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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05 04:58:06

证券公司论文

证券公司论文例1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证券公司论文例2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证券公司论文例3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KeyWord:Listedcompany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

随着经济一体化,经营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作为企业改革先锋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一旦财务危机无法化解,就会被戴上“ST”的帽子,以失败告终。为了有效化解财务危机,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1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财务危机是企业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正是为化解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没有公认的定义,笔者在分析预警系统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企业专门组织根据财务管理学、风险管理和统计学的相关理论,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相关经营资料以及所收集的外部资料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将企业所面临的经营波动情况和危险情况预先告知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分析企业发生经营非正常波动或财务危机的原因,挖掘企业财务运营体系中所隐藏的问题,以督促企业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防范或预防措施,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和风险控制依据的组织手段和分析系统。简单的说,它是企业专门组织预警-报警-排警的有机管理过程体系。

2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构建是我国企业管理与控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文所构建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理论和经济技术特点上的,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警兆的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从而建立一套发现警兆-确认警情-排警对策(预警-报警-排警)的逻辑机理,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种危机预警管理新模式,在预防和化解危机,提高企业危机预警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从实践上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借助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从而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的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扭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势头,以避免沦为“ST”“PT”的行列。另外公司越早获得危机信号,越可以减少其在会计、审计、律师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同时,有利于证监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

3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可行性

3.1理论依据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有了经济预警的概念,承认经济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企业预警理论主要包括危机管理理论、策略震撼理论、企业逆境管理理论以及企业诊断理论。这就为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全过程,不断成熟的财务管理学理论则成为其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是对大量原始信息和数据的处理,日益发展完善的信息传递理论和统计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中的危机管理不仅是对危机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而且是对风险的处理,那么现代经济周期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则为其提供了依据。另外,证监部门于2001年11月《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证券市场朝良性方向发展。

3.2经济基础

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在危机前建立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完全可以满足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所有资金需求。同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建立起来以后,为公司解决财务危机提供了有效分析手段和控制对策,使上市公司不至于破产,更甚是能及时发现风险,保证了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可以弥补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全部支出,实现风险收益,即危机管理支出小于危机管理所带来的收益。3.3技术支撑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相对容易搜集,财务数据趋于规范财务预警系统以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为依据,在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和进行预警分析时,要运用大量的财务资料。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进入市场,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科学,财务披露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又处于公开的市场监管之下,各种操作行为较为规范。同时,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抑制会计造假者的造假动机,提高财务数据质量,从而更加有利于财务预警系统的顺利运行。

4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新思路

财务危机有潜伏、发作、恶化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对策,这一系列的对策就构成了本文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基本框架。

财务危机的潜伏时期,上市公司处在一个多变的环境之中,公司的市场状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关联企业的供货和资金偿付能力、竞争对手的价格政策变动、金融市场的波动、利率和外汇市场的变化、银行信用和利率政策的改变等等,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资金调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及时准确的识别财务危机,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组织对企业内外的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有效传递,为预警分析机制提供信息数据基础,这就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

财务危机的发作时期,在证监部门的财务监督下,上市公司为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就必须对收集的内外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选择能够明显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特征的指标体系,不仅要有财务指标,而且要引入非财务指标,如行业、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以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然后用收集的数据和选定的指标,通过现代建模方法(如主成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构建预警分析模型,以准确判断财务危机是否已经产生,将此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便于其迅速采取对策。指标分析和模型分析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机制。

财务危机的恶化时期,财务危机已经存在,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化解危机,公司管理层就要立即启动财务危机处理小组,迅速分析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财务危机有突发性,要求公司管理层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

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管理者,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管理也不例外,要有一个专门组织为预警管理服务。构建了以财务危机发展阶段为基础的预警-报警-排警的财务危机预警过程机理,还需要有实施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组织机制,它包含了组织体系和组织过程。组织体系就是构建一个专门为危机预警管理服务的组织;组织过程则是在危机预警系统实施中的预警-报警-排警逻辑过程。

此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以专门组织为保证,依次执行预警-报警-排警三项活动,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克服了将组织机制、信息处理机制、预警分析机制、危机管理机制并列的不足,使预警系统结构更为合理,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实施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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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例4

所有想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要经过发行审核这第一关。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把好第一关,新证券法在原有的报送一系列文件、符合一定的经营财务要求和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发行核准制,而且建立了以下三个制度,加强发行管理。

(一)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采取承销方式的,还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履行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职责。实质上,保荐人是发行人的担保人,不仅担保其发行时的质量,还承担发行人在后期市场运作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必须聘请保荐人。保荐人的资格由证监会规定,但门槛非常高,无论在信誉方面还是资金方面都要有雄厚的实力,否则不足以起到担保作用,不能给投资者充足的信心。事实上,这个制度不仅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职能分了一部分给市场,也将上市后的监管职责分了一部分给保荐人。实践中这个制度已经施行了,保荐人多数由证券公司担任。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作为保荐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如不论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是否核准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个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的设计原理是一致的,希望通过市场和投资人自己的判断,再加上发审委专家的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

既然给了投资者和市场事先的知情权、选择权,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发行失败的例子。虽然发审委核准了、保荐人也写了保荐书,可是投资者不认可。如果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发行失败。其后果是发行人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不能让投资者赔到里边。

证券上市和交易

公司证券发行核准了,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就变成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当然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报送一堆文件。新证券法与原证券法(包括原公司法)规定的不同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告事项增多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还必须公告申请文件和一些事项。增加公告的事项: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情况尽可能地了解,以方便监督。当然,新证券法还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增加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实践中,已经采取措施改变了上市公司有进无出、有生无死的不合理状态,上市公司的退市也已有先例,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一方面增强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也约束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同时,如果上市公司不服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决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个救济机制的有效性可商榷,但毕竟提供给上市公司一个自救的机会。(三)信息披露的内容有所增加

真实、准确、完整的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存在的根基。新证券法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应作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近年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不在少数,如伊利股份、科龙公司等。无论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市价和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不能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才告诉投资者。虽然对于公司总是“家丑不可外扬”,但从保护投资者、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必须披露,否则,投资者就可能被套牢了。

(四)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禁止交易行为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即由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罚款等,但是上述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还有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由于法律的缺位,早期的亿安科技案中,当时证监会对该公司施以巨额罚款,该公司所有的资产都加上也不足以付清,根本无法执行,而广大的投资者却分文赔偿拿不到,市场的公正性和政府的监管导向受到质疑,直接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在多方面推动下,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例如大庆联谊等案件。这次证券法中除明确上市公司等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受偿的原则,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另外,欺诈客户别增加了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信息的情形,以遏制目前股评人通过新闻媒介,与庄家串通,故意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的恶劣现象。

证券公司监管

证券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扮演着经纪人、承销人、保荐人、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人等各种角色,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是保证客户资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主要是内控制度不严,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新证券法要求:一是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最低注册资本,根据业务不同而增加,并且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二是证券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才能经营证券业务;三是证券公司应缴纳资

金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四是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五是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资产;六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法律责任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当十分关注新证券法对法律责任的补充、完善,这是相对于原证券法的一大进步。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包括违法承销、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保存资料等情形下的责任;四是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对机构和个人的“双罚制”,发行人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有违规从事承销、保荐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公司论文例5

二、IPO与买壳的比较

以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来划分,证券公司上市可分为IPO上市和买壳上市。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证券公司都是通过买壳上市,到了2007年下半年,IPO上市开始受到追捧;2007年后论述证券公司上市的文章大多都支持证券公司IPO上市,证券业协会也发表声明将支持优质证券公司IPO上市,新公布的预计上市的证券公司都表示要通过IPO上市。然而,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买壳上市仍然是适宜大部分券商上市的路径。

(一)IPO面临的困境

困境之一:IPO上市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赢利情况要求很高,只有少数优质证券公司能达到条件。

正常情况下,企业上市应当选择IPO途径,因为IPO的条件比较高,监管也比较严格,这样会促进企业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深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但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券商IPO上市面临的核心指标就是利润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近年来,证券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买壳上市的方式,无法满足IPO在盈利等方面的要求是重要原因之一。

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证券公司能通过调整2004年、2005年的会计报表转亏损为盈利,加之从2005年底开始的股市牛市,证券公司在2006年、2007年都盈利颇丰,“连续三年盈利”这一制约证券公司IPO上市的瓶颈被突破,在2007年就有多家证券公司达到IPO上市条件,到2007年底超过20家证券公司有条件IPO上市。有多家证券公司已经在着手IPO上市,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这五家券商已经接受上市辅导。但是,在牛市结束后熊市到来时,在现有证券公司盈利能力情况下,还能达到盈利的条件吗?从整体看,IPO上市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赢利情况要求很高,一般来讲,考虑IPO上市的企业多数是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并有一支有效的管理团队。因此,IPO是一条较狭窄的路,只能容纳较少的企业走。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获得批准的可能只有少数几家优质证券公司。

困境之二: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也不配合证券公司IPO上市。

第一,中国股民的资金供应能力已经透支。2007年中国内地过度的IPO已经透支了中国股民的资金供应能力,加之2008年初中国铁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募集金额达50亿美元,2008年股市资金供应后继乏力。2007年大型企业的IPO也对股票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2008年4月,中国石油跌破发行价,大部分股民亏损严重。

第二,股市牛市的结束。这不仅影响证券公司首发上市的定价,使得公司推迟上市时间,监管当局出于对股市的影响也会对新股上市慎重其事。股市2008年以来持续下跌,如果券商选择此时发行上市,发行价格显然难以上去,融资额也会相应减少。另外,由于市场低迷,监管部门也会适度把握融资节奏与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券商的IPO进程。在2007年股市比较火暴时,券商股被市场给予较高市盈率,但经过2008年的大跌,券商股市盈率大幅下降,目前普遍在15倍左右,低的甚至已降到11倍。在目前券商板块整体定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显然不是券商IPO的好时机,由于目前券商仍是“靠天吃饭”,业绩往往受股市影响而波动比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对券商IPO审批可能会比较严格。

第三,许多券商欲将股权激励与IPO捆绑进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券商股权激励态度比较谨慎,一些券商上报的方案难以得到认可,这也会延缓券商IPO进程。

第四,保荐人的选择。由于我国企业上市采取保荐人制度,在选择其他券商担任本公司上市保荐人时,如何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是一个大问题。光大证券和东方证券就选择了互相担任对方的上市辅导人接受上市辅导。其他公司如何做还是一个难题。

(二)买壳上市的优势。与IPO上市相比,买壳上市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硬性的规定,申请上市的程序也比较简便,这就促使很多证券公司选择买壳上市。证券公司买壳上市较IPO上市的优势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所需时间上来看,买壳上市不必经过漫长的审批、登记、公开发行手续,因此办理买壳上市的时间较短。不论国内外,IPO上市需要的时间都较长,我国规定拟IPO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经过一年的辅导期,所以在我国IPO上市耗费的时间超过一年,很容易错失良好的上市时机。以海通证券为例,海通证券买壳从上海市政府决定选择都市股份到签约,仅用数天时间,而从都市股份2006年12月公告到2007年6月复牌,海通证券用半年时间完成了上市的全过程。

第二,从受外界环境影响的程度来看,买壳上市不受承销商和市场状况的影响。IPO上市有时因承销商不力或市场不利而遇到上市的困难,而买壳上市则无此问题。所以,即便股市牛市结束,买壳上市也能开辟蹊径,成功上市。

第三,融资规模较小,股权稀释较少。如海通证券换股价格为每股2.01元,都市股份换股价格每股5.8元,由此确定每1股海通证券股份换0.347股都市股份股权。合并完成后都市股份总股本将增加至约33.89亿股,成为新的海通证券。公司在买壳完成后的净资产为39.79亿元,总股本为33.89亿股,在以13.15元定向增发10亿股后,海通证券总股本达到43.89亿股。

证券公司论文例6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种别题目和设立审批题目。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适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分别了掮客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重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领域。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举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举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领域要宏大于掮客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适当的。搪塞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提倡接纳允许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题目。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生长、地域上的扩张、危害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日益庞大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屈从低、机构重叠、危害控制不力等题目。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搪塞完满构造结构,解决构造结构困难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构造结构的演变和优化。相比阐发了直线职能制、奇迹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上风与缺陷。然后团结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质券公司的奇迹部制的优化题目举行了阐发。其中视察了中金公司的奇迹部制的案例,说明确奇迹部制搪塞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危害控制方面的上风。同时,阐发了现行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两大题目:个人主义和前配景脱离。着末,提出议决权力进一步疏散化和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来解决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题目,实现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地域管理总部题目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孕育发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绪,来解决地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题目。即议决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措施,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地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议决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奇迹部,而只生存行政事件性的管理职能。

危害管理是证券公司谋划中的重要题目。本文先容了美国投资银行在危害管理的构造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重要阐发金融证券团体和子公司制。

首先叙述了今世投资银行接纳的构造结构情势的金融证券团体的情势。并阐发了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奇迹部制同金融证券团体的内在讨论。

其次,对质券公司团体化下的相干立法题目举行了阐发。

再次,对金融证券团体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讨论举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答应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干的其他证券业务的提倡。

第四,阐发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题目。

着末,阐发了除团体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情势,提出了立法上答应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构造结构情势的提倡。

正文:

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生长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执法框架的束缚。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生长的题目。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外洋投资银行的寻衅,证券公司自身怎样生长壮大,在构造结构方面怎样与生长相顺应是一个广泛题目;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接纳什么样的构造结构情势?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构造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连?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题目。现在,证券监禁部分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措施》、《证券业务部管理措施》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措施》。这些规则对质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题目。这里对质券公司构造结构的有关题目举行阐发,盼望对有关立法事情有所资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题目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种别题目

凭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容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凌驾1/3。合营公司可以欠亨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领域来看,将差异于我国现有的执法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定。《证券法》第119条划定,国家对质券公司实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凭据其分类发表业务允许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以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重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搪塞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分别,重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掮客类最低为五万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领域,掮客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掮客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罗“掮客”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掮客、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领域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掮客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重要尺度。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掮客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领域,要大于掮客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黎民人为的原则的实验,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领域。因此,从如今和久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题目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上存在显着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肯定的操作停滞。笔者以为,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接纳允许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举行审批,其允许谋划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答应。

首先,凭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束缚。

其次,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缘故原由在于,只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验了掮客类和综合类的分别,但具体的业务领域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审定。因此,凭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合资证券公司在谋划领域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审定。笔者以为,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的申请,不光要依据证券法审定,而且还要切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重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领域审批实验允许制。团结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掮客业务是由于不切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题目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辩说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域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验的允许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破除综合类券商和掮客类券商的分别,而代之以差异证券业务谋划的允许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现实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履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生长历程。陪同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也从简略转向日益庞大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署理交易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生长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吞并收购等新兴业务,奇迹部制的内部构造结构(大概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创建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地域走向天下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地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创建起来,地域性的证券公司渐渐走向天下化;第三,陪同着业务生长,危害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认真监禁的“配景”的疏散,在证券公司内部渐渐创建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配景部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的生长,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生长和管理水平的前进。然而,内部构造结构的庞大化又孕育发生了一些新的抵牾和题目,好比决策屈从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生长与危害控制脱离等。因而,完满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探索适当与证券公司生长相顺应的内部构造结构,搪塞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构造结构困难,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构造结构的优化

在探究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构造结构题目之前,我们首先从今世庖理学的角度,对公司构造结构的一样平常性题目——构造结构情势的演变与优化举行阐发。这搪塞更为清楚地相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的题目将有较大资助。

公司内部构造结构有许多种情势,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其后又生长为奇迹部制,再其后又从奇迹部制中演生出超奇迹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构造结构要领。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性在于,将公司凭据职能的差异分别成几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由公司最高层向导直接举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构造结构。

2)奇迹部制(M型结构)

奇迹部制即M型构造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奇迹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谋划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构造机构生长的基本动因。奇迹部的分别通常按产品、地域或国家来举行,各奇迹部一样平常都采用U型结构。

M型构造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团结的构造创新情势,它将一样平常谋划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干信息的下属部分,总部只认真拟订和实验战略决策、筹划、和谐、监视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计划、信息转达和各部分决策和谐的题目,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开脱一样平常谋划的繁琐事件,又能和下属企业连结普遍的打仗,同时也低落了企业内部的交易资本,因而成为今世企业普遍接纳的一种企业构造情势。然而,这种构造结构在肯定水平上也存在题目,这重要表如今: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长。由于分部不光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优点。分部为了自己的优点有可能向总部遮掩某些真真相况,如遮掩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构造内部。

b.由于容许各奇迹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优点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肯定水平上接纳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时机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权衡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孕育发生个人主义,只顾眼前目今的局部优点,轻忽久远的团体优点,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和谐上述抵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心管理条理和中层管理职员,不光增大了监控资本,还会使企业的中心管理层膨胀,毁伤了构造的运作屈从。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看法是在人们对以事情为中心和以工具为中心的构造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孕育发生出来的。其源头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生长起来的项目管理的看法。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创建一套横向的构造体系,两者团结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实验职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分向导,又同时继承横向的、为实验某一专项功效而设立的事情小组的向导,这种事情小组一样平常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举行设置。

矩阵构造结构有以下利益:

(1)小组的向导认真项目的构造事情,行政向导无法过问专业项目方面的事变。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猛前进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停继承新的使命,使构造富有肯定的机动性。

(3)矩阵构造结构可会集变更资源,以高屈从完成项目。

(4)矩阵构造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讨论与横向讨论更好地团结起来,可以增强各部分之间的相识与其相助。

(5)对各部分的专家,有更多的时机前进业务水平。

矩阵构造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司理与部分司理之间为改进自己一方的事情绩效可能会孕育发生辩说。

(2)矩阵构造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向导,破坏了下令统一原则。

(3)双重向导可能使实验职员无所适从,向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事情使命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构造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构造体系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样平常包括产业部分、职能机构、按地域分另外向导体系,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分另外构造体系,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样平常不会凌驾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向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奇迹部制构造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以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广泛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要领,而应该凭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情况权宜应变,机动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真相应采用何种构造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行能有广泛适用的结构模式。虽然,接纳何种构造结构还要凭据公司的现真相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计划是有原则的。(1)屈从公司的生长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工具与服务目的对其构造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当公司的生长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当自己生长阶段的构造结构。(3)动态调解构造结构,使其顺应公司生长的需要。

1)奇迹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现在,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奇迹部制的内部构造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广泛采用的内部构造结构。以业务为分另外奇迹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差异的奇迹部的服务工具存在着优点辩说,议决奇迹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谋划上的公平性,同时也有用地制止了危害在差异奇迹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如今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分就分别为投资银行部、投资照料部、贩卖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重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尺度的证券承销和金融照料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吞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珍视与客户创建恒久的战略同伴关连,为客户提供恒久的、普遍的高增值服务。搪塞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实相识其自己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探求最适当的解决题目的要领,资助客户实现目的。

中金公司投资照料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计划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照料部的创业投资是恒久的投资。投资照料部议决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细密相助资助被投资企业完成生长战略,从而与其创建起稳固的同伴关连。除投入资金外,投资照料部还开心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资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余本事,使企业到达国际尺度。

中金公司贩卖交易部建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贩卖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贩卖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加入者。贩卖交易部的重要服务工具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贩卖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阐发陈诉,提供实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提倡,以及实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贩卖交易部创建了一整套市场阐发交易实验和危害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掮客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贩卖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最高级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加入以及正确实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司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实时、可信托的经济阐发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分设置来看,其内部构造结构是典型的奇迹部制。这种奇迹部制充实发挥了专业化和危害控制的上风,使得公司的战略目的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奇迹部制存在的题目

(1)个人主义。

奇迹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团结的构造结构。公司总部通常发挥统一决策和谐关连的功效,而各奇迹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好比掮客、承销)发挥决策和实验的功效。证券公司内部的各奇迹部现实上是差异的利润中心。由于各奇迹部有其自身的优点,因而个人主义通常与奇迹部制讨论细密。

这种个人主义搪塞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连和谐的职能的发挥有紧张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明各奇迹部各自为战、各自进行的征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连和谐题目,通常又派生出一些中心条理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条理增长,决策屈从降落。

搪塞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题目,有的看法以为可以议决增强总裁的权力大概接纳设置专司和谐的“超级奇迹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绪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是一个管理题目。但真相上,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是与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特点讨论在一起的,它是一个构造结构题目,而不是一个管理题目。解决题目的要领是在构造结构方面举行其他的选择。

(2)前配景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危害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构造结构上创建细密的危害监禁体系。同奇迹部制相讨论,大多数证券公司创建了前配景疏散的构造架构。所谓前台部分,也即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奇迹部;配景部分即是专门举行监视、管理、服务的部分。在前配景疏散的架构中,通常出现两种征象。一种是前台与配景的疏散,导致配景部分对前台部分的监视、管理的弱化,使得财政监视、危害监控等配景职能难以充实发挥;另一种征象是同前一种征象相讨论,配景部分出现萎缩大概“膨胀”(机构臃肿但屈从低下的情况)的征象。这一征象的实质是配景的职能没有充实发挥大概不正常发挥。

前配景疏散中出现的配景部分功效弱化的情况,倒霉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前进和危害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缘故原由也在于奇迹部制。解决这一题目的途径也在于对奇迹部制举行革新和优化。

3)奇迹部制构造结构的优化

今世企业的构造结构是企业为了有用地整合资源,以便到达企业既定目的而划定的上下左右的向导与和谐关连。证券公司因此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题目有综合、庞大、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构造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顺应性、机动性。一个项目通常要涉及多个领域、差异的功效、差异的地域,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分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职员上举行思量,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善于的领域,为了连结并前进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构造机构上有公正的部署。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更宜于接纳矩阵制结谈判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题目,着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差异业务之间的整合题目;而配景弱化的题目的焦点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题目。因此,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优化即是要解决差异奇迹部之间、差异奇迹部与配景监禁部分之间的整合题目。

(1)权力进一步疏散化

在奇迹部制中,解决整合题目的传统的思绪是议决集权的要领,即议决议决增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通常是议决增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和谐方面的权力大概是设置专门举行差异奇迹部之间的和谐的“超级奇迹部”。集权的要领在效果上导致了管理条理的增长和决策屈从的降落,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凭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心条理黑白常少的,决策的屈从较高。因此搪塞奇迹部制的优化可以接纳放权的要领,即进一步增强各奇迹部的决策权,同时增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疏散化从外貌上看宛如整合题目越发突出,但现实上矩阵制的上风将得到充实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题目也就迎刃而解了。

(2)配景职能的捏造化

所谓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是指在不影响配景部分基本职能发挥的条件下,将配景的监禁职能捏造化,同时增强在前台业务部分内部的监禁职能。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搪塞解决前配景疏散中所孕育发生的配景监禁弱化的题目将孕育发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分在业务运转历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禁的要求。而前配景的疏散,现实上又导致了配景部分不能充实地实时地发挥监禁的作用。因此可以议决增强前台部分内部的监禁和捏造掉配景部分的作法,来实现增强配景部分对前台的监视、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地域管理总部题目

我国综合类券商现在基本上接纳的是株式会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构造结构情势。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验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奇迹部制在肯定水平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生长,有利于危害的警备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渐渐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天下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顺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地域管理总部。好比,中原、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验的是地域管理总部模式。地域管理总部模式搪塞缩小管理半径,前进管理屈从,促进公司业务的天下化,发挥了肯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地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构造,因而倒霉于证券监禁部分的监禁,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业务部有人监禁,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禁”的稀罕征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奇迹部制下的地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殽杂的内部构造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接纳奇迹部制的管理体制,以差异的业务为分别尺度,接纳“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马上域性管理总部,接纳“横向”管理。在现实运作中,这种殽杂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题目。好比,在一些公司的掮客业务管理中,既有掮客奇迹部管理证券业务部,又有地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业务部,造成了公司内部掮客业务的条块支解,倒霉于业务的管理与生长。又好比,地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条理的增长,造成“中层膨胀”,低落了管理屈从,同时也增长了管理资本。因此,应对这种殽杂型的内部构造结构举行调解和革新。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构造结构上,照旧应坚持“奇迹部制”的情势。奇迹部制具有专业化、危害控制等方面的上风。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团体公司的革新创建了良好的构造结构基础。搪塞地域性管理总部的革新,应接纳两种措施。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地域总部,将其变化为代表处。撤消后,地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奇迹部,而其事件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负担。另一种措施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地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地域分公司。地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谋划领域和管理地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验奇迹部制。

4.危害管理构造结构

危害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差异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生永劫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危害控制构造上还很不完满。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构造结构上需要加以增补的地方。下面重要先容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危害管制结构一样平常是由审计委员会、实验管理委员会、危害监视委员会、危害政策小组、业务单元、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种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分的职能分别先容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样平常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危害监视委员会拟订公司危害管理政策。

2)危害监视委员会一样平常由高级业务职员及危害控制司理组成,一样平常由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的认真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认真人。该委员会认真监视公司的危害并确保各业务部分严酷实验辨认、器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干的危害。该委员会还要资助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危害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实时向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陈诉重要的危害管理事项。

3)危害政策小组则是危害监视委员会的一个事情小组,一样平常由危害控制司理组成并由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的认真人兼任认真人。该小组检察和检验种种危害相干的事项并向危害监视委员会陈诉讨教。

4)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拟订危害容忍度并答应公司重大危害管理决定,包括由危害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危害政策的转变。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特别关注危害会集度和活动性题目。

5)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认真公司危害管理流程的部分。该委员会的认真人一样平常直接向财政总监陈诉,并兼任危害监视委员会和危害政策小组的认真人,同时一样平常也是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的成员。危害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危害和名誉危害。市场危害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职权证券价钱和商品价钱、名誉差(creditspreads)等颠簸而引起的价钱厘革。名誉危害是指由于名誉违约造成的可能丧失。危害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种种投资组合资产的危害外貌,并要开发出有关连统和危害工具来实验全部危害管理功效。危害管理委员会一样平常由市场危害组、名誉危害组、投资组合危害组和危害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危害组认真确定和辨认公司种种业务需要遭受的市场危害,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认真创建、验证和运行种种用来器量、模仿种种业务的数学模子,同时认真建立监视和控制公司种种危害模子的危害会集度和遭受度。

(2)名誉危害组认真评估公司现有和潜伏的小我私家和机构客户的名誉度,并在公司危害监视和器量模子可遭受危害的领域内决定公司名誉危害的遭受水平。该组需要检察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名誉危害的会集水平,并认真检察名誉危害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分一起管理和想法减轻公司的名誉危害。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认真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名誉题目。

(3)投资组合危害组具有普遍的职责,包括议决公司领域内重点事故的阐发使公司的市场危害、名誉危害和运作危害有机地团结起来统筹思量,举行差异国家危害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样平常设有一个流程危害小组,会集实验公司领域内危害流程管理的政策。

(4)危害基础结构组向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提供阐发、技能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危害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领域内的市场、名誉和投资组合危害。

6)除了以上有关危害管理构造外,还有种种管制委员会拟订政策、检察和检验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凌驾公司的危害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样平常包括新产品检察和检验委员会、名誉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分外交易检察检验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团体与凭据业务分另外子公司

1.今世投资银行接纳的广泛的构造结构情势是金融证券团体情势

今世投资银行的构造结构履历了合资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情势的演变。现在,国际重要投资银行基本上接纳公司制大概金融控股公司制的构造结构情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今世投资银行的构造结构情势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寄义,一种广义的寄义是指在金融混业谋划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差异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谋划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掮客、资产管理、危害投资等差异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团体,这种情势一样平常又称为金融证券团体。随着金融混业谋划日益成为举世性的生长趋向,上述两种寄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团体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月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掮客公司变化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接纳的构造结构情势即是金融证券团体的情势。美林团体按业务举行分别,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月日本举行金融业革新(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举行金融证券团体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团体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团体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域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接纳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构情势。

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构造结构情势是从奇迹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生长而来的。一样平常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危害控制会集化、差异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上风。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构造结构是一种适当并促进证券业务生长的构造结构情势。

2.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谈判相干立法题目

金融证券团体是在一家团体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别的经济讨论体。金融证券团体自己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团体的焦点企业是一家团体公司。该公司在团体中具有绝对的控制职位地方,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团体内,团体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团体接纳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要领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殽杂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自己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殽杂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自己也谋划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今世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接纳的是殽杂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王执法》未对控股公司、团体公司举行划定。在国有企业革新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团体、控股公司举行了一些划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停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禁构造应该对质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团体公司制举行一些划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生长。搪塞立法中的有关题目思量如下。

a.现有的规模到达肯定水平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团体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现实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定,以区别于证券法搪塞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勉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生长。资本金限定的重要缘故原由在于,团体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危害较之于平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株式会社制的证券公司的危害更大,而前进资本金是警备危害的重要途径。

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团体”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现实上就不行能建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光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掮客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掮客业务了。真相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讨论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真相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举行阐发)。为制止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倒霉于监禁,在现实审批子公司历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依据申请举行审定。

3.金融证券团体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讨论

视察今世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团体,团体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业务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团体中,团体公司(大概叫母公司、控股公司)谋同等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谋划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织,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好比,大多数金融证券团体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大概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分。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团体内的资产管理业务宛如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谋划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别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大概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分。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分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举行投资管理。从危害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殽杂操作的。所以有须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分。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贩卖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团体的证券公司构造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分举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团体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分,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大概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危害。在危害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乐意接纳包销的要领,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孕育发生很大的倒霉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分来举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搪塞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允许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搪塞掮客类的子公司,在掮客业务之外,可以容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搪塞资产管理子公司,答应许从事咨询业务。搪塞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容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政照料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题目

为促进证券业的生长,可以议决券商合并的要领来生长一批大型券商。凭据前述的容许综合类券商成为团体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举行对质券公司的投资的假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情势存在。同时拦阻合并的地方税收题目也可以同时解决。

比喻,两家在差异地域注册的综合类券商思量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范围,通常难以实现合并。缘故原由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团体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举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举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团体就建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构造结构上实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两全到地方税收题目。

5.除金融证券团体以外的其他情势的证券公司构造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验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构情势外,高盛仍然是实验的奇迹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向导之下,设有职权部、投资银行部、市井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钱币商品部、举世投资研究部、技能部等十个业务部分。奇迹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搪塞我们的开发在于,搪塞证券公司接纳何种构造结构情势,美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效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接纳证券公司选择构造结构情势的执法空间,而并非划定证券公司必须接纳某种构造结构情势。

四.小结——立法提倡

证券公司论文例7

1.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过于集中。通过对我国102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可知: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9%以上,最高的为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为28%。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分散。在美国,按照2000年9月12日的股票市值进行统计,在排名前十位的全美证券公司中,其中7家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这十家证券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加权平均数为16.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明显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

2.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非常差。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流动范围小,特别是国家股的股权基本上不流动。而在法人股之间的有限转让中,由于只有少量证券公司上市,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的流通机制实现高效转让,效率十分低下。而在美国,大型证券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样就使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流动性也较强,一旦证券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证券公司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二)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各证券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有很大的差异和随意性。董事长身份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使得证券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得不到体现。虽然大多数证券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具备了完备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是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银证分业脱钩转制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结构复杂化等原因,致使监事会的职能被弱化,甚至开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此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独立性都较低。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金融领域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立场。设置独立董事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防范“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重要意义,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并作出客观的决策。在美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一般占2/3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寥寥无几。

(三)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之间关联度比较高,且每项具体业务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适宜的工作方式都在不断变化,再加上证券公司的客户经常变化,所以只有坚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证券公司才能具备比较强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在一线开展业务的员工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决策者,所以证券公司的决策权应该主要分布在最高层和最低层。最高层负责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决策、全公司资金调度、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信息传输;最低层则根据市场环境、具体业务和投资者需要的多变性进行独立决策;中间层主要负责内部协调与信息传输。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从全球来看,一些知名的国际性证券公司大多趋向于实行“扁平式”组织机构,如美林证券基本上是按照客户种类来划分业务部门,以应对客户需求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

二、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政府对证券公司而言具有双重身份,即管理者和股东,这已成为形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政府以大股东身份直接任免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使公司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扭曲,证券公司出现“泛行政化”趋势。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地方政府往往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或从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出发,过多地插手或干预证券公司的设立、重组和增资扩股工作。即使是在市场的低迷阶段,证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进不退。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家。近年来仅有的几例退市也是通过合并和撤消等方式进行的被动型退市。地方政府所想的是如何把当地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多,而不是关闭、退出。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券商达不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超产权”理论所推崇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其相应的治理作用。

2.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公司,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公司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除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外,其他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造成证券公司没有一条可以利用的作为支撑其长期、稳健及合法经营的资金渠道。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存在,缺乏“对冲机制”减少了证券公司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公司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引入与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除了其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外,即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由于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因此较少受到内部董事的影响,公正性强,可以确保董事会公正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来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职责日益得到突出的强调,并成为判断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的重要标志。另外应在董事会下设合规执行官,使董事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督日常化,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当然,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发展还不成熟,还需要花很大精力去研究它,并使之不断规范化。本文认为,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制度应该是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其行业协会应由证监会组成专门部门,对外公开招聘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而组成。

(二)完善与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资产规模,进而降低股权的集中度。在公司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才可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权。而当公司规模十分庞大时,大股东只需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优势即可。从全球500强企业来看,绝大多数企业的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一般控股比例不超过10%),可以这样说,股权集中度基本上与公司规模成反比关系。因此,为降低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扩大规模是一条可行之路。二是应增强证券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使股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只有股权自由流动,才可以使股东的正当权益得以保证,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加以制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他们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制约经理人员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提高股权的流动性,股东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做出评判,通过市场对经理人员间接地产生制约。

(三)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力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程序,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监控机制。二是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委员会,以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可以使董事们的精力、时间、专业技能和经验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专家董事的作用。

(四)重建我国公司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1.强化银行债权在公司相机治理中的作用。关键是应该把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入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即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是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此,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加大发展与完善债券市场的力度,鼓励绩优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促进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债券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

3.建立债权人董事制度。把债权人作为重要的监督人安排进入董事会,使股权治理与债权治理进行有机地结合,形成健全的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4.发展金融基础设施。政府应与市场合作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与监管机构、信息机构、支付和证券清算系统,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制度上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五)积极发挥管理层的作用

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另外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坚持原则、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同时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和客户资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另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制度监视逐步同步,把加强行业监管与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发展,建立扶优限劣、扶优化险,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治理完善、内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以及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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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闯红,刘建新.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制度[J].开发研究,2006,(2).

证券公司论文例8

首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公司的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问题券商适时退出证券市场,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能给有成长性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优化券商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交易质量和运作效率,降低其竞争成本。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监管成本。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着规范、透明、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境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特点

境外成熟市场建立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倒闭、并购等方式退出市场,不仅是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境外,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案例非常普遍:比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有大批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而退出证券市场。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第一例破产事件;11月24日,犹如金融界的十级地震,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12月5日,韩国第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

通过研究上述和其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案例,可以发现发达市场的证券公司退出有以下特点:

1.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国际成熟市场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完整的立法。比如,针对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退出时为了减少或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设立的法律保障。

2.设立整套的的风险预警体系。鉴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性,为减少因证券公司的破产对市场的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体系,从而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的指标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数量化。证券业的流动性风险防范方法主要有三大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建立防护栏法、美国SEC的全面型方法以及英国的证券组合方法。实践证明,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证券公司,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3.依法设立专业金融尽管机构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在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运行和交易以及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在英国,设立了行业协会来管理包含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事项。在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负责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事项。

4.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由于证券市场涉及范围大,涉及利益广,而证券公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证券公司的退出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在这当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对他们的利益保护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纷纷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实践证明,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化解证券公司退出所引起的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证券公司退出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退出主要依据就是《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破产法》,但这些法规都没有对证券公司的退出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证券公司退出无法可依的现象。

2.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存在特殊的风险性质,它的退出对整个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建设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

3.主要以非市场化退出为主

境外发达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退出大多采取市场化并购或破产的方式方式主动性退出,这种主动性退出方式有利于增强券商的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促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在我国,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的券商少之又少,大部分是采取行政关闭或撤销的方式,还有一部分则采取了托管的方式。

4.政府对证券公司退出过度干预

在证券公司退出的初期,针对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干预有其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证券公司的退出还是基本以行政干预为主。这种以行政主导为主要形式的退出很容易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同时又可能引发其它风险,如道德性风险

四、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议在征求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退出从制度上和程序上详细的作出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整套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系统

为全面反映券商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我们建议应建立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风险管理技术数晕化。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建议建立券商保护基金或券商保险业务提高券商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4.转换政府角色

让政府做一名裁判员,而不是一名运动员,政府的作用要限于向导和服务的作用,让证券交易所来决定证券公司退出的程序、标准等具体问题。同时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使退出机制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5.完善券商内部控制机制

建议要求券商建立内部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整体负责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的政策、办法,形成完善的券商内部控制系统。

参考文献:

[1]郑春瑛.建立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J].浙江金融,2005,6.

证券公司论文例9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证券公司论文例10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证券公司论文例11

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信息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及趋势。证券行业是高度信息化行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信息化发展亦是如此。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驱动力是证券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本文对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与重点。

90年代初,以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作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开始了实质性的起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国性的交易网络系统,1990年深交所证券市场完成了柜台交易向场内集中交易的转变,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经历了柜台交易所集中交易和无形化网上交易阶段。到2003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42457亿元,但是与国外相比较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与决策系统、风险监控系统、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围绕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的,目前国内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总部管理,在中国,证券业内许多券商的总部是发展相对较弱,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的局限。总部管理就是总部对各营业部进行有效经营监督,有效地避免风险。第二个重点是虚拟化,经营的虚拟化是指证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过信息终端远程进行。虚拟化的远程证券经营体系带来的更直接的一面是营运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的改变。另外还有灵活多变的资产管理系统也是进行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渐成为大资金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系统也是未来证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就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说,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管理水平无法保障安全性、重复建设,资源和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系统效率低,业务创新能力差,信息比较分散,很难提高服务水平。传统交易系统的过度竞争和新业务系统的极度缺乏,中国的证券信息化发展中某些证券IT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数据仓库产品为例,目前的数据仓库仍然带有强烈的技术色彩,集中于现有状况的诊断,作为技术部门进行应用分析,无法与经营机构需求相适应,而在仅有技术特征情况下只能成为电子化的报表系统,所以该类信息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信息化发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优势没有足够的保护,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中介主体在面对客户时变得电子化,反而忽视自身业务优势的保留,陷入价格战。围绕客户端的创新使得证券公司与合作有关的关联方对客户的影响力增大,证券公司没有对单个券商的业务优势予以保护,客观上对任何有优势的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状况下,对证券公司而言,技术创新的时间优势短暂,业务优势丧失;对客户而言参与意愿减弱。最终结果只能是证券公司削价,客户自然流动。同时证券信息化的发展对于客户服务所存在的业务上的需求被技术开发商遗忘。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与技术的结合,增强总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策略探讨。

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证券业中寻找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己经成为证券业关注的焦点。就证券公司的发展中策略来说,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整合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下,证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应用系统的整合。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其组成主要是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讯平台和集中经纪业务系统客户端等四部分组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交易成本和总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有利于创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另外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建设数据仓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进一步发展网上证券,着眼于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要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侧重于服务的深度,着眼挖掘现有服务手段、业务内容及信息系统的潜力,强调个性化服务,通过对客户个体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导业务,基于因特网的自动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友好及时的交易服务,进一步完善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技术,网上证券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形成网上服务为中心的综合业务平台,对证券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渠道享用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