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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8 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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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篇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责任书。

1、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属本辖区安全管理。

2、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必须持有特种行业的证件。

3、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本辖区责任人有权禁止和举报。

4、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存储必须有专用库房,并离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和存储。

5、本辖区内外流经销的土火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有权没收其实物并报告镇安监办。

6、随时对辖区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报镇政府,如不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驻村责任人:

甲方:XX镇人民政府

代表:

乙方:(居委会)

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2】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陕桥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00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陕桥街道办事处(签章):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销售点(签章):________________

2017年____月____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3】

甲方:魏家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魏家台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xx年一月六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4】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自爆自燃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统一布设,经县公安局批准,严禁走街串村销售。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做到:

1、不私自生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爆炸物品;

2、不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及制作烟花爆竹所用的黑药、烟火剂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设备。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5391210或110

五、保证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和保证人各存一份。

苍山县磨山镇政府

负责人:

篇2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陕桥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00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陕桥街道办事处(签章):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销售点(签章):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月____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2】

甲方:魏家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魏家台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xx年一月六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3】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自爆自燃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统一布设,经县公安局批准,严禁走街串村销售。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做到:

1、不私自生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爆炸物品;

2、不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及制作烟花爆竹所用的黑药、烟火剂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设备。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5391210或110

五、保证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和保证人各存一份。

xxx政府镇

负责人:

村(单位):

负责人:

二0xx年一月十五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4】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责任书。

1、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属本辖区安全管理。

2、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必须持有特种行业的证件。

3、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本辖区责任人有权禁止和举报。

4、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存储必须有专用库房,并离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和存储。

5、本辖区内外流经销的土火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有权没收其实物并报告镇安监办。

6、随时对辖区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报镇政府,如不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驻村责任人:

甲方:XX镇人民政府

代表:

篇3

但十四岁的米笑笑当然不会意识到这一点,她沉浸在自己孤独的小世界里,自得其乐,甚至有点得意。她喜欢那种被人猜不透的感觉,喜欢一切自认为“美好又孤独”的事物。

这不,最近她爱上了烟花。

冬天的夜空很黑很高,上完晚自习的米笑笑总爱抬头看着天空。每当这个时候,如果有一束烟花飞过天幕,那美景简直像极了米笑笑的心境,又绚丽又孤独。好在快过年了,米笑笑所在的小县城里很容易找到卖烟花爆竹的小店。她常常能抬头看到划过天幕的美丽烟花,年味儿越来越足,米笑笑的心里也渐渐地开出了花。

除夕那天,米笑笑跟父母一起来到爷爷奶奶家,一大家子人在一起热热闹闹吃饭时,米笑笑终于变回了那个善谈又爱热闹的女孩子。晚饭过后,大人们打牌的打牌,聊天的聊天,其乐融融。米笑笑忽然想到这样热闹的夜晚去外面放烟花再好不过了。她提议带弟弟妹妹去外面放烟花,大人们原本不同意,但经不住米笑笑的软磨硬泡,便只好点头答应。

大家欢呼着跑出了家门,米笑笑冲在最前面。

表妹胆子小,只敢玩那种扔在地上就会响的“摔炮”;表弟很调皮,最爱噼里啪啦声响很大的鞭炮;而米笑笑则喜欢能飞上天空的、彩色的小烟花。看着弟弟妹妹们玩得那么开心,米笑笑自顾自地点起了手中的烟花。深黑色的夜空那么寂静,飞上天空的烟花迅速绽放了,刹那间,绚烂的烟花照亮了米笑笑的脸。“好美啊,比流星还美……”米笑笑几乎陶醉在自己营造的浪漫氛围中了,她早都忘了弟弟妹妹。

“烟花,流星……好美啊……”米笑笑嘴里正念念有词,忽然听到表妹的哭声。不好,米笑笑拔腿跑向不远处的表妹。原来是邻居家孩子的鞭炮没有摆好,炸到了表妹的脸…米笑笑急了,竟然也跟着表妹“哇”地哭了出来。

距离产生美

米笑笑的故事看完了,你也替她捏了把汗对吗?表妹的脸被鞭炮炸伤了,事态发展到了米笑笑根本没有预想到的地步。后来,邻居家的小孩燃放爆竹无意炸伤了表妹,他的监护人承担了侵权责任,赔付了表妹医药费。事情看起来只是一场成长过程中再简单不过的意外,可是米笑笑在开怀欢乐的时候,早都忘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人们的警示。

我们常常听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只是一个“管理”条例,其法律适用范围很有限,强调的是预防重大事故;而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只提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当然,家长和老师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花爆竹,限制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管理部门至少应该对烟花爆竹分类,明确限定哪些类别的烟花爆竹不能出售给未成年人等。但是光有以上这些还是不够的,对于同学们来说,仅靠父母监督还不行,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记住,烟花虽然美丽,但也会伤人。不是有句话说,距离产生美吗?所以,美丽的烟花,我们远远地看就够了。

博士点睛

一、烟花爆竹危害多

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当点燃后,会产生很多有害气体,并会产生大量光和热。纸屑、烟尘以及有害气体会伴随着响声和火光四处飞扬,使燃放现场“硝烟弥漫”,使人的呼吸道和眼睛都受到刺激。此外,燃放鞭炮还会产生噪音污染,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人的睡眠,造成疲倦。

二、放烟花的安全Tips

虽然烟花爆竹危害不少,但它作为一种传统的喜庆商品,在很多人心目中还是带着浓浓的新年情结。同学们,新年又快到了,你和你的家人是不是也会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放点烟花呢?如果你割舍不了这份传统佳节的喜悦,那就仔细看看下面的安全贴士,安全燃放烟花。

1.燃放前要仔细看燃放说明,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这要求经营者和生产商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印上说明,字迹要清晰,文字要通俗易懂。)

2.燃放时一定要选择室外空旷的环境,不得在室内或者走廊过道等地方燃放,更不能对着人或物燃放;没有注明可以手持燃放的,一定不能手持燃放;烟花的筒口要向上,要放在坚硬平整的地上燃放。

3.燃放人必须是成年人,严格禁止12岁以下的儿童单独燃放,儿童必须在大人的指导和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4.观赏烟花爆竹要保持安全的距离,即使是最普通的烟花爆竹,也要保持不低于15米的安全距离。

5.当燃放的烟花出现熄火现象,燃放失败时不要伸头察看,禁止再次点燃引线。

博士说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篇4

烟花爆竹批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

二、范围和目标要求

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范围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乡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二)实施阶段(年3月—11月)。各村、乡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达到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的,向乡安监办提出复评申请,并附所在地村委会的推荐意见。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12月)。乡安监办收到复评申请后,要依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的规定,组织考核工作,并报县安监局复评,最后由县安监局向通过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考核的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篇5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确保长治久安。

二、整治重点对象、环节和总体目标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带储存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和非专店式零售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环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换发证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主要为烟花爆竹储存、对零售单位的配送、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和流向登记的完整性;带储存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主要为烟花爆竹储存、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周边环境的合理性、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条件;非专店式零售单位的整治重点环节包括是否实行专柜专人销售、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和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条件。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阶段划分

(一)第一阶段(1月-4月)

1、组织开展春节前后的联合执法检查及平时巡查。

2、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3、做好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发放及回收工作。

4、加强经营燃放安全以及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利用宣传窗、横幅等宣传形式,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提高相关经营单位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5月-9月)

1、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申报活动。

2、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尤其是高温季节的仓储安全监管。督促批发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救援演练。

3、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第三阶段(10月-12月)

1、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

2、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销售旺季监管工作。由安监、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由各镇(街、区)安监中队组成日常巡查组,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经营伪劣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摊点和一证多摊点的销售行为。二是安排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推动整治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4、做好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验收。主要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主要措施

认真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全省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和阶段要求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工作

1.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不同时间阶段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整改紧急程度和难易程度,登记造册逐条进行治理。对需要停产停业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主动停产停业整改;对无法按规范要求完成整改到位的批发经营企业,要尽早另行选址新建仓库。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深化整治。一是对烟花爆竹产品储存仓库(场所)定期对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执行;零售单位存放超过50箱产品的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二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行业协会自律章程规定,规范进货渠道,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批发经营企业从协会推荐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零售单位从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不得跨层次进供货。三是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制度,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管理,发挥其安全标签和责任标签的作用。四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认真做好产品配送和回收工作,杜绝零售单位私自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积极按照省局的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可参照批发经营企业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4.及时汇总并向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自查自纠整治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工作

1、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宣传。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广大经营户正确认识非法运输、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其依法规范经营;宣传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指导监督。指导和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时完成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企业自查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以备检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3、加大检查频次。镇(街、区)安监中队要按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每年对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至少一次普查,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题复查。同时在夏季高温季节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之前,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换发证工作。安监部门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条件,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保质保量完成我市首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安监、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从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着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

6、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及时督促指导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改善仓储条件和规范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7、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总结。一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隐患,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必须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对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复查,整改验收后出具复查意见书。三是做好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在报送相关资料时,必须报送完整的整改指令通知书、相关整改图文资料和复查意见书等。四是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发动,认真实施。结合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广泛发动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既要符合全行业性总体要求,更要针对烟花爆竹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分类型分阶段制定隐患排查检查表,有效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结合实际,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要坚决有力,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职责分工要明确,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严格处罚,直至吊销其有关证照。

篇6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全县常年零售点总量控制在550个以内(《全县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总量控制表》附后)。不再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二、布点要求

(一)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禁放区、人口稠密区域布设零售网点;距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得在城乡结合部,交通干道旁集中、连片布点,零售点之间相距50米以上。

(二)优化布设销售点,对连续三年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支持布点销售烟花爆竹,提高销售点安全经营能力。

(三)符合控制规划,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突破控制规划,网点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少一补一的原则。比邻县边界原则上不新布设网点。

三、审批程序

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供销社,县供销社按照布点要求对申请经营网点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开具《布点意见书》和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烟花爆竹零售点持布点意见书依法向县安监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经营安全条件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

篇7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深化专项整治,有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使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状况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作业单位(或业主)以及地下非法经营活动。

四、整治时间

整治活动自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五、整治内容

1、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管理。凡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或换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一律视为无证经营,由县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建点安全距离要求,并具备“一限”(限量储存)、“两专”(专柜销售、专库储存)、“三一”(一块警示牌、一个灭火器、一口消防缸)、“四不准”(不准在学校、医院、加油站附近和集贸市场内设点经营)等基本安全经营条件,并与各乡镇安监办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网点一律予以取缔。

3、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管理。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只能从合法厂家采购合格产品,销售给合法零售户。县内各烟花爆竹零售户只能到划区的烟花爆竹合法批发公司进货。对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收缴处理。

4、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的安全管理。各零售门店不得私设烟花爆竹仓库,其储存量不得超过15箱货物;各批发公司仓储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5、加强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经县交通部门核发有关危险品运输资质证件后,方可进行道路运输;跨市、县组织进货运输必须持《烟花爆竹销售(批发)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准购证》和《烟花爆竹准运证》。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非法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6、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重点加强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种事故。城关地区由建设局牵头负责,乡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六、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1月15日—1月20日)

通过召开经营业主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县上下了解整治内容和意义。

2、集中整治(1月21日—2月28日)

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点和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确保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年审发证(3月1日—3月15日)

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安监办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销售储存、经营管理等方面分乡镇逐户进行审核,对经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网点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1、加大整治领导力度。成立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监察局、物价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政府法制办、督查室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由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2、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安监、公安、工商、交通、广电、交警、消防等部门单位要采取发表电视讲话、专题采访、印发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使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熟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自觉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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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监督,按照“统一领导、部门监管、文明燃放”的原则,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燃放活动得到规范,非法燃放的行为得到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范围

(一)限定燃放区域。县城递铺城区东至城东路、南至绕城南线、西至浒溪、北至古鄣路(上述限放区域以路为界的,包括道路外侧的住宅小区)。

(二)限定燃放时间。上述区域除每年的春节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通告允许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场所。禁止在全县的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输变电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场所、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交通主干道、车站、码头、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察局):教育县级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带头执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教育,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监督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责,追究职能部门在管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限放工作;组织实施限放前部分宣传工作;负责清理清除城区内烟花爆竹残留物,保持城区环境整洁。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违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群众举报;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负责审批许可焰火晚会,制定和部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查处携带、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各种案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规划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劝告小区居民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不听劝告的非法燃放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点遵守相关销售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殡葬礼仪电子炮的管理,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将电子炮等同于烟花爆竹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在必要时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检测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限制燃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有关事故和突发事件伤员救治工作。

县旅委:负责对城区宾馆、酒店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传指导工作,落实酒店在接待宴席预订时的告知、劝告义务和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举义务,并把宾馆、酒店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评。

县机关党工委:负责对县级机关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昌硕街道、开发区(递铺镇):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物业部门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月日开始至月底,开展先期调研工作,起草工作方案和政府通告,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阶段。月日至月底。围绕工作方案和通告,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的各种规定。

(三)整治执法阶段。月日起。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开展集中整治,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人民政府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区域、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以一封公开信的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劝告式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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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安监站刚成立不久,站上编制人数少,加之都是“新战士”,没有理论根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站上职工要以高度负责的姿态,以干好工作为己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指示精神。通过努力学习,要逐步达到每个职工学安全生产知识,懂安全生产,抓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为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企业建立健全完备的档案,为指导好企业正常生产提供客观的依据,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与企业建立好工作关系。07年度,__安监站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很大不足的实际,将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县局的指导下,增强企业主和工人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安全意识,企业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认真做好采取定期、不定期,结合节假日,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等方面的检查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4次。加强管理,明确职责,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省、市、县、镇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精神,组织危化品从业人员学习,提高安全操作、安全生产技能,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拟定本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在责任范围内积极宣传危险化学品危害性,做好相应的信息了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跟踪督办,使危险化学品做到安全管理,安全处置,对于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重点把握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四、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参加安全管理等方面知识培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检查,与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的清理工作,力争本镇辖区内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镇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责任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领证上岗;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立即处理的做好及时上报处理工作;对于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建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跟踪督办;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积极指导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镇工矿商贸企业健康快乐发展。

六、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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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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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沿海农村历来有大量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给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压力。同时,一些地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活动有所抬头,极易造成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迅速召集有关人员,研究部署本辖区、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曾金清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邮政、供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各乡镇也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各乡镇“烟花办”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手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由辖区派出所对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烟花办”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申请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烟花办”提供的已审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制证工作;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指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统一规划,确保安全,只减不增,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区规划数为160家(其中常年证为30%,临时证为70%),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审查、培训、审批、颁证等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查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把好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关。具体准入条件为:

1、各零售场所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且是砖混结构。设置专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仓库。每个零售点(含专用仓库)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0件之内。

3、不得在以下地点280米直线距离内设立零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木屋毗邻区、禁炮点。

4、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进行审核的通知》的要求,进入我市销售、燃放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限定以下规格和品种:一是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二是C级产品:(一)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二)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鞭炮。(三)长度≤60毫米、内径≤8毫米且装药量≤0.3克的C级单个爆竹[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除外]。根据福建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产品级别等问题的批复》文件要求,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能贮存A、B级烟花爆竹成品(喷花类除外),只能贮存C、D级烟花爆竹成品(其中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须在25克以下)和喷花类(含B级)成品。除以上规格的烟花爆竹外,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调入其他烟花爆竹品种。

5、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工作规范》的要求,市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专门配送车辆,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配送业务。在本县(区)或本市辖区内(指四个区),用专门配送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不超过20件的,可不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加盖批发企业印章的“配送单”随车运输即可;超过20件或跨县辖区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6、原网点因违法经营被打击处理过的,一律不予申请。

四、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要严格禁止经营网点销售非法来源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以及与其它易燃易爆品混营等违法和不安全行为。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区、乡镇烟花办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暂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