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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选材的原则宗旨
综合涉外法务实践和课题组的调查采访数据,法律英语教学选材首先应秉持如下的一些原则和宗旨。
1.教学选材应当以涉外法务实践为基础,符合市场需求、学生需求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其中,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法律英语教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语言教学,是将英语学习融入到涉外法务活动中去的专业英语教学、,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以涉外法务实践的市场需求为导向来构筑整个内容体系。同时,还要把学生的需求(如调查显示不少同学 有考法律英语资格证书LEC的需求,那么在选材时就要考虑相关素材的选取)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整合在一起。
2.选材不仅涉及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务的介绍,而且要有中国法律制度与实务的英文素材,必要时进行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目前的法律英语教材以介绍外国法律制度为主体,事实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英文表达的引入十分必要,因为涉外法务实践多集中于双边甚至多边贸易,那么不仅要求涉外法务工作者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熟练应用相关法律语言,而且对于中国法律制度中法律术语及相关英文表达也要精通,所以二者不可偏废,涉外实务中的高频版块更要通过中外对比的设置,强化重点深入理解。
3.内容选择要有针对性,突出应用性。由于法律实务的主题庞杂多样,所以选材要充分考量本校或本专业的学科背景和学生的特性,如监狱学系的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在介绍中外一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融入一些罪犯矫正、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素材。同时选材要加大真实语料的选取比例,强化素材的应用价值。
三、教学选材“规范化”建设中的几个关键点
1.选材内容应涵盖基本法律知识、重点英文表达和实务操练三大版块。法律英语的教学选材不仅应当介绍英美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背景知识,而且还应厘清涉外法务实践中涉及的高频领域,如合同签订、公司成立等,通过真实情境再现的方式(可以文书写作、视频播放等方法加以呈现)强化实务操练的比重,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重要的英文表达法。以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听说教程》为例,此书是在总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培养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涉外实务交际为重点编写而成。这本教材的可借鉴之处在于其上册主要介绍(legal system 和court system等)基本法律知识,而下册则以法务实践中涉及的高频主题为主体,选材真实, 应用价值高。归纳起来,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以中英美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务实践中重点领域的实务操练为主体,以重点英文表达为主线贯穿始终。实践证明,通过加强实务操练的比重,强化每个高频领域重要英文表达的输入与输出训练,的确可以规避当下不少高校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重阅读轻实务操练的弊端,改变学生兴趣低下、所学内容与现实应用脱节的现状。
2.结合所授对象的专业学科背景强化教材评估加以综合利用。依据针对性原则,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结合本校本专业的学科背景开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微观操作层面,对于法律英语专业的学生而言,在综合课的基础上,可以选取法律英语听说教程、口译教程、文书写作教程等开展专题训练。对于法学专业或英语专业的学生,则应以法律英语综合课为主体,综合课的选材内容应当涵盖第一个关键点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重点英文表达和实务操练三个方面,其中,在实务操作环节强化听、说、读、写、译等技能训练。对于专业特色突出的院校可以选编适合本校特色和人才培养方向的教材,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编写的《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教材除介绍基本法律知识和以中英对照形式介绍中国主要部门法外,还结合本校人才培养方向加入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内容,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就法律英语教学选材来看,还应加大教材评估的力度。郭剑晶在《法律英语教材评价实践》一文中提出了从教学目标、语言点和技能选择、专业学科内容、文本材料类型、实践技能训练、词汇歧义解释和教学指导方面进行教材评价的标准,值得借鉴和推广。在实际的教学选材过程中,应当结合受众学生的专业特点,加强不同教材的科学评价予以综合利用,实现应用价值的最大化。
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261-02
《旅游规划与开发》作为全国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旅游开发与规划知识和能力而设置的一门应用性课程,是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素质的重要课程。
旅游规划与开发是旅游学科和规划学科结合的产物,旅游规划与开发需要多种理论的综合指导,且理论的数量和内容会随着相关学科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任课教师就要求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操作经验,同时,还必须注重自我知识的更替。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既是一门学科教学的编剧,更是一次课堂教学的现场导演。教学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于任课教师。针对此,笔者根据自己长期的授课体会,从任课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旅游规划与开发》课堂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任课教师基础理论学习
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理论基础系统庞杂,包括旅游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市场营销学、规划学等。如果要达到一个良好的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必须加强对相关各门学科基础知识的学习,同时对各学科知识在授课过程中能够达到灵活运用、融会贯通,善于带领学生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回顾。
二、充分理解和把握课程的内容体系
高等教育中每门课程都独立承担着其专业素养培养中所独有的一部分职能,并且教师向学生公开传授每门课程的机会都只有一次,因此,需要在该讲授过程中,能够对该课程的基础理论进行准确讲解,同时对课程内容体系中的主次及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联性具有非常清晰的把握。
针对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高应用性特征,在对这门课程知识体系的把握上应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分析,从而把《旅游规划与开发》知识内容分为三大版块。
基础理论版块讲述《旅游规划与开发》整个课程的学习的思路与基础铺垫;核心实践版块则是旅游规划与开发工作过程中的核心工作任务,也是本课程学习与讲授的重点部分,课程讲授中的大量案例与学生野外实践都是基于该部分所涵盖的四方面内容展开的;规划辅助版块则是站在旅游规划地的角度,为了保证规划任务的圆满完成以及能够对规划顺利实施所要进行的工作,该板块内容要交给学生对规划地进行分析,在未来工作中,基于分析结果向甲方提出恰当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为了使规划内容更加形象化、生动化、直观化,要具备丰富的、恰当的图件。
三、注重实践
(一)注重教师实践
任课教师在空余时间应该参与一些适当的规划项目,把自己掌握的现有知识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教师在参与实践的同时,与课题组成员进行交流,汲取其他成员较为先进的理念,扩展视野、丰富知识、更新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传授领域内的新知识、带领学生拓展思路,知晓学科研究热点。
(二)注重学生实践
基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性强的性质,必须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带领学生深入到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理解,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对于学生实践,任课教师应该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实践课程的安排,笔者在担任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会有1/3的教学时间安排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分为两种:一种是案例教学;一种是实地考察。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分为两类:一是教师安排案例,首先由教师全程分析,为学生建立一种分析范式;紧接着教师再安排类似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尝试分析,使学生达到“照猫画虎”的能力。二是让学生分小组寻找恰当案例,每个小组分别在课堂上利用10分钟进行案例剖析,教师对该小组寻找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或者学生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其余小组对该案例进行提问,并对“展示组”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评价,该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参与度,对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
针对教学过程中案例选择应该遵循:大小合宜、正反结合、经典与新派结合、同类对比、系统化的原则。
大小合宜是指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并不是每讲案例就必须要求提供完整的规划,而是要结合当堂所讲内容,截取合适的规划片段进行分析。但在整个课程学习过程中必须在合适的时间为学生安排2~3个完整的规划案例,并且该完整案例应该归属不同类型的规划,比如安排的案例分别属于“发展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正反结合是指在为学生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注重对成功案例的引入,同时还要注意在规划界或者在业界被评价较差的规划、抑或是对“落地”工程实施严重脱节的案例现象的剖析,带领学生对旅游规划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
经典与新派结合是指在引入的案例中既要有被规划界、业界共同称赞的“经典”案例,又要有“思维新颖、引入先进技术、超前理念”的“新派”案例,对两类案例中的观念进行对比分析,引导学生对旅游规划理念的继承与发扬问题进行深刻认识。
同类对比是指在对具体规划理念进行阐释、案例佐证时,要选择多个案例进行多方面剖析,引导学生对该理念在具体实践中、不同情况下的应用进行全面认识。
系统化是指在整个课程学习中,结合课程学习进度截取案例片段,在全部课程结束时应该完成对2~3个案例的分“片段”剖析与讲解。从而促进学生对案例组成部分与系统之间“分与合”的系统化理解。
2.实地考察
为提高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在实践操作中的工作对象具有实际的感官认识,必须在课程学习中,适时地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活动。针对实地考察需注意两点:
(1)地点选择。遵循自然与人文资源结合、城市与山区结合、成熟景区与新开发区结合的原则,使学生对旅游规划的有更多的体验与认识。(2)时间安排。旅游资源认识与调查安排在学期中,在“旅游资源调查、分类与评价”章节内容讲述结束之后。而第二次实地调查安排在课程理论学习结束之后,以利于通过第二次考察,加强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训练学生的旅游规划意识,培训学生资源合理开发与运用的综合能力。
对实地调查,必须妥善安排完善的操作步骤:室内资料及设备准备―实地考察―案例分析、探讨―教师点评―学生实习报告。
四、结合实践,调整授课框架与顺序
通过“工作流程”分析,对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有了清晰的把握后,在实际的课程讲授中,要善于灵活掌握各版块内容讲解的分量,同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在知识框架的前提下局部调整授课顺序与内容。
比如,对“中外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回顾与展望”部分内容的讲解,可视情况调整至课程最后讲解,进而加深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与理论发展过程的理解;通过学生的实践感受,尝试着让学生对该学科理论与实践进行展望。针对授课内容来讲,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学生,在该部分应引入国内外有关旅游规划与开发的研究的前沿问题与热点问题;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以下学历层次的学生,本门课程主要是教会学生“看得懂”一个具体的规划,因此,在该部分主要讲解在现下的实践操作中,有哪些规划思想与技巧是比较科学、受欢迎的,对于学术研究方面的内容则是点到即可。
五、理论实践相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基于工作流程的岗位分析,《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是针对旅游行业中的旅游规划与策划师岗位的。但仅仅通过这一门课程的学习无法直接把学生培养为一名专业的、合格的规划师,而是担负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的基础理论的铺垫、与基本实践素养的培养的任务。因此,在理论讲授过程中,对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要求授课教师能够充分利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例如,在讲到“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主题定位”基本概念引入时,为加深学生对“主题”的认识,教师可以引入两段对比鲜明的音乐的主旋律,从学生最熟悉的事物讲起,避免了理论学习的枯燥感。有了对“主题”的基本认识之后,通过启发式提问,带领学生对北京的城市旅游主题进行思考与总结,随之,让学生思考其所在城市的旅游主题。通过这样三个环节,在丰富了授课细节的同时,加深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自我理解。
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教师法》对如何保障学生权益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人民群众的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家长、学生对学生权利保障的认识已经空前提高,对学生心理的研究也空前重视和深入。许多教师都有这样的体会:以前无论教师怎样打骂、体罚学生,家长都理解和支持,现在家长对打骂孩子的老师急;以前没有谁认为“罚抄书”“留堂学习”“你真笨”会伤害学生的心灵,现在连“排名次”这样的事情都认为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灵。很多老师发现,在尊重人权和人人平等的观念影响下,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已经变得脆弱,自己的教学教育行为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老师难做,学生难管。
当传统思想与现实世界发生冲突时,作为当代教师,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每一个教师都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依法执教意识,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觉学习、掌握教育法规,增强依法执教意识
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教师要通过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法规辅导讲座,从而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并真正掌握有关中小学教育的主要政策、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及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
善于总结、勤于实践,增强依法执教能力
明确职业义务,依法治施教。《教师法》《教育法》对教师的职业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确实有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未能很好地履行这些职业义务。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后进生参加考试,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私拆学生信件,披露学生隐私;随意征订教辅资料、乱收费,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等等。
教师要明确并很好地履行职业义务,重要途径就是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施教。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师,就要全面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教学艺术等方面的修养。教师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既要教书,更要重视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师要爱岗敬业,要对学生倾注爱心,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错误,教师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学生觉醒、改正。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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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针对教师退出的法规尚属空白
专门针对不合格教师退出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与教师退出相关的政策只在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等法律法规里有所体现。这些政策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合格教师标准、认定资格进行了说明,部分法律法规对教师的不恰当行为进行了界定。
综观这些政策规定,我国关于教师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可以分为道德品行、教育态度、教育教学能力和触犯刑法四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行方面提及最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专门规定,各地纷纷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这反映出师德是我国当前判定教师合格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同时,在各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对策:建立判定不合格教师的国家标准
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是教师退出的重要依据,制定国家层面的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首先,要拓展并细化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对每项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在重视教师道德品行的同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师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重视不够。在制定政策时,应增加教师心理健康方面的具体内容,对教师心理健康标准和诊断有所涉及。
再次,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的专业标准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由谁处理?
问题:解聘教师的权力主体界定不清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日益兴盛,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不断壮大,在满足幼儿入园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堪忧、教师流失严重、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等。稳定教师队伍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教师队伍有助于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知名度,对幼儿发展的意义重大。当前教师流失问题严峻,亟待解决。
目前,学前教育中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法律保障的缺失和教育资金的匮乏。国家应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在学前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
所谓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提供基本且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制创新是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表现特征,追求公共与公平是其实质内涵与价值取向。[1]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对学前教育产品属性的分析,学前教育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2]学前教育科学持续的发展,离不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与支持。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要作用的认识不够
学前教育对国民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关系幼儿的发展,还直接关系我国基础教育质量。学前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中的诸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教育管理者并未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要作用没有完全认识清楚。
根据联合国相关统计,到2006年,在OECD28国中,学龄前儿童毛入园率平均已达到83.9%。[3]在欧洲39国中,学前儿童平均在园率已达90.8%。[4]在我国,到2009年,适龄幼儿的毛入园率才达到51%。[5]数据显示,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与其他国家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说明,我国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认识和投入是不够的。
把学前教育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阶段中。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其中,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是免费的义务教育阶段。由此可见,学前教育并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不具有强制性,国家也没有对学费、杂费等费用进行减免,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在国外,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已经成了普遍事实。法国的学前教育实行免费制,所有两至三岁儿童均可就近入学。在法国2至5岁的儿童中,约有80%的孩子接受幼儿教育。[6]由此可以看出学前教育在法国的重要性,正是由于法国政府对学前教育予以足够重视,才能在各项政策中对学前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
当前,我国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学力量还很薄弱,鱼目混珠,一提起民办幼儿园,很多人都会想到“管理不到位”、“师资良莠不齐”、“天价收费”、“校车问题”等。民办幼儿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与政府重视程度密切相关。政府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让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更高、办学更有特色,让教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中感到自豪,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减少教师流失。
二、缺乏有力的立法保障
由于学前教育未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还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导致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近几年,社会办学力量逐渐多了起来,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对于办园者的办园资格、收费标准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缺乏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保障民办幼儿园及民办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这势必会给民办幼儿园办园者的办园积极性、教师工作积极性及办园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纵观发达国家,很多国家都对学前教育进行了立法,以此保障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如美国颁布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全美儿童保护法》、《入学准备法案》等。日本颁布了《保育大纲》、《幼儿园教育大纲》、《新幼儿园教育要领》、《幼儿教育七年计划》、《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等。韩国颁布了《儿童福祉法》、《婴幼儿保育法案》、《幼儿教育法案》等。[7]我国政府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早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促进学前教育健康稳定地发展。
当前,我国涉及学前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及事业发展方针与幼儿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方针、幼儿保护规范,还规定了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规范、幼儿园设置管理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规范及卫生保障规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有两章对幼儿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全国性专门的幼教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它对幼儿园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全国性幼教规章有两项:一是1995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二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8]
尽管1989年及1996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性条文,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如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4年,太原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5年,南京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8年,深圳市颁布了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但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而言,学前教育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立法效力层次低、范围窄。当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都是以章程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不能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二是立法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现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不是很具体、过于粗糙,难以执行。[9]这就导致政府责任不够清楚、资金投入不够、管理体制不畅等一系列问题。比如,2005年南京制定的《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学前教育保障的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只是笼统说明了学前教育机构要保障教职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对幼儿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以及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指导等,[10]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培训的次数及政府部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指导,这就造成教师工资没有最低保障、专业培训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教师流失在所难免。
三、学前教育资金投入的匮乏
目前,导致学前教育资金匮乏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的认识不足和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学前教育的投入还是比较低的。2008年,用于小学教育和普通初中教育的国家财政性经费分别为32978952万元和22507836万元,而用于幼儿教育的财政性经费仅为1329444万元。前两者分别是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24.8倍和16.9倍。[11]我国0~6岁的儿童多达1.3亿,是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我国学前教育经费长期以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2~1.3%,这个比例很难支持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据台盟南京市委员会2011年3月提交的一份集体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南京市教育局的教育专项经费中,还没有设立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也没有明确学前教育的分配比例。从学生人均的公用教育经费来看,幼儿园与其他阶段教育投入经费的差距很大。以鼓楼区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例,幼儿教育阶段为200元,义务教育阶段为810元。由于总体教育财政经费有限,投入重点并不在学前教育上,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仅占教育附加费的3%左右。在苏州市,2010年幼儿园总共有405所,能够享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幼儿园有268所,占总数量的66%。在南京,享受政府扶持幼儿园的比例只有12%。[12]
纵观国外学前教育,政府会有大量资金投入,美国2005年《入学准备法案》计划2006财政年度对该项目的拨款是68.99亿美元,并保证2007~2011财政年度有如上数额的拨款,这比1965年的9600万美元增长了70多倍。[13]我国政府也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投入,给予学前教育发展强有力的经济支持。
只有意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才能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学前教育有序发展,避免教师流失。近两年,学前教育已经逐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希望在政府有效作为下,我国学前教育能够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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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儿童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当前教育形势下,家长们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想自己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幼儿教师针对家长的想法在学前教育阶段让孩子学习小学时期的知识内容,为孩子的小学教育打下稳定基础,以便他们能赢在起跑线上。由于教师和家长集中精力抓孩子学习,很容易忽略孩子的实践能力,导致孩子动手能力差,无法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及性格,致使孩子将来学习质量及效率不理想,对孩子学习生涯会产生不良影响。
2.儿童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儿童学前教育体制和机制,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由于政府对于儿童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家庭只能承担绝大部分的儿童学前教育成本,但是家庭却只有有限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的出现。
3.儿童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对儿童学前教育有规定,专门用来规范儿童学前教育的也只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几个全国性法规及地方性儿童学前教育行政法规。由于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且相关法规条例又太少,因而无法满足当前儿童学前教育的需要,从而严重阻碍儿童学前教育发展。
4.办园体制与格局不规范。我国当前办园格局基本是公办园与民办园并存,以民办园为主。公办园办园条件、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保障且国家监管严格,公众认可度高。而民办园则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质量不一且国家规范和监管不足。
5.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我国目前儿童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如优质的儿童学前教育资源稀缺、优质教师匮乏、财政投入不足等。而且还伴随着儿童学前教育资源失衡问题,如城乡失衡、区域失衡、园际失衡等。
二、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的对策
1.做好儿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幼小教育衔接是一种双向互动活动,而不仅仅是幼儿园向小学的单方面靠拢。如组织大班学生去小学参观,让幼儿对小学先有个初步感性认识及心理准备;调整教学内容及方法,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增加游戏、唱歌等课程和有趣且具体形象的教学内容等。在后期的衔接中,要促进衔接工作的系统化,更要保证教育连续性,使幼儿能自然的进入小学生角色。
2.合理化分担儿童学前教育成本。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作为主体,社会及家庭按合理的比例分担各自的职责。我国应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确立政府投入的主体地位,同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如中西部及部分农村,绝大部分学前教育成本都应由政府来承担。加大对儿童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引导社会向学前教育事业投入。作为直接受益人,幼儿家庭也应分担一定的学前教育成本,其缴纳学费的比重大约为居民年平均收入的20%,一般来说,国际公认的家庭可承受区间为不超过35%。构建科学合理的投入机制,对确定儿童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有指导性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
3.进一步完善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要促进我国学前教育长足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为学前教育事业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层次,对于我国儿童学前教育法规制定及实施要重新审视,确保它和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有同等的效力及地位。尽快制定并颁布《学前教育法》,填补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缺,早日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必需。以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如服务管理、财政投入及公平保障等;立法过程中,应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学前教育公平,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学前教育;对民办园的相关内容应在立法中以独立条款或专章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4.规范引导民办园建设及发展。打造优质师资队伍,提高幼师待遇。严格幼师招聘管理;对幼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相关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能力;强化民办园和公办园的合作交流,促进民办园幼师专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依法保障幼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幼师合法权益,提高并维护幼师社会地位,使幼师积极投入到儿童学前教育事业中。
5.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并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分配。政府在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中要发挥好基础作用,把握好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占比。对于各级政府教育财政责任要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地方儿童学前教育经费需要。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分配关系,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保各地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充足,以确保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基本理念一,倡导以师德为先,把师德作为小学教师的第一要素。儿童具有的“向师性”等特点,特别要求小学教师应注重以身为范,做好儿童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著名学者钱穆曾说过“:德育是中国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培养人的德性是教育的最终归宿”。因此,承担着传播德育主要责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促进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师德发展方面,有着其他课程所无法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基本理念二,强调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儿童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小学教师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树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思想,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需要,关爱儿童,关注儿童的健康发展。这也体现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发展观和教育观。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过这些立场、观点、方法的教育使未来的小学教师们能更好理解“生本”理念,并贯穿于自身专业发展始终。基本理念三,提出能力为重,重视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教育理念、专业知识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形成。强化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教育实践能力,把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实践、反思,是其专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理论联系实际本身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贯彻的原则之一,对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课程应有目标之一。基本理念四,要求小学教师践行终身学习理念。这是的认识观在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要求中的具体体现。这种终身学习是在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中对自身的充实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立场、观点的教育中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把握这一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修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自身的专业发展,与时俱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创新
《标准》的基本内容从三个维度对小学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进行了细致、专业的梳理和规范。在“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强调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小学教师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突出了儿童的生命教育,服务于儿童生命成长的需要,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让儿童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在“专业知识”部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四个领域提出具体要求,教师应了解关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把握小学教育的综合性特点,掌握广博的通识知识,提升自身整体素质。在“专业能力”部分,从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五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具体要求,教师应尽可能跟上时展的新需要,把握教育新理念,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方法和技术,培养反思与发展能力,增强沟通与合作能力。三个维度的要求提供了小学教师培养的目标参照,也对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教学提供了背景依据。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着既要从现有的普遍共性的角度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辩证思维等能力,更要突出小学教师专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特殊性问题,这促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切实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从课程的角度降低小学教师职前培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升小学教师的培养质量。
二、基于《标准》的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创新的途径和方法
(一)充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具体教学目标,紧扣生本观念
《标准》通过倡导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大基本理念,设置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维度,涵盖十三个领域,提出五十八项基本要求,明确了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道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围绕这一坐标体系,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在现有的教学目标基础之上增加体现小学教师专业特色的特殊化、具体化的教学目标,突出以儿童为本的理念。比如:
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儿童发展的有关知识,包括儿童身心健康知识、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儿童的安全防护知识等,增加学生专业认知度。
2.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反思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使学生能思会研,适应现代教育需要,促进其专业水平发展。
3.帮助学生更好认识个人。一方面通过理论的学习,帮助学生清楚地认识自我,定位于本专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帮助学生认识儿童,懂得如何处理教师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理解儿童,尊重儿童,把儿童的发展摆在目的的位置。
4.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激发学生为小学教育事业发展而不断奋斗的动力,引导学生更好把握小学教师教育规律,为儿童发展服务。
5.强化学生师德修养,做富有童心、爱心、耐心和责任心的“启迪学生心灵”的高素质小学教师。
(二)增补相关教学内容,体现小学教师专业道德专业化特征
《标准》倡导师德为先,实质是从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小学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地位。以德育为主阵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针对小学教师道德专业化的特点,在教学内容上有所创新,促进学生构建起专业道德体系,并能够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自发的对专业道德全面践行。
1.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关于职业道德与职业理想的理论部分,增加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的学习。除了一般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外,尤其是针对《标准》的要求,增加小学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体现专业化特征。其次,开展有关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政策及法律知识的学习,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懂得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在《基本原理》中,补充儿童哲学等方面的内容,让学生蹲下来看待儿童的世界,更懂得儿童的世界之美,并学会呵护这美的世界,实现生命的润泽。同时在课程的学习中加强学生批判、反思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3.在《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加强对国情、党情、形势政策的了解,突出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学习,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学生理解、形成“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提升自身素质修养。此外,还可通过开设伦理学、普通逻辑等配套选修课程,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三)强化实践教学,促进学生专业能力培养
小学教师专业的“全科性”、“综合性”决定了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多实践、会实践,以实践求真知,以实践促专业发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也是一门实践性强的课程,十分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把实践教学作为必需的教学环节加以强化,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有机统一,在教学实践中使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得到充分的训练和发展。课内实践要充分利用课堂,既联系课程的教学内容,又结合小学教师专业特点。譬如,在课内实践方面可开展以下活动:主要探讨当前小学教师教育方面的热点话题的辩论活动;以师德师风建设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手抄报比赛;学生自主选择一段课程内容试讲的活动……多样的课内实践活动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良好课堂氛围,训练学生的观察分析能力、辩证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等,为学生提供专业道德培养、能力训练的平台。课外实践活动则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社会调查、假期社会实践等,要求学生通过活动力争有所为,有所思,有所得,真正将理论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
《标准》提出了小学教师在专业能力方面要尽可能跟上时展新需要的要求,如“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等等。因此,在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教师在教学方法与手段上不拘一格,不断创新,不仅能有效发挥课程的育人功能,还能够对学生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引导学生探究和掌握教学技能。比如,除传统的讲解法、讨论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之外,情景模拟法,是一种能创设情境、锻炼能力、培养道德意识的较好的教学方法。学生以表演小品的方式演绎教学内容,一方面使枯燥的道德规范以生动活泼的方式被学生接受、内化,另一方面则使学生创设情境的能力得到有效锻炼。此外,一些灵活的方式方法也有助于活化教学内容,帮助小学教育专业学生达到《标准》所提出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要求。比如通过学生诵读马列主义等经典,提升学生人文素养;做一些如“同舟共济”的拓展小游戏,培养沟通、合作等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在教学手段方面,则与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充分运用多媒体实施教学,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说服力,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利用好网络这个工具,以论坛、QQ群、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和学生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沟通与联系,随时关注学生发展。
(五)构建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学生树立科学评价观
《标准》提出小学教师要改变评价观念,由过去对儿童的单一评价向多元的动态发展的评价转变。小学教育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应顺应这一变化,改变过去只注重检测学生学习结果的考评方式,建立关注学生发展的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机制。考评的内容主要从知识、能力、信念、行为四个方面全方位展开,将学生的日常行为考核和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相结合。日常行为考核从学生的课内、课外表现进行综合评定,主要侧重学生的能力、行为、素质考核;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在内容上紧扣时代脉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辩证思维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等。
一、基本理念
(一)学生为本
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二)师德为先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领域
基本要求 专业理念与师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8.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3.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4.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5.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6.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7.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8.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识
(五)小学生发展知识
19.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3.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24.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六)学科知识
25.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
26.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7.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教育教学知识
28.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29.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30.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
31.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八)通识性知识
32.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3.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力
(九)教育教学设计
36.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
37.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
38.合理设计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
(十)组织与实施
39.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0.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41.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2.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
43.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
44.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45.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46.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十一)激励与评价
47.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个小学生的点滴进步。
48.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
49.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
50.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相对于其他的成熟专业而言,我国教师职业专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学前教育(幼儿教师职业)更是如此。赵康博士的专业化理论对各专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本文以其理论为基础,探讨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化的现状和发展的策略。
一、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化的现状
赵康博士概括提炼出成熟专业的六条标准。
Ⅰ.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专业是正式、全日制且通常复杂的职业和它的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业代表了一个根本、持续而又常常是共同的身份。[1]
Ⅱ.专业组织和伦理法规。专业的成员发起组织诸如学会、协会、联合会这类设定入会资格的志愿民间组织以保护和提高他们的个人利益及设立章程和伦理法规,规范专业人员的行为以保障客户和公众的利益。[2]
Ⅲ.知识和教育。成熟专业具有一个经过界定、深奥且实用的知识和技能的科学体系,这一科学知识体系能够通过一个教育和培训的机制/过程传授和获得,而获得知识的过程往往是漫长的且也许格外的困难……一个成熟专业的科学知识体系已经被系统、普遍的组合成大学的学位课程,修完这些课程的毕业生则是该领域的准专业人员。[3]
Ⅳ.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专业承诺通过有效地内部治理和伦理、诚实的职业实践服务于它们的客户和其本身至于其中的社会,保护客户和社会的利益和福利”(Gallessich,1982:41)。[4]
Ⅴ.社区的支持和认可。专业在其中运作的社会及专业为之服务的客户认可一个专业的社会角色、身份和行为规范,从而导致国家为该专业设置一个特许的市场保护。“市场保护通常以一个治理和保护一个专业实践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现……其中可以包括从事这一专业所需的教育等资格条件及哪些行为被界定为非专业与非法、因而会相应得到的制裁”(Kuber,1986:94)。[5]
Ⅵ.自治。“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最终成果是自治和伴随而生的威信……自治专业的成员不受外行的评判和控制,被信托于接受和保护特殊信息。他们自己决定进入该职业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标准,并在帮助国家形成规范这一职业实践的法律上发挥巨大的影响力”(Gallessich,1982:4)。[6]
以此六条标准衡量,对我国学前教育的专业化现状的进行分析。
学前教育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早已普遍设立,幼儿教师也成为一个巨大的职业群体;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研究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已经普遍设立;学前教育学的系统知识体系已初步形成,在部分高校中也设置了学前教育学专业学位;由于属于基础教育,它天然地具有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还有一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为学前教育的举办、管理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这些意味着学前教育职业已经是出现的专业或者说形成的专业。
但是,学前教育的专业化尚未充分成熟和完善。
(一)专业组织松散乏力,伦理法规尚未形成。
尽管国家级的专业组织――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已经成立,并且拥有很多会员单位,但是这些专业组织主要是由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组成,实际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人员参与较少,且专业组织比较松散,组织活动不活跃、不规律,凝聚力不强,社会威望也不太高。由这些专业组织发起组织的专业伦理法规还未形成。
(二)知识结构缺陷明显,专业培训陈旧落后。
虽然我国部分高校已经设置了学前教育专业学位,但是学前教育学的知识系统还相当单薄,权威专家少,标志性成果少。而且,现有学前教育学位点少、招生少,培养的人才进入学前教育职业的更少。学前教育教师大部分是从幼儿师范或职业幼师毕业,他们具有一般教学技能和弹唱舞美的基本功,但是在学前教育的专业理论、文化理论和专业素养方面相对不足,专业发展后劲不足,专业创新能力弱。同时,在幼儿教师培训方面,存在培训机会太少、培训内容陈旧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专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短板”使学前教育专业知识的发现者与使用者分离、探究者与实践者割裂。
(三)社会公众期望偏低,专业身份认可度低。
社会和家长对学前教育职业专业性的认识相当模糊:一些人认为女孩子初中毕业就能胜任,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一些人只是把幼儿教师看做特殊的“保姆”,幼儿园就是照管儿童的地方;一些人把学前教育看作小学教育的前阶段、应试/智力教育的预备期……公众也很少把幼儿教师当做专业人员,或拿专业人员的标准去要求他们。总体来说,社会和公众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偏低,没有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尊重和支持,幼儿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偏低。
(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保护门槛很低。
尽管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相关法规,但是一来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属于规定、条例层面,比较零散,立法层次偏低,法制地位偏低,保障力弱;二来一些重要的根本问题没有规范、落实,如忽视幼儿园的权利;未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予以切实保障等;三来对学前教育市场保护的门槛偏低,如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和审批的程序,但对幼儿园注销、转向等未做规定,又如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规定笼统、要求偏低,等等。可见,我国的学前教育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专业要求很基本,专业保护也很微弱。市场保护有两个作用:一是保护合法的专业行为,二是阻止和惩罚非专业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下,稍具条件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兴办幼儿园,非专业行为难以得到阻止和制裁。
(五)专业自治程度较低,专业威信尚未确立。
自治的实质是专业人员对本行业的专业事务拥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似乎处于整个教育系统地位阶梯的最低层次,学前教育职业及幼儿教师群体还缺乏或者说没有恰当的自我评判和控制的权力,在国家形成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什么影响力。这些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和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来控制,而不是由学前教育的实践者、从业者来掌握。专业自治尚未形成,由此带来的专业权威自然也无法确立。
二、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化发展的策略
赵康博士还提出了专业发展四要素说:“……一个专业化工程始终卷入职业、国家、高校和社会(客户和公众)4个实体要素,专业化过程中充满了以上4个实体要素间错综复杂的互动作用,而一个专业化工程的最终成功则极大地依赖于这四者合力的正确取向。”[7]
以此四要素为框架,我提出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化发展的若干策略。
(一)职业层面。
从职业活动本身看,学前教育的人员专门化程度、伦理法规和自治程度都需要提高或完善。
1.提高学前教育人员专业水平。
提高职前选拔标准,从人员招聘来说,在我国公众要求日益提高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提高选拔幼儿教师专业学历标准和专业素质要求是大势所趋。在职幼儿教师则要积极进行职后进修和继续教育,逐渐达到学历上以本科为主的幼教师资队伍。幼儿教师要以专家型教师和教育家型教师为职业目标,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做反思型实践者,探究型学习者、互助型合作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准。
2.发挥学前教育机构的推动作用。
幼儿园要积极创设条件,引导、推动教师专业发展。首先,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教师,科学制订教师专业发展梯队计划,以及各梯队教师的发展目标和培训措施。其次,积极创造学习研究条件,建立学习型组织。建设学习型组织强调个人学习基础上的“组织的学习”,如通过名师带动、学科联动、课题驱动等方式建构学习型小组,达到相互启发激励、个人的智慧逐渐演进为组织智慧、组织知识大于组织成员个人知识之和的目的,使组织不断创新和发展。再次,鼓励幼儿教师进行园本教研,使教育实践更具有理性和创新性,也使幼儿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得到提高和升华。最后,采用以发展性评价为主的评价模式,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发展性评价就是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目的、面向未来的教师评价模式和方法体系,包括档案袋评价法、现场评析、反思记录、自我评价等具体方法,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多元化的评价。
3.发展专业组织,健全专业伦理法规。
学前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专业组织是业内人员进行专业交流、提高整体专业水平和专业影响力的重要平台和支撑。各省市要完善和健全学前教育专业组织,着力吸收学前教育机构及其教师(从业者)加入,并积极发挥专业组织的作用,将专业组织活动常规化、精细化、深入化、制度化,大力推进行业自律,逐渐提高专业组织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在专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逐渐提高以后,应该逐步健全专业伦理法规,为学前教育教师逐步走向专业自治奠定基础。
(二)国家层面。
1.重视学前教育,提供政策支持。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赖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源头,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首先应从思想观念上提高认识,要像重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一样重视学前教育,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各级政府还要从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例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发展列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尤其是教育发展规划中,对其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保障等有充分的考虑。又如,鼓励民间和个人办学,对捐赠办学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大力举办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再如,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实现学前教育管理的专管专干。
2.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专业行为。
应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为学前教育专业化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场保护:首先,要改变既往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系统、保障力弱等问题;其次,要提高和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要求,对幼儿园的管理、监督、注销、转向等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再次,提高幼儿教师的准入标准,明确幼儿教师资格制度,确立幼儿教师的专业等级,将其待遇与专业职称挂钩;最后,对一些根本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如学前教育的地位、属性,民办幼儿园的地位、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幼儿教师的权利、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等。各省市也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形成层次完整、衔接紧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及其专业化。
3.纳入公共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成熟专业的标志之一。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长;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同一比例都达到6%以上。学前教育在国家财政性教育预算中也没有单项列支,各地少有或没有单项列支。而且为数不多的财政性经费绝大部分也投入到少数公办幼儿园中。因而,在经费支持方面,应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公共预算,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等等,切实做到学前教育的积极投入和长效投入。另外,我国要学习国外先进做法,采用多种形式对民办幼儿园给予公共资源的奖励和资助(如资助专项经费、设备、教育资源和教师培训等)。
(三)高校层面。
1.联合学前教育工作者,共同促进学科发展。
学科专业知识的发现者与使用者分离、探究者与实践者割裂的现状严重影响专业的发展。如:专家通过“研究―开发―推广”模式研制的课程,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无法使用。[8]因而,必须改变学科专业知识的探究者和实践者之间自上而下的“输出”与“接受”的单向度的关系。高校及高校学前教育研究者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联合学前教育工作者,建立双向平等的学前教育研究和实践体系,共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如,可以通过“专家带动”、“校”“园”联合、建立学科基地等形式帮助学前教育机构建立起自身的研究力量,培养出自专业实践领域领军人物。
2.增加学前教育专业点,扩大招生人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一年的毛入园率目标为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目标为75%;而2009年,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50.9%,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74%。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是从幼儿教师的数量上来讲,就存在很大缺口。高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准”专业人员的重要基地,有必要增加学前教育专业点,扩大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人数,为学前教育提供师资储备。
3.改善教师培训,促进职后专业发展。
政府牵引下的高校是学前教育培训的主体,高校要在幼儿教师职后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大力开发更具系统化、多样化、前沿性、内容丰富的学前教育培训课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经验丰富的学前教育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开展更有针对性、应用型的培训课程。
(四)市场层面。
市场期望合理化。市场和公众应该认识到,学前教育既不是保育部门,也不是小学教育的预备机构,它是建立在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基础上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专业发展路径和规律,也许需要和小学教育“打通”或“整合”,但绝不会被小学教育同化或合并。市场和公众要求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归根到底也要依靠学前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因而,要从“形成中的专业”的视角发展地、辩证地看待学前教育,肯定其专业定位,支持其专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