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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六)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办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在贷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经办行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九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须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二期还款的款项。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分期归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偿还法,另一种是递减偿还法。每笔贷款只能用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分期还款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贷款本息金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
(二)递减偿还法:
每月偿还 贷款本金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期月数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经办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期(含5年)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经办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的70%.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有经济收入、建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共同生活并在同一户口册内的直系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住房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还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或质物,在抵押期或质押期届满之前,经办行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经办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办理质押贷款的动产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易变现、易保管的;权利质押只限于银行存单和国债。以存单质押的,必须向存单签发行咨询存单的真实性,并取得该行签署的在质押期间停止支付和不予挂失的回执。在质押期内,存单到期,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办理兑付后,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质押贷款,必须将动产和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保管。经办行应对移交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用动产质押的贷款最高金额按抵押贷款规定掌握。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抵押或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或质押合同终止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或将质物归还出质人。在抵押或质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或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提出由经办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保证。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经办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经办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或委托经办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时间不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经办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经办行应代其续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方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对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由抵押人负责弥补。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约定还款日前5天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由经办行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至多只能办理2次延期,贷款期限5~10年(含10年)的,至多只能办理4次延期,贷款期限10年以上的,至多只能办理6次延期,且每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或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办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经办行应退还抵押人(出质人)。
第三十七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一、宏观经济状况因素
通胀压力、证券市场泡沫、房地产市场过热等因素,都对未来经济的发展构成很大的调整压力,需警惕经济繁荣背后的结构性风险。美国次级抵押贷款风险的暴露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降温,而我国存在同样的隐患。但由于经济仍处于繁荣景气的周期阶段,公众对增长的预期非常乐观,因而并未出现调整迹象。一旦出现重大的负面消息,风险就会完全暴露出来,改变投资者的市场预期,从而造成整个宏观经济的系统性风险。
二、国家宏观政策因素
住宅金融往往被赋予实现经济增长的政策性任务,国家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个人的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但在政府没有对住房消费信贷提供贴息或政府担保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对用商业性信贷资金发放的住宅贷款按法定贷款利率下浮水平执行,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压力。政府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限制银行及时处置借款人的抵押资产,这些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来说窦是非常不利的。
三、个人信用意识不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缺失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以合同契约为纽带的经济行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依靠行政命令协调经济行为的观念影响,我国个人信用刚刚介入经济生活,个人守信意识不强,对个人信用较差的缺乏惩罚措施。在这种情形下,发放贷款势必承担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违约风险。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将给贷款银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违约风险产生的直接根源在于借款人信用缺失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现阶段,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面临的风险类型有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抵押物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六种。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存贷款利差缩小,甚至出现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导致银行收不抵支的风险。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有:一是“不匹配”风险,住房抵押贷款的长期性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调整的不同步。二是由利率风险引发的提前还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由于利率水平的变动而给银行资产的价值带来风险,所以要警惕利率的变动造成银行亏损。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持有住房贷款债权不能及时足额变现遭受的利益损失。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变现性比较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回收慢,流动性差。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可以明显看到这种风险的威力,不仅是波及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都受到影响。我国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更要慎重操作,避免因流动性而引发信贷危机。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一般有下面几种形式:一是被迫违约,住房信贷的被迫违约风险是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因为财力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而形成的一种违约风险。二是理性违约,借款人主观上认为放弃继续还款能带来更大的收益而产生的违约行为。三是提前还款,这是借款人主动违约行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四是“假按揭”风险,由于银行贷款业务操作不规范,审查不严以及内部激励机制不当造成的假按揭导致银行不良信贷增长,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由于我国个人资信系统不完善、贷款期限长等因素,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四)抵押物风险
贷款抵押物是商业银行第二还款来源,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业务中也面临着抵押风险,包括抵押物自身的风险和抵押物产权的风险。一是抵押物自身的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虽然属于担保贷款,但是住房本身也是存在风险的。房屋可能因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损失甚至损毁,或者由于宏观政策改变,导致房屋价值降低,如房价的下跌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等,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就有可能遭受损失。二是抵押物价格风险,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抵押物价格会受到影响。或当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或不景气时,价格下跌有可能导致抵押房屋价格不能够覆盖银行本金和利息而造成抵押物风险。
(五)法律风险
我国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正处于初级阶段,现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位,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不具体,使商业银行遭受着法律制度上的风险而造成损失。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是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基础条件,我国还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给个人住房逾期贷款的追偿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是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经营机构在制度管理上放贷款要求而造成的业务风险,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经历过房地产市场低谷的考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决策管理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有效的手段。容易形成管理和决策风险。银行粗放经营的风险的典型特征是只求数量扩张不求质量提高,在房地产贷款方面,这种粗放经营会导致不良贷款比率上升,风险资产增大,可以说这是银行发展房地产贷款业务面临最主要的风险。
四、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逐渐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个人住房贷款以其可靠的担保、较高的收益、较低的风险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日渐提高,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信贷业务种类。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购买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着对象多、范围广、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同时,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个人征信系统建立晚等问题。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控制房贷风险: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二)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
主要包括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三)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将银行巨额抵押贷款流动化,有效地缓解可能面临的住房信贷资金约束压力,降低其流动性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将抵押贷款在到期日前“真实出售”可有效的控制和减少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立法,第一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第二要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以健全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发行和转让制度;第三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保险法”,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评价暂行办法”、“个人住房贷款一级审批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完善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担保体系及个人信用制度;第四要完善现有财产保险制度,增加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种类,降低贷款申请人负担。
五、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我国的房地产金融要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保险制度,以增加抵押物的担保能力,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为此,第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政府应对保险公司经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政策倾斜;第二要开发新险种。第三要鼓励借款人积极投保,对自愿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给与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采取灵活多样还款方式等优惠政策。
一、房地产库存基本情况及去化周期预测
(一)土地收储大幅减少,存量土地消化期较长
2015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降温。受此影响,西双版纳州土地购置面积大幅降低至23.39万m2,降幅78.6%[1]。截止2015年末,全州待开发土地面积54.21万m2,按照项目规划容积率2[2]计算,2015年末存量土地将新增商品房供给108.42万m2,按2015年102.79万m2[3]的销量,去化周期为1.05年。
(二)库存面积小幅降低,去化周期逐年增加
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屋竣工待售面积54.7万m2,施工面积697.67万m2[4],竣工待售面积难以全面反映房地产库存状况,应综合考虑现有竣工待售存量和现存施工面积。即:
库存面积=竣工待售面积+在建待售面积
在建待售面积为本年度施工面积扣除本年度期房销售面积和本年度竣工面积,即:
在建待售面积=施工面积-期房销售面积-竣工面积
通过计算,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面积481.37万m2,按2015年销量,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4.68年,虽然2015年末商品房库存面积同比降低7.52%,但由于销量下滑,去库存州周期呈逐年增加态势(表1)。
(三)房地产投资保值功能弱化,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
2015年,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量价齐跌,全州商品房销售面积102.8万m2,同比下降27.0%;主城区商品住房均价4747元/m2,同比降低3.73%[5]。商品房投资保值功能弱化,一方面将导致投资购房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将增加二手房供给,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调查显示,目前西双版纳手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城镇居民倾向通过抛售来缓解资金压力,调整投资结构。监测显示,2015年西双版纳州府景洪市二手房销售面积22.06万m2,同比增长19.63%[6]。
综合考虑西双版纳州待开发土地存量和商品房库存量,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5.73年,考虑到商品房投资保值效应减弱影响,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库存去化周期将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形势严峻。
二、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基本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回落,利率整体下降
截止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4.89亿元,同比增长13%,低于各项贷款增速4.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增速近6年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个人住房贷款占各项贷款的20.6%,较2014年降低0.9个百分点[7],不良贷款余额1595万元,不良率0.2%,低于全州各项贷款不良率4.26个百分点[8]。
监测显示,2015年全州银行机构发放个人购房贷款3896笔,金额10.63亿元,分别比2014年增加56笔和0.15亿元,其中基准利率贷款占比95.3%,较2014年增加5.8个百分点[9]。
(二)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结合实际,西双版纳州部分银行机构通过采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和住房贷款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了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如建设银行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推广个人住房贷款系统审批放款、邮储银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实行个人住房贷款3日办结制度,有效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款”业务,缓解了农民工购房贷款难问题。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
2016年4月20日出台的《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出重大调整:一是开始允许用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夫妻双方缴存的家庭贷款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的贷款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此外还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高了公积金提取限额。
三、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的制约因素
(一)预告登记缺失,金融机构面临双重压力
目前西双版纳州尚未建立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系统,导致个人商品住房抵押登记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制约了业务开展。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可能会给资金压力较大的开发商留有推迟备案,或备案后再过户给其他买家,甚至与假冒购房者勾结,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抵押登记信息共享。对于处于新售房产权办理存续期的已抵押商品房,无法通过预告登记系统办理按揭贷款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缺失,全州多家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在全省排名末位,业务拓展能力受限。如州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全省系统内排名倒数第一。如果状况得不到改善,上级分行或将采取上收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等处罚手段。此外,由于预告登记缺失,目前辖区某银行机构已叫停了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二)利率压缩空间有限,影响购房需求的进一步上升
一是首套房贷款利率难以进一步下降。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首套房贷款10.63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01倍[10],按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为4.95%,扣除资金和业务成本,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存款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利润空间较小。二是非首套房贷款利率已接近政策下限。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二套房贷款8188万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12倍[11],已接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政策下限。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情况分化
2016年2月1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对首套房及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通知下发后,西双版纳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3月起陆续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做出调整,但政策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监测显示,全州仅建设银行3月当月发放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降至20%,其余银行机构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仍为30%以上[12]。自3月起,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对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2016年5月共发放二套房贷款63笔,金额0.17亿元,平均首付比例37.3%,较去年同期降低6.7个百分点。
(四)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创新不足,行业竞争弱化
西双版纳州各银行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差异化较小,产品创新乏力,各行主要依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来开展个人住房业务竞争。银行机构开展的住房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优化审贷流程,提高发放效率方面。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的信贷产品较少,全州仅有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业务,但也处于初期推广阶段,产品不够成熟。
目前全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行业竞争较弱。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作用尚未发挥,2015年全州农信社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笔,金额659万元,仅占全州发放额的0.58%[13]。而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00.11亿元,存贷比64.93%,各项贷款余额占全州比重达31.76%[14]。
四、金融支持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去库存路径选择
(一)尽快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
建议尽快建立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目前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以推进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为契机,探索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开办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压力,提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建议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在首套房贷款利率压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建议适当降低二套房贷款最低利率标准,降低居民购买二套房贷款资金成本,进一步刺激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自今年3月西双版纳州金融机构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以来,二套房贷款快速增长。3-5月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二套房贷款139笔,金额4336万元,同比增长2.76倍和2.57倍[15],政策效应明显。如果二套房贷款利率能够适当下调,将进一步增加居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意愿。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
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探索建立住房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将各银行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等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切实强化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住房金融政策的积极性。
(四)鼓励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和行业竞争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大对农民工贷款买房,房屋租赁市场等方面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针对不同的贷款主体,灵活还款方式,提高个人贷款购房意愿。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银行加大“农民安家贷”投放力度。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住房金融业务拓展力度,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其体制和机制优势,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促进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良性竞争和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2]经调查,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量较大的开发商待建项目设计容积率为2.
[3]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4]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5]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6]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管理处调查数.
[7]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信贷收支表.
[8]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不良贷款监测表.
[9]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
[10]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1]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2]人民银行西双版纳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监测情况.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
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一、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自2000年以来,中国城镇居民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住房金融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个人住房贷款以其可靠的担保、较高的收益、较低的风险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日渐提高,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信贷业务种类,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购买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着对象多、范围广、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同时,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等问题。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需要我们重新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认真地分析。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房屋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具体数字如表一所示,2003年贷款余额为11780亿元,到2008年贷款余额增加到33000亿元,增加了21220亿元,增加速度很快,同期增长数稳中有升,近两年来也上升迅速,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并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因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非常迅速,各大商业银行都想在这块市场里占据有利地位,所以相继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在本银行全部贷款所占的比例。然而,因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其潜在风险也相应加大。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客观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款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地区差异风险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方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
3.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为《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如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等。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不能或者不愿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因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最终形成信用风险。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
某些借款人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有意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资料,而其实际还款能力并不强甚至根本无法偿还,从而造成贷款违约,是形成信用风险的主要方面。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虚高评估抵押物(房产)的价值
按照我们国家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只支付房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比例款项可以通过申请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该政策为一部分购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购房者能够通过某些渠道使得体现在出具给商业银行的证明材料上的所购房产价值高于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便可按政策套取到银行的高额贷款,即以虚高评估房产价值套取银行贷款。
第二,利用他人身份证,偷梁换柱搞假按揭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办理假按揭的程序一般为:开发商通过给付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括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假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的典型违规行为,这使得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
2.策略风险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个周期问题,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超常发展就可能有相应回调。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大发展的阶段,如果银行将过多的信贷资源投入进去,将来就可能面临巨大的策略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各自情况对房地产的信贷投入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分析,关注宏观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防止盲目跟风,盲目决策,以规避策略风险。
3.操作风险
近年来,由于个人房地产信贷受到政策激励,在相关配套政策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爆炸式发展,操作风险日渐显现。银行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基本的操作手段是买卖双方虚增标的物估价;贷款到位后,违约拖欠银行贷款;将严重高估的地产作为抵押物转移给银行,最终使银行实际形成巨大亏空。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主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2.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
主要包括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二)客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立法始终处于滞后状态。为此,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立法,第一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第二要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以健全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发行和转让制度;第三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保险法”,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评价暂行办法”、“个人住房贷款一级审批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尽早将信用立法提上议程,以完善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担保体制及个人信用制度;第四要完善现有财产保险制度,增加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种类,降低贷款申请人负担。
2.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我国的房地产金融要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保险制度,以增加抵押物的担保能力,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为此,第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政府应对保险公司经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政策倾斜;第二要开发新险种;第三要鼓励借款人积极投保,对自愿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给予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采取灵活多样还款方式等优惠政策。
3.建立住房贷款担保机构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做还款保证显得十分必要。
(三)风险防范的创新思路
资产证券化是广义的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证券”),出售给特定的发起人,或者将该基础证券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发起人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进行信用增级;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进行证券销售;现金流管理及偿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成为国际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解决我国金融体系功能错位,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化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患,还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多方面的收益,同时为民间资本和各类保险等机构资金进入银行信贷领域开辟一条间接渠道。
五、结束语
本文在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因素可以按照主观风险因素与客观风险因素进行细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所采取的分析方法、预防措施都不尽相同。认真做好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分析,有助于找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各风险因素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分析时更加明细,便于从操作流程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
第二,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未来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导性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违约预警机制和因地制宜的违约风险控制方针。
第三,通过对加强立法的呼吁,以及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降低客观风险。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服务网络及其他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手续、资信调查、房屋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效率较低。在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时,无法及时变现,造成还款时间延误,形成了并非客户主观意愿造成的信用风险。风险分散的具体操作表现形式,目前能够较快实现的模式是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等。如果保险、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散,将会带来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解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主观因素和客观风险因素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组合出售自身的住房抵押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这一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或抵押贷款证券化,化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流动性差的风险,提前收回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盘活信贷资产,增强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又转移了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牛风瑞等.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17-01
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个人信用制度缺位,个人资信风险难以准确地判断和有效地控制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是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既要获得有关申请人充分的信用资料,又不用投人过多的时间和成本。在国外贷款银行均通过商业信用机构来完成信用调查工作,但由于我国个人资信制度尚未建立.对个人的资信状况缺乏合理、完整的判定标准,银行只能以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人证明等材料做为信用评定的依据.其真实性、时效性难以确定,对个人收人的核实成本较高,特别是借款人是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其个人收人与公司经营收人难以区分由于各商业银行尚未联网,对借款主体的资质、信用情况难以准确判断和有效把握。
2.房地产项目按揭合作不规范.房地产经营管理风险无法控制
房地产项目按揭合作是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源头,对合作方的资质、项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盈利性的评价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质量和资金的安全,尤其是在贷款以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为主的更为重要。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一个项目多家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多家经办机构介人,特别是个别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不正确地迎合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某些需要,在竞争中不遵循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原则,片面地追求份额,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放松对开发商资质和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及工程建设的监理,对开发商售楼资金放任自流,不仅加剧银行市场地位的下降,同时对发展商逾期交房和工程烂尾给购房人和银行带来的风险无法防范和有效的控制,阻碍了个贷业务的良性发展。
3.抵押登记工作严重滞后,制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由于住房货币化分配.抵押登记工作量成数量级增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难以适应,办事效率低.抵押登记工作进展得十分缓慢.增加贷款的风险,同时也限制了押旧买新、抵押贷款新业务品种的创新和发展
4、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数额大,期限长,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急需建立风险转移机制。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或保险机制尚未建立,缺乏为信用提供担保的经营机构。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缓慢,房地产拍卖市场不发达,廉价租房尚未启动,造成抵押物处置难,特别是对已进住的房产.在居民安置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银行难以处置和有效地保全资产。
5.科技含量低.贷款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相比,有着数额小,笔数多,期限长,管理成本高的特点,在还款方式、信贷管理、风险控制、档案管理等方面与批发业务有很大差别。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迅速增长,对贷后管理、贷款信息、统计分析、预测、产品创新、服务手段和质量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银行内部管理系统科技含量低.信息处理速度慢,不利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6.从银行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角度来看.存在短存长贷风险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社会需求量巨大,从长远角度来看,与全社会其他信用需求量可成比例,但从银行自身信贷结构平衡角度来讲.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应有银行自身的管理界限。另一方面,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严重不匹配,这样时间一长可能导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指标、资金紧张
7.从银行经营效益来看,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国家
优惠利率,6~30年期的年利率为5.58,而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年利率2.25.利差仅为3.33,银行的利润空间很有限。外加个人住房贷款属于零售业务,相对于企业贷款而言,金额小,笔数多,银行在合同成本、广告宣传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又将本来就较小的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相反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且贷款期限长.在企业融资审查严格的情况下.助长企业套取个贷资金长期使用.增加银行信贷风险。
2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经验借鉴
1.由政府部门牵头.尽快成立个人资信评估系统
信用记录在发达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任何银行、企业都可以有偿查询和利用这些记录,形成社会性的信用管理基础。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在寻求贷款、信用消费、交易往来中.都会享受到极大的便利,可以为银行决策提供依据,减少决策失误应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建立起个人资信评估系统.把所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对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完整、公平、公正的评价.以实现个人信息资源在各家商业银行之间的共享。
2.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合作项目的审查和预售房款的监管,防范房地产经营管理风险
严格合理地评价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按揭项目品质.选择优质的发展商和项目,在合作项目的选定上,制定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预售房,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从政策法规上规定建立项目工程账户,对预售房资金使用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防止房地产开发商滚动开发,乱铺项目,在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下,造成逾期交房或工程烂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3.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制度在贷款的担保
上不应局限于所购住房进行抵押.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1)由政府部门成立专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配合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进行担保;(2)成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3)建立个人住房信贷保险机制,积极探索和增加商业人寿保险与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方式。
4.建立市场化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理体系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不论期限、金额、购房面积和房源性质均实行两档利率,不利于客户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利于银行进行市场细分,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提供差别化服务,随着我国加人WTO步伐的日益临近,为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我们应加紧研究和建立市场化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理体系
5.加大科技投人.提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利率低是住房贷款证券化优势
2015年7月1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了民生银行关于未来两年“企富”系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申请报告。报告显示,民生银行本期RMBS预计分4期发行,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二季度以来,随着央行注册发行管理的ABS实质性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和发行规模有了显著扩容。6月以来,除大部分以公司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外,汽车抵押贷款、租赁资产、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都已开始陆续加入本轮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浪潮中。
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已逾10年,但在3次试点中仅发行4单以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累积发行额170亿元左右,较美国市场高峰期万亿美元的发行规模相差甚远。虽然RMBS产品入池资产利率较低,但RMBS的风险也较低。考虑到首付比例和入池贷款均已存在一定的账龄,入池资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较低且预期违约后的回收率水平很高;随着市场接受度的不断提高,RMBS产品的发行利率将会逐步降低,减缓RMBS利差较为有限的问题。而对于RMBS产品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问题,部分机构已采取了事后变更,若无法成功变更便予以赎回等缓释措施。但我国住建部有批量变更的途径,建行2005-1和2007-1均采取了信托设立时抵质押权批量变更登记。据悉,新一期的建行RMBS也会批量变更。目前,我国法律对债权入池时抵押权是否需要事前完成变更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要根据律师出具的相关意见和实际的项目情况而论。
一位信用评级公司结构融资部人士认为,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较低,因此银行有意愿将本身利率就比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打包转让,以换取流动资金。据了解,未来监管层将酝酿放宽优质资产“入池”限制以及扩大投资者范围。尽管相较其他品类的资产支持证券,RMBS可能面临超额利差有限、无法实现抵押权变更登记等问题,但中债资信ABS团队分析师祖欣表示,随着市场接受度的不断提高,RMBS产品的发行利率将会逐步降低;此外,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RMBS的发展未来有望推动我国住房市场和银行放贷业务形成一定的良性循环。
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债券市场重要产品
从房贷业务的需求端来看,自去年11月以来,房贷利率一降再降,消费者还贷压力相对减小,所以还会有庞大的消费者群体选择银行房贷。房贷业务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会被轻易放弃。毕竟RMBS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短期不会呈现大规模的发展;但长期而言,肯定会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产品。尤其随着RMBS产品逐步获得市场认可,发行RMBS可使银行减轻资本充足率压力并获得一定的利差收入;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发行RMBS回收的资金会重新流回房地产市场,再用来发行新的RMBS,形成一定的良性循环,有效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供给。据了解,目前银行体系内资金流动性充裕,今年以来,监管审批流程简化也并未刺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如预期般活跃,未来监管层将酝酿放宽优质资产“入池”限制,以及扩大投资者范围。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这是在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应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RMBS业务,这样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R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未来将进一步放宽优质资产“入池”
去年7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该产品规模为68.14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邮储银行持有,基础资产为23680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邮储银行此次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是国内首例采取延迟变更抵押权登记的产品,也是2007年后我国首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陆的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化产品,更是2012年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的第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作为2007年以后国内第一家采纳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入池资产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此次创新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规模中占比12.5%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撬动其他住房抵押类贷款证券化,进一步盘活期限长、数量大的资产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银行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具有示范借鉴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风险
民以居为安,住房历来备受关注,但高额的房价让很多人只能望房兴叹,人们开始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购房,伴随着这个市场的扩大,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也开始攀升潜在风险已逐渐显现。然而与当前国有银行较高的企业贷款不良率相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相对较低,银行重视眼前情况而忽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潜在风险大的特点,此业务被各家银行作为优质业务着力发展忽视对风险的认识和研究。然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商业银行在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如果对其风险不加以认识和防范,会给银行带来重创。因此加强对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关系到我国金融,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其风险暴露
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购买住房的人数在上涨。个人住房的销售面积从2001年的1.850亿平方米到2010年前11个月8.25亿平方米。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也从2003年1.18万亿元2009年9.59 万亿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规模总量中个人住房贷款占八成。可见我国---住宅市场的兴旺带动了购房信贷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购房者选择采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购买住房。商业银行为争取更多的信贷客户,不断创新贷款方式。住房市场有出现泡沫的风险,政府也在加大调控,并在2010年四月份重拳出击,出台了楼市的“国十条”。政策的高集中说明住房市场的风险越来越大。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成因分析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环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发生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这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身的特性和市场环境等诸多内外因素决定的,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风险:
(一)信用风险表现及成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信用风险通常又被称为违约风险,在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在信用活动中存在不确定性,如违约或信用等级下降,不能依合约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通常导致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有三个: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等客观原因;借款者经济利益比较厚的故意违约行为;借款者由于品性不佳的欺诈违约。现有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以下缺点:
1.个人信用资源普遍缺乏
个人信用资源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纳税记录、资产价值和债务记录等多方面的综合个人信息。它是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素材,商业银行只有拥有了较为完备的个人信用资源的前提下,才可能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个人信用资源是我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我国从2006年开始,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虽然央行宣称通过3年时间打造的这个数据库,涵盖了97.5%的个人信贷和100%的企业信贷。四年过去了,很多应该纳入信用范畴的参数仍未纳入,而且个人信用资源分散,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公安、法院等部门。大部分机构的数据未公开,机构之间也未建立起资源共享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在向个人发放贷款时能借以判断的资料不充分,不但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银行服务效率,其调查准确性和及时性也得不到保证,个人信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地事前控制。
2.个人住房抵押申请者资信状况的变化产生的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一般期限较长,其还款期限通常20~30 年左右,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使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者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信用的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的下降,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可以利用虚假的经济收入证明、抵押物重复抵押、故意隐瞒抵押物共有人押等欺诈行为骗取银行的贷款。在个人信贷业务的决策过程中,银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只能凭借购房者提供的资料判断贷款的可行性,即便是这些近期的资料不具备准确性。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转移机制存在缺陷
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为银行发放住房贷款提供事前评估的依据而降低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将个人信用风险真正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的信用风险管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由于缺少功能完善的信用担保、保险等配套工具,商业银行的个贷风险常被固化,风险转移制度的缺陷往往使风险累积,妨碍了住房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随着个人贷款业务规模的发展,这一影响还将变得更加突出。第一,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将造成银行交易成本过高。银行审核个人贷款的程序无法简化,银行发放一笔数万元的个人贷款与发放一笔数百万元的企业贷款费用相当,银行交易成本大大提高。第二,个人信用制度缺失的现状导致银行过度依赖房产抵押。但抵押只是一种事后的风险释放,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我国的社会制度特性缺乏社会保障的现状使得法院对无力还贷的借款人难以做出强制性判决或采取强制性执行手段,住房信贷的事后风险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二)利率风险表现及成因
近年来央行不断调整贷款基准利息,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面临的利率风险不断增大。固定利率下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比浮动利率下的大,因为后者往往随通货膨胀而上浮。房地产金融的长期性决定了其通货膨胀风险也较大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在房价虚高、投机盛行的发展阶段,与贷款利率风险相伴随的抵押物价值贬损风险和潜在的违约风险也逐步成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风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宏观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
2006-2007年住宅需求旺盛,房价持续上涨,住房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超常规的高速增长。06年中央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住房结构调整,07年从紧的货币政策,销售量开始大幅萎缩。随着楼市由热转冷,2008年下半年,政府改变调控政策,向行业连续施以援手,一向紧收的房地产政策逐步放松。2010年由于房价过度上升,政府又开始实行从紧的房地产政策。在国家住房政策的不断调整下,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将加大宏观政策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中的利率风险。
2.房贷利率的调整缺乏灵活性
现阶段我国的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是按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的。2002 年3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这种调整利率的做法,看似利率风险从银行完全转移给了借款人,银行不再有风险,但实际并非如此。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决定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自,中央银行调整可能会严重滞后于市场环境的变化。
3.通货膨胀的压力
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配合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加大了货币投放的力度,货币Ml、M2 增幅及增速逐年加大。2005年CPI环比增长1.8%,2007年环比增长5.9%。2008年一年,虽然世界各国经济受到经济危机的严重打击,各国的经济普遍下降严重(见图1)。近期公布2010年11月CPI为5.1%,通货膨胀一旦发生,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便会孕育更大更多的利率风险。央行大幅度加息的可能将使商业银行面临利差缩小、收益大幅度减小的可能。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抵押物―住房的相对贬值(相对于原名义价格)将使银行资产面临大幅度受损的可能。
(三)提前还贷风险表现及成因
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在谋其偿还的本金额超过当期预定偿还的本金额,主要包括对部分贷款余额提前偿还和一次性清仓所有贷款余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至今,提前还款已经成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中一个重要方面。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还贷行为造成了住房抵押贷款组合现金流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给银行的资金管理带来较大的不良不利影响。提前还贷是银行对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难度加大。如何有效防范提前还款风险,不仅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顺利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途径。理性借款人会随时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形下采取提前还贷行为,以期在购房中的成本支出达到最小化。那么这种收益的获得必然是以银行的损失来承担为条件的。提前还贷风险原因如下:
1.预期利息收入减少,回收资金闲置的损失
由于住房抵押贷款中利率比储蓄利率高的很多,而且安全性较高,是银行信贷资产中获取利润的主要产品,然而随着提前还贷率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不能实现,从而付出的服务无法得到回报。提前还贷率越高给银行造成的预期收入的损失也就越大。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设存一笔利率为8%的10万元十年等额本息抵押贷款,根据每月住房抵押贷款的现金流提前贷款的话,银行会遭受到预期利息收入。如果借款人提前一年归还贷款会损失611.31元,数额相对不大,而提前九年就有37839元的损失,而在住房抵押贷款中,平均的年限在二十到三十年,可见预期损失的利息是相当大的。
2.增加银行服务成本,可能增加市场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提前贷款行为的不确定性,是的银行不能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来处理,只能提供额外的人力来完成相关的各种操作,从而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一般来说,银行所增加的服务费用与提前还贷次数成正比变化,而与提前还贷无关,即提前还贷率越高,那么银行服务的费用越大。提前还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市场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其他贷款的报酬率低于住房抵押贷款利率,那么提前还贷行为会增加银行的市场风险。当通货紧缩时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购买力风险较小,如果借款人提前还贷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购买力风险。
(四)其他风险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出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贷风险外,还包括其他风险: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像个人住房贷款这样的房地产消费贷款期限长,一般借款期限长达10~20 年,甚至可达30 年,流动性较低,商业银行发放大量个人住房贷款会占用巨额资金。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发展势头很猛,毫无疑问,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很快就会接近甚至超出20%的警戒线,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风险日益突出。抵押物变现风险,由于房地产金融中大多以房地产作借款的抵押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银行要处分抵押房地产从中求偿,如果抵押物难以处置,银行缺乏现金来应付提款等需要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抵押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结构风险。商业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资金来源,基本依赖于储蓄。储蓄的资金有短期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不能满足住房信贷数量大和期限长的要求,导致存贷资金不能在结构、数量和时间上合理挂钩。用短期的资金发放长期的贷款,容易使银行形成支付危机,从而给住房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背上巨大的包袱,隐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进行这方面的风险管理将会越来越重要,从现状中看我国的在住房抵押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面对新形势下银行住房信贷的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方法,结合自身特点,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观念、方法和工具。为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不断地完善银行的个人信用体系,提高对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提前还贷风险等相关住房信贷市场的风险发现和预防机制,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及业务培训等。只有这样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才能不断的发展,银行的稳定性,盈利性才能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才能获得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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