性,学生作弊与否更多的倾向于临场答题状况及监考状况,从而提升了学生在某一考试中通过作弊获取巨大的额外期待利益的成功率。故此,建议:将集中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评;将笔试与技能实操相结合,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考核;将专业学习成果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注重通过学科竞赛、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注重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运用水平的考核;将任课教师的考评与班级考评、年级考评、家长考评等多元的考评主体相结合,注重对非任课老师考评意见的甄别及运用。②严格、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准确甄别作弊行为。通过前文对学生与监考老师的博弈关系的成本效益分析可以发现,监考老师是否认真、严格监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作弊与否的行为决策。事实上,监考老师仅是考试管理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而考试管理制度就是真实与虚假、监督与舞弊、有效与失效的对立统一过程,考试的组织人员及方式的科学合理则决定着监考老师的监考效率。故此,建议:增强考试命题的严谨性和针对性,并加强在出题、印刷、运送等环节的保密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及保密管理的应急机制;监考中采取现代甄别、监控的技术手段,对考生的身份以及考试过程进行无缝隙的锁定;建立健全考试组织规则,对考试时间、考生入离场时间、考试地点、监考老师的配置以及学生答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致、准确的说明,消除理解疑义;增加对监考人员监考工作的绩效考核,提升监考老师的工资待遇,形成监考老师认真监考、学生守纪考试的最佳策略组合;加强评卷和考试结果评价管理,包括集中交叉阅卷、流水作业,严格统一评分标准,确保评卷的公正、科学、准确。③加强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降低考试作弊的风险偏好。学生考试作弊既是一种道德诚信的缺失,也是一种纪律观念的模糊。显然,无论是道德诚信还是纪律观念均是一种意识形态和行为习惯,其大多缺乏具有公信基础的强制力。因此,一个人良好的道德诚信和纪律观念的养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内化过程,且即便养成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或消退。然而,对于学生来讲考试过程中对作弊行为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规避两种策略的决定因素确是自身的道德修养和纪律观念,通常而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设法降低考试作弊的风险偏好。故建议:设置诚信教育、纪律教育专栏,通过校园广播、报纸、网络以及团日活动、学生活动等多渠道宣传诚信守纪的榜样,公告违纪的警示,以营造诚信考试光荣的良好环境;确立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在高职学生德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设立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课程形式和内容;将诚信教育、纪律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建立健全学生个人的诚信档案,并完善与之配套的档案交接、管理、提取等相关制度,使之形成对当事学生切实有力的约束力。

高职学生考试作弊问题伴随着高职教育的产生和发展而一直存在,是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但是高职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一方而效、一蹴而就的,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原因,现有调查数据的分析仍然局限于一种或几种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今后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尽量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经历,不断丰富高职学生作弊问题的研究样本,并通过更为丰富、科学的分析工具,以期在该问题上取得具有更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洁.考试舞弊查处不力的原因及对策[J].高等函授学报,2003,(5):14-16.

法律的利与弊例8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世界上属于较早利用考试制度进行人才选拔的国家。考试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人才甄别方式,几千年来都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当代社会中各种规模巨大的社会性考试,不仅关系到参与者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加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稳定性。然而与考试制度相伴而生的,还有花样多变的舞弊行为,它伴随着考试制度的演进始终挥之不去,逐渐形成了滋生考试腐败的温床,严重破坏了国家在人才选拔上的公平性与就业的竞争性。

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般的考试作弊不过属于“投机取巧”,上升一个层面也只是道德问题。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全面。如果把国家组织的入学资格考试与某单位内部组织的阶段性职业能力评测相比较,无论从考试本身的社会影响性还是考试结果对被考者的影响力来看,都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对于所谓“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放在当今作弊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来看,必须以法治化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加以规制,减少考试制度本身对公平竞争和社会风气的伤害。鉴于此,有必要申明本文所指的考试舞弊行为仅就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而言。所谓国家考试,应该单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畴的考试,它是一种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由国家以其名义直接承认考试后果。而对于考试舞弊的解释,长期以来只停留在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形成法律概念。笔者认为,面对五花八门的作弊行为,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的,应该只限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否则可能面临“严刑峻法”的困扰。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考试舞弊行为做基本分类,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列举的考试舞弊行为,同时根据考试舞弊行为的参与人数和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人考试舞弊和多人考试舞弊;其中多人考试舞弊又可分为无预谋考试舞弊和组织考试舞弊。在以上分类中,从单人考试舞弊到组织考试舞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呈递增趋势,可以据此作为构建相应法律机制的基础。

二、以专门法律规制国家考试舞弊行为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有的考试舞弊处罚措施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首先,对不同类型的考试舞弊行为处罚没有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仅限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组织学生替考等作弊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组织学生替考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扰乱了正常考试秩序的考试舞弊行为没有触犯刑律,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运作程序,责任区分不明,实际受处罚的寥寥无几。

其次,《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目前应对考试作弊的依据,大多是行政命令、教育部规章之类。在众多备受社会关注的“跨省移民替考”案等重大考试舞弊事件中,对组织者的处罚不一、对作弊的实行人法律制裁无依据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所谓的《考试法》却并没有随着各界人士的呼吁应运而生。表面看来,似乎以专门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各类考试作弊行为是众望所归,可是由于对“法典治作弊”的看法和具体操作分歧过大等原因,导致《考试法》出台阻力重重。

即便如此,在从业资格和国家教育考试领域,国家权力的进入会产生明显的垄断效果,其负作用往往非常危险。而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纪律、办法层面弹性规范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是鞭长莫及。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和制度性病灶面前,单纯依靠教育主管部门去应对考试作弊显然力不从心、左支右绌。要有效地规范国家考试,抑制重大考试舞弊行为发生,必须要有针对性强且相对健全的惩罚机制。

三、依法惩治国家考试舞弊行为的初步构想

(一)提高立法位阶,明确处罚权主体

与考试相关的专门法律制度的出台,应当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同等地位。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大框架下,应当统一国家考试法律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确定立法原则、组织权限、处罚种类、法律责任以及救济途径等各项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类别考试的行政法规,并配套实施细则或者挂历办法,丰富考试法律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处罚权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处罚的严肃性。所以国家需要建立起独立的考试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具有在国家考试范围内最权威的组织与处罚权利。在它的垂直领导下,可以设置省级乃至市一级的考试机构,从基层行使较为具体的管理职能。

(二)界定考试中的法律责任

从完善和严格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于舞弊行为主题应当建立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的机制,其中必须对辅助舞弊的行为单独规定,明确处罚,建立起打击舞弊器材生产销售和非考试主体帮助作弊的依据。如果在国家考试法中明确设定了相关组织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那么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家考试主管部门从权利层面具有优势地位,容易形成垄断地位,如果能够明确其在出现任何不当作为、不作为甚至违法行为时,赋予其他主体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将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范围从参与舞弊扩大到、行政不作为,使违法惩处与权利救济的构建同步而行。

(三)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从法条释义出发制裁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的罪名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买卖试题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考题);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罪(用虚假试题或答案骗取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泄露试题或答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其中大部分罪名设立之初并未将重大考试舞弊行为视作制裁对象,导致目前在刑事法律中对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显得凌乱、牵强。鉴于现行《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考试舞弊行为的罪名,以上间接适用的罪名范围有限,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经验,增设一条专门罪名,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具体刑法做出规定,避免对间接罪名的扩大适用。

(四)运用国家司法力量治理考风,惩治舞弊

目前国家考试中的一些重大舞弊行为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行差踏错”,事实上已经超越了法治社会容忍的范围,被破坏的社会公平与正义需要司法的力量来干预。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于其自身刚性约束的欠缺,违纪舞弊与不良社会风气互相影响,屡禁不止。对于这种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必须用更加强硬的手段——法律武器加以解决。所以,应当在健全国家考试立法的同时放开限制,允许司法机关介入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使司法机构拥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权,细化处罚种类,建立健全相关证据制度,同时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全面改进处罚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的法律模式。

参考文献

法律的利与弊例9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114-02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考试作弊的刑事处罚,修正案规定,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要给予刑事处罚。因此,考试作弊入刑后的第一次部级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也被众多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国考”,考场规则里特别强调了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那么,考试作弊入刑该如何理解?又对人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解读

依据本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构成本罪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弊入刑的前提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范围有严格限定,依照现有法律来看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等所确定的部级别考试。其次,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有组织性的组织一定规模考生集体作弊,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的,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的学生的住宿,以及为被组织的参试者以及家长或监考工作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信息、作弊设备等情形。再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最后,对替考与被替考者都要定罪量刑。因此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要求同时处罚参试者和替考的双方行为人,并且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另外,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既遂,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替考或者被替考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二、考试作弊入刑的意义

现代教育背景下,考试制度仍然是最为公平的人才选拔方式,因为考试不但能够检验参试人员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考试可以最大程度上给考生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考试作弊行为是对社会公平竞争的一种挑衅,使参试者的水平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人才选拔机制,长此以往必将给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之前的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此次考试作弊入刑有利于整治社会风气,净化考试环境。只有通过考生自己的努力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最后,显而易见,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诚信社会的建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虽然表面上看来,作弊者获得了短暂的利益,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作弊者即使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了相应的资格,但其能力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一定会在往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露出端倪,届时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份资格,更是信任的缺失、诚信的缺失。①

因此正气的考试氛围、文明的考试环境对于考生来说很是必要。只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才能达到考试想要取得的效果。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它是国家机关选拔工作人员的方式,招考条件严格、苛刻,考试要求严肃、全面,考试权威崇高、无尚。考试作弊,不仅仅是对考试的不尊重,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更是对考试权威的不服从,必须治、坚决止,没得商量。作弊入刑无疑是“撒手锏”,为考试公平和权威保驾护航。②总之,考试作弊入刑,一方面将国家考试纳入法治视野,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使考试作弊治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象征意义;另一方面,刑责具体而明确,且罪罚相当,提高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及经济成本,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收到震慑效果。③

三、考试作弊入刑的负影响

考试作弊入刑之前一直以治安管理处罚为手段。此次入刑,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替考是一种个人考试作弊行为,不同于组织性作弊的营利行为,这种个人作弊行为一般不涉及金钱交易,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对待似乎有些严厉,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有异议。”赵秉志教授认为,替考者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给一个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对他们来说太过严厉了。④在这些反对的声音中,也主要集中在替考与被替考双方都要受罚,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文认为,在处罚国家考试作弊时也应考虑到到“比例原则”,要同时考虑处罚的适当性和入刑的必要性,否则一旦入刑,处罚过重,会让被处罚者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很容易产生破坏性的冲动行为,同时,还会对社会和被处罚者家庭带来负面影响。⑤

从另一方面来看,考试作弊入刑也是刑罚权扩大的一种表现,将原本是由道德、习惯、行政处罚等社会规范调整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将导致国家的刑罚权越来越多的渗透到公民的生活中。国家权力不断扩大,必然导致公民的权利不断被压缩。其次,提高了司法成本,非常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使得办案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并且犯罪率会大幅上升。风险刑法学家认为,刑法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需要,不断地扩大其所调整的范围是理所应当的,但风险社会是由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多个学科,单靠刑法无法预防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过度运用刑法防范风险,甚至有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对于考试作弊行为,仅仅是纳入到刑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多方面配合。但笔者认为,尽管考试作弊入刑存在着种种问题,但从总体上来看,是利大于弊的,只是在实施上需要更加谨慎。

四、考试作弊入刑后的法律完善

(一)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刑法修正案(九)对不同的考试作弊行为设置了不同的刑罚。比如对于让别人替自己考试或者自己替别人考试的行为设置了单处罚金刑,因为在替考作弊这一行为上,大部分人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因此适用罚金刑可以真正实现刑法介入考试作弊的效果。基于期待可能性和社会相当行的考量,理应要把考生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区别对待,对其设置较低的法定刑。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则规定更为严厉,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做到罪罚相当。因此,在理解和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形适用不同刑罚,真正实现刑法在考试作弊行为中的规制作用。

(二)改变考试制度

高校考试的目标往往“一刀切”,无论什么类型的课程都采取考试的形式,没有明显的课程区分度;考试内容重记忆、轻理解。因此,学生应对单一考试形式、考试内容死记硬背的情况,为作弊行为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改变现有的考试制度,打破“一考定终身”等相关制度,增加学生的其他考核方式。入刑并非根除作弊的唯一办法,我们要打破现有的学业评价机制,“不以考试论英雄”。在2016年研究生考试中,仍然有作弊行为出现,“考研泄题”也一度登上热搜,这说明考试作弊入刑并没有真正达到理想中的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

因为我国是首次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所以在法律配套上尚有不足。比如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什么考试,应有一个明确的解释。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作弊入刑只是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减少作弊行为,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减少作弊的发生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仅依靠一个刑法条文是非常不现实的。遏制作弊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共同来完成。不仅是要靠严厉的刑罚手段,更需要在各个环节严格把控,尽早扼杀。而对于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知法犯法等方面的问题,应从重处罚,并且应该根据严重程度入刑处理,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正如广州日报所说,“面对现行品类繁多的考试,从报考开始,考前准备、考试中、考试后;从出题开始,考试的组织、考场设置、阅卷、考试分数有效期;从法律责任开始,组织作弊、试题买卖、替考行为等诸多环节都防微杜渐。”

仅仅依靠一个法律条文是远远不能担起消除作弊的重大责任的,所以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诚信考试氛围。

注 释:

①彭竹枫.浅析考试作弊入刑的必要性及处理对策.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②李志朋.不妨给“国考作弊将入刑”点个赞.共产党员时评.

③练洪洋.“考试作弊”入刑相当给力[N].广州日报,2015-06-06.

④陈丽平.替考入刑太过严厉应予以治安处罚[N].法制日报,2015-09-30.

⑤余海洋.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参考文献:

法律的利与弊例10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发展

法务会计的概念在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审计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的一门学科。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是为适应当时政府查处时有发生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行业丑闻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上世纪90年代,法务会计在美国逐步得到发展。2001年安然会计丑闻的出现使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降到了最低点,但是却给了法务会计师施展才能的机会,法务会计由此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二)法务会计的提出

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现被独立审计忽视的资产侵占舞弊,以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可靠、资产安全完整。但由于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再加上管理者绕过控制环节营私舞弊和不相容职务人员合谋舞弊,因此必须内外结合才能有效地预防舞弊。

独立审计更多关注的是导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能公允表达的重大舞弊,忽视不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舞弊行为。独立审计属于外部控制系统,对财务舞弊的控制是通过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行事,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实现。独立审计能够揭示内部控制失效的合谋舞弊和管理者舞弊,并为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提供建议。因此,内外控制方法的结合运用应当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舞弊的发生和蔓延。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财务舞弊仍然层出不穷。根据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木桶”原理可知,预防舞弊的系统还有欠缺。因此人们提出了法务会计对舞弊的控制,以对“木桶”中流出的水加强控制,从而使内部控制、独立审计和法务会计共同构成一个有效的舞弊控制系统。

二、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一)法务会计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

例如:法庭在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证。由于社会的需要,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且其雇用人员也在不断增加。如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将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1997年,普华永道事务所在1996年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0%的法务会计人员,到1999年已经有500人。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及财物的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动用了450名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法务会计将会计知识和法律领域的一些相关技巧有机结合,从而成为查找舞弊证据、在法庭上提供法律证据的一门新兴技术。国外的实践证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

(二)我国证券市场一系列企业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以及舞弊给各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巨额损失,使政府和投资者期望能有专业人员查处舞弊,借助法务会计这一利器来控制和减少舞弊的发生

郎咸平指出,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舞弊者最为胆颤心惊的不是刑事诉讼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是中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舞弊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尽管也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因舞弊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行政处罚的力度又明显不够,因此舞弊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所得的经济利益并不对称。要防范舞弊的发生,必须加大舞弊成本。这不仅可以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对其他舞弊者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能有效控制舞弊。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借助法务会计师的帮助,加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力度,加大作假成本,以达到减少和控制舞弊行为的目的。目前,我国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浪潮即将来临,标志着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入司法实践。同时也对我国法务会计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一般来说,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要件:虚假陈述

并非所有的虚假陈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重大的虚假陈述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证明,不但是有关责任主体过错认定的要件,对投资损失的计算也至关重要。

2.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于虚假财务报告,有关信息义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需要判断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虚假的会计信息是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问题。故意和欺诈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而过失只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失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重大过失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据不同的判定结论所作出的法律判决是有区别的。作出上述判断存在很大的难度,并非纯法律人员和纯会计人员所能胜任的。在2001年银广厦虚假陈述事件中,对于审计银广厦财务报表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重大审计过失,一度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

3.损失并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发生投资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引起的。需判断虚假的会计信息给使用者带来多大损失的问题。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机会损失,如何认定这些损失存在很大的困难。上述要件的判断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的法官或律师难以胜任。在我国,损失计算、损失范围怎样界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计算方法如何确定等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学术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提出的计算方法至少有七种,损失的计算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运行的阻力之一。在“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中,原告律师曾表示:由于本案中对于揭露日的缺点、承销商的责任、是否要扣除其他因素以及比例是多少等关键问题,一直争论颇多,而且原告股票损失计算十分困难,尤其是利息损失的计算更为困难,因此多次想放弃这个诉讼。而就美国的实践来看,涉案律师可以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案件的损失计算活动,一方面可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检查相关书证,形成对案件的初步评价并进一步确定损失范围、考察计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可检查对方专家所提出的损失报告,并对对方立场中的强势点和弱势点进行分析。

4.经济纠纷案件还常常涉及到舞弊、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不是法律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所能确定的,必须由专门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并出具书面结论,法庭依据该结论和其他证据来做出判断。

法务会计的出现正可弥补上述缺陷,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通过法务会计师的帮助来实现民事赔偿、加大处罚力度,控制和减少舞弊的发生。

三、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与法务会计舞弊审核的比较

舞弊审核是办理旨在确定舞弊行为是否发生、其严重程度及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咨询业务。1988年,美国成立了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ssociatDon of Certiied FraudExaminers,ACFE)。该协会成员遍布全世界50多个国家,这也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一个专门对舞弊予以查核的专业性协会组织。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和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二者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审查来揭示财务舞弊行为;二者都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舞弊的发生。

有人认为法务会计等于舞弊审计,其实二者是不同的,其区别表现为:

(一)性质不同

聘请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是一种专门的咨询服务,是非审计业务;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是财务报告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审计业务。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不仅包括舞弊调查等领域,还包括司法犯罪调查、婚姻纠纷等其他领域,其涉及范围更广,舞弊调查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独立审计的范围被界定在对财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重大方面,更多地关注于企业财务报表舞弊,很少注意上市公司的其他舞弊。

(三)审计的理论依据不同

法务会计师按照行为动机理论办理业务,采取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确定证据时不仅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审计证据的规范,还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以财务、会计、审计理论及准则为依据,按照程序、标准及准则行事,确定证据时必须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获取、整理和分析审计证据。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以最大限度觉察和发现舞弊、减少舞弊所造成的损失为目标,不对整个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即舞弊审核关注的是舞弊本身;而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查错揭弊。注册会计师进行舞弊审计是为了发现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以保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五)审计的时间不同

法务会计师是在已经存在舞弊或怀疑有舞弊时进行的审计,委托人要求法务会计师收集证据或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查财务报表时并不知道是否发生舞弊。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将对重要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法律的利与弊例11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34 -02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不作假账”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2001年,前国务院总理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为会计学院提出了“不作假账”的校训。而近年来,我国的会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小到几千万,大到几十亿元,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存在,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可信性,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所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当前,从外部条件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我国内部条件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日趋成熟,迫切要求建立健康的资本市场体系。在这种形势下,要求我们必须对会计舞弊现象进行根治,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一、企业会计舞弊的成因

(一)企业内部监督职能不健全

首先,客观性、真实性、及时性、一致性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而“信息的不对称”则是会计舞弊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使用行政权力干预财务工作,往往使得会计在经营者的授意下作假账,从而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在企业内部监督的主体不健全,以及监督的机制不完善,监督的主体主要为少数大股东与大股东有一定利益关系的“职工代表”,实质上并不能代表所有股东以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乏力,在一定程度上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土壤。其次,企业内控机制缺失。相关规范会计行为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得到深入的实施,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财务管理的“人治”特点依然存在。第三,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但是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其形式大于内容。

(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众多问题,信息披露不到位,企业的信誉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往往使投资方与经营方处于一种“非对称”博弈的状态,各自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目标指使会计人员人为调整财务报表,混淆视听、蒙骗中小投资者,且投资者大多为散户,证监会、银监会也没有发挥出必要的监督功能。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不分,更是为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法律缺少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

当前,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一方面,在这些法律中,对于禁止会计舞弊的“必要性”论述的较多,而对于会计如果出现舞弊现象的处罚手段没有阐述,缺少可操作性。例如:我国的《会计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当前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产生,绝大多都是受到企业管理者的授意,但是在《会计法》中,对于如果单位违反了一定规定后应该怎样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进行阐述。另一方面,而由于会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新时期会计舞弊与高技术相结合,更加具有隐蔽性。但是相关法律建设滞后,只能是先出现会计舞弊的新手段后再进行立法,立法的预见性不强。

二、会计舞弊的治理措施

为了解决会计在日常工作中的“真账假算”、“假帐真算”,以及“假账假做”、“内外有别”等舞弊现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才能够真正根除会计舞弊。

(一)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约束个别大股东的权利。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高标准审核监事的人员门槛,防止监事会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傀儡。探索将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扩展监督的主体,使广大股东、员工能够有效监督财务行为。其次,完善企业的内控机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会计实施岗位责任制度,规范其责任与权利,减少行政行为直接对会计工作进行干预,对岗位责任缺失的会计进行处罚,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会计直接予以辞退。第三,建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直接与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挂钩,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受企业经营者干涉,使其能够真正从企业全局的利益出发,对会计行为进行督查。大力实施“任前”、“任中”、“任后”审计,彻底遏制会计的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大力引进“第三方”会计与审计,企业可对自身的会计与审计业务进行外包,由“第三方”部门进行审计,使审计更加客观合理,彻底摆脱管理层对于审计的干预。

(二)健全市场机制

首先,要实施严格的“入市”与“退市”制度,从根源上消除会计舞弊。当前,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入市”与“退市”制度。例如:美国股市实施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的“注册制”,考查企业的信誉与守法行为,而退市拥有“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双轨制标准,对于信誉有问题的企业毫无保留的予以“退市”处理。我国也可以借鉴相关经验,为企业建立“财务诚信档案”,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给予“清退”,或实施“诚信保险制度”,企业在上市前交取一定的信用抵押金,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其次,要强化证监会与银监会的监督职能。细化证监会与银监会对企业财务行为监督的标准与流程,保证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通过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合理划分会计与审计的责任,使相关法律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二是增强相关法律的预见性。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会计通过网络利用虚假信息来调节资产、恶意造假来操纵利润利用、关联方交易来造假等手段层出不穷,其行为更加隐蔽。法律建设要始终走在会计舞弊行为的前面,对其新型手段进行较好的预见,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舞弊的成本。当前我国的《会计法》中,针对违法法律的仅从“罚款(三千元—五万元)”的角度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使会计舞弊的成本较小。而在美国,会计舞弊要处以一年以上、三年的拘禁。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财务舞弊者的舞弊成本大大高于舞弊可能获得的收益,使舞弊人员及企业不但要名利俱损,还要让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使法律更加严厉,对企业和个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总之,长期以来由于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存在,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可信性,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所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终其根源,会计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职能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以及法律缺少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在未来的发展中,只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才能有效的杜绝会计舞弊的发生,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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