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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方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01 20:27:10

开发方案

开发方案例1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清查我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包家屯、登仕堡、孟家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山企业集中的乡镇进行全面清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整顿清除工作死角,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或持过期失效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擅自启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清查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年检工作,以硅灰石、陶瓷土、建筑砂石、砖瓦用粘土等重要矿种为重点,逐个矿山企业进行核查,严肃查处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不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不做储量动态监测年报;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按时报表,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肃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4.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建立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自然植被、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5.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凡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持越权审批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一律视为无证勘查开采进行查处。

6.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整合矿山,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编写和送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工作。于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矿山审批登记发证和被列为整合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相关部门同时完成有关证照颁发和原证照注销(吊销)工作。对证照不全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工作安排

我县“回头看”行动从3月10日开始,到5月31日末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清查处理阶段(20*年3月10日至4月5日)

重点查处和清理无证勘查采矿、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越权审批矿业权以及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6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关闭的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对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要重点查处。

(二)深入整改阶段(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对第一阶段查出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处理到位;同时上报县“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下大力气遏止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势头。

(三)迎接上级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

县整规办公室对“回头看”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上报材料,迎接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职尽责、亲历亲为,亲自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具体任务、落实责任人,要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立项批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同时函告原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2.县监察部门: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和重大问题的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县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整规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加强对矿产经营中的涉税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

4.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整规工作”;具体承担县“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的排查,强化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越界开采,无证非法转让矿产权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5.县水利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采矿、选矿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水资源或破坏河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6.县林业部门: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已施工的矿产开发者,或因其采矿等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7.县工商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对无证、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8.县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顿,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制定环保准入管理制度。

9.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10.县电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三)依法严肃查处案件

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全面清理、彻底查处和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2005年9月至2007年底立案查处的矿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复查。查有无遗漏,查处是否到位。二是对已排查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作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督促落实。六是对“回头看”期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要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四)建立长效机制

开发方案例2

*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基本工作思路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清除整顿工作死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加强新机制新制度建设,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安排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108号文件的要求,把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抓紧编制完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原则上整合后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其中煤炭资源整合后小型煤矿数量和产量不得超过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于*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要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他整合区域的实施方案,要于*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年12月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整合工作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二)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5.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清除整顿工作死角,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要及时开展集中整治,继续做好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所有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维护矿区正常秩序。对存在整顿工作死角或经整顿后又出现违法行为反弹,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6.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各地要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民爆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7.加大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年年底前立案的,要在*年6月底前结案,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开发等、权钱交易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建立有关部门之间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机制。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8.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号)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完成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10.认真做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重点做好矿山企业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清理,明确政策界限,做好矿业权价款处置工作,切实解决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落实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规定,深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15号)的要求,在*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形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12.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

13.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矿山执法监察队伍。建立完善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日常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部署*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开展专项督促检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三)加强宣传工作。围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巩固整顿成果和新机制新制度建设等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引导舆论,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开发方案例3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主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行政、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清理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巩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整治成果,着力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秩序。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本次整治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整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五种行为”:一是取缔无证采矿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备案监测;二是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规定予以处罚;三是打击越界采矿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限期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四是整治证照不全采矿行为,对证照不全或相关证件到期未延续,甚至至今未办有关证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办理;五是严查破坏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违法非法采矿行为,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通过清理整治,不断巩固和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成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1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宣传《实施方案》以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动员矿山企业配合搞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标准统一。同时,注重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形成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7月11日—7月31日)。各乡镇要按照矿山开采规程和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矿产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排,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造册登记备案。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志丹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整治自查情况登记表》中的项目,逐项检查,如实填报,并形成自查报告,及时主动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有漏报、瞒报,将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证件的发放情况和日常开采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排查整治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在自查的基础上,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各乡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志丹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志丹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分类登记造册。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开展检查:一是查证照,看相关证照是否齐全;二是查规范开采,看有无开采设计方案,实施是否到位;三是查现场,看采矿面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并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四是查安全生产,看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五是查矿山生产秩序,看是否有无证开采和超越界开采行为;六是查监督管理,看责任落实、台账记录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按照工作任务及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整治认真总结,探索矿产资源开发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方式,加强沟通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矿产资源开发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采矿企业达到“六有四无”的要求,六有是:有开采设计方案、有现场管理人员、有安全防护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各项规章制度、有生产台账。四无是:无证照不全或无证开采行为、无超越界开采行为、无滥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无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畜牧、文广、环保、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矿产资源工作站,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全力抓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巩固和深化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开发方案例4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

(二)工作目标:到**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查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全面清查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2、突出重点。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矿产资源赋存和开采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资源开采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并做好废弃石场的复绿工作,并重点整治和规范陶瓷土开采。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非法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安监部门建议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江门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江府办[**]103号)要求,到**年底,我市采石场控制数在15家以内,全面完成采石场的复绿工作。全市准采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采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采石场。

(五)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按照江门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一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六)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三、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要严格执行《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用规划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制定我市矿产资源规划,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实施。我市矿产资源规划要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三)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要求,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部署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月30日)。为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整规办)。召开会议,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对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阶段(**年2月1日至**年11月30日)。

按照江门市工作方案提出的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的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三)规范阶段(**年12月1日至**年7月31日)。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动员部署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我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规定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措施和制度,依法整改和规范。要切实解决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镇(场)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日至**年8月30日)。

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认真对待,要按目标要求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7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股。市领导小组将于**年8月上中旬,对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总结验收情况连同有关统计报表于**年8月底前报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并迎接江门市的检查验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我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工作,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要抽调一些政治性强、业务精、作风正、能吃苦的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市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和验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监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市安监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市安监部门建议市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准入门槛。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市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

市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监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市安监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市安监部门建议市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市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镇(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市经贸部门职责:要加强对相关矿产加工、经营和销售的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对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要依法禁止并严厉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

市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报请市政府实施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市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市电力供应单位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监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市安监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减少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市安监部门建议市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使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深入人心。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市整规办举报电话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5672189,传真:5663778。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联络员,形成市、镇联络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于**年1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股。

开发方案例5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区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选矿、冶炼行为。各部门要按照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开采、证照不全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随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严重超设计规模开采、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申报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关闭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为顺利完成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选矿、冶炼行为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四项工作:一是全面清理核查证照不齐全矿山。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环保、工商、水利、公安、电力等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对已取得和未取得本部门所发放证照的矿山企业(包括温泉、地热企业)予以登记造册。二是加大对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我区招拍挂出让计划的清理力度。符合出让条件的,加快准备出让资料,于2011年12月底前招牌挂出让;批复计划满两年未出让的,将取消该出让计划。三是加快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换证进度。按照国土资的要求,全区所有矿业权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企业要加快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延续登记的,提请登记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四是核查处理2010年度矿产卫片疑似图斑,全区共有8处疑似图斑,坳上镇政府3处,岗脚乡5处。各部门要对8处疑似图斑按照矿产卫片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到位。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按照国土资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严格实行监督管理,明确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要求,强化资质管理措施;对已获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加大对按批准设计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储量年报制度,加强地勘队伍的监管,规范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的编制,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各类储量报告,每年3月底前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年报,6月底和12月底提交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帐。依法处置不能转采的煤炭等商业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对既不能纳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销的探矿权由政府出资按照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44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机制、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稳定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超深越界开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报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根据全区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速度、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贯彻落实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实行归口管理,强化以证管费制度,取消征收委托,加大稽查力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开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清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执业行为。建立区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由政府主导进行战略储备。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制定全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的地质找矿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备(见附件2)。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按照“优势资源向优秀企业集聚,战略产业向战略资本靠拢”的思路,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柿竹园、玛瑙山、红旗岭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大战略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加快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和绿色矿业建设,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矿地和谐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突出资源效益,提高产能和延长服务年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推进优势矿产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实现我区矿业经济加速转型升级的目标。

(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反应迅速、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落实各单位的相关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发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深入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市矿山企业电力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会审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变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对钨、锡、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监控。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表率和带头作用。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监管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从2011年5月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2011年6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包括清理核查证照不齐全矿山情况及台账、清理2006年省厅批复我区招拍挂出让计划情况及台账)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区政府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指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地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2012年2月5日前,各乡镇和区职能部门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区整规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4月30日)。2月15日至2月20日,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对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市两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检查不合格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在2月25日前整改到位。2月26日至2月29日,区政府组织复查组对上轮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实施问责。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3月1日至3月20日,做好迎接市政府验收。4月1日至4月30日,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从各主要职能部门抽调。乡镇政府是本辖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将此项行动纳入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为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乡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区整规办;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月报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整规办。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全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1)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创建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持过期采矿证继续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随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参加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入股办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加强对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定关闭的矿山,各相关部门不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证照的,要给予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意包庇的,对整顿关闭矿山、非法矿山私自供电、供火工品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审查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审查新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严肃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本级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非煤矿山。

煤炭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组织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评审;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严肃查处煤炭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本级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煤炭矿山。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矿山企业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把好立项审批关,优化矿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

国资委负责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深度整合。

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以及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牵头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供电、转供电行为。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按要求,对矿山企业实施供电和停止供电,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持过期证照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2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矿山,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督促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温泉、地热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办理完善采矿许可证手续。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开发方案例6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位主”的方针,切实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安全发展环境。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开展消防隐患整治,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开发区“二次创业”,全面提升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对人员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尤其是“小而乱”的租赁企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整治,推动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杜绝无计委立项、无环评、无工商税务登记、私自租赁厂房项目在区内违法经营,全面整治违法建设,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最大限度为开发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活动抓到实处、抓出成效,特成立开发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整治小组(具体人员有各部门抽调和派出所人员组成),办公室安排一间办公室专用,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本次活动,安管局、办公室各抽调一人负责软件资料整理建档工作。

四、排查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解决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是否堵塞或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固定消防设施或防火分隔材料是否达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明火的管理和措施是否到位,老化的电气线路是否更换,是否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2、易燃易爆单位:一是擅自扩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范围和储存量,超范围经营、储存;二是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进行年度安全检测,防爆电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压力容器、设备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陈旧老化设备是否带病运行;四是场所内是否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或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五是单位是否落实公安部61号令,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六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培训,自觉做到持证上岗。

3、“三合一”场所及“小而乱”租赁企业:一是疏散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安装到位;二是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生活、住宿、生产、储藏是否归类划区;三是灭火器材是否配置到位,能否人人会使用;四是建筑主体材料是否经过防火阻燃处理;五是是否安装或设置充足的消防水源。

4、规范化建设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建管、消防审核、验收;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是否执行“三同时”规定,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擅自关停。

5、消防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6、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7、进区企业是否办理了立项、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

8、项目的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

五、排查时间

(一)隐患排查阶段(3月24日—4月9日)

各整治小组根据整治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力量对照整治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档案,有派出所等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相关企业做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管监控。

(二)隐患整治阶段(4月10日—5月10日)

对存在违章乱建、违法生产、违法用地及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报请执法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折除违章建设,依法实施关闭。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10—5月25日)通过以上个两阶段的排查整治,摸清家底,建立进区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督促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常态机制。

六、工作要求

各整治小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从最坏处着眼、从最复杂处考虑、从最细微处入手,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整治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具体抓落实。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整治小组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严格依法整治,确保程序到位,严防工作疏漏。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失误和出现重大问题,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开发方案例7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产品永远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对于**冰箱而言,要成功实现产品的市场启动,就必须站在市场层面仔细对自身产品进行严格研究和界定。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 产品包装

包括:产品宣传物料的准备、企业形象传播等

(2) 产品组合

根据产品型号、价格等情况,将产品分为三类:

A、 利润产品(30%)

目的:带来利润空间,树立产品市场形象;

B、 销售产品(60%)

目的:提升市场占有空间,扩大市场份额和销量;

C、 冲市场产品(10%)

目的:无利润产品,一定阶段内冲击市场、占领市场使用

(3) 产品价格

1、 制定产品出货价

价格包含:厂家的供应价+运输费用+市场宣传费用+经销商返利+公司利润

2、 制定市场销售政策

A、 采取多让利经销商的原则。即:供给经销商价格高,但返利也高。

B、 对经销商的返利,实现阶梯政策,最大限度的刺激销售!

(4) 产品渠道

根据产品的不同品类和价格,经过市场调研选择产品适应的渠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者三级市场。哪个价位的产品适应哪个渠道,并对产品进行有效细分。

一级市场:以高价位、高质量品种占领,配合相关的市场宣传和政策;

二级市场:以中档价位的品种主攻,并配合相关的市场宣传品和政策;

三级市场:选择冲锋品种主打该市场,形成基层巩固。

二、 渠道开发

在界定了产品之后,就要利用产品本身的特性运作市场,实现渠道开发和占领的过程了。

(1) 渠道选择

河南市场传统的划分豫中、豫东、豫南、豫西、豫北五大块。

前期通过一个月左右的市场调研,了解各个区域的产品接纳情况,从而制定市场渠道开发顺序,哪个是重点市场、次重点市场和非重点市场。对重点市场,倾注60%的精力来优先大力开发、次重点市场倾注30%的力量来开发,非重点市场10%的精力进行简单开发。在单个区域市场,也划分出重点、次重点和非重点三级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开发活动。

(注:渠道调研工作,可以招聘专职人员来进行,也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借助其它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务必讲求调研资料的详细、准确、完备)

(2) 渠道招商

打破传统的业务人员上门推销的模式,以“反向招商”进行区域市场的启动!

需要掌握的资源包括:区域内各个经销商的手机联系方式、报纸和电视台!

1、 手机短信

有针对性的进行招商广告的工作。

2、 报纸广告

可以借助《大河报》或者各个区域内有影响力的报纸来进行招商广告的;

3、 电视广告

在当地电视台(主要是县级电视台)进行招商广告的。

(3) 渠道市场开发

1、促销方案制定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协助经销商制定前期市场启动的促销活动!(方案略)

2、有效落实实施

公司派驻专人进行促销活动的实施和执行,经销商有效协助!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把落实,杜绝弄虚作假。

3、 促销效果评估

公司派出专职业务人员全程跟踪促销活动,随时发现问题,修正方案。并在一个阶段活动结束后,对本次促销活动的全程费销比进行严格核算。

(4) 费用预算

根据整体运营情况而定(具体结果略)

三、 渠道维护

作为现代营销中连接厂家和消费者的环节—渠道,厂家必须要谨慎对待。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建立渠道模式,最大限度的提升渠道的盈利能力。

(1) 金牌客户服务机制

1、 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实行一对一的服务。

包括:公司对客户的电话回访、经销商对客户的定期免费上门检修、小礼品赠送等。目的是树立社会形象和品牌认知度,吸引再次购买!

2、 客户激励机制

激发老客户的参与意识,设立奖励机制,老客户每拉动一个新客户购买实行现金奖励或者礼品奖励,从而不断提升品牌的市场宣传!

(2) 专家式营销

1、 公司对经销商的专家式服务

为经销商提供在管理、店面、渠道销售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2、 经销商对客户的专家式服务

经销商对客户提供的送货、指导使用、定时售后服务等。

(3) 关系营销体系

主要是公司与各个经销商的主要环节人员的关系营建,从而为销售助力!

1、 影响经销商采购销售的关键人物

老板、销售经理、老板娘等!

好处:A、可以更好的销售本公司产品

B、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其现金流、渠道资源、客户资源等关系,促进产品销售。

2、 导购人员

A、 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更好的进行产品信息传播;

B、 可以更加有效的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倾向,促进产品销售。

开发方案例8

项目区幅员面积10.6平方公里,土地肥沃,种养殖业相对发达。项目区辖三个村28个村民小组,覆盖总农户1231户,总人口4103人,劳动力2508人,共有耕地面积5270亩,其中,水田1672亩,旱地3598亩,荒山荒坡1300亩,林地4300亩,其中:贫困户239户904人,占总人口的22.03%。

二、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目前,该区域已形成以水稻制种、蔬菜种植、生猪养殖为主的产业。常年水稻制种面积280亩,产量42吨,由水稻制种公司协议回收;蔬菜面积480亩,常规花生种植面积1200亩,产量240吨,红薯面积650亩,产量1950吨,主要提供给市光友公司;现有大型养殖场4个,专业养殖大户4户,年出栏生猪7000头。

三、项目建设目标

按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空间布局安排,在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集中连片的村申报实施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全面改善项目区人居环境、提升生活水平。在项目区域内大力发展蔬菜规模种植和生猪养殖产业,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立稳定收入来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解决群众的行路难、饮水难问题。按照灾后重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完善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的内容和功能,不断完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

四、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新村建设、社会事业四个方面,根据资金渠道,建设内容及规模分别是:

连片产业建设:重点支持发展蔬菜、核桃、水稻制种、生猪养殖四个主导产业,项目区水稻种植面积达1000亩,蔬菜种植面积达2000亩,核桃种植面积达800亩,培育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达10户。

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新建50m3蓄水池20口,新建人行耕作便道8km,建设村道26.5km。新修农村道路5公里,实现社社通水泥路。

新农村建设:完成32户民居风貌改建和扩建,5户民居新建,新建1.8公里5米宽新村主干道,完善村活动室三处和新建村文化广场二个。

五、项目实施地点

根据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连片扶贫开发项目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结合项目村的实际情况,我镇2013年确定的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区分布在茯苓村、华泉村,望江村,共三个村。项目区紧邻40公里,离51公里。

六、资金投入概算需求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需求

2013年,项目总投入为1000万元。其中:村落民居建设50万元,占5%;基础设施配套建设800万元,占80%;产业培育建设100万元,占10%;公益事业建设50万元,占5%。

(二)资金筹措

在总投资中:①财政扶贫资金300万元,占30%;②部门配套资金350万元,占35%;③农户自筹(投劳折资)350万元,占35%。

(三)资金管理

坚持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不变,投入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使用性质不变,审批程序不变等“五不变”原则,按责权统一、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项目资金发挥综合效益。

1、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贫困群众意愿走的分配安排原则,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明确乡(镇)、村责任,实行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

2、实行项目资金使用报批制。各项目由镇统一审查立项后逐级上报,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3、实行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公告、公示;在项目实施地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对农户的实物或现金补助实行直接发放,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实行项目资金管理专帐核算制。要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实行项目资金管理报帐制。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日常管理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投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6、实行项目资金管理审计制。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申请县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建设质量差,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项目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实行项目资金检查验收制。年度计划完成后,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进行绩效评估。对擅自改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实施明显低于规划预期的,要给予通报,限期整改。

七、财政资金整合方案

(1)蔬菜产业发展:包括良种补贴1000亩,配套建设育苗棚。

(2)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新建供水站2处,解决2200人安全饮水。

(3)林改项目:完成人工造林210亩,封山育林500亩。

(4)农业项目:完成800亩黑桃基地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新建机耕道2.3公里,待专家论证后开展花椒种植试点。

(5)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3000亩,主要完成村道硬化20公里,硬化生产便道15公里,灌溉渠道7公里,土地平整100亩,新建蓄水池1000立方米。

(6)社会事业项目:完善村活动室300平方米,购置卫生计生中心设施3套,购置便民服务中心设施3套,购置综合服务中心设施3套,购置文化体育中心设施3套,购置综治调解中心设施3套。

八、预期效益

(一)经济效益明显

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发展蔬菜、核桃、水稻制种、生猪养殖四个主导产业,项目区水稻种植面积达400亩,蔬菜种植面积达800亩,核桃种植面积达400亩,培育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达10户,年出栏生猪达到1万头以上。通过产业的引领、发展,促使项目区农户户均产值将增加650元,年人均增收可达到9000元以上。

(二)社会效益显著

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基层设施条件和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道路更加畅通,水利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土壤结构进一步改良,水土流失有效得到控制,农户居住条件改善,乡村环境净化,为全县农村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贫效益显著

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内3个村4103人,特别是其中239户贫困户904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巨大改善,通过路、水、房和环境等基层设施项目的建设和产业的连片开发,将改善该区域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项目区的农户和贫困群众建立起稳定的增产增收项目。

(四)生态效益突出

通过项目区基层设施建设,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户人居环境的改善,使项目区水土得到有效保持,水土涵养、林草作物等植被覆盖率的增加,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空气净化,水质提高,项目区内的山更绿,水更清,气更馨。

(五)发展后劲强劲

提高项目实施中实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将大大增加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农村管理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此外,通过资金整合、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等一系列项目的建设和活动的开展,将更加促进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的有效整合,从而推动项目区基层设施、产业经济、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机制。一是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成立镇扶贫连片开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财政所、经济办、社会事务服务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水利站、村建规划中心所、国土中心所、畜牧站、林业中心所、农机中心所、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指导组、资金监管组、宣传报道组,共同组成项目工作运转机构。各项目村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工作。二是各地各部门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前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切实抓好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成功。三是明确领导权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项目实施执行力的监督管理,镇分管领导负责项目实施的指挥协调,建设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村、建设部门、帮扶单位,按项目规划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责任落实机制。一是镇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镇级部门、村签订责任书,细化分解任务,对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项目村逐一明确建设内容、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二是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外,同时抽派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指导项目实施。三是项目村和有关部门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开发方案例9

到2015年全乡竹林面积达到3万亩(毛竹林面积2.5万亩、小径竹5000亩),其中亩产值在1000元以上的高标准丰产示范片面积5000亩,辐射推广2万亩。引进一家竹、笋精深加工企业,竹业综合产值达3千万元,使竹业真正成为我乡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

具体任务

(一)、科技示范园建设。根据县委农业产业工作会议要求和《县农村“六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我乡计划在坑头村建立一个县级毛竹开发科技示范园,作为政策扶持的第一层面,建成全乡毛竹开发的示范基地。

1、建设技术要求:坑头村竹业科技示范园要建200亩的高标准设施竹林,实施劈草松土、施放毛竹换叶肥、孕笋肥、毛竹标号、竹山建池引水喷滴灌、科学留笋、合理采伐、保留适量的阔叶树、调整竹林结构等高效经营技术。3年后亩产值能达到1200元以上。

2、工作要求及补助标准:

(1)完成老竹清理、深翻垦复、开沟施肥、毛竹标号,每亩补助100元。

(2)完成竹林建设和滴灌设施布设,蓄水池每立方米补助150元,滴灌设施每亩补助60元。

(3)完成竹山道路建设,要求路基宽度3.5米,坡度小于10%,每公里补助2000元。

(二)、乡级示范片和示范户建设。全乡计划在后井村、下地村各建设100亩的乡级示范片,作为政策扶持的第二层面。各村要推选两户面积40亩的示范户,作为政策扶持的第三层面。通过乡级示范片和示范户的示范带动,推动全乡竹业大发展。

1、乡级示范片和示范户建设技术要求:实施劈草松土、施放毛竹换叶肥、孕笋肥、毛竹标号、调整竹林结构等高效经营技术。3年后亩产值能达到800元以上。

2、乡级示范片和示范户补助标准:每个示范片面积100亩,每个示范户面积20亩以上,要求实施老竹清理、深翻垦复、毛竹标号等技术,示范片每亩补助60元,示范户每亩补助30元。

3、示范户,由县乡林业技术人员予以技术指导;对以小额贷款投入竹林开发的由县竹业办将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并在贷款办理完结的同时,立即将贴息金额打入贷款者卡内。

(三)、新造竹林及扩鞭竹林面积及补助标准:为了增加竹资源总量,每年新造(新造林抚育)、扩鞭竹林100亩,要求每亩母竹30株以上,新造林抚育要求进行块状劈草松土,每亩补助100元。

(四)、竹山道路建设。

1、竹山道路建设的要求,竹林路网密度从现有的1.35公里/千亩提高到4公里/千亩,实现8个千亩竹林村都开通竹山道路。

2、竹山道路建设的分布及补助标准,今年竹山道路建设共计8公里,分布在:坑头村5公里;后井村和下地村各1.5公里,要求路基宽度3.5米以上,坡度小于10%,每公里补助2000元,(路基宽度2.5米与商品材伐区共同开设的道路每公里补助1000元。)

激励机制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竹业开发。鼓励乡内外投资者、个体老板、企业分流人员、广大林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独资或入股参与竹业开发,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村(居)要全力做好山场组合,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中的问题,林业部门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2、对成规模的基地实行挂牌保护,安排专人联系,重点实行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3、争取100万元林业贴息贷款扶持竹业开发,对以林权抵押担保等贷款用于竹业开发达到建设要求的给予年利率3%贴息补助,对竹业科技示范园中200亩竹林配套100万元贷款,对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贴息补助。

4、即将采伐的用材林中每亩均匀套种毛竹20株以上,5年后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林木采伐后进行全面垦复的,返还征收的育林金的30%。

5、每年由乡财政专项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以奖代补,对在竹业发展中规模较大、成效显著的大户,由乡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1)成立竹业开发领导小组,选派精干人员组建竹业开发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竹业开发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表彰先进。

(2)推行领导抓点、办点的有效制度,通过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发展。党委书记抓科技园,乡长、分管副乡长抓示范片,各挂村领导和包村干部抓示范户,对竹业开发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各村(居)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要结合竹业科技示范园、示范片、示范户建设,组织引导农民开展高效竹林培育,激发竹农对竹业开发的积极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督查,健全奖惩责任制。

(3)要加大宣传,引导广大竹农要舍得花工投劳、舍得投资开发,从而对竹业经济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新的高度。

(4)示范户之间开展年度争先评优活动,对评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户,乡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科技兴竹,提高效益

(1)加强技术培训,狠抓科学育竹、科技兴竹。在3-5年内,依靠科技加大对低产竹林的垦复改造,使竹林亩产增加到每亩600元以上,通过科技示范园、示范片、示范户,推广竹林丰产培技术,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科技含量。采取举办技术培训班,分发竹业科普材料、实用技术小册子、技术光盘、提供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送科技下乡。

(2)组织人员前往高产竹区参观学习,增强他们学科技、用科技、传播科技的自觉性。

(3)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林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上山入林,与村、场、大户“定点挂钩”,开展技术开发、示范、推广、承包等有偿服务,提高竹农管理技能、竹林产量、质量和效益。

3、搭建平台,增强后劲

(1)加大政府扶持资金的投入。一方面乡财政每年切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竹业开发;另一方面要继续争取上级支持,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用于竹业开发。

(2)搭建融资平台,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县小额信贷促进会、县竹产业协会的县级联运和纽带作用,指导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逐步搭建和完善我乡林业小额贷款推介担保服务平台,形成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为主力军,邮储银行共同参与的农村融资渠道,形成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格局。

开发方案例1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以保障渔港渔船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宣传、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秩序稳定,确保涉外生产安全有序。

二、管理目标

(一)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从严处罚违规渔船,确保伏季休渔秩序总体稳定。

(四)转变服务方式,认真做好渔民培训等服务工作。

三、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其中,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我省禁渔区线内的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四)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渔业辅助船在6月1日12时-9月1日12时不得出海作业。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停靠制度

1.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量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辖区港口内协调解决,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2.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行伏季休渔网格化管理,对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伏休责任人。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休渔开始后,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现场逐艘落实应休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停泊位置。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市、区)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2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审批制度

1.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确需跨县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日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

2.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全区陆地检查工作。渔政、渔监、船检、工商、边防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射频识别(RFID)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船的动态管控。对经排查未在港或射频标签失效渔船应立即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结合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检查。依法处理“三无”船舶、套牌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规渔船。

3.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厂定期巡查制度,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

(三)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1.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凡擅自放行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违规渔船时,须对违规渔船船员持证情况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一并做出检查处理。

2.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统一调配全市海上执法力量,打破区域管理界限,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对违规问题突出、暴力抗法问题严重、有可能出现规模性违规行为的地区、海域,集中力量突击治理。

(四)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

1.农经局会同工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成立专门的市场检查小组,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2.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及8月1日12时后作业的刺网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未在规定港口停港或擅自转港未按期整改、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市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档次内处罚标准最高限处罚。凡擅自降低标准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

(七)严格涉外渔船管理制度。凡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对伏休期间赴朝作业渔船及赴北太等地作业远洋渔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须由渔船所在地渔政机构立即召回,并由省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八)强化伏季休渔督导检查

伏休期间,管委将组织巡回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伏季休渔工作进行督查。并抽调渔政执法骨干,在关键时段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1.检点: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休渔渔船停港情况;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渔船船名标识情况;停港渔船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瞒报违规行为而引发规模性违规、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伏季休渔先进资格;对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将追究责任,并上报省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3.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631—5980107。对举报的问题,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认真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方案例11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适应干部教育培训多元化和个性化、多样化的学习培训需求,充分开发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把组织调训与自主择训、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解决干部的工学矛盾,促进开发区培训干部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考核对象

开发区全体公务员。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干部教育培训的学分,按照实际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情况,累计计算。纳入学分制考核的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业务培训、主题讲座、学历教育、开发区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集中学习、干部知识更新考试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计分办法为:

1、脱产调训。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凡脱产学习30天以上的可获得最高50学分;凡脱产学习20天以上的可获得最高35学分;脱产学习10天以上的可获得最高18学分;凡脱产学习5天以上可获得最高10学分;凡脱产学习5天以下,每个工作日获得2学分,以会代训的必须提供相关文件,以上各类培训班次被评为优秀学员的,一次奖励3学分。本项最高不超过7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2、在职业务培训。参加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面向全区在职干部的各类岗位培训和专项工作业务培训,能够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学分计算参照脱产调训分值,本项最高不超过2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3、主题讲座。参加区级的主题讲座的,每参加1次计5学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4、中心组理论学习或干部集中学习。参加开发区中心组学习或干部集中学习,每参加1次计2学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5、干部知识更新考试。根据全区统一组织的干部知识更新考试成绩登记学分,最高为10学分,其中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计10学分,80-90分的计8学分,70-80分的计6学分,60-70分的计5学分,60分以下的不得学分,由办公室评分。

6、在职自学。应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作好自学笔记,由办公室根据每位干部的平时学习情况打分,考核包括学习重点书目、记学习笔记、交流心得体会、写调研文章和运用学习效果等,计27学分。在国家、省、市、区级理论杂志及报刊被采用理论文章分别奖励30、20、10、5学分,调研文章获区级以上(含区级)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奖励10、8、5学分,本项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7、学历教育。以自学或自修方式,参加社会各类学历、职称考试且取得相应证书,经区委组织部认定后,属单项证书的可获得5学分,属综合类证书的可获得20学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由办公室评分、记分。

8、授课。每年参加区级各类培训班授课1次得10学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由办公室计分。

以上项目如有交叉,不重复记分,以上培训学时按8学时/天计算。

四、学分要求和考核办法

学分制考核要求每位干部每年至少要获得60分以上的学分,学分制考核不设定上限学分,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年累计得分100学分以上为优秀,80-9分为良好,60-7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实行一年一评的考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