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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13 19:28: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1

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

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

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

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

(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

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

(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

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

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遏制野蛮分拣

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

(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

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

(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

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责任不明确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

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2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3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将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毁损邮政设施。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执行国家资费标准。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的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将以邮政信箱为名址的收件人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已设置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可以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代收人或者代收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城市邮件投递到收发点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邮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并对村邮站的设置、运行和村邮站服务人员的报酬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提供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的快递服务。

收寄快件应当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用地、信贷、融资、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快递企业提供便利。

第五章 邮政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破坏邮政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特定时期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

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采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通行;

(二)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三)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和快递车辆的认定证件;

(四)私自开拆、隐匿、扣留、毁弃、盗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作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章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揽收和投递邮件、快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的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行为以及印制销售邮票、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信息;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邮政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的职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造成邮件或者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及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五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快递行业协会、集邮协会、直邮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毁损、拆除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快递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4

经过“十五”的较快发展,我国邮政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整体实力明显增强,为“十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实现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一)“十五”回顾

“十五”计划主要目标基本完成。“十五”期间,我国邮政业持续较快发展,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2005年,邮政业业务总收入达到704亿元人民币(含邮政储蓄)。其中,邮政业务总收入完成577.2亿元人民币,“十五”期间年均增长6.4%,高于世界邮政平均增长水平;邮政从业人员68.9万人。2005年,全国快递服务收入达到239.7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达到16.6万人。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得到保障。我国邮政以低廉的资费提供寄递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政普遍服务,办理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和盲人读物免费寄递等特殊业务。2005年,国内函件、包裹业务收入比2000年分别增长7.7%、33%。邮政局所、代办点达到6.6万处,其中设在农村的近4.7万处。全国设邮政妥投点3573万处。单程邮路长度达到340.6万公里,农村投递路线356.5万公里。全国行政村通邮率达到98.5%。平均每一局所服务面积145.6平方公里,平均每一局所服务人口2万人。

快递服务呈现新的发展格局。快递服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不断增加,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中国邮政组建了自己的航空集散网,在200多个重点城市开办了“当日递”、“次晨达”业务。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重组,为客户提供多种限时服务。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与中铁行包的重组,在500多个城市办理“门到门”服务。我国民营快递法人企业增加到2000多家,服务范围由同城向省际拓展。美国联邦快递(FedEx)、美国联合包裹公司(UPS)、荷兰天地集团(TNT)、德国敦豪(DHL)进入我国市场,兼并、收购中国快递企业,在我国境内搭建快递服务网络。国有企业在国内异地快递市场占据优势地位;民营企业在国内区域和同城快递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外资企业在国际快递市场占据优势地位。

我国在世界邮政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我国出任万国邮联行政理事会主席国,主持万国邮联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我国政府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当选万国邮联国际局副总局长,在国际邮政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我派团参加国际邮政组织会议和活动,积极参与国际邮政事务,对发展中国家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国家提供援助,为推动世界邮政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中国邮政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通邮关系。中国邮政参加万国邮联EMS合作机构、“卡哈拉合作组织”,加强了国际与地区间的合作。

新一轮邮政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启动政企分开准备工作,中国邮政开始按照邮务类、速递物流类、金融类三大板块重组业务结构,部署了邮政企业主辅分离工作。2005年,国务院决定施行《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行政企分开,改革邮政主业和邮政储蓄,完善邮政改革配套机制,促进邮政业向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的现代邮政业方向发展。我国邮政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邮政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邮政法修订取得重要进展,地方立法成效显著。截至2005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共出台38件地方邮政法规和规章,邮政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加强了邮政市场监管,维护了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了集邮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的执法检查,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市场秩序总体好转。强化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了邮政通信安全。

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影响和制约邮政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邮政法制建设亟待加强,政策法规有待调整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保障和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到位,维持现有服务水平难度较大;邮政业总体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政府监管体系仍不健全,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二)“十一五”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是我国邮政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邮政业特别是快递服务已经成为全球竞争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我国邮政业,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邮政业在发展经济、服务社会和安置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邮政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3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本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以上的持续高速增长。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商品和服务贸易、资本流动规模显著扩大,信息交流、物品交换和资金流通等活动更加频繁,社会用邮需求将持续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服务业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对我国邮政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发展环境更加良好,邮政业将拥有更为广阔的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空间。我国互联网产业化进程加快,网络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商务逐步普及,将推动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的现代邮政业高速发展。

国际竞争出现新的特点。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快递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跨国快递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利用快捷优质的服务,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在世界邮政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并逐步发展成一种支配力量。一些发达国家的邮政在本国市场饱和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境外拓展战略,借助联合并购等实现跨国经营,我国已成为这些跨国快递公司扩展市场的重要目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跨国快递公司加大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力度,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我国企业展开激烈竞争,我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邮政普遍服务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引起万国邮联各成员国的高度重视。第22、23届万国邮联大会都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战略目标,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加以落实。各国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都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万国邮联约半数以上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普遍服务进行了界定,并通过保留一定范围的专营业务、提供财政补贴、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保障本国邮政为公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市场将加速形成新的竞争态势。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已开放了除中国邮政依法专营以外的快递业务,并允许外资快递企业在华设立全资子公司。我国邮政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高质量、高附加值的快递服务成为竞争的焦点。竞争领域由国际业务向国内业务拓展,由大城市及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小城市和内地扩张。跨国快递公司在我国国际快递业务市场已取得优势地位,正加紧进入国内异地、区域和同城快递市场。我国国有、民营快递企业在国内异地、区域和同城快递市场占据的优势地位将受到挑战。对此,迅速扩大国内快递企业规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任务十分紧迫。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

“十一五”期间,邮政业发展和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世界邮政发展和改革的经验,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部署,全面深入推进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力求在体制改革基础上,完善邮政发展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国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邮政业发展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建立一个基础。以改革促进发展,加强邮政法律体系建设,健全邮政监管机构体系,完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制度,建立邮政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竞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邮政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基本建立现代邮政业的制度基础。

——完善两个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责任,优化邮政业发展环境,促使快递服务形成平等、公平、规范和有序的竞争局面。通过体制改革,完善由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发展机制;完善由市场主导、公平有序的快递等竞争发展机制。

——达到三个目的。改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邮政业在服务社会、发展经济、安置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竞争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发展质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大幅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十一五”发展目标

基本完成体制转型。实现邮政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一家承担、竞争多家经营的行业格局得到加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的现代邮政业初步建立。

明显改善发展环境。邮政法律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用户依法用邮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加强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与现代邮政业相适应的邮政监管机构体系基本建立,政府监管基本到位。清理整顿邮政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提高普遍服务水平。确保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普遍服务质量稳中有升。保证城市周边、城市新建小区的通邮能力。重点加强农村、中西部地区县以下、乡以下普遍服务网络能力建设。增加局所数量,优化局所配置,提升信息化水平,保证全国普遍服务总体水平有所提高。

提升特殊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设施,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传递速度。在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增加特殊服务网点,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安全工作。形成指挥统一、协调有序、技术先进、运转高效、安全畅通的通信体系,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培育数个规模较大、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我国大型快递企业,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具体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末,我国邮政业要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经济与社会效益目标。到2010年,邮政业业务收入达到1445亿元人民币(含邮政储蓄),“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5%。其中,不含邮政储蓄的邮政业业务收入达到97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18.1%;快递服务收入达到73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5%。邮政业业务收入(含邮政储蓄)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由2005年的0.385%增加到0.49%。新增就业岗位25-30万个。

——服务水平目标。营业服务:县级以上城市(含市、县、区政府所在镇)邮政局所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县以下乡(镇)邮政局所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4-5小时。边远地区和乡(镇)以下邮政局所的营业时间,由省级邮政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取信筒(箱)次数:城市每天不少于一次;除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外,东部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5次,中部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3次,西部农村地区每周至少2次。普通邮件投递:县级以上城市(含市、县、区政府所在镇)每周投递不少于7天,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县以下乡(镇)邮政局、所每周投递不少于5天,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除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外,东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5次,中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西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2次。上述时间、频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递服务达到《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的水平,快递企业要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供收寄服务,并要努力提高准时率和用户满意度,降低投诉率。

——网络建设目标。邮政局所设置:到2010年末,在主要人口聚居区,大城市市区1-1.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3-5万人,中等城市市区1.5-2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5-3万人,小城市市区2-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人,设置一个邮政局所;农村每个乡(镇),东、中部农村地区5-10公里服务半径、西部农村地区10-1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人,设置1个邮政局所。

邮政信筒(箱)设置:在主要人口聚居区,大城市市区、近郊区500-1000米服务半径内,中等城市市区1-2公里内,小城市市区2-2.5公里内,设置1个邮政信筒(箱)。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法律体系建设

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以立法形式确定邮政业发展和改革的目的、方向及主要目标,确定发展和改革的路线,建立邮政业法律体系基础。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行细化,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制定政府规章。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完善邮政法规体系。

(二)健全监管机构体系

重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在剥离原国家邮政局的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负责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监管市场,保障市场竞争;负责邮政市场准入;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制定邮政服务标准,监管邮政服务质量;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殊邮票年度计划;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

组建地方邮政监管机构。各省(区、市)设立邮政管理局,受国家邮政局垂直领导,负责省(区、市)邮政监管。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组织协调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实施。组建重点地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邮政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三)确保邮政普遍服务

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根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加强普遍服务局所、邮路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普遍服务网络服务能力。

健全普遍服务制度。按照“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原则,健全与普遍服务相关的各种制度。指导和督促邮政企业建立内控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了解掌握公众对普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责任。

(四)促进快递服务发展

改善快递服务发展环境。将促进我国快递服务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快递监管工作的核心,采取有力措施,建立促进快递服务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解决制约我国民族快递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鼓励和支持民族快递企业加快发展。

培育我国大型快递企业。大力支持我国快递企业通过自我发展、兼并与联合,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范围,增强竞争实力。实施邮政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进入国际市场。

(五)强化网络基础建设

加强邮政通信网络建设。增加全网邮件运输能力,特别是增加投递能力,重点加强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服务网络建设。在全国尚未设立邮政局所的乡镇适当增设局所。加强县到乡、乡到村邮路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服务稳定、方便用户的村邮服务点,实现村村通邮。

加强特殊服务网络建设。到2010年末,在省会以上城市增加特殊服务网点,在所有生产处理场所建立防火、防爆、防盗、报警和监控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服务信息系统。

(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公共服务,完善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廉洁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维护市场秩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管工作。加强对普遍服务的监督检查,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加强对快递市场、集邮市场、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的监管,依法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

(七)确保我国用邮安全

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健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相关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邮政通信安全的监管,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危险品、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利用邮递渠道进行非法或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四、重大工程

(一)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基础设施

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三农政策的要求,以切实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稳步提高西部地区邮政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实施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西部部分农村局所的整修改造和电子化改造,更新和新增营业设备、用品用具和信息化设备,新增部分服务网点,对危旧县局房进行改造。优化面向农村的邮政社会化服务设施,提升西部地区邮政服务水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二)邮件集散枢纽

优化网络布局,提升网络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邮政快递等业务的服务能力,优化调整快递、普邮等邮件的航空、陆路运递网络。以现有一、二级邮区中心局为节点,加强邮件处理场地的综合利用。规划建设全国快递邮件集散枢纽。围绕全网性集散中心的建设,加强全网快递邮件各处理节点的配套改造,加快邮运网络的功能优化和调整。利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邮运网络的运行效率。

(三)信息技术改造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邮政业。鼓励支持采用射频识别(RFID)、电子识别等先进技术改造和重组生产流程,提高对电子商务的承载能力,提升邮政业信息化水平。加快邮政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重点增强信息化对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邮政信息化各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强业务系统建设与升级,搭建速递、报刊、电子商务等业务应用平台。配合邮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稳步推进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四)政务信息化

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要求,围绕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务运转效率,实现邮政行业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实施邮政政务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信息中心和运行维护中心,建成监管支持、政务公开及服务、管理与运营支持、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实现办公、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满足邮政监管部门高质高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需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五、政策措施

(一)制定加快发展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巩固公有经济在邮政业的主体地位。支持引导国有邮政企业加快发展和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主业改革,推进企业重组。鼓励邮政企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邮政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邮政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支持国有邮政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企业服务“三农”。鼓励引导国有快递企业加快发展,优化业务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质量。

支持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加快发展。消除影响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体制,允许我国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业务领域。鼓励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开展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民营快递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积极扶持中小快递企业加快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承诺,完善邮政业吸收外资法规,通过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快递服务水平提高。

积极推进邮政业技术进步。推进信息技术在邮政业的应用,支持鼓励邮政业各类市场主体抓住国家推进信息化战略的机遇,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业务,开发新业务,增强发展能力,推动产业升级。推进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我国邮政业标准化水平。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深化邮政体制改革

加快行业立法。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邮政发展和改革思路,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修订并颁布实施。全面清理现行有关法规,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进行评估,明令废除过时、无用和与改革目标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以前,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发展和改革思路,启动并完成主要配套法规的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加强地方邮政法规建设,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部署,按照“统一思想、齐心协力、积极稳妥、加快推进”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邮政体制改革,“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主要改革任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能力

开展普遍服务情况调查。调查邮政系统可用于普遍服务的网络设施、设备、资产和人员等情况,查清全国特别是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服务状况,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台帐和档案。

核算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根据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质量等,研究确定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核算制度。

建立规范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研究制定规范合理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补偿办法,完善和细化补贴分配办法,建立政府补贴、用户付费、合理分担、共同补偿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补偿机制。中央政府对普遍服务的财政补贴要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投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给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场所以用地、建筑物方便。对运送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邮件的邮车提供便利,保障邮车优先通行,应免收过路过桥费。研究制定“以储补邮”结束后的相应衔接政策,继续扶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加强局所和邮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改变目前普遍服务网络“干强、枝弱、叶少”局面,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县以下局所、邮路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乡局所建设,增加基层局所数量。

提高基层职工待遇。提高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基层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基层职工的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依法确定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范围。通过立法明确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研究提出适时调整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范围的方案。应将农村及边远地区的邮发报刊、邮政汇兑等业务纳入普遍服务或特殊服务,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城乡之间和农村地区保留最基本的资金流通渠道。

探索提供普遍服务的新途径。在普遍服务邮路末端特别是农村乡以下,要大力发展委代办业务,降低普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研究探索提供普遍服务的新办法、新方式。

研究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完成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相关研究工作,适时出台具体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四)规范邮政市场秩序,建立邮政业发展良好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平等对待国有、民营等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依法维护邮政专营权。

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邮政市场准入制度,有序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形成邮政市场准入、退出的正常运行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范围,取缔无证经营,将有条件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者纳入正常经营渠道。严禁利用快递等渠道邮寄危险品、及其他禁寄品。

建立合理的理赔制度。完善快递邮件丢失损毁赔偿办法,建立合理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规,确定合理的理赔数额与理赔时限,监督企业执行。对邮品丢失严重、赔付不及时、不合理的企业,予以处理、曝光。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快递服务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组织成立快递协会等邮政业中介机构。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加入快递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落实“人才兴国”战略,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造就一支引领邮政业发展的人才队伍。贯彻落实“人才兴国”战略,创造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造就领军人才和技术带头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造就能够满足现代邮政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一线生产工人队伍。

在全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把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统一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开展邮政业各类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研究建立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提高邮政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推进快递服务职业教育,培养不同层次的快递专业人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5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践行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云南省应当积极推动邮政行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结合云南省邮政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普遍服务能力水平

 

以农村和边远乡区为重点,加强普遍服务网点、邮路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普遍服务和网络服务能力。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要更加突出普遍服务包容性和均等化的特征,统筹推进村邮站、城乡局所、邮政服务进社区和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等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邮政基础网络

 

调查研究全省邮政营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邮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新增和改造。加强农村邮政物流体系建设,整合云南省农村邮政现有终端资源,完善农村邮政服务网络,提升邮政基础设施水平。丰富服务功能,强化农村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功能;完善传统的农药农资配送服务功能;推动建立“三农”精益物流服务功能。构建覆盖城乡、惠及民众、方便快捷、多方共赢、独具云南省地方特色的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邮站、便民服务站以及小区信报箱、智能包裹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改善投递服务能力

 

增强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和服务能力,提高党报党刊发行及投递服务质量。加大投递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邮政通信服务,通过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人员素质。优化投递作业流程,加大机动车投递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缩短投递时限。进一步拓展末端投递渠道,做好“最后一公里”投递保障。加强邮件转接工作,提高邮件直投到村比例,缩小城乡和各县区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进邮政创新改革,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用邮需求的变化,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和改革。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是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创新改革的突破口。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农村物流运作模式。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跨部门共建共管、跨行业联营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进“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支持邮政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区,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

 

二、加速快递服务创新升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标准》为指导,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快递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大发展、上水平,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一)推动关联产业深度协同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机遇,深化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通过电商带动快递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快递企业通过完善代收货款、验货签收、快件保险等服务规范,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快递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优化快递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发展跨境寄递业务。

 

鼓励快递企业切入云南省本地制造业供应链,提供专业化的流通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发展分销配送、供应链服务和一体化快递,建立并加强与制造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效率,实现两大产业共生共赢、共同发展。

 

推进全省快递企业与交通部门的协同发展,强化快递与交通业的优势互补,实现政策共享、资源整合、平台共建,发挥行业资源的最大效益,交通部门为快递企业提供专线服务,快递企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本省交通业发展,交通运输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利用各自的站点、网点资源优势,相互代办业务,并努力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互惠互利。

 

(二)加速快递企业技术创新

 

强化快递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用技术创新驱动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快递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推广自动化分拣、智能化终端服务、机械化装卸、绿色化运输与包装等技术设备在行业的应用,逐步提高快递作业的自动化水平。推动快递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核心动力从大规模要素投入向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及创意的应用转变。

 

(三)引导快递企业发展方式的创新升级

 

在快递服务领域中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战略合作、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扶持一批实力强的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高层次的价值竞争,向不同目标市场提供差异化的快递服务,向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以客户服务体验为依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积极发挥云南省作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云南省快递物流园区的布局和建设,鼓励企业进驻物流园区,将快递物流园区的建设作为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的新模式。

 

(四)加强快递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云南省快递企业建立人才队伍管理培养机制,提升人才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狠抓职业培训,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鼓励快递企业针对高、中、低层员工积极探索开展早会培训、日落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多层面多形式的企业内人才教育培训。

 

积极推动云南省快递企业和云南省本地的职业院校联合协作,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灵活方式开展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加现代快递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能型管理和操作人才供给,大幅度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快递企业通过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推行部分关键岗位市场化、职业化,积极培养和重点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快递市场变化和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发展

 

充分利用云南省毗邻越南的区位优势,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与邻国越南在邮政快递领域的合作。拓展国际服务网络,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支持快递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引导快递企业开发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例如,为越南、缅甸、老挝的企业处理订单、代收货款、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采购产品、甚至成为东南亚国家的企业在中国的总商。鼓励快递企业从跨境旅游等临时性的国际快递需求入手,加快建设自主国际快递网络。在边境口岸建设国际邮件互换站,支持云南省相关邮政网点和快递公司与越南、缅甸、老挝公司的合作,构建国际邮件包裹快捷便利的交换平台,完善快递物流进出境业务快速通道的建设,推动完善邮件快件在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越南河江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推动寄递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物联网的协同发展。

 

四、提升邮政业监管效能

 

在全省构建高效有力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使邮政监管工作“高效、务实、健康、有序”运行,保障邮政业长效安全的发展。

 

(一)事前政策支持

 

在《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邮政条例》及已有的《云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预案》等配套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邮政业发展实际,配合国家、省级邮政局,积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云南省邮政业相适应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为云南省邮政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突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有关邮政用地、信报箱建设、普遍服务亏损补偿、禁毒专项资金等政策。在快递方面,协调税务、海关、公安、交通、金融、土地管理等部门加快制定快递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围绕云南省邮政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邮政业法治理念,提升快递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邮政管理依法行政,邮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用邮。

 

(二)事中执法检查

 

贯彻落实《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完善快递业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加强和加盟企业管理。

 

加强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情况,建立由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抽查制度。加强云南省快递业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随意压价行为。在全省建立包括省物价局、省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等行为。

 

保障行业安全监管,探索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寄递渠道综合治理。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邮政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强化寄件人、寄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探索研究制定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管理办法,强化寄递渠道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寄递渠道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边境口岸等特殊地区进出快件的安检措施。

 

(三)事后考核评议

 

在全省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加强申诉与市场执法的业务衔接和执法考核评议,进一步完善12305、局长信箱、网络媒体等申诉渠道。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6

 

快递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方便快捷,运费较低,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了不同于传统邮政的服务。近日,龙岩调查队对民营快递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民营快递公司在促进全市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普遍存在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货物丢失、赔偿困难等突出问题。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目前龙岩市有15家民营快递公司(包括已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快递业务总量的55%左右,从业人员超过140人.其中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快递公司有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等。

(一)从业人员数量少

目前,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38人,其中:营业兼内部管理4人,营销揽收投递34人(新罗区28人、长汀县4人、漳平市2人)。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在新罗区的从业人员有32人,在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永定县、漳平市均有服务点,每个服务点有从业人员1-2人。除此之外,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普遍较少,如顺通快运、鑫达快递从业人员均只有4人。论文写作,情况调查。

(二)主力快递公司业务量较大

目前,邮政的特快专递业务纳入了统计范围,但民营快递公司的业务还没有官方统计记录。论文写作,情况调查。据了解,顺丰速运2008年每个月的计划业务收入为15.5万元,申通速运每个月的业务收入为20万元左右。论文写作,情况调查。这两个速运公司在龙岩市民营快递行业中为佼佼者,占领我市民营快递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

(三)资费普遍低廉

二、主要问题

一是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顺丰的超范围经营的业务量占公司业务总量的65-75%。

二是管理不规范。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进入快递行业的门槛较低,行业内部自由竞争,缺乏管理和行业自律规则。民营快递企业规模小,没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松散,物品丢失都无从查起。据有关人员反映,今年以来圆通速运的2个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拿到工资,竟从公司搬走客户投递的2箱物品。

三是从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一直以来,快递业务员没有相关业务资格证书,业务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无法衡量。业务员在快递公司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快递公司也无法为业务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造成一些快递业务员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消费者对于业务员服务方面的投诉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如2008年1月31日,龙岩的赵女士在315电子投诉网上投诉粤丰速递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下雨拒绝送货,态度还很恶劣。

四是监管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由于民营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物品没有拆封又很难界定是否超范围,各级工商部门及时查处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目前,龙岩市30%左右的民营快递公司业务联系用移动电话,如泉州天天快运龙岩办事处和圣坤达运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偏僻、隐蔽。论文写作,情况调查。各级邮政管理局开展快递行业制度规范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也很困难,特别是龙岩市民营快递业务隶属厦门邮政管理局负责,更是鞭长莫及。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邮政法的认知度,自觉选择邮政寄送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确保信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民营快递业务监管机构,依据《快递服务标准》和《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管机制,加大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民营快递公司的经营范围。民营快递公司要自觉遵守邮政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邮政法,在合法范围内经营,规范管理。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不能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业务量而采取低于劳动成本的服务价格进行运送。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7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八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8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9

第二条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四条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星期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6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1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每星期的营业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投递邮件每星期至少5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星期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组织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对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

车站、机场、港口应当为邮政企业转运邮件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七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二十九条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监管。

第三十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必要的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在2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或者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色情、、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一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邮资凭证停止使用,应当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三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邮件的损失赔偿

第四十四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五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的损失除外。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赔偿额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30日内(国际邮件或者寄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为6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前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邮政企业和用户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政企业采用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用户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的,邮政企业应当说明。

第六章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

第五十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前款所称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拟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快递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购快递企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十四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三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五十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十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运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违禁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未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处*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明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并购快递企业,未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五)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八十一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通过邮政企业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10

__年是实施 “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重要一年。开局以来,全局广大党员干部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片区主任的关心指导下,按照__年工作整体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进中求好,好中求快,从而使我局邮政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有效的推进__市邮政管理局各项工作。

一、贯彻落实十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重视理论研究,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干部队伍

(一)全面深入学习“十”报告,“踏石留印,捏铁留痕”,坚定理想信念

今年以来,局党组把学习贯彻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全局党员干部坚持周例会学习制度,科室学习例会,党员干部集体学习制度。1-9月份,共举行周例会40期,十报告解读会议13期,全体党员会议学习会39次。有效的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立足__工作实际和邮政事业发展特点,完善工作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加强时事政治学习,“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意识

1-9月份,市局党组书记带头学习解析时事热点,党组成员、党组中心组按照学习规划集体学习,全体党员干部按照统一安排学习各类时事政治、领导讲话30多次。通过学习,教育和引导全局党员干部工作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办实事、求实效。工作中,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不抓则已、抓则必成,不好大喜功、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架子。

(三)注重学习实效,丰富工作载体

1、抓好集中学习和自学。市局党组统一制定学习规划,制定了《__市邮政管理局__—2015年公务员培训规划》,针对专人制定培训计划。每位党员干部职工必备一本学习笔记本,通读规定的学习资料,精读规定的重点篇目,作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并对干部职工的读书笔记、心得文章进行抽查点评。

2、丰富党员组织生活。中国共产党员成立92周年之际,市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了开展“7.1”活动有关事宜,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专门机制,通过书记讲党课、召开党员座谈会、开展参观、广泛宣传、开展“解放思想、为民、务实、清廉教育活动”征文、重走红军路等活动来丰富__局的党员活动。

3、丰富学习载体,注重学习效果。在《__邮政管理》杂志上开设学习园地专栏,刊载干部职工学习心得体会、意见建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开放式、互动式研学活动,形成浓郁的学习交流氛围。

(四)提高履职能力,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干部队伍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才干。

局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邮政监管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法规方面业务知识,订计划、定内容,增强履职能力,增强了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先后组织学习了《邮政法》、《公务员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基本法律法规13部。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局长讲解信息工作重要性,如何认识信息的作用,如何撰写信息;如何进行调研工作,调研报告重要性,如何撰写调研报告;如何开展检查工作,如何撰写

检查报告、如何撰写总结、汇报、一般性工作报告等基本技能10余种,规范了结构、框架及模式。局长为全局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如何提升正能量、关于信仰、如何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作风建设等,有效提高了员工队伍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

2、6月份,__市邮政管理局邀请__快递协会闫世平秘书长来__进行培训,增强工作自信心。

3、7月份,参加__市人民政府组织的“__市依法行政”讲座。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使__邮政行业健康发展。

4、突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局党组中心组每月坚持学习,全面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和水平。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这条主线,在抓中心、议大事、把握方向中增强全局意识、战略意识和创新意识,在强班子、带队伍、谋发展中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二、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重视对外交流,全面做好政策法规宣贯工作

1、构建交流渠道,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工作联系配合。积极衔接市委市政府,构建信息交流渠道,建成局内网,建成信息交流平台。1-9月份共外发文件42份,接收各类文件330份。其中省局52份、市政府153/,!/份,市委103份,其他15份。文件9份。

2、先后与__市交通运输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禁毒部门、__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大队等进行工作交流,在业务合作方面加强沟通、交流和联系。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参与工作内容,先后为全市的照金邮品发行、市区邮筒设置、新区党报党刊投递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履行了职责。

(一)积极与__市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为开展邮政管理工作打基础

1、加强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交流,进一步融入地方。市公安局禁毒支队、__省__市政协副主席、__武警__省总队训练基地主任、市人大副主任、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副秘书长、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副主任等先后来我局进行工作交流指导。

我局领导也积极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市委冯书记听取了__市邮政管理局工作汇报后,对我局工作开展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将继续支持__市邮政管理局开展工作,并对今后__市邮政管理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8月份,对调整分管我局副市长书面汇报我局工作开展,分管副市长对我局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2、积极主动和各相关部门领导交流沟通,融入地方,分别与__市国家安全部门、市发改委、公安部门、禁毒部门、__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大队等进行工作交流。参加市委组织部召开的全市深化“为民服务零距离”活动,结合实际加强我局做好__市邮政管理工作,树立为民服务理念。

(二)开展宣贯工作,贯彻、执行邮政行业方针政策

1、1-9月份,我们加强对国家邮政行业方针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开展对辖区内企业的调研,形成__市部分寄递企业调查的报告。组织贯彻《邮政法》、《__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贯工作。组织征订《收寄验视现场工作手册》,确保了我市注册、备案快递企业营业员、揽派员人手一册,征订《收寄验视现场工作手册》89本,征订率达到100%。3月份,制定下发《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全市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及普遍服务法定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了调查,制定了__市邮政快递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并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按照《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邮政业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我市辖区邮政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讲解工作。

2、组织贯彻《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贯工作。__年3月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三月份,局制定下发《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方案,采取召开宣贯会、座谈会、下发学习提示、印制《办法》单行本、组织答题、开展检查等形式,分阶段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企业生产运营。

(三)重视兄弟邮政管理局和部门之间交流,开阔了视野,增进了友谊,取得开展邮政管理工作经验

先后与榆林、延安、__、__等市邮政管理局在__市局交流座谈,局办公室先后与延安局、西安局、宝鸡局、汉中局开展部门之间交流。一是共同学习领会省局领导讲话精神,领会文件、制度、法律法规,开拓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二是通过沟通,学习借鉴,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增强邮 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通过联谊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加强联系,增进友谊

1月8日,__省邮政管理局和__市邮政管理局组成乒乓球联队参加由__市委市政府领导主导的“__市迎新年交通杯乒乓球邀请赛” 联谊活动,取得第三名好成绩。通过开展联谊活动,宣传__邮政管理局,促进与__市政府各部门的了解,加强了沟通,增进了感情,加强了友谊。

(五)接待国家邮政局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来我市慰问、调研、视察、指导工作,马局长的讲话,成为全局工作力量之源

1、 2月3日,国家邮政局局长、副巡视员一行四人来到我市慰问、调研、视察、指导工作。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一行三人以及__市委常委、副常务市长陪同调研。__市邮政管理局就组建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做了汇报。

国家局局长高度肯定我局工作。马局长说__邮政管理局组建两个月来,在__省邮政管理局“练内功、打基础、顺关系”主导思想的指引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全局员工精神面貌良好,工作思路清晰,工作平稳有效,希望今年在省邮政管理局、__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邮政法》,结合__实际,按照工作部署安排,开创性工作,有效服务地方发展,实现邮政管理事业开局良好。

2、8月6日下午,国家邮政局第三督导组组长郑武、督导组成员莅临__局调研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__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并与市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__局工作情况汇报。郑武组长对__局成立以来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内部管理、工作总结、杂志创办、整章建制等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对__局的管理水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__局工作人员的协调能力强,业务能力强,联系政府各个渠道的能力也非常强,在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应该会更加广阔。

3、8月28日,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蒋强司长、人事司二处处长、主任科员莅临__局调研指导工作,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__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并与市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__局的工作情况汇报。蒋强司长对__局开局以来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__局开局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绩显著。__局对这次调研工作很重视,准备很充分。

三、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全局工作,召开全局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全局党员干部大会,贯彻落实省局半年工作会议,为全力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

研究__市邮政管理局__年工作报告和工作目标。__年,全市邮政行业业务收入实现8440万元,其中快递企业业务收入实现720万元,快递业务量达到110万件。邮政、快递的发展效益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__市邮政管理局召开“__年全市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会议,召开__市邮政管理局__年上半年工作会议,再动员、再部署,安排落实好下半年工作任务。召开全局党员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省局7月15日召开的全省邮政管理局长座谈会议精神,研读申来安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形成《贯彻落实全省邮政管理局长座谈会议上申局长讲话精神的报告》。

四、积极组织开展邮政市场监督工作,提高快递服务能力

__年1-8月份,共检查快递企业98家次,检查人次212人次,安全提示13次。确保“两会”期间、邮路安全,省局布置工作落实,实现我市邮政业平稳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一)积极开展快递企业调研工作,为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从 __年1月份,__市邮政管理局组成检查组,用近一个月时间,深入__市各快递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调研。一是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市各快递企业网点数量、业务管理运营情况等,为下一步开展快递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对__年__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包括:落实《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__市寄递企业禁毒工作责任书、》《__市寄递企业安全工作责任书》等。三是针对业务旺季,进一步加强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规范化处理,加强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和意识,确保业务旺季安全生产。

(二)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一是建立了邮路安保工作机制,与国家安全局成立了邮路寄递物品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__市邮路安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与快递企业建立了快递企业座谈会制度;

三是与市公安局、市禁毒支队、市扫黄打非办、市反恐办联系对接,形成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合力。

2、建立__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企业群,指导寄递企业加强邮路安保工作,通知14次。

3、实行安保提示制度,安全提示4次,及时有效开展邮路安保工作,确保全市邮路安全畅通。

4、9月9日,__市邮政管理局联合__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5个部门成立《__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市邮政管理局。

(三)强化服务保障,提升快递服务水平

1、认真开展快递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快递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召集各快递企业召开了__市邮政快递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暨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布置会议。目前此项工作进入市局对快递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出复查整改意见,已发10余份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企业依法督促落实整改。

2、帮助快递企业解决难题。元月份,__市圆通发生扣留邮件事件,经协调,妥善解决。3月份,__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大队对其经营的现场进行检查,认为西安顺丰快运有限公司__分公司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证,拟作出人民币三万元整处罚决定,我局及时与__市运政处执法监督科沟通,保障企业利益。

3、组织开展邮政行业扫黄打非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局工作要求,开展我市邮政行业扫黄打非工作。重点核查了邮政寄递渠道和报刊接办、批销、零售等环节落实规定封堵非法出版物的情况,通过检查,未发现异常情 况。

五、积极组织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监督工作,提高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能力

(一)批复__市邮政局《关于报送__市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__年项目计划的函》和《关于报送__市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__年项目计划的函》,进一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月份,批复邮政局报送我局《关于报送__市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__年项目计划的函》和《关于报送__市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__年项目计划的函》,确保我市普遍服务能力建设。并对__市邮政局提出要求(1)在立项报告批准后,应加紧项目实施,掌握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按期完工。(2)应确保企业配套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3)要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沟通衔接,每月向市邮政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继续办理《邮政法》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服务业务,保证当地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服务水平不降低。

(二)积极推进我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

3月和5月份,分别配合__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8所邮政空白乡镇邮政营业场所补建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督促已竣工邮政营业场所及时投入运营,全面开办法定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三)组织开展邮政基础设施普查和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业务开办、行政审批专项治理工作

从4月份开始到8月份,下发铜邮管〔__〕15号、16号文件要求__市邮政局开展邮政设施普查和普遍服务法定开办业务自查工作。制定了“__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__市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业务开办、行政审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全市39个网点普查清楚,归档整理,形成报告。

9月份,完成“__年度国家规定报刊投递情况调查工作”,及时上报调查的电子、纸质表。履行党报党刊发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促进邮政企业不断提高党报党刊发行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开展邮政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确保机邮件安全

核查我市辖区邮政机要通信服务网点地址、面积、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管理数据资料。__市目前有机要通信局,下辖3各机要室。积极与__市邮政局协调、沟通,完善机要通信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申请。

(五)加强邮票发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1、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做好纪特邮票销售的监督检查工作。1月份和5月份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对辖区内3个网点销售纪念邮票情况进行检查;借助新邮发行契机,推动地方的文化建设,为文化发展、繁荣营造良好氛围。

2、做好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创建80周年》纪念邮票的申报工作。

我局积极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纪念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创建80周年活动筹委会联系,收集、上报了陕甘边苏区照金及事迹重要材料,做好发行《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创建80周年》纪念邮票前期申报的准备工作。

(六)扎实开展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降低

实地考察审核完成我市3名社会监督员的材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并制定了《__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考核办法》,组织我市3名社会监督员在省局进行培训,为依法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形成机制,奠定基础。

六、强化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一)依法监管行业安全生产

1、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邮路安全。确保了“两会”、节假日期间我市邮政业平稳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2、做好旺季生产安全保障。在快递企业生产旺季来临之际,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寄递渠道收寄验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确保旺季生产万无一失。

3、开展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活动。4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各寄递企业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4、加强安全提示,确保寄递渠道畅通。为了维护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把握每一重大节点,先后下发了《关于寄递企业旺季生产服务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关于做好严密防范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工作的提示》、《关于寄递渠道严防h7n9禽流感病毒的提示》、《关于做好“两会”期间我市邮政业平稳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提示》、《关于严防各类流入寄递渠道的提示》、《关于进一步做好邮政行业安全工作的提示》、《关于有人冒名组织“百年巨匠邮票工程”的提示》、《关于做好防范涉黄涉非出版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三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了我市寄递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水平,确保了快递企业安全运营,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5、联合公安、工商等五个单位下发开展“寄递服务信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知,积极开展活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加以整顿。

(二)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开展邮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

1、通过建立的座谈会机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全市快递企业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经营秩序。

2、年初开会与寄递企业签订“__市寄递企业安全工作责任书”、“__市寄递企业禁毒工作责任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界限。

3、开展全市快递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市共有12个快递企业单位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快递企业持证人员27名,从业人人员共计136人,持证人数达到19.85%,其中备案企业持证22人,占从业人数的22.45%。

4、联合市工商局、安全局、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成立__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七、夯实基础建设,加强局硬件建设,设置形象,扎实推进政务工作

(一)成立__市邮政管理局党组、纪检组

__年1月22日,__市纪委下发文件批复成立__市邮政管理局党组纪检组;省局党组2月21日对我局党组书记和党组纪检组长进行任命,至此,以党组为核心的机制形成;党组研究成立局纪检监察室,全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廉政建设风险责任制。

(二)成立__市邮政管理局机关工会

9月27日,__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正式 批复成立__市邮政管理局机关工会。__市邮政管理局将按照《工会法》相关规定和__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复文件要求,召开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大会。

(三)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费用完成预算进度,财务管理工作中,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三中一大”问题,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时,班子研究、集体决定,日常工作强调公开透明,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工作程序,制定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做好了账务规范工作。

(四)落实《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和整理

扎实落实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管理行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形成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

(五)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加强局硬件建设,规范议事制度

1、编发__邮政政务信息63期,局务信息126篇。

2、开展局形象建设,制作会议室“__市邮政管理局”文化墙;购置摄像机、照相机、会议室用电视机;制作宣传展板,制作邮政行政一般处罚流程图,有效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和局形象建设。

3、创刊、编撰《__邮政管理》杂志3期,通过几个栏目的设置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探索研究邮政管理经验,分析了解邮政行业现状,搭建政企交流探讨途径,学习剖析最新政策法规,宣传介绍__人文历史,全面反映__邮政行业监管动态。

4、建立了《__市邮政管理局工作规则》、《__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__市邮政管理局保密工作规定》、《__市邮政管理局党组重大事项议事细则》等信息报送、公文处理、《__市邮政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等23项基本的规章制度和一些议事规则,制定业务工作指导规范,形成议事规则。

5、制定了《__市邮政管理局公务人员礼仪规范》对全局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规则、行为礼仪、会务接待等7项礼仪规范进行了整理,并印制成册,进一步提升了机关形象和办事效率。

6、建立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局长专题会议制度、局务会议制度、全体党员干部会议等管理议事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了局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形成每周各部门都报送工作、工作总结、季度工作总结制度,有效推动了全局工作的有序协调开展。

7、编制了__市邮政管理局20__年6月-12月大事记,全面、系统梳理局组建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六)强化人事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注重调研工作,增强能力建设

1、加强人事管理工作,__年1-8月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事管理工作。创建了干部季度谈话机制,实行一季度一谈话制度,创建科学化考核标准,开展了中层领导行为测试活动,;制定__-2015年公务员培训纲要,按纲要内容制定了__年市局公务员培训计划,以及局聘用人员培训计划等,为局中心工作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2、积极组织、参加执法培训,参加省局组织的执法证考试,全局五位公务员取得__省执法人员资格证,为依法行政打下基础。

3、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明晰为民服务的方向和内容,局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工作机制,开展__年课题调研工作,根据__市邮政管理局工作实际,确定了15个调研课题,增强公务员履职能力。

(七)加强档案、保密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

与__市档案局进行联系,与市保密局联系,提高了保密意识。由市档案局进行现场指导,并制定出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局档案管理工作。

八、推进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新邮政文化

(一)学习讲话精神勇做实事求是的表率

1、想问题作决策要实事求是。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科学决策的“前奏曲”做到了耳聪目明、心中有数。

2、找问题作汇报要实事求是。有一说一,多找差距,多分析原因。

3、坚持群众路线,勇作实事求是表率。围绕辖区快递企业中存在的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三大问题加大了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作实事求是的表率。

(二)深入推进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创建“人民满意的邮政快递服务”为目标,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纠正了行业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

2、深入推进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暴力分拣、赔偿难、泄漏用户信息等热点问题,着力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申诉中反映的邮件快件积压延误、丢失损毁等难点问题,促进了快递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局作风建设,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1、以深化“为民服务零距离”活动为载体,结合市局组织的__年调研活动,开展调查研究、走访慰问,民情化解等工作,提高党员干部发现问题、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进和人民群众的感情。3月份,妥善处理3月7日,__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大队对__顺丰快运三万元整处罚,维护企业利益;积极协调邮政企业 提升了新区市委市政府党报党刊的投递时限、为市政府提出了__市邮筒设置意见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

2、开展作风建设活动解决“庸懒散”问题。

3月份,__市邮政管理局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开展作风建设,解决“庸懒散”问题。一治“庸”,解决工作状态不佳问题、工作能力不足问题和开拓创新不够问题;二治“懒”,解决效能问题,服务意识不强问题和深入基层不够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三治“散”,解决风气问题、纪律松散问题、铺张浪费问题,把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中来。全面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执行力。

3、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

4月份,市局党组在全局开展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围绕全局中心开展工作,强化作风建设;加强领导,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两个方面开展作风整顿活动。

7月份,落实省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学习申局长讲话。认清形势,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政治”的意识。从根源上坚决改正和转变这股不好的风气,为邮政管理工作的扎实推进提供保障。

(四)创建文明布局和文明单位

__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__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接受__市邮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创建市级“文明部局”的报告和关于申请文明单位的报告,正式将__市邮政管理局纳入__年全市创建“文明部局”和__年新区管委会创建文明单位考核部门。

(五)开展第九届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

5月份,__市第八届“ 移动杯”少儿书信文化活动总结表彰暨第九届“移动杯”少儿书信文化活动启动仪式在__市耀州锦阳公学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团委、市邮政管理局共同举办,市邮政局承办。对第八届“移动杯”少儿书信文化活动总结表彰,安排部署了第九届“移动杯”少儿书信文化活动。

(六)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促进和谐发展氛围

1、7月份,__市邮政管理局在市局会议室举办了第一届职工文体活动开幕仪式,培养团结和谐,促进团队建设。王波恩局长主持开幕仪式并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参加本次活动。文体活动包括象棋、跳棋等益智类比赛。

2、重视全局人员身体健康。8月15日,邀请__中医学院大学生吴晓辉、杨博等来局为全体职工进行理疗保健知识讲座,也作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一部分。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八项规定,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内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阶段活动

(一)按照省局党组安排部署,我局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工作机制,安排部署廉政建设工作

2月份,召开了__年全市邮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一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局班子按照省局党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班子示范带头作用,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亲力亲为,率先垂范。二是坚持廉洁自律,遵守廉洁规定。局领导班子从自身做起,始终做到严于律已,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三是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任正副组长,各科室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

(二)心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4月22日,__市邮政管理局在市局会议室举行了“心系灾区 奉献爱心”为四川雅安灾区捐款献爱心活动。全体工作人员共计捐款850元,并向全市邮政行业发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倡议书,以实际行动支援四川雅安灾区人民。

为延安洪灾献爱心捐款1050元,并对快递企业提出倡议书,帮助受灾群众渡难关。

(三)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阶段活动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全局党员干部参与,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为切入点,突出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着力解决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克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了我局工作上台阶。

(四)传达贯彻落实市委会议有关案件提起公诉通报的报告

落实市委会议精神,召开党组会议及全局党员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市委会议有关案件提起公诉通报的报告。一是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二是严明党的纪律,学习,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权威,加强反腐倡廉意识,以贪污、受贿、的案件作为警示,时刻提醒我局党员干部;三是提高法制意识,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在思想上统一,达成共识。

总之,__年1-9月份,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在省局分管片区主任关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省局、市委、市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支持的结果,更是全局党员干部团结拼搏、真抓实干的结果。

但同时,我们仍然感受到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角色转换、依法行政、能力本领、党性修养及作风建设都有待加强和提高,表现在创新意识、责任心、工作效率有待加强,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随着局的组建完成,邮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复杂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局面,还需要我们准确把握,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阶段工作,我们要按照“__市邮政管理局召开__年全市邮政管理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工作任务开展工作,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促进__邮政、快递的发展效益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重点全局深入贯彻国家局和省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科学发展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工作大局,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明晰为民服务的内容和方向,深入基层,进一步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工作中,比学赶帮超,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基层、塑形象、练内功、打基础

全局党员干部要围绕“强基础、塑形象、顺关系、练内功”指导思想,践行__市邮政管理局“勤政、廉洁、务实、高效”价值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内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实现上述总体要求,关键是要坚持“五个必须”:

第一,必须把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中心工作,作为工作的核心主题。第二,必须把坚持围绕中心抓好落实,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第三,必须把实施科学化管理,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第四,必须把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为工作的重要职责。第五,必须把加强调查研究,作为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把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中心,放到全省邮政管理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围绕中心工作,紧紧把握大局,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从把握机遇、准确定位、确定方向和全面落实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结合实际,把握机遇,准确定位,坚持以监管促服务,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的水平,分步推进城乡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设,适时创新邮政普遍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提高__邮政网络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推动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确定工作方向,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转变观念,科学定位,正确把握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做到“两防一促六务必”。即:防止行政不作为,防止行政乱作为;促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用户实名举报务必立案,用户申诉务必立案,媒体曝光务必立案,执法程序务必合法,处罚结果务必适当,执法信息务必公开。切实提升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成效,建立健全综合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开展社会 民众和媒体共同监督邮政普遍服务的履行。

今后八年是实现“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奋斗目标的决定性阶段,建设法治邮政成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重要的历史任务。要围绕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有效实施《邮政法》规定的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规范和引导快递服务,健全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主体竞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不断提高邮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到2020年实现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邮政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执法监督更加有效、法制基础进一步夯实等工作目标,基本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邮政。

6点要求。一是打造学习型政府部门,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快制定条例,积极推动邮政地方立法,为法治邮政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三是摆正位置,运用法治思维,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四是坚持执法综合管理,加强执法指导与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五是适应监管体制新变化,夯实基础建设,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六是加强备案审查和清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邮政法制统一。

三、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阶段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充分认识到学习教育阶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教育实践活动放在重要的、突出的位置上,注重结合,统筹协调,相互促进,扎扎实实、有序有效地推进教育实践活动。 二是要坚持领导带头。在反对“”、转变作风的问题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整风的精神,勤于学习思考、乐于听取批评、敢于自我亮丑、严于查摆剖析、勇于率先整改,努力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三是要抓住工作重点。要创新学习形式,可采取自学、集中研讨、专题报告、现场教学等形式,力求多样化、实效性。防止以客观原因的分析代替主观因素的剖析。为下一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基础。

四是要切实解决问题。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拿出改正问题、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措施,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精神开展活动。要坚决改掉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做法。一定要开有实质内容的会,开管用的会,开短会。不深入基层、不联系群众、不接地气的调研不搞,多到一线去,到基层、到企业、到消费者中,脚踏实地搞调研、扎扎实实转作风。

四、积极开展廉政建设,推进党务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1、围绕当前快递企业中存在的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严重影响邮政通信畅通的三大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机关作风是党风政风的直接体现。全局党员干部必须站在实现党的十确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邮政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现实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以优良的作风取信于民,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例11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七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九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快件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

封闭式的小型货车或者小型客车作为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运递快件时,可以通过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递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并经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向用户销售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

(三)伪造、变造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伪造或者冒用快递专用车辆标志牌;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信报箱;

(六)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向邮筒、信报箱内投掷杂物、污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有关寄递业务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健全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用户申诉制度和举报查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对邮政、快递企业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用户利益和邮政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责,持证上岗,公正执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民楼信报箱竣工验收,或者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备信报箱竣工验收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变更等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