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特殊教育评估方法

特殊教育评估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20 10:25:00

特殊教育评估方法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河北省特殊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残疾儿童入学率逐年提高;配备了年轻的师资力量,改善了教学条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但教学质量同其他省、市相比,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与人交往能力差,就业较困难,影响了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严重制约我省特殊教育的发展。

制约教学质量提高的瓶颈是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指出:本规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总规划提出“积极推进特殊教育教育科研和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深化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我省特殊教育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我省92%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了调查,希望面对现状发现问题,通过分析和实践找到了一套教学管理模式,旨在为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管理和政策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调查的对象和方法

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近120所,我们对其中的111所进行了调查,我们还分别同其中的24所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进行了座谈。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者概况

通过表1从整体上看,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校级管理者年富力强,多数都是普通院校毕业,储备了大量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的实践经验,但对特殊教学规律了解不够,导致特殊教育学校普教化管理。在调查中还发现教务和科研处主任中,有72.2%是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毕业的,专业对口,且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下。这充分说明,我省特殊教育的发展是有前途的,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者队伍。但由于资金、师资等因素的影响,日常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致使教学质量得不到提高。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调查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看,有21所特殊教育学校根本没有任何管理制度,有的学校不坐班,不考勤,管理上放任自流。大部分学校在教学管理上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其中38所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较完善,73所学校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但不健全。

3.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手段单一,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和竞争机制

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省有78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教师的教学评估内容单一,有的仅以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有的县属学校甚至只凭期末考试成绩,有的以教师的出勤作为评估、考核教师的手段。

33所学校运用综合性的评估方式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上,采用考试成绩和出勤,只有少数学校采用教师基本功比赛成绩、常规教学、公开说课等对师进行考核。

四、建议

1.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制定岗位职责,使各岗位分工明确;制定教师业务学习和教科研制度,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建立教师外出学习制度;还要制定奖励制度,为教师成长搭建平台。

2.建立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1)评估组织机构。成立以主管教学领导为组长的教学质量检查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

(2)评估方案。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客观评价为出勤、教案、教学计划和总结等表格、作业批改、学生各种小组辅导、评优课、基本功比赛、学生考试成绩、科研等教师个人的客观表现。主观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三个部分。

(3)评估方法。教务处根据评估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后,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信息采集:①客观信息采集。教务处要将每名教师的出勤、各种教学表格及平时考核的原始资料保存齐全,作为每学期教学工作表现的一个方面。②主观信息采集。学生评价信息采集,评估以班级为单位,对每位教师进行评价。③同行评价信息采集,可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来源。④领导评价信息采集,领导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客观、公平、公正,也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来源。

评价权重:

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结果权重6∶4;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与领导评价权重4∶3∶3。

结果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评估结果核查后,教务处填写《特校教师教学质量综合性评估表》,存入教师档案。评估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职称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要适应新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要求,积极革新现代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有效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能使特殊教育教学管理人性化、科学化,以达到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

篇2

一、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现状

革国家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殊儿童教育事业也随之发展起来。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特殊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在《纲要》中指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这些要求也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我国特殊儿童数量庞大、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因素,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8.4万人。由此可见,特殊儿童教育在发展时需要注意其本身存在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特殊教育机构少,资金缺乏。“党的十报告指出'支持特殊教育'。”根据我国国情,中国目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特殊教育相对于其他各类教育事业底子薄、发展相对滞后。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在投入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特殊教育是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格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二)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系统不完善。教育诊断评估是特殊教育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系统地搜集资料,对评估对象作预测性、估计性地评判,以便协助教育决策者从若干种可行的策略中择一而行的过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方法是了解特殊儿童、保障他们享受受教育权利的前提。我国对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程序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而且诊断评估程序过于单一。查找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已有公开发表的文献可知,我国最早研究关于残疾儿童诊断的文献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表于医学刊物上,而最早关于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文章则是发表于1997年。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不高。目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模式主要是随班就读,而在随班就读教育模式下特殊教育的质量与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数量、水平有着莫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在逐步增加,比如教育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853所,专任教师43697人,在校学生378751人。这与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学校1:4的师生比上来看,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此外,教师学历中专以下达一半以上,并且其中大多数没有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即使有受过相应的培训,也多数是学校自己组织座谈、研讨等。伴随特殊教育硬件的投入,教师素质问题、敬业精神也同样需要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硬件与软件的相辅相成。

三、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多方筹集资金,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特殊教育上要多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这就需要我们更加关注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特殊教育。这类教育机构往往有良好的社会声望、声誉等,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民间资金。政府对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特殊教育应给予肯定,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金支持。同时这也会增强特殊教育的社会认知度,吸引更多的特殊教育参与者,比如企业、个人、民间团体等。

(二)规范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系统,提高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应以家庭为中心,将家庭作为整个教育干预系统的核心。全面、系统地从其父母、亲戚、教师、邻居等处收集信息,有利于诊断人员对诊断测验工具进行调整,让测验工具更加适合特殊儿童,以此更准确地评估特殊儿童各方面能力。同时,诊断工具应做到本土化并结合动态评估的模式来进行。在制评估量表时,应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地域差异来进行编制,使用外国制定的测验量表也需要专业人员对该量表进行评估、修改、试验,以适合我国本地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的特点。在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中,需要的是动态的过程。在第一次进行评估后,并不意味着对该儿童诊断评估的结束。美国教育部规定,至少每三年要对儿童进行一次重新评估,除非家长或学校觉得没必要重新评估。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在逐渐增加,特殊儿童入学率也在逐年增加,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许多学校聘请了退休特殊教育教师重返课堂,担任部分甚至是全部教学任务,以减少新教师的需求量。特殊教育本身任务繁重,但是如果使岗位变得更有吸引力在增加教师数量的同时也提高教学质量 ,并且也可以对特殊儿童的学习起到一定作用。此外,还可以吸纳社会人员(比如残疾儿童的家人、邻居等)经过严格的培训并且通过考核进入特殊学校任教。这不仅拓宽了特殊教育师资,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师资源短缺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过特殊儿童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特殊教育事业中。但在特殊儿童的投入经费、诊断评估、师资、人们认知程度上还存在不足,这些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对特殊儿童教育问题进一步的思考。特殊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很多问题终究会迎刃而解,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感受到幸福的新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4〕29号

[2]谢敬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残疾儿童生涯发展[J].现代特殊教育,2012,10(04):1

篇3

1.基本内涵。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的基本职能,是依据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对教育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系统评估和价值判断。

 

2.构成要素。督导评估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体系,主要是由指标体系、方法体系、督导评估制度和被评估对象四大要素按照特定的督导评估目的构成。

 

3.基本目的及作用。教育督导评估是以推动学校规范化办学为重点,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为核心,以实现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的和导向的常规性综合督导评估,是政府对学校进行行政监督和教育督导机构“督学”的主要形式,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督导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改进对学校的领导,解决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二、特殊教育与普通教督育导评估比较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义务教育的一部分。特殊教育就是用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材、教程、方法对儿童进行的教育,可以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是它的目的和任务,同时它还有着重要的意义: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它不但要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更要注重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这是特殊教育的重点。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特殊教育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同时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特殊教育中如何有效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评估是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部门代表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政行为。具体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以促成教育督导评估“三维”目标的有效实现,促进特殊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领导管理。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校训、教风、学风切实可行。

 

2、依法设立工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机制健全,运转正常;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涉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均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以及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建立素质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并有具体的年度工作实施计划。

 

(二)、教师队伍建设。1、全校教职工要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2、加强校风职能建设,严格执行上班制度和请假制度。3、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和教师素质提高培训工作,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学习、培训和学科教研活动。

 

(三)、教育教学。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根据特殊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开齐国家课程门类,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按要求开设地方课程,各学科上课正常,不被挤占或挪用;有校本课程开发计划,有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内容有特色,符合学校与学生实际。2、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课程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坚持把时间还给学生,教师上课不拖堂,不随意增加学生学习负担。3、规范教学工作,做到教学有计划、有备课,上课、辅导等准备工作要充分,批改作业要及时、到位,严格课堂教学。4、坚持听课制度,定期检查,有听课记录本,领导和教师要按规定听课。5、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6、落实好食品安全。

 

(四)校园文化管理。1、校园净化,无乱涂、乱画、乱刻、乱丢、乱摘、乱踩及蛛网污迹等现象,食堂、公厕等干净卫生。2、团队活动或班级活动开展扎实有效。切实开展养成教育,有措施,有记录,有成效。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传统节日,设计、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3、校园周边环境好,校园50米内无摆摊设点,无游戏厅、网吧。4、师德教育扎实有效,人际关系和谐,交流、赏识、合作氛围浓厚。教师精神风貌好,言谈举止文明,学生家长社会评价好。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5、校风建设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工作落实。校园秩序井然,总体感观好。“三风”建设好,积极创建各级各类品牌。

 

(五)安全工作。1、学校认真落实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安装必要的监控、防护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和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细化、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安全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2、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及时地做好各项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并有效地渗透在相应课程活动中,有计划地开设安全教育地方课程,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3、定期对学校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塌陷、防触电、防中毒、防意外伤害。能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并有记载。4、学校安保工作落实,食堂管理规范。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出入学校人员做好登记,禁止校外无关人员随便出入校园。安排节假日及夜间值班护校人员,加强校园治安巡逻,不空岗。5、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学校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报教育局审核批准。

 

篇4

一、融合教育与随班就读

融合教育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也顺应时代的潮流开始发展融合教育,融合教育的涵义主要主张不能隔离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要将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一起进行教育,尽量平等对待,并且满足这些特殊儿童的需要。随后在1988年我国提出针对特殊儿童实行“跟班就读”,这个教育模式也是我国教育历程的一个重大创新。近年来的跟班就读是我国融合教育实现的主要途径,在20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这种模式促进了障碍儿童的全面发展,但由于其教育存在质量问题,问题儿童的教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二、特殊教育学校应成为融合教育的支持者

特殊教育学校为我国的特殊儿童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这些学校的精心培育,特殊儿童们也成长为和正常儿童一样的素质人群。随着近些年跟班就读模式的普及,很多特殊儿童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根据教育部调查显示,目前仅有40%左右的障碍儿童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但是由于普通学校的设施有限,无法为问题儿童提供全面教育,因此特殊学校对障碍儿童的教育尤为重要。但是特殊教育学校由于其教学的封闭性与当前普及的融合教育理念相冲突,前者适当改变自身的教育理念成为必然。特殊教育学校需要改变自身教学模式的封闭隔离等缺陷,提供更好的融合教学环境,从职能单一的教学模式转向多重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其教学质量和资源品质,做当前融合教育的支持者。

三、特殊教育W校职能转变

特殊教育学校应该紧跟教育发展的脚步,尽快转变自身的职能和服务来满足特殊儿童的需求,其主要职能转变方向在以下方面。

(一)评估职能

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评估渗透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而且评估职能是针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展开的基础平台,当前欧美等国家针对特殊儿童教育成立了专门评估团队,从而对整体教学成果进行系统的评估。我国的特殊学校教育就缺乏这一理念,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估系统,但是教育部或者医疗部门的评估又无法全面地满足障碍儿童教育的需求,因此,需要特殊学校教育尽快开展系统评估。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当前的跟班就读渐渐普及,随班接受教育成为特殊儿童学习的一个重要的选择。因此,特殊学校应该尽快完善其评估职能,联合相关人员,如医生、特殊教育人员和障碍儿童等,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并及时和家长沟通情况,为儿童提供特殊安置,成为孩子和家长之间沟通的媒介,为孩子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评估和规划。

(二)“资源教室”职能

为了满足特殊儿童的相关要求,成立的资源教室在其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当前开展的跟班就读的学校在这方面的设施相当匮乏,并且由于体制等原因,资源教室发挥的作用不足,无法实现问题儿童的全面教育,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就必须完善这些普通学校所欠缺的功能,为家长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要对问题儿童进行全面了解,以便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训练内容,更好地开展教学内容。

(三)“巡回指导”职能

跟班就读时教师要“一心二用”,同时给问题儿童和普通学生进行不同的指导,为了保证教学效率,很有可能忽视某一方面的教学,从而导致学生无法有效地获得帮助。因此,要求特殊学校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问题进行解决,在这方面可以模仿国外的“巡回指导”。我国关于巡回指导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工作也仅仅在部分地区开展。巡回指导教师需要深入各地的普通跟班就读院校进行调研,对相关指导工作深入研究,及时地解决学校在教育时面临的问题。培养具有专业支持的特殊教学工作者,能够指导跟班就读教师的教学工作,并与管理者深入调研,更加真实地了解跟班就读中的实际问题,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四、结语

随着融合教育在我国的普及,我们要重新认识特殊教育学校的职能。通常的特殊教育学校被认为是传统的封闭隔离式教育,因此,要加快其教学职能的转变,尽快融入融合教育的背景下。在这方面可以申请政府资助,改革相关教学模式,提升教学质量。在充足的经费、完善的政策保障下改革教学模式,同时也要注意和普通学校对话交流,进一步向多职能的教学资源中心的方向进行转变。

参考文献:

篇5

一、发达国家特俗儿童教育现状介绍

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其特殊儿童教育事业均走在世界前列。其已有的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研究在以下方面为本课题有所支持:第一,倡导特殊儿童应像普通儿童一样被尊重并接受教育。美国国会在1997年重新授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残疾人是人生经历自然的部分,绝不用减少个人参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适当的教育服务,会使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尽可能过上有创造性的、独立的成年生活。在美国,其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绝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在“普通公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服务”的理念早已渗透到美国各个普通学校。此外,很多西方国家都有与美国相似的对待特殊儿童的受教育问题:英国,约有120万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其中仅有2%的残疾程度严重的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日本,从70年代开始就在许多普通幼儿园设立了特殊教育班级,并在一些特殊学校设立幼儿部以实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第二,就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以下经验:①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并制定一套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②重视家长与家庭的参与;③注重对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0~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若此时能给予特殊儿童个体以恰当的教育,将会有利于个体机能的重新组合。第三,不断淡化“特殊”与“普通”的区别,很多法案的重要条款都是在给已鉴定为残疾儿童的儿童提供合适其个人康复和发展的教育计划并极力提倡对其实施主流教育,特殊孩子“普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我国对于特殊儿童的认识与接纳程度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针对特殊学龄儿童问题,接受学校少、缺乏相应设施的投入。第四,已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围中,并制定了系统化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从而保证评估工作在各个环节上法律责任。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立法仍相对落后,我国特殊儿童的鉴定以及评估工作都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评估系统不完善。发达国家的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以及教育权研究均走在世界前列,无论是完善的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有助于特殊儿童接受适当、良好教育的各项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二、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初探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这一号召,不断加大对地域特殊教育学校的改建和扩建工作,笔者查阅了自2009年至2014年的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接受的需要实施特殊教育的学生总数亦在逐年增长。西安市政府在此问题上也做出努力。但是,由于我们的特殊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必不可免存在诸多问题:(1)西安市目前的特教学校种类太少,只有针对盲、聋哑人、智障儿童的特教学校,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又无法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儿童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2)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科学,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过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而一些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又因规模太小而不能容纳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学龄儿童;(3)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比普通儿童更加需要关爱和更多的照顾,特教教师比普通教师付出的劳动更多。但因为国家开设的特殊教育专业较少,招生规模也有很大限制,故从事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走上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就更欠缺;(4)接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数量太少,加强随班就读教室的相应特殊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5)西安市幼儿园接收程度轻微的特殊儿童入园仍是空白。目前,根据省教育厅的《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创建附属幼儿园的通知》,我市将第二聋哑学校列为首批唯一创建试点单位。但是,面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杂的特殊幼儿群体,聋哑学校只是解决了一部分聋哑幼儿的早期引导与教育问题,而如自闭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儿童的早期教育依然仅靠家庭教育这一种途径解决。

篇6

[中图分类号]D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3-0108-03

1 美国IDEA法案简介

1.1 IDEA的起因和前奏

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资料显示,全国有600万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受到保证他们获得均等机会的、合适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许多残疾儿童由于其缺陷没有被发现而无法获得成功的教育经验;公立学校体系内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根据这些事实,1975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特殊教育法案,以此来规范美国今日学校特殊儿童的教育。该法案的全名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也被称为94-142法案(PL.94-142)。这个法律后来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如1986年的99-457公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1997年的105-17公法。其中1990年该法案修订时,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现在,美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殊教育法律系统,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州和联邦法律;二是各种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三是诉讼判决。这三个层次上都有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据。

1.2 IDEA的发展和演变

(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1975)。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94-142公法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零拒绝(Zero reject)、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 evaluation)、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94-142公法自1975年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基本的六条原则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重新授权,并在内容和细节上有了发展。

(2)障碍者教育法(IDEA,1990)。1990年,美国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这次修订在障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延伸,涵盖了0~21岁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包括0~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3~21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以及16~21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ITP),在相关教育服务中还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3)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DEA,1997)。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等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和成效问题。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应达到的实效目标。

此外,《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是否变更和转移其安置环境问题上,应首先确定障碍者的行为问题是否与其障碍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4)障碍者教育促进法。2004年末,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对IDEA再次进行了修订。《障碍者教育促进法》其中的一项重要改进就是进一步完善了对美国特殊教育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学生的无歧视性评估原则,明确指出,全美国所有学区需实施旨在减少语言和文化差异学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人数的转介前教育方案(pre-referral program),并对转介前干预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更加完善了IDEA的各项条款。

1.3 IDEA的特教理念

美国IDEA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1)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2)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IDEA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碍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事实上,障碍者的特殊需要教育就是旨在帮助他们达到对于他们能力而言具有挑战的生活模式,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教育平等的观念落实得越好,特殊教育也就越发达。

(3)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IDEA为0~21岁的特殊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教育服务保障,从婴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到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到成年后的个别化转衔计划,涉及个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成人服务机构等不同生活环境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成效目标的关注不再只是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数量,而是转向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后成年生活的质量,即障碍者在独立性、融合性、生产性、满意性的发展成效,对障碍者应抱有较高的期望。

(4)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IDEA法案重视对特殊儿童的评估,除了在评估中对多元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尊重以外,在评估内容上,注重多专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从认知、行为、生理和发展等多领域整体地考察障碍儿童的需要与长处,并决定他们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实践中,注重转介前教育方案的介入和以研究证据为基础的有效教育教学方案的引入。

2 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和现状

2.1 萌芽阶段

我国特殊教育产生于19世纪中叶,1859年,太平天国后期的领导人之一洪仁到天京担任军师初时上奏天王洪秀全,陈述他向西方学习草拟的建国方案――《资政新篇》。在《资政新篇》中,洪仁提出“兴跛盲聋哑院,有财者自携资斧,无财者善人乐助,请长教以鼓乐书数杂技,不致为残人也”。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失败,此主张未能实施。在《资政新篇》的二十八条改革措施,其中就有六条涉及特殊教育的机构与对象。他首次把兴办特殊教育纳入到国家的法律纲领中,以保障特殊教育的创办与实施,同时也作为特殊教育如何开展的依据。他提到禁止溺婴和蓄奴,兴办医院、跛盲聋哑院、鳏寡孤独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残疾人教育的正式成立。第一个盲校的建立,是1874年英国牧师穆威廉在北平(今北京市)设立的“启明瞽目院”。第一所聋哑学校,是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1887年在山东省登州(今蓬莱县)设立的“启明学校”(现为烟台聋哑学校)。1916年,实业家张謇在江苏省南通市创办了第一所由中国人自己筹建的私立聋哑学校。由于旧中国的历届政府不重视残疾人教育,加之战祸连年,残疾儿童无法上学,那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非常缓慢。

2.2 缓慢发展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时期特殊教育被列入公共社会事业当中。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学校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瞽目等各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从而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使它成为人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国家采取这样的措施,全国盲人、聋哑人生产、生活有了依靠,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告别了饥寒交迫和流浪乞讨的生活。

1957年4月,教育部《办好盲童、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对盲校、聋校的基本任务、教学编制和工作方针等作了指示。这一阶段法规条文的制定和颁发,使特殊教育事业真正进入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但是法律条文的表述相对笼统,只是大体规定了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可操作性相对较弱。

2.3 迅速发展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法制建设也进入一个划时代的阶段。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第三章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有关内容,包括办学渠道、办学方式、师资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对《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再确认。同时,在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2.4 独立发展阶段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的专项行政法规。《条例》中指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条例》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都做了规定。另外,还对残疾人教育的师资、物质条件保障以及奖励与处罚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2006年6月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阶段的法律与其他阶段相比,有强烈的时代性。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这阶段的法律体现出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思想。

3 美国IDEA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3.1 IDEA法案特教理念及原则的启示

第一,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教经费投入。

第二,利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帮助那些不能进入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人群进入学校,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第三,把鉴定与评估纳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并且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评估必须公正,尽可能减少歧视现象。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专业人员的配合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类似的机构,保证特殊教育立法的真正贯彻和实施。

第四,重视残疾人家长的参与。对于他们,政府要给予及时必要和充分的支持,要对他们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做出补偿。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父母提供充分的交流机会。

3.2 IDEA法案立法成就的启示

篇7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04―0076―01

聋生与普通儿童相比较,存在更多的个体内差异和个体间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他们在教育中的特殊需要。因此,作为聋校教师, 应树立以聋生为本的现代特殊教育思想,在教学中就必须充分尊重聋生的多样性、独特性、差异性,最大限度地对聋生进行个别化教育,强调满足每一位聋生的最大需求,注重对聋生个性的培养和潜能的发掘,尊重其差异,并适应其差异、利用其差异,从而促进聋生健康发展。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制订科学合理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是实施个别化教育的前提。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种根据聋生身心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的针对每位儿童实施的教育方案,这种方案是通过个别化教学来完成的。为每个听障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就是在分析每个儿童个别差异的基础上,针对学生的差异性和个体发展的特殊需要,选择最合适的课程和教学内容,选配最佳的教学方法,努力保障儿童个体逐步实现其发展目标。

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要注意三个方面:首先要以听力障碍学生为主体,重视他们的特殊需要。个别化教学主张教学要适应学生的需要,要求聋校教师要以学生的特点和需要为出发点来组织教学,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根据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来确定教学目标,选择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控制学习速度。其次要实施诊断性评价,掌握听力障碍学生现状。教师要依据学生知识的积累情况、已有的能力水平,为每一位学生设计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教学目标。这种教学目标要体现出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还必须具有具体化、可测量的特点。最后要确定合适的教学内容。个别化教学要求教师依据听力障碍学生的兴趣、需要和能力来确定教学内容。在同一个班,因听力残疾的程度不同,学习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有残余听力的学生可学习口语,而全聋的学生则以书面语为主。

二、课堂教学中有目的地实施个别化教学

“因材施教”的主阵地是课堂教学。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依靠个别化教学来完成的。因此,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要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对不同学生制订的目标,采取多种教学手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词语教学时,看图配对词语卡片是相对较简单的环节,就请C类学生来参与。而对于B类学生,就组织他们进行看(听)话指图的环节,以求进一步培养他们理解和看(听)话的双重能力。能力较强的A类学生可要求他们看图说(写)句子或用词说(写)句子。在为每一个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逐步提高学习任务的难度,直至发散学生们的思维,提高其语言能力。但由于学生的个别差异,单靠集体指导还不够,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并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指导,这一环节集中体现在练习设计的分层上。在设计课堂练习时对于C类学生,设计基础练习题,低起点、密台阶、小坡度,让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做一些基本的、与课堂例题相近的题目,检查他们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促使知识内化,以达成学习的基本目标。对于B类学生设计发展性练习,通过练习一些稍有变化的、比教学内容稍有发展的题目,检查他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对于A类学生,则从深化对概念的理解,灵活熟练的运用,从思维方法和能力培养方面多加考虑。

三、及时做好教学评估,不断修正个别化教育计划

篇8

1引言

“鉴定”(identification)是指按照某种标准将事物或人员加以区分、归类的过程。从特殊教育的观点来看,“鉴定”主要在于确认或辨别儿童的特殊性,即判断该儿童是否为特殊教育的对象[1]。特殊教育的实施过程包含三个步骤:鉴定、安置、评价,即确定学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身份、提供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以及评价特殊教育的实施结果,因此如何鉴定学生的特殊需求是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首要工作[2]。特殊教育鉴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3-6]。通过鉴定,找出适合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对其进行适当的安置并提供适切的服务。如果鉴定与安置不恰当,则将限制学生可能的发展与机会[7]。

中国台湾特殊教育鉴定工作起步较早。1987年,中国台湾在所谓“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置特殊教育学生之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及机关学校人员为委员;必要时,并得商请学术、医疗或社会福利机构协助”[8]。之后,为了提供学生更完善的特殊教育服务品质,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一直受到特殊教育界的重视[9]。1995年,中国台湾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及辅导工作指导小组”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推动工作,使得鉴定工作踏上了正轨,并呈现出相当的绩效,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10-11]。本文介绍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鉴辅会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鉴定流程,评析其经验、做法,以期能丰富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研究。

2与鉴定相关的条例

2014年,中国台湾在相关的文件中,规定与鉴定相关的条文有7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单位、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基准、鉴定安置程序、鉴定有关之申诉以及身心障碍资优鉴定等七个方面。其中第十六条授权《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12],第六条授权《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13],这两个行政法规从执行办法、执行部门两方面保障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是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标准。中国台湾最早提出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标准源于1987年制订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当时公布了资赋优异、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肢体障碍的鉴定标准。1992年又颁布了《语言障碍、身体病弱、性格异常、行为异常、学习障碍暨多重障碍学生鉴定标准及就学辅导原则要点》[14],1998年制定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原则基准》[15],明确提出了十二类身心障碍及六类资赋优异鉴定标准。2002年该基准经修正更名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又经过了2006年[16]、2012年[17]、2013年的三次修订,提高了资赋优异的鉴定标准,增列了脑性麻痹的鉴定标准,更名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现有条文24条。第二条说明了鉴定评量的内容,强调了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应采用多元评量,依学生个别状况采取标准化评量、直接观察、晤谈、医学检查等方式,或参考身心障碍手册(类似于残疾证明)记载的个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第三至第十四条分别为十三类学生的鉴定标准*。以智能障碍为例,指“个人之智能发展较同年龄者明显迟缓,且在学习及生活适应能力表现上有显著困难者。智能障碍鉴定基准依下列各款规定:(1)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二个标准差;(2)学生在生活自理、动作与行动能力、语言与沟通、社会人际与情绪行为等任一向度及学科(领域)学习之表现较同年龄者有显著困难情形。”鉴定标准强调“功能模式”,依据智能障碍儿童所需的“支持需求程度”的强度与类型加以区分。第十五至第二十条为资赋优异六类学生的鉴定标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为特殊教育学生鉴定通则,包括鉴定程序与期程、教育需求评估、重新评估程序。

《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颁布于2012年,共有条文13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鉴辅会)的设立及服务对象、鉴辅会的规模及成员组成、鉴辅会的任务、个案受理时限等方面内容,下文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3特殊教育学生鉴辅会的结构与功能

第一作者作为一名在上海特殊教育领域工作的教师,深切感受到鉴定工作离不开执行部门的推动。上海自2009年开展《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各区县都成立了入学鉴定委员会,市级层面成立了特殊儿童专家委员会,从区级到市级层层保障整个鉴定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样,在中国台湾制订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鉴辅会是鉴定工作的执行部门,在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方面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3.1鉴辅会的组织架构

在1987年颁布的所谓“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就确定了鉴辅会地位,该文件在199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九条规定:“鉴辅会应设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兼任;并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鉴辅会事务。鉴辅会的组织及运作方式,由各县市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定之”[18]。曾有学者认为,一个理想的鉴辅会的组织应包括下列成员,见图1[19]。

时至今日,中国台湾各县市鉴辅会的做法虽略有不同,但都有一个较为完整、周全的组织架构。以台北市为例,其组织如下: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包含市社会局代表一人、市劳动局代表一人、市卫生局代表一人、教育局代表二人、特殊教育学者专家、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团体代表、资赋优异学生家长团体代表,以及临床心理专家、专科医师、社会工作者、复健医师、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等各类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20]。从鉴辅会的组织架构,我们可以发现,从上涉及到各县市的最高行政机关部门及首长,至下涉及到学生家长甚至学生个人,其中又包含了在执行中会涉及的各个局办,以及操作层面的专家、专业人员,这种上下贯通的组织架构直接保障了鉴辅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心理评量制度

在鉴辅会的组织架构中,教育与心理测量人员(以下简称心理评量人员)不仅是鉴辅会小组鉴定的成员之一,实际上也是整个特殊教育鉴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执行者。中国台湾各县市依照实际情况对心理评量人员制定了多种管理制度,以保证鉴辅会鉴定工作的专业化实施。以基隆市为例,心理评量人员分为三级。凡具备基隆市合格特殊教育教师或一般合格教师,且参与基隆市相关心理评量研习者都属于该市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可提出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资格申请,经基隆市鉴辅会审核,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核发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资格:(1)参加韦氏及其他相关智力测验进修,取得合格证明;(2)参加心理评量研习达三十小时以上(不含前项智力测验研习时数);(3)施测三名以上基隆市特殊需求学生,完成心理评量报告并经审核通过。高级心理评量人员则在年资、研习时数、累积个案上有更高的要求,且要再完成三份以上初、中级心理评量人员递交的心理评量审核报告。

三级心理评量人员皆有明确的工作项目。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在中、高级心理评量人员指导下,为自己校内特殊需求学生进行观察、晤谈、标准化测验等评量工作,并搜集学生各项能力、学习与行为等表现及特殊教育需求的资料,撰写心理评量报告。此外执行鉴辅会分配的心理评量与特殊教育相关工作,也参与心理评量研习等。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要协助和审核初级心理评量人员的工作、执行鉴辅会分配的任务、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参与本校及外校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高级心理评量人员要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心理评量个案分析会议、心理评量人员培训工作[21]。

3.3特殊教育学生鉴定程序

对于特殊教育新生来说,在入学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已有身心障碍手册、未取得身心障碍手册、障碍情况不明显。入学鉴定工作从每年六月持续到十二月底,而原来在校内就读学生的鉴定工作则安排在每一学年的第二学期(二月至五月)进行。一般而言,鉴辅会对特殊学生入学鉴定程序如下:每年六月到七月,办理学龄身心障碍学生(含无身心障碍手册)报到、登记。七月至八月底,鉴辅会汇整各校转介来的疑似名单及相关资料,安排学生接受心理评量或医学检查,评量小组人员依照安排时间实施心理测验及教育评量;随即鉴辅会综合分析学生各项资料并给予教育安置建议,再召开安置会议决议会,其会议记录分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寄发安置通知书给学生家长。至于障碍情况不明显学生的鉴定,则是在入学后九月至十月各校办理的新生身心障碍学生普查中,由各班教师初步筛检,发现有疑似的身心障碍儿童,提报学校辅导室,经辅导人员和家长晤谈并观察后,认定需进一步接受鉴定的学生,经由家长同意,填写转介表。之后,再进行如前文所述的鉴定流程对该名学生进行综合分析、安置。

鉴辅会每年循环初筛及鉴定十三种障碍类别的学生。考虑到智力障碍儿童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群体,而中国台湾在语言障碍儿童的筛选及鉴定流程方面比较全面,所以笔者以语言障碍学生和智力障碍学生的鉴定流程为例,进行介绍。

3.3.1语言障碍学生鉴定程序

錡宝香曾经拟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语言障碍的筛选及鉴定流程,包括发现怀疑、转介筛检、施测/分析、送鉴辅会鉴定判别等[22],具体内容见图2。

首先,教师或家长观察或注意到儿童的说话出现异常,或是感觉到其语言发展与同班同学有差异或是落后的现象。其次,教师和家长进一步使用相关的筛选表或检核表,主要使用洪俪瑜的特殊需求学生转介资料表中的语言障碍部分进行初筛[23]。第三,确定智力是否正常,因为很多特殊儿童除了主要障碍之外也存在说话语言的问题,因此在鉴定其是否为语言障碍儿童时,必需先确定儿童的智力、感官能力、肢体动作能力、情绪行为等是否发展正常。鉴定语言障碍时,智力方面较多使用的是《托尼非语文智力测验》(TO-NI)[24]或是《韦氏智力测验(第四版)》(WISC-IV)/《韦氏幼儿智力量表》,如果存在智力低下的情况,则转到其他组别进行鉴定。第四,确定儿童并非其他障碍造成语言发展问题,即排除听障、学障、自闭症等。第五,以标准化评量工具进行施测。目前中国台湾已经建立常模的标准化工具很多,如《学前儿童语言障碍评量表》[25]、《修订学龄儿童语言障碍评量表》[26]、《华语儿童理解与表达测验》[27]、《儿童口语理解测验》[28]等。第六,收集语言样本,即请学生复述一个故事,并从语言、连接词、风格、讯息、时间前后指称关系等多个向度分析其叙事内容,同时也可以分析构音、嗓音与语畅异常的障碍与严重度。第七,教师搜集学生平日的沟通与学习状况或学业表现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最后,汇整所有相关资料,送交鉴辅会进行鉴定,以确定学生是否为语言障碍学生、具有何种语言障碍类型,如构音、嗓音或语畅异常等。

3.3.2智力障碍学生鉴定程序

中国台北在智力障碍学生的鉴定上,每年的做法有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大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且成熟的鉴定流程,以中国台北2012年工作流程为例(图3)[29],可以看出整个鉴定工作流程分为转介、相关资料收集、鉴定与诊断、综合分析这四个环节。

当有疑似智能障碍学生时,教师和家长会使用特殊需求学生转介资料表,对其中的智能障碍评量部分进行勾选,初步确定学生是否有智能障碍。其次,进行智能障碍评量相关资料的收集,包含两步:(1)汇整填写辅导策略及辅导成效评估表,了解前期辅导情况;(2)汇整观察晤谈资料,进行学生基本能力现况分析。第三,由心理评量教师实施标准化的智力及适应行为测验,适应行为评量通常采用《文兰适应行为量表》或《中华适应行为量表》,智力测验则使用《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同时会视学生的需要采用《拜瑞-布坦尼卡视觉-动作统整发展测验》或其他量表进行,排除学生可能存在的其他障碍。第四,把上述资料由初级心理评量教师进行统整,撰写评估摘要报告。第五,由中高级心理评量教师进行分析,最后交由鉴辅会进行鉴定。

4评析

通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相关条例、鉴辅会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以及鉴定流程等方面的梳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经验使得中国台湾整个鉴定工作能够以专业化、规范化的形式开展。

4.1特殊教育鉴定工作制度化

制度是推动实践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中与鉴定相关的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特殊教育鉴定工作的制度化是随着理念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进步的,发挥着引导、推动特殊教育实务的功能。除了一系列制度在实际推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台湾还确立了鉴辅会这一执行部门和十三类障碍儿童的鉴定基准、办法。鉴定评估是特殊教育有效实施的前提保障,中国台湾特殊教育鉴定工作的制度化明确了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了各部门的责任,制定鉴定的标准,保障了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4.2以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

有学者认为教育工作者对特殊儿童的鉴定,应以协助教育安置、设计教学方案为重点,故中国台湾特殊教育界对于特殊儿童鉴定程序以功能性、支持性为主,明确要采取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30]。中国台湾进行鉴定的执行单位一般有三种:医疗单位,进行身心障碍等级、诊断证明等鉴定;教育单位,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教学或临床鉴定,由专业教师或治疗师担任[31]。在教育上,由具有测验资格的人员,利用标准化评量、观察、晤谈、医学检查或身心障碍手册等搜集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4.3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

Taylor曾提出应由教师来扮演评量学生的角色,因为师生互动关系密切,可引导出学生的最佳表现,且学生在教室中也习惯被评量,因此由校内教师担任评量人员的角色可免除学生的学习恐惧,并且教师可在最适合的时间进行评量,而无需等待校外的评量人员[32],因此,教师是评量学生的最佳人选。实际上,中国台湾的心理评量人员大部分也是以特殊教育教师为主[33],各县市由在职特教及辅导老师所组成的“特殊教育心理评量(简称心评)小组”,经过专业的训练,在特殊教育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实施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特殊教育心评小组”乃是结合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小组,特教教师是站在第一线的教学者,又是团队小组成员之一,可见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34]。

4.4以规范、常态方式运行特殊教育学生转介制度

篇9

英国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了包括SA、SA+以及特殊教育需求声明在内的三级服务体系,并可以根据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程度选择服务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第_,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制度不完善,特殊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偏低。由于工党政府倾向融合教育,即将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纳入主流学校,导致许多主流学校乘机挪用特殊教育经费,造成特殊教育发展缓慢。

 

第二,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各自分离,影响效率。1978年的《沃诺克报告》基于古利佛的特殊教育观念指出,只要是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取得学习进步,则表明该学生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用这种评估来代替原来的医学检查,或者残疾人分类,]这就割裂了教育与医疗健康的关系。2011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的《咨询提案》进一步分析了目前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服务体系过于复杂,各种服务机构过于分离,造成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教育、健康、照顾三大服务机构缺乏整合。

 

第三,主流学校的教师、课程、评价体系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考虑不足。2001年11月,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出台法定指导框架《全纳教育——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明确要求开发新的教育系统,将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纳入主流学校,这给主流学校的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受到了主流学校部分教师的抵制。导致出现抵制的原因在于,在课程设置和评价上,课程内容缺少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考虑,不能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教学内容,也无法根据不同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特殊教育学生做出怡当的评价。

 

第四,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家长和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意愿与要求未充分得到尊重。7家长对孩子的特殊需求最明了,如果能重视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将可以帮助特殊教育决策部门制定合适的特殊教育计划,从而为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怡当的特殊教育服务。但在目前的特殊教育体系中,由于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无论是在特殊教育经费分配,还是在家长申诉的过程中,家长的要求往往被忽视。

 

二、英国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改革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2011年3月的《咨询提案》明确提出要赋予家长制定个人预算的权利,旨在改革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制度的弊端,比如投入预算没有考虑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个体差异。政府希望家长能够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制定个人预算,并控制预算经费的使用权,以期最迟到2014年,实现家长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制定个人预算,从而增强经费使用的灵活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投入体制,英国教育部于2012年3月出台《学校经费投入改革:朝向更加公平的投入体制》,其目的是建立一个高效、公平、透明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8]其中涉及特殊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体制改革,规定将专项拨款(DedicatedGrant划分为学前教育区、学校区、高需求区三个部分,其中高需求区就包含特殊教育儿童。政府注重在特殊教育领域针对特殊教育需求群体,建立一个支持对象涵盖从出生到25岁的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制度。

 

(二整合地方特殊教育支持体系

 

一方面,由于英国特殊教育一线的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特殊教育体制过于科层化,阻碍了他们工作;另一方面,家长期望通过整合地方教育支持体系,按孩子的实际需求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取代学校先前通过经验提供服务的方式。所以,英国政府希望通过体制创新和整合服务机构来简化特殊教育相关程序,让专业人士和相关服务机构更好地为儿童、青年和家庭服务。

 

为了改变复杂的特殊教育支持体系,减少科层化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地方服务部门间的合作,英国政府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改革:第一,拟定单一的法定评价程序,整合教育、健康和照顾服务体系。到2014年,年龄在25岁以内的有特殊教育需求声明或者学习困难声明的学生都将采用这个单一评价标准,而"教育、健康和照顾计划"将整合这三个服务部门,识别学生的特殊教育类型,并提供相应的需求支持。9第二,制定国家经费投入绑定框架。在2011年3月的倍询提案>〉中,教育部宣布将和地方政府一起探索国家绑定框架,既保证提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和青年、残疾儿童经费投入的透明性,又能兼顾地方政府在经费投入上的灵活性。第三,更好地发挥社区部门的服务功能。2011年11月,英国政府宣布要发挥社区服务部门的作用,为那些能为学生离校后提供独立生活培训的组织予以600万英镑的资金支持,投入期限为两年。这些组织项目包括:早期语言发展、早期支持和关键工作、家长参与、为成人做准备等。

 

三提升主流学校特殊教育的服务质量

 

英国政府在《咨询提案>〉中明确表示,所有的儿童和青年都应当获得额外的支持,从而保证他们获得令人满意的学习水平。学校作为特殊教育的前沿,为这些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目前,英国主流学校主要从教师培训、课程设置、教学评价三个主要方面着手改革,以适应特殊教育学生的特殊需求。第一,通过培训提高主流学校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师在提高学校特殊教育服务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已经成为提升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方式。《咨询提案》规定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掌握识别和克服困难的能力、处理不良行为的能力、有效教学的能力、尽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改善特殊教育课程设置。2008年的报告《特殊教育需求和全纳:反思与革新》中,分析了课程设置的三大原则,即在课程中设置_定的难度,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克服学生个人或群体的学习困难。第三,改善特殊教育评价方式。针对特殊教育评价,注重效率的学校通常采用目标一设定的方式评价课程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比如在英国的梨树学,课程协调员通过分析这所特殊学校写作水平低下的原因,通过制定新的政策,提供合适的支持,在每堂课都关注写作,并做出评价,通过对比以前的状况测量学生的进步,进一步设置教学目标。

 

(四)赋予家长和儿童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

 

2008年3月,特殊教育联合会主席布莱恩蓝姆发起了一项调查,被称为"蓝姆调查"。其主要目的是调查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家长对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信心度,并向儿童、学校与家庭部国务大臣提出了如何提高特殊教育需求儿童学习水平的建议。在这个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于2010年发布了《改善家长获得特殊教育信息的实施计划》,为那些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家长专门设立热线电话和网上服务。3]2011年3月的《咨询提案》再次强调了家长参与的重要性,并让家长参与到特殊教育体系的决策中去。到2014年,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家长可以获得以下权利:制定个人预算,控制自己孩子的特殊教育务;获得资金使用信息;选择学校,包括所有公立学校、学院(academy)和自由学校。

 

这次特殊教育改革不仅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同时也提出了要尊重特殊教育儿童的需求。《咨询提案》的反馈者强烈支持赋予儿童上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那些伤残的儿童、需要照顾的儿童。这些儿童很少能在公众面前表达自己的观点,赋予他们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将有助于改善他们的不利地位。三、英国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改革的主要经验

 

(一)统_的需求评估方式

 

英国特殊教育需求评估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其评价方式也随之调整。在1978年《沃诺克报告》以前,特殊教育需求评估主要由医疗机构进行,根据儿童的伤残类型建议与之相适应的学校。但《沃诺克报告》以后,特殊教育需求定义得更加宽泛,只要存在学习困难问题就可以声明自己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但在特殊教育需求评估上却变得十分复杂,医疗机构和学校脱节,造成多头评价,效率低下。由此,2011年的《咨询提案>〉建议统一健康、教育与服务机构,采用统一的需求评估方式。将健康、教育与服务机构有机统一,以解决多方评估造成的评估效率低下、费时耗力的问题。健康机构与教育机构的有机衔接将大大消除不科学的评估行为,在医疗检查的同时还能够获得医生的及时建议,如学生是适合在主流学校,还是适合在特殊学校就读。

 

(二连贯的经费投入体制

 

自2011年3月英国教育部出台《咨询提案》绿皮书以来,英国就致力于建立一个连贯一致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标准。2012年3月,英国教育部出台《学校经费投入改革:朝向更加公平的投入体制》,目的是改革以前以16岁为分水岭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标准,新的标准将涵盖从出生到25岁,做到前后连贯一致。将16-18岁特殊教育需求固定拨款、学习者附加支持资金、特别安置预算资金整合为一种资金支持,从而统—资金分配。新的经费投入标准将减少由于经费断层给特殊教育需求学生带来的不利影响。

 

㈢协商性的家长参与机制

 

以往家长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根据家长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家长参与模式分为:专家模式、移植模式、消费者模式、协商模式。m专家模式完全忽视家长的作用和要求,家长只负责提供孩子的信息;移植模式开始考虑家长的需求;消费者模式赋予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协商模式则更加强调家长的作用,学生遇到问题,教师就需要和家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教师还需要通过问题解决策略与家长继续协商,减少分歧。家长对孩子的身心状况最为了解,通过家长参与,学校可以获得更准确的学生信息,从而为学生提供匹配的教育服务。这次的改革同样强调了家长参与,家长可以自由选择学校,控制特殊教育资助,并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个人预算。

 

(四)全纳的主流学校发展模式

 

篇10

案例解读

上海市有特殊教育学校29所、特殊幼儿园1所、高等教育点4个,基础教育阶段在校特教学生共9033名。市教委表示,上海已基本建立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基本满足了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

阳阳是华师大附属卢湾辅读实验学校的一名学生,3岁的时候被诊断为自闭症。刚到学校时,阳阳对学校陌生的环境表现出强烈的排斥。通过与家长沟通,学校了解到,原来阳阳5岁时被送往一个民间的寄宿制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在训练过程中,阳阳长期与父母分离,不堪训练的重压,各种症状出现,又被医生判断为焦虑症。

为了更好地了解阳阳的能力发展现状,学校采用《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对阳阳进行了评估。据该校张伟老师介绍,《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包括“感知觉”“粗大动作”“精细动作”“语言与沟通”“认知”“社会交往”“生活自理”“情绪与行为”八个领域。通过评估,阳阳除了感知、动作、生活自理三个方面以外,其他方面分数均比较低,特别是在社会交往方面。

针对阳阳的实际情况,张伟老师和阳阳的班主任、家长协商之后,初步确实了一个短期的干预计划:帮助艳阳适应学校生活,稳定阳阳的情绪;能和老师进行简单的游戏等;学习动宾短语的表达。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学校充分利用资源室的各种玩具,对阳阳做了全面的观察和了解,找到了阳阳的兴趣点。原来,阳阳对沙盘游戏中的模型特别感兴趣,但他却不喜欢砂子。于是,老师们就利用这点,和阳阳开始了互动。在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过程中,学校将这些模型也设计到个别化教育方案中,作为个别化教育的教学具。通过一段时间的干预,阳阳爱上了学校,喜欢学校的老师,喜欢到学校上学;阳阳的情绪稳定了许多,他的脸上洋溢了笑容;阳阳表达的意愿增加,口语表达的能力也有所提高;阳阳和老师之间的互动良好,能和老师进行简单的游戏。一年后再次用《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对他进行评估,除感知觉外,阳阳在各方面的分数均有所提高。

篇11

特殊教育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经历了从歧视到理解,从同情到支持,从排斥到接纳,从医疗康复到教育性的潜能开发几个阶段。目前,特殊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志而受到重视。“特殊教育”由过去的为少数儿童的服务发展成为为每一个儿童的“特殊需要的教育”。在正常化原则、全面参与原则的推动下,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结合起来。正在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正是结合的最好体现。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在中国已经开展了十余年,可以预测,在新世纪,随班就读工作将更加受到重视。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随班就读教育质量普遍不高,不能满足随读学生的特殊发展需要,与国内普通教育,国际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存在相当的差距。同时,我国各地随班就读发展也不均衡,而由于普通学校教师几乎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培训或学习,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难以解决,因此,特教学校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符合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业务支持保障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一、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宣传培训

1.广泛宣传,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积极配合市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印发材料、召开专题讲座、局域网等形式,广泛宣传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学校、家长对随班就读工作从了解到配合到支持,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提高质量。

2.入学前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筛查、检测,帮助配备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特教学校的专业检测教师,使用量表对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学生进行筛选,检测学生视力、听力情况、智力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报市随班就读工作鉴定小组确定,帮助他们配备必要的助学设备,并伴随整个随班就读的过程:对于聋生,进行耳模、助听器的配置、检测、维修、更换、调试或更换;对于视残学生,检查助视器是否适合,放大教材是否到位等。对智力残疾的学生,按时检查其智力、平衡、运动等情况。如有误报,请鉴定小组复查,应从随读学生纠正为正常学生。

3.培训残疾儿童家长和随班就读师资

“家长是孩子第一任教师”。残疾儿童的家长对残疾儿童的态度决定他们的明天。特教学校应配合残疾人联合会举办聋童、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班,讲授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掌握适合自己孩子的康复技能,使残疾儿童能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得到最大化地发展。对于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师,特教学校要积极配合市教研室进行县级培训,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也要增添随班就读的内容,同时构建学校信息平台,利用局域网对全市随班就读学校教师进行培训、指导,从而提高随班就读教师从事该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在班级进行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育奠定理论基础。

4.特教学校成立随班就读指导小组

特教学校随班就读指导小组在市级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由特教学校校长挂帅,分管听力、智力残疾的教导主任,特殊教育专业的骨干教师共同参与,随读指导小组积极配合教育局普教、教研等职能部门,承担起对全县(市)随读学生的检查测定和业务指导。

二、加强随班就读的业务指导

1.加强与“两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特教学校及时把随班就读工作的情况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同时,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传达给普通学校,从而保证随读工作顺利进行,健康发展。

2.利用资源优势,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定期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接受业务咨询

特教学校具有设备、师资、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派骨干,每月集中一次对听力、智力残疾随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平时落实专人负责普通学校随读教师的业务咨询,共同商讨解决随读中出现的问题。

3.配合随班就读学校,指导制定个别教学计划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期初到随班就读学校,与该校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随班就读学生父母、助学伙伴(或同学代表)等人组成教育评估小组,为随班就读学生量体裁衣,制定、审核个别教学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定期参与评估,根据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4.承担随班就读的巡回辅导任务

特教学校教师定期和随班就读教师研究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制定学习的课程和内容,进行一对一或几对一的个别教学,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特教学校教师还要不定期深入到随读学校课堂,了解随读生学习状况,适度、适时提出建议,以利于残疾学生的学习和提高。

5.加强特普联系,共同进行随班就读课题研究

随班就读的教师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特殊教育,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会遇到实际困难,束手无策,甚至导致学生“随班就坐”,而特教学校教师大都经过系统的特教专业培训,掌握不少特教理论和技能,普特校在管理、教学等方面可以互相借鉴,既解决随读教学的困难,也可借此对随读学生进行研究,正确对待学生差异,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教研室的牵头之下,特校教师和随读教师、兼职教研员参加随班就读工作课题研究,探索随班就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三类残疾儿童在各年级段的教学模式、符合随班就读的条件和标准,评估考核方案等。

三、加强随班就读的评估激励

1.加强科学管理,建立随班就读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