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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xx村村委会: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因我分家后,无房居住(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现经村民小组同意,我拟在XXX,占用耕地XXX平方米修建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XXX村委会申请,敬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2
南徐村委会:
我叫xxx,是南徐大队上坳村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1990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加之2008年受汶川大地震影响,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同时,现有住房地基下面是地坑和窑洞,经长期风吹雨淋地坑不断塌陷滑坡,目前塌方地界已与现有住房不到五米的距离,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宅基地南面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南徐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3
村民委员会: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房屋可以进行过户登记,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界限面积位置等信息材料。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吴××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称“该争议地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就由申请人的父亲耕作管理,在该争议地上种植苦楝树……”,“1993年因申请人一家暂到××工作……”,“20__年9月因强台风袭击,在界上一棵树被刮倒砸坏邻居吴××的住房……强占唐××0.7亩园地……第三人捏造事实、撰造理由,依仗势力强占申请人的1.2亩土地,导致纠纷发生”的陈述,完全是偷换概念,转移争议注意点,编造理由的无稽之谈。
1、1960年代初,我家开始居住在××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宅基址上。这是争议的土地位置,是宅基地,不是生产用地。而×××却狡猾地在用词上偷换概念。当时我村西边是一片空阔地,无人居住,我家是第一个搬迁出来,空地多,我家就围上篱笆,划定界线为家庭宅基地。1960年代中期,我家在该地种植竹子、松树、刀柄树、苦楝树,木棉树等。村庄地势高,干旱,只能种树,不能种其他作物。村、镇已作过调查,有记录。1960年代末我家居住建房时,吴××(吴××的同胞大哥)任××大队书记,对我家在这块地居住建房无任何异议。我家一直经营这块宅基地,无人对此提出过异议。而且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申请人的父亲是五、六十岁的老人了,根本没有能力开荒生产,开荒生产应该是年富力强、营谋生计的青壮年时期,这已经与生活常识和逻辑相悖。
2、1993年,吴××还是在职在编教师,尚未退休。他生育五男二女全部务农,一直居住在该村,没有离开过该村到外地工作。这是无中生有,是捏造。他的同事、村里另一位教师唐××可以做证人。20__年10月22日、23日、25日下午,村霸吴××多次纵恿指使其子女吴××、吴××、吴××、吴××(女)及×××(吴××女婿)等众人来砍伐我家竹林和树木。我家曾报警,××边防派出所有接警记录。因此,这批竹林树木不是吴××说的1993年砍伐,而是20__年。而且我母亲于1992年去世,尔后父亲病重也于1994年去世,1993年我家没有与他人有任何口角纠纷,村民可以作证。
3、至于台风推倒大树,毁坏邻居吴××的住房,具体年份不太清楚。吴××住房被树毁坏,作为我家西边邻居的吴××当然知道这地、这树是哪一家的,他主动上门与我家通报这一信息,当时我大妹×××与妹夫万××看守我家房屋,他们把情况电话告知我后,我叫妹夫万××去为吴××修补毁坏的住房。
4、我家没有强占唐××的地,我父母生前也没有因该土地与她有过争吵纠纷。我生长这么大年纪也没有见过我家与唐××有过与该地的纠纷。村民可以作证。
5、上世纪九十>,!春节也很少回来,只有我大妹×××与妹夫万××看守房屋。所以吴××称“20__年9月因强台风袭击,在界上一棵树被刮倒砸坏邻居吴××的住房……强占唐××0.7亩园地……第三人捏造事实、撰造理由,依仗势力强占申请人的1.2亩土地,导致纠纷发生”,这完全是子虚乌有,不存在的事。试想一下,争吵要有第二方。我家兄弟在广东打工,我长年在外地工作,没有人在家,谁出面与吴××有争吵?与吴××争吵的人是谁?
6、镇政府、村委会多次派人来调查我家宅基地纠纷,只有我弟×××和大妹在家,我因为工作忙,只出席村委会一次协调会,其余时间没有回去。镇政府协调时只有我弟×××出面。吴××曾指使其子吴××威胁村民说“谁要是说对我家不利的话就打谁”,吴××处处跟踪调查组,村民不配合调查。所以调查组来了好几次,才能调查取证完毕,凭公办理。完全没有吴邦所说的“粗略”作出处理决定。
二、吴××在《申请书》第二点称“×府发[20__]16号处理决定形式违法”,第三点称“该决定第二项作法……”这二条应该由××镇政府答辩,我是第三人,不发表意见。
另外,我补充几点,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提供参考:
一、自1980年代以来,我家种植的竹子多次出卖给××镇××村人做竹笠,树木卖给村民唐××、万××和××等人。
二、我家因宅基地划界不明,曾经与西边邻居吴××、东边邻居吴××有过争吵,因为是我家的地,不能让他们占用。
三、吴××和他大哥吴××在村委会调解时,说这块地是他父母生前的自留地,是父母留给他兄弟两人的。他父母是1980年代中期才死的,村民可以作证。而我家是六十年代就已经居住使用(屋梁上有建房时间),他父母生前也没有提出异议。吴××在村委会协调时说,我家升梁时正是他帮助写正梁大字的。××村委会参加当日协调的干部可以证明。
四、吴××藐视法律,纵子行凶,侮辱生命。20__年10月,吴××多次怂恿指使妻子和子女五、六人持刀斧,砍伐和烧毁我家宅基地里的竹林树木,企图霸占我家宅基地
。同族兄弟×××、×××出于公道和同情,为我家说几句公道话。吴××视为眼中盯、肉中刺,想着法子要“修理”阻碍他的人。11月中旬某天下午,×××在××镇街头打台球,吴××长子吴××气势汹汹冲过来,一拳击中没有防备的×××额头,当众侮辱×××,当时向××派出所报警。11月19日晚八时过后,×××(农民,30岁)孤身一人到村里小卖店买东西,吴××之子吴××、吴××、吴××早已埋伏在附近,群起而围攻×××,拳打脚踢,吴××手持一块水泥砖敲击×××头部。女店主吴××(50多岁,农民)上来劝解,想拉开×××,受到行凶者的打击,当时被击倒,昏倒在现场。两人被送到××镇卫生院,吴××生命危急,当晚急送到××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脑震荡,连续几天昏迷不醒,医院集中了最优秀的医生研究制定急救治疗方案,经数天努力,吴××从死亡边缘回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一万五千多元。×××留在××镇卫生院治疗,额部击伤破相,缝补四针,左手肿痛。派出所有接警记录。五、吴××的死党邓××到村委会递交告状信,说我家霸占他家的土地。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村匪吴××私欲膨胀,藐视法律,纵子行凶,阴谋策划,歪曲事实,捏造理由,拉拢同伙参与有计划、有预谋地霸占我家土地,企图趁我家没人在家打理家务之机,强抢硬夺我父母经营以来四十多年的宅基地。请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要深入调查,了解实情,客观公正,依法行政,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建设局转送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复下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转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及时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员会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的面积、地类、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九)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后,各乡(镇)土地管理员要及时会同村、组干部,实地对照检查,确保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的,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二、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三、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