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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资产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19 10:44:36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指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及构筑物的增加,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自建或团体购买职工住房、办公用房等;

(三)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俱等;

(四)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进行调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按照《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购置,无论资金来源,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到区财政局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超配额标准配置的车辆,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于领导公务用车,如遇领导职务变动,各单位要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车辆调拨手续,根据区财政局的调拨批复,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填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对单位购置资产签署意见。

3、区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确需购置的资产,经区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进行批复。申报单位将批复后的申报审批表做为经费用款计划的附件报区财政局主管经费科室按原程序审批,涉及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区人民政府或区财政局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的资产表现形式主要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给。可分为财政拨款形成和直接调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其中*级财政与上级财政拨款,只要到达单位账户即已形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次是调拨给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单位收入形成。包括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事业收入,或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对外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四)其他途径形成。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依据有关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

(一)维护安全完整;

(二)实现合理配置;

(三)推动国有资产有效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负责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及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

(四)负责*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先调剂、再承租、后购买。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过高。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标准应综合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行业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结合财力情况,报政府审批;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先由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再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以购置方式还是共享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和从其他部门(含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外的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由政府、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接受捐赠活动,主办单位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品目、数量、去向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运用配备的国有资产完成事业任务,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要把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人,纳入单位领导、个人年度考核范围。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资产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是指对事业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等多个层次使用价值量大而利用率低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建筑设施等资产进行统一配置、集中管理、有偿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资源共享制度;以信息共享为桥梁,带动资源共享;以财政补贴为手段,推动资源共享。构建教育、卫生、科技和文化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平台,促进事业资源有效整合。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机构转制所涉及的资产,转制后由财政部门核定产权,报经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

第五章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改变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产权登记证;

(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八)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专项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六章资产调剂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是指事业单位将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等进行划转的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调剂制度,构建不同行业的资产调剂平台,通过存量调整来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主体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调剂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内部各单位优先调剂;

(二)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三)有利于双方互利。

第三十五条资产调剂的形式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跨部门的事业资产调剂,由划出划入双方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核准,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划入方要将已接收的资产造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跨地区的事业资产调剂,同属一省两地级市之间的,可由两市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分属不同省两市之间的,由两省财政部门协商同意;

(四)跨政府级次的事业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报有管辖权的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如有必要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

(五)同一部门或跨部门事业资产与行政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批准。对于土地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资产,调剂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调剂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超标配置和闲置的房屋、车辆,由财政部门提出调剂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进行调剂。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低效运转的、利用率低的、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房屋、车辆除外)。

为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人员调离时,原配备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清理,及时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处置。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九)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另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无偿调拨。

第四十二条市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下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实行)。一次性成批处置固定资产,单件价值虽低于一万元,但总价值超过三万元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财政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勘察。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全部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置。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处置、核销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批准核销损失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一般情况下,资产处置价值不应低于评估底价。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八章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当价值类型,按照法定工作程序,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同一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十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九章资产收入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事业单位凭借所拥有的资产取得的财政收入。

资产收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收入;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国有资产收入上缴义务。国有资产收入,分别其收入性质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必须按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全额单位全部按预算级次上缴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差额补助单位按预算级次上缴非税收入专户,按补助比例,一部分纳入预算,一部分实行专户管理;

(三)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章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可分为因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级政府工作需要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统一部署开展的资产清查,由财政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领导下实施。

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履行有关立项手续。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按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一)属于盘盈的,及时入账;

(二)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资产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核销;

(三)属于过失责任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单位闲置资产,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界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对国有资产来源、使用,以及分布情况进行登记,避免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为有效维护事业单位资产权益,对事业单位之间有纠纷的资产要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

第六十七条产权界定内容包括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资产管辖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确定。

第六十八条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投资、谁所有。即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

(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切实维护国有财产权益;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理清产权界限。

第六十九条产权纠纷处理应*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事业单位产权纠纷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第七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七十一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呈报。处理意见既要维护国资权益,又不应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按照上述程序,双方产权纠纷仍然无法协商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二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标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报表编报及时;

(二)不虚报、漏报和拒报;

(三)及时清理资产,做好与其他财务数据的核对衔接工作。

第七十四条资产信息报告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分析报告,反映单位基*情况、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情况、资产质量与运营情况、主要资产实物量情况、主要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主要资产明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资产管理情况。

部门预算和决算报表中资产信息报告编制应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决算报表改革要求,对部门、单位资产状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七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处分。

第八十二条事业单位拒绝执行闲置资产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3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属国家所有,由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单位价值在限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维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不断壮大,作为政府职能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机关事业单位添置了大量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尽管在购置前通过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进行了管控,但部分单位在使用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物管理不严谨、核算不准确、不能物尽其用等诸多问题,这既不利于推进公共服务职能高效履行,也不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因此,应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把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信息化轨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1、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缺乏有效监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前基本都按规定通过了预算审批和政府采购,但有的单位不是从实际需求出发,为了小部门利益或只图自已方便,不断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出现闲置后不能盘活,有的单位又要重复购置,缺乏灵活调拨机制,导致固定资产利用率低,这些都加剧了财政压力,在建立节约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方面起了负作用。

2、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科学。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只按原值入账,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具体规定各类资产的使用年限。同时,有的单位资产入账时不计运杂、安装、保险等费用,只取发票金额,人为缩小了资产价值。待实物报废或做其他处置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冲销,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如实反映资产损耗度,总量虚高,长此以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距实际价值越来越远,又难以引起领导重视,是导致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管理的主要因素。

(二)购置与管理不对称,虎头蛇尾

1、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更注重对差旅费、招待费、公车和集体福利等经费开支的管理,这些资金由于标准与权限等制度严格明晰,所以控制得当,但也占据了财务人员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由于部分单位从管理层到一般人员在意识上重钱轻物,重购置而轻管理,导致资产领用、保管、调拨、维护、转让、报损及储存等日常管理手续不完备不及时不规范,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给国有资产流失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健全、规范和加强管理。

2、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或流于形式。固定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尽管相比流动资产来说价值更大、使用年限更长,发挥效益更持久,但由于制度层面长期存在看重资金管理、漠视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绝大多数单位都由财务人员兼管固定资产,机构不健全,人力缺乏导致内控机制缺失或流于形式。如有的单位成立时间较长,新晋人员往往不熟悉单位历史,对资产属性了解程度不够,没有可靠的财务资料查询,时间精力又有限,严重制约了管理效能;有的单位管理手段落后,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脱节,帐物分离或账物不符,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有的单位长期不及时彻底盘点,出现了数量不清,账实不符,规格混乱,职责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会计无法确认盘存数量及其价值的增减,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三)账实不符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准确入账,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是会计人员职责,日前各单位在购置时基本能按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规范入账,购置和入库人员分离,但历史上长期的粗放式管理思维,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机制执行力差,责任不明确导致了后期的账实不符。如固定资产不进行定期彻底盘点,对实体早已不存在、报废或处置的资产没有及时采取账务处理,长期挂账虚列;通过赠与、奖励、无偿调入、盘盈等其他渠道取得的资产直接列入支出或根本不进行资产登记核算,长期游离于账外;资产的领用、报废、调拨和变卖手续不规范,记录欠缺,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导致资产家底不清和流失,长此以往甚至使得盘点后对账实不符的原因都无据可查,极易造成固定资产的流失。

(四)监管机制欠缺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普遍加大了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摸清了家底,规范了管理,但对部分单位仍然存在的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 如资产盘点不够及时,在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时不按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对实体已经不存在的资产不及时完整反映;一些有机会追回的固定资产因程序复杂或耗时较长轻率处理,含糊报损,免去麻烦,如果不加以控制,势必造成管理混乱,导致资产流失。

二、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途径

(一)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落实认识不到位,制度再好也难落实,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要落到实处,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台制度并列入考核目标,促使各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实行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的登记保管、调拨划转和检查维护,如对离职调动人员占用的财物如何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划转或收回,如何折价转让等薄弱环节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免相互挤占挪用,保证资产管理不脱节、不缺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建议对部门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加入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内容。建立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得好的单位及人员则要给予适当奖励,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二)改革会计核算方法。建议改革目前仅以原值反映资产价值的核算方法,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减值法,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真实反映现存固定资产状况和所占用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如前文所说,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很多都是由财会部门负责,会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资产管理效果,如某些物品如何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间准确区分。完善资产管理首先要提高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意识,强化人人参与资产规范管理的理念,其次要加强培训学习,持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流程,切实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责,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按照工作需要在各部门间灵活调配,从根本上加强资产使用效益。同时,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加强盘点和处置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固定资产处理获得的收益全额纳入财政。提高透明度,用社会化监督和公众同参与的方式有力补充监管力量。

(五)实现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时效。面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固定资产,纯手工方式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只有采用电子化管理,在详尽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后,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在资产入库时即赋予其一个终身唯一编码,从购入、使用到增损、转移、退出的整个使用周期进行动态跟踪,实时监控。使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化繁为简,优化资产的合理配置,确保资产高效可靠运营。

结 语:

加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关部门不仅要关注资产的购置,还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只要坚持让规章制度与监管落实齐头并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一定能够不断完善,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梁春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真实完整[J].财经界(学术版).2009(01).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4

一、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善主要表现为三个字:“乱”、“散”、“杂”。

乱:一是来源渠道乱,基层公安机关的固定资产来源比较复杂。二是管理制度混乱,缺乏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和应有的监督机制。三是管理部门乱。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固定资产管理没有统一部门,因而出现固定资产有人用,无人管的现象。

散: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购买固定资产无序谁需要,谁购买:谁购买,谁使用。一些单位出于各种因素,对上级主管单位直接拨给的固定资产,既不报告,也不登记:一些单位领导人缺乏大局意识,奉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信念,利用或把握各种机会,竭力为本单位增加固定资产,且不登记入账。久而久之,逐步形成单位部门之间贫富不均。

杂: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工作机构庞大,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固定资产需求量大。各种固定资产种类繁杂:有车辆、有枪械、有服装、有器材、有电脑,有房屋等,仅大类就有22种,小类不计其数。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管理部门,归类不统一,显得杂乱无章。

二、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难点

一是管理意识薄弱。一些基层单位存在“重钱轻物”、 “重供轻管”的现象。侧重对日常经费的管理,而相对轻视对已购固定资产的管理:注重财政拨款资产的管理,相对忽视对自筹和馈赠资产的管理。有的虽也进行了管理,但缺乏长效机制,致使出现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现象。

二是管理制度欠缺。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部机关到基层所,不能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少了。多次的清产核资,对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基层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制度执行不力,制度监督机制不足,购入,使用、调出,报废、调剂、统计,审批等等各种制度和制度间的制约等都亟须完善。

三是管理职责不明。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张皮”现象比较严重,缺少应有的联系和制约。资产的管理,配置、使用、信息不畅,各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责与责任不明确。

三、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目前一些基层局,所固定资产管理“乱、杂、散”的现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综合治理。这里,也可概括为五个字:“教”、“责”、“制”、“严”、“监”。

1 教: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首先,公安各级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解决问题。其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应着重抓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第三,要把对全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教育提上议事日程,要教育干警明白管理好固定资产是加强公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是保障和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堵塞漏洞,防止滋生腐败的重要手段。要让干警们认识到,管好固定资产人人有责。真正做到领导宏观调控,基层积极落实,个个参与管理,物尽最大效用。

2 责:明确职责,建立网络

要明确从局领导到具体使用人的有关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基层公安局都应成立由分管领导,后勤,财务使用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年度物资计划的编造以及定期分析、检查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工作,明确各个环节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器材、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发放、调拨、维修、清查等工作,并应按规定建好两种固定资产明细账:(1)按固定资产逐台逐件登记,以便掌握全部在库及在用器材,设备总情况;(2)按领用部门登记,以便掌握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个环节的管理手续是否齐全,确保账、物、表完全相符。同时,适时按需进行资产调配,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不闲置,不重复,不浪费。

二是明确财务管理部门职责。财会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负责登记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账,进行国有资产的明细核算和监督,督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增减转移手续。凡是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不论资金渠道,一律都要经过管理部门人员验收登记入账或签字后方可报销;对无偿拨入或接受馈赠的资产,也要凭有效证明入账登记。财会部门还要定期检查各处(室)固定资产账目的设置是否健全,增减转移手续是否齐备,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与归口部门的对应账目是否相符等等。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手续完备,资金渠道正当,账务处理准确,账账一致,符合要求。

三是明确使用部门职责。使用部门是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忽视了这一环节,整个资产管理就将流于形式,容易产生前清后乱或边清边乱。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感,明确指定专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时记好明细账,财产物资进出库必须履行手续,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同时,也要建立各种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违纪和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现象。

3 制:健全制度,强化制约

在财产清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业务器材,设备管理规定》、《车辆管理制度》、《枪械管理规定》、《文物、图书资料的管理规定》、《高档办公用品管理规定》等若干项管理制度和各级统计报表定期反馈制度等,使各单位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各部门管理责任奖惩制。这是管好固定资产的关键。推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目标责任,把财会部门、物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拧成一股绳,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使财产物资的管理

做到件件有账,人人有责,账物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使用部门不仅有使用权,而且还要承担爱护和保管维修的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奖惩制,对管理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或通报表扬,并同公务员职务的晋升接起钩来,对少数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和赔偿。以此做到赏罚分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干警的积极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4 严:严把“三关”,合理使用

一是把好事前申请和事后审核登记关。各使用部门添置固定资产,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事先编制计划,经领导批准(大宗资产经集体会办,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办理,及时进行登记,该集中采购的要集中采购,事后财务部门审核把关,严格掌握标准,真正做到该买的及时购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减少盲目购置。当前,要特别搞好反腐倡廉,不买或少买高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把好调剂报废关。一些使用部门本位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不需用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不愿转到其他处(室)调剂余缺,把本不该报废的报废。针对这种情况,应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不需用的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首先在内部调剂余缺,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应。如确属需要调出或不适用需变卖的,必须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凡超过使用年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经领导和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还要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卖出的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一律用于购置新的固定资产。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5

一、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善主要表现为三个字:“乱”、“散”、“杂”。

乱:一是来源渠道乱,基层公安机关的固定资产来源比较复杂。二是管理制度混乱,缺乏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和应有的监督机制。三是管理部门乱。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固定资产管理没有统一部门,因而出现固定资产有人用,无人管的现象。

散: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购买固定资产无序谁需要,谁购买:谁购买,谁使用。一些单位出于各种因素,对上级主管单位直接拨给的固定资产,既不报告,也不登记:一些单位领导人缺乏大局意识,奉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信念,利用或把握各种机会,竭力为本单位增加固定资产,且不登记入账。久而久之,逐步形成单位部门之间贫富不均。

杂: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工作机构庞大,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固定资产需求量大。各种固定资产种类繁杂:有车辆、有枪械、有服装、有器材、有电脑,有房屋等,仅大类就有22种,小类不计其数。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管理部门,归类不统一,显得杂乱无章。

二、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难点

一是管理意识薄弱。一些基层单位存在“重钱轻物”、 “重供轻管”的现象。侧重对日常经费的管理,而相对轻视对已购固定资产的管理:注重财政拨款资产的管理,相对忽视对自筹和馈赠资产的管理。有的虽也进行了管理,但缺乏长效机制,致使出现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现象。

二是管理制度欠缺。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部机关到基层所,不能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少了。多次的清产核资,对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基层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制度执行不力,制度监督机制不足,购入,使用、调出,报废、调剂、统计,审批等等各种制度和制度间的制约等都亟须完善。

三是管理职责不明。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张皮”现象比较严重,缺少应有的联系和制约。资产的管理,配置、使用、信息不畅,各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责与责任不明确。

三、基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目前一些基层局,所固定资产管理“乱、杂、散”的现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综合治理。这里,也可概括为五个字:“教”、“责”、“制”、“严”、“监”。

1 教: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首先,公安各级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解决问题。其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应着重抓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第三,要把对全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教育提上议事日程,要教育干警明白管理好固定资产是加强公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是保障和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堵塞漏洞,防止滋生腐败的重要手段。要让干警们认识到,管好固定资产人人有责。真正做到领导宏观调控,基层积极落实,个个参与管理,物尽最大效用。

2 责:明确职责,建立网络

要明确从局领导到具体使用人的有关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基层公安局都应成立由分管领导,后勤,财务使用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年度物资计划的编造以及定期分析、检查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工作,明确各个环节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器材、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发放、调拨、维修、清查等工作,并应按规定建好两种固定资产明细账:(1)按固定资产逐台逐件登记,以便掌握全部在库及在用器材,设备总情况;(2)按领用部门登记,以便掌握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个环节的管理手续是否齐全,确保账、物、表完全相符。同时,适时按需进行资产调配,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不闲置,不重复,不浪费。

二是明确财务管理部门职责。财会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负责登记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账,进行国有资产的明细核算和监督,督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增减转移手续。凡是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不论资金渠道,一律都要经过管理部门人员验收登记入账或签字后方可报销;对无偿拨入或接受馈赠的资产,也要凭有效证明入账登记。财会部门还要定期检查各处(室)固定资产账目的设置是否健全,增减转移手续是否齐备,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与归口部门的对应账目是否相符等等。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手续完备,资金渠道正当,账务处理准确,账账一致,符合要求。

三是明确使用部门职责。使用部门是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忽视了这一环节,整个资产管理就将流于形式,容易产生前清后乱或边清边乱。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感,明确指定专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时记好明细账,财产物资进出库必须履行手续,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同时,也要建立各种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违纪和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现象。

3 制:健全制度,强化制约

在财产清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业务器材,设备管理规定》、《车辆管理制度》、《枪械管理规定》、《文物、图书资料的管理规定》、《高档办公用品管理规定》等若干项管理制度和各级统计报表定期反馈制度等,使各单位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各部门管理责任奖惩制。这是管好固定资产的关键。推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目标责任,把财会部门、物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拧成一股绳,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使财产物资的管理

做到件件有账,人人有责,账物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使用部门不仅有使用权,而且还要承担爱护和保管维修的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奖惩制,对管理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或通报表扬,并同公务员职务的晋升接起钩来,对少数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和赔偿。以此做到赏罚分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干警的积极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4 严:严把“三关”,合理使用

一是把好事前申请和事后审核登记关。各使用部门添置固定资产,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事先编制计划,经领导批准(大宗资产经集体会办,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办理,及时进行登记,该集中采购的要集中采购,事后财务部门审核把关,严格掌握标准,真正做到该买的及时购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减少盲目购置。当前,要特别搞好反腐倡廉,不买或少买高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把好调剂报废关。一些使用部门本位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不需用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不愿转到其他处(室)调剂余缺,把本不该报废的报废。针对这种情况,应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不需用的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首先在内部调剂余缺,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应。如确属需要调出或不适用需变卖的,必须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凡超过使用年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经领导和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还要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卖出的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一律用于购置新的固定资产。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省直和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制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机关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省直同一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调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将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资产,省直事业单位应当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核(批),并逐步推进经营性资产分类、集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实行资产绩效管理,推进资产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集约利用土地、房产、交通工具和各类办公资源,探索通用设备公物仓、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途径,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政府。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五条 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机关管理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五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六)省机关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五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省机关管理局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省直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省机关管理局核发《福建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省机关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政府处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一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产权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监管,通过资产统一权属管理等途径,有序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源统筹与整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软、硬件建设,及时将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及变动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如实反映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状况。

第六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房屋、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汇总、分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健全和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并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省直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7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一、概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指的是从法律形式确定为国家掌握同时可以为社会、经济提供资源的总和,即国家法定拥有的财产及其权利的总称。国有资产伴随国家形成而不断产生和发展。国有资产通常有资源性、非经营性、经营性三种国有资产类型。而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国有资产是非经营性范畴,主要指的是机关单位拥有的,法律上为国家所有,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资源总和,通常含有国家的直接拨款、根据有关政策通过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资产、接受捐赠等。机关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国有资产又分为无形、固定、流动资产。国有资产主要指的是单位价值在相关标准以上,使用超过一年,同时使用过程中可以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在机关单位中涉及的固有资产含有专有设施(专业仪器)、建筑以及房屋、一般设备、办公设施、交通工具设施等;流动资产表示的是可以在一年期限内使用完毕、或者变现的资产,比如银行存款、单位库存现金等;无形资产主要含有机关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但是因为各种因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无形资产种类、范畴及其会计核算方法。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国有资产主要涉及流动以及固定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首先,在资产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在资产采购时,因为缺乏完善的资产财务决策制度,部分机关往往出现决策失误,甚至谋其私利的现象,最终导致资产的隐性流失。其次,资产使用阶段出现的资产流失。部分机关单位缺乏严格的资产管理,导致资产遭到破坏。同时一些单位对于人为资产损失,不仅没有切实追究相关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私自冲减账户。最后,资产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因为资产处理过于随意,一些单位没有根据规定组织国有资产处理工作,产权意识薄弱,擅自变卖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资金利用效率不高

因为资产分配不合理,常常出现重复采购问题,同时资产的使用缺乏有效的规范,使得很多单位资产闲置情况严重,导致资产使用率下降。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最低。机关单位资产利用率不高体现在:其一,单位内部一些公用房屋、车辆利用率偏低,房屋闲置、出租、私用现象严重。其二,决策失误,资产采购不合理,导致出现资产浪费。其三,设施重复采购、闲置情况严重,使用率不高。其四,资产调度效率不高,无法高效的进行资源共享。

(三)资产管理会计处理失当

各项管理制度缺乏完善性,会计核算较为混乱,执行不到位,账簿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本该入账的没有入账。采购资产没有及时入账,部分集中年底记账,一些资产甚至没有入账,始终在账外游离;无偿调入资产没有进行核算,资产的真实性无法获得验证。其二,本该销账的没有进行销账。本来报废的资产没有及时的予以处理,长期处于挂帐状态。其三,凭证残缺无法及时的入账。其四,将采购的国有资产没有被及时的列支到费用中,不列入资产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应对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

部分国家认为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收支的中心环节,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当前政府采购机制的构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的可以从下面几点着手做起:确定详细的采购实施流程;对于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对财政支出进行深化管理,确保货币和实物相分离;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资产使用率的提升;努力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争取同国际接轨,达到了国际一体化标准;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障政府机关清正廉洁。各个机关单位需要单位资产状况以及职能在预算范畴内组织购置规划,上报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坚持先预算后指出的原则,确保资产采购切实根据预算进行,预算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购置制度的建设以及执行共同促进。

(二)确定规范的台账制度

在进行资产核查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台账,对实物资产具体的情况进行记录,充分反映资产的产生、转换、处置等各个阶段。可以从下面几点着手操作:首先,在财政部门的资产宏观管理机构,设置相应的资产总台帐;其次,在专门负责资产的机构设置对应的分台帐。最后,在资产使用单位内部设置对应的资产使用台账。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首先,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行政领导考核体系中,同时将其作为进行人员任免的重要参考;对由于资产管理适当形成的资产损失,必须追求相关负责人以及领导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定时向外部公开占有、使用资产的使用情况,接受外部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必须切实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机关单位预算收支进行有效的审计。其次,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各个机关单位应当构建健全的资产内部制度,实行资产卡片以及台帐管理制度、资产年度核报制度等,切实落实我国统一的资产管理事项申报以及登记备案制度,有效规范各个机关单位的产权、财务、实物等资产的管理,促进各个机关资产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同时各个机关还应当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使用情况同相关责任人业绩挂钩,并将其作为工作人员升迁的重要参考。另外,积极的实行资产管理人员上岗制,对于重点机构以及设施应当采取委派制,保障管理人的独立性,促进资产管理职责的有效实行。

四、结束语

综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机关单位开展自身工作,提供高效的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有效的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可以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奉公形象的树立。但是伴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日益增多,账实不符、资金被占用等情况严重,对行政机关正常运行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对此我们着力分析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而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使其更好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推动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3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人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行政本级、法制工作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等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人大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人大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人大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包括人大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人大机关的资产,人大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大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大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人大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人大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对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与人大机关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人大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人大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人大管理局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人大机关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人大机关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人大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人大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人大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

部长级干部专车,由人大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除房屋、土地、车辆外,人大机关购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人大机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大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大管理局对人大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人大机关可以将资产购置事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人大机关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人大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人大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人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人大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人大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人大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人大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人大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人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人大管理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人大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一)人大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大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大管理局对人大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人大机关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二十八条人大机关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人大机关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人大管理局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人大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二)土地处置,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三)车辆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批。具体办法由人大管理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五)人大机关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大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人大机关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人大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人大机关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财政部会同人大管理局组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人大机关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人大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地方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四十六条人大机关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人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人大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向人大管理局做出报告,经人大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人大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人大机关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应当对人大机关报送的年度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人大管理局、人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人大管理局、人大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附则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9

三、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及资产配备状况实施调拨。机构名称改变但未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手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单位,应由原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划转地方政府。同时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涉及机构撤并的部门(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后,按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直接办理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新组建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初始登记。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按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依据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调整和配置。

(一)新组建部门(单位)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其部门(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及办公设施设备。

(二)机构改革部门(单位)有办公用房调配需求的,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10

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存量资产管理与增量资产管理相结合。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和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为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奠定重要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存量动态数据库,使之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编审的主要数字基础,为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探索路子,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通过资产清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户数和编制及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二)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本部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三)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债

务等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实。

(四)建立卡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以此为基础,今后主要固定资产变动状况,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完成,并与财务管理系统互相补充。

(五)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上述资产清查工作应于*年7月底完成。有关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另行布置,有关办法将另行下发。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统一为*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下列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及资产清查有关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1、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一)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二)工作方法。

1、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组织自查,要做到见账就清、见物就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2、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保证本部门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各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资产核实和清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5、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在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统一基准日、统一表格、统一清查内容和范围等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下同)。

五、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和任务分解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肇财评〔*〕1号转发)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年2月)。

1、组织收看和收听全国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及有关工作文件、报表和操作软件,编发资产清查有关资料。

2、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各地、各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年2月28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4、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关中介机构业务骨干的专门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完成对下属单位的资产清查业务人员的培训。

5、参与市直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制定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程序和步骤等。

6、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资产清查布置工作。

7、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开展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汇总,并在*年2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二)实施阶段(*年3月-6月)。

1、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开展账务清理,确定调整后的资产清查基准数;开展财产清查,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2、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可在单位自查工作开始时就参与相关工作,保持审计工作与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步进行,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指导各单位自查,协助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按统一的程序、标准进行审计,提交统一规范的审计报告。

3、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并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在清查结果汇总之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或检查。

4、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表,应于*年4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5、*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增量资产配置编审提供依据。

(三)总结阶段(*年7月)。

1、市财政局下发有关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

2、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结工作,上报全市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4、通报表彰全市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资产清查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财政局绩效评价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与市财政局保持工作联系。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资产清查复核或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从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大局的高度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挂帅,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机关单位资产管理例11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高度重视。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到2021年实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都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储备管理,对优化国有资源,实现社会公共职能发挥,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在事业单位中极为重要,必将是今后国家审计、巡视巡察的重点工作。而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虽然在不断加强行政管制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立符合当今信息时代下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的制度体系,是当下事业单位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因而事业单位管理好国有资产犹为重要,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最大化地发挥国有资产的社会服务价值,促进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首先,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响应国家“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理念,节约财政资金;其次,有助于厘清单位的资产现状,并对现有资产加以利用,使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账实相符;最后,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水平,能够防范漏洞与风险,有效规避了舞弊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合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资金大部分都是来自财政性资金,单位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缺乏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管理购置随意性较强,没有对本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资产的实际存量不清,未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存量来安排需求,部门之间的资产不能有效地进行调剂使用,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未能严格把控国有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存在一些资产重复购置的现象。例如一些事业技术机构未具备开展项目工作的人力技术等基础条件,也未做相关可行性研究,就开始采购专用设备,导致一些专用设备的闲置;有一些项目开展工作的频率很低,造成一些仪器设备的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资产利用率低;未能严格执行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有时会出现超标准购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夸大采购数量,来获得财政预算资金的支持;有的单位在预算年度中随意调整预算资金用途,甚至没有预算,自行安排采购,导致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无序增长的现象发生,给国家带来了经济负担,影响财政资源配置的平衡与协调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认识不全面。主要表现在:首先,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按实际要求配备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职务未按规定相互分离,资产管理的流程也不规范,不利于资产管理的独立性和监督机制;其次,单位管理者未能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风险,只重视多争取财政资金,多购置资产,而忽略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再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大多并非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素质,职责不明确,致使资产管理效益较低。例如,一些事业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认识不足,对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大批量购入的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资产未确认为固定资产,造成账实不符;最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力与监督机制不到位,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考核机制,未与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相挂钩,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缺乏主人翁精神,没有奖惩机制,很难达到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水平。

(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当前是信息迅猛发展的时代,信息科技已普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大大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当下事业单位虽然已经使用“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但是,有些单位还未有效地运用该软件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无法实现信息的高效传递与共享。信息系统实际操作落实不到位,未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一些单位的资产卡片的建立不够完善,卡片信息不完整,甚至于有些单位的实物管理人以不熟悉软件的运用为理由,把资产实物卡片的录入工作交由财务人员完成,而财务人员对资产的信息与使用情况不太了解,造成国有资产的实物与账务管理工作脱节,未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管理的优势。

(四)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不当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是资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环节。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资产实物管理人对资产的日常保管没有引起重视;国有资产使用人的责任意识不够、缺乏爱惜,导致资产使用不当,未得到妥当的维护与保养,缩短了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例如,一些事业技术机构实验室专用的精密仪器,使用人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没有指定相关的责任人和具体的资产管理及操作制度。日常使用完仪器后没有相关使用记录,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出现带病运行的现象。一些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不当。调拨的资产未及时做好调拨手续,没有及时入账,造成资产长时间在账外运转。单位对于故障高、维修费用大且技术落后,并已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未及时做报废处理。处置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大型国有资产处置时没有组织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的残值被低估,未按规定限额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就自行做报废处理。现实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单位对国有资产的清理清查工作不重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盘点清查。清查不够全面,对流动资产未进行清查,还有存在历年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单位管理者主观上不愿意去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例如一些事业技术机构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等体积较小、可流动性的资产,由于人员调动或退休,没有做好交接手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五)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不全面

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范围,常常只界定于固定资产,对于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疏于管理。首先,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未能按照规定进行盘点,对库存现金的监管不到位,也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金、利用率低;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比较随意,未按流程申请采购,领用未做详细的登记,造成耗材的浪费;其次,对于其他应收、应收账款未及时发函核对、清理,造成坏账;再次,对外投资,未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投资过程中的跟踪不到位,常常造成对外投资没有收益,甚至亏损;最后,无形资产的管理也随意,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资本投入未按规定进行归集,未确认为无形资产,造成事业单位出现资产流失。

三、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事业单位在购置国有资产时,要先摸清单位现有资产和使用情况,厘清闲置资产,强化资产的入口管理,对于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物尽其用,充分提高现有资产的利用率;对于确实需要更新的资产,及时做好核销,为资产的更新提供依据,并向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以便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要强化落实中央政府“过紧日子”的长效机制,购置资产时应首选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调剂方式解决,促进单位之间资产的共享共用。购置资产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以内购置资产,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例如,事业技术机构开展新项目配置资产时,应具备相关人力技术条件,对该项目履行社会职能的效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并制定详细的资产采购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按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并与预算紧密统一,未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资产不予采购。对于不常用的资产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综合调剂、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利用率,避免因重复购置而造成的资产闲置和财政资金浪费的现象。

(二)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良性运转的基本保障,单位内部控制应以量化评价为导向,贯穿于单位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又是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提高单位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促进内部控制的成效。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框架。事业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物登记工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国有资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账实相符。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资产管理、使用较好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加分项;对资产管理、使用不当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扣罚;故意毁损、违规操作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外予以公示,让公众来监督资产管理效应。

(三)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数据库,把国有资产信息管理融入到单位内部控制中,并与财务信息化相关联,有效地防止内部控制中的漏洞,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事业单位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的操作,明确分工,在资产购置时按照资产的分类及相关信息,建立完善的资产卡片信息,并生成资产卡片条码,做到账、卡、物三统一,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确保账实相符、职责明确。国有资产运用信息化管理使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数据共享、相互关联,用存量资产促进财务预算的精确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完成了资产信息数据的全面覆盖,提高了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为单位间调剂资产使用提供了基础数据,盘活了闲置资产,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减少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

(四)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遵循资产处置程序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提高资产使用人的责任意识,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资产。例如,事业技术机构实验室的精密仪器设备应按照“四定工作”即:定使用人员、定检修人员、定操作规程、定备品配件。使用前应进行岗前培训,日常使用完仪器设备后,应擦拭干净、恢复原状,并做好仪器设备运转情况等使用记录,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关系到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能为单位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并为技术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报批手续;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出租价格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果存在故障高、维修费用大、技术落后,且不能改装使用、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处理。报废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价值高的资产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杜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流失。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和实物核销登记。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该上缴国库的应及时上缴。调拨的资产应及时入账,明确资产的使用权,确保账实相符。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前至少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资产盘点清查的内容应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及完善制度等,不仅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还要对流动资产进行清查,对于资产清查后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核算处理毁损的资产应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包括对外投资、存货及货币性资产,其中流动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加强管理。首先,单位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严格把控应收款项的审批程序,相关经办人员要对债务人进行适时跟踪,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单位上报,及时催收各种欠款。事业单位每年末应对各种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清查,对于不能回收的应收款项应做好发函核对,并努力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应通过法律渠道及时解决,减少呆账、坏账的产生,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加强库存现金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对低值易耗品应做好采购申请,采购时应采取询价方式货比三家,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并做好领用登记手续,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应与领用的记录一一对应,避免低值易耗品的流失。再次,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前应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开展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事业单位要派专门人员参与到被投资单位与该项投资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及时获知被投资单位的重要信息,保障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利益,减少亏损。最后,加强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管理,开发阶段的费用应在“研发费用”科目中给予归集,形成无形资产后应转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四、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能、更好地服务民众提供基础物质保障,是单位一项重要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内部控制的意识,制订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单位管理者及全体职工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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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伟.创新机制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J].财会学习,2021(16):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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