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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金点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02 10:15:18

税收征管金点子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1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 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2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3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总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突飞猛进地发展,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手段在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露出来,必须注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适应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4

一、电商的概念及其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非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近年来,经济层面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增长放缓,但我国电商市场却在持续发展壮大。与传统的实体商务不同,比较典型的电商交易具有如下显著特点:运营的高效率与低成本;信息的对称性与协同性;交易方式的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

电子商务主要经营模式。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七类。第一类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即B to B,又称B2B);第二类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即B to C,又称B2C);第三类为企业对政府电子商务(Business-to-Government,即B to G,又称B2G);第四类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即C to C,又称C2C);第五类为线上网点对线下消费的电子商务(Online-to-Offline,即O to O,又称O2O);第六类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Consumer -to- Business,即C to B,又称C2B);第七类为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Consume-to-Government,即 C to G,又称C2G)。 当前,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以京东为代表的B2C、以淘宝为代表的C2C、以美团为代表的O2O发展较为迅速。2014年上半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占比76.9%,网络零售达到18.5%,网络团购为0.5%,其他为4.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与前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期,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电子商务企业规模不断膨胀。三是网购和零售业务发展迅猛。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结合现行税制的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种。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考虑:其一,我国现行税制基本能满足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只需适当补充与完善相关的税收条款。其二,电子商务税收推行成本与难度较小,更具科学性。其三,保持我国税制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目前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所谓流转税,即对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征税,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所谓所得税,即对商品交易完成后实现的纯收益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电子商务平台因其性质不同,适用的营业税也不相同。电讯企业征 3%的营业税;普通网络经营者征5%的营业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已实现对B2B、B2C的全覆盖,对C2C处于监管“真空”在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制 体 系 下 , 已 基 本 实 现 了 对 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如武汉、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已入选成为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对其管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征收相应的税费。但对 C2C模式的电商,在税收征管上仍旧处于“真空”状态。2012年武汉国税局率先打破税收“真空”地带,对其开出了第一张 430 万元税票。自此该网店为寻求更好的发展,逐步向B2C模式转型。2014年,该网店更是获得美国国际数据集团 (IDG) 近千万美元的风险投资,也成为从C2C转型为B2B的典型代表。事实上,C2C 模式的税收监管缺位,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造成不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淘宝网是我国最大的C2C 电子商务网站,2014 年实现成交额 1.172万亿元。若按5%额度征税,可为国家增加500亿元税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量中占据九成以上是以C2C模型从事B2C交易,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如“百分之一”是淘宝店全国网商的第一品牌,采用 C2C (即网店) 运营模式,长期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

三、电商纳税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对我国现行的税制四大要素即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期带来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网络环境下,电脑的 IP 地址是动态、多变的,使纳税主体的确定变得困难。一般情况下,个人在淘宝网创建网店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通过实名认证、账户绑定即可成为C2C经营者。但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对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税务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导致对模糊化、边缘化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甚至在发现漏税线索时,想进一步确定纳税主体也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电子商务模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交易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滞后,导致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变得异常困难。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供货地、消费地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消费者更是分散于全球各地,每一单业务的消费地都不同,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界定。

第三,纳税期限难以清晰界定。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以收到销售凭证的时间确定纳税期限。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决定大多数交易完成没有纸质销售凭证;且支付方式往往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如支付宝、快钱、财付通等) 实现。而电子信息相比较纸质信息,容易被篡改,人为操作交易期限,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清晰地确定纳税期限。

第四,纳税环节难以判定。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经济基础上、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而制定的,对每一税种的纳税环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税;资源税在资源生产环节纳税;流转税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纳税。电子商务贸易快捷、高效的特点,决定其中间交易环节大量缩减;商品提供者不经中间环节直接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甚至部分商品直接从生产厂商流转。由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无法准确判断纳税环节,失去了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大量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务征收管理带来冲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税务征收管理的细节都做出了明文规定,以规范征纳税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我国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于:

第一,传统的税务登记难以适用。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申报登记制,即经营者必须在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在实体、有形贸易基础上所制定的,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便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的行为,显得无所适从。由于技术的限制,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时掌握电商经营运转情况;且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点,对纳税地点、管辖权都难以界定。总体来看,实体、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也无法也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适应。

第二,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管理失灵。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税务机关需通过审查纳税人的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确认其纳税申报。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营模式,纸质的会计凭证已完全被数字流、信息流所取代。且电子信息具有易篡改、不易发现的特点,电子交易中间环节减少,这些都导致税务机关通过会计凭证实施监管的手段几乎失灵。

第三,给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与挑战。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车站、码头、银行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展开税务稽查工作。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化记录,在支付宝、快钱、网银等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带来难度与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地区经营普遍,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同时,当前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相适应。而电子商务电子化、虚拟化、隐匿化等特点,以及商品、资金的高度流通,更是给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四、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有形贸易的基础上所制定,面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已无法与之相匹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大量“真空”地带,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当前,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逐步与国际接轨。第一,在现有税收

政策下出台相应的修订与补充规定,促进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依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进行调整。对税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指导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二,明确界定电子商务运营中的会计资料与交易信息的法律效力。深入展开对电子商务特征、服务方式的研究,对交易行为与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实际交易额能够便捷地获取;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真实性、易获取性,形成有效的税收法律依据;对电子商务贸易中的货币流通、结算等制度进行调整,为税收稽查工作提供便利。第三,从立法层面约束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为构建诚信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引导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显得十分重要。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参差不齐,甚至部分平台上假货泛滥、偷税逃税现象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难以营造电子商务行业公平、守法的竞争环境,导致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由此,要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必须从制度层面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

(三)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在信息技术急剧膨胀的背景下,由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技术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平台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高速发展下,税务机关必须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从而应对不断变化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

(四)加强与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贸易中,均离不开资金流、信息流的交换。由此,在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化的进程中,必须加强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从而紧抓“资金流”、“信息流”,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高效、快捷。第一,建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征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税务机关有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资料,推动稽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支付主要通过银行的网银、第三方支付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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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金点子例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54-02

一、实施P2P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_保税收公平性的内在需求

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产物,可以将分散、割裂的民间资金进行融资整合,发挥了“聚沙成塔、积流成河”的集聚效应,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针对P2P的优势性,国家在其初期发展也给予了免税或不征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但随着P2P的加速发展,其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据调查,至2016年底,P2P平台运营数量已经接近8 000家,年均复合增长率在5.62%,达成的交易规模量将超过14 512.12亿元,其未来市场将更为广阔,如若不对其实施税收政策将会导致大量资本集聚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产生市场失灵现象。为此,应该以税收来弥补市场缺陷,通过税收公平促进市场均衡发展。同时,P2P平台作为融资平台其所提供的借贷、担保业务是计取劳务费的,这属于纳税范畴之内的课税对象,且P2P从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线上转移,与线下的小额借贷公司地位平等,只有将其纳入征税体制,才能为众多借贷公司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又一体现。

(二)实现全面监管的必要前提

在崇尚“快钱”的时代,P2P被视为一种快速敛财的捷径,在此驱使下,P2P行业发展迅猛、体量逐渐增加,但监管和法规的相对滞后性,致使风险事件频发。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问题平台中,跑路、资金回赎与提现困难的共计1 641家,是2015年的4.2倍,其中影响较大的风险事件是e速贷、国诚金融、京金联等,这是早期野蛮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从税收的视角分析,根源于以下因素: P2P行业以网络交易为主,无法准确划定纳税人界限,致使借贷交易无法判定收益归属;网络交易信息较易被篡改,交易规模、数量和金额等无从查起,税收征管缺乏精准的计税依据;为追逐高额利益,许多企业通过跨地区的交易分割,分散交易量、缩小交易规模,由此在计算应付税金时获得税收减免优惠,有效规避了税收。针对这些现实问题,税收监管缺失是根源,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纳税征管条例,且《金融保险业纳税征管条例》也没有将其归入纳税范围,国务院的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框架性的,并未形成配套的监管细则。而根据调查,借贷宝、人人贷、等P2P平台均未在税收的有效监管下,如此很容易引致恶意自融,甚至欺诈行为。为扭转这一发展态势,要细化实施方法,构建层层的税征管体系,以便有效监管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P2P税收征管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税收征管制度缺位,税收内容无法明确

目前,P2P仍沿用传统金融的税收征管方法,但却面临操作的困境。传统金融是以线下的实体企业形式存在,在获取相应资质前,应该预先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获得相应的营业许可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投资、借贷活动。而P2P则直接省去了这一环节,其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隐蔽的操作,不透明特质明显,这直接影响了资金进出账、坏账、呆账的数据监测,且因为缺失行业标准和规范,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税务机关无法获知真实的运营情况,若仍然延续以票控税模式,将造成税源流失。具体而言,纳税人身份不明,因P2P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自身性质没有精准的定位,往往兼具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身份,税收机关无法判定其实质身份,导致税收过程的不稳定性,难以实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运行,且许多P2P平台在成立之初就存在故意欺诈,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故意隐瞒身份、交易信息,在完成投资套利之后迅速跑路,税收监管的滞后性无法预知其纳税主体地位,自然无法获得税收保证;纳税地点无法确知,P2P依赖于互联网的便捷性,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仅需要一个服务器和网络就可实现随时随地的交易,纳税地点灵活多变,跨地区性的流动性较强,这势必增加应税行为地点确定的难度;纳税对象认定模糊,目前P2P平台数量诸多,其注册的企业性质有电子商务和投资公司两类,定位不同所涉及的税种存在差异,依照以往的税收制度无法严格界定是以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来征税。

(二)税收配套措施滞后,税收监管水平亟待提升

根据数据统计,仅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P2P平台的总成交量就达到371.27亿元,平台数量和规模均高速发展,但是纳税申报却寥寥无几,这与税收配套措施的缺失密切相关。首先,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P2P行业将沿袭纳税申报制度,也即纳税人在既定的期间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指定税款的一种行为,具体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进行申报,但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均存在障碍:一方面,P2P平台的虚拟性,应税行为地点难以确定,无法明确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另一方面,未将P2P明确纳入电子申报体系中,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网站无法与P2P电子数据实现有效对接。其次,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税收核算规范,税收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细则依据,虽然2015年银监会将P2P行业归入“准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和代扣缴义务人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或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而P2P成立未经任何机构批准,自然不能适用该办法。因此,P2P平台获取的佣金是归类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依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税法并没有细化分类,这就造成了纳税申报的混乱性。

三、P2P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的具体策略

(一)强化顶层设计,以现行税法为切入点弥补P2P税收征管漏洞

P2P受到我国民法的相应规制,《合同法》第211条规定:“民间借贷可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高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法律保护。”由此,P2P 的存在有其合法性,但在税收征管方面却存在短板,《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P2P税收征管规范和实施细则。为此,应该立足于顶层审计,驱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创新,从登记制度、发票管理等多个层面强化税收制度建设,以多元化的税收监控手段,对P2P行业进行动态监控。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可构建网络登记制度,要求P2P经营者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工商登记证明、平台主运营地点、税务登记表等申报材料,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资质认定,以此明确P2P平台的纳税身份和地点,强化税收监管。同时,网络登记制度所衍生的电子凭证、电子账册与纸质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驱动了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的应用和发展,对于推进“以票控税”具有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可通过加密技术的应用,控制电子发票的流动和造假,使得P2P平台的网络交易有迹可循,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让P2P行业真正“规矩”起来。与此同时,在实体法上,应适时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税法》,以专门化、细化的税法条例规范P2P行业发展。在程序法上,构建由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或企业商家统计P2P注册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由此将税收监管内嵌入P2P平台的交易过程,实现精准计税。

(二)细化配套措施,以网络信息系统为着力点提升P2P税收监管水平

P2P平台中融资双方因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而存在信息不对称、失真的现象,影响了融资成交量及税收的费率计算。为从源头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税务机关应强化信息化建O,改变税收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套设施和性能,构建异地税收数据备份系统及信息集成机制,并努力提升税收工作人员的信息理论与应用技能。首先,在电子税务的引导下,税收机关应强化网络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升级,确保税收数据集成、传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并通过建立网络税收站点,实现海量税收数据与税收机关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让纳税人通过客户端即可实现便捷的纳税申请、税费缴纳、税费政策查询等应用需求。由此实现了P2P税收监管的全流程优化,省去传统税收烦琐程序,降低了税收成本,也将P2P隐藏的交易量置于税收的全程监控下。其次,现行的税收法律中没有细化税收服务内容,仅在2005年《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做了诚信纳税和征税的概述性规定,面对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发展趋势,应该加速出台配套法律和措施,构建与之匹配的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并分层次、分阶梯地对税收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将其网络应用技能与个人绩效挂钩,促进税收监管实效性的凸显。

四、结语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推动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发展,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将线下借贷转移至线上,实现了融资双方的无缝对接,并且数量和规模都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因为无相应的税收制度作为依据,使得P2P行业的税收征管面临诸多难题。而本文基于P2P税收问题的研究,从现存问题出发,提出了有效解决路径,对于填补税收法律漏洞,强化税收征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6

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拥有虚拟性、全世界性、隐秘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对于于咱们税务部门带来了挑战。现在的问题不是讨论要不要征税的问题,而是如果要征税,能不能实现征税。从以前的1些案例来看,都是有前文而没有后文或者是抓几个典型而已经,如网店实名制。这恰是因为电子商务的独特的特性所酿成的。现阶段几近所有的传统行业均可以搬到互联网展开电子商务,每一天都有新的创意冒出来,新的商业模式发生。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有可能使税务的法律法规没法跟上,这些都将影响征税的进程。

电子商务拥有虚拟性,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可以在任什么时候间交易,不限交易地点,不需见面而完成交易进程。对于于有形商品来讲,只有物流需经由实体经济,其他进程均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而对于于无形商品来讲,如有偿数字音乐服务、软件服务等,所有进程如选购、下定单、付款、交货均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完成。电子商务拥有虚拟的场所,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并无实体经营店。交易的主体拥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呈现,网络对于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均可以成为交易主体。电子商务拥有全世界性,互联网将地球变为了地球村,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迅速完成商务流动。尤其对于于无形产品,无需通过海关而畅通无阻地完成交易流动。因为电子商务拥有虚拟性、便捷性,因此极具隐秘性。如商家无需实体店,可以在家里办公或者其他任何地点或者由厂家直接发货。

(2)电子商务造成为了税收的1系列问题呈现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需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前提,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拥有合法的经营资历。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及稽核、是树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以及各类报表基础上,通过对于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核,到达管理以及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特性造成为了税收的1系列问题呈现:

一.对于税负公平原则的影响。因为电子商务拥有优胜的特性,使患上传统企业没法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如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拥有无限增大效应,而传统的企业却没有,如1个淘宝商城至关于几10家超市,跟着上网人数增添及网上购物人群不断增大,它的消费客户还在不断增添,而传统的超市却没有这个效应。如果再加之电子商务免税的话,那将更凸起电子商务企业的优胜性,将对于传统企业发生更大冲击。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个人应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防止纳税义务,由此造成为了与传统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现象,使传统的税基面临减少趋势。因为电子商务拥有全世界性,再加之各国电子商务的政>: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因为电子商务拥有虚拟性,使患上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地点难以肯定,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和常设机构呈现虚拟化,这些造成税收的征管及稽查难度加大。因而按传统的税收法子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对于税收效力原则的影响。对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而言,电子商务的呈现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获本,降低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效力。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全世界化,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的隐约难辨,账册凭证的无纸化,计算秘要码技术的发展等增添了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本钱,从而造成税收效力的降落。因而树立甚么样的税收体系必需要斟酌税收的效力问题。否则即便开征电子商务税收也多是患上不偿失的。

四.国际两重征税问题以及国际避税问题。因为国际纳税征管权不容易肯定和各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政策不同,将呈现两种现象:要末两重征税,要末避税。目前,世界各国履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其实不统1,有的履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的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履行的。特别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其虚拟性使患上居民身份以及收入来源地的肯定都变患上难题,直接致使了国际税收冲突的加重。

2、电子商务下税收体系重构建之比较分析

依据电子商务的特征,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征税方案,但主要有下列3种方案为主,即比特税方案、托宾税方案以及现行税制拓展。不同的方案有不同的优缺陷,下列通过比较分析能更好的区别3种方案的优劣。

(1)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1:比特税方案

比特税是通过对于网络中数据信息的传递量进行征税。比特是信息流量的单位,在电子商务中,1般来讲电子商务的业务越大,信息流量也越大。经营的时间越久,信息流量也越大。比特税相似于印发税,如股票的交易资金流量越大,缴交的印发税也越多。

比特税的纳税人规模很广,它涵盖所有通过网络交易或者者获守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课税对于象很显明,就是单位以及个人上网所发生的流量,比特信息流量越大,所缴纳的税越多。比特税的税率制订要斟酌传统企业以及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公平,同时要斟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公平中找到平衡点。纳税的情势可以由网络接入商朝缴,或者树立上网实名制,给予每一个单位以及个人固定账户,由银行自动扣缴。

比特税方案支撑者有下列几点理由:1是该方案简便易行,操作简单,体现了税收效力原则。如果按传统缴税来做,按纳税地点来缴纳,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而不容易肯定纳税地点,征税势必是低效力。而比特税由网络接入商朝缴或者由银行自动扣缴,无需斟酌纳税地点,正好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就像股票印发税,不论你在哪儿上网炒股均可以简单快捷地缴纳印发税。2是体现了公平性原则。电子商务应当与传统行业1样纳税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3是比特税可减少网上的所谓“信息污染”,可激励人们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以及维护知识产权。

比特税方案反对于者有下列几点理由:1是比特税使用“比特”,即信息流增量来作为纳税对于象,没法与商务交易的量成比例。如1桩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可能快速就完成,使用的信息流至多只有几千比特。而1部在线有偿电影使用的信息流为几百兆比特,但只有几元钱的交易额。如果按比特税方案纳税,几千万美元的交易只要缴纳很少比特税,而看1部在线电影要缴纳比特税是前者一000多倍。这将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是如何区别人为发送信息流以及计算机自动发送信息流。计算机很容易自动发送信息流,而且这个增量是巨大的。如果同时对于这两种信息流征税将难以操作,没法履行。

(2)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2:托宾税方案

托宾税是指对于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世界统1的交易税。这1税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在一九七二年的普林斯顿 大学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1车轮中掷些沙子”。而电子商务的托宾税方案是指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全体货泉支付流量课税。只要在电子商务下进行商务流动都会伴同资金活动。商务流动中交易额越大则资金流也越大,所征收的托宾税也越大。

托宾税方案支撑者有下列几点理由:1是托宾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正如前面所述,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较小时可能伴同巨大资金交易额。商务流动中资金交易额越大则应交更多的税才能更好体现税收的公平。所有把资金流作为课税对于象比把信息流作为课税对于象要公道。2是托宾税体现了税收效力原则。只要通过监控电子银行以及物流公司,由银行代为征缴,就像通过银行征缴利息税1样简单高效。3是按捺国际投契、不乱汇率。施行托宾税可使1国政府在中短时间内根据国内经济状态以及目标推广更加灵便的利率政策而无需耽忧它会遭到短时间资金活动的冲击。

托宾税方案反对于者有下列几点理由:1是可能阻碍先进的电子支付的发展,而使后进的货到付款方式风行。对于于有形商品必定绕不开实体物流这1环节,如果对于物流公司税务监管不到位,就有可能通过货到付款方式逃税。2是如何界定商务流动的资金流以及非商务流动的资金流。对于于非商务流动的资金流如网上转账则不应当缴纳托宾税。3是耽心侵略商家的隐私。托宾税方案需要更多的商家的信息,如商家的信息流、商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才能做到有效征税,商家将会对于此耽忧。

(3)电子商务下的征税方案之3:现行税制拓展方案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将互联网看成1种营销工具,与传统的营销工具1样不影响企业的纳税行动,企业该纳甚么税仍是纳甚么税。即通过电子商务方式的经营与通过传统方式的经营1样纳税。对于于完整电子商务公司即销售无形产品的公司则通过设立虚拟常设机构。虚拟常设机构其实是拓展了“常设机构”概念的外延,即要将服务器、网址等纳入“常设机构”概念当中,收入来源国政府可据此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于与该“常设机构”相干联的,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患上征税。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优点:1是对于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很小。与前2者增添新的税种来比,显然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更少地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是维持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的平衡。与完整免税的观点来比,则不会造成对于传统行业巨大冲击。如果电子商务免税,则有更多的传统行业转移到电子商务上来,传统的税基将会遭到巨大影响。3是对于税务部门更易施行。

现行税制拓展方案的不足在于:1是不能很好适应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2是不能很好体现税收的效力以及公平原则。与前2种方案比,该方案的效力显明偏低。因为电子商务拥有虚拟性、全世界性等特性,很容易逃税避税,尤其是经营无形商品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稽查难度更大。这样造成电子商务企业中有的纳税,有的没有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的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对于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主意将占主导地位,如何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将是1个值患上深刻钻研的课题。就现阶段来讲,现行税制拓展方案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只有当电子商务发展到必定程度,现行税制已经完整再也不合用时,重建新的税收体系才可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于比特税以及托宾税方案来讲,托宾税方案则是更好的选择。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重构建进程中还要斟酌下列问题: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7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8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9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管体系。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10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 发展 。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 计算 机 网络 (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 经济 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 电子 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例11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