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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5 18:05:56

艺术作品论文

艺术作品论文例1

艺术作品是从历史长河中遗留下的文化精粹,它凝聚着艺术家的思想和灵魂,镌刻着时代的印记,彰显着历史的脉络。将艺术作品呈现在大众视野之下,本身就是一种对作者创作精神的展现,更是一种艺术文化的传播。

一、作为符号的艺术作品

在社会传播中,任何信息都携带着意义,而任何信息也都必须通过符号才能得到表达和传递。作为非语言符号的艺术作品,也必然担负着符号的基本功能——表述和理解功能、传达功能、思考功能。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美学家卡西尔认为:艺术是一种承担了特殊“表现”意义的符号,是一种在激发美感形式媒介中的表现,是大不相同于一种言语或概念的表现[1]。艺术家将其所要表达的思想赋予艺术作品,那么艺术作品就成为了承载着艺术家艺术思想的符号。而作为精神内容的意义或艺术家的艺术思想如果不转换为具有一定物质形式符号——艺术作品,是不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中得到保存的。

二、艺术与文化

美国文化学家克鲁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回顾》中提出:文化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习得并传授,并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2]。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或文化现象,在人类文化乃至人类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苏联美学家卡岗认为:艺术是它所属的文化的反映和代表,从这种意义上讲,艺术起到了“文化自我意识”的作用,因为艺术仿佛是一面镜子,文化从中照见自己,从中认识自己,并且只有在认识自己的同时,才能认识它所反映的世界[3]。

三、艺术作品与传播

传播活动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号化和符号解读的过程,即传播者将其所要传递的讯息或意义转化为符号,传播对象对接收到的符号加以阐释、理解其意义的过程。那么艺术家从创作作品到艺术作品被呈现在大众视野并被大众所解读的这个过程就可以视为一种传播行为。有些事物由于过于熟稔,大众已经对其失去了应有的感觉。而艺术能够捕捉到这些司空见惯的美好,海的声音、声调的韵律、人脸的轮廓、风景中光线的舞动,并将这些融入到艺术作品中,同时注入作者的思想。艺术作品常以这种鲜活的呈现去传播意义。

四、艺术作品与文化传播

从19世纪传播一词进入公共话语,美国文化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传播概念:传播的传递观和传播的仪式观。传递观很容易理解,即一个讯息在空间传递和的过程。仪式观是指在时间上对一个社会的维系,不是分享信息的行为,而是共享信仰的表征[4]。在这里,我们将不去探讨和追问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与偏颇。因为本身这两种对立的传播观并不需要彼此否定。大众对艺术作品的解读就是讯息—艺术文化在空间传递和的过程。艺术作品除了能体现出作者本身的思想之外,在某种程度上,它呈现着一个社会文化发展的态势。从仪式观的角度来看,传播的起源与最高境界,并不是指智力信息的传递,而是建构并维系一个有秩序、有意义、能够用来支配和容纳人类行为的文化世界[5]。艺术作品通过自身被附着的意义所建构出来的艺术文化世界,来吸引大众参与,并不是单纯的传递与获取信息,而是一种对现实的呈现。艺术作品的这种对文化的呈现以及大众对其的解读过程,就是一种艺术文化的传播。

五、艺术文化传播的框架

所谓框架指的是人们用来阐释外在客观世界的心理基模,所有我们对于现实生活经验的归纳、结构与阐释都依赖于一定的框架,框架能使我们确定、理解、归纳、指称事件和信息[6]。《传播关键词》这样来定义框架:框架就是选择的原则——刻意强调的、阐释的和呈现的符码。艺术作品的传播过程必然会涉及到框架的选择。只是艺术作品的框架是隐晦的,不易察觉的,这种艺术文化的传播是通过看似不经意的框架来建构意义的。简单说来,艺术家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对主题、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造型、线条、色彩等)、作品元素等的选择就是一个框架选择的过程。不同的主题所表达出来的内涵与意义必然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主题,选择不同的表现方式,颜色、造型的不同,或是元素的不同都会表达出截然不同的意义。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一个框架选择的过程,不同的框架折射出不同的思想内涵,通过框架来凸显作者想要表达的艺术思想。这种艺术文化的内容是艺术家刻意强调和阐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艺术作品的文化传播是一种带有选择性的传播。

六、结语

无论是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亦或是生活大众,我们都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艺术作品对艺术文化传播的意义。艺术作品,以鲜活的形式为我们建构了一个艺术的殿堂。这个虚构的世界,却折射着社会现实与文化历史,更通过艺术作品的物质表现形式,将艺术文化世代传承。

【注 释】

[1][德] 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198.

[2]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

[3]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368.

[4][5][美] 詹姆斯·W·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丁未译.华夏出版社,2005.P5,P7.

[6]Owen Goffman Frame Analysis[M]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74.10-11.

【参考文献】

艺术作品论文例2

但海德格尔的一切论证都说明,他仍然是立足于艺术作品的立场来附带地讨论艺术家的问题。“创作的本质却是由作品的本质决定的”(第44页)。他不是问:谁创作了艺术品?而只是以被动态的方式问:艺术品是如何被创作的?他轻描淡写地说:“从作品中浮现出来的被创作存在并不能表明这作品一定出自名家大师之手。创作品是否能被当作大师的杰作,其创作者是否因此而为众目所望,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并非要查清姓名不详的作者。……正是在艺术家和这作品问世的过程、条件都尚无人知晓的时候,这一冲力,被创作存在的这件‘事’(注:即Daβ,中译本作“此一”,意思不明确,似可译为“事”或“情况”。)就已在作品中最纯粹地出现了”(第49页)。似乎问题只涉及作者的“名声”这种不重要的小事。但其实,艺术家之成为艺术家,并不在于他是否有名,而在于他凭什么及如何创作出他的作品来。归根结底,即使艺术家并不在他的作品中出现,甚至是“匿名”的,我们在作品中所看到的不是艺术家本人又是什么呢?海德格尔在文章中通篇致力于一方面把艺术品与“器具”的制作区分开来,另方面把作品中所生发的真理(“解蔽”或“去蔽”)与通常的“真理”概念(“符合”)区分开来。但什么是“好”的(伟大的)艺术品与“拙劣的”艺术品的区别呢?况且,他选中梵高和荷尔德林作他的“伟大艺术家”的例子,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的名气的缘故?梵高的“农鞋”和任何别人画的一双鞋、甚至和一双鞋的照片到底有什么区别?

显然,当海德格尔为了把自己和人本主义(及与此相连的“存在主义”、“浪漫主义”)区别开来,而从现象学的立场上把艺术家和主体都放到“括号”里去时,他已经堵塞了回答上述问题的道路。艺术的标准(包括艺术和非艺术的标准及好艺术和差艺术的标准)只能是人性的标准,离开人来谈艺术(艺术品)必然会落入空谈。海德格尔当然也没有完全抛开人,他也谈到在他的艺术的本质定义“艺术是真理自行设置入作品”中,“谁”或者以何种方式“设置”是一个“始终未曾规定但可规定的”问题,因而其中“隐含着存在和人之本质的关联”(第70页);但他把人(艺术家)仅仅看作艺术品本身实现自己的“作品性”的工具(正如“此在”仅仅是窥视那个绝对“存在”的“窗口”);艺术作品的存在虽然是借助于艺术家而“被创作存在”,但根本说来却并不在艺术家身上,也不在别的人身上,而是独立地另有所在。这是一种超于人的“存在”、超于人的“真理”和超于人的“历史”:“艺术乃是根本性意义上的历史”(第61页),即“真理”本身的“历史”。把握这一点,是从总体上领会海德格尔美学思想的入口。

不难发现,海德格尔这种立场与黑格尔的立场是何其相似!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学派的话也完全可以适用于海德格尔:“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页。)的确,海德格尔的“艺术”和“艺术作品”、“存在”、“历史”(“历史性民族”)和“真理”,正如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一样,都已经是“人格化”了的;不同的只是,它们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引向纯粹抽象的逻辑理念,而是被归属于“大地”(Erd),即某种原始的“天人合一”的境界。海德格尔把“大地”称为“人在其上和其中赖以筑居的东西”、“一切涌现者的返身隐匿之所”和“庇护者”,它“作为家园般的基地而露面”(第26页),在它之上,世界建立起来,就像一场戏剧在舞台上演出一样。但把世界建立为世界、使世界(Welt)“世界着”(weltet,中译本作“世界化”)的是作品(第28页),也就是艺术。所以,“立于大地之上并在大地之中,历史性的人类建立了他们在世界之中的栖居。由于建立一个世界,作品制造(herstellen)大地”,即“作品把大地本身挪入一个世界的敞开领域中,并使之保持于其中。作品让大地成为大地”(第30页)。值得注意的是,与黑格尔的这一区别倒是恰好使海德格尔与马克思接近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

当站在牢固平稳的地球[大地]上吸入并呼出一切自然力的、现实的、有形体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而把自己的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作为异己的对象创立出来时,这种创立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作用也必然是对象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对象地活动着,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没有包含着对象性的东西,那么它就不能对象地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创立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为对象所创立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创立活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向对象之创造,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的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的存在物的活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

很明显,海德格尔和马克思在立足于“大地”即“自然界”(海德格尔把“自然”按其古希腊的含义称之为“涌现”,见第26页)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作品的“创立”只不过是大地的“涌现”。但有两点是很不相同的,即:1)在马克思这里,现实的、有形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历史性的人类”)是一个枢纽,这种“人”不是与大地对立的,而正是大地本身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的体现,并且正因为如此,他的“作品”(所创立的对象)才是植根于大地的,大地对于人来说本来就敞开着,也就是通过人的作品而“涌现”着;反之,海德格尔的大地对于人来说却是“自行锁闭着”的,只有作品才“把作为自行锁闭者的大地带入敞开领域之中”(第31页),换言之,海德格尔所理解的“人”还是与大地(自然)尖锐对立的“主体”,难怪他要“反人道主义”了(注:海德格尔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说:“对人的本质的一切最高度的人道主义的规定都还不知人的本真的尊严”,因为人的更高的尊严仅仅在于“人是存在的看护者”(参看孙周兴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374页);但他同时也承认在某种意义上他自己的思也可以称作“人道主义”,“在这种人道主义中,不是人,而是人的历史性的本质在其出自存在的真理的出身中在演这场戏”(同上,第386页),“人的本质是为存在的真理而有重要意义的,所以,事情因此恰恰不是视仅仅是人的人而定”(同上,第388页)。)。马克思则早已把这种与客体对立的“主体”转化成了“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即人和自然的本然的统一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所以马克思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同时也就是自然主义,在这种意义上,“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活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2)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不拒绝“对象性的存在物”,甚至不拒绝把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作为异己的力量创造出来,哪怕这导致海德格尔所谓“世界”(即世俗生活)与“大地”(自然)的“争执”。异化是马克思和海德格尔共同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他们都深刻地看出了异化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命运”)。然而他们对待异化的态度却根本不同。马克思把“工业”及其“对象性的存在”看作“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了的书本,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认为“工业是自然界、因而也是自然科学跟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的关系。……通过工业而形成——尽管以一种异化的形式——的那种自然界,才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0—81页。),并主张通过这种异化本身的彻底发展而自行扬弃异化,最终达到“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7页。);反之,海德格尔把异化归结为人们对存在的“遗忘”(尽管在历史上这种遗忘也是必然的),“这种先入之见阻碍着对当下存在者之存在的沉思”,所以关键就在于改变思维方式,“让物在其物的存在中不受干扰,在自身中憩息”(第15页)。为此,海德格尔提出艺术作品其实就是能揭示存在自身、使“冲突中的世界和大地进入无蔽状态之中”(第39页)的一种根本的方式,即真理的发生方式,因为艺术就是让万物与大地的本源关系在冲突中敞开来,它既是创造性的“诗”,也是真正的“思”。在海德格尔看来,世界与大地的冲突,现代技术与自然或存在本身的冲突,以及“座架”、“裂隙”、“固定”等等异化现象,都是无法消除或扬弃的,但却可以去掉它们的遮蔽和伪装,使之显露出自己的根基(大地)。因此,对待异化,马克思的根本立场是实践性的,即“改造世界”而不仅仅是“解释世界”;海德格尔的根本立场则是认识性的,而投身于实践、创造在他那里不过是认识真理(或让真理现身)的一种方式而已,他甚至认为希腊人的技术、艺术一词(τεχυη)的本意也“从来不是指某种实践活动”,它“更确切地说是知道(Wissen)的一种方式”(第43页)。可见他骨子里并没有超出他所鄙视的传统认识论美学和反映论美学的基点(注:对此我们只消看看他这句颇带“古典”气息的话:“艺术作品决不是对那些时时现存在手边的个别存在者的再现,恰恰相反,它是对物的普遍本质的再现”(第20页)。像不像黑格尔的语言?),他并不想通过艺术和历史的创造去改变什么,而只想以此来“回忆”起既存事物中被遮蔽了的“真理”,以便人可以将它“守护”。

所以海德格尔不可能从艺术本身的真相来解答“什么是艺术”的问题。因为他一开始就把艺术问题形而上学化、认识论化了,人的感性的活动、实践、生产和器具的制造在他的美学中只具有次要的、往往还是否定性的意义,而不是用来解决“艺术之谜”的钥匙。

海德格尔在艺术问题上把现实的“人”的问题放在“括号”中所带来的另一个糟糕的后果,就是把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也置于“括号”中了。如果说,他在《存在与时间》中对“基础本体论”的论述还把“此在”的“在世”(In—der—Welt—sein)视为“此在的基本机制”(注:见《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87年,第65页以下。)的话,那么在《艺术作品的本源》中,“在世”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便完全消失不见了,只有孤独的艺术作品(它是孤独的艺术家的“创作品”)与“大地”及“世界”的关系。在这方面,他接受了(马克思以前的)传统的关于作品与“物”的关系的思路,认为不言而喻,“作品就是自然现存的东西”,即“物”,问题只在于“艺术作品远不只是物因素,它还是某种别的什么”(第3页),因而必须把这些“物因素”看作这种“别的东西”的“比喻”和“符号(象征)”(第4页)。那么,究竟什么是作品所要表达的“别的东西”呢?

海德格尔通过梵高的一幅“农鞋”的画说明,这种“别的东西”,这种“异乎寻常的东西”、“使思想惊讶不已”的东西,就是物或器具的“存在”,是它的“真相”(第19页)。我们从梵高的农鞋中看出的是“劳动步履的艰辛”,“回响着大地无声的召唤”、“馈赠”、“冬眠”,“浸透着对面包的稳靠性的无怨无艾的焦虑,以及那战胜了贫困的无言的喜悦,隐含着分娩阵痛时的哆嗦,死亡逼近时的战栗”(第17页),一句话,从对物或器具的描绘中看到的是人对物的诗意的联想。这就等于说,一件艺术品(广义的“诗”)所表达的就是“诗”。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见解。不用海德格尔提醒,我们也早已知道这一点。新鲜的是,他把这种诗意称作“器具的器具存在”,是对器具中的大地之根源的“去蔽”和“保持原样”。所谓“保持原样”或“保存”,当然是对于人或主体的误解、扰乱和习惯性眼光而言的,人必须排除这些主观陈见,对物即客体或“对象”(尽管海德格尔很不喜欢用这个词)采取“泰然任之”的客观态度,才能让“真理”“接受我们”(第23页)。可见,海德格尔仍然是在主体和客体、人和对象的相对关系中来看待艺术作品的本质的:艺术品所“反映”的无非是那个作为对象被观看的“存在”的“真相”;只不过这个对象被说成是并不和主体真正对立、而是主客体未分化之前的共同根源(类似于谢林的“绝对”)罢了。这并没有从传统的观点中前进多少,从根本点上说,他甚至退回到康德以前的莱布尼茨派的美学观去了。但康德已经指出,一个孤独的人在一个荒岛上不会有任何装饰和艺术的兴趣,只有在社会中他才会为了把他的情感传达给别人而需要艺术(注:参看《判断力批判》第41节。);黑格尔在其《美学》中也是处处着眼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艺术“理想”的内容方面他考察的是作为“伦理实体”的“神性的东西”,及“一般世界情况”、“情境”、“动作”和“情节”,在艺术的形式方面则是人对自然的“人化”关系、人对他人的“精神关系”和人对“听众”、读者的影响关系,他认为“每件艺术作品也都是和观众中每一个人所进行的对话”(注:《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5页。)。在他们看来,艺术决不是离开人与人的关系的某种“真理”的“生成”或“置入作品”。

现在看看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首先要注意的是,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一般说来是从把“物”理解为“关系”开始的。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3页。),这就从经济学方面说明了马克思的上述立场。在一般科学、艺术等等方面也是如此。如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亦即当我从事那种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同别人共同进行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在从事社会的活动,因为我是作为人而活动的”(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5页。)。在这些活动中,“物本身”成了“对自己本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属人的关系”,因为“只有当物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方式跟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态度对待物”(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8页。)。“所以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只是由于属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属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即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简言之,那些能感受人的快乐和确证自己是属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或者发展起来,或者产生出来”(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9页。)。在马克思看来,作品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产物,因而在作品身上感性地凝聚着人的本质即“类”或社会关系(因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参看《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人在作品身上看到的不是什么孤立的、抽象的“真理自行设置”或“真理的发生”,而是作为“类”的人的建立和发生,是我和“另一个人”本质上相互同一的证据。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本来意义上(而非异化意义上)的一般生产,包括海德格尔所谓的“器具制造”,因为在这种生产和制造中,“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页。)。

艺术作品论文例3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艺术作品论文例4

作品结构上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近代美学中正式形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孕在古典美学中。柏拉图认为,艺术作品是“理式”的“影子”或“幻像”;艺术作品只能在“外形”上对“理式”加以模仿,而不能分享“理式”本身。在这里,一方面,还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二元对立的思想;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真理隔了三层”,这也隐约暗示着后来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某些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为“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等所规定;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赋予材质以形式,形式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这里的“形式”与“材料”的对立,虽不等于后世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但无疑蕴含了二元对立的思想。

真正将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美学中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美或艺术作品作为感性存在,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蕴含的“内容”是作为世界本源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说:“艺术的内容就是理念,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艺术要把这两方面调和成为一种自由的统一的整体。”但这种统一不是内容与形式的等价并列,而是有主与次,有高与下之分,作为内容的绝对理念是本体,高于它的显现形式。因此,内容是主因,决定形式,并且“形式的缺陷总是起于内容的缺陷”。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统一的美学思想,确实概括了当时艺术的概况,揭示出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某些真理性的东西。但黑格尔是孤立的,尽管他的美学思想在当时的理论界震动巨大,可在艺术实践领域,“他的学说没有发生多大影响,感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直在泛滥着。”特别是重形式的现代艺术崛起后,对内容的强调已变得不合时宜。

西方现代艺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形式主义”的和“抽象主义”的,前者弃绝艺术的内容转而致力于对纯形式的专注和开掘,而后者累于沉重的内容,将其“抽象”为单纯的“形式”。诚如李斯托威尔所言:“在近代艺术和近代艺术批评家当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倾向。”这股形式主义不仅表现在克莱夫·贝尔等人所倡导的视觉艺术领域中的形式美学,也表现在文学中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以及法国结构主义美学思潮等。它们涉及的领域和探讨的对象不尽一致,但其理论趋向却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基于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弃绝内容,单纯地在艺术形式或文学形式上探究“本质性”的东西。英国的克莱夫·贝尔主张:“艺术除了呈示其形式关系的抽象式样之外,就再也没有更重要的东西了。其余一切,如情调、信息以及理性的内容等,都与艺术无关,毫无美学价值。”在这里,已无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问题,而是说内容根本就与审美无关,因而应从艺术中坚决加以清除。在文学研究领域,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者及布拉格学派,单方面突出形式的作用,认为并不是内容决定和创造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和创造了内容。“文学可以表现各种各样的题材内容,文学作品的特性就不在内容,而在语言的运用和修辞及技巧的安排组织,因此文学性仅存在于文学的形式。”三四十年代英美新批评派步其后尘,英国文学批评家、诗人兰色姆提出“架构—肌质”理论,认为诗的本质不在于内容的逻辑陈述(即“构架”),而在于与“构架”相分立的细节部分即“肌质”。“兰色姆所说的构架和肌质尽管与通常所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与后者还是大体类似的。”

形式主义把艺术实践和批评引向了艺术自身核心的东西,确实揭示了以往艺术研究所忽略的重要的东西。对于形式主义美学及其理论价值,或许可以用克罗齐一句话加以概括:“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

二、现代美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继续探讨

但是,建立在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结构观,同样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西方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对艺术作品结构的研究日趋深入,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

只有艺术作品的整体,不存在纯然的“内容”与“形式”,因为没有人可以将“内容”或“形式”从作品中分离出来。法国解构主义哲学家德里达指出:“形形的两极对立范畴,如能指/所指、自然/文化、语音/书写、感性/理性等均受到质疑。”因为,传统哲学总是将这些范畴组中的前项置于中心在场的位置,并主导后项的存在。所谓“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只不过是逻辑上的预设,缺乏真正可靠的基础。在艺术作品中,几乎没有什么因素可以被看做是纯然的“内容”或“形式”。例如,舞姿是舞蹈艺术的语言因素之一,如同音乐中的休止符,它使舞蹈结构上的承转鲜明呈现出来。在这一个意义上,它显然应该属于形式的范畴。但是,“舞姿在舞蹈中既作为模式的一部分,又是感情要素的一部分而存在”,“把观众引入主人公的灵魂深处”。在这一意义上,舞姿又似乎应该属于内容的范畴。这说明,艺术作品中的内容与形式绝非判然两清。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一旦接触到具体的艺术问题时,必然陷于难以克服的悖论之中。因为,二元对立在逻辑上必然导致重视一方忽视另一方,即非此即彼;这样,无论是重视作品的内容,还是重视作品的形式,都必然脱离艺术欣赏的实际经验。单纯地重视作品的内容,使得艺术欣赏实际上成为文献学考证,弊病明显,姑且不论。再者,貌似深刻的形式主义美学在遭遇艺术实践时,情况也不见得好多少。形式主义主张作品中存在着一种富有秩序感和张力的结构或抽象模式,而这正是艺术之为艺术的东西,只有对它的欣赏才算是“纯审美”的。这一说法很有诱惑力,但实际上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在我们倾听贝多芬或巴托克的音乐时,实际上并不只是为了听它们那‘纯粹的形式关系’,在我们阅读陀思妥耶夫斯基、莎士比亚或但丁的作品时,同样也不单是为了获得这种‘关系’。即使观看米开朗琪罗或凡高的绘画,我们也不完全是为了欣赏这种狭隘形式主义者们所说的平衡和秩序。”既然事实上艺术作品的构成因素是复杂的,那么为什么还要从浑然一体的作品中刻意抽象出干巴巴的“形式”因素呢?既然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这种抽象的“形式”,那么艺术家为什么还要殚精竭虑地将外在世界的鲜活形象移植到作品中呢?这是形式主义者所无法解释的。因此,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只有形而上的意义,在实践上价值相当有限。

正是由于这些缺陷,内容与形式的二元结构理论受到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的广泛批评。音乐批评家、美学家汉斯立克在分析音乐中的内容与形式时,归纳说:“任何企图把一个主题中的形式跟内容分离开来的实际上的尝试,都会引向矛盾或主观任意性。”实际上,将艺术作品区分为内容与形式只是一种人为的粗暴行为,它将鲜活、浑然的艺术品一刀两断,这在理论上必然陷于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在实践上必然是荒唐可笑的。因此,韦勒克、沃伦指出:“这种分法把一件艺术品分割成两半:粗糙的内容和附加于其上的、纯粹的外在形式。显然一件艺术品的美学效果并非存在于它所谓的内容中。几乎没有什么艺术品的梗概不是可笑的或者无意义的。但是,若把形式作为一个积极的美学因素,而把内容作为一个与美学无关的因素加以区别,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因此,很多现当代美学家和文论家纷纷抛弃了内容与形式这组大而无当的范畴,转而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更为实际和深入的探索。其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现象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新探索。杜夫海纳在其《审美经验现象学》一书中,分析一般艺术作品的结构为这样三层:材料层、主题层与表现层。该结构模型揭示了艺术作品从外到内、从表层到深层的实际情况,还是有相当的科学价值的。“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系统,严谨而有致的艺术作品层次分析思想,无疑当推波兰现象学艺术理论家英伽登。”他认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既非实在的客体,也非观念的客体,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纯意向性构成”,“它存在的根据是作家意识的创作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其它可能的物理形式”。基于此,英伽登将文学作品分为四个层次:

(1)词语声音和语音构成以及一个更高级现象的层次;

(2)意群层次:句子意义和全部句群意义的层次;

(3)图式化外观层次,作品描绘的各种对象通过这些外观呈现出来;

(4)在句子投射的意向事态中描绘的客体层次。

英伽登的这一结构理论,以现象学观察的方法论,将作品的作者、文本与读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将静态考察与动态考察联系起来,将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诸因素联系起来,就如同浑然一体的艺术作品那样。

三、艺术作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

借鉴以上各家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分析的长处,整合其相异之处,推及各门类艺术样式,以务实的态度,笔者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如下归纳:材料与媒介层、技术与技艺层、符号与图式层、形象与意象层以及意蕴层。逐一论述如下。

1,材料、媒介层

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精神价值作用于人类,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传统美学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艺术作品的物质性的一面,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往往无视它所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好像艺术纯粹是一种心理体验。但是,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必须有所凭借才得以呈示;不借助于物质材料,作品就不可能以实体方式存在。因此,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基层就是“材料与媒介”,它是艺术作品赖以存在的物质凭借,即海德格尔所说的“物因素”。“在建筑作品中有石质的东西。在木刻作品中有木质的东西。在绘画作品中有色彩的东西,在语言作品中有话音,在音乐作品中有声响。”与之并列的,还有作品构成、存在及展示所凭借的物质媒介,例如画笔、纸张等之于绘画,乐器之于音乐,人体等之于舞蹈,摄像设备、放映设备等之于影视等。

艺术作品的“材料”与“媒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比如,对于绘画作品,颜料是媒介,它以“色彩”的方式融入作品,并构成其物质存在的一部分,因此,“色彩”是绘画的材料。对于音乐,乐器是媒介,它所发出的乐音才是音乐的材料。材料与媒介手段虽不等同,但二者间有密切关联。“艺术家同物质手段的纠缠无非为了使它在我们眼中不再是物质手段,并使它作为材料得到颂扬。”但细致说来,媒介物之中也存在着复杂情况。比如,颜料作为媒介,它可以进入作品,以“色彩”的方式继续存在,因而是可转化的;但对同样是媒介物的画笔,情况就不同,画笔介入作品是过程性的,作品完成后,画笔就离它而去,因而不可转化为艺术作品的材料,只是单纯的媒介。

材料的情况同样复杂。并非乐器奏出的声音就是音乐的材料,因为演奏者随便奏出的不成曲调的声音,便不能构成音乐的材料,只有那些有组织的乐音才成为音乐的材料。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但却隐含着一个深奥的艺术学问题:“自然的实体”如何变成“艺术的材料”?秘密显然就在于艺术家的介入——他对物质实体的“处理”,使之从“物理的存在”转换为“艺术的存在”。在雕塑中,雕塑家使得石头不再是它本身,而是人体的某种“形象”或者其它什么。虽然作品中的材料,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讲还是石质的,但这时我们总是不把它看做是一块石头,而是将它看做是人体,并从中感觉到肌肤的细腻温润,或者将它看作是有着某种意味的纯粹的图式。如果某件雕塑作品好似人体形状的石头,这往往意味着它是失败的。因为,这并非一件真正的雕塑作品,石头也还是它自身。因此,在艺术作品中,材料总是被消除其自然属性,除非它本身就具有值得我们观照的价值。在很多工艺品中,材料的自然属性要尽力保持,并使其彰显。例如,明式家具“充分利用了紫檀木、黄杨木、花梨木这些硬木的特性,既不用漆饰破坏它们天然的美妙纹理,又不用镂空装饰违背它们自然的沉重结实感。”在这里,木料的天然纹理、它的沉重感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因此当它进入工艺品之中,不仅不需改变,还应彰显。

2,技术、技艺层

艺术作品中的技术和技艺(也包括技巧,下同)也往往被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所忽略不论。原因大概以下两点:其一,技术与技艺往往被看做是纯物质层面的因素,而被排斥在艺术之外,因为,艺术品主要是凭其精神价值、而不是单凭其技术或技艺含量被认可的,事实上上,向来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与艺术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其二,技术和技艺只是在创作过程中才’是明显的,在已经完成的作品中,不像艺术形式、艺术形象那样,它是隐遁的。固然,艺术家的内在世界在艺术作品中的表现确实重要。英国浪漫派诗人柯勒律治说:“如果诗人不是首先为一种有力的内在力量、一种情感所推动,他将始终是蹩脚的不成功的耕耘者。”对浪漫主义者,这样的说法仿佛金科玉律,即便是对现代美学而言,情感之于艺术的重要性似乎也没有丝毫衰减。但反过来看,只要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人们就该承认技术和技艺是构成艺术作品的相当重要的因素。罗丹说:“艺术只是情操,但没有体积,比例,颜色的知识;没有灵敏的手腕,最活跃的情感也要僵死。”如果缺乏技术和技艺的支持,艺术家的情感体验、对人生的感悟以及对世界的洞察等,都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达,或者根本无从表达。因此,要想真正深刻地理解艺术作品,从技艺或技巧的角度切入是最地道的选择。阿多诺说:“除非弄懂作品的技巧,否则就不会理解作品本身。”

技术、技艺对于艺术的重要性,从艺术发生学的角度看就更为清晰。“艺术”(Art)一词本来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或“技艺”,无论古希腊人,还是中国古人,都是这样。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木匠造床或农民植树,还是诗人写诗或画家画画,都是“技艺”。这说明,艺术本来就是从技术与技艺中升华而成。直到现在,艺术与技术的关系仍相当密切,特别是在工艺美术中,有时技术或技艺本身就能构成一种工艺的式样,比如微雕。艺人通常更喜欢说“看我的绝活!”而不是说“欣赏我制作的工艺品”。“绝活”这个词表明,工艺注重的是不同凡响的“技术”或“技艺”,“艺术性”倒在其次。因此,“对于工匠、艺人和工艺师而言,要紧的不是创新,而是继承;不是别出心裁,而是技艺娴熟。”

3,符号、图式层

艺术家将其精湛的技艺施展在材料上,对它进行改造、整合并重新组织,改变它原来的存在方式和性质,使其成为“另一种”存在——“组织化”的外在形式之中寓有“意向性”的内在品质,即艺术作品的符号或图式。在这一过程中,材料消失了,因为它藉由艺术家的创造而转化和升华为艺术语言。“这种创造活动的实质是由艺术家有意识的明确行为构成的,但这些行为总是以某种物理的作用来实现自己,而这些作用是由那实现或改造某种物理对象——物质材料——的艺术家的意志所引导的,赋予物理对象以它藉以成为艺术作品本身存在的基质的形式。”材料由艺术家的意志改变了它的物理法则,因而作为艺术作品的有机部分隶属于艺术存在的法则。从这一层开始,作品褪掉了它的“物的因素”,并以符号、图式尝试着对人的“内在”进行“敞开”。因此,符号、图式层也就是作品的形式层,即狭义上的艺术语言层。例如,对于舞蹈艺术,人体是其唯一重要的媒介物(但不是其材料),人体做出的动作和姿势是材料。单纯的动作和姿势,如生活中的那些,作为纯物质性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但舞者却将一系列的动作和姿势加以整合和排列,组织成前后相续、动静有致的“力的结构”——在此构成中,芭蕾舞的舞者藉以“开、绷、立、直”或者中国舞的舞者藉以“圆、拧、曲、倾”等程序化的动作,以及富有造型感的舞势、舞步、手势、表情等等“符号”或“图式”,将它与其内在世界——心灵的运动、情感的姿态——吻合起来,从而身心如一。因此,在舞蹈艺术中,与其说是身体的舞动,不如说是心灵的舞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舞蹈艺术是表现性的和个体性的,只有亲自参与而不能单纯地旁观。

但符号、图式对内在的呈现是有限的,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它从媒介、材料层蜕变而来,作为内在的初始形态,往往是象征性和暗示性的。因此,符号、图式对内在、情感的呈现,“实则是一种处于抽象状态的表现,这种抽象表现也叫符号性的标示。”符号、图式一方面对内在进行“敞开”,另一方面在“敞开”中又留下了诸多空白和“未定点”。在这一方面,很多现代派艺术作品都给我们提供了绝好的例子。在爱尔兰剧作家贝克特的最著名的《等待戈多》中,按照传统戏剧美学,与其说两个流浪汉、埃斯特拉冈、弗拉基米尔、戈多等是剧中“人物”,毋宁说是一种抽象化的符号,他们没有“戏剧性动作”,没有“戏剧性格”;同时,剧情本身——无聊而无望的等待,也同样是符号性的标示,它没有冲突,没有发展;剧词也是抽象化的符号,它无逻辑性,不可理喻。这些符号或图式以其特定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留下了诸多空白点,引人深思,耐人寻味:戈多是谁,流浪汉为什么要等戈多,他们从何而来,为何在此地,波卓、勒克为何突然成为瞎子和哑巴,他们之间为何相互折磨而又难以离弃,等等。这些图式留下的“空白”或“未定点”需要观众自行解答。英国雕塑家摩尔,常以实体与虚空之间的对比构成作品,图式化似乎更为彻底,很难从中看到确定的具象,抽象的雕塑符号或图式给观者留下了玩味不尽的空间。

4,形象、意象层

人的内在世界生动多变,具体而微,“像在森林中的灯火那样变幻不定,互相交叉和重叠。”符号、图式层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充满暗示性和不确定性,并不足以清晰呈现内在。因此,艺术符号或图式就必须联结一体,构成丰富而生动的、具有内在生命的有机整体,即形象、意象层。

此处所谓的“形象”,并非是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艺术作品中主题(特别是人物)的写照,而是指作品中以艺术符号和图式所呈现的感性总和。例如,在法国画家安格尔《泉》这幅画作中,不能认为“形象”就是画面上那个肩扛着水罐的少女以及倾泻着的泉水,更不能认为“形象”就是少女本身,尽管观者的目光和兴趣会不自觉地集中到她身上。因为画面中的其它部分,例如少女脚下那含苞未放的雏菊、她背后的岩面以及画面中呈现出的少女肌肤的柔软细腻感、富有韵味的线条、正面的构图等,都有其审美意义。所有这些感性的存在,都是构成画作“形象”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作品的“形象”丰富,鲜明,生动,有着内在的生命。这里通常还有一个误解,即艺术“形象”往往只是被理解成作品中“再现”部分,特别是在文学、绘画、雕塑等“再现型艺术”中,它很容易地被看做是对自然、社会生活的“反映”或“模仿”。但作品中的“形象”还应该同时包括抽象型艺术及表现型艺术中由符号、图式构成的审美形式。在抽象绘画或抽象雕塑中,只有纯粹的线条、色块、体积极其构成,至于它们具体指涉什么事物(事实上,很可能什么都不指涉),我们往往根本无法辨认;而在音乐这样的表现型艺术中,我们则只能听到一些有组织的乐音的行进。这些形式或符号连同它们的构成,同样也属于作品中的“形象层”。

需要指出的是,作品中的“形象”并不等于对外在世界的复制,哪怕“形象”是具象的,写实的,也不可能是绝对客观的。“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写实主义,也没有不偏不倚的或绝对忠实的自然正义,任何对现实的复制都不是自动的和机械的。”事实上,任何艺术作品及其“形象”都是一种意向性的存在物,形象“此在”,意指“彼在”。艺术家不是机械的存在物,他对客观世界的再现,“主要是从这个世界抽取某个确定的、有意义的对象,使之成为自己的财富,并不断地把我们领到这个对象上去。”这就决定了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层不可避免地带有艺术家的意向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作品中的“形象”也就是“意象”。

作为美学范畴,“意象”一词最早由意象主义诗人庞德提出。但“意”与“象”的存在,一直是艺术作品构成上的现实。大致说来,所谓“象”即上述“形象”,是指作品的外在的“显相”;而“意”则是渗透在“象”之中的某种倾向性或者某种朦胧的意味。“意”与“象”无论是在意象派诗作中,还是在其他流派或风格的诗作中,或者是在其他式样的艺术作品中,都是存在的。例如,唐人韦庄的词作《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极富有鲜明的画面感。但这如诗如画的风景之中其实渗透着韦庄对江南的深切的情感体验——对江南的依恋、热爱和痴迷,这正是词作之“意”。因此,原本地理意义上的“景”(江南)在此变为浸渍着情感体验的“景”,而词人的情感则呈现为“景”之“情”。“景”与“情”,“象”与“意”融合一处,由此构成了一个关于“江南”的“意象”。

叶朗先生说:“审美意象正是在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产生,而且只能存在于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在这一结构中,审美主体趋向客体,通过体验,得“意”于“象”,“象”因“意”见。因此,“意象”是审美主客体在这一结构中的“和弦”。

5,意蕴层

大凡那些艺术杰作或者有着持久魅力的作品,除了以其“形象”或“意象”显露出深厚的美学意义之外,还有一种令人回味无穷的意蕴。意蕴不是作品结构中的实在物,而是由审美主体的意向行为所引发的“盈余”意义。宋代范温说:“有余意之谓韵。”主体的“意向”将作品引向其本文(由有限的“形象”或“意象”构成)之外的广阔空间,这时便发生了意义的“盈余”或“增值”,即意蕴。因此,意蕴层是艺术作品的结构中最为深远的一层,仿佛行星之虚无缥缈的“光带”,相当于英伽登对文学作品的结构分析中的“形而上质”。荚伽登认为,伟大的作品中的再现客体层能够呈现出“崇高、悲剧、恐惧、震惊、神秘、丑恶、神圣、悲悯”等特质,它既非客体性的,也非主体性的,“通常在复杂而又往往根本不同的情境或事件中显露出来,作为一种氛围弥漫于该情境中的人与物之上,并以其光芒穿透万物而使之显现。”

艺术作品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示了它巨大的经济文化价值。世界各地纷纷对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我国是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但目前的现行立法却无法对其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因此,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对促进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它是某一民族或者某一区域留存于民间,世代相传并且能够反映其特定的生活文化背景的文化艺术形式,因此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包括民间故事、民间音乐、民间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诗歌、民间曲艺、民间戏曲等。它们除了具有一般作品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它独特的特点,包括集体性、传承性、变异性和地域性。

(1)集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生活在同一社会条件中的某一个群体或者部族长期的积累和沉淀所形成的,反映着该特定群体的自然环境、生活习俗、思想情感和愿望心理等,因此,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文学艺术形式。

(2)传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世代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变化,但其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等因素在流传的过程中又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3)变异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由群体经过长期的不断模仿而实现的,因此其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

(4)地域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族民间文化深受当地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限制,从而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起始于发展中国家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国际公约。它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界定模糊,无法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

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通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国内法示范条款》,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同时也明确了保护民间写作的目的:防止对民间创作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班吉协定》生效。该协定具体规定了权利人的所有的各项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同时该协定对不同作品的版权期限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的内容相对简单,仅仅规定了民间创作作品原则,其具体法律保护形式由成员国自行确定。该公约以防止歪曲、修改或非法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目的,要求实现民间创作的著作权。至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

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3.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是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第10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具体保护办法一直未能正式出台。 其后,云南、贵州、安徽、江苏等地陆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因为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广泛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法律的需求。这使得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处在一个尴尬的现状,也是造成越来越多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被侵权的更为本质的原因。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

3.2加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

针对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群体所创作,并且由该群体流传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应该由该特定的民族、族群等享有。在国际上,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国家或者民族行使相关权利。

3.2.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在长期的传承发展中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但是仍然会随发源地的变化而演进。这就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创作和发展上是无止境的。如果要确定一个具体的保护期限,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设计多长的期限,实质上都是很难确定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宜设立保护期限,即它的保护期限为永久。

3.2.3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内容

(1)原始版权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创群体的尊严和利益,应确定其权利人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表明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随意进行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包括权利人自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和许可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

同时,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权利人也应当履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或者合理许可他人使用及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中保持完整性和原貌性的义务。

(2) 明确收集整理者的权利

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零散的民间故事、诗歌等形式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则收集整理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 段宝林.中国民间文学概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艺术作品论文例6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艺术作品论文例7

内容提要:纯净而饱满的声音是健康的声音。它们是通过良好有效的练习达到的。声乐,它的特点在于通过美好的声音、清晰的语言来表达真实的情感。那么如何才能够获得美好的声音和清晰的语言呢?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噪音条件,但只有一副好的噪子是不够的,“玉不琢不成器”,良好的嗓音还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训练,刻苦勤奋的练习,在相当一段练习时间之后,才可能获得美好的声音。声乐是通过经典的嗓音和丰富的情感来表达作品的一种艺术形式。关键词:健康的声音、干净饱满、抒情潜力、艺术处理试论以健康的声音抒情艺术功用在于表现,是人类表达过程中“抒发方式”的特化发展。所以,好的艺术必有不同凡响的抒发方式或一定抒发水平之上的精到的表现内容;而能紧密结合两者的艺术是最棒的,我们认为“其思想性与艺术性结合的最好”。声乐亦在于表现,是人类表过程中“声音抒发方式”的特化发展。好的声音抒发与好的声乐作品结合为高水准的艺术品。在声乐艺术中,后者取决于作者,而前者则取决于声乐表现者、演唱者。

如何努力作一名合格的歌手,这里的小结是关于声乐歌手的,合格的声乐歌手必须具备两点:1、健康而具有抒情潜力的声音。2、对作品内容准确而有创造的抒发。即:以健康的声音抒情。(一)健康而具有抒情潜力的声音乐器产生乐音,音乐表达需要又使人们不断的创新乐器,声音是音乐之本,更是它不断发展的动力。声乐的基础是声音——健康而具有抒情潜力的声音。纯净而饱满的声音是健康的声音。它们是通过良好有效的练习达到的。声乐,它的特点在于通过美好的声音、清晰的语言来表达真实的情感。那么如何才能够获得美好的声音和清晰的语言呢?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噪音条件,但只有一副好的噪子是不够的,“玉不琢不成器”,良好的嗓音还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训练,刻苦勤奋的练习,在相当一段练习时间之后,才可能获得美好的声音。声乐是通过经典的嗓音和丰富的情感来表达作品的一种艺术形式。干净——即没有杂音。即使一个好的演唱家,当他身体即便是处于微弱的不适有时也会影响声音的质量。对初学者来说,应在追求声音完美的前提下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步认识和愈加贴近地感知声音的纯净。就经验来说,它需要随着学习技巧能力的逐步提升来一点一点的感知。每当我们的声音有了某些进步后,总结中都会发现,练习过程中它们无一例外的结合了以下几点:1、每次练声树立一个目的,谨慎、小心通过练声结合以往经验尝试各种方法来试探着靠近这些目的;

2、上课时与老师交流,听取意见,积极通过专业老师那远比自己富有经验而敏锐得多的耳朵来听辩自己的声音,并进行调整与固定。3、进阶过程中,“正确”是相对的,阶段性的(学无止境,比原来进步,则我们对进步者说这是“正确”的;但当学习进步到一定阶段,当原来进步得到的现在却相对阻碍了整体进步时,我们又称之“错误”)。饱满指歌手良好的歌唱状态。良好的歌唱状态是什么,众说纷纭,但都是一些最基本问题结合各自的认识。根据自己的体会总结,从张嘴到一次发声结束,至少要注意以下问题:“松驰——歌唱、腔体自然张开、深吸气——挡气、支持、托出声音——追加以上感觉来保持并美化声音。”(有几点须注意:松驰非松懈,有时要先通过甚至是紧张的练习来“找感觉”,脸体指什么,哪些属于腔体,对其认识与控制能力是逐步扩大,修正与深入的;深吸气不是多吸气,“托”是一种感觉,不是金科玉律;美化是个体长期积累,增加修养,获得他人良好的指导之后才有可能做得更好。饱满是从发生机制感知声乐问题。而纯净更多的是一种意识与追求;纯净中,只有干净是易捕捉的,基本的,饱满则是对干净的声音线条的加工——饱满做到了,干净的声音线条才能变得有光译。饱满还能令声音线条更加有弹性即令声音更有美感和韧性。饱满非充满,“饱”即可,这很好的暗示了共鸣腔体要合理自然的打开。“抒情潜力”顾名思主义,指具有抒情的潜力,它包括华彩与对声音表现的控制能力两方面。华彩是“大家”必须具备的!它的确非常重要亦是“名家”所必须的。华彩往往要通过良好有效的训练来发掘。对声音的控制能力是一个优秀歌唱家的必要条件。是通过无数练习与实践获得的声音的控制与变化能力。这里,控制是其主要内容,前提却是声音——健康的声音是最基本的。它不是与生俱来的,即使有,也是有限的一部分,对于好的歌手,这是一定要通过大量的练习与实践才能获得的。这种控制力可使歌手在积极良好的歌唱状态下进一步结合自己当前的实际情况及自己的认识与理解对声音稳定与变化进行合理艺术的控制。(二)艺术处理艺术处理的过程,是一个歌手以自己当前的歌唱状况与控制能力结合自身修养从而进行声音控制的过程。是在歌唱状态稳定之上对声音进一步的控制,而这种控制是建立在其音乐修养上的。(1)要有丰富的音乐知识和文化修养歌唱是一种艺术,而且是一种声乐文化。仅仅学习发声的方法和技巧是不够的,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我们演唱任何一首歌曲,都有一个研究——理解——处理的过程。我们应该懂得,生动的艺术表现为只有在广博的文化艺术修养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任何动人的歌唱,无论是语言、音乐、感情的渲泄和意境的创造,都是演唱者早时生活和艺术积累在内心融化后的产物。有了深厚的艺术积累,才可能深入领会歌曲的内容和美的价值,从而产生对作品的热情,在演唱中使歌曲得到生动感人的体现。(2)作品背景的认识和生活感受力对于一名声乐演唱者,在其具备了一定的演唱功底后,他对某一声乐作品背景的认识程度将直接决定其在此作品上的演译水平。对作品的认识,要从时代、年代、作者的个人背景入手。对作品背景和作者的创作状态的认知有四点:作者完全依从当时社会主流音乐风格创作;作者有意打破当时主流风格,介于两者之间;民意见格。有一点需要提醒:同一作者在不同阶段甚至同时期的不同心情下有些同格都会有逐渐的变化甚至是突破。尽可能细的去挖掘这些不同将会使音乐具有无穷表现潜力。生活在是人的第一需要的产物,没有对生命的爱就没有艺术的浓郁的情感和挚烈的抒情。艺术是抒感的。没有爱与热情?——至少离我所知道的音乐远些吧——你会因为无法真正理解她而愈发可悲的。你才能进一步感受音乐。歌声之后的芳香,才能给予作品以更势诚的表现。要表现和创造音乐,徒有爱与热情还不够,好只会成为作品里描写的人物,我们还必须学会用理智来调和,只有良好丰富的感情配以精确的技术理性,艺术才能酝酿成功。感情是瞬间的,音乐作品则是“瞬间”的捕捉。延伸与积累,缺乏理性就没有情感的积淀,总结,酝酿和升华。作为一名歌手,应该具备细腻宽厚的感情,真诚挚热的激情,崇高而一些不苟的理性和对人文的深深的关切。

(三)体会1、专业老师的科学的建议是十分重要的。2、自己的耳力是逐渐成长的。3、对生命的关注,对事物认真、贴心的洞察。4、练声时既要认真小心,更要始终像演讲一样的充满热情。5、你越认真的投入,越有收获,越能使全身兴奋进入状态并事半功倍。6、舞台是你最好的实践场所。健康的声音,富于抒情的能力,良好的修养——这就是我认为的优秀歌手所需具备的。让我们以健康的声音抒情吧。参考文献:《大学生毕业论文精粹》《声乐作品集》6

艺术作品论文例8

传统意义上的镜子一直充当着某种信息传达的媒介作用,即镜子是一种工具。从洞穴理论到拉康的镜像理论,影视中镜子的艺术价值正在被影视艺术家们重新研究和探索。电影发展到今天,镜子的运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许多优秀的电影作品中都有关镜子的镜头。《鸟人》中的艾尔,他伫立在镜子前,照着镜子把自己脸上的绷带狠狠地撕开;《蜘蛛侠》中绿皮在镜子中说话;《天使A》中Angela在走投无路时对着镜子看着自己的眼睛讲出自己的心里话再重新找回自己;《源代码》中柯尔特在列车上被克里斯蒂娜误认为另一个人时惊恐间冲镜子一照,发现自己的样子全变了……

电影中的镜子是一种“情象结构”,通过审美反思运行机制唤醒主体的清醒意识达到镜像与现实均衡的审美目的。进而在电影艺术中升华为艺术境界。

一、英文电影中镜子的艺术价值

影片中的“镜子”作为一种“情象结构”,在其普遍使用的过程前经历了一个由审美定位到定向、定质、定性和定形的漫长的审美经验积累过程。定形完成之后,“镜子”这一特定的“情象结构”在艺术技巧、价值观层面上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价值来。

李健夫在《现代美学原理――科学主体论美学体系》中说道:“审美印象形成阶段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审美定位以社会生活经验为现实基础。审美定向以审美理想和审美情趣为内在尺度来进行审美选择。审美定质以具体人物事物特征和生活内容为感受基质。审美定性是以审美感受和审美情感倾注对象从而规定审美印象的审美特性。审美定形是审美感受、审美情感与对象特征印象交融而形成较为稳定的情象结构。”[1]镜子在影视作品中的“情象结构”的形成同样经历了以上五个过程。

首先,审美定位,强调艺术家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的积累。镜子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便于导演的观察和体验,通过镜子导演可以亲感和亲知在日常生活中积累起对镜子的某种经验结构。这种审美定位的准备和完备是导演在影片中能对镜子运用自如的一个意识基础。

审美定向是在积累了亲感经验后,镜子进入到审美领域,导演开始严肃认真地将镜子划入自己的审美定向选择中来。这一阶段,导演加入自己的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审视镜子在电影中带来何种功效。

接着导演确定审美对象的实质,将镜子的本质和特征挖掘出来形成某种独特的映象,比如镜子的明亮、洁净以及与其他同样明亮、洁净的物质相比,镜子所具有的独特的特征,镜子的独特特征背后把镜子蕴涵的东西方文化相联系起来。

“审美定性是情象融合的结果,它意味着审美意象的感受与情感具有特定的、稳定的和具体的性质。”[2]在这里,镜子的明净透亮性质和照出的人物或景物的美、丑、滑稽或是怪诞与情感中的爱照镜子、恨照镜子和怕照镜子的情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镜子的审美定性结构。

最后,导演还将其进一步完善成较完整较完善的内心创造物,达到最终的定形。也因此,定形后的镜子进一步具有较完善的情象结构的内在意义,即我们所说的艺术价值。镜子成为“情象结构”后,其价值主要突出艺术技巧。

镜子在艺术技巧上的价值包括空间改变和氛围烘托两个方面。许多电影都喜欢用镜子的反射、复制和透亮特征来改变整体的视觉空间感,让整个空间变大变神秘。

镜子在氛围烘托方面,主要是指其在恐怖片中的运用。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中国的恐怖片中都多次出现过“镜子”意象,如《异度空间》《古镜怪谈》等,尤其在《照出冤灵》一片中,镜子一直贯穿于影片中,影片中第一位被冤灵杀死的女性,她在商场打烊后才收拾东西离开,目的是想顺便窃取商品,她蹑手蹑脚地来到摆放商品的货架前,由于不安就不时地回头看身后的情况,后来直接倒退着走。镜子出场了,先是猛地一回头,看到镜子中的自己,吓了一跳,后来,她跑进洗手间,这时映入观众眼帘的是一面宽大干净的镜子。她还在不时地回头张望,一不小心,把手中的圆形滚动式切刀弄掉了,她弯腰去捡,镜子里的“她”却还站在那里,看着现实中的“她”,当她发现镜子中的异常时,镜子中的“她”用手中的切刀杀死了她。在整个过程中,镜子的出现都起到了烘托恐怖氛围的作用。这一价值作用追溯回去,可以说是由镜子的东方民间文化和西方文化中镜子是两个世界的临界点形成的。

同时,镜子在价值观层面上还具有提升道德境界的作用。镜子的明净、透亮特征和反射功能使得镜子在影片中,特别是在影片结尾中,有重要作用。一个恶人凝视镜中的自己,忽然发觉自己的丑恶,然后定定地思索一番之后,决定重新做人。这样的镜头在电影中比比皆是。这是镜子的明、洁、净对人类美好品质的一种唤起和对精神境界的一种追求。

二、英文电影中镜子对主人公心灵的反射

现代社会人们在各种诱惑中逐渐迷失自我,缺乏对自己内在真实的东西的关注,反而被外在的物质世界不断压制,形成了自我的遗落、自我的迷失和非我压制住了自我等不良现实。

重视人的主体性是审美主体论的一个重要阐释角度。受萨特和尼采的存在主义哲学影响,现代电影特别是美国电影,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人的存在问题,也就是人的主体性问题。“社会生活的系统运动并不是以每一主体的随意发展为依据的。同于社会权利和社会规范总是力求以一定的模式约束众人,特别是社会惰性因素对人心理的影响,往往造成主体变异和主体性异常的现象。”[3]

镜子作为“情象结构”在电影中正是作为自我遗落和自我迷失的镜像出现,警示中引发人们关注和思考人的主体性问题。镜子的本质与目的就是唤醒主体的划分与清醒意识进而达到主体性找寻与均衡的审美目的。以《黑天鹅》为例进行分析。

影片《黑天鹅》是著名导演达伦•阿罗诺夫斯基的新作,片中讲述了一个名叫妮娜的芭蕾舞演员在追求扮演《天鹅湖》领舞的过程中心理上的一系列变化。妮娜是一个小心翼翼控制着自己、懦弱善良的追求完美的女孩子。老师说她只能扮好白天鹅,但是演绎不了黑天鹅的邪恶、诱惑和大胆。

她开始撕掉自己的一块皮,滴血的手却又在镜子中复原。她站在前后两面镜子中量制衣服时,镜中其中的一个自己竟然在不停地抓后背,然后妮娜斜身,镜中的那个“她”突然转过身来。这一切的镜像都在意识着两个“我”的存在和分歧。真正的斗争是在演出当晚,妮娜看到替补演员出现在自己的化妆室里,说她演不好黑天鹅,于是妮娜用撞破的镜片杀死了替补演员。

她彻底释放了另一个我,邪恶占满了整个她,黑天鹅演出成功了。中场休息时替补演员过来贺喜,我们才知道妮娜刺杀的是自己。那场争斗不过是她自己想象出来的,是善的我和恶的我之间的斗争。妮娜忽然清醒,饱含眼泪跳完了白天鹅自杀的舞段,腹部的血也染红了舞裙。演出很成功。影片的最后,妮娜说她感觉到了什么是完美。在这部片子里,镜子的出现从头到尾都伴随着妮娜的两个“我”的斗争。

压抑中的善不是真我,当然释放出的恶也不是真我。影片最后的平静和回归才是真我的状态,也就是妮娜说的完美。不压抑,不偏激。关注自我的真实存在状态才是一个人最好的自我,这是影片告诉我们的,也是导演通过镜子这一“情象结构”向观众所表达的心声。主体性的找寻和平衡才是完美。

三、英文电影中镜子提升电影艺术境界

“情象结构”是一个活动的整体,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当镜子这一“情象结构”进入电影之后,就沿着自己的活动机制开始运转。这一活动机制与过程就是一个审美反思的过程。

所谓审美反思,就是指“艺术家通过审美反思,把自己记忆中珍藏的经历开发出来,重新自觉地生活或体验一次、品味一次,把经历的社会生活世界和内心世界转换为艺术世界”[4]。镜子作为“情象结构”在电影中的整个运行机制里都充满着审美反思这一活动,进而提升了打印的艺术境界,拓展了电影艺术的审美空间和范围。

人总是在不断地反思自己的过去,当影片中的主人公,这一艺术形象开始反思时,我们说镜子给了他(她)们进行审美反思的契机和场地。转过来说,镜子的运行机制在影片中具体地表现为个人的审美反思。影片中的主人公在镜子的运行机制中审美反思自己的过去,追求真、善、美。

影片《爱有来生》的结尾,俞飞鸿在镜中看到了上辈子的自己,原来一切的一切只是因为上辈子的那段爱情。镜子穿越了时空,呈现出真爱最美的样子。孟婆汤前的情景,被镜子中上辈子的自己一一带回,这是跨越了轮回的审美反思。这一面镜子的出现,让过去的一切重新被点燃、复活。重新来过,才知道片中的自己和老树下的魂魄有着多么荡气回肠的一段爱情。

镜子的审美反思机制不仅表现在个人上,还表现在对人生和世界的审美反思中,进而达到提升艺术境界的作用。

影片《美国往事》中的“面条”在得知被匪徒追杀时只得离开纽约,35年后他收到的一封来信让他重返纽约。在整部片子中值得注意的是火车站和照镜子。在火车站站台,他从小卖铺走向壁画,在壁画中央的镜子前站住,他看着镜子,35年前,他从这里离开前也在这面镜子前整理仪容。镜子中出现的是35年前的自己。然后空空的镜子,忽然停顿了一下。

镜头转到35年后,“面条”出现在镜中,伴随着影片主题曲《昨天》,“面条”在镜中久久地凝望着镜子中的自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镜子的短暂空白停顿,这里的镜子运用了留白的手法来让观众去帮“面条”进行了一个审美反思。

这35年的风风雨雨和坎坎坷坷全部浓缩在这一瞬间的停留和空白上,引发人去深思。这是一个大的时空转换,在这个镜子参与的转换中,其审美反思的运行正是表现出我们对人生的一种审美反思。一面镜子,隔开又连接起两个时空,也同时连接起两个世界:现实世界和美好的理想世界。

总之,镜子在英文电影作品中的运用和价值处在不断更新和需要被探知的结构中。从“情象结构”入手,通过审美反思的运行机制透过镜子的镜像来反观自我、人生乃至世界,进而达到提升人生的境界和开拓电影的艺术境界。

[参考文献]

[1] 李健夫.文学审美透视[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2] 钱智民.西方电影对东方文化的融合[J].电影文学,2009(08).

[3] 金丹元.电影美学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艺术作品论文例9

二、近当代油画作品在服饰艺术的应用

在当代随着机器生产越来越普及,很多手工达不到的技术被成功的发明与创造,且服饰作为当代文化的标志之一同样也享受到这种成果。在服饰面料方面,化纤材料的成功被创造与一些耗时耗力的手工艺成功被替代以及机器印刷图案的产生等等,这些改变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方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看来绘画作品的被应用在现在看来也是势在必得的,故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大师蒙德里安的格子系列在服饰局部造型上的应用就是二者紧密结合的例证,大面积色块的应用不仅给服饰添加了动感的韵律,而且衬托出了服装个性奔放的性格特征,并且在服装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再者,在ALLUERNOIR2008春夏高级女装秀场上将服饰与绘画艺术紧密结合,在宽松的裙摆处将绘画应用其中,利用图案具象的表现手法,图案色彩与服装的整体风格相协调,衬托出服装优雅精致且富有特色的文化韵味。

艺术作品论文例10

作为一名声乐爱好者,我们经常接触的歌曲体裁主要有歌剧咏叹调、艺术歌曲、民歌和流行歌曲,那么它们的艺术处理有什么异同呢?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他们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去熟悉各种风格的歌曲,掌握好歌曲的感情基调。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经常接触的外国歌剧咏叹调、古典艺术歌曲民歌以及流行歌曲的一些基本风格,希望能为声乐爱好者带来一些新的启发。

一、歌剧咏叹调

歌剧,是将音乐、戏剧、文学、舞蹈、舞台美术等融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有多种样式和体裁,可分为独幕剧和多幕剧等。音乐在歌剧中并不处于从属地位,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演员必须具备歌唱与表演的艺术才能,根据剧本与作曲家谱写的歌曲来塑造人物的形象,器乐除伴奏声乐以外,并担负着刻画人性格、揭示剧情和发展戏剧矛盾冲突、烘托环境气氛等任务。歌剧中的咏叹调是歌剧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独唱形式出现。咏叹调往往安排在戏剧情节发展的关键时刻。着重表现剧中人物在特定情景中的思想感情,这时,剧情的发展暂停。咏叹调的旋律比较优美动听,并且强调声乐演唱技巧,是最有艺术魅力的唱段,也是最易于流传的。如普契尼的歌剧《图兰朵》,在西方惯例由戏剧女高音唱图兰朵,总是把中国公主表现成为一个头脑简单,愚昧,凶狠傲蛮,冷酷无情的女人,看了令人反感。可是卡索拉饰唱的图兰朵却与众不同,虽然一些戏剧处她也采用了有力和激昂的唱法,但其本质仍然保持着spinto女高音的声型,用声不那么猛,用情不那么狠。如第二幕中的“在这宫殿里”,唱得激昂有力,声情兼优,那个Highc很有穿透力,以铿锵有力的歌声来表现角色复仇的心态,在声音的造型上效果很好。最妙的是,她在第三幕中所唱出的“泪汪汪”。轻柔而优美,明亮而羞人,角色完全变成另一个人,这是我所听过的最温顺抒情的图兰朵。这也是卡索拉的成功所在。

又如比才的歌剧《卡门》,女中音史蒂安斯塑造的卡门,性格是多方面的,时而热情、倔强,时而直率、放荡。最成功的一点是她将卡门那罕有的女性魅力给表现出来。“爱情好像一只小鸟”(哈巴涅拉舞曲)一曲,一下子把卡门高傲、热情的性格表露无遗。史蒂安斯以性感的声音唱出的“城墙外有家小酒店”(塞吉迪拉舞曲),声线粗犷,活跃有力更有极强的诱惑力。自始至终史蒂安斯的歌声都是那么浓厚、饱满、舒展、稳健。由此可见,我们在演唱一些歌剧作品的时候,并不可以把作品的情感表现在自己的喜怒哀乐中,而是表现到角色中,演唱时要单纯、深入。

二、艺术歌曲

艺术歌曲是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欧洲盛行的一种抒情歌曲的通称,其特点是歌词采用诗歌,侧重表现人的内心世界,曲调表现力强,表现手段与作曲技法比较复杂。伴奏占重要地位。在德国称为“lied”,代表作曲家是舒伯特,他采用歌德、席勒、海涅、米勒等人的诗歌为歌词,他的艺术歌曲曲调优美,意境深邃,《野玫瑰》、《春天的信念》、《魔王》等已成为流传世界的名曲。艺术歌曲大致有两个特点:(1)是诗与音乐的结合:歌曲根据原诗含义及原诗的抑扬顿挫进行创作,所以歌曲所呈现的是作曲家对诗歌的主观看法。(2)是钢琴伴奏的地位和声乐旋律同等重要。钢琴是伴奏不只是起和声和节奏的衬托作用,往往是用特定的音型或更复杂、更精致的织体以表现歌曲的意境与内容。

现今很多人对于该怎样演唱艺术歌曲,特别是舒伯特艺术歌曲的问题,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多数认为,应该以想象中极戏剧化的夸张手法来诠释舒伯特的艺术歌曲,才能将其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

如果用这种过度渲染的夸张手法,时而低吟呢喃,时而情感激昂、爆烈以及速度急速、渐慢……等等的诠释手法,我想会让人有一种莫名的惊慌、恐惧感。利奥波德·冯·桑莱斯勒说过:“我曾亲自聆听过他(舒伯特)伴奏排练自己的曲子不下一百次,不说其他,光是速度方面来说他的节拍总是维持一定,除非常特别需用加强表情的乐句。才会有适当的渐慢。回复原速,加速等表情术语旁注,否则他绝不允许在演唱时有任何过度激越的表演方式。”由此可见,演唱艺术歌曲的歌手只能间接地反映他人的经验与情感,而不将自己的喜怒哀乐融八其诠释的角色中,也就是说。无论诗人,作曲家或者歌手都必须将歌曲视为一种抒情的,而非戏剧性的表达。演唱舒伯特作品时尤其如此,作曲家早已将其深刻的表现力、深挚的情感,表现在优美的旋律中,再加上钢琴伴奏的画龙点睛之效,实在不需要无端的缀饰掺杂其中,任何有碍旋律的流畅或者干扰伴奏的手法,绝对是违背作曲家意愿的残害音乐之举。

三、中国民歌

所谓的民歌就是民间的歌,劳动人民的歌。它是历代各族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实践中,为了适应劳动、生活和表达各种思想感情的需要,而集体创造的一种世代口耳相传的歌唱形式。另外,一些专业音乐工作者在民歌基础上编创的,并能为群众作为民歌传唱的歌曲,也应称为民歌。如王洛宾先生根据新疆民歌《洁白的前额》改编而成的《在那遥远的地方》:另外还有尹宜功填词,黄虹采用云南民歌《十大姐》和《大田插秧》编创而成的《小河淌水》等等。

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地区的音乐都有自己的风格特点,在歌曲演唱中,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有意识地去熟悉各种不同风格的歌曲。尤其是我国的民族唱法中,由于民族和地区的区别,演唱风格也不一样,如北方地区的民歌粗犷豪放,而江南地区的民歌则柔婉秀丽,因此在演唱用声上也有不同。如果将不同的风格混淆起来,将各国各地区的民歌曲唱成一种风格,那就会破坏歌曲的艺术形象和艺术特点,所以唱民歌我们不但要唱得有声、有情,还要唱得有色、有味。

民歌的演唱技巧和表现技巧是相当丰富的,是我国声乐传统的瑰宝。此外,传统民歌与新民歌在时代的风格特点上也有所不同。新民歌在气质上更加开朗,格调上更加明快,在感情表达上也更加舒展、豪迈,这说明在演唱民歌时还要注意时代特点。

四、通俗歌曲

流行音乐又称通俗音乐,严格地说,它所包含的内容和所覆盖的范围比较广阔,这些称谓都不是很确切的。流行音乐包括有声乐和器乐两个方面,这里主要谈的是前者。

就通俗歌曲来说,群众性、即兴性、生活性、创造性、旋律节奏鲜明性、广阔包容性都是需要注意保持的特点。由于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它必须力求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在歌曲的写作和表演上,就要注意音调动听,流畅顺口、词句通俗、读字清晰、亲切生动,不然就达不到流行的目的。有不少流行歌曲并不流行,而且寿命短暂,其主要原因可能就在这里。由此可见,流行歌曲也像许多艺术现象一样,它的词、曲、表演,有格调的差异,有高下之分,有好坏之别。所以,通俗歌曲的艺术处理也要遵循一般的艺术规律。比如声音的虚实,真假声的比例调整。节奏的对比等等,所以不能把通俗唱法定为业余唱法,随着时代的发展,通俗歌曲以及通俗唱法也将变得更加专业,更加绚丽多姿。

艺术作品论文例11

(二)讽刺性幽默:有力的揭露最能体现狄更斯讽刺性幽默的首推《奥立弗•退斯特》,和《匹克威克外传》喜剧性的开篇不同,这部作品以对死亡的调侃开篇,一开篇就显现了幽默的讽刺性。在这部作品中,狄更斯没有为读者提供欢笑的乐园,相反用幽默作为武器向读者所处的社会发起了攻击。这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一波三折,狄更斯用玩世不恭、从容不迫的语调讲述了一个悲惨的故事,读来却让人发笑,产生强烈的讽刺效果。例如文中对官场作风的嘲讽“:索厄伯里说‘:理事会出的钱太少了。‘’棺材不是也很小吗?’干事微笑着说道,他非常好地控制了这个微笑从而不失其官员身份。”打趣死亡的幽默,让人笑的同时感到巨大的悲哀。这个社会没有真正的欢乐,只有冷漠、残酷的公共制度。文中关于奥立弗喝粥的场景描写极其荒诞幽默,一个彪形大汉被小孩子多喝一碗粥的请求震惊得站立不住,幽默的场景和冷漠的人群形成强烈的对比,对人和社会的冷漠形成了深刻的讽刺和抨击“:不好意思,先生,再给我盛一碗。大师傅是个膀大腰圆的壮汉,听到这个请求他立刻震惊得面如土色。他看了造反的奥立弗很久,后来竟站立不住要靠锅灶支住身子。”此外,作者的讽刺对象还包括读者,他在关于哲学家的评论中用幽默的话语对读者的麻木态度进行了讽刺。

(三)悲剧性幽默:深沉的感伤最能体现狄更斯悲剧性幽默的作品当属《老古玩店》,这部小说的悲剧性主要体现在小耐儿的死亡上,贫穷、痛苦、死亡这些生存难题都由小耐儿一人承受,而它的幽默则集中体现在语言上。小说中狄克和侯爵夫人的胜利不能冲淡天使般的小耐儿死亡所带来的悲剧性,它只是为全篇幽默的语言找一个可怜的支点,读者也在这样一种悲剧性幽默中获得阴郁之中的些许安慰。阴暗的老古玩店被狄更斯幽默的文字装点得熠熠生辉,让痛苦的生命涂上一层薄薄的脂粉。

二、狄更斯幽默艺术的成因

(一)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文化背景对人的性格形成有着基础作用,狄更斯幽默风格的形成离不开英国民族文化的熏陶。人们对英国人的印象长久以来都是严肃拘谨、注重礼仪,但事实上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欢笑。幽默不仅能带来愉悦,而且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智慧。英国人严肃拘谨的品性使得他们更需要幽默的调剂,因此英国人相对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民来说更加重视幽默艺术,文学中的幽默就成为他们的最爱。狄更斯的幽默艺术就产生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可以说是英国的文化给狄更斯的幽默艺术提供了生长、成熟的土壤。

(二)文学创作传统的影响幽默艺术与英国文学有着很深的渊源,它的起源就是英国近代文学。英国近代作家乔叟就是一位幽默大师,他的《坎特伯雷故事集》是经典的喜剧作品。莎士比亚有14部戏剧被列为喜剧,在这些喜剧中人文主义思想与幽默被融合在一起。在莎士比亚的喜剧中,幽默滑稽的情节和语言非常贴近生活,人物的机智幽默展现了民族的智慧。正是从莎士比亚开始,英国文学被真正植入了幽默基因,从此幽默成为英国文学的一个传统。此后,康格里夫、谢里丹、斯特恩等一大批作家的作品都承袭了这种幽默风格,相关的作品也是层出不穷。狄更斯的幽默艺术正是在这样一片文学土壤中成长起来的,狄更斯在童年就接触了很多书籍,包括《鲁滨孙漂流记》《堂吉诃德》《威克菲牧师传》等。这些作品大多具有幽默的特质,无疑会对狄更斯以后的文学创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英国文学的幽默传统为狄更斯创作风格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家庭因素和自身性格的影响狄更斯的父亲约翰原是一个小职员,后因破产入狱。他自学速记技能,当上了一名记者。约翰擅长创作精彩的故事,他能把一个简单的生活片段编成一个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故事。热爱戏剧的他还经常带着孩子们演一些戏剧,小狄更斯自然也会参与其中,这些都激发了小狄更斯的艺术潜能。此外,狄更斯的幽默也与他的性格有关。反映狄更斯开朗、幽默个性的有趣故事流传下来很多,例如狄更斯在律师事务所打工时每天都把一路上遇到的人和事表演给同事们看,他的表演往往使同事们开怀大笑。有一次狄更斯正在垂钓,忽然一个人问道:“你在钓鱼?”狄更斯答:“是啊,今天钓到1条鱼,可昨天在这里钓了15条!”那个人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看管这里防止有人钓鱼的!”说完就要写罚单。狄更斯赶紧说:“我是一名作家,虚构是我的职业。”一直到晚年狄更斯依然幽默十足,他常与大家一起跳舞,充满幽默感的动作和表情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欢笑。

三、狄更斯幽默艺术的价值

(一)对普通读者的吸引很多作品都是在作者死后由专业人士推荐才逐渐受到大众的欢迎,而狄更斯的过人之处在于他生前就吸引了大量的普通读者,他的大部分小说在创作初期就牵动所有读者的心灵,长久以来,他的小说已经成为家家必备的经典。之所以受到如此多普通读者的青睐,一方面是因为狄更斯在创作时的目标读者就定位在普通读者上,而不是精英阶层和上流人士;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作品中的幽默艺术深受普通读者喜爱。欢笑是幸福生活的必需品,狄更斯运用高超的幽默艺术让他的作品产生极佳的喜剧效果,让人在艰难的生活中通过阅读获得愉悦和欢笑。狄更斯的幽默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扎根于日常生活,这种幽默是普通人就能够理解的幽默。如《远大前程》中的潘波趣先生,想要巴结发达后的匹普,每次和匹普见面总是谄媚至极,总是一边一个劲地握手,一边激动地说:“我能不能……”他是想问匹普自己能不能与他握手,但又说不出“握手”二字。小市民的势利嘴脸被刻画得惟妙惟肖,这种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就寻常百姓而言这种幽默是贴近自己生活的,是平民化的幽默,自然对他们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二)对后世作家的影响狄更斯的幽默艺术不仅吸引了大量普通读者,而且影响了一大批后世的作家。首先是对英语国家作家的影响,比较著名的有乔治•吉辛和马克•吐温。乔治•吉辛在创作初期把狄更斯的作品当成学习的对象,后来逐渐形成自己的恐怖与幽默结合的风格。马克•吐温被称为“美国的狄更斯”,他的幽默艺术深受狄更斯的影响,二人的艺术风格比较相似。例如他的《镀金时代》中的塞勒斯和匹克威克非常相像。当然,作为一代幽默大师的马克•吐温并不只是一味地模仿,而是融入了以自由和冒险为主题的美国精神。其次是对非英语国家作家的影响,比较著名的有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和中国作家老舍。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写作时经常模仿狄更斯作品中的人物,创造性地塑造了“俄国的匹克威克”以及“俄国的稗克史涅夫”等。从创作理念和风格上我们可以看出老舍受狄更斯的影响很大,例如老舍和狄更斯在塑造人物时都喜欢用滑稽的语言突出人物外表的喜剧性特征,产生强烈的幽默效果。狄更斯描写人物的头发“竖在边缘,好像一排树挡住了风,使它不致吹到那秃头上来”。老舍描写人物的眉毛“两条粗眉连成一线,黑丛丛地遮着两只小猪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