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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29 04:38:54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1

在“领导小组职责”部分,《通知》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整体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卫生计生信息化总体建设,组织制订和审议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综合政策,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地区、系统内各单位相关部署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建设任务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信息司,办公室主任由侯岩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规划、顶层设计、重点项目立项、标准安全、监管评估等具体事项,承担全行业信息化认证认可和安全保障审批的具体工作,指导各业务司局应用系统建设。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2

200*年9月25日,县委十二届第五十次常委会议听取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工作汇报,并研究了人员编制等相关问题,现根据县委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请示增加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人员编制2个,卫生应急办人员编制1个。

200*年县卫生局和计生委合并至今,县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力量一直薄弱,2005年初,又将地区“人口”职能划入县局,受人员所限,目前全县人口形势分析、地区人口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计划生育的科技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全县计划生育网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特请示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编制2个,以保证“基本国策”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200*年,县编委重新核定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内设机构,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增设了县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长编发〔2005〕6号),但是,还未明确人员编制,特请示为县卫生应急办设人员编制1个。

二、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人员编制7个。

长海县卫生监督所200*年9月成立,现有事业编制5个,承担全县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县卫生监督所应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员,根据事改后一年的工作实际,卫生监督所现有人员根本承担不了目前的工作任务,尤其是除大长山之外的乡镇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困难,特请示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7个编制,其中包括4个乡镇卫生监督员编制。

三、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长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于200*年9月,现有事业编制20个,其中包括8个乡镇防保人员编制。县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撤销了原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大长山岛镇防保所,其职能全部划入县疾控中心。目前,疾控中心明显感到人手不足,现有人员连一个最起码的防疫应急机动队都凑不起来,完成工作任务的难度较大,特请示为县疾控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3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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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5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去年11月份开始,就着手做好全镇社区卫生服务总体规划,整合*医院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站等医疗卫生资源,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根据自身实际,今年我镇规划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5个社区卫生站,规划编制内人员130人,今后再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预防保健为重点,主要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慢性病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助残精防服务和中医药特色服务等功能。为确保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运作经费主要由镇财政供给,市财政适当补助,技术上实行与*医院双向转诊机制,就医上完善医保制度,药价上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并通过“社区责任医生进家庭”、“健康卡”、“社区信息健康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开展上门服务、定期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另外,考虑到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息息相关,我镇实行镇计生服务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楼办公、共享资源,这将有利于推进我镇生殖健康、关爱女孩、优生优育等计生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人口计生事业更好发展。今天,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暨计生服务所举行揭牌仪式,寓示着我镇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事业已站上新起点,进入发展的新阶段。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6

一、统一思想。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的合并,不是**的一个创造,是中央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部门,省卫生、计生部门,荆州的卫生、计生部门,早已合并。市里原计划春节前到位的,但由于春节前工作较多,再加之考虑春节期间大家要有一个好的心情,所以推迟到春节后改革。这次机构改革,不仅是卫生局和计生局在改,还有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同时合并,还有药监局的职能调整,商务局和畜牧局的职能也有一些调整。这些改革都是从上往下的改革,中央对改革抓得很紧。亲自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军队的改革也是担任组长。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是改革的年代。政府机构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大部制。前几天市编委开会,都确定要这么搞。同时,改革还涉及到与政府机构有关的中介机构。对主管局的中介机构,要从机构编制上撤销,与局里无关。这是从大局的需要,也是**的需要。在座的都是卫生、计生的班子成员,都是二级单位的一把手,都会清楚我们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存在着一些服务机构重叠和服务资源分散的问题。一个妇幼保健院,一个计生服务站,都是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但是分块管理,分散经营,有时还要竞争病人,有必要吗?实际上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过去就是一家人,只是后来分开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也是改革的规律。所以,关于统一思想的问题,难度不大。今天终于合并了。

二、明确内容。目前是先把卫生与计生两个系统的人员、机构捏在了一块。卫生局原来有8个班子成员,计生局原来有6个班子成员。计生局的袁道斌局长这次调到了林业局任党委书记、局长。这样新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还有13个班子成员。现在都还没有任具体职务,都叫筹备组成员,其中周承华同志担任组长。其他人员都是组员。等你们将三定方案报市编委,领导职数确定后,再正式任职,哪个是局长,哪个是副局长,市直单位原则上不设纪委书记。起草三定方案是筹备组迅速要搞的事情,包括内部科室的设置,二级单位的合并与设置等等。在外界的职责厘清方面,与发改局有一个调整。人口规划交给了发改局,这一块比较虚,而发改局内设的市医改办交给卫生计生局,这一块涉及公立医院改革,权大一点。过去发改局管医改时,不是还为省卫生厅下拨的100万元医改奖励基金的分配问题扯过皮吗?今后就不存在这类问题了。交出来的权比较虚,交过来的权比较实,卫生与计生局的职能加强了。但事还是那些事,基本无多大变化。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7

一、做好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资金测算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我市—海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做好农村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设备购置、农村普及卫生厕所等项目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率,我委结合我市财力,将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安排资金200万元,项目已完成,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率已达50%以上;演丰乡镇卫生院中央投资1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资金,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修阶段。

三、努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积极筹措市一批卫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完成市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医院、人民医院、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除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装修外,其他项目都已竣工投入使用,我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快市皮防中心疗养院项目建设。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我委已下达给市卫生局,现由于项目用地有调整,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推进秀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综合楼项目建设。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35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我委已安排100万元,区财力也安排了400万元,项目已落实资金合计850万元。现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阶段。

4、抓好建国等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央投资资金9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给市卫生局,目前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建国卫生社区已完工,海秀社区已开工,城西社区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准备开工,国兴社区正在项目概算审批阶段。

5、做好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工作。下达农村改厕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农村6000户家庭厕所改造工作。

6、做好我市医改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我委已将50家农村卫生室标准化项目,卫生信息化“一卡通”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以及乡镇卫生院、职防、皮防、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等设备购置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万元。

四、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改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按时开工。如: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的国兴社区项目,至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报审。

2、我委列入年度计划的医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但资金未能到位,影响了项目的按原计划实施。如:我委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下达市卫生局的医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只有1000万元。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8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9

(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全市共有卫生管理人员”7人,其中卫生部门“1人,经过半年以上管理业务培训的共有102人,占总人数10.2形,从调查的147名县级以上管理人员情况分析:男131人,女16人,平均年龄为47.6岁,经过短期培训的有55人,占37.4解。

(三)卫生改革情况1.全市共有83形的卫生单位实行了院(所、站、校)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医院通过改革,转变医学模式,扩大社区服务,建立家庭病床3,。00多张,收治健康病人72.101人次。2.我市160所乡镇卫生院开始移交乡、镇政府管理,予以年底移交的卫生院达50厂。目前卫生院普遍实行承包责任制。3.全地区实行计划免疫保偿乡、镇已达70万,计划年底达到80多,实行妇幼卫生保偿制试点县予计年底可达60多,其它县区亦试点进行。4.行业管理工作。我市从1985年开始组织厂矿医院向社会开放。1087年4月正式成立了工矿企事业医院管理委员会。抽专人指导厂矿医院的社会化工作。

二、主要问题与障碍

(一)卫生事业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没有统一管理的协调机构,部门所有的现状影响了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全市42所厂矿医院的297。张病床平均使用率仅58.2声。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和卫生工作人员,对固有的传统观念还没有转变,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理工作在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和对卫生工作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以及提供政策依据的重要作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地方病、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未能统一管理,不能做到资料共享。

(二)信息收集、处理手段落后。仅急性传染病有完整、系统的管理,对收集和保存的资料只能进行人工描述性分析外其它方面没有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不能做高层次的处理、分析和利用。

(三)卫生管理人员素质差,缺乏现代大卫管理知识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全方位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四)卫兰改革的深化程度不够,改革政策不配套。三级医厂卫生保健网发展不平衡,经费缺,使一些正常管理工作无法进行。

三、规划目标

(一)成立宝鸡市卫生委员会。便于市政府对区域卫生发展的全面领导与支持,负责卫生资金的筹集和分配,提出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卫生防病保健规划及管理办法。据根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搞好卫生改革,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实现大卫生管理。

(二)成立医院管理协会。实行区域性卫生行业管理。在卫生委员会的授权下,协调区域内不同部署、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配合协作,提高现有卫生资源的服务能力。

(三)依托市防病中心和县、区疫站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贮存、分析、反馈全市人口、出生、疾病监测等卫生方面的信息。为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干。年度计划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西)改一革医疗制度,全面实行防疫、妇幼保偿制。试点保险医疗制度。

(五)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具有现代化管理能力的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四、项目活动与任务

(一)加强卫生资源宏观管理协调,及组织机构建设。1.成立宝鸡市卫生委员会。委员单位由计委、财政卫生、物价、计生委、爱委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工作的付市长担任。统一协调、管理、决策全市卫生事业建设。下设办公室编制5人,办理日常业务,指导监督规划的实施。2.实施区域性卫生行业管理。成立卫生管理协会,由卫生局关、医院院长、有关部门领导及群众代表组成,制定管理章程和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区域内不同部署,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协作。使非卫生部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业务上统一管理纳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3.理倾初交卫生组织管理体制:对乡、村卫生保健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乡卫生院交乡政府管理,村级卫生组织交村民委员会管理。三年内基本理l顷初级医疗卫生组织管理体制,做到有医有药,能开展预防保健,便民利民。4.加强卫生管理干部的组织管理,制定“宝鸡市卫生管理干部岗位素质规范”作为各级组织部门配备和考核卫生管理干部的依据。每年都要对卫生管理干部进行一次考试和考核,从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相对稳定的卫生管理干部队伍。5.要从宏观上对医院的短期行为和“过度服务”现象进行控制。通过调查分析提出管理办法,并对民办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1.市卫生信息中心依托在市卫生防病中心,设卫生统计、计算机、公共卫生(流行病学)专业工作人员5名,先配备微机2台及相应的机房和办公用房。县、区信息中心依托在县、区防疫站。l日8,价先在建立了疾病监测点的盲县、凤翔、金台、渭滨四个县、区各配备l台微机,设卫生统计或计算机专业人员1一2名。199。年后在其它县、区逐步建立。2.信息中心的任务:市信息中心:制定全市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条例,报告程序和工作评价方法,对县(区)信息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卫生事业基木情况、卫生服务和利用、疾病监测、医院工作及与卫生有关的社会经济等方面数据的收集、处理、贮存、传递、反馈;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市卫生形势进行评价。如防治措施评价、疾病流行规律研究等,找出干扰卫生事业发展、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问题,并对工作重点、防治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区域性卫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流行病学调查统计。县(区)卫生信息中心的任务以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对乡、村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工作,按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呈报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综合信息资料。

(三)改革医疗保健制度。1.改革试点医疗保险制度。组织人员先在眉县、歧山县各选一个乡进行医疗保险制试点,通过调查分析探索符合乡情民意的医疗保健制度,逐步推广试点经验,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2.继续在全区推行子于划免疫和妇幼卫生保偿、保险制工作,三年后普遍实施复盖率达到三分之二。3.积极发展卫生医疗单位的横向联系,实行大医院带小医院,技术强的带技术弱的,城市带大村,贯彻“三联”“两引”、“两下”、“一培训”、“一建设”的原则,(三联即人员、技术、设备联合。两引即引进人才和技术。两下即医务人员下乡、医疗技术下乡。一培训即在职人员培训。一建设即加强医院建设),放宽政策,鼓励“三多”办医(多渠道、多形式、多种类型),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共同发展。

(四)改革卫生服务收费价格1.改革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组织医疗成本测算人员选市级两个医院、陇县、风翔县二个县级医院进行医疗成本调查,合理调整卫生服务收费价格,降低高于成本的服务项目收费,提高低于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医疗用消耗材料实行按市场供应价格收费。住院费实行按医疗技术设备、房屋和管理等情况划分级次收费标准,并制订我市医疗成本管理办法和卫生费用补偿办法推行成本管理工作。2.改革医疗设备管理办法。实行医疗器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设备回收期为十年,年折旧率为10万各受益单位购量使用千元以上器械。每年向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交纳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国产仪器年交纳2男,进口仪器年交纳5万,回扣部分用于再生产,从而提高设备利用率。3。改革医院财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新的会计制度,对医疗活动的资金运动进行成本核算,拓宽卫生经费的筹措渠道,采取多种(如合营、承包、租货)形式办医,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管理办法,改封闭管理型为开放经营型,促进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技术进步。4.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从贷款和配套资金中筹措12。万元,再从市、县、乡三级按比例筹集部分资金,作为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用于维护和发展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支持贫困和边远山区的群众防病治病和试点医疗保险制的管理费用。

(五)卫生管理干部培训。1.对县及县以上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向西医大选送10人。向省干部进修学院选送20人,通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2.乡镇级卫生管理人员,每年市上培训30人,学月。3.根据工作需要,对卫生经济干部,不定期的组织培训,提高规划予算的管理水平。

五、分年度计划和指标

(一)第一年(2959年)1.成立宝鸡市卫生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装备办公设备。2.各县区选择1一琴个乡、村(街道)总结乡政府村委会管理乡、村级卫生机构的经验,今后每年组织一次推广经验,理顺管理体制。3.制定宝鸡市卫生管理干部岗位素质规范,对管理干部实行定期的业务考试和考核制度。4.通过学习和试点,制定出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管理办法。5.制定卫生事业横向联合发展规划。6.在眉县、歧山各选二个乡进行医疗保险制试点工作。7.组织人员对公费医疗现状进行调查,改进管理办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浪费。8.选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干部10名去华西医大或西医大卫管系学习时间半年至一年,今后每年送10名。9.选送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干部20名去省卫生进修学院进修时间半年,今后每年送20名。10.委托市卫校办乡镇医院管理干部培训班1期,时间3个月,参加人员40名,今后每年办一期。11。邀请中国预防科学院、省防疫站举办疾病监测和信息管理学习班一期,参加人员40人。12.装备第一批微机,市信息中心?台,眉县、风金台、渭滨防疫站各1台。

(二)第二年(1900年)1.成立宝鸡市医院管理协会,制定管理章程。2.抽调人员整顿民办医疗机构加强个休行医人员管理。通过整顿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3.召开医疗保健制度,改革试点交流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4.组织卫生经济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陇县、风翔县医院开展医疗成本调查,制定医疗成本核算办法和卫生费用补偿办法。5.开展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效果调查。以技术经济合同形式落实乡医报酬。6.派出三人到省防疫站学习计算机操作应用。7.制定卫生信息管理办法、工作办法标准化及评价方法。

(三)第三年)1992年)1.对县以上医院实行医疗成本管理。并组织专业人员提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价格调正方案。2.组织规划领域项目负责人,并邀请国内专家对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对现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调整、修订意见。3.建立宝鸡县、歧山、扶风县、陇县信息中心,装备第二批微机5台。

(四)第四年(2992年)1.在县以下医疗单位推行医疗成本誉理工作。2.健全各领域规划的资料档案和卫生管理干部的业绩档案。3.建立林游、千阳、太白、风县信息中心,装备第三批微机5台。

(五)第五年(2993年)1.由市卫生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制定区域规划评估方案及验收标准,召开各科专业会议逐级逐项全面进行检查评估各个规划领域写出书面总结报告。2.对各规划领域的投资经济效果进行全面的统计。评价论证,做出成本效益和成本效果分析。3.市卫生委员会年初召开卫生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完成规划的准备工作。6月份写出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省卫生厅、卫生部和世界银行。9一10价钊定出下一个五年区域卫生保健综合规划。

六、可行性分析。

1.本规划领域中的项•目活动与任务,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强调预防为主,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组织建设,逐步改变卫生机构经营机制,符合WHO所倡导的“二000年人人有卫生保健”的要求。2二本规划的制订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领导部门的支持,今后执行过程中更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它的资金来源是有保证的。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增长,人民生活的改善,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会日益增高,因此,动员社会多渠道办卫生保健事亚,已成为当务之急,人心所向,大卫生观念容易被社会接受,有利于卫生管理的改革。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10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我市—海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做好农村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设备购置、农村普及卫生厕所等项目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率,我委结合我市财力,将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安排资金200万元,项目已完成,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率已达50%以上;演丰乡镇卫生院中央投资1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资金,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修阶段。

三、努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积极筹措市一批卫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完成市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医院、人民医院、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除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装修外,其他项目都已竣工投入使用,我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快市皮防中心疗养院项目建设。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我委已下达给市卫生局,现由于项目用地有调整,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推进秀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综合楼项目建设。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35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我委已安排100万元,区财力也安排了400万元,项目已落实资金合计850万元。现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阶段。

4、抓好建国等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央投资资金9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给市卫生局,目前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建国卫生社区已完工,海秀社区已开工,城西社区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准备开工,国兴社区正在项目概算审批阶段。

5、做好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工作。下达农村改厕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农村6000户家庭厕所改造工作。

6、做好我市医改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我委已将50家农村卫生室标准化项目,卫生信息化“一卡通”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以及乡镇卫生院、职防、皮防、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等设备购置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万元。

四、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改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按时开工。如: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的国兴社区项目,至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报审。

2、我委列入年度计划的医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但资金未能到位,影响了项目的按原计划实施。如:我委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下达市卫生局的医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只有1000万元。

五、相关建议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例11

过去的一年,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强化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卫生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障作用,为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辛勤工作的计生和卫生岗位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做好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是造福千秋、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区人口环境和卫生环境的实际情况来看,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均指标提高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可持续发展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人口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核心,人类的发展又以卫生事业的发展作保障。在建设小康社会基本标准的16项指标中,有10项涉及到人口问题。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没有较快的经济速度不行,没有良好的人口环境不行。衡量一个地方的小康实现程度,不仅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指标,同时还包括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质量等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指标体系。人口数量是计算各项指标的分母,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口问题的本质就是发展问题,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抓人均GDP,就是抓小康建设。正如总理所说,“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就会变成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大的经济总量,只要除以13亿,就会变成很低的人均水平。”几年来,虽然我区经济增长幅度较大,GDP已比建区初期翻了几倍,但是由于我区的人口总量在不断增加,经济增长部分被新增人口所消耗掉。如果不能合理地控制人口增长,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起码也要推迟若干年。

(二)从协调人口与资源的关系高度,认识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物质基础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出现短缺,如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森林面积不足1/6,人均草原面积不足1/2,人均矿产资源也只有1/2。人口与资源协调发展问题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高增长的人口数量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之间的反差,要真正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控制好人口增长。对于以煤炭开采为主的南票区而言,煤炭是全区人民赖以生存的收入源泉,我区的煤碳资源开采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大部分地区的资源已濒临枯竭。据统计,南票区每年地方煤碳开采量在200万吨左右,这对增加地区财政收入无疑是件好事,但如果出现人口失控,加之资源状况日趋低迷,势必会出现人口过高问题,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与自然资源不断减少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全区经济振兴与繁荣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调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人口素质提高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出现的。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在逐年攀升,已从80年代的100:108.5上升到20__年的100:117.4,照这样蔓延下去,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之日,全国将有3-4千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娶不上媳妇。人口性别比失调是经济、社会、人口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反过来人口性别比失调也制约着人口再生产、物质再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影响未来人口安全的潜在因素,将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对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将造成的婚姻挤压、婚姻关系错乱、拐卖妇女、社会刑事案件增加,使现代社会伦理道德水准下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增大。另外,由于农村性别比高于城镇,这无利于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并且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难度。几年来,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较为平稳,但个别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达到127.03。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 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地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四)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识做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加快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正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开展卫生医疗服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其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倡导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本身就属于先进文化的范畴,向群众提供必不可少的医疗保障,就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要求也越来越高,“老年人盼长寿、成年人和儿童盼健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几年来,区委、区政府对群众健康和卫生事业予以了高度重视。目前,为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疫病在我区流行和蔓延,区政府投入近30万元,在全区开展灭鼠和疫苗接种工作,从保障全区15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我区广大农村群众治病难、治大病更难,这是当前摆在农民面前的巨大难题。从中央到地方正在积极着手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这对于我们南票区无疑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但同时更是一次严峻的挑战,我们要用好、用活、用足上级有利政策,创造性的做好卫生工作。因此,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卫生工作特别是农村卫生工作作为我们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新突破

面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改革创新中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新突破。

一是工作理念要实现新突破。就是要突出以人为本。同志指出:“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持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我们工作上存在的老思想、老方法仍影响着部分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卫生干部,习惯于对人民群众居高临下的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有待增强。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的增强,我们必须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主仆关系,实行“换位思考”,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准,树立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是工作思路要实现新突破。就是要注重放眼全局。各级政府必须把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背景、大格局、大潮流中。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贴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灵活运用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实现计划生育卫生、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三位一体”转变;要由“死看硬守少数人”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要由过去只重工作成果向既重效果更注重党群干群关系转变,努力营造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是工作方法要实现新突破。就是要强化综合服务。计划生育卫生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由过去依靠单纯行政制约的管理方式,向融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综合管理为一体转变。围绕育龄群众生育、节育、不育和生产、生活需求,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强化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同时,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政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工作机制要实现新突破。就是要确保落实到基层。各乡(镇)、街道、部门要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针对工作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和推进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要继续按照“区指导、乡(镇)街负责、村(社区)为主”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和发挥村(社区)专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单位负责、社区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流动人口管理要由过去“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突出重点,采取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任务重大、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按照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会议要求,抓住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将计划生育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重点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治理。性别比升高问题始终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几年来,区委、区政府把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作为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和农村“传宗接代、老有所养”传统观念对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不稳定带来的严重影响。政府组织,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这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关键。尽快建立起区域协作,打防结合,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新机制。一是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大事、是难事,从根本上讲是全社会的认识问题,只要思想认识统一了,我们才能克难制胜。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不能病急乱投医,必须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三是建立和完善孕情档案,落实孕情报告制度,要坚持孕情月检月查制度。四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扶贫开发活动。

(二)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异增多,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计生工作重点和难点。一是在总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管理体制,开展简便、高效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二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层层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范畴,使其享受同常住人口一样 的待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是在流动人口中培育先进,宣传典型,增强婚育新风意识,实现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与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互助活动,引导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有序流动。

(三)合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目前,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区级医院一个,硬件设施、医护能力还很薄弱。为了解决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投入重治疗轻预防,资源的利用不高等问题,抓住南票矿务局破产重组有利时机,我们要借鉴其它地区改革经验,努力推进城乡卫生医疗资源调整,打破医院的隶属关系,重新整合医疗资源,探索组建城区医院,并将原来分散在各处的中小医院转化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让社区医生进入家庭,指导群众的日常保健、防病、治病等,既扩大了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医院的效益也有好转。一是通过调整、重组、完善、提高,使城区医院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医疗服务机构,使医疗服务水平走在全市其他县区的前列。二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和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

(四)探索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要把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利益统一起来,积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一定要从群众需求、部门职能和实际出发,下大力气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上学、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要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共建平台,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就倾斜,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生活上实现幸福,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动力。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计划生育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计生卫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计生卫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区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乡镇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人口安全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必须牢固树立大人口观念和人口安全观念,不断增强人口安全意识,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党政一把手要定期调度,有针对性地主持召开专题研究本地区计生卫生工作的会议,采取得力措施,真正解决计生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04年12月,《辽沈晚报》报道了缸窑岭镇陈仗子村卫生所非法使用超声波诊断设备进行性别鉴定违法行为,给我们行政执法工作敲响警钟,说明我们基层工作管理还不到位,行政执法力量还很薄弱。区委要求各执法部门要自觉肩负起责任,把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一是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卫生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二是增强依法行政的手段。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计划生育卫生普法、执法和监管力度。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打开行政执法难的局面,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三是强化执法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打总体仗;公检法部门要大力支持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管理与服务,妥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好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切实维护基本国策的严肃性;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带头超生、包庇超生现象,严肃查处破坏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计卫部门要严格加强B超使用管理,强化B超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B超操作规范,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