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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17 04:33:47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1

一、关于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1、工作职责

具有审批接收新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应确定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2、归档范围

(1)党员登记表;

(2)本人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入党志愿书;

(4)入党申请书;

(5)转正申请书;

(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7)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8)外调、政审材料;

(9)考察报告、思想汇报;

(10)团组织推荐材料;

(11)群众评议记录;

(12)计划生育证明;

(13)公示材料(含《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14)党员参加党内培训、学习的登记表和有关情况;

(15)学历或任职情况材料(含专业技术职务);

(16)出席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

(17)科学技术发明材料;

(18)各种奖励审批表(授奖决定)和事迹材料;

(19)党员受党纪处分、处置材料,党组织取消处分、核实、复查党员历史的决定、调查报告、批复、结论等文字书面材料;

(20)民主评议党员材料;

(21)《党员管理服务手册》及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3、管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及有人事档案的非公职人员,党员的档案材料归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中。

(2)农村党员档案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实施和集中管理并接受市委组织部指导。以党员个人为立卷单元,实行一人一卷,一村一个流水号。采用活页夹式立卷,姓氏笔画排序。档案卷首设卷内目录,每村设一案卷目录,实行统一卷夹、卷盒,统一目录格式。对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复印件和针式打印机的材料不能存档。

(3)各基层党委每两年要对党员档案进行一次整理,以保持党员档案的完整。党员死亡或调出后,空缺的档案编码由新调入的或新发展的党员填补,以保持党员档案编码的连续性。

(4)要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的定期收集整理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定期核查制度、接转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防高温等工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4、查阅和借用

(1)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党员档案的查阅须经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未经党组织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查阅党员档案。上级党委、纪委因办案需要,持有关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即可调、阅党员档案。

(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本市范围内外借档案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3)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5、保管期限

党员死亡,被、除名、劝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档案材料要归类独立存放并长期保留。

6、档案转递

(1)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党员本人自带。

(2)党员档案转递应由基层党委密封盖章。市内转递由双方基层党委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当面交接,调出本市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决定转递方式。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接转党员档案时,要办理接转手续。对转出的档案,必须统一使用“党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二、关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工作

1、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按照档案袋封面上的目录,在发展入党前建档完毕,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归档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推优入党材料、参加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政审材料、公示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等。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明确培养重点,制定培养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

3、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接转工作。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三、几点要求

1、各基层党委要加强对党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建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党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要为党员档案的保管提供充足的档案柜架和装具,提供安全场所和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丢失党员档案或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2

一是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各项筹备工作,细化工作步骤,明确工作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具体事宜,制定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发放征求意见表,制作谈心交心表,收集梳理问题清单。分工协作,搞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周边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是组织好学习,深化学习教育成果。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理念。全体党员要对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梳理,重点看是否对要求的内容都进行了学习、是否在工作和生活中认真贯彻了党章党规、是否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查缺补漏、巩固成果,打牢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思想基础。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紧扣专题民主生活会,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上门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要从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带头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5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立足岗位职责,筛查问题、找准症结,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3

党性分析材料是党员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报告自身党性状况的文书,属报告一类。党性分析材料作为一种特殊的文种,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标准性。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特性,是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特性,就构成了我们党的党性。在写分析材料之前要弄清楚党性的内涵,对照党性包含的内容来分析自己的党性修养。

二是自述性。党性分析材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自己以往思想和工作的回顾和思考。通过回顾,反思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正确认识自我的目的。这就要求党性分析材料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

三是分析性。党性分析要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要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党员的党性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剖析,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因此,党性分析材料要求对个人在党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克服、纠正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说明。

二、明确党性分析材料的格式与结构

党性分析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一)标题

党性分析材料的标题为《党性分析材料》。

(二)正文

党性分析材料的正文,由开头、主体两部分组成。

l、开头

开头部分一般先交代本人入党时间、工作及任职情况,对自己自十七大以来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基本介绍。再写参加创先争优活动以来通过学习在思想认识上的收获。这部分要求简明扼要。

2、主体

主体部分是党性分析材料的核心结构,应该详写。主要包括查摆存在的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三部分内容。

(1)查摆问题与不足

根据中央和党组织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照检查问题。

每一名党员,一是要认真对照和中央要求,深入检查自己的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在工作中有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要认真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深入检查自己的业务能力强不强、工作成绩突出不突出,为学院事业发展贡献大不大;三是要认真对照共产党员先进典型,深入检查自己党员意识强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充分不充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像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四是要认真对照师德标准和职业道德,深入检查自己有没有坚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五是要认真对照党的纪律和学院规定,深入检查自己的组织观念强不强,党组织交给你的任务完成得好不好,学院的规定执行得好不好。

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认真对照和中央要求,深入检查自己的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能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有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要认真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深入检查自己的工作思路清楚不清楚,解决问题的能力强不强;三是要认真对照党员领导干部的先进典型,深入检查自己的创新创业创优意识强不强,有没有主动地谋发展、抓落实,大局观念和团结意识强不强;四是要认真对照群众意见,深入检查自己对群众感情深不深,宗旨观念强不强,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做得够不够;五是要认真对照党纪国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深入检查自己对自己要求严不严,廉洁自律做得好不好,在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方面做得够不够。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查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有具体内容。

(2)剖析思想根源

根据从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找出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度剖析。以剖析自己不怕严、吸纳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后果、危害逐一进行分析,并上升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党性原则的高度上来看待和审视,从而做到就事说理,使剖析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高度。

(3)提出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照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要在坚持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的路线方针、履行民主决策、群众路线、勤政廉政诸方面有新的、具体的打算,把整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对有待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又不便于写入党性分析材料的,可另作说明。

(三)落款

落款部分包括分析人所在单位、姓名和写作日期,放在篇末位置。

三、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具体要求

党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时要做到“五多五少”,力戒流于形式:多写问题和差距,少写成绩;多写教训,少写经验;多写主观原因,少写客观原因;多写自己责任,少写别人责任;多写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少写单纯表态的原则话。具体要求有:

(一)查摆问题要“准”

党性分析是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找准问题是写好党性分析材料的前提。写作中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实际,联系师生评议的情况,找准自己的问题,重点放在查找党性方面的突出问题上。查找问题时不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免“假、大、空”,敷衍应付。

(二)解剖思想要“深”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4

一年来,我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思想学习、工作履职、作风建设等情况予以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深入学习,提高政治站位

一年来,按照公司党委和机关党支部要求,把持续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作为重点,及时跟进学习四中全会精神,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的形式,采取交流研讨、听党课、撰写体会等方式,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学深学透。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和最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参加公司党委组织的主题党日、五星级党支部“开放日”、省委党校教授讲党课等活动,进一步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参加公司党委举办的党务工作学习培训,提升自身业务工作水平。积极投身“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撰写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研讨材料、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检查材料,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通过持续、深入、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了思想素质,坚定了理想信念,提高了政治站位。

二、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高质量做好本职工作。我的本职工作主要是文字起草。工作中,能够及时报送有关材料,2019年起草公文59份,撰写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汇报材料10余份,均未发生延迟报送的情况,做到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起草文字材料过程中,自己主动提高标准和要求,争取写出高质量的文字材料,2019年向省厅报送政务信息17篇,在省厅门户网站信息6篇,在《XX报》信息10篇,完成了省厅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

二是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今年被厅机关党委抽调参与星级党支部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整理、汇总检查情况,起草报告材料。按照领导的安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党建工作、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参加公司党建工作季度考核检查,起草了第一、二季度的检查情况通报。

三是认真做好支部党建工作。作为机关党支部组织委员,积极做好有关党务工作。严格按照党员发展工作规程,协助配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指导2名预备党员填写教育考察登记表,组织对2名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做好1名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料整理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预备党员转正、接收预备党员和接收积极分子工作,及时下发党员积分管理手册,确保人手一册,严肃做好积分登记、公示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支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与支委成员协作配合,努力创建五星级党支部,积极准备资料,做好迎检工作。

四是认真做好内页资料整理工作。按照省厅目标任务考核要求,按季度搜集企业经营管理和党建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分类整理,规范管理,积极迎接省厅目标责任考核。

三、改进作风,筑牢廉洁意识

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要廉洁从业,严格对照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党章》《准则》《条例》等党规党纪,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能始终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身,自觉接受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回顾一年来工作,自己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要继续加强理论学习。要持续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把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要站在更高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责任担当意识,积极努力推动部门工作开展。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5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召开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中心党支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会前谈心谈话活动,每位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找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现将我中心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前准备情况

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按照我中心党支部2017年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工作推进方案的安排,中心党支部成员在学习教育、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加强了相互间的谈心谈话,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为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制定了学习计划,学习方式为采取集中学习及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搞清楚、弄明白“八个明确”主要内容和“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集中研讨:基层党员如何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指导本职工作;基层党员如何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如何理解“十四个坚持”。按照学习计划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以上篇目,做好了学习笔记、撰写了心得体会和研讨材料并发言讨论。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

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改进工作作风和中心支部内部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范围是中心干部职工,联系村党支部,中介机构,行业监管单位一是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征求意见。发放意见建议表20份,向县级有关部门、联系村群众、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认真向机构、业主单位、投标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地听取和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建议20余条,我们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为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奠定了基础。

    (三)认真开展谈心谈话,进一步增进了共识。中心党支部认真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中心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逐一进行了谈心,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之间也相互进行了谈心。通过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地相互谈心,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之间相互沟通了思想、增进了了解、取得了共识,同时,通过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查找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明确目标、提出措施,为开好组织生活会打好基础。在思想意识、责任担当、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四)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进一步提高认识,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通过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分析查找“四风”问题、明确整改方向的重要措施。中心党支部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高度重视,把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作为一次再学习、再认识、再剖析、再提高的过程。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严格按照县委要求,重点从7个方面查摆问题,由班子成员自己动手起草。在对照检查材料撰写过程中,严格按照县委提出的内容、字数、结构等要求认真撰写,做到了“高、准、深、实”,为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6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条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表;

(二)自转;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结、检查等。

第八条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填写的干部履历表;

(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结论;

(五)奖励材料;

(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的决定;

(七)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九条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应和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和主要协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非主要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干部卡片;

(四)军队和地方互兼职务的干部,其主要职务在军队的,档案由军队保管;主要职务在地方的,档案由地方保管;

(五)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档案,按中央统战部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职务(包括顾问)的干部档案,党员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保管,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由中央统战部保管。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的档案,就地安置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包括顾问)以上职务的干部档案,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当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材料的收集与补充

第十五条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的全貌,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一)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资级别等材料;

(二)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

(三)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四)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该归档的干部材料,及时送交各级主管干部的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材料的情况,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五章材料的鉴别和归档

第十七条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见附件一)进行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九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

(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二)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

(三)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档案材料整人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干部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凡新制印的,一律按统一规格、样式制作(见附件二)。

第七章查阅和借用

第二十一条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档案主管单位,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应按期归还;

(五)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干部档案查阅室,并制定查阅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坏;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转递

第二十三条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以于县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摳刹康蛋缸萃ㄖ(见附件三)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以机密件发出;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五)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与干部档案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撐尥返蛋笖,应采取各种办法予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产生撐尥返蛋笖。

第九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注意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危及档案安全,造成严重失密、泄密或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和指导责任。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制定统一的办法;

(三)介绍和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专业会议。

第二十七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八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7

一、基本情况

二、自查情况

乡党委及各党支部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及六不发展的具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过自查未发现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情况。

三、严肃审查、手续齐全

乡党委发展党员各项材料齐全规范。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个人思想汇报》等;主要检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是由本人亲笔填写;从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到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有一年以上的考察培养期;培养教育期间确定2名联系培养人,联系人按照要求按期填写考察鉴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训;同时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参加支部吸收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经党员大会研究表决;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志愿书》中需签名盖章的位置均有签名和盖章;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必须一致,符合逻辑关系;入党材料一般没有涂改;入党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外调材料。)

四、认真培养、严格把关

乡党委坚持以《中共共产党党章》和《中共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响应县委组织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高度重视,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年初专门召开一次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相关措施:专门制定对培养、教育、考察、发展、转正等各个环节提出了要求,乡党委、各支部齐抓共管,使发展工作走上了规范轨道。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形势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心得、思想汇报及时存入档案,作为向党组织推荐重点培养对象的依据。

强调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把符合条件的人拒于党外,坚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全面衡量发展对象,不降低标准,也不另立标准。在党委审批之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面对面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然后上党委会审议和表决;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8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我系党支部组织召开“提高党性修养,争做合格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严格按照对照材料,深入查摆自身存在问题。

一、问题清单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在学习时间上随意性大,计划性不够,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不够。不能及时吸纳、理解会议精神,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2、平时工作中,执行多、创新少,习惯于按部就班,不能大胆创新,勇于开拓。

3、没有很好地深入到群众中去,与同事交流较少,不经常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只做到了关心、帮助同组同事,没有顾全所有人,没有真正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整改措施

1、认真有计划地进行党章、党纪等理论学习,按时参加党员大会,认真上好党课,做好政治笔记,学习要有明显的成效,使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有新的提高。每天坚持收看新闻节目,第一时间吸取会议精神,做政治合格、政治过硬、整治达标的党员,并做好、记牢党建云知识内容。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9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樱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10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员对照党章自查材料例11

按照卫生厅《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卫群组发〔2013〕17号)要求,省卫监所按步骤落实了三项工作。

首先,做好会前准备。一是精心组织学习。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根据卫生厅推荐书目和配发的学习材料,多次组织集中学习,边学习、边讨论、边谈感想,有些体会材料挂在单位内网上,同时对照检查和互相提醒,学有系统性,谈有针对性;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召开监管服务单位代表座谈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部分离退休老同志意见反馈,征求管理相对人和职工对单位及监督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和践行群众路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归纳梳理了提出的意见,为下一步整改打下了基础;三是开展谈心活动。单位主要领导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同分管处室之间广泛谈心,不拘形式,坦诚相见,听取对自己和工作的建议与提醒,沟通思想,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加深了友谊;四是制订《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本单位活动办公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制订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印发班子成员每人一份。《方案》包括:民主生活会主题、对照检查材料的主要内容、专题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整改落实、加强领导,按步骤进行等五部分内容。

其次,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在前一阶段系统学习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重点剖析“四风”方面的问题及其具体表现,研究提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思路和措施,并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修改,作为下一步整改的重要依据。

班子每个成员认真思考、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以及卫生厅的有关要求精神、转变作风方面的基本情况,“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对于上级规定的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有问题的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没问题的进行明示。对照检查材料开门见山、内容实在,剖析深刻。

再次,讨论审阅对照检查材料。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制定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督促班子成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逐一从严审阅,对联系实际不够、没有回应群众意见、没抓住突出问题、剖析不深不透的,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