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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27 0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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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知识培训

篇1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011-01

医学是一门集科学性、服务性、实践性于一身的学科。在我国,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医疗事故纠纷、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因此,应当加强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使之成为不但具有高超医术和高尚医德,而且还拥有全面法律知识的优秀医护工作者,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一、提升医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有利于法治社会发展。自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国家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成效显著,法治思想、法律意识深入民心。加强医学院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关系到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卫生事业的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卫生事业领域的落实的关键。因此,医学生必须学习卫生法律知识, 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坚持依法行医。

2.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部分医药卫生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如商业贿赂、医疗事故、乱收费等。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向卫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安乐死、人工授精、克隆技术、艾滋病等病种的诊断治疗准则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为了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仅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医务人员的执业要进行法制管理,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和遵医行为也要进行法制化管理[1]。

3.有利于医学生的自身发展。医学专业技术性强,并且直接涉及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在卫生事业方面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进入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首先通过相关卫生法律方面考试。

二、提升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1.国家层面

一是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二是组织力量编写医学院校通用的医疗卫生法律教材,改变目前医疗卫生法教材种类多、质量内容参差不齐的现状。三是有关部门应将卫生法学列入规划教材,组织编写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大纲,并与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执业药师、护士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相衔接[2],为学生学法指引方向。

2.学校方面

一是在课程设置上,要完善法律基础课程和扩大教育渠道。要重视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重视专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就业实践需求。除此之外,高校可以增开法学相关第二学位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上应当大胆引进医学领域的新问题、热点问题,如安乐死、克隆人、堕胎等,正确引导,让同学们加深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二是教学方法上,要改变“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思维与模式,要将教学重点转移到对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上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围绕社会上发生的最新热点事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掌握与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三是师资力量上,要组建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在课堂上,要将法的价值和精神传播给学生,要通过授课,通过教师的一言一行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可以利用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和解决学生遇到的任何法律问题,用身边的事去影响学生树立法律思维方式,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3.实习单位方面

实习单位是医学生学习的另一重要基地,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使实习生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卫生意识的根本[3]。医护人员有相当强的侵权责任意识以及一定的民事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正规医疗步骤、操作流程进行,做到每一步都有据可依,切实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几率。

4.医学生自身方面

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思想,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和形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要求的义务。要从内心深处真正的信仰法律,主动、自觉地学好法律知识,并将法律思想融入职业道德,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

总之,医学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对其个人成长、社会价值的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教育工程,需要医学生、学校、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参考文献:

篇2

培养医学人才依法行医素养过程中薄弱环节的分析

针对医务人员对依法行医认识不足的现状,教育工作者应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症结。现阶段大多数医学院校对学生依法行医观念培养的思路不够清晰,在培养体制上存在着不足和客观上的困难,使医学生在执业前未形成良好的依法行医素养。1.课程设置上不完善。对于大多数医学院校来说,课程设置的重心是放在医学等自然科学上,对学生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提出较高要求;即使开设了少量的人文类公共课,学校对这些课程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目前,各医学院校根据国家要求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法律部分的学时数仅占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通常各院校安排这门课程的课时数为54学时左右,法律基础部分为18学时。而这有限的18学时需系统地讲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内容不仅有法治观念、法律思维、法律精神,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庞大复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学时设置产生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极其有限的课时数下,教师很难使学生对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精神充分领会,更难谈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有些医学院校,除了公共理论课的设置外,还为学生开设了卫生法学选修课程,但由于学生之前所学的法学知识不完整,教师需要对同学们空白的法学知识补课,才能保证法律教育的系统性。这样就使选修课课时更加有限,对提高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收效甚微。2.课外获取法律知识途径有限。医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学校开设的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选修课“卫生法学”,而这两门课程有限的学时,很难满足同学们今后职业生涯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虽然各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但对于医学生而言,获取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是极其缺乏的,因此,各医学院校如何有效拓展学生获取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3.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多年教学实践发现,即使学生掌握了有限的法学知识,但其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能力还十分欠缺。例如,学生学习了《执业医师法》中“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后回答:“如果你是一位医生,面对罹患重病的患者该如何介绍病情又避免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提问时,一部分同学选择向患者家属如实介绍病情,避免同病人直接沟通后产生不利后果;另一部分同学虽然选择直接和患者沟通,但在如实介绍病情的语言组织和沟通能力上明显不足。这一事例提醒我们,不但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加强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开设相关课程的经验,改变传统医学课程,增加“医患关系”或“交流技能”等课程。

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主要途径

无论是在临床基础学习期还是临床实习期,不仅要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精神的讲解,更要让学生将依法行医的素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1.采取法律基础课与卫生法学课相结合,为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首先,要保证法律基础课时数,只有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好,才能为后面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将卫生法学作为高年级医学生的必修课,系统学习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据调查,医学生在校系统接受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的比例偏低。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科学课程学时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西方医学院校的“人文医学课程占总学时的比重以美国、德国为多,达20%—25%,英国、日本约为10%—15%”[3]。医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应以掌握卫生法律知识为基础,以防范和应对医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塑造医学生法律品格为核心。2.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多途径丰富医学生依法行医的理论知识。不仅要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课堂上的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学以致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做到学以致用,就需要学校和教师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台。比如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还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有附属医院的优势,邀请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老专家做讲座,或由法学教师带领学生到临床一线收集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讨论分析等。采用丰富的形式和多样的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逐步建立起依法行医的自觉性。3.法学教师“言传”与临床带教老师“身教”相结合,全方位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一方面要鼓励法学教师学习医学知识,完善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临床带教老师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培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部分的教育培养任务,是在医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临床学习实践和临床学习行医的过程中完成的[4]。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医学实践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的职业态度、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将深刻地影响着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获得的教导,最精华部分并非来自于理论课堂而是临床实践,临床实习期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相对于法学理论课教师而言,临床带教老师以其深厚的医学学识和娴熟的临床能力等因素更容易受到学生的尊敬和认同。在长时间的临床接触中,带教老师的职业价值认识、敬业精神、处理医患关系的思维方式都对学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教学效果要更明显。因此,临床带教老师应该成为培育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重要力量。这就需要医学院校花大力气选拔优秀的临床带教老师,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总之,对医学生依法行医观念的培养是一项迫切而系统的工程,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才能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依法行医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医学人才。

作者:王晶 郭福娥 单位:长治医学院社科部

篇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234-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

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篇4

DOI:10.13555/j.cnki.c.m.e.2016.03.050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769(2016)03-0480-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应用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出现,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已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医学生不仅要学习医学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掌握临床思维、临床知识及专业技能。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改革,患者对维护自身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意识在逐步提高。面对妇产科工作对象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统计,妇产科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约占医疗纠纷的40%~50%[1]。医学生是未来医疗工作岗位上的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参与妇产科学临床实习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惑。

1我国现今医院妇产科的医疗环境

随着我国整体医疗环境的改变、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高,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由于妇产科医生面对的人群的特殊性,疾病的特殊性及自身的特殊性,全国各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居首位[2];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升,造成了患者维权意识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对等现象,有文献报导,约67%妇产科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关[3]。二者之间的落差,有必要通过让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熟悉和掌握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融入临床诊疗全程加以解决。目前,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多只是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而医学生法律认知度普遍较低。医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由于临床实习医患交流不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以免为今后职业生涯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2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在医学生的妇产科学临床实习中的重要性

2.1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融入法律意识

当前医学生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并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要加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并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学生更清楚侵权责任及过错追责,避免医疗过错的发生。在相关医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医学生对医疗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4]。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需要结合临床工作融入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学习与医疗、教学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应拓展法律知识教育渠道,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在临床实习前,请法律顾问以案例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以提高实习医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临床实践过程中,组织医学生学习与妇产科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母婴保健法》等,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对妇产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学习,并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纳入临床实习考核;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临床案例进行分析探论、以问题为基础及情景再现的方法,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让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鼓励学生发现及分析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5]。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医学生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依法行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保护患者隐私,注重人文关怀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性尊重及人文关怀,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六十二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包括疾病信息、个人信息、身体隐私部位等为主体的私人信息,若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因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或疏忽而被忽视,加之在妇产科诊治过程中涉及患者疾病史、婚姻史、孕产史等重要信息,且患者患病部位特殊。因此,近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投诉或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对患者隐私权教育至关重要。保护患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病史采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回避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其他患者,避免患者病史信息泄露;实行各项操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选择适当的环境,注意遮挡保护患者隐私部位;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禁止非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翻阅患者病历;避免公共场所讨论患者病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化、成长的第一步,实习学生往往对患者疾病、信息等充满好奇,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病情将导致患者隐私权被侵犯;合理使用社交网络,避免在网络平台泄露患者相关个人信息及病历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社交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途径,但也为患者隐私权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3培养医学生合理的告知义务意识,提升其医患沟通能力

医患双方因沟通不到位,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治疗计划、预后及可能出现的相关并发症有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相关文献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在医疗纠纷中约占80%[7]。临床医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与患者沟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疾病的诊断及认知不到位,在实施医疗诊察活动过程中未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并取得同意;实习生沟语言通能力及临床经验缺乏,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远期预后结局如何告知及解释不充分,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能进行充分说明,并对疾病预后等盲目地进行保证,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不完全理解及因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而不满,从而引发投诉或者出现医疗纠纷。因妇产科学疾病的特殊性,专科检查多少会给患者带来不舒适感,加之分娩过程的紧张及宫缩痛,需要认真、科学、实事求是并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让患者及家属做出正确的认识及选择。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不仅能增加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更能让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合理、科学的认识,且对住院期间的疾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并发症能充分地理解。在临床实习教学中应循序渐进的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强化专业知识及临床操作规范,要规范、客观、真实的向患者沟通病情。为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及临床技能,教师在临床工作中应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当的语言及非语言行为沟通,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及勇气,最大程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8]。

2.4规范病例书写,提升证据意识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医疗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的反映,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及时、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规范的病历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维护医院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训练实习生临床思维、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鉴别诊断的重要途径。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每位医学生必须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岗前培训,并对妇产科学相关疾病的诊断、诊疗计划、治疗方案及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进行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学生详细采集病史,尤其是个人史、月经史及孕产史等对疾病诊疗有重要价值的信息;熟悉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结构及盆腔解剖结构,训练妇产科专科体格查体技能,要详细并准确记录专科查体情况;结合具体疾病及患者隐私对病历书写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要以患者亲笔签字为证,对病历书写缺陷引起医患纠纷的病案及时请示带教教师并展开分析讨论,加强医学生对医疗文书的重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确保临床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总之,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整体职业素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既要做到注重临床实习生医学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又要将法律意识融入临床实践,还应依照医疗卫生法规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做到保护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有防范意识及前瞻性思考,在临床工作中防患于未然,规避由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医疗纠纷,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瑞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5(9):10-11.

[2]高晓飞,周维燕,孙忠河.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60-161,163.

[3]杨建华,张锦奇,陈奕霖,等.妇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J].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169-1171.

[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70-72.

[5]包权,徐敏,李明珠.案例式PBL教学模式建构交互式师生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87-189.

[6]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22-23.

篇5

为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健康利益的行为,保障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食品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安全,解决执法监督频率低和监督空白点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制订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按照转变职能、优化资源、精简机构、健全网络、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农村卫生执法监督网络,聘任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建立健全乡镇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区卫生局建立了以区卫生局局长任领导组组长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施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会议动员、督查考核调研等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推行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培训、资格考试、检查员聘任考核等具体事务。

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范围、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聘任步骤及综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办在职在岗卫生人员,符合身体健康、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聘任条件,可聘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卫办推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审查,经区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实后报卫生局审批,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任,发给聘任证书。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聘任机关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聘任周期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宣州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将于9月底全面完成聘任工作。

方案明确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三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四是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五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区卫生监督所和卫生院双重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卫生监督所统一指导管理;区卫生监督所建立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信息库,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执法六条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区卫生监督所与卫生监督检查员签订卫生监督责任书,对该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检查员报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卫生局予以解聘,追究责任。

篇6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7

通过大力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在全区卫生系统形成适应新形势发展,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和“赶超比学”的学习氛围,达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的。

1、工作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热爱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切实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工作到位,认真钻研、不断进取,工作能力突出,为患者和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对待患者和社区居民热情、细心、耐心,态度好,工作认真、踏实、严谨,富有爱心,经常受到患者和社区居民的肯定。

4.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积极主动、配合默契,赢得同行、患者和社会认可。

二、活动内容

(一)“卫生法律法规月”活动

1、目标任务

三月份为“卫生法律法规月”,把学法、用法、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与业务工作相结合,逐步使卫生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参加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3、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

(1)要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各单位要通过会议传达、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的形式,大力宣传基本法律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营造卫生系统全体人员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浓厚氛围。

(2)要精心组织,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卫生法规月”活动计划,妥善安排好学习与正常的业务工作,认真组织好“卫生法规月”活动的开展。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诊所基本标准》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

(3)注重讲求学习实效。要通过集中或分组学习、观看教学片、请专家讲课、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实现由提高全体人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执法水平的转变,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现象,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挥好表率作用。活动中,局机关将到各单位不定期检查活动开展情况,组织部分人员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

(二)护理人员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

1、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改善临床护理服务,提高护理水平,让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惠及更多患者。

2、活动范围及原则

(1)活动范围: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在职在岗护士。

(2)活动原则:按照区《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评选5个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10个优质护理服务先进病房以及1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护士。

3、活动内容

参见《区护理技能比武活动方案》。

(三)医师院内急救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评选优秀病历及处方书写

1、培训目的:

(1)医护人员急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奉献意识进一步增强,急救知识进一步强化,临床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急救技术水平全面适应院前急救要求。

(2)医疗机构急救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按制度管理、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落实的运行机制,急救能力全面适应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

(3)以病历质量为抓手,医疗质量管理全面加强。贯彻执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提高医护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病历内涵质量,规避医疗风险,强化医疗安全。

2、参加人员:

在我区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要求全员培训。

3、培训内容:

(1)医师成人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外伤包扎固定、急救止血操作及小儿气管异物的抢救等急救知识及技能。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

4、培训方式:

集中培训及及自学。区卫生局将邀请市红十字会专家及三级医院病案管理专家进行专题培训。在护士节或职工技能大赛及食物中毒02机动队演练时举办医师成人心肺复苏技术比武。初步定于8月进行优秀病历及处方书写评选。

(四)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岗位练兵

1、培训目的: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以有效防治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的优势,提高社区医生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能力,使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广泛应用,满足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

2、参加人员:

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及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3、培训内容:

(1)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20项)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类别医师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4)省卫生厅编写的《常见病中医适宜技术50项》

4、培训方式:

推广方式为集中培训及自学为主,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在海慈医院培训。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时间地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结束后按时上报信息。区卫生局初步定于6月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月”,将邀请海慈医院专家进行培训讲座、举办中医适宜技术大赛等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为加快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培训。

1、培训目的

通过1年的培训,在本区基本建立有良好医德医风,技术质量可靠的社区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优质的综合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熟悉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以人为本,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于一体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帮助社区居民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享受经济有效的卫生服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2、参训人员

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3、培训内容

由社区办制定。

4、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1)本培训工作在区卫生局统一安排下,由区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组织和承担。

(2)为保障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分批次组织开展全科医师培训和考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安排工作,分批组织参加培训。

(3)要加强考勤,将参训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凡是两次以上未参加培训的,终止培训资格。

(4)理论培训结束,由区卫生局组织统一考试,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理论知识、临床综合能力等。

三、有关要求

篇8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越来越多的九五后青少年开始步入医学院校,这个年龄段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依赖性较强,在刚刚结束紧张的高三学习生活后,又来到一个学习生活更为紧张忙碌的医学院校,往往需要度过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期。而在这样一种延续性的忙碌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容易被忽视,更谈不上应用,导致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二)医学院校法学教育充斥着应试色彩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占了绝对的比重,人文社科类课程比重较轻。大多数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这一门课进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加上考核方式,难以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更是很少,学生很难做到通过学习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更谈不上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口腔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课。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常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法条背后的原理、方法,学生较少确切理解某个法律条文的真正要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不同于其他临床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就需要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面对病人,是医学生中较早直接接触临床的一类学生,面对日益纷繁的医患关系,尚未走出校园的学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应有的教学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应该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教学规范大纲。包括法律原理的学习,主要指的是为法律规定提供基础性、准则性、规范性指引的理论;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和一些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医学生专业法知识教育,即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历书写要求、处方质量要求、医疗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运用卫生法学实践知识,医学生能够将所学医学和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合理的知识架构,在医疗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二)实习前医用法律知识教育口腔医学是实践操作较多的一个学科,实习生要从课本的学习中迅速转到临床操作上来,即便是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但也需要面对病人独立操作,即使是一开始最简单的“牙拔除术”、“根管治疗术”也具有不可逆性,学生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自信,加上患者的不信任以及对新出台的医疗法规的不确切理解,都会带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习困难。因此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除打牢专业基础课知识外,还应强化医事法律学习,需要通过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四大教学法对学生进行:1.语言交流培训,学会聆听患者的述求,从中准确把握患者表达的信息,同时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医疗行为中会采取的相应措施,又不至于让病人感到害怕;2.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学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病历;3.初步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包括法治思维、法言法语表达、对法律事实的辨析能力。以便学生更好掌握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三)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要让学生真正遵纪守法,灵活运用法律,就要在学校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人文氛围。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将法学教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案例教学、PBL讨论、模拟法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学教育。2.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的积极效应,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刊以及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适时传播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医学生的大脑。3.发挥学校团委、学工部门、心理辅导站的作用,通过职业规划大赛、心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专业认同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举办专家讲座论坛介绍卫生法律实际运用案例,组织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还可结合专业在雕牙比赛、科普大赛作品征集、临床实践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知识讲座和比赛中宣传法律知识,使医学生在此活动中逐渐增强法律意识。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内容,即基础教学部分、临床实习前教育、日常法律意识养成教育三部分,通过理论课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个部分,形成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见图1。教学体系形成后,各教学内容应分别占什么权重呢?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教学内容所占权重,笔者从法律知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法制能力、法律心理等5个部分设计《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问卷》。本次调查共向600名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28份,男女比例为1:1.25,其中,一年级学生113人,二年级学生125人,三年级学生146人,四年级学生112人,五年级学生104人。通过调查发现: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观念普遍形成,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差,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法律道德情况良好,但法律能力几乎都未形成,更谈不上上升为法律心理,不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思维模式去面对解决问题。因此按如下权重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内容权重划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医学生的法学素养成为一名合格医学生不可或缺的素养之一,该系统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上不但覆盖该大纲要求,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更上一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将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较之以往传统授课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会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评价体系研究.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2]钱亚芳.关于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思考.西北医学教育.2003(12).

[3]高润涛、李燕.提高实习阶段口腔医学生法律意识防范医疗风险.北京口腔医学.2012(12).

[4]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辽宁医学院学报.2007(2).

[5]张鹏.论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西北医学教育.2009(10).

篇9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5、加大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卫生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共在街头设立宣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情况

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原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按照卫生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设立的,原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按照县上的安排拟进行分设,人员编制已基本到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户,取缔户,罚款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篇10

建设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医事法律教育的关键。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保证,医事法律教育就难收成效[5]。医学院校应加强医事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对专门从事医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鼓励法律教师学习医学知识,建立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同时,设置专门的医学法学研究和教育机构,成立医事法律教育中心,与司法、卫生行政机构合作,组建培养医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人才基地,并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篇11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学校基础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现代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1],是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适应现代医学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也符合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的发展及人们对生存和生命价值的重视,传统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些都对继续医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2]。当前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中过于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忽略了人文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固然重要,但单纯追求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当前医学模式下给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素质与人文素养缺一不可,而技术与人文脱离,也会让现代医学进入死胡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应当重视人文素质教育[3-4]。

1加强职业医德教育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存健康权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对医务人员角色的基本要求。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良好的医德医风建立在良好的到职业道德基础之上,强化医德教育,让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能明确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责任的重大,增强工作责任感。目前,绝大部分医务工作者都具备很强的工作责任心,能本着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做到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放在第一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确有部分医务工作者自身责任意识薄弱、职业道德缺乏,价值取向发生偏差,以医谋私、只关心病不关心人等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医患信任缺失,医患矛盾的产生。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医德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薄弱点,继续医学教育不仅要补好这一课,还要贯穿医务人员整个执业生涯。

2重视医患沟通教育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更加依赖设备,重医疗技术,看检查单、诊断、开药,轻沟通交流,常忽略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医患双方的距离逐渐疏远,相互尊重、信任、沟通的桥梁逐渐中断,导致医患的地位倒置,医患纠纷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在医患纠纷中,70%以上不是因为业务技术问题导致的,而是医患之间沟通不到位造成的。上海龙华医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人群中仅10%的患者认为目前医患关系很和谐,38%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只有52%的患者认为较为和谐,在调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时,56%的患者认为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5],这些数据给医务工作者一个警钟。加强医患沟通教育,不仅减少因沟通不到位、不及时等所引起的医患纠纷,也可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强化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是现代社会对医务人员角色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加强,而医学发展还不完善,医疗技术具有不确定性,使医生的职业具有高度风险。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在解决医学问题的同时,将会引发社会中伦理、法律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医务工作者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必须与时俱进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保证在医疗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患者的健康权益。一项针对928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发现[6],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项目中62%的医务人员达到及格线,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处方规定、执业登记等与执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掌握情况并不理想,医务人员对新法的关注不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另外一项对杭州市各级医院医务人员法律需求现状的调查分析显示,接受调查的所有医务人员均对依法执业思维的重要性表示赞同,大部分医生和护士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只处于一般水平,大部分医技人员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仅处于较低水平。有95%的医务人员认为,依法执业思维的培养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两个阶段都应该进行[7].将卫生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到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中,继续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开展将与临床相结合的情景训练法、案例教学法等运用到培训过程中,可以极大程度地唤起医务人员对法律的重视,使医务人员尽快掌握医疗法律知识,养成依法执业的职业习惯。

4重视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

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超负荷的工作量,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疾病感染的风险,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而且随着新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对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医务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和提高临床实践技能,这些都会给医务人员的身心带来极大压力。职业压力对医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威胁逐渐凸显,2009年一项全国随机调查发现[8],近66%的医务人员经常或一直感觉到躯体不适,30%以上经常或一直自觉处于强迫、抑郁及焦虑等精神应急状态。王香平等[9]对北京市5所三级综合医院的2460名医务人员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中度以上心理问题检出率为17.6%,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心理问题比一般人群突出,应注重医务人员的压力管理。冀永娟[10]等对青岛市551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症状自评量表得分高于国内普通人群,说明其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较一般人群差,其中护士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其他专业医务人员差。总体来看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而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其工作状态和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必须重视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开展常态化、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及教育活动,让医务人员学会有效缓解和释放压力,调节身心状态。合格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医学专业技能和科学素养,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谐的医患沟通、人际互动,健康的心理健康状态等人文素质,这些方面恰恰是传统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所欠缺的。人文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模式,医务工作者人文素养教育应当融入继续教育中,开展多样化、多方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医学与人文的融合,全面提高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医学模式要求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栗蕴,李蓉.初探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医药导报,2008,5(32):105-106.

[2]张申.探索新形势下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趋势与医院工作实践[J].继续医学教育,2008,22(3):11-13.

[3]张凌,邹俊杰,王亚平.从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谈医学生的人文教育[J].信息记录材料,2011,12(5):56-60.

[4]乔文达,张宏伟.论医患关系紧张背景下的医护人员继续教育[J].继续医学教育,2013,27(6):7-9.

[5]周音鸿,李华真,李毅民,等.我院医患关系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医院,2014,14(12):106-107.

[6]马斌,隋艾汝,杨平,等.山东省医务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及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12,28(2):233-234.

[7]刘宇婷.杭州市医务人员法律需求现况的调查分析[J].现代医院管理,2012,2(35):23-26.

[8]涂玲,张新庆,任南,等.我国医务工作者心理健康现状及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9,30(7):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