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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概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21 14:44:47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1

一、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八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许多地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职能定位,至今尚未有统一、明确和专门的法律界定,目前我们对其了解,主要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本款规定看,法律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自治组织,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二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如《宪法》第17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三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有“政社合一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职能的冲突

据统计,有近3000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长期没有得到权威定性,使其发展农村经济的职能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于是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确实产生诸多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集体资产所有者不明问题,村集体企业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清等问题。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弱化,其职能常常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致使其无法正确地行使农民集体的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往往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因行政权本身具有的侵益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在发包土地方面,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对外发包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以自治功能取代生产经营功能,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其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混乱,直接影响到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职能重构

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概念,有利于明确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将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理念。只有将其法律内涵予以明确,才能界定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之下,使其良性运行。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立法中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可以这样定义,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自治组织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2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

1、培训对象

在全市行政村中,挑选120名(原则上每村1名)具有思想品德好、综合素质较好、热爱农村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一线的农业科技示范户、龙头企业、特色基地、农村村支两委及其返乡创业农民工中的青年农民代表,(优先考虑没有挑选过的行政村)。

2、学员条件

从事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含职高)毕业、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及以上,(同等条件女性优先)。

三、报批程序

1、第一阶段: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县委组织部、科技局审查,3月31日前报长沙市科技局。

2、第二阶段:长沙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农村工作办联合审批,确定学员名单。4月15日前完成。

3、第三阶段:湖南农业大学对报考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报省考试院审查注册。4月28日前完成。

4、第四阶段:湖南农业大学成教学院、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委组织部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来校报到。5月中旬开学。

四、培训方案

1、培训专业(专业可根据学员报名后再定)

园艺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园艺科学技术方面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为从事蔬菜、果树、花卉“三园”方面的设计、栽培技术管理服务。

电子政务:本专业培养具备一定信息技术采集、利用、管理、信息安全方面以及农业电子商务、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技术人员,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涉农企业和先进农户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食品工艺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食品科学技术方面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术管理服务,能为从事食品工艺方面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管理服务。

2、专业课程(根据学员的要求,另行设定)

园艺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开设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基础、农学概论、植物学、普通遗传学、土壤肥料学、农业生态学、农业经济管理、农业政策学(一)、农业气象学、蔬菜栽培学、果树栽培学、花卉学、园艺病虫害防治,增开考查课程生产实践、农业概论、农业经济管理学、农业推广学、市场营销、计算机在农业中的应用等课程。

电子政务专业:主要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政府经济管理概论、公文写作与处理、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公共事业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英语、社会学概论、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政治学概论、机关管理、数据库及其应用等课程中任选两门选修课程。

食品工艺专业:主要开设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化学(二)、食品工艺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生物化学、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工厂与设备、食品工厂设计、食品卫生微生物检查、食品微生物学(实践)、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化学,增开考查课程生产实践、农业概论、农业经济管理学、农业推广学、市场营销、计算机在农业中的应用等课程。

3、开设有关讲座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法

农业电子商务技术

农业新技术系列讲座

长沙地区优秀农业企业、示范村、农业基地实践

培训传授农业技术的教学能力和方法

五、学员须知

1、学习形式及要求

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学制2年。考生通过每科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湖南农业大学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以自学为主,学校助学为辅相结合的形式;

③学员每学期在校助学辅导时间为2个月,住校学习期间,学员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④2011年5月份开学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3

一、选题的依据

(1、选题所属研究领域;2、选题的应用价值;3、国内外相关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课题所属研究领域

1、论文选题属于公共管理领域,具体研究范围是X市农村社会稳定问题。

2、论文中的概念界定:

所谓农村社会稳定问题,是指乡镇和涉农街道区域内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课题的应用价值

农村社会稳定问题是当前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大局,就是所谓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的社会稳定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难度最大的一项任务。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的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化和尖锐化的特征,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农村社会稳定出现了新变化、新情况,加之全国各地政策、管理模式、风俗习惯、群众素质基础等各不相同,社会稳定问题也有其差异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看清现象,剖析案例,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是实实在在做好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发展趋势

1、国内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农村社会稳定问题一直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专家和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社会和政府管理问题,特别是近十年来,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由于城乡二元经济构的形成,由于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农村资源的争夺,由于农村民主进程的推进,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新问题,农村稳定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研究的重点问题,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多关于农村稳定方面问题的学术研究报告,主要研究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的主要表现及原因。表现在体制机制问题、基层组织建设问题、群众自身素质问题、社会管理问题等;二是解决农村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主要对策和建议,要在教育、普法、信息、政策、管理等方面下功夫。

2、国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在发达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技术性的方面,也有体制性的方面。他们的社会矛盾大多集中在某一特殊问题,直接由基层引起的社会问题较少,针对社会的突出矛盾,集中研究和采取对策。由于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的不同,从经济上、贫富差距的解决上来看,社会保障是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通过建立相对健全制度来缓解社会压力。

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社会问题也各有不同,总体上还是在保证政权稳定的同时,处理国内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1、选题的学术思想、特色和预期达到的成果和水平;2、研究内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3、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进度计划)

(一)选题的学术思想、特色和预期达到的成果和水平

1、农村社会稳定问题是摆在市乡两级政府面前最棘手、最普遍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分析社会稳定因素,有解决矛盾普遍性方法和针对性方法。

2、本论文的特点是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一是论文针对X市农村的社会稳定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对X市农村社会稳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并针对X市社会稳定问题提出对策。二是论文可行性是在通过最具X市代表性的L镇社会稳定问题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剖析和总的基础提出来,具有现实可行性。三是论文中既有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又对当期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稳定形势做了分析,在此基础提出的对策具有实际应用性。

3、本论文从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入手,列出社会不稳定因素,合具体乡镇特点,分析原因,找准对策,为进一步引起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视,为今后X市政府和维稳部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研究内容及解决的问题

1、论文主要研究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包括农村社会稳定的意义,不稳定因素及分析原因,解决方法,确保社会稳定。

2、论文目录

(三)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

1、技术路线

2、技术措施

(1)文献法:对国内外相关文章进行搜集、阅读、整理、分析。

(2)座谈法:访谈相关街道、乡镇、部分村的书记,就农村稳定、工作进行讨论、交流。

(3)调查法:查找相关维稳及政府组成部门在稳定工作中的文件和做法。

(四)进度计划

20xx.6-20xx.9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

20xx.9-20xx.11问卷设计、发放、收集整理、数据分析

20xx.11-20xx.1完成论文前三章,论文中期检查

20xx.1-20xx.4完成论文初稿

20xx.4-20xx.5修改论文初稿,论文预答辩

20xx.5-20xx.6论文审查、修改,论文答辩

三、开题条件(根据专业学位情况填写)

(一)学术条件

本人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十五年在乡镇、街道工作,做过一般办事员、副职领导和主要领导,几乎每天都从事农村维稳工作,了解、思考、探讨、决策过农村稳定工作。2011年参加了大连理工大学MPA学习,已读完该专业的全部课程,掌握了一系列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了一定的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导师H教授从事公共管理和哲学教学和研究并经常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在H教授的指导下,使我具备了撰写论文的学术条件。

(二)设备条件

课题具备研究所需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设备等硬件条件。

(三)经费概算和落实情况

研究所需费用已落实。

四、文献综述和调研报告(要求3000字以上,可另附页)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杨伍保.浅析群体纠纷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对策[J].理论导报,2009,(3)

(2)于风伟商同杰.和谐社会下的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8,(2)

(3)杜旭宇.农地征用时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及其治理对策[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杜胜利.正确处理农村利益分化与农村社会稳定的相关性[J].经济研究参考,2008,(36)

(5)田法成.改进农村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J].现代农业,2008,(7)

(6)黄建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J].现代乡镇,2008,(6)

(7)王春光:《警惕我国贫富差距的代际传承和固定化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9期

(8)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东岳论丛》2006年第2期

(9)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0)[美]亨廷顿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98,380,105,277,284,313,313.

(1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

(14)刘秉泉:《分配制度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群言》,2003年第9期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4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08-06

一、引言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概念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就表现为理论,对术语的不断加细的定义过程就是概念的展开过程”[1](P57)。Martin Heidegger则指出学科“基本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解决,研究者只是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2](P3)。黄达在界定“金融”概念时指出:“一门学科,其最高理论成就往往就凝结在对于本学科的核心范畴如何界定、定义之中”[3](P113)。“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学科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和核心范畴。正确分析和准确定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不仅是农村金融理论研究首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

下面,依据“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和“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哲学观点,试图在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理论和实践中,既有“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定义的缺陷及其成因与影响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从交易视角重构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概念内涵,深化对“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的认识,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建立概念基础。

二、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

准确定义“农村金融”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4]。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①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②,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4]。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冠以“农”字招牌的,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其他兼而有之,等等,其内涵含糊不清。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5],“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3],其表述林林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3]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6],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7],“‘金融’就是信用转让”[8]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的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的被动局面,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始终没有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9],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这些都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它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并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试图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具体求解”[9]。同时,导致了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等同于农村身份的人为认定,致使那些只有“农村”之名而无“农村”之实、甚至有悖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机构,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致使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此外,还人为地加剧了城乡金融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职能被人为地限制在只有“农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应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致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农村金融”缺乏科学界定有关。因此,选择恰当的视角和范式,科学界定其内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交易视角的农村金融内涵

概念作为客观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不同视角下的思维写照。选择交易③视角定义“农村金融”,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现实与经典理论相悖的事实④。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遵循下列逻辑层次定义“农村金融”:(1)农村金融是一种交易,是分工和交换的产物。不同产权主体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础。(2)农村金融交易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决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规模,而是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农村经济“规模收益”的存在和产权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存在和展开的内在动力。(3)在制度约束下,以信息为前提,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4)全靠信用维系的农村金融交易,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使农村经济货币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专家”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它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可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9](P314),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并不在于机构的简单增设,当着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9]。因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主体,其本身数目的多少并不必然与交易的规模相对应”[10],而且针对农村金融交易特点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创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9]。(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四、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⑤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⑥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⑦,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12]。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这样,可以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定义,“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为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关系产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⑧向“普遍主义信用”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注释:

①王绍仪(2002,P114):“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辞源》(1915版):“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辞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辞海》(1979版):“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当于我国金融的“FINANCE”定义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②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巩泽昌,1984:P4-20;张琳,1984:P1-10);“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文详等,1988:P47);“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舒子塘,1989:P10);“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李树生,1999:P29);“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王绍仪,2002:P115)等等。

③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

④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可以诱导出相应的市场供给。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事实,一直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没能由农村经济系统成功地内生出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容忍个体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发展”,内生的农村金融不仅一直没有很好成长起来,而且“其发展的不规范与过度失序为其后的严厉管制与取缔提供了口实”(张杰,2003:P311)。

⑤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⑥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⑦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⑧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⑨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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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Definitions Reconstruction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6

[中图分类号] F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43-01

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延伸到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新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参与市场竞争重要举措。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受到的影响以及发展趋势问题备受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我国农业领域基础薄弱,农村经济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就需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山东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山东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对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山东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显示意义。

1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1.1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分析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一个重要的关键性概念,其直接影响到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实施途径的选择。但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众多学者对这个概念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解和解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说法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农业研究人员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界定,他们对概念定义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经营和战略性的体现,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选择科学品种,确定如何提僧土地肥力对策,对种植制度、耕作方式、轮做方式以及病虫害防治策略进行确定,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降低成本支出,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证农业生产和盈利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从环境研究学者的角度分析,将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定义为一种向着更大使用价值,资源更有效利用的农业,并保持农业和环境的平衡不断向前发展,确保一定的生产率和收益,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物;最后,《登博斯宣言》中关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定义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包含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由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制定发展目标的软系统,这个系统应该注重整个社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不同领域研究学者就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定义分析发现,我们在认识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是曲折进行的,未来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研究。

1.2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分析

首先,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首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加快发展,这对对于发展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发展过程中要保证通资源、环境和人口相协调,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其次,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重复利用土地资源,在单位面积中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品质,满足社会大众的物质需求;再次,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基础。通过转变生产方式,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危害,将发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与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结合起来;第四,农村人口数量得到控制,质量显著提升。控制好人口增长速率,提高人口质量,全面发展科技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化农民;最后,农民经济收入持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技术措施先进,结构合理,品种多样化,品质优异,实现高产、稳产和低耗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 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分析

2.1 发展生态农业,坚持走中国特色化现代农业道路

首先,要尊重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湿度规模经营;其次,强化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联系合作,注重保护农民群众土地和财产收益。结合不用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生态农牧业的产品质量认证,提高生态农牧业的经济效益。

2.2 强化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首先,实行点面相结合污染源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大农业环境执法力度,控制好乡镇企业三废排放。农业生产中全面推行侧扑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禁止使用高度高残留的农药;其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注重种养结合,对土地进行科学治理,采取土地开发和复垦等措施,为农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保障;最后,做好植树造林工作,建设完善的农田防护体系,为农业生产创建良好的生态效益。

2.3 建立多元化的合作组织,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大力培养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专业合作组织,采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将农民群众集中起来生产经营,不断解放农村劳动动力;其次,要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扶持和建立一批社团性的协会和非正式组织,代表广大农民群众,表达群众的诉求,提高农民群众在社会中的地位;再次,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完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公开组织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增强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最后,紧急围绕生态农牧业发展探索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将各个生产环节细化,带领农民群众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态农牧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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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7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36-05

当前,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出现了很多称谓,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组织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混乱。但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而言,其核心主体无非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本文试图对上述主体加以分析,并厘清其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关系。

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这些与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密切相关的法条看,分别出现了 “劳动群众集体”、“农民集体”、“本集体成员集体”的主体概念,表述不同,但最后都集中在关键词“集体”之上,“劳动群众”“农民”“本集体成员”则是对集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的修饰词。因此,要弄清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含义,首先需弄清“集体”的法律含义。

(一)集体的法律含义

有学者认为集体不是内涵和外延明确的法律概念,是一个政治术语用在了法律条文中。[1](P70~74)有学者认为:“(集体)都表现为一种个人与整体间的关系,这种由个人结成的整体关系就是集体。”[2](P41~50)政治术语不必然不能用在法律条文之中,国家是政治术语,在法律中有时必须用到。第二种观点从根本上点出了集体的内在含义,但是,从广义上而言集体不一定是由自然人结成的整体关系。从语意看,集体应是与个体相对应的概念,集体是多个个体基于一定的联系构成的联合体。从集体的特征来看,有些情况下集体在内涵与外延上不固定,会以参照物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如对每个家庭成员而言,家庭是集体。但是如果对于一个社区而言,家庭又是组成社区的个体,而社区是众多家庭的集体;对村民小组而言,村民是个体,村民小组是集体,而对全村村民集体而言,村民小组又成为个体。因此,要确定集体的内涵与外延,首先要清楚将个体联系成集体的社会(法律)关系是什么,其次要确定构成集体的组成部分(即构成集体的个体)的明确所指,或者说以何为参照物来谈集体的概念。

(二)农民集体的含义及对相关立法的评析

如前所述,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出现过“劳动群众集体”、“农民集体”、“本集体成员集体”等不同的概念,那么这些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吗?到底当今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应当是谁?是当今立法与实践中无法避开的话题。

“劳动群众集体”的术语显然是对原有法律术语的沿用。从初级社开始,在农村依次出现的初级社—高级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主体,都是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主要通过劳动关系联系起来的整体,故称作劳动群众集体。这从当时立法能找到明显例证:如1954年《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另外,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系列草案资料可以看出,“劳动群众集体”这一概念在当时立法上已被普遍接受。如1956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稿)(最初稿)》第11条规定:“合作社组织的财产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1956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第一次草稿)》第16条也作了与上述相同的规定。其后的二稿、三稿、四稿、五稿均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分别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 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 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3页、第67页、第75页、第82页、第89页、第98页。)另外,在上世纪60年代社科院法学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在“所有权”编,采取了“通则、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体例进行编排。其中集体所有权中也使用了“劳动群众集体”的术语。(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 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 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8~25页。)但是,自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农民集体组织已不再表现为集体的劳动者组织,劳动者都是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独立的个体劳动,而不再是集体的劳动。”[2](P41~50)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原来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通过集体共同劳动关系联系起来的“劳动群众集体”实质上已经不复存在。原农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土地承包之后演变成为对集体土地等集体财产的集体所有关系,即基于其是农村集体成员这一身份——作为农民的身份本身而产生的对集体财产的集体所有联系起来的整体。故而,在现行的有关农村集体所有权立法上皆称为“农民集体”或者“本集体成员集体”,取代了原来的较常用的“劳动群众集体”。学者认为:农民集体 “是指一定的社区范围或专业的经济组织范围的农民成员的集体”。[2](P41~50)可见,农民集体或成员集体是以社区为范围的。这种农村社区与土地密切相关,其通常是以土地的地域作为区别农村社区的边界,自然人因其与社区土地的身份联系(即自然人须是在一定土地范围内基于其农民身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农民)形成了典型的村落社区,进而在法律上将村落划分为更小的组成部分,或将村落聚合为更大的整体。这就诞生了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总之,农民集体主要是基于对一定范围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关系而形成的农民整体。

(三)农民集体的法律定位

有学者认为是“成员个人的人格集合成了成员集体的人格”[2] ,这在理论及逻辑上完全说得通,但是问题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确实过于抽象,其当然不是作为个体的成员的人格,也没有一个能直接代表它的主体人格。这里指的是直接通过一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代表该主体的意思表示,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人授权的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其意思表示。而农民集体不能确定地说谁的意思表示就是其意思表示,而是集体所有人集合的意思表示才是其意思表示基于此,有些学者批评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观点,有很多学者主张。参见吴祖祥: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兼评《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J],载《甘肃理论学刊》,2008年第3期,第108~111页。王洪友,邹丽萍: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J],载《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1期,第24~26页。束景陵: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J],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47~50页。还有的学者表示如果认为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如果承认农民集体是种民事主体的话,那么城镇居民集体也应是种民事主体。这种划分法显然也是不妥的。”[3](P91~94)

其实,农民集体能否成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并非难以解决的问题,只要在立法上进行相关规定即可。说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其实质意在表明农村集体所有权通常并非按份归属农民集体的每位成员,而是属于集体成员构成的整体。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农民集体是民事主体,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即其首先要享有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作为民事主体必须要有其自身的意思形成与表达的机制与方式。如果缺乏上述两点,这个民事主体就不能成其为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因为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那么就是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更为关键的是,作为民事主体,农民集体只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即要有自身的意思形成与表达的机制与方式。然而就是在这关键点上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就农民集体的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作出规定,这就很容易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管理经营主体(实际上是管理人员)的意思表示代替了农民集体的意思表示,也必然会导致到底是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是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困惑。从这层意义上看,农民集体离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尚有距离。

二、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谓的产生及使用的简要梳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称谓是在初级社时期就出现的,但当时是解释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意在说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直到农村改制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起到阐释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主体性质的作用,意在表明这些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在改制之后,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实在的主体名称。从目前立法资料看,1982年《宪法》最早从主体层面的角度使用这一名称,如该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17条也提到集体经济组织这里实际上包含了后来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及民主管理的方式。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被宪法赋予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但是从宪法中,又无法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指谁。实际上这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概括性的主体,泛指当时农村的一切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1982年《宪法》第9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此,将农村集体所有权最重要的客体——土地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未明确其含义,当指一定成员组成的集合体。但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是能有所指但无法确指的,即其确实存在很多学者批评的“主体虚位性”的嫌疑。显然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能有所指不能确指的虚位主体”,后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体。从宪法上来看,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指前者,而并非后者,因此后者只能算作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

其后的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也继承了1982年《宪法》的立法模式,即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所有主体。该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该条显然力图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有主体与管理(经营)主体进行区分。在其后的《水法》、《海域使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亦都采取相同思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管理主体的法理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其地位是上至宪法下至部门法赋予的。农村集体所有权也是私法上的权利,那么为何作为私法上的权利还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其所谓的管理主体?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国家所有权进行理解,“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明全体国民是国家所有权的实质主体,但是国家所有权不可能由每一位国民直接行使,因此《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同理,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是村(农)民的集体所有权,而每位农民又不能分别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在维护农村集体所有权且每位农民又无法直接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逻辑下,就需要有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经营)主体。这个原理与国家所有权的情形是相通的。

三、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上述相关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民集体的关系

从前面分析看,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从转变来的乡镇农业生产联合社以及由生产大队转变来的村农业生产联合社,但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改制时,有的地方通过改制设立了有名称、有组织机构的乡镇及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并没有设立这样的组织,可以说全国各地情形不一、参差不齐。如北京丰台区原黄土岗通过改制,将原来的分为乡党委、乡人民政府、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三个机构,其中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就是立法上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村也成立农工商联合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经营职能。这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与农村集体所有权有关的立法上得到了认可。但是有些地方,在改制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上述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在一级只是改制成为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在村一级只是改为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此外,并没有建立前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就导致立法上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笔者的家乡——胶东农村就是这种情形。《物权法》等立法上对此有所体现,该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之所以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就在于有的地方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没有。

在这里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是相同的,即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经营管理主体。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从立法上看,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经营主体之间应是代表关系,即后者代表前者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是,既然是代表行为,必然意味着后者的行为应该体现前者的意志。后者的代表权虽然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其权利(力)的来源乃是基于农民集体的每一位成员对自己就农村集体所有权所具有权利的让渡而生。因此,就要求后者的代表行为体现前者的意志,这是使农民集体真正成为农村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关键。法律上虽然宣示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过程中农民集体的意志不能表达、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表达与实现,则实际上就造成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不完整。

因此,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该是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的执行者。而不能以其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意志,更不能以其管理人员的意志取代农民集体的意志。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上述本是代表主体的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的并非农民集体的意志。由此看来,立法上只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民集体的代表关系,但并不规定其代表行为必须遵循农民集体的意志,多有弊端。

(二)完善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意志对接机制或者建立农民集体自身的组织机构,建立农民集体的意志形成机制与表达方式

如前所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在以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主体行使职责时,要在立法层面保证其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相关决策执行的是农民集体的意志,否则其行为无效。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时,必须按照农民集体的意志执行。如村委会代表农民集体就农村集体土地与第三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则该合同必须经过农民集体会议通过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不能生效。在立法上可以将重大事项进行列举。

如果立法上不能做出上述对接,则需建立农民集体的组织机构,并由农民集体的权力机构负责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通过农民集体的组织机构建立的相应程序来表达及实现农民集体的意志。此种方法较之前述意志对接的方法,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大的修改,即在立法上需要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村委会、村民小组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废除,这在立法上将是较大的工程,因此不如将前述第一种方法进行完善,只要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时执行的是农民集体的意志即可。

关于确保其行使的是农民集体的意志,在制度设计上可从两方面保障:其一,对涉及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农民集体的确认。如前举例,在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重大事项的合同时,应经过农民集体的确认,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的代表行为无效。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错误、不当代表行为侵害农村集体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可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否决,并且此种否决的效力及于第三方。客观上,做这样的设计对村委会等而言十分苛刻,但是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所有权经常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不下猛药恐无法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权衡利弊,采取上述制度设计当利大于弊。

关于农民集体意志的表达与形成方式,初步认为可以通过农民集体会议的方式,选举农民集体会议主席,负责召开农民集体会议,并对农民集体会议的职权以及表决程序进行规定。这一点,可以参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合作社社员的议事程序进行制定,其制度设计能够很好地集合成员的意志。至于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能否代替农民集体会议,要视情形分析,当村民与村农民集体成员完全一致时,不存在障碍,但当村民与村农民集体成员不完全一致时,则不能由村民会议代替村农民集体会议。因为村民会议主要是村社区内的居民实行自治的决议机构,有的人是村民但不是村农民集体成员,那么其有权参加村民会议,但无权参加村农民集体会议。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8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资产组合理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8日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农民实施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它是由非城镇户口和不由国家供应粮食的农村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社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和其家属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减少或完全失去经济收入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

1、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行为,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互利交换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国家和政府赋予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利。

2、具有系统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它的政策性、思想性、业务性、经济性都很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要把这一项工作抓好就必须从头抓好,正确处理好分级管理和集中统一的关系。工作的重点在县,以县级为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基层管理层次。

3、具有连续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开始没有终结,一是每个劳动者都逃脱不了自然法则的约束,都有走到老有所养的那一阶段;二是保险对象是广大的农民,而中国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对这种养老制度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连续性,要对子孙后代负责。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指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时闲置的部分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或金融活动,以便给基金带来收益,保证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为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避免通货膨胀、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带来的影响,必须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1、物价上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动,尤其是在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带来的输入性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往往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物价的上涨使得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贬值,几十年积累起来的保险基金可能在发放时远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要求。为使物价上涨对基金贬值的影响减到最小,对基金进行投资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2、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延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生活逐步由温饱走向小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保险金仅仅维持参保人的生活水平是不够的,还要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医疗水平的提高也使社会成员平均寿命增加,参保人被保障的时间增加了,这对保险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现行投资模式缺乏规模经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县级一般不具备基金管理的人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手段缺乏、专业化程度低、运行分散,基金的投资缺乏规模经济。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展,如何取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是基金投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倒挂,负债经营严重。近年来,虽然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但通货膨胀率却一直在上升,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对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则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的进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投资国债的收益率低于增值保值率。

(二)基金投资主体的非专业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营主体主要是各地的保险经办机构,而不是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缺乏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且他们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投资运营基金,这就造成基金的收益率差。

(三)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纯基金制度,其目标是长期收支平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还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单一。

(四)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是由民政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就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其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另外,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基金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导致基金投资运营风险无法得到很好的事前监控。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9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 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10

城镇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1867 年西班牙工程师塞罗达在《城镇化基本理论》一书中首先使用了 urbanization 的概念。Tisdale(1942)就认为城镇化概念之一就是城市人口由农村到城市的集中过程,表现为城市人口比例的增加。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化导致了大量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中。

在国外,很多时候,人口迁移(migration)和人口流动(mobility)的含义是相同的,但是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人们经常居住地发生了改变,此时户籍变化的,称之为人口迁移;户籍不变化的,称之为人口流动。本文中迁移和流动含义相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进行的比较早,国外对人口迁移做了很多的研究,这些理论主要有:推拉力理论。英国统计学家E.G.Ravenstein 1889年提出了人口迁移七大法则,其中经济动机是迁移的主要因素。1966年,E.S.Lee提出了影响人口迁移的四个因素:原住地的因素、迁入地的因素,中间阻碍因素以及迁移者的个人因素四种。逐步形成了人口迁移的“推拉力”理论(push-pull theory),说明了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受农村内部推力和城市拉力两种力量同时作用的影响。二元经济理论。刘易斯(Lewis)(1954)提出了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劳动力迁移是边际收益率高低所导致的。1961年费景汉(John C.H.Fei)和拉尼斯(Gustav Ranis)建立了拉尼斯-费模式(Ranis-Fei model),他们认为农业劳动力流入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是农业生产率提高而出现了农业剩余。但随后,托达罗(Michael P. Todaro)于1969年提出“托达罗模型”,认为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是期望获得收益,城乡预期收入差异的扩大是农村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人力资本理论。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认为人口迁移是一种投资,所形成了人力资本,迁移发生与否,取决于迁移成本(cost)与效益(utility)的比较。物业学视角。国内外也有人以物理学视角解释人的行为,指出了人的行为同气体和流体之间具有显著的可比性。Lewin(1951)认为社会场中的各个社会作用力是行为变化的操众者,Schwind(1975)提出人口迁移的流场理论。我国的肖周燕(2010)从人口迁移势能的角度尝试对人口迁移进行了解释。

目前,我国处于新型城镇化快速进程中,大量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镇中来。根据以往的人口迁移理论,本文引入物理学中的“势”,首次提出“人口势场”、“人口势差”等基本概念,并把“势”理论运用到人口迁移中去,以期以新的视角更深入地理解人口迁移问题。

人口势差与人口迁移

物理学中,当某一能量场与位置有关系时,通常就可以把它称为一种“势”。自然界的物体都有自发地从高势向低势运动的趋势,物体的运动来自于能量差,社会中人口的迁移也不例外。本文中把人口与促使人口运动的能量以及人口所在的位置联系起来,提出“人口势场”的概念。当某一地区的富余劳动力聚集时,这一地区就处于人口势场的高势位,而当某一地区的劳动力短缺时,这一地区就处于人口势场的低势位,富余人口具有自发地从人口势场的高势位向低势位流动的态势。

我国长期存在着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二元经济差别,这种二元经济的差别即是势差的客观表现形式,任何群体,越不平衡,变化的势能就越大,张福墀(2001)指出“势”是力的内隐形态。势差的存在使生产要素产生流动,其中经济性势差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部分(杨满社,1994),主要表现为收入差异。托达罗(Todaro,1969)认为劳动力由农村流向城市的迁移行为是由预期的城乡收入差距决定。预期的城乡收入则等于未来某年的预期实际收入与就业概率的乘积。设Yu(t)为城市的收入水平,Yr(t)为农村的实际收入,Pt为劳动者在城市部门就业的概率。则人口从农村迁入城市的数目为:

其中,f?)>0进一步考虑迁移成本,则迁移行为取决于净收入V(0),V(0)代表迁移者计划期内预期城乡收入差异的净贴现值。

这里r为贴现率,C(0)为迁移成本。若V(0)>0,则迁移者愿意流入城市。

在人口迁移过程中,除了以上收入差距等经济势差之外,还受到了原住地、迁入地、个人以及中间阻碍物等因素的影响,在城乡社会系统里面,迁移者都受到吸引力、斥力两种力量的影响,所产生的合力促使迁移者发生迁移行为。每个迁移者的合力都有所不同,故迁移路径也不尽相同。

不论居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利有弊,弊即对迁移者产生推力,推动其离开居住地,利即产生引力,吸引其留在居住地。见图1,图中“+”表示引力,“-”表示推力。在农村,有更多的推力“-”,导致了大量富于劳动力,处于势场的高势位,城镇里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有更多的吸引力“+”,处于势场的低势位。“”表示富于劳动力由高势位向低势位流动。迁移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因素在阻挡着迁移。

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大量人口由农村流入城市。农村、城市的吸引力和推力见表1。

针对目前我国的人口迁移现象,大量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李强(2003)指出城市收入高、外出见世面是导致农民外出的前两位因素,同时指出户籍是影响人口迁移的最大制度障碍。王敬贤(2011)认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内在动因之一就是存在经济势差,并把经济势差分为产业势差与地域势差。励娜等(2008)发现我国城乡人口迁移主要是受到收入差距的驱动。王德文等(2008)指出培训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迁移。

综上所述,如果以物理中的重力势能来表示人口势能,则人口势能公式:Ep=mgh。这里m表示迁移者,g表示环境,主要是指迁移者所处环境,包括基础设施、教育医疗条件、市民化程度及融入障碍等等。h表示经济势差,由预期的城乡收入差距来表示。这里可以用h上面的V(0)表示。

如果农村中收入低富余劳动力多的为人口势场高势位,则城镇中收入较高劳动力短缺的为人口势场低势位。由于势差的存在,则有劳动力由高势位向低势位流动的趋势。物理学中,重力势能转化为动能过程中,如果存在空气摩擦力,则有势能消耗,同样人口势能的转化中亦受到障碍因素的影响消耗能量,影响迁移效果。合理有序的人口流动是目前我国城镇化的重点。

我国人口迁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城镇化格局不完善,人口势场高低不均衡。由于目前我国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不平衡,产生的经济势差很大,大城市统治支配着城市布局。由于大城市存在着大的规模经济,收入较高,劳动的供给弹性也较大,导致很多人涌入到大城市中,导致许多城市基础设施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而许多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弱,城市发展不协调,城镇化格局不完善。

障碍因素多,势能转化过程中消耗大。迁移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障碍因素,削弱了迁移的效果。障碍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这些使势能转化过程中消耗大。主要使城乡资源不能自由流动,无法进行优化配置,农民的资产无法正常市场化,无法依靠资产的交易、转换和流动满足其工作、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的需求;迁移者无法同城市人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最基本的保障;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会导致迁入者生活成本大,无法承担较高的房价。

迁移者自身素质低,势能小。目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身人力资本存量小,素质普遍偏差,学历较低,掌握的技能偏少,城市生存手段少而单一等问题。在他们迁移到相对发达的城镇中,面临着职业、生活方式等一系列的转变和适应,无法融入到城镇中,将来这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往往会返回居住地。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迁移管理措施

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人口势场。促进人口迁移,就要解放农村人口。推动农业技术进步、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效率的提高,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放束缚在土地上的大量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村人口势场,增强农村人口推力,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为城镇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推进新型工业化,使城市人口势场进一步降低。工业化是城镇化进程的核心驱动力。我国将走向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生产方式的变革、城镇规模经济的增强、技术的进步将会导致城镇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为城镇化提业支撑,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率,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还能使城镇居民收入上升,增强城市的吸引力。

城乡一体发展,促进经济平衡,减少城乡人口势差。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城乡的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使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协调融合发展,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和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城乡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一体化。

完善制度建设,降低迁移障碍,提高“势能”转化效果。在迁移过程中,存在了阻碍人口迁移的许多制度因素,例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保障房制度、金融制度等。这些制度影响了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制约了人口的进一步迁移。因此,要完善制度建设,降低迁移的障碍因素,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提高个体人力资本素质,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管理及服务体系,增加迁移者人口势能。城镇化中,人力资本素质是能否顺利迁移的很重要的因素。人力资本素质高的能顺利进入城市,获得收入也较高。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及城镇中流动人口的的教育支持力度,加强技能培训,多渠道提高迁移者的素质,增强其在城镇中的适应性。还要提高迁移人口的就业概率,因此,要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管理及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和吸引农民落户扎根城镇,努力促进农民充分、稳定、体面就业。

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中小城镇,形成新的“人口势场”洼地。新型城镇化要探索“就地城镇化”模式,既要大力发展中小城镇,又要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形成新的“人口势场”洼地,吸引农村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小城镇成为当地农村的经济、文化中心,并且成为商品的生产地和集散地,条件成熟时,可以撤县变市,甚至“强镇扩权”。

参考文献:

1.张福墀.管理造势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李强.影响中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3.王敬贤.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4.励娜,尹怀庭. 我国城乡人口流动的驱动因素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8

农村经济管理概论例11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概述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概述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它是由我国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构成,采取民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目标是为全体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农村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的金融机构,特点包括:!、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信用社是信用合作机构;&、农村信用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特点:组织模式的特殊性;业务职能的独特性;业务流程的简易性。

(二)产权和产权制度的概述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经济所有制关系中的科学产权制度,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约束商品经济中的财产关系,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保障商品经济平稳运行。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协调和保障的制度决定。产权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利率决定理论的概述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在完全的市场经济决定下,利率主要是由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有五个利率决定理论的规则。!、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利率理论;’、可贷资金理论;(、08$VL模型的利率决定理论。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管理主体过于混乱,人民银行不仅需要监督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清康,还肩负指导其业务的经营,其中还包括对农业信用社人员的考核工作,人民银行肩负众多职务,可谓是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两个角色,这种模式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多的问题,人民银行的管理者难免会出现职务的混乱。其次,外部力量的干预阻碍新农村经济建设。农村信用社设置了理事会和监事制度,但都是没有实际的决定权利,外部的干预力量很大,尤其是政府成为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并不是专业的管理金融机构的场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农村信用社受到了强烈的外部干预力量,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在推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设置不科学

农村信用社利率设置的不科学其主要原因是缺少合理的利率设定机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利率的决定权在于各联社,联社统一进行调整和管理,设定出一致的农村信用社社贷款利率方案,完全忽略了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即使是在一个省内的不同区域也存在着很大的经济水平差异,不同情况的地区仍然采取统一的贷款利率,完全背弃了择优扶持的政策。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规定不明确

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共同入股组成了农村信用社,但是农村信用社到底是谁的还是不能确定。社员没有权利将农村信用社的决定权转让,不能对产权进行合理的保护,入股的社员只是名义上的产权所属关系。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亏损和收益的承担者是国家还是社员仍然不能分清,也是很难明确的。

(四)农村信用社服务质量不到位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农民对金融服务的类型要求也逐渐趋于多样化。但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经营业务还是存、贷两种,缺少新形式的业务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城市中使用的信用卡在农村的使用也是受限制的,更别说是在农村推广网上银行和投资顾问了。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对新农村经济建设推进作用的改革措施

(一)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首先应当明确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体,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需要依靠政府的支持,而省政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必须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以其经济建设的职能协调资金的流动,防治资金的外流,以巩固本省新农村经济的建设。但是,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也只是一个缓冲阶段,农村信用社只有做到$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才能为新农村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广大社员们要积极参与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中去,高层管理人员有必要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作出公示,分配出专门的人员对社员们的问题和疑惑作出解答、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

农村信用社利率设定机制不仅要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还要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科学的分析贷款客户,合理掌握好利率的浮动规律。在利率定价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市场利率水平、市场竞争情况、自身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等几个方面,特别是要评估服务社员的实际情况,当地农民的收入和承受水平,不能一味的上涨利率,造成社员的压力。最科学的利率定价方式是使用基础利率加点模式,以信誉好的社员发放的短期资金贷款的最低利率为基础利率,在依据每一笔贷款的期限长短和违约风险,对基础利率进行计算。

(三)健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制,在其改革的过程中要避免两个问题:一是以合作制的名义采取$治理治人治机制%的错误;二是忽视阶段经济的发展,一味的进行股份制改革。另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明确产权制度,形成多样化组织的形式,不同的区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产权结构,要学会因地制宜,不断的进行制度创新,不能$一刀切%的制度,认为合作制或者股份制是正确的,没有最优秀的制度,只有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才是最适合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个区域也可以有多种模式。

(四)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大力推广新型金融服务。省政府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勇于创新。除了存、贷业务之外,还应该开展一些特色的乡村业务,比如:学业存款、结婚基金、养老存款等。此外,要简化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手续,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比较繁琐,返款率较低。一旦简化贷款手续,不仅提升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还有效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收益,更重要的一点是这是支持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一个有效措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雪飞+对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制改革的探析+理论探讨

[2]杨红+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评析与制度创新路径再探+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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