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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31 17:40:27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1

一、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招标投标的文件和法律,使招标投标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力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招投标市场也更加规范了,但是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在根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招标力度不够

现阶段随着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各工程单位虽意识到招标投标的重要作用,但没有真正体现出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部分地区的政府国有资金项目公开招标少,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还占存在着一定比例。

(二)招投标操作不规范

现阶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操作还不规范,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些招投标工作的流程不够科学合理,不规范的招标行为屡见不鲜,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缺乏有效监督在招投标活动中

一些单位和部门常常存在着人情招投标、关系招投标等违反规定的现象,一些工程还没进行招标就已经开工建设了。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标主体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缺识以及行政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查处及惩罚措施。虽然现阶段的招投标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没有严格按照市场的规范进行,有些单位和部门是为了招投标而招投标,有的是为了追求政绩而进行招投标活动。造成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建立正确的招投标观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工程建设上,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如何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正当上来,造成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克服上述这些问题,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措施

为了更好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程序的的合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使有形市场建设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之前,要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形式和范围,同时招标投标工作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公开环境下进行,防止有些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利用招投标工作为自身谋利益。招投标信息要做到资源共享,提倡、落实、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通过各种形式落实社会监督机制,始终做到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规范的招标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全国各地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不断调整,招标机构的水平不高和不规范也影响着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损。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最中心的文件,规定了招投标程序、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等。招投标文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招投标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使招投标文件合理体现各方利益,规范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审查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及公平公正。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标目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附属条款;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招投标文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影响着招标人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后期施工矛盾。招标文件制作合理、规范从根本上是体现发、承包双方能够合理照顾到各方利益。所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严格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各地区加强评委评标质量管理,针对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促进投标人能更加规范的做好投标文件,使各方都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出现问题时能够根据文件找到相关负责人。

(四)加强招投标监督

为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除了规范其自身的行为之外还需要外部的有力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重点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及不合理现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招标单位在竞标工作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最重要的是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选择有竞争实力、符合招标文件且报价合理的单位成为中标单位,这样才能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合理,杜绝各投标人家恶意竞争,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环境的纯洁有序。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会越来越频繁,有关部门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管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红伟.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24).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2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现状和特点。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 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建立

20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1.2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1.3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2.1 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

2.2 邀请招标及其程序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

3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凡招标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7)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呈送。(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中标。(16)合同签订。

4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4.1 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4.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4.4 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标办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评标办法,即设立造价、质量、工期、信誉若干指标,赋予每项指标一定的分值,逐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考虑到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强化对投标企业管理的同时,还建立项目经理档案,考核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将业绩量化记分带入百分制评标中,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中标。

5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3

2、招标流程管理情况大型煤炭企业为了明确招标工作程序,使有关业务人员在实施招标工作中少走弯路,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招标工作流程图,直观反映了招标工作全过程各业务衔接的先后顺序、工作内容、操作路径和方法步骤。通过制定招标工作流程,实现程序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操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实施表单管理,增强了招标工作可操作性。通过实施表单管理,大大增强了招标管理工作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

3、严格评标和结果公示制度。为了从根本上做到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企业一般会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专业招标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4、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企业成立招标监督组是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起了招标管理全过程责任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管理体制上的束缚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煤炭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1)存在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情况。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一般会用时2至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有的企业部分工程为了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会对部分工程进行拆分,把一个大型工程拆分成若干小工程有意避开招标程序。这种情况在企业或省的重点工程中尤为突出。其中有此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但企业为了完成工程进度只能先行建设。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2)存在虚假招标情况。企业的部分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了应付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工程开工建设,甚至是工程竣工后,进行补办招标,弥补工程招标手续,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虚假招标。

(3)要求中标人压低报价后,签订合同情况。企业在招标结束后,如认为招标未达到其认为的理想结果,会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主要是与中标方就合同价格进行商谈,并以变更后的价格签订经济合同。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违反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作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通过不断学习和业务工作交流,加强工程建设人员及招标领导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认清招投标程序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手续,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法律及相关制度要求建设施工。杜绝补办招标程序行为。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招标项目。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4

电力工程招投标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一样,在我国招投标法的框架下运行。同时,任何项目的招投标都难免具有该行业的特点,从而使得其招投标工作具有衍生于行业特点的相应特点,电力工程招投标环节也有其独特性。

1.1项目投资大,对招投标综合管理的水平要求高

随着我国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地对用电量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大量的电力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采购对电力工程能否科学、有效、经济地支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电力工程基本形成了设计、设备、主材供应、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系列招投标工作体系。其他设备招标项目通常投资较大,主要有火电工程的锅炉及其相关辅机、汽轮机及其相关辅机、发电机及其相关辅机,水电工程的水轮机及其相关辅机、发电机及其相关辅机,以及风电工程的风机、塔筒等。电力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仪器多样复杂,施工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环节还需要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从而为采购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对招投标综合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

1.2专业性较强,招投标选择范围较小

由于电力行业技术密集、对工程质量要求较高等特殊性,具有从业资格、资质的单位数量较少,招投标过程中可选择的服务商范围也较窄。尤其新建的电力工程,多数在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线路跨度大、塔高较高,跨海、跨江、高原等影响因素较多。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行业内能够承担这种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过少,有些标的只能邀请招标,所以业主单位的选择更少。反过来,从业单位的竞争性也较小,很多投标人为有着常年合作关系的供货方。这一情况导致电力工程,尤其是大型电力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小范围的供需双方之间进行,招投标工作本身的从广泛的市场中择优选取的意义被削弱。随着我国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加强,近年来,招投标工作的选择范围向国外市场开拓,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局面。

1.3具有垄断特性,招投标面临的行政干预较多

当前我国电力行业主要由数个大型国有企业垄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部门之间有着曾经的上下级单位等各种各样交叉、隐匿的错综复杂关系。电力行业保护现象依然明显,国有企业系统以外的企业很难进入电力领域,多数只能以分包的形式进入火电和送变电施工的电厂厂房和变电所厂房以及送电的铁塔基础的施工等方面。因电力工程项目多数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存在形象工程、突击工程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程序。同时,有的招标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招标活动中设定倾斜政策,例如限定投标人的资质、经历、范围等,以这种不公正条件使得自己的“关系单位”最终中标。

2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企业采购提供了很好的渠道,为电力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靠保证。然而,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招投标工作仍然面临缺乏指导、造价依据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很多问题。

2.1缺乏统一的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文件

当前,电力行业中的华能、神华等主要国有企业均制定了本集团内部的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指导文件,用于指导本公司内部的招投标工作。通常这些企业均成立了独立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招投标人员。专业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制定招标计划,并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协调企业内部的各项相关工作。除了国家和行业部门推出的具有一定普遍应用意义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指导文件之外,目前各电力企业业已形成的文件主要有《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输变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等文件。虽然以上各类文件规定了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方面,但多数现定于文件的书写规范、程序规范等方面。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项目实施环境,当前的指导文件还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例如有些项目套用的标准不明,有些操作可以解决问题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等。因此,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还需要更为体系化、细致入微的指导文件体系,致力于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技术问题。

2.2工程造价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

电力工程通常建设周期较长,很多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建成。在较长的实施期间内,原材料价格、货币汇率等浮动较大,造成招标采购价格可能不具有长期的实际意义。而当前,针对电力工程招标采购价格的科学合理依据还不充足,更多地是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风险,这有可能导致投标单位为了应对价格风险,缩减其他方面的成本,从而影响了工程安全和质量。当前我国电力工程投标报价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和定额法报价模式。定额法计价模式一定程度上仍然体现着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够完全反映中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很难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反映了工程建S设过程中的实物消耗和费用,更具有实际意义。然而,工程量清单模式在实践中还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报价的软件开发、网络应用、实时更新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

2.3招投标监管工作不到位

虽然招投标制度意在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念有所偏离和走样,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关系”成为最终影响招投标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受到业主的干扰较大,一方面体现在业主向评标委员会意向性表达期望的评标结果,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也会询问业主的期望结果。这样,与其说是评标,有些情况下成了“印证”业主期望结果的程序。随着国家对各个行业的准入条件的放宽,各投标单位之间形成联盟,“陪标”、“围标”现象比较突出。此外,在招标中规定曾经中标招标人项目的单位作为一项条件阻碍了很多新企业进入。监察、审计等监督手段本是可以防止以上问题的保障措施,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监察、审计人员的权力、职责设定有限,使得很多场合监察、审计缺位,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建议

招投标作为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市场购买方式,近年来对电力工程的采购贡献巨大。面临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效率,还原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初衷。

3.1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化建设

招投标制度的本意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招标单位选择最优的提供商。面对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各种问题,招标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倒成为各类腐败问题的高发环节,因此有必要依据电力工程的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不仅对于招标、投标、评标各方的工作进行明确划定,还应以最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各类违规现象予以重罚。此外,应针对电力工程中的价格问题,出台电力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例如,明确35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及其线路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际上就工程与设备的采购在上个世纪就已形成了完善、系统的运作模式,其中FIDIC合同条件和程序文件对各类项目进行了详实的总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力行业与国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也日益加深,中国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合作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目前我国电力工程招投标正朝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电力工程市场全面放开后,将为招投标工作带来更多的活力。电力工程承包市场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对外开放,引进了更多的国外电力工程从业人员,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理念和做法。国内外的相互互动对促进我国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国际通用的采购模式对我国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方案编制、报价、评审标准等各方面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参考。

3.2提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招投标工作是将采购任务设定在公平市场竞争制度下的一种交易模式,这一模式应用的重要的一点在于规范化制度指导下的精细化管理。在当前互联网日益普及和便利的趋势下,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也应引进最新的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思路的应用,改变传统的招投标方式,全面推行电子化、网络化。此外,建立电力工程招标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起投标人、评标人等的信用体系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每年按照信用体系进行考核,以“信用积分”评价企业的业绩,为参与行业竞争的企业提供流畅的进出通道。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5

推行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至今已经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和主要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我国建筑行业有了巨大进步,对确立招标投标制度、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规范招投标行为,整顿建筑市场,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大局。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人心,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力度的逐渐加大,我们相信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整顿工作一定能落到实处,工程招投标将尽快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建筑市场的改革也刚刚开始,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的投资主体还是国家,在工程建设中,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建设监管和工程使用单位四位一体现象仍很严重。一方面造成了“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给管理者提供了利用职权,贪污腐败的可乘之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这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期间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难以保证,一些法律法规对政府缺乏约束力。由于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虽然已经出台《招投标法》,但是各地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这直接造成了许多工程没有按法规办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出现这些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仅仅依靠颁布于12年前的《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和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显得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在实践中,有些“聪明人”开始仔细研究如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隙中找出获得利益的途径,行业中的“潜规则”也就应运而生。如:招标人想方设法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工程内容私下自行选定承包人,想办法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部分人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买标卖标、利用投标“掮客”撒网投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非法转包、层层转包分包等违背《招标投标法》宗旨的行为频频出现,其中不乏堂而皇之地进行操作而能够逃避法律惩治的行为和人。如何治理和打击这些无良行为成为摆在政府和同仁们面前的一件大事。估计我们行业内的同仁们面对法律盲点的把握也曾经困扰、迷茫过,面对招标投标中“潜规则”的出现也曾经恐慌、逃避、妥协过,出台《招投标管理条例》,统一规范标准,让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各行政监督机构共同监管,在招标投标当事人共同努力下,方可从根上杜绝或解决。

二、在法律制度上完善招投标法,招投标制度必将是动态的前行过程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程序与运行管理上:1.规范招标行为——避免实践中存在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偏袒和歧视招标人,操纵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串通等现象。2.规范投标行为——限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投标,细化某些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3. 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且意见是决定性的,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一些问题。专家也是食人间烟火的,也会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影响,所以对于评标行为如何规范也是《条例》的重点。要严格细化评标的要求,一方面赋予评标专家一些必要的权力,特别是要给公正评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专家的评标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明确应用废标的情形。三是完善评标的程序,把招标从初评到详评到最后评标,用不同程序完善起来,形成一个严格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

有形建筑市场围绕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式,以创新的精神,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招投标方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监管上,对《招标投标法》与《招投标管理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招标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重点监督管理、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中不足的专业及人员进行及时的补充和调整;对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清除制度。整合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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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核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提高我省招标机构的执业水平。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长效机制。选取资深评标专家设立《招标投标投诉复议专家库》,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四、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

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深层次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

措施。

五、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加强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和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在技术标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因此,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对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建筑业企业人员、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6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67-01

我国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基础建设的高峰,经济体制的转变让招投标已成为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到现在也已有十多年,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从探索到逐渐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1980年至1983年的试点阶段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1984年至1991年的大力推行阶段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1992年至1999年的全面推开阶段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有力的保障了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全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随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也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随着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开,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招标投标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从监督、程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招标投标法》也填补了一些空白。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补充。补充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还新增了“评标结果公示”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公示中标候选人。这些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的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施条例》中还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实行电子招标,《实施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新老问题,不断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1999.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7

三、审计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审计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关键是审计其编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重点审计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标底是否经过审核;投标报价是否在建设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无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发生;审查标底编制的依据、编制标底时使用的单价、定额的套用、取费率的确定是否合规;同时还应注意审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注意发现上述问题,并予以揭示,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审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项目,应注意招标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这四个主要阶段。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8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许多招标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招标,脱离监管。二是超越核准范围招标。一些单位在招标中搞“偷梁换柱”,超越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进行招标。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四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部分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给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五是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找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降低了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六是串标、围标。在利益驱动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串通招标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搞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七是恶意低价抢标。部分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中标,有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在实施过程中又不按约定施工,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手段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甚至以降低质量威逼业主让步,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八是转包、违法分包。8月4日,《四川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28家单位进“黑名单”》的文章,报道了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虽然近两年我市未查处相关的案例,但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工作不负责任。个别领导干部有令不行,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招投标工作。个别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制止,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二是个别部门主体错位,监督乏力。有的项目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业主单位共同研究应付招标的办法,给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造困难。有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不严格要求,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临近开工时,就以各种理由帮助简化招标程序和搞“变通”。个别监督部门只重视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招标评审办法的研究,让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三是个别招标公司业务水平低。个别招标公司既不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也不懂招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对业主的违规要求也不制止,客观上导致了工程招投标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四是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评审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五是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在监督处罚上缺乏刚性规定,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问题很多、信誉很差,但却能屡屡承包到工程,经常是“南边骗了骗北边”、“市上骗了骗县上”。七是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个别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择手段,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偷工减料,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制造了混乱和问题。

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解决。

二、充分认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运作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况,很多都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实现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xx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xx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尽职履责,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环节,坚决治理招投标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目前,国家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也颁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招监委、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标准。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资格审查、规范评标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对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要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是严禁“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如果没有施工图就进行招标,无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无法提出技术要求,将给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标人随意更改设计、变更工程量提供便利。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统筹抓好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严禁没有施工图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如遇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是严格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对投标做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应在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大力推行和落实。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置预算控制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禁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如果实行资格预审要严格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严禁超过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指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严禁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使资格预审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五是严禁违规放弃中标项目和挂靠他人投标。对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必须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不劳而获”的惯用伎俩,由于层层盘剥,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往往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危害巨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这是一条硬杠子,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要求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约定之外分包事项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人或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走“诚信立企”之路。

二是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是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质量的有效办法。当实际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85%时,中标人必须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为控制价的85%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其他纠纷,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返回。

三是建立投标回访制度。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道德操守好的要大力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因评标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招标机构管理制度。招标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机构资格,严格招标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要公布监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黑名单”。

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抓好投诉的处理。要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

二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招监办、市发改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建设、商务、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9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9-0058-02

招投标是一种极具市场竞争力的采购方式,它不仅对宏观经济起着重大的影响,而且日益深入到企业发展的内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国内的招投标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各项基本措施都还不完善,在很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规范招投标工作。由于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包括招投标单位双方、监管部门、评标专家等,对这些环节的管理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笔者就多年的招投标实践经验,谈谈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热点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以期未来的招投标市场沿着高水平、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1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热点问题

①招投标工作缺乏有效的形式。当前我国国内的招投标活动主要是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但这其中也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首先是这种公开投标的方式的适用范围往往是大中型企业,这种时间长、高投资的投标方式限制了小企业的发展。其次,由于招标单位的项目具有极大的变动性,使得投标单位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再次,有的企业的项目比较复杂,使得投标工作很难确保统一的形式,因而往往会出现因盲目竞争而导致的开支庞大和资源浪费问题。

②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难以保证。虽然目前国内的公开招投标活动具有公开性特点,但是总体来说,还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完全公平性。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比如,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能做到公平原则。另外加上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干预,使得各单位之间出现竞争失衡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更加混乱。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工程的质量难以切实得以保障,而且会经常由此引发合同纠纷,这些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营。

③缺乏统一的评标方式。评标是招标单位实现招标的重要环节。就目前来看,很多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他们往往看重的是经济成本,企图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这种评标方式是不合理的,它不仅有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而且会造成市场运营的失衡,给招投标双方都带来隐患。此外,以最低价投资成本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工程质量的低劣,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④招投标市场的盲目竞争。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然而事实证明在招投标工作中,盲目的竞争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工程建设往往引来众多的投标单位,这些企业之间需要通过投标方案的竞争来赢得合作机会,而这一过程中,这些单位要交付一定的投标费用,但最终中标的只有一家单位,这样就使得众多的投资成本远远超出了企业的预算节省的总成本,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无形浪费,最终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想要改变目前的投标方式,规范市场竞争是当务之急。

2 招投标活动的规则

2.1 保证过程的透明度

为了避免招投标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必须采取公开的办法,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比如,招标单位要有明确的招标要求、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评价结果要及时公布,最好可以采用网络公示的方式;对于评议的过程要遵循公开化原则,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

2.2 规范竞争秩序

竞争在现代市场最显著的标志,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企业通过竞争来获得自身的发展。在招投标工作中,竞争主要是表现在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投资者通过发放招标程序和招标要求,吸引多方投标商,招标单位在众多的投标商中寻求最优的合作者。这一过程中,招标单位要制定严格的、明确的投标要求,来寻找满足条件的合作者,避免了导致市场竞争的混乱。另外,对待投标商要以平等的眼光对待,不得有歧视的行为。只有规范好市场秩序,才能保证竞争过程的有序进行。

2.3 引进法律机制

我国很早之前就在招投标方面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招投标工作在规定的法律制度下进行。这要求招投标单位双方都要知晓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招投标工作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避免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把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律范围内,有利于发挥其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 招投标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方案

3.1 确立明确的评标准则

当前招投标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评标准则的不明晰,多数评标都以低价作为准则,企图以最简便、最廉价的方法来完成工程,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不负责甚至是舞弊的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工程质量的低劣。事实上,由于过程的复杂性,评标工作很难顺利地开展,经常会在过程中产生不可预料的分歧,造成工作的中止,给工作进程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事先的规划很重要,招标单位要在开标后就要制定明确的评标规范,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工程的实际预算,对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正确评估,这样才能在有效的期限范围内选择最优的投标方案,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

3.2 增加投标工作的实效性

招标过程中充满了竞争,面对着众多的竞争单位,如何在诸多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每个竞争单位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招标工作是经验、实力和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较量,因而要求招标单位要以最迅速的通道获得最新的市场讯息,通过搜索信息、优化设计方案、树立企业形象等方法,来增加中标的几率。虽然目前的投标方案以及评标准则中,仍然把低价作为标准之一,但工程质量仍是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投标单位要在合理的经济范围内提出质量最优的投标方案,才能赢得市场先机。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对于投标单位来说,一份好的投标方案不是靠想出来的,需要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对施工地点的交通情况、地理条件以及区位条件进行综合勘察,还要对周边的人文环境,诸如税收情况、风俗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把各要素都纳入到投标方案中,这样才能制定出一份合理的、具体的投标方案。

其次,对于招标一方来说,要有明确的招标条件,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由于招标过程中原则不明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另外,注重对招标方案的综合评定,不能紧靠价低作为唯一的评定标准,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具体评估,从而在众多的投标方案中选择出最合理的投标方案。

3.3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规范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工作的双方都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是否可以有序地发展。招投标工作通常涉及多个行业,关系着多方利益,然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存在着监管力度的松懈,活动双方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因此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因而政府加大对市场监控,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营非常重要。

①首先,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在目前的招标工作中,还广泛存在着“假招标”和暗箱操作等现象,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和合法进行。因此,监管人员要参与进招投标工作中,对过程进行全程地跟踪和监管,按照国家标准,对于招标过程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规范,其中有无人为因素的干预等现象都展开专项监管,以确保招标工作在有序、透明的环境中顺利开展。

②严禁监督队伍的执法犯法。目前的招标工作中还存在着执法人员的腐败问题,极大影响了工程招标工作的正义性。因此,在招标工作中预防腐败很有必要。首先要制定严格的反腐措施,严明执法队伍,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其次,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执法行为,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最后,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以保证执法过程的严明。

③网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网络是保证工程招标活动公平性、公开性的有效手段,加强网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成为是今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招标单位要在网上及时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招标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标信息,有利于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公开性,也有利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分享。另外,把网络应用于对招投标活动的信息采集、活动监管等领域,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活动的公平性。

④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和政府干预两种手段。政府作为市场调节的“无形的手”,对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仅靠市场自身的调控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必须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实行政府对工程的建设投资的方式,加大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参与和调控力度,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 结 语

总体来说,由于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各项基本措施还都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招投标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我们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解决措施,使招投标工作的最终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方,招标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招标要求,以保证竞争的有序性、时效性,使招投标工作真正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力量之一。

参考文献:

[1] 徐抒毅,吴安平,马淑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10,(11).

[2] 霍海亮.高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建筑,2010,(2).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10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例11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健全, 使得招投标的程序越来越规范化、固定化, 招标机构完全可以在程序方面做得比较完善、到位。而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 很多在以往的自行招标时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对招投标的程序和技巧也有一定的了解, 对招标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技能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随着招标机构的日渐成熟, 竞争也日趋激烈。只有把握好每一环节, 才能保证整个工作的质量, 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一、关于招标公告问题分析

公告前应充分与招标人 (业主) 进行沟通, 帮业主设置好门槛 , 使之既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又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很多招标人往往从保证项目质量的角度考虑, 将资质抬高, 而招投标法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由于做法违规, 难免有被投诉的风险, 为避免后期的被动, 作为招标机构, 应该熟悉我国的资质管理规定, 及时告知招标人与招标项目相符的资质。而为达到招标人对投标人数量、质量的要求, 招标公告应重点对业绩条件进行设计, 这要求招标机构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有深入的了解, 如潜在投标人数量、业绩等, 做到心中有底, 再向招标人提出推荐性意见。招标公告 门槛 设置的妥当与否, 基本确定了招标工作的方向, 因此, 对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环节必须要精心设计, 与招标人充分沟通与探讨。

二、关于编制招标文件问题分析

目前水利工程的招标范本内容日渐完善, 甚至对评标办法也有了较明确的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的关键内容主要是专用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具体来说, 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项目的招标范围要明确, 工程量清单应完整并与技术条款能前后对应, 使投标人准确报价, 利于后期的造价控制。二是应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 , 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 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 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 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总之, 尽量细化详实, 减少不确定因素, 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 是招标资质要求的重要条件之一。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 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 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 招标人 ( 人) 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 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 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 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 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 要体现招标机构水平与信誉, 需要牢牢把握招标文件编制这一中心环节。

三、关于资格审查问题分析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水利工程以资格预审为主) , 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也是招标活动中的一道重要程序。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 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采用资格审查程序, 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 节约时间和费用。资格预审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应尽量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 2) 严格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载明的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要经得起任何情况下的复审。( 3) 由于资格预审评审一般不在 有形市场 即 工程交易中心 进行, 因此, 更需做好保密工作, 在预审结果确定之前, 不得向外界透漏关于评审的任何信息,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 将评审资料交由专人统一保管。( 4) 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应及时书面通知, 如对方想了解原因, 也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虽然不能保证对方对解释内容完全满意, 但合情合理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潜在投标人的对立情绪, 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开标与评标问题分析

组织开标与评标, 即邀请各投标人、招标监管单位,监察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随后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从中推荐中标候选人。开标与评标阶段, 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投标截止时间, 有公证人员在场的一般以公证的时间为准, 或提前告知以 工程交易中心 的时间为准。二是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的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有可乘之机, 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开标环境。三是对开标过程发现的无效投标情况, 应慎之又慎。由于开标过程的不可逆转, 除非比较明显的废标情况, 如身份验证不通过, 人员未到场, 要求携带的证书资料未提供等, 可报招标人、监管部门确认后 (也有报评标委员会确认后) 宣布无效投标, 其他情况 ( 如唱标过程在标书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最好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充分沟通, 而不宜当场宣布,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和当场投诉, 影响开标程序的正常进行。四是及时做好各项开标过程记录, 并由各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五是由于目前的评标一般在 1 d 内完成, 且各评委事前对评标内容不了解。因此, 评标开始前, 人员应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相关评标表格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介绍,以便评标专家及早熟悉评标内容。招标应做到不参与评标, 不发表影响评标的意见, 但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协助整理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六是对于评标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招标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特别是关系到废标条款的,要特别谨慎, 应充分征求每个专家的意见, 做好相关记录。能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标、评标, 将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 因此, 也是体现招标机构业务水平的重要环节。

五、关于建立重点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